清代慈善活动比较发达,大量慈善机构纷纷设立,它们所开展的救助活动涵盖了慈幼、养老、恤嫠(lí,恤嫠意为救助寡妇)、助葬和疾病救助等。这些机构大体可分两类:一类是官方为主导的养济院、育婴堂、普济堂等;另一类则是以民间力量为主导的地方综合性善堂、宗族义庄和工商业者的会馆公所。这些慈善机构的设立具有明显的地域特征。
在官方为主导的慈善机构中,养济院完全由政府办理。养济院最早出现在南宋,制度化于元代,至元十九年(1282),诏“各路立养济院一所”。明代则将养济院推广到州县一级。清承明制,随着清政府对全国统治的建立与巩固,养济院制度也逐步得到恢复和发展。养济院要求受救济者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私人财产并处于家庭赡养之外。这个群体处于社会底层,失去了生存能力,最需要外来帮助,在政府实施的有限救助活动中,得到优先考虑。养济院都有定额,按省确立,各省名额从数百到数千不等。各省再将名额分配给所属州县,基本上每州县设立一所养济院。可以说,清代的养济院是平均分布于全国各地的。
尽管如此,养济院受名额限制,还是难以满足日益扩大的救济需求。雍正帝曾要求地方督抚,倡导民间力量在大城市设立普济堂、育婴堂。乾隆元年(1736)则议准“各省会及通都大郡,概设立普济堂,养赡老疾无依之人,拨给入官田产,及罚赎银两、社仓积谷,以资养赡”。(《清会典事例》)用地方公产来保证普济、育婴二堂的设立。育婴堂和普济堂本来是由地方社会主持创设的民间慈善机构,由于政府的介入,两者逐渐带有较强的官方色彩。如“福建省城育婴堂经费,岁拨存公项下银五百两,又拨盐道库羡余剩充公银一千二百两,并以岁收田租、生息等银凑用,与普济堂各半分支,报部核销”。(陈寿祺等《福建通志》)从地方志书中可见,全国绝大多数州、县治,都置有相应的机构。
嘉庆、道光之后,社会救济需求增加,而政府财政困难、官办慈善机构日趋腐败,加上民间慈善机构的兴起,此前由政府主导的慈善活动逐渐向民间转移,新设立的慈善机构也主要由民间主持。一方面,主要依靠民间力量的综合性善堂在一些大城市开始兴起;另一方面,完全由民间办理的宗族义庄和会馆公所(以互助为主要职能)在江南迅速发展。
养济院、普济堂和育婴堂重点解决养老和育婴问题,功能单一。为全面应对各种社会问题,民间力量主持的综合性善堂应运而生,它们实施的活动覆盖面广,规模较大。如嘉庆九年(1804)设立的上海同仁辅元堂,开展的救济活动主要有“一恤嫠,凡旧族孀居,贫苦无依者,月给钱七百;一赡老,凡年过六十,贫苦无依或残疾不能谋生者,月给钱六百;一施棺,凡贫无以殓者,予之棺并灰沙百斤;一掩埋,凡无主棺木,及贫不能葬者,一例收埋。后又建有义学,施棉衣,收买字纸以及代葬、济急、水龙、放生、收瘗(yì,掩埋)路毙浮尸等事。它如栖流、救生、给过路流民口粮悉预焉”。(博润《松江府志》)又如创办于同治十年(1871)的广州爱育善堂,创设于光绪四年(1878)的天津广仁堂,均为影响较大的综合性善堂。综合性善堂适应城市发展需要,弥补了官办慈善机构的不足,同时也有助于地方士绅更多地介入地方事务的管理,从而得到士绅的青睐。这些善堂,政府仍然参与监管,但不占主导地位。
至于完全由民间办理的宗族内社会救济和工商业领域的救助活动,发展更不平衡。清代宗族内的救济以义庄为主。北宋皇佑二年(1050),范仲淹在苏州创建的全国最早的义庄——范氏义庄,对后世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陈奂《济阳义庄记》中说:“范氏设义庄以赡族之贫,至今吴人效法者颇众。”义庄主要分布在江南地区,苏松常三府较多,以苏州最为集中。据潘光旦、全慰天在20世纪中期“土改”时的调查,苏南地区吴县、常熟两县义庄较多,吴县有64家,常熟有88家,其他各县除无锡、武进外,义庄却不多见。
工商业领域的互助活动是通过工商业者组织会馆、公所实现的。会馆、公所主要分布于各城市和商业巨镇,其职能很多,但救助功能较强的却集中在苏州、上海地区,开展救助活动是两地会馆公所主要甚至是惟一的职能。如嘉庆八年(1803)在沪宁波人的四明公所以从事同乡救助为其惟一职能。进入民国时期,在其章程第一条中,仍规定以建殡舍、置义冢为公所宗旨。又如苏州漆作业,在这一时期创立性善公所,“以备同业贫苦孤独、病残无依者生养死葬等事”。
苏州、上海民间救济活动发达,当时人就注意到了。19世纪末,冯桂芬说:“今世善堂义学之法,意犹近古。能行之者,惟我江苏为备,江苏中又以苏州、上海为备,虽都会如江宁、膏腴如扬州,弗逮也。”(冯桂芬《显志堂稿》)两地民间慈善活动的发达程度,远远高于全国其他地区。
从地域分布来看,清代慈善机构的平衡程度与政府介入程度成正比:完全由政府开展的救济活动,其地域分布最均衡;政府起主导作用的,其分布比较均衡;民间自行开展的,则最不平衡。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我们可以从政府政策和各地经济文化差异等方面进行探讨。
清政府的政策由各州县等地方政府来执行,政府起决定作用的慈善活动,其分布便比较均衡。救济需求是慈善活动存在的基础,无依无靠的孤老、寡妇、残疾人是一个社会的普遍现象,清代自然也不例外,因此对这个群体进行救助的养济院、普济堂、清节堂应运而生。随着人口的增多、社会的贫富分化,这个群体的数量逐渐增大,而清政府受其财力的制约,仅靠自身无法解决这个问题,只能号召民间力量来参与。清政府宣布:“凡士民人等,或养恤孤寡、或捐资赡族、或捐修公所及桥梁道路、或收瘗尸骨,实与地方有裨益者,八旗由该都统具奏,直省由该督抚具题,均造册送部。其捐银至千两以上,或田、粟准值银千两以上者,均请旨建坊。” (《清会典事例》)由于各地经济、文化状况的巨大差异,民间社会主导的慈善机构分布极不平衡,多数集中在江南一带。
在民间盛行的儒、释、道三教中均有大量社会救济的思想观念。儒家认为仁者应超越自我去关心他人,这样才能达到仁的境界。佛家讲求因果报应,把布施救济、济贫恤困作为人生价值实现的途径。道家认为行善可使子孙得到福报。江南文化发达,善书传播广泛,行善的思想相应也得到了广泛传播。从清初开始,好善风气逐渐在长江三角洲一带盛行。“生长是邦,耳濡目染,因视善善为分内事”。(王国平、唐力行《明清以来苏州社会史碑刻集》)一地有了慈善活动,就会带来善行的模仿。比如苏州肉店同业设立公所进行互助的理由是,“苏郡建设各善堂,恤养老幼贫病,施舍棺药,收埋尸柩等项善举,无一不备”。(苏州博物馆 《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其最终结果就是“东南好义之名称天下”,形成了民间慈善机构分布的不平衡局面。
清代江南地区社会慈善事业的兴盛,与商品经济的发展有一定关系。例如晚清上海慈善机构数目的大量增加,与这一时期上海人口膨胀不无关系。鸦片战争之后上海发展迅速,人口剧增,带来各种社会问题。又如晚清工商业领域的互助活动将广设义冢作为重点,与这一时期各大城市商品经济迅速发展,城镇地价不断增值有很大关系;再加上交通不便和土葬风气的盛行,工商业者便把帮助安葬死者作为最重要的救助内容。另一方面,商品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城镇繁荣、商业的兴盛,开展慈善活动需要大量的金钱,拥有雄厚经济资源的商人及其帮助必不可少。晚清上海的善堂领导阶层有越来越多的商人参与,如上虞商人经元善等,都是清末上海著名的“善人”。相对而言,经济较为落后的内地虽不乏各类善举,但缺乏持续、稳定实施救助的慈善机构,与当地经济实力较弱也有一定关系。
作者简介
刘宗志, 1974年生,河南南阳人,郑州大学历史学院讲师,历史学博士,主要研究清代社会救济史,发表相关论文十余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