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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清一代治理台湾的政策评议(上)
何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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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是我国东南海疆的重镇,东临太平洋,西濒台湾海峡与大陆相通,南隔巴士海峡与菲律宾相望,北接东海、黄海,与琉球、日本群岛相连,战略地理位置十分重要。加之其自然条件得天独厚,物产极为丰富,所以自明代以来,台湾屡遭外人觊觎。尤其是鸦片战争以后,几乎每次中外冲突,台湾都首当其冲,先后遭到过英、美、日、法各国兵舰的武装进攻。 

清统一台湾后,其海疆治理虽步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但其海权意识和海洋观念仍十分薄弱。清代治边,其海疆与陆疆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中国西北地势辽阔,利于发挥八旗骑射之长,清廷既可利用汉人,也可直接治理,排斥汉人于边疆事务之外,如在腹地边疆民族地区特设理藩院。但海疆则不然,一是满蒙八旗不善水战,万里海疆,清廷没有统一的管理机构,沿海防御主要依靠绿营水师,而清统治者又不信任汉人,“每以汉人为难治”;二是西方殖民者盘踞吕宋、马尼拉、印度等地,不断叩关索市,启衅侵扰;三是清廷最怕汉人与洋人相勾结,因此防范戒备之中,闭关自守政策日渐突出。在西方列强迅速崛起的18世纪,清政府的治边重点主要在西北陆路边疆,所以东南海疆更是以守为主。 

从清统治者的角度来看,台湾孤悬海外,既是汉族集聚之地,又是易生乱萌之区,故其治台基本上采取防范与抑制并举、镇压与安抚相结合的政策措施。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班兵制度。康熙平台以后,首先遣返郑氏官兵回籍安插,并将郑克塽、刘国轩等郑氏首要送京入旗,在“解散而消弭”郑氏武装集团的基础上,康熙二十五年(1686)八月,清廷始行班兵制度,其内容主要是戍台兵丁不用台民,由福建各地绿营中抽拨,选调之人既要求“年力精壮,有身家”,又不许携带妻室,“更迭往戍,期以三年”。同时,将漳、泉两地兵丁与在台漳、泉两籍移民分开,隔离戍守,即漳州籍兵丁分拨到泉州移民区,泉州籍兵丁到漳州移民区戍守。其目的十分明确,主要在于防备戍台兵丁“岁久各立家业,恐意外致生他变”。 

清代海防政策的基本方针是以大海为长城,以重要海岛为要塞,岛岸相维,水陆一体,并与沿海属国相呼应,最终达到屏障中原,保卫京师的目的。而台湾居东南沿海之中,战略地位十分重要,故清领台湾后,政治上闽台合制,军事上则是闽台一体联防。其台澎地区的兵力部署,初设绿营陆路总兵一员,水师副将二员,水陆官兵共10营,兵力一万有余。其后多有添设,至鸦片战争前,增至水陆16营,额兵14656名。 

二、人事制度。台湾的用人制度有别于内地,主要在于:一是文员不经吏部遴选,而是由福建巡抚“于闽省现任官内拣选调补”。这虽有利于地方调配,选用熟悉风土的贤官能吏,但这种授权督抚且寓牵制于放权之中的做法,又使督抚用人格外慎重,以免牵连受过。二是清廷规定,台湾自道员以下,教职以上各官,三年俸满即升,以后年限虽稍有变化,但任期唯短、无致久任是台湾人事制度中的一大特点。实际去除前后交盘、协办、渡海候缺等时间,独当职任者往往不足一年,结果贤能者难有作为,怀有二心者亦难能成事。三是闽台合制、以汉治汉。台湾建省以前,岛内郡县均由福建管辖,同戍台班兵一样均为闽台合制。台湾文职之首,初为台厦道,分巡台湾、厦门两地。雍正五年(1727)改为台湾道,专辖台澎地区,并兼学政带有兵备衔,但“一应军务机宜并地方事件,仍听内地督抚管制办理”。台湾武职最高为总兵,虽加挂印,但受福州将军、闽浙总督和福建水师节制,遇事不可专擅。同时,台兵、台饷由闽省调拨,人力、财力处处牵制,不能分而为二。四是御史巡台,强化监督。康熙六十年(1721)四月,台湾爆发了声势浩大的朱一贵起义。清廷因此认识到,台湾远隔重洋,耳目不周、控制不力的严重性。平定后,清廷在改善吏治的同时,又实行御史巡台制度,即每年自京师“派满汉御史各一员,前往(台湾)巡察,一年更换”,其权力涉及司法、经济、军事、教育等各方面,成为皇权的耳目和智囊。以上诸端,形成周密的人事制度,其效果十分显著。据不完全统计,从康熙统一台湾到甲午战争失败的193年间,发生农民起义和各种民变共有132起,但没有一次是由台湾的官兵率众起事的。   

三、民政制度。与防台政策相辅相成,清廷对台湾发展曾采取抑制政策,主要表现在“不宜广辟土地以聚民”的各种消极措施上。如:其一,行政建置消极滞后。清领台湾之初,设一府三县,当时人口约10万(不包括番社人口)。到日本侵台前的同治十三年(1874),190年间台湾人口增加20余倍,但行政建置只增加了一县三厅,其中雍正元年(1723)增设的一县二厅(彰化县、淡水厅、澎湖厅)是在朱一贵起义之后,清廷为免北路空虚以防不测,才接受兰鼎元“添兵设官,经营措置”的建议(淡水厅治直到乾隆二十一年尚留在彰化境内),而时隔87年之后,噶玛兰厅的建置方提到清廷的议事日程上。这种不宜辟地,建置迟缓的决策,对清代前期台湾的经济开发影响甚大。 

其二,在禁止硝磺、铁器、油棕、军器等私自入台的同时,清廷还实行若干严渡政策,不许携眷赴台,以限制台湾汉族人口的集聚增殖。为此,乾隆五十二年(1787)台湾林爽文起义失败后,乾隆皇帝曾有一段绝妙的独白,道出了清统治者的虚弱心理,其言曰:“现在林爽文等纠众滋事,设其家属俱在内地,贼匪等自必有所牵顾,何至敢于肆逆至此,是台湾民人禁止搬眷居住,未必非杜渐防微一法。” 

其三,汉番隔离之策。随着台湾人口的急剧增长和土地的逐渐开发,汉番冲突不断发生。康熙六十一年(1722)夏,闽浙总督觉罗满保第一次提出了汉番隔离的边禁措施,后经兰鼎元上书力争,虽未大规模迁徙,但清政府仍于雍正七年(1729)宣布封山禁令,“饬沿山各隘立石为界,禁民深入”。乾隆二年(1737),又禁止“汉番通婚”,违者离异治罪。其四,强化保甲制度。保甲制度是中国封建统治者相沿已久的治民政策,清领台湾后,不仅承袭这一政策,而且进一步发展强化,变单一的陆上保甲为水陆联保,即将保甲、汛防与稽查三者结为一体,“出则注明所往,入则查其所来”,形成东南海疆独特的保甲制度,以维持台湾和东南海疆的封建秩序。 

为治理台湾和宁谧海疆,在实行一系列防范和抑制政策的同时,清廷对台湾还有诸多安抚政策。如:在经济上,除重荒政、办仓储,采取某些轻徭薄赋的政策之外,清廷对戍台之兵多有犒赏和补贴。雍正二年(1724)为台兵发放眷米之始。七年,再谕每年赏银4万两,以为台兵养赡家口之用。戍台之兵既有兵糈(xǔ,粮食),又有眷米,“所得较之内地(兵丁)倍多”,加之眷属皆在内地,惧于显戮而不敢有异心,故百余年中,台湾“有叛民而无叛兵”。 

在政治上,清廷为鼓励任台官吏忠于朝廷,实心任事,在实施防范政策的同时,亦多方安抚。如在吏治方面,崇其体制,奖励升迁。与大陆省份同等级别的官员相比,台湾主要文武官员的体制甚隆,权力亦重。如台湾道加兵备衔有指挥军队之权,并兼有按察使衔,得以专折奏事。其升迁制度,在康熙统一台湾之初,即已实行道员以下各官,“三年俸满,即升”。其后,雍正七年再谕:“凡调往(台湾)各员期满之日,政绩优著者准加二级,称职者加一级,以示鼓励。”同时,为免除驻台官员的瞻顾之忧,清廷在俸禄上复增加养廉银,以资衣食而抑贪墨。 

在文化方面,清政府在大力推行儒化教育,创办各种义学、书院,奖励番人子弟向学的同时,亦对应考的台湾士子实行保障名额制度,严禁冒籍应考,以维护台湾籍考生的权益。 

总之,清代前期,清廷为防范和治理台湾而采取的一系列防台、抑台和抚台政策措施,其目的即为维护海疆宁谧以巩固其在东南地区的统治。 

作者简介 

何瑜,中国人民大学人文学院清史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清史编纂委员会史表组专家。主要研究方向:清代与中国近现代政治史、中国海疆史、清代边疆民族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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