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年间一口通商与英商洪任辉
乾隆二十四年(1759),英商洪任辉乘船北上赴天津投诉,与一口通商制密切相关,是清代中西关系史上的一个大事件。
一、清廷一口通商政策的确立
洪任辉,一作洪任,原名James Flint,英国人,东印度公司职员,汉语翻译。康熙年间,清廷解除海禁,开海贸易,先后在江苏松江、浙江宁波、福建厦门、广东广州设立四个海关,负责对外贸易和征收关税。不过,几十年间,四口中以广东为外国商船集中之地,其它三口少见洋船踪迹。为了便于对来华外商的监督管理,康熙二十五年(1686),清廷在广州商行中设立洋货行。外洋贩来货物及出海贸易货物,分为行税,报单皆投洋货行,出海时,洋商赴关纳税。清代著名的广州十三行就源于此。乾隆十年(1745),为加强对外商的管理,清廷在原有的行商制度上建立保商制度。外国商船进口后,须有一名行商作保,外商和船员的一切行为都要保商负责,外商交纳税款也要由保商担保。所有进出口货物价格由保商确定,然后让各行商分领销售。这个制度使外商的行动大受限制。因此,他们不断提出改革的要求,但均遭拒绝。
18世纪50年代,英国资本主义经济已有相当发展,广州一口已不能满足东印度公司对华通商的需要。以洪任辉为首的一些外国商人,既不满于粤海关的不法勒索,又希望前往他们所要购置的大宗产品——生丝、茶叶、南京布等的产地,或距产地较近的口岸进行贸易。他们在乾隆二十年至二十二年(1755—1757)间,频频前往宁波通商。
起初浙江官员认为,外国商船久不到浙江贸易,如今慕化远来,自应加意体恤。后见这种贸易有经常化趋势,又产生了疑虑,奏称:“应严加防范,以重海疆。”乾隆帝一方面担心洋船至宁波者甚多,将来“番”船云集,留住日久,恐又成一澳门,于海疆重地,民风士俗均有关系;另一方面,他又无意用强硬手段禁止贸易,希望通过更定章程,使浙江税额重于广东,洋商无利可图,自必仍回广东贸易。提高浙海关税率,企图寓禁于征。可是,这一举措没有奏效,英国商船仍然到浙江贸易,并称:“广东洋行包买包卖,把持刁难,故不愿去”,愿按新税制在浙贸易。清廷一度考虑同意英商的要求,在浙江开辟通商口岸。乾隆二十二年八月,乾隆帝谕道:“今番船既已来浙,自不必强之回棹(zhào,指船)。惟多增税额,将来定海一关,即照粤关之例,用内务府司员设立海关,补授宁台道督理关务。”
允许浙江开埠,中英贸易更加接近茶、丝产地,有利于江浙富庶之区的发展,也有可能引起浙江和广东在招揽贸易方面展开竞争,促进中外贸易的发展。但是,当时的情况是:自开海以来,中外贸易长期集中在广州,形成了一个包括行商、粤海关监督、广东地方官吏在内的庞大的利益集团。他们垄断贸易,贪污勒索,得利甚多,自然不愿意外商弃粤就浙。浙江方面,浙江多一个外贸口岸,就多一个不安定的因素,势必加重官吏的责任。以闽浙总督杨应琚为代表的官员力主禁止宁波通商。乾隆帝认为他们言之有理,因而改变了主意。于是,二十二年十一月,他下令:宁波向非洋船聚集之所,将来只许在广东收泊交易,不得再赴宁波。洋人如果再来,必令原船返棹至广,不准入浙江海口。并命粤海关将这个规定传谕外国商人。这就是一口通商政策的确立。
二、洪任辉北上天津投诉
清廷宣布了只能在广州一口通商的规定,英国东印度公司仍不死心,希望取消禁令。乾隆二十四年五月,洪任辉驾船从广州驶往宁波,到达定海时被清军发现,劝其仍回广东贸易,不得在此停泊。六月,洪任辉驶出定海,但并没有返粤,而是扬帆北上,直奔天津。
六月二十四日,洪任辉出现在天津大沽口外,自称是英国四品官员,一向在广东澳门做买卖,因行商黎光华欠银不还,曾向关督、总督及宁波呈诉,都不准。今奉本国公班之命来天津,要上京师伸冤。六月二十九日,直隶总督方观承将详情奏报乾隆帝。洪任辉投诉案由此发生。
乾隆帝认为“事涉外夷,关系国体,务须彻底根究,以彰天朝宪典”,立即派给事中朝铨带同洪任辉从天津赶赴广州,福州将军新柱从福建赶赴广州,共同办理此案。到达广州后,朝铨、新柱奉旨会同两广总督李侍尧,将粤海关监督李永标解任,并就洪任辉的诉状逐一调查审讯。
洪任辉的诉状共有7条,真实目的是企图突破一口通商的规定,恢复宁波贸易。洪任辉在定海时就声称:“货物银钱俱在后面大船上,欲往宁波贸易。”随后,英国商船“切斯特菲尔德”号在大班味啁的指挥下果然来浙,准备贸易,但遭到拒绝。他们借口风色不顺,患病人多,需修补篷帆、购买食物等,逗留一段时间后,被迫回棹。清朝统治者认为这“显系彼此商谋,一人出头控告,一人赴浙候信,冀开浙港”。
三、洪任辉投诉案的处理
投诉案发生后,乾隆帝就定下了处置的原则:一、洪任辉控告粤海关监督李永标各款,如果属实,李永标即应正法,俾众知惩创。二、如有内地奸人潜为勾结,代洪任辉写呈词,怂恿控告,乃奸宄(guǐ,犯法作乱的人)之尤,应立即正法示众。三、洪任辉在浙江、天津呈控,必欲去粤向浙,亦属可恶,不可不申明国宪,示以限制。
据李侍尧奏称,李永标尚无因官办克扣,及自买货物全不酬价之事,但其家人遇洋船进口,置买货物不以实价给发。乾隆帝认为家人勒索即主人勒索,不可以失察开脱。李永标被革职流放,家产充公,家人受罚。与之相关的粤海关役吏分别惩处。
乾隆帝认为内地代写呈词者“乃奸宄之尤”,因此查办的重点由呈词的指控内容转为呈词的产生和投递。经查:洪任辉曾就告状之事在仁和行与四川人刘亚匾商量,由刘亚匾执笔撰写。此后,东印度公司在噶喇巴(今印度尼西亚雅加达)请福建人林怀誊改刘亚匾写的状子,由洪任辉往浙江、天津投递。乾隆帝命李侍尧召集在广州的洋商及保商等,将刘亚匾即行正法示众。林怀虽远在海外,乾隆帝命设法招回治罪,毋令漏网。其家属如有留在国内者,密拘审讯,务使沿海之民不敢复蹈故辙。
乾隆帝认为洪任辉勾结内地奸民,代为投诉,企图违例别通海口,罪责难逃。念其身为夷人,从宽发落,命在澳门圈禁三年,期满驱逐回国,不许逗留生事。
对洪任辉提出的7条,清廷决定“规礼名目,一概删除,合并核算”;华商所欠银两,按股匀还;番船出口食物税银不予免除;保商制度继续执行。由此可见,乾隆帝虽然惩处了李永标等人,满足了英商的部分要求,但在关键的征收规礼和保商制度上则毫不让步。乾隆帝还令广东大臣晓谕英商:“内地物产富饶,岂需远洋些微不急之货,特以尔等自愿懋(mào,努力)迁,柔远之仁,原所不禁。今尔等不能安分奉法,向后即准他商贸易,尔亦不许前来。”从此,一口通商成为定局。洪任辉乘船赴天津投诉,企图开辟浙江通商口岸的希望成为泡影。
不仅如此,清廷感到为了防止外国人的侵扰,除了将对外贸易限制在广州一口外,还必须加强对来广州的外国商人的管理与防范。二十四年十二月,清廷颁布了《防范外夷规条》,共有五条,又称《防夷五事》。这是清廷全面管制外商的第一个章程,主要内容为:一、禁止外国商人在广州过冬;二、外国商人到广州,应令寓居洋行,由行商负责稽查管束;三、禁止中国人借外商资本及受雇于外商;四、割除外商雇人传递信息之弊;五、外国商船进泊黄浦,酌拨营员弹压稽查。洪任辉赴天津投诉不仅没有达到目的,反而使英商受到更加严格的限制。
一口通商主要是针对西方各国,南洋商船仍可到闽浙江海关贸易,中国商人也可以从四口出海贸易,《防夷五事》在实际中也难以切实执行。但是,从总体上说,它对中外贸易的发展无疑起着阻碍作用,是清代贸易政策的逆转。
作者简介
吴伯娅,1955年生,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著有多部学术专著,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