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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灾情与救灾
江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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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灾害频繁 

有清一代,是自然灾害频繁的年代。从下列几组统计数字可看到: 

从顺治至嘉庆年间,主要自然灾害情况:顺治元年(1644)至嘉庆二十五年(1820),计176年间,据《清实录》记载,全国共发生自然灾害2467次。其中,水灾1159次,占47%;旱灾613次,占25%;雹灾287次,占12%;虫灾112次,霜灾98次,风灾92次,地震89次,雪灾17次,共占约0.7%—5%。年均被灾约14次。按省而言,直隶被灾303次,甘肃264次,江苏241次,安徽186次,山东181次。 

顺治至道光灾情,据统计:水灾16384起,占总灾数56%;旱灾9185起,占总灾数32%;雹灾1281起,占总灾数4%;虫灾538起,占总灾数2%。从上述数据看,从顺治至道光207年间,年均水灾79.1次,旱灾44.4次,雹灾6.2次,虫灾2.6次。 

从乾隆至宣统年间,长江流域遭受洪涝灾害州县累计:上游地区被灾县份计1 128次,中游地区被灾县份达5 386次,下游地区被灾县份达3 473次。不管从哪个角度、哪个层面来考察,都说明清代的中国是个多灾的国家,尤以水灾为甚。 

频繁的自然灾害,给人民带来无穷的灾难。如顺治十年(1653)四月,直隶地区霪雨一月,都城内外,积水成渠,房舍颓坏,小民艰於居食,妇子嗷嗷,甚者倾压致死。康熙二十四年(1685),江苏邳州、宿迁、高邮、邵伯、盐城、兴化等六州县卫所,黎庶罹灾,有房屋漂荡,有贫乏不能糊口者。乾隆四年(1739),山东单县、荷泽、曹县、金乡、济宁、临清卫等六州县卫,黄水漫溢,淹没秋禾。并冲坍房屋。光绪三年(1877),山西被灾,曾国藩称:省南灾重粮缺,哀鸿遍野,待哺嗷嗷,惨不可言。王锡纶云:被灾极重者八十余区,饥口入册者不下四五百万,而饿死者十五六,有尽村无遗者。光绪二十三年(1897),湖北大灾,张之洞说:天门、汉川,被水灾民数十万,不惟无粮可食,无田可耕,抑且无地无屋可栖止。光绪三十二年(1906),江北受灾,《时报》称:当地草根树皮铲除皆尽,被灾民数有一千五百万之多。被灾情况,惨不可言。 

二、备荒措施 

无论是水灾、旱灾、雹灾、虫灾等自然灾害,一旦发生,首先出现的是粮食减产或颗粒无收。然民以食为天,不可一日无粮,粮食问题就成了救灾中的关键。贮备充足粮食,是国家救灾首务,为此清政府采取了多种措施: 

1、设立常平仓、义仓、社仓。顺治十一年以前,社会救济制度不健全,近京地方遭受灾荒,饿民得钱犹难易米。经此大饥荒后,许多大臣进规复常平仓、义仓、社仓之议。此后各省纷纷设立常平等仓。这些仓储的功能在于平粜(遇灾年,官方将仓粮按平价出售)和救灾。康熙、雍正年间全国常平仓储粮有48 110 680石,因全国储备粮过多,而红腐事件屡有发生。乾隆十三年,定全国常平仓储粮总数额为33 792 330石。社仓,主要设在乡村。初创于康熙年间,但成效不大,至雍正时得到发展,到乾隆十八年(1753)时,捐谷数共二十八万五千三百余石,一百四十四个州县卫所共有村庄35 210,为仓1500,主要作为乡村救济,无大灾害时,春借秋还。康熙时期规定,春借一石,秋还一石一斗;雍正二年(1724)规定,春借一石,秋还一石二斗,十年后,息已二倍于本,以加一行息,小歉即免息。义仓,主要设于城市,系两淮盐商及浙江商众捐资设立。各处盐义仓额储仓谷有五十万石左右。 

2、截漕赈济。漕粮是国家的“天庾正仓”,历朝都很少挪为他用。到清代,漕粮的功能发生变化,除提供皇室、贵族用粮,京师官兵俸米、甲米外,作为社会功能这部分显得越来越重要。清政府为解决灾区粮食困难,截漕赈粜成为经常之事。直隶省自乾隆二年(1737)起至光绪二十七年(1901)止,截漕赈粜达44次之多,还仅是不完全统计。京畿以外各省,也常截拔漕粮赈济或平粜。据记载,从康熙三十年(1691)起至光绪三十年(1904)间,截留赈济米在5 011 867石以上。 

3、进口粮食。从同治六年(1867)至宣统三年(1911)年间,从国外进口粮食158 109 490担。其中:进口粮食千万担以上有2个年份,进口百万担以上有25个年份,进口十万担以上有15个年份,进口万担以上3个年份,进口千担以上只有2个年份。进口粮食最多年份,为光绪三十三年(1907)高达12 765 189担。 

三、救灾措施 

灾情发生后,政府根据灾情严重程度,分别处理,目的在于安定灾民情绪,保证灾民有饭吃,能安居。救灾措施很多,择其要点如下: 

其一,开仓赈济。有几种情况:一是,灾情不是十分严重的地方,开仓平粜。在粮价高居时,按市价减十分之一,而后以次递减办法,使铺户在政府政策指导下,逐步降低粮价,期平为止。这样“则铺户无所操其权,官谷不虞其匮,谷价可以渐平”。若骤减,则会使私商囤积居奇。政府为了保证市场供给,做到“货集价落”,一方面颁布禁止遏籴(dí,买入)之令,同时吸收商人参与粮食运销,借给商人资本,保护商人合法利益,给少数民族商人免税优待等。二是仓谷出借。按灾民人头借给粮谷。小歉年份,灾民还粮时,要加收一成利息;大灾还粮时,不收息谷。三是赈恤。将仓谷或库银直接分给灾民。有时,也发动民间办赈。对房屋倒塌、无栖身之所者,政府设法安顿。 

其二,以工代赈。在灾区地方,兴建公共工程,安排灾民生计。如雍正年间,直隶近京地方,因水灾歉收,灾民骤集京城,雍正皇帝指示:“各处皆有工程,或修堤岸,或开水利,正需人力以修土功,伊等回籍,就近佣工度日”。乾隆年间,淮北遭受旱灾,政府将灾民安排到盐城新兴场河、阜宁庙湾场河挖掘淤泥,疏浚水道,政府给予食粮。 

其三,安置流民。对离乡背井灾民,政府在灾民集中地方开饭厂或粥厂,实行赈济。如雍正四年(1726),在北京五城设饭厂,后又于五门增设饭厂五处,“俾穷民得以养给”。同时鼓励灾时回原籍,政府根据灾民离原籍远近,发给路费,每人每程给银六分,老病者加给三分,沿途患病者,地方官留养医治,政府派人护送。 

其四,灾后安置。政府借给灾民籽种牛具。如乾隆三十八年(1773),江苏之安东等八州县卫、安徽之凤阳等十二州县卫,陕西朝邑商南二县、河南之淅川内乡二县,夏秋遭受水灾,政府借给籽种牛具。有时,政府也对房屋坍塌者给以资助。这个办法后来形成了制度。 

四、几点启示 

第一,灾情要及时、如实报告,严防官吏掩饰灾情,弄虚作假。光绪元年(1875),江苏赣榆县,上年秋收歉薄,这一年旱蝗交作,人民苦不堪言。而县官以收成七成五上报,以至官赈无望,由此造成逃亡饿死者不计其数。 

第二,保证仓储充实。康雍乾年间规定,常平仓积谷出粜后,新谷上市时仍令州县买谷返仓,如价格上涨,不足部分由政府补贴。故仓储丰富,有时至红腐。而后,常平仓积谷经常出现亏空。咸丰四年(1854),江西南昌十二府州所属各厅协县缺谷达24万石。光绪二十四年,盛宣怀称:近来州县办理不善,“十邑九空”。加上漕粮短缺,到清末,政府救灾能力已大大下降。 

3、救灾不能依赖进口粮。进口少量粮食,作为救灾辅助手段是可行的,但如大量进口救灾粮,就会拉动国际市场粮价,增加救灾成本。同时,也要防备某些国家把粮食变成战略物资,对受灾国形成挟制。 

4、加强对熟荒保护。江苏松江府,康熙初,连续三年大丰收,五年又获丰收,结果粮价大跌, “富人菽粟盈仓,委之而逃”,“苏州田地三百年来从无荒逃者,至今日而荒逃过半矣”。防丰年变灾年,这些值得引起重视。 

 

作者简介 

江太新,1940年生,福建永定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主要著作有:《清代漕运》(合著)、《中国地主制经济论》(合著)、《中国经济通史·清代经济卷》(合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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