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3年(光绪二十九年)7月31日,革命党人、新闻记者沈荩(jìn)被杖毙狱中。其死因扑朔迷离,一种说法是由于泄露清廷与俄国签订的秘密条约而惹来杀身之祸;另一说法是各地报界事故频发,清廷杀一儆百,以儆效尤。沈荩之死在当时产生了重要影响,清廷对于此案处理失当,受到中外舆论的一致谴责。
沈荩,祖籍江苏吴县,随其祖到湖南,寄籍善化(今长沙县)。沈荩自幼天资聪颖,为人狂放不羁,鄙视科举,无意功名,但心怀大志,常与友人纵谈天下之事,并与好友组成文社,议论时政,因成员有12人,湘人称为“十二神”。变法维新时期,沈荩与谭嗣同、唐才常交往密切,积极参与新政。变法失败后,他随唐才常来到上海,与唐才常等组织自立会,筹组自立军,往返于湘鄂之间,准备发动武装起义。1900年,自立军起义,沈荩为右军统领,起事于湖北新堤(今洪湖)。由于经费缺乏,部署疏漏,汉口自立军机关被张之洞破获,沈荩之右军也旋即告败,唐才常等遇难。自此沈荩进入清廷缉拿黑名单,开始了逃亡生活,经武昌至上海,辗转于京津等地,于1903年7月10日被捕。
沈荩被捕后,清廷唯恐夜长梦多,决定速杀之。他从被捕到被杀仅20天。因七月正值光绪帝生日,为万寿月,一般不杀人,慈禧太后决定改为杖毙,即用棍棒活活打死。时《大公报》载,行刑之状惨不忍睹,刑部“特造一大木板。而行杖之法,又素不谙习。故打至二百余下,血肉飞裂,犹未至死”。“骨已如粉,未出一声。及至打毕,堂司以为毙矣。不意沈于阶下发声曰:‘何以还不死,速用绳绞我’”。一年后,维新志士王照获罪下狱,恰巧关在同间牢房,其《方家园杂咏纪事》记:“粉墙有黑紫晕迹,高至四五尺,沈血所溅也。”沈荩死时惨烈之状,不忍回想。
按清律,颠覆朝廷之罪当诛九族,以此推论,沈荩被杀本属难免,但行刑时间和行刑方式却给后人留下诸多疑惑。中国古代处决犯人有时间规定,常规是“赏以春夏,刑以秋冬”。清代刑法规定,“每年正月、六月及冬至以前十日,夏至以前五日,一应立决人犯及秋、朝审处决重囚,皆停止行刑”。处决沈荩正为夏季,不符常规。采取杖毙之刑,也令人生疑,据此引发对沈荩之死的诸多猜测。
一种猜测认为沈荩作为记者,泄露了中俄秘密条约,招来杀身之祸。持这种说法者以章士钊撰写的《沈荩》一书为代表。据章书记载,1903年3月,“俄政府有要求满政府之密约七条,如下:(一)清国不可将东三省之地卖与或租赁于列国。(二)沿营口至北京之电线铁路,俄国可于其旁另自架设别线。(三)不论何事,清国于北清苟有建设,不得佣雇他国人。(四)营口海关税务,当使中俄银行管理,税关长必用俄国人,且令税关兼理检疫事务。(五)东三省地除营口外,不得开放为通商市场。 (六)蒙古之行政组织不得有所变更。(七)拳匪乱事以前,俄国所得之权利,不得有所损害”。章士钊称:沈荩作为记者获取密约内容并公布中外,全国震惊,反对之声此起彼伏。又因条约涉及列强在华利益,各国亦颇多微词,清廷一时间不知所措。后经调查乃沈荩散布所为,恼羞成怒,于是杖毙沈荩。针对这种说法,当时报刊《江苏》和《浙江潮》也发表过评论:“沈荩之被惨戮,其原因终不得而知。或曰:满政府与俄人订密约七条时,沈君适为天津某报馆之访事,闻之而首发表于某报纸。其事既表白于天下,于是内地各处电达政府,竭力抗拒者踵相接。满政府因而怒沈君,遂杖杀之。”但经过研究,彭平一先生《关于沈荩与“沈荩案”若干史实的补证》,严洪昌先生《1903年“沈荩案”及其影响》两文对沈荩泄露密约一说均提出质疑,并已论证其不可能发生。
另一种猜测认为清廷有杀一儆百之意,目标直指“《苏报》案”。1903年,《苏报》在上海外国租界地区因发表推翻帝制、实现共和的文章,遭到镇压。当时《苏报》发表了邹容的《革命军》自序,大力赞扬和鼓吹天赋人权、自由平等学说,主张用革命手段扫除专制。之后,又发表章炳麟(太炎)的《康有为与觉罗君之关系》一文,直呼光绪皇帝为“载湉(tián)小丑”,讥讽康有为和慈禧太后都是“汉族公仇”。于是,清廷宣拿章炳麟、邹容等人,要将辱骂皇帝、宣传革命的章、邹二人处以极刑。但因此事发生在公租界,按照《上海租借权限章程》规定,原告应在公租界审判。由于列强在侵华过程中矛盾错综复杂,对于清廷的“引渡”要求,态度不尽一致。据《中外日报》载:“近在北京地方各公使因上海苏报馆一案,英国参赞之意,以为诸人不应交与华官,日本公使以为未尝拘人。以前上海道既与各国领事立有约章,现在即应照约办理。惟俄、法两国则欲助中国政府,将诸人交于华官,故其中彼等之意见各不相同。美公使之意以为莫妙于仍交上海领事办理此事也。”正在各方争论不下之际,沈荩被捕。清廷对当时报界鼓吹革命早已恨之入骨,可怜沈荩,遂成替罪羊。
笔者认为,沈荩之死最主要原因应是其曾为自立军。晚清帝后斗争异常激烈,自立军起义时提出的“光绪帝复辟”和“逆后当权”等诸多“狂悖”言论,是慈禧太后决不能容忍的,且公开叛乱罪不可赦,沈荩也因此早在通缉之列。当沈荩在京津之地辗转之际,被人秘密盯梢,奏陈慈禧太后。在现存的一份没留姓名的宫中档密帖中,告密者称沈荩乃通缉要犯,为自立军头目,“隐匿京师南城外,行止无定”,“与外洋内地匪党及大学堂同乡办事人密通消息”,“若不设法歼除,诚恐异外生节”。在这份三百字的密贴中丝毫未提泄露密约一事,但却提及自立军首犯唐才常等已“获正法”,言外之意,沈荩早该杀了,以此推论,沈荩被速杀杖毙也就不难理解了。
“沈荩案”引发中外舆论对清廷的不满和愤怒。当时《中国日报》发表唁文:“沈君之死,鬼神为之号泣,志士为之饮血,各国公使为之震动,中西报纸为之传扬。是君虽死之日,犹生之年!”《泰晤士报》认为清廷“狠心残暴,为历来刑法正义中所稀有”,将来“必有不得久安之势”。各种报纸争相报道,进一步揭露清廷的残暴统治。在中外舆论的谴责下,清朝统治愈发不得人心。
“沈荩案”的发生使清廷不得不放缓了对“《苏报》案”的追究,舆论的谴责使章炳麟、邹容等人免遭屠戮。“《苏报》案”发生后,清廷急于杀害章炳麟、邹容等人,可他们是在租界被捕,列强对于是否将其“引渡”给清廷争执不下。媒体对“沈荩案”的报道给了租界当局很大压力,一些外国官员也由此认识到清廷钳制舆论的野蛮行为,这些因素最终让租界当局决定拒绝清廷的“引渡”要求,从而在客观上保护了章炳麟、邹容等人。
“沈荩案”等晚清一系列报案,促使清廷对于僵化的舆论钳制政策进行反省,并最终促成相关法律的出台。1906年,奉命出洋考察宪政的载泽等五大臣先后回国,在奏折中提出“定集会言论出版之律”。晚清风起云涌的舆论环境迫使他们承认,唯有主动立法,放宽一些言论自由空间,才能有效加强舆论控制。由此,清廷先后在1906年和1908年颁布了《大清印刷物专律》和《大清报律》等新闻法规。制定和颁布新闻出版法律,虽是清末实行新政的一项内容,而“沈荩案”的发生、处理及其产生的社会影响,无疑起了重要促进作用。
作者简介
张建斌,1985年生,辽宁人,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硕士,国家清史纂修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