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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廷治理蒙古地区的经验得失
吕文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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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世纪初满族崛起时,与诸多蒙古部落结盟,此后满蒙联盟势力逐渐强大,最终建立清王朝并统一全国。在与蒙古各部结盟并施以统治的过程中,清廷逐渐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

一、在中央成立专门管理机构

随着漠南蒙古(今内蒙古)各部的陆续归附,崇德三年(1638)六月,清廷改蒙古衙门为理藩院,专门负责管理民族事务。理藩院逐步发展成为与六部平行、直属皇帝的机构,这种级别建制在历史上尚属首次。理藩院在广大的边疆民族地区,几乎都派有熟悉业务和政策的司员随同当地的将军、都统、大臣进行管理,保证了政令的上传下达,确保了清廷对当地民众实行更为有效的管理。同时,在制定相关政策时,理藩院往往能够从“因地制宜”的角度提出建设性意见,使清廷在处理相关民族事务时,更加从容而富有成效。

二、“分而治之”的管理体制

清廷对蒙古族的统治策略是既拉拢又防范,在蒙古地区实行诸如盟旗制、总管旗、喇嘛旗和州县制等多种管理办法,以达到“分而治之”的目的。

1.建立盟旗制度,“众建以分其势”

清朝统一蒙古各部之后,在蒙古原有的鄂托克、爱马克(蒙语,均可译为“部落”,前者突出地缘关系,后者更强调亲缘关系)组织的基础上,仿照满洲八旗制度,把各蒙古部落整编为一级行政建制——札萨克(蒙语,意为“执政官”)旗。札萨克旗的特点是各旗札萨克及领主领有本旗的土地及所有资源,并且不承担国家赋税,不由朝廷委派各级职官,具有一定的自治性。但同时规定,这些旗所辖地域固定,不允许越界游牧,互不统属,各自为政。而若干个札萨克旗组成的盟,并无衙署,也非更高一级的行政机构,使蒙古各部很难再聚合在一起,形成统一的势力。

2.设立由中央直接派官管理的总管旗

康熙十四年(1675)平定蒙古察哈尔部布尔尼叛乱后,清廷设立了与盟旗制有别的总管旗,将其余部编为察哈尔八旗,移至宣府、大同边外驻牧,派总管进行管理,规定“其官不得世袭、事不得自专”。总管旗为清廷的直辖领地,不设札萨克,不实行会盟,其地除指定游牧外,还用于驻军、屯田、开设牧厂。

3.设立喇嘛旗

清代蒙古民众普遍信仰藏传佛教,建立了很多较大的寺庙。为尊崇喇嘛教,清廷在大寺庙领地上建立了7个喇嘛旗。

4.蒙汉分治,在汉人聚居的地方设立府厅州县

由于中原人口的迅速增长及自然灾害等原因,迁移蒙古地区的内地农民不断增多,逐渐形成汉族移民聚居区。清廷为了有效管理汉族移民并维护蒙汉交错区的社会稳定,实施了“蒙汉分治”措施。雍正年间,清廷开始在农垦区设立中原地区推行已久的府厅州县。仅清末新政时期,内蒙古地区就设置了3府、10厅、2州、13县。

三、加强对蒙古地区的军事控制

1.实施军府制

清廷把蒙古地区分片分区,以满洲大臣为统治核心,实施军府制。在外蒙古地区,雍正十一年(1733),初设乌里雅苏台定边左副将军;乾隆二十三年(1758),设库伦办事大臣;乾隆三十二年(1767),在科布多建立军府。在内蒙古地区,雍正二年(1724),设热河总管、副总管;乾隆二年(1737),设立绥远城驻防将军;乾隆二十六年(1761),设察哈尔都统;光绪六年(1882),设立呼伦贝尔副都统。

2.每三年编审一次人丁

清廷规定,“蒙古壮丁年六十岁以下、十八岁以上者,皆编入丁册”。为防止蒙古各部隐瞒力量进行武装反抗,清廷每三年编审一次人丁,对隐瞒人丁不报者,有严厉的处罚规定。在编审人丁的基础上编设佐领,每150名壮丁组成一个佐领,作为蒙古地区最基本的军政单位。通过编审人丁,清廷大体掌握了户口和人丁情况,便于编旗设佐,兴兵作战。

四、尊重宗教信仰,实施政教分离

1.尊重宗教信仰,拉拢上层僧侣

清廷非常重视在蒙古地区扶持藏传佛教。乾隆帝曾说:“兴黄教,即所以安众蒙古。……盖以蒙古奉佛,最信喇嘛,不可不保护之,以为怀柔之道也。”清廷对内外蒙古呼图克图(清朝授予蒙、藏地区喇嘛教上层大活佛的封号)、活佛以及札萨克大喇嘛、副札萨克大喇嘛、札萨克喇嘛都给予礼遇,实行年班制度,每年轮流进京,以拉拢宗教上层人士。

2.实施政教分离政策

  清初,藏传佛教的活佛可在蒙古地区自行转世,很多蒙古贵族在家族内部世袭活佛并集世俗与宗教权力于一身,这对清廷加强统治十分不利。从乾隆帝开始,逐渐实施政教分离的政策。首先,设置办事大臣,以分呼图克图、活佛之权。其次,设立金瓶掣签制度,规定凡是“蒙古地方出呼毕勒罕(蒙语,意为“转生”),即报明理藩院”,理藩院堂官与掌印札萨克达赖喇嘛呼图克图等“公同掣签”。这就把活佛转世继承之权掌握在清廷手中。

五、颁布地区法和部门法

清廷先是根据蒙古地区的传统习惯,颁布了《蒙古律例》。后来随着新疆、西藏等地纳入管理,理藩院又编纂了适用于边疆地区、以行政法规为主的综合性部门法规——《理藩院则例》。两部法典和全国性的法律《大清律例》在蒙古地区共同实施,不但体现了国家意志,也充分考虑到了蒙古地区的差异性和特殊性,成为蒙古社会各个阶层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

六、全方位笼络蒙古贵族

为了巩固满蒙联盟,清廷在蒙古地区实施满蒙联姻和封爵制度。满蒙联姻长达近300年,终清一朝满蒙联姻达586次,从而以血缘关系把满蒙贵族紧紧地联系在一起。此外,根据血统的尊卑、归附前地位的高低以及战功的大小,清廷对蒙古贵族授以各种爵位,给予较高的俸银、俸缎,称为“封爵制度”。除此之外,他们还享有诸如配备侍卫等其他待遇。

七、实施封禁政策

出于维护稳定的需要,清廷从顺治初年就颁布了封禁令,直到清末新政时期才解除。封禁制度规定内地民人不许进入蒙古地区开垦,禁止蒙古各旗跨界游牧。不论公私事务,出入蒙古地区都要领取票照。期间,虽有封而难禁的情况,但还是限制了内地人口大量流入蒙古地区。

清廷在对蒙古地区实施治理取得大量经验和成绩的同时,也有诸多不足和教训。例如,封禁政策应该把握好尺度,既不能完全封禁,阻碍各族人民交流,又要适当进行,以保护当地生态环境和牧民的利益。又如军府制,由于将军、都统、大臣等品秩相当,加之各地还实行了府州县制、盟旗制等多样化管理体制,导致权力分散,不利于政令统一。对藏传佛教的过度扶持,使当地喇嘛数量过多,最多时竟占到成年男子人数的四分之一以上,由于喇嘛严禁婚娶,影响了蒙古族人口的正常增长,使得劳动生产力下降。

总体来讲,清廷对蒙古地区的治理,基本达到了使其作为“朔漠屏藩”的目的。其中,尊重蒙古民族传统,给予其上层以较高的待遇及自主权,底层民众的利益也予以关注,是其成功的关键。知古鉴今,清廷统治蒙古地区的经验和教训,值得我们认真总结和反思。

作者简介

吕文利,1980年生,内蒙古赤峰人,历史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出版学术专著一部,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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