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贡体制发展到明清时期,经历了由盛到衰的过程,用朝贡关系中最为典型的明代的一些特征,来解释清代的朝贡关系,就会夸大或者歪曲本来的历史事实。在以往有关“朝贡体制”的研究中,基本形成了这样一种认识,即“朝贡关系”成为古代中国与周边国家和地区交往的惟一持久而普遍的关系,典型的表述如:“朝贡制度”是中国从汉代以来就与“‘蛮夷’民族之间逐步建立起中心??外围型国际关系体系”;唐代是其走向发展和成熟时期,而“明清两代,特别是明代,该体系发展到了完全成熟时期”[1]。这个表述概括了中国历史上朝贡制度发展过程的基本特点,但是,将“明清”两代的朝贡制度归属于一个档次,似乎过于笼统,容易诱导读者忽略二者的差异,导致其结论的“普遍意义”有时缺乏科学的依据。
目前笔者看到的对明清朝贡制度进行系统研究的专文是李云泉的博士论文《明清朝贡制度研究》[2],该文虽题为“明清”,实际上作者对此前历代的朝贡制度做了细致入微的考察,对不同时期朝贡制度的特点做了成功的概括。在研究清代的朝贡制度时,作者认为清代的朝贡制度是对明朝制度的沿袭,当清“取代明朝奠定自己在中国的统治地位之后,朝贡制度一如既往地成为其对外交往的主要模式之一”[3]。但同时又指出,清朝统治者在沿袭明朝的朝贡制度时,也有自己突出的特点:
第一,在与周边国家建立朝贡关系的过程中,除朝鲜外,没有采取主动出使的方式。明朝前期的几位皇帝,继位之初,均不断派出使者“诏谕”海外国家,赏赐其君王,邀请其入贡明朝。郑和下西洋更将这种“朝贡关系”推向高潮。明成祖“为此不惜重金,遍赏诸朝贡国国王及其使臣,免征其在华贸易之税。在巨大的物质利益的诱惑面前,外国使臣四面而至,‘执圭捧帛而来朝,梯山航海而进贡’,朝贡贸易空前繁荣”[4]。而清朝,除顺治初年颁布过一个欢迎“遣使入贡”的诏书外,并无其他的举措。这是因为“与发展中外朝贡关系相比,清朝更注重安邦治国和在此基础上拓疆开土。康熙三十二年(1693),康熙阅罢俄罗斯‘朝贡’表文,对身边的大学士说:‘外藩朝贡,虽属盛事,恐传至后世,未必不因此反生事端”[5]。
第二,一改明朝“有贡必封”的政策,只有缴回明朝颁发的封诰印敕者,才与其建立新的朝贡关系。如安南国王在顺治十七年就“奉表投诚,附贡方物”,但是一直拖延不交明朝敕印。康熙五年再次请贡时,礼部奏令安南“速将伪敕印送京,准其入贡。否则,绝其来使”。安南只得照清朝的要求去做。
第三,拒绝违反贡期规定的朝贡行为。明代虽然也有贡期限制,但是一般执行并不严格,尤其是前期。以朝鲜为例,虽规定三年一贡,但是“终洪武朝,朝鲜仍年年朝贡,少则一年一次,多则一年三四次”[6]。而清朝在康熙五年以后,严格执行非贡期不准贸易的规定。[7]
从以上的研究可以看出,与明朝相比,清朝只是借用前朝的朝贡制度,其依据是由满族建立的王朝历史特点与实际需要。朝贡制度在明朝与清朝,不仅其存在的历史条件、存在的方式不同,而且两朝统治者对这一制度的认识也是不同的,因而朝贡关系对当时中国与相交国家产生的影响也是不能同日而语的。
日本的滨下武志先生在用图示描述中国与周边关系(以清代为例)的“朝贡关系结构”时,把“东三省、北方游牧民”置于“土司土官、藩部、朝贡、互市”圈内,把“蒙古西藏回部”置于藩部和朝贡圈内的做法,显然是混淆了明清两朝在此关系上的区别。[8] 这是因为:
其一,清代在东三省实行的是军府制度,与土司制度相比无论是统治方式还是统治效果都完全是两类制度。其二,清代的藩部是特指蒙古、回部和西藏地区,即使如张永江所述,将东北的索伦、达呼尔和巴儿虎各部居住的布特哈地区和呼伦贝尔地区“勉强列入,不足当时‘满洲’的四分之一”[9]。与此处的东三省之谓相差远矣,如何能把整个“东三省”列入藩部之中? 其三,东北的少数民族虽有贡貂和赏乌林制度,但是这里的贡物介于“土贡”和“纳税”之间,纳贡者是这个民族的全体成员,而非首领独有的权利,与宗藩关系下的朝贡有本质的不同。其四,清代土司制度实行的地区有明确的范围,即云南、湖广、四川、贵州、青海诸地。滨下先生在文中虽然强调土司制度在唐、元、明、清的历史关系,以为“朝廷对其内部事务并不干预,仅要求其在土司、土官交替之际履行按规定通报朝廷和按期朝贡这两种义务”[10]。但是这些“贡物”的本质是赋税,而非可有可无的贡品。所谓“凡土司贡附,或比年一贡,或三年一贡,各因其土产、谷米、牛马、皮、布,皆折以银,而会计于户部”[11]。而且改土归流以后,“朝贡”之名亦随之取消。
滨下先生的清代“朝贡关系结构”图示实际上涉及到如何认识朝贡关系的性质问题。一般来看,朝贡制度是宗藩关系的基础,是其制度化表征,宗藩关系则是朝贡关系的实质性所在,二者互相依存。明清时期二者存在的条件显然已经发生了变化。以明清两朝的统治方式而言,明朝对中国的统治采取的是“多重的”的方式,其关系以明廷为核心,包括以各级地方政府为直辖区的省县地区、以少数民族土官所管辖的土司地区以及北方及西北蒙古所在的朝贡地区,其中省县地区与明廷的关系是中央与地方的直属关系,土司地区与明廷的关系是介于直属与羁縻之间的半隶属关系,而蒙古与明廷的关系体现的是具有宗藩性质的中原王朝与边疆地区的朝贡关系。而清朝对中国的统治采取的是“多元的”的方式,其关系以清廷为核心,中央与地方的直属关系包括两部分:内地行省和边疆藩部[12],而在藩部又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了更为灵活的军府制、扎萨克制、伯克制、政教合一制等管理方式。可见,清代与明代相比,在中国本部统治方式的变化是,曾经在明朝时期存在的中原王朝与边疆地区的半隶属关系和朝贡关系被清代的中央与地方关系所取代。
因此,与明朝相比,清朝在朝贡关系方面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将西洋诸国从朝贡范围内逐渐剔除;二是中国境内周边民族因内附而退出了朝贡行列。这种变化的原因,一方面在于清政府更加重视朝贡的政治依附关系,将朝贡与通市予以区分,明确藩属关系与通商关系的差异;另一方面,随着全国大统一的实现,历史上长期以来与中原王朝保持藩属关系的民族和地区,不再以朝贡者的藩属身份僻处于一方,而是正式纳入清朝的直接统治,从而最终退出了朝贡、藩属的行列,成为中国本土的一部分。
作为宗藩关系制度化表征的朝贡关系,二者的变化显然应该是一致的,也就是说,随着清代朝贡对象的单一化,宗藩关系也不再具有双重意义。从这个意义上来看,上述滨下武志所标识的清代“朝贡关系结构”图示的立足点显然存在问题。
二
朝贡体制不等于朝贡贸易体制, 强调贸易在朝贡关系中的核心地位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不能一概而论,朝贡体制等同于朝贡贸易体制的说法只适用于明朝。在“朝贡体制”成为概述历史上中外关系和中原王朝与周边少数民族及其民族政权之间关系的一种权威观点后,从这一观点延伸而来的认识则是“朝贡体制”下的“朝贡贸易关系”是“朝贡体制”得以存在的物质基础。目前在相关研究领域,“朝贡贸易关系”几乎成为朝贡关系的“代名词”,将二者交替使用。甚至认为“在中国历史上朝贡体制得以长久维系的原因,便在于该体制已然成为贸易往来的一个‘巧妙的工具’”[13]。“朝贡体系的一大特征是中国与周边国家之间一直存在着贸易逆差,中国只享受这种类似父母或长兄的那种天下大宗的荣誉”[14],这种笼统、抽象的定性带有很强的主观色彩。
“所谓朝贡贸易,即由政府遣使至海外诸国(主要使东南亚国家)颁赐明朝正朔,邀其入明朝贡,明政府对朝贡国正贡回赐,附载货物由官方给价收买或由贡使自行出售的政策。”[15] 可见,“朝贡”之所以与“贸易”相连使用,主要表现在两个层面上:一是“正贡”物品的等价回赐,二是“附贡”物品的纯商品行为。明代规定:“四夷朝贡到京,有物则偿,有贡则赏。”[16]“正贡”体现的是臣下对天子的孝敬之心,不能用钱财衡量,所以明代“正贡”“例不给价”;且“真正意义上的贡物,即向明廷呈献的所谓‘正贡’,只占很小的比例,其余皆为各国国王、贡使甚至商人的附进物品,因随贡物一同运至,称为‘附至番货’、‘附进货物’、或‘附至货物’,其数量往往超过‘正贡’的十倍乃至几十倍。因而,后者才是明代朝贡贸易的主要商品,正是大量‘附至番货’进入中国,导致明代朝贡贸易的空前繁荣”[17]。所谓“有物则偿”,就是指对“正贡”以外的“附进货物”,采取“关给钞锭,酬其价值”,即官方给价收买。后又有“抽分”之规定,“明朝对朝贡国王室及使臣等附进货物的处理办法,经历了由给价收买到给价收买与抽分(征税)并举的转变。”但实际贯彻抽分之举的时候并不多。[18]可见,明代具备朝贡贸易的典型特征。甚至可以说,明代朝贡关系的核心是朝贡贸易。
而学术界关于朝贡关系的解释则宽泛得多,“所谓朝贡体系,是古代中国与外国交流时形成的特殊的外交、贸易、政治、军事、经济、文化交流的制度和秩序。外国、外族向中国赠呈礼物称‘朝贡’;中国向外国、外族回赐礼物称‘回赐’。”[19]说明朝贡关系与朝贡贸易的联系与区别是清楚的。既然朝贡贸易体制存在的典型历史时期是在明朝,而非秦汉以来的所有历史时期;那就不能将中国历史上具有广泛意义的“朝贡体制”与明朝特有的“朝贡贸易体制”相等同。
但是以往关于清代朝贡关系的研究中,“贸易”的因素和经济的意义强调得过多,似乎“朝贡”成了东亚地区“贸易”关系的代名词,这种认识显然存在偏差。
朝贡的特征,首先在对贡物的回赐上实际采取了等价的支付,这实际上也可以说是一种交易活动。将朝廷看成是一个经济主体进行获得的理由也正在于此。[20]
朝贡体制的根本点本来就是靠贸易关系在支撑。[21]
朝贡的根本特征,在于它是以商业贸易行为进行的活动,也就是说,因朝贡关系而使得以朝贡贸易关系为基础的贸易网络得以形成。[22]
首先,这里提到朝贡关系确立的标志之一在于“等价的支付”,但是等价回赐只存在于明朝,清朝在回赐上没有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标准。
其次,强调贸易在朝贡关系中的核心地位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不能一概而论。用中心??外围(边缘)概念解说古代社会的状况是萨米尔?阿明的首创。他认为:前资本主义形态,不管其种类如何,都是由一个占统治地位的中心形态(纳贡制形态)和一系列外围形态(奴隶制、封建和贸易形态)所组成。[23]武心波在考察了中日之间朝贡关系的历史之后认为:“古代世界与现代世界的一个区别是,由于生产方式和技术的限制,中心国家与众多外围国家不可能构成任何意义上的国际经贸体系,它们之间主要是一种政治和文化关系。”[24]
即使在明代曾经存在过朝贡贸易网络,那么也正如张乃和指出的那样:朝贡贸易是一种被扭曲了的贸易关系,由此形成的海外贸易商品市场网络十分脆弱。16世纪初以来,随着西方殖民者东进以及明朝统治者内忧外患的加剧,朝贡贸易体系不断衰落下去。代之而起的是民间海外贸易商品市场网络的构建时期,并使白银开始作为一般交换手段出现在海外贸易领域。[25]这些论点证明,正是明代的朝贡贸易体制抑制了宋元以来中外之间形成的正常市舶贸易的发展,从而也抑制了整个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
清代榷关制度的成熟和海关口岸贸易发展的事实,从另一个方面证明朝贡贸易不可能在清代对外贸易中占据主导地位。[26]众所周知,清代在1842年“五口通商”前共经历了近二百年的历史,其中顺治十二年之前(1644-1655)为传统朝贡贸易时期,顺治后期直至康熙前期(1655-1684)为海禁时期,其后158年则为开海贸易时期。其中四口通商时期为73年,所谓的“一口通商”时期为85年,所以清代完全开放四个港口供外国人来华贸易的时间与“一口通商”的时间基本接近。1717?1727年清廷颁布禁贩南洋之令,只适用于华人,外国人丝毫不受影响。所谓“内地商船,东洋行走犹可。至于外国商船,听其自来”[27]。即使影响外人来华贸易的广州一口通商制度实施以后(始于1757年),“从文献记录看来,清廷并没有严格执行这个政策,厦门、宁波在1757年之后仍有洋人船只停泊”[28]。笔者赞同徐映奇的观点:开海贸易从四口走向一口,并非标志着清代闭关政策的制度化抑或闭关政策的最后形成,而是“只能说明这种适应社会历史发展的新型外贸制度日益走向成熟,并逐步法制化”[29]。
最近日本学者松浦章教授的新著《清代海外贸易史的研究》一书,也揭示出在清代,不仅存在官方形式上的海关贸易,而且民间出海贸易空前发展,不仅“福建的民间海外贸易超过广东而居首位”,而且已经出现了近代意义上的商业组织“公司”。18世纪中叶,中国每年出海贸易的商船达到90-110艘,到1830年,增加到220多艘,每年输入白银达到400-500万两,当时已经“实现了以中国出口商品为主导的贸易全球化”[30]。松浦章的论断从另外一个角度揭示出清代海外贸易中朝贡贸易已经走向衰落的事实。
三
明朝是朝贡贸易的极盛时期,清朝则是衰落时期。清代朝贡关系的实质是政治,而非贸易,清代不存在典型意义上的朝贡贸易。李云泉对明代的中外朝贡关系进行了细致具体的研究,划分为“典型而实质的朝贡关系”、“一般性的朝贡关系”和“名义上的朝贡关系”三大类型。其中典型而实质的朝贡关系的主要特征是朝贡国向明朝称臣,定期遣使朝贡,采用明朝年号、年历等;明朝政府则对其国王予以册封、赏赐,对其贡物进行回赐等。“换句话讲,典型而实质的朝贡关系主要指明朝与属国之间的关系。”明代属于这类朝贡关系的国家主要有朝鲜、琉球、安南、占城等。一般性的朝贡关系,指在一定程度上认同中国文化,并曾接受明朝皇帝授予的封号,定期或不定期来华朝贡的国家,如日本、暹罗、爪哇、满刺加、苏门答腊、真腊、渤泥、三佛齐、苏禄等。一般性的朝贡关系不具有君臣主从关系的真实内涵,随意性较强,朝贡的经济意义更为明显。名义上的朝贡关系,指的是纯粹的贡赐贸易关系。在朝贡体制下,明代前期的一切对外贸易关系皆以朝贡的形式存在,故而许多海外国家遣使来华,不过是借朝贡之名,行贸易之实。明代典籍所载100多个朝贡国中,大多属于名义上的朝贡关系,而且终明之世,朝贡次数只有几次的国家占朝贡国总数的一半还多。[31]
李云泉的分类为我们提供了确凿的证据,说明在“典型而实质的朝贡关系”秩序内,维持政治从属关系是第一位的,也是不可替代的,而贸易是从属于朝贡关系的。而在“一般性的朝贡关系”和“名义上的朝贡关系”秩序内,对于来华朝贡的国家来说,经济利益是第一位的,朝贡服从于“贸易”的需要。由此看来,即使在明代,各朝贡国虽然都在不同程度上隶属于“朝贡贸易”秩序范围,但情况显然是复杂的。根据李云泉的分类标准,我们认为清代的朝贡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其一,清代基本上只存在第一种朝贡关系,即与清政府建立正式的朝贡关系成为属国的国家,数量只有七个,实际上与其保持长期而稳定的朝贡关系的更少,只有朝鲜、安南、琉球等国。至于后两种情况应该是明朝特有的现象,清代虽然也有记载欧洲等海外国家“入贡”的资料,但是即使是当时的当事者,都心知肚明这是普通的外交关系,是要求“互市”的使者,而非“贡赐贸易关系”。如《清朝柔远记》记载雍正七年允许“西南洋诸国来互市”时称:“先是,康熙中虽设海关与大西洋互市,尚严南洋诸国商贩之禁,自安南外并禁止内地人民往贩。比因粤、闽、浙各疆臣以弛禁奏请,是年遂大开洋禁。”[32]可见,清代的海外贸易有正常的渠道,朝贡贸易的对象仅限于有明确朝贡关系的属国。
其次,除明朝以外,在中国的其他历史时期,如“唐、宋、元时期,海外贸易活跃,许多国家特别是私商可以通过正常的贸易渠道与中国交往,而不限于朝贡一途”[33]。而明代因为实行海禁,除朝贡贸易外,没有其他的贸易途径,因此,完全意义上的朝贡贸易时代只存在于明朝时期。清代有专门管理海外贸易的海关开放,在这种情况下,属国选择“朝贡”的方式进行贸易,只是为了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获得额外的赏赐,而非实现贸易的惟一必要条件。因此,“朝贡贸易”在清代只是中外贸易的一小部分,而远非贸易的全部。
其三,清代不存在典型意义上的朝贡贸易。因为:
第一,清代没有对贡物给予“等价回赐”。据统计,清朝从崇德五年到雍正六年的88年间,鉴于朝鲜岁供过重,曾先后9次减免,但是,全海宗估算,即使在最后一次裁减以后,朝鲜年供及其他形式的贡物总额价值约为13万两左右,远远高于清朝回赐物品的价值。因此,全海宗否认在中朝朝贡关系中经济方面有利于朝鲜的传统观念。[34]李云泉也承认,即使在乾嘉道对朝赏赐增多的情况下,“朝鲜与清朝之间贡、赐物品的价值,恐怕也仅仅维持在大致相当的水平上,这与历代外交中‘厚往薄来’的一贯做法尚有不小距离。以此而论,全氏的阐释更接近历史的真实”[35]。无独有偶,牛军凯在分析了清代中越朝贡关系中贡物和赏赐的变化后,指出:前期贡物与赏赐价值相当,或许贡物可能还大于赏赐的价值,此后则贡物不断减少,而赏赐又有增加,赏赐价值高于贡物价值。但是如果加上沿途的耗费,“其价值远远大于清朝赏赐物品的价值”。“所以,从经济角度上讲,朝贡对于清朝政府和安南政府,都是庞大的负担。这一点正如全海宗教授研究中韩关系时所得出的结论”。[36]
第二,在清代,“贡赐关系”不构成贸易关系。所谓“每个朝鲜使团,都要携带大量贡品、礼品,而清政府也要对朝鲜国王及使团进行赏赐和回赠,这种以‘朝贡’方式进行的物质交换,实质上是一种双边贸易”[37]的说法,是一种没有具体的历史背景和历史条件的一般性观点,不具有实证意义。李云泉虽然也称“从经济角度看,贡、赐之间,即是一种以物易物的商品关系”,但是他强调朝贡制度下的“互市”才是朝贡贸易的主体。[38]
第三,与清朝存在“典型而实质”的朝贡关系的所有国家在与清朝的有限交往中到底有多大的贸易额,虽然限于资料难以统计,但是仅从朝贡次数来看,也基本上可以推断“朝贡贸易”对双方的经济影响显然并没有有些人估计的那么高。
1644-1839年间各国朝贡次数一览表[39]
年 代 |
朝鲜 |
琉球 |
暹罗 |
安南 |
苏禄 |
南掌 |
缅甸 |
1644-1661 (顺治时期) |
18 |
2 |
1 |
||||
1662-1722 (康熙时期) |
61 |
32 |
6 |
13 |
|||
1723-1735 (雍正时期) |
13 |
6 |
1 |
3 |
1 |
||
1736-1795 (乾隆时期) |
60 |
29 |
13 |
15 |
2 |
10 |
8 |
1796-1820 (嘉庆时期) |
25 |
16 |
12 |
5 |
5 |
3 |
1 |
1821-1839 (道光时期) |
19 |
18 |
12 |
5 |
1 |
5 | |
合 计 |
196 |
103 |
44 |
42 |
7 |
15 |
14 |
由表可知,最准时、最频繁进贡的国家是朝鲜,但是朝鲜在朝贡关系中的贸易利益已经被全海宗所否定;即使是后期朝贡次数有所增加的琉球、暹罗,贡次也至少在两到三年之间,在如此有限的朝贡活动中,即使是“借朝贡之名,行贸易之实”,其贸易额也是十分有限的。
李云泉在分析暹罗扩大朝贡规模时指出:“说到底,对暹罗而言,朝贡不过是其从事对华贸易的代名词和牟取商业利润的合法渠道。更重要的是,通过‘修贡输诚’之举,经康熙帝恩准,自康熙末年起,暹罗开始源源不断地将本国大米运往广东、福建等地贸易,而且也如‘贡物’一样,获得免税特权。”[40] 汤开建则指出“尤其是康熙末年以后,中国东南沿海‘民食不足’,鼓励中暹大米贸易,中国与暹罗之间的民间贸易日益活跃起来,控制官方垄断贸易的暹罗王室和贵族也把部分注意力转向中暹民间贸易。这样,贡使的经济职能就或多或少地被取代了。”所谓的朝贡贸易显然已经不是中暹贸易的主体了。[41]
张存武先生在《清韩宗藩贸易1637-1894》一书中也指出:“准许贡使免税贸易的确非常有助于封贡关系之维持发展。然而各国之所以向中国朝贡,绝非如近代若干外国学者所说,全系基于贸易动机。朝鲜之服清乃军事战败的结果而非为贸易,其他邻接中国的国家如安南、琉球等,其朝贡之原因军政文化考虑也大于贸易。”[42]
牛军凯在研究清政府与安南之间的朝贡关系之后也说,单就中国与安南两国政府来看,朝贡完全是政治活动,只要能体现安南的“恭敬”,朝贡的次数、贡品的多少,都是次要问题。[43]
傅朗在分析《清代中琉关系档案选编》时指出:中国每年从琉球进口货物的税银仅约二、三百两,出口商品的税银约二、三千两。[44]李云泉在分析乾隆十二年琉球贡船到闽贸易情况后,称其中用于置买货物的为10万两,官方带银1万两,其他均为个人所带。最多一次是道光二十九年,免税额为4984两。[45]官方和私人贸易额与税银减免情况说明,朝贡国在维持朝贡关系的情况下可以在几年一次的朝贡贸易中获得从几百至几千两不等的免税银两,如此有限的经济利益到底能在多大程度上对其国民经济发生影响是值得置疑的。正如马克斯?韦伯所言:“古代国际贸易的受益者并不是大众及其日常需求,而只是很小一撮富裕阶层。”“历来关于古代史的讨论大多集中在那些拥有船队从事国际贸易的城邦,从而常常使我们忘记,这种国际贸易在数量上是何等微不足道。”[46]
四
明代郑和下西洋以及明朝“四方来朝”的兴盛局面会给人一种印象,明代在海外贸易上采取的是开放的政策,而清代是闭关的典型,这显然是一种误解。罗志田在《后现代主义与中国研究:<怀柔远人>的史学启示》一文中指出:“具体到对马嘎尔尼使团的诠释,占主流也比较不那么牵强的看法是一个被贸易所驱动的英国的(帝国主义)的扩张与一个傲慢且自视为世界中心的中华帝国相遇并(因文化误解而)发生冲突;由于(顽固的)清廷与英使在是否按常规朝贡方式行三跪九叩礼这一问题上的争执,使团最后以失败告终。此事的失败体现了中国对外部世界的漠视和无知,最终导致了对中国极为不利的后果。”[47]
可是就在发生“马嘎尔尼事件”的乾隆晚年,中国粤海关每年上交国库的税银就在百万两以上,这还不包括税关其他支出和税官贪污所得。而在明朝朝贡贸易时代,国库中是根本没有这项收入的。18世纪的法、英等国与中国并未建立朝贡关系,但却建立了国际贸易关系,“对于许多法国人来说,这种国际贸易当时很大程度上是指同中国的贸易,它已逐渐成为英法经济贸易结构中的重要因素”。[48]说明清代的边境互市和海关之设,为正常的贸易行为开辟了途径,朝贡贸易虽然存在,但是与前者相比,并不占据主导地位。随贡而来的商业行为与边境互市、海关贸易之区别,仅仅在于能够获得免税的特权,而非贸易特权。
近代以来中国人所遭受屈辱的历史,使人们总是把中国落后挨打的罪魁祸首归根于清代中国的闭关锁国,指责清朝人没有世界眼光,把对外贸易仅仅局限在广州一地的做法,却看不到在清之前的明代(所谓资本主义萌芽时期),连一处通商口岸也没有的事实。清代中国不但设置了对外通商口岸,而且在很多时候并非只有广州一处。只是当时中国的这些“窗口”对欧洲殖民主义国家来说,是太小了,太少了。马克思早在《对华贸易》一文中指出:“每当亚洲各国的什么地方对输入商品的实际需求与设想的需求??设想的需求大多是根据新市场的大小,那里人的多寡,以及某些重要的口岸外货销售情况等表面资料推算出来的??不相符时,急于扩大贸易地域的商人们就极易于把自己的失望归咎于野蛮政府所设置的人为障碍的作梗,因此可以用强力清除这些障碍。正是这种错觉,在我们这个时代里,使得英国商人拼命支持每一个许诺以海盗式的侵略强迫野蛮人缔结商约的大臣。这样一来,假想中对外贸易从中国当局方面遇到的人为障碍,事实上便构成了在商界人士眼中能为王朝帝国施加的一切暴力辩护的极好借口。”[49]他们认为:“东方应向西方开放;西方的统治者以他们的实力和利益为借口提出只许有一个世界,一个他们可以自由行动和经商的世界。”[50]用何伟亚的话来说:这是一种“自然化了的霸权话语”,这里“自然化”指国家间应相互来往这一准则已成为大家接受的常识(其实一个国家或应有选择不与某些或所有其他国家交往得的自由),而“霸权”则意味着没有此类交往传统的国家不得不按照他国制定的规则同意参与这样的国际交往。[51]
但是这种“霸权”规则在当时的东方封建帝国眼中是不合时宜的,即使这个封建帝国不是中国,而是欧洲中世纪的某一个帝国,结局未必就会有多大的差别。所谓“停滞的帝国”只是相对于资本主义世界而言的,就古老的中国自身的发展来说,无疑清朝的对外贸易关系比起明朝时期,已经有质的变化。正如何伟亚指出的,那种认为“只要中国向西方‘门户开放’,那么,十九世纪的灾难就可能不会发生。因此,晚清皇朝不但必须承担其自身走向崩溃的责任,而且也得对西方船坚炮利的对华政策负责”的观点[52]是站不住脚的。近代以来中外贸易冲突和战争根源,不是中国与英国的矛盾和较量,而是西方近代工业经济社会与中国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社会这两种不同的生产力和社会秩序的交流与对抗,是封建专制的东方帝国与欧洲自由资本主义世界相遇后的必然冲突。与清人妄自尊大、自我中心意识关系并不大。[53]
(本文由作者提供,中华文史网首发,引用转载,注明出处)
作 者:祁美琴,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副教授
[1] 陈剑锋:《东亚与西欧国际体系差异的根源刨析??一种文化分析》,2000年,博士论文,北京图书馆藏。
[2] 该论文已经作为专著出版,书名为《朝贡制度史论??中国古代对外关系体制研究》,新华出版社,2004年。
[8] 滨下武志:《近代中国的国际契机??朝贡贸易体系与近代亚洲经济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第39页。
[9] 张永江:《清代藩部研究??以政治变迁为中心》,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01年,第102-103页。
[11] 魏源:《圣武记》(下册)卷七《雍正西南夷改流记下》,中华书局,1984年,第297页。
[12] 张永江在《论清代的藩部与行省》一文中指出,清代的中国政区包括藩部和行省两大部分,对在藩部与清廷关系问题上持“宗藩关系论”者进行了批驳。《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1年第2期。
[13] 何伟亚转述费正清的观点,见《从朝贡体制到殖民研究》,《读书》1998年第8期。
[14] 陈剑锋:《东亚与西欧国际体系差异的根源剖析??一种文化分析》第5页。
[15] 和洪勇:《明前期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的朝贡贸易》,《云南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
[19] 陈洁华:《21世纪中国外交战略》,时事出版社2001年,第86页。
[23] (埃及)萨米尔?阿明:《不平等的发展??论外国资本主义的社会形态》,商务印书馆,1990年,第44页。
[24] 武心波:《日本与东亚“朝贡体系》,《国家观察》2003年第6期。
[25] 张乃和:《近代早期中英海外贸易市场体系发育之比较》,《北方论从》2003年第6期。
[26] 参见祁美琴《清代榷关制度研究》,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04年。
[29] 徐映奇:《清代闭关锁国政策新论》,《广州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30] 黄启臣、张德信:《一部揭示贸易全球化的新著??读松浦章<清代海外贸易史的研究>》,《史学集刊》2003年第4期。
[32] 王之春:《清朝柔远记》,中华书局,1989年,第78页。
[34] 全海宗:《清代韩中朝贡关系考》,《中韩关系史论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207页。
[35] 李云泉文,第80页。但他认为清代的中朝关系是特例,在当时的中外朝贡关系中,不具有典型意义。
[36] 牛军凯:《朝贡与邦交:明末清初中越关系研究(1593?1702)》, 2003年博士论文,北京图书馆藏,第79-80页。
[37] 祁庆富、金城南:《清代北京的朝鲜使馆》,《清史研究》2004年第3期。
[41] 汤开建、田渝:《清代中暹贡赐往来及其影响》,《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
[42] 张存武:《清韩宗藩贸易1637-1894》,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专刊(39),台北1978年。
[44] 傅朗:《<清代中琉关系档案选编>述评》,《历史档案》1994年第3期。
[46](德)马克斯?韦伯:《民族国家与经济政策》,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第7、6页。
[47] 罗志田:《后现代主义与中国研究:<怀柔远人>的史学启示》,《历史研究》1999年第1期。
[48](美)Spence(史景迁):《文化类同与文化利用》,廖世奇、彭小樵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49页。
[50] (法)佩雷菲特:《停滞的帝国:两个世界的撞击》,台北风云时代出版公司,1995年,第16-17页。
[51] 何伟亚:《后现代主义与中国研究:<怀柔远人>的史学启示》,《历史研究》1999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