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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科分类
铜政
入官铜铅
铜政用语。清代依法没收的铜、铅(包括锡、铁),称为入官铜铅。清制,凡刑部起获赃物内有铜、铅、锡、铁及一切铜制器皿,均无须变价。开列清单,注明件数斤两,由五城司坊解送户部,以充鼓铸之用。
小课铜
税课名。清代所征收的铜课之一。四川省白铜矿会理州黎溪厂征收铜课, 分小课铜、大课铜。其小课铜系按月、按炉座征收,每炉两只为一座,每月抽小课铜五斤,单炉减半。大课铜系按产铜数量征收,每产铜一百一十斤,征大课铜十斤,变价征收。
公费铅
税课名。清代所征铅课的附加课之一。如广东省铅矿,每百斤抽正课二十斤外,另征公费铅十斤。
长运铜铅程限
铜政名。清代凡京师所需铜铅,例由云南、贵州等省办解,形成了与漕运相似的较完整的兑运制度。按定制,云南解京之铜,运官在泸州领铜打包、雇船装载,限期三十五日完毕。每年分正运四起、加运两起运京。自泸州开行运抵通州,定限为九个月零二十五日。又, 贵州之铅,运官于永宁领运, 由永宁运至泸州、转运至重庆,统限九十日,在重庆驻扎九十日,再开行运抵通州,定限八个月零十日。自通州全数运局,均限两个月。凡运官回任,由部发给执照,云南限期一百一十日、贵州限期一百日回抵。无故违限, 照赴任迟延例议处。
归公养廉折耗铜
税课名。清代所征铜课的附加课之一。如, 云南省各铜厂, 每办铜一百斤,除抽课十斤外,另抽归公养廉折耗铜三斤十四两三钱有奇。按定制,以其中十二两四钱六分九厘备充折耗;以其中十二两四钱六分九厘为厂员之养廉;以其中二斤五两四钱五厘变价归公。
充公铅
税课名。清代所征铅课的附加课之一。如,云南省者海厂白铅,阿那多厂、卑浙块泽厂黑铅,每百斤抽正课铅十斤外,另抽充公铅五斤。
低潮铜
铜政用语。即成色低劣之铜。清代办运京铜,对低潮铜例有定制。凡铜色以十成为则,递减至九五成、九成、八五成、八成等成色,凡八成以上者,均准兑收。八成以上准作为八五成兑收,九五成以上准作为十成兑收。凡八成以下者,称为低潮铜,不准兑收。低潮铜应由该收兑监督,会同运官,熔化净铜兑收,所亏斤数由该省赔解。并须查验出低潮铜系何厂运出,即作为该厂亏欠分数议处。其店员、运员以及督办之道府各官,统以一起所解铜数作为十分,按低潮铜数之分数作为该员等之亏欠分数,分别议处。
余铜
铜政名。清代运解铜铅制度。即每起运解铜斤于额定数额之外准予多带之铜。按定例,每正铜一百斤,例准带余铜三斤。其中以半斤为泸州以前之折耗,以二斤半为泸州以后之折耗及京局添秤之用。添秤有余,准许运官领售,由部咨崇文门照例科税。如沿途遇有沉溺等事故,正铜不敷原额,即将所带余铜充补。有余才准添秤,添秤有余再准售卖。又,凡贵州、湖南等省运京之铅,亦自备余铅,俱照余铜之例办理。
余课铅
清代所征铅课的附加课之一。如云南省之卑浙、块泽等厂白铅,北地坪厂之黑铅,均每百斤抽正课铅十斤外,另抽余课铅十斤。以其中之五斤充公,另五斤作为官役之养廉及工食银。
余剩铜铅税
清代运解京铜的管理制度。京城所需铜铅, 照例由云南、贵州、湖南等省运解。凡解京铜、铅分正铜、折耗及余铜, 到京交局后,令坐粮厅验明,解员确实余剩铜铅,查明数目,呈报户部、工部,转行崇文门监督,照例于崇文门纳税后,方准其售卖。
兑发京铜
铜政名。清代运解铜铅之制。凡云南省运京之铜,例由泸州兑发。凡兑发京铜,先将运员所带之砝码,与泸店兑铜之砝码较准,即令运员自行敲平弹兑,并于领铜之钤结内填写“自行敲平,并无短少”字样。另置连三小票,每兑铜百斤,填注尖圆块数,一张发交船户查收点验,一张交运员自行存查,一张收存泸店备查。其兑铜敲平时,并令船户在旁看视,如装船后沿途盘拨,查有尖圆块数不符,即将船户严行究办。
炉丁
又称“炉夫”。清代炉场中之冶炼铜铁的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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