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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潮铜
所属分类:
铜政
词条创建者:
更新时间:2013-11-05
铜政用语。即成色低劣之铜。清代办运京铜,对低潮铜例有定制。凡铜色以十成为则,递减至九五成、九成、八五成、八成等成色,凡八成以上者,均准兑收。八成以上准作为八五成兑收,九五成以上准作为十成兑收。凡八成以下者,称为低潮铜,不准兑收。低潮铜应由该收兑监督,会同运官,熔化净铜兑收,所亏斤数由该省赔解。并须查验出低潮铜系何厂运出,即作为该厂亏欠分数议处。其店员、运员以及督办之道府各官,统以一起所解铜数作为十分,按低潮铜数之分数作为该员等之亏欠分数,分别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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