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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治年间的婚嫁记事账簿———《夫荣子贵》
作者:马路 马勇虎 责编:

来源:《历史档案》2022年02期  发布时间:2022-10-11  点击量: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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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徽州的婚嫁礼仪隆重,婚俗复杂多样。从已有的徽州婚俗研究成果来看,多是明清徽州婚嫁礼仪的静态研究,对婚姻缔结过程的实态研究,尤其是利用文书档案对婚嫁礼仪与礼物交换的研究则较为少见"。《夫荣子贵》系同治三年("’%&)许姓徽商家庭所立婚嫁记事账簿,较为完整系统地记载了嫁女历经的议婚、行聘、嫁娶、回门等婚嫁仪式,以及双方家庭、亲友围绕婚事进行的礼物交换,保留了婚姻缔结与礼物交换的实际形态。同治年间战乱频仍,其中反映出社会环境变化对民间婚嫁活动的影响,为清末社会史研究提供了第一手珍贵资料。本文即概述《夫荣子贵》,展现清末徽州婚嫁活动的实际形态,并以此为切入点梳理徽州民间婚嫁与婚礼“六礼”规范的应对,婚嫁礼物交换的程序、方式与民间规则等问题。

一 《夫荣子贵》概述

《夫荣子贵》计"册&$页,现藏于黄山学院图书馆,#$$&年征集于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同时征集的还有账簿主人六十寿诞祝寿记事簿《同治十年岁次辛未七月立宝婺星辉》"册。综合两册账簿所载信息,推断账簿的簿主为许姓徽商,家居歙县岩寺镇。许氏育有三子二女,大女儿已婚,次女名惠芳,《夫荣子贵》记载的正是其次女许惠芳与歙县堨田村汪吏衡从议婚到出嫁、回门的全部过程。

该账簿簿面题名“夫荣子贵”四字,故本文以此为名。首页第一行写有“同治三年岁次甲子夏月立”等字样,清晰表明《夫荣子贵》的设立时间及议婚起始时间。从其所记内容来看,大体分为四部分:

一是议婚阶段男女双方家庭交换的礼单。《夫荣子贵》首记待嫁女“惠芳”的名、字号和庚帖等信息。其次以时间为序,分别记录了同治三年五月二十七日女方家开具的礼单、六月初十日男方家回复女方家的回单。两份礼单均按“送福履”“行聘”“冠笈”“迎娶”四大类,逐项填写彩礼金额和鲜肉、鱼、鸡蛋等礼物的数量。礼单中彩礼金额和礼物数量的差距,流露出双方家庭讨价还价的痕迹。

二是婚嫁过程中男女双方家庭往来互动的记录。《夫荣子贵》以时间为序,分别以八月二十一日“送福履”、十二月十八日“送年节日子单”、(次年)四月初二日“行聘”、四月三十日“上头”、五月初一日“(发)轿”为题,详细记载上述婚嫁各环节中,男方家庭赠送女方家庭的礼金礼物,以及女方家收到礼物后回赠男方家庭和分送女方亲友礼物的名称和数量。

" 关于明清徽州婚嫁礼俗研究,主要成果有卞利著:《徽州民俗》,安徽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60-165页;朱琳:《明清徽州婚姻彩礼略述》,《黄山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姚旸:《清代中期徽州婚俗与社会生活管窥———解读天津博物馆收藏的〈邵氏嫁女收支账册〉》,《收藏家》2010年第7期;卞利:《明清时期徽州婚姻礼俗初探》,《徽学》第6卷,安徽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等。


三是新郎新娘回门与女方家庭及亲友往来互动的记录。在《夫荣子贵》“接回门”条目下,首先记录了女方家庭邀请新郎新娘回门等信息;次记“八月十三日,接回门”男方带来的礼物名称及数量、“姑爷到门”后招待的点心及晚宴菜肴名称等;三记女方家庭亲友赠送的礼物和女方家专门

“酬主媒汪五爷”的谢媒礼等。

四是女方家庭陪送新娘的嫁妆清单。陪送的嫁妆主要有衣物、首饰、生活日用品等,每种物品均记有具体的数量和金额,最后是嫁妆物品的合计总金额。

综上所述,《夫荣子贵》较为详细地记载了同治年间徽州歙县许姓徽商嫁女之仪式流程,生动具体地呈现了婚嫁过程中礼物的流动和交换等细节,是研究晚清时期徽州婚嫁习俗珍贵的第一手资料。

二 《夫荣子贵》记载的婚嫁礼仪和程序

《夫荣子贵》记载了完整的婚嫁礼仪和程序,兹将其简约梳理,见表1:

表1《夫荣子贵》所记婚嫁礼仪程序简表


时  间

婚嫁仪式流程

男 方

女 方

同治三年

五月二十七日


礼单

六月初十日

回单


八月二十一日

送福履、吉定


十二月十八日

送年节、日子单


同治四年

四月初二日

行聘


四月三十日

上头


五月初一日

发轿


八月十三日


回门

表"可见许慧芳自议婚至结婚回门所历经的婚嫁礼仪程序。其中,男女双方家庭交换礼单、回单,属于议婚阶段的主要内容。据文献记载,男女婚事议成之后,女方家“开一礼单送男家去”",提出男方家在婚礼不同阶段应送的礼金礼物。男方家则以“回单”回应女方家的诉求,承诺应送的礼金礼物。“送福履”也称送鞋样。歙县婚嫁习俗,女家收到男方的礼物后,“则请翁姑及婿履式,以时致馈,曰‘送鞋样’”2。吉定,又称“贽定,盖即古之纳吉也”3,表明婚约正式确定。婚约期间,每年的端午、中秋、春节三个节日,男方家都需向女方家赠送礼物,谓之“送年节”。送“日子单”又称“‘送日子书’,即请期之礼”4,双方商定举行婚礼的具体时间。“行聘”,也称下定,即古之纳征。“上头”,又称“及笄”,女孩在当天“开面”“绞脸”,梳起成人发髻,表示进入成年阶段可以谈婚论嫁。民间“上头”仪式在出嫁前一天举行5。“发轿”,即迎娶日男方家发送轿子前往

1(清)刘汝骥编撰:《陶甓公牍》,安徽师范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232页。

2许承尧:《歙事闲谭》卷"《歙风俗礼教考》,黄山书社2001年版,第608页。

(民国)《歙县志》卷"《舆地志·风土》。

许承尧:《歙事闲谭》卷"’《歙风俗礼教考》,第608页。

歙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歙县志》,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632页。


女方家迎娶新娘。“回门”则是新婚夫妻婚后谒拜妻之父母及各房亲友,因此回门也称“成婿之仪”"1,是传统婚礼的最后一项仪式2

明清时期徽州民间婚礼仪式遵循儒家传统的“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六礼3。检视《夫荣子贵》所载许慧芳婚嫁仪式的实际程序,基本符合六礼要求,可见徽州重礼之盛。但其中也有一些变化。如表#所见,许慧芳婚嫁仪式存在部分程序简化甚至也有“于理不合” 的反常现象。其一,无论是女方家的礼单,还是男方家的回单,《夫荣子贵》均不见纳采、问名的记载。其二,送礼次数上略有合并。同治三年十二月十八日男方“送日子单”(请期)的同时,也一并“送年节”,二者进行了合并。其三,两个婚嫁仪式颠倒。十二月十八日男家送日子单(请期),次年四月初二日行聘,送日子单在行聘之前。按照六礼程序,这两个仪式程序颠倒。其四,

“回门”时间较为反常。按照歙县的婚嫁习俗,婚后的第五、六天,新娘新郎应“回门”4。然而新娘新郎在五月初一日结婚后并没有立即回门,而是延迟至八月十三日才回门探望女方父母,回门时间推迟了近三个半月之久,似与常理不甚相合。

表2婚嫁仪式对比简表

六礼”婚嫁仪式

回单预定婚嫁仪式

《夫荣子贵》所载婚嫁仪式

纳采



问名



纳吉

吉定

同治三年八月二十一日,吉定。

纳征

行聘

十二月十八日,送年节、日子单(请期)。

同治四年四月初二日,行聘。

请期

亲迎

冠笈

四月三十日,上头。

迎娶

五月初一日,发轿。



八月十三日,回门。

推测之所以出现上述婚嫁仪式简化甚至反常现象,或与徽州地区咸同年间持续多年的战乱有关。咸同时期,徽州地区是清军与太平军两军交战的主战场之一,而歙县由于是徽州府治所在地,成为双方争夺的主要场所。据《歙县志》记载,咸丰五年(1855)、六年、十年和十一年的四年中,太平军多次攻打歙县县城并在周边村镇与清军发生激烈的交战。同治二年二月至三年六月,战事仍然持续不断。同治三年八月十五日太平军撤往江西后,徽州持续多年的战乱方告结束5。战乱给歙县民间婚嫁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首先,适婚男女青年婚嫁年龄的推迟。歙县向有早婚的惯例,“歙俗尚早婚,男女婚娶年皆在二十以内”。尤其是徽商之家的男子,外出经商谋生,往往年未及冠即匆匆结婚,“富民饶于资,则婚嫁早,往往在弱冠前”6。据相关县志记载,“二十以内”“弱冠前”的具体年龄,约在十三四岁(

陈顾远:《中国婚姻史》,河南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164页。

曲彦斌:《中国婚礼仪式史略》,《民俗研究》2000年第2期。

卞利:《徽州民俗》,第161页。

歙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歙县志》,第632页。

歙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歙县志》,第467页。

6(清)刘汝骥编撰:《陶甓公牍》,第221,219页。 ( 歙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歙县志》,第631页。


然而,《夫荣子贵》所载许慧芳、汪吏衡的年龄,明显大于当地男女青年的婚嫁年龄。许惠芳庚帖载其“丙午年四月念四日戌时建生”,丙午年为道光二十六年(1846)。同治三年议婚之时,许惠芳已有18周岁,次年五月初一日婚礼举行之日,已年满19周岁。民间多以虚岁计算年龄,新娘结婚之时其虚岁已是20岁。“另选大婚吉日”记载,汪吏衡的生辰八字为“乾造甲辰年三月初一日卯时”",可知汪吏衡出生于道光二十四年,同治三年议婚时年满20周岁,次年结婚之时已是虚岁22 岁。结婚之时,两人年龄已不是早婚的年龄,尤其是22岁的新郎应视为“失时”的年龄。若按早婚年龄计算,他们都应该在五年前进入婚嫁阶段,但是五年间战事不断,尤其“同治元、二、三年间,发匪不时犯境,忽往忽来,犹如前门拒虎,后面进狼。东逃西避,民不聊生”2,家家户户东逃西避,逃难者往往“壮者不能挈其家,老者不能顾其子”3。显然,“东逃西避,民不聊生”的状况下,不具备议婚、结婚的基本社会条件。包括新郎新娘在内的一批适婚男女青年,在连续多年战乱的社会环境下,不得不推迟议婚、结婚,从而导致婚嫁年龄延后,甚至出现“超龄”“失时”的现象。

其次,婚嫁仪式部分环节的简化。由于歙县境内的战事不断,甚至在许惠芳议婚的同治三年正、三、六、八月,双方的战事仍在进行之中4。其家居所在地岩寺镇本是徽州著名的商业集镇,在这场战乱中有一半的店铺被焚毁,掳掠人、财以及“少小蛾眉频受辱”等现象频繁发生5。双方家庭,尤其是女方家庭出于安全的考虑,自然希望简化程序,尽快完成婚礼。因此,《夫荣子贵》中虽有用于合婚的许慧芳生辰八字记载,却未见合婚仪式举行,直接转入到女方家开列礼单,与男方家讨论回单的环节,其间简化程序,尽速达成婚约的意图十分明显。至于“请期”安排于“行聘”之前举行,也是为了加快成婚的节奏。确定迎娶日期,有利于男女双方家庭以此时间为节点,提前进行婚房布置、婚宴菜肴筹备、嫁妆置办等事宜,为完成婚礼做好准备。

第三,婚嫁仪式中回门时间的推迟。前文已述,同治四年五月初一日,新娘新郎举行了婚礼。按照歙县婚嫁习俗,新娘新郎应在婚后的第五六天“回门”。恰恰就在这个时间点,歙县及邻近的休宁县又出现了动乱。据县志记载,同治“四年五月,徽州府城及休宁防军哗饷为变,镇道暨知府刘传祺弭定之”6。当地驻军的“哗饷为变”,再次造成了地方社会的动荡不安。不安全因素的陡然增加,打断了新娘新郎正常的回门时间,不得不在时局基本稳定之后再行回门,只是未曾想到平息哗变的时间长达三个多月。

从《夫荣子贵》所载许慧芳婚嫁礼仪程序可以看出,咸同年间的战乱对歙县民间婚嫁活动产生了影响。在战乱不断的社会环境下,男、女双方家庭以简化甚至颠倒婚礼程序的方式,作为应对 “六礼”婚礼规范的策略,既便利了婚礼的举行,又不脱离“六礼”规范。之所以如此,当与婚姻的合法性和婚后身份认同有关。因为“六礼”是清代国家认可的礼仪制度,在意识形态中拥有合法地位,礼仪也就成为表达婚姻制度下各种行为“合法性”的工具(。如果不按照“六礼”程序操办

1《夫荣子贵》“另选大婚吉日”。

《清光绪歙县毕体仁〈薛坑口茶行屋业本末(附体避乱实迹兼叙平生碎事)〉》,王振忠主编:《徽州民间珍稀文献集成》第二册,复旦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466页。

3(清)黄崇惺:《凤山笔记》,中国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近代史资料编辑组编:《近代史资料》1963年第1期(总30号),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137页。

4歙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歙县志》,第467页。

5张海鹏、王廷元:《徽商研究》,安徽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25、622页。

6(民国)《歙县志》卷3《武备志·兵事》。

7陈春声:《乡村的文化传统与礼仪重建》,黄平主编:《乡土中国与文化自觉》,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183页。


婚礼,“社会上便不承认他们是正当底婚姻”,“所嫁底女子更是不能得有妻底名分”1

三 《夫荣子贵》记载的婚嫁礼物交换

《夫荣子贵》详细记载了婚礼过程中,男、女方家庭及女方亲友之间的礼物交换,展示了婚嫁礼物从选配到议定,再到送礼、受礼和回礼的动态过程。

(一)礼物的选配与商定。男方家与女方家在礼物交换之前,利用“礼单”和“回单”就礼物数量和金额进行了讨价还价式的商议。女方家礼单开列的礼物,见表3。

女方家礼单要求男方家应送的礼物合计30样。然而,回单所见,男方家对女方家要求的礼物种类、数量进行了一定幅度的削减、压缩。如“送福履”中女方要求的礼物由五样减为两样,“行聘”中的“鲜肉”从60斤减为40斤,其他各项礼物的数量全部减半;“冠笄”中二样礼物的数量全部减半;“迎娶”除“福首担”“旺相”数量不变外,鲜肉从60斤减为40斤;其他"#样礼物的数量全部减半。从中不难看出,双方家庭围绕礼物进行了要价、还价。双方家庭围绕婚嫁礼物的价值、数量展开商讨,并非歙县一地的个别现象,在绩溪、休宁县等县志资料中也有记载2

表3 男方与女方家庭礼物交换情况简表

仪式流程

女方礼单开列礼物及数量

男方回单确认礼物及数量

实际的礼物及数量

男方赠送女方礼物

女方回赠男方礼物

送福履吉定

履仪二十四金

礼仪十全喜盒满肩

男宅来盒满肩:糕一盒、肉(四斤)一盒、寿桃五盒、鱼代一盒。

洋蚨十元。

当回盒满肩:糕一盒、鱼一盒、红蛋百子、寿桃三盒六十个、小官寿桃二盒。

果子担双肩

鲜肉四十斤

鲜鱼二十斤

三元一百二十斤

行聘

礼书四十双付

礼书二十双付

来盒一肩:糕一盒、肉(四斤)一盒、代替鱼钱四百文、馒头五盒。

日子书一封。礼书二十付。笔墨匣一对。

首饰六对。

洋钱三十番。

当回盒一担:寿桃五盒、糕一盒、鱼一盒、红蛋一百元

(个)。

书套一百六十金

书套八十金

花红十二金

花红六金

首饰全福

首饰全福

大担十六金

大担八金

鲜肉六十斤

鲜肉四十斤

鲜鱼四十斤

鲜鱼二十斤

三元一百二十斤

三元六十斤

冠笄

茶仪十二金

茶仪六金

茶盒二个:糕,代替鱼钱三百文。旺相十二树,四季衣,青小袄,红烛三斤。


果子担八金

果子四金

1 陈顾远:《中国古代婚姻史》,河南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66页。

参见绩溪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绩溪县志》,黄山书社1988年版,第1043页;休宁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休宁县志》,安徽教育出版社1990年版,第585页。


(续表)

仪式流程

女方礼单开列礼物及数量

男方回单确认礼物及数量

实际的礼物及数量

男方赠送女方礼物

女方回赠男方礼物

迎娶

大担十六金

大担八金

送亲礼洋一元。

门闩礼钱一百六十文。下书礼钱一百六十文。

果盒一个。

送茶料盒一担:红莲二包、红枣二包、黑枣二包、花生二包、桂圆二包、糖二包。

望娘盒。

三朝送茶料盒二担:米粉肉圆四盒八十个,厥粉肉圆二盒四十个,元酒盒六个:寿桃二个、糕一条、鱼一条、茶料二袋。

篮一只。

子孙桶一付。

嫁妆。

鲜肉六十斤

鲜肉四十斤

鲜鱼四十斤

鲜鱼二十斤

三元一百二十斤

三元六十斤

喜蛋二百元

喜蛋百元

红烛六十斤

红烛三十斤

花红十二金

花红六金

公堂礼十二金

公堂礼六金

大门礼四金

大门礼二金

小门礼二金

小门礼一金

送亲礼四金

送亲礼二金

门闩礼一金

门闩礼一金

乳母担八金

乳母担四金

福首担成肩

福首担成肩

旺相二十对

旺相二十对

说明:表3中礼物名称及数量均依《夫荣子贵》原文。

从上述婚嫁礼物商议和决定的过程可以看出,尽管女方家处于被求婚的地位,但也只是对礼物的选择提出建议,礼物的最终选择由双方家长商议决定。这既反映了礼物的选择权、决策权均掌握在家长手中,也说明父辈家长在子女的婚姻中处于主导地位,拥有“绝对的主婚权”"

(二)礼物的交换。婚嫁礼物的交换主要在男方家庭与女方家庭,以及双方家庭与女方亲友之间进行。

其一,男方家庭与女方家庭的礼物交换。男方家依照事先约定,于同治三年八月二十一日给女方家送福履吉定,“男宅来盒满肩”,送来糕、肉等礼物8盒。女方家收到礼物后,立即回赠了糕、鱼等礼物8盒,《夫荣子贵》中特别注明“当收一回一”“当回盒满肩”4,女方家受礼后回赠男方家同等数量的礼物。送礼、受礼和回礼行为,《夫荣子贵》中反复出现。如同治四年四月初二日行聘,男方家“来盒满肩”,送来8盒礼物。女方家“当回盒一担”,也回赠了8盒礼物3。甚至新郎新娘回门时,“男宅送来盒一肩”,女方家也立即回赠,“送回门盒一肩”4。可见,男方作为求婚者、迎娶方,送礼是其应尽的义务;女方作为被求婚者、待嫁方,也有受礼后以“收一回一”方式回礼的义务。

如前所述,礼单、回单对男方家应送礼物事先进行了约定,但是《夫荣子贵》中却未见约定女

1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108页。

《夫荣子贵》“桂月念一日,送福履。”

《夫荣子贵》“四月初二日,行聘。”

《夫荣子贵》“八月十三日,接回门。”


方家回礼的记载。由此看来,女方家“收一回一”回礼所显现的互惠原则,应是约定俗成的民间规则。传统上女方家的回礼行为,既表达了对婚约、婚礼仪式的认可,也通过“收一回一”互惠互利的回礼方式,与男方家形成姻亲关系,从而共同推动婚礼仪式正常进行。因此,婚嫁礼物既有婚礼仪式的表达功能,还有构建姻亲关系的媒介功能。

其二,女方家庭与其亲友的礼物交换。在吉定、送日子单和上头的仪式中,女方家以男方送来的部分食物为礼品,散发给本门本房亲友。如同治三年八月二十一日“吉定”,女方家以“寿桃” 等礼物“俵本房亲友”1。十二月十八日“送日子单”、请期,女方家又给亲友“俵寿桃”2。次年四月三十日“上头”,再“俵亲友三元”3。所谓“俵”,乃是散发之意4。女方家散发亲友礼物的目的,是向亲友们通告自家女儿的婚事喜讯,或报告婚姻仪式当前的进度。待到许慧芳出嫁之时,亲友们纷纷“亲眷送嫁”,送来花生、枣、月饼、桂圆等礼物5,既表达了对女方婚事的祝福,也以此认可了与女方婆家的姻亲关系。

但女方家俵送亲友礼物的数量并不均等。如吉定日“俵本房亲友”,女方家向其亲戚、友人散发礼物。其中,俵给“亲眷”又是主媒的汪五爷寿桃礼物60个,大姑奶奶、五姑奶奶、三太爷等亲属长辈寿桃20个,而友人兆华司、鲍授翁等则仅俵寿桃8个或4个。可见寿桃礼物的散发以女方家庭为中心,与之血缘关系最近、贡献突出的亲属所俵寿桃数量最多,而友人则属于非亲属关系,故而礼物数量偏少。亲友礼物数量的差别,反映的正是双方的亲密程度不同6,从中也体现了女方家庭社会关系网络的“差序格局”。

其三,“名帖”的交换。“名帖”又称名刺,是拜访时互通姓名之用的名片。《夫荣子贵》能够见到,新郎新娘“回门”、“姑爷到门”之时,男方家与女方家及其亲属以送帖、受帖和回帖的方式,进行了“名帖”的交换。其中,男方送给女方及亲属的“拜帖”如下:子婿帖双付,眷弟三付,眷侍生一付。以上全帖。自家。

老二房三太爷:侄孙婿一付,侄婿二付。

老三房、五房:侄婿一付。

七房:侄孙婿一付,侄婿三付。八房:侄孙婿一付,侄婿四付。九房:侄孙婿一付,侄婿二付。

老四房在江西。

西溪汪达三姑爷:襟弟帖一付。7

上述“拜帖”中,首先是送给新娘娘家“自家”的“拜帖”。其中,既有新郎拜见新娘父亲、兄长的“子婿帖”和“眷弟”帖,也有新郎父亲送给新娘父亲的“眷侍生”帖。“名帖”的交换,标志着许、汪两个家庭形成姻亲关系后正式交往的开始。其次是新郎以个人名义送给新娘娘家直系男性亲友的“拜帖”,如侄孙婿、侄婿和襟弟帖等。可以看出,老二房三太爷以及三房、五房、七房、八房和九房的亲友,当是新娘家庭三代之内的直系亲属,均是其族内成员8。而“西溪汪达三

《夫荣子贵》“桂月念一日,送福履。”

《夫荣子贵》“十二月十八日,送年节、日子单。”

《夫荣子贵》“四月三十日,上头。”

辞海编辑委员会编:《辞海》(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年版,第#($页。

《夫荣子贵》“五月初一日,(发)轿”。

阎云翔:《礼物的流动》,上海人民出版社#$$$年版,第(+页。

7《夫荣子贵》“八月十三日,接回门。”

8赵华富:《徽州宗族研究》,安徽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


姑爷”则是簿主的大女婿",即新娘的姐夫,亦是新娘娘家的直系亲属。女方家亲友收到“拜帖” 后,作为长辈的二房三太爷、三房九太爷和八太爷等均“回帖一付”,如三房九太爷回帖“姻侍生许世杰率子侄姻教弟悦曾、梯曾、快曾同顿首拜”。同辈亲友则“回拜帖”,如许兆椿、许兆松、许兆恒的“眷弟三付”即为“回拜帖”#。“拜帖”“回帖”和“回拜帖”的交换,意味着新郎与新娘娘家亲友互认亲戚,由此宣告了两个家族姻亲关系的正式形成。

“姑爷到门”之时,新郎送给岳父岳母的礼物除了名帖之外,还“送来盒一肩”。但是送给三太爷、九太爷等亲属的礼物除了名帖之外,则未见其他礼物的记载,说明姻亲关系也存在亲密程度不同的“差序格局”。

婚嫁礼物交换的过程,既是婚礼仪式有序完成的过程,也是男方与女方及其家族姻亲关系形成的过程。在此过程中,也显现出婚嫁礼物交换的三个规则:一是商议的原则。由于婚嫁礼物在婚礼中具有多种经济和文化功能,因此礼物的选择首先需要经过双方家庭事先的商议。只有双方达成共识,才能进入礼物交换的实践环节。二是父辈家长主导的原则。父辈家长拥有婚嫁礼物的商议、决定和处置权力,因而在礼物交换中始终居于主导地位。三是互惠原则。只有在互惠原则下,双方的礼物交换才能完成,以此保持双方持续往来,进而推动婚礼仪式有序进行。此外,婚嫁礼物存在差异化的方式,反映姻亲之间亲密程度的不同。

同治三年《夫荣子贵》较为完整系统地保留了许姓徽商之女慧芳议婚、吉定、请期、迎娶、回门等婚嫁仪式,为研究清末徽州婚嫁习俗与社会变迁提供了生动个案。从中可见,咸同年间持续多年的战乱,对徽州民间婚嫁产生了诸多方面的影响。男女双方家庭在婚礼仪式大体不脱离“六礼” 规范的条件下,因时制宜地调整或变通婚嫁程序,既便于婚事的顺利完成,也便于确认新郎新娘夫妻关系的合法性,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徽州民间婚嫁与“六礼”婚礼规范的应对。然而,婚礼仪式的完成,又是建立在婚嫁礼物成功交换的基础上。婚嫁礼物在成为婚礼物质基础的同时,也被赋予了多重文化和经济功能。当事各方只有遵循婚嫁礼物交换的规则,履行各自应尽的义务,才能顺利完成礼物交换,进而推动婚礼仪式有序进行并顺利完婚,建立起两个家庭、家族的姻亲关系。


1《同治十年岁次辛未七月立宝婺星辉》“男客乡客本街客”。

2《夫荣子贵》“八月二十三日,接回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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