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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三十三年中葡澳门海界争端与晚清中国的“海权”认识
作者:周鑫 责编:

来源:《海洋史研究》2014年第第6辑  发布时间:2014-10-08  点击量: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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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Sea Power was the original and core concept in the book named The Influence of Sea Power upon History, 1660-1783 written by Alfred Thayer Mahan. The knowledge about Sea Power of China in late Qing dynasty had been seen as a direct result from the spread of Mahan's masterwork. But throughout history, it more came from the activity and practice of maritime affairs between China and other country. Dispute on maritime boundary of Macao in the 33th year of Guangxu's reign (1907)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this activity and practice. By reconstructing the dispute in detail, analyzing and discussing the context and the text of Sea Power in Chinese "海权", the paper tries to reveal the formation and the knowledge about Sea Power of China in late Qing dynasty.

 

关键词:Late Qing Dynasty/Dispute on Maritime Boundary/Macao/Sea Power

 

 

“海权”通常被认为是创立海权论的美国海军上校阿尔弗雷德·赛耶·马汉(Alfred Thayer Mahan)在其1890年出版的名著《海权对历史的影响,1660~1783年》(The Influence of Sea Power upon History, 1660-1783)中提出的核心概念。①这一概念及其理论对当时德、美、英、日等国海洋战略产生了巨大影响。②20世纪初传入中国后,其渐为晚清官员士绅所知。③与此同时,“领海”一词也被留学生介绍到国内,并与之前领海的中文表达“水界”及“海权”交互使用。④学者们已注意到在光绪三十四年至宣统元年澳门海界争端、东西沙岛维权中,以广东为代表的晚清官员、绅商与知识界在对“海权”的认识上有突出表现。⑤但大多没有留意到,正是在更早的光绪三十三年(1907)中葡澳门海界争端中,广东官员、绅商与知识界的“海权”认识得以形成。⑥他们的“海权”认识主要来自光绪三十三年中葡澳门海界争端的切身实践,而非受马汉“海权”概念及其理论的直接影响。本文即尝试通过梳理光绪三十三年中葡澳门海界争端中广东地方官员、绅商与知识界同“海权”直接相关的言论与做法,以期深化理解晚清中国的“海权观”。

 

 

光绪三十三年澳门海界争端主要围绕“胡兆兰饷渡”“湾仔渔船”两个事件展开。“胡兆兰饷渡”的直接起因是当年五月中旬在澳门至湾仔海面,澳门水兵“查获”澳门船政厅下挂号的胡兆兰商船悬挂中国官员发放的两张告示。五月十八日(6月28日),澳门船政厅便以“中国官要往来澳门及湾仔已在澳门该厅挂号之船只需向中国官领牌,方准行驶往来”的报告,将此事详报澳门总督高地乌(Perdro de Azevedo Coutinho)。澳门总督判定,“此事实系属更改向章,盖向来澳门船只往来该处者,均未有需领中国船牌之事。况且澳门内河海面久已全归本国管辖,今中国官如此办法,是显违西一千八百八十七年十二月初一日所立和约”。故此五月二十二日(7月2日),他照会葡萄牙驻广州总领事穆礼时(J. D. da Costa de Moraes),请求由其照会两广总督。照会中还附有澳门船政厅的报告、两张告示的译文。⑦二十九日,两广总督署收到葡萄牙驻广州总领事照会:

 

为照会事。案准澳门总督文开,并将澳门水师兵所查获经在澳门船政厅挂号商船胡兆兰船内悬挂之告示两张移送前来。本总领事特饬照抄备文,送请贵护部堂查核办理。本领事查:澳门至湾仔海面,久已实归本国管辖。数十年来,凡往来该两处船只,除在本澳船政厅领牌外,并无需他样牌照。所以现在各等商船之外来该两处者,皆无别牌,一向无异。按照万国海面公法,贵国官只可在贵国海面发给船牌与行驶贵国海面之船只。至本国与贵国所立合约第二款,载明“若非两国允肯,彼此守向章,不得有增减改变之事”等语。今贵国官如此办法,不独显违⑧和约,抑且侵损本国权限,是以本总领事不得不拒阻此事。恳请贵护部堂查照,迅即饬属将给之船牌撤销,并严谕该地方官以后勿得再行此等之事,庶几两国所立和约第二款所载“不得增减更改”一语不致违背。而贵护督部堂辑睦邦交之盛意,本领事亦良深感纫矣。为此照会,请烦查照施行。顺颂日祉,须至照会者。⑨

 

此照会大体遵循澳门总督的意见。其基本主张是澳门至湾仔海面久归澳门管辖,往来澳门至湾仔的船只向来也只在澳门船政厅领牌,因此中国官员发给胡兆兰商船船牌,既违背“万国海面公法”即国际法中的领海权,又违背光绪十三年十月十七日(1887年12月1日)签订中葡《和好通商条约》第二款“若非两国允肯,彼此守向章,不得有增减改变之事”的约定。⑩照会中所称的“贵护部堂”“贵护督部堂”是指当时出任护理两广总督的胡湘林。胡湘林(1857~1925),字揆甫,江西新建人,光绪三年进士,光绪二十九年九月三十日由广西布政使改任广东布政使。(11)三十三年四月十七日,两广总督周馥因潮州黄冈起义问责开缺,岑春煊被命重署两广总督。五月十九日,着胡湘林暂护两广总督。(12)但岑春煊一直以患病为由并未赴任。直至七月四日,清廷同意岑开缺请求,另以张人骏接任两广总督。(13)张人骏大约在八月九日到任。(14)故光绪三十三年五月十九日至八月九日间,一直由胡湘林暂任护理两广总督。

 

胡湘林接到照会后,即令地方官员查明详情。经过调查发现,胡兆兰系香山县农民,光绪三十二年七月经耆民邓其光等公举,承充新设的横水饷渡的渡夫,每日驾船往来湾仔上、中、下三沙的长埠头与澳门之间,接送船客货物。其承充饷渡先由七月二十七日香山县公示,后经十二月十四日两广总督周馥、十二月二十九日广东布政使胡湘林批复,至光绪三十三年正月十一日正式获得广州府知府颁发的照帖。(15)六月五日,胡湘林将调查结果照会葡领:

 

……系香山县华民请摆横水渡之案。香山县给示开摆,系照中国定例办理。惟该渡往来埠头是否均在澳门洋界之内,抑在华界,现已饬地方官查明禀复,以凭酌办。(16)

 

胡湘林的此份照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反驳了葡方提出的发放船牌之事,但遗留下较严重的外交疏漏。第一,涉及国界的外交问题,他在地方官没有查明禀复的情况下就发出照会,显然不够谨慎。第二,更重要的是,他对刚接触到的澳门海界问题认识显然不够充分,甚至没有准备。因为自光绪十三年中葡《和好通商条约》中首次写入“澳门及其属地”后,葡萄牙不断在“澳门属地”上大做文章并实质侵占澳门半岛及其周边岛屿水界。但清政府据《和好通商条约》始终坚持“大西洋国永居、管理”的澳门“系指关闸以南至三巴门一带”,“不得援引公法,兼管水界”(17)。因此,如果稍有澳门海界交涉知识的话,他应该不会在照会中写出类似“该渡往来埠头是否均在澳门洋界之内,抑在华界”之语。

 

六月八日,香山知县钱保寿(18)接到胡湘林转发的双方照会和“刻日详查禀复”的指令。二十一日,胡湘林收到布政使司转饬过来的钱保寿详查后的禀文:

 

奉此遵查:澳门地方本属租界,与湾仔三沙中隔一海。葡人本无管辖海面之权,自光绪年间葡人于海中自设水浮木号,由是中国船只须贴近拱北关湾仔一带方能来往,否则被其驱逐,是为葡人侵占海界之始。勘查湾仔一带濒临大海,轮船往来,极为利便。如果开辟商场,实足以振兴商业,是以久为葡人所觊觎。县属各绅士窥知其欲无厌,业已屡次呈请,与之清划界线,以免占夺。

 

兹西洋领事照会内称“澳门至湾仔海面久已实归本国管辖数十年”等语,视若固有,殊可骇诧。湾仔为华界内地,按照公法,地主有管辖水界之权。而长埠头系该处各铺户捐资建筑,现在湾仔开办巡警,各绅民拟将埠开投以充警费。是胡兆兰饷渡来往各处多有华界埠头,自应在中国地方官请领照示,以凭查验……且澳门来往各处华界饷渡,向均中国地方官照示,不止胡兆兰一艘为然。而胡兆兰系于上年九月内承充,业已事阅半年,岂容平空阻扰。领事来文以合约第二款载明“若非两国允肯,彼此守向章,不得有增减改变之事”,今葡国实不守向章,侵占海面,先图发制,实属有违和约。

 

理合禀恳宪台察核,迅赐严予驳复,饬行遵照向章办理,以符条约而敦睦谊。至该处界址久未划定,附近各岛屿已多被越占,现更以湾仔海面归彼国管辖数十年为言,其意已注于湾仔。(湾仔)系属内地,由此取径直达县城甚为便捷,若不及此时赶将界务清厘,则县城门户顿失,后患何可胜言。可否咨移外务部,查照与该国公使。(19)

 

此处大段赘引钱保寿之禀文,是因为其对澳门海界问题的分析极为透彻。第一,揭露葡人侵占湾仔海面的政治与经济意图。第二,同样运用光绪十三年中葡《和好通商条约》和“公法”(即国际法),“以子之矛攻子之盾”,有力论证“澳门地方本属租界……葡人本无管辖海面之权”,“湾仔为华界内地,按照公法,地主有管辖水界之权”。第三,进一步以“向均中国地方官照示”的惯例和“业已事阅半年”的时效反驳。第四,注意到根本的问题是“该处界址久未划定”,建议“赶将界务清厘”,“咨移外务部”。第五,用语上不再拘泥传统公文和公法中的“洋界”“华界”“水界”,频繁采用葡萄牙照会中“海面”一语,并创造出“管辖海面之权”的新表达。而这所有现象的背后都表明,正是在与澳葡当局的直接交涉过程中,像香山知县钱保寿这类地方官员能够迅速深入地习得“海权”知识,推进中国的“海权”认识。

 

就在收到钱保寿禀文后的第三日,胡湘林又接到葡领的照会。非常有意思的是,葡领在这份照会中反对胡湘林在六月五日照会中提出的“饬地方官查明”的建议:

 

本领事均经阅悉查。此事自不必先行饬查,然后定夺。盖所饬查之属官,定不能如贵部堂之明白。两国所立者,和约故也。夫两国之和约最为重要,遇事当由大宪按照办理为妥。查:澳门湾仔往来各船只历年所全由本国澳门船政厅给牌,无一次到中国地方官衙门领牌。显然违犯一千八百八十七年中西所立和约之第二款载明“不得有增减更改”一语。(20)

 

显而易见,葡领从上次胡湘林的照会中已感觉到其尚不熟悉澳门界务。因此,企图在熟稔事务的香山知县钱保寿详细禀明情况之前,通过一方面抬高其地位,“夫两国之和约最为重要,遇事当由大宪按照办理为妥”,一方面又搬出“澳门湾仔往来各船只历年所全由本国澳门船政厅给牌,无一次到中国地方官衙门领牌”的惯例和“一千八百八十七年中西所立和约之第二款”的约文,让不明底里的胡湘林答应葡方的要求。但钱保寿禀文已经给胡湘林补了重要的一课。二十六日,胡湘林便完全摘录其禀文中的相关文字复照葡领,告之“贵总领事官所请注销县照之处,碍难照办”(21)。值得注意的是,二十六日照会仍然使用传统的“水界”“洋界”的称呼,而没有采用禀文中的“海面”“海面之权”等新词。

 

 

六月二十一日,布政使司转达的钱保寿禀文并不只此一份。另一份正是其据香山县丞以湾仔巡警局绅潘志光、胡耀云、金殿元、李桂珊的禀词为基础写成的公牒,向上汇报“湾仔渔船”一事:

 

敬禀者:现将卑职县丞牒称:据湾仔巡警局绅潘志光、胡耀云、金殿元、李桂珊等禀称:窃湾仔向与澳门洋界接连……不料本月十三日澳门葡兵过湾仔,竟迫大小渔船尽行湾澳,并用火船强将渔船拖回澳界,声称限十五日为期,如到期不遵,即将湾仔渔船尽充公等语。商民惶恐,各渔船均已被迫尽行湾入澳界。职等见葡人如此举动,实属有违向章,于商务大有干碍。查:湾仔银坑一带,久为葡人所垂涎,若不清厘界线,恐为所侵踞。迫得联禀仁宪,伏即设法保护以安商业,地方无虞,K3Y801.JPG沙沾恩等情前来。据此,敝厅登即协同前山守府何驰往湾仔查勘,果见大小船只尽被葡兵驱迫湾入澳界……应如何办理之处,理合牒请察夺等由前来。查此事究系因何起衅,何以葡兵无端将渔船拖回澳界。惟称限十五日为期,究属何事。文内均未叙明。葡人现藉胡兆兰饷渡,正思侵越海权(笔者注:着重号为笔者所加,下同)。平空驱迫渔船,难保非激其滋事,以遂其所欲……现经通禀大宪……一面由卑职驰往查勘。除俟勘查明确、另文禀报外,理合驰禀究台察核。俯赐迅予照会该国领事,赶紧饬行葡兵,各守界址,不得擅自妄为,以期相安而符条约。(22)

 

六月十三日(7月22日)发生的葡兵驱迫湾仔渔船入澳是否与葡方要求胡兆兰饷渡执照一事直接相关,不得而知。(23)但钱保寿将其与调查胡兆兰案的禀文同时上呈,的确有坐实之意。因此,他的用意当是以此为契机,使得胡湘林更加注意澳门的界址问题,“俯赐迅予照会该国领事,赶紧饬行葡兵,各守界址,不得擅自妄为,以期相安而符条约”。“侵越海权”之语更是目前所见清政府官员较早将“海权”一词运用到澳门海界争端中。差不多同时,香山县南屏乡绅士陈乃魁等亦向布政使司上呈了另一份禀文,请其转达护理总督胡湘林:

 

南屏县绅士江苏试用道陈乃魁等禀:为主权不可失,疆界宜定明,以杜觊觎而免蚕食事。窃绅等世居南屏、北山两乡,与湾仔沙相距约八九里,与澳门相对峙,海面只二三里,向有渔渡各船停泊,历久无异。乃葡人忽于前六月十三、(十)四等日,用小火轮船将渔艇强拖入澳。查我国与葡人立约,不过将澳门永远借其居住,与割让之地大有不同。二十八年改立条约,声明“未划界以前,一切照现在情形办理,两国均不得稍有增减”,具有明文。湾仔沙向非属澳门,自有明证。至于海界,经前两广总督张之洞力驳有案,澳门只有租界,并无海界,缘海界四达不悖,防不胜防。逎后葡人于湾仔澳门海面之间,自设水浮水椿为界,今更废去,以图侵占一带海面……今又变计,先将海界占管,意图渐进,势必侵入内地。且两乡均属毗连海界……上顾国体,下为身家,迫得联名禀请台阶,伏企转详大宪,按照条约,执持公理,极力与争。并先饬湾仔沙巡警,将葡人告示揭存一张,以作证据,俾葡人知我能持公法,固守内权。(24)

 

此份禀词相当老练,纯熟地运用条约、公法、旧案、旧例等理据与“海界”“海面”之语全面阐述葡人侵占湾仔海界之违法背约。在此“海界”之争中,又将其上升至“主权不可失”“固守内权”,而非仅是先前的“地主管辖海面之权”,则多少可以让人理解到其时所谓“海权”并非仅是“领海权”,更有可能是“海界”与“主权”的组合,尤其强调的是“主权”。这一说法可以在胡湘林二十六日,即将“胡兆兰饷渡”一事复葡领照会的同日,听从钱保寿的建议就“湾仔渔船”一事回复葡领的照会中有所反映:

 

为照会事。现据香山县禀称:据湾仔巡警局绅潘志光、胡耀云、金殿元、李桂珊等禀称:湾仔与澳门洋界相连……商民惶恐……乞速设法保护,以安商业等由前来。查中葡条约所载澳门疆界一款声明“俟两国……均不得有增减改变之事”等语,湾仔地方系属中国辖境,澳门葡兵何得擅行越界,迫令渔船改泊澳门,并用火船强托前往,实属违背约章,大碍中国主权。(25)

 

二十八日,又收到钱保寿亲自“驰往前勘”的报告:

 

当经前山何守备闻信,乘坐克虏兵轮前往查勘,泊在湾仔埠头,葡兵旋又到船,声称该处海权全归葡国,不能停泊过久。不得已将该轮湾入银坑地方,以避其锋……惟湾仔为县城门户,即海面亦中国轮舶常经之处,现在葡人已视海权若固有,不许在湾仔埠头湾泊船只,实属意存占越。(26)

 

报告中两处“海权”皆源自葡兵口述,结合下文征引七月七日葡领照会中“系本西洋国领海权”,当即国际法意义上的“领海权”。七月二日,同钱保寿一道参与查勘的前山同知蒋茂璧的禀文亦送达。(27)而实际上,蒋茂璧是最早就“湾仔渔船”一事向葡方提出交涉的清朝官员,时间是六月十六日,对象则是澳门总督。(28)有意思的是,蒋茂璧所描述的葡兵对话,仅有“不能停泊过久”,而无“该处海权全归葡国”。这既说明蒋本身可能缺乏“海权”观念,也更加彰显钱保寿的“海权”认识在广东地方官员中超迈众人。

 

就在胡湘林的注意力已经转向“湾仔渔船”一事之际,七月七日他接连收到葡领照会。第一份长篇论述“胡兆兰饷渡”一事,从国际法和交涉公文角度逐条批驳六月二十六日所复之照会,特别点明澳门拥有澳门至湾仔海面的领海权,且有据为凭为历任两广总督承认:

 

澳门至湾仔之海面,系本西洋国领海权,历归本国管辖,情事真确,岂能强辩。除本国一向连年管辖到今无异外,另有贵省前总督与本国官往来公文为据。(29)

 

第二份则以澳门总督的复文回应“湾仔渔船”一事:

 

兹特将澳门总督复文抄送钧阅。计送闽(笔者注:似当作“葡”)澳督复文一件:……本总督均已阅悉查。我国与中国订立和约所载数百年本国管领内河之主权,照前执掌无异。今澳门船政厅饬令归本国管辖海面湾泊之船复改泊地方,中国官员不独照约无权干涉,即本国亦断不能任其干涉。本督查前六年中国拳乱时,澳官为防匪患乱入澳,乃由船政厅特饬各船移向平时湾泊处之西……光绪十三年两国立约之时,湾仔无船湾泊,真确无疑。而该约第二款载明“未定界以前一切事宜照依现时勿动,彼此均不得有增减改变之事”等语,是照约即不应有更变。澳官既有权令船只移向平时湾泊处之西湾泊,今即有权令船只泊回原处……各船户无不欢喜从命者,至于小轮拖回事诚有之,惟皆出于各船户所情愿请求拖带者。澳门内河系本国主权,无容多赘。(30)

 

葡人在此照会中仍以曲解的光绪十三年中葡《和好通商条约》第一款、第二款和前例为其张本,尚且不坠斯文。其拈出“领海权”“管领内河之主权”“本国主权”,更是直接挑战澳门租界的地位问题。不过,内中“各船户无不欢喜从命者,至于小轮拖回事诚有之,惟皆出于各船户所情愿请求拖带者”就多少有些无耻。七月十五日,胡湘林复照葡领,直切问题关键:

 

贵总领事七月初七日文……均已阅悉查。渔船、饷渡两事姑弗具论,只就湾仔地方,本系中国内地,应归中国管辖之情形,切实辩明,则渔船、饷渡自不烦言而解。兹特为贵总领事官详晰言之。查澳门本为香山县辖境,从前葡人租寓澳门,自三巴门、水坑尾围墙起迤南至水边止,只有陆界,并无所谓水界。其澳门租界以外之内海外洋,均系香山县水师营汛,为中国独管……按照“现时情形勿动,彼此不得有增减改变之事”,此外内海外洋均为中国原有之地,应归中国独管,自属毫无疑义。既系中国独管,则贵国安得有管辖澳门以外水面之权……胡照澜(笔者注:即胡兆兰)饷渡在中国海面……中国疆土自有主权,从前所订条约及往来案据均属明晰。(31)

 

此照会有两点相当突出。第一,依据光绪十三年中葡《和好通商条约》第一款、第二款,全面论述清政府一直坚持的澳门“只有陆界,并无所谓水界”的基本立场。第二,已不再严格遵循“水界”的说法,而是在地方官员士绅的禀词和葡萄牙照会的影响下不仅再次使用六月二十六日致葡领的照会中首次采用的“主权”,而且开始用到“海面”一词。至此,胡湘林感觉海界争端已告一段落,在当天便将全部往来照会咨呈外务部,“此两事迭与葡领往返驳辩,业经钞录全案,于七月望日咨呈”(32)。

 

七月二十八日,葡领继续照会胡湘林,称“渔船饷渡两事,澳官系按数十年来是有之权责而行”(33),而“管理湾仔一事一千八百八十七年两国立约并未解决。现中国政府会订界址,亦可奏请本国君主派员商订。惟未有此举以前,彼此均无权解决”(34)。八月一日,胡湘林致电外务部,“总之,界务不清,则图占愈肆。现在文牍辩驳,徒费口舌,毫无实际。应否奏派大员会订界址,以杜狡谋”(35)。次日给葡领的复照,胡湘林亦在坚持中国独管海界的前提下表达相同的意见,“来文所称各节徒从一面之词,断断驳辩,殊于公事无益。此次渔船饷渡,确为中国内政,澳官无权干涉”(36)。

 

八月六日,在与新任两广总督张人骏交接之际,胡湘林致电外务部:

 

光绪三十三年接广州口西洋总领事照会……续据香山县禀……查湾仔系县城门户,即海面亦中国轮船常经之处。现在葡人已视海权为固有,不许埠头湾泊船只,实属意存占用等情……兹于光绪三十三年七月初七日接西洋总领事两次来文,一言香山县民胡兆兰开摆饷渡事,一言湾仔地方湾泊渔船事,均属强词夺理,侵碍我国主权。本护督窃查,葡人税居澳门二百余年,界址迄未划定……

 

此次饷渡渔船两事,先后照会葡领,竟敢公然驳复。称引旧案,亦无证据。揆其窥伺之心,直欲以强硬手段遂其侵蚀,用意至为叵测。澳门本系租自中国,湾仔与澳门对峙,为中国专管地方,渔船向泊华界,葡官乃强拖威吓,逼逐移泊。何守备乘兵轮停泊中国海面,为中国权力所及之地,乃勒令迁避。胡兆兰饷渡,在华界开摆,经过澳门,请领华官照示,并无不合,乃竟照请撤销。种种无礼举动,实为蔑视中国主权。现在虽坚持驳拒,惟澳门界址一日不定,则葡人图占之谋一日不息。附近海面及大小各岛,尺寸皆我疆土,未便日久漠视,致贻无穷之患。(37)

 

胡湘林这篇电文全面回顾了他所经历并处理的此次澳门海界争端。他已经很清楚中方和葡方各自的优势,中方在援引约文和旧案上可能会理据充足,但葡人却一直以强硬手段实际侵占。事实也是如此。就在胡湘林同葡方相互照会、唇枪舌剑之际,葡方变本加厉,采取公然张贴告示、追缴中国船牌、转领葡照、继续拖船入澳、越界设置水炮、强占湾仔医院等手段以求实际占有。而在广东地方官员与香山绅商向两广总督、农工商局递交的抗议葡方继续侵占的禀词中,亦多采用“侵权”“侵我主权”“海界占管”“海界”“海面是其主权”“海权”等语。(38)此亦说明地方官员绅商的“海权”认识在逐步加深。因此,在胡湘林看来,问题的关键是要划定界址,“惟澳门界址一日不定,则葡人图占之谋一日不息”。此份电文中“海面”“主权”已能自如运用,“海权”一词虽有出现,但只是直接摘自钱保寿六月二十六日的禀文,其较自然地运用是在张人骏接任两广总督之后。

 

 

张人骏是光绪三十四年至宣统元年澳门海界争端、东西沙岛维权的关键人物。因此,有必要对其此前的经历稍作追踪,以明光绪三十三年澳门海界争端对其“海权”认识之助益。张人骏(1846~1927),字千里,号安圃,晚号湛存居士,直隶丰润(今河北省丰润县)人。其五十岁以前的仕宦经历,据光绪二十一年(1895)履历单所载:

 

张人骏现年五十岁,系直隶丰润县人。由监生中式,同治三年甲子科顺天乡试举人,七年戊辰科进士,改翰林院庶吉士。十年,散馆授职编修。十二年九月,丁父忧。光绪元年十二月,服阙,赴京供职。二年,充国史馆协修。三年,奉旨记名,以御史用。八年壬午科,充四川乡试副考官。九年二月,补湖广道监察御史。三月,告假开缺。六月销假,补江南道监察御史。十二月,转掌广西道监察御史。十一年七月,俸满。以繁缺知府用。十一月,补授户部给事中。十二月(笔者注:十一年履历单原有“遵海防例”四字),捐免历俸截取。十二年二月(笔者注:十二年履历单原有“都察院保送”五字),奉旨记名,以繁缺道员用。三月,充会试同考官。九月(笔者注:十五年履历单原有“十六日”三字),丁母忧开缺。十四年十二月(笔者注:十五年履历单原有“十六日”三字),服阙。十五年七月,补兵科给事中。八月,经吏部签掣广西桂平梧盐法道。九月初二日,带领引见,奉旨补授广西桂平梧盐法道。十六年五月,到任。十七年九月,署理广西臬司。十八年二月,兼署藩司。四月,交卸藩篆。五月,经两广总督李瀚章保荐,奉旨交军机处存记。八月,回盐法道本任。九月,在顺直赈捐案内报捐花翎。十二月,经广西巡抚张联桂因前剿办上林等县斋匪案内保奏,奉旨赏加按察使衔。十九年正月,署理广西臬司。六月,回盐法道本任。二十年,署理广西臬司。十一月初六日,奉旨补授广东按察使。接到部文,当即具折谢恩请觐,奉旨著来见。交卸广西臬篆,起程北上,现在到京。(39)

 

从其履历单可见,张人骏科举正途入仕,京官外放广西,能力卓著,颇为当时两广总督李瀚章、广西巡抚张联桂赏识,故能以桂平梧盐法道署理广西布政使、广西按察使,由广西按察使补授广东按察使。光绪二十一年十二月,张人骏又自广东按察使改任广东布政使。(40)他上任后,“念形势之不可不共悉也”,于光绪二十三年石印出版《广东舆地全图》。在该书的卷首序言中,张人骏对所念“不可不共悉”的广东形势有一番阐述:

 

粤东边海,为南洋首冲。西邻法越,近接港澳。蹈瑕抵隙,在在堪虞,慎固之,几间不容发。互市处所,城西而外,若潮州之汕头、廉州之北海、琼州之海口,沿边散布,敞我门庭。(41)

 

他对广东形势的判断立足“粤东边海,为南洋首冲”,注意的正是广东内外远近门户大开、列强环伺的严峻海防形势。这算得上是张人骏对广义的“海权”的最初认识。光绪二十四年七月,张人骏调任山东布政使。(42)后历任漕运总督、山东巡抚、河南巡抚、广东巡抚、山西巡抚、河南巡抚。(43)晚清地方督抚拥有相当的对外交涉权力,包括监管海关与口岸通商、办理教案及订约换约、勘界、筹议设领事等,甲午战后更形成“督抚外交”的局面。(44)张人骏任广东、河南巡抚时,整顿海关、开办矿务颇有声闻,由此积累了一定的外交经验。(45)光绪三十三年(1907)七月四日,他接任两广总督。(46)此前两任两广总督岑春煊和周馥在对外交涉上留下诸多问题。张人骏在给儿子张允言的书信中直言:

 

西林(笔者注:即岑春煊)在粤,终年托病,不常见人。而一切见客及接待洋人,皆委之于员(笔者注:即洋务处洋务委员温宗尧)……西林之乱,尚胜于周(笔者注:即周馥)之糊涂。前日接见美领事,渠告人云,现在办事难,不如周时之容易,即此可见一斑……承二人之后,凡事颇难着手。(47)

 

八月九日前后,张人骏到任两广总督。上任伊始,他便接到外务部要求查勘澳门海界的电函。电函主要以八月二日、八月七日收到的胡湘林电文为基础,向张人骏略述“胡兆兰饷渡”“湾仔渔船”两案大概与意见:

 

兹准胡护督电称前因,究竟十三年订约之际,该处是何情形,即希执事详加体察,遴派粤省熟习洋务司道大员,前往查看。如果拟勘之界,确有把握,即行达知本部照会葡使,转达葡政府派员会勘。(48)

 

外务部在给张人骏的电文中已言明,“兹准胡护督电称前因”。八月十一日,在尚未得到其回复前,外务部便依照胡湘林的电文意见正式照会葡萄牙公使阿梅达。(49)十六日,收到葡国公使请撤饷渡的照会。照会仍以光绪十三年中葡《和好通商条约》第二款为据,“据此查约章所载,既不得率行增减改变,是以仍照向章办理为要。相应照覆贵部查照,转饬两广总督饬属照约勿违。捋告示撤销后,其余一切再行商酌办理可也”(50)。

 

八月十九日,张人骏致电外务部,主要就葡兵逼逐湾仔渔船改泊澳门一事发表看法:

 

乃葡领不认违约,竟谓湾孜(笔者注:即湾仔)海面之权全属澳门,其强词夺理,有意侵占,已可概见。查公法领海之权,各有限制,断无全归一国之理。此次葡人越界强拖渔船,并谓海权全属葡国,实属蔑视邦交,无理取闹。若澳门界址不早划定,则葡人侵越之事,更恐日多,将来交涉尤为棘手。拟请大部迅商葡使,彼此各派妥员来粤勘明澳门界址,早为划定,以杜侵占。(51)

 

征引的电文前半部分,张人骏连用“海面之权”“领海之权”“海权”三词,表明他已经对“海权”这一词语有所熟悉。这可能是他阅读与“胡兆兰饷渡”“湾仔渔船”两事有关的中葡文牍和查览“公法”的结果,却非源自对澳门海界争端的实践认知。因为无论是清政府的基本主张还是先前处理此事的胡湘林等广东地方官员的基本共识,都认为澳门无海界、海界为中国专有,张人骏“查公法领海之权,各有限制,断无全归一国之理”的说法显然并不符合此一共识,极有可能贻人口实。后半部分则主要提请外务部尽快同葡使商议,共同派员勘界画界。这一建议并无不当。可是如果联系此前外务部电文的要求,他显然没有依照要求“遴派粤省熟习洋务司道大员,前往查看”,遑论“如果拟勘之界,确有把握”。由此可见,刚接手澳门海界事务的张人骏尽管好学不倦,很开放地接受并使用“海面之权”“领海之权”“海权”的新词语,但因尚未躬行体察实际的澳门海界问题,对其认识终究还是“纸上得来终觉浅”。

 

外务部对这一电文似乎并不满意。在收到电文的二十日当日,即照会葡使。照会主要回应十六日葡使的照会,而对张人骏电文中着重讨论的葡兵逼逐湾仔渔船改泊澳门一事,则直接言明:“至湾仔渔船革令移泊一事,来照未经议复,仍希一并电知澳督,悉数放回。”(52)此后,中葡双方基本没有再就“胡兆兰饷渡”“湾仔渔船”两案相互照会,光绪三十三年澳门海界争端至此告一段落。但此事对张人骏的海权认识仍继续发生影响。二十三日,外务部复电张人骏,依旧建议“应先由粤派员前往查看,如果拟勘之界确有把握,再行照会葡使,派员会勘”(53)。这次他听从外务部的建议,派员先行查勘。九月七日张人骏致电外务部:

 

查《中葡条约》虽有“未定界以前,俱照现时情形,彼此不得增减改变之事”等语,惟葡人屡违此约,迭思侵越,不一而足。界址一日不定,则葡人狡占日多。该处沿海岛屿均系香山县属境,驻兵有限,势难处处设防。葡人既于附近地方私设铁塔等物,即指为葡界之据。历年争辩有案可稽,窃谓现时划界,若能照原日界址勘定,固属甚善,即使葡人已占之处未能收回而界址已定,亦可永杜将来侵占之事。否则毫无限制,必致侵越日多,为患无已。现已由粤遴员前往,先行秘查。可否仍恳钧部迅派熟悉粤情,谙练法文之员来粤。早定澳门界址,以杜后患。(54)

 

张人骏此电显现出其对澳门海界问题的认识已成熟一些,既遵循澳门无海界的基本立场,“该处沿海岛屿均系香山县属境”;但也知道必须立足实际,放弃部分权益,才能早日完成勘界,“即使葡人已占之处未能收回而界址已定”。其想法亦与外务部一致。次日,外务部即刻电告张人骏:

 

至该处界务,历年轇轕甚多,必应将现在情形详加体察,将来开议时方能确有把握。本部八月初九日函商遴派司道大员前往查看,正是此意。是以派员会勘一节,迄未向葡使提及。尊处拟调高参议到粤勘办,该员现因勘路前往汉口,即饬由汉赴粤,面与执事筹商一切,再行酌定办法。此时暂勿与葡领说明。(55)

 

外务部此电可谓言之谆谆,不仅给张人骏指明处理澳门界务的整体方向,“将现在情形详加体察,将来开议时方能确有把握”,而且道明具体的实施方案,“函商遴派司道大员前往查看”,“拟调高参议到粤勘办”,“面与执事筹商一切,再行酌定办法”;甚至还提醒他注意成事之密,“迄未向葡使提及”,“此时暂勿与葡领说明”。该电的确给予张极大的鼓舞,在收到电文的次日即初九日,他即刻回电,“承派高参议来粤筹商,盖筹至佩。此事原未(笔者注:《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误作‘来’)告知葡领,俟高到后,酌定办法,再陈钧核”(56)。高参议即时任外务部右参议的高而谦。但他当时一直在武汉勘路,无法脱身。外务部与广东地方合勘澳门界之事也被迫搁置。

 

就在胡湘林、张人骏一边同外务部商议、一边同葡领交涉之际,广东知识界主持的地方报章亦跟踪报道。这些报纸的报道甚至一度引起胡湘林与葡领之间的相互照会。(57)而在诸多报纸中,尤以当年三月创刊的《振华五日大事记》关注最为持久。六月二十日出版的第22期《振华五日大事记》的《本省大事》头条便直接以《葡人以澳门至湾仔为占有之海权耶》为题,刊布五月二十九日广东布政使衙门接到两广总督署转发的葡领照会,报道“胡兆兰饷渡”一事。(58)在葡领的照会原文及转载的新闻内容中皆未出现“海权”一语,“葡人以澳门至湾仔为占有之海权耶”标题中的“海权”显然出自编辑之手。而紧接此报道的是一则“廉州绅商请争路权”的新闻。因此,此处的“海权”极可能是编辑化用当时国人较熟知的“路权”一词而来,注重的亦当是其中的主权之义,而非领海权。七月十五日的第27期《振华五日大事记》又据两广总督批复前山同知蒋茂璧七月二日禀文的批文,接续“葡人攙越湾仔海权事,叠志前报”,报道“湾仔渔船”一事。(59)八月十日第32期《振华五日大事记》则报道称:“两广胡护督初四日有折到京,奏请专派大员会同葡国大员,往勘澳门租界。”(60)此后数月内《振华五日大事记》未有相关报道。

 

十月中旬,西江缉捕权和英兵轮测量事起,引起两广地方士绅民众与知识界的强烈反应。(61)中葡澳门海界争端也为两广地方绅商与知识界再次关注。他们纷纷以学会、学堂、商会等新式团体名义致电外务部,电文皆有“英葡侵地占权”“英葡占地攘权”“英测归善、葡侵香山,华域领海,均存主权”等语,要求外务部坚拒。(62)“海权”观念由此更进一步推展。张人骏在西江缉捕权与英兵轮测量事上处置得当,更为他获得不少声望和处理外交事务的经验与信心。在写给儿子张允言的家信中,张人骏颇为自得地写道:

 

西江捕权一事,我惟持之镇静。民情亦尚信服。故英舰游弋月余,而地方未一滋事……今日船已全行出江矣。兵轮测量惠州海面,系周玉山所允。商民颇有疑惧。当即照会英领,令其退出。一面出示晓谕,现亦安静矣。前日香港总督专诚来见。昨日其妻又谒见汝母。优礼待之,尽欢而去。以后交涉,或可稍易。据云,此为向所未有之事。可见我在粤声名甚不坏矣。(63)

 

十一月一日,他就外务部所询英兵轮测量之事复电:

 

兹据惠州府县电称:英轮已于二十五日出境,该处自出示后,民心遂安等语。谨电闻。葡界事,已嘱高参议到京面达。(64)

 

有关张人骏同高而谦商议澳门界务之细节,尚不清楚。但中央政府在澳门海界争端上的拖延颇令广东地方绅商和知识界不满。十二月十七日出版的第50期《振华五日大事记》,不仅直接用《湾仔交涉之延宕》为题对澳门海界争端展开后续报道,而且在报道后加上一大段评论的按语:

 

(按)外交之有关主权者,当以迅速为妙。此次湾仔之谁属,与澳门强占之情形,屡经士绅详禀,粤督调查新旧案卷,当亦详明,可迳与葡督交涉矣。葡人虽狡,而无国势以为后盾,必无虑交涉之棘手,何以必须外部详查条约,往复延宕?更有不可解者,湾仔绅商以侵权占界有伤利权,具禀农工商局,原当即详督宪,亟争主权为是,乃亦以仰地方官查覆之官样文章延宕。苟查明非碍商务,而湾仔即可不争耶?(65)……

 

以上按语中一再强调“主权”,也再次说明“主权”构成广东地方绅商与知识界最重要的“海权”认识。其重点当然是提醒清政府应迅速灵活运用外交手段解决争端。但更值得注意的是,论者不仅揭明外交背后的实质是“国势”,而且还注意到“海权”与“商务”、“利权”之关系。广东地方绅商与知识界以“利权”争“海权”并非只是托诸空言,而是付诸行事。在“香山澳门海权迭经各界力争,仍无切实结果”的情形下,十二月中旬,香山县士绅吴应扬、陈德驹等决议将湾仔辟为商埠,“以期振兴商务,固我海权”。十二月二十二日第51期《振华五日大事记》即全文刊登他们在香港集会劝募开辟湾仔商埠的公启与条议。(66)这种综合运用“国势”、外交与“商务”的理念维护“海权”也反映了晚清广东地方官员、绅商与知识界对“海权”更进一步的认识。

 

结语

 

晚清广东官员、绅商与知识界的“海权”认识正是以光绪三十三年中葡海界争端为契机形成的。自光绪三十三年中葡海界争端出现后,“海权”一语不仅逐渐见诸广东地方官员、绅商的公文禀文中,而且腾诸地方报章舆论中。他们对“海权”的认识也随着澳门海界争端的展开而不断深入,一方面在抓住国际法中领海权的题中之意的同时,重点围绕“主权”去理解“海权”;另一方面则发展出综合运用“国势”、外交与“商务”的理念维护“海权”。从某种程度上而言,这一认识同马汉注重国家海上军事实力与商业实力的海权论颇有相近之处。其认识的深度不仅是晚清中央政府没有达到的,甚至还可能超过姚锡光等人直接从马汉“海权论”出发倡言建设海军的“海权”言论。因此,它构成晚清中国多样的“海权”认识光谱中耀眼的一环,并在随后光绪三十四年至宣统元年的中葡澳门海界争端、东西沙岛维权中迸发出令人瞩目的光彩。

 

【作者简介】周鑫,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与孙中山研究所、广东海洋史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注释:

 

①Alfred Thayer Mahan, The Influence of Sea Power upon History, 1660-1783, Boston: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 1890. 中译本见[美]A. T. 马汉《海权对历史的影响》,安常容、成忠勤译,解放军出版社,1998。有关马汉“海权论”的评介,可参见冯承柏、李元良《马汉的海上实力论》,《历史研究》1978年第2期;邓碧波、孙爱平:《马汉海权论的形成及其影响》,《军事历史》2008年第6期。

 

②参见Rolf Hobson, Imperialism at Sea: Naval Strategic Thought, the Ideology of Sea Power, and the Tripitz Plan, 1875-1914, Boston: Brill Academic Publishers, Inc., 2002; 刘娟:《从陆权大国向海权大国的转变:试论美国海权战略的确立与强国地位的初步形成》,《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0年第63卷第1期;胡杰:《海洋战略与不列颠帝国的兴衰》,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第176~180页。

 

③参见王宏斌《晚清海防:思想与制度研究》,第242~247页;周益锋:《海权论的传入与晚清海权思想》,《唐都学刊》2005年第21卷第4期;《“海权论”东渐及其影响》,《史学月刊》2006年第4期。相关研究综述,可参见史春林《1990年以来中国近代海权问题研究述评》,《史学月刊》2009年第1期。

 

④参见刘利民《国际法的传播与晚清领海主权观念的嬗变》,《光明日报》2007年4月13日第9版;刘利民:《十九世纪中国领海观念的传输与接受》,《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2卷第2期;刘利民:《20世纪初领海主权理论的传播及清政府的认识》,《中州学刊》2011年第3期。

 

⑤郭渊:《晚清政府的海权意识及其对南海诸岛的维护》,《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0卷第1期;黄庆华:《中葡关系史》中册,第七章第六节,黄山书社,2005,第880~931页;徐素琴:《晚清中葡澳门水界争端探微》,第五章,岳麓书社,2013,第207~218页;周鑫:《宣统元年石印本〈广东舆地全图〉之〈广东全省经纬度图〉考:晚清南海地图研究之一》,《海洋史研究》第五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第216~286。

 

⑥徐素琴研究员已经注意到光绪三十三年中葡海界争端对清末中国“海权”形成的重要性,但尚未系统研究。参见徐素琴《晚清中葡澳门水界争端探微》第三章、第四章,第131~136、181~182页。

 

⑦黄福庆主编《澳门专档》(二)18“(光绪三十三年八月初七日)外部收护理两广总督胡湘林(原目误植为‘两广总督张人骏’)文·照录附件·粘抄澳督来文照译”,台湾“中研院”近代史所,1992,第21~22页。

 

⑧笔者注:《澳门专档》漏书“违”字,此据《外交报》光绪三十三年七月二十五日第一百八十六期转载照会文补。

 

⑨黄福庆主编《澳门专档》(二)18“(光绪三十三年八月初七日)外部收护理两广总督胡湘林文·照录附件·(光绪三十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西洋总领事来照会”,第20~21页。该电文部分整理件见张海鹏主编《中葡关系史料集》下册“外务部致两广总督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第1659页。

 

⑩1887年12月1日中葡《和好通商条约》第二款全文,见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1887年8月葡萄牙《和好通商条约》”,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2,第523页。

 

(11)秦国经主编《清代官员履历档案全编》第六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第516页下;《清实录》第五八册《德宗实录》卷五二一“光绪二十九年九月庚戌”条,中华书局,1987,第893页;卞孝萱、唐文权编《辛亥人物碑传集》卷十三《胡湘林墓志铭 陈三立》,团结出版社,1991,第688~689页。

 

(12)《清实录》第五九册《德宗实录》卷五七二“光绪三十三年四月丁丑”条、卷五七四“光绪三十三年五月戊申”条,第572~573、594页;周馥:《秋浦周尚书全集》卷十《年谱》“光绪三十三年”条,收入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一编第九辑,文海出版社,1966,第5762~5763页。

 

(13)《清实录》第五九册《德宗实录》卷五七六“光绪三十三年七月癸巳”条,第621页。

 

(14)黄福庆主编《澳门专档》(二)19“(光绪三十三年八月初九日)外务部发两广总督张人骏函”,第46页;该函整理件见张海鹏主编《中葡关系史料集》下册“外务部致两广总督函”,第1660页。此电函题头为“光绪三十三年八月初九日发两广总督函”,而前一份“(光绪三十三年八月初七日)外部收两广总督张人骏文”则题为“光绪三十三年八月初七日收护理两广总督文”,故由此推定张人骏到任时间当在八月初九日前后。

 

(15)黄福庆主编《澳门专档》(二)18“(光绪三十三年八月初七日)外部收护理两广总督胡湘林文·照录附件·粘抄告示”,第22~24页。

 

(16)黄福庆主编《澳门专档》(二)18“(光绪三十三年八月初七日)外部收护理两广总督胡湘林文·照录附件·(光绪三十三年六月初五日)复西洋总领事照会”,第24页。

 

(17)王彦威辑、王亮编,王敬立校《清季外交史料》第四册《清光绪朝外交史料》卷七十一“粤督张之洞奏葡国永租广东澳门请审慎立约折(光绪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条,书目文献出版社,1987,第1289页。有关中葡签订《和好通商条约》后中国政府对澳门界址的基本主张,可参见黄庆华《中葡关系史》中册第六章,第816~880页;徐素琴:《晚清中葡澳门水界争端探微》,第四章,第148~195页。

 

(18)钱保寿,浙江人,光绪三十三年署香山知县,见厉式金主修、汪文炳等纂《香山县志》卷八《职官》“知县”条,《广东历代方志集成》影印民国十七年刊本,第447页。

 

(19)黄福庆主编《澳门专档》(二)18“(光绪三十三年八月初七日)外部收护理两广总督胡湘林文·照录附件·(光绪三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到)香山县钱保寿禀”,第26~27页。

 

(20)黄福庆主编《澳门专档》(二)18“(光绪三十三年八月初七日)外部收护理两广总督胡湘林文·照录附件·(光绪三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到)西洋总领事来照会”,第27~28页。

 

(21)黄福庆主编《澳门专档》(二)18“(光绪三十三年八月初七日)外部收护理两广总督胡湘林文·照录附件·(光绪三十三年六月二十六日发)复西洋总领事照会”,第28~29页。

 

(22)黄福庆主编《澳门专档》(二)18“(光绪三十三年八月初七日)外部收护理两广总督胡湘林文·照录附件·(光绪三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到)香山县钱保寿禀”,第29~30页。

 

(23)葡兵驱迫湾仔渔船入澳事,复见厉式金主修、汪文炳等纂《香山县志》卷十六《纪事》,第511页。《澳门编年史》采录此条史料,但将时间误植为8月2日,见吴志良等主编《澳门编年史》第四卷《清后期(1845~1911)》“光绪三十三年”条,广东人民出版社,2009,第2146页。

 

(24)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澳门基金会、暨南大学古籍所合编《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六)《文献卷·清代部分续》第三编《奏议公牍类》“63·3粤省绅士请粤督与葡人力争海权禀”,人民出版社,1999,第534~535页。

 

(25)黄福庆主编《澳门专档》(二)18“(光绪三十三年八月初七日)外部收护理两广总督胡湘林文·照录附件·(光绪三十三年六月二十六日发)照会西洋总领事”,第30~31页。

 

(26)黄福庆主编《澳门专档》(二)18“(光绪三十三年八月初七日)外部收护理两广总督胡湘林文·照录附件·(光绪三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到)香山县钱保寿禀”,第32页。

 

(27)黄福庆主编《澳门专档》(二)18“(光绪三十三年八月初七日)外部收护理两广总督胡湘林文·照录附件·(光绪三十三年七月初二日到)前山同知蒋茂璧禀”,第33~34页。

 

(28)黄福庆主编《澳门专档》(二)18“(光绪三十三年八月初七日)外部收护理两广总督胡湘林文·照录附件·(光绪三十三年七月初七日到)西洋总领事来照会·(光绪三十三年六月十六日)蒋茂璧来信抄白”,第41~42页。

 

(29)黄福庆主编《澳门专档》(二)18“(光绪三十三年八月初七日)外部收护理两广总督胡湘林文·照录附件·(光绪三十三年七月初七日到)西洋总领事来照会”,第35页。有关列举的往来公文证据的考释,参见徐素琴《晚清中葡澳门水界争端探微》第三章,第133~135页。

 

(30)黄福庆主编《澳门专档》(二)18“(光绪三十三年八月初七日)外部收护理两广总督胡湘林文·照录附件·(光绪三十三年七月初七日到)西洋总领事来照会”,第38~40页。

 

(31)黄福庆主编《澳门专档》(二)18“(光绪三十三年八月初七日)外部收护理两广总督胡湘林文·照录附件·(光绪三十三年七月十五日发)复西洋领事官照会”,第42~45页。此照会原件影印件,见吴志良主编《葡萄牙外交部藏葡国驻广州总领事馆档案》(清代部分·中文部分)第10册“卷宗二八三 湾仔渔船及胡兆兰饷渡”,广东教育出版社,2009,第110~125页。

 

(32)黄福庆主编《澳门专档》(二)17“(光绪三十三年八月初二日收)外部收护理两广总督胡湘林(原目误植为‘两广总督张人骏’)电”,第18页。

 

(33)吴志良主编《葡萄牙外交部藏葡国驻广州总领事馆档案》(清代部分·中文部分)第10册“卷宗二八三 湾仔渔船及胡兆兰饷渡”,第127页。

 

(34)黄福庆主编《澳门专档》(二)17“(光绪三十三年八月初二日)外部收护理两广总督胡湘林(原目误植为‘两广总督张人骏’)电”,第18页;厉式金主修、汪文炳等纂《香山县志》卷六《海防》“勘界维持总会联呈张督员、高钦使意见书”条,第439页。

 

(35)同上。此电末尾署名“湘林东”,据电文代码及初二日收到之时间,故此电发出时间当是初一日。

 

(36)吴志良主编《葡萄牙外交部藏葡国驻广州总领事馆档案》(清代部分·中文部分)第10册“卷宗二八三 湾仔渔船及胡兆兰饷渡”,第126~130页。

 

(37)黄福庆主编《澳门专档》(二)18“(光绪三十三年八月初七日)外部收护理两广总督胡湘林电”,第19页。该电整理件,见张海鹏主编《中葡关系史料集》下册“外务部致两广总督函”,第1659页。

 

(38)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澳门基金会、暨南大学古籍所合编《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六)《文献卷·清代部分续》第三编《奏议公牍类》“63·4朱薛两委员禀”、“63·5前山同知蒋茂璧禀”、“63·6光绪三十三年香山恭、谷两都绅士因葡人侵越事上香山县禀词”,第534~538页;《振华五日大事记》第50期《本省大事》“湾仔交涉之延宕”条,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第43~44页。

 

(39)秦国经主编《清代官员履历档案全编》第五卷,第766页上。其光绪十一年、十二年、十五年履历单,分见同书第四卷,第281页下、第478页上;第五卷,第91页上;第二十七卷,第710页下、第712页上。张人骏在广西桂平梧盐法道任上兼授广西按察使衔,亦见《清德宗实录》,但时间系于光绪十八年十月,见《清实录》第五六册《德宗实录》卷三一七“光绪十八年十月辛巳”条。张人骏由广西桂平梧盐法道升任广东按察使,亦见《清实录》第五六册《德宗实录》卷三五三“光绪二十年十一月戊寅”条。

 

(40)《清实录》第五六册《德宗实录》卷三八一“光绪二十一年十二月戊辰”条。

 

(41)张人骏编《广东舆地全图》卷首“张人骏序”,第6页上。有关此图的内容及编纂过程,参见周鑫《宣统元年石印本〈广东舆地全图〉之〈广东全省经纬度图〉考:晚清南海地图研究之一》,《海洋史研究》第五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42)《清实录》第五六册《德宗实录》卷四二四“光绪二十四年七月丙寅”条。

 

(43)《清实录》第五六册《德宗实录》卷四七四“光绪二十六年十月壬寅”条、卷四八七“光绪二十七年九月己丑”条、卷五四六“光绪三十一年六月己未”条、卷五五四“光绪三十二年正月癸巳”条;《清史稿》卷二○○《疆臣年表四·各省总督 河督漕督附》、卷二○四《疆臣年表八·各省巡抚》,中华书局点校本,第7456~7458、7928~7933、7936~7940页。

 

(44)参见刘伟《晚清督抚政治:中央与地方关系研究》,第七章“晚清督抚交涉体系”,湖北教育出版社,2003,第310~355页。

 

(45)《清实录》第五六册《德宗实录》卷五三六“光绪三十年十月丙辰”条、卷五四四“光绪三十一年四月乙巳”条;王彦威辑、王亮编,王敬立校《清季外交史料》第四册《清光绪朝外交史料》卷二○一“河南开封道致美领马墩商办鸡公山案请见覆照会”条,第3112~3113页;张守中编《张人骏家书日记》,中国文史出版社,1993,第56、57、59、65、71、156页。

 

(46)《清实录》第五六册《德宗实录》卷五七六“光绪三十三年七月癸巳”条,第621页。

 

(47)张守中编《张人骏家书日记》,第106~107页。

 

(48)黄福庆主编《澳门专档》(二)19“(光绪三十三年八月初九日)外部发两广总督张人骏电”,第47页。

 

(49)黄福庆主编《澳门专档》(二)20“(光绪三十三年八月十一日)外部发葡公使阿梅达照会”,第47页。此照会整理件,见张海鹏主编《中葡关系史料集》,第1661页。

 

(50)黄福庆主编《澳门专档》(二)21“(光绪三十三年八月十六日)外部收葡公使阿梅达照会”。第48页。此照会整理件,见张海鹏主编《中葡关系史料集》,第1661页。

 

(51)黄福庆主编《澳门专档》(二)22“(光绪三十三年八月二十日)外部收两广总督张人骏电”,第49页。此电整理件,见张海鹏主编《中葡关系史料集》,第1662页。此电虽题为“八月二十日”,但电文末尾署为“骏。浩”,“浩”依照电文代码为十九日,故二十日当为外务部收到电文时间,而非张人骏发出电文时间。

 

(52)黄福庆主编《澳门专档》(二)23“(光绪三十三年八月二十日)外部发葡公使阿梅达照会”,第50页。此电整理件,见张海鹏主编《中葡关系史料集》,第1662页。

 

(53)黄福庆主编《澳门专档》(二)25“(光绪三十三年九月初八日)外部收两广总督张人骏电”,第51页。此电节文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澳门基金会、暨南大学古籍所合编《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四)《档案卷续》“1490两广总督张人骏为请派熟悉粤情谙练法文之员会勘澳门界务事致外务部电文”,第35页。

 

(54)黄福庆主编《澳门专档》(二)25“(光绪三十三年九月初八日)外部收两广总督张人骏电”,第51页。此电节文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澳门基金会、暨南大学古籍所合编《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四)《档案卷续》“1490两广总督张人骏为请派熟悉粤情谙练法文之员会勘澳门界务事致外务部电文”,第35页。

 

(55)黄福庆主编《澳门专档》(二)24“(光绪三十三年九月初八日)外部致两广总督张人骏电”,第53页。此电整理件,见张海鹏主编《中葡关系史料集》,第1662页;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澳门基金会、暨南大学古籍所合编《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四)《档案卷续》“1489外务部为派员勘办澳门界务事致两广总督张人骏电文”,第34页。此电末尾署名“人骏。阳”,依据“阳”字电文代码,当为初七日。黄庆华先生将此电文误解为清政府因中葡交涉葡商贩卖私盐而派员勘界,黄庆华:《中葡关系史》中册第六章,第895~896页。

 

(56)黄福庆主编《澳门专档》(二)26“(光绪三十三年九月初九日)外部收两广总督张人骏电”,第52页。此电整理件,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澳门基金会、暨南大学古籍所合编《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四)《档案卷续》“1491两广总督张人骏为澳门勘界派高参议筹商未告知葡领事致外务部电文”,第35页。

 

(57)吴志良主编《葡萄牙外交部藏葡国驻广州总领事馆档案》(清代部分,中文部分)第10册“卷宗二八三 关于香山查复湾仔地方”,第105~109页。

 

(58)《振华五日大事记》第22期《本省大事》“葡人以澳门至湾仔为占有之海权耶”条,光绪三十三年六月二十日,第42~43页。

 

(59)《振华五日大事记》第27期《本省大事》“谕饬渔船泊回湾仔华界”条,光绪三十三年七月十五日,第42~43页。

 

(60)《振华五日大事记》第32期《本省大事》“请勘澳门租界”条,光绪三十三年八月初十日,第35页。

 

(61)相关研究可参见李默《1907年两广人民反对英帝国主义攫取西江缉捕权的斗争》,《广东历史资料》第2辑,1959;覃寿伟:《从西江缉捕权的争夺看清末中外各社会力量的互动》,《江西社会科学》2006年第3期;何文平:《清末广东的盗匪问题与西江缉捕权风波》,《学术研究》2007年第4期。

 

(62)黄福庆主编《澳门专档》(二)27“(光绪三十三年十月十九日)外部收两广方言学堂电”~35“(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十三日)外部收广西铁路公所商会等电”,第52~56页。

 

(63)张守中编《张人骏家书日记》,第111页。

 

(64)黄福庆主编《澳门专档》(二)27“(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初二日)外部收两广总督张人骏电”,第56页。电文末尾署名“人骏。东”,故此电发出时间当为十一月初一日。

 

(65)《振华五日大事记》第50期《本省大事》“湾仔交涉之延宕”条,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第44页。

 

(66)《振华五日大事记》第51期《本省大事》“绅商整顿湾仔之可喜”条,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3~34页。摘要:Sea Power was the original and core concept in the book named The Influence of Sea Power upon History, 1660-1783 written by Alfred Thayer Mahan. The knowledge about Sea Power of China in late Qing dynasty had been seen as a direct result from the spread of Mahan's masterwork. But throughout history, it more came from the activity and practice of maritime affairs between China and other country. Dispute on maritime boundary of Macao in the 33th year of Guangxu's reign (1907)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this activity and practice. By reconstructing the dispute in detail, analyzing and discussing the context and the text of Sea Power in Chinese "海权", the paper tries to reveal the formation and the knowledge about Sea Power of China in late Qing dynasty.

 

关键词:Late Qing Dynasty/Dispute on Maritime Boundary/Macao/Sea Power

 

 

“海权”通常被认为是创立海权论的美国海军上校阿尔弗雷德·赛耶·马汉(Alfred Thayer Mahan)在其1890年出版的名著《海权对历史的影响,1660~1783年》(The Influence of Sea Power upon History, 1660-1783)中提出的核心概念。①这一概念及其理论对当时德、美、英、日等国海洋战略产生了巨大影响。②20世纪初传入中国后,其渐为晚清官员士绅所知。③与此同时,“领海”一词也被留学生介绍到国内,并与之前领海的中文表达“水界”及“海权”交互使用。④学者们已注意到在光绪三十四年至宣统元年澳门海界争端、东西沙岛维权中,以广东为代表的晚清官员、绅商与知识界在对“海权”的认识上有突出表现。⑤但大多没有留意到,正是在更早的光绪三十三年(1907)中葡澳门海界争端中,广东官员、绅商与知识界的“海权”认识得以形成。⑥他们的“海权”认识主要来自光绪三十三年中葡澳门海界争端的切身实践,而非受马汉“海权”概念及其理论的直接影响。本文即尝试通过梳理光绪三十三年中葡澳门海界争端中广东地方官员、绅商与知识界同“海权”直接相关的言论与做法,以期深化理解晚清中国的“海权观”。

 

 

光绪三十三年澳门海界争端主要围绕“胡兆兰饷渡”“湾仔渔船”两个事件展开。“胡兆兰饷渡”的直接起因是当年五月中旬在澳门至湾仔海面,澳门水兵“查获”澳门船政厅下挂号的胡兆兰商船悬挂中国官员发放的两张告示。五月十八日(6月28日),澳门船政厅便以“中国官要往来澳门及湾仔已在澳门该厅挂号之船只需向中国官领牌,方准行驶往来”的报告,将此事详报澳门总督高地乌(Perdro de Azevedo Coutinho)。澳门总督判定,“此事实系属更改向章,盖向来澳门船只往来该处者,均未有需领中国船牌之事。况且澳门内河海面久已全归本国管辖,今中国官如此办法,是显违西一千八百八十七年十二月初一日所立和约”。故此五月二十二日(7月2日),他照会葡萄牙驻广州总领事穆礼时(J. D. da Costa de Moraes),请求由其照会两广总督。照会中还附有澳门船政厅的报告、两张告示的译文。⑦二十九日,两广总督署收到葡萄牙驻广州总领事照会:

 

为照会事。案准澳门总督文开,并将澳门水师兵所查获经在澳门船政厅挂号商船胡兆兰船内悬挂之告示两张移送前来。本总领事特饬照抄备文,送请贵护部堂查核办理。本领事查:澳门至湾仔海面,久已实归本国管辖。数十年来,凡往来该两处船只,除在本澳船政厅领牌外,并无需他样牌照。所以现在各等商船之外来该两处者,皆无别牌,一向无异。按照万国海面公法,贵国官只可在贵国海面发给船牌与行驶贵国海面之船只。至本国与贵国所立合约第二款,载明“若非两国允肯,彼此守向章,不得有增减改变之事”等语。今贵国官如此办法,不独显违⑧和约,抑且侵损本国权限,是以本总领事不得不拒阻此事。恳请贵护部堂查照,迅即饬属将给之船牌撤销,并严谕该地方官以后勿得再行此等之事,庶几两国所立和约第二款所载“不得增减更改”一语不致违背。而贵护督部堂辑睦邦交之盛意,本领事亦良深感纫矣。为此照会,请烦查照施行。顺颂日祉,须至照会者。⑨

 

此照会大体遵循澳门总督的意见。其基本主张是澳门至湾仔海面久归澳门管辖,往来澳门至湾仔的船只向来也只在澳门船政厅领牌,因此中国官员发给胡兆兰商船船牌,既违背“万国海面公法”即国际法中的领海权,又违背光绪十三年十月十七日(1887年12月1日)签订中葡《和好通商条约》第二款“若非两国允肯,彼此守向章,不得有增减改变之事”的约定。⑩照会中所称的“贵护部堂”“贵护督部堂”是指当时出任护理两广总督的胡湘林。胡湘林(1857~1925),字揆甫,江西新建人,光绪三年进士,光绪二十九年九月三十日由广西布政使改任广东布政使。(11)三十三年四月十七日,两广总督周馥因潮州黄冈起义问责开缺,岑春煊被命重署两广总督。五月十九日,着胡湘林暂护两广总督。(12)但岑春煊一直以患病为由并未赴任。直至七月四日,清廷同意岑开缺请求,另以张人骏接任两广总督。(13)张人骏大约在八月九日到任。(14)故光绪三十三年五月十九日至八月九日间,一直由胡湘林暂任护理两广总督。

 

胡湘林接到照会后,即令地方官员查明详情。经过调查发现,胡兆兰系香山县农民,光绪三十二年七月经耆民邓其光等公举,承充新设的横水饷渡的渡夫,每日驾船往来湾仔上、中、下三沙的长埠头与澳门之间,接送船客货物。其承充饷渡先由七月二十七日香山县公示,后经十二月十四日两广总督周馥、十二月二十九日广东布政使胡湘林批复,至光绪三十三年正月十一日正式获得广州府知府颁发的照帖。(15)六月五日,胡湘林将调查结果照会葡领:

 

……系香山县华民请摆横水渡之案。香山县给示开摆,系照中国定例办理。惟该渡往来埠头是否均在澳门洋界之内,抑在华界,现已饬地方官查明禀复,以凭酌办。(16)

 

胡湘林的此份照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反驳了葡方提出的发放船牌之事,但遗留下较严重的外交疏漏。第一,涉及国界的外交问题,他在地方官没有查明禀复的情况下就发出照会,显然不够谨慎。第二,更重要的是,他对刚接触到的澳门海界问题认识显然不够充分,甚至没有准备。因为自光绪十三年中葡《和好通商条约》中首次写入“澳门及其属地”后,葡萄牙不断在“澳门属地”上大做文章并实质侵占澳门半岛及其周边岛屿水界。但清政府据《和好通商条约》始终坚持“大西洋国永居、管理”的澳门“系指关闸以南至三巴门一带”,“不得援引公法,兼管水界”(17)。因此,如果稍有澳门海界交涉知识的话,他应该不会在照会中写出类似“该渡往来埠头是否均在澳门洋界之内,抑在华界”之语。

 

六月八日,香山知县钱保寿(18)接到胡湘林转发的双方照会和“刻日详查禀复”的指令。二十一日,胡湘林收到布政使司转饬过来的钱保寿详查后的禀文:

 

奉此遵查:澳门地方本属租界,与湾仔三沙中隔一海。葡人本无管辖海面之权,自光绪年间葡人于海中自设水浮木号,由是中国船只须贴近拱北关湾仔一带方能来往,否则被其驱逐,是为葡人侵占海界之始。勘查湾仔一带濒临大海,轮船往来,极为利便。如果开辟商场,实足以振兴商业,是以久为葡人所觊觎。县属各绅士窥知其欲无厌,业已屡次呈请,与之清划界线,以免占夺。

 

兹西洋领事照会内称“澳门至湾仔海面久已实归本国管辖数十年”等语,视若固有,殊可骇诧。湾仔为华界内地,按照公法,地主有管辖水界之权。而长埠头系该处各铺户捐资建筑,现在湾仔开办巡警,各绅民拟将埠开投以充警费。是胡兆兰饷渡来往各处多有华界埠头,自应在中国地方官请领照示,以凭查验……且澳门来往各处华界饷渡,向均中国地方官照示,不止胡兆兰一艘为然。而胡兆兰系于上年九月内承充,业已事阅半年,岂容平空阻扰。领事来文以合约第二款载明“若非两国允肯,彼此守向章,不得有增减改变之事”,今葡国实不守向章,侵占海面,先图发制,实属有违和约。

 

理合禀恳宪台察核,迅赐严予驳复,饬行遵照向章办理,以符条约而敦睦谊。至该处界址久未划定,附近各岛屿已多被越占,现更以湾仔海面归彼国管辖数十年为言,其意已注于湾仔。(湾仔)系属内地,由此取径直达县城甚为便捷,若不及此时赶将界务清厘,则县城门户顿失,后患何可胜言。可否咨移外务部,查照与该国公使。(19)

 

此处大段赘引钱保寿之禀文,是因为其对澳门海界问题的分析极为透彻。第一,揭露葡人侵占湾仔海面的政治与经济意图。第二,同样运用光绪十三年中葡《和好通商条约》和“公法”(即国际法),“以子之矛攻子之盾”,有力论证“澳门地方本属租界……葡人本无管辖海面之权”,“湾仔为华界内地,按照公法,地主有管辖水界之权”。第三,进一步以“向均中国地方官照示”的惯例和“业已事阅半年”的时效反驳。第四,注意到根本的问题是“该处界址久未划定”,建议“赶将界务清厘”,“咨移外务部”。第五,用语上不再拘泥传统公文和公法中的“洋界”“华界”“水界”,频繁采用葡萄牙照会中“海面”一语,并创造出“管辖海面之权”的新表达。而这所有现象的背后都表明,正是在与澳葡当局的直接交涉过程中,像香山知县钱保寿这类地方官员能够迅速深入地习得“海权”知识,推进中国的“海权”认识。

 

就在收到钱保寿禀文后的第三日,胡湘林又接到葡领的照会。非常有意思的是,葡领在这份照会中反对胡湘林在六月五日照会中提出的“饬地方官查明”的建议:

 

本领事均经阅悉查。此事自不必先行饬查,然后定夺。盖所饬查之属官,定不能如贵部堂之明白。两国所立者,和约故也。夫两国之和约最为重要,遇事当由大宪按照办理为妥。查:澳门湾仔往来各船只历年所全由本国澳门船政厅给牌,无一次到中国地方官衙门领牌。显然违犯一千八百八十七年中西所立和约之第二款载明“不得有增减更改”一语。(20)

 

显而易见,葡领从上次胡湘林的照会中已感觉到其尚不熟悉澳门界务。因此,企图在熟稔事务的香山知县钱保寿详细禀明情况之前,通过一方面抬高其地位,“夫两国之和约最为重要,遇事当由大宪按照办理为妥”,一方面又搬出“澳门湾仔往来各船只历年所全由本国澳门船政厅给牌,无一次到中国地方官衙门领牌”的惯例和“一千八百八十七年中西所立和约之第二款”的约文,让不明底里的胡湘林答应葡方的要求。但钱保寿禀文已经给胡湘林补了重要的一课。二十六日,胡湘林便完全摘录其禀文中的相关文字复照葡领,告之“贵总领事官所请注销县照之处,碍难照办”(21)。值得注意的是,二十六日照会仍然使用传统的“水界”“洋界”的称呼,而没有采用禀文中的“海面”“海面之权”等新词。

 

 

六月二十一日,布政使司转达的钱保寿禀文并不只此一份。另一份正是其据香山县丞以湾仔巡警局绅潘志光、胡耀云、金殿元、李桂珊的禀词为基础写成的公牒,向上汇报“湾仔渔船”一事:

 

敬禀者:现将卑职县丞牒称:据湾仔巡警局绅潘志光、胡耀云、金殿元、李桂珊等禀称:窃湾仔向与澳门洋界接连……不料本月十三日澳门葡兵过湾仔,竟迫大小渔船尽行湾澳,并用火船强将渔船拖回澳界,声称限十五日为期,如到期不遵,即将湾仔渔船尽充公等语。商民惶恐,各渔船均已被迫尽行湾入澳界。职等见葡人如此举动,实属有违向章,于商务大有干碍。查:湾仔银坑一带,久为葡人所垂涎,若不清厘界线,恐为所侵踞。迫得联禀仁宪,伏即设法保护以安商业,地方无虞,K3Y801.JPG沙沾恩等情前来。据此,敝厅登即协同前山守府何驰往湾仔查勘,果见大小船只尽被葡兵驱迫湾入澳界……应如何办理之处,理合牒请察夺等由前来。查此事究系因何起衅,何以葡兵无端将渔船拖回澳界。惟称限十五日为期,究属何事。文内均未叙明。葡人现藉胡兆兰饷渡,正思侵越海权(笔者注:着重号为笔者所加,下同)。平空驱迫渔船,难保非激其滋事,以遂其所欲……现经通禀大宪……一面由卑职驰往查勘。除俟勘查明确、另文禀报外,理合驰禀究台察核。俯赐迅予照会该国领事,赶紧饬行葡兵,各守界址,不得擅自妄为,以期相安而符条约。(22)

 

六月十三日(7月22日)发生的葡兵驱迫湾仔渔船入澳是否与葡方要求胡兆兰饷渡执照一事直接相关,不得而知。(23)但钱保寿将其与调查胡兆兰案的禀文同时上呈,的确有坐实之意。因此,他的用意当是以此为契机,使得胡湘林更加注意澳门的界址问题,“俯赐迅予照会该国领事,赶紧饬行葡兵,各守界址,不得擅自妄为,以期相安而符条约”。“侵越海权”之语更是目前所见清政府官员较早将“海权”一词运用到澳门海界争端中。差不多同时,香山县南屏乡绅士陈乃魁等亦向布政使司上呈了另一份禀文,请其转达护理总督胡湘林:

 

南屏县绅士江苏试用道陈乃魁等禀:为主权不可失,疆界宜定明,以杜觊觎而免蚕食事。窃绅等世居南屏、北山两乡,与湾仔沙相距约八九里,与澳门相对峙,海面只二三里,向有渔渡各船停泊,历久无异。乃葡人忽于前六月十三、(十)四等日,用小火轮船将渔艇强拖入澳。查我国与葡人立约,不过将澳门永远借其居住,与割让之地大有不同。二十八年改立条约,声明“未划界以前,一切照现在情形办理,两国均不得稍有增减”,具有明文。湾仔沙向非属澳门,自有明证。至于海界,经前两广总督张之洞力驳有案,澳门只有租界,并无海界,缘海界四达不悖,防不胜防。逎后葡人于湾仔澳门海面之间,自设水浮水椿为界,今更废去,以图侵占一带海面……今又变计,先将海界占管,意图渐进,势必侵入内地。且两乡均属毗连海界……上顾国体,下为身家,迫得联名禀请台阶,伏企转详大宪,按照条约,执持公理,极力与争。并先饬湾仔沙巡警,将葡人告示揭存一张,以作证据,俾葡人知我能持公法,固守内权。(24)

 

此份禀词相当老练,纯熟地运用条约、公法、旧案、旧例等理据与“海界”“海面”之语全面阐述葡人侵占湾仔海界之违法背约。在此“海界”之争中,又将其上升至“主权不可失”“固守内权”,而非仅是先前的“地主管辖海面之权”,则多少可以让人理解到其时所谓“海权”并非仅是“领海权”,更有可能是“海界”与“主权”的组合,尤其强调的是“主权”。这一说法可以在胡湘林二十六日,即将“胡兆兰饷渡”一事复葡领照会的同日,听从钱保寿的建议就“湾仔渔船”一事回复葡领的照会中有所反映:

 

为照会事。现据香山县禀称:据湾仔巡警局绅潘志光、胡耀云、金殿元、李桂珊等禀称:湾仔与澳门洋界相连……商民惶恐……乞速设法保护,以安商业等由前来。查中葡条约所载澳门疆界一款声明“俟两国……均不得有增减改变之事”等语,湾仔地方系属中国辖境,澳门葡兵何得擅行越界,迫令渔船改泊澳门,并用火船强托前往,实属违背约章,大碍中国主权。(25)

 

二十八日,又收到钱保寿亲自“驰往前勘”的报告:

 

当经前山何守备闻信,乘坐克虏兵轮前往查勘,泊在湾仔埠头,葡兵旋又到船,声称该处海权全归葡国,不能停泊过久。不得已将该轮湾入银坑地方,以避其锋……惟湾仔为县城门户,即海面亦中国轮舶常经之处,现在葡人已视海权若固有,不许在湾仔埠头湾泊船只,实属意存占越。(26)

 

报告中两处“海权”皆源自葡兵口述,结合下文征引七月七日葡领照会中“系本西洋国领海权”,当即国际法意义上的“领海权”。七月二日,同钱保寿一道参与查勘的前山同知蒋茂璧的禀文亦送达。(27)而实际上,蒋茂璧是最早就“湾仔渔船”一事向葡方提出交涉的清朝官员,时间是六月十六日,对象则是澳门总督。(28)有意思的是,蒋茂璧所描述的葡兵对话,仅有“不能停泊过久”,而无“该处海权全归葡国”。这既说明蒋本身可能缺乏“海权”观念,也更加彰显钱保寿的“海权”认识在广东地方官员中超迈众人。

 

就在胡湘林的注意力已经转向“湾仔渔船”一事之际,七月七日他接连收到葡领照会。第一份长篇论述“胡兆兰饷渡”一事,从国际法和交涉公文角度逐条批驳六月二十六日所复之照会,特别点明澳门拥有澳门至湾仔海面的领海权,且有据为凭为历任两广总督承认:

 

澳门至湾仔之海面,系本西洋国领海权,历归本国管辖,情事真确,岂能强辩。除本国一向连年管辖到今无异外,另有贵省前总督与本国官往来公文为据。(29)

 

第二份则以澳门总督的复文回应“湾仔渔船”一事:

 

兹特将澳门总督复文抄送钧阅。计送闽(笔者注:似当作“葡”)澳督复文一件:……本总督均已阅悉查。我国与中国订立和约所载数百年本国管领内河之主权,照前执掌无异。今澳门船政厅饬令归本国管辖海面湾泊之船复改泊地方,中国官员不独照约无权干涉,即本国亦断不能任其干涉。本督查前六年中国拳乱时,澳官为防匪患乱入澳,乃由船政厅特饬各船移向平时湾泊处之西……光绪十三年两国立约之时,湾仔无船湾泊,真确无疑。而该约第二款载明“未定界以前一切事宜照依现时勿动,彼此均不得有增减改变之事”等语,是照约即不应有更变。澳官既有权令船只移向平时湾泊处之西湾泊,今即有权令船只泊回原处……各船户无不欢喜从命者,至于小轮拖回事诚有之,惟皆出于各船户所情愿请求拖带者。澳门内河系本国主权,无容多赘。(30)

 

葡人在此照会中仍以曲解的光绪十三年中葡《和好通商条约》第一款、第二款和前例为其张本,尚且不坠斯文。其拈出“领海权”“管领内河之主权”“本国主权”,更是直接挑战澳门租界的地位问题。不过,内中“各船户无不欢喜从命者,至于小轮拖回事诚有之,惟皆出于各船户所情愿请求拖带者”就多少有些无耻。七月十五日,胡湘林复照葡领,直切问题关键:

 

贵总领事七月初七日文……均已阅悉查。渔船、饷渡两事姑弗具论,只就湾仔地方,本系中国内地,应归中国管辖之情形,切实辩明,则渔船、饷渡自不烦言而解。兹特为贵总领事官详晰言之。查澳门本为香山县辖境,从前葡人租寓澳门,自三巴门、水坑尾围墙起迤南至水边止,只有陆界,并无所谓水界。其澳门租界以外之内海外洋,均系香山县水师营汛,为中国独管……按照“现时情形勿动,彼此不得有增减改变之事”,此外内海外洋均为中国原有之地,应归中国独管,自属毫无疑义。既系中国独管,则贵国安得有管辖澳门以外水面之权……胡照澜(笔者注:即胡兆兰)饷渡在中国海面……中国疆土自有主权,从前所订条约及往来案据均属明晰。(31)

 

此照会有两点相当突出。第一,依据光绪十三年中葡《和好通商条约》第一款、第二款,全面论述清政府一直坚持的澳门“只有陆界,并无所谓水界”的基本立场。第二,已不再严格遵循“水界”的说法,而是在地方官员士绅的禀词和葡萄牙照会的影响下不仅再次使用六月二十六日致葡领的照会中首次采用的“主权”,而且开始用到“海面”一词。至此,胡湘林感觉海界争端已告一段落,在当天便将全部往来照会咨呈外务部,“此两事迭与葡领往返驳辩,业经钞录全案,于七月望日咨呈”(32)。

 

七月二十八日,葡领继续照会胡湘林,称“渔船饷渡两事,澳官系按数十年来是有之权责而行”(33),而“管理湾仔一事一千八百八十七年两国立约并未解决。现中国政府会订界址,亦可奏请本国君主派员商订。惟未有此举以前,彼此均无权解决”(34)。八月一日,胡湘林致电外务部,“总之,界务不清,则图占愈肆。现在文牍辩驳,徒费口舌,毫无实际。应否奏派大员会订界址,以杜狡谋”(35)。次日给葡领的复照,胡湘林亦在坚持中国独管海界的前提下表达相同的意见,“来文所称各节徒从一面之词,断断驳辩,殊于公事无益。此次渔船饷渡,确为中国内政,澳官无权干涉”(36)。

 

八月六日,在与新任两广总督张人骏交接之际,胡湘林致电外务部:

 

光绪三十三年接广州口西洋总领事照会……续据香山县禀……查湾仔系县城门户,即海面亦中国轮船常经之处。现在葡人已视海权为固有,不许埠头湾泊船只,实属意存占用等情……兹于光绪三十三年七月初七日接西洋总领事两次来文,一言香山县民胡兆兰开摆饷渡事,一言湾仔地方湾泊渔船事,均属强词夺理,侵碍我国主权。本护督窃查,葡人税居澳门二百余年,界址迄未划定……

 

此次饷渡渔船两事,先后照会葡领,竟敢公然驳复。称引旧案,亦无证据。揆其窥伺之心,直欲以强硬手段遂其侵蚀,用意至为叵测。澳门本系租自中国,湾仔与澳门对峙,为中国专管地方,渔船向泊华界,葡官乃强拖威吓,逼逐移泊。何守备乘兵轮停泊中国海面,为中国权力所及之地,乃勒令迁避。胡兆兰饷渡,在华界开摆,经过澳门,请领华官照示,并无不合,乃竟照请撤销。种种无礼举动,实为蔑视中国主权。现在虽坚持驳拒,惟澳门界址一日不定,则葡人图占之谋一日不息。附近海面及大小各岛,尺寸皆我疆土,未便日久漠视,致贻无穷之患。(37)

 

胡湘林这篇电文全面回顾了他所经历并处理的此次澳门海界争端。他已经很清楚中方和葡方各自的优势,中方在援引约文和旧案上可能会理据充足,但葡人却一直以强硬手段实际侵占。事实也是如此。就在胡湘林同葡方相互照会、唇枪舌剑之际,葡方变本加厉,采取公然张贴告示、追缴中国船牌、转领葡照、继续拖船入澳、越界设置水炮、强占湾仔医院等手段以求实际占有。而在广东地方官员与香山绅商向两广总督、农工商局递交的抗议葡方继续侵占的禀词中,亦多采用“侵权”“侵我主权”“海界占管”“海界”“海面是其主权”“海权”等语。(38)此亦说明地方官员绅商的“海权”认识在逐步加深。因此,在胡湘林看来,问题的关键是要划定界址,“惟澳门界址一日不定,则葡人图占之谋一日不息”。此份电文中“海面”“主权”已能自如运用,“海权”一词虽有出现,但只是直接摘自钱保寿六月二十六日的禀文,其较自然地运用是在张人骏接任两广总督之后。

 

 

张人骏是光绪三十四年至宣统元年澳门海界争端、东西沙岛维权的关键人物。因此,有必要对其此前的经历稍作追踪,以明光绪三十三年澳门海界争端对其“海权”认识之助益。张人骏(1846~1927),字千里,号安圃,晚号湛存居士,直隶丰润(今河北省丰润县)人。其五十岁以前的仕宦经历,据光绪二十一年(1895)履历单所载:

 

张人骏现年五十岁,系直隶丰润县人。由监生中式,同治三年甲子科顺天乡试举人,七年戊辰科进士,改翰林院庶吉士。十年,散馆授职编修。十二年九月,丁父忧。光绪元年十二月,服阙,赴京供职。二年,充国史馆协修。三年,奉旨记名,以御史用。八年壬午科,充四川乡试副考官。九年二月,补湖广道监察御史。三月,告假开缺。六月销假,补江南道监察御史。十二月,转掌广西道监察御史。十一年七月,俸满。以繁缺知府用。十一月,补授户部给事中。十二月(笔者注:十一年履历单原有“遵海防例”四字),捐免历俸截取。十二年二月(笔者注:十二年履历单原有“都察院保送”五字),奉旨记名,以繁缺道员用。三月,充会试同考官。九月(笔者注:十五年履历单原有“十六日”三字),丁母忧开缺。十四年十二月(笔者注:十五年履历单原有“十六日”三字),服阙。十五年七月,补兵科给事中。八月,经吏部签掣广西桂平梧盐法道。九月初二日,带领引见,奉旨补授广西桂平梧盐法道。十六年五月,到任。十七年九月,署理广西臬司。十八年二月,兼署藩司。四月,交卸藩篆。五月,经两广总督李瀚章保荐,奉旨交军机处存记。八月,回盐法道本任。九月,在顺直赈捐案内报捐花翎。十二月,经广西巡抚张联桂因前剿办上林等县斋匪案内保奏,奉旨赏加按察使衔。十九年正月,署理广西臬司。六月,回盐法道本任。二十年,署理广西臬司。十一月初六日,奉旨补授广东按察使。接到部文,当即具折谢恩请觐,奉旨著来见。交卸广西臬篆,起程北上,现在到京。(39)

 

从其履历单可见,张人骏科举正途入仕,京官外放广西,能力卓著,颇为当时两广总督李瀚章、广西巡抚张联桂赏识,故能以桂平梧盐法道署理广西布政使、广西按察使,由广西按察使补授广东按察使。光绪二十一年十二月,张人骏又自广东按察使改任广东布政使。(40)他上任后,“念形势之不可不共悉也”,于光绪二十三年石印出版《广东舆地全图》。在该书的卷首序言中,张人骏对所念“不可不共悉”的广东形势有一番阐述:

 

粤东边海,为南洋首冲。西邻法越,近接港澳。蹈瑕抵隙,在在堪虞,慎固之,几间不容发。互市处所,城西而外,若潮州之汕头、廉州之北海、琼州之海口,沿边散布,敞我门庭。(41)

 

他对广东形势的判断立足“粤东边海,为南洋首冲”,注意的正是广东内外远近门户大开、列强环伺的严峻海防形势。这算得上是张人骏对广义的“海权”的最初认识。光绪二十四年七月,张人骏调任山东布政使。(42)后历任漕运总督、山东巡抚、河南巡抚、广东巡抚、山西巡抚、河南巡抚。(43)晚清地方督抚拥有相当的对外交涉权力,包括监管海关与口岸通商、办理教案及订约换约、勘界、筹议设领事等,甲午战后更形成“督抚外交”的局面。(44)张人骏任广东、河南巡抚时,整顿海关、开办矿务颇有声闻,由此积累了一定的外交经验。(45)光绪三十三年(1907)七月四日,他接任两广总督。(46)此前两任两广总督岑春煊和周馥在对外交涉上留下诸多问题。张人骏在给儿子张允言的书信中直言:

 

西林(笔者注:即岑春煊)在粤,终年托病,不常见人。而一切见客及接待洋人,皆委之于员(笔者注:即洋务处洋务委员温宗尧)……西林之乱,尚胜于周(笔者注:即周馥)之糊涂。前日接见美领事,渠告人云,现在办事难,不如周时之容易,即此可见一斑……承二人之后,凡事颇难着手。(47)

 

八月九日前后,张人骏到任两广总督。上任伊始,他便接到外务部要求查勘澳门海界的电函。电函主要以八月二日、八月七日收到的胡湘林电文为基础,向张人骏略述“胡兆兰饷渡”“湾仔渔船”两案大概与意见:

 

兹准胡护督电称前因,究竟十三年订约之际,该处是何情形,即希执事详加体察,遴派粤省熟习洋务司道大员,前往查看。如果拟勘之界,确有把握,即行达知本部照会葡使,转达葡政府派员会勘。(48)

 

外务部在给张人骏的电文中已言明,“兹准胡护督电称前因”。八月十一日,在尚未得到其回复前,外务部便依照胡湘林的电文意见正式照会葡萄牙公使阿梅达。(49)十六日,收到葡国公使请撤饷渡的照会。照会仍以光绪十三年中葡《和好通商条约》第二款为据,“据此查约章所载,既不得率行增减改变,是以仍照向章办理为要。相应照覆贵部查照,转饬两广总督饬属照约勿违。捋告示撤销后,其余一切再行商酌办理可也”(50)。

 

八月十九日,张人骏致电外务部,主要就葡兵逼逐湾仔渔船改泊澳门一事发表看法:

 

乃葡领不认违约,竟谓湾孜(笔者注:即湾仔)海面之权全属澳门,其强词夺理,有意侵占,已可概见。查公法领海之权,各有限制,断无全归一国之理。此次葡人越界强拖渔船,并谓海权全属葡国,实属蔑视邦交,无理取闹。若澳门界址不早划定,则葡人侵越之事,更恐日多,将来交涉尤为棘手。拟请大部迅商葡使,彼此各派妥员来粤勘明澳门界址,早为划定,以杜侵占。(51)

 

征引的电文前半部分,张人骏连用“海面之权”“领海之权”“海权”三词,表明他已经对“海权”这一词语有所熟悉。这可能是他阅读与“胡兆兰饷渡”“湾仔渔船”两事有关的中葡文牍和查览“公法”的结果,却非源自对澳门海界争端的实践认知。因为无论是清政府的基本主张还是先前处理此事的胡湘林等广东地方官员的基本共识,都认为澳门无海界、海界为中国专有,张人骏“查公法领海之权,各有限制,断无全归一国之理”的说法显然并不符合此一共识,极有可能贻人口实。后半部分则主要提请外务部尽快同葡使商议,共同派员勘界画界。这一建议并无不当。可是如果联系此前外务部电文的要求,他显然没有依照要求“遴派粤省熟习洋务司道大员,前往查看”,遑论“如果拟勘之界,确有把握”。由此可见,刚接手澳门海界事务的张人骏尽管好学不倦,很开放地接受并使用“海面之权”“领海之权”“海权”的新词语,但因尚未躬行体察实际的澳门海界问题,对其认识终究还是“纸上得来终觉浅”。

 

外务部对这一电文似乎并不满意。在收到电文的二十日当日,即照会葡使。照会主要回应十六日葡使的照会,而对张人骏电文中着重讨论的葡兵逼逐湾仔渔船改泊澳门一事,则直接言明:“至湾仔渔船革令移泊一事,来照未经议复,仍希一并电知澳督,悉数放回。”(52)此后,中葡双方基本没有再就“胡兆兰饷渡”“湾仔渔船”两案相互照会,光绪三十三年澳门海界争端至此告一段落。但此事对张人骏的海权认识仍继续发生影响。二十三日,外务部复电张人骏,依旧建议“应先由粤派员前往查看,如果拟勘之界确有把握,再行照会葡使,派员会勘”(53)。这次他听从外务部的建议,派员先行查勘。九月七日张人骏致电外务部:

 

查《中葡条约》虽有“未定界以前,俱照现时情形,彼此不得增减改变之事”等语,惟葡人屡违此约,迭思侵越,不一而足。界址一日不定,则葡人狡占日多。该处沿海岛屿均系香山县属境,驻兵有限,势难处处设防。葡人既于附近地方私设铁塔等物,即指为葡界之据。历年争辩有案可稽,窃谓现时划界,若能照原日界址勘定,固属甚善,即使葡人已占之处未能收回而界址已定,亦可永杜将来侵占之事。否则毫无限制,必致侵越日多,为患无已。现已由粤遴员前往,先行秘查。可否仍恳钧部迅派熟悉粤情,谙练法文之员来粤。早定澳门界址,以杜后患。(54)

 

张人骏此电显现出其对澳门海界问题的认识已成熟一些,既遵循澳门无海界的基本立场,“该处沿海岛屿均系香山县属境”;但也知道必须立足实际,放弃部分权益,才能早日完成勘界,“即使葡人已占之处未能收回而界址已定”。其想法亦与外务部一致。次日,外务部即刻电告张人骏:

 

至该处界务,历年轇轕甚多,必应将现在情形详加体察,将来开议时方能确有把握。本部八月初九日函商遴派司道大员前往查看,正是此意。是以派员会勘一节,迄未向葡使提及。尊处拟调高参议到粤勘办,该员现因勘路前往汉口,即饬由汉赴粤,面与执事筹商一切,再行酌定办法。此时暂勿与葡领说明。(55)

 

外务部此电可谓言之谆谆,不仅给张人骏指明处理澳门界务的整体方向,“将现在情形详加体察,将来开议时方能确有把握”,而且道明具体的实施方案,“函商遴派司道大员前往查看”,“拟调高参议到粤勘办”,“面与执事筹商一切,再行酌定办法”;甚至还提醒他注意成事之密,“迄未向葡使提及”,“此时暂勿与葡领说明”。该电的确给予张极大的鼓舞,在收到电文的次日即初九日,他即刻回电,“承派高参议来粤筹商,盖筹至佩。此事原未(笔者注:《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误作‘来’)告知葡领,俟高到后,酌定办法,再陈钧核”(56)。高参议即时任外务部右参议的高而谦。但他当时一直在武汉勘路,无法脱身。外务部与广东地方合勘澳门界之事也被迫搁置。

 

就在胡湘林、张人骏一边同外务部商议、一边同葡领交涉之际,广东知识界主持的地方报章亦跟踪报道。这些报纸的报道甚至一度引起胡湘林与葡领之间的相互照会。(57)而在诸多报纸中,尤以当年三月创刊的《振华五日大事记》关注最为持久。六月二十日出版的第22期《振华五日大事记》的《本省大事》头条便直接以《葡人以澳门至湾仔为占有之海权耶》为题,刊布五月二十九日广东布政使衙门接到两广总督署转发的葡领照会,报道“胡兆兰饷渡”一事。(58)在葡领的照会原文及转载的新闻内容中皆未出现“海权”一语,“葡人以澳门至湾仔为占有之海权耶”标题中的“海权”显然出自编辑之手。而紧接此报道的是一则“廉州绅商请争路权”的新闻。因此,此处的“海权”极可能是编辑化用当时国人较熟知的“路权”一词而来,注重的亦当是其中的主权之义,而非领海权。七月十五日的第27期《振华五日大事记》又据两广总督批复前山同知蒋茂璧七月二日禀文的批文,接续“葡人攙越湾仔海权事,叠志前报”,报道“湾仔渔船”一事。(59)八月十日第32期《振华五日大事记》则报道称:“两广胡护督初四日有折到京,奏请专派大员会同葡国大员,往勘澳门租界。”(60)此后数月内《振华五日大事记》未有相关报道。

 

十月中旬,西江缉捕权和英兵轮测量事起,引起两广地方士绅民众与知识界的强烈反应。(61)中葡澳门海界争端也为两广地方绅商与知识界再次关注。他们纷纷以学会、学堂、商会等新式团体名义致电外务部,电文皆有“英葡侵地占权”“英葡占地攘权”“英测归善、葡侵香山,华域领海,均存主权”等语,要求外务部坚拒。(62)“海权”观念由此更进一步推展。张人骏在西江缉捕权与英兵轮测量事上处置得当,更为他获得不少声望和处理外交事务的经验与信心。在写给儿子张允言的家信中,张人骏颇为自得地写道:

 

西江捕权一事,我惟持之镇静。民情亦尚信服。故英舰游弋月余,而地方未一滋事……今日船已全行出江矣。兵轮测量惠州海面,系周玉山所允。商民颇有疑惧。当即照会英领,令其退出。一面出示晓谕,现亦安静矣。前日香港总督专诚来见。昨日其妻又谒见汝母。优礼待之,尽欢而去。以后交涉,或可稍易。据云,此为向所未有之事。可见我在粤声名甚不坏矣。(63)

 

十一月一日,他就外务部所询英兵轮测量之事复电:

 

兹据惠州府县电称:英轮已于二十五日出境,该处自出示后,民心遂安等语。谨电闻。葡界事,已嘱高参议到京面达。(64)

 

有关张人骏同高而谦商议澳门界务之细节,尚不清楚。但中央政府在澳门海界争端上的拖延颇令广东地方绅商和知识界不满。十二月十七日出版的第50期《振华五日大事记》,不仅直接用《湾仔交涉之延宕》为题对澳门海界争端展开后续报道,而且在报道后加上一大段评论的按语:

 

(按)外交之有关主权者,当以迅速为妙。此次湾仔之谁属,与澳门强占之情形,屡经士绅详禀,粤督调查新旧案卷,当亦详明,可迳与葡督交涉矣。葡人虽狡,而无国势以为后盾,必无虑交涉之棘手,何以必须外部详查条约,往复延宕?更有不可解者,湾仔绅商以侵权占界有伤利权,具禀农工商局,原当即详督宪,亟争主权为是,乃亦以仰地方官查覆之官样文章延宕。苟查明非碍商务,而湾仔即可不争耶?(65)……

 

以上按语中一再强调“主权”,也再次说明“主权”构成广东地方绅商与知识界最重要的“海权”认识。其重点当然是提醒清政府应迅速灵活运用外交手段解决争端。但更值得注意的是,论者不仅揭明外交背后的实质是“国势”,而且还注意到“海权”与“商务”、“利权”之关系。广东地方绅商与知识界以“利权”争“海权”并非只是托诸空言,而是付诸行事。在“香山澳门海权迭经各界力争,仍无切实结果”的情形下,十二月中旬,香山县士绅吴应扬、陈德驹等决议将湾仔辟为商埠,“以期振兴商务,固我海权”。十二月二十二日第51期《振华五日大事记》即全文刊登他们在香港集会劝募开辟湾仔商埠的公启与条议。(66)这种综合运用“国势”、外交与“商务”的理念维护“海权”也反映了晚清广东地方官员、绅商与知识界对“海权”更进一步的认识。

 

结语

 

晚清广东官员、绅商与知识界的“海权”认识正是以光绪三十三年中葡海界争端为契机形成的。自光绪三十三年中葡海界争端出现后,“海权”一语不仅逐渐见诸广东地方官员、绅商的公文禀文中,而且腾诸地方报章舆论中。他们对“海权”的认识也随着澳门海界争端的展开而不断深入,一方面在抓住国际法中领海权的题中之意的同时,重点围绕“主权”去理解“海权”;另一方面则发展出综合运用“国势”、外交与“商务”的理念维护“海权”。从某种程度上而言,这一认识同马汉注重国家海上军事实力与商业实力的海权论颇有相近之处。其认识的深度不仅是晚清中央政府没有达到的,甚至还可能超过姚锡光等人直接从马汉“海权论”出发倡言建设海军的“海权”言论。因此,它构成晚清中国多样的“海权”认识光谱中耀眼的一环,并在随后光绪三十四年至宣统元年的中葡澳门海界争端、东西沙岛维权中迸发出令人瞩目的光彩。

 

【作者简介】周鑫,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与孙中山研究所、广东海洋史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注释:

 

①Alfred Thayer Mahan, The Influence of Sea Power upon History, 1660-1783, Boston: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 1890. 中译本见[美]A. T. 马汉《海权对历史的影响》,安常容、成忠勤译,解放军出版社,1998。有关马汉“海权论”的评介,可参见冯承柏、李元良《马汉的海上实力论》,《历史研究》1978年第2期;邓碧波、孙爱平:《马汉海权论的形成及其影响》,《军事历史》2008年第6期。

 

②参见Rolf Hobson, Imperialism at Sea: Naval Strategic Thought, the Ideology of Sea Power, and the Tripitz Plan, 1875-1914, Boston: Brill Academic Publishers, Inc., 2002; 刘娟:《从陆权大国向海权大国的转变:试论美国海权战略的确立与强国地位的初步形成》,《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0年第63卷第1期;胡杰:《海洋战略与不列颠帝国的兴衰》,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第176~180页。

 

③参见王宏斌《晚清海防:思想与制度研究》,第242~247页;周益锋:《海权论的传入与晚清海权思想》,《唐都学刊》2005年第21卷第4期;《“海权论”东渐及其影响》,《史学月刊》2006年第4期。相关研究综述,可参见史春林《1990年以来中国近代海权问题研究述评》,《史学月刊》2009年第1期。

 

④参见刘利民《国际法的传播与晚清领海主权观念的嬗变》,《光明日报》2007年4月13日第9版;刘利民:《十九世纪中国领海观念的传输与接受》,《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2卷第2期;刘利民:《20世纪初领海主权理论的传播及清政府的认识》,《中州学刊》2011年第3期。

 

⑤郭渊:《晚清政府的海权意识及其对南海诸岛的维护》,《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0卷第1期;黄庆华:《中葡关系史》中册,第七章第六节,黄山书社,2005,第880~931页;徐素琴:《晚清中葡澳门水界争端探微》,第五章,岳麓书社,2013,第207~218页;周鑫:《宣统元年石印本〈广东舆地全图〉之〈广东全省经纬度图〉考:晚清南海地图研究之一》,《海洋史研究》第五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第216~286。

 

⑥徐素琴研究员已经注意到光绪三十三年中葡海界争端对清末中国“海权”形成的重要性,但尚未系统研究。参见徐素琴《晚清中葡澳门水界争端探微》第三章、第四章,第131~136、181~182页。

 

⑦黄福庆主编《澳门专档》(二)18“(光绪三十三年八月初七日)外部收护理两广总督胡湘林(原目误植为‘两广总督张人骏’)文·照录附件·粘抄澳督来文照译”,台湾“中研院”近代史所,1992,第21~22页。

 

⑧笔者注:《澳门专档》漏书“违”字,此据《外交报》光绪三十三年七月二十五日第一百八十六期转载照会文补。

 

⑨黄福庆主编《澳门专档》(二)18“(光绪三十三年八月初七日)外部收护理两广总督胡湘林文·照录附件·(光绪三十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西洋总领事来照会”,第20~21页。该电文部分整理件见张海鹏主编《中葡关系史料集》下册“外务部致两广总督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第1659页。

 

⑩1887年12月1日中葡《和好通商条约》第二款全文,见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1887年8月葡萄牙《和好通商条约》”,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2,第523页。

 

(11)秦国经主编《清代官员履历档案全编》第六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第516页下;《清实录》第五八册《德宗实录》卷五二一“光绪二十九年九月庚戌”条,中华书局,1987,第893页;卞孝萱、唐文权编《辛亥人物碑传集》卷十三《胡湘林墓志铭 陈三立》,团结出版社,1991,第688~689页。

 

(12)《清实录》第五九册《德宗实录》卷五七二“光绪三十三年四月丁丑”条、卷五七四“光绪三十三年五月戊申”条,第572~573、594页;周馥:《秋浦周尚书全集》卷十《年谱》“光绪三十三年”条,收入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一编第九辑,文海出版社,1966,第5762~5763页。

 

(13)《清实录》第五九册《德宗实录》卷五七六“光绪三十三年七月癸巳”条,第621页。

 

(14)黄福庆主编《澳门专档》(二)19“(光绪三十三年八月初九日)外务部发两广总督张人骏函”,第46页;该函整理件见张海鹏主编《中葡关系史料集》下册“外务部致两广总督函”,第1660页。此电函题头为“光绪三十三年八月初九日发两广总督函”,而前一份“(光绪三十三年八月初七日)外部收两广总督张人骏文”则题为“光绪三十三年八月初七日收护理两广总督文”,故由此推定张人骏到任时间当在八月初九日前后。

 

(15)黄福庆主编《澳门专档》(二)18“(光绪三十三年八月初七日)外部收护理两广总督胡湘林文·照录附件·粘抄告示”,第22~24页。

 

(16)黄福庆主编《澳门专档》(二)18“(光绪三十三年八月初七日)外部收护理两广总督胡湘林文·照录附件·(光绪三十三年六月初五日)复西洋总领事照会”,第24页。

 

(17)王彦威辑、王亮编,王敬立校《清季外交史料》第四册《清光绪朝外交史料》卷七十一“粤督张之洞奏葡国永租广东澳门请审慎立约折(光绪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条,书目文献出版社,1987,第1289页。有关中葡签订《和好通商条约》后中国政府对澳门界址的基本主张,可参见黄庆华《中葡关系史》中册第六章,第816~880页;徐素琴:《晚清中葡澳门水界争端探微》,第四章,第148~195页。

 

(18)钱保寿,浙江人,光绪三十三年署香山知县,见厉式金主修、汪文炳等纂《香山县志》卷八《职官》“知县”条,《广东历代方志集成》影印民国十七年刊本,第447页。

 

(19)黄福庆主编《澳门专档》(二)18“(光绪三十三年八月初七日)外部收护理两广总督胡湘林文·照录附件·(光绪三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到)香山县钱保寿禀”,第26~27页。

 

(20)黄福庆主编《澳门专档》(二)18“(光绪三十三年八月初七日)外部收护理两广总督胡湘林文·照录附件·(光绪三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到)西洋总领事来照会”,第27~28页。

 

(21)黄福庆主编《澳门专档》(二)18“(光绪三十三年八月初七日)外部收护理两广总督胡湘林文·照录附件·(光绪三十三年六月二十六日发)复西洋总领事照会”,第28~29页。

 

(22)黄福庆主编《澳门专档》(二)18“(光绪三十三年八月初七日)外部收护理两广总督胡湘林文·照录附件·(光绪三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到)香山县钱保寿禀”,第29~30页。

 

(23)葡兵驱迫湾仔渔船入澳事,复见厉式金主修、汪文炳等纂《香山县志》卷十六《纪事》,第511页。《澳门编年史》采录此条史料,但将时间误植为8月2日,见吴志良等主编《澳门编年史》第四卷《清后期(1845~1911)》“光绪三十三年”条,广东人民出版社,2009,第2146页。

 

(24)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澳门基金会、暨南大学古籍所合编《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六)《文献卷·清代部分续》第三编《奏议公牍类》“63·3粤省绅士请粤督与葡人力争海权禀”,人民出版社,1999,第534~535页。

 

(25)黄福庆主编《澳门专档》(二)18“(光绪三十三年八月初七日)外部收护理两广总督胡湘林文·照录附件·(光绪三十三年六月二十六日发)照会西洋总领事”,第30~31页。

 

(26)黄福庆主编《澳门专档》(二)18“(光绪三十三年八月初七日)外部收护理两广总督胡湘林文·照录附件·(光绪三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到)香山县钱保寿禀”,第32页。

 

(27)黄福庆主编《澳门专档》(二)18“(光绪三十三年八月初七日)外部收护理两广总督胡湘林文·照录附件·(光绪三十三年七月初二日到)前山同知蒋茂璧禀”,第33~34页。

 

(28)黄福庆主编《澳门专档》(二)18“(光绪三十三年八月初七日)外部收护理两广总督胡湘林文·照录附件·(光绪三十三年七月初七日到)西洋总领事来照会·(光绪三十三年六月十六日)蒋茂璧来信抄白”,第41~42页。

 

(29)黄福庆主编《澳门专档》(二)18“(光绪三十三年八月初七日)外部收护理两广总督胡湘林文·照录附件·(光绪三十三年七月初七日到)西洋总领事来照会”,第35页。有关列举的往来公文证据的考释,参见徐素琴《晚清中葡澳门水界争端探微》第三章,第133~135页。

 

(30)黄福庆主编《澳门专档》(二)18“(光绪三十三年八月初七日)外部收护理两广总督胡湘林文·照录附件·(光绪三十三年七月初七日到)西洋总领事来照会”,第38~40页。

 

(31)黄福庆主编《澳门专档》(二)18“(光绪三十三年八月初七日)外部收护理两广总督胡湘林文·照录附件·(光绪三十三年七月十五日发)复西洋领事官照会”,第42~45页。此照会原件影印件,见吴志良主编《葡萄牙外交部藏葡国驻广州总领事馆档案》(清代部分·中文部分)第10册“卷宗二八三 湾仔渔船及胡兆兰饷渡”,广东教育出版社,2009,第110~125页。

 

(32)黄福庆主编《澳门专档》(二)17“(光绪三十三年八月初二日收)外部收护理两广总督胡湘林(原目误植为‘两广总督张人骏’)电”,第18页。

 

(33)吴志良主编《葡萄牙外交部藏葡国驻广州总领事馆档案》(清代部分·中文部分)第10册“卷宗二八三 湾仔渔船及胡兆兰饷渡”,第127页。

 

(34)黄福庆主编《澳门专档》(二)17“(光绪三十三年八月初二日)外部收护理两广总督胡湘林(原目误植为‘两广总督张人骏’)电”,第18页;厉式金主修、汪文炳等纂《香山县志》卷六《海防》“勘界维持总会联呈张督员、高钦使意见书”条,第439页。

 

(35)同上。此电末尾署名“湘林东”,据电文代码及初二日收到之时间,故此电发出时间当是初一日。

 

(36)吴志良主编《葡萄牙外交部藏葡国驻广州总领事馆档案》(清代部分·中文部分)第10册“卷宗二八三 湾仔渔船及胡兆兰饷渡”,第126~130页。

 

(37)黄福庆主编《澳门专档》(二)18“(光绪三十三年八月初七日)外部收护理两广总督胡湘林电”,第19页。该电整理件,见张海鹏主编《中葡关系史料集》下册“外务部致两广总督函”,第1659页。

 

(38)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澳门基金会、暨南大学古籍所合编《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六)《文献卷·清代部分续》第三编《奏议公牍类》“63·4朱薛两委员禀”、“63·5前山同知蒋茂璧禀”、“63·6光绪三十三年香山恭、谷两都绅士因葡人侵越事上香山县禀词”,第534~538页;《振华五日大事记》第50期《本省大事》“湾仔交涉之延宕”条,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第43~44页。

 

(39)秦国经主编《清代官员履历档案全编》第五卷,第766页上。其光绪十一年、十二年、十五年履历单,分见同书第四卷,第281页下、第478页上;第五卷,第91页上;第二十七卷,第710页下、第712页上。张人骏在广西桂平梧盐法道任上兼授广西按察使衔,亦见《清德宗实录》,但时间系于光绪十八年十月,见《清实录》第五六册《德宗实录》卷三一七“光绪十八年十月辛巳”条。张人骏由广西桂平梧盐法道升任广东按察使,亦见《清实录》第五六册《德宗实录》卷三五三“光绪二十年十一月戊寅”条。

 

(40)《清实录》第五六册《德宗实录》卷三八一“光绪二十一年十二月戊辰”条。

 

(41)张人骏编《广东舆地全图》卷首“张人骏序”,第6页上。有关此图的内容及编纂过程,参见周鑫《宣统元年石印本〈广东舆地全图〉之〈广东全省经纬度图〉考:晚清南海地图研究之一》,《海洋史研究》第五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42)《清实录》第五六册《德宗实录》卷四二四“光绪二十四年七月丙寅”条。

 

(43)《清实录》第五六册《德宗实录》卷四七四“光绪二十六年十月壬寅”条、卷四八七“光绪二十七年九月己丑”条、卷五四六“光绪三十一年六月己未”条、卷五五四“光绪三十二年正月癸巳”条;《清史稿》卷二○○《疆臣年表四·各省总督 河督漕督附》、卷二○四《疆臣年表八·各省巡抚》,中华书局点校本,第7456~7458、7928~7933、7936~7940页。

 

(44)参见刘伟《晚清督抚政治:中央与地方关系研究》,第七章“晚清督抚交涉体系”,湖北教育出版社,2003,第310~355页。

 

(45)《清实录》第五六册《德宗实录》卷五三六“光绪三十年十月丙辰”条、卷五四四“光绪三十一年四月乙巳”条;王彦威辑、王亮编,王敬立校《清季外交史料》第四册《清光绪朝外交史料》卷二○一“河南开封道致美领马墩商办鸡公山案请见覆照会”条,第3112~3113页;张守中编《张人骏家书日记》,中国文史出版社,1993,第56、57、59、65、71、156页。

 

(46)《清实录》第五六册《德宗实录》卷五七六“光绪三十三年七月癸巳”条,第621页。

 

(47)张守中编《张人骏家书日记》,第106~107页。

 

(48)黄福庆主编《澳门专档》(二)19“(光绪三十三年八月初九日)外部发两广总督张人骏电”,第47页。

 

(49)黄福庆主编《澳门专档》(二)20“(光绪三十三年八月十一日)外部发葡公使阿梅达照会”,第47页。此照会整理件,见张海鹏主编《中葡关系史料集》,第1661页。

 

(50)黄福庆主编《澳门专档》(二)21“(光绪三十三年八月十六日)外部收葡公使阿梅达照会”。第48页。此照会整理件,见张海鹏主编《中葡关系史料集》,第1661页。

 

(51)黄福庆主编《澳门专档》(二)22“(光绪三十三年八月二十日)外部收两广总督张人骏电”,第49页。此电整理件,见张海鹏主编《中葡关系史料集》,第1662页。此电虽题为“八月二十日”,但电文末尾署为“骏。浩”,“浩”依照电文代码为十九日,故二十日当为外务部收到电文时间,而非张人骏发出电文时间。

 

(52)黄福庆主编《澳门专档》(二)23“(光绪三十三年八月二十日)外部发葡公使阿梅达照会”,第50页。此电整理件,见张海鹏主编《中葡关系史料集》,第1662页。

 

(53)黄福庆主编《澳门专档》(二)25“(光绪三十三年九月初八日)外部收两广总督张人骏电”,第51页。此电节文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澳门基金会、暨南大学古籍所合编《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四)《档案卷续》“1490两广总督张人骏为请派熟悉粤情谙练法文之员会勘澳门界务事致外务部电文”,第35页。

 

(54)黄福庆主编《澳门专档》(二)25“(光绪三十三年九月初八日)外部收两广总督张人骏电”,第51页。此电节文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澳门基金会、暨南大学古籍所合编《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四)《档案卷续》“1490两广总督张人骏为请派熟悉粤情谙练法文之员会勘澳门界务事致外务部电文”,第35页。

 

(55)黄福庆主编《澳门专档》(二)24“(光绪三十三年九月初八日)外部致两广总督张人骏电”,第53页。此电整理件,见张海鹏主编《中葡关系史料集》,第1662页;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澳门基金会、暨南大学古籍所合编《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四)《档案卷续》“1489外务部为派员勘办澳门界务事致两广总督张人骏电文”,第34页。此电末尾署名“人骏。阳”,依据“阳”字电文代码,当为初七日。黄庆华先生将此电文误解为清政府因中葡交涉葡商贩卖私盐而派员勘界,黄庆华:《中葡关系史》中册第六章,第895~896页。

 

(56)黄福庆主编《澳门专档》(二)26“(光绪三十三年九月初九日)外部收两广总督张人骏电”,第52页。此电整理件,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澳门基金会、暨南大学古籍所合编《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四)《档案卷续》“1491两广总督张人骏为澳门勘界派高参议筹商未告知葡领事致外务部电文”,第35页。

 

(57)吴志良主编《葡萄牙外交部藏葡国驻广州总领事馆档案》(清代部分,中文部分)第10册“卷宗二八三 关于香山查复湾仔地方”,第105~109页。

 

(58)《振华五日大事记》第22期《本省大事》“葡人以澳门至湾仔为占有之海权耶”条,光绪三十三年六月二十日,第42~43页。

 

(59)《振华五日大事记》第27期《本省大事》“谕饬渔船泊回湾仔华界”条,光绪三十三年七月十五日,第42~43页。

 

(60)《振华五日大事记》第32期《本省大事》“请勘澳门租界”条,光绪三十三年八月初十日,第35页。

 

(61)相关研究可参见李默《1907年两广人民反对英帝国主义攫取西江缉捕权的斗争》,《广东历史资料》第2辑,1959;覃寿伟:《从西江缉捕权的争夺看清末中外各社会力量的互动》,《江西社会科学》2006年第3期;何文平:《清末广东的盗匪问题与西江缉捕权风波》,《学术研究》2007年第4期。

 

(62)黄福庆主编《澳门专档》(二)27“(光绪三十三年十月十九日)外部收两广方言学堂电”~35“(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十三日)外部收广西铁路公所商会等电”,第52~56页。

 

(63)张守中编《张人骏家书日记》,第111页。

 

(64)黄福庆主编《澳门专档》(二)27“(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初二日)外部收两广总督张人骏电”,第56页。电文末尾署名“人骏。东”,故此电发出时间当为十一月初一日。

 

(65)《振华五日大事记》第50期《本省大事》“湾仔交涉之延宕”条,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第44页。

 

(66)《振华五日大事记》第51期《本省大事》“绅商整顿湾仔之可喜”条,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3~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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