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 名:钦定礼部则例(卷1-202) pdf
作 者:萨迎阿 等纂
版本项:嘉庆25[1820]序 江宁藩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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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礼部则例》二百零二卷、卷首一卷(24册全),清萨迎阿总纂,江宁藩司藏板,嘉庆二十五年(1820)刊本。
清代1644~1911法规继承了封建法律发展的源流,有些是沿用明律而重加修订,有些是在满洲旧律基础上的补充发展。
根据满文档案记载,1616年清太祖统一女真部落以后,开始创制军政法度。太宗1626~1643在位时期,满族社会由奴隶制向封建制迅速过渡,颁布了一系列调整变动中的经济关系、政治关系的立法,制定了具有法令汇编性质的《崇德会典》。虽然关外立法“因时立制,不尽垂诸久远”。但某些精神对入关以后的法制建设,仍有影响。
清世祖1644年入关以后,基于统治全国的需要,于顺治二年1645设置律例馆,进行全面的立法活动。清代法规的主要形式是律例、则例、会典、适用少数民族地区的单行法,和仿照资产阶级法律体系制定的部门法。
“则例”,是清朝针对中央各部门的职责、办事规程而制定的基本规则,是规范各部院政务活动、保障其正常运转的行政规则。则例为数众多,可以视为清政府的行政法规,是清代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则例自康熙朝开始制定,主要分为两类:一般则例和特别则例。一般则例是针对部院一般行政事项而定,清朝几乎每个中央主要行政机关都编有则例,如《刑部现行则例》、《钦定吏部则例》、《钦定户部则例》、《钦定礼部则例》、《理藩院则例》、《钦定台规》等。特别则例是指就各部所管辖的特定事项而制定的行政规章,如《钦定八旗则例》、《兵部督捕则例》等。则例作为重要法律形式之一,是清朝的一项创造,在国家行政管理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礼部是掌管礼仪、学校、科举的中央国家机关,《礼部则例》是礼部所属各司办理相关事务的各种规定。如朝贺通例、祭祀通例、旗学事例、学政事例、科举乡会试事例、乡会试场规等等。清《礼部则例》于乾隆二十九年1764敕令礼部在《大清集礼》基础上纂修,三十五年(1770)经御准颁行,故通称《钦定礼部则例》。乾隆四十八年(1783)重修。
清《礼部则例》包括了清朝开国到乾隆中期的各种礼仪规定,属六部则例中的单行法规之一(现尚存满文本194卷,汉文173卷)。该则例以礼部四司分为4门220目:
一仪制:有朝贺通例、圣训、玉牒、颁诏、尊封、册封等92目。
二祠祭;有祭祀通例、大庙、奉先殿社稷坛、朝日坛、夕月坛等85目。
三主客:有朝贡通例、四译馆事例、实录告成赏赐等21目。
四精膳:有太和殿宴、皇后宴、大婚宴、宴外藩贡使、恤赏牛羊等22目。
每门之下,先列总目,次按重轻之别加以排目。全书材料丰富,是研究清代礼部典章制度包括朝贡接待、科举制度、祭事仪规等方面的重要资料。
萨迎阿(1779-1857),字湘林,满洲镶黄旗人。嘉庆十三年(1808)进士。曾官西安将军,知长沙府等。道光九年(1829),以副都统衔充任哈密办事大臣。不久,又受命为喀喇沙尔(今新疆焉耆)办事大臣。次年,官盛京工部侍郎。道光十一年(1831),授乌什办事大臣。再调哈密办事大臣。三年后内调。道光二十五年(1845),授伊犁将军。在任五年,兴修水利,守土抗侵,为维吾尔平民平反冤狱,颇有政声。能诗,喜书法。何绍基《题沙南侯猗碑后》云:“萨公工书我习见,政暇寻贴意甚殷。注云:湘林先生昔守长沙,公余惟作书评帖而已。” 著有《心太平室诗集》四卷、《龙堆奏议》(不分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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