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六 中央政府之组织
一政权之所在及中央官制述略
清朝定鼎之初,一切职官,悉仿明制,其间略有损益,盖以满汉二族不同之故,遂稍稍有所变通,俾便于统治耳。顺治十五年,裁内三院之秘书,弘文,国史名色,而设殿阁大学士。康熙即位,以内三院为太宗时之旧制,诏复之,罢内阁翰林院。六年,复改内三院为内阁,设翰林院。玄烨虽欲保存先人之制,然边塞旧规,究非所宜,故旋改而复罢也。内阁大学士之职,在赞理机务,表率百僚,犹古之宰相。其数满汉各二员,协办大学士,满汉各一员,为政令所自出,然满大学士以品级较崇之故,实权多归之。又崇德旧制每旗设议政王大臣三员,皆以满臣充之,汉人充议政大臣者,为数极少,仅范文程宁完我等均以汉军旗员位至大吏,而授议政。凡军国重务,不由阁臣票拟者,皆交议政大臣会议具奏。故清初之政令,虽号称出自内阁,而实权则仍在满洲大臣也。康熙九年,复顺治十五年满汉官员品级划一之例,于是大学士渐为文臣之极品。然玄烨设立南书房于乾清门右阶下,拣择词臣才品兼优者充之,令其拟进谕旨。是时南书房最为亲切地,如唐翰林之掌内制:故内阁之权不免稍分焉。及雍正之时,因西方用兵,而立军机处,选大学士及尚书侍郎为军机大臣,使参机密重务;而内阁随失其实权。其不入军机处者,除照例之票拟外,几与闲散冗员等。惟大学士品益尊,与三公并列矣。至满洲大学士尚书向例俱兼议政虚衔,自此亦有名无实。乾隆五十六年遂谕不必兼充空衔,而议政之名遂废。军机处本内阁之分局,清初承明旧制,机务出纳,悉关内阁,其军事付议政王大臣议奏。雍正年间,以内阁在太和门外,儤直者多,虑泄漏事机,始设军需房于隆宗门内,选内阁中书之谨密者人直缮写,后名军机处,地近宫廷,便于宣召,为军机大臣者,皆亲近重臣,于是承旨出政,皆在于此矣。直卢初仅板屋数间,乾隆时命改建瓦屋,然拟旨犹军机大臣之事,张廷玉始荐汪由敦以代劳。传恒领揆席,满司员欲借以为见才营进地,始稍假之,其始不过短幅片纸,后则无一非司员所拟矣。由敦见满司员如此,而汉文犹必自己出,嫌于揽持,乃亦听司员代拟,相沿日久,遂为军机章京之专职。而员数且数倍于昔,不必皆内阁之人,凡部院之能事者,皆得进焉。大臣之特简者无定员,后复有大臣上行走及大臣上学习行走,章京则满汉各十六人,分为二班,每班各以一人领班,曰“达拉密”。其额外汉章京无定员。此制至清末未变,虽皆兼差,而有实权,犹唐之中书枢密,咸丰谕旨谓丝纶重地,殆属政权所寄欤!其与内阁同为中央政府,而分司行政者,曰吏户礼兵刑工六部。部设尚书,左右侍郎,其属有郎中、员外、主事等官,概偶数,以满汉人分任之。其余号言路司纠参者,曰都察院;储人材备顾问者,曰翰林院,以入直上书房,南书房为最荣。詹事府本东宫官,至定制不立太子,徒以为翰林扬历之阶而已。司裁判者,曰大理寺,与刑部,都察院,称三法司。掌外藩者,曰理藩院,皆满员,无汉官。主教育者曰国子监,祭酒司业为之长,均以翰詹官升用。而通政司则专司章奏.此中央文官之大略也。然帝室私掌,不关民政者,有宗人府,内务府,太常寺,光禄寺,太仆寺,鸿胪寺,銮仪卫等官,今先列总表,而后分述其组织于下:
二行政中枢之组织
独裁政体下之内阁,所以襄赞君主平允庶政者也。明白洪武罢丞相不设,析中书省之政归六部,而殿阁大学士,只备顾问,其威柄完全操于皇帝一人之手。迨仁宣之世,大学士以太子经师恩,累加至三孤,威望益重。而宣宗内柄无大小,悉下大学士杨士奇等参可否,自是内阁权始重,吏兵之长,莫能与竞矣。世宗中叶,夏严当国,遂赫为真宰相,以压制六卿;故内阁为政权所在地。清建国辽左,设立内三院,其职权与内阁略同。世祖人关,一切仿明制,而内阁因为全国行政之总机关。然分司职掌,则仍在于六部,故内阁与六部,实为行政部之中枢。今分述之如下:
甲 内阁
内阁大学士以殿阁之名冠之。殿阁之名凡六,故大学士曰中和殿大学士乾隆十三年裁,增设体仁阁,以配三殿三阁之名,曰保和殿大学士,曰文华殿大学士,曰武英殿大学士,曰文渊阁大学士,曰东阁大学士,其名虽六,而设员则满汉各二人,不必备也。初定满人一品,汉人二品。顺治十五年,改俱为正二品;雍正八年,俱升为正一品,均由特简补授,并兼六部尚书衔后不兼。此外协办大学士满汉各一人,以六部尚书简充;雍正始置,佐大学士厘阁务。学士满六人,汉四人,兼礼部侍郎衔。初定满人二品,汉人三品,顺治十五年,俱改正五品,寻改正三品;雍正八年,升为从二品。所以敷奏本章,传重纶绰也。其下复有侍读学士,满四人,蒙二人,汉二人;共八人。侍读满十人,蒙古汉军汉人各二,共十六人。典籍满,汉,汉军各二人;共六人。中书满七十人,蒙十六人,汉军八人,汉人三十;共百二十四人。贴写中书满四十人,蒙六人;共四十六人。中书舍人满二人,汉四人;共六人?内阁承办本章有五所:
一满本房,司缮写。
二汉本房,司翻译。
三蒙古本房,司翻译外藩属国文字。
四满票签处。
五汉票签处;司缮写票签,记载谕旨撰文之事。俱以侍读学士,侍读,司其事。中书分任之。批发红本,曰红本房,以内阁翰林等官,司其事。
乙 六部
六部,即吏户礼兵刑工是也。部设尚书,满汉各一人。初定满洲一品,汉人二品,顺治十六年,改俱为二品。康熙六年,复改满洲为一品,九年,定俱为正二品。雍正八年,升为从一品。左右侍郎满汉各一人初定满洲汉军二品,汉人三品。顺治十六年,改俱为三品。康熙六年,复改满洲为二品;九年,定俱为正三品。雍正八年,升为从二品。乾隆十四年,复升为正二品。初制,吏礼二部汉右侍郎,兼翰林院学士衔,其非翰林出身者,不兼;寻罢兼衔。又各部院初设有启心郎,顺治十五年始裁。各部各设清吏司,吏部四,户部十四,礼部四,兵部四,刑部十八,工部四,有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官,兹表之如下:
六部分司表
部别
清吏司
官名人数品级附
职 掌
郎中正五
员外郎从五
主事正六
满
汉
蒙
满
汉
蒙
满
汉
蒙
吏部
文选
三
一
一
二
二
一
二
官吏班秩平均选法
考功
三
一
论劾考察旌别功过
吏部
稽勋
更名改籍终养服制兼稽在京文员俸廪
验封
封赠袭荫土司嗣职
户部
山东
掌稽山东布政使司及盛京民赋兼西殷长芦等处盐课请引疏销
山西
山西民赋收支奏册兼核游牧察哈尔地亩
河南
河南民赋收支奏册兼核游牧察哈尔及围场捕盗官兵俸饷
江南
稽江苏安徽民赋兼核苏宁织造支销奏册
江西
稽江西布政使司民赋收支奏册
福建
五
稽直隶福建二布政使司民赋兼核直属内府庄田及游牧察哈尔地亩
浙江
浙江民赋收支奏册兼核杭州织造支销奏册
湖广
湖北湖南布政使司民赋收支奏册
陕西
稽西安甘肃二布政使司民赋兼-核在京汉官俸廪及巡捕营俸饷各衙门经费
四川
四川民赋兼核本省关税及在京入官户口
广东
稽广东民赋兼核八旗继嗣归宗更正户口
户部
广西
四
广西民赋兼核京省钱局运铜鼓铸及内仓支放供应刍豆
云南
云南民赋兼核山东河南江南江西浙江湖广等省岁运漕糈京通仓储
贵州
贵州民赋兼核各关口税课
礼部
仪制
嘉礼
祠祭
吉礼凶礼
主客
宾礼
精膳
五礼宴享之宜
兵--部
武选
四
四
武职铨选封荫及预保注册推升降调告病丁忧终养诸事
车驾
驿传邮符中外马政
职方
四
天下舆籍
武库
兵籍戎器乡会武科之事
刑部
直隶
直隶及八旗游牧察哈尔左翼所属刑名
奉天
东省所属刑名及宗人府理藩院文移关白之事
江苏
江苏所属刑名
安徽
安徽所属刑名兼镶红旗文移关白之事
江西
江西所属刑名兼正黄旗文移关白之事
刑部
福建
福建所属刑名兼户部户科镶蓝旗文移关白
浙江
浙江所属刑名及都察院刑科文移关白兼本部条奏汇题
湖广
湖北湖南所属刑名
河南
河南所属刑名兼礼部詹事府国子监太常等寺礼科正红旗文移关白并筹办热后
山东
山东所属刑名兼兵部太仆寺兵科文移关白
山西
山西及八旗游牧察哈尔右翼所属刑名兼内阁翰林院内务府钦天监等文移关白之事
陕西
陕甘刑名兼大理寺文移关白并核稽囚粮出纳
四川
四川刑名兼工部工科文移关白之事秋审则序次直省之爱书而稽核之
广东
广东刑名兼銮仪卫正白旗文移关白之事
广西
广西刑名兼通政使司文移关白之事及以时散给囚衣并核朝审
云南
云南刑名兼太医院镶黄旗文移关白之事
贵州
贵州刑名兼吏部吏科正蓝旗文移关白之事
督捕
中外旗人逃亡之事
工部
营缮
四
五
缮治坛庙官府城郭仓库廨宇营房
虞衡
四
四
掌山泽采办陶冶器用修造权衡武备
都水
五
五
四
水利河防桥道舟车券契量衡
屯田
四
五
修缮陵寝并屯种抽分夫役坟茔之事
六部分司而外,尚有堂主事一官,以满洲汉军充之,其数满人三至五不等,而汉军则部各一人;掌文案及章奏之事。又各部均有司务厅司务满汉各一人,掌出纳文书,稽察胥吏。笔帖式满人三十四至百零五,汉军四至十六,蒙古二至八人不等。掌翻译清汉章奏文籍等事。而各部复有附属之局,所,库,仓等机关,分述如下:
【户部】
[主泉局]监督 满汉各一于司官内拣任无专员掌铸造制钱收纳铜课 大使满五于笔帖式遴委分理匠役工料
[三库]总理三库大臣于大臣内简用无定员总稽库藏节制出纳雍正元年始置 银库段疋库颜料库郎中各一 员外郎各二 司库各二 大使各一 皆满员分掌银币物料解纳收支 堂主事满一 笔帖式满十五 库使满二十六
[仓场衙门]总督仓场户部右侍郎满汉各一总稽岁漕之入以均廪禄以储军饷 坐粮厅满汉各一于各部司官内拣任 大通桥监督京通各仓监督满汉各于各衙门属员内拣任 内库监督于司内拣任
【礼部】
[铸印局]员外郎汉一 主事笔帖式署满一大使汉一掌铸造金玺及内外官之印信
[四译馆]提督会同四译馆礼部郎中兼鸿胪寺少卿衔一人掌接待诸藩朝贡使人 大使汉一 序班汉二 朝鲜通事十二人
[乐部]典乐大臣无定员以本部尚书及部院堂官知乐者充之兼掌五音六律以治乐政 神乐署署正一人 署丞二人协律郎五人 司乐二十三人 乐生一百八十人 舞生三百人 和声署署正满汉各一 署丞满汉各一 供奉供用无定员正案初制有教坊司奉銮左右韶舞左右司乐协同俳长雍正七年改为署而总理乐部事务大臣至乾隆七年始置
【刑部】
[律例馆]总裁无定员 提调官一人 纂修官四人 收掌官四人 翻译官四人 誊录官六人
[狱库]提牢主事满汉各一 北所南所司狱满人各二汉军汉人各一 司库满一 库使满二
【工部】[节慎库]郎中满一 员外郎满二 司库满二 司使满十二掌出纳金银
[制造库]郎中满二汉一 司匠满二 司库满二库使满二十二掌攻治金革
[宝源局]监督满汉各一 大使满二 各省钱局监铸官十八掌鼓铸钱布
[琉璃窑]监督满汉各一掌大工陶冶
[料估所]司员满汉各三掌审曲面执以鸠百工
[木厂]皇木厂监督满一掌稽收运木 木厂监督掌储木材 柴薪监督煤炭监督掌采取薪炭
[街道厅]御史一人 司员一人掌平治道涂经理沟洫
三佐理部之职官
中央官署,除内阁六部外,以都察院大理寺为最要,与刑部合称三法司,所以谳平刑狱者也。而都察院司纠劾,尤为专制时代之特色。盖言路职司,不仅为天子耳目,百官监督,亦所以达民隐,辨是非;调和专制之弊,代表百姓之旨,法至善也。其次则理藩翰林二院,又其次则国子钦天二监。至通政司虽名为重要,而实则具有其表而已。兹将各署之官秩,职掌,表之如下:
官名
员数
品秩
职掌
备注
满
汉
一都察院
左都御史
从一
整饬纲纪谏言得失
左副都御史
正三
右都御史
外省督抚兼衔无专职
右副都御史
同前
掌印给事中
八-
八
正五
稽察六部百司
分吏户礼兵刑工六科每科满汉各一人雍正元年始隶此
给事中
八\
八
正五
同前
掌印监察御史
一五
一五
从五乾隆时--改--
纠察内外百司之官邪分理各省之刑名兼稽京内各衙署库仓之事
分道十五日京畿河南江南浙江山西山东陕西湖广江西福建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每道满汉各一人初满蒙御史自为定数不分道今照乾隆时所定
江南道监察御史
同前
山东道监察御史
同前
监察御史
八
八
同前
分道八曰京畿河南浙江山西陕西湖广江西福建
经历
正六
都事
同前
笔帖式
三五
五
七八九品不等
由举人恩拔岁副贡生考取者七品由生员监生考取者八品由官学义学生考取者九品各部均同
六科笔帖式
八
巡视京通-各仓科道-
七
七
御史或给事中
雍正五年设岁一更代
盐课御史
巡视盐务
长芦河东两淮各一
漕务科道
御史或给事中
巡视漕务
淮安济宁天津通州各一
东省科道
同
巡视东三省
盛京吉林黑龙江各一人三年更代
台湾科道
同
巡视台湾
汉御史兼提督台湾学政
五城科道
五
五
同
巡视中东南西北五城
每城各一人三年差满巡视地方厘剔奸弊以资弹压
兵马司正指挥
五
正六
巡捕盗贼疏理街道及囚徒火禁之事
分五城曰中东南西北每城一人属五城科道
副指挥
五
正七
画境分领
其下尚有吏目每城各一人
二大理寺
寺卿
正三
平反刑狱
会勘之案先经刑部审明送都察院参核既确送大理寺平允会稿具题凡有应议大政大狱与六部都察院通政使称九卿会议
少卿
正四
寺丞
四
正六
左右寺丞满汉汉军各一人
评事
正七
左右各一人堂评事满一.人其余尚有司务厅司务二人笔帖式六人
三理藩院其属有六清吏司曰旗籍曰典属曰王会曰柔远曰理刑曰徕远
尚书
从一
藩部之政控驭抚绥以固邦翰
不分满蒙捕授
侍郎
正二
左右各一额外一以蒙古贝勒贝子之贤者任之
旗籍郎中
正五
掌漠南诸藩科尔沁等二十五部五十一旗之封爵会盟
注意上列员数在汉人格内填者俱系蒙古人下同因理藩院中无汉人执事故也
员外郎
从五
主事
正六
王会郎中
正五
掌科尔沁等部朝贡禄赐之事
其下有主事二人
典属郎中
正五
外蒙诸部封爵会盟及喇嘛承袭之事
其下有员外郎满五蒙四人主事满蒙各一人
柔远郎中
正五
掌喀尔喀等部及喇嘛番僧朝贡禄赐之事
其下有员外郎满蒙各三人主事蒙一人
理刑郎中
正五
蒙古及番部刑罚之事
其下有员外郎满二蒙三人主事满一人
徕远郎中
正五
回部及四川土司之政令
其下有员外郎满三蒙二人主事满蒙各一人
堂主事
校正汉文官
校缮章疏
共二人于内阁翰林院侍读学士侍读等官内奏委
银库郎中
本院司官奏委
帑金出纳
其下有员外郎一人司库满一笔帖式满二库使满二人
蒙古翻译房员外郎
司官内简委
翻译章奏文书
其下有主事一人
唐古忒学司业
六
教习唐古忒字译西藏章疏文移
其下助教一人笔帖式蒙四人
稽察内馆外馆监督
由科道及各司官选
致馆于宾缮完涤除以待行李
游牧处员外郎
一六
治游牧察哈尔狱讼之事
管理驿站官
五
从六
蒙古各处邮驿之政令
张家口喜峰口独石口杀虎口古北口各一
围场总管
三乾隆时升
木兰围场事
其下有左右翼掌各一人章京八骁骑八人
(四)翰林院初隶内三院顺治元年设康熙时仍并入内三院十五年复设
掌院学士
从二
制诰文史以备顾问
兼礼部侍郎衔修辑诸书充总裁官-
侍读学士
从四
凡南书房侍直尚书房教读自读讲下皆得预选
侍讲学士
从四
侍读
从五
侍讲
从五
修撰
从六
撰述编辑儤直经幄
无定员由一甲状元授职
编修
正七
同前
二甲授职无定员-
检讨
从七
同前
三甲授职无定员
教习大臣
庶吉士
不任事
由新进士引见改授入馆肄业三年散馆御试引见后留馆授职余以主事知县用
典簿
从八
出纳文移
其下尚有待诏孔目满汉各一人笔帖式满四十汉军四人
经筵讲官
八
八
以大臣兼充
进读讲章敷陈典训
日讲起居注官
八
翰詹官充之
不专设
五国子监
祭酒
从四
成均之法
司业
正六
监丞
正七
督教课纠勤惰均廪饩
博士
从七
阐明经说以助启迪
典簿
从八
簿书
助教
一六
六
教俊选之士
分六堂日率性修道诚心正义崇志广业堂各一人八旗官学满十六蒙八人又算法馆一人俄罗斯学一人俱于官学六堂助教内遴选兼充
学正学录
六
六堂各一人学正四学录二
(六)钦天监员数内注“西”者即西洋人注“蒙”者即蒙古人
监正
一
西一
正五
察天文定气朔占候推步之事
监副
一
一
正六
左右监副-
西二
正六
时宪科五官正
二
蒙二
从六
推天行之度验岁差均节气
五官正
五
从六
分春夏中秋冬五官正外有秋官正汉军一人其下有司书博士等官
天文科五官灵台郎
五
从七
观天象之垂书云物
外蒙古一人
五官监候
一
正九
其下有博士满三汉二人
漏刻科五官挈壶正
一
二
从八
调壶漏测中星
外蒙古一人
五官司晨
一
从九
其外有博士六人及食俸食粮天文生食粮阴阳生等
主簿
一
一
正八
章奏文移簿籍
其下有笔帖式掌翻译
七通政使司-
通政使
一
一
正三
受内外章奏
制防于宋明因而更加详备然其规太密其权太重嘉靖时严嵩与赵文华相结擅权政府大坏清鉴明弊凡臣工封事许其自达或径送内阁在外邮递至司亦仅负移送于内阁之责非若明时执奏之专封驳之重也
副使
一
一
正四
参议
一
一
正五
经历
一
一
正-七
出纳文移
知事
一
一
正七
其下有笔帖式满六汉二人
登闻鼓厅笔帖式
一
一
不等
旧例派给事中或御史更替管理康熙六十一年始归并
四帝室之官属
帝室官属之职掌,要不外为一家一族之便宜而设,于国家行政上,本无若何关系,故无容细述。然以其为帝国组织之一部,亦须汇略及之,以见君主时代之政典大较焉。清自福临入关,鉴于明代太监之弊,设立内务府,以总承其事。既而惑于吴良辅之言,设立十三衙门,致成弊政。至康熙时,始以遗诏罢除,仍立内务府;故内务府为职掌帝室事件之最大机关。司其事者,亦为大臣简摄。而皇族之属籍,则属之宗人府,盖沿明制而定者也。至詹事府,本太子之官,故亦附属于此。然修书典试,与翰林同职;会议朝审,偕九卿参预;是又与宗人内务二府不同也。其余太常,光禄、太仆、鸿胪,诸寺,或司祭享,或掌马政,则纯属于皇帝之私役耳。兹分别表述之如下:
一 宗人府
宗令一
左右宗正二
左右宗人二并以宗室王公为之
府丞一汉人正三校理汉文册籍
左右司理事官二正五二宗室
副理事官二从五分掌左右翼觉罗之籍 经历正六出纳文书 堂主事二汉疏稿案
二 内务府
总管大臣无定员 正二[乾隆十四年定]于满州文武大臣或王公内简任 所属有七司三院等
甲 七司
1.广储司掌管理银段衣茶皮瓷器六库 总管六库郎中二 部员兼管六库郎中二 郎中四 员外郎十二 兼库员外郎六 主事二 司库二十四 笔帖式二十六 宁寿宫郎中二 员外郎二 主事二 管领二 江宁府苏州府杭州府织造监督各一司库各一 库使各二
2.会计司掌管庄田收支等事 郎中二 员外郎六 主事二 笔帖式二十六 催长五 内管领掌关防一 协理关防事务二 内管领三十 副内管领三十 管理三旗纳银庄郎中一 员外郎六
3.掌仪司掌内府祭祀筵宴礼仪乐舞之事 郎中二 员外郎八 主事二 笔帖式二十一 司俎官五 赞礼郎十七 御茶膳房总管大臣无定员 尚膳茶正头等侍卫二 二等二二 尚膳茶副三等侍卫二二 尚膳茶三等侍卫四三 主事二 笔帖式十二 中正殿员外郎二 笔帖式四 雍和宫郎中一 员外郎一 咸安宫官学管理事务大臣一 协理事务大臣一满汉总裁二四 郎中二 员外郎二 笔帖式一 教习满十三汉九 蒙古学总裁二 司官二 教习二 景山宫官学司官五 教习满九汉十二 御药房司官二 内管领五 主事二 副内管领二 库掌四 笔帖式十二
4.都虞司掌府属武职升补及三旗禁旅训练调遣供应畋渔之禁令 郎中二 员外郎五 主事二 笔帖式二十六 催长八 内务府镶黄正黄正白三旗护军营护军统领各一 护军参领各五 副参领各五 乌鎗护军校各二十 圆明园内务府三旗护军营夸兰大一 护军参领各一 副参领各一 护军校各三 笔帖式四 热河行宫总管二 苑副四 千总十一
副千总二十二 养鹰鹞处 管理事务三 协办二 头领五 内养狗处头目二 副头目二 外养狗处头目六 副头目六 笔帖式三
5.慎刑司掌府属刑名审谳定拟之事 郎中二 员外郎四 主事二 笔帖式二十
6.营造司掌缮修工作及薪炭陶冶之事 郎中二 员外 郎八 主事二 笔帖式二十六 官房租库值政总管内务府大臣 一 郎中一 员外郎三 笔帖式七 掌库一 御书处管理大臣 一 兼管郎中员外郎无定员 监造二 库掌九 笔帖式二 武英殿修书处管理大臣一 监造二 库掌十 笔帖式四 养心殿造办处郎中三 员外郎二 主事二 库掌六 司匠十三 笔 帖式十五
7.庆丰司掌蕃息牛羊群牧供用考成之事 郎中一 员外郎八 主事二 笔帖式十五 厩长十 厩副十九
乙 三院
1.上驷院掌御厩事务 兼管事务大臣无定员 卿二 堂郎中一 主事三 左右司员外郎三 主事三 笔帖式二十二 上驷 侍卫二十一 司鞍长三 厩长十七 牧长五 副牧长五 牧厩副 四十五 蒙古医生头目三
2.奉宸苑掌苑囿事务 兼管事务大臣无定员卿二 郎中二 员外郎四 主事二 苑丞十三 笔帖式十五圆明日管理事务大臣无定员 郎中二 主事二 苑丞六 苑副十七 笔帖式九 掌库二 长春园熙春园绮春园春熙院管理事务员外郎一 苑丞三 苑副九 笔帖式四 畅春园管理事务郎中一 苑丞四 苑副二十二 笔帖式六 清漪园静明园静宜园员外郎各一 苑丞九 苑副十 笔帖式六 催长二 织染局员外郎无定员 司库一 笔帖式三库使六 司匠二 领催二
3.武备院掌陈设御用武备修造器械及赏赐支放之事兼管事务大臣无定员 卿二 郎中一 主事三 笔帖式二十八北鞍库员外郎二 库掌二 伞房掌盖三 班领三 账房处 司幄三 南鞍库员外郎二 库掌二 熟皮作司匠一甲库员外郎二 库掌二 鑖作司匠三 毡库员外郎二 库掌二 司匠一 司弓三
附太监职制
总管太监有二衔:曰“宫殿监督领侍”,曰“宫殿监正侍”。副总管衔曰“宫殿监副侍”。首领太监亦有二衔:曰“执守侍”。曰“侍监”。其级不过八品,至四品,而太监概无品级。总管首领之品级,初定皆有正从,雍正八年,更定不分正从。乾隆七年,定官职,以四品为定,不得加至三品以上。钱粮俱按《现行则例》内额数,以银五钱,米半斛,为一等。银自每月八两至二两,凡十三等;米自每月八斛,至一斛半,凡十四等。人数:总管十四,副总管八,首领一百八十九,太监无定额,顺治年定制,不过千余人。其职掌:惟敬事房办理宫内一切事务,礼仪,及承行内务府文移,并收纳外库钱粮。其余则专掌随侍、守护、承应、洒扫、坐更等事之贱役而已。
三 詹事府
詹事满一汉一皆正三 兼翰林院侍读学士衔
少詹事满一汉一皆正四 兼侍讲学士衔
(左右春坊
左右庶子满汉各一正五 汉人兼侍读衔
左右中允满汉各一正六 汉人兼编修衔
左右赞善满汉各一从六 汉人兼检讨衔
司经局洗马满一汉一兼修撰衔
主簿满汉各一按詹事府于顺治元年十一月省归内三院,九年复设詹事等官,而令内三院官兼之,专置满詹事一人掌府事。十五年,悉裁之。康熙十四年,复奉诏置定各官。后经三十七年,五十二年,及乾隆十三年,三次裁减,始成上制。
四 太常寺
卿满汉各一正三
少卿满汉各一正四
寺丞满一正六汉二
博士满一汉一汉军一正七
赞礼郎满二十二 六品汉十四 正九
读礼官满八六品余从略
按各官初隶礼部,顺治十六年,析归本寺。康熙二年,复以寺事属礼部。十年改归本寺。
五 光禄寺
卿满汉各一从三
少卿满汉各一正五
大官署署正满汉各一从六
署丞满二从七
珍羞署 良酝署 掌醢署设官与大官暑同
按光禄寺初隶礼部,顺治十五年,题准外解钱粮析归本寺。十八年,定寺事复归礼部。康熙十年,仍以精膳司所掌归之本寺。
六 太仆寺
卿满汉各一从三
少卿满汉各一正四
左右司员外郎满蒙各一人
主事满蒙各一主簿满
笔帖式满八蒙八七
鸿胪寺卿满汉各一正四
少卿满汉各一从五
鸣赞满十四汉二
序班汉四
主簿满汉各一
笔帖式满四
按鸿胪寺初隶礼部,顺治十六年,始分。十八年,复归礼部。康熙十年,复归本寺。雍正四年,仍隶礼部统辖。
[附言] 以上官员品级,概从乾隆时之所定,中有与顺康雍三朝不同者,其升降俱详见清朝《通考通典》,不复一一赘述。
七十七 地方制度一——行省
一地方行政之区分
行省之制,椎轮于元,当时名曰行中书省,明清因之,以为地方最高级之行政区,实为中国地方制度上之一大变局。三代之世,封建列国,秦一而郡县之,始完成中央集权之制。其后政区之划分,在汉曰州,在唐曰道,在宋曰路,已有疆域递广之趋向,而分级亦渐多矣。元仿魏晋尚书行台之意,改中国为十一行省,至是郡县又一变;而地方权力亦渐趋隆重。清仿元制,官职则略依明法,分行政区为四级:最大者曰省,道次之,府又次之,厅州县为最下。其官级:则县上有府,府上有道,道上有司,司上有督抚,凡五等。是为普通之行政区。此外若东三省,新疆,顺天府,蒙古,西藏,青海,及土司等,则为特别之行政区。盖与各省又不同也。兹撮其意,表之如下:
二省道府县之隶属关系
清既一统中国,北至蒙古,南及海陬,禹域藩邦,莫不率服。其区划除京师,盛京,吉,黑,藩部而外,为省一十有八,分置各府,以领诸县。州厅则参列其间,或直隶如府,或分治如县。而道又合并数府,或以府及直隶州为区域,以成四级行政之制,其意盖如前表所示。兹复统计各省道府县等之隶属关系为一表,则不仅于舆地有所稽考,即制度建置,亦可借以了然矣。
清初省道府县州厅隶属关系表县州厅兼采清季者:
清初十八省,光绪时始改建台湾、新疆、盛京、吉林、黑龙江为行省。旋台湾弃于日本,故有二十二省云。
省
道
府及所属州县数目有()者为州
直隶州及属县数
直隶厅
州
厅
直隶
霸昌道
顺天(三)十五
通永道
永平(一五
遵化-
通蓟
直隶
清河道
保定昆正定栏
易二冀五深三赵五定二
热河道
承德七’朝阳
天津道
天津七’河问仁’
大名道
大名七’顺德九广平七’
口北道
宣化仨’
张家口独石口多伦诺尔
山东
济东泰武临道
济南佐东昌f’泰安生’武定f’
临清三
兖沂曹道
兖州十沂州文’曹州仁’
济宁三
登莱青道
登州七’莱州铲青州十一
胶州
山西
冀宁道
太原/一’泽州五汾州L一’潞安七
辽二沁二平定二
河东道
平阳L一’蒲州六’
绛五霍二解四隰三
雁平道
大同f’朔平旨’宁武四
忻二代三保德一
归绥道
归化绥远和林格尔清水萨拉齐托克托
河南
开归陈许道
开封昆归德1一’陈州七
许四郑
河北道
彰德七卫辉七怀庆八
河陕汝道
河南十
陕三汝四
南汝光道
南阳宅汝宁L一’
光四
江苏
江南盐道
江宁七
苏松粮道
苏州九
江苏
松太道
松江七
太仓四
常镇通道
镇江四常州八
通
海门
淮扬道
淮安六扬州(三)六
淮徐海道
徐州(一)七
海州
安徽
安徽道
安庆六徽州六宁国六太平三池州六广德一
庐凤道
庐州(一凤阳(二颍州(一)
滁二和一六安二泗三
江西
江西粮道
南昌(一)七建昌五抚州六
江西盐道
瑞州三袁州四临江四
广饶九南道
广信七饶州七九江五南康四-
吉南赣宁道
吉安九南安四赣州八
宁都
莲花定南
浙江
杭嘉湖道
杭州(一嘉兴七湖州七
宁绍台道-
宁波六绍兴八台州六-
定海
金衢严道-
衢州五金华八严州六
温处道
温州五处州十-
玉环
福建
福建粮道
福州十福宁五
兴泉永道
兴化二泉州五
永春二
厦门
汀漳龙道
汀州八漳州七
龙岩二
延建邵道
延平六建宁七邵武四
台湾道
台湾四
淡水澎湖
湖北
武汉黄德道
武昌(一)九汉阳(一黄州(一德安(一)四
安襄郧荆道
襄阳(一安陆(二郧阳七
荆门
荆宜施道
荆州八宜昌(二施南六
湖南
湖南盐道
长沙(宝庆四
岳常澧道
岳州四常德七
澧五
南州
衡永郴桂道
衡州七永州(一)七
郴五桂阳三
辰沅永靖道
辰州四沅州三永顺四
靖三
凤凰永绥乾晃
陕西
陕西粮道
凤翔(一)西安(一)十五
邠三乾二鄘三
潼商道
同州(一)八
商四
潼关
汉兴道
汉中(一)兴安六
延榆绥道
榆林(一延安十
绥德三
甘肃
甘肃驿传道
兰州(二)四
平庆道
平凉(二庆阳(一)
固原泾三
巩秦道
巩昌(一)
秦五阶二
宁夏道
宁夏(一)四
西宁道
西宁三
凉庄道
甘州二凉州五
肃州道
肃一
安西道
镇西二
安西一迪化三
四川
成绵道
成都(三)十三
绵四
松茂道
龙安四
茂三
松潘
理番
建昌上南道
雅州(一宁远(一嘉定七
眉四邛九
打箭炉
川北道
保宁(一)潼川八顺庆(二)
川南永宁道
叙州十一
资四泸三
叙永
川东道
重庆(夔州六
忠三达三酉阳三
石硅
广东
广东粮驿道
广州十四
南韶连道
韶州六南雄二
连四
连山
惠潮嘉道
潮州九惠州(二)九
嘉应四
佛冈
肇罗道
肇庆(一)十二
罗定一
赤溪
高廉道
高州(一廉州(一)二
阳江
雷琼道
雷州三琼州(四)十
广西
苍梧道
桂林(一平乐(一梧州五
右江道
柳州(一庆远(二思恩(一泗城(一)二
百色
左江道
南宁(一浔州四太平(四)镇安(一)
郁林四
上思
云南
云南驿盐道
云南(四)七
武定(二)
迤东道
曲靖(六)东川一昭通(一)二瀓江(二)二开化一广南一
广西
--/;南
迤西道
大理三(楚雄(三丽江(四)一永昌(一)二
蒙化永北
迤南道
普洱一顺宁(一)一临安(三)五
元江
景东镇边镇沅
贵州
贵州粮驿道
贵阳(三石阡一平越(一)四
仁怀
贵西道
安顺--南笼大定(三)二遵义(一)四
普安
古州道
黎平三都匀(二镇远三思州二铜仁一思南三
府、县、州、厅之建置。亘顺、康、雍、乾四朝,常有更改;而尤以雍正初年之变动为最甚。至乾隆时,乃大定焉。其后虽亦有降府为州者,如广东之南雄,贵州之平越等,然为数甚少。上表系据乾隆时之区划,自与顺康时有不同处,惟与后世颇相合,其升降沿革,不能一一叙述也。
三省之官制
省为最高级之行政区,清初凡十有八,已如前述。省有总督,巡抚或仅有巡抚无总督,亦有仅有总督无巡抚,布政,按察,提督学政,道员,为行政之官。布按二司,虽袭明制,而督抚则与明有别。明之督抚,因时而设,事毕复命,职亦消灭,清则为地方常设之长官;不过总督有管二省或三省之殊耳,凡此诸官,其组织权限,各有不同,须分别细述之:
甲、总督正二品 总督为地方最高级之官,其职权极为广漠。浑言之,所以综治军民,统辖文武,考核官吏,修饬封疆。分言之,其要有八:一曰奏折咨请之权即关系地方重要事务,当奏请裁可,或咨请各部院商酌而行之权也。二曰制定省例之权即官民均当遵守之例章。三曰升调黜免文武官吏之权如文官道府以下,武员副将以下,皆由总督奏请升调黜免之政令。四曰监督文武官吏之权监督有定期行之者,有不定期行之者,定期监督,如文官每三年一次,即大计也。武官每五年一次,即军政也。五曰节制绿营军队之权因总督有军队总司令官之职权,若管下有事,立即移牒巡抚提督,命其出兵,或躬亲督战。六曰上奏会计及监督藩库之权布政每行前年会计决算,须申报总督复核。或督抚新任时,必亲行检查,然后奏上。七曰第四审之裁判权凡流罪以上之案件,假以县署为第一审,即督抚审级,当居第四。八曰外国交涉之权关于外国交涉,重要事件,督抚当折冲之任,遇事体重大者,当上奏及咨报外部,不然,则独断专行之。此外祭祀、典礼、旌表、赈恤、监督学务之职权,亦不为少.但此仅就其普通之职权而言之.若兼河道总督者,则有提防疏浚之职;兼理盐政者,则有整治盐务之职,此又总督之特别职权也。总督为单独处理政务之官,在官制上并无若何之辅助官,惟在实际上,则有书吏、幕友,及附属职员,以掌理诸务附属员大凡有六:一曰中军副将,为总督卫兵司令官,掌中军营务。二曰武巡捕,掌保衙门秩序,及文武官员谒见时,当执傧之职。三曰戈什哈,当侍奉之职。四曰文巡捕,于总督行公务时,常侍左右,供其使令。五曰监印委员,管理印钤。六曰收呈委员,掌收受呈诉。至于总督之设置,在顺、康、雍、乾,四朝,各有不同。其裁并大概如下:
顺治初设直隶一 山东一 河南一 福建一 江西一 浙江一 陕西一 四川一 广西一 云南一 贵州一 后并云贵
康熙时裁并三省 直隶 山东 河南一不久即裁 闽浙一 四川一 川湖一 后仍并川陕
雍正时并设直隶一 两广一
乾隆时直隶一兼巡抚 两江江西江南一 闽浙一 两湖一 陕甘一兼甘肃巡抚 两广一 云贵一 四川一兼巡抚事
此外不以疆土而以职务特设者,有:
一漕运总督一人正二品加尚书衔从一品 掌督理漕挽,以足国储,凡收粮起运,过淮抵通,皆以时稽核催償而总其政令。其下有巡漕御史淮安一人,济宁一人,天津一人,通州一人,掌稽察所巡之地以肃漕政,以科道简充,一年而代。顺治七年裁,以粮道分押。雍正七年,复分遣御史稽察,乾隆二年定此制。督粮道江南二人,山东、河南、江西、浙江、湖南、湖北各一人,掌监察兑粮,督押运艘。其他福建、陕西、广东、云南、贵州、甘肃,皆有粮道,然非总漕所辖。管粮或押运同知通判管粮同知山东、武定一人。江南、江宁、苏州、松江、凤阳各一人。浙江、湖州一人。 山东:济南、兖州、东昌、泰安、曹州各一人。河南:归德、卫辉、怀庆各一人。江南、苏州、安庆、宁国、池州、太平、庐州、扬州、松江、镇江、徐州、淮安各一人。浙江:杭州、嘉兴各一人。江西:南昌、吉安、临江各一人。湖北:武昌、汉阳、黄州、安陆、德安、荆州各一人。湖南:长沙、衡州、岳州各一人。押运同知通判山东一人。河南一人.江南七人。浙江三人。江西二人。湖北一人。湖南一人。其名有管粮押运之别,而所司事则一也。此外武职副将一人,游击一人,都司二人,守备三人,千总四人,把总十人,为漕标属官,掌催护粮艘。而领运守备十四人,千总百九十九人,则随营效力者也。
二河道总督正二品加尚书衔从一品 江南一人,山东河南一人,直隶以总督兼管。南河总督掌黄淮会流入海,洪泽湖汕黄济运,南北运河泄水行漕,及瓜洲江工,支河湖港疏浚堤防之事。东河总督掌黄河南下,汶水分流,运河蓄泄,及支河湖港疏浚堤防之事顺治初只设总河一人,雍正二年南河设副总河一人,七年分设如此。初俱兼兵部尚书左都御史衔,乾隆四十八年,改给兵部侍郎右副都御史衔。其下有江南河库道,江苏淮扬道,直隶永定道,专司河务;直隶清河道,霸昌道,通永道,天津道,大名道,江南淮徐海道,河南开归陈许道,河北道,皆以巡道兼司河务。其余管河各员,有同知二十七人,通判二十五人,州同十人,州判二十人,县丞七十三人,主簿六十九人,巡检二十五人,吏目二人,典史四人,兼管河务知县十八人。各掌沿河堤堰坝闸岁修抢修及挑浚于浅导引泉流,并江防海防各工程。闸官四十三人。掌司闸之启闭,以时蓄泄。此外河标武职,副将参游都守千把,略同绿营,惟职守有专属焉。其详具见《大清会典》《皇朝三通》等书,不能尽引也。
乙、巡抚从二品 巡抚之职,与总督略同,除前述八项外,更有巡抚特具者,约言之有四:一曰监理关税清税关监督,或特派京官,或为驻扎该地将军,或为巡抚兼理,无有一定。二曰总管盐政如两浙等是。三曰监临乡试每三岁行乡试于各省,巡抚即为监临官,有保持试场秩序之职。四曰管理漕政漕政,各省以粮储道司之,各府以管粮同知通判分治,征收兑运由州县官,而总成于巡抚。其职务大略与总督平等,而权力则略小。至有兼总督者,则与总督等。巡抚在官制上,亦未有辅助吏,而实则有书吏,幕友,附属职员,与总督同,以掌理诸事务 武官有中军参将,以为护卫。顺治初设巡抚,顺天;天津、凤阳、南赣、登莱、延绥、宁夏等处各一,及操江巡抚,后并裁。至乾隆时,除直隶,四川,甘肃由总督兼管外,每省各一,共十五人。
丙、承宣布政使司 清初每承宣布政使司,设左右布政使从二品各一人,至康熙六年,各裁一人。其职权有七:一曰掌财政凡州县厅所征收之地租,及其他一切租税,输之于府及直隶州,更自府及直隶州纳之布政使,清末时,始由州县直达。二曰调查户口每十年报告一次,呈由督抚上奏。三曰宣布朝廷命令朝命由内阁“或军机处”传之督抚,下之布政使,自布政达于府州县,使人民周知。 四曰监督及转免道府以下文官任免之权属督抚,而实行调撤审查,则为布政使。五曰干与一切政务省内大政,督抚必与布政使参议决行,盖以其握民政之实权也。六曰干与裁判事务户婚田土之裁判,固布政使所掌;即其他案件及行秋审,布政使亦预席焉。七曰管理乡试事务布按两司,有充提调官之例。其官属各省不同,库大使则俱有,经历,惟湖南无之。直隶、江宁、苏州、江西、浙江、湖南、陕西、云南各有理问一人,河南福建各有都事一人,山西、福建、浙江、湖北、甘肃、四川、广东各有照磨一人,安徽有仓大使一人,至于书吏,则与督抚同。
丁、提刑按察使司 本司长官,为按察使正三品,所以司法律按劾之事也。各省皆有。所掌之事,大要有五:一曰掌省内刑名案件如裁判上告之事件,监督下级之审判,审查督抚批发之案件,刑之审拟,死罪审判之主查。二曰掌驿传之事清初各省驿传事务,直隶省则以按察使兼管,其他诸省,则有使粮道盐道兼管之制。乾隆四十三年使各守巡道管理之,及所属府州县分掌之,而按察使则总辖其大体,故有统巡驿传之兼衔.三曰大计之考察按察与布政皆有监督省内官员之职,通考所谓“振扬风纪,澄清吏治”是也。四曰乡考之监试。五日参与一切之政务与布政使同。所属有经历,知事,照磨,司狱等各省初无一定,如直隶、山东、山西、河南、江苏、江西、福建、浙江、湖北、陕西、四川、广东、广西、云南各有经历一人。江西知事一人。安徽、福建、浙江、湖南、甘肃、广东、贵州照磨各一人。司狱则各省皆有。其他幕友书吏与布政徽同。
戊、提督学政 掌一省学校士习文风之政令,每省一人。初,直隶江南差御史,余省专设提学道,后直隶、江南、浙江俱用翰林,余省以部郎及参议道知府为之,仍称学道。雍正四年,定各省学政,俱为学院;翰林部郎并差;其由部属差者,加以编修检讨衔。
己、道员 道员有特别职务之道员,有一般职务之道员。前者无守土之责,如督粮道盐法道等。后者有守土之责,如分守道分巡道二者。然实际上之分别,非必一定,多互兼管,如守巡道之兼兵备道,驻在开港地之各道,必兼海关道;是为通例。其他分守分巡道之兼驿传,水利,及屯田,茶马之衔;或督粮道之兼守巡道衔,可知皆因地方情形而异其设置者也。兹先述有特别职务之道员,至于一般之道员,当于下目详述之。
1.督粮道 承督抚之命,掌粮米运送之事。
2.盐法道或盐茶道 关于盐务,有盐政监理。盐政之下,有都转盐运使,与盐法道,分领职权,管理盐务。或并盐法与茶道为一官,称盐茶道。专掌盐茶税务。
3.河工道 又称河道,系分守分巡兼职,多驻河川要地。或为河道总督之官属,或直辖于督抚,故不一致。
4.驿传道 掌驿传事务,通常由守巡二道兼。
5.海关道 受巡抚委任,监理海关,大抵由守巡兼职清末叶始设,特附于此。
6.屯田道 掌开垦屯田之事,多设于偏僻地方,如甘肃云南等处。
7。茶马道 监督关于茶税及马政一切事务。惟甘肃有之。
8.兵备道 亦守巡二道兼之。
庚、盐政之官 因地不同。盐政,长芦两淮各一人。初制,河东一人,乾隆时裁,山西由巡抚兼管。都转盐运使司盐运使从三品长芦,河东,两淮,两广各一人。运同从四品长芦,山东、河东、两广各一人。运副从五品两浙一人。运判从六品长芦二人,山东两浙各一人,两淮三人。监掣同知正五品两淮南北各一人,盐课提举司提举正五品云南三人。盐课司大使正八品长芦十人,山东十人,两淮二十五人,两渐三十二人,陕甘各一人,四川九人,广东十三人,福建十八人,云南十一人.盐引批验所大使正八品长芦山东两淮各二人,两浙四人,两广福建各一人。库大使正八品长芦,山东,河东,两淮两广各一人。仓大使河东三人。经历从七品长芦、山东、河东、两淮、两浙、两广各一人。知事从八品长芦、河东、两淮、两广各一人。巡检从九品两淮二人。盐法道则已详于前,兹不赘述。
四道府州县之官制
道为一省第二级之行政区,府为第三级,直隶州厅则与府同。州厅县为第四级,其职官与人民最接近。兹分述如下:
甲道之官制 清初有分守道,分巡道之分。分守专掌钱谷,分巡专掌刑名。守巡之名起于明朝,清初因之,设参政参议为布政使之次官,分守各道,曰守道,每省无定员。粮储,屯田清军,驿传,水利,各以其职为名。设副使,佥事为按察使之次官,分巡各道,曰巡道,每省亦无定员。提学,兵备,清军,巡海,水利,屯田,驿传,盐法诸道,各以事设各省要地。后因时裁设,衔额无定,至乾隆时,始裁去参政参议副使佥事之衔,定守巡道为正四品。其职务之区分,至清末而尽泯;盖钱谷刑名守巡并得掌之也。其普通职权,约言有二:一曰弹压地方。守巡道虽系文官,而有命令军队之权,若认为必要时,则移牒各地镇营,命其出兵,而亲行总率之。二曰监督管内事务。各道职司风宪,综核官吏,为督抚布教令,以率所属。故刑名事件,除府所理流罪以上,直达按察使外,其余案件,必申详于道。若直隶厅州之案件,则无论性质如何,皆必经道,然后达之按察使。是道对于下级官厅之审判,可谓为第二审之裁判所矣。
乙府之宫制 府置知府从四品一人,统辖管内一切职务,并指挥监督下级官厅事务,但与督抚司道不同,督抚司道,专在监督下级官厅,对于人民,无直接之关系,若知府,则系牧民官,亲任抚育教养之责。至于征收租税,裁判案件,水旱灾荒之赈恤,典礼旌表之举行,亦知府职内事也。府之辅助官,因地方情形不同,多寡亦异。最要者,有同知正五品、通判正六品,同知皆有专职,如供给军粮,造船,水运,河海防御,镇抚蛮族等,种类极多,皆冠以职名。通判分职,略同同知。此外尚有经历正八品,知事正九品,照磨从九品,司狱从九品,宣课司大司从九品),稅课司大使从九品,仓大使从九品,检校未入流,库大使未入流,茶引批验所大使未入流,吏目未入流及幕友书吏等。
丙直隶州之官制 有知州正五品一人,掌一州之政令,其规制与知府同。惟无倚郭,其所治州,即以知州行知县事,此外州同从六品,州判从七品,其职与府同知、通判同,以佐知州为治者也,员额建置不定。又有吏目从九品,巡检从九品,驿丞未入流,闸官未入流,税课司大使未入流诸官。吏目掌禁戢奸宄,防护狱囚,典司簿籍。巡检以下,各掌其职,与县所属同.府及直隶州,皆有儒学教授正七品,掌生徒训迪之事。凡儒学官,除江苏安徽两省通用外,其余例用本省人,惟同府州者,避不用。康熙三年,裁各府州训导从八品,又大县裁训导,小县裁教谕正八品,十五年后均设。
丁县之官制 县置知县正七品一人,掌一县之政令,平赋役,听狱讼,兴教化,厉风俗,凡养老祀神,贡士读法,皆躬亲厥职,而勤理之,所谓亲民之官者是也。僚属有县丞正八品>,主簿正九品,分掌粮马,征税,户籍,巡捕之事。典史未入流,掌监囚狱,若无丞簿,则兼领之。巡检从九品,掌缉捕盗贼,盘诘奸伪,凡州县关津要害,并设之。驿丞未入流典邮传,迎送。闸官未入流,掌潴泄启闭事。税课大使未入流,典商税之事。河泊所官未入流,掌收鱼税.清初每县置县丞各官,因事多寡无定员,惟典史每县一人。嗣后因时裁设,并因各县之升改分并,而定其员额焉。
戊州之官制 州置知州从五品一人,掌一州之政治。以县之地大事繁者,升而置之。所统辖一如县制。僚属有州同从六品,州判从七品,分掌粮马巡捕之事。有吏目从九品,掌辅理各州之刑禁,巡检从九品以下如驿丞闸官等,各因所属之地而掌其职事。清初每州置州判各官,因事之繁简无定员,惟吏目每州一人。嗣后因时裁设,无有一定。
己厅之官制 大约与州县同。
县州厅各有儒学教谕一人,与府同。
七十八 地方制度二——顺天府东三省及新疆
一顺天府
顺天为君主辇毂之地,全国首善之区,其设置自当与各省不同。府尹正三品本为行政长官,雍正时,以部院大臣兼管府事,亦犹六部尚书之外,设管理部务大臣者也。其职权有与普通府同者,又有特别委任者。约而言之,其要有六:一曰监督所部官吏,并升调州县官吏大都与总督会衔,比他道府之皆由督抚具题者异趣。二曰裁判关于流刑以上,则须总督审核,报之刑部。徒刑以下,则不必申报督抚,直报之刑部。上告事,若重罪,必与督抚会同审判,轻者或候刑部指令,或不候之,亦得行裁决。三曰监督钱粮及会计即《皇朝通典》所谓“凡田赋出纳,以时勾稽,会直隶总督而上其要于户部”是也。四曰出征及祭祀之际,供给所需役夫车马,及其他材料。五曰科举顺天乡试,兼管府尹事大臣,及府尹为监临官。飨正副考官,及关系试验之官员,并受验者。试前称“上马宴”。试后称“鹿鸣宴”。会试时,府尹督饬僚属为试场中之准备供给。六曰具奏京师之粮银价格,及雨雪量度粮银价格,由京县申报,每月底府尹具奏之。雨雪之日,复随时具奏分寸量度。此外关于赈恤典祀之事,亦较他府为繁剧。其下有府丞正四品,治中正五品,通判正六品,经历从七品,司狱从九品,崇文门副使未人流,及儒学教授正七品,汉满各一人,训导,汉满各一人。治中掌供文武乡会试之饔饩制卷。通判掌京城各市牙侩之籍,而榷其常税,会试则治其名簿焉。经历掌出纳文书。照磨掌乡试缮册弥封之事。司狱掌刑部所送军流徒罪人收系而发遣之。副使掌守崇文门库藏。儒学教授等掌八旗及京师黉序训课之政。所属有大兴宛平二县,各置知县正六品一人,掌其县之政令。与五城兵马司分壤而治。其下有县丞正七品,主簿正九品,巡检,典史,闸官等,员额二县不一致,盖视事之繁简而设也。
二盛京
盛京为爱新氏发祥之地,其设置亦当较异于各省。清初建都时,既已设六部承政参政等官,顺治元年,迁都北京,悉撤废之,派内大臣驻防。后改为昴邦章京,给镇守总管官印。至十五年,复置礼部。翌年,复置户工二部。康熙元年,复置刑部。三十年,复置兵部。使各侍郎及其官属治之。盖仿明留都之制也。以各官俱由京师铨选,故不置吏部。雍正八年,又设满洲尚书一人,总理五部,未几而罢。兹将五部之组织及职权,分述如下:
一、户部 置侍郎一人为长官。下有经会,粮储,农田三司。经会粮储两司,各有郎中一人,员外郎二人,主事二人。农田司则只有员外郎二人,主事一人。其外堂主事二人,银库掌关防郎中一人,司库二人,仓监督正副各一人,掌官庄六品官二人,笔帖式二十三人,皆为满人。其主要职权有三:一曰征收官庄旗地租税官庄旗地,皆归户部衙门直接管理。官庄如帝室庄园,有粮盐棉花等庄,皆以庄头管之.至秋成时,由部奏请简派大臣会同征收,该大臣收领后,回京复命。二日支办将军衙门及衙门之经费。三曰裁判户婚田土之事件皆旗人事。
二、礼部 置侍郎一人,左司郎中一人,员外郎二人,右司郎中一人,员外郎一人,堂主事一人,主事一人,六品官一人,七品官一人,助教四人,读祝官八人,赞礼郎十六人,笔帖式十一人,皆为满人.其职权有五:一曰掌管三陵祭祀每岁清明,孟秋望日,冬至,及岁暮为盛京三陵祭事。三陵者,福陵、永陵、昭陵也。礼部先开列盛京宗室官六人之衔名,经太常寺奏请钦命承祭官。又每朔望三陵之常祭,元旦及万寿节之贺仪,盛京城隍庙之祭祀,均系礼部举行。二曰监理祭田三陵祭祀之物品,官地之田庄,东园瓜菜园鱼泊等供给之。礼部则监理此等田园鱼泊。三曰保管銮驾库銮驾库内,必备皇帝卤簿。一切器用,礼部会同将军衙门,遣员保藏之。四曰供给修葺寺庙用品祀典所列盛京寺庙,礼部咨盛京户工二部供给其器物及金钱。五曰接待贡使朝鲜贡使赴京路过盛京时,礼部则供给米肉刍沬柴薪。
三、兵部 置侍郎一人,左右司各置郎中一人,员外郎二人,主事二人。其外堂主事二人,驿站正副监督各一人。笔帖式十二人,皆为满人。其职权有五:一曰检阅军器。二曰监射盛京有旗员会射之事,每春秋二季行之。届期将军移咨兵部,请派员稽查。三曰驿传。四曰稽察边门凡因公事出边门,皆持有兵部军符。五曰铨试凡仓官驿官守边官有缺员时,兵部拣选候补者,报之中央吏部,经吏部奏准而后补任。
四、刑部 置侍郎一人,下分肃纪四司:前左二司,各置郎中一人,员外郎二人,主事一人。右司后司,各置郎中一人,员外郎一人;主事则右司三人,后司一人,其外堂主事二人,司狱二人,司库一人,笔帖式三十人。其职权有四:一曰裁判旗人之犯罪事件。二曰裁判旗人对汉民之犯罪其他重罪而当付秋审者,刑部侍郎及奉天府尹会同酌定。三曰裁判边外蒙古人之犯罪,及蒙古人对旗民之诉讼盛京法库及柳条边蒙古人主犯罪,及与族民交涉之案件,则由将军奉天府尹,或该地方之蒙古札萨克押送到部,为之裁判。遇有必应验视之时,通报奉天府尹,府尹酌派附近州县官临验,具状报部。四曰裁判关于人参之犯罪私釆人参及私贩者,刑部将军及府尹会同审断。
五、工部 置侍郎一人,左右司郎中各一人,员外郎各二人,主事各一人,四品官各一人,银库司库二人,笔帖式十七人。其职权有四:一曰营造修缮坛庙陵寝宫殿公庙祠宇。二曰监理采木山场官林二十二处,均归工部监督,若有商人愿伐木者,工部及将军衙门会同给予准伐之证,一切税收,藏之工部库内。三曰监督火药库,及制造埴瓦盛京及黑龙江各兵营之火药,皆由工部供给,故特设火药库,以造火药。至于埴瓦工场,为造各坛庙黄瓦之用,亦归工部监督。四曰修缮官船及供给围场车马自辽河至盛京内河川所用之官船,二部当随时修缮。又附属将军衙门之围场车马,亦当供给之。
盛京五部而外,又有将军、奉天府尹、知府等官,皆因行政区而设,其制甚简。将军康熙元年改昴邦章京所设,掌军政,其权最尊。府尹掌一府之政令,关于裁判征税典礼学校之事,皆能及之。惟盛京满人属将军管辖,其数甚多。府尹则其对于一般人民有治理之责而已。其上有兼管府尹事务大臣一,为五部侍郎兼充.其下有府丞一,治中一,理事通判一,经历一,司狱一,儒学教授一。至道员之设,光绪时始行之。而州县厅府之在清初者,亦属寥寥无几。然其组织则略与直省无异,至改省而后,始渐完密也。
三吉林黑龙江
吉林之行政组织,比诸盛京,尤为简略,只设吉林将军,副都统以下八旗武官。将军驻吉林城,综理全省事务。辅助官有主事一人,笔帖式十二人,副都统则吉林、宁古塔、伯都纳、三姓、阿勒楚喀各一人。打牲乌拉、拉林等地方,惟有协领以下诸官,分掌镇抚事务。伯都纳副都统衙门,有委署主事一人,各处驻防衙门,有笔帖式二十八人。其他管台站笔帖式十八人,管仓笔帖式十二人,仓官七人,助教十人。盖以军政而附属民事,草莱初辟,大抵然也。厥后内地人民,移驻日多,户口繁殖,政事亦渐繁冗,遂于吉林、兴京、岫岩设立政厅,理事同知.通判,为其长官,专掌裁判事务。其他则仍令所在协领等审理。于是渐渐有民政之可言矣。至于黑龙江,则大体专行军政,又非吉林之带有民政者可比。盖土地僻远,人民稀少故也。其制,黑龙江将军一人,驻齐齐哈尔城,副都统三人,分驻齐齐哈尔、墨尔根及黑龙江等处。辅助官则将军衙门主事一人,理刑主事一人,银库主事一人,笔帖式十二人,各处驻防衙门笔帖式二十人,管台站笔帖式三十三人,六品官二人,台站官二人,管仓笔帖式六人,管官屯七品官四人。分掌裁判,租税,邮驿,仓储等事务。盖省内无复掌民治之官厅,均以僚属文吏治之。
四新疆
新疆初为回、准二部,乾隆时始定天山南北,创立经制,建城置官,俨同藩疆。然新抚之地,关于军政者多,故中央所简派之官吏,只有将军大臣等武员,而无直接理民之文吏。所赖以统辖部落者,惟在其固有之伯克及札萨克等自治机关。今先述之如次,而后及于中央所派之官员。
甲、自治机关
一、伯克 伯克者,回民吁其酋长之号也。乾隆改定回疆,仍其故俗,各城设置伯克。所以于抚驭之中,收策遣之用者也。但伯克与札萨克不同,札萨克受汗王公爵,大抵世袭罔替;伯克则按照其职,仅受三品以下至七品官。又其任命,不用世袭法,大抵由参赞大臣奏请筒放,小者由参赞及各城大臣亲检补用,然后年终汇奏,故实权不及札萨克。又伯克之同职异名者,皆加职名于其上。有大者曰阿奇木伯克,统理城村大小之事务,副曰伊什罕伯克,其首领官为都噶伯克,掌租税者有噶杂那齐伯克,及商伯克,掌登记田园家屋者,有密特瓦尔伯克,分理回家千人者,曰明伯克。分理百人者,曰玉资伯克,此等官员,皆在各城承将军大臣等之指挥,以治其部众。惟比诸直省州县官之所有大小事件悉受上司监督者不同。
二、札萨克 新疆内之哈密、吐鲁番地方,其民皆出自蒙古部落,故其组织亦如蒙古。有旗,有札萨克,清廷赐之王贝勒等爵,一如蒙古。惟其地方有限,故其数极少。
乙、派遣官员
一、伊犁将军 乾隆二十七年着明瑞为总管伊犁等处将军,乃率满洲兵丁屯田,伊犁遣官自此始。将军所居曰惠远城,统督驻在新疆各地之参赞,领队,办事,协办诸大臣。掌天山南北路之军政,专任边防之事。下有副都统二人,赞助机务,其他有总管、副总管、协领、佐领、防御、骑尉等。
二、参赞大臣 将军任地,设有参赞一人,赞襄军务。其属有总管、副总管、佐领、骁骑校、卡伦侍卫、印房章京、笔帖式等。又塔尔巴哈台、乌什等处参赞大臣各一人,有印房章京,笔帖式,管理粮饷等属官。
三、领队大臣 初派屯田兵于新疆,有八旗索伦、锡泊、察哈尔、额鲁特五队,皆以大臣统之,故称领队大臣,各冠以族名,如索伦领队大臣等.驻伊犁者五人,惠宁城一,惠远城四。分统游牧,驻乌苏、塔尔巴哈台、巴里坤、古城、阿克苏等处各一人。
四、协理大臣 驻乌什等处者,与参赞同。均裁设无定。
五、办事大臣 为天山南路回疆职官。驻乌什、阿克苏、叶尔羌、和阗、喀什噶尔、库车、辟展、赛哩木、拜达克、沙雅尔、哈喇沙尔等处,由特旨简派,其下各员,略同参赞。
六、协办大臣 亦在乌什叶尔羌等处,助办事大臣统治回民。
七、都统副都统 在乌鲁木齐。其下有协领等军官,盖亦掌地方之军政而统满洲及绿营官兵者也。
新疆初辟,以屯务为最要,其理事大臣,率量期轮替。粮务则由侠甘总督酌委道员同知以下,照西藏驻防之例,三年更代。且将军得量地繁简,随时设官,恒无定额。至光绪时改建行省,始稍稍与内地之组织趋于一致矣。
七十九 地方制度三——藩部及土司
一内外蒙古之区划
清兴东陲,内蒙科尔沁首先归附。及既灭察哈尔,诸部相继来降,凡有征伐,必率师以从。入关以后,锡以爵禄,裨得世及;惟察哈尔以布尔呢之叛,康熙时,袭其众于宣大边外,以总管临治,与内蒙札萨克不同。然其散处边陲,习于游牧,固无异也。内蒙部落之最小者,为旗,合旗为部,合部为盟。皆因其会盟之地称之。共六盟,二十四部,四十九旗,兹列表如下:
外蒙在沙漠之北,汉唐之时,荒远不与中国通。元起和林,其后混一中国,遂置行中书省,与内部十省并列。其后裔于明初退保于此,位号相传,自成强国。清兴,内蒙归附,外蒙喀尔喀三汗,亦相继来贡。康熙年间,喀尔喀与准噶尔搆难,举国内属,及准部荡平,喀尔喀遂列爵分旗,与内蒙无异矣。外蒙之地,除喀尔喀大部外,尚有杜尔伯特,土尔扈特,和硕特各一部,其区分盟旗,与内蒙古同。
二内外蒙古之组织
内外蒙古之行政机关,有自治、官治二种,所谓自治者,不过部落酋长之治而已。官治则政府所派遣之官吏也。分述如下:
一、自治机关 旗有旗长,盟有盟长,旗长世治其民,称曰札萨克冠内外字而分之,曰内蒙古札萨克,曰外蒙古札萨克,又在外蒙古有称汗者,关于其领内行政,虽受理藩院及将军都统大臣之监督,然实际则不受牵掣。各札萨克惟每年贡羊、酒、马、香、厨、刀械,及朝贺凡内外札萨克,皆分若干班,每年一班,轮番于十二月十五以后,二十五以前,到京待元旦朝贺,名曰年班,围班皇帝猎木兰之时,札萨克不可不扈从,顺次交代,名曰围班,行走札萨克中又分班每年在京充当御前行走,或乾清门行走。两者共备仪卫,非别有职掌也而已。又有协理台吉二人或四人为札萨克之副,助理旗务。若有员缺,则札萨克与盟长会同择闲散王以下,台吉塔布囊以上,保举正陪二人,送之理藩院。理藩院奏请引见,然后补任。其余官属,有管旗章京一人,副章京二人或一人,参领每六佐领则一人,佐领每百丁,或二百丁,或二百五十丁,则一人,骁骑校每佐领下一人等,均皆选补于台吉塔布囊及部众内。盟长由理藩院开列盟内各部之札萨克,奏请敕裁任之。又依同一方式,选任副盟长一人,助理事务。故盟长异于旗长,为由政府任命也.然惟择札萨克中最有德望者,以总理各旗大事而已,其为札萨克则一也。各旗遇有重大事件,乃两者合议而行之。关于裁判事务,札萨克不能自决诉讼之时,报之盟长,或札萨克之裁判不得当,则准两造禀控盟长,盟长会同审讯。至各旗间之交涉事件,必待盟长办理,至不待言。每三年各旗会盟于一地,盟长即为会主,解决种种议题。而对内蒙古之会盟,则中央特派钦差大臣,赍制书莅焉。
二、派遣官员 中央派遣之大员,不独管辖无札萨克之部族,且驻在各要地,以任控御之责,分述如下:
甲、察哈尔都统 驻张家口,管辖察哈尔及其他游牧部属,惟张家口属直隶,故关于此地汉人之事,仍须直隶总督协议。其下有副都统一人,理事官满九人,蒙八人,八旗总管八人,参领八人,副参领八人,佐领一百十一人,骁骑校一百十七人,护军校同上,捕盗六品官三人等。又都统当兼阿勒台军台驿站监督官,凡由内地越长城至阿勒台山或库伦及乌里雅苏台等驿站,阿勒台军台监督之。递送文书,护送官吏,并稽查无院票即理藩院所发之旅行券者之出口,亦为其职务。盖张家口为蒙古之门户,而官商必经之地,故使都统兼掌此事也。
乙、热河都统 驻热河,专治游牧蒙古。关于一般民事,必与直隶总督协议。而政治则有理藩院理事理刑二司员,承都统指挥,分掌钱谷刑名。其他官属,则有总管二人;协领五人,佐领十五,防御二十,及骁骑校,前锋校等。
丙、绥远城将军 驻绥远城,凡土默特部之内属者,皆归其直接管辖。以其地在直省内,故一般民政,须与山西巡抚合议,一如热河、察哈尔之都统。
丁、定边左副将军 驻乌里雅苏台城。在外蒙古之西部。统制喀尔喀诸部,或称乌里雅苏台将军。其余承其指挥,分掌诸部者,有一乌里雅苏台参赞大臣二人:一自中央满员选派,一自喀尔喀贵族补充。二科布多参赞大臣居科布多,统制乌梁海部,其副为帮办大臣,皆治其所管地方。
戊、库伦办事大臣 驻在库伦,掌中俄交涉事件。理藩院所派遣之司官,笔帖式,帮助大臣,掌贸易裁判事务。又恰克图置办事司员一人,监理俄人贸易事务,受库伦大臣之节制。
蒙古札萨克而外,尚有以宗教之首长,而私有土地人民者,曰“喇嘛”,喇嘛本为黄教之首领,在西藏为最贵,其后迎人蒙古者,亦握政教之大权。且各有特别之名,如“哲卜尊丹巴”、“呼图克图”等。又有于喇嘛尊号上,加札萨克三字者,如内蒙锡呼图库伦札萨克喇嘛.盖其握政治之权,一如札萨克焉。
三青海之组织
青海古曰西海,魏晋为诸戎所据。隋唐以来,则有吐谷浑、吐蕃代兴。明初遣官招谕,授番酋以诸卫所指挥佥事等官,且与互市;又加番僧国师禅师等封号,各许其朝贡。西番之势益分。清初有厄鲁特顾实汗者,自西北侵有其地,崇德年间,即遣使通好。后其子留汗西藏,乃分其地为左右境,部落散处,谓之青海诸台吉。康熙既平准喀尔,青海台吉咸内附,封以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爵。雍正时,罗卜藏丹津诱众犯边,命将平之。未叛者,仍其封号,以军功赠世爵。三年,始编设旗分,大别如下:
各旗有札萨克,犹喀尔喀诸部也。惟不置盟长,而以西宁办事大臣摄之。办事大臣为中央派遣之官,驻甘肃西宁府,专掌青海之军政。凡简稽军实,巡阅边防之事,皆属之。其辅助官有司员一人,笔帖式三人。又有大喇嘛察罕诺们汗所属蒙古,分为四佐领,不统于各旗;即令喇嘛管辖,其封爵朝贡,隶于理藩院之典属柔远二司,权力与蒙古喇嘛等。
四西藏之组织
西藏为吐蕃之地,唐时始通中国,南与印度相接,其俗信奉佛教。元时西藏领于番僧若大宝法王帝师之号,尊礼特殊,明代因之。自宗喀巴肇兴黄教,数传之后,为西番所尊信。于是有“达赖”、“班禅”两喇嘛,更在番王之上。清兴东土,喇嘛遣使通好,锡以封号。康熙时,为准部侵扰,经大兵平定后,乃永为中国藩属。其地有四:
西藏亦有自治及官治两种机关,自治即喇嘛,官治即中央简派之官吏,同归理藩院管辖。兹分述如下:
一、自治之官 达赖喇嘛,班禅喇嘛,实为政教二权之长。达赖领卫康两地;班禅领藏与阿里。其下机关,大别有二:甲、唐古特官前藏 为非喇嘛之官吏,其组织之官厅,主要者亦有二:一噶厦 由噶布伦四人组织行政会议,属驻藏大臣,监督办理一切行政事务;西藏军队之高级军官,皆有被任之资格。其议事堂曰“噶厦”。其中复有大小中译五人,卓尼尔三人,掌书记之事。二商上 管理财政之官厅,曰“商上”。其事务官有仔俸三人,以噶布伦一人管理之。商卓特色二人,业尔仓巴二人,掌征收租税事务。其余掌裁判道路等之官吏,则有以下数种:1郎仔辖 定额二人,掌道路事项。2协尔帮 定额二人,掌裁判畢项。3达琫 定额二人,掌马厂事项。4第巴及牒巴 藏语酋长之义也。奉达赖命,代执国政者,后为地方官之名。更加职名于其上,如司牛羊第巴,司帐第巴是也。5硕第巴 定额二人,掌布达拉一带警察事项。以上所述,皆系文官。至武官,则有戴璋或用代贲代奔等字、如璋、甲璋、定璋等。分理地方之官,则有边营官、大营官、中营官、小营官等,后藏亦同。凡文武官总称曰番目。西藏世家东科尔中任此职者最多。
乙、喇嘛官 谓喇嘛僧之官吏,皆僧侣掌行政事务者。其于商上及噶厦二官厅,则有事务官,济中喇嘛等。
唐古特官,喇嘛官,事实上虽为达赖班禅之属官,然关于其任免,皆须驻藏大臣合议。故驻藏大臣之权,亦为不小;而官吏又非尽属于达赖班禅矣。
二、派遣之官 有驻藏大臣,帮办大臣各一人,驻拉萨,以三年交代。其属官有司员一人,笔帖式一人。又于四川同知,通判,知县,县丞,内选派粮员又称粮台三人,驻于拉萨,札什伦布,阿里三处,为屯驻军队之主计官,并受驻藏大臣之指挥。驻藏大臣及帮办大臣,与达赖班禅立于平等之地位,噶布伦以下番目及喇嘛官,皆为其属员。所有大小行政事务,皆奉其命令行之。其特殊职权有三:一曰节制军队大臣为驻屯军队及士兵之司令官,定例自四川省绿营内,派游击一人,都司一人,守备一人,千总二人,把总四人,外委八人,兵六百四十六人,分驻前后藏。又游击以下武官,率兵七百八十二人,防守打箭炉。至前藏一带之要所,尚有士兵三千人,使戴璋以下武官统带之;共归大臣之节制。每岁五六月农隙之时,大臣亲行检阅士兵。二曰管理贸易事务大臣兼管印度廓尔喀国贸易事务。衙门内置廓尔喀贴写一人,通事一人,掌文书往复事。三曰统辖达木蒙古青海西藏之境,有地曰柴达木,住此之蒙古人,称曰达木蒙古,别为八旗,归大臣直辖。
五土司之官制
云,贵,四川,广西僻野之地,苗猺诸民,栖息其间,乃原始民族之遗裔,其文化甚低微。一般行政之制度,至难实施于此等地方。清初沿明之旧,分土司之官制为二种,分述如下:
一、土官 分苗猺诸族之领地为土州县,择其族之酋长子孙,世袭知府州县之职,曰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即所谓土官也。土官死亡,则督抚令其嫡子,权摄事务。若一族中无可继承者,则选其妻,婿,能得人民信仰者继承之。又继承人年幼时,则督抚咨部,由本族选人代理之,待十五岁,则使袭承。土官亦有州同,县丞等辅助官。辅助官之任免,与一般官吏铨叙同。土司之文化稍进者,后议改为普通官厅,名曰“改土归流”。即改土官而为流官之义也。
二、土司 土司为蛮族酋长,归降而有战功者,世袭与土司同。惟土官为文官,土司为武官。土司之职位,比土官略高,常带指挥使宣慰使之职衔,受三品至五品之官,除征纳钱粮及贡物外,其他皆受所在府,州,县,厅之管辖。辅助官有同知、佥使、佥事等。其外尚有千户、副千户、百户、长官司、副长官司、吏目等,其品秩稍下,为一部落之首领,辖治其族。
第二十章 政治社会之组织二
八十 兵事之组织
一兵制总说
努尔哈赤以戎甲十三,攻服邻近,创制满洲八旗,是为清朝兵制之始。其后皇太极更以汉人蒙古人各编八旗,共有二十四旗。人关之役,即赖以克敌制胜。故八旗为清室开国之军。中原略定,八旗兵主任京城警卫,兼驻形胜要地,以资震慑。八旗遂有京营及驻防之别。洎中外一统,复设绿旗营,《吾学录》云:“国初定八旗之色,以蓝代黑。黄,白,红,蓝各位于所胜之方,惟不备东方甲乙之色。及定鼎后,汉兵令皆用绿旗,是为绿营。”以统汉兵。于是京城有巡捕五营,而各省有督标总督所属,抚标巡抚所属,提标提督所属,镇标总兵所属,军标成都将军所層,河标河道总督所属,漕标漕连总督所属之分。京营中又有所谓郎卫及兵卫者:盖八旗之中,镶黄,正黄,正白为天子亲军亦称上三旗,选其中材武出众之子弟,及执事效力人等之可任者,命之分班人直,名曰侍卫,其优者,则日侍禁廷,供趋走,名曰御前侍卫,稍次曰乾清门侍卫,而值宿宫门者,统曰三旗侍卫,设领侍卫内大臣六员统之。即所谓郎卫也。前锋统领所辖之前锋营,护军统领所辖之护军营,掌宿卫,清跸,及宫禁传筹,内禁门启闭之事。内府三旗所辖之前锋营,护军营,骁骑营,掌守卫随从之事。八旗都统所辖之骁骑营,掌各处直班巡徼之事。步军统领所辖之步军营,掌禁城汛守外禁门启闭之事。即所谓兵卫也。兵卫之中,专卫禁苑者,为圆明园八旗护军营,及内府三旗护军营。其演习枪炮者,别为火器营;演习云梯者,别为健锐营;专边门七百人,二千九百七十人;共驻防兵十万七千七百有六十,皆统于将军,都统,城守尉。通计中外禁旅驻防兵,二十万有奇,而居京师者半之。”又云:“绿营有马兵,有守兵,有战兵;而战守皆步兵,其额外外委,皆马兵也。”观此,则对于清初兵制,更可了然矣。
二京内兵营之制
顺治元年,福临迁都燕京,分置满,蒙,汉八旗于京城内:镶黄正黄旗居北方,正白镶白旗居东方,正红镶红旗居西方,正蓝镶蓝旗居南方。左翼自北而东,自东而南:镶黄旗在安定门内,正白旗在东直门内,镶白旗在朝阳门内,正蓝旗在崇文门内;右翼自北而西,自西而南:正黄旗在德胜门内,正红旗在西直门内,镶红旗在阜成门内,镶蓝旗在宣武门内;以寓制胜之意。是为八旗戍卫京师之始。其后制定兵制,遂有骁骑步军前锋护军诸营之组织;而侍卫亲军,亦设领侍卫府以统之,兼辖内府三旗后改隶内务府京内兵营之制度,至是始渐完备矣。兹分述其职官如下:
一、领侍卫府 领侍卫内大臣六人正一品镶黄,正黄,正白,三旗各二人,内大臣从一品六人,散秩大臣从二品衔无定员;一等侍卫六十九人正三品,二等侍卫正四品,一百六十八人,三等侍卫正五品,三百三十三人,四等侍卫无定员;蓝翎侍卫五六品,九十人,御前侍卫乾清门侍卫于三旗侍卫内筒用。及汉侍卫皆无定员;亲军九百九十五名。凡宿卫之制,更番轮值,三旗侍卫,分六班,班分两翼,各设侍卫班领二人,署班领二人,侍卫三十人,宿卫乾清门,为内班。昼坐门禁,夜守扃钥。散秩大臣一人,侍卫亲军十人,宿卫中和殿;侍卫什长三人,侍卫亲军三十人,宿卫太和殿,为外班。以领侍卫内大臣一人总统之。
二、八旗骁骑营 八旗都统从一品满、蒙、汉旗每旗各一人,副都统正二品各二人;骁骑参领正三品汉满旗每旗各五人,蒙旗各二人;副骁骑参领正四品,康熙三十四年设委署参领,雍正改是名数如参领。佐领无定员,随人口编设。每佐领下骁骑校一人,领催五人,骁骑二十人,弓匠一人,鞍匠或铁匠一人,惟汉军无弓鞍铁匠,有鸟枪骁骑四十一名,每旗藤牌兵一百名。是营起于天聪年间所设之阿礼哈超哈即骁骑营,顺治初,始定制,令分驻城内,司城门直班及汛守之事。
三、八旗前锋营 满蒙八旗,分左右两翼。前锋统领正二品每翼各一人。前锋参领正三品、前锋侍卫正四品每翼各八人。委署前锋侍卫每翼各四人.前锋校正六品每翼各四十八人。随印协理事务前锋参领侍卫每翼各一人。随印前锋校每翼各二人.笔帖式亦各二人。是营起于天聪间所设之噶布什贤超哈即前锋营,顺治初,始详定营制。
四、八旗护军营 护军统领每旗各一人。护军参领每旗满洲十人,蒙古四人。内司钥长,署司钥长每旗各一人。副护军参领每旗满十人,蒙四人。委署护军参领每旗各七人。护军校满蒙每佐领各一人。随印笔帖式每旗各二人。笔帖式上三旗镶黄正黄正白各十人。是营始于天聪间之巴牙喇即护军营。初制,上三旗守禁门,下五旗守王公府门,雍正时,始定均司禁卫.又有圆明园八旗护军营,于雍正三年始设,选京中八旗官兵按旗驻札于禁苑周围,而以总统无定员以王公大臣兼统之.其下有随印协理事务营总,护军参领各二人,随印护军校四人,随印笔帖式八人,乾隆时置。
五、八旗步军营巡捕营附 顺治元年设提督九门步军统领正二品一人,统辖八旗步军,及九门官兵。其巡捕营,则别隶于兵部职方司。康熙三十年,始定由步军统领兼管。又巡捕初只南北二营,顺治十四年增设中营,乾隆四十六年,又设左右二营。营有参将正三品一人,游击一人从三品,都司正四品一人,守备正五品三至五人,千总正六品八至十二人,把总正七品十六至二十四人,惟中营不设参将,置副将从二品一人领之。五营分汛巡缉,于外七门城上,设汛所二十有五,与步军营分掌禁卫巡警之事。至步军统领下之职官,则有左右翼步军翼尉正三品,初名总尉,乾隆时改每翼各一人,八旗步军协尉正四品,初名副尉,乾隆时改每旗各三人,步军副尉正五品,雍正增设,名参尉,乾隆改每旗各三人,步军校每旗满、蒙、汉不等。其余在衙门司佐理者,有员外郎,主事,司务,笔帖式等。守城门司启闭者,有城门领满十八汉军七、城门吏同上、门千总汉军三十二;备警急司信炮者,有信炮总管正四品一人,司信炮官正五品汉军旗各一人。
六、内府三旗 顺治初年,设内府三旗镶黄正黄正白,置满洲佐领,旗鼓佐领,正黄旗朝鲜佐领,内管领等,统各护军骁骑,隶于领侍卫内大臣,后改隶内务府总管。嗣后,以次增设参领,副参领,及护军统领。复添设前锋,分为护军前锋骁骑三营。护军营职官,已详见于第七十六节中央政府之组织第四目帝室之官属内务府之都虞司,兹不赘。前锋营为乾隆时所设,即于护军内拨选,仍属护军统领管辖,共百二十余人。至骁骑营,初制满洲朝鲜佐领及内管领下每二丁设骁骑一名,旗鼓佐领下,不论丁,每佐领下设骁骑五十名;其后屡有更定,然亦不过名数之增减耳。
七、火器营 其制始于康熙三十年。鸟枪护军,每人各给鸟枪一,八旗各给子母炮五,专司教演火器,置总统六人以王公大臣都统统领兼任管之。其下左右翼长各一人,八旗掌关防营总每旗各一人,鸟枪护军参领每旗各一人,副参领各二人,兼管炮位每旗各一人,鸟枪护军校每旗二十八人,笔帖式每旗各二人。
八、健锐营 乾隆十四年设。以金川之役,云梯兵有功故也。额共千名,由上三旗挑选五百名,下五旗每旗百名,设总统无定员,由公侯大臣兼理统之。其下左右翼翼长各一人,八旗前锋参领每旗各一人,副参领同前锋校共五十人,副校共四十人,笔帖式四人。
九、虎枪营 康熙二十三年,黑龙江将军进精骑射,善杀虎新满洲四十人至京,分隶上三旗,遂设虎枪营,以总统一人管之。其下三旗总领各二人,虎枪长每旗各七人,副长如之,笔帖式六人。遇搜狩则总统率所属为前导。
三驻防之兵制
顺治迁都,命和洛会为盛京总管,设左右翼梅勒章京,统领满、蒙、汉八旗兵驻防盛京;并设各城城守官。为满洲驻防所自始。未几,复于独石口张家口设防御,遣甲兵驻守。至二年,复遣八旗兵驻防顺德、济南、德州、临清、徐州、平阳、潞安、蒲州八城,每城设协领一人,章京八人,是为直省驻防所自始。三年,改盛京总管为昂邦章京,十年增宁古塔昂邦章京.康熙元年,改昂邦章京为将军,十五年,移宁古塔将军驻吉林船厂城。二十三年,增设黑龙江将军。于是满洲驻防渐完备。至直省驻防,嗣后亦随各地形势,增定多处,并设将军、都统、副都统、或城守尉、防守尉诸官。而驻防兵制始渐划一。今先列驻防要地如后,而后述驻防兵营之组织。
驻防地大致可分三等:一为最重要之地,二为次要之地,三为又次要之地,皆以置官之大小力标准,今表之如下:
一盛京 吉林 黑龙江 绥远 江宁 杭州 福州 广州 荆州 成都 西安 宁夏
二一熊岳 锦州 宁古塔 伯都讷 三姓 阿勒楚喀 拉林 黑龙江城 墨尔根 呼伦贝尔 山海关 察哈尔 热河 密云 青州 归化 京口 乍浦 凉州
三兴京 抚顺 凤凰城 辽阳 开原 铁岭 牛庄 广宁 复州 金州 岫岩 盖州 宁远 中前所 中后所 小凌河 义州 珲春 伊通 额木赫索哕 呼兰河 良乡 宝抵 固安 采育里 保定 雄县 沧州 永平 玉田 三河 顺义 喜峰口 罗文峪 冷口 张家门 独石口 昌平 喀喇河屯 桦榆沟 古北口 开封 庄浪
最要驻防地,多为各省省会所在。设将军一人,统全省驻防之旗兵,其下有都统.或副都统,协领,佐领等以辅之;更设骁骑等官,与京内八旗等,皆所以治兵者也。至东省将军衙门所设之主事,笔帖式等官,则又分掌民事,微与各省不同。次要之地,多为各省重镇,其间亦有曾设将军者,如江南之京口,山东之青州等,后即裁减划一,俱设都统,或副都统以领之,兼辑附近各处驻防之旗兵。以下协领,佐领笔帖式各官,俱与京内旗同;并有骁骑,前锋诸军。再次要之地,多为各省要害之地,其主官为城守尉,或防守尉。城守尉之下,有防御,骁骑校等,然亦有不设城防守尉,而只设协领佐领者,如金州宁远是。各处驻防之兵,少则一二百人,多则四五千人,其总数已如前目兵制总说所述,兹不赘。惟各兵之中,有骁骑,步军,鸟枪,前锋,养育兵,捕盗兵,弓铁诸匠,虽大致与京内略同;而将军所统,或更兼有之云。
四绿旗兵制
各省绿旗营,有督抚提镇诸标之分,前既言之矣。各标之下,复分前后,中,左,右诸营;有兼有四营者亦有只两营或三营者,要视其地之需要以为断。此本标之制也。本标之外,复分城守,分防诸营。城守者,即与本标同城而守之兵营也。分防者,即分驻各镇县之兵营也。其官属督抚提从一品镇正二品以下,有副将,参将,游击,都司,守备,千总,把总等,各领兵丁数百千人。兹将各省绿营大概,表之如下:此表据乾隆二十九年所修《会典》。
省名
长官
本标营名
分防营
兵数
节制
直隶
总督
前后左右
营十
五八四五
提一镇五
山东
巡抚兼提督
左右
九一六
镇二
山西
同上
同上
一二〇〇
镇二
河南
同上
同上
九六六
同上
两江
总督
中左
协一营十二
九一二七
抚三提一镇五
江西
巡抚兼提督
左右
协二营三
三二〇七
镇二
省名
长官
本标营名
分防营
兵数
节制
闽浙
总督
中左右
四二二一
抚二提三镇十三
湖广
总督
中左右
一四〇三
抚二提一镇四
四川-
同上
同上
二四〇〇
提一镇四
陕甘
同上
同上
四九〇〇
抚二提三镇四
两广
同上
同上
营二
五五八四
抚二提二镇九
云贵
同上
同上
营一
六一四〇
抚二提二镇十三
督抚提镇诸标而外,尚有河标漕标二种,兹复表之如下:
职名区分
本标营名
分防
兵数
河东河道总督
中左右
营三
三二五五
江南河道总督
同上
营二十三
一三〇七二
漕运总督
同上
营六
五〇〇二
抚提镇各标,皆受总督节制,其兵营职官人数,亦颇不亚于督标;惟各省设置太繁,不能详述。只就各省标区大数,附于督标之末,盖如前表所述。兹更就康乾两朝《会典通考》所载直省绿营兵额,表之如次:
省区
康熙二十八年会典
附二十四年饷额
乾隆二十九年会典
乾隆五十年通考
巡捕营
三三〇〇
五〇〇〇
一〇〇〇〇
直隶
三〇七〇〇俸饷八二七四四二两有奇
四四三四八
三九四〇二
山西
二五〇〇〇
二八七〇七
二五七五二
河南
一〇〇〇〇
一〇四三六
一一八七四
山东
二五〇〇〇并总河在内
一六七九七
一七五〇四
江南
四九八五〇总漕在内
四一二七五
四八七四七
江西
一五〇〇〇
一四三一二
一三九二九
福建
六九七二六
六六五六六
六三一一九
浙江
四三四五〇
四一五二九
四〇〇三七
湖广
四〇〇〇〇
四三四四七
湖北一七七九四湖南二三六四〇
陕甘
八五九七八
九六〇六七
八四四九六
四川
四〇〇〇〇
三三九七〇
三一二
广东
七三一一〇
七二五六五
六八〇九四
广西
二〇〇〇〇
二四一六六
二三五八八
云南
四二〇〇〇
四八五五四
四一三五三
贵州
二〇〇〇〇
三八二五七
三七七六九
合计
五九四四一四附饷一三六三三九〇〇两
六三七三二三京营不算
五九九八一四
五军政与兵器
凡军政,五年一举,考察中外武职,以定黜陟。注上考者,荐举卓异;注下考者,纠劾该管官,具疏以闻。不入举劾者,以中平注考,汇送兵部。部会都察院,兵科,京畿道,察核题复,奉旨以卓异加一级,注册候升。其以军政纠劾:贪酷革职,提问;罢软不仅,革职;老病,休致;才力不及,降二级;浮躁,降一级;皆调用。前有卓异应升,及加级纪录,均不准抵销。如遇考察八旗武职,在京管旗大臣,及各省将军,都统,副都统等,俱开列事实清册;在京于九月内送部,在外于十月内送部。兵部汇齐,缮具履历清单进呈。至在京文员,兼旗下武职者,仍于京察时听该部院衙门考察,不在军政之列。銮仪卫满洲各官,八旗世职人员,俱、不行考察。此外各衙门所属武职,各该管官详核,填注考语,定以四格:曰操守,曰才能,曰骑射,曰年岁。纠以八法:曰贪,曰酷,曰罢软无为,曰不谨,曰年老,曰有疾,曰浮躁,曰才力不及。并将各该员履历,及有无在军前行走,受伤得功之处,注明,分别应去,应留,造册送部。其堪膺荐举官员,必须行止端方,弓马娴熟,管辖严肃,当差勤慎,不扰该属给饷,无虚考语,并历俸已满三年,任内并无事故,兼试问国语,方准荐举。届期兵部将管旗王贝勒等,满洲蒙古都统前锋统领,护军统领,满洲蒙古副都统,满洲补授汉军都统,副都统,兵部满洲堂官职名开列,请旨派出,考察具奏。此即军政考察之大略也。至若军营武器,令箭、盔、甲、弓、箭、旗纛、佩刀,为各营所俱有。虎枪营之虎枪,健锐营之云梯、云梯刀、长枪、鞭、顺刀、前锋营之镰、斧,护军营之长枪,藤牌兵之藤牌、扁刀、挑刀、汉军之枷棒、鹿角、偃月刀,则为各营所独有。而绿旗武具,大别之可分刀、枪、炮、杂项四种。兹就《通典》所载,汇述如下:
一、刀类 朴刀 斩马刀 长刃大刀 宽刃大刀 双手 带刀 背刀 六牙刀 虎牙刀 窝刀 船尾刀 割刀 绦风刀
二、枪类 甲长枪 火焰枪 钩镰枪 双钩镰枪 虎牙枪 蛇镰枪 雁翎枪 十字镰枪 火镰枪 梨花枪 手枪 钉枪 乙御制威捷枪 旧神花枪 素铁大交枪 金口交枪 素口花交枪 八棱口花枪 仿神花大交枪 仿神花枪 摺花交枪 花口小交枪 蒙古花大交枪 小交枪 回部花套枪 新回部花套枪 大小线枪 旧神花线枪 丽花线枪 秀花线枪 轻锐花线枪 轻捷花线枪 轻便花线枪 轻花线枪 落禽花线枪 神海青花线枪 赛海青花线枪 雁神花线枪 凫神花线枪 甫神花线枪 连坠花线枪 胜鸦鹘花线枪 山鸡花线枪 孤顶花线枪 水札子花线枪 树鸡神花奇枪 花线奇枪 兵丁鸟枪
考以翻译,马步射,三者皆优,然后授以本职,否则递相降等授爵。其亲郡王皆世袭罔替。贝勒以下,皆降袭至辅国公,然后世袭。而辅国公又无复降袭之例。其未入八分辅国公以下,皆降至奉恩将军,世袭罔替。无论军功恩封,皆一例。乾隆时,始分定军功恩封之例,其有勋劳者,无论王贝勒皆世袭罔替;其恩封者,亲王递降至镇国公,郡王递降至辅国公,贝勒递降至不入八分镇国公,贝子递降至不入八分辅国公,镇国公递降至镇国将军,辅国公递降至辅国将军,皆世袭罔替。此宗室封爵降袭之大概也。其制自和硕亲王。至奉恩将军,凡十有四等,兹复详表于下:
爵名
嫡子降袭
余子考授
侧室子考授
妾媵子考授
一和硕亲王
郡王
不入八分公
二等镇国将军
三等辅国将军
二世子亲王嫡子奉特旨始封
不入八分公恩封
一等镇国将军
三等镇国将军
三等奉国将军
三多罗郡王
贝勒
同前
同前
同前
四长子郡王嫡子奉特旨始封
一等镇国将军恩封
二等镇国将军
一等辅国将军
奉恩将军
五多罗贝勒
贝子
同前
同前
同前
六固山贝子
镇国公原封为亲王递降至此世袭罔替
三等镇国将军
二等辅国将军
同前
七镇国公
辅国公原封为郡王递降至此世袭罔替
一等辅国将军
三等辅国将军
同前
八辅国公
不入八分镇国公原封为贝勒至此世袭罔替
一等奉国将军
停封是为闲散宗室不许考授
九不入八分镇国公
不入八分辅国公原封贝子至此世袭罔替
三等辅国将军
同前
十不入八分辅国公
三等镇国将军原封镇国公至此世袭罔替
同前
同前
十一一二三等镇国将军
一二三等辅国将军原封辅国公至此世袭罔替
同前
同前
十二一二三等辅国将军
一二三等奉国将军
三等奉国将军
同前
十三一二三等奉国将军
奉恩将军
奉国将军
同前
十四奉恩将军
仍袭奉恩将军罔替
停封是为闲散宗室不许考授
功臣世爵,其等有九,曰公、侯、伯、子、男、轻车都尉、骑都尉、云骑尉、恩骑尉。自公至轻车都尉,又各分三等。凡授爵自云骑尉始。积二十六云骑尉,始至一等公。初,清定世爵,自“公”至“拖沙喇哈番”,共八等,凡授爵自拖沙喇哈番始。如拖沙喇哈番再加一拖沙喇哈番,则合为一“拜他喇布勒哈番”;再加则为拜他喇哈番,兼一拖沙喇哈番;再加,为“三等阿达哈哈番”,递加至一等阿达哈哈番;如再加一拖沙喇哈番,则为一等阿达哈哈番,兼一拖沙喇哈番;再加,则为“三等阿思尼哈番”。积拖沙喇哈番二十六,则为一等公。间创功臣封爵,在顺治七年、九年恩诏以前,或特旨世袭罔替外,余自拖沙喇哈番袭一次,递加至一等公袭二十六次。雍正元年,定一二三等公各锡以美名,如褒绩公,忠达公等,其外戚则仿恩泽侯义,命为承恩公。乾隆元年,总理王大臣奏定“精奇尼哈番”以下世爵,清文并改用汉文;精奇尼哈番为子,阿思尼哈番为男,阿达哈哈番为轻车都尉,拜他喇布勒哈番为骑都尉,拖沙喇哈番为云骑尉。其清文从旧。十四年,定侯伯亦各锡以美名。又阵亡人子孙袭次已完者,赏七品京官,令其世袭罔替。十六年,世袭七品官,定为恩骑尉,与初制共为九等。兹复表之如下:
爵号凡授爵自云骑尉始]
品秩
袭次-
一等公
视一品
二十六次
二等公
以下均同
二十五次
三等公
二十四次
一等侯兼一云骑尉
二十三次
一等侯
二十二次
二等侯
二十一次
三等侯
二十次
一等伯兼一云骑尉
十九次
一等伯
十八次
二等伯
十七次
三等伯
十六次
一等子兼一云骑尉
视二品
十五次
一等子
以下均同
十四次
二等子
十三次
三等子精奇尼哈番-
十二次
一等男兼一云骑尉
十一次
一等男
十次
二等男
九次
三等男阿思呢哈番
八次
一等轻车都尉兼一云骑尉
视三品
七次
一等轻车都尉
以下均同
六次
二等轻车都尉
五次
爵号凡授爵自云骑尉始
品秩
袭次
三等轻车都尉阿达哈哈番
四次
骑都尉兼一云骑尉
视四品
三次
骑都尉合两云骑尉为一骑都尉拜他喇布勒哈番
同前
二次
云骑尉拖沙喇哈番
视五品
一次
恩骑尉
视七品
罔替
二品阶之差次
凡设官之制,职与位为实,而阶与品为虚。量位之大小以为区别者,此品之说也。随品之高下,多为层级者,此阶之说也。二者实附之以为升降。周汉之世,无所谓品,则命数与秩次而已。九品肇自曹魏,至北魏遂分正从,降至有明,九品之外,又有未入流。清初因之,故十八级外,又有一阶。表之如下:
正从一品
正从二品
正从三品
正从四品
正从五品
正从六品
正从七品
正从八品
正从九品
未入流
至于官阶,则光禄大夫正一品,荣禄大夫从一品,资政大夫正二品,通奉大夫从二品,通议大夫正三品,中议大夫从三品,中宪大夫正四品,朝议大夫从四品,奉政大夫正五品,奉直大夫从五品,承德郎正六品,儒林郎从六品,文林郎正七品,征仕郎从七品,修职郎正八品,修职佐郎从八品,登仕郎正九品,登仕佐郎从九品,为文官阶。建威将军正一品,振威将军从一品,武显将军正二品,武功将军从二品,武义都尉正三品,武翼都尉从三品,昭武都尉正四品,宣武都尉从四品,武德骑尉正五品,武德佐骑尉从五品,武略骑尉正六品,武略佐骑尉从六品,武信骑尉正七品,武信佐骑尉从七品,奋武校尉正八品,奋武佐校尉从八品,修武校尉正九品,修武佐校尉从九品,为武官阶。凡五品以上,俱为诰授;六品以下,俱为敕授。若文职吏员出身者,其从六品正七品。,俱为宣德郎,不及九品,为未入流。初制,正从一品,俱为光禄大夫,后从一品改荣禄大夫。武阶正二品,称骠骑将军,从二品骁骑将军,正三品昭勇将军,从三品怀远将军,正四品明威将军,从四品宣武将军,正五品武德将军,从五品武略将军,正六品昭信校尉,从六品忠显校尉,正七品奋力校尉,八品九品则级所无焉;嗣更定初例,一品至四品俱称大夫:五品以下,则皆改称为郎。乾隆五十一年上谕,更定官阶,议一二品俱封将军,三四品俱封都尉,五六七品俱封骑尉,八九品俱封校尉,至是官阶始大定焉。
三禄俸之给与
清初禄俸,世爵世职而外,满汉文武官员,俱按品颁发。有俸银及禄米两种;禄米即照俸定数,每俸银一两,支米一斛;惟在外武官,不支禄米,另有薪银,其岁俸则较他官为少。今先表之于下:
品位
在京文武官员
岁俸银
俸米在外
文官亦同
在外武官岁俸
薪银
正从一品
一八〇两
九〇石
九五两八一两
一四四两
正从二品
一五五
七七石五
六七五二
一四四
正从三品
一三〇
六五
三九
一二〇
正四品从
一〇五
五二石五
二七
七二
正五品从
八〇
四〇
一八
四八
正六品从
六〇
三〇
一四
正七品从
四五
二二石五
正八品从
四〇
二〇
以下俱无
正九品
三三两一一四
一六石五五七
从九品未入流同
三一两五
一五石七五
凡官员于正俸外,加倍给赏,曰恩俸。乾隆元年谕:
从前在京文员,俸入未足供其日用,时廑皇考圣怀;是以雍正三年,特旨增添汉官俸米,而各部堂官,又加恩给与双俸,其余大小各员,原欲次第加恩,俾得均沾渥泽。今朕仰体皇考加恩臣工之意,仿佛双俸之例,将在京大小文员俸银,加一倍赏给;令其用度从容,益得专心官守。所给恩俸,着自乾隆二年春季为始。
故自乾隆二年始,在京文员,其俸禄已增加一倍。虽曰恩赏,亦正薪也。正俸之外,复有养廉,直省文职养廉之设,始自雍正二年,山西巡抚诺岷奏请:以耗羡之存公者,即其赢余,以为补助。于是各省仿而行之。乾隆初,又增佐贰杂职各官养廉,大抵因差务繁简而定,虽同一官而数有差等。自总督巡抚以下,至佐贰杂职,多者二万两,少者数十两,递减不等。其八旗及绿营武职,初有亲随名粮,乾隆中,亦改为养廉,符名实也。旗员自领侍卫内大臣始,岁九百两,绿营自提督始,岁二千两;总兵一千五百两,副将八百两,参将五百两,游击四百两,都司二百六十两,守备二百两,千总一百二十两,把总九十两,经制外委千把总每员十八两。而巡捕五营,边徼重地,视此又加多焉。故养廉一项,实较正俸为多。至宗室封爵之禄秩,《通考会典》俱未载,兹据《户部则例》表之如下:
爵名
岁俸银
禄米
亲王
一〇〇〇〇两
五〇〇〇石
世子
六〇〇〇
三〇〇〇
郡王
五〇〇〇
二五〇〇-
长子
三〇〇〇
一五〇〇
贝勒
二五〇〇
一二五〇
贝子
一三〇〇
六五〇
镇国公
七〇〇
三五〇
辅国公
五〇〇
二五〇
一等镇国将军
四一〇
二〇五
二等镇国将军
三八五
一九二石五
三等镇国将军
三六〇
一八〇
一等辅国将军兼一云骑尉
三三五
一六七石五
一等辅国将军
三一〇
一五五
二等辅国将军
二八五
一四二石五
三等辅国将军
二六〇
一三〇
一等奉国将军兼一云骑尉
二三五
一一七石五
一等奉国将军
二一〇
一〇五
二等奉国将军
一八五
九二石五
三等奉国将军
一六〇
八〇
奉恩将军兼一云骑尉
一三五
六七石五
奉恩将军
一一〇
五五
功臣世职俸禄,自一等公始,岁俸银七百两。二等公银六百八十五两,以下递减一等,减银二十五两,至云骑尉止,岁俸八十五两。恩骑尉岁俸银四十五两。其禄米亦照官员之例,即每俸银一两,支米一斛;计一等公三百五十石,恩骑尉二十五石五斗云。
四兵饷之制
兵饷之制,八旗中前锋,亲军,护军,领催,弓匠长,月给银四两;骁骑,铜匠,弓匠,月给银三两;皆岁支米四十八斛。步军领催,月给银二两;步军一两五钱;皆岁支米二十四斛。炮手月给银二两,岁支米三十六斛山觉罗补前锋亲军护军者,月加银一两;教养兵月给银如步军之数,不给米。绿旗营中,京师巡捕营,马兵月给银二两,步兵一两,皆月米五斗;各省标营马兵月饷银二两,步兵一两五钱,守兵一两,皆月支米三斗。顺治间司农林起龙条奏有曰:“有制之师,兵虽少以一当十,饷愈省兵愈强,而国富,无制之师,兵虽多,万不敌千,饷愈贵,兵愈弱,而国贫。今天下绿旗营兵几六十万,而地方有事,即请满洲大兵,是六十万之多,仍不足当数万之用。推原其故,总缘将官赴任,招募家丁,随营开粮,军牢伴当,吹手轿夫,皆充兵数。甚有地方铺户命子侄充兵,以免徭役,其月饷则归之本营。又马兵关支草料,多有克扣短少,至驿递缺马,亦借营兵应付,是以马皆骨立,鞭策不前。又器械如弓箭刀枪盔甲火器等件,俱钝敝朽坏,至于帐房窝铺雨衣弓箭罩从未见备。又春秋两操之法,竟不举行,将不知分合奇正之势,兵不知坐作进退之法,徒空国帑而竭民膏,虽有百万之众,亦属何益?然其大病有二:一则营兵原以戡乱,今乃责之捕盗;一则出饷养兵,原以备战守之用,今则加以克扣,兵丁所得,仅能存活,又不按月支发,贫乏之兵,何以自支?今总计天下绿旗兵共六十万,诚抽得二十万精兵,养以四十万兵饷,饷厚兵精,不过十年,可使库藏充溢。”见《竹叶亭杂记》而魏默深曰:“西洋欧罗巴各国兵,月给洋银六圆,每岁七十二圆,饷糈优厚,故训练精强。其饷几同中国禁旅亲军领催之饷数,其余绿营,则仅半之,且有不及其半者。然通计各省岁饷,已千有七百余万,岂能再增?如欲优养勤练,惟有各省拔其尤者,以为选锋,予以双饷,而汰除老弱冗散之额,以为津贴精壮之数。使边省各有选锋六千人,腹省各有选锋四千人,技勇一可当百,庶壁垒一新,藜藿不采,而国家经费,仍无所增。或谓‘以汰卒之粮,加精卒之饷,则兵额将减十万,恐不敷于防守。’曰:冗兵明减十万,则精兵暗增十万矣。至腹地城戍,原有胥役保甲,分助弹压,初不藉疲病冗伍之力。以英吉利之倔强,而胜兵止十七万,已无敌于诸国。是知兵在精不在多。”见《圣武记》两氏之言,深为中肯,营伍废弛,亦大概可见。汰冗卒以练精兵,保疆圉致重边省,是诚不易之论!然两氏处顺道之时,正中原多事之秋,兵营虽疲,饷糈靡缺。今者财政窘涸,军阀扣饷,举全国无一精练之兵,合营伍无一中饱之卒,而犹拓地争雄,招募不已,饥卒焉得不为盗?土匪横行,兵助之也;兵变为匪,谁致之欤?故居今而谈郅治,非裁兵不可!
八十二 刑制与考察
一刑法之大略
清在人关以前,文化未启,刑制简陋,著于令者,鞭扑斩决而已。福临混一中原,从刑科给事中孙襄之请,特命大臣纂辑《大清律》,颁行天下。于是斩,绞,徒,流,笞,杖之条具;而朝审,秋审,热审之制详。是书成于顺治三年,亘康熙、雍正两朝,屡加增订,及乾隆时,复命重修律例,斟酌损益,法典之书,渐臻完密矣。律者,定罪者也;例者,辅律者也;亦犹近世之法文与判例也。《大清律例》中,计《律目》一卷,《图》一卷,《服制》一卷,《名例》二卷,《吏律》二卷:曰职制,曰公式;《户律》八卷:曰户役,曰田宅,曰婚姻,曰仓库上下,曰课程,曰钱债,曰市廛;礼律二卷:曰祭祀,曰仪制;《兵律》五卷:曰官卫,曰军政,曰关津,曰厩牧,曰邮驿;《刑律》十五卷:曰盗贼上中下,曰人命,曰斗殴上下,曰骂詈,曰诉讼,曰受赃,曰诈伪,曰犯奸,曰杂犯,曰捕亡,曰断狱上下;《工律》二卷:曰营造,曰河防;《总例》七卷:《比引条例》一卷:凡四十七卷:全二百二十七门。其后门数虽有增加,惟大体则仍旧。其名例律所载五刑,十恶,八议之目,颇为重要。表之如下:
[五刑]
刑名
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
五等
笞
一十
二十
三十
四十
五十
杖
六十
七十
八十
九十
一百
徒
一年杖六十
一年半杖七十
二年杖八十
二年半杖九十
三年杖一百
流
二千里
二千五百里
三千里三等均杖一百
-死
绞
斩
二等皆有立决监候之别。其最重者为凌迟,枭示。
[十恶] 谋反谓谋危社稷。 谋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宫殿 谋叛谓谋背本国,潜从他国 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及夫者 不道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若采生折割,造畜蛊毒,魇魅 大不敬谓盗大祀神御物,乘舆服御物。及伪造御宝。合和御药误不依本方,及封题错误。若造御膳,误犯食禁。御幸舟,误不坚固 不孝谓告言咒骂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奉养有阙。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不睦谓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殴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 不义谓部民杀本府州县正官,军士杀本管官,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长官。若杀受业师。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 内乱谓奸小功以上亲,祖父妾,及与和者
[八议] 议亲 议故 议功 议贤 议能 议勤 议贵 议宾雍正时有八议不可为训之谕,盖谓屈法徇亲故,殊非公平也
所谓十恶者,为常赦之所不原。八议者,有司不得擅自勾问,当奏请取旨,奉旨鞫问者,开具所犯罪名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闻,取自帝裁。其犯十恶者,不用此例。此所以优亲贵而严叛恶也。五刑之外,有较流徒加重者,曰充军,发边远安置。至康熙时,又分五等:一附近,二边卫,三边远,四极边,五烟瘴。曰边外为民,发边外安置。曰杂犯流罪,准徒四年。曰杂犯斩绞,准徒五年。至割脚筋,穿耳鼻之刑,于顺治初年,即停止。又定重囚刺字之法,颁五刑赎罪之例。初罪赎之例,并行于军旅,朝会,田猎,游牧,于后有王公职官,罪应金赎者,改为罚俸,而赎与罚始分。顺治三年,颁五刑赎罪之图,凡赎刑轻者,为收赎。若老幼残废,犯军流以下罪者,若乐户,象奴,及习业已成之天文生,罪止杖笞者;若过失杀伤人,自笞罪至绞罪者,并准收赎。次轻者为折赎。若命妇正妻,例难的决者,杖罪余罪,并准赎免。重者为纳赎。分有力,稍有力,二等:有力者,谓饶余之家;稍有力者,谓家道略饶者也。若军民有力,若举监生员,冠带人犯,非奸盗诈伪者,流徒以下,并听纳赎。此著于赎例者也。不著于例者,尚有捐赎,必叙其情,请旨乃准焉。赎银之数,收赎少者老幼残废天文生等七厘五毫笞一十,至五钱二分五厘杂犯斩绞;多者过失杀伤自三钱五分四厘笞二十至十二两四钱二分绞。捐赎自平民至三品以上官员,又分六等:平民轻者笞五十两,重者斩绞一千二百两。三品以上大员,轻者笞六百两,重者斩绞一万二千两。其详俱见《大清律例》诸图,不能细述也。
二审决之经制
详谳之法,凡分三种:在京者曰朝审,在各省者曰秋审,是为经制。在暑月中者,曰热审,是为非经制。顺治十年,定朝审事例,每年于霜降后十日,三法司会同九卿科道官,将刑部现监重囚,逐一详录,分矜疑,缓决,情实,三项具题,命下之日,矜疑者照例减等,缓决者仍行监禁。其情实者,刑部三复奏闻,临决之时,另本开列花名,候御笔勾除,方行处决。秋审者,于秋季总决狱内重囚,别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四种。督抚率其属集囚之坐大辟者,亲讯而复核之,刑部总其成。八月中旬会九卿詹事科道,于天安门外之金水桥丙,公阅直省审册,所拟情实缓决可矜可疑有不当者正之。凡情实者,皆缮黄册,以呈御览。朝审亦如之。康熙四年,申定秋审事例,凡霜降后,冬至前,续到案件,督抚即陆续审明具题。内有可矜可疑者,刑部核议请旨减释,其情实人犯,具题在冬至以前者,照例行刑;如已过冬至,督抚题明,仍行监候,俟明年秋审。十二年,又定秋审册籍限期到部之例,每年以七月十五日为期。以便列于复奏案内,不致留俟来年。乾隆三十三年,定各省秋审责成该管道府巡历审勘例,谕言:
阿思哈奏各省每年秋审,请照京师按册复谳之例,停其提犯到省一折,所见甚是;而其中尚有未尽周当之处。此等罪犯,所有案情,久经督抚臬司等确核详定,及秋审届期,亦不过循用故事,就招册分别情实,缓决,可矜三项;而在省过堂时,亦从不闻有声屈平反之事,徒令狱囚辗转提解,纷扰疏虞,种种不免,自应酌议停止,以省具文。第各属成案颇繁,研究务宜详审,若概免提解,而执法之司,惟知抱牍从事,于貌稽词听之义,犹属未协。朕意从古按部录囚,原有旧典,在督抚统辖全省,臬司亦刑名总汇,势难亲临州县,一一按问。至本管道府,职司既专,而分辖地方,又不甚辽远,若令于每年审录之前,巡历所属,逐案细心审勘;其情罪允符,毫无疑义者,自可汇册具申上司。间遇有狱成未孚,临时呼冤之犯,亦止什佰中之一二,仍应据实另缮招册,将本案犯证,一并解送司院,复讯定拟。
秋审虽系大决之期,民命所关,而循用故事,等于具文。观此一谕,盖可知矣。雍正时,曾禁止秋审陋习,盖各省秋审,无论案件多少,定拟于一日之内,一切听督抚主张;而且悬彩鼓吹,肆筵设席,甚至优人演剧为乐。雍正十三年,始下令禁革。以详慎刑谳之重事,历朝平反之大规,其成效乃不过如此!热审之例,始于顺治八年,当时因天气炎热,恐罪囚淹毙,在京行之。自十年以后,则每年于小满后,十日内外,直省一例通行。迨康熙四十三年停止。然每逢暑月,恤诏辄下。雍正元年,仍复旧例。乾隆时,定热审杖减之条,展热审减等之限,热审之制,始渐确定。至热审期限,于小满后十日举行。凡减等事件,如遇七月立秋,以立秋前一日为限,其六月立秋之年,以六月底为限。至于三复奏之法,顺治十年,以给事中刘馀谟言,于朝审行之。至外省情实重犯,秋审后,法司具题,即咨行各省,无复奏之例。迨雍正二年,奉旨凡外省重囚,经秋审情实应决者,亦照朝审之例,法司三复具奏。乾隆时,以各省奏牍繁多,迫于时日,披览虑未周详,法司虚行故事;十四年,特命朝审照例三复,秋审减去三复,以从务实。故自后秋审只勾到后,将原本进呈复阅,再行批发处决云。
三狱具与减赦之例
狱具之著于律者有五:一、板大头阔二寸,小头阔一寸五分,长五尺五寸,重不过二斤,以竹篦为之,须削去粗节毛根,照尺寸较准,应决者执小头,臀受。二、枷长三尺,阔二尺九寸,以干木为之,重二十五斤,斤数刻志枷上。律例内有特用重枷者,不在此限。三、杻长一尺六寸,厚一寸,手杻亦以干木为之,死罪重囚用,轻罪及妇人不用。四、铁索长七尺,重五斤,以铁为之,轻重罪俱用。五、镣连环共重一斤,脚镣亦以铁为之,徒罪以上罪囚用。以上为规定之刑具。然实际上刑具之应用,尚不止此地方官吏多不按律例,任意处断。人民更不知律例为何物,亦不能执律例以绳官,刑具之惨酷,或更有百倍于此者,此刑法观念之不进步,驯至于末叶而法权丧失焉。凡恤刑之典,曰停刑,曰减刑,曰停遣,各定以时日。若停勾,若减等,则皆俟恩旨。其例得请减者,各按其情罪请焉。大赦则颁诏,遇庆典眚灾始行之,会大学士而议其例款。《皇朝通典》有云:“世祖章皇帝定鼎之初,荡瑕涤垢,咸与维新,自时厥后,民风丕变。逢庆典则赦,值眚灾则赦,有间岁而举,有数十岁而举,民之沐浴膏泽者,浃髓沦肌,而非其时不赦也。又赦有常格,十恶不得与,赦有三次,——缓决,减等,开释,情实重犯不得与.彼牴网触禁,自速厥辜者,又岂幸焉!故民卒不闻以幸赦之心,轻罹宪典;而上益得以好生之德,敬迓天庥。圣祖仁皇帝谕曰:‘自古不以颁赦为善政,以其便于恶人,而无益于善人也。’百余年来,只率盛典,不疏不数,与时偕行。故自开国以迄于今,赦典凡数十见。”案历朝赦宥之事,详《皇朝通志》刑《法略》第六,《会典》概以钦恤,不详析也是皆专制君主借以为收买人心之具,无甚重要,至刑讯一事,清末已垂为厉禁,而至今尚不能革,殊可慨焉。
四京察与大计
凡天下文武官,三载考绩,以定黜陟,在内曰京察,在外曰大计。京察之要,考以四格,纠以八法。四格者:守、政、才、年是也。而守有清有谨有平,才有长有平,政有勤有平,年有青有壮有健,因其成绩之分配,立为三等:一称职、二勤职、三供职。今表而示之:
八法者:曰贪、曰酷、曰罢软无为、曰不谨、曰年老、曰有疾、曰浮躁、曰才力不及。贪酷者革职提问,罢软无为不谨者,革职,年老有疾者勒令休致,浮躁者降三级调用,才力不及者降二级调用。凡列于一等官除内阁侍读学士翰詹开坊各官不引见不优叙,其余各官,由部引见准一等者加一级,遇保荐时,该堂官即于一等人员内选取。其人八法应去之员,除贪酷外均引见。注考循情及遗漏舛错者罪之。是故以四格叙其功劳,以八法行其处分者,京察是也。顺治九年,始定京察,六年一次,顾京察之制虽定,而甄别亦不尽依年限。十二年又定考满议叙例:初次优等加衔,二三次优等加级。时三年考满与六年京察之典并行。凡三品以上自陈,四品等官,吏部都察院议奏,亲定去留。康熙元年谕曰:“内外官员历俸三年考满,即可分别去留,此外又有京察大计,实属繁文。”乃停京察大计,专用考满。以五等分别劝惩,一二等称职,加级纪录,平常者留任,不及者降调,不称职者革职,以后升转,一等者先用。三年御史张冲翼请以部院员数之多寡,定一二等名数,以息奔竞。四年御史季振宜请停考满三疏,其一曰:“自行考满以来,大臣上疏自陈,不过铺张功绩,博朝廷表里羊酒之赐。至堂官核司属,朝夕同事,孰肯破除情面,一秉至公?其中钻营奔竞,弊不胜言。况今日尚书以下,悉按品升补,与考满无涉。自正月至四月,皆考满自陈之日,一人一疏,以数十计,诸务丛脞,弊从此生,请停考满之法,照序升转!”从之。六年遂复行京察。然嗣后往往于京察之外,特令纠参,未尝以年为限。乾隆四年,鸿胪寺少卿查斯海奏“京察被劾,向不引见。或姿本英露,而堂官性多沉抑,即目为浮躁;或质稍迟钝,而堂官识多明敏,即弃为不及。且更有赋性戆直,不善应酬,遂以嫌隙加之吏议,嗣后京察六法,照外省大计例引见.”从之。八年论大臣自陈乞罢,各举自代之人,食禄及韦带之人均许,但不得举同列,著为令。顾行之不能无弊,故十二年有朋比之谕,因多立科条。十五年谕:“京察届期,四五品京堂,既不自陈,亦不引见,虽吏部都察院填注考语,不过虚文。龙钟庸劣,既得姑容,即才具优长,亦无由自见,于培养人材,澄叙官方之道,盖两失之。嗣后派王大臣秉公分别一二三等引见。”十七年,停自陈之例,以大臣谬以罢斥为辞,是相率为伪也。十八年京察三品京堂,令吏部月呈事实清折,亲为裁夺。至四十八年以大小三品京堂,既不时常接见,又不便派大臣验看,着吏部带领引见。此京察之略也。大计之制,直省督抚核其属官功过事迹,注考缮册,举以卓异,劾以八法,不入举劾者为平等,限十一月内具题到部,会同都察院吏科京畿道考察题复。上考曰卓异,自道府以至佐杂,才守兼优,阅俸满三年者,均准荐举,得旨后檄令赴京引见,准卓异者注册赐衣,回任候升。不入举劾官,自知州知县以上,仍令督抚以守政才年四格注考,具册咨部,核定等次,汇缮黄册进呈。大计三年一举,始于顺治四年。九年,吏部言计典旧例,府州县正官人觐,但委署害民,反为地方之累,议令藩臬代觐,从之。十三年,大计天下官二百九十二员休致降革有差,又谕曰:“朕亲政六载,振饬官方,未尝宽假,今又当大计之年而治犹未进,民犹未安,钱粮犹逋欠,盗贼窃发,大者仍不法,小者仍不廉,致上之德意,无由下究,民之疾苦,无由上闻。非尔等失职之咎欤?已饬所司重惩贪酷,宜各正直存心,清廉持己,勉图后效。”十五年定荐举员数大省无过十人,小省三四人。康熙元年,停藩臬入觐,以参政副使等官代十二年以御史马大成请,复令入觐二十五年又停。于是罢大计,行考满,以五等分优劣。四年御史季振宜疏言:“自改八法为五等,其弊更大。请嗣后止责督抚不时举劾,其无参罚注误者,照俸升转。”六年,复行大计。二十五年都御史佛伦疏言:“藩臬专理一省钱谷刑名,朝觐来京,委员代理,或至舛错稽迟,虽有条奏,不过细事塞责。况道途供应官员,或藉端私派,请嗣后将藩臬及府佐官员入觐之例停止,照庆贺万寿表章例,每省委道官一员赍册入觐。至官员贤否,止以督抚文册为凭,藩臬造册,亦请停止。”从之。盖省一繁文,即省一繁费,免虚縻于官吏,即留气力于闾阎,故立法莫若简,又不独大计然也。雍正元年,定大计平等知县以上官,亦注考语。乾隆二十四年,令大计之年,吏部将督抚履历开单呈览,督抚将藩臬考语月折奏闻。此大计之大略也。
八十三 科举之制
一科举之途径
科举之制,清悉依于明。明以八股取士,谓之制义,三年大比,以诸生试之直省,曰乡试;中式者为举人,次年以举人试之京师,曰会试;中式者,天子亲策于廷,曰廷试试于太和殿丹墀,亦曰殿试,分一二三甲以为名第之次。一甲止三人:曰状元,榜眼,探花,赐进士及第;第二甲若干人,赐进士出身;第三甲若干人,赐同进士出身。子午卯酉年乡试,辰戌丑未年会试,乡试以八月,会试以二月清改三月;皆初九日为第一场,又三日为第二场,又三日为第三场;乡试:直隶于京府,各省于布政司,会试于礼部。举子则国子生,及府州县学生员之学成者,儒士之未仕者,官之未入流者,皆由有司申举性情敦厚,文行可称者,应之,此明制大略也。清入关后,于顺治二年开科,一切仍明旧,分天下乡试为十五榜雍正元年敕湖南建立试院,自是乃有十六榜。解额颇广。取中式者,天下共一千五百三十四人,后诏减半。康熙三十五年,按省增十余名。五十年,令各省五分加一,后间有增加。至乾隆九年,诏十分减一,以为定额。至进士之额,每因选官迟速,而为之增减,顺治三年,龙飞首榜,诏增定额至四百名。顺治凡八科,惟丁亥乙未,稍不及额。康熙二十一科,率在二百人以内,惟有四榜至三百人。雍正凡六科,自百余人渐增至三百余人。庚戌一榜,至四百六人,为清朝进士最多之数。乾隆初科,亦三百余人,以后渐减;五十四年一榜,止九十六人,是为最少之数。以上为文科,武科亦如之。至满洲科举,始于顺治八年,吏部言:“先帝在盛京,作养人材,已有成例,今日正当举行。”于是令八旗子弟通文义者,取入顺天府学,合满,蒙,汉军以三百人为额,乡试取中百二十人。汉清文随其所习,惟汉军依汉人例。廷试满洲进士各五十人,别为一榜。十四年,停八旗考试文艺,限每佐领下一人读书,用为部院官。康熙六年,复考试,与汉科举始同场同榜.十五年,又停,旋复故。其额自解额减半后,时有增减,乾隆九年,定乡试举人,四十一名为定额;进士本无定额,康熙间取六名,雍正渐增至二十余名,乾隆间递减至四名。此皆两科取士之常制也。三年大比,得多寡疏数之中,若因事而加恩泽,则有加科,有广额,有加科而兼广额。加科之典,顺治年间,凡二举行,以平江南与收云贵之庆也。康熙丁巳,加四省乡闱,越五十二年,以六旬大寿,再加乡会试。雍正惟加一科。乾隆则七次举行。故综科举之制,其途径凡三:曰乡试,曰会试,曰殿试。其类别有二:曰文科,曰武科。其区分亦有二:曰汉人,曰八旗。其科目则大比与加科两种。大比三年一次,是为常制。加科遇庆典特别举行,是为非常制。乡试之中式者,曰举人,副于正榜曰副贡生;会试中式曰贡士;殿试则赐及第出身,统曰进士。此科举制度之大略也。
二试文之程式
试文之程式,清仍明制。第一场四书艺三篇,经艺四篇,士子各占一经;《四书》主朱子《集注》,《易》主程《传》,《诗》主朱子《集义》,《书》主蔡《传》,《春秋》主胡安国《传》,《礼记》主陈潞《集说》。第二场论一道,判五道,诏诰表内科一道。第三场经史时务策五道。时给事中龚鼎孳请减时文二篇,于论表判外,增用诗,去策改用奏疏,不许。又定磨勘试卷例,如决裂本题,不尊传注,引用异教,影合时事,摭入俚言谐语,及小结大结不分明,甚至作全不可解之语者;并后场空疏五策,原问十不忆五者,酌量所犯重轻,察参。首严弊幸,次简瑕疵。初《四书》第一题用《论语》,第二题用《中庸》,第三题用《孟子》;如第一题用《大学》,则第二题用《论语》,第三题用《孟子》。第一场试题,先将经书分毀书签,公同拈掣。如《论语》分为十段,主考掣得某段,即令房考于本段内,各拟一题;仍书签拈掣。余题俱准此例。顺治十五年,会试始钦命《四书》题乡试钦命四书题,始于康熙二十四年,其年并钦定表题。康熙二年,停止八股文,减试一场。首场试策五道,二场四书论,经论各一道,表一道,判五条。四年,礼部侍郎黄玑疏言:“制科取士,稽诸往例,皆系三场。先用经书,使士子阐发圣贤之微旨,以观其心术;次用策论,使士子通达古今之政变,以察其才猷。今止用策论,减去一场,似太简易,恐将来士子,剿袭浮词,反开捷径。且不用经书为文,则人将置圣贤之学于不讲,恐非朝廷设科取士之深意,请复旧制。”许之。自清初停五经中式之例,至康熙三十六年,四十一年,京闱并有五经之卷,特旨赐举人。并令嗣后闱中备长卷,以待能者,别于额外取中以一二三名为额。乾隆十八年,乃停五经中式,时命方苞选录《四书》文,以为程式。二;’一年,移经文于第二场,会试作表一道,乡试并论判去之。寻易表以五言八韵唐律,又于首场增作性理论论题初专用《孝经》,后兼以《性理》《太极图说》《正蒙》命题,而统名之为性理论。屡颁谕旨,厘正文体,以清直雅正为宗。谕曰:“制科取士,首重《四书》文,盖六经精微,尽于四子书;非读书穷理,无以发先圣之义蕴。今士子或故为艰深,或矜为俳俪,偶有得售,彼此仿效,文风日下,非细故也。古人论文,以浑金璞玉为比,未有穿凿支离,可以传世行远者。”四十三年,又定每篇以七百字为率,然旧例本有逾五百五十字之禁;康熙间改限六百五十字,第日久渐泛滥耳。四十七年,移律诗于第一场,性理论于后场。五十二年,廷臣议准:士子束发受书,五经原宜全读,乡会试次场酌改五经,各出一题;惟明岁场期甚近,恐边远未能骤习,宋臣朱熹有各经分年试士之议,请仿其法,轮试一周,再行并试。自五十八年裁性理论,五经并试,至末叶而未常少改。盖入清以来,试文惟策论与制艺相争。其间消长之故,一见之于康熙二年,再见之于光绪二十四年。然八股旋废,不久即复,策论终非其敌也。末年,时变孔急,群知八股之不可用,而重又废绝,清亦不久遂墟矣。八股之文,为中国数百年之陋制,其弊盖不胜述。康熙某臣有言:“非不知八股为无用,特以牢笼人才,舍此莫属!”其言简明而深刻!历代帝王之心理,皆不外是。举天下之人才以兢兢于仕宦之途;竭天下之智慧以消磨于制艺之间;桎梏思想,其法良甚。秦皇愚民之策,明祖阴毒之计,亦不过使民无反抗之心而已!
三进举之授官
举人选官之制,有考选,有拣选。考选因文艺而别其人才,拣选初兼考试,康熙三十九年,以具文罢之。案考选之法,顺治十三年,内宏文院以机务殷繁,请举贡考取撰文中书,康熙间,举人得就中书职候选。三十九年,以人数缺少,令改注他职。乾隆二十六年,从大学士蒋溥请,于会试落卷,别取中书一榜;遇应取明通榜之年,更于中书外选取。是年,又于会试落卷,挑取学正,学录;寻又改为考选。五十五年,停落卷挑取之例,其中书,学正,学录,于归班进士选用。至嘉庆初,会试照乡试之例,于落卷挑取誊录,教习,旋复考试教习之例。凡各馆誊录,官学教习,举人期满,以知县教职并用。此举人考试授官之大略也。举人拣选知县,初定三科,以后惟就教不限年;后令远省一科即得拣选。雍正初,以举人拣选,每逾三十年不得,而远省官多悬缺;乃拣发云,贵,川,广以知县试用,以知州同归举班。五年,令九卿各举所知,而举人亦得自相举荐。乾隆时,以举班壅积,二十年,谕吏部筹议疏通。寻部议捐纳人员,将次用竣,以其缺尽归举人序选。其挑选之制,初惟恩科举行。十七年,恩科拣选,以知县教职并用;其数大省四十人,中小省以十人为差。是为大挑之始。三十年谕曰:“举人选用知县,需次每至三十余年,其壮岁获售者,既不得及锋而用,而晚遇者年力益衰,中夜思维,筹所以疏通壅滞。查每科中额,一千二百九十名,统十年而计,加以恩科,则多至五千余人。而十年中所铨选者,不过五百人;除会试中式外,其曾经拣选候选者,尚余数千,经年愈多,随成壅积。而知县员缺,只有此数,缺少人多,固必然之势也。不知者,或归咎于捐班之占缺,捐班所选,每岁亦不过三四十人,现在捐班已停,自无虞占缺。即将来再议开捐,知县一条,不必载人。”于是部议截取举人。督抚据实验看,并定就教及赏给京衔之例。至次年,大挑增其额;大省百八十人,中小省递减;旋令远省挑十之六,近省十之五。四十六年,改定无论省份远近,就人数均挑。至进士授官之制,一甲一名授修撰,二三名授编修,及二三甲选用庶吉士者,皆为翰林官,清初选庶吉士,专由保举;雍正初设朝考于殿试后加以御试论,诏,奏,议,诗五题,犹与保举兼行。乾隆二年,御史程盛修言:“新科进士,俱未经出任之人,九卿等原不能深知,不过就有志读书,可以造就者举之。行之既久,或有冒滥。”于是罢保举,专以朝考次之。初,各省或分额选取,以其半习清书后分选合选,时有不同;清书亦递减其员数。其教习散馆之制,详《翰詹源流考》中。明制:进士二甲,以部属与知州兼用,顺治三年,定二甲前五十名选部属,其后停止。雍正七年,复令分部学习。乾隆初,以额外主事多铨补壅滞,部议暂停。初沿明制,部属外兼用中行评博,至后并除中书一官,举贡例监,皆得考授。康熙六年,御史李棠乃奏停例监考试,中书以进士考补。五十二年,定制专以留京教习进士补中书。雍正初,选进士为官学教习。乾隆初,令期满称职,得为主事,次以知县用。于是进士入部,稍纡其途矣。设科之始,三甲选知州,推官,知县,顺治十五年,吏部奏:“设科取士,原为授官治民,向例二甲授京官:三甲授外官,今科除庶吉士外,俱授外官,京官有缺,择称职者升补。试之以治民,而后重任,法尤近古。”康熙九年,以推官已裁,二三甲俱授知县。五十一年,以进士选授知县,有刑名钱谷之责;选翰林教习文艺,从事典礼,并率同修书,以作养之。满三年,考试优等者,入月选。此进士授官之大略也。
八十四 学校教育之制度
一乡党小学
学校之制,京师立国子监,曰太学。直省府州县卫,各于所治立学,设教授,学正,教谕,训导等官以主之。凡童生入学,满,蒙,汉军由本旗佐领考录,顺天及直省,由州县考录,册送于府;府丞知府以其录取者,册送学政。岁科考选,择其秀者入学,曰附学生员。诸生考课入学,生员各治一经,本学教官,月有课,季有考,别有等差,册报学政。岁科考取,其最优者,食饩于官,曰廪膳生员。次优者别于附学,曰增广生员。其每考取人之数,皆有定额,表之于下:
附生
增生
廪生
满蒙旗
六〇
六〇
俱如增生之数
满军旗
三〇
三〇
盛京满蒙旗
六
满军旗
八
三
俱如增生之数
顺天大兴县
二五
二〇
宛平县
二五
二〇
直隶府
四〇
大州县
同前
以下不分大州县次州县及大中小学等只州学三十人县学二十人卫学十人之差
大次州县中小
一八一五一〇
江浙南江府
二五
大州县
同前
大次州县中小
二〇一六--一二
余省府-
二〇
大州县
同前
大次州县中小
一五八
诸生入学者,免本身徭役,入学三十年,及齿已七十者,免岁科试,以生员冠带顺治二年,颁定生员品服式,银雀帽,顶高二寸,带用九品。“乌角,圆板四块,蓝袍,青边。披领同”。终其身。游学远方,随祖父任所,赴试不及者,临试而病者,均给假限期补考。父母服及承祖父母重,三年免试。贫不能自存者,发学田租以周之。犯事情轻,后自改悔者,既革许开复;经定罪者,许以原名应童子试。所坐细微,地方有司具详学政,会教官戒饬,不得同齐民鞭挞。其劝惩优劣之法,学政岁考所至,行令提调州县教职等官,各举诸生优劣,开具事迹,封送学政,体访确实,随咨部;至三年任满,汇疏以闻。由部复核,优生行谊最著者,升人大学,其次量予奖赏;劣生悔悟自艾者,以改过注册,终者除名。至于考试禁例,则凡娼、优、隶卒,及执贱役之家,皆不准投考,违者治罪。乾隆三十五年,议凡娼、优、隶卒,转以本身嫡派为断,本身既经充当贱役,所生子孙,例应永远不准投考。其子孙虽经出继为人后者,终系下贱嫡派,未便混行投考。次年,又议山陕乐户,江浙丐户,削籍四世,清白自守者,方准报捐应试;若仅一二世,亲伯叔姑姊尚习猥业者,一概不许侥幸出身。其广东之蛋户,浙江之九姓渔户,及各省相似者,悉照此办理。盖严阶级,而贱猥业,专制之时,殆亦难免也。
二太学
顺治元年,始置国子监官,详定规制.置官之法,已见前,兹不更赘。凡人监读书者,有恩拔岁优副功六贡。及优荫例三监。拔贡生,每十二年一举,由国子监疏请,得旨下部行。直省学政,于科考合两试优等生员,考择文行兼优者,会督抚复试文艺;既赴部,奏请廷试,考列一二等者,简选引见,候旨录用。三等及简遗者,送国子监肄业。文理有疵者,发回本籍读书,三年,再送廷试,荒谬者黜革。副贡生,以乡试取中副榜,升入太学,准作贡生,与选拔生同岁贡生,以各学廪膳生员,食饩年久者;依序贡入成均。恩贡生,遇国家覃恩,以本岁正贡,作为恩贡,与选拔及副贡同。优贡及优监生,学政岁科试竣,于所报优生中,择其优者,送部考试,廪增准作贡生,附学及武生,准作监生,功贡生。诸生有从军者,以功升诸太学,准作贡生,与优贡均视岁贡。荫监生,为有功官员子弟,奉旨特许者;始于顺治元年,恩诏文官三品以上,荫一子人监读书。其拔岁二贡之数,各地亦有不同,表之如下:
拔贡
岁贡
拔贡
岁贡
京师满蒙旗
二每旗人数
二
盛京满蒙旗
二
三岁一人
汉军旗
一每旗人数
一
汉军旗
一
五岁一人
直省府学
二
一
州县学
一
州三岁二人县二岁一人
国子监之规制,于顺治元年定,其内容大概如下:
一、祭酒司业,职在总理监务,严立规矩,表率属员,模范后进。
一、监丞职在绳愆。凡教官怠于师训,监生有戾规矩,并课业不精,悉从纠举惩治。
一、博士,助教,学正,学录,职在教诲.务须严立课程,用心讲解,如或怠惰,致监生有戾学规者,堂上官举觉罚治。
一、典籍职在收掌一应经史书板。典簿职在明立文案,并支销钱粮,季报文册。
一、各监生于朔望日随行释奠礼。外有讲书两厢及六堂讲《四书》,《性理》,《通鉴》,博士讲《五经》,复书,上书,复背诸课。每月三回,周而复始。
一、各监生每日务写楷书六百字以上。
一、各监肄业各监生,祭酒三月季考一次,司业每月月课一次,不许托故规避。
一、各生坐监时日如下:
例监及恩荫 卹难诸荫 恩贡 岁贡 拔贡
二十四月 六 六 八 廪十四 增附十六
一、监生入监后,遇有省亲完姻,及同居叔伯兄长丧而无子者,许告假归里,立限给以假票,违限本监行文提取,计日停罚。
吾国旧制,学校以太学为最大,辟離成均之化,所以作养士气,砥砺廉隅。虽与近世学校之制不同,然贤士之所关,教化之本原,其影响社会,殊非浅鲜也。汉明党锢,宋末太学,皆与人心政治有莫大之关系。惟清以利禄诱人,入学读书,亦有名无实,不过以学校制艺,作为进身之阶耳。
三官塾之学
京师太学,及直省乡学而外,在京师者又有宗学景山官学,咸安宫学,八旗官学等。初,顺治元年,分八旗为四处,各立官学一所,用伴读十人,勤加教习。每十日赴国子监考课一次,春秋演射,五日一次。是为八旗官学之始。官学生每佐领下各取二名,以二十名习汉书,余习满书。康熙二十四年,以内府竟无能书射之人,应设学房简选,次年,遂设景山官学。二十六年,诏八旗子弟,准与汉人一体考试,惟满洲生员,则并试骑射。雍正元年,又设八旗教场官学,八旗蒙古官学,及八旗官学。七年,复设咸安宫官学,以景山官学生,功课未专故也。十二年,定咸安宫景山官学生,考试年限?分别勤惰之例,以翰林院侍读保良奏也。以上皆旗学之大概也。宗学始于顺治九年,宗人府衙门议,每旗各设宗学,每学用满汉官各一员为之师,凡未封宗室之子,年十岁以上者,俱人宗学。设满洲宫教习满书,其汉书听其便。十一年,乃谕:
朕思习汉书,入汉俗,渐忘我满洲旧制。前设立宗学,令宗室子弟,读书其内,因派员教习满书,其原习汉书者,各听其便。今思既习满书,即可将翻译各项汉书玩观。着永停其习汉宇诸书!
雍正二年,复定宗室官学之制,左右两翼官房,每翼各立一满学,一汉学。王,贝勒,贝子,公,将军,及闲散宗室子弟十八岁以下,有愿在家读书者,听。其在官学子弟,或清书,或汉书,随其志愿,分别教授。十九岁以上,已曾读书者,亦听其入学,兼习骑射。每学以王公一人总其事,申严宗学立教之法。十一年,以翰林官二人,分教宗室子弟,分日入学,讲解经义,指授文法。每月给公费,与各馆纂修同,给米及衣服,与本学教习同。觉罗学之设,始于雍正七年。当时以宗学未及于觉罗,觉罗人众,若并归宗学,势难遍及。诏每旗各立一衙门,管辖觉罗,于衙门旁设立十学,以教觉罗之子。此京师诸学,所以教八旗子弟之大概情形也。其在各省者,又有商学,卫所学,土苗学等。顺治十一年,题准商籍生员,凡长芦、两淮、山东、陕西盐运使所属,就附近府学;而山西河东,则于运城另设运司学。十五年,题准土司子弟,有向化愿学者,令立学一所,地方官取一人充为教读,训督猺童。其猺童有稍通文理者,听土司具名本县,转申提学收试,以示鼓舞。其教读年给饩银八两,灯油纸墨银二十四两。十六年,题准直隶、山海、宣府各卫学,无可归并,仍准照旧。此又外省特设诸学之大概也.
四书院及义学
学校之制,虽京师有太学,官学;直省有府、州、县、卫、学,然自学官不复教士,士之入学读书者,徒以为利禄之阶,有名无实。教育之权,遂移于书院之山长。书院之设,始于雍正十一年,初于省城设置。当时上谕言:
各省学校之外,地方大吏,每有设立书院,聚集生徒,讲诵肄业者。朕临宇以来,时时以教育人材为念,但稔闻书院之设,实有裨益者少,浮慕虚名者多,是以未尝敕令各省通行;盖欲徐徐有待,而后颁降谕旨也。近见各省大吏,渐知崇尚实政,不事沽名邀誉之为;而读书应举者,亦颇能屏去浮嚣奔竞之习。则建立书院,择取文行兼优之士,读书其中,使之朝夕讲诵,整躬励行,有所成就;俾远近士子,观感奋发,亦兴贤育才之一道也。督抚驻札之所,为省会之地,着该督抚商酌奉行,各赐帑金一千两。将来士子群聚读书,须预为筹划,资其膏火,以垂永久。其不足者,在于存公银内支用。封疆大吏,并有化导士子之职,各宜殚心奉行,黜浮崇实,以广国家菁莪械朴之化;则书院之设,于士习文风,有裨益而无流弊,乃朕之所厚望也。
各省遵旨而设者,在直隶曰莲池,山东曰泺源,山西曰晋阳,河南曰大梁,江苏曰钟山,江西曰豫章,浙江曰敷文,福建曰鳌峰,湖北曰江汉,湖南曰岳麓、曰城南,陕西曰关中,甘肃曰兰山,四川曰锦江,广东曰端溪、曰粤秀,广西曰秀峰、曰宣城,云南曰五华,贵州曰贵山。皆奉旨赐帑银赡给师生膏火,令有志向上无力就师各生入院肄业。师长由督抚学臣以礼聘请,生员由驻省道员专司稽察,各州县秉公选择,布政使会同该道再加考验,果系材堪造就者,方准留院肄业。各省书院师长实有教术可观,人材奋起,六年之后,著有成效者,准督抚学臣请旨酌量议叙。诸生中材器尤异者,亦令荐举一二,以示鼓舞。其余各府县书院或绅士捐资倡立,或地方官拨公经理,俱申报该官查核。自后到处设立,而扬州之梅花,苏州之紫阳,杭州之诂经,广州之学海,湖南之岳麓,皆以讲求实学,颇著声誉。惟聚徒讲学,为政府规令所禁,故书院亦失宋,元,明时之性质,即稍以经史实学见称者,后亦败坏不堪;不过废绅于此猎束修,寒士借以博膏火,徒以月课八股诗赋之属,为科举之预备场而已。乾隆元年,上谕:
书院之制,所以导进人材,广学校所不及。我世宗宪皇帝,设之省会,发帑金以资膏火,恩意至渥也。古者乡学之秀,始升于国,然其时诸侯之国,皆有学;今府州县学并建,而递升之法,国子监虽设于京师,而道里辽远,四方之士,不能胥会。则书院即古侯国之学也。居中讲习者,固宜老成宿望,而从游之士,亦必立品勤学,争自濯磨,俾相观而善;庶人材成就,足备朝廷佐使,不负教育之意!该部即行文各省督抚学政,凡书院之长,必选经明行修,足为多士模范者,以礼聘请。负笈生徒,必择乡里秀异,沉潜学问者,肄业其中;其恃才放诞,佻达不羁之士,不得滥入。书院中酌仿朱子白鹿洞规条,立之仪节,以检束其心,仿分年读书法,予以程课,使贯通乎经史。有不率教者,则摈斥勿留。学臣三年任满,咨访考核,如果教术可观,人材兴起,各加奖励。六年之后,著有成效,奏请酌量议叙。诸生中才器尤异者,准令荐举一二,以示鼓舞。
以书院为侯国之学,择乡里之秀士肄业其中,然仪制鄙陋,高才或不屑而人。故清代大师,多非书院人物。特以朝夕讲研,较府县各学之空具其名,为稍有实益耳。书院之外,又有社学、义学,由地方官择延文行兼优之士为馆师,诸生中贫乏无力,酌给薪水膏火;每年将师生姓名,册报学政。此种学校,为切近平民之馆塾,亦贫乏无力延师者之教育地。在比较上,远胜于其他各学之有名无实。一代学校足称者,仅此而已。
第二十一章 政治以外之社会组织
八十五 宗族制度
一宗法社会之蜕变
中国社会之形成,系以家族为本位,由家族扩而为宗族,由宗族扩而为民族,故国与家二字恒并举,而国族一词尚少见.家族起于父系时代,盖在婚姻制度建立以后,“男女有别”,则父子始亲。父古文作,《说文》云:“家长率教者,从又举杖。”又即右手,其所举之杖,固以率教,亦示威严也。与形义皆极相近,说文:‘‘尹,治也,从又握事者也。”父所举杖,与尹所握事,实同一物。其后尹下加口以表发令,则为君,父之与君,谓由一字孳乳而来可耳。《孝经》曰:“家人有严君焉,父之谓也。”父之本义如此,即家族制度所由成立也。家庭组织及其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远古特别情形如何,不可深考,自周以迄清末,原则上似无剧烈变化。所谓父系父权父治之社会,父之在家,尊无与二。“惟妻之为言齐也,一与之齐,终身不改。”礼记是以男女分主内外,主母在家庭亦有相当权力。夫妻结合,最初或由于掠夺,其继或由于买卖,后来“以仲春之月会男女,奔者不禁。”亦犹今日之自由恋爱耳。至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完全由父母长亲为之主持,则以婚龄过早男女未成年,恐其无别择能力,此风相沿二三千年,至民国以后始渐革。父母对于子女,在古代殆纯认为所有品,不承认其有独立人格,父母擅夺子女生命者,中外皆不稀见。及周公作《康诰》:“于父不能字厥子,乃疾厥子,刑兹母赦”,与“子弗祗父服事”,同一显戮。《唐律》:“以刃杀子孙者徒二年,故杀者加一等”;《大清律》:“子孙违犯教令,而祖父母父母非理殴杀者,处十等罚,故杀者徒一年。”此与十恶之刑相较,一般平等之原则,究未适用也。财产则“父母在不有私财”,为古礼所教。《唐律》犹严“卑幼私擅用财”之禁。盖父在时常合一父所产之子若孙为一家族单位,析产而居,目为不详,此观念至清末未变。且更有以四五世同居或百口同居为美谈,以是构成中国之大家庭制。惟古风不能终守,清代已多于父殁后即分居。父在而子分居,惟战国时秦俗为然。贾谊言:“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各家族以同居同爨为常。若子孙有所获,均应归诸家族。其各自保存者,曰“私房钱”。至父殁而子承袭,除封建时贵族,皆归袭爵之子外,庶人之家,则兄弟均分遗产,汉以后皆承认此原则。《大清律》更详为规定云:“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以子数均分。”此种继承制度,已与近代之民法精神相吻合。然女子无继承权,以其出嫁为异姓,非复家族之一员矣。各家族相互间,有大家族之联属组织焉,此殆社会自然之趋势,至周代更加以人为的规划,以形成一大规模有系统之组织,所谓宗法是已。宗法之制:“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有五世则迁之宗,有百世不迁之宗。”大传文此为周代封建制度之特色,以一诸侯为中心,长嫡《公羊传》谓:“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继袭为诸侯.余子谓之别子,各自为开宗之祖,继其世者谓之宗。宗有大小,大宗者,此别子之长嫡累代袭继者也。凡此别子所衍之子孙,皆累代宗之,其国一日不已,则其家一日不绝,故曰百世不迁之宗。小宗者,此别子之余子,复各自立宗,谓之继祢,其所衍之宗为小宗。小宗亦长嫡世袭,其支庶亦代代劈立小宗,宗之世袭法,大小一也。所异者,大宗则同此一祖所出之子孙永远宗之,小宗则至同高祖昆弟而止。故曰五世则迁之宗。后世祖宗合为一词,若祖即宗,宗即祖者,其实不然。祖者父道也,宗者兄道也,以事父之道事其祖,以事兄之道事其宗,人人皆奉一大宗,而因其世次之尊卑兼奉一小宗,至四小宗而止。故谓之“五宗”。如是一国中尢数小宗以上属于大宗,无数大宗以上属于诸侯,诸侯迭相宗而同宗天子,故亦曰“宗周”。层层系属,若网在纲。《白虎通》谓:“大宗率小宗,小宗率群弟,以纪理族人。”则社会上一大部分事业,皆可以敦亲睦族的意味行之,由父系部落进为家族主义的国家,其组织于是大完。国君同姓之外,异姓始迁者亦有宗。同姓不婚,则异姓之宗,皆甥舅也。故原邑之民谓“夫谁非王之婚姻”?是宗法义可为同异姓之连锁,亦家族政治之旁通者耳。由于宗法之重嗣续,诸侯一娶九女,士庶人亦一妻一妾。妾媵在家庭,盖介于妻奴之间,以为性生活之调剂品,此我国婚制之特色。子有嫡庶,即由于其母之为妻为妾也。宗法至周末渐坏,战国以后,秦汉间惟“为父后”之制,尚存其遗蜕,东汉几已绝迹。然清代丧服之制,父殁而长子已故者,以嫡长孙为承重孙,诸父虽尊而不敢先者,宗人不敢先宗子也。同姓之人,非五服以内者,辄曰不宗,不得列于讣闻。此皆宗法时代之残影,其潜势力寄托于宗族,遂为近代社会组织之一大基础矣。
二族产宗祠之设置
封建制度破坏以后,宗法亦随之瓦解。顾宗法虽废,而家族制仍未变,是以“收族”“睦族”“赡族”之事,仍为吾国社会所极重视。自北宋范仲淹谥文正创设义庄义田,使同族有公产,以为保族传远之计,于是宗族复为社会组织之基层。其言曰:
吾吴中宗族甚众,于吾固有亲疏,然以吾祖宗视之,则均是子孙;固无亲疏也。吾安得不恤其饥寒哉?且自祖宗以来,积德百余年,而始发于吾,得至大官,若独享富贵而不恤宗族,异曰何以见祖宗于地下,亦何以入家庙乎?《范文正公文集》
仲淹之六世孙范之柔谥清宪,旧名良能,在奏章中谓:“仲淹奋身孤藐,遭世休明,深念保族之难,欲为传远之计,自庆历皇祐以来,节次于苏州吴长两县,置田亩,立义庄,赡同族。”此其最初目的,仅为赡恤同族,结果则宗族互相团结,形成地方自治之单位。他族仿而行之,铅山江西刘辉,潍州山东吴奎,长山山东韩贽,临江江西向子湮,皆同时最著者也。世家大族,莫不以踵行范氏之法为慕义好善,故吴中义庄林立俞樾《春在堂杂文.镇海李氏义庄记》。晚清时,冯桂芬所称:“今义庄之设遍天下”《显志堂稿·汪氏义庄记》,“而江南尤盛”。又称:“义庄虽一人一家之事乎?而实有合于三代圣人宗法遗志。”《显志堂稿·武进盛氏义田记》可见义庄义田之设,无间南北,所在多有,惟江以南为尤盛耳。盖宋室南渡以后,衣冠士族,多随之南迁。“聚族而居”,本为自然之势《皇清奏议》王检《清除尝租锢弊疏》,《经世文编》陈宏谋《寄杨朴·园书》,《方望溪集·外文教忠祠禁》,皆谓广东、闽中、江西、湖南、荆、楚、吴、越均聚族而居。如乾隆江西《赣县志》,谓:“其乡聚族而居,六乡一姓,有众至数千户,必建宗祠,置祭田。”江苏《吴县志》谓:“兄弟析烟,亦不远徙,祖宗庐墓,永以相寄。一村之中,同姓者至数十家或数百家,往往以姓名其村巷。”方苞《赫氏·祭田记》谓:“三楚吴越闽广,山溪之间,聚族而居者,常数千百家。”《仁和汤氏·义田记》云:“吴楚闽粤山泽乡邑之间,族聚者常千百人。”类此之记载实不胜枚举。似皆偏于南方,北方虽亦多聚族而居,且亦有义庄之设如元代韩元善为河南人,盖苗为河北人,惟不若江南之繁盛普遍耳.顾亭林曰:“北人重同姓,多通谱系,南人则有比邻而各自为族者。”《日知录·通谱》又曰:“今日中原北方,虽号甲族,无有至千丁者,户口之寡,族姓之衰,与江南相去复绝。”《日知录·北方门族》即可知矣。义庄既为苏州范氏所首倡,子孙世守其法,自宋迄清末,九百余年,始终不衰,以故范氏无穷人,他族皆莫能比说见顾亭林及冯桂芬。至义田之来源,大都为宗族中之慕义者所捐献,如范文正公初置田千余亩,次子纯仁谥忠宣又增置千余亩,积至明初,已接近四千亩。因有子孙得罪而没官者,有囚户役艰窘而典卖者,有被权豪恃势侵占者,宣德五年,巡抚周忱清理之结果,只存一千三百余亩.以后又逐渐扩充,至清嘉庆间,范来宗统计为四千八百九十二亩。道光初已逾五千亩太原《王氏家谱》所载王仲鎏之言。谓范氏义田至道光二十年左右已达八千余亩,未知信否,但亦有就族中田产之多寡,额定捐出者。如明代于镒中之说:“族中有田十顷者,勒出义田五十亩,有三顷者,助四十亩,中间递为增减,二顷以下免之。”见《古今图书集成·家范典》是也。而东门涂氏捐义产以十亩为准。他日子孙式微,除如例蜩恤外,仍每岁给谷二石,以报其人。此种事例似不甚多。兹先将江、浙、皖、赣、鄂诸省义田之较著者,约略表之如下:
省名
义庄名称
义田数目
引据书名
-附注
江苏
吴中范氏义庄
五二六六亩
范氏家乘
包括祭田学田
浔阳陶氏义庄
一二〇〇亩
王玫苏州府志
彭氏润族田
二〇〇亩
彭绍升苏州府志
木渎朱氏义田
一〇〇亩
同上
临海戈氏义田
一〇〇〇亩
沈德潜苏州府志
骆氏二庄义田
一四〇亩
骆居祉句容县志
长洲陆氏义田陆豫斋
五〇〇亩
钱大昕潜研堂文集
武进盛氏拙圆义庄
一〇二二亩
冯桂芬显志堂稿
汪氏耕荫义庄
一〇〇〇亩
同上
上海曾氏瑞芝义庄
一〇五五亩
曾氏瑞芝义庄全案
祭田一一二亩、义塾田四三。亩、墓田五亩
东汇潘氏荥阳义庄
二八五〇亩
东汇潘氏族谱
大阜潘氏松麟义庄
二二二〇亩
大阜潘氏支谱
吴县程氏资敬义庄
二四〇〇亩
吴县程氏支谱
包括祭田
葑门陆氏丰裕义庄
一〇〇〇亩
陆氏葑门支谱
徐氏义田
一〇〇〇亩
李坤元忍斋杂识
浙江
镇海李氏养正义庄
二〇〇〇亩
俞樾春在堂杂文
镇海方氏宝善-义庄
一二〇〇市
同上-
麻隩陈氏赡族公产
一六〇石
吴陈勋宁海县志
学田一四〇石、墓山二四亩
杨氏义田
八〇石
刘仪宁海县志
嘉善程氏义田程廷玙兄弟
一〇九〇亩
赵遵路榆巢杂识
安徽
庐江章氏义庄
三〇〇〇亩
皇朝经世文编
江西
程氏义田
一〇〇〇亩
彭宗岱新建县志
湖北
戚氏义田
八〇亩
戚天保沔阳县志
江夏陈氏义庄
三〇〇〇亩
江夏陈氏义庄条规
上表仅五省二十四姓,义田当然不限于五省,五省亦不止此二十四姓,兹仅就目前所有资料,略示一斑而已。义田之外,复有祭田学田,学田或称读书田,义塾田,专作奖学之用,其数不多,大多由义田拨出。祭田始于南宋朱熹。朱子云:“初立祠堂,则计见田,每龛取其二十之一,以为祭田。亲尽则以为墓田,后凡正位拊位皆放此。宗子主之,以给祭用。上世初未置田,则合墓下子孙之田,计数而割之,皆立约闻官,不得典卖。”《朱子全书·通礼第一祠堂》朱子之祭田,因享祭者止于高祖,致祭者止于玄孙,仍系以家族为本位。明清两代,祠堂之祀,上及始祖或始迁祖,因而祭田转为宗族所共有。明方孝孺所谓“立祠,祀始迁祖。”“为始迁祖之祠,以维系族人之心。”见《逊志斋集》卷一清谢济世,祭始祖以下五十七代之本支世图,为《家庙记》见《皇朝续文献通考》。自此立宗祠设祭田之风盛行,较之义田纯以赡族为事者,更有进一步之团结精神。虽曰“直省士庶之家,其笃念亲故者,每立祀产以供先世烝尝,立义田以赡同族贫乏。”见《皇清奏议》庄有恭《请定盗卖盗买祀产义田例以厚风俗疏》似乎义田祭田,各有目的,显非一种,其实义田亦包括祭田,祭田多者,十八为赡族之用沈鲤《沈公家政》,沈氏族田,赡族费十分之八,烝尝费十分之二。《常州府志》吴氏义田,赡族费十分之三,助役费十分之七。是故义田与祭田,名目虽分,而素质则相同也。祭田最大之作用,为立祠堂,祀祖先。各省县志,多有此类记载,祠堂一名家庙,或祖祠,城乡皆有,尤以江南最为普遍。方孝孺所称睦族之三道:“为谱以联其族;谒始祖之墓,以系其心;敦亲亲之礼,以养其恩。”亲亲之道,即“喜戚贫富,相庆吊周恤也。老壮稚弱,相敬让慈爱也。役相助也,力相藉也,难相拯而死相葬也”。历来言尊祖敬宗收族者,认此为最有效之三法:家谱是一族之历史记载,所以明世系,别支属,全国大族,莫不有之;谒祖墓,则兼立宗祠,敦亲亲,则多赖义庄。如《新宁县志》云:“民重建祠,多置祭田,岁收其人,祭祀之外,其用有三:朔日进子弟于祠,以课文武童者,助以卷金,列胶庠者,助以膏火,及科岁用度。捷秋榜赴礼闱者,助以路费。年登六十者,祭则赠以肉,岁给以米,有贫困残疾者论其家口给谷。无力婚嫁丧葬者,亦量给焉。遇大荒,则又计丁发粟,可谓敦睦宗族矣。”由此可见义庄祭田学田,名称及来源虽不同,而作用则一。于是宗族自治之规模,皆藉此种庄田之兴起,而普及于我国社会,尤以江南一带为显著焉。
三宗族自治之实例
范氏义庄之设,仲淹创立规条,其子孙复追补之,渐臻完备。大要为全族人每口日给白米一升,冬给布一匹。嫁娶丧葬,皆有补助。科举考试及就师求学,皆有束修。族人生活,既获最低之保障,而宗法之遗义,又复行于近代。《范氏家乘·历代主奉题名记》云:
主奉者何?宗子也。以承奉祭祀,统率族众,遴选执事,总理义庄,贵显不敢越辈行,不敢序公举。文正长房监簿范纯祐之后居多,所以重宗子也。
清代方苞论之曰:
范氏之家法,宗子正位于庙,则祖父行俯首而听命,过愆辩讼,皆于家庙治之。故范氏之子孙,越数百年,无受罚于公庭者。盖以文正置义田,贫者皆赖以养,故教法可得而行也。《方望溪文集·仁和汤氏义田记》
吴郡范氏宗法,行之七百余年,乡人有事争辩者,不之公庭,而之文正祠堂。宗子虽襁褓,正位于上,掌祠事者四人奉之,苟不直,虽诸父诸祖父,行解衣伏地,受扑以谢乡人。故子孙奕世无受官刑者。此虽其家法之明,抑亦文正忠宣德行勋庸,有以大服众志,而仪式于后昆也。《方望溪文集·教忠祠禁》
观乎范氏之宗法,以义田赡族,计口授米,颇似封建世禄,与八旗口粮,故教法得行。而宗子之地位,不但为一族之长,抑且为一乡之长矣。于是宗族转成为一自治单位,凡有争讼,无需对簿公庭,“上祠堂”即可解决。此法全国各宗祠无不仿效之,乃形成一族治之社会组织。梁任公先生于《中国文化史》详记其乡之自治组织,虽所述为晚清事,与清初当大致不差也。谨录如下:
吾乡曰茶坑,距压门十余里之一岛也。岛中一山,依山麓为村落,居民约五千,吾梁氏约三千,居山之东麓,自为一保。余、袁、摄等姓分居环山之三面,为二保。故吾乡总名,亦称三保。乡治各决于本保,其有关系三保共同利害者,则由三保联治机关决之,联治机关曰“三保庙”。本保自治机关,则吾梁氏宗祠“叠绳堂”。
自治机关之最高权,由叠绳堂子孙年五十一岁以上之耆老会议掌之,未及年而有“功名”者秀才监生以上,亦得与焉。会议名曰“上祠堂”联治会议则曰“上庙”。本保大小事皆以上祠堂决之。
叠绳堂置值理四人至六人,以壮年子弟任之,执行耆老会议所决定之事项。内二人专管会计,其人每年由耆老会议指定,但有连任至十余年者。凡值理虽未及年,亦得列席于耆老会议。
保长一人,专以应官,身份甚卑,未及年者,则不得列席耆老会议。
耆老及值理皆名誉职,其特别权利,只在祭祀时领双胙,及祠堂有宴饮时得入座。保长有俸给,每年每户给米三升,名曰“保长米”。由保长亲自沿门征收。
耆老会议每年两次,以春秋二祭之前一日之春祭会主要事项为指定来年值理。秋祭会主要事项为报告决算及新旧值理交代。故秋祭会时,或延长至三四日。此外遇有重要事件发生,即临时开会。大率每年开会总在二十次以上,农忙时较少,冬春之交最多。
耆老总数常六七十人,但出席者每不及半数,有时仅数人亦开议。
未满五十岁者亦得立而旁听,有大事或挤至数百人,堂前阶下皆满,亦常有发言者,但发言不当,辄被耆老诃斥。
临时会议,其议题以对于纷争之调解或裁判为最多。每有纷争,最初由耆老和判,不服则诉诸各房分祠。不服则诉诸叠绳堂,叠绳堂为一乡最高法庭,不服则讼于官矣。然不服叠绳堂之判决而兴讼,乡人认为不道德,故行者极稀。
子弟犯法,如聚赌斗殴之类,小者上祠堂申斥,大者在神龛前跪领鞭扑,再大者停胙一季或一年,更大者革胙。停胙者逾期即复,革胙者,非经下次会议免除共罪不得复胙。故革胙为极重刑罚。
耕祠堂之田而拖欠租税者停胙,完纳后立即复胙。
犯窃盗罪者,缚其人游行全乡,群儿共噪辱之,名曰“游刑”。凡曾经游刑者,最少停胙一年。
有奸淫案发生,则取全乡人所豢之豕,悉行刺杀,将豕肉分配于全乡人,而令犯罪之家偿豕价。名曰“倒猪”。凡曾犯倒猪罪者,永远革胙。
祠堂主要收入为尝田,各分祠皆有,叠绳堂最富,约七八顷.凡新淤积之沙田,皆归叠绳堂,不得私有。尝田由本祠子孙承耕之,而纳租税约十分之四于祠堂,名曰“兑田”。凡兑田均于年末以竞争投标行之。但现兌此田不欠租,次年大率继续其兑耕权,不另投标。遇水旱风灾则减租,凡减租之率,由耆老会议定之,其率便为私人田主减租之标准。
支出以坟墓之拜扫,祠堂之祭祀为最主要,凡祭皆分胙肉,岁杪辞年所分独多。各分祠皆然。故度岁时虽至贫之家,亦得温饱。
有乡团,本保及三保联治机关分任之,置枪购弹,分担其费。团丁由壮年子弟,志愿补充,但须耆老会议之许可。团丁得领双胙,枪由团丁保管或数人共保一枪,盗卖者除追究赔偿外,仍科以永远革胙之严罚,枪弹由祠堂值理保管之。
乡前有小运河,常淤塞。率三五年一浚治,每浚治由祠堂供给物料,全乡人自十八岁以上五十一岁以下皆服工役,惟耆老功名得免役。余人不愿到工或不能到工者,须纳免役钱。祠堂雇人代之。遇有筑堤堰等工程亦然。凡不到工,又不纳免役钱者,受停胙之罚。
乡有蒙馆三四所,大率借用各祠堂为教室,教师总是本乡念过书的人,学费无定额,多者每年三十几块钱,少者几升米。当教师者在祠堂得领双胙。因领双胙及借用祠堂故,其所负之义务,则本族儿童虽无力纳钱米者,亦不得拒其附学。
每年正月放灯,七月打醮,为乡人主要之公共娱乐,其费例由各人乐捐,不足则归叠绳堂包圆。每三年或五年演戏一次,其费大率由三保庙出四之一,叠绳堂出四之一,分祠堂及他种团体出四之一,私人乐捐者亦四之一。
乡中有一颇饶趣味之组织曰“江南会”。性质极类欧人之信用合作社,会之成立,以二十年或三十年为期。成立后三年或五年开始抽签还本,先还者得利少,后还者得利多,所得利息,除每岁分胙及大宴会所费外,悉分配于会员乡中娱乐费此种会常多捐。会中值理,每年轮充,但得连任。值理无俸给,所享惟双胙权利。三十年前,吾乡盛时,此种会有三四个之多,乡中勤俭子弟得此等会之信用,以赤贫起家而致中产者盖不少。
又有一种组织,颇类消费合作社,或贩卖合作社者,吾乡农民所需主要之肥料曰“麻赫”。常有若干家相约以较廉价购入大量之麻赫,薄取其利以分配于会员。吾乡主要产品曰葵扇,曰柑,常有若干家相约联合售出,得较高之价,会中亦抽其所入之若干。此等会临时结合者多,亦有继续至数年以上者。会中所得,除捐助娱乐费外,大率每年终尽数扩充分胙之用。各分祠及各种私会之组织,大率模仿叠绳堂。三保庙则取叠绳堂之组织而扩大之。然而乡自治实权,则什九操诸叠绳堂之耆老会议及值理。
先君自二十八岁起,任叠绳堂值理三十余年,在一个江南会中兼任值理亦二三十年,此外又常兼三保庙及各分词值理。启超幼时,正是吾乡乡自治最美满时代。
任公先生所说之乡自治,实即宗族自治之一例也。故谓“此盖宗法社会蜕余之遗影,以极自然的互助精神,作简单合理之组织。其于中国全体社会之生存及发展,盖有极重大之关系。国内具此规模者,尚所在多有,虽其间亦恒视得人与否为成绩之等差,然大体上相去不远”。此数语对吾国社会由于宗法演变而成之乡自治,论断极为确当。盖吾国各处宗祠之治法,即有小异亦实大同。如范氏之主奉,梁氏之耆老,皆其宗之嫡长辈行,以为自然之领袖。耆老取会议制,主奉取宗子制,殆亦虚君耳。此颇具有相当之民主精神,殊非后日“官办的自治”所能望其项背也。
四族制发生之流弊
族产之设,对于中国社会,影响甚大,盖尊祖敬宗一事,原为古代以孝道治天下之精神所系,数千年来,民族蕃衍不衰,社会安定不紊,其功不可泯也。惟互助团结之义,推而至于计口授粮,则愚者怠于作业,黠者侵吞盗卖,以致同室操戈,讼狱繁兴,是以敬宗收族之事,反成谇诟嚣陵之习,利弊相生,其端早见。而尤甚者,则莫如两姓之械斗,在清代社会上,已成为一种最坏之风气。于成龙《判牍菁华》有《两姓械斗之妙判》一则,述广西赵廖二姓间之械斗,发端于争夺五亩之土地,在斗争中死亡者,赵姓三十八人,廖姓四十八人,且赵姓之房屋被焚毁七十二户,全村悉付一炬。王检论广东人之械斗有曰:
广东人民,率多聚族而居,每族皆建宗祠,随祠置有祭田,名为尝租。大户之田,多至数千亩,小户亦有数百亩不等。递年租谷,按支轮收,除祭祠完粮之外,又复变价生息,日积月累,竟至数百千万。凡系大族之人,资财丰富,无不倚强凌弱,恃众暴寡。如遇势均力敌之户,恐其不能取胜,则聚族于宗祠之内,纠约出斗。先行定议,凡族斗受伤之人,厚给尝租,以供药饵,因伤身故,令其木主入祠,分给尝田,以养妻孥。如伤毙他姓,有肯顶凶认抵者,亦照因伤之人,入祠给田。因而亡命奸徒,视此械斗之风,以为牟利之具,遇有雀角,各攘臂争先,连毙多命。迨经拿讯,而两造顶凶,各有其人,承审之员,据供问拟正法,正犯又至漏网。奸徒愈无顾忌,种种刁恶,皆由尝租之为厉。《皇清奏议·请除尝租锢弊疏》
汪志伊论福建异姓间之械斗亦云:
查闽省械斗之风,泉漳尤甚。缘民俗犷猂,生齿日繁,仇怨甚深。且聚族而居,大者千余户,小者亦百数十户,大户欺凌小户,小户忿不能平,亦即纠合亲党,抵敌大户。每遇雀角微嫌,动辄鸣锣号召。千百成群,列械互斗,其凶横若此。且各立宗祠,元旦拜祖后,即作阄书,写多名以为殴毙抵偿之名次,拈得者颇以为荣。族人代为立后,并设位于祠,其愚若此。间有稍知礼法,退避不前者,即怀恨逞凶,毁其器而焚其房,挟以必从之势,其胁从又若此。是以彼此报复,乘机掠夺,仇杀相寻,将两造被杀人数,互算互抵,有余则以拈阄之姓名,依此认抵,到案茹刑,总不翻供,其甘心自残又如此。《皇朝经世文编》吏政《敬陈治化漳泉风俗疏》
械斗之风,盖不仅粤闽为然,凡有宗祠祭田之乡村氏族多有之。北方虽少祠堂之设,但聚族而居,类似江南之两姓械斗者亦时常发生。地方官吏只能作善后之处理,不能作事先之防范,往往以睚眦之怨,结仇数世,终以私斗为快。异姓视若鸿沟,邻里转成敌国,昧于亲亲仁民之义,更不知进宗族以为国族矣。清代二百余年,此弊有增无已,康熙以后,地方官吏欲革除其弊者,颇不乏人,然积弊已深,效果不彰。迄于清末,两广总督张之洞犹以为言,其《请严定械斗专条折》云:
粵省民情强悍,每因睚眦小怨,田山细故,辄即不候官断,招雇外匪,约期械斗。主斗之人,大率系其族首族绅祠长之不肖者,名为两族两乡互斗,实行临时雇募土匪盐枭海盗,及一种专习线枪游手亡命之徒。号召者或数百人或千余人,附和者或数村或数十村。外洋利器,随处可购,是以洋炮洋枪旗帜刀械,无一不有。又复高筑塞墙,建造炮台,有攻击三五年而互斗不已者,有已经和息而挟恨复斗者.临斗之时,高竖大旗,对放巨炮,若攻入彼村,即恣意焚杀搜抢,所烧房屋,动以百间计数,所杀人口,动以数十计命.甚至掘毁坟墓,掳捉男女,拒杀兵差,凶残不法,无异化外。且斗胜之村,动辄残毁田禾薯蔗数百亩,砍伐树木果园数千株,故此数村经一次械斗,即丧失一二年或数十年之资产,其隐害民生者,尤非细微。《张文襄公全集》卷十四
两姓械斗,不受法律约束,原已超出政治的范围以外。清末且有雇募职业打手,联络盗匪流氓,用枪炮施攻守者,不啻两国宣战,军阀互鬨,真令人叹观止矣。之洞于奏折中,复述械斗之原因,弊端皆从族产丰厚发生,其言曰:
粵民聚族而处,祠产素丰,事无大小,皆听族首族绅祠长号召,族首等贤否不齐,主斗者,既借势豪,兼恃财力;取公帑,以恣挥霍,敛众费,以供侵渔。而所雇觅之匪徒,又足以为羽翼,但有得财之乐,从无偿命之苦。
族产之流弊竟如此,岂范文正提倡义田时所及料乎?周代宗法社会,原以世禄为基础,以贵族为对象,而庶人无宗,平民尚未尽行也。故“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义田本为保族久远之计,如能本互助合作之精神,实行地方宗族之联治,不假官府,原属无可厚非。奈以义庄演为祭田,以祭田演为宗祠,普及民间,各守封域,而流弊遂滋。然天下无绝对之事理,中国宗族之社会组织,在农业经济时代,较之西洋封建社会,贵族僧侣暴虐专横,似犹胜一筹。但西洋由专制一变而为民主,中国则由自治一变而为官治,祸福倚伏,又岂可一概而论哉?
[附记] 社会部《中国家族社会之演变》一书中,对家族制度之批判,谓:中国家族制度行之数千年,精神始终一贯,自有其优点在。甲养老,……乙育婴,……丙家庭教育,……丁保存社会产业。……其弱点有:甲阻止工商业必需的进取精神,……乙家族制度之结果为成立经济的依赖,……丙家长的负担过重,……丁政治团结力薄弱。按中国家族制度所以能长期保存,盖有其经济的、政治的及法律的基础,此三者既随时代而崩溃,则今日之家族制度,当然呈分崩离析之象,下卷中拟再言之。兹录《合肥风俗志》所述之家族组织云:“四乡之民,多聚族而居,故宗法极重。每族各设一祠堂,族大者多至四五处。祠内供历代祖先牌位,每届清明冬至二节,族人群赴祠中祭祀。或族中有重要事件发生,亦于祠中开会决之.祠有田房等不动产,每岁由族中年高有德者管理之。其所得之利息,则存放以谋合族之公益。每族均有一宗谱,族人少则只一挂谱,将族中存殁人名,各依其宗支,作一表式,悬诸词中,族大者宗谱多至数十册。谱约每三十年一修,修时须先调查此三十年内存殁人名,及其生年月日时。修谱时最重要者为承嗣问题。盖乡人重视族谱,以为一登于书,则永不能变,而宫中亦认为听讼时证据之一种。故无后者若有财产,则有承嗣之资格及本支中刁滑而希冀承继者必力争之,往往至于涉讼。族中规例极严重,颇具自治之雏型。举凡族人争吵沟洫等事,均取决于族中之贤者长者。必重大案件,为族人调解不开者,始诉之于官。官之判断,仍须参令族绅之意见.族中有不法而败坏一族之名誉者,族人得召集会议,于宗祠中处分之,或罚以金钱酒席,或责以杖,重且至于绞死。……变乱时……合肥独能七鬯不惊,商民安谧者,即赖各族各自约束其族人,不准为非作歹,有逾法轨者,则执行宗法以划除之。是故宵小敛迹,外盗莫侵,补官法之不足,作良民之保障,正不得附和新学家之言,谓为阻碍文化进步,一鼓而废之也。”亦可见其大凡矣。
八十六 乡治与保甲
一乡村自治之由来
欧洲国家,积市而成,中国国家,积乡而成,故中国有乡自治而无市自治。乡盖古代邻、里、乡、党、比、闾、族、州之总名,专称乡者,则指一国中最高之自治单位。《周礼》有乡师、乡大夫、州长、党正、族师、闾胥、比长诸职;《管子》则乡师、乡良人、州长、里尉、游宗、什长、伍长或轨长诸职;其制不尽相吻合,两书皆战国末年所记述,未必皆属事实,即事实亦未必各国皆从同也。其职权之内容,则《周礼》所说,重在乡官,《管子》所说,重在乡自治。《管子》曰:“野与市争民,乡与朝争治。”又曰:“朝不合众,乡分治也。“是则乡治为一国政治以外之社会组织,亦即人民以宗族阊党为单位之自治团体也。孟子述古代井田之制,亦曰:“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综古人所言,盖无不以乡治为吾国社会组织之基础,虽名称不尽相同,而意义殊无大差。因中国为农业国家,民居于野,散漫不易为治,只有由族姓而聚为乡村,借宗法而实行自理,耕牧合作,义塾施教,出入相稽,守望相助而已。此种制度,其精神在于互助,其实行在于自动,由人类相友爱相依赖之本能,充分利用而浚发之,彼此咸负连带责任,以构成一美满而巩固之社会,人民既可获极大之自由,政府亦可少管制之干涉。法律所定,不过就其便利,因其成规,除隋文帝师心变古,尽罢州郡乡官外,鲜有改弦而更张者。此吾国周秦以来所行乡治之遗意也。自宋代行保甲之法,明清更明诏推行,于是乡治与保甲,几乎联为一体矣。惟清初所行之里甲法,以徭役户课为主,与乾嘉时代之保甲法,以警备侦防为主者,实相似而不尽同,当于卷中第二篇第八章五十一节中申论之。后以丁税摊入田赋,里甲制废,代之而兴者,即为图保甲社之名称,是保甲法不过仍袭旧制而加以整饬,如警卫,户籍,赋税诸端,皆事事兼顾,故谓里甲与保甲之关系,犹一物之有二面,或谓为保甲组织形式之前身,亦无不可。盖清代之地方制度,自县以下,委诸民治,官书所载,殊不甚详,或里或乡,或保或社,或区或村,一地迭用数种名称者有之,数种名称而各地互异者亦有之,论其组织之系统如何,行政方式如何,要皆莫能详解,初惟就习惯上之方便,随意采用,固未尝依合理之规制,具整齐划一之方式也。里乡保社,应用之名称既杂,故后之论者,乃有一体二体,或一体两端之不同。但保甲制度,与乡村组织,彼此有不可分离之关系,则诸家均无异辞。清人以异族入主,其疆域扩及于蒙藏新疆,故地方行政区划之标准,人别之有三类:关于汉族繁殖之内省,一切政务,由六部主之,户口之编查,丁役之征调,田赋之课税,率掌之户部与兵部。其乡村之保卫政策,重在施行保甲,以期彼此相牵制。此其一。关于蒙回藏苗诸族所居之蒙古新疆青海西藏及云贵川桂诸省边境之地者,收税、征丁、编户、课役、缉盗、诘奸,及一切政务,率掌于理藩院,其乡村之保卫政策,重在施行土官、土司、札萨克行于内外蒙古、伯克行于新疆者等于半官半民之酋长制度,以期辅佐统治。此其二。关于满族所居之东北者,一切政务,率长于宗人府。其乡村之保卫政策,重在设立台吉、章京等半官式之小吏,专事卫护镇摄,而以之兼理租税户籍征丁缉盗诸事焉。此其三。斯三者,其情势不同,其政策亦异,是清之保甲法,仅限于内地各省,雷厉风行,藩属与族地,只有类似地方自治之变相组织而已。兹综合其大意,列表以明之:
中央行政
地方行政以上系政治社会组织
地方自治性质以下系政治以外之社会组织
清代所行之保甲法,其用意不外以少数民族克制多数之汉人,借以相保,而互察非为,既善观动静,尤便役使,故严于内省,而疏于边属。然汉人传统之乡自治,反借此得以保存。盖“为民各治其乡之事,而以职役于官”。见《文献通考》“以士大夫治其乡之事为职,以民供事于官为役”。见《皇朝文献通考》此种精神,始终维持不衰,故实际任乡治之首领者,皆一乡中之耆宿,为人民所拥戴;而保甲长执贱役以供事于官,梁任公先生所谓“保长以应官,身分甚卑,不得列席耆老会议”者也。所以乡治乃政治以外之社会组织,而保甲只是形式上之乡村制度而已。
二保甲制度之沿革
清代保甲制度之演变,约分三期:自顺治元年至康熙四十六年,为保甲法草创之雏型;自康熙四十七年至乾隆二十二年,为保甲法制度之确立;自乾隆三十七年以后,则为保甲法组织之逐渐废弛也。顺治元年,初行总甲法,令各州县所属之乡村,十家置一甲长,百家置一总甲,若有盗贼匪人奸宄等事,自邻右报知甲长,甲长报知总甲,总甲申告于府州县衙门,府州县衙门审知其事实,申告于兵部。若一家有隐匿盗贼及其他犯罪者,邻右之九家甲长总甲,不具报告,虽再申报,俱以罪论见《文献通考.职役考》,《通典》所述异是。此法仅行于近畿,以当时清廷尚未奄有大河以南也。顺治三年,更定里甲制。“各处人民,每百户内议设里长一名,甲首十名,轮年应勾摄公事”。是十户为甲,百户为里。仍以赋役征课为主,偏重于户政。“十七年,……有里长社长之名,惟八旗庄田,以设领催不便,设里长。南省地方,以图名者有图长.以保名者有保长:其甲长又曰牌头,以其为十家牌之首也。十牌即为甲头,十甲即为保长,又曰保正”见《皇朝文献通考.职役考》。故《皇朝掌故汇编》云:“保甲之制,因地方之情况而异,其设里社之处,有里长社长之名,其设图保之处,有图长保长之名。”是里、社、图、保皆一乡之下层单位,再下曰甲、曰牌,皆十户一小组之异名耳。此虽非正式之保甲制,而实亦为保甲制之变名。盖南北异趣,新旧杂称,或保或里,重审重卫,规模未能划一也。迨康熙四十七年,申行保甲之令,里社等制之精神,渐融会于保甲之组织中,保甲名称,遂从此确立,规模制度,亦稍异于前代。《皇朝文献通考》曰:
四十七年申行保甲之法,部臣议奏:弭盗良法,无如保甲,宜仿古法,而用以变通。一州一县城关各若干户,四邻村落各若干户,户给印信纸牌一张,书写姓名丁男口数于上,出则注明所往,入则稽其所来。……十户立一牌头,十牌立一甲头,十甲立一保长。村庄人少,户不及数,即就其少数编之。无事递相稽查,有事互相救应。保长牌头,不得借端鱼肉众户,客店立簿稽查,寺庙亦给纸牌,月底令保长出具无事甘结,报官备查,违者罪之。见《职役考》
此种规定,依十数进位,编户立“牌”“甲”“保”之制。与从前“其甲长又曰牌头,以其为十家牌之首也”已有显著之不同。盖一则甲即牌,十家共立一门牌,甲长即牌头也。一则甲为十牌,牌为十户,即一甲百户,一保千户矣。清官书对此常混淆不清,如前引《皇朝文献通考》谓甲长即牌头,又谓十牌为甲头。甲长甲头,何以异乎?清初似未有十牌一甲之规定,盖甲即牌,牌即甲也。后来以十牌为甲,作者误为引入,致令人有牌甲是一是二疑莫能明之感。《中国保甲制度》一书,对此亦未作详细说明,而清人论保甲制者,又率从古制,以十家为甲,或十户轮充甲长之语,因此对牌与甲常苦无从辨别。但乾隆《会典》、《户部则例》、《大清律》、《兵律》、《关津律》,则明白规定牌头、甲长、保正处罚减等之例。如:
牌头于所管内之盗贼,知情而误于警察者,照罪减轻议处,杖四十,甲长、保正,递减科罪。
倘为窝窃之徒,知而隐蔽者,杖八十。……甲长比牌头减罪一等,保正减二等。……
是牌头甲长显为两人,非复“甲长又曰牌头”之旧制矣。故律文有:
州县城乡十户立一牌,十牌立一甲头,十甲立一保长,各户给以门牌,记载家族姓名,出注所往,入记所来。其客店簿一册,每夜宿客之姓名,备载其职业往来等项.以及牲匹类等,均逐一记载,出入稽查。寺院亦给门牌,记载僧侣之人数,稽其出入。
是康熙四十七年所申行之保甲法,允为清朝保甲制度之正轨.雍正四年,又严饬力行,颁谕下县,更定保正甲长牌头赏罚,及选举族正之规则,此雍正帝察及民隐,欲使乡治与保甲并重之一例也。至乾隆年间,拟以保甲励行全国,重加整顿,统筹全策,乃于二十二年谕旨云:
州县编查保甲,本比间什伍遗法,有司自当实力奉行,乃日久玩生,类以市井无赖之徒,承充保长甲长。……着各督抚,就该地情形,详悉议奏.嗣经各督抚上奏,户部汇议:略言保甲之设,所以弭盗安民,今各省奏到情形,其中如慎选保甲一条,议令士民公举,诚实识字及有身家之人,承充保正甲长,不得以市井滥厕。其一切户婚,田土,催粮,拘犯等事,另设“地方”一名承值。至巡更看栅等役,民间以次轮充,惟缙绅及衰废幼丁量免。……俱应准行。至所请减设牌头,免点甲长二条,查十户一牌,十牌立一甲长,原使分任责成,若经减免,则保正耳目难周,稽查恐有不密。……又十户轮充甲长一条,仍恐无赖之徒滥厕,俱应议驳。……从之。
此谕特重严慎人选,坚定组织,俾保甲长对于编户稽查之职,专其责成。别设“地方”一名,以任杂役,即清末所称之“地保”也.自是保甲长之地位,业经提高,虽仍不能与宗族之乡自治等量齐观,然保甲长已非前此之徒供贱役者矣。自乾隆三十七年罢五年一编审之旧例,以户口稽考,属诸保甲,任重事繁,仅具虚文,反造成保甲废弛之象征。“地方”遂变为官民连系之中间人。故清末虽有保甲总局之设,而保甲之不能弭盗安民也如故。乃新式的警察制度兴,则保甲之旧制全废。然官方以保甲为乡治,民间以乡治代保甲之精神,仍存在地方社会之组织中,以致民国后尚有倡行之者。
三保甲之任务及人选
保甲最初之作用,原为“弭盗安民”,“稽其犯令作慝而报焉”。“自城市达于乡村,使相董率,遵约法,察奸宄,劝微行。善则相共,罪则相及,以保安息之政”俱见《大清会典》。此为清代推行保甲制度之总纲,仅作原则上之规定.历朝谕旨,轻重均有不同,故目的及作用,亦稍有差别。大约顺治以前,重在编查户口,催办钱粮,以寡御众,以尊使卑,防汉人犯令作乱,削减其反抗清朝之能力而已。严格论之,此非真正之保甲制也。康熙时代,始确定保甲重在弥盗,以保安息之政。后亦兼及于编查户口。故乾隆二十三年之令,最重清匪,兼摄户籍之事。是为清朝保甲制最盛之时代。至四十年一反其道而行,惟注重周知民生之数,兼顾弥盗工作。而保甲制遂有名无实矣。综合前后谕示及规约,要不外检察、告发、调查、差办、约束、劝善诸端,兹为图以明之:
依上所述,可知保甲之任务,大概有三:一、警卫之事,二、收税之事,三、户籍之事。三事虽时有偏重,以构成清代保甲三期制度之特色,然历朝诏谕,多称:保甲之设,除莠安良,最为善法。又称:稽查奸宄,肃清盗源,实为整顿地方之良法。皆可证明其本旨固以警卫之事为重也。在实际上,此三者亦复有连带之关系,何以言之?清代编查户口之意义,不过为收税及警卫之必要而行之,而收税又必以周知户口确数,有无逃匿,以比较其多寡,重视警卫,则检察告发之作用是尚,约束之政,皆一一随之。做户籍审查严密,则于纠察盗贼之窜匿尤便,并得以时按户催科,方无漏税脱赋之事。其互相连环之作用,乃有不期然而然者。自丁赋并入地亩税以后,编审户籍一事,悉以付之保甲,而保甲乃变成胁催督缴之税吏,其警卫之主要精神颓废无余矣。总之,保甲之任务,相当于今日之警察,惟警察为政治之基层,而保甲则由人民所推选,故其一方面能为乡自治之掩护体,一方面又为役于官之下级组织也。
至保甲长之人选,《户部则例》载有“士民公举诚实识字有身家之人报官点充”。如何公举,如何点充,初无明文规定。因时因地,亦恒有异同。《福惠全书》所述保长选任之法,先出告示,示保长辖统保正,有稽查盗贼逃人奸宄职掌,并待以破格优异之殊礼,免除各种杂役。先依各乡约总地及庄镇长,合词公举能适任者,每乡举正副二人报县,县官详审其推荐书,召之县堂,引见于公庭,兜其下跪叩头诸礼。观其仪容,审其应对,择二人中之最堪胜任者,于某月某日行公任式,余一人备置候补。公任行之于县庭,奏乐升堂,进新保长,簪金银花,着红衣,对县官行谒见礼,礼毕,知县始令传杯进酌,饮三巡乃毕式,奏乐退席,并授以夫役优免之证票等。又保正甲长之公举任命,亦略准此,惟视其等级之差,稍减其礼节。此书所称之保长保正甲长,即一乡之保甲长及牌头。牌头甲长,俱选庶民,青衿衙役,勿使充任,青衿妨肄业,衙役营作奸。必选殷实老成有子弟者,择以充任。是官方虽注意其人选,然“以民供事于官为役”之故,所以自好者不为。类以市井无赖之徒承充。梁任公先生所谓“保长以应官,身份甚卑,不得列席耆老会议”,盖事实也。保甲长之任期,《户部则例》有“限年更代,以均劳逸”之语,此限年究为一年或三年,睽之乾隆“甲长三年更代”,“保长一年更代”之例,或依其职任而不同耳。又保甲长之任务,前已述其梗概,兹再就《福惠全书》十家长条约,摘举如次:
一、甲长牌头掌管十家人口之稽查,按日于日暮持簿,向各户稽查本日以前各项内之过犯,或男子夜出未归,或留宿面生之人,均查明确实,登簿存查。如系应报甲者,即行禀报,以凭拿究。通同容隐者并罪。
一、守栅暸望巡更伏路之人伕,由甲长庄保等,公同拨派。如人伕违反法令,擅离时刻,偷安误事者,许即严查禀究。通同容隐者并罪。
一、本庄有警,甲长即率伍壮堵御。邻庄有警,亦同此例。倘迟延误事,及不到者并罪。甲长容隐不举者同罪。
一、凡本甲内客店,每晚住宿之人,俱须查明登簿。如马匹器械,以及货物行李。伕脚者立即盘查,不许容歇。如形迹可疑,一面兜拿飞报,违抗者并究。
一、定更后禁止夜行,如生产急病请稳延医之类,经甲长验明给与夜行牌,方准放行。回时即将牌缴回。倘有捏造索牌,次日指名禀报,以凭拿究。甲长容隐者并罪。
一、本县信签符檄传到时,该甲长保正,应即密率伍壮,依限飞驰,遵照信签所注处所,集齐调遣。倘敢延误,处死不贷。
一、凡甲长稽查、拨派、传习、教演,以及奉行一切保甲公事,倘敢借端需索分文,扰害甲户伍壮者,立拿查究追给,仍倍罚不贷。
以上所定关于警卫之事,至为详尽,惟究能实行至何种程度,殊令人怀疑。倘保甲所规定之事项,一一作到,恐非少数保甲长之力所能胜也。《户部则例》,又定“凡甲内有盗贼、邪教、赌博、赌具、窝逃、奸拐、私铸、私硝、私盐、踩曲,贩运硝磺,巧立名色,敛钱集会等事,及面生可疑,行踪诡秘之徒,责令专司查报。”任务更属广博,责愈重而愈不能举,岂有不流于形式者乎?
四乡村之组织及其成效
清代之保甲制,盖取消极的维持治安,以为国家地方行政之佐辅,而行之能否有效,则恒视长官所以督率之者何如。人存政举,人亡政息,故保甲仅为一种官方督治之形式,在实际上,乡村组织依然是以宗族为背景之自治单位也。前述梁任公先生家乡茶坑之事,可作例证。乡村之名称,系与城市相对,每城四周外,必称东乡,南乡,西乡,北乡。全国各处莫不皆然。但亦有称“里”、“区”、“社”、“总”、“图”、“都”、“保”者,似系官定名称。乡以下又有“镇”、“集”、“铺”、“村”、“庄”、“营”、“圩”等。又有所谓“寨”、“堡”、“团”、“卡房”者,皆在特殊情形筑土为城以自保下之乡村社会组织也。其彼此范甲之大小殊未易判辨,但乡为最大最高之总名。或以陵谷变迁,名存而实亡者,亦恒有之。然吾国民性,素重保守,习俗相沿,关于乡村组织之原则和情形,大略如下:
一、农村各家,互相联合,村置一长。间有数村共设一长,或一村数长者。
二、村长由族长兼任者居多,因一般农村多聚族而居。其族长不但有行政权,且有处决诉讼及族中私事之权。
三、村之大小,多则百余家以上,少则三五家,普通是二三十家,依自然地势,相依相集。
四、村名随一族之姓氏,或地主之姓氏而各异.倘一村有数姓者,以大族之姓氏为名,亦有因地得名者。
五、村与村乡与乡间,可以联合编制,大概集镇村庄皆为一乡中之聚点,而集镇比村庄较大。集镇村庄合而为乡,乡与乡合,则必东南、东北、西南、西北之类。故乡是县以下之最高自治单位,代表广大面积。其首领多属有声誉知识分子,或在乡军人。亦有取会议制者。
乡村执役之首长,其名称亦不统一,或曰“长”,如乡、里、区、社、镇、铺、集、图、都、保、村、圩、甲、卡等。或曰“头”,如总、庄、牌等。或曰“正”,如里、保、村、族等。或曰“主”,如寨、庄等。或曰“董”,如区、堡、团等。或曰“总”,如营、团等。皆一族之长老,或一乡之耆绅,公选而出,照例由地方政府承认。其与保甲长之关系,《福惠全书》论之最详,其言曰:
各乡之镇,宜设镇长,集设集长,村宜设一村长,庄宜设一庄头。……其集镇村庄,无论大小,一切建立栅门,筑浚墙濠,以及拨派暸哨巡更等事,皆本镇集村长庄头专司。而保正为兼理。盖保正主于分,号召难;未若镇集长等统于合,呼应为灵也。
是保甲之长与集镇之长,其任务固相表里,一主于分,一主于合,在保卫行政上之效用,殊无二致;在地方自治上之组织,则乡镇集村长之权,实远超于保甲也。保甲所以防盗,而巡更仍赖村长。即可知保甲仅官定之形式,而乡村长乃实际之领袖。其自卫之方法,多由乡村长指派轮值,或自集戈矛,入夜巡逻。亦有自募或合雇更夫,以梆锣之属,到处鸣击,以警盗贼。或联络各村,于要路总会,共建一卡房,公举二人,管理卡务,以行守望稽察诸政。所谓“无保甲之名,有保甲之实,去保甲之扰,而获保甲之安”者是已。梁任公先生曰:“乡治之善者,往往与官府不相问闻,肃然自行其政教。其强有力者,且能自全于乱世,盗贼污吏,莫敢谁何。例如吾粤之花县,在明末盖为番禺县瓯脱地,其民筑堡砦自卫,清师人粤,固守不肯剃发,不许官吏入境。每年应纳官课,以上下两忙前汇齐置诸境上,吏临境则交割焉。一切狱讼,皆自处理,帖然相安。直至康熙二十一年,始纳土示服,清廷特为置县曰花县。斯可谓乡自治之极效也已。”又曰:“此事始末,清代官书,皆削不载,但言昔为盗窟,康熙二十一年盗效顺置为县而已。然吾乡父老类能言其事,吾幼时闻诸先王父,盖有明遗民二人如田畴者为之计划主持。二老临终语其人勿复固守,民从其言,乃纳土,距清之兴三十余年矣。”梁先生所言,系变乱时之特殊情形,在清初类此者尚多,如四明山寨之王翊,即为最著之例。河南登封之李际遇,汝宁之沈万登,刘洪起,舞阳之李好,许州之韩甲第,湖北襄城之刘铉等,皆结搴自保之豪杰。惟最后亦必“纳土示服”耳。此种自保自治之风气,不但有清一代,绵延不绝,即民国以后,尚有实行之者,如豫南镇平一带是。总之,吾国乡村自治之社会组织,千百年间,始终维持不衰,其于全民族之生存与发展,盖有极重大之关系。以自然的互助精神,作简单合理之组织,乃宗法之蜕遗,为乡党之遗影。“出入相友,守望相助”见《孟子》,“人与人相保,家与家相爱”见《管子》,不论历朝兴替,政治制度如何因革损益,而下层社会之组织,似乎万变不离其宗。《中华全国风俗志》下篇卷六,述武昌东乡乡里制度云:“武昌为本省首邑,因地势而分东南北三乡。东乡分二里:曰保安,曰永丰,里以下有村正族正。族支出为房长,族正房长协助村正者也。同宗者虽远家千里,族正皆有管理之责。任其事者,年有更代。民有争执之事,先经本系族正房长及村正与村之贤德者,平之。不果,巨绅里保再平之,而后上达。苟直接官府,必罚不赦。理曲者则议罚于宗祠云。”此可见乡村自治之大凡矣。清人人主,虽厉行保甲政策,其微意盖在防制汉人之反动如康熙年间,侦破天地会组织于浙,嘉庆年间,侦破天地会组织于赣,即借编查保甲之法也。更仿明朝约正副讲史之事,每朔望必宣读《圣谕广训》顺治颁六条,康熙增十六条,最注意者仍为“各安生理,无作非为”。殊不知乡民即借保甲之掩护,以实行地方自治。此真政治以外之社会组织也。自清末摹仿西风,将日本式的自治规条剿译成文,颁诸乡邑,以行“官办的自治”。所谓“代大匠斫,必伤其手”,固有精神,泯然尽矣。
八十七 城市组织
一都城之建置
古代盖无乡市之别,“民春夏出田,秋冬入保城郭”《公羊传》宣十五年何注文,城郭不过农民积储粮糗,岁终休燕之地而已。其后职业渐分,治工商业者,吏之治人者,皆以阑阌城阙为恒居,于是始有“国”与“野”之分。野扩为乡村,国衍为城市。后此城市,可分为政治的、军事的、商业的三种,古代则同出一源。盖筑为崇墉以保积聚,以圉寇盗,而商亦于是集焉。其后政务渐扩,即以为行政首长所住地,为出令之中枢,故最初之城市,皆政治都市也。市行政即占中央行政之重要一部分,《周礼一>所述綦详,若此书全部可信,则市政之纤悉周备,殆不亚于今日欧美之都市。秦汉以降,政治统一,全国视听,集于首都,秦始皇及汉诸帝,先后移各地强宗大侠豪富以实长安,所谓“三选七迁,充奉陵邑,所以强干弱枝,隆上都而观万国”。其盛时以政治而兼商务之首都,壮丽殷阗,超越前古。东汉以后,迁都洛阳,历魏及晋,其规摹繁盛,亦不亚长安。孙吴,东晋,宋,齐,梁,陈六朝帝都,建于金陵,此“钟山龙蟠石头虎踞”诸葛亮语之胜地,乃为吾国东南千余年之繁华肇其基。隋唐以后,虽仍都长安,至五代时,又不免凋零矣。北宋建都汴梁开封,南宋建都临安杭州,此两城为赵氏特辟之都市,但“南渡君臣轻社稷”,只空余陈迹而已。反不若辽金元明所建之燕都北京,历千余年而繁盛不歇。所谓“芳华裙腰涂尚微,少年竞逐马如飞,金貂日暮宫墙外,一道银河春鸭稀”,已可见其盛况。因北京地处险要,北倚长城,南望鲁豫,左凭渤海,右跨太行,真有高屋建瓴之势。以故清人入据,不久即告统一。城之建置,全依明旧,而无所变更。盖以明成祖拟迁都于此,用僧人姚广孝之设计,饰言仿天宫图样,建三城:曰内城,周围四十里,垣高三丈五尺五寸。曰皇城,周围十八里,贵族所居。曰紫禁城,周围六里,即皇宫也。自永乐四年秋开始营造,至十八年冬始成。金陛银桥,丹柱黄甍,瑰丽壮阔,在中国所有城市,均莫能与之比伦。嘉靖年间复因城外居民繁夥,增筑外城,环抱内城南面之东西角楼,垣高二丈,周围二十八里。东西较内城为阔,相连成一凸字形。是谓“京畿”。金吾之卫,清设步军统领,兼九门提督,负治安之责。九门者,即内城之正南曰正阳门,俗称前门,右宣武门,左崇文门。北曰安正门,曰德胜门。东曰朝阳门,曰东直门,西曰阜成门,曰西直门。是为九门。皇城四门:曰天安,曰地安,曰东华,曰西华。地安门俗称后门。紫禁城南曰午门,北曰后载门。外城则南曰永定,东曰广渠,西曰广安。北接内城之两端,曰东便门,西便门。除东西便门后辟者,合之亦共九门。京都司民牧者,设京兆尹,辖近畿大兴宛平二县。县以下之民治组织,亦以保甲为依归。惟日下辇毂之地,官吏充塞,缇骑遍布,已不如“天高皇帝远”之乡村,能获充分自由也。北京城建造之最堪称述者,尚有两事:一、街道皆取直角形,对称如棋盘格,长安洛阳之古都皆类是。西方惟罗马有之,今亦不存。二、白玉泉山引水入城,汇为什刹海,三海北中南,流为御河。三海列为禁苑,有九孔石桥,横卧波虹,两岸巨坊对峙,西曰金鳌,东曰玉蝀。总名曰太液池。北海有琼华岛,善因殿,白塔,团城,五龙亭,九龙壁;南海有瀛台,形如半岛。昔人诗谓:“菱花照眼叶齐腰,西苑池塘入望遥,箫管悠扬云影里,嫔妃含笑上金桥。”因三海在禁城之西,故曰西苑。风景之美,殆不亚于巴黎康伯拉之为“花园都市”矣。然此种设施,并非专为点缀风景,乃全城皆浚有极深且广之地下水道,借玉泉之水以冲刷之,则城中绝无积污之虞。六百年前,吾国有以预定计划,依科学的原理而建筑之城市,舍北京外,殆罕觏焉。永乐初年,徙直隶苏州等十郡,及浙江等九省富民实北京。清人入关,八旗子弟,大半均为禁旅。加以求名于朝者之接踵摩毂,是以五方杂厝,风俗不绝,既富且庶,娱乐无疆。旗人习于奢靡,众庶流于浮隳,“京油子”之名,所由起也。惟郡国辐辏,人文荟萃,世家好礼,典籍多藏,故异代以后,仍能保持“文化城”之名,又不仅如西安徒以“历史都市”见称而已。都城而外,复有郊祀之天坛、地坛、先农坛、社稷坛等设置,亦皆绮丽辉煌,为世界著名之建筑物,今日所谓“宫殿式”的建筑,即指北平故都而言也。
二省县城之建置
都城为中央政府所在地,故《释名》谓:“国城曰都,都者,国君所居。”普通所谓之都市,乃系城市之泛称,非真都也。世界统计学者,常以人口二千五百以上为市,日本以三万以上为市,中国则以五万以上为市。城市与乡村之区别,盖不仅以人口多寡而论,亦恒视其生产品及交通状况以为衡。必需工商云集之聚落,方可谓之市;必需行政官署所在地而有崇墉浚濠以障之者,方可谓之城。城与市虽不必合而为一,但有城者多有市,无城之市,则属贸易市场,如古人“日中为市”,后人曰赶集、赶场、赶墟,实皆赶市也。故城市、市场、市集、市镇,能相连而并用也。我国各省县,无不有城,大约省会之城,与北京内城之面积相伯仲。如江苏省之南京,以其为明太祖建都之地,城垣长达六十一里,平均高度在四十呎以上,垣阔约二十五至四十呎,铺石为道。城以花岗石为基,巨砖为墙,又以石灰秫米锢其外,是以崇垣屹立,历数百年巍然无恙。苏州城周四十五里,为江苏巡抚驻地,亦属省会.其余各省城垣大概均在四十里上下。县城普通宽长各三里许,城周约有十二里。若道府附郭之首县,亦有南北长达五六里者,边僻小县,则城周多不过六七里耳。《易》曰:“王公设险,以守其国。”是故有百里之封者,必有十里之城,有五斗里之封者,必有三里之城。古代地域狭小,公侯百里之封,已为极致。至清代则一县之境域,恒过百里,俗称知县为“百里侯”,即由于此。所以县有十里之城,盖亦寻常事耳。城外有池绕城四周以环卫者,亦曰濠。府州城亦恒有郭,城多砖砌,郭则土筑。普通县城建四门:曰南、北、东、西。亦有建五门以上者。大多为府治附郭之首县。如台湾府台湾县,即清末改制之台南府安平县,原建七门:曰大东,曰小东,曰大南,曰小南,曰大北,曰小北,另一水门,独缺其西。乾隆晚叶,复改筑砖城,增建大西门,共八门矣。门各有名,如东曰迎春,西曰镇海,南曰宁南,北曰拱辰。台北府城,建筑较晚,光绪五年始由府捐款为之,城周一千五百有六丈,池略大之,辟五门:东曰照正,西曰宝成,南曰丽正,北曰承恩,小南曰重熙。而东北两门,又筑一郭,题曰“岩疆锁钥”。惟此所谓郭,乃子城甕城一类,非若内地之郭,皆在砖城外所建之大城,其面积,周围有二三十里,俗称为土城者也。以上所述,无论省城、府城、县城州厅同,大都皆为砖石所建,因地势关系,未必能成正方形,故城门亦不拘定为四。但多数均以东南西北四门为准则。此皆政治之都市,兼为军事的重镇,尤以省城为然。清初派八旗兵驻防各省,以资镇摄,旗兵必于省城内另建小城,号曰“旗城”,或“旗营”。此种旗兵及眷属,久之皆与汉人通婚而同化。至于商业都市,清代惟苏州、杭州、扬州为最著名,苏杭为蚕丝业集中地,绸缎之制造特盛.故清廷特设之“江南织造”,即驻苏州。民间谓“上有天堂下有苏杭”即形容苏杭繁华之谣也。扬州为两淮食盐集中地,盐为日用必需品,全国多仰赖之,盐商均由此转输。以故盐商盐官之富甲天下。东南富庶之区,除盐丝外,即稻米。浙之杭嘉湖绍,苏之苏松常太七府一州五十九县,实为最大之产地。运河由杭州、苏州、镇江、扬州、淮安、徐州、济宁、东昌、.临清、沧州、天津,转而通州,以达京师。粮漕所经,商业随之。各省虽亦多有税关,惟江海,浙海,闽海,粤海四关,为对国际贸易之城市。江海关在上海县,宋时为秀州地。宣和元年开华亭之青龙江浦,置市舶司,船舶辐辏,实今日上海之嚆矢。孙觌《鸿庆居士集·朱公墓志铭》云:“华亭据江瞰海,富室大家,蛮商舶贾,交错于水陆之道,为东南一大镇”,可见当时盛况。《明一统志》云:“上海本华亭县地,居海之上洋,旧曰华亭海。宋时商贩积聚,名曰上海市。元至元中,置上海县。”《永乐大典》载松江有大浦十八,中有上海、下海二浦,上海浦即后之黄浦江,相传为春申君黄歇所凿,故亦名春申浦,又名黄歇浦。是则上海市之名,宋时已有,清惟沿旧制以开关,实则江道常淤塞,海舶之出入不常也。浙海关在宁波府,宋为明州,元为庆元,以余姚小江,接连运河,故海商船舶多趋之。明设宁波、泉州、广州三市舶司,以宁波专与日本通市。嘉靖二年,日本使者宗设大掠宁波,遂罢市舶,严海禁。至康熙二十二年开海禁,仍置浙海关于宁波。闽海关在泉州府,泉州自唐时已为蕃客走集之地,人宋而浸盛.吴自牧《梦粱录》云:“若欲船泛外国买卖,则自泉州便可出洋。”阿拉伯人蒲寿庚任泉州市舶提举官,久以豪富闻。少帝入海,寿庚不纳,以泉降元。故意大利人《马可波罗游记》称塞登即刺桐译音,泉州亦称刺桐城为世界独一无二之大商埠。清设闽海关于此。粤海关在广州。宋时广、杭、明三州市舶司并立,而广州占全国对外贸易额百分之九十以上见梁廷柟《粤海关志》,及朱彧《萍洲可谈》,故三方惟广最盛。清康熙开海禁,首设粤海关,总西南洋互市之枢。其时澳门已为葡萄牙人所租占,番舶来粤者,岁以二十余舵为率,至则劳以牛酒,牙行主之,所谓十三行是也。皆起重楼台榭,为番人居停之所。今广州尚存有十三行街。以上四关所在地,一为省城,一为县城,二为府城,虽与外人通商,但法律规定,“化外人法不当城居”。故番坊市亭,多在城外,如广州城西南之海山楼,泉州城南之宝林院,杭州城东之荐桥。番商常有捐款助修城池者,或许或不许如宋时大食商人进银钱助修广州城,不许。明泉州守以贾胡簿录之赀,请于朝而大修之,城始固。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云:“自唐设结好使于广州,自是商人立户,迄宋不绝。诡服殊音,多流寓海滨湾舶之地,筑石联城,以长子孙。……禁网疏阔,夷人随商,翱翔城市。”可见夷商初居海滨,自为聚落,久之,禁网疏阔,亦可定居城中矣。广州为广东省会,督,抚,将军所驻地,是以政治的军事的城市,而兼商业的城市。泉州、宁波、上海除地方行政官外,殊非军事重镇,实系商业都市也。我国各省府县虽亦有商业,然皆非对外贸易,倘以国际市场为衡,则只有广州、泉州、宁波、上海乃为真正之城市耳。
三城市之组织
古之治民也,筑城郭以居之,制庐井以均之,开市肆以通之,设庠序以教之,士农工商,各安其业,故朝亡废官,邑亡敖民,地亡旷土,理民之道,地著为本。此我国农业社会之规模也。是故五家为伍,又谓之邻,邻,连也,相连接也;又曰比,相亲比也。五邻为里,居方一里之中也,一日闾。四里为族,五族为党,党,长也,一聚之所尊长也。五党为州,五州为乡,乡向也,众所向也见刘熙《释名》及《周礼》郑《注》。邻长位下士,自此以上,渐登一级,至乡而为卿。其政不令而行,其教不劳而齐,其兵不养而备,其税不敛而足。此吾国乡治之大略也。惟乡官之制,在周代亦未必能完全实行,一乡辖万二千五百家,尤非地旷人稀之时所能有。顾此种理想,早为我国历朝施政之原则,递衍而为保甲制,则乡村与城市皆一律矣。清初编审之法,仿前明里厢坊之制,每百户为十甲,甲有长。城中曰坊,近城曰厢,在乡曰里,各置一长。是里坊厢以下,有甲而无保,仅城中曰坊,近城曰厢,在乡曰里,名辞有不同,其等级盖相若也。以后保甲法行,乡村有保甲牌之制,而里、社、图、都之名,仍为人民所沿用,则城坊与城厢之称,当亦未改。例如台湾当郑氏之时,改东都为东宁,分都中为四坊:曰东安,曰西定,曰宁南,曰镇北。坊置签首,理民事,制鄙为三十四里,置总理,里有社,十户为牌,牌有长,.‘牌为甲,甲有首,十甲为保,保有长,理户籍之事。凡人民之迁徙职业婚嫁生死,均报于总理。仲春之月,总理汇报于官。考其善恶,信其赏罚,劝农工,禁淫赌,计丁庸,严盗贼,而又训之以诗书,申之以礼义,范之以刑法,励之以忠敬,故民皆有勇知方,此郑氏城乡治之效也。清人得台,沿用其制,而有司奉行不谨,渐就废弛。朱一贵既平之后,地方未靖,总兵蓝廷珍上书请行保甲,各县签举干练勤谨家殷品端者,使为乡长,就其所辖数乡,以联守望相助之心,给之游兵,以供奔走使令之役。中路设乡长六名,南路八名,各立大乡总一名,北路十二名,分立大乡总二名,以统率之。是清初台湾之乡治及城坊厢制均与保甲合一矣。内地各省之情形,亦大略相同。惟京都省会比较复杂,京都分东西南北外五城。故有五城兵马司之设。有商肆或四通八达者,曰街,曰路;民居之小巷曰胡同。各省县城内,名称至为繁杂,难以详计,大略言之,则东西南北四城之俗名,东西南北四厢亦曰关之区分,极为普遍。而通四门之街道,莫不曰东门大街,南门大街,西门大街,北门大街。民居则称里称巷,组织则仍循保甲法,但亦有称邻称里称区者。各举乡绅一人以董之。惟坊厢接近官府,区董邻里长之权力,不若乡镇村庄长之能借宗族以实行自治也。但守望相助之法,则城市较乡村尤严。各坊厢街巷,入夜均有更夫,或执锣,或持梆,到处巡逻。击锣敲梆之声以更计数,如定更则敲一下,二更二下,三更三下,四更四下,五更五下。定更在下午六时,二更九时,三更十二时,四更上午三时,五更则天明矣.各城中复有鼓楼之设,鼓楼按更次以击鼓示民以时,古称谯楼。正午定更又各鸣炮一响,二更鸣二响,则全城皆可闻,所以济鼓声之不达也。俗谚云:“定更,小孩安生;二炮,小孩睡觉。”是故民众之生活,均以“午时炮”、“定更炮”、“二炮”为准,其时钟表尚少,惟赖此以为约期守时之用耳。城门之启闭,在二更五更,惟除夕则终夜不闭。城濠吊桥,非大乱守城时不撤。若商业城市有外人聚居者,则划区以限之。如南宋临安城内分六区:第二区为犹太人基督教徒及拜日教之突厥人所居。第三区则回教徒所居,其市场与回教国无异见日本《史学杂志》藤田丰八著“宋元时代杭州海港”引阿拉伯人Ibn Batuta之书。元僧也里可温基督教徒居荐桥西之旧十方寺,西域夷人回教徒居文锦坊南之真教寺,畏吾人居灵寿寺一义乌寺即摩尼教寺之突厥人。西洋人于广东通商,只能住城外十三行,不得入广州城,因此而酿成后日英法联军之役。绅民大起团练,以百人为一甲,八甲为一总,八总为一社,八社为一大总,不受地方官约束,聚众自卫,以御外侮,可见城市中之组织,虽在商业都市,亦不受外人影响,而保、甲、总、社之名,有时且通行于城乡矣。总之,清代城市与乡村之组织,大体上不甚相违;惟名称稍有区别,乡村借宗族以实行自治,城市则借官治以实行保甲。是故城市之组织较乡村为严密,而自治之绩效,则乡村又较城市为优良也。
八十八 其他社会集团
一职业区分之集团
家族之制度,城乡之自治,虽在政治社会组织以外,然其性质仍属管理人民之生活,所以济官府之不足也。至于其他社会之组织,有纯出于政治范围以外者,如职业上之行会是已。我国以农立国,从事于耕作者,盖占十分之七八.从事于工商者,不过十分之一二。俗称各种职业有三十六行,倍之则为七十二行,十之则为三百六十行,皆就成数而言,未必能一一指定分配也。谚云:“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可见无论何种行业,均有特殊杰出之人才,不仅以读书出仕为贵。行为职业区分中之一类,亦可代表职业,故改业曰改行。出语必符其职份,则曰“三句话不离本行。”是行业殆属一词矣。若就三十六行而论,亦其能悉数乎?考旧日以行名者,如广货行,洋货行,杂货行,药材行,牛马行,荐头行,车行,轿行,船行,脚行,牙行,镳行,粮行,鱼行,油行,茶行,酒行,柴行,鸡鸭行,水果行,屠宰行,木材行,泥水行,木工行,铜器行,铁器行,锡器行,染织行,绸缎行,扎纸行,裱糊行,油漆行,帽行,鞋行,裁缝行,制革皮行,梨园行,吹鼓手行,刺绣行,藤器行,竹器行,首饰金银器行,剃头行,客栈行,厨役行等,不下四十余种,而世俗所指之三十六行,未必尽属于此。盖江湖卖艺者一类如拳击,绳技,杂耍,相声,说平书,唱鼓词,大鼓,花鼓,弦子鼓,玉鼓等之杂技,医、卜、星、相、僧、道、尼之九流,以及将校、士兵、教书、官吏、杂佐、幕客师爷、衙役、书班、讼师、牢头、禁卒、刽子手、佃户、长短工、说合拉房地牵的、乐户如老鸨龟奴窑姐像姑等,钱庄、当典、浴室、饭铺、茶馆等,全不在内,社会上所有之行业,如一一详细列举,恐尚不止于七十二行耳。每行皆有其“行规”,行规为各该行所订之不成文法,凡属行员,均应遵守。否则以破坏行规论,由同行予以名誉上之制裁,或罚锾充作公益之用。行规之制定,大概皆由同行协议面约,或系传统的习惯,彼此所公认者,其目的不外:一、同行之相互济助;二、以组织之力量,谋本行之发达;三、免除同业间彼此之竞争;四、协议工资及货价;五、改善各行员之待遇。譬如同行中有资金周转不灵者,彼此可以挪借;有亏累而将倒闭者,由各行扶持之。行员所得之报酬,各种货品之价格,皆于每年正月十六日开市前旧历新年,工商业照例休假,初六日开市,为小市,只作零星买卖,十六日始正式开市,举行“同行公议”,凡同行公议之事项,皆刻版印刷,张贴于每行铺面上,以资信守。此种行会制度,类似西洋之基尔特GiId,今日之工会商会等。惟组织较散漫,无董事监察评议等职员之设置,亦无固定会所,仅同行中之资历较优者为之首,有事则相召聚集,无事则各安生业。在通都大邑之中,亦有集资设置公所会馆者,关于本行之种种事项,皆于会所中议定发布。如北京之药行会馅,烟行会馆,安平公所;上海之济生会酒帮,同善会鱼帮,永兴会南货帮,长胜会石器帮,崇德会海产帮,同兴会竹器帮等。惟清代前期之会所,往往带有地方色彩,非尽属同业之组织也。广东十三洋行为鸦片战争前中外惟一之贸易机关,规模最大,持续最久,兹录其康熙五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公行初成立时,行商在神前宰鸡啜血,共同盟誓,并规定公行行规十三条之内容如次:
一、华夷商民,同属食毛践土,应一体仰戴皇仁,誓图报称。
二、为使公私利益界划清楚起见,爰立行规,共相遵守。
三、华夷商民,一视同仁,倘夷商得买贱卖贵,则行商必致亏折,且恐发生鱼目混珠之弊,故行商应与夷商相聚一堂,共商议价,其有单独行为者,应受处罚。
四、他处或他省商人来省与夷商交易时,本行应与之协订货价,俾得卖价公道,有自行订定货价或暗中购入货物者罚。
五、货价既经协议妥贴以后,货物应力求道地,有以劣货欺瞒夷商者,应受处罚。
六、为防止私贩起见,凡落货夷船时均须填册,有故意规避或手续不清者,应受惩罚。
七、手工业品如扇、漆器、刺绣、图画之类,得由普通商家任意经营贩卖之。
八、瓷器有待特别鉴定者,古瓷任何人得自行贩卖,但卖者无论赢亏,均须以卖价百分之三十纳交本行。
九、绿茶净量,应从实呈报,违者处罚。
十、自夷船卸货及缔订装货合同时,均须先期交款,以后并须将余款交清,违者处罚。
十一、夷船欲专择某商交易时,该商得承受此船货物之一半,但其他一半须归本行同仁摊分之,有独揽全船货物者处罚。
十二、行商中对于公行负责最重及担任经费最大者,许其在外洋贸易占一全股,次者占半股,其余则占一股之四分之一。
十三、头等行即占一全股者,凡五,二等者五,三等者六。新入公行者,应纳银一千两作为公共开支经费,并列入三等内。
据此可知以前对外贸易各行商,有时于价格任意高下,于商业行为上则互相排挤,货物以伪乱真,夷船落货,不为填册,不交现款,绿茶净量不从实呈报,他处商人有以贱卖贵买争揽生意者,乃作一公平严密之组织,以处理各行商与外人在贸易上之协调信实。以资本及营业之大小,分为三等,而头等中之翘楚,自然居总商地位,为之领袖。当时全国各地,皆有类似此种之同业组织,惟范围大小不同耳。
二劳动者之组织
至于劳动者之组织,称为“帮”。帮会之最显著者,曰红帮,曰青帮。其次曰白帮,黑帮。红帮即洪门之音讹,原为我国近代民族革命之一大集团——天地会,其源流当另详第三十章。青帮系潘清翁岩钱坚三氏在杭州拱宸桥所创立,以联络运河水手为主体。《洪门志》谓:潘、翁、钱为陆祖他书称罗祖之徒,陆赐潘名德林,翁名德惠,钱名德正,令组织粮帮,广收弟子。陆为安清始祖,潘、翁、钱为清帮祖师。《临济正宗》述清帮之事甚详,谓由潘德林等仿洪门而组织者,初名潘门,或称潘家。其徒王伊传道,以“安清”二字作自己宗族同气连枝,后遂由安清帮讹为青帮。《教会源流考》则云:“有潘庆者,窃洪门余绪以组织潘门,或曰潘家,又曰庆帮,俗讹作青帮。或讹作安清,以为保护清廷而起,大误之至。”其实安清二字,为青帮本名,大约取海晏河清之意,因此种组织,最初皆在运河之漕船上,安清运粮,盖取吉祥语耳,故一曰“粮帮”。又有谓洪门为“反清”之组织,青帮为“安清”之组织,取相对之意。无论其来源如何,青为清或庆另有安庆道友一种之讹,则无疑也。白帮为在理或作礼教,乃白莲教之支流,以不吸烟不饮酒为号召,最有公德,行于北方。而南方之扒手拆白者流,亦曰白帮。黑帮乃鼠窃狗盗乞丐之徒。四帮中以红帮之组织为近正,惟后来流品甚杂,亦颇有混合之趋势。所谓“只有金盆栽花,没有清洪分家”一语,即其证也。《教会源流考》谓:“潘庆为贩卖私盐之魁,哥老会之徒皆湘勇,则又为捕贩卖私盐者也。势成反对,故别立旗帜。然湘勇之捕盐枭也其名,而暗通也其实,故虽有反对之名,而无其实。且源流本出于洪门,尚未尽忘木本水源之意。故凡潘门兄弟,遇见洪门兄弟,其开口必曰:‘潘、洪原是一家。”此不仅青红二帮为然,即白黑两帮中人。亦曰:“红花绿叶白莲藕,三教九流是一家。”因红帮崇拜关公红帮供关公,原系采桃园结义故事,以忠心义气为上,青帮崇拜达摩,白帮崇拜观音,黑帮崇拜真武,在帮会中传说:佛祖前有一莲花池,佛祖命关公入池采物,关公取莲花一朵,佛祖命在东土成立红帮。达摩采绿叶,命组青帮。观音采白藕,命组白帮。真武无物可采,捞一把黑泥,命组织黑社会。此种神话,当然为附会之辞,红青白黑皆非其原来名称,特以音近而讹,又适逢所崇拜之神像,其庙貌正是红青白黑四种颜色,故因而联想以名之也。红帮会员皆称兄弟,其首领曰大哥。青帮会员,各有师徒,以预拟之排行字如最近之悟通学等作辈份代表。白帮有祖师,师父,师兄。黑帮则仅有“把头”。四种帮会,似皆为江湖中人,虽无固定之职业,但因处政治范围以外,从事秘密活动,其组织乃异常严密.混营伍之士兵,跑江湖之杂技,贩私货之盐枭,兼偷窃之流丐,以及水手苦力,莫不有其社会,莫不有其组织,一人为首,多人附和,各据地盘,各立帮口。不特山林啸聚之徒,与之遥相应和,即衙役侦缉之辈,亦隐隐与之相通。此类秘密社会集团,盖与各行业之公开组织者,均有异曲同工之妙用。除洋、广、杂货、药材、绸缎、染织、金、银、铜、铁、锡器、钱庄当典诸行外,其余如牙、车、轿、船、镖、渔、乐、戏、旅、浴、茶、饭、脚苦力等行,似均无不与秘密社会有相连之关系焉。吾人读清代之笔记小说,随处皆可得其例证,固不烦列举矣。
三地域区分之集团
由于家族制度之根深蒂固,发展而为乡土观念,凡旅居原籍以外之游子,遇其同乡里之比邻,虽非故旧,亦倍感亲切。于是同乡会馆之组织,乃应时而兴。会馆起于何时?今不能确考。至清代则同省同府或同县之人,侨居异地,几无不集合团体,建设馆舍,以为岁时会集之所。北京为全国人文荟萃之地,各省府县之会馆,无虑数百。如江苏一省,有江苏会馆,江宁会馆,扬州会馆,徐州会馆,苏州会馆,镇江会馆,常熟会馆,淮安会馆等。广东一省,有广东会馆,南海会馆,粤东会馆,高州会馆,潮州会馆等。其中有省馆,有府馆,亦有县馆,他省皆类是。各省省城亦多有其他省份之会馆,或本省各府县之会馆。因山西商人之足迹遍中国,山西会馆之设,到处皆是。徐州在清代,商务不甚发达,但亦有一山西会馆。会馆中多设有乡贤牌位,以备岁时祭祀。馆务由同乡中之耆绅督理之,雇一看守门户,兼办杂役者,曰长班。同乡之人初到此地,亦可借宿其中,尤以人京会试之举子为然,以节旅店之费用。有贫病或失业不能自存者则赒恤之。此虽为联络乡谊而设,但亦旅外同乡之互助组织也。各省会馆,又有时设置公共墓地,以待有丧者,名曰义园。如北京宣武门外之江苏义园即是。此种会馆之组织,递演而为民国以后之同乡会。在政治上常发生相当之作用。以同乡而兼同业之集团,则社会上称之为“地方帮”.上海各埠,宁波帮,广东帮,福建帮,山东帮,南帮,北帮,均属于此类。京津一带则亦有上海帮,山西帮。帮之组织,在经营正当工商业之同乡间,尚不甚显著,若纯粹以筋肉劳动者,则特别彰明。粗工苦力或引车卖浆之流,在上海有所谓“江北佬”者,每帮且多至数百千人矣。其头目曰:“把头”。其目的则在彼此互相援助,以免他地工人之侵入,掠取工作。风气所趋,各地皆然,又不独工商大埠而已。除以上所述职业帮地方帮以外,清代更有一极为普遍之拜盟组织。上自缙绅士大夫,下至贩夫走卒,流氓地痞,常联络若干亲友,立誓联盟?互换“兰谱”,焚香祷天,结为异姓兄弟,如刘关张桃园故事,以管仲鲍叔左伯陶羊角哀为法。兰谱有序,述结义因由,下列各人之姓名,籍贯,生年月日,祖宗三代。各执一纸,称为盟兄弟,一日把兄弟,或曰义兄弟,契兄弟。以年齿序雁行,以老大为领袖。重在事业上之互助,有“苟富贵勿相忘”之意义。然同盟兄弟日后有地位较高者,则位低者常将其兰谱退还,以示解盟。每人参加之兰契,多寡不等。大约读书仕宦吃粮当兵及工商江湖之人,几无不有其盟友也。同盟之外,复有同窗,同寅,同年,同行之谊。同窗者,即受业于一师而风雨连床之同学也。同寅者,即共职于一机关而朝夕相处之同事也。同年者,即乡会试同榜之举人进士也。同行者,即操相同之职业者也。谚云“同行是冤家”,是同行常有利害冲突,彼此或不免发生互忌相猜之事。其余各种学寅年之友谊,则皆属世交永好,其子孙亦称世谊,亲善而勿替。此虽非正式之社会组织,而实为构成社会关系之一端也。惟由于乡土观念,转变为后日之地域思想,由同学联谊,转变为门户派系,对国事之团结,文化之进步,阻碍甚大,殊非初创会馆者之本旨矣。
四阶级区分之集团
“物之不齐物之情也”,历史上无论在何时代,其人民恒自然分为若干阶级,近世欧美,以平等为法律原则,然而贵贱阶级废,贫富阶级兴焉.故阶级者人类社会所不能免也。以前阶级最显著之标识。一曰贵族与平民,二曰平民与奴隶。中国人在全世界诸民族中,可谓最爱平等之国民也,自有成文史籍以来,严格的阶级分别,即已不甚可见.彼印度至今犹有释迦时代四级之遗迹。西欧各国在法国大革命前,贵族僧侣之特权,至为优越。日本明治维新前,尚有“秽多”“‘非人”诸名称。美国当南北战争前,黑奴之待遇,非复人道。俄国当苏维埃革命前,大多数人民皆在农奴状态之下。求诸我国,则春秋时代已不复能睹此痕迹。前此有无不可深考,后此虽有一二时代裂痕颇著,然其地位不如他国之固定,且不久而原状旋恢复。故阶级之区分,在中国史上所占位置,不如欧美各国史之重,但其事亦有足言者。上古君相,多起侧陋,周初虽有世官世禄,乃所以崇专业,酬勋庸,而世卿之制无闻焉。故《荀子》谓:“虽王公士大夫之子,不能属于礼义,则归之庶人;虽庶人之子孙,能属于礼义,则归之卿相士大夫。”此为儒家理想之言欤?然能支配吾国社会政治,而使布衣可致卿相之局,自秦汉以后历二千年而不变。科举制度,即属贯彻此种思想之经法也。魏晋至唐,有变相之阶级发生,所谓“下品无高门,上品无寒士”,此由“九品中正法”,为豪右所垄断,而中原民族南迁,率以族望门第作识别之结果也。五代时始全消灭。元分蒙古、色目、汉人、南人为四级,不久旋覆。清初建国,以民隶军,画为“八旗”。其后蒙古服属,则置蒙古八旗。入辽后,得关外人民及明降卒,则置汉军八旗。旗人与汉人之名称,三百年来,遂成对立之两阶级。旗人驻防各省会,与金之“明安”“穆昆”颇相类,而体势更为隆重。就形式上论,别满蒙汉三旗于汉人,与元代之四阶级颇相类,然而不同者,则清代蒙旗人之在内地,其地位并不如元代色目人之优越,而清代汉人比元代之汉人南人,做官吏之机会,犹胜一筹。例如中央各官署大小员缺,皆满汉平分,外省官吏,因无双缺,汉人以自由竞争之结果,且常占优势。故清代之满汉,殆无阶级可言。因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并未沟绝而永不能通也。至平民与奴隶分级,盖起自原始社会,直至清末,犹革而未尽。奴隶原为俘虏降人,及犯罪者之家属,剥夺良民资格,没入官为奴婢。战国末期,豪强兼并,工商勃兴,贫富悬隔斯起,于是民间之大地主大商贾多蓄奴婢,资其劳力以从事于生产货殖。汉代问人之富,辄数奴以对,奴乃成为一种货品,公开买卖,与牛马同视。魏晋迄唐,复有变相的奴隶,曰佃客,曰部曲。直至明末,尚有“投靠”之风,多者家奴至于千人。顾亭林云:“人奴之多,吴中为甚,其专恣暴横,亦吴中为甚。有王者起,当悉免为良民,而徙之以实远方空虚之地。士大夫之家所用仆役,并令出赀雇募,如江北之例,则豪横一清,而四乡之民可以安枕。其为士大夫者,亦不至受制于人。”《日知录》卷十三可见家奴多者,已可结成团体,专恣横暴,以挟持主人,卒酿成康熙间之“奴变”。缙绅之家,罹祸极惨。数千年养奴之习,乃告一结束矣。清人入关以前,曾三次抄掠汉人为奴,入关后,亦有犯罪者或家属“发满洲披甲人为奴”之例。但雍正帝胤祯着重解放贱民,屡下诏旨,如:
雍正元年上谕:“山西等省有‘乐户’一项,其先世因明建文末不附燕兵被害,世世不得自拔。令各属禁革,俾改业为良。又浙江绍兴府之‘惰民’,与乐籍无异,亦令削除其籍,俾改业与编氓同列。”
雍正五年谕:“江南徽州府有‘伴当’,宁国府有‘世仆’,本地呼为细民,其籍与乐户惰民同。甚至有两姓丁户村庄相等,而此姓为彼姓执役,有如奴隶。究其仆役起自何时,则茫然无考,非实有上下之分。……可悉开除为民。”
八年又以苏州之常熟昭文二县“丐户’,与浙江惰民无异,令削除丐籍。
乾隆三十六年谕:“广州之‘蛋户’,浙江之‘九姓渔户’,及各省凡有似此者,悉令该地方查照雍正元年山陕乐户成案办理,令改业为良。”
自是社会上类似奴隶之劣等阶级,缘法律之保障,悉予豁除。但此种积习,由于人类惰性之故,虽法律早有禁止宋明清律均对于略卖和卖课罪綦严,即长亲卖子孙,亦皆有罚。而政府亦常有承认买卖人口为正当权利之令,如雍正元年定白契买人例。奴婢之阶级,至清末盖未尝绝。其卖身文契上,皆改称“义男义女”。奴婢虽无显著之组织,但已自成一种社会,与良民不通婚姻,不得应试出仕,终身为其主服贱役。洪门为革命团体,最尚平等者,对于乐户、惰民、伴当、世仆、丐户、蛋民,戈陈陈友谅部众之不降者,明朝贬之,不得与齐民齿等之归附者,亦不令人五堂九级,在老九之下,设大麽,小麽,大么,小么,七牌,八牌之名目以处之,必有功升总么麽,始可平步入五堂。可见传统习惯之改良,绝非一纸法令所能立刻奏效者。自清中叶以后,腹地各省,人丁滋衍,地狭民稠,生计状况大有变动,蓄奴者无所利,故不禁自革矣。然如清末华工出口,视为“猪仔”之事,亦偶有所闻.民间尚多婢女养女之存在,流风虽未尽泯,而阶级之区分,乃为法律所绝不容许,是则民主潮流,人类平等之思想所嘉贻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