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1991年,台湾省以国史馆名义出版了16巨册的《清史稿校注》一书,以数十位学者的努力,对七十多年来一直牵动海内外人心而争议颇多的史书《清史稿》进行了一次全面请理。其工程浩大,共出校数万条注文,涉及方方面面的问题。这是一件很有意义的工作,其经验教训足资借鉴,值得人们高度重视。笔者于粗略翻阅中即深获教益,深有感触,谨不揣谫陋,以管窥蠡测,略书所见,简评如下,以就教于方家。
一 《清史稿校注》的突出成就
1 摸清底细
《清史稿校注》,顾名思义,是对《清史稿》的校勘与注释,是针对《清史稿》所存在的问题而发的。评论《清史稿校注》的成就,当然须从《清史稿》说起。
《清史稿》自上世纪20年代末问世以来,犹如一石激起千重浪,引起了极多的议论。虽然有毁有誉,但以毁居多,总的说来,人们对它很不满意。本来,自民国初年以政府名义设立清史馆,组织人力编纂《清史》,以求达到正史之殿之目标。然而十四年后,预期的《清史》并未编就,印行的却是一部仓促而成的《清史稿》。尽管这是一部经过由诸多专家参与编纂,具有重要史料价值,即采摭有据,内容丰富,洋洋八百余万言的大书,然而由于其存在的问题甚多更令人大失所望。人们纷纷著文指出其问题之所在。其主要问题是“立场观点反动,体例杂乱无章,文字繁芜,缺漏颇多”[1],而推倒重修之议竟成共识。七十年来,特别是近五十年来,海峡两岸学者为重修清史做了大量工作。其主要努力是对《清史稿》存在问题的清理。人们从各个方面对《清史稿》进行纠谬,仅见诸杂志报端的文章不下二三百篇。而在此基础上,海峡两岸都在为修纂新清史积极努力。1961年,台湾省以清史编纂委员会名义出版了《清史》一书,一套共八册。这是对《清史稿》经一番修修补补后,终于将 “稿”字去掉,将《清史》以定本的面貌出现,抢了续成正史的头功。本以为足可成为第二十六史。然而台版《清史》出版之日即为告废之时。正如事后他们自己所说:“虽就清史稿体裁、立论、书法等有所匡正,然于清史稿底本及诸重要史料,则多未能悉睹,仓促成书,脱漏舛讹,在所难免。”[2]这是看到了该书存在问题的严重,足以说明其与废品无异。之所以如此,在于对《清史稿》一书在尚未摸清底细的情况下,便仓促成书,因而诸多问题并未纠正,《清史稿》书中之谬误阙失在该书里一仍其旧。从失败中汲取教训,他们深切感到:“‘纂修清史,需要大量充实之史料。在台所存资料,残缺不全,复以人力与经费之限制,重修定本之清史,似非目前客观条件下所能进行。’瞻顾事实,重修清史,既有困难;清史稿又大部系据‘官书记录’,‘具有历史价值’,实不若即更正其谬误,‘或可供目前一般之参考’。”[3]这是终于清醒地认识到,匆匆忙忙抢修《清史》之举,甚不可取,必须扎扎实实做点实在工作,把《清史稿》的底细弄清。确实如此,因为《清史稿》毕竟是一部包罗万象的大书,数十年来,人们曾纷纷撰文指斥其存在的问题,而这无疑都是十分中肯与正确的。然而都是各从某一方面提出看法,至于全书究竟存在多少问题,对全书该做如何全面准确恰当地评价,仍然是个很大的未知数。在这种情况下,要想修正《清史稿》的谬误,谈何容易?于是,他们把工作重点转移到集中精力纠正《清史稿》的纰谬上来,因而便有《清史稿校注》一书的编纂与出版。他们拟定的编纂原则是“不动原文,以稿校稿,以卷校卷”的办法,“凡歧误纰谬,或同音异译,皆逐条考订,并注明出处”[4]。于是对全书做逐字逐句的清查,凡正误、异同、脱衍、得失诸端加以检验,并写出注文。如本纪部分共出校注文7569条(其中太祖朝121条、太宗朝210条、世祖朝458条、圣祖朝1121条、高宗朝1448条、穆宗朝1254条)、地理志3124条、职官志879条、部院大臣年表4074条,全书总共出校47339条,计300余万字(包括《清史稿》原文在内,《清史稿校注》一书共1200万字)。这样把《清史稿》存在的问题较为详尽、具体地摸索清楚,实为破天荒之举。
2 考订求实
该书除按“以稿校稿,以卷校卷”的办法外,主要依据现在所存当年修《清史稿》时之纪、志、表、传原稿,及清国史馆历朝国史稿、传包,以及实录、会典、文献通考等各类官书文献,进行比勘,凡人名、地名、时间、名物、史事,多加核对,努力探究求实,并采取相应措施,以复历史原貌,它包括如下几点:
其谬者纠之。凡查出之谬误无论巨细一律指出加以纠正。
治史必须时间准确无误,不能有丝毫差错,《清史稿》于此最为疏忽,而本书多予刊正,可谓不厌其烦。如《清史稿》《布延传》有“崇德元年二月”字样,《校注》指出该年四月十一日始改元崇德,故叙二月间事,仍应系以“天聪十年”较妥[5]。《世宗本纪》雍正二年闰四月份中,有按丁酉、癸未顺序进行叙事者。《校注》指出“按历法,‘癸未’应在‘丁酉’之前。此叙事失次,当改。”[6]《疆臣年表十二》有“咸丰三年正月癸卯,景亮调任科布多参赞大臣”及“咸丰四年十一月戊午华山泰迁。穆隆阿署察哈尔都统”之记载,《校注》指出据《文宗实录》所载景亮调任乃在正月二十二日丁卯,且按历法是年正月无癸卯,癸卯当为丁卯;而华山泰离任迁升绥远城将军,穆隆阿调署察哈尔都统,均在十一月二十三日戊子。且“是年十一月无‘戊午’。此‘戊午’当作‘戊子’”[7]。《职官六》有“延及德宗,外患蹑迹,译署始立”之记载,谓译署即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乃德宗即光绪年间设立。《校注》明确指出:“按咸丰朝筹办夷务始末卷七十一、七十二,咸丰十年十二月初三日壬戌,恭亲王奕訢筹奏请设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初十日己巳奉准,二十一日庚辰具奏新设衙门章程,二十四日癸未大体依议。此云德宗时译署始立,误。”[8]
史事、名物乃至数据亦细加留意。《太宗本纪一》天聪四年春正月辛丑条载,“其帅明兵部尚书刘之纶领兵至”。《校注》指出“尚书”当为“侍郎”,云:“按清史稿列传三代善传作‘侍郎刘之纶’,明史卷二十三庄烈帝本纪一作‘兵部右侍郎’,卷二六一有‘刘之纶’传,死后久之乃赠尚书”[9]。《世祖本纪一》载顺治二年闰六月,“故明淮王自绍兴来降”,八月,博洛“克金华、衢州,杀故明蜀王朱盛浓”。《校注》据《黄忠端公全集》、《明清史料》丙编及《明史》《诸王世表二》,指出“‘淮王’当为‘惠王’之误”,而“‘盛’字世次为楚府。此作蜀府,误。”[10]《张煌言传》载称顺治十四年,“两江总督郎廷佐书招煌言”。《校注》据各类典籍所载,指出郎具书招张事或为十五年,或为十六年,而无十四年之说。同时指出“两江总督”,在《清史稿》《世祖本纪二》、《疆臣年表一》及《郎廷佐传》皆作“江南江西总督”。而“两江总督”,清初称江南(包括江苏、安徽二省)江西河南总督;顺治六年,改称江南江西总督(时河南并归直隶);至康熙中始定称两江总督,驻江宁[11]。显见此时尚无两江总督之称,用之者其错无疑。《圣祖本纪一》载“五年三月,以胡拜为直隶总督。”《校注》指出:“按圣祖实录,胡拜为直隶提督在三月壬辰,此作‘直隶总督’,误。又,未系干支,与本纪体例不合。”[12]《圣祖本纪二》载康熙三十年闰七月丙辰,“生擒博际,斩之。”《校注》乃据《圣祖实录》及王氏《东华录》所记“博际兵败遁走”事,指出“此言擒斩博际,误。”[13]《校注》指出《张煌言传》所述乾隆四十一年,高宗命录胜朝殉节诸臣录,其所列举追谥忠义节烈共七种人员之数字全错[14]。
地点问题亦不得含糊。《太宗本纪一》载“天聪八年八月丙辰硕托入圆平驿”。《校注》据《清史稿》《山西志》、《代善传附传》及《嘉庆一统志》皆作“原平驿”,指出“此作‘圆平驿’,误。”[15]《阿尔沙瑚传》载顺治十八年十一月,明将白文选“毁桥走荼山”。《校注》详列《清圣祖实录》、《清史列传》《吴三桂传》、《钦定八旗通志》、《御批通鉴辑览》及《行在阳秋》诸书,指出皆作“茶山”[16]。
凡用错之字概予纠正,更不胜枚举。不仅一般用错语词等悉加订正,更将带有政治色彩,所谓“史法欠妥”、“史笔殊欠妥当” 之词,不厌其烦,一一加以刊正。诸如后金(清)向明朝及一切抗清者用兵的“征”、“伐”、“讨”,以及南明及抗清志士向清用兵的 “侵”、“扰”、“盗”、“犯”,以及“剽掠”等词,均指出其使用不当,而认为应改为“攻”字为妥。对记述南明人士活动的诸如“叛”、“谋反”、“僭号”,乃至失败“伏诛”等词,均指出其不当,而认为改为“谋起事”及“杀之”为妥。而“贼”、“寇”应改为“敌”,“贼垒”应改为“敌垒”,咸同间所称的“粤寇”、“贼”当改为“太平军”,等等。并一再指出对已建立南明政权,称帝建元的原明朝藩王,不应再称其为“福王”、“唐王”、“桂王(永明王)”,而应称为“弘光帝”、“隆武帝”、“永历帝”, “以嗣明统”,以还历史真相,而如此改动才“较合史笔” [17]。其避讳之字亦悉加指出并说明原委,以避免误解。诸如邱禾嘉、邱民仰之“邱”本为“丘” 字,乃雍正时命避圣讳,而加“邑”为“邱”。万历、永历之“历(歷)”本为“曆”字,为避乾隆帝弘历(曆)名讳而改;为避雍正帝胤祯名讳,将张承胤、刘承胤及胤祉等名字中之“胤”字,改为“荫”、 “印” ,或 “允”。地名“彝陵”本为“夷陵”,乃避“夷狄”之讳而改。
其缺者补之。对《清史稿》中缺脱忽略之文多细加检查指出。如《世祖本纪一》载顺治二年十月丙申,“以苗胙土为南赣巡抚”。《校注》据《疆臣年表》及《世祖实录》,指出应为“南赣汀韶巡抚”,“此脱‘汀韶’字样”[18]。《张煌言传》载称,顺治四年海上抗清义旅失败后,乃退屯上虞平冈,“诸山寨多出劫掠,独煌言与王翊履亩劝输,戢所部毋扰民。”《校注》乃据缪荃孙纂《张煌言传稿》及全祖望《鲒埼亭集》《张公神道碑铭》,指出“此‘煌言与王翊’下当补‘李长祥’三字”[19]。《世祖本纪二》载顺治十二年五月戊戌,“以胡沙为镶黄旗固山额真”。《校注》据《世祖实录》指出固山前 “脱‘蒙古’二字”[20]。《圣祖本纪二》载康熙三十年十二月甲申,颁诏再行蠲免湖广、江苏等五省漕米事。《校注》据《圣祖实录》指出,江西亦在其中,而“此处脱误”[21]。《职官志四》骁骑营,载雍正八年,“定汉军上三旗为四十佐领”;前锋营护军营,载“景运门,门笔帖式五人”文下注“上三旗十人,以五人番直”。《校注》据光绪《会典事例》指出,此两处“上三旗”下均缺一“各”字,当补[22]。《逊塔传》记云顺治十八年,“叙功,进世职一等拖沙喇哈番”。《校注》指出“‘世职一等’下当补‘兼一’二字”[23]。
其衍者删之。《职官志四》《骁骑营》载“佐领、骁骑校俱千一百五十有一人”下注:“满洲各六百八十有一人,蒙古各二百有四人,汉军各二百六十有六人”;“章京,笔帖式,俱百四十有四人”下注:“满洲各六十有四人,蒙古各三十有二人,汉军各四十有八人”。《校注》据光绪《会典》,指出以上“‘各’字皆当删”[24]。
其异说并录。凡历史上的歧互记事、提法乃至译名,均详加罗列以备参考、选择。《孟格布禄传》载癸丑年,太祖生得孟格布禄,召入谒,置帐中。“既,孟格布禄与噶盖谋为乱,事泄,乃杀之。”对此《校注》详列各种典籍所载孟格布禄被杀之因:《太祖武皇帝实录》己亥年秋九月条云,系“私通嫔御,又与刚盖通谋欲篡位,事泄”之故;《满洲实录》谓为“淫恶不法,又与噶盖通谋欲篡位,事泄”所致;《国榷》卷78作“被其诱杀”,卷79作“阴杀之”;《东夷考略》《海西考》谓太祖“捏奸妾法赖”,《山中闻见录》卷10同;《太祖高皇帝实录》则作“与噶盖谋逆,事泄”[25]。《郑成功传》载顺治六年,郑成功始改用永历号,“桂王使封成功延平公”。对此《校注》指出:“按明季封爵,必先由伯而侯,而公,而王,循序渐进。然郑成功之封爵,各书记载皆名称、年月或缺或异,杂乱莫辨。”于是详举各书所载郑成功于不同年份所封威远侯、广平公,或漳国公,或延平公,乃至延平王之不同情形[26]。再如有关李自成之死的不同说法[27]、张煌言所授翰林院官职之不同称谓及鲁王朱以海卒时的不同记载[28],等等,无不详加罗列。
同音异译之各类语词,在《清史稿》中更是交相混杂比比皆是。《校注》均细加搜检一一标出。如“爱新觉罗”或作“爱新觉落”;“俄朵里”或作“鄂多理”、“鳌朵里”[29];“董鄂”或作“栋鄂”[30];“清佳砮”或作“青嘉努”、“逞加奴”、“卿家奴”、“清佳努”[31];“佟代”或作“屯泰”[32];“济世哈”或作“济席哈”、“济什哈”[33];“博伊和齐” 或作“贝和齐”[34]。等等。《校注》于征引各种典籍,详加罗列一一标明之后,均加注指出“此俱为同音异译”。而此项校注堪称《校注》全书中最突出、任务量最大的一项工作,出校数量几达万条。把许多本为一事一物却有多名的现象加以考查分辨,一一列出,从而解决了最易滋生歧义的问题。
其传信存疑。凡于征引比勘过程中,对能引起歧义者,则明确指出其准确含义,以明真相,而仍不能断定其可否者,则加存疑,不妄下断语,以示慎重。如《圣祖本纪一》载康熙二十年二月壬辰,“副都统莽奕禄败贼张足法等于三山”。《校注》云“按三山非地名,乃三座山之谓。”[35]《尚可喜传》载康熙四年,碣石总兵苏利叛,可喜遣将以舟师进击,利乃出降。又,康熙十四年内,载称“先是,之孝讨进忠,复程乡、大埔诸县,遂克潮州”。对此,《校注》列举《圣祖实录》所载卢崇竣疏报云,康熙三年八月辛未,苏利被擒杀;《八旗通志初集》卷183、《史料丛刊初编》《平南敬亲王尚可喜事实册》则云苏利死军中。指出:“此谓苏利‘出降’,异。”又据《台湾外纪》卷6、7,及《续明纪事本末》卷7《闽海遗兵》所载,尚之孝未尝攻克潮州。指出“此不知所据。”[36]《职官志四》《銮舆卫》载称顺治十一年所定冠军使中有宗室一人、云麾使中有宗室二人、治仪正中有宗室四人、整仪尉中有宗室四人。《校注》据《世宗实录》所载上谕中有“宗室独无仕进之途,朕欲施恩予升阶,思之再三,总不可得”之语,及《啸亭杂录》卷2《宗室任职官》条云:“国初,宗臣皆王公世荫,无任职官者。仁宗念宗臣无入仕之途,乃钦定侍卫九十人,命宗室挑补”。而光绪《会典事例》卷5,道光五年,銮仪卫始设宗室缺额之记载。于是指出:“据此,冠军使、云麾使、治仪正、整仪尉等置宗室缺,悉系于顺治十一年,疑误。”[37]《职官志四》《湖南提督》载称:“长沙协、衡州协,俱康熙五年置”。《校注》据《世祖实录》“顺治六年”五月戊寅,改长沙总兵为副将缺,六月丁酉,命王国勋首任;光绪《湖南通志》卷79谓置长沙、衡州协在“顺治四年”;而光绪《会典事例》卷551云:“康熙五年”,裁长沙、衡州“协标中军都司、守备各一人,止设副将以下等官”。于是指出“据此,置长沙、衡州协当早于‘康熙五年’,其确切日期则待考。”[38]
3 征引丰富
《清史稿校注》之所以能对《清史稿》出校数万条目,写出颇具规模的数百万字之注文,其重要原因在于依据群籍,多方征引,重视书证。
应该指出的是,《校注》特别注意并充分利用了《清史稿》本书的内证作用。所谓“以稿校稿,以卷校卷”,即凡能在本书内解决的问题尽量在本书内解决,而不舍近求远。做到彼此订正,互为补充,择善而从。如《鄂罗塞臣传》载称其“事太宗”,“三年,从伐明,薄燕京”。《校注》乃据《清史稿》《太宗本纪一》,燕京被围事在“天聪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辛丑之记载,指出“此脱‘天聪’二字”[39]。《太宗本纪一》天命十一年十月甲子,“代善等大破札鲁特,斩其贝勒鄂尔齐图”。《校注》乃举《清史稿》《鄂齐尔桑传》作“吴尔寨图”;《扎鲁特传》作“鄂尔斋图”,另参之以重修《太宗实录》作“鄂尔寨图”,遂指出:“此‘齐’字当作‘斋’字。”[40]《世祖本纪二》顺治十一年四月丁亥条载,“以秦世桢为浙江巡抚”。《校注》乃以《清史稿》《刘清泰传附秦世祯》及《疆臣年表五》皆作“秦世祯”,参之《世祖实录》,遂指出:“此‘桢’字当改。”[41]《高宗本纪一》载雍正十三年十月丁丑(十二日),“命徐本军机处行走”。《校注》以《清史稿》《军机大臣年表》所载颁命之时为“十六日辛巳”,并参之以《清国史》《高宗本纪》、《高宗实录》及乾隆朝《东华录》,予以订正[42]。
当然《清史稿》本身的问题甚多,要检察其得失,纠正其谬误,主要得依据群籍史乘。《校注》所依据利用最多之书是《清历朝实录》,许多问题多由《实录》加以验证和确定。除《实录》外,还充分利用清朝众多官书,旁及各类史乘,以及文集、笔记、方志,乃至外国史籍,并及近人、今人论著,注意吸收运用最新研究成果。仅书后注明所引之文献资料即达八百余种,为求信存真,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如指出《穆宗本纪一》所载咸丰十一年八月庚辰,“四川贼陷松潘”;辛巳,“加官文、曾国藩太子少保”;癸未,“苗沛霖陷正阳、霍丘,围寿州”;及九月辛卯,“杨载福军复池州”;壬辰,“捻匪窜汜水、巩县,官军击退之”;甲午,“川军剿平会理回匪”;庚子,“川军复名山”,等记载皆有误。《校注》乃充分利用各类典籍,加以剖析订正之。如以民国十三年刊《松潘县志》卷3《书庚申番变事》,事实是“松潘厅城陷于七月初七日癸巳”。所以书八月者,据《穆宗实录》可知,乃“为崇实奏报至行在,谕令骆秉章派兵克复日期”。据《清国史》《穆宗本纪》官文所加之宫衔,应为“太子太保”。据光绪《安徽通志》卷106,“苗沛霖叛围寿州在正月庚寅朔”;据《豫军纪略》卷9,霍丘失陷乃“在三月”。此书八月,按《穆宗实录》可知,实 “为谕令袁甲三迅饬所属剿办日期”。据《曾文正公全集》《奏稿》卷2,“杨载富复池州在八月初五日辛卯”。此记九月者,据《平粤方略》及《穆宗实录》可知,“此为曾国藩奏报至行在,谕令续行收复失陷城池日期”。据《豫军纪略》卷9,可知“捻匪流窜于汜水、巩县间”,乃是“八月初十日丙寅至二十日丙子”,“并曾于十七日癸酉攻入巩县县城,惟旋被击退”。均非九月事。据《咸丰朝起居注册》 “马荣先率众自会理突围,奔至磨刀石地方被歼”之时间,乃是“四月二十日戊寅”。非九月。此书九月,据《穆宗实录》可知,“此为谕赏有功并抚恤伤亡人员日期”。据民国十九年刊《名山县志》卷16,可知“收复名山当在七月至八月上旬间”。此书九月,据《咸丰朝起居注册》,“此为崇实奏报至行在,谕令酌保有功人员日期”[43]。《清史稿》所载如此错乱,已远悖于历史真实,大不可信。正是《校注》者做如此繁难而细致校勘纠谬,方再现历史原貌,厥功甚伟。
在留心近人、今人之论著,注意吸收运用学界研究成果方面,《校注》也做了努力。如《万传》有“兴祖诸子环居赫图阿喇,号‘宁古塔贝勒’”之记载。《校注》在列举清官方文献,“《太祖武皇帝实录》云:‘都督生六子,…六子六处,各立城池,称为六王。’《太祖高皇帝实录》云:‘兴祖生六子,…六人各筑城分居,…称为宁古塔贝勒。’”两种不同表述之后,引近代学者著名明清史专家孟森《明清史论著集刊》《清史稿中建州卫考辨》曰:“六王聚居于二十里之内,所谓城池,乃后来侈言之,其实各为一屯。以今关东荒地居民之状言之,垦户领地联耕,在一、二十里之内,比于内地之望衡对宇者,犹为较密切矣。六王生活如此,其受之先世者,岂为有土有民之酋长?所云六王,自亦后来侈言之。…然乾隆间改定实录,犹自知其不类,而改为六贝勒。”[44]孟氏之见可谓一语中的、画龙点睛。这种将近世研究成果的引入,无须置评,亦适足以发人深思。又《万传附子扈尔干》有“太祖部将安费扬古”一语。《校注》引《清史载笔》(一)《满文与清初史研究》云:“‘安’为满语amban之音译,意为‘大臣’;‘费扬古’方系本名。”[45]揭示了人物名字之含义。《校注》对《范文程传》天命三年,太祖既下抚顺,文程乃与兄文寀“共谒太祖。太祖伟文程,与语,器之”。遂“顾谓诸贝勒曰:‘此名臣后也,善遇之!’”后太祖攻打明朝,“文程皆在行间” 之记载,引《清史论丛》第六辑《范文程归清考辨》云:“天命三年,努尔哈齐率兵攻破抚顺,范文程被浮,隶镶红旗下为奴,至天聪三年考试儒生,文程始出籍擢置文馆,且渐迁升,颇受重用。就某种意义言,文程为清所不自觉造就出之第一代汉族人才,历事三朝,对其一统有重要贡献。是故清基于政治考虑,初则隐晦其被俘为奴之实,雍乾以后则进而作伪,使由‘阶下囚’一变而成‘座上客’。有清官私文献谓文程‘来归’云云,其肇因即在此。”[46]《校注》对《尚可喜传》载称“尚可喜,辽东人”之事,乃征引《清史研究通讯》所载李治亭、佟铮《访平南王尚可喜遗迹》引《尚氏宗谱》云:“先世山西洪洞,曾祖迁河北衡水,后闯辽东,定居海城。”[47]这些,均明确提供了最新研究之成就及发掘之史料,足资参考。如此吸收和引用,大大充实了《校注》的学术含量。为求信存真打了坚实的基础。
4,贡献巨大。经上述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努力,不仅基本上摸清了《清史稿》的底细,且将其存在之问题,大多点明、诠释,至此,终于将数十年来聚讼纷纭的一桩历史公案做一了断,并向学术界提供了较为准确有据、翔实可信的丰富资料,为进一步纂修为国人企盼已久的大型清史提供了可贵的依据,可谓成就巨大、贡献巨大。
二 《清史稿校注》的不足与缺憾
然而《清史稿校注》亦有明显的不足而留下不少缺憾。
1 校订不细、疏漏与错误所在多有
《校注》尽管努力做了求细、求实的勘校,发现了《清史稿》中许多极为微细的谬误,然而疏漏仍多,这表现在如下几点:
其有颠倒错置之误未能发现或纠正者,如《圣祖本纪二》康熙二十三年五月,有“乙未”条。《校注》指出“清国史及实录均作‘癸未’,是月无‘乙未’。‘乙未’当作‘癸未’。”[48]此订误甚是。然此“乙未”之前尚有一“甲申”。此“甲申”,本应放在“癸未”之后,置“甲申”于前者,显为错置。对此,《校注》未发现,未出校。《万传附扈尔干子岱善》万历十五年四月条内载有,“先是扈尔干许以女归太祖,十六年,岱善亲送以往,太诅为设宴成礼”之事。既是十六年之事,置此甚不当。本应置于十六年四月份内“康古鲁偕温姐归故寨”之前。而此句“十六年”当改成“至是”字样为妥。但《校注》对此并未理会[49]。又《世祖本纪一》顺治四年二月乙未(二十四日)条下载称,朱聿键弟朱聿粤僭号绍武据广州,佟养甲、李成栋率师讨之,斩聿粤,广东平之事。此事本发生在上年十二月丁亥(十五日),置此显系颠倒,本应校出订误。然而《校注》却据《世祖实录》注称“此为奏到日期”[50]。显见是明知此非历史事件发生的确切时间,确切日期不详。而确切日期是本应查出也不难查出的,《校注》轻易将其放过,把真实的历史事件置于与其不相干的时间里,此不仅仅是校订不细,大大违背《校注》“纠正清史稿纰谬”的方针之问题,且其本身就是一种“纰谬”,甚不合史法。而此种情形并非只此一端,而在在多有。仅同卷顺治四年这一年部分,共出校72个注,而标明“此为奏到日期”、“此为颁旨日期”、“此为奏报到京,颁旨嘉奖日期”等,共有16个注,其中能明确考证指出确切日期者仅3个注。另13个注即均非准确历史日期者,其准确日期均未考出而概付阙如。
其史实乖谬或记叙之误未能查出订正者。《世祖本纪一》载称顺治二年闰六月甲申,“故明宁南侯左良玉子左梦庚、总督袁继咸等率马步兵十三万、船四万,自东流来降。”[51]事实上袁继咸乃凛然不屈,坚决不降者,称其“来降”,实大谬。《校注》未予出校。《世祖本纪二》载顺治十五年“三月甲辰,内监吴良辅以受贿,伏诛。”又《圣祖本纪一》载顺治十八年“二月乙未,诛有罪内监吴良辅,罢内官。”吴良辅于三年内竟两次被诛,两处所载彼此矛盾,何者为是不得而知,此显然错误,《校注》竟未发现,一仍其旧而标点排印[52]。《明安达礼传》有明安达礼“子克都”,“克都孙永安”,“永安孙宪德”[53] 之记载。此谬误殊甚。宪德本为明安达礼之孙,永安之堂叔,《清史稿》《宪德传》有明确记载。如按“以稿校稿”之法,亦应校出,然而《校注》对此谬误却未查出。《地理志二》《奉天》夹注:盛京城门有八,“东之左曰抚近,右曰内治”。有误,正确应是:“东之左曰内治,右曰抚近”。《校注》未发现,未出校[54]。
其校订不细有所疏漏者。《圣祖本纪二》康熙三十年十月丁未条,载称“甘肃提督孙思克讨阿奇罗卜藏,斩之。先是,使于厄鲁特之侍读学士达虎还及嘉峪关,为阿奇罗卜藏所害,命思克讨之。至是,捷闻。”《校注》按《圣祖实录》指出,据孙思克疏言,遣官兵斩杀四百余人,未言斩阿奇罗卜藏。此纠正恰当。然而《校注》只校订对了一半。因为《圣祖实录》明载:达虎等归至嘉峪关外,“被阿奇罗卜藏劫去马驼盔甲等物”[55],未言达虎被其所害。而三年后,即《清圣祖实录》康熙三十三年十月,更有“内阁学士达虎以病乞休,允之”[56]之事。适足可见达虎未尝被害。《清史稿》所载达虎为阿奇罗卜藏“所害”事,与史不符。这些却为《校注》所疏忽,而未予出校[57]。《世祖本纪二》顺治十年三月戊辰,“赐太常寺卿汤若望通玄教师”。《校注》指出,按《世祖实录》“避清圣祖御名讳作‘通悬教师’”,王先谦顺治朝《东华录》同;惟蒋良骐原纂本《东华录》为避帝讳“改作‘通元教师’”[58]。《校注》至此止笔,然而却有所遗漏,即还有《清圣祖实录》所载的为避帝讳所改的“通微教师”[59]一称,竟被轻易放过。
不深入考证,罗列异说,缺乏判断,不置可否者。《珠玛喇传附瓦尔喀珠玛喇弟伊玛喇》记有“肃亲王定四川,伊玛喇以巴牙喇侍卫从”。《校注》曰:“按八旗通志初集卷一五二作‘噶布什贤辖’;钦定八旗通志卷一五七作‘前锋侍卫’。‘前锋侍卫’即‘噶布什贤辖’之汉译。”[60]仅是罗列异说而不加细究,不予判断。其实稍加探究,是非即可判然,自应明确指出。因为伊玛喇此时之官名不仅两《八旗通志》,还有《满洲名臣传》[61],均作“噶布什贤辖(前锋侍卫)”,足资征信,而《清史稿》所作的“巴牙喇侍卫”,仅为孤证,当误无疑。《孔有德传》载称,孔有德于顺治七年十二月,“拔桂林”,明“留守大学士瞿式耜死之”。八年春正月,孔有德移藩驻桂林,遣将取梧州、柳州。《校注》分别注云:“按三藩纪事本末卷三瞿式耜殉粤条,攻陷桂林在顺治七年‘十一月’初五日甲寅,爝火录卷二十同。”“按世祖实录,顺治八年‘闰二月’二十日丁卯,报闻克梧州、柳州等地;南疆繹史卷五谓孔有德遣将陷梧州、柳州在该年‘二月’,续明纪事本末卷十两广之乱同;爝火录卷二十一则谓该年二月十五日癸巳陷梧州,二十五日癸卯克柳州;至九月乙亥朔,复取梧州。”[62]这是不加判断,罗列异说,加以存疑。其实校注者所据引之各书,除《清世祖实录》外,所载之史事本皆明确无误,如能细心准确如实征引,《清史稿》的问题自可解决。然而由于校注者所引各条史料之不全及未加必要之说明,以致《清史稿》存在的问题未能廓清,反而增加了许多新的疑惑,使问题更加复杂。本来《清史稿》在这里共记载了四件事:拔桂林,瞿式耜死,孔有德移藩桂林及遣将取梧州、柳州。分别出现在四个时间里。即拔桂林在七年十一月初五日,瞿式耜死于十二月十七日,孔有德移藩在八年正月,攻下梧州、柳州均在二月(十五日及二十五日)。《清史稿》把四个时间里发生的事捏在两个时间里,当然有问题;而《清世祖实录》所载克梧州、柳州事乃朝廷得报时间,非事件发生之时间,不足为据,征引只能引起混乱。记载上述事件较为清晰的当推《南疆绎史》、《爝火录》等书,惜校注又不清晰明确地完整征引,把四个确定的时间变成了四个可疑的时间,且与《清史稿》交插;而尤有甚者,《校注》在征引《爝火录》时,把原来所记的二月“大清陷梧州、陷柳州”,去掉大清二字,写成“陷梧州”、“克柳州”,形成似是两个敌对主体之行动,又将“至九月,复取梧州”这一与此时无关的后来之事插入,更令人疑惑莫解。所以此处之校注非为有益,且造成了比《清史稿》原文更为混乱的效果,令人遗憾。
还有因校订不细而出现的一些误校。《常书传附曾孙辰布禄》载称辰布禄于“崇德三年,从多尔衮伐明”。《校注》据引《国榷》指出,“阳信陷在崇祯十五年,即清‘崇德七年’十二月初三日戊辰。此作‘崇德三年’,疑误。”[63]此校只注意其一而未及其二。即只注意时间而未留意人物,即领兵的统帅。崇德三年伐明的统帅是多尔衮,七年则是阿巴泰。如时间有误,领兵统帅亦随之误,不仅仅是时间问题。而《清国史》及《满洲名臣传》等书均作“三年从多尔衮”[64],而非“从阿巴泰”。故仅据一《国榷》,尚难定案。《明善传》有 “明善由笔帖式,历步军统领郎中,道光中,出为湖北荆州知府。”《校注》竟将“历步军统领郎中”一语标点为:“历步军统领、郎中。”[65]此大谬不然。“步军统领郎中”,本一官名,即步军统领衙门中之朗中,秩正五品。所以再升知府,即从四品,乃情在理中。《校注》将其一分为二,成为由从一品官的步军统领再“升”至正五品的郎中。产生如此笑话,显见因疏忽而点错所致。
2 校订标准不一,前后缺乏呼应,有校有不校
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和明确的要求,各卷之校注往往参差不齐。如《地理志十八》有台湾“光绪十三年,改建行省”之文。《校注》指出其谬误云:“按光绪会典事例卷一五二,台湾建省在‘光绪十一年’,清朝续文献通考舆地考同。此当据改。”[66]校订清楚准确。然而在此卷之前的《地理志一》所载“穆宗中兴以后,台湾、新疆改列行省”,即台湾设省在同治年间;及《地理志十七》所载“光绪十三年,升台湾府为行省,与福建分治”。此两处台湾设省时间皆错(这里新疆设省时间亦错),《校注》却均未察出亦未出校[67]。
《校注》给人们的印象是,对典制问题若明若暗。清朝典制之因革变化颇为复杂,其特有的官名、爵名,乃至衙署名,不同时期有不同之称谓。记录历史必须严格注意和区分不同历史时期的不同历史名物,不可混淆,不能笼统。这是治史者必须遵循的原则。以后来才有的名词指涉以前之事,或用以前之名词指称后来之事物,都是不妥的、不正确的。实际上,《清史稿》在这方面的问题甚多,表述颇为混乱,此须一一指出,予以订正者。然而《校注》于此却令人失望。
关于八旗等官名谬误之校订。《世祖本纪二》载称顺治十二年正月辛卯,“以伊尔德、阿喇善为都统”。此时尚无都统之称,用都统者犯超前之错,《校注》对此漠然置之,并未出校[68]。紧接下文,同年五月戊戌条载称,“以胡沙为镶黄旗固山额真”。《校注》称“又‘固山额真’,十二年正月辛卯条作‘都统’,前后歧异。”显见在这里校注者黯于清朝官制,对此时用“固山额真”,抑或“都统”,究竟何者为对,难以确定,故加存疑。然而,校注者并非完全黯于清朝制度。如《西喇布传附马喇希》载称马喇希于“天聪九年,授佐领”,“崇德二年,从都统叶克舒等伐卦勒察”。《校注》指出“此都统作固山额真较妥”,因为都统乃“顺治十七年改汉字官名时改”[69]。此注正确清楚,纠正了错误,准确地交待了八旗官名的历史沿革,传递了信史。可见校注者是了解清朝官制沿革的。然而这种正确的以历史的眼光看待历史事物的标准,遗憾的是并未能很好地、全面地坚持。当面临这类问题事时,多数情况下,仍是或明或暗,有校有不校。就在该传中所错用的“佐领”一称并未出校,因“佐领”一词亦是顺治十七年改汉字官名时方有,这时的正确的名称应是“牛录章京”。再,此传中又称马喇希于顺治九年九月,奉“命与定南将军、护军统领阿尔津帅师定广东”。而“护军统领”于此时亦尚未出现,其正确名称当是“纛章京”。对此,《校注》亦未订误,原书之错误一仍其旧[70]。同样的问题,在许多卷次一再表现出来。
关于爵名谬误之校订,《校注》一书出现之问题与上相仿,而所掌握的标准不一,其疏忽尤过之。《叶臣传附车尔布》载称,车尔布从入关,以 “歼敌甚众”功,“授世职拜他喇布勒哈番”。《校注》云:“按世祖实录,车尔布授世职‘牛录章京’在‘顺治二年’正月二十八日壬子。经查世职‘牛录章京’改称‘拜他喇布勒哈番’在‘顺治四年’十二月十八日甲申。”[71]该传又称,车尔布于顺治二年追逐李自成至九宫山,“败其骑兵”,师还,“加一拖沙喇哈番”。《校注》云:“按世祖实录,车尔布加‘半个前程’在‘顺治三年’四月丁丑朔。经查世职‘半个前程’改称‘拖沙喇哈番’在‘顺治四年’十二月十八日甲申。”[72]上两注明确无误地交待了两个世职名称变化的具体时间,判明了正误,洵属严谨求实。展示了校注者洞悉清朝爵称的历史演变的治史功力。然而这个功力有时又奇怪地消失,对世职的演变又不甚了了,对《清史稿》中的有关这方面的谬误,或存疑或熟视无睹起来。《叶臣传》载称,叶臣于崇德二年,以从阿济格攻下皮岛之功,师还,“进一等总兵官”。《校注》云:“按太宗实录(重)崇德二年秋七月初三日己巳条作‘一等昂邦章京’。”[73]仅罗列异说,加以存疑,不置可否,判断是非的态度不见了。其更有甚者,《常书传附扬书子达尔汉》载称,达尔汉“崇德元年,进一等总兵官”;《常书传附达尔汉子鄂罗塞臣》载称,鄂罗塞臣于天聪八年及崇德七年,先后两次“进二等阿达哈哈番”。这里出现的两个爵名全错。因世职“总兵官”一称已于天聪八年四月辛酉改为“昂邦章京”、而“二等阿达哈哈番”之爵称乃顺治四年十二月甲申方出现之称,而在此之前当为“二等甲喇章京”。这些《校注》却一概皆未出校,异说也不见,分明是承认其无误,以致《清史稿》之谬误依旧[74]。如此看来校注者对清朝爵称变化的情形又茫然了。这种对订正爵称谬误的标准之不一致的现象,《校注》一书中屡屡出现,颇为混乱,以致校注的质量参差不齐。
关于八旗称谓表述之混乱,是《清史稿》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本来八旗隶属关系极为严格和明确。八旗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以旗统人,即以旗统兵”[75]。因此凡提某人在八旗中的位置时,只能先言旗别而后言分属。如“镶黄旗满洲”(或“隶镶黄旗满洲”、“属镶黄旗满洲”、“镶黄旗满洲人”等,下同)、“正红旗汉军”、“镶白旗蒙古”等等称谓即是,这是正确的表述。而不能倒置,否则,就是不准确、不规范,严格地说是不正确的。因为只能以旗别统领分属,非以分属统领旗别[76]。正确表述与错误表述交相混杂而漫无标准的问题,在《清史稿》中可谓比比皆是。校勘《清史稿》之谬误,凡遇谬误之表述本应一一指出,予以匡正。然而,《校注》对此,却熟视无睹,泰然处之,不以为非,任凭其如何混乱,亦不过问,例证随处可见,不赘述。
不该存疑而存疑者,是自乱体系,自添麻烦,自造混乱。这类问题在《校注》中亦时有出现。如《额亦都传》载称“岁癸酉九月,叶赫九部来侵”,“我师乘之,擒叶赫贝勒布寨”。《校注》作“疑误。”并云“按太祖本纪及杨吉砮传作‘为部卒刺杀’”[77]。布寨,又作卜寨、布斋,其率九部联军进攻建州时,于阵前被杀事,不仅《清史稿》相关各卷记载清楚,明清官私典籍亦言之凿凿,本是毋庸置疑的历史事实[78]。校注者如坚持“以稿校稿,以卷校卷”的既定原则,自可做出定论,如参照群籍,更是毫无疑义。然而校注者均舍弃不为,而不敢做出肯定的判断,轻言设疑,实为不当。《尚可喜传》载称尚可喜临终时,“遗命葬海城”。本明白无误。然而《校注》却注云:“按圣祖实录康熙二十年夏五月十二日甲子条作‘海州’”[79]。仍是异说罗列,加以存疑。而海州乃是前代(明朝)之名,入清已无此名,并于顺治十年设海城县。明明是正确者,就无须存疑,如有必要列举异说者,亦应指明所举之谬误,以正视听。否则乃自造混乱,实不可取。《地理志二》所载“奉天”有,“按:盛京大内之西文渊阁,藏书之所也”。《校注》注云:“按嘉庆重修一统志卷五十七作‘文溯阁’”[80]。此为存疑之语,不置可否,态度暧昧。其实四库七阁名称及所在之地乃清史常识,向无疑义,注文本应作肯定之语:“此误,应作‘文溯阁’”为是。如按“以稿校稿,以卷校卷”之方式,在《清史稿》本书中寻求旁证,正确结论亦不难得出。因为《高宗本纪五》明载:乾隆四十七年正月乙卯,“建盛京文溯阁”[81]。然而如此力证却被校注者所忽略。
3 征引文献不全
《校注》所列征引文献虽然多达八百余种,然而仍有重要文献遗漏未及者,而所列征引文献竟有不认真推敲或置之不用者,以致引发一系列之问题。
遗漏重要异说。异说备录,本是《校注》最大的特点,然而其中亦有不该遗漏的遗漏。如《太祖本纪》载称“太祖讳努尔哈齐”及“都督孟特穆”,《校注》只各列举一个同音异译:“努尔哈奇” 及“孟特木”[82]。而当年文献大量记载,至今仍在社会上广泛流传的 “努尔哈赤”及“猛哥帖木儿”之称却不见踪影。更不用说 “奴儿哈赤”、“老乙可赤”、“奴可赤” 以及“奴酋”等诸多异称。其所以如此,究其根源在于《校注》所依据而征引的文献,仅仅是单一的《清太祖武皇帝实录》,而遗漏了“征引书目”中载录的《明实录》、朝鲜《李朝实录》以及明与朝鲜诸多官私文献。
谬误难得出校或确认。《太宗本纪二》所载崇德二年三月初五甲辰,“以败盟故”,“杀朝鲜台谏官洪翼汉、校理尹集、修撰吴达济”[83]。《清太宗实录》同此。但此记有误,其尹、吴被杀日乃四月十九日戊子。《校注》未予出校。其原因在于未能探求它书。《校注》所遗漏未据的朝鲜《李朝仁祖实录》等典籍均言之凿凿[84]。惜乎,《校注》未加深查。又前引《世祖本纪二》所载顺治十五年三月甲辰及《圣祖本纪一》所载顺治十八年二月乙未,均言“诛内监吴良辅”,两条记载,彼此矛盾,而被《校注》放过,未加处理。这除了反映校勘不细及粗忽之失外,亦暴露了对其所列举的诸多据以征引参考之书未能细心研究。其实这两条记载皆错,郑天挺在《清史探微》中已做出了精辟的考证[85]。可惜这一重要研究成果未被充分参考利用。而《清史探微》一书正是《校注》的“清史稿校注参考书目”中所列之书。
校勘典籍罗列异说,不算为难,如检察得失,做出判断,实非易事。因问题的结论只有在获得大量而确凿的证据后做出。书证不全或缺乏确证,只有存疑。《校注》中相当多的注释只罗列异说而不置可否者,其因由在此。《皇子世表一》载称穆尔哈齐孙德楞之第五子讷尔特宜,“康熙三十三年封奉恩将军,五十六年卒,无嗣”。《校注》据引《八旗通志》及《钦定八旗通志》所载云,讷尔特宜卒于康熙五十七年五月,并称讷尔特宜子讷尔库,康熙五十八年七月,袭封奉恩将军。指出:“此作‘无嗣’云云,异。”[86]其实如若征引清朝执掌皇族属籍的宗人府所纂修的皇族谱系最具权威的《玉牒》,问题即迎刃而解。查据《玉牒》编成的《爱新觉罗宗谱》云:讷尔特宜于康熙三十三年封奉国将军,五十六年五月十六日卒。子讷尔库因罪将本身黜宗室[87]。至此,《清史稿》与诸书之正误,无须存疑,自可定案。《太祖本纪》载称,“乙丑冬十月,明以太祖为建州卫都督佥事”。《校注》引《明神宗实录》指出明廷以太祖为都督佥事在九月,朝鲜《丙子白登录》、《野乘》同[88]。亦未下断语。如再查阅记载此事的《东夷考略》、《国榷》等明清私人撰著,便可明瞭亦通作“乙丑九月”[89]事,可见明清、中外对此事所记之一致,而无异义,判断自可做出。又《太祖本纪》载称“丁亥六月,命额亦都帅师取巴尔达城。太祖攻洞城,城主扎海降”。《校注》指出《清史稿》《额亦都传》及《安费扬古传》,奉命取巴尔达城及克洞城均在八月,而《清太祖高皇帝实录》同[90]。但未作判断。如再征引它书,如《清太祖武皇帝实录》、《满洲实录》以及《清史列传》、《满洲名臣传》等书,可以发现,其时间皆作“丁亥八月”[91]。凿凿确证,别无异说,至此问题自可了然,即应明确指出:此六月误,八月为是。
以稿校稿,以卷校卷之局限。《清史稿》成书于众人之手,各以优长分工执笔撰写各卷,然而各有所长,亦不免各有所短。《校注》贯彻“以稿校稿,以卷校卷”之方针,即充分注意内证的原则,较好地做到了采长补短,发挥优势的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然而当遇到《清史稿》原书各卷共同之缺漏时,是查找不出问题,而难以纠谬补缺的。《万传附扈尔干子岱善》于万历十六年内载称,“布寨、纳林布禄诱孟格布禄图岱善如故”[92]。但自此之后便不见岱善下落。岱善不仅在本传中乃至《清史稿》各卷中,亦再不见踪影。其实据《东夷考略》所载,岱善于万历十九年已被叶赫部首领布寨与纳林布禄“射死”[93]。但《清史稿》各卷中却均无此记载。对此《校注》亦未予出校,缺漏只能如故。《洪承畴传》载称,崇德七年五月,洪承畴于盛京剃发背明降清,跪大清门外谢罪。皇太极遣使训谕中有“尔知朕恩,当尽力以事朕。朕昔获张春,亦尝遇以恩,彼不能死明,又不能事朕,卒无所成而死,尔毋彼若也”之语。张春乃明清对峙时之重要人物,此言张春“卒无所成而死”,竟何指?又其死于何时?此大事,应有一交待。此处无载,《清史稿》中其他各卷亦无载,故《校注》亦未做出校注,关于张春之事便概付阙如[94]。另外,尽管在清朝实录及包括《明史》在内的各类官书中了无张春被俘后,特别是其最后活动的记载,并不见得世上没有记其事迹之书,只是校注者囿于“以稿校稿,以卷校卷”,未能遍搜群籍而纠谬补缺故也。其实,张春被俘后之事迹感人至深,他忠于国家,凛然不屈,在特殊环境下,竭诚为国效力。清人亦对其十分敬佩,“比之于苏武”[95]。他含辛茹苦度过十年软禁岁月后,悲壮殉国[96]。此外,像《河渠志》只记述黄河、淮河、运河、永定河,而全国其他各大河流诸如长江、珠江、黑龙江、雅鲁藏布江、塔里木河等均无载[97],它卷亦如此。这些本应补入的重要内容却格于体例而难得入注。
三 《清史稿校注》给人们的启示
《校注》的经验教训将给人们以深刻的启示。
首先,这是专家学者通力合作、协同攻关之突出成果
按所列编纂小组人员及审查委员会名录,可知阵容强大。其编纂小组人员中除主编外,直接担任校注工作的共二十四人,校对工作的十七人。还有担任总目录、参考书目、人名地名索引、勘误表、主编助理及行政等项工作之人员。其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其中校注的二十四人中,属台北故宫博物院的共十位,属国史馆的共十四位,均为治史专家。共由十九人组成的审查委员会,包括主任委员一人、顾问二人及审查委员十六人,更是享誉中外、造诣深厚的著名专家学者。就台湾一省而言所能召集到的深有功底的专家学者,特别是研治清史的专家学者,几乎都召集而至,他们精诚合作,各以所长,为完成一项学术重任,共同攻关,难能可贵。这就在最根本的问题即学术上保证了《校注》的质量。
其次,编审工作讲求实效。这是由专家编书、专家审稿的学术成果
从史料的掌握、搜求、运用、考究和学术界研究成果的吸收与利用上,颇见学者治学的本领与功力。而专家审稿更是实际操作,认真具体负责,绝非空做姿态,徒有其名。据《清史稿编印、禁售及进行校注之经过》言,在总审之前还有一个对《校注》书稿的总集成工作。该总集成工作,在编纂小组人员经六年努力,写出校注四万余条文基础上,由“国史馆”负责,以部分专家组成工作小组,“试加新式标点,校阅校注条文,凡原书立论或史法失当处,又皆分别标注纠正”。之后,再聘请专家组成审查委员会,进行“慎密复审,计新增校订得二万余条,务求赅实,方成定稿”。可见这是认真负责,追求实效的编审过程。
第三,资料齐备,工作条件充分
要想对洋洋八百余万字的《清史稿》进行刊正纠谬,绝非易事,除必须有一支过硬的学者专家队伍外,还须有充分齐备的参考资料。但《校注》工程一经起动,他们便克服“在台所存资料,残缺不全”的严重困难,积极努力,终于达到灿然可观的充足资料。使校注所需之典籍资料一一备齐在校注者的手旁,这是十分难能可贵的。人们看到,书后所列大部分是古籍的八百余种参考书目,百分之九十五以上,均为台版新书。真可谓学术条件准备充分,学术氛围形成良好。而校注过程中所充分显示的领导重视,经费充足,更为《校注》之成功提供了必备的保证。
第四,统筹思想和统一标准必须明确、统稿工作必须加强,疏忽不得
《校注》于此显得明显不足,而产生了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缺乏对《清史稿》的总体把握与认识上。虽然该书从纂修之始就明确了凡《清史稿》的“歧误纰谬”,皆逐条清查考订的原则,出发点甚好,但对全书普遍存在的问题,似乎没有明确的底数。人们从《校注》一书所暴露出的问题看,它竟未能全面掌握全书带有规律性的错误,因而未能明确提出对全书进行通盘刊正纠谬的处理要求。如本文前面所言关于八旗称谓问题,即如何对八旗隶属关系进行表述方面,《清史稿》原书中最为混乱,其正确表述与错误表述交相混杂,了无章法;而有关清朝的官名、爵名,乃至人名、地名等称谓,前后变化差异甚大,不同时期有不同称谓,《清史稿》原书对此记载亦相当混乱;有关史事的记述更是随意而载,多与发生的准确时间相去甚远,等等。对此《校注》就应加以总体把握,有针对性地规定统一的处理原则和标准,令全书各卷之校注者共同遵循。但实际上并未做到这点,对《清史稿》的这些问题,《校注》或视而不见,不予理睬,或见怪不怪,听之任之,没有自己的判断,这不能不说是个很大的疏漏。正是因为缺乏对全书的通盘认识和缺少统一的标准,势必造成全书校注的漫无章法。其弊端有二,其一是它无法规范校注者的行为,势必出现各以己意写出各种不同的注文来:时有发现而出校,时有未发现而未出校,有时同一文中有校有未校,即使对同一问题的出校,有作明确可否的判断者,有则难置可否而存疑。各卷之校注出现了严重的参差不齐的现象。校注者虽然都是清史专家,然各有专长。由于这种因素在,如缺乏严格统一的标准和要求,只能各以己意而为之。如对《清史稿》中所载的历史事件时间有误,《校注》中有的注文明确指出其错误,并详加征引以标明准确时间;但同时,还有相当多的注文仅据清各朝《实录》等官书,一再出现“此为奏到日期”、“此为颁旨嘉奖日期”,而不再搜求其他书证(而这类书证不难搜求,甚至在《清史稿》其他卷中即可找到,前已论及,此不赘述),标出确切时间,以致《清史稿》的谬误依旧,这实际是见谬未纠。此外,人们看到有些卷次的注文所用资料丰赡翔实,考订深入,纠谬补缺,极具功力,而有些卷次之注文则甚为简略,疏漏甚多,甚至校而不当。两相对比,甚为参差。这虽与校注者个人之学术水平及治学态度有关,但既然进入全书工作,就必须按全书的统一要求行事,而不能各以己意,各行其是。两种注法迥然不同,显见这是全书对此没有统一的要求与规定所致。其弊端之二是,使统稿难以有效进行。因为欲避免上述现象的唯一办法是成书前与成书中加强全书的统一标准、统一要求,及成书后的认真统稿,出现的问题在统稿中解决。然而这些工作却通通没有,即本应于统稿中解决的问题也解决不了。就是因为缺乏对全书总体认识、对全书所存在的带有规律性的错误茫然无觉,这是即未预见于先又未弥补于后的关键所在。
第五,计划必须周延、责任目标必须明确、要求必须严格,否则将造成不尽的麻烦
这是《校注》留给人们的深刻教训。上述校注中出现的诸多问题与此大有关系。而审查委员在缜密复审中,曾亲自撰写注文,人们钦佩其认真负责,实际操作的精神,但与此同时人们也发现了令人震惊的严重问题。这就是审查委员在审稿时,所补写之条文竟达全书条文之半(前言谓初稿四万余条,复审时新增二万余条,可见新增之数占全书总量三分之一,但实际上最后定稿为四万七千余条,可见初稿又被删除三分之一,这样,新增所占几达全书二分之一),这是极为惊人的数字!它说明编纂人员在撰稿中不仅疏漏甚多,且已撰写之条文不符合要求的亦不在少数,显见这是缺乏明确的撰稿计划及对撰稿人撰稿质量、数量及进度的严格要求,以及相应的保证措施所致,使严肃的撰稿成了个人的随意而为。这样就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写出的初稿多有不合要求的结果。在这种特殊情况下,不能不发生人事位移:审稿者变成了撰稿者。审查委员陷入了撰稿的泥潭,疲于奔命,忙于堵漏补缺,又何暇顾及审稿纠谬!故《校注》之所以暴露出来那么多本应于统稿时解决而实际并未解决的问题,就不难理解了。应该说这是《校注》最大的最深刻的教训。
第六,对资料搜集与利用必须下大功夫
《校注》书后所列参考书目达八百余种,虽不算少,但重要典籍仍有遗漏,而所收晚近研究成果屈指可数,遗漏甚多。晚近成果,特别是《校注》成书前的一二十年间,研究新发现极多,解决了清史上许多疑难问题,如加吸收利用,定当大有裨益,可惜多未顾及。这两个方面文献都大有进一步广为收集利用之必要。而即便列入书目者,《校注》于不同卷次使用情况亦大不相同,如《文宗本纪》、《穆宗本纪》之校注所征引典籍较为广博,除官书外,私人文集、笔记,乃至方志、谱书等利用颇多,旁征博引,校勘精详,多求确解,成就突出。然而在某些卷次中,所用史料相对贫乏,对原书明显之谬误不求甚解,甚至《校注》所列与本卷极有关系之参考典籍,竟置之未用,故《校注》一书中卷与卷之间颇见参差。究其原因,其重要的症结之一是资料未能齐全和用好。清史资料浩如烟海,至今,已充分挖掘利用者极为有限。当然,并不是说校注《清史稿》就应穷尽清史资料,大可不必去追求穷尽,实际也穷尽不了。而重要的问题是主要方面的重要资料不可遗漏。《校注》虽然在运用资料方面下了不小的功夫,但它的教训是除重要资料未能齐全外,尤其突出的是对已顾及之资料亦未能系统化、规范化、条理化及可供检索化。如对《清史稿》全书也这样处理,即制成详尽之索引,以供利用,“以稿校稿,以卷校卷”的工作就会灿然可观,而不会出现那么多的疏漏。如扩而展之,在较为齐全的资料基础上,能将所有有用资料,包括各类官书、档案、史传、碑传、谱书、方志、诗集、文集、笔记、稗史,旁及各种丛书、类书,及外国史料等等过往文献资料,以及近世以来各种大量的研究论著及相关资料,通通搜集起来,细检其内容,巨细靡遗,分门别类制为长编,并编成索引,以供利用,情况可能会更好。这是《校注》给人们的又一宝贵教训,足资借鉴。当然此项工作量极大,亦甚为繁难艰巨,且枯燥乏味,然而做好之后,意义亦极大,自可开创新的局面,极为有利于当前正酝酿的大型《清史》修纂工作,而不会再出现遗漏证据,或只有征引之名而无征引之实的问题。如以如此功夫修纂,一部资料翔实,内容丰富的大型信史无疑会展现在世人面前。
第七,认真吸取《校注》的经验教训,突破《清史稿》局限,下大力气,开创新局,有待方来
《校注》尽管有这样那样的缺憾和不足,但它毕竟为《清史稿》做了一次全面检查、全面清理,让人们认清了它的真面貌。可以说是七十多年来人们认识《清史稿》的集大成之作。其努力可贵,令人敬佩;其成就巨大,经验教训极其宝贵,足资人们参考鉴戒。《校注》从纂修之日起,就目标明确,即纠正《清史稿》的纰谬,以达到“可供目前一般之参考”[98]。为达此目的,采取了“不动原文,以稿校稿,以卷校卷”的办法,虽有一定的优越性,但弊端甚多,它未能摆脱《清史稿》的局限,跳出《清史稿》的圈子。这是因为《清史稿》虽然具有保存史料之功,但它的缺欠诸弊,特别是重大的谬误、阙失与遗漏,靠其自身难以弥补。虽经校注其内容仍难完备,故供一般参考之目的亦难以充分达到。《校注》的实践让人们更加看清了这一点。由此更给人们一个深刻的启示是,由于《清史稿》自身的严重问题,对其小修小补去“稿”既不成,大动干戈进行全面校注又难圆满,而清史上之纷繁宏富而深邃的内容至今尚未能准确表述而展现于世,故突破《清史稿》的藩篱,组织各方面力量,下大功夫,重新修纂大型详尽完备的《清史》,以开创新的局面,乃十分必要,且为当务之急。现在具有修纂大型清史的充分条件,且有《校注》提供给人们的宝贵经验教训,人们应该充分把握这一难得的机遇,齐心协力,共襄盛举,以不负时代与历史。
[1] 王鍾翰:《对编修清史的一点意见》,载《清史研究通讯》1982年第2期。
2国史馆:《清史稿编印、禁售及进行校注之经过》,载《清史稿校注》卷首。
[5] 见《清史稿校注》第10册,第8030页,卷236,第118注。按,以下凡举《清史稿》原文,一般情况下只标出文题之名,不再出现《清史稿》字样;而凡遇《清史稿校注》不论正文或注文,一律简作《校注》。
[6] 见《校注》第1册,第301页,卷9,第38注。
[7] 见《校注》第9册,第7147页,卷215,第23注及7148页,同卷,第28注。。
[8] 见《校注》第5册,第3413页,卷126,第2注。
[9] 见《校注》第1册,第30页,卷2,第60注。
[10] 见《校注》第1册,第83页,卷4,第64注;第90页,同前卷,第124注。
[11] 见《校注》第10册,第7904页,卷231,第13注。
[12] 见《校注》第1册,第156页,卷6,第55注。
[13] 见《校注》第1册,第222页,卷7,第191注。
[14] 见《校注》第10册,第7907页,卷231,第23注。
[15] 见《校注》第1册,第43页,卷2,第108注。
[16] 见《校注》第10册,第8032页,卷236,第131注。
[17] 见《校注》第1册,第11页,卷1,第83注;第109页,卷5,第4注、第127页,第96注;第777页,卷21,第90注;第14册,第10874页,卷483,第3注。
[18] 见《校注》第1册,第85页,卷4,第84注。
[19] 见《校注》第10册,第7903页,卷231,第5注。
[20] 见《校注》第1册,第127页,卷5,第93注。
[21] 见《校注》第1册,第223页,卷7,第200注。
[22] 见《校注》第4册,第3340页,卷124,第43注;第3342页,同前卷,第54注。
[23] 见〈校注〉第10册,第8177页,卷243,第83注。
[24] 见《校注》第4册,第3339页,卷124,第34、35注。
[25] 见《校注》第10册,第7885页,卷230,第45注。
[26] 见《校注》第10册,第7909页,卷231,第33注。
[27] 见《校注》第1册,第83页,卷4,第61注。
[28] 见《校注》第10册,第7902页,卷231,第3注;第7906页,同卷,第20注。
[29] 见《校注》第1册,第1页,卷1,第2、5注。
[30] 见《校注》第1册,第3页,卷1,第20注。
[31] 见《校注》第10册,第7881页,卷230,第20注。
[32] 见《校注》第1册,第124页,卷5,第87注,又见同册,第90页,卷4,第125注。
[33] 见《校注》第1册,第149页,卷6,第18注。
[34] 见《校注》第6册,第4457页,卷168,第7注。
[35] 见《校注》第1册,第193页,卷6,第388注。
[36] 见《校注》第10册,第8137页,卷241,第76注;又8138页,第81注。
[37] 见《校注》第4册,第3338页,卷124,第31注。
[38] 见《校注》第4册,第3370页,卷124,第251注。
[39] 见《校注》第10册,第7973页,卷234,第22注。
[40] 见《校注》第1册,第20页,卷2,第10注。
[41] 见《校注》第1册,第124页,卷5,第85注。
[42] 见〈校注〉第1册,第334页,卷10,第12注。
[43] 见《校注》第1册,第769页,卷21,第15、16、17、18、19、22、23注。
[44] 见《校注》第10册,第7880页,卷230,第17注。
[45] 见《校注》第10册,第7882页,卷230,第27注。
[46] 见《校注》第10册,第8086页,卷239,第13注。
[47] 见《校注》第10册,第8133页,卷241,第54注。
58 见《校注》第1册,第207页,卷7,第51注。
[49] 见《校注》第10册,第7783-7784页,卷230。
[50] 见《校注》第1册,第93页,卷4,第147注。
[52] 见《校注》第1册,第135页,卷5;第147页,卷6。
[53] 见《校注》第10册,第8011页,卷235。
[54] 见《校注》第3册,第2230页,卷62。
[55] 《清圣祖实录》卷153,康熙三十年十月丁未。
[56] 《清圣祖实录》卷165,康熙三十三年十月丁巳。
[57] 见《校注》第1册,第222-223页,卷7。
[58] 见《校注》第1册,第119页,卷5,第64注。
[59] 《清圣祖实录》卷31,康熙八年八月辛未。
[60] 见《校注》第10册,第8121页,卷240,第120注。
[61] 见《满洲名臣传》卷6,《瓦尔喀珠玛喇列传弟伊玛喇附》。
[62] 见《校注》第10册,第8127页,卷241,第25、27注。
[63] 见《校注》第10册,第7971页,卷234,第15注。
[64] 见《清国史》《大臣画一传档正编》卷8,《叶玺列传兄子辰布录附》;《满洲名臣传》卷20,《叶玺列传兄子辰布录附》。
[65] 见《校注》第14册,第11292页,卷497。
[66] 见《校注》第3册,第2517页,卷78,第4注。
[67] 见《校注》第3册,第2204页,卷61及2249页,卷77。
[69] 见《校注》第10册,第7958页,卷233,第98注。
[70] 见《校注》第10册,第7958页,卷233。
[71] 见《校注》第10册,第8114页,卷240,第71注。
[72] 见〈校注〉第10册,第8115页,卷240,第74注。
[73] 见《校注》第10册,第8114页,卷240,第69注。
[74] 见《校注》第10册,第7973页,卷234。
[76] 参见张玉兴《关于清代八旗等某些表述问题的辨正》,载《中国史研究》2002年第2期。
[77] 见《校注》第10册,第7929页,卷232,第12注。
[78] 如《清史稿》《布占泰传》;《清太祖武皇帝实录》卷1;《满洲实录》;苕上愚公《东夷考略》《女直》、《海西》;程开祜《东夷努尔哈赤考》;海滨野史《建州私志》等。
[79] 见《校注》第10册,第8139页,第241卷,第86注。
[80] 见《校注》第3册,第2231页,第62卷,第2注。
[82] 见《校注》第1册,第1页,卷1,第3、7注。
[84] 见朝鲜《李朝仁祖大王实录》十五年四月戊子;朝鲜《沈阳日记》丁丑年四月十九日;朝鲜《沈阳状启》丁丑年五月二十四日;朝鲜《沈馆录》卷1;朝鲜《大东遗闻》卷3。
[85] 郑天挺《清史探微》《清代包衣制度与宦官》,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5、67页。
[86] 见《校注》第4册,第4622页,卷168,第73注。
[88] 见《校注》第1册,第5页,卷1,第37注。
[89] 见苕上愚公《东夷考略》;谈迁《国榷》卷75。
[90] 见《校注》第1册,第5页,卷1,第30、31注。
[91] 见《清太祖武皇帝实录》卷1;《满洲实录》台湾华文书局1969年影印版,第66、68页;《清史列传》卷4《额亦都传》;《满洲名臣传》卷1《额亦都列传》《安费扬古列传》。
[92] 见《校注》第10册,第7884页,卷230。
[94] 见《校注》第10册,第8181页,卷244。
[95] 朝鲜《李朝仁祖大王实录》十六年八月甲午。
[96] 左懋泰《张公传》;张弭《总记张公并淑人翟氏子伸节孝事略》;王四服《张公合葬墓志铭》,载宋联奎辑《关中从书》第八集,《不二歌集》卷2。
[97] 见《校注》第5册,第3627-3730页,卷133-136。
[98] 同注2。
(原载《清史研究》2003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