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是社会生产和生活的主体。在农业占绝对主导地位的社会经济体系中,人口的波动与变化将会产生巨大影响。因此,人口史研究作为认识长时段宏观经济过程的途径,在社会经济史研究中一直占有重要位置。关于明代人口问题的研究,近些年日趋活跃,已取得不小的成绩;但在有些问题上学术界尚未达成共识,某些为研究者广泛接受的观点也还有商榷的余地。本文拟围绕明代人口数额问题,对前人的研究成果作一番梳理,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点个人看法,希望能有助于这方面研究的进一步开展。不妥之处,敬请教正。
一、洪武后期两项户口数字的性质
明朝的建立者朱元璋对准确掌握全国的户口和田地情况十分关心,开国不久即推行户帖制度,到洪武十四年(1381年)又制定了旨在周期性地普查与登记丁口事产变动情况的黄册制度。研究过明初户籍制度和人口统计的多数学者,对明初户口调查的系统性、完整性和严密性都予以充分肯定,认为无论就其条令规则还是实际效果而言都相当接近现代人口调查。不过,这种评价只能大致用在黄册的初次攒造上;到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第二次大造黄册,真实性原则就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被忽视或背弃。现存洪武时期的户口数有三项(见表一),即《明太祖实录》记载的洪武十四年和二十四年(1391年)的户口数,以及《诸司职掌》记载的户口数。对于后两项数字,学者们的看法不尽一致。这一问题关系到对明初总体人口规模和各省人口数量的了解,有必要加以辨析。
表一中洪武二十四年(B)项户口数,在明代中期以降的史籍——包括万历《大明会典》和《明史·食货志》——中多被标明为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户口数;研究明初人口史的学者,不少都接受了这种说法。这是一种误解,实际上根本不存在洪武二十六年的户口数。这项数字最初见于《诸司职掌·户部·民科·户口》,后为正德《大明会典》卷20《户部五》转录。直到万历《大明会典》卷19《户部六·户口总数》转录这项数字时,才明确标为“洪武二十六年造册户口数目”。这并非是万历《大明会典》的编者们发现了该数字属于洪武二十六年的证据,而是因为本次纂修的“凡例”规定:“凡《职掌》旧文,俱称洪武二十六年定。”也就是说,《诸司职掌》中记载的事项凡未说明年份者,万历《大明会典》就将其系于《诸司职掌》纂修完成的那一年——即洪武二十六年。后来清朝纂修《明史》时,也就自然而然地沿用了这个所谓“洪武二十六年”的数字。现代人口史学者使用这项数字时,直接引自《职掌》者较少,标注的出处大多是《后湖志》卷2,有人还认为《后湖志》的资料取自南京后湖保存的黄册及户部档案,是比较可靠的。这种看法没有根据,因为在《后湖志》卷首《凡例》的夹注中,明确说明洪武时期的户口数是“据《诸司职掌》、《大明会典》”,可见并无独立来源;而且《后湖志》在记录这项数字时,只是笼统地记为“国初”,并未标明具体年份。
表一 洪武十四年、二十四年户口总数与分区数
户口 | 户 数 | 口 数 |
年份 | 洪武十四年 | 洪武二十四年(A) | 洪武二十四年(B) | 洪武十四年 | 洪武二十四年(A) | 洪武二十四年(B) |
总计 | 10 654 362 | 10 684 435 | 10 652 870 | 59 783 305 | 56 774 561 | 60 545 821 |
直隶 浙江 江西 北平 湖广 福建 山东 山西 河南 陕西 四川 广东 广西 云南 | 1 935 045 2 150 412 1 553 924 338 517 785 549 811 369 752 365 596 240 314 785 285 355 214 900 705 632 210 267 —— | 1 876 638 2 282 404 1 566 613 349 523 739 478 816 830 720 282 593 065 330 294 294 503 232 854 707 241 208 040 75 690 | 1 912914 2 138 225 1 553 923 334 792 775 851 815 527 753 894 595 444 315 617 294 526 215 719 675 599 211 268 59 576 | 10 241 002 10 550 238 8 982 481 1 893 403 4 593 070 3 840 250 5 196 715 4 030 454 1 891 087 2 155 001 1 464 515 3 171 950 1 462 119 —— | 10 061 873 8 661 640 8 105 610 1 980 895 4 091 905 3 293 444 5 672 543 4 413 437 2 101 991 2 489 805 1 567 654 2 581 719 1 392 248 354 797 | 10 755 938 10 487 567 8 982 481 1 926 595 4 702 660 3 916 806 5 255 876 4 072 127 1 912 542 2 316 569 1 466 778 3 007 932 1 482 671 259 270 |
资料来源:洪武十四年数字据《明太祖实录》卷140。
洪武二十四年(A)数字据《明太祖实录》卷214。
洪武二十四年(B)数字据《诸司职掌·户部·民科·户口》。
相互比勘,还会发现各书所记载的数字略有出入,但相差都较细微。这主要是因为在汇总数字时会有误差,在转录时不免会发生笔误,有时也会重新核算以纠正以前的计算错误。比如,《诸司职掌》、《大明会典》所记户数为10652870,《后湖志》所记户数为10652789,细查分区数字并无不同,而且两个数字与按分区数字相加的总和(笔者计算应为10652875户)也都略有差异,当是在汇总时略有误差;至于《明史·食货志》记为16052860户,则显系将百万和十万两位数字倒置。再如,《诸司职掌》、正德《大明会典》所记口数为60545821,而将分区数相加所得总和应为60545812口,这与《后湖志》、万历《大明会典》所记口数相同,看来《诸司职掌》在记载这项数字时出现了一点笔误。
被不少学者认定是“洪武二十六年”的户口数,与《明太祖实录》所载洪武二十四年的户口数相比,户数少了3万多户,口数却多了377万多人;比对分区数字,差别更大,以口数而论,北方5省及四川、云南皆有所减少,而南方各省都有所增加,而且有的省份增减幅度很大。葛剑雄、曹树基试图对这一令人困惑的问题作出合理解释,他们推测:洪武二十四年上报的户口数字,比洪武十四年的数字还少,遂引起朝廷的不满,要求重新清查户口,但这是一项需要耗费大量时间的工作,于是户部根据后湖贮存的上一次黄册和各地历年上报的户口增减数重新计算上报,这就是洪武二十六年数字的来历;至于地方政府的重新清查工作实际上不了了之,且多数地方未上报,因而洪武二十六年数字并不是重新调查的产物,与当时的实际人口相差很大。曹树基还对地方志中的有关记载进行了广泛搜集,发现只有洪武二十四年而没有二十六年的数字,而且所载数字与中央记录的数字颇有差异,于是他推测许多地方确实进行了重新调查,地方文献中记载的洪武二十四年的户口数实际上就是二十六年重新清查的结果。
葛、曹二氏关于“洪武二十六年”数字来源的推测,有一定道理,但不完全;而曹氏关于保存于地方志中的洪武二十四年户口数乃是二十六年重新清查的结果的推论,则无明确的史实根据。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朝廷在洪武二十四年户口数上报后有过重新调查的要求,更无证据说明地方政府曾有过重新清查的举动。地方志中所记载的户口数字与中央政府的数字不一致,甚至相差很大,这在明代是十分普遍的事情,不仅户口数如此,田土数也如此,不仅初期如此,中后期也如此,甚至可以说,除了明显是抄袭的数字外,要找到各方面记载完全协调一致的数据反而是很困难的事情,没有理由断言各项不同的数字都是独立调查的结果。至于为什么出现这些差异,限于资料很难作出确切解释,约有以下几种可能:在繁杂的统计、汇总过程中出现误差;因复核、驳改而产生了不同数字;不负责任地或是为了某种目的故意地向上呈报了不实数字,等等。明初法令森严,故意弄虚作假的可能性不大。洪武十四年首次大造黄册,次年二月户部奏:“天下郡县所进赋役黄册,丁粮之数,类多错误,请逮问之。”朱元璋认为以郡县之广,人民赋役之繁,里胥或不谙书算,出现错误是难免的,遂令“再造以进,复有错误,然后罪之”。到洪武二十四年第二次大造黄册,朱元璋便正式制定了驳查制度,规定黄册送入后湖后,“委户科给事中一员、监察御史二员、户部主事四员、监生一千二百名,以旧册比对清查”,如发现有户口、田粮埋没差错等项,便造成“驳语黄册”奏报,转发原造衙门,令其依款登答改造,并限半年以内缴册回报,是为“奏缴册”,仍送后湖保存,原造册籍作废。笔者推测,《明太祖实录》所载洪武二十四年户口数字,是当年呈报上来的各处黄册的汇总数字,而《诸司职掌》所载户口数字,则是经驳查改正后的奏缴册的汇总数字。这一数字当然不是重新进行户口清查的结果,但也不是户部根据旧册自行编造的,更不是完成于洪武二十六年,可以说与二十六年的统计户口数或实际户口数毫不相干。
那么,对于洪武二十四年黄册户口数字的驳查修正,是以什么为标准进行的呢?为了说明这一问题,首先根据《明太祖实录》和《诸司职掌》所载洪武十四年、二十四年户口数,计算出分区户口升降百分比:
表二 洪武十四年、二十四年分区户口升降百分比(以洪武十四年为100)
户口 | 户 口 |
年份 | 洪武十四年 | 洪武二十四年(A) | 洪武二十四年(B) | 洪武十.四年 | 洪武二十四年(A) | 洪武二十四年(B) |
总计 | 100..00 | 100.28 | 99.99 | 100.00 | 94.97 | 101.28 |
直隶 浙江 江西 北平 湖广 福建 山东 山西 河南 陕西 四川 广东 广西 |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 96.98 106.14 100.82 103.25 94.14 100.67 95.74 99.47 104.93 103.21 108.35 100.23 98.94 | 98.86 99.43 100 98.90 98.77 100.51 100.20 99.87 100.26 103.21 100.38 95.74 100.48 |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 98.25 82.10 90.24 104.62 89.09 85.76 109.16 109.50 111.15 115.54 107.04 81.39 95.22 | 105.03 104.88 100.00 101.75 102.39 101.99 101.14 101.03 101.13 107.50 100.15 94.83 101.41 |
资料来源:同表一。
说明:因云南无洪武十四年户口数,无法比较,故未列入。
通过比勘上表中的百分比数,可知这一修正是以洪武十四年的户口数为基准进行的:比十四年数字低的省份就予以上调,比十四年数字高的省份则予以下调,尽量使之接近十四年数。由于洪武二十四年大造黄册时,南方各省所报数字普遍比十四年数低,而北方各省所报数字普遍比十四年数高,这就出现了驳正后的数字南、北省份都有较大幅度的升降并且升降趋势正好相反的现象。这种现象的出现,与因循旧额的文牍主义作风有关。朝廷规定每隔10年大造黄册一次,当然是为了掌握真实的户口和田地数额,但实际上,许多地方在造册时并不进行认真调查,往往是在旧册的基础上略加增减,敷衍了事,甚或弄虚作假,以图降低赋役负担;而在册籍层层上报、逐级汇总核查的过程中,更无法了解有关数据是否合乎实情,只能检查统计上的一些技术错误,并尽量保障不亏损原额以影响朝廷的赋役征发。洪武二十四年大造黄册,恐怕即属此类情况。此前一年,朝廷制定了攒造黄册的册式和条例,颁行天下,规定先由各人户将自家丁产数目填写文册,然后里长将各户所填文册汇总,送付本县,“本县通计其数,比照十四年原造黄册,如丁口有增减即为收除,田地有买卖者即令过割,务在不亏原额”。黄册送付后湖册库后所进行的驳查,则是“以旧册比对清查”,以核对是否“有户口田粮埋没差错等项”。很可能是因为一些布政司该次攒造的黄册,与洪武十四年旧册相较变化幅度较大,被驳查人员作为问题指出。各地官员依照“驳语”对原报黄册数字作出重大修正,主要是为了顺从和满足驳查者的要求,并不一定有什么实际根据。可以说,洪武十四年对全国的户口田地进行了相对来说比较认真的清查,并攒造成册,分别贮存于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有关部门;此后从洪武二十四年大造黄册始,因循敷衍的文牍主义作风便开始流行,许多册籍已不能反映真实的户口田地增长情况。有些学者将户口数记录在很长的时间里变化不大归因于只登录“纳税人口”,不一定完全确切,因为若以“纳税人口”为登录原则,还须对成丁进行实际的调查,而文牍主义的做法,则可以不进行任何实际调查,根据旧册攒造即可。
因此,论述明初人口问题的学者,不少采用《后湖志》所载户口数,认为它比《明太祖实录》所载洪武二十四年户口数更可信,这是毫无根据的。相反,《明太祖实录》所载户口数,因为没有经过文牍主义的反复修改,倒是还能部分地反映洪武时期户口增长的事实,可以作为估计洪武时期人口数量的基础。以《明太祖实录》所载洪武二十四年的户数与十四年的户数相比,南北诸省互有升降,并未表现出规律性差异;而以口数对比,却呈现出南北相反的明显规律:增加的有北平、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川,都是北方省份,减少的有直隶、浙江、江西、湖广、福建、广东、广西,都是南方省份。这种现象的出现,当是南北社会经济状况的差异造成的:北方土旷民稀,田地瘠薄,官府控制的重点在户口,徭役以丁为重,故而对人口变化情况比较关心,人口增长能够比较及时地在册籍中反映出来;南方地窄人稠,土地肥腴,官府控制的重点在田地,徭役以田为重,故而对人口变化情况不够重视,人口增长不一定能及时在册籍中反映出来。这一点通过对比洪武十四年和二十四年各省的户均口数更能清楚地看出:
表三 洪武十四年、二十四年分区每户平均人口数
省 别 | 直隶 浙江 江西 北平 湖广 福建 山东 山西 河南 陕西 四川 广东 广西 |
洪武14年 | 5.29 4.91 5.78 5.59 5.85 4.73 6.91 6.76 6.01 7.55 6.81 4.50 6.95 |
洪武24年 | 5.36 3.79 5.17 5.68 5.53 4.03 7.88 7.44 6.36 8.45 6.73 3.65 6.69 |
资料来源:同表一。
上表显示出两大疑点:其一,在洪武十四年的户口统计中,浙江、福建、广东诸省的户均口数明显低于其他地区,但这些地区在元朝并不都是户均口数最低的地区,受元末战争破坏的程度也不比其他地区严重,总体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比其他地区还要高,其户均口数不应比其他地区低许多。其二,洪武二十四年北方各省的户均口数在原有基础上都有了明显提高,而南方各省的户均口数与洪武十四年相比却普遍下降了,只有管辖着江北大片地区的直隶的户均口数有所增长,但其家庭规模与北方相比仍显得偏低。这种现象是不太正常的,说明南方各省在登载各户人口时并未将全部人口登记入册,而且这种现象日益严重。因此,我认为,《明太祖实录》记载的洪武十四年北方省份和除浙江、福建和广东之外的南方省份的人口数,以及二十四年北方各省的人口数,是有较大可信度的;而洪武十四年浙江、福建、广东的人口数和洪武二十四年南方所有省份的人口数,都有大量人口脱漏,必须加以修正。洪武十四年时,直隶、江西和湖广3省合计户均口数为5.8人,浙江、福建、广东的总体社会经济状况与这些省份相差不多,家庭规模应当比较接近,不应低于5.5人;该年上述3省黄册登记共有3667413户,若以户均5.5人计,则应有20170772人,比黄册登记的17562438人多出2608334人,增加了14.9%。洪武二十四年,北平、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川共有人口18226325人,而洪武十四年时这些省份共有人口16631175人,年平均增长率为9‰,与此前各王朝社会经济恢复发展期的情况相比,这一增长率是比较合理的。直隶、江西、湖广、广西洪武十四年共有人口25278672人,加上修正后的浙江、福建、广东人口数,共有45449444人,明初南方与北方的人口年平均增长率应比较接近,这样到洪武二十四年时,除云南外,南方共有49494445人,再加上云南354797人,整个南方共有49849242人。南、北相加,洪武二十四年共计68075567人。此外还有一些军事系统的人口未包括在内,对此下节将予以讨论。
二、明初全国户口统计数的包容范围
还有另一些因素影响着对明初人口总额的估计,其中最重要的是黄册户口的登录范围和官方户口总数的包容范围问题。迄今为止,学者们对洪武时期最高人口数额的估计存在着不小的分歧:范文澜认为约有1.1亿;王其榘认为在1亿以上;何炳棣、王育民认为至少超过6500万;葛剑雄、曹树基认为当超过7000万;田培栋也主张在7000万以上;珀金斯(Dwight H.Perkins)认为在6500至8000万之间;黑德拉(Martin J.Heijdra)认为至少有8500万人;路遇、滕泽之认为当在9300万以上。这种分歧出现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对《明太祖实录》、《后湖志》诸书记载的人口数字的包容范围有不同的理解,对额外人口数额有不同的估计。为了证明实际人口数额比官方记载的数字要高,学者们从不同侧面探讨了地方政府的户口统计系统的局限性。
关于“女口不预”的说法就是这一研究趋向中一个最极端、最站不住脚的例子。这一说法最早是由《中国通史简编》第三编的作者们提出的,他们认为朱元璋编造黄册是为了查明供赋役的人丁数目,《明太祖实录》所载人口数“女口也许不在册内”。后来范文澜进一步提出,明初有男丁5600余万,加上同数妇女,总人口数在1.1亿以上。范氏并未为自己的论断提供事实根据,事实上也很难找到这种根据。其后韦庆远在研究黄册制度的专著中,通过对与黄册有关的文献资料的考察,明确指出黄册“连每户有妇人女子几口、与户主是什么关系也要报明登记”。这实际上已经使范氏的推论丧失了事实基础。时隔多年,王其榘又撰文呼吁学界重视范氏的观点,他认为《明太祖实录》所载洪武二十四年的户、口数应当是比较可信的,但所记人口是专指服役的男子而言,并未包括妇女在内,如将妇女加上,人口就会超过1亿。王氏的说法,遭到王育民、葛剑雄、栾成显、王兴亚等人的批驳。王育民、葛剑雄、王兴亚主要是通过对地方志中户口资料的考察,否定了黄册人口不包括妇女在内的说法;栾成显则是以文书档案为基本资料,通过对户帖与黄册之间的关系以及黄册本身的人口登记事项的细致考察,确切地证实了明代黄册所载人口事项包括妇女在内。
与“女口不预”的说法遭到学界一致反对的情形不同,同样与文献记载和文书档案资料不尽相合的关于黄册登记不包括军、匠、灶等民户之外的户籍人口的观点,在中国人口史领域却广泛流行,并成为一些学者调高明初实际人口数的主要依据。
如所周知,明朝承袭了元朝的户籍制度,将人户分为民、军、匠、灶等类别,使之承担不同的差役,而且役皆永充。于是,有些学者便认为除民户外,其他诸色户籍的部分或全部人口不包括在黄册中,甚至认为官方记录下来的户口数中也并不包括这些人户。吴晗认为,“在明代户口中,军籍和民籍、匠籍平行,军籍属于都督府,民籍属于户部,匠籍属于工部”,并谓“卫所军丁的总数,在政府是军事秘密,绝对不许人知道”。吴氏并未专门讨论各类户籍同黄册的关系,但他明确肯定,《大明会典》所载洪武年间的户口数是包括300多万军户、20多万匠户在内的。也就是说,他认为尽管存在着不同的户籍管理和登记系统,但各系统的户口数最终都由中央有关部门汇总到一起。葛剑雄在吴晗观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加以推衍,认为在洪武二十六年定卫所编制后,军户便不再列入全国的户口统计数,并估算该年军户的总人口有560万;他还认为,匠户、乐户等也不一定纳入一般民户的统计之中。王育民则断言,所有在卫所的人口,一律编入户籍,列入卫所军黄册,而在原籍居住的出军之家,称为郡县军户,隶于兵部下属的都督府,每当编造黄册时,军户与民户分别列册,军户入军黄册,民户入民黄册;他还认为匠户、灶户等也属于不在布政司的户口统计之内的“另有名籍”的人户,并估计明初军户总计约有1242万人、匠户约有125万人、灶户约有50万人,这些人都未包括在全国户口统计数中。曹树基认为洪武时期的户口调查不包括卫所军户人口,并估计这类人口约有620万;此外,他还指出,卫所带管的民籍人口也未包括在户口统计中,明初这类人口约有46万。田培栋也认为由兵部管辖的约7、8百万军卫人口,以及陵户、庙户、园户、坛户、藕户、窑户等役户为数不少的人口,都未包括在全国人口总数内。
上述学者的看法既有共同之处,也有歧异之点,这里不可能对其得失一一辨析,只能就几个主要问题略加讨论,以求更准确地理解明初的户口统计和人口数量。
第一个问题:是否《明太祖实录》所载洪武二十四年户口数包括军籍人口,而《后湖志》、《大明会典》等记载的“洪武二十六年”户口数不包括军卫人口在内?这是不可能的。首先,前已阐明,两种数字其实都源于洪武二十四年的黄册,前一数字是原报数字,后一数字是驳改数字,两者的统计范围当然是完全一致的。其次,关于洪武二十六年编定天下卫所后军户或军籍人口便划归军卫管辖的说法本身也不能成立。都司卫所之制早在洪武初年就已建立,洪武七年(1374年)曾申定兵卫之政,洪武十三年(1380年)诛胡惟庸后,将大都督府一分为五,分统诸军司卫所。此后只有小的调整,而无大的变化。《明史》卷90《兵二》确实有“洪武二十六年定天下都司卫所,共计都司十有七”云云的字句,但这不过是因袭万历《大明会典》,而《会典》又是录自《诸司职掌》。前已提及,凡《职掌》未说明具体年份者,《会典》一律称“洪武二十六年定”,并不意味着洪武二十六年在军制方面有什么调整。洪武二十一年(1388年)朱元璋倒是曾令“各府州县类造军户文册”,但也不是为了改变军户户籍的管辖权,而是为了在卫所军丁脱逃或亡故后便于到原籍勾补。
第二个问题:作为一种户籍类别的军户、匠户、灶户等专门性役户是否不在黄册登载范围之内?明代有关黄册制度的大量记载,都表明军、匠、灶等役户是与民户一起被登载于黄册的。韦庆远在研究黄册制度时,对此已有明确说明,他指出明代的户籍册不止一种,户籍黄册或称赋役黄册仅是一种户口总册,它登载着全国除了军队卫所现役官兵以外的一切编入里甲的人户,不论军、民、匠、灶等户都要在黄册上登记,注明所属的户类,此外还有其他按照不同户类分别登载的户口册,如所谓匠籍册、灶籍册、军籍册等,都是根据各种户类承应差役的性质并为了照顾主管部门工作的便利而规定的。但是,对于韦氏在坚实的文献基础上作出的正确结论,许多学者却不予认同,以致高估了明初人口的规模。栾成显近年对黄册制度作了更为深入的研究,用文书档案材料充分证明了军户、匠户都是与民户混同编入里甲、登入黄册的,而且至少就徽州地区的情形而言,由于朝廷严格限制军户、匠户析产分户,它们之中多有地多人众的大户,往往被佥充里长。即使是负责洒扫、祭祀明朝皇室祖陵的陵户这样性质更加特殊的役户,也同样要编入所在各里黄册之中。因此,认为军、匠、灶等户的人口不包括在黄册登记和全国户口统计范围之内,是缺乏根据的。
第三个问题:卫所军户以及军事系统带管的民籍人口归属于何种统计系统?这个问题比较复杂,不能一概而论。明代军人的来源分为从征、归附、垛集、谪发等,比较复杂。但对大多数军人和随军家属而言,都是有原籍的,其家庭在原籍被作为军户登入黄册。在被佥发或谪发去卫所之前,这些人当然已被登入黄册,问题是赴卫所后,这些人的户口会不会被从黄册中除去呢?由于文献中缺乏明确记载,又无相关的文书档案遗留下来,这里只能作些推测。明代对军籍的管理十分严格,“尤莫甚于军籍,凡军籍丁尽户绝者,不许开除,见有人丁者,不行析户”。明代黄册的“开除”项,分为“正除”和“转除”,前者是指人口因死亡造成的绝对的减少,后者是指因出嗣等造成的相对的减少。因佥补或谪戍军伍而离开原籍者,仍是该家庭的一员,并未与原家庭脱离关系,当他们伤残、患痼疾或年老不堪征操时,卫所也往往让他们回籍依亲,另将户下壮丁起解替役。因此,黄册中恐怕不会将这些人归入“开除”,也不能笼统地断言说这些人都不在全国户口统计数之内。但是,另一方面,也不能认为所有在卫所的军丁及其家属都会被登入原籍黄册。其一,明初军丁的服役地点是北人在南,南人在北,距离家乡都很遥远,而且朝廷规定在营军丁如无缺额,不得到原籍重勾,因此卫所军户不可能与原籍保持经常性联系,在营滋生的人口也不可能再登入原籍黄册,历时愈久,军丁在营长子育孙,代代相继,不在户籍黄册挂名的人口也就愈多。其二,明初刑严法酷,因事充军者很多,为了加强惩罚力度,不少充军者是阖家被迁到边境地区,这些“全户充军”者,应该是被从当地除去户籍,转归军卫管辖。其三,明初在边境地区曾大规模地实行垛集当地人民为军的做法,其中不少人的原籍地并未设置府州县,而是归军卫管辖,这些人与其他卫所军户一样,只能归军卫管辖。至于未设行政机构的地区的民籍人口,从有关资料来看,确实都由军事系统带管。
因此,明代未归入黄册登记系统的合法人口,除边疆地区的少数民族外,只有军事系统带管的民籍人口和部分卫所军户。这部分未计入全国人口总数的人口大体上有多少呢?这取决于对人户总数和家庭规模的估计。《明太祖实录》卷223记有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全国官军总数,共1214923人。可是,大多数学者都认为这一数字过低,他们用《诸司职掌》中记载的卫、所总数乘以卫、所标准兵员数,计算出一个总数,有的认为这就是当时的实际军人数,在180万人以上,有的再将所得总数与《明太祖实录》所载数字折中计算,认为实际军人约有140万。事实上,这些做法并不科学。洪武七年申定兵卫之政后,“大率以五千六百人为一卫”,这只是一个兵员配备标准,并不表示各卫都一定足额。如洪武十九年(1386年),辽东定辽等12卫以及武德卫官军共计74553人,平均每卫5735人,比定额还多;而陕西都司所属24卫共有官军127230人,平均每卫5301人,却少于定额。明初法令严苛,有关部门在军数上作假的可能性不会太大,而且军人数目与粮饷、赏赐的发放有关,军官们大约不会故意少报。因此,《明太祖实录》所载官军数目应当是比较可信的,纵有误差也不会太大。关于卫所军人的家庭规模,以前学者们的认识也很不一致,有的以每户5口计,有的以4.6口计,有的以4口计,有的以3口计,所得结果相差很大。由于缺乏可靠的数据资料,要作出精确的估计确实不易。嘉靖《全辽志》卷2《赋役志·户口》记有辽东都司定辽中卫等25卫的额户、新发军户的户、口数,其中额户平均每户3.95人,新发军户户均1.91人,两者平均后的户均口数为2.93人。这一数据可作参照。额户是久居该卫的老军户,新发军户是新隶该卫的新军户,两者在当地居住时间不同,所以家庭规模相差很大。洪武时期军户存在时间还不长,且新发军户很多,户均口数应该不高,以上述额户和新发军户的户均口数(略向上调为每户3人)为标准家庭规模,应该是可行的。这样,洪武二十五年时卫所军家总人口数当为364万人。假设其中60%的人口未在黄册登记,共有218万人。
至于带管民籍户数,更无相关的户口数据可资利用,所以顾诚认为“弄清明代军事系统的卫所带管民籍总数大概是不可能的”。路遇、滕泽之估计洪武二十六年都司卫所人口约有2500万,剔除其中800万卫所军家人口,尚有1700万。这一数字是将各少数民族人口都包括在内的,即便如此,仍高得令人难以相信。曹树基对这一问题进行了专门探索,他估测,洪武年间边卫带管的民籍人口大约为50万人。我认为曹氏的估计比较合乎实际,但略有偏高。曹氏所用的估算方法,是先计算出当地军人及家属总数,然后再按20%—30%的比例计算出民籍人口数。但他计算军人数时,是以卫所数乘以标准兵额,而《明太祖实录》所记洪武二十五年官军数远少于按标准军额配置应有的官军人数,可见各卫所并不一定足额。再者,曹氏认为《后湖志》所记“洪武二十六年”云南人口数比《明太祖实录》所记洪武二十四年人口数少了9.6万人,认为这些人是在洪武二十六年编定云南卫所时划归军卫系统。前已阐明,这种说法是一种误解,不能据此推断说云南有近10万带管民籍人口。我认为,如以曹氏的推测为基础,去除偏高的部分,洪武后期边卫带管的民籍人口约有30万人。
在本文第一部分,已推算洪武二十四年直隶及13布政司人口数为6807万余人,再加上218万卫所军户人口、30万带管民籍人口,共计7055万余人。需要说明的是,在军卫系统管辖的地区中,有许多是少数民族地区,当时明王朝尚无法掌握这些地区的田地户口情况,我们在估计人口总数时也未将他们计算在内。
三、明代的人口增长率与人口峰值
洪武以后直到明末的户口数,《明实录》、《大明会典》、《后湖志》等书有不少记载,而各地方志中记录的本地户口数据就更多。但是,正如研究过明代户口数额问题的学者们普遍指出的,除北方一些地区外,大部分地区的数据质量极差,未能反映出明代人口发展的真实状况。因此,学者们最常使用的方法,是通过检验有关数据推测出明代的人口年平均增长率,再以洪武后期的全国总人口数为基数,推算出明代后期的总人口数。由于对洪武后期人口总数的估计不同,对明代人口增长率的估计也颇有分歧,所以对明代人口峰值的估计相差极为悬殊。关于洪武后期的人口总数问题,本文前两节已作过探讨。以下再围绕明代人口增长率问题进行一些讨论。
较早对明代人口增长率作出估计的是何炳棣,他对比了《后湖志》记载的“洪武二十六年”和嘉靖二十一年(1542年)两个户口数字,发现北方人口有较大增长,而南方人口却有较大下降;他计算出北方5省的人口年均增长率是3.4‰,并认为南方人口增长率应稍高于北方,遂推测万历二十八年(1600年)总人口数约有1.5亿。这样,他使用的人口年平均增长率约为4.19‰。赵冈赞同何氏对明代人口呈稳步增长趋势的判断,但觉得何氏的估计太过保守,他认为明代人口年增长率不会低于6‰,到万历十八年(1590年)达到人口高峰时约有2亿左右。王育民基本同意何氏的估计,认为可以年平均增长率3.5‰计算,再加上不在民籍的其他人口,到1600年总人口为1.5亿人。葛剑雄则认为,在一个持续了200年的和平时期里,4.19‰的人口年平均增长率显然太低,而南方农民的生活质量要高于北方,其人口增长率比北方要高得多,也应该高于4‰不少;他主张应以年平均增长率5‰计,这样到万历二十八年应有1.97亿人,此后还可能有缓慢增长,明代的最高人口数额当已接近2亿。后来在与曹树基合写的一篇论文中,由于调高了洪武时期的总人口数,他们更测算到1600年人口总数达到2.05亿,并认为还存在着更高的可能。黑德拉也认为何氏严重低估了明代后期人口规模,并以从1500年至1800年人口增长率出现缓慢下降趋势这一认识为基础,设想了高、中、低三组人口增长率数值:1380至1500年,高值为6‰,中值为5‰,低值为4‰;1500—1600年,高值为5‰,中值为4‰,低值为3‰;1600—1650年,高值为4‰,中值为3‰,低值为2‰。她认为低值是令人难以相信的,或许取高、中之间的值比较合适。以中值计算,到1600年人口应为2.3亿,至1650年应为2.9亿,如以高值计算,1600年应为2.9亿。
曹树基最近对明代人口增长率重新作了全面考察,对何炳棣等学者的看法提出批评,也修正了他自己以前的估计。据他观察,北方地区在弘治以前册载户口数还呈上升趋势,但到正德以后却开始下降,说明此时册载户口数已绝不可信,而何炳棣将嘉靖年间的人口数与洪武时期的人口数进行比较,自然会低估明代的人口增长率。他分府考察了有关资料并加以推测,认为在北方大多数地区,明代的人口年平均自然增长率大致可达到5‰—8‰。他还搜集方志中的零散数据对明代南方的人口年平均增长率进行估测,得出了与何炳棣的估计相反的结果,即南方的人口年增长率比北方要低,只有3‰—4‰。综合南北各地区的情况,明代人口年平均增长率约为4.1‰,到崇祯三年(1630年)约有人口1.92亿。陈剩勇也对明代官方记载中人口的“北增南减”现象进行了初步考察,认为明代江南地区户口统计中的确存在着相当严重的隐漏现象,何炳棣等学者的解释有一定道理;但他又指出,以北方人口的增长率推论同期南方人口总数的做法是不科学的,倭患、溺婴、重赋以及各种天灾人祸对人口增长率产生了巨大影响,明代南方的人口增长率应当是较低的,明代中叶南直隶、浙江、江西、湖广、福建、广东、广西、四川、云南9省的人口总数应不少于明代初期,但也不会比明初多出好几倍。此外,李伯重也对认为江南人口增长率应相对较高的流行看法提出批评,指出到宋元明清时代,生育控制在中国一些地方逐渐普及,成为这些地方人口行为的重要特征之一,而江浙地区尤其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正是在南宋后期至清代中期这5个世纪内,江南地区人口变化方式由先前的高速增长,转变为低速成长。具体到明代,李氏接受了何炳棣关于华北5省人口年平均增长率为3.4‰的假设,并认为南方应稍高,其中江苏、浙江、江西、福建4省可能又低于湖南、湖北、广东、广西、云南、贵州以及四川等,华北5省与湖南等7省高低相互抵销后的增长率可能接近全国平均数,这一数字大约是3.8‰,江南人口成长率应当也很接近于全国的成长率。
这些学者的研究,把明代人口史研究进一步推向深入,为估算明代的人口增长率和明代中后期的人口数额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是,明代南、北方的人口增长率是否有巨大差距,全国的人口增长率定在什么数值比较合适,还有必要进一步加以研究。从现有资料看,明代北方地区的天灾人祸并不比南方少,其对人口增长率的影响在南、北方应相差不大。只有溺婴这种现象,南方要比北方严重,这可能会导致南方的人口增长率比北方低一些,但绝不会低太多。上述学者对于南、北方人口增长率的考察,以及对南方人口增长率较低的估测,主要是根据官方的户口数字记录――特别是地方志中的户口数字――作出的。但是,由于南、北方社会经济状况和徭役佥派方式存在着巨大差异,两地的户口数字存在的问题和性质便有很大不同,因此,南、北方的人口增长率的差距或许并不像官方统计中反映的那样大。
明代有不少人曾对南北经济发展水平和赋役制度的巨大差异作出评论。如徐复祚指出:“淮以北,土无定亩,以一望为顷,故每多欺隐田粮;江以南,户无实丁,以系产为户,故多脱漏户丁。”葛守礼也指出:“大抵各省自有事宜,南方民稠地窄,众饶经营,非有力家,不能买田。北方地旷民稀,什九务农,承租占田,丰多不售。南方田无斥卤不毛,亩率值几金,甚一二十金,但有水利,岁可两三收几石,北地无论中下,其价其产,与南悬绝,即上地亦不能与之比埒,乌得从而加征乎?南方丁差,一户每数十人,才出一丁应役,十年才轮当一差。北方丁丁著役,年年当差,甚至有死存门虚报籍者,力差苦累极矣,又可加差徭银于其包养之瘠薄地耶!” 《海盐县志·食货篇》也曾指出:“户口隐漏,为当今宇内通弊,不独东南然也,乃东南隐漏独多”,因为“江北之以丁定差者,今尚有真户籍,江南之以田当差者,全无实口数,弊之所为独甚也。”这些评论表明,明朝时,南北方都有欺隐田粮和丁口的现象,但欺隐的重点却大为不同。总体而言,北方由于“地广人稀”、“田土甚宽”,隐瞒田粮的现象比较严重,丁口不但基本上都被登入官方册籍,不少地方还存在着伪增丁口现象。如陕西巩昌府由于“官避耗减之名,而开除不列”,以致安定县在籍之丁2200人,实在之丁只有400人,通渭县在籍之丁1600人,实在之丁只有600人。《兖州府志》记载万历二十年(1592年)汶上县有42657户,107806口,而万历二十二年(1594年)的《须知文册》里却记载有12737户,87782口,据解释这是因为“均审攒造之册,要未足据,因存旧额云”。嘉靖《兰阳县志》的纂修者李希程曾就户口增长情况解释说,“户口渐增,由分户所致,非实增也”。宛平县令沈榜也指出,历届知县审编的丁数,“率多逃绝不堪,名存实亡”。而在人稠地狭的南方,从洪武时期开始,对人口的调查和登记就不如北方严密,脱漏人口较多,这种情况到明代中后期更加严重,各地普遍是“密于田土而疏于户口,故土无不科之税,而册多不占之丁”,隐瞒户丁的现象十分严重。而明代中后期南方商品化、城镇化发展迅速,也导致大量人口脱离了土地和户籍。徐渭曾谈到浙江会稽的人口问题,谓“不丁不籍者奚啻三倍之”。何乔远记述福建的情况,谓“今庶民之家,登册者名为官丁,不登册者名为私丁”。叶春及谈及广东顺德的情形,谓“豪党之家,与吏为市,丁数十而一登政,虽重乎实数十人共之也”。江西南昌的地方志也指出:“按隆庆六年后,户几三十万,口几九十万,此著成丁耳。其未成丁及老病男女,奚啻百万,而每户未报者,总亦不下数十万,流民移户尚不在此数,是几二百余万口也。”
因此,根据地方志中的户口数据估算明代的人口增长率,很容易将北方估计的偏高而将南方估计的偏低。一些根据族谱资料所作的微观历史人口学的研究,尽管尚处于起步阶段,也在一定程度上为估测南方的人口增长率提供了有益的参照。曹树基曾研究过明清时期移民氏族的人口增长问题,样本显示的安徽沿江平原地区以50年为期的人口年平均增长率变化情况是:1401—1450年为8.7‰,1451—1500年为10.7‰,1501—1550年为7.9‰,1551—1600年为7.6‰,1601—1650年为6.2‰,若通算1401—1650年则为8.3‰,1501—1650年则为7.3‰;湖南长沙地区的情况是:1501—1550年为12.9‰,1551—1600年为-0.4‰,1601—1650年为3.6‰,通算1501—1650年则为5.3‰。特尔福德(Ted A.Telford)对安徽桐城的出生率和人口增长作了研究,人口年平均增长率变化情况是:1494—1524年为10‰,1525—1534年为9.4‰,1535—1544年为7.2‰,1545—1554年为6.7‰,1555—1564年为5.2‰,1565—1574年为8.2‰,1575—1584年为6.5‰,1585—1594年为0.9‰,1595—1604年为-0.3‰,1605—1614年为1.2‰,1615—1624年为6.2‰,1625—1634年为15.3‰,1635—1644年为16.4‰,通算1494—1644年则约为7.5‰。从这些数据看,尽管各地区、各宗族的人口增长在长时期中可能会有较大波动,而且总体看来明代中后期人口增长率呈下降趋势,但通观15世纪初至17世纪中的250间,南方人口的年平均增长率比上述学者所想像得要高出不少。当然,移民宗族和强宗大族的人口增长速度相对来说可能会快一些,因此不能把上述增长率普遍运用于整个南方地区。
将方志记载的人口数据与南北社会经济情况通盘考虑,我认为在估计明代的人口增长情况时,可在曹树基的估计值的基础上,将北方适当下调,南方适当上调,在全国采用5‰的年平均增长率。这样,以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的总人口数7055万人为基数,乘以5‰的年平均增长率,到万历二十八年(1600年)应有1.9亿人。此后人口是否还有增长,学者们的看法亦不一致,但考虑到自此直到明亡的40多年间,天灾人祸频仍,人口纵有增长,恐怕也十分缓慢。因此,万历二十八年的估计人口数,大致可以视为明朝的人口峰值。
(资料来源:原载《明史研究》第七辑,黄山书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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