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清史研究 > 专题研究 > 社会史
史红帅|清代西安绿营马厂地招垦研究
作者:史红帅 责编:

来源:《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16年第4期  发布时间:2024-12-17  点击量:24
分享到: 0
 加入收藏      更换背景   简体版   繁体版 

【提  要】作为清代驻扎西安的督标、抚标等绿营的军田,马厂地自乾隆前期起经历了大规模的招垦,成为清代渭河滩地、渭北山坡沟谷地垦殖的缩影。本文基于大量奏折档案,结合方志舆图,在分析马厂地招垦发展阶段的基础上,论述了马厂地在兴平、鄠县、咸阳、长安、高陵、耀州、三水、淳化等主要县域内的空间分布与地貌特征,探讨了马厂地的招垦规模及其变化,以及招垦过程中的军民、农牧纠纷与界址划分,指出马厂地的大规模招垦与清代西安绿营军制变革、关中土地开发、渭河滩地变迁以及认垦民众生计等具有紧密关系,尤其是马厂地租银在军费开支与教育投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关键词】清代;西安;马厂地;渭河;招垦


清代西安作为西北军政重镇,不仅在满城内驻守八旗军,而且在汉城区驻扎大量绿营军,主要包括陕甘督标(后改为陕西提标、西安军标等)、陕西抚标下辖的众多标营,素有“地方紧要,兵数众多”【1】之称,在维护关中、西北及西南地区安全等方面发挥过至关重要的作用。清前期,驻防西安的绿营在渭河沿岸州县、渭北耀州、邠州等多个州县设有马厂地,用于牧放军马,以确保军队训练和征战之需。自乾隆年间起,随着西安绿营官兵与军马数量的减少,马厂地逐步被招垦征租,出现了从牧厂向农田的转变,堪称清代关中土地耕垦活动中特殊而重要的内容之一。


在清代马厂地的研究方面,当前学界重点关注新疆、甘肃、盛京等西北、东北地区马厂地的设置、管理和兴废,对认识边疆地区马厂地的分布、功能、耕垦等具有重要参考价值【2】。相较之下,虽然清代西安绿营马厂地规模较大,招垦过程颇为典型,租银征收对军队建设、文化教育等又具有积极作用,但尚未见有学者对此进行系统探究。即便是在有关集中研究清代陕西农业史、环境史、历史农业地理等的论著中【3】,西安绿营马厂地的分布、规模、招垦等重要内容也鲜有涉及。有鉴于此,笔者在搜集、整理清代督抚奏折、户科题本等大量珍贵档案史料的基础上,结合方志、舆图,试图对清代西安绿营马厂地招垦的发展阶段、县域分布、招垦规模及其变化、耕垦纠纷与界址划分、租银用途等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促进清代陕西农业史、环境史、军事史、历史农业地理等领域的研究。



一、清代西安绿营马厂地招垦的发展阶段



清前期,西安绿营马厂地在设立之初,以牧放军马为主要目的,“系标营公产,向免粮赋”【4】,具有显著的“军田”特征,归属陕甘督标、陕西抚标下辖各营军兵管理。由于驻防西安的绿营军制在清中后期有过多次变革,因而马厂地在军队归属上也随之发生变化。同时,自乾隆前期起,绿营马厂地开始大规模招垦,经过乾、嘉、道、咸年间的持续发展,于同治年间中辍,光、宣之际又再度掀起招垦热潮。


1.军制变化与马厂地归属

在清代驻防西安的绿营中,陕西巡抚下辖的抚标军制持续而稳定,因此抚标马厂地在归属上前后相承,几无波动,其名称和指代均颇为明确。相较之下,陕甘总督(清初曾有川陕总督、陕西总督、山陕总督、川陕甘总督等称谓)下辖的督标马厂地在归属、名称等方面则随军制的多次变革而发生变化。


顺治至乾隆前期,陕甘总督驻守西安,城内驻扎督标五营官兵,并在关中多县设立督标马厂地,牧放军马,以资战守,堪称重要的军事附属区。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陕甘总督移驻兰州,督标兵丁“另易名号,毋庸迁徙”【5】,改隶陕西提督管辖,督标马厂地遂成为提标马厂地。但在此后奏折行文中,仍有沿用督标马厂地等旧称的情况【6】。乾隆四十七年(1782年),陕西提督自西安正式移驻固原,提标各营(除城守营外)改隶西安八旗将军兼辖,设立军标中、左、右三营【7】,但在军制上仍属于绿营。提标马厂地自此又被称为军标马厂地。嘉庆十五年(1810年),陕甘总督那彦成奏准,西安军标中军副将改为西安镇总兵,军标中、左、右三营改隶镇标管辖,由固原提督兼辖、陕甘总督统辖,并听陕西巡抚节制。【8】军标马厂地随之改为镇标马厂地【9】。道光二十三年(1843年),西安镇被裁撤【10】。镇标马厂地在咸丰年间又以“提标马厂地”【11】的旧称指代。这一军制变革与马厂地归属之间的关系颇为复杂,以至在以往史志中多有含混乃至错谬的记述,如民国《重修咸阳县志》载:“马厂,督标将军地,分左、前、右三营”【12】。实际上,清代陕甘督标并无“将军”的官衔设置,而“将军”作为官职一般特指“西安将军”。此处记为“督标将军地”,实际上是编纂者对“督标-提标-军标-镇标”的变迁序列不甚明了,因此也就不清楚督标马厂地在归属上经历了多次变化。


需要指出的是,军制的变革使马厂地的所有权、管辖权在不同标营之间流转、传承,但其军田属性并未发生大的改变。督标马厂地虽然在清中后期随军队归属的变更而出现不同名称,但其在各州县的区位较为稳定,前后相继。在厘清了军制变化与马厂地归属的关系之后,就有助于进一步揭示西安绿营马厂地招垦的发展阶段。


2.马厂地招垦的发展阶段

有清一代,陕甘督标、陕西抚标等绿营所辖的马厂地经历了从牧厂逐步向农田转变的过程,军队和地方官府在“存营马匹较昔年减少,各处厂地闲旷可惜”【13】背景下的大规模招垦是主要动因。马厂地的招垦大致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堪称清代关中土地招垦的缩影,颇有曲折。


第一阶段,乾隆十五-十六年(1750-1751年),陕西巡抚陈弘谋开启了西安绿营马厂地大规模招垦的序幕,确立了“厂地牧马,余地科租”等一系列原则和具体做法,为后续招垦征租奠定了基础。


乾隆十五年(1750年),在陈弘谋招垦西安八旗马厂地之际,已明确提出,由于督、抚两标马厂地“滨河者坍涨靡常,近山者界址靡定,兵民易启占争之端”【14】,因此应另定界址,解决兵民纠纷。并于十一月派员与各知县履亩勘丈,对其中“可垦余地”进行查勘【15】。乾隆十六年(1751年)五月清查完竣,在“厂地牧马,余地科租”【16】的基本原则下开始“招民承垦,收租充公”。这次招垦主要是参照西安满营清理马厂地的作法,将督标、抚标坐落于各州县的马厂地酌留牧放马匹之外,厂外余地40500亩招民承垦,分别滨河、山坡、腴瘠,每亩科租一钱、五分、三分不等,招民承垦,租银解交陕西布政司,充作公项开支【17】。经过这次查勘、分界、确定征租章程等举措,督、抚两标马厂地的规模、界址得以确定,马厂余地得以大规模招垦,对军队和垦户均有裨益。陈弘谋即指出:“督抚两标营马各有厂地,可以牧放将息,不致生病,于营马有益;附近厂地之民得此余地,耕种为业,永资生计,于穷民更有裨益”【18】。绿营马厂地的大规模招垦征租,成为乾隆年间陕西官府开垦荒地、发展农业的重要举措。


招民承垦马厂地,“变无用为有用”,是军队和地方官府在军马数量减少,原来牧放厂地有闲旷之虞的情况下,主动对土地利用形式进行调整,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土地功能,即从牧放马匹的牧厂,转变为进行农业耕垦的农田。这一转变过程使得关中地区土地利用效率有所提高,荒地垦殖规模得以扩大,有助于区域农业的发展和垦户生计的改善。同时,从社会管理角度来说,马厂地的招垦在较大程度上缓解了“兵民侵占互争”的矛盾,有利于乡村社会的安定。


第二阶段,乾隆中后期至咸丰年间,绿营马厂地的招垦执行覆勘制度,持续推进。


乾隆十六年(1751年),陈弘谋在奏准招垦绿营马厂地之际,已明确规定:“其一切升除坍涨,每至五年覆勘一次,通融拨补”【19】,确立了严格的“覆勘”制度,即由军队和地方官府协作,每隔五年对马厂地已垦、未垦、坍涨升除等情况进行查勘、丈量、调查,进行相应的招垦、试种、豁租等,在充分发挥地力的同时,也减轻垦户的负担。同时,在历次覆勘中,从户部到省、府、州、县各级地方官府,均强调对未垦马厂地“不时查勘,如有遇硝堿退落,堪以翻种之处,即上紧招垦输租,毋任荒废”【20】,反映出从朝廷到地方各级官府对荒地垦殖的重视。从乾隆十六年大规模招垦起,至咸丰十年(1858年),绿营马厂地“覆勘”制度得到了持续而稳定的贯彻,有效地促进了马厂地的勘丈、耕垦,马厂地租的征收、缴纳也为军队和地方建设提供了较为稳定的经费补充来源。这一阶段成为马厂地招垦征租的有序发展期,“招民垦种交租,以归实用”【21】成为军地双方管理者的共识,但马厂地的招垦随着同治年间陕西回民起义的爆发而戛然中止。


第三阶段,同治年间,驻防西安的八旗军、绿营军和陕西地方官府将注意力集中于平息捻军、回民起义等战事,无暇顾及马厂地的招垦和覆勘,加之受战火影响,城乡凋敝、人口骤减、垦户逃散,“地方多被蹂躏”【22】,马厂地同关中其他类型土地一样被大量撂荒,“久置荒废”【23】。原已招垦成熟的马厂地因无人认垦而成荒田,如咸阳县境的马厂地,“自花门乱后,蒲高数尺,人皆刍荛”【24】。在“兵荒迭经,租户散亡,岁征租钱未能如额”【25】的情况下,原本作为军队和地方建设重要经费来源之一的马厂地租银也无从征收。经过这一停滞阶段,清末的马厂地招垦虽然有所复苏,但再未能重现乾隆至咸丰年间大规模招垦和持续覆勘的盛况。


第四阶段,光绪至宣统年间,随着陕西社会秩序的重建、区域经济的逐渐复苏,在陕西大量招募客民垦荒以及清末新政等大背景下,关中地区的绿营马厂地再度由军队和地方进行勘丈、招垦征租,以期达到“开垦牧厂,藉资地利,以养人材”【26】的目的。不仅有本地农民认垦,外来客民也加入了垦户行列。民国《续修陕西通志稿》即载:“自回变后,土旷人稀,虽泾、原、蒲、富诸县犹且荒田弥望,何论滩地?嗣后楚、豫客民来陕,向将军、督、抚三标领照耕种”【27】。这一阶段绿营马厂地的招垦出现了一个小高潮,陕西官府不仅设立旗屯进行垦种,而且在各县大量招民垦种。至清末民初,在马厂地招垦过程中,逐渐出现了从“军田”、“官产”向“民业”转变的趋向,如长安县草滩一带的马厂地就由官府作价变卖给垦户,“价清,归民管业”【28】,兴平县也将马厂地“以官产售之居民”【29】,土地所有权遂归于耕垦的农民。这是由招垦引发的马厂地所有权的重大变化。


二、清代西安绿营马厂地的空间分布与招垦规模


清代西安绿营马厂地在设置之初,旨在为督标(后改为提标、军标、镇标)、抚标等不同标营提供充裕的牧马厂地,主要分布于关中的西安府和邠州直隶州下辖的9个州县,清后期乾州直隶州的永寿县境内亦有小规模马厂地。这些马厂地涉及渭河滩地、渭北山坡沟谷地等两大地貌类型,占地广阔。民国《续修陕西通志稿》在记述渭河沿岸马厂地时即称:“陕西渭水纵贯,南北两岸滩地无垠。前代多以安插回民,清初又以余地圈为八旗暨督、抚、提、协马厂,乾嘉以后马政废弛,招佃垦种”【30】。以下基于奏折档案,结合方志舆图,着重就马厂地的县域分布、地貌特征、招垦规模及其变化进行分析。


1.马厂地的空间分布与地貌特征

清前期,督标、抚标马厂地并无定额,军队和地方官府缺乏确切的亩数统计。经过乾隆十六年勘丈,绿营和陕西官府才首次全面掌握了马厂地的县域分布、亩数规模、土地类型、土壤质量等状况,如下表所示:

西安马厂-1

     

西安马厂-01小注释



    清前中期绿营马厂地在空间分布上,依据政区划分,主要位于西安府下辖的兴平、鄠县、长安、咸宁、咸阳、高陵、耀州,以及邠州直隶州下辖的三水、淳化2县,共9个州县,如下图所示:

西安马厂-2


从地理位置和地貌特征上分析,马厂地属于渭河沿岸滩地、渭北山坡沟谷地两大类,“非系逼近河滨,即属倚傍山岭”,差异明显。其中,兴平、鄠县、长安、咸宁、咸阳、高陵6县位处渭河南北两岸,其境内马厂地均属渭河滩地,往往出现“水冲沙压,坍涨靡常”的情况;而耀州、三水、淳化3州县位处渭北,其境内马厂地均属山坡沟谷地,又有“山地硗确,旋垦旋荒”【31】的不足。

西安马厂-3


西安马厂-03小注释




对比来看,渭河沿岸马厂地作为“河滩平地”,包括“沙滩地”、“洼地”、“草滩”、“淤滩”等,受不同时段、不同河段南迁北徙的影响,各县马厂地易致“淹没无常”【32】,或由于逼近渭河,“被水冲没,存地无几”【33】,这也是绿营和地方官府持续覆勘马厂地的重要原因。渭河涨溢对于滩地淤积、坍卸、亩数盈缩具有直接影响,进而影响到招垦马厂地的勘丈、征租、豁租较为频繁。在种植农作物方面,渭河沿岸的招垦马厂地由于沙鹻夹杂,每年仅可收获一季秋禾【34】。耀州、三水、淳化马厂地作为“山僻荒土”,包括“山坡岭侧地”、“砂石夹杂地”等类型。在土壤质量方面,这一带的招垦马厂地“率皆砂鹹,土脉硗薄,即丰稔之年收获无多”【35】。有些地段则是“旋垦旋荒,难为恒业”,这主要是在招民承种之初,垦户往往对土性腴瘠并不完全了解,而耕种一二年后,“浮土冲刷已尽,遂成砂砾之区”,难以继续承耕交租【36】。但相较于渭河沿岸马厂地频频被洪水冲淤,渭北的马厂地在规模上更为稳定。


绿营马厂地在各州县内的具体分布亦各有特点,与其招垦规模、土壤质量、作物种类、租银额度等均有紧密关系。


兴平县境内的提标中营、右营马厂招垦地,位于自东、西杨村起,至思义各坊,及柳树屯、吕马渡、孔梁、上下马坊等村一带【37】。渭河在该县境内“东西约长七十里,深浅宽狭不等,冬春宽不过半里,每至夏秋暴涨,则二三里甚或四五里,两岸良田、民庄多为冲崩”【38】。由于马厂地“滨临渭河,历年水势北趋,或冲落河底,或沙压深厚”【39】,其招垦规模前后变化很大。



鄠县境内在渭河、涝河交汇处,即鄠县、长安、咸阳、兴平四县交界地带,距离西安城七十里的高桥堡以西,有督标中营、右营马厂招垦地【40】,当地人称之为“北马厂滩”或“保安滩”【41】。


咸阳县境内有督标左、前、右营马厂地,均滨临渭河,“河水冲淤,岀没无定”【42】。主要位于自杨八西河寨起,至东杨八寨止,以及马神庙、高家庄、马坊村、张旗寨等村落一带,时常受渭河泛涨影响,被水冲淹。【43】咸阳县“原垦滩地内多起硝堿,恳请退地免租”【44】。据清末调查资料,督标左营马厂地位于咸阳东门外四里,北界自西北界石桩至任家台南土崖,南界为渭河新岸;前营马厂地东界高陵沙梁,西界窑店镇南,北界民田新筑沙梁,南界渭河新岸。右营西界中营大马厂,东界长安、咸阳熟地,南界涝河北岸新开地,北界渭河。【45】其中左营、前营马厂地区位如图2所示。

西安马厂-04


长安县境设有抚标左、右两营马厂地、提标后营马厂地,主要位于汉长安城遗址北侧东席村、西席村、唐家村、师家道口村、党家村【46】,以及草滩一带,该区域成为长安县、咸宁县沿渭滩地招垦的重点地段。虽然长安县境马厂地紧靠渭河,沙碛夹杂,“冬春之际,鹻鹼潮发”,地力瘠薄,不能播种夏禾,每年仅可种植一料秋禾黍豆【47】,但当地村民认垦积极性较高,耕垦马厂地在沿河村落成为普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近厂地之民得此余地,耕种为业,永资生计,于穷民更有裨益”【48】的预期效果。有关长安县境绿营马厂地的区位、土壤状况及其与渭河河道变迁的关系,已有专文讨论,兹不赘述【49】。


耀州西北一带设有督标马厂地,南自寺坡起,北至岸门止,共长四十里,东自柳林起,西至刘家庄子止,共宽七十里,位处“深山穷谷”【50】之间。邠州三水县、淳化县境的督标马厂地“僻在九嵕山之后”【51】,主要位于七里川、庙儿沟、何家川等处,与耀州马厂地相接【52】,均属山坡沟谷地。这一带招垦马厂地土质瘠薄、出产不丰,与土壤、气候、野生动物践害等均有关系。首先,由于招垦厂地“砂石夹杂,沟涧崎岖,不成坵段”【53】,只能零星垦种,土瘠力薄,耕垦后需休耕一年恢复地力,才能再次耕种;其次,渭北台原地势较高,气温、降雨等因素对农业耕垦不利,所谓“山高气肃,早种迟收”,一年难以收获夏秋二料作物,同时山坡沟谷“形势侧削,岚雾深沉”,不利的微观地貌与气候因素结合,致使农作物“稍旱则苗枯寒,早则霜杀”,而夏秋雨季“若山水骤发,土被冲刷,仅存石骨,更难播种”,也增加了耕垦的难度;第三,在气候、地貌等不利因素之外,野生动物对耕地和庄稼的扰害较为严重,“狐兔穿盗,虎狼蹂躏”,给农民耕垦安全、作物生长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2.马厂地的招垦规模及其变化

乾隆十六年(1751年),陕西巡抚陈弘谋奏准,除留足64800亩牧马厂地外,将督、抚两标马厂余地40242亩“招民承垦,收租充公”【54】,两者合计多达105042亩。同时规定,每五年覆勘一次,以便军队和官府及时掌握马厂地的“升除坍涨”、亩数盈缩,以便通融拨补,或试种招垦,或豁免租银。在此后连续性的五年一次覆勘报告中,历任陕西巡抚均依照兵部、户部要求,饬令各州县对尚未招垦的宜耕马厂地,以及被水冲淹后重新淤积出的厂地“速为招垦,毋致荒废”【55】,反映出朝廷、地方官府和军队对马厂地垦殖颇为重视。


基于五年一次覆勘奏折的分析,能够对乾隆至咸丰年间绿营马厂地在主要州县(长安、咸宁、咸阳、兴平、耀州)的招垦规模、租额、租银及其变化有较为充分的认识。


咸宁、长安二县境内的抚标左、右两营马厂地,除留牧厂8558.437亩外,其余招垦厂地2250亩均位于长安县境,乾隆三十四年(1769年)起由该县垦户耕种。除沙硷不堪垦种地1133亩外,实际可耕地1117亩,因其土性瘠薄,每亩每年租银0.03两,共计33.51两,自三十七年起,向陕西布政司缴租,充作公费。此后历经嘉庆【56】、道光【57】,直至咸丰七年(1857年)覆勘【58】,在招垦规模和租额上较为稳定,未出现大的起伏。


除抚标马厂地外,长安县境还有督标马厂余地5144.44亩,其中不堪招垦地1045亩仍归厂牧马,乾隆二十一(1756年)、二十七(1762年)等年由于渭河南迁,被冲崩地3579亩,仅存520亩。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认垦试种地477亩,每亩租银0.05两,共23.85两,自二十八年(1763年)起租【59】,其余未垦地43亩自三十年(1765年)起认垦试种。三十六年(1771年)渭水南徙,冲崩招垦地277亩,当年豁除租银,其余243亩照常耕输。三十八年冲崩20亩。四十二年冲崩6亩,并将上述“不堪招垦地”1045亩全数冲坍。为弥补被冲坍的招垦马厂地,当年将长安县境内提标后营原留牧厂4400亩全部招垦。五十二年(1787年)冲坍129亩。五十四年(1789年)冲崩88亩【60】。实际上,督标(提标)招垦马厂余地5144.44亩至乾隆五十四年,已“全数被冲”【61】,但原留牧厂4400亩又得以招垦。在嘉庆【62】、道光【63】【64】、咸丰【65】年间,5144.44亩马厂地再未能“滩出”,一直延续的是4400亩招垦地。从长安县境抚标、督标(提标、军标)马厂地招垦及其变化过程来看,渭河河道摆动、洪水涨发等自然因素对马厂地招垦影响最大,直接关系到招垦规模的盈缩,而军队和官府的招垦策略,如招垦试种,或将经过招垦却不堪耕种的马厂地重新“归厂牧马”,以及对曾经“不堪耕种”的滩地“渐成壤土”后及时招垦等举措,均可视为随着具体勘察和耕垦过程的实践,对土地利用的调整,旨在适应土质实际变化,争取获得最大收益。


咸阳县境内的提标(军标)马厂地330亩自乾隆十六年起招民垦种,每亩每年租银0.1两,每年共33两,拨充关中书院师长修金、士子膏火【66】。嘉庆二十五年(1820年),渭河泛涨,冲坍43亩,存地287亩,每年租银28.7两,仍作为关中书院膏火。此后嘉庆【67】、道光【68】、咸丰【69】年间均无坍涨升除,为关中书院提供了较为稳定的补充经费来源,对其持续发展具有积极意义。据清后期《咸阳舆地图说》所载勘丈数据,咸阳县境内军标左营、前营、右营曾经设立的马厂地(含沙草滩)大约在40000亩左右【70】,但由于渭河北趋对滩地影响较大,实际招垦的马厂地数量不大。


兴平县境内的督标(提标、军标)马厂地在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有约5000亩,除留牧厂地299亩外,招垦厂地4701亩。其中中营招垦厂地3568亩,右营招垦1133.28亩,自三十年(1765年)起,每亩租银0.05两;三年后,每亩租银0.1两。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被渭河冲坍1022.54亩,存地3678.46亩【71】。三十六年(1771年),被冲1208.69亩,存地2470.05亩。此后招垦厂地又被冲坍,存地1302.74亩,每年租银130.274两,拨充关中书院膏火。五十二年(1787年),被冲989.84亩,存地312.9亩,租银31.29两【72】。嘉庆十三年(1808年),渭水泛涨,将仅存的312.9亩冲坍无存【73】。自此,兴平县境的绿营马厂地已基本不存,道光【74】【75】【76】、咸丰【77】年间亦未能滩出。


耀州境内情况较为特殊,清前期绿营并未在此设立马厂地。乾隆十六年,陕西巡抚陈弘谋奏准招垦马厂地时,耀州知州田邦基“以新开荒地报作厂地”【78】,共计20510亩,拟租银722.7两,拨充关中书院膏火;又丈出地644.14亩,拟租银19.3242两,留充耀州义学膏火之用。二十一年(1756年)覆勘,确认可以耕垦的督标(提标)马厂余地为4336.5亩,每亩以0.03、0.05两起租,每年租银155.115两,为关中书院膏火之资;续报可耕地128亩,每亩0.03两起租,每年租银3.84两,留充耀州义学膏火之资。【79】此外仍有马厂地限于土质、区位等不利条件,虽经长期招垦,却无人认垦。在乾隆、嘉庆【80】、道光【81】【82】【83】【84】、咸丰【85】年间,耀州境内招垦马厂地的规模基本一致,并无坍涨冲坍。


在距乾隆十六年(1751年)大规模勘丈、招垦督标、抚标马厂地57年之后,嘉庆十三年(1808年),西安将军德楞泰、陕西巡抚方维甸奏准全面勘丈军标(原提标中、左、右三营)马厂地。军标马厂地位于兴平、鄠县、咸阳、长安等县境内,滨临渭河、涝河,“此坍彼涨,余地增多,已非旧时形势,与民地毗连之处,分划不清”。由于关涉到军田和民地的划界,因而由军队与地方政府联合进行勘丈。此次勘丈的马厂地规模如表3所示:


西安马厂-06

西安马厂-06小注释


值得关注的是,在这份“光绪三十年册报”中,首次出现了乾州直隶州下辖永寿县境设有提标马厂地的记述,但在乾隆至咸丰年间的历次覆勘奏折中均未提及。由于永寿县境马厂地仅九百亩,虽然其初设年份和缘起已无从确认,但并不影响前述有关马厂地招垦发展阶段、规模等的基本认识。上表中实际招垦的马厂地为39065.39亩,这一亩数与乾隆十六年招垦马厂地40242亩十分接近,表明清代西安绿营招垦马厂地的规模约在4四万亩上下浮动。


依照各州县境招垦的马厂地亩排序,分别是:(1)咸阳,10878.9亩;(2)长安,9400.29亩;(3)淳化,5709亩;(4)耀州,4336.6亩;(5)兴平,3977.74亩;(6)咸宁,3169.59亩;(7)永寿,900亩;(8)三水,395亩,(9)高陵,298.37亩;(10)鄠县,被冲无存。由此可见,至光绪后期,仅咸阳、长安两县招垦马厂地就占到了总额的近50%,而兴平、鄠县境内的招垦马厂地变化最为剧烈。兴平县境提标马厂地在嘉庆十三年(1808年)后被冲无存,至光绪年间,又重新淤积出了将近四千亩可资招垦的厂地。鄠县则因与兴平县隔渭河相望,兴平县境马厂地的淤积滩出就意味着鄠县马厂地的被冲坍【86】。乾隆十六年(1751年)招垦时,鄠县境内督标马厂地约1016.2亩【87】,至清后期全部被冲,与兴平县形成了鲜明对照。


有清一代,由于渭河河道在兴平、鄠县、咸阳、长安、高陵等河段有南迁或北徙的情况,因而对具体县域内的招垦马厂地规模变化有较大影响,但滩地又具有“此坍彼涨”的特点,在一县内冲坍,在另一县内又会淤出,这就使得招垦马厂地在长时段内的整体规模变化并不会过于剧烈。


三、清代西安绿营马厂地的耕垦纠纷与界址划分


在清代西安绿营马厂地招垦过程中,军兵与农民之间时常因彼此争占、越界放牧等发生纠纷,这既属于军队与地方之间的摩擦,也可视为放牧与农耕两种土地利用方式之间的矛盾。为解决此类纠纷,一方面需确保军队有充裕的牧厂放马,另一方面需对多余的马厂地进行招垦,改善贫民生计,即所谓“与牧马既无妨碍,而附近贫民得地垦种,亦是变无用为有用”【88】,以期“兵民不复争占,耕牧相安”【89】,而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举措则是在牧厂和垦田之间划定界线、设立标志物。

1.马厂地的耕垦纠纷清前期,督标、抚标在渭河沿岸及渭北多县设立牧马厂地,以满足牧放军马之需,而马厂地与民田毗邻,加之其“非系逼近河滨,即属倚傍山岭”,位处河滩、山坡、沟谷,因此难定界址,而周边农民“易于侵占,常致互争”。牧马军兵和耕垦农民均欲扩大各自占有的土地,军兵指为牧马之地,农民则指为承粮之地,互控纷争自不能免。如鄠县、长安、咸阳交界地区的督标中营马厂地在康熙五十年(1711年)至乾隆十一年(1746年)间,就已出现“地与民田相接,历年既久,多有豪民侵占之扰”的情况。同时,由于军兵管理不善,军马越出厂地、践踏周边农田之时也时有发生。至乾隆十五-十六年大规模招垦之际,绿营马厂地“历年已久,界址不清,兵民各图侵占,连年控争”【90】的问题已十分突出,如乾隆十五年(1750年)春,陕甘督标兵丁在三水、淳化县境的七里川、庙儿沟、何家川等处牧马,与农民发生争斗事件,引发耀州大片垦地被划作马厂地,督标官员“必欲作厂地征租,希图入营充用”,而农民纷纷“以粮地呈控”【93】。为解决兵民纠纷、军地矛盾、农牧冲突等问题,就需进行大规模的勘丈和划界,这也是陕西巡抚陈弘谋大规模招垦马厂地的动因之一。

清中后期,随着招垦措施的推行,一方面确保军队牧马厂地足额,另一方面将马厂余地招垦,转变土地利用方式,改善垦户生计,兵民纠纷遂大为减少,在较大程度上实现了“兵民不复争占,耕牧相安”【94】的目标。当然,渭河沿岸的马厂地由于受“河流迁徙,坍涨靡常”等影响,仍会出现界线不清、界址冲毁等情况,兵民“每有控争之案”【95】。如兴平县沿渭两岸有将军马厂、抚标马厂及膏火地段,“滩户、客民互相侵占,迭兴大狱,而将军、抚标辄复与膏火地相争”【96】。针对此类纠纷,嘉庆十三至十四年(1808—1809年),陕甘总督长龄、西安将军德愣泰与陕西巡抚方维甸派员对军标马厂地亦进行了大规模勘丈和划界,【97】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乾隆前期以来牧厂与垦田之间的界线和界标。

2.马厂地的界址划分关于绿营马厂地勘丈、划界的主旨,有学者认为:“清朝为增收赋租,限制马厂与民争地,派员履亩勘丈,筑墩挖壕,立定界址”【98】。实则这一认识难言全面,军队和官府之所以合作勘丈、立界,并非单纯“为增收赋租,限制马厂与民争地”,而是对军民双方都进行约束,在划定马厂地界址,确保其足供牧马,禁止军兵越界牧放、践踏农田的同时,也严禁周边农民、垦户侵种马厂地,从而避免双方纠纷,减少区域社会不安定因素。

在清前期,清丈绿营马厂地亩、明确界址、树碑定规等划界举措已有先例。康熙五十年(1711年),为解决长安、鄠县、咸阳交界地区的督标马厂地“多有豪民侵占之扰”的问题,川陕总督殷泰派员将两厂四至、界址绘图存案,以备征考。至乾隆十一年(1746年),川陕督标右营游击王文铎为避免“世远年湮,不无奸民藉端生事,以启侵争”,将督标中营东、西两厂四至丈尺重为清查,撰《督标右营马厂长阔尺丈地址记》,“刊勒于石,以垂永久”【99】。这一纪事碑较普通界碑更进一步,用碑文明确了四至丈尺,加之与马祖神庙重修一事同勒一碑,受到当地民众的格外保护,留存久远,并在1927—1928年政府解决滩地垦种争端中发挥了重要作用【100】。除了纪事碑,在马厂地在与民地相接处又兴筑“墩台”作为分界标志物,这成为乡野地区极具军事色彩的人工景观。

乾隆十六年(1751年),陕西巡抚陈弘谋在确定马厂地规模、划界方面,主要考虑两大因素,一是依据各营马数多寡,二是参照各营厂地高下的微观地形、地貌。对于能够树立界址、不致与民地侵混的地段,留作牧厂以资牧放。同时,为进一步防止兵民互争,杜绝招垦过程中的争端,还采取了多种明确界址的措施。不仅在牧厂与民地交界处开挖壕沟、筑设墩台、栽植树木,以大规模的工程和绿化措施从空间上予以明确分隔,而且树立界碑,书明马厂四至,注明“永远为界”,要求“村民不得越界私垦,兵丁不得越界牧放侵占”【101】,以杜绝争端。这就将“实体化”的界线(壕沟、墩台、林带)与“制度化”的政令结合起来,对兵民均形成严格约束。

在嘉庆十三-十四年的勘丈中,军地官员亦采取“按地勘界,挖壕筑埂,以杜侵越”【102】的措施,壕沟与地埂配套使用,强化了马厂地界,既能防止垦户越界私垦,又可避免军马越界踩踏农田。从清代后期咸阳县马厂地的实例来看,分界标志物还有界石、石桩、埂子等【103】。应当说,清代军队和地方官府采取的划界措施成效显著,划定界址较好兼顾了军马牧放、招垦征租两方面的需求,而设立的壕沟、墩台、林带、地埂、界石、界桩等进一步“丰富”了渭河沿岸、渭北山坡沟谷的景观。

四、清代西安绿营马厂地租银的用途

就社会影响而言,西安绿营马厂地的招垦具有两方面积极意义。一是“变无用为有用”,在促进荒地开垦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垦户生计,“于穷民不无禆益”【102;二是通过招垦马厂地,军队和地方官府得以征收一定数额的租银,用于军费开支和师生膏火等公项支出,促进军队和地方建设,尤为引人瞩目。以往有研究者简单概括称:“马厂属官地性质,除供牧马外,余则招民垦种,取租供官兵支用”【105,但却忽略了马厂地租银在地方教育方面的积极作用。

1.军费开支西安绿营马厂地作为“军田”,其属性决定了招垦租银有很大一部分用于弥补军费开支。相较而言,西安绿营与八旗马厂地的租银用途有显著区别,后者主要用于养赡八旗穷民和鳏寡孤独,以及奖赏兵丁、支给盘费【104,倾向于贫苦旗民的生活救助和补助,而绿营马厂地租银在用于牧马兵丁盘费、搭盖蓬厂等马厂管理、建设之外,更重要的是用于制备军装、器械等军队建设开支。

乾隆十六年(1751),陕西巡抚陈弘谋奏准招垦马厂地时,已提出将部分租银用于牧马兵丁盘费、搭盖蓬厂等,以期“从此兵民不复争占,耕牧相安”【105】。乾隆四十二年(1777),由于陕西提标五营兵丁连年出征金川,军装、器械均须加紧补制,但军费不敷,只能借银垫办。为缓解军费捉襟见肘的窘况,陕甘总督勒尔谨奏准将马厂地租银“逐年归还各营借项”,通过“以公济公”的方式,使“军械得以齐备,借款又不致悬宕,实属两有裨益”。勒尔谨还提议,在军队借款还清后,每年所收租银解交陕西布政司库,另款收贮,以备绿营在紧急情况下作为军费动用【106】。这一提议随后奉批施行。咸阳、髙陵、长安、三水、淳化等五县的陕西提标前、后两营马厂地16688亩得以招垦,每亩每年以三分、五分征租,每年租银共603.21,自乾隆四十四年(1779),按年起租,归还提标各营借制军装器械等费用【107】。由此确立了马厂地租银由陕西布政司代管,军队奏明动用的惯例,“厂租”遂成为重要的军费来源之一。正是由于绿营马厂地招垦征租的收入相对稳定,因而能够补充军费方面发挥积极作用【108】。

嘉庆十四年(1809),西安将军德愣泰、陕西巡抚方维甸奏准对军标(原提标)马厂地2277.35亩征租,每亩制钱75,170800,亦明确规定作为“营中公费”。不过,与乾隆年间马厂地租银向陕西布政司库解交不同,军标马厂地租银自嘉庆十四年起,从租户内选派户长,每年五月、十月将租钱直接缴给军标中军副将衙门,作为“三营差兵盘费”及“奖赏之用”,由西安将军衙门查核、监督【109】。

随着租银交纳机构从地方官府到军队衙门的变化,军标马厂地租作为“军费”的特征更为鲜明。嘉庆十六年(1811),西安军标改为西安镇标,马厂地租钱仍用于奖赏兵丁,道光年间依然如此【110】。道光十二年(1832),兴平县柳树屯等村认垦的镇标中营马厂沙滩余地1546.35,每亩每年租钱75,115975,同样用于“营中奖赏”【111】。垦户依然于五月、十月,自行赴军队衙门交纳,不经过地方官府等中间环节,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减轻垦户负担。

2.师生膏火督标、抚标等绿营马厂地租银在用于军费开支、促进军队建设之外,有一部分则被归入陕西布政司公用项下作为公费支出,特别是在推动关中书院、耀州义学等文化教育机构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从明后期起,关中书院的一部分经费即来自于官府设置的学田”租银,从马厂地招垦租银划归书院使用的角度而言,马厂地在“军田”之外,又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了“学田”的印记。以往虽有学者论及陕西书院的经费来源,但却完全忽略了马厂地租银【112】。

乾隆十六年(1751),位于咸阳县马神庙一带的督标前营马厂地330亩依照每亩每年租银0.1两进行招垦,租银共33两。乾隆十七年(1752),陕甘总督黄廷桂奏准将此租银拨充关中书院师生膏火【113】。关中书院自明代万历年间由大儒冯从吾创办后,对于陕西及周边省区的人才培养发挥过重要作用,至乾隆前期延续不衰,但也存在经费短绌的问题。乾隆十六年前后,入院肄业学生约40-50,每人每天膏火银0.04,“薪蔬稍贵,恒觉不敷”,而门役、厨夫均需工食开支。加之官府为造就人才起见,计划从江南延请“学优品粹”的名师任教,但苦于每年开办经费仅800-900,“实属拮据”,只能“因陋就简,存其名而无其实”【114】。有鉴于此,陕甘总督黄廷桂与陕西布政使张若震奏准,将耀州、咸阳两地于乾隆十六年起征的“岁租银”合计750余两拨给关中书院,使经费增加了将近一倍,促进了书院延聘名师、增加师生膏火、支付门役、厨夫工食等举措的实施。

乾隆二十七年,陕西提标(原督标)在耀州、咸阳的马厂余地4794.5,以每亩0.03两、0.05两、0.1两分别招垦征租,每年合计租银191.955,拨充关中书院师生膏火银188.115,耀州义学师生膏火银3.84两。这一分配比例从乾隆年间起得以延续【115】。

值得一提的是,乾隆中后期,关中书院每年所需修金、膏火等项共计1655.1,其来源分别是:布政司库耗羡项下动银720,朝邑县黄河滩地租银566.985,耀州、咸阳马厂地租银188.115,当商生息银180两。可见绿营马厂地招垦租银在关中书院年度经费总额中占11.3%,属于较为重要的资金来源之一。乾隆四十八年(1783),由于朝邑县招垦的黄河滩地被冲,豁除了租银914.31,原来拨给关中书院的566.985两膏火银不得不另行筹补。加之当时“关中人文日盛”,甘肃、新疆等地学子亦多负笈前来,希望进入关中书院就读,原额经费“时形支绌,亦应量为酌增”【116】。巡抚毕沅遂奏请动用兴平、盩厔、扶风、武功等县八旗马厂、提标马厂招垦地租银758.408,这其中就包括兴平县提标马厂地租银130.274,拨作关中书院经费。乾隆五十二年(1787),兴平县军标(原提标)中营马厂招垦地被冲989.84,仅存耕地312.9亩【117,其租银31.29两继续拨充关中书院膏火【118】。

绿营马厂地租银作为关中书院、耀州义学膏火一直持续到咸丰十年(1860)119,同治年间随着马厂地垦殖的中辍而停滞。至光绪二十九年(1904),陕西巡抚升允仍将耀州马厂地招垦租银155.115两拨充陕西师范学堂经费【120,继续在新学的发展中发挥作用。


清前期,驻守西安的督标(后相继改为提标、军标、镇标等)、抚标等绿营在西安府的兴平、鄠县、咸阳、长安、咸宁、高陵、耀州,以及邠州直隶州的三水、淳化等县设有多达10万余亩的马厂地,自乾隆十六年起,除保留64800亩作为牧厂放养军马外,对其余40242亩进行招垦,确立了“厂地牧马,余地科租”等一系列原则和具体做法。此后,绿营马厂地又经过了乾隆至咸丰年间持续推进招垦,同治年间由于战火而致中辍,以及光绪、宣统年间再度推行招垦等发展阶段。

从空间分布、地貌特征等角度而言,绿营马厂地主要分为渭河沿岸滩地和渭北山坡沟谷地两大类型,前者由于依傍渭河,容易出现“水冲沙压,坍涨靡常”的情况,因此沿岸各县招垦马厂地的规模时有盈缩,进而影响到租银的增减;后者位处渭北,虽然“山地硗确,旋垦旋荒”,土质不佳,地力瘠薄,但较少坍涨升除,招垦规模变化较小,租银数额相对稳定。基于对乾隆至咸丰年间招垦马厂地五年一次覆勘奏折的分析,结合方志记载,可知有清一代西安绿营马厂地的招垦规模大体维持在40000亩上下。

为解决兵民之间因“各图侵占”马厂地引发的争端与纠纷,绿营与地方官府从清前期起,就采取了勘丈、划界等众多措施,尤其是在牧厂和农田之间开掘壕沟、兴筑墩台、种植林带、培打地埂、树立石碑、安埋界石与界桩,严禁农民越界私垦,也杜绝兵丁越界放牧。这些措施对于减少兵民纠纷、军地矛盾,维护乡村社会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西安绿营马厂地的大规模招垦,不仅促进了关中荒地的开垦、区域农业的发展和贫苦垦户生计的改善,而且使得军队和地方官府能够征收一定数额的租银,用于制备军装、器械等军费开支和师生膏火等公项支出,在推动绿营建设、地方文化教育发展和人才培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1】黄廷桂:《奏请移驻总督以重边陲事》,乾隆二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录副奏折(以下简称“录副”),03-0462-055。

【2】王希隆:《清代西北马厂述论》,《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社版)》1991年第3期;王东平:《清代新疆马厂制度研究》,《黑龙江民族丛刊》1995年第2期;王东平:《清代巴里坤马厂述略》,《新疆地方志》1996年第3期;张士尊:《清代盛京大凌河马厂兴废研究》,《东北师大学报(哲社版)》,2011年第4期。

【3】孟晋:《清代陕西的农业开发与生态环境的破坏》,《史学月刊》2002年第10期;耿占军:《清代渭河中下游河道平面摆动探析》,《唐都学刊》1995年第1期;耿占军:《清代陕西农业地理研究》,(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1996年;耿占军:《清代关中地区的农地开垦及其对环境的影响》,朱士光编《长安学丛书·历史地理卷》,(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38~144页。

【4】[清]朱寿朋:《东华续录(光绪朝)》光绪一百七十三,清宣统元年上海集成图书公司本。

【5】黄廷桂:《奏请移驻总督以重边陲事》,乾隆二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录副,03-0462-055。

【6】明德:《奏为遵旨甄别陕省督标七营官兵事》,乾隆二十二年九月十七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朱批奏折(以下简称“朱批”),04-01-16-0036-041;吴士功:《题为遵查督标马厂不堪耕种地亩应减豁免租银并招垦开垦可耕地亩各数目事》,乾隆二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户科题本(以下简称“题本”),02-01-04-15040-010。

【7】马彪:《奏明西安提督移驻固原起程日期事》,乾隆四十七年正月二十一日,录副,03--475-019。

【8】那彦成、杨遇春:《奏为遵旨筹议西安军标绿营官兵改隶事宜事》,嘉庆十五年八月十八日,朱批,04-01-01-0518-036。

【9】英和:《题为遵议陕西西安镇标马厂余地被水冲刷请豁租钱事》,道光四年九月二十二日,题本,02-01-04-20130-010。

【10】富呢扬阿:《奏为遵旨筹议裁撤西安镇事》,道光二十三年二月二十二日,录副,03-2861-011。

【11】谭廷襄:《题报复勘抚提两标马厂余地招民垦种地亩升除地租数目事》,咸丰十年六月十四日,题本,02-01-04-21676-005。

【12】民国《重修咸阳县志》卷3《财赋志》,1932年铅印本。

【13】方维甸:《题请豁免咸阳县居民杨廷忠等报垦冲坍地亩嘉庆十四年租银事》,嘉庆十四年三月十五日,题本,02-01-04-18915-029。

【14】吴士功:《题为遵查督标马厂不堪耕种地亩应减豁免租银并招垦开垦可耕地亩各数目事》,乾隆二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题本,02-01-04-15040-010。

【15】陈弘谋:《奏报办理八旗马厂余地以杜争端事》,乾隆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朱批,04-01-35-0594-024。

【16】陈弘谋:《奏为督抚两标马厂标界及界外余地招民垦种科租事》,乾隆十六年五月十八日,朱批,04-01-03-0087-001。

【17】吴士功:《题为遵查督标马厂不堪耕种地亩应减豁免租银并招垦开垦可耕地亩各数目事》,乾隆二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题本,02-01-04-15040-010。

【18】陈弘谋:《奏为督抚两标马厂标界及界外余地招民垦种科租事》,乾隆十六年五月十八日,朱批,04-01-03-0087-001。

【19】毕沅:《题为查明西安抚提马厂余地招民承种取租五年限内应升应除地亩银两事》,乾隆三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题本,02-01-04-16535-004。

【20】庆桂、托津:《题为遵议陕省民人张中和等原垦提标马厂地亩应征租银题请豁免事》,嘉庆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题本,02-01-04-19240-004。

【21】勒尔谨、毕沅、马彪:《奏为筹办提标马厂拨出可耕地亩招民垦种事》,乾隆四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录副,03-0830-089。

【22】《清穆宗实录》卷93,同治三年二月甲戌。

【23】恒训、溥偀:《奏为操练兵丁技艺娴熟可兼以文教并请将留牧厂地试办开垦培养人材事》,光绪八年六月初一日,朱批,04-01-19-0063-010。

【24】民国《重修咸阳县志》卷3《财赋志》,1932年铅印本。

【25】光绪《武功县续志》卷1《赋役》。

【26】恒训、溥偀:《奏为操练兵丁技艺娴熟可兼以文教并请将留牧厂地试办开垦培养人材事》,光绪八年六月初一日,朱批,04-01-19-0063-010。

【27】民国《续修陕西通志稿》卷47《营田》,1934年铅印本。

【28】民国《重修咸阳县志》卷3《财赋志》,1932年铅印本。

【29】民国《重纂兴平县志》卷3《田赋志》,1923年铅印本;马本诗、张廷栋:《最近陕西之财政》,《新陕西》1931年第1期,第65页。

【30】民国《续修陕西通志稿》卷47《营田》,1934年

铅印本。

【31】陈弘谋:《奏为督抚两标马厂标界及界外余地招民垦种科租事》,乾隆十六年五月十八日,朱批,04-01-03-0087-001。

【32】德楞额、方维甸:《奏为勘明西安军标厂地事》,嘉庆十四年正月二十三日,录副,03-1872-002。

【33】方维甸:《题请豁免咸阳县居民杨廷忠等报垦冲坍地亩嘉庆十四年租银事》,嘉庆十四年三月十五日,题本,02-01-04-18915-029。

【34】巴延三:《题为咸阳县民人垦种军标马厂外滩地亩酌议租银事》,乾隆五十三年五月二十九日,题本,02-01-04-17506-028。

【35】勒尔谨、雅德:《奏为招垦西安提标空闲马厂酌议取租归营充公事》,乾隆四十五年九月初八日,朱批,04-01-23-0094-015。

【36】吴士功:《题为遵查督标马厂不堪耕种地亩应减豁免租银并招垦开垦可耕地亩各数目事》,乾隆二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题本,02-01-04-15040-010。

【37】勒尔谨:《题为勘明兴平县乾隆三十六年五六两月被水民屯更及旗标厂外地亩请豁免银粮租赋事》,乾隆三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题本,02-01-04-16310-002。

【38】光绪《兴平县乡土志》卷5《地理志·水》。

【39】升允:《奏报勘明水冲地亩请豁免钱粮事》,光绪三十年十一月十六日,朱批,04-01-35-0125-066。

【40】民国《重修鄠县志》卷1《河渠》。

【41】民国《鄠县志》卷3《田赋》,1933年铅印本。刘钊:《“三安”变迁简史》,《户县文史资料》第8辑,第106-113页。

【42】民国《重修咸阳县志》卷3《财赋志》,1932年铅印本。

【43】方维甸:《题请豁免咸阳县居民杨廷忠等报垦冲坍地亩嘉庆十四年租银事》,嘉庆十四年三月十五日,题本,02-01-04-18915-029。

【44】庆桂、托津:《题为遵议陕省民人张中和等原垦提

标马厂地亩应征租银题请豁免事》,嘉庆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题本,02-01-04-19240-004。

【45】民国《重修咸阳县志》卷3《财赋志》,1932年铅印本。

【46】董教增:《题为长安县民人陈忠成等试种地亩被水冲沙压请按例自嘉庆十六年起租事》,嘉庆十六年六月十二日,题本,02-01-04-19136-011。

【47】秦承恩:《题为查勘长安县民王成德等报垦滩地期满起租升科事》,嘉庆三年正月二十六日,题本,02-01-04-18093-001。

【48】陈弘谋:《奏为督抚两标马厂标界及界外余地招民垦种科租事》,乾隆十六年(1751)五月十八日,朱批,一档馆,04-01-03-0087-001。

【49】拙作:《清代渭河滩地垦殖与河道移徙———基于长安县马厂地的考察》,《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15年第4辑。

【50】乾隆《续耀州志》卷4《田赋》,乾隆二十七年刊本。

【51】勒尔谨、毕沅、马彪:《奏为筹办提标马厂拨出可耕地亩招民垦种事》,乾隆四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录副,03-0830-089。

【52】乾隆《续耀州志》卷4《田赋》,乾隆二十七年刊本。

【53】朱勋:《题为奏报嘉庆十七年复勘长安县等马厂外科租地亩事》,嘉庆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题本,02-01-04-19420-033。

【54】陈弘谋:《奏为督抚两标马厂标界及界外余地招民垦种科租事》,乾隆十六年五月十八日,朱批,04-01-03-0087-001。

【55】毕沅:《题为查明西安抚提马厂余地招民承种取租五年限内应升应除地亩银两事》,乾隆三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题本,02-01-04-16535-004。

【56】朱勋:《题为奏报嘉庆十七年复勘长安县等马厂外科租地亩事》,嘉庆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题本,02-01-04-19420-033。

【57】卢坤:《题为现届五年复勘长安等州县抚提两标马厂外余地并无滩出地亩无凭升科等事》,道光四年二月十八日,题本,02-01-04-20128-010;杨名飏:《题为遵旨复勘道光十二年抚提两标厂地并无滩出升除地亩事》,道光十四年三月十三日,题本,02-01-04-20645-022;潘世恩、奕纪:《题为遵察陕西省抚提二标马厂外余地实存数目事》,道光十九年十月初七日,题本,02-01-04-20978-024;李星沅:《题为现届五年复勘咸阳等州县马厂余地无滩出可垦地亩无凭升租事》,道光二十四年三月初二日,题本,02-01-04-21256-014。

【58】谭廷襄:《题报复勘抚提两标马厂余地招民垦种地亩升除地租数目事》,咸丰十年六月十四日,题本,02-01-04-21676-005。

【59】毕沅:《题为查明西安抚提马厂余地招民承种取租五年限内应升应除地亩银两事》,乾隆三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题本,02-01-04-16535-004。

【60】秦承恩:《题为长安县民人相智支等垦种提标厂外地亩被水冲坍请豁除事》,乾隆五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题本,02-01-04-17749-023。

【61】李星沅:《题为现届五年复勘咸阳等州县马厂余地无滩出可垦地亩无凭升租事》,道光二十四年三月初二日,题本,02-01-04-21256-014。

【62】朱勋:《题为奏报嘉庆十七年复勘长安县等马厂外科租地亩事》,嘉庆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题本,02-01-04-19420-033。

【63】卢坤:《题为现届五年复勘长安等州县抚提两标马厂外余地并无滩出地亩无凭升科等事》,道光四年二月十八日,题本,02-01-04-20128-010

【64】杨名飏:《题为遵旨复勘道光十二年抚提两标厂地并无滩出升除地亩事》,道光十四年三月十三日,题本,02-01-04-20645-022。

【65】谭廷襄:《题报复勘抚提两标马厂余地招民垦种地亩升除地租数目事》,咸丰十年六月十四日,题本,02-01-04-21676-005。

【66】毕沅:《题为查明西安抚提马厂余地招民承种取租五年限内应升应除地亩银两事》,乾隆三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题本,02-01-04-16535-004。

【67】朱勋:《题为奏报嘉庆十七年复勘长安县等马厂外科租地亩事》,嘉庆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题本,02-01-04-19420-033。

【68】杨名飏:《题为遵旨复勘道光十二年抚提两标厂地并无滩出升除地亩事》,道光十四年三月十三日,题本,02-01-04-20645-022;李星沅:《题为现届五年复勘咸阳等州县马厂余地无滩出可垦地亩无凭升租事》,道光二十四年三月初二日,题本,02-01-04-21256-014。

【69】谭廷襄:《题报复勘抚提两标马厂余地招民垦种地亩升除地租数目事》,咸丰十年六月十四日,题本,02-01-04-21676-005。

【70】民国《重修咸阳县志》卷3《财赋志》,1932年铅印本。

【71】毕沅:《题为查明西安抚提马厂余地招民承种取租五年限内应升应除地亩银两事》,乾隆三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题本,02-01-04-16535-004。

【72】秦承恩:《题为长安县民人相智支等垦种提标厂外地亩被水冲坍请豁除事》,乾隆五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题本,02-01-04-17749-023。

【73】朱勋:《题为奏报嘉庆十七年复勘长安县等马厂外科租地亩事》,嘉庆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题本,02-01-04-19420-033。

【74】卢坤:《题为现届五年复勘长安等州县抚提两标马厂外余地并无滩出地亩无凭升科等事》,道光四年二月十八日,题本,02-01-04-20128-010

【75】杨名飏:《题为遵旨复勘道光十二年抚提两标厂地并无滩出升除地亩事》,道光十四年三月十三日,题本,02-01-04-20645-022。

【76】李星沅:《题为现届五年复勘咸阳等州县马厂余地无滩出可垦地亩无凭升租事》,道光二十四年三月初二日,题本,02-01-04-21256-014

【77】谭廷襄:《题报复勘抚提两标马厂余地招民垦种地亩升除地租数目事》,咸丰十年六月十四日,题本,02-01-04-21676-005。

【78】乾隆《续耀州志》卷4《田赋》,乾隆二十七年刊本。

【79】毕沅:《题为查明西安抚提马厂余地招民承种取租五年限内应升应除地亩银两事》,乾隆三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题本,02-01-04-16535-004。

【80】朱勋:《题为奏报嘉庆十七年复勘长安县等马厂外科租地亩事》,嘉庆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题本,02-01-04-19420-033。

【81】卢坤:《题为现届五年复勘长安等州县抚提两标马厂外余地并无滩出地亩无凭升科等事》,道光四年二月十八日,题本,02-01-04-20128-010

【82】杨名飏:《题为遵旨复勘道光十二年抚提两标厂地并无滩出升除地亩事》,道光十四年三月十三日,题本,02-01-04-20645-022。

【83】潘世恩、奕纪:《题为遵察陕西省抚提二标马厂外余地实存数目事》,道光十九年十月初七日,题本,02-01-04-20978-024

【84】李星沅:《题为现届五年复勘咸阳等州县马厂余地无滩出可垦地亩无凭升租事》,道光二十四年三月初二日,题本,02-01-04-21256-014

【85】谭廷襄:《题报复勘抚提两标马厂余地招民垦种地亩升除地租数目事》,咸丰十年六月十四日,题本,02-01-04-21676-005。

【86】德楞额、方维甸:《奏为勘明西安军标厂地事》,嘉庆十四年正月二十三日,录副,03-1872-002。

【87】民国《重修鄠县志》卷3《田赋》。

88】勒尔谨、毕沅、马彪:《奏为筹办提标马厂拨出可耕地亩招民垦种事》,乾隆四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录副,03-0830-089

89】陈弘谋:《奏为督抚两标马厂标界及界外余地招民垦种科租事》,乾隆十六年五月十八日,朱批,04-01-03-0087-001。【90】陈弘谋:《奏为督抚两标马厂标界及界外余地招民垦种科租事》,乾隆十六年五月十八日,朱批,04-01-03-0087-001

91】乾隆《续耀州志》卷4《田赋》,乾隆二十七年刊本。【92】陈弘谋:《奏为督抚两标马厂标界及界外余地招民垦种科租事》,乾隆十六年五月十八日,朱批,04-01-03-0087-001

93】德楞泰:《奏为派员勘丈马厂租地事》,嘉庆十三年十月十二日,录副,03-1789-061。

94】民国《重纂兴平县志》卷3《田赋志》,1923年铅印本。

95】德楞泰:《奏为派员勘丈马厂租地事》,嘉庆十三年十月十二日,录副,03-1789-061

96】秦晖、韩敏、邵宏谟著:《陕西通史·明清卷》,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213页。

97】民国《鄠县志》卷1《河渠第五》,1933年铅印本。

98】民国《重修鄠县志》卷1《河渠》。

99】陈弘谋:《奏为督抚两标马厂标界及界外余地招民垦种科租事》,乾隆十六年五月十八日,朱批,04-01-03-0087-001

【100】德楞额、方维甸:《奏为勘明西安军标厂地事》,嘉庆十四年正月二十三日,录副,03-1872-002。

【101】民国《重修咸阳县志》卷3《财赋志》,1932年铅印本。

【102】《清高宗实录》卷377,乾隆十五年十一月。

【103】秦晖、韩敏、邵宏谟著:《陕西通史·明清卷》,(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213页。

【104】光绪《武功县续志》卷1《赋役》。

【105】陈弘谋:《奏为督抚两标马厂标界及界外余地招民垦种科租事》,乾隆十六年五月十八日,朱批,04-01-03-0087-001。

【106】勒尔谨、毕沅、马彪:《奏为筹办提标马厂拨出可耕地亩招民垦种事》,乾隆四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录副,03-0830-089。

【107】勒尔谨、雅德:《奏为招垦西安提标空闲马厂酌议取租归营充公事》,乾隆四十五年九月初八日,朱批,04-01-23-0094-015。

【108】《清高宗实录》卷1038,乾隆四十二年八月丙午。

【109】德楞额、方维甸:《奏为勘明西安军标厂地事》,嘉庆十四年正月二十三日,录副,03-1872-002。

【110】英和、黄钺:《题为遵议陕西西安镇标马厂余地被水冲刷请豁租钱事》,道光四年九月二十二日,题本,02-01-04-20130-010。

【111】杨名飏:《题请豁除兴平县民道光十二年被水冲坍地亩租钱事》,道光十六年六月十九日,题本,02-01-04-20785-001。

【112】贾俊侠:《陕西书院的经费来源与用途述论》,《长安大学学报(社科版)》2012年第3期。

【113】吴士功:《题为遵查督标马厂不堪耕种地亩应减豁免租银并招垦开垦可耕地亩各数目事》,乾隆二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题本,02-01-04-15040-010。

【114】黄廷桂:《奏请将马厂余地租银添拨关中书院公费乞训示施行》,乾隆十七年三月二十八日,台北故宫博物院图书文献处藏军机处档,008175。

【115】毕沅:《题为查明西安抚提马厂余地招民承种取租五年限内应升应除地亩银两事》,乾隆三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题本,02-01-04-16535-004;秦承恩:《题为长安县民人相智支等垦种提标厂外地亩被水冲坍请豁除事》,乾隆五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题本,02-01-04-17749-023。

【116】毕沅:《奏请拨添关中书院膏火事》,乾隆四十八年正月初八日,录副,03-1190-04。

【117】秦承恩:《题为长安县民人相智支等垦种提标厂外地亩被水冲坍请豁除事》,乾隆五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题本,02-01-04-17749-023。

【118】马慧裕:《题为勘明嘉庆二年抚提两标马厂外余地五年内无坍涨照例征租事》,嘉庆四年三月十七日,题本,02-01-07-08701-005。

【119】谭廷襄:《题报复勘抚提两标马厂余地招民垦种地亩升除地租数目事》,咸丰十年六月十四日,题本,02-01-04-21676-005。

【120】民国《续修陕西通志稿》卷48《兵防五》,1934年铅印本。






Copyright©2003-2019 HistoryChin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9034103号-1京ICP备19034103号-2 京公网安备 11040202440053号 网站访问量:0 技术支持:泽元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