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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朝发往新疆遣犯人数估算与研究
作者:郭文忠 祖浩展 责编:

来源:《清史研究》2022年04期  发布时间:2022-11-10  点击量: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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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朝是清朝的鼎盛并转衰时期,清朝的各项制度在此时完备,反映的社会面向全面。①清朝平定准噶尔后,于乾隆二十三年(1758)制定发遣巴里坤条例,清代发遣新疆制度由此创始。此后直至清朝灭亡,大量遣犯(falabuhaweilenggeniyalma)被发往新疆种地、为奴或当差。新疆成为与东北、西南并列的三大流放地之一,并在发遣人数、社会影响方面后来居上。遣犯不但与清朝在新疆的统治相始终,而且深入到新疆的政治、经济、社会、军事各方面。②

目前对清代新疆遣犯的研究已较丰富,但得到较精确的遣犯人数仍为学界难题。王希隆据《清实录》所载乾隆三十二年(1767)前年均发遣人数六七百人,乘以实发总年数约140年,再乘三分之二携眷比例,估得遣犯及妻室共16万余人。③据此方法,乾隆二十三至六十年的38年


①常建华:《清代的国家与社会研究》,人民出版社,2006年7月,第3页。

②齐清顺:《清代新疆遣犯研究》,《当午耕耘集》,新疆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216页。

③“同治年间新疆动乱停止发遣十余年,实发大约为一百四十年。”见王希隆:《清代西北屯田研究》,兰州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12页。这一观点在1990年该书初版时即已提出,所据史料为:“军机大臣等议奏,伊犁、乌鲁木齐等处,前因新置屯田,需人耕牧,是以于内地军流人犯内,酌其情节较重者,奏准改发。定例以来,每年各省改发不下六七百名,积而愈多。”《清高宗实录》卷782,乾隆三十二年四月乙巳。


间,发遣人数应约为4万人。胡铁球等认为,因发遣政策变化、遣犯回籍等情况,永久移民新疆的遣犯及家属不超过7万人,但未展开估算方法。①柏桦结合以上研究认为:“自新疆发遣制度实行到清王朝灭亡,遣犯数量最多也就在10—16万之间,能够成为永久移民者不足7万人。”②齐清顺对此再探讨,提出可结合两项新的估算依据,即“全新疆年积遣犯总数达6000—7000名”以及“10年更换”,在此基础上考虑到从事农业、家属比例等因素,估得“从乾隆二十三年(1758)到同治元年(1862)共104年”新疆遣犯及家属“总数可能达10万人左右”。③据此方法,乾隆朝发遣人数约为3.6万人。亦有学者进行多层面讨论,但多关注某年、某地人数,未见从逐年人数得到总数的研究。④近年来,清代奏折、题本等新见档案公布,提供了重要历史数据,使得更精确地人数估算成为可能。本文基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台北“中研院史语所”等处所藏乾隆朝户科题本,研究甘省奏销与户部核销的供支遣犯钱粮数据,发掘遣犯人数和供支钱粮信息,将奏销制度应用到奏销银两数与遣犯人数之间的关联性研究中,控制各种变量造成的误差,估算乾隆朝发往新疆遣犯及家属各年人数与总数,⑤并讨论发遣历程。本研究对新疆流人史学科具有基础作用,还可为边疆史、人口史、法律史、屯田史学科提供支撑。


一、 史料分析与估算方法

本研究从奏折与户科奏销题本中选用后者作为估算的核心史料。未选用奏折是基于以下两方面的考虑。一方面,现存可利用的奏折数量不足。一是相关奏折有大量年份缺失,如本文所用记载有人数的甘省题本共13年,按制度应存在的相应年份奏折全无踪影;二是未在满文奏折中见到连续的制度化入疆遣犯人数记载;三是仅存的少量相关汉文录副奏折中存在较多因污损、字迹潦草而难以辨认的情况。另一方面,奏折记载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一是乾隆朝中后期,各省督抚通常在奏折、题本中同时略去遣犯具体人数,或将发新疆者与发内地者总数混合汇报,使得直接统计难以实现,如乾隆三十六年,“湖南省发遣乌鲁木齐等处及改发内地人犯共二十二名”;⑥二是乾隆末期,清廷因缉捕逃遣,下令各地奏报逃遣人数,伊犁将军曾连年在满文奏折中报告伊犁在遣人数,但该例至嘉庆初年即取消,导致留存记录不足以支持估算。

选用户科奏销题本的优势在于,清廷对发遣实行较为规范的管理和奏销制度,留存档案较为完整,其中各省督抚与户部、刑部扮演最重要的角色。在奏销时先由地方督抚饬令各府、州、厅、县官员,详查递解的各省遣犯籍贯、罪由、人数、病故、脱逃、拿获情况,以及供支遣犯


①胡铁球、霍维洮:《清代新疆遣犯移民研究的几个误区》,张海鹏主编:《中国历史上的西部开发——2005年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商务印书馆,2007年,第170-183页。

②柏桦:《清王朝罪犯发遣新疆制度》,《社会科学辑刊》2017年第2期。

③齐清顺:《清代新疆“犯屯”若干问题新探》,《中国边疆学》2019年第1期。

④叶志如:《清代罪奴的发遣形式及出路》,《故宫博物院院刊》1992年第1期。吴元丰:《清乾隆年间伊犁遣犯为民后的屯田》,《中国边疆史地研究》1994第4期;吴元丰:《清代乌鲁木齐铁厂研究》,《西域研究》1998年第3期;周轩:《清代新疆流放研究》,新疆大学出版社,2004年;褚宏霞:《乾隆朝新疆移民落籍政策探析》,《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16年第1期;华立:《清代新疆遣犯的“年满为民”问题》,《历史档案》2021年第1期;佟文娟:《乾隆年间新疆地区遣犯的区域分布》,《满学论丛》第10辑,辽宁民族出版社,2021年,第272-278页。

JoannaWaley-Cohen,ExileinMid-QingChina:BanishmenttoXinjiang,1758-1820,YaleUniversityPress,1991.吴佳玲依据清宫档案制作的《清代乾嘉时期发遣新疆条例及演变简表》具有较高参考价值,见吴佳玲:《清代乾嘉时期遣犯发配新疆之研究》,台湾政治大学硕士学位论文,1992年。

⑤根据乾隆朝满汉文奏折、题本等档案,乾隆朝发遣新疆的各类遣犯,包括常案遣犯、专案遣犯、发遣官犯以及他们的妻室、子女。

⑥《宫中朱批奏折》,乾隆三十七年三月二十九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本文所引档案,除另有注明外,均藏该馆),档案号:04-01-01-0317-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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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钱粮数目;再经各省按察使、布政使汇总、核查,并提交各省巡抚复查后,于每年年终由督抚联名以奏折汇报、题本奏销的形式提交中央;最终由户部会同刑部、有时会同兵部复核,经确认无误后准许“销除”。①在这一过程中,产生了大量题本档案。就记载内容来说,不仅有人数、钱粮数据,可用于估算遣犯人数,而且每份题本起始的政策回顾部分包含发遣新疆制度执行过程的丰富细节。就发遣路线来说,遣犯沿驿站路线发往新疆,②途中的一切费用均由官府承担。甘省作为“遣犯总汇之地”,③全国遣犯均须经过兰州府后沿同一路线进入新疆,利用甘省户科奏销题本估算人数,能够大大降低递解途中因病故、脱逃、新增等情况对入疆遣犯总数的影响,最大程度提高估算准确率。④就甘省户科奏销题本的连续性来说,其仅有5年缺失,乾隆朝中期直接载有具体人数,后期虽不载人数,但可通过记载的供支钱粮数目估算人数。相较各省题本,甘省户科奏销题本具有内容完整、准确率高、连续性强三大优势,可作为本研究估算人数的核心史料。

乾隆年间共应有38年向新疆发遣犯人,本研究搜集到其中33年的甘省户科奏销题本,其中乾隆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年内容载于同一题本内。⑤除乾隆二十八、五十、五十一、五十五、六十年题本未见,五十二年题本收藏于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以下简称“中研院史语所”),其余年份题本均收藏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代奏销可分为两类,“专项奏销指对临时性财政支出计划执行情况的奏报与核销;常例奏销则是对常规预算的核销”。⑥根据奏销对象上的差异,本研究利用的甘省户科奏销题本可分为31份常例奏销题本、4份专项奏销题本。常例奏销题本一年一报,制度化奏销每年耗费钱粮,对应于发往新疆的各类常案遣犯;专项奏销题本一批一报,临时性奏销所耗费钱粮,对应于因突发事件而产生的专案遣犯。

根据题本中是否含有人数,可分成五种情况进行统计、估算:一是载有人数的4份专项奏销题本,可直接统计,未找到奏销题本的2批专案遣犯数据,可依据满汉文档案记载的人数统计;二是常例奏销题本中载有人数的13年,可直接统计;三是常例奏销题本中无人数而载有奏销钱粮数据的19年,可依据供支数估算人数;四是常例奏销题本中仅存“贴黄”的1年,可据所载开支总数,以及用前后年份估得人均开支,来估算人数;五是常例奏销题本未找到的5年,可在估得其余33年人数后,划分出该5年各自所处时间段,结合发遣条例内罪名数量的变化规律,估算该5年人数。


二、 估算过程

(一)载有人数的全部专项奏销题本

前人研究对新疆遣犯的类别主要有两种划分。齐清顺按犯罪性质主要分为刑事性、政治性遣犯;王希隆按屯垦形式分为编入兵屯遣犯,按民屯例对待的“安插户”等。⑦以上分类已基本囊括了常见史料所含的新疆遣犯的类型。本研究认为,遣犯还可按奏销形式分为常案遣犯与专案遣犯两类。前者多因伤人、抢夺等刑事犯罪而被发遣,严格遵循清廷制定的发遣条例,所


①户部在奉旨核销过程中,又形成一份户科题本,因而每年应存有内容相近的地方奏请和户部核准的两份题本。

②乾隆二十六年,甘肃巡抚明德奏请在沿途各站驿馆内增设监房以关押遣犯,说明遣犯沿驿站路线递解。见《军机处录副奏折》,乾隆二十六年四月十三日,档案号:03-1335-030。

③《清高宗实录》卷633,乾隆二十六年三月辛酉。

④内地省份题本往往将递解遣犯与递解军、流人犯的钱粮合并奏销,难以利用;而甘省题本仅奏销递解新疆遣犯所用钱粮,便于利用。

⑤《内阁兵科题本》,乾隆二十六年五月十六日甘肃巡抚明德题,档案号:02-01-006-001753-0005。

⑥陈桦:《清代财政与社会经济发展》,郭成康主编:《康乾盛世历史报告》,中国言实出版社,2002年,第107页。

⑦齐清顺:《清代新疆遣犯研究》,第218页;王希隆:《清代西北屯田研究》,第1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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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费钱粮通过常例奏销题本一年一奏销;后者多因突发事件产生,发遣皆由皇帝专旨定夺,多不受刑案罪名制约,人数较多且成批递解,持续多年,所耗费钱粮在专项奏销题本内一批一奏销。

乾隆朝至少有六批符合专项奏销类型的遣犯及家属发往新疆,分别为:

1. 乾隆二十七年,原镶蓝旗蒙古旗人绰勒门等人因出旗为民后复钻营入旗食粮获罪,被发往新疆,共一百八十余人到配,可估为180人。清廷将其照发遣罪人之例拨给站车、口粮,并在其到配后照遣犯看待:“查得,先前奴才等将发遣乌鲁木齐重罪之人,令彼等种地十二亩。”①此批遣犯皆知罪奋勉,很快被编入绿营兵中。三十一年九月,清廷将其家属66人照“绿旗携眷移驻例”送往新疆,②应于次年到达,但因发往身份已与遣犯家属不同,不再进行统计。本研究未见针对该批遣犯的专项奏销题本,应已遗失。③

2. 乾隆三十一年,因巴里坤屯所缺人,清廷调拨此前安置于口外沙州、安西、靖逆等处的闲旷遣犯前往耕种。这批遣犯共三批,于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年到配,各100、59、36人。随带家属共131人,由官府“一体给与路粮”。④若将家属按遣犯比例分配到各年,这3年应各有闲旷遣犯及家属约167、99、60人到配。

3. 乾隆四十年,赴安南开矿的西南各省厂徒发生械斗,先后有二千余人被遣回。为防其再滋事端,清廷将其中情罪较重者发往新疆为奴或种地,并下令:“如中途或有脱逃者,即照新疆遣犯之例,拿获即行正法。”⑤扣除途中因故减员者,至多应有824人于四十、四十一年到配,⑥若将遣犯均分到这二年,可估为各有412人到配。四十一年六月,清廷下令,此类遣犯家属,凡愿往者均官费送往新疆团聚,以防此类遣犯在配脱逃滋事。⑦根据奏销规定,供支该批家属的开支应已在后续年份常例题本内奏销,不影响总人数估算。

4. 乾隆四十二年,甘省王伏林自称弥勒转世,聚集二千余人拟攻河州,旋为清军平定。事后此案重犯被正法,余犯发遣为奴。⑧四十三年,该案287名“例应缘坐之妇女幼孩”发往乌鲁木齐,被赏给当地屯种人丁及云南新迁置之无妻室者。⑨此外,该年有一批“缅甸土夷”被发往新疆,且有专项奏销题本留存,但他们并非罪犯,到配后编为民户,本文不视为遣犯。

5. 乾隆四十六年,甘省循化厅苏四十三等引发教案。事后要犯解京,缘坐各犯被正法或发遣。⑩该案被发往伊犁为奴的犯妇共319人,于四十六、四十七年到配。11若均分到这二年,可


①《军机处满文录副奏折》,乾隆二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档案号:03-0180-1999-003。正文引文系笔者汉译。

②《清高宗实录》卷768,乾隆三十一年九月辛巳。

③若该批遣犯的开支在该年常例奏销题本内,则题本所载的发遣人数318人扣除54名家属、180名专案遣犯后,仅有84名常案遣犯,与家属的比例明显不合理。因此排除该批遣犯的开支在常例题本内奏销的可能。

④《题为遵旨察核甘省安西各营并玉门等县闲旷遣犯沿途支过口粮等价银事》,《内阁户科题本》,乾隆三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档案号:02-01-04-16415-024。

⑤《题请核销甘肃省各属乾隆四十年四十一年供支过粤省发往新疆厂犯口粮车价等项银两事》,《内阁户科题本》,乾隆四十二年四月初五日,档案号:02-01-04-16867-023。

⑥实录记载应发乌鲁木齐“迹涉犷悍者”903人,应发伊犁“滋事悍黠者”63人,又应发乌鲁木齐折内记载沿途患病留养、脱逃、病故而减员142人,应发伊犁折内减员情况未见记载,因而到配遣犯至多为903+63-142=824人。见《清高宗实录》卷992,乾隆四十年十月丙子;卷1010,乾隆四十一年六月乙巳。

⑦《清高宗实录》卷1010,乾隆四十一年六月乙巳。

⑧《清高宗实录》卷1045,乾隆四十二年十一月辛巳。

⑨《清高宗实录》卷1046,乾隆四十二年十二月己亥;《题请核销甘省乾隆四十三年各属供支河州逆犯王伏林案内发遣乌鲁木齐犯妇子女各项钱粮事》,《内阁户科题本》,乾隆四十四年五月二十二日,档案号:02-01-04-17066-012。

⑩《清高宗实录》卷1127,乾隆四十六年三月辛丑。

11永保:《伊犁事宜》,国家图书馆藏民国抄本,第12-13页;《题报甘肃省乾隆四十六七两年凉州等属供支发往新疆犯妇口粮等项用过银两事》,《内阁户科题本》,乾隆四十八年五月二十九日,档案号:02-01-04-17396-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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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为各有160、159人。

6. 乾隆四十九年,台湾地区漳、泉民人爆发械斗。清廷将289名“犷悍不逞”的案犯发往新疆。乌鲁木齐都统海禄奏请,改拨巴里坤至精河一带给种地兵丁为奴,并责令员弁严加管束。①供支该批遣犯的开支应在该年常例奏销题本中,原因为:第一,未见其专项奏销题本;第二,该批遣犯遭遇甘省变乱,发遣队伍较为零散,在押解形式上应与常例奏销遣犯类同;第三,由本文第三节表1可见,该年常例奏销题本内估得的人数减去该批人后,与条例基本未变的后两年常例奏销题本内遣犯人数极为接近。从该批遣犯的奏销形式上看,表现出常案遣犯与专案遣犯在押解与供支形式上的混流现象。

(二)常例奏销题本中载有人数的13年

乾隆二十三至三十六年常例奏销题本中,记载有遣犯及家属具体人数,可分为四种情况。第一,乾隆二十三年人数。学界以往普遍认为,二十三年,清廷制定发遣巴里坤条例,标志着清代开始大规模发遣新疆,即认为当年有遣犯发遣。本研究认为,二十三年,发遣人数实为0人。据甘肃巡抚明德的一份奏销题本“谨题为军需奏销册籍宜划一造报以免牵混以清帑项事”可知,这是清代发遣新疆奏销制度的开始:

又于乾隆二十四年三月初五日,奉巡抚甘肃明部院案验一件行知事,乾隆二十四年三月初一日,准署江西巡抚阿部院咨,据江西按察司详称,奉本署院案开,乾隆二十三年十二月十九日,准刑部咨开,江西司案呈,准奉天司传抄,先经本部奏准,应发巴里坤人犯暂行监禁,听候发遣在案。现今军机处将发巴里坤章程议定,传抄到部,今隆冬已过,东作将兴,应发人犯理应作速起解,相应传知各司通行各该督抚,于文到日,将应发巴里坤人犯分起解往甘肃巡抚衙门投交,听其酌发……今奉大部行令,分起解往甘省投收,听其酌发。②

由此可见,江西等省乾隆二十三年十二月十九日收到刑部咨文,令将暂时监禁的“应发巴里坤人犯”发往新疆,即二十三年遣犯仍在各原籍关押,等候发遣章程议定,因此该年实未发遣。

第二,乾隆二十四至三十三年的常例奏销题本,载有甘省承担递解遣犯职责的九个府、州、厅各自报告的递解人数,如下所见:

内平凉府所属泾州、平凉、隆德、静宁州四州县供支遣犯八百九十六名……直隶秦州并所属清水县供支遣犯一百六十名……哈密厅供支遣犯,除病故五名外,实支过站官民等犯一千二十六名。③

此类情况中,来自陕西方向的896名遣犯、四川方向的160名遣犯应在兰州府皋兰县会合后进入新疆。若选用途中某地所报数据,因遣犯沿途病故、脱逃及甘省遣犯并入等情况会影响其后的入疆人数,而此时甘省管辖各地中“哈密为新疆门户”,④哈密厅作为入疆前最后一站受到的影响最小,所报告供支人数应最接近实际入疆人数,因而本研究采用该厅报告人数。

值得注意的是,乾隆三十年至五十九年奏销题本中的遣犯内出现了支给饭食银的“官犯”。如四十一年:“又前项遣犯内有官犯观音保等一百三十一名,到安西、玉门、哈密三厅州县并不支给盐菜、口粮,每名日支饭食银五分。”⑤从题本用词看,乾隆三十年首次出现“官犯”,其后三十五、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五、四十六年又出现6次,现存其余19年题本对这一

①《清高宗实录》卷1199,乾隆四十九年二月甲戌;《奏为拟将台湾遣犯拨给巴里坤至精河一带各处营屯种地兵丁为奴并饬该管员弁严加管束事》,《宫中朱批奏折》,乾隆四十九年闰三月十三日,档案号:04-01-01-0409-022。

②《题为奏销平秦等府州厅乾隆二十四五两年供支各省军流遣犯分发巴里坤等处支过口粮车价银两事》,《内阁兵科题本》,乾隆二十六年五月十六日,档案号:02-01-006-001753-0005。此题名为档案馆所拟,档案中原事由为:“谨题为军需奏销册籍宜划一造报以免牵混以清帑项事”。

③《内阁户科题本》,乾隆三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议政大臣兼管户部事务傅恒题,档案号:02-01-04-15839-003。

④《清高宗实录》卷1204,乾隆四十九年四月己丑。

⑤《内阁户科题本》,乾隆四十二年四月初五日阿甘总督勒尔谨题,档案号:02-01-04-16867-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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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延续饭食银记载,但不再提及“官犯”,均仅称为“遣犯”。乾隆三十一年题本首次出现专门支给该群体的“饭食银”,其后每年都有出现;共23年题本载有具体人数,三十一、五十七、五十九年题本虽无人数但有可推算人数的饭食银数。从支给饭食银来看,他们具有“非平民”身份,与常案遣犯和专案遣犯有别,这一群体应包含于清代档案“官、常各犯”用语中有别于民人罪犯的“官犯”。本研究认为,可据乾隆朝习惯用法称这一群体为“发遣官犯”,①既肯定遣犯身份,也与常犯和受到其他类型惩处的官犯相区别,同时不与“废员”(efejehehafan)②混淆。对发遣官犯人数缺失的年份,应推算并计入各年遣犯总数。将推算所得的三十一年发遣官犯约22人,③其他年份有具体人数的发遣官犯计入,再将二十七、三十二、三十三年的180、167、165名专案遣犯计入,各年遣犯及家属应为约612、611④、56、498、324、1026、1415、1704、322人。

第三,乾隆三十四至三十六年的常例奏销题本,载有通过甘省全省的遣犯及妻室等“大口”人数、“小口”人数及总人数,可直接统计,如三十四年:“兰州、巩昌、平凉、甘州、凉州、安西、秦州、肃州并哈密厅各府厅州属供支各省并本省遣犯四百三十九名,内大口四百一十八口、小口二十一口。”⑤经核对题本内各项人数可知,总人数中已含有发遣官犯,再将三十四年60名专案遣犯计入,这三年遣犯及家属分别为约499、532、389人。

乾隆二十九、三十年常例奏销题本,须判断应否增补家属人数。⑥发遣初期清廷规定“随带家人、妻室不准支给”,二十四至二十七年题本总人数中包括遣犯家属,如二十七年“遣犯及随带家人妻室共三百一十八名口”。⑦至三十一年家属“一并给与口粮、车辆”,⑧其后的题本内虽未提及家属,如三十二年“遣犯一千四百九十四名”,但因支给家属钱粮需一同奏销,人数中已包括家属。而二十九、三十年处于过渡期,既未官为资送,题本中又不记载家属人数,须加判断。⑨因二十九年题本中载“遣犯三百二十四名”,“共给车五十四辆”,按照每车6人乘坐上限计算,该年家属必定已包含在这324人内,即该年题本虽未提及家属,但已被计入总数内,不需增补。又因三十年题本内人均开支为12589/1026=12.3两,与二十九年人均开支3769/324=11.6两更为接近;而若该年的1026人未含家属,按照已知年份携眷比例⑩


①“昨吏部汇题本内,议处疏防监狱致发遣官犯尹昌霖在监自缢之皋兰县知县胡绍祖降级抵销一案,该县于发遣官犯,并不催令速赴遣所”,《上谕档》,乾隆四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第4条。

②从满汉文档案看,发遣官犯群体大于废员群体,还包括笔帖式等低级官吏和具官方背景人员及其家属。废员中亦应有小部分未包含在奏销题本所载发遣官犯中。乾隆朝发遣新疆废员界定、人数与具体名单,将另文探讨。

③该年题本未提及“官犯”,但哈密厅“共支盐菜并饭食银一百二十五两八钱三分八厘”,可用哈密厅供支口粮数218.22石除以遣犯1415人,再除以每人日支一升口粮,估算得到该段供支天数15.4天;进而用遣犯人数乘以供支天数,再乘以每人日支五厘盐菜银数,估得盐菜银应为约109.11两;与哈密厅供支的“盐菜并饭食银”总数相较,可知该年供支饭食银约16.728两。用此饭食银数除以供支天数,再除以日支饭食银数,可估得发遣官犯为约22人。《内阁户科题本》,乾隆三十二年六月初一日陕甘总督吴达善题,档案号:02-01-04-15925-018。

④题本仅载二十四、二十五年遣犯总数1223人,可均分至此二年。

⑤《内阁户科题本》,乾隆三十五年六月初八日傅恒题,档案号:02-01-04-16181-012。

⑥《内阁户科题本》,档案号:02-01-04-15742-008、02-01-04-15839-003。

⑦《内阁户科题本》,乾隆三十年十二月初二日大学士兼管户部事务傅恒题,档案号:02-01-04-15742-008;《内阁户科题本》,乾隆二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大学士兼管户部事务傅恒题,档案号:02-01-04-15667-017。

⑧《清高宗实录》卷759,乾隆三十一年四月庚申。

⑨《内阁户科题本》,乾隆三十三年九月十二日兼署户部尚书事务刘纶题,档案号:02-01-04-16002-013;《内阁户科题本》,乾隆三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议政大臣兼管户部事务傅恒题,档案号:02-01-04-15839-003。

⑩乾隆二十六、二十七年遣犯及家属共374人,其中家属76人,占比约为20.3%;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六、五十八年共发遣约1437人,其中家属279人,占比约为19.4%。本研究将家属在总人数中的占比估为约20%,即有1/4遣犯携眷。见《内阁户科题本》,档案号:02-01-04-15577-002、02-01-04-15667-017、02-01-04-17565-016、02-01-04-17602-021、02-01-04-17696-018、02-01-04-17852-016;台北“中研院史语所”藏,登录号:06762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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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补后,人均开支低至12589/(1026*1.25)=9.8两,显然不合理,该年家属应已计入总数内,不需增补。

(三)常例奏销题本中无人数而载有奏销数据的19年

乾隆三十七至六十年,题本中既未载通过甘省各地或甘省全省的遣犯人数,又未载相应的供支天数,仅载有连续的甘省全省支给遣犯的各项钱粮总数。本研究认为,可结合清廷按天支给的规定,选取各年题本中合适的钱粮总数,除以相应支给的总天数,估算遣犯及家属总数。支给的总天数可根据上一阶段数据进行推算。因此,首先需要确定要利用的单项钱粮类型,接着估算相应支给的总天数,用于推算人数。这一时期题本格式通常如下:

查甘肃省乾隆四十一年分沿途各厅、州、县供支各省并本省发往新疆遣犯口粮、盐菜、车价、饭食等项银一千七百两六钱一分三厘,共支仓斗口粮一百二十九石五斗五升二合三勺。内共支盐菜银七十八两四分九厘。①

从钱粮类型上说,题本中共载有口粮、盐菜银、车价银、饭食银四类。清例规定,遣犯及家属中“大口”每人日支口粮一升、盐菜银五厘,“小口”②皆“减半支给”;每六人配备一辆站车,若沿途无站车,则雇民车,“口外每辆每百里给脚价银一两六钱”;发遣官犯每人“日支饭食银五分”。这四种数据在利用时各有特点,本研究考察有人数的13年题本后发现,车价银按车辆数奏销,但存在老、幼、病、废者仅一二人即可给车的情况,难以得到车辆与人数间的比例关系;饭食银仅支给发遣官犯;只有口粮、盐菜银严格按照人数同比例支给遣犯,但清廷在乾隆四十年后将遣犯口粮从日支一升改为八合三勺,前后有别,若用其估算人数则计算量较大。③而盐菜银供支规定长期不变,相对完整、简洁,故选用盐菜银数据。④

乾隆朝甘省奏销题本虽然都未载供支钱粮的总天数,但可利用前一时段同时载有遣犯和钱粮总数12年中的9年题本,估得各年供支天数后,取平均值,用作后一时段19年供支天数的参考。⑤首先考察档案确定乾隆年间遣犯在甘省内的递解路线,可知各省遣犯共分两路进入甘省。一路由陕入甘,经平凉府(沿泾州、固原州、平凉县、隆德县、静宁州),巩昌府(沿安定、会宁二县)入兰州府(沿金县至皋兰县)。一路由川入甘,经秦州(沿清水县),巩昌府(沿伏羌、宁远、陇西三县)入兰州府(沿渭源县、狄道州至皋兰县)。遣犯在皋兰县会合后西行,经凉州(沿平番、古浪、武威、永昌四县),甘州府(沿山丹县、张掖县至抚彝厅)入肃州(沿高台县),出嘉峪关,再经安西府(沿玉门、渊泉、敦煌三县)至哈密厅厅治。⑥因该路线长期相对固定,遣犯在甘供支总天数应大致相近。

这9年题本可分两种情况:一是乾隆二十六、二十七、二十九、三十年,记载有遣犯人数


①《内阁户科题本》,乾隆四十二年四月初五日陕甘总督勒尔谨题,档案号:02-01-04-16867-024。

②华立据乾隆四十三、四十四年甘省供支移民奏销题本,认为10岁以上为大口,9岁以下为小口,本文采纳这一说法。参见华立:《乾隆年间移民出关与清前期天山北路农业的发展》,殷晴主编:《新疆经济开发史研究》,新疆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110页。

③清廷认为遣犯的口粮待遇与“免罪挑入兵丁遣犯减支盐菜”事例不符,与军营各项兵丁口粮数目相比亦属过优,因此将日支口粮数酌减。见《题为遵旨核议甘省乾隆四十年供支发往乌鲁木齐等处人犯用过口粮等项银两准予照例开销事》,

《内阁户科题本》,乾隆四十一年九月十一日刑部尚书署理户部尚书英廉题,档案号:02-01-04-16798-015。

④盐菜银在题本中最早被称为“灯油盐菜银”,后来称“盐菜银”,后者应为前者的简称。据本研究所见,其开支均“照囚粮之例”按每日五厘支给。

⑤乾隆二十四、二十五年原发新疆遣犯1800人在甘省减少近半,仅在安西州即有“脱逃、病故、递回原籍,分赏兵丁为奴留安,计四百八十五名”,到哈密者为1223人,供支人数变动较大。三十一年,发遣政策调整,该年上半年甘省各地按例“不准支给”遣犯家属,下半年于七月初“奉文之日”开始支给家属盐菜银与口粮,盐菜银数据前后不一致。这3年数据不宜用于估算天数。

⑥《内阁户科题本》,乾隆二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大学士兼管户部事务傅恒题,档案号:02-01-04-15667-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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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支给的盐菜银总数,①且发遣官犯仅三十年有1名,造成的影响微小,可直接利用盐菜银总数、遣犯人数估算供支天数,公式应为:

供支天数(日)=(盐菜银总数÷遣犯人数)÷每人日支盐菜银数

可得这4年供支天数分别约为102.4、93.7②、86.5、97.6日。

二是乾隆三十二至三十六年,遣犯家属和发遣官犯造成的影响应纳入计算。这5年题本中

不再单独列出家属而并入遣犯人数内,且发遣官犯年均达21人,如三十五年“遣犯四百三十九名,内大口四百一十八口、小口二十一口,内有忒通额等二十七名……支给饭食银”。③这5年遣犯及妻室、“小口”、发遣官犯的人数数据分两种情况,前2年官、常遣犯及妻室与“小口”

仅有总数;后3年在总数外列出“小口”数,亦见“小口”被看作遣犯。盐菜银总数亦发生变化,自乾隆三十一年起,家属和“小口”开始按照与遣犯相同和一半的标准支给盐菜银,因而这5年盐菜银总数,为遣犯及妻室的盐菜银数、“小口”的盐菜银数与“官犯”在泾州至嘉峪关支给的盐菜银数之和。以盐菜银为突破点,可得计算这5年供支天数的公式:

供支天数(日)=[(遣犯及妻室盐菜银总数+“假设全程支给发遣官犯的盐菜银总数”④)

÷(遣犯及妻室人数+发遣官犯人数)]÷每人日支盐菜银数

将以上分析的现有盐菜银总数数据与(遣犯及妻室盐菜银总数+“假设全程支给发遣官犯的盐菜银总数”)相比较,可知后者缺少支给“小口”的盐菜银数,多出发遣官犯在安、玉、哈三地支给的盐菜银数;将现有遣犯总人数与(遣犯及妻室人数+发遣官犯人数)相比较,可知后者缺少“小口”人数。其中,发遣官犯在3地支给的盐菜银数,可通过将支给的饭食银数换算成同比例的盐菜银数得到,因发遣官犯日支饭食银5分,为遣犯日支盐菜银5厘的10倍,可将饭食银数除以10,换算成对应盐菜银数。因而,可将(遣犯及妻室盐菜银总数+“假设全程支给发遣官犯的盐菜银总数”)转化为(现有盐菜银总数-支给“小口”的盐菜银数+支给发遣官犯的饭食银数÷10),将(遣犯及妻室人数+发遣官犯人数)转化为(供支总人数-“小口”人数),降低计算量,得到新公式:

供支天数(日)=[(盐菜银总数-支给“小口”的盐菜银数+支给发遣官犯的饭食银数

÷10)÷(供支总人数-“小口”人数)]÷每人日支盐菜银数⑤

其中,供支总人数、盐菜银总数、支给发遣官犯的饭食银数、每人日支盐菜银数这四项,在题本中有明确记载,前2年“小口”数、全部5年支给“小口”盐菜银数需估算。因乾隆三十四至三十六年题本中同时载有“小口”与“大口”人数,可得该3年“小口”平均占比值为约6. 8%。⑥因奏销时将“小口”计入遣犯总人数中,可将前2年人数乘以6.8%,得到“小口”人


①“甘省……供支……遣犯及随带家人妻室,共三百一十九名,内除各该犯随带家人妻室计五十四名,又接递至皋兰县病故遣犯一名照例不支口粮外,实计各厅州县过站正犯二百六十四名口……照囚粮之例,每名每日支米一仓升、盐菜等银五厘,共用过……灯油盐菜银一百二十三两七钱四分。”这些“过站正犯”即是遣犯。出处同上。

②以乾隆二十七年为例,甘省共递解318人,内含遣犯264人、家属54人。该年供支时间可估为:盐菜银总数123.74两÷遣犯264人÷每人日支盐菜银数0.005两=93.7天。

③《内阁户科题本》,乾隆三十五年六月初八日大学士兼管户部事务傅恒题,档案号:02-01-04-16181-012。

④发遣官犯按例“到安西、玉门、哈密三厅、州、县并不支给盐菜、口粮,每名日支饭食银五分”。在甘省其余地区都按常犯标准支给盐菜银。出处同上。

⑤以乾隆三十六年为例,该年甘省共供支389人,内有28名“小口”、13名“官犯”。“小口”占比为约7.2%,支给“小口”的盐菜银数为盐菜银总数的3.6%。该年供支时间为:[(盐菜银总数188.409两-支给“小口”的盐菜银数188.409两×3.6%+支给发遣“官犯”的饭食银数9.6两÷10)]÷每人日支盐菜银数0.005两÷(供支总人数389人-“小口”人数28人)]=101天。

⑥乾隆三十四至三十六年题本中载有“小口”人数、供支总人数,经计算可得“小口”占比约为4.8%、8.3%、7.2%,平均值约为6.8%。见《内阁户科题本》,档案号:02-01-04-16181-012、02-01-04-16263-020、02-01-04-16354-021。另据永保《伊犁事宜》载,乾隆五十五年,伊犁“各犯共三千七百八十一名,连随带子侄三百八十二名,实总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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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因“小口”减半支给,支给“小口”的盐菜银数,前2年可用盐菜银数乘以3.5%①估算,后3年可用盐菜银总数乘以“小口”占总人数具体比例,再减半计算得到。

据公式计算可得前一阶段内9年的供支天数,②可取平均天数约92天。由刘文鹏专著可知,

甘省内从泾州到嘉峪关为2589里,从嘉峪关至安西州为960里,从安西州至哈密厅为495里。③若按解犯程限日行五十里,这三段分别应用约52、19.2、9.9日。相对本研究从奏销数据中推算的52.5、22.3、17.2日,实际供支天数分别多出约1%、16%、74%。④这说明在甘省内递解遣犯时,前60%路段基本能以接近全国遣犯日行五十里规定执行,出嘉峪关后天数增加较为明显,出星星峡后天数大大增加,这应与程途逐渐难行有关。但在执行中,户部始终按照题本中的供支情况给予奏销,形成了实际上的定制,进一步说明利用奏销数据推算供支天数的可行性。⑤此外,奏销题本内的钱粮数据即便存在操作余地,但钱粮数与天数应同比例变化,即使存在多报销情形,也基本不影响通过钱粮数与天数来估算人数。

因前后阶段相对稳定的供支政策与递解路线,可利用已知的前一阶段平均供支天数,后一阶段19年题本中的供支盐菜银总数,每人日支盐菜银5厘的规定,估算各年遣犯及家属人数。

这19年的题本中,载有完整的各年供支盐菜银总数、支给发遣官犯的饭食银数及较完整的发遣官犯人数等数据,其中现有盐菜银总数为遣犯及妻室的盐菜银数、“小口”的盐菜银数与发遣官犯在泾州至嘉峪关段支给的盐菜银数相加之和。⑥其中“小口”盐菜银是低标准的减半支给,发遣官犯盐菜银是非全程即只在泾州至嘉峪关一段按常案遣犯标准支给。因此可将现有盐菜银总数中支给“小口”、发遣官犯的盐菜银数增补为按常案遣犯标准应支给的盐菜银数,用增补过的盐菜银总数除以平均供支天数,再除以每人日支盐菜银数,可得到遣犯、妻室、“小口”、发遣官犯的总人数,再减去已知的发遣官犯人数,可得到这19年的遣犯及家属人数。其中现有盐菜银总数缺少发遣官犯在安、玉、哈三地应补算的盐菜银数,以及“小口”应补算的减半盐菜银数,可将增补过的盐菜银总数转化为(现有盐菜银总数+“小口”按常案遣犯标准应补算的盐菜银数+发遣官犯在安、玉、哈三地应补算的盐菜银数),得到公式:

遣犯及家属人数(人)=[(现有盐菜银总数+“小口”按常案遣犯标准应补算的盐菜银数


四千七百六十三名”。此处“子侄”应为“小口”,其占比约9.2%,比例较高的原因应是统计了“落户为民”及遣犯在当地娶妻生子增加的“小口”,可认为进疆遣犯所携“小口”比例当不过此。综上,本研究取“小口”占比为约6.8%。

①“小口”数约占遣犯6.8%,按供支减半规定,盐菜银占比即为:(3.4+93.2)÷100=3.5%。

②这9年的供支天数约为102.4、93.7、86.5、97.6、79.9、83.8、89.6、95.1、101天。

③刘文鹏:《清代驿传及其与疆域形成关系之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93-94页。该书所列路线为嘉庆时期甘省驿递路线,与乾隆朝题本中所载路线相比变化不大。

④乾隆二十六、二十七、二十九、三十年题本中载有哈密厅供支遣犯人数及盐菜银数,三十四至三十六年题本中载有哈密厅供支“官犯”人数及饭食银数,估算可得哈密厅各年供支时间约为19、19、16.6、18.9、15.7、16、15天,取平均值约为17.2天。二十六、二十七、三十年题本中载有安西州供支遣犯人数及盐菜银数,估算可得安西州各年供支时间为23、22、22天,平均值约为22.3天。见《内阁户科题本》,档案号:02-01-04-15577-002、02-01-04-15667-017、02-01-04-15742-008、02-01-04-15839-003、02-01-04-16181-012、02-01-04-16263-020、02-01-04-16354-021。

⑤乾隆五十四年遣犯柴际甲因缘坐发遣伊犁,甘省巡抚奏称该犯从泾州至嘉峪关共用43日。吴佳玲认为该犯在甘省并未逗留。本研究推算的泾州至嘉峪关的平均供支天数约为52.5日,比该案例多出9.5天。此处43日虽比按日行五十里计算快

9日,应与犯事官员之子所受纵容有关,该犯既然能够在内地托故延宕二三月之久,也有可能在甘省赶路,应属与正常遣犯有别的特例。见吴佳玲:《清代乾嘉时期遣犯发配新疆之研究》,第167-168页。

⑥《内阁户科题本》,档案号:02-01-04-15925-018、02-01-04-16002-013、02-01-04-16081-014、02-01-04-16181-012、 02-01-04-16263-020、02-01-04-16354-021、02-01-04-16469-017、02-01-04-16567-018、02-01-04-16686-007、 02-01-04-16798-015、02-01-04-16867-024、02-01-04-16940-002、02-01-04-17065-026、02-01-04-17158-018、 02-01-04-17237-015、02-01-04-17307-004、02-01-04-17373-013、02-01-04-17440-001、02-01-04-17439-018、 067621-001、02-01-04-17565-016、02-01-04-17602-021、02-01-04-17696-018、02-01-04-17780-013、02-01-04-17852-016、02-01-04-17935-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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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遣官犯应补算的盐菜银数)÷平均供支天数]÷每人日支盐菜银数-发遣官犯人数

各年“小口”按常案遣犯标准应补算的盐菜银数,可据已估得“小口”盐菜银数占盐菜银总数约3.5%的比例补算。发遣官犯应补算的盐菜银数,可将安西、玉门、哈密三地支给发遣官犯的饭食银数除以10得到。公式即变换为:

遣犯及家属人数(人)=[(现有盐菜银总数+现有盐菜银总数×3.5%+支给发遣官犯的饭食银数÷10)÷平均供支天数]÷每人日支盐菜银数-发遣官犯人数估算人数时,乾隆四十二至四十九年哈密厅隶属发生变化,对甘省供支天数的影响应加考虑。该时期哈密厅行政建制隶于镇迪道镇西府,钱粮事务由乌鲁木齐都统核销奏办,①因而这8年的甘省题本内不含哈密厅供支钱粮,可在使用天数数据时减去上文从奏销数据中推算的遣犯路经哈密厅的17.2天,该8年的供支时间应约为74.8天。

由此公式逐年估算可得,这19年的常案遣犯及家属人数应约为200、100、137、133、94、248、166、136、596、495、1018、280、101、277、343、89、103、79、75人。将已有具体人数的17年及推算所得五十七、五十九年的约74、74②名发遣官犯计入,再将四十、四十一、四十三、四十六、四十七、四十九年的412、412、287、160、159、289名专案遣犯计入,这19年的遣犯及家属分别应为约219、120、167、652、637、328、513、184、643、763、1339、658、 256、356、513、192、177、120、149人。

(四)常例奏销题本中仅存“贴黄”的1年

乾隆四十八年题本仅存“贴黄”,主要内容为:“兹据甘肃布政使浦霖等会详称,查乾隆四十八年分,肃州、安西、玉门、哈密等厅州县,供支各省并本省发往新疆遣犯口粮、盐菜、车价等项,共银一万六百六十二两零。”③该年题本仅载有各项开支总数,可利用前后年题本所载各项开支总数和已估得人数得出人均开支,进而估算本年人数。又因乾隆四十九年起,清廷规定口外每辆每百里车价银由1两6钱改为1两2钱,使得总开支中车价银比例与之前不一致。④因而,本研究利用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年的人均开支数据,估算四十八年遣犯及家属人数,公式应为:

遣犯及家属人数(人)=四十八年开支总数÷人均开支-发遣官犯人数

据此估算时,应考虑到该年奏销题本中兵丁与遣犯同时出现是否影响人均开支。乾隆四十六、四十七、四十九年题本中都将遣犯与押送兵丁盐菜银开支合并奏销,而四十八年题本“贴黄”中虽未提及开支总数中是否含押送兵丁盐菜银,但因该年和次年甘肃布政使都为浦霖,奏销应采用同一格式;且“贴黄”为户部官员所拟,其中无押送兵丁开支内容并不能说明甘省奏销时无此内容,即四十八年与前后3年的开支类型应一致,总数中也应含有押送兵丁的盐菜银。又因清廷对兵丁押送遣犯人数比例有规定,⑤估算时可认为兵丁与遣犯同比例增加,所以对同时包含遣犯和兵丁开支总数的前后年份题本开支总数进行对比是合理的,不影响计算人均开支。

在计算人均开支中,还应考虑发遣官犯的存在,并进行合理估算。乾隆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四十九年分别有遣犯596、495、1018、569人,发遣官犯47、108、162、89人,合计共643、603、1180、658人,总开支约2948、2979、6091、3001两,人均开支约4.58、4.94、5.16、4.56


①鲁靖康:《清代哈密厅建置沿革与西北地区的权力制衡》,《西域研究》2017年第3期。

②该二年题本载有供支的饭食银数53.75、53.8两,可按照乾隆五十八年“官犯”人数与饭食银的比例估算。见《题为报销乾隆五十八年甘省各属供支遣犯口粮等项银两事》,《内阁户科题本》,陕甘总督勒保题,档案号:02-01-04-17852-016。

③《内阁户科题本》,乾隆五十年六月初四日陕甘总督福康安题,档案号:02-01-04-17440-001。

④《内阁户科题本》,乾隆五十年四月初五日陕甘总督福康安题,档案号:02-01-04-17439-018。

⑤王云红:《清代流放制度研究》,中国书籍出版社,2020年,第1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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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由此可见,发遣官犯比例与人均开支大致呈正相关关系,①且每年人均开支变动不大;同时四十九年车价银标准降低25%使该年数据误差增大,因而可取前三年车价银稳定时包含押送兵丁盐菜银的人均开支数4.89两。四十八年总开支为10662两,可估得常案遣犯与发遣官犯总数应约为2180人。若四十八年发遣官犯取四十六、四十七、四十九年平均数,则发遣官犯应约为120人,常案遣犯应约为2060人。

(五)常例奏销题本未找到的5年

经检索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台北“故宫”、台北“中研院”清代档案数据库,均未能找到乾隆二十八、五十、五十一、五十五、六十年这5年甘省常例奏销题本。因常案遣犯人数直接受到刑案发遣条例更改的影响,可根据条例内罪名数的变化,划分出乾隆朝发遣规模呈平稳趋势的各时段,观察这5年是否在这样的时间段内,若在,可取各时段的年均发遣人数作为这5年的人数。这5年可分为三种情况:

一、 乾隆二十八年。清廷曾在二十六、二十九年两次较大规模更定发遣条例,其间条例内罪名数较稳定。乾隆二十六年,清廷恢复发遣新疆,该年人数较少。乾隆二十九年,发遣条例发生重大变化,增加的3项罪名中包括了“积匪猾贼”这一占比最大的罪名,但因八月才增加,实施后符合条件者当年难抵新疆,对人数影响较小。在此期间,仅于二十七年新增2项不常见罪名。②从发遣人数上看,二十七至二十九年较为稳定,二十八年人数可取其前后两年人数的平均数约321人。

二、 乾隆五十、五十一年。清廷在四十八、五十四年两次较大规模更定发遣条例,其间条例内罪名数较稳定。清廷于五十一、五十三年在条例内新增7项不常见罪名。③从发遣人数上看,四十九至五十四年亦较为稳定,五十、五十一年人数可取四十九至五十四年人数的平均数约250人。

三、 乾隆五十五、六十年。清廷曾在五十四年较大规模更定发遣条例,此后数年的条例内罪名数较稳定,仅六十年新增“洋盗案内,被胁在船,止为盗匪服役,并未随同上盗者”1项罪名。④从发遣人数上看,五十六至五十九年亦较为稳定,五十五、六十年人数可取五十六至五十九年人数的平均数约87人。

结合以上对常案遣犯人数的讨论,再考虑到发遣官犯同样记载缺失,因前后十余年皆连续发遣且未有停发谕旨,应予增补。可根据有发遣官犯具体人数记载的共23年题本和利用奏销数据推算出人数的4年题本,得到27年总数1848人,将年均约68人补入这五年,各年遣犯及家属人数应为约321、318、318、155、155人。


①因安西、玉门、哈密三地占总路程约40%,发遣官犯日支饭食银5分,其余路程中常案遣犯和发遣官犯都日支盐菜银5厘,因此发遣官犯在饭食银加盐菜银上的开支,应约为常案遣犯盐菜银开支的10×0.4+0.6=4.6倍。递解途中,遣犯大多6人乘一辆车,发遣官犯大多4人乘一辆车,即发遣官犯车价银开支可估为遣犯的1.5倍。但盐菜银与车价银开支相比,往往不及十分之一,因而发遣官犯人均开支应高于常案遣犯。

②二十九年另2项罪名是“杀一家非死罪三人之妻、子”及“抢窃满贯及三次犯窃赃数至五十两,拟绞三次缓决以上者”,二十七年两项不常见罪名为“刨参”和“盗砍围场内木植”。见吴佳玲:《清代乾嘉时期遣犯发配新疆之研究》,第15页。

③7项罪名为:“抗拒官差为从者”“京城各门监内及各省永远枷号之犯”“纠伙三人以上越狱,原犯徒罪律应加等而为从脱逃者”“纠伙三人以上越狱,原犯杖笞律应加等而为首脱逃者”“止一二人乘间越狱,原犯军流律应加等而为从脱逃者”“止一二人乘间越狱,原犯徒罪律应加等而为首脱逃者”“下手用药迷人,甫经学习虽已合药即行败露,或被迷之人当时知觉,未经受累者”。见吴佳玲:《清代乾嘉时期遣犯发配新疆之研究》,第18页。

④吴佳玲:《清代乾嘉时期遣犯发配新疆之研究》,第19页。

23


三、 估算结果及分析

(一)估算结果

根据以上讨论,可制成表1和图1。



1 乾隆朝各年发往新疆遣犯及家属人数表

年份

盐菜银数

(两)

供支天数

(日)

常案遣犯及

家属(人)

专案遣犯及

家属(人)

发遣官犯及家属(人

饭食银数(两)

遣犯及家属

总数(人)

该年户科题本档案号

23

/

/

/

/

/

0

02-01-006-001753-0005

24

/

/

612

/

/

612

02-01-006-001753-0005

25

/

/

611

/

/

611

02-01-006-001753-0005

26

17.415

102.4

56

/

/

56

02-01-04-15577-002

27

123.74

93.7

318

180

/

498

02-01-04-15667-017

28

/

/

321

/

/

321

未获档案

29

140.05

86.5

324

/

/

324

02-01-04-15742-008

30

500.445

97.6

1025

/

1

1026

02-01-04-15839-003

31

727.829

/

1393

/

22

1415

02-01-04-15925-018

32

590.72

79.9

1508

167

29 22.8

1704

02-01-04-16002-013

33

58.758

83.8

131

165

26 46.175

322

02-01-04-16081-014

34

189.772

89.6

412

60

27 21.2

499

02-01-04-16181-012

35

240.546

95.1

519

/

13 10.4

532

02-01-04-16263-020

36

188.409

101

376

/

13 9.6

389

02-01-04-16354-021

37

95.655

92

200

/

19 15.2

219

02-01-04-16469-017

38

49.542

92

100

/

20 38.95

120

02-01-04-16567-018

39

68.987

92

137

/

30 56.2

167

02-01-04-16686-007

40

87.771

92

133

412

107194.925

652

02-01-04-16798-015

41

78.049

92

94

412

131226.925

637

02-01-04-16867-024

42

109.898

74.8

248

/

80 88.75

328

02-01-04-16940-002

43

74.787

74.8

166

287

60 72.925

513

02-01-04-17065-026

44

62.717

74.8

136

/

48 40.55

184

02-01-04-17158-018

45

227.366

74.8

596

/

47 49.8

643

02-01-04-17237-015

46

206.117

74.8

495

160

108 123.5

763

02-01-04-17307-004

47

409.176

74.8

1018

159

162 179.5

1339

02-01-04-17373-013

48

/

/

2060

/

120

2180

02-01-04-17440-001

49

232.725

74.8

280

289

89 53.1

658

02-01-04-17439-018

50

/

/

250

/

68

318

未获档案

51

/

/

250

/

68

318

未获档案

52

103.63

92

101

/

155107.325

256

067621-001

53

152.881

92

277

/

79 53.05

356

02-01-04-17565-016

54

217.179

92

343

/

170 113.45

513

02-01-04-17602-021

55

/

/

87

/

68

155

未获档案

56

78.721

92

89

/

103 66.925

192

02-01-04-17696-018

57

73.399

92

103

/

74 53.75

177

02-01-04-17780-013

58

50.326

92

79

/

41 29.8

120

02-01-04-17852-016

59

60.965

92

75

/

74 53.8

149

02-01-04-17935-023

60

/

/

87

/

68

155

未获档案

总计

/

/

15010

2291

2120

19421

/


①该栏括号内数字为支给“官犯”的饭食银数。

②二十六、 二十七年题本内载遣犯家属各有22、54人。见《内阁户科题本》,档案号:02-01-04-15577-002、02-01-04-15667-017。

③三十四至三十六年题本内载“小口”各有21、44、28人。见《内阁户科题本》,档案号:02-01-04-16181-012、02-01-04-16263-020、02-01-04-16354-021。

④《题请核销乾隆五十二年沿途各厅州县供支各省并本省发往新疆遣犯口粮及安西哈密二营护送遣犯兵丁盐菜面斤等项银两》,乾隆五十三年四月十九日,登录号:067621-001。

⑤乾隆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六、五十八年题本内载遣犯家属并单身遣妇各有99、67、53、36、24人。登录号:067621-001;《内阁户科题本》,档案号:02-01-04-17565-016、02-01-04-17602-021、02-01-04-17696-018、02-01-04-17852-016。

24


(二)误差区间

估得乾隆朝各年发往新疆遣犯及家属人数后,还需考虑在甘省内发生人数变化遣犯的钱粮如何奏销的问题,即遣犯减员、奏销钱粮不完整对估算的影响。本研究估算的乾隆二十三到三十三年人数数据采用哈密厅奏报,应不受以上因素影响;乾隆三十四至六十年,估算的发往新疆遣犯及家属总数约12532名,由通过甘肃全省的奏销数据得到,因而应存在以下增、减员情况。首先是遣犯始发地为甘省导致奏销钱粮非全程的情况,在奏销额上应少于走完甘省全程的遣犯,可据甘省始发遣犯占遣犯总数的比例进行估算,予以增补。本研究采用甘省人口占内地总人口的比例来代替,再假定每名甘省始发遣犯所走距离及所费钱粮为走完全程遣犯的一半,因甘省人口占内地总人口约5.1%,①假设甘省犯罪率与全国相近,发往新疆的甘省遣犯即应占全国遣犯约5.1%,再除以2,即应增补遣犯总数的约2.6%。其次是部分内地发往新疆遣犯在甘省递解途中脱逃或病故,虽未进入新疆,但已支给钱粮并奏销的情况,应予减去。对此,可据甘省奏报体现出的遣犯脱逃、病故比例分别估算。据吴佳玲研究,乾隆二十三至四十三年,遣犯在甘脱逃者共达578人,②结合本研究估算所得的该时期发往新疆的遣犯数约10945名,可知脱逃遣犯占比约为5.3%;再根据载有发遣总数及病故人数的甘省题本,可估得病故遣犯占比约为0.8%。③据此可知,应减去的遣犯约占6.1%,但因遣犯可能在甘省沿途各地脱逃,可假设遣犯减员时所耗钱粮约为走完全程的一半,应除以2,即应减去遣犯总数的3.05%。因此,增补相抵后应在12532人中减去约0.45%,即约56人。

综上,乾隆朝发遣新疆的各类遣犯,包括常案遣犯、专案遣犯、发遣官犯,以及他们的妻室、子女,总数应为约19365人。这一数字与据齐清顺、王希隆两位学者估算方法推算出的3.6万人、4万人相差较大。但若将两位学者的估算方法中的2/3遣犯携眷比例,替换为本研究所得的1/4遣犯携眷比例,可尝试对人数进行重估。按照王希隆使用年均发往新疆遣犯六七百人的估算方法,用650的平均人数乘以乾隆朝发遣的38年,再加上其中1/4遣犯携眷人数,可得遣犯及家属人数应约为30875人;再按照齐清顺提出的“全新疆年积遣犯总数”与“100年约更换10次”的估算方法,及其得出的104年间发往新疆遣犯共约5万人的结论,再乘以乾隆朝发遣38年占104年的比例,再加上其中1/4遣犯携眷的人数,可得人数应约为22837人,与本研究所估算得到的1.93万人已较为接近。可见以往学者在估算方法上的不懈探索提供了重要借鉴,数值上的接近则佐证了本研究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三)结果分析

相较以往,本研究处理误差区间与相关变量的特点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史料的利用。大量利用了新开放的满汉文奏折、题本档案。二是遣犯家属占比的估算。结合档案与方志记载,得出遣犯家属占总数约20%的结论,其中子女约占6.8%,妻室约占13.2%,且在估算时根据清廷将遣犯家属开支与遣犯一同奏销的制度,得出了较为准确的遣犯与家属总数。三是估算方法的创新。利用奏销题本,按年份逐一估算人数,并较好地控制了变量,所得图、表能够体现各阶段发遣规模的变化。

在划分乾隆朝犯人发遣新疆各阶段时,既有研究多以发遣新疆条例的更改为依据,将二十三、二十六、三十二、四十四、四十八、五十四年作为发遣规模变化的关键节点。④相对而


①乾隆四十一年,全国总人口约31146.5万,其中甘省人口约1579.9万,约占5.1%。见曹树基:《中国人口史》第5卷《清时期》,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704页。

②吴佳玲:《清代乾嘉时期遣犯发配新疆之研究》,第170页。

③乾隆二十六、二十七、三十、三十一年分别病故遣犯1、1、14、7人,共计23人,占遣犯及家属总数约8‰。见《内阁户科题本》,档案号:02-01-04-15577-002、02-01-04-15667-017、02-01-04-15839-003、02-01-04-15925-018。

④王云红:《清代流放制度研究》,第156-163页;尹子玉:《论嘉庆朝的遣犯改发》,《清史研究》2020年第3期。

25


言,本研究根据户科奏销题本所载的人数及钱粮数据,估算并描绘出乾隆朝各年发遣人数变化的清晰曲线。如图1所示,乾隆朝各年发往新疆遣犯及家属人数主要受到政策调整影响,呈现出常案遣犯阶段性明显,专案遣犯具有突发性,发遣官犯较为稳定的特征,这三条线索共同构成乾隆朝发遣新疆的全貌。其间人数变化的峰值为乾隆四十八年的2180人,谷值为二十六年的56人,共可分为七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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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二十三至二十五年,清廷开始向新疆大规模发遣犯人。二十三年,清廷制定发遣条例、章程,并于次年正式起解遣犯。二十四年,乾隆帝因军务未竣、甘省旱灾歉收而下旨暂行停遣新疆,表现为条例中罪名数大量减少。然因闰六月前,甘省已有部分遣犯到达,且“云贵等远省佥遣之犯,多已在途,势难中止”,清廷统筹供支,保证了政策的执行,①所以二十四、二十五年仍有共1223人抵达哈密。

乾隆二十六至三十二年,随着军务完竣,加之甘省谷物丰收,发遣逐渐恢复,年发遣人数不断增加,发遣政策逐渐完善。二十六年二月,经刑部议奏,清廷将此前所定发遣巴里坤条例内的“强、窃盗贼及抢夺、发冢凶徒”等八项罪名恢复发往新疆,②但具体见效尚需时日,因此该年仅发遣入疆56人。二十七至二十九年,发遣渐具规模,每年都在300人以上。三十至三十二年,发遣人数分别为1026、1415、1704人,出现第一次高峰。这一局面的出现首先应与乌鲁木齐等地屯田数量扩大与兵丁移驻、设立伊犁将军并陆续移驻大量八旗兵丁,导致对屯田遣犯的需求有关;其次应与清廷对将巴里坤等地作为新的“惩恶自新”之地愈发具有信心有关。二十九年,在伊犁将军等驻防体系建立后,清廷下令将刑部及各省“积匪案犯”中的年力精壮者,与之前奏定条例内的“抢窃满贯、三次犯窃赃数至五十两、拟绞三次缓决以上者”等罪名犯人再次改发新疆。因此,三十年发遣人数增至千余。三十一年,清廷在阿桂奏请下,推行一系列鼓励政策。阿桂提出将携眷遣犯尽数改发至乌鲁木齐屯田,还针对清例中遣犯仅例应携眷者给以官车口粮而自愿携眷者不给,但乌鲁木齐地属边陲导致自愿随行者无力前往的情况,奏请凡发往新疆的遣犯家属俱官为资送,获得清廷允准。阿桂还奏称,因新疆谋生较易,安置在乌鲁木齐地区的遣犯内有四百余人请求官府将其妻子送往并于九月获清廷允准。③三十二年发遣

①《清高宗实录》卷591,乾隆二十四年闰六月丁酉。

②马建石、杨育棠主编:《大清律例通考校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318页。

③《清高宗实录》卷716,乾隆二十九年八月庚辰;卷759,乾隆三十一年四月庚申;卷768,乾隆三十一年九月壬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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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的增长当与以上因素有关。

乾隆三十三至三十九年,发遣人数出现较大回落,三十六年前年均在300-550人,三十六年后进一步减少。因之前大量遣犯的到来,导致新疆遣犯聚集,带来较大的管理压力。三十一年,乌鲁木齐办事大臣伍弥泰因遣犯多而兵丁少奏请停遣,遭乾隆帝训斥,“所奏殊属姑息”,责令其严加管理。但至三十二年,经军机大臣等议奏,清廷下令停发旧定条例内“积匪猾贼”等十六项情节重大且占比较高者,仅将其余六项情节较轻、尚易约束者发往,使得三十三年发遣人数骤减至322人。①此后数年发遣人数有所回升,分别为499、532、389人。至三十六年十月,山西巡抚鄂宝因恐晋省军流人犯聚处过多,约束难周,奏请在各府、州间均匀派拨。清廷据此考虑到新疆遣犯聚处更密,令仅将奉旨发往及罪状重大、例应发遣为奴者发往,其余原发新疆人犯情节稍轻者改发西南烟瘴,情节较重者发往东北。②此后至三十九年,各年人数约为219、120、167人,发遣规模进一步缩小。此外,清廷“为了促使遣犯转化为当地人口,又进而制定、实施了关于‘年满为民’的一系列政策”。③这一政策在该阶段付诸实施,缓解了遣犯管理压力,对此后遣犯的发遣规模造成影响。

乾隆四十至四十四年,发遣人数开始回升。三十八年乌鲁木齐都统设立后,清廷治疆体系更加完备,除四十二、四十四年约为328、184人外,其余年份都在500人以上。此时期发遣新疆条例无明显变化,人数上升主要是因为加入了四十、四十一、四十三年出现的安南厂徒等专案遣犯。

乾隆四十五至四十八年,年发遣人数都超过600人,四十八年高达2000余人,发遣人数出现第二次高峰。四十四年,因巴里坤屯田遣犯缺额,经乌鲁木齐都统索诺木策凌奏请,清廷下令将此前改发内地条例内应发极边烟瘴等8项仍发往伊犁、乌鲁木齐等处为奴,其余应发附近、近边、边远等8项则交乌鲁木齐都统酌拨种地、当差,④年发遣人数由此攀升。

乾隆四十九至五十四年,发遣人数大幅下降。此前四年,4900余名遣犯进入新疆,带来巨大管理压力,同时可见发遣官犯与常案遣犯呈现同步增长的特征,应与管理部门的统一调配有关。四十八年,伊犁将军伊勒图因伊犁遣犯过多,奏请将部分应发新疆遣犯改发内地。经刑部议奏,清廷仅保留了旧有条例中的11项罪名。⑤四十九至五十四年中,除四十九年、五十四年达658、513人外,其余年份均在400人以下,五十二年低至256人。

乾隆五十五至六十年,为最低谷时期。刑部修改发遣条例时,虽定拟各犯少发新疆,但外省审办案件时仍多奏请将情罪较重者发往,且为民遣犯愈积愈多,清廷于是在五十四年下令各省将问拟发遣各要犯分别发往吉林、黑龙江。⑥这一决定使得发往新疆的常案遣犯人数进一步减少,但发遣官犯数与历年发遣官犯平均数较为接近,两类人群呈现较大反差。此后至六十年,遣犯总数基本在100-200人。


①《奏请暂停由各省往乌鲁木齐流放犯人折》,《军机处满文录副奏折》,乾隆三十一年二月十九日乌鲁木齐办事大臣伍弥泰奏,档案号:03-0182-2180-045。《清高宗实录》卷756,乾隆三十一年三月戊寅;《清高宗实录》卷782,乾隆三十二年四月乙巳。

②《清高宗实录》卷895,乾隆三十六年十月癸巳。

③华立:《清代新疆遣犯的“年满为民”问题》,《历史档案》2021年第1期。

④高健、李芳主编:《清三通与续通考新疆资料辑录》,新疆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49页。

⑤高健、李芳主编:《清三通与续通考新疆资料辑录》,第350-351页。

⑥《清高宗实录》卷1333,乾隆五十四年六月甲申。华立认为清廷出于整顿遣犯管理规定的目的,于四十九、五十三年全面收紧了遣犯为民、回籍政策。见《清代新疆遣犯的“年满为民”问题》,《历史档案》202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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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结语

终乾隆一朝,清廷最初希望在对遣犯惩戒的同时给予自新之路,兼收开垦实边之效,并将新疆遣犯人数调控在一定范围之内。本研究主要依据清代户科奏销题本,提出基于奏销数据的多样化估算方法,认为乾隆二十三年至六十年38年间发往新疆遣犯及家属总数约为1.93

万人,年均约510人。其中常案遣犯及家属约15010人,专案遣犯及家属约2291人,发遣

官犯及家属约2120人,据递解途中人数变化应减去56人。考虑到仍有部分变量数据未能获得,使得估算必然存在微小偏差,但应已极为接近实际人数,可供学界参考。本文在遣犯人数研究方面的贡献有:一是纠正以往研究认为起始年乾隆二十三年大规模发遣的错误观点。二是重新估得遣犯妻室、子女占比约为13.2%、6.8%后,应用于人数估算。三是发现遣犯群体内存在的专案遣犯、发遣官犯,所犯案由基本未包含于历次变更的发遣罪名中,①明显不符合刑案发遣规定,政治因素超过法律因素居于主导地位,且人数众多,体现在遣犯总数中,常案遣犯约占77.3%,专案遣犯约占11.8%,发遣官犯约占10.9%,并首次对这两个群体的人数进行了估算。四是通过实证分析得到较为可信的人数数据,为更深入探讨学界关注较多的发遣规模变化问题提供了可靠依据。

乾隆朝历年发遣新疆遣犯规模,受到清廷平衡新疆诸城、东北苦寒、西南烟瘴三大流放地承载力以及刑部审拟调节和新疆官员稳定遣犯总数考量的约束,随清廷对新疆的开发程度及遣犯管理压力而变化,还受到驻防兵丁增减、遣犯为民返籍疏导、突发事件处理等因素影响。本文在乾隆朝发遣新疆规模方面的贡献有:一是首次发现了以乾隆二十九年上升、三十六年下降为标志的两个新阶段,并深入揭示出二十六至三十二年间存在二十九年后进一步升高、三十二至四十四年间存在三十六年后进一步降低的趋势。二是肯定了以往发遣规模变化研究中忽视的专案遣犯和发遣官犯的重要性,认为必须结合常案遣犯、专案遣犯与发遣官犯才能得到全面认识。尤其是乾隆四十、四十一、四十三年,专案遣犯人数分别是常案遣犯的3.1、4.4、1.7倍,占到多数,使得发遣规模早在四十年即开始上升,由此可避免仅根据发遣条例的更改,就认为三十二至四十四年发遣人数持续稳定的错误认识。乾隆末年,发遣官犯数与常案遣犯数基本持平,使得年均发遣数保持在百人以上,发遣官犯成为人数较低年份的重要补充,且反映出清朝在惩治低级官吏犯罪中对流放地选择的新趋势。重视遣犯群体的历史复杂性,可纠正仅根据发遣条例的更改解读发遣规模变化的片面理解,有助于摆脱已有研究范式,回归历史学研究方法的主导作用。三是发现乾隆时期发遣人数两个高峰期的具体规模,将前人对“年积遣犯”规模的研究推向深入具体。四是确定发遣规模在二十六年的谷值与四十八年的峰值,进而描绘出发遣人数的变化曲线。以上发现能够深化学界对发遣规模变化的认识。

必须指出,本研究估得的乾隆朝新疆遣犯及家属总数,尚不能做到与实际数字完全吻合,而只能是基于现有条件的尽量接近。乾隆朝是发遣新疆制度的开创期,诸多发遣、奏销、管理、释回等规定在此时期定型,本文的探索能够为之后朝代的发遣新疆研究提供研究范例。一史馆藏嘉庆、道光、咸丰朝相关档案亦较为完整,可通过本研究提供的方法进一步厘清清代各时期发往新疆遣犯总数和变化趋势,进而揭示出清代发遣新疆制度演变的完整面貌。




①《清代乾嘉时期发遣新疆条例及其演变简表》,见吴佳玲:《清代乾嘉时期遣犯发配新疆之研究》,第14-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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