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旗移垦,是清廷为解决八旗生计问题而制定的基本政策之一, 即将京城闲散旗人强制迁往东北拉林、阿勒楚喀等地,就地安置, 实施屯垦。乾隆至光绪年间, 前后移垦三次①, 总共移驻旗人3700余户。其中乾隆朝移垦3000 户, 这既是京旗移垦的开端, 也是三次移垦中规模最大的一次。在京旗移垦政策影响下,吉林将军辖下的拉林、阿勒楚喀地方逐渐形成一个 “新” 的旗人社会, 其 中包括阿勒楚喀原有驻防官兵,增调的吉林兵丁,还包括京城移垦旗人及发遣人犯。关于京旗移垦 问题,学界已有研究②。至于其中的发遣人犯, 迄今没有专门研讨。本文利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满文录副奏折 (以下简称 “满文录副奏折”)、台湾 “中央研究院” 历史语言研究所藏 《明清史料》等档案史料,以搜集整理的35 起案例为基础, 重点考察遣犯问题的三个方面: 遣犯的迁移、遣犯的特征、遣犯的政策,以期从旗籍遣犯角度审视京旗移垦的作用与意义。
一 遣犯的迁移
拉林、阿勒楚喀,是清代京旗移垦的主要目的地,同时也是东北地区发遣犯人的重要安置地③。遣犯作为移垦旗人的一部分,由京城迁出的背景和过程大致如下:
① 三次移垦分别为: 乾隆年间移垦拉林、阿勒楚喀 (设拉林、阿勒楚喀副都统管辖, 隶吉林将军, 现为黑龙江省五常市拉林镇和哈尔滨市阿城区), 嘉道年间移垦双城堡 (设双城堡协领管辖, 仍隶吉林将军, 现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 光绪年间移垦呼兰 (设呼兰府, 隶黑龙江将军, 现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官方记载移驻京旗户数为: 拉林、阿勒楚喀副都统下3000户,双城堡协领下698户, 呼兰府治下9户。见魏影: 《清代京旗回屯问题研究》, 黑龙江大学出版社 2009 年版, 第190— 191页。
② 日本学者稻叶君山 《满洲发达史》(杨成能译,1940年本) 最早涉及京旗移垦问题, 高岩 《满洲的京旗屯垦》(《史潮》1934年第4期) 亦有专门探讨。国内研究始于20世纪30年代。刘选民 《东三省京旗移垦始末》(《禹贡》1936年10月第6卷第3、4合期上) 为最早。定宜庄 《清代京旗移驻东北屯垦始末》(中央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1985年) 和魏影 《清代京旗回屯问题研究》, 主要探讨京旗移垦的过程及影响。
③ 对于东北的发遣场所, 孟修 《清代遣奴研究》已有探讨, 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3年, 第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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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八旗生计问题的重压之下, 乾隆七年 (1742), 清廷决定实施京旗移垦, 随即派官员前往拉林、阿勒楚喀,筹办屯垦事宜。议定应办事宜共计七项: 建造住房、采伐木材、开垦地亩、采买耕牛、移驻旗人管理、盖建粮仓及红白赏银。显而易见,清廷在筹划京旗移垦之初, 尚无迁移遣犯充当劳动力的设想。
乾隆九年,首批满洲旗人移驻当地,因不谙农事,劳动力短缺问题随即凸显。以此为背景, 宁古塔将军巴尔品奏请从发遣东三省为奴人犯中挑选一部分, 给种地满洲人为奴。翌年奏准: 移驻满洲各户垦田为业,雇工者多,自应赏与奴仆。但于遣犯内拨给, 恐不安分之徒错处滋事, 应令该将军等择其初犯乡愚尚知畏法者赏给①。由此可知, 遣犯最初发往拉林, 是基于满足移垦满洲人对劳动力的需求;遣犯的身份,是满洲人奴仆;拨给的遣犯,须符合一定条件, 即初次犯罪且罪行较轻者,而非罪恶深重的惯犯。
乾隆十年和十一年间,强制迁往拉林、阿勒楚喀发遣人犯共有十三族支 (uksuri)。② “uksuri”有家族、宗族含义,说明这些遣犯并非孤身前往,而是携带家眷。官方此举, 应是出于将这批人犯长期稳定在当地,同时减少贫困人口对京旗生计压力的双重考虑。但此次发遣人数有限, 远不能满足移垦旗人对劳动力的需求。旋即决定,从东北封禁地区缉获的偷刨人参犯内, 甄别旗下家奴与开户另记档人,发往拉林赏给满洲人为奴③。但此举仍差强人意, 当年仅得偷挖人参发遣拉林人犯12人,这对于深感劳动力匮乏的满洲人而言不啻杯水车薪。
为进一步拓宽遣犯来源,又补充三条规定: 从宁古塔将军辖下为奴遣犯内, 择其温顺有妻者, 优先赏予拉林满洲人为奴;有发往黑龙江等处遣犯途经宁古塔将军地方时, 就近挑选拨给; 一旦拉林、阿勒楚喀两地旗人遣奴得到充分补充, 仍照旧例将遣犯发往原定地方④。此举使发往拉林的遣犯明显增加。据不完全记载,仅乾隆十七年十月至十八年二月不到半年时间, 陆续查送拉林之遣犯就有107人。又因发遣人犯多为单身, 曾两次谕令嗣后发往拉林种地之人均须携眷前往⑤。对其中不服从管教的遣犯,则以 “改发黑龙江给予索伦为奴”⑥ 处理。
乾隆十八年一度决定将发遣人犯内八旗另记档案人停遣拉林⑦;二十二年又定, 八旗应发拉林、阿勒楚喀人犯全部停遣,改发黑龙江、三姓等处充当苦差⑧。而根据档案记载可知, 上引停遣拉林之令,并未真正落实⑨。参见本文附表 《乾隆年间拉林阿勒楚喀遣犯一览表》, 在35 起发遣案例中,乾隆十八年、二十二年及前后数年,均有缘罪发遣事例,可以为证。再者, 乾隆二十一年至二十四年间,曾有两千户京旗满洲移驻当地。说明基于拉林、阿勒楚喀屯垦的实际需要, 清廷对发遣拉林
① 《清高宗实录》卷236, 乾隆十年三月戊寅, 中华书局2008年版, 第11219页。
②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满文录副奏折 (以下简称满文录副奏折, 下同), 奏将发遣东三省人犯给拉林种地满洲人为奴并
将赏该处之银借给商人折, 乾隆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档号:03—0172—0615—010。
③ 《清高宗实录》卷276, 乾隆十一年十月上丙寅, 第11785—11786页。
④ 满文录副奏折, 奏将发遣东三省人犯给拉林种地满洲人为奴并将赏该处之银借给商人折, 乾隆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档号:03—0172—0615—010。
⑤ 《清高宗实录》卷422, 乾隆十七年九月丁卯, 第13934页; 卷427, 乾隆十七年十一月乙酉, 第13996 页。因上谕内有 “发往拉林、阿勒楚喀种地人等” 和 “发往拉林、阿勒楚喀屯田之人” 之句, 定宜庄、魏影均解读为谕令针对的是移垦旗人, 本文则认为: 首次移垦已于乾隆九年、十年完成, 此后十年间虽偶有因病、残、故去或逃跑而补充者, 均为特例, 清廷并无再颁谕旨的必要。与此同时, 不断有犯人被发往种地, 时间上与两次谕旨颁布相吻合。因此两次谕旨内强调 “发往种地旗人须携眷前往”, 均指发遣犯人, 而非移垦旗人。
⑥ 《清高宗实录》卷418, 乾隆十七年七月丁卯, 第13889页。
⑦ 《清高宗实录》卷437, 乾隆十八年四月乙酉, 第14107页。
⑧ (光绪) 《大清会典事例》卷860 《刑部· 督捕例六》。
⑨ 如:乾隆十九年, 旗人七克登布醉酒殴打其孙致死, 被发遣拉林 (见附表17号); 乾隆二十二年, 将八旗满洲、蒙古旧营房居住兵丁内不守本分为匪、滋事且不知悔改者, 发往拉林。见 (光绪) 《大清会典事例》卷558 《兵部· 职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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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虽有所调整,但并未完全停止。一直到乾隆三十二年, 清廷最终决定停遣拉林, 将遣犯全部改发黑龙江、三姓等地①。这说明,屯垦旗人对遣犯劳动力的需求已大为缓解。
综上所述,发遣人犯到拉林、阿勒楚喀, 在时间上与京旗移垦基本同步②。这些人犯被集中发遣拉林、阿勒楚喀,显然是清廷精心筹划的结果。其目的并非如以往学者所认为, 只是出于缓解京城八旗生计的压力,同时还有解决移垦地旗人劳动力匮乏、借此清除京旗中各类有 “前科” 分子③、维系首善之区治安等多重考虑。
二 遣犯的特征
发遣属于流刑,是将罪犯遣送指定配所,通过戍边、劳作、为奴等形式使其接受惩罚的一种刑 罚。自乾隆初起,旗人缘罪发遣人数逐渐增多④。清代平定新疆以前, 遣犯配所主要集中在东北或内地偏远各地,其中又以发遣东北为多。早期发遣东北的形式主要有: 给新满洲为奴、当差及安插⑤。乾隆年间,在京旗移垦影响下, 拉林、阿勒楚喀不仅一跃成为边疆开发重地, 同时成为新的旗人发遣场所。拉林、阿勒楚喀遣犯与此前发遣东北的人犯在身份上的基本区别为: 前者主体为旗籍,后者主体为民籍。下面依据附表所列乾隆年间35 起遣犯案例, 对遣犯的身份、遣犯的罪由、遣犯的特点逐一进行考察。
(一) 遣犯的身份
首先,就户籍考察。发遣拉林、阿勒楚喀人犯以旗籍为主, 其中满洲旗人又占多数, 见附表。35名遣犯内明确是旗人身份的25名,占总数71.4% (满洲旗人占25.71%、蒙古旗人8.57%、汉军旗人11.42%、旗籍不详25.71%);在其他28.6%户籍 (旗籍或民籍) 不详者中,有若干遣犯的名字完全符合旗人特征 (如表9、14、15、22、28、33 号), 说明旗人至少占88% 以上, 是遣犯的主体。
其次,就旗籍考察。旗籍中原有另户、另记档案、开户、户下之别, 标志着旗人等级社会中的不同身份和地位。清初,八旗户籍并无 “另户” 称谓。“另户” 的原义, 是指在旗下拥有独立户籍, 而有别于旗下奴仆 (简称 “户下”)。雍正、乾隆年间,清廷将大批 “非正身” 旗人清除出 “另户”,另户主要指正身另户 (简称 “正户”, 即 “正身旗人”)。同时, 将从 “另户” 中清除出的非正身旗人另记档案, “另记档案” 随即成为八旗户籍的一种。另记档案人来源不一, 既有开户奴仆, 又有抱养民人之子 (养子),其地位低于正身旗人。开户又译 “开档”。清入关前即有奴仆 “旗下开户”现象。雍正时大规模清理旗籍,将 “开户” 列为八旗户籍一种。在八旗内部, 开户人拥有独立户籍,地位近乎 “另记档案人”。乾隆年间, 另记档案人、开户人均被强制出旗为民。户下指奴仆,
① (光绪) 《大清会典事例》卷727 《刑部· 名例律五》。
② 学界公认的乾隆朝京旗移垦时间为乾隆七年到三十四年; 根据本文发遣旗人到拉林的规定, 是在乾隆九年到三十二年之间。说明二者在时间上大体一致。
③ 总结附表内各案例, 此处指旗人当中有偷盗行窃、打架斗殴、醉酒赌博、行骗逃旗及讹诈等前科之人, 虽罪不至死却屡教不改, 将这些人以发遣为名清理出京城, 以维护京城治安。
④ 清顺治年间实行 “旗人折枷免遣”, 雍正时正式入律, 是旗人的一项法律特权。同时, 康熙朝已有旗人犯罪发遣的先例。也就是说,“旗人折枷免遣” 例的实施是有条件的, 总的趋向是适用对象越来越少, 免遣条件越来越严, 以致清中期以后, 旗人因罪获遣人数不断增多。
⑤ 孟修:《清代遣奴研究》, 第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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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户下奴仆”(booiaha) 的简称, 是八旗内部地位最卑贱、身份最底下阶层①。据档案记载, 乾隆十七年十月至十八年二月间, 发遣京旗107 另户至拉林、阿勒楚喀。旗籍遣犯的身份相当复杂,不仅有另户 (正身旗人),还有另记档案、开户、户下 (奴仆)。而在另户中, 满洲人又占多数。由此亦可窥知满洲统治者将他们发往东北边地的良苦用心,即除了缓解八旗生计压力、维系京城社会治安等目的,还寓有使之 “回归故土”②、“教以俭朴,返其初风”③ 的深层考虑。
再者,就来源地考察。遣犯主体为京城旗人, 驻防旗人寥寥可数, 后者仅见于表4、5 号, 为在江西的满洲旗人;表16号为黑龙江披甲④。
最后,就缺份考察。遣犯中包括已革护军5、已革马甲另户4、闲散4、披甲2、监生童生2、已革步兵1、拨什库1、原司狱1、抬鹿角兵1、缺份不明者4。缺份虽有不同,均属旗人普通阶层。 其中一部分人曾有兵缺,后因故革除。兵缺革除,意味粮饷断绝, 而生计潦倒, 往往是促其坠入犯罪泥淖并沦为遣犯的重要原因。
(二) 遣犯的罪由
主要为两类,一为不遵守八旗管理制度, 一为破坏京城社会秩序。前一类遣犯包括: 逃旗7 例⑤,旗员侵贪或未能恪尽职守者7例⑥,醉酒闹事3 例⑦。后一类遣犯为数较多: 偷盗行窃及为匪6 例⑧,打架斗殴或殴死卑幼2例,传抄谣言伪稿案2例,私自开挖煤矿2例,诬告1例,考场作弊
1例,为卖房偷钤佐领图记 (印信)1例;罪由不明者3例。
罪由多样,折射出京城旗人社会面相的复杂性, 而因八旗生计问题加剧导致的旗人阶层分化, 应是驱使部分下层旗人自暴自弃、违法乱纪的主要原因。值得关注的是, 在诸多遣犯中, 有若干人是因多重罪行叠加而遭发遣。如有潜逃兼行窃,为匪作乱兼在配出逃, 谎称告假私自出境兼诓骗钱财等⑨。清廷对这些旗人罪犯,先以法律手段予以惩罚, 继而强制实施发遣。在充实东北边疆 “发祥” 重地的同时,也希望他们能洗心革面,步入 “改过自新” 之途。
(三) 遣犯的特点
乾隆年间,正值八旗生计压力下旗人社会关系发生深刻变化时期, 因此, 较之以往旗人遣犯, 拉林、阿勒楚喀遣犯带有不同于以往的若干特点。第一,他们被从繁华的首善之都发遣到东北边徼 荒野之地,其生活落差与心理失落非常巨大。其次, 京旗发遣的目的, 并非惩治不良旗人那么简单,同时寓有维护京城治安、缓解旗人生计、为移垦地补充劳动力, 以及使 “满洲世仆回归故土” 等多重考虑。第三,这些被遣人犯身份远较以往复杂,其中一部分原属另户旗人, 曾挑取兵缺领受粮饷。这种现象的发生,一方面反映了清中期司法制度从 “旗人折枷免遣” 到 “旗人缘罪发遣” 的变化,同时又说明,旗人遣犯与移垦旗人之间,已不可能像以往的屯戍地那样, 形成一种比较稳定的主奴关系。换言之,其关系应该更接近于 “雇主与雇工” “主家与帮工” 的关系。遣犯虽以戴罪
① 详见刘小萌 《八旗户籍中的旗下诸名称考释》(原载 《社会科学辑刊》1987年第3期), 《关于清代八旗中 “开户人” 的身份地位》(原载 《社会科学战线》1987年第2期),《试析旗下开户与出旗为民》(原载 《中国民族历史与文化》, 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 均收录于 《满族的社会与生活》, 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8年版。
② 《清高宗实录》卷504, 乾隆二十一年正月甲戍, 第14964页。
③ (清) 贺长龄、魏源等编纂:《皇朝经世文编》卷39,《乾隆二年御史舒赫德八旗开垦边地疏》, 沈云龙主编: 《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72辑, 台湾文海出版社1978年版, 第1537页。
④ 其各地驻防旗人所犯何罪、至何程度会被折枷解京再发往拉林等地之规定, 有待进一步考证。
⑤ 附表6、16、20、21、26、28、31号。
⑥ 附表2、3、22、23、27、30、34号。
⑦ 附表13、27、32号。
⑧ 附表1、8、12、18、19、33号。
⑨ 分别见附表6、20、21、26、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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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身入居当地,但他们既与移垦旗人共同生活劳作, 日久天长, 相濡以沫, 身份界限势必逐渐消磨。乾隆二十一年、二十二年,第二批移垦旗人启程之际,乾隆帝谕令界定移垦旗人与旗人遣犯二者的身份,即是上述现象潜滋暗长的反映。以上特点,均有别于此前的各类遣犯。
三 遣犯的政策
清廷为将旗籍遣犯长期稳定在边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最主要的有两项, 即安置政策与严惩政策。统治者克服各种困难, 运用软硬兼施的手段, 最终将遣犯成功安置在当地, 并使之融入社会。
(一) 安置政策
旗人犯罪发遣,因身份不同, 待遇亦有差别①。拉林、阿勒楚喀遣犯以另户为多数, 其次为开户家奴,再次为奴仆。对另户, 其虽为 “不肖之人”, 官府仍安排驿站车辆解往, 官为拨给田产借给口粮安置;对旗下家奴,则押送前往,赏给官员为奴种地②。
旗人遣犯到达目的地,或给满洲人为奴,或从事种地和各项杂役, 区别待遇的基本依据, 仍为身份差别。见附表,佟鏕 “给予地亩安插” (13 号), 达尔什与海保 “与官为奴” (16 号、24 号),额腾额 “当差”(22号)。其中大多数以种地为主。前述107 另户遣犯的安置条件优于其他身份遣犯,是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他们均由官府拨给地亩、房屋、口粮、籽种, 其安置与生计来源基本由官府解决。
然而如此一来,另户遣犯与移垦满洲人的差别便不甚明显, 难免会引起后者不满。对此, 官府的解释亦颇费心思,一面澄清说这些不肖旗人都是在京犯罪的遣犯, 与移垦满洲人本质不同; 一面 声称,拨给他们田产耕种是既定政策, 无需更改③。由此不难看出清廷的真实心态, 即另户遣犯虽 有过愆,毕竟是八旗子弟,故不忍坐视他们在生计无着的窘境中继续堕落, 乃至自生自灭。因此, 另户遣犯待遇虽略低于移垦满洲人,但仍明显高于其他身份遣犯。对于另户遣犯, 除沿途拨给车辆解送外,安置内容主要有4条④:
1.住房。暂且将千户满洲住房匀出居住。
2.口粮。由拉林现有旧粮内动支;每口自仓内借与六石粮;按千户满洲借粮限期五年偿还例办理,自翌年秋起计算;后续到来遣犯,亦照此办理。
3.开垦地亩。选取近16屯土地肥沃高阜处,派出拉林官兵内熟谙农务48 人, 每屯分派3 人,交该管官等,使管教发遣众人,自此年起协助开垦地亩;将该年垦得地亩, 平均分给发遣人众, 使立产耕种。
① 一般以发遣旗人原身份为准, 分为正身旗人、另户、旗下家奴三种。其中: 正身旗人多被发遣当差; 另户则以出身为准分别处置, 其满洲另户正身发遣当差, 行同奴仆之下贱另户给予驻防兵丁为奴, 奴仆开户为另户者给披甲人为奴; 旗下家奴罪犯, 则一概发遣为奴。
② 满文录副奏折, 奏报办理发往吉林种地之另户旗人开垦地亩并借给口粮折, 乾隆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档号:03—0172—0625—003;《明清史料》, 乾隆二十年四月九日, 台湾 “中央研究院” 历史语言研究所藏 (下同), 档号:024359—001。
③ 满文录副奏折, 奏报办理发往吉林种地之另户旗人开垦地亩并借给口粮折, 乾隆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档号:03—0172—0625— 003。满文转写为: “erefalabumeisinjihagusherakūgūsaiursebefukjinguribuheminggan manjusadeduibuleciojorakūbicibe , erejergiursebefalabumeunggihedabaitadeusinhethebahabufiusintarikinisehebi”。
④ 满文录副奏折, 奏报办理发往吉林种地之另户旗人开垦地亩并借给口粮折, 乾隆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档号:03—0172—0625—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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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杂项。其使用牛只、农器、籽种、草豆①,俱照乾隆八年拉林首次开垦例办理。
据此,清廷对发遣另户待遇相当优厚, 凡衣食住行均在照顾之列。但是与移垦满洲待遇相比, 仍存在一定差别。对后者的安置, 亦分沿途与到地待遇两种。移垦之初, 官为置办一切, 车辆相送,给予治装银与立产银共80两。到达目的地后,具体安置办法6条:
1.口粮。每户以七口计,每日每口发米八合三勺。②
2.地亩。官为开垦地亩,每户拨给一顷。
3.房屋。官为建造房屋,每户五间。
4.杂项。所需牛具、籽种、草料、农具及生活用品,全部官为购置。
5.赏银。遇有红白喜事,另行赏赐银两。
6.其他。允许就近购置奴仆,优者可挑补本地兵缺。
综上,移垦旗人与发遣另户同是派往务农,为其置办生计所需方面, 待遇差别不大; 在此基础上,移垦旗人则进一步享有赏银、置买奴仆及挑补兵缺的资格。这种根据身份 “对号入座” 的安置办法,正是清代旗人 (满洲人) 社会等级制度的一个缩影。
清廷为顺利推进京旗移垦,采取了一系列安置措施。对于包括旗籍遣犯在内的移居旗人, 待遇不可谓不优厚,为此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但他们到达拉林、阿勒楚喀后, 仍会遇到一个共同问题,即如何适应生活环境和劳动条件的巨大落差。因此,尽管官府苦心孤诣为安置旗人采取了 一系列措施,但效果并不理想。集中表现为移垦旗人的逃跑。其中,发遣旗人逃跑现象尤为突出③。旗籍遣犯原本就是不肖之徒,将其安居边疆耕垦谋生、自食其力, 更有特殊的难度。伴随遣犯出逃现象的愈演愈烈,官府亦不断加大督捕逃人的力度。
(二) 严惩政策
清廷对旗人出逃问题一向高度重视, 处罚严苛。 《清会典》载: 盛京等处并各省驻防及屯居旗人逃走,别其良贱年齿与逃走次数科罪; 投回者按次数与岁月而减之。④ 遣犯本为戴罪之身, 在配出逃可谓罪上加罪。据清律,对脱逃遣犯,仍按原有身份, 即分别正身、另户、旗下家奴而加以惩处;旗下家奴身份最低,出逃被获立即正法, 惩处最严⑤, 参见本文附表。对拉林、阿勒楚喀在配出逃遣犯,凡属正身另户的, 于缉捕限期⑥ 内自行出首者, 免其正法, 仍发拉林、阿勒楚喀; 凡超过缉捕期限被获者,不论是何身份,一概正法;行刑时组织在配犯人观看,以收警惩之效。
乾隆二十二年,正式颁定拉林、阿勒楚喀脱逃遣犯正法例。规定: 八旗发遣人犯有私自逃回者,拿获之日即行请旨拟斩立决。如在盛京等处拿获者, 该将军等讯明情节具奏请旨, 并就地正法。其在京暨各省拿获者,由刑部审明, 请旨交旗正法。⑦ 参见文末附表, 拉林遣犯在配出逃有8 例⑧,除刘霸脱逃后情况不详外, 其余7 人被获后所受惩处情况如下: 遣犯李学泌, “因穷” 脱逃,
① 满文录副奏折, 奏报办理发往吉林种地之另户旗人开垦地亩并借给口粮折, 乾隆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档号:03—0172—0625— 003。采买牛48只 (每三牛为一具, 共16具, 每二具再多置一牛), 每具采买犁镜 (salakū)、铡刀各一, 犁杖各二, 锄头、镰刀计其足用购买。宜给派往兵丁盐菜银、采买牛只、购买农器及办给草豆、籽种等银, 共需1299两银。
② 《明清史料》, 乾隆二十年四月九日, 档号:199942—001。满洲按各自到达之日起计拨给口粮: 乾隆九年、十年移垦之千户满洲于是年八月起程, 拨给其一年整十二个月口米。乾隆二十一年至二十四年第二批两千户满洲, 均于二月到达, 且家口足七口之户甚少, 因此各按实有家口计给口粮, 自其到达之月起共给八个月口米。
③ 前人研究提及移垦旗人与旗人遣犯在逃跑问题上的复杂性, 却缺乏对二者的区分。
④ (嘉庆) 《大清会典》卷44 《刑部七》。
⑤ (光绪) 《大清会典事例》卷742 《刑部· 名例律二〇》。
⑥ 督捕限期为一个月, 以期极力降低脱逃的可能性。
⑦ (光绪) 《大清会典事例》卷860 《刑部· 督捕例六》。
⑧ 附表1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21号、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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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混迹两年余,在京城东直门一带被获。刑部定谳: “李学泌本是为匪发往拉林之犯, 其逃走拿获虽在钦奉谕旨以前,但该犯并非自行出首,未便照旧例仍发往原遣地, 应交与该旗即行正法, 以示炯戒。”① 作为该案定谳依据的谕旨, 颁布于乾隆二十二年十一月初七日, 要点为: “发往拉林种地人内,如有逃走者拿获时尚且即行正法, 况发遣之人俱系不肖匪类, 既经逃走反计其次数治罪, 殊不划一。嗣后发遣拉林人内如有逃走者,拿获时亦着即行正法。将此永着为例。”② 比对刑部关于李学泌一案谳词,其中有 “并未自首,未便照旧例仍发往原遣地” 语, 说明在该谕旨颁布前, 关于正身另户旗人出逃并自行出首者,原有发回原遣地之条。
乾隆二十三年七月初八日,对上年旧例复加修订。规定: 嗣后拉林逃走之人被获解部, 再严加折枷由原旗派官兵三人解送拉林正法。③ 参见附表, 科升额 (11 号)、关额尔德色 (12 号) 两人,二十一年脱逃回京,二十三年八月被解回拉林正法,即属此例。但该补充之例实行不到一年, 清廷又以 “发回拉林徒觉纷烦”④ 为由作罢, 仍恢复在京城正法。附表中遣犯德保 (21 号)、佟起琴(33号) 在配出逃被获,本决定解送拉林正法,旋改为在京正法,均属此例。
同时补充说明一点,乾隆二十二年定例颁布后,在配遣犯出逃被获正法, 只是一般性规定。对其中若干特殊情况,政策上仍留有转圜之地,如对待有悔过自新之心、自行出首者可免正法, 仍发回原遣地。附表中萨炳阿 (28号)、催衡泰 (31号),均因自行出首幸免一死,仍按发遣处理。
综上,拉林、阿勒楚喀旗籍遣犯的安置, 依其原有身份包括正身另户、另记档案、家奴三类。
其中另户安置待遇较优,接近于移垦旗人,但二者仍有差别。针对遣犯脱逃问题, 清廷不断加大惩处力度,不惜严刑峻法,以期取得最大震慑效果,为此曾一度将正法之地由京城改在拉林。但在实施严惩的同时,在政策上仍留有余地,即悔过、自首者从宽。宽严并举之结果, 是将绝大部分发遣旗人稳定在当地。
四 结语
乾隆朝京旗移垦拉林、阿勒楚喀,最初是为解决八旗生计问题。基于解决移垦旗人劳动力、维护京城治安等多重考虑,清廷又将部分旗人罪犯发遣至当地。于是, 拉林、阿勒楚喀既是京旗移垦之地,同时成为旗人发遣目的地。因此,旗人罪犯发遣,是在京旗移垦大背景下进行的。
归纳起来,旗人遣犯有如下特征:
遣犯以京旗为主,京旗中又以满洲人为多。身份多样, 从正身、另户、另记档案、开户, 直到奴仆。但不论身份如何复杂,以普通阶层旗人居多。沦为遣犯的原因各异, 至少一部分是由于被革兵缺而丧失经济来源。这成为其违法乱纪甘于堕落的渊薮。
清中期是八旗制度重要转型期,这为拉林、阿勒楚喀的旗人发遣提供了相应的社会背景。惟其如此,清廷发遣旗人至该地的目的亦趋多元,不似先前只为惩处 “不良匪类” 目的那么单一。旗人遣犯中不乏正身另户,证明到了清中期, “旗人缘罪发遣” 政策已得到有效实施。这部分遣犯到达当地,与移垦旗人间不再维持主奴关系。不同身份的旗人通过共同的生产、生活而日益融通, 是一
① 《明清史料》, 乾隆二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档号:026390—001。
② 《明清史料》, 乾隆二十四年二月, 档号:208556—001。
③ 与上同。内容为:“拉林逃走人犯在京暨各直省被获即令解部。本部一面奏闻, 一面将该犯严加锁锢, 行文该旗都统拣派才干章京一员、本佐领下领催一名、披甲一名, 赴部领解。仍令拉林副都统遇有此等人犯即传集众人, 令其观看正法。” 另见 (光绪) 《大清会典事例》卷834 《刑部· 刑律捕亡五》。
④ 《清高宗实录》卷600, 乾隆二十四年十一月庚申, 第164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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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有目共睹的趋向。
清廷对旗人遣犯政策,主要包括安置政策、严惩脱逃政策两方面。旗人缘罪发遣, 受其身份差异及罪行轻重影响,到地后的安置亦不尽相同。各类旗人遣犯安置政策虽有一定区别, 但因条件艰苦而屡屡发生逃跑事件。随着这一现象愈演愈烈,清廷不惜采取严刑峻法加以禁绝, 并在一定程度上收到实效。绝大部分旗人遣犯与移垦旗人最终被稳定在拉林、阿勒楚喀, 落地生根, 乃是一个基本事实。这些京旗移民彻底告别了都市生活, 同时也割断了有关八旗子弟 “甘食美衣” 的历史记忆,并实现了与劳动生产的密切结合。经过几代人艰辛努力, 在东北边疆的蛮荒之地, 逐渐形成以 “京旗” 为主的 “新型” 旗人社会。
纵观清代历史,东北地区为清廷输送的八旗骁勇善战之兵将为数甚多, 而清廷从京城组织旗人回归东北故地则为数较少。乾隆朝京旗移垦是清廷组织八旗子弟回归东北边地的一次重要尝试, 从长远来看,这些身份不同的旗籍移民与本地旗民共同参与了东北边疆的开垦与开发。
附表:乾隆年间拉林、阿勒楚喀遣犯一览表
序号 | 时 间 | 姓 名 | 旗 籍 | 身 份 | 罪 由 | 处 罚 | 资料来源 | 备 注 |
1 |
十四年 八月十七日 |
刘霸 lioba |
合伙偷窃。 |
发往拉林种地。 |
内阁满文题本 02—02—020— 001343—0008 | 发至正蓝旗华瑟 (hūwase ) 佐领; 十八年八月初六日脱逃。 | ||
2 | 十四年 十月初十日 | 永宁原参 (不详) | 侵吞营运利银千两以上。 | 免正法, 发拉林种地。 | 《清高宗实录》卷350 | |||
3 | 十五年 七月二十四日 | 周绍儒 | 旗人 | 罪遣军台却未实心赎罪。 | 发拉林、阿勒楚喀种地赎罪。 | 《清高宗实录》卷369 | ||
4 |
十七年 四月十六日 | 佛祐 | 满洲旗人 | 拨什库 | 江西伪稿案时钞看公开指责乾隆帝与朝中重臣之言论。 |
枷责解京, 发往拉 林 、 阿 勒 楚喀。 |
《清 高宗实录》卷413 | |
5 | 钟善 | 披甲 | ||||||
6 |
十七年 八月二十八日 | 孔继仁 | 镶白旗汉军孔广福佐领 | 革退步兵 | 逃走一次, 行窃多次。 | 各管官及族人共同送部, 发往拉林 、 阿 勒 楚 喀种地。 |
《明清史料》 020820—001; 102171—001 | |
7 | 沈从良 | 镶白旗汉军张国柱佐领 | 闲散 | 多次打架斗殴, 殴打兄长。 | ||||
8 |
十七年九月 |
李学泌 |
镶黄旗汉军范建中佐领 |
闲散 |
为匪。 |
本 旗 送 部 发 往拉林。 |
《 明 清 史 料 》 026390—001 | 二十年三月因穷苦 不 过 脱 逃 回京, 二十二年十月 拿 获 交 原 旗正法。 |
9 |
十七年 十月二十七日 | 毕里克图 biliktu |
发往拉林。 |
满文录副奏折 03—0171— 0286—014 |
领催、披甲等解送 途 中 解 开 枷锁,殴伤民人。 | |||
10 | 秀儿 Šiowe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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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序号 | 时 间 | 姓 名 | 旗 籍 | 身 份 | 罪 由 | 处 罚 | 资料来源 | 备 注 |
11 |
十七年 | 科升额 kesingge | 镶蓝旗富德 (ude) 佐领 |
闲散 | 为卖房与族兄富明一同偷印佐领图记。 |
发遣拉林。 | 满文录副奏折 03—0177— 1712—033 |
均于二十一年脱逃回京, 二十三年 八 月 解 拉 林正法。 |
12 |
十七年 | 关额尔德色 guwan eldese | 镶蓝旗包衣 苏勒 (ule)佐领 |
闲散 |
行窃。 |
发遣拉林。 | 满文录副奏折 03—0177— 1715—010 | |
13 |
十八年 四月二十三日 |
佟鏕 |
镶红旗汉军 |
抬鹿角兵 |
醉酒生事。 | 给 予 车 辆 送 拉林、阿勒楚喀给予地亩安插。 |
《明清史料》 100260—001 | |
14 | 十八年 五月十七日 | 泰保 | 开挖煤窑。 | 革职发往拉林。 | 《明清史料》 100475—001 | |||
15 | 色布腾 | 发往拉林。 | ||||||
16 | 十八年 八月三十日 | 达尔什 | 黑龙江披甲 | 擅 自 潜 逃 回京。 | 发 往 拉 林 与 官为奴。 | 《清 高宗实录》卷455 | ||
17 | 十九年 九月二十九日 | 七克登布 | 旗人 | 醉酒打死其孙九格。 | 枷责发拉林、阿勒楚喀。 | 《清 高宗实录》卷473 | ||
18 |
二十年 三月初九日 | 七十五 | 镶白旗蒙古七十三佐领 | 已革马甲另户 |
两次行窃。 |
发拉林种地。 |
《明清史料》 204398—001 | |
19 | 官德 | 镶白旗蒙古发永佐领 | 已革马甲 | |||||
20 |
二十年 四月十九日 | 七十一 | 正白旗满洲达阳阿佐领 | 已革另户马甲 | 逃走两次, 行窃一次。 |
给予车辆发往拉林 、 阿 勒 楚 喀种地。 |
《明清史料》 204359—001; 097934—001 | |
21 |
德保 |
正白旗满洲塔什哈佐领 |
已革另户马甲 |
逃走一次, 行窃两次。 | 二十二年十一月初十日自拉林在配逃走, 二十四年二月于京城被捕, 原定解回拉林正法, 改在京正法。 | |||
22 | 二十年 十 二 月 二 十六日 |
额腾额 |
官员永常之子 |
其父贻误军务因病殉职。 |
发往拉林当差。 |
《清 高宗实录》卷503 | ||
23 | 二十一年三月十二日 | 图桑阿 | 原知府 | 婪 赃 两 千 余两。 | 发往拉林、阿勒楚喀种地。 | 《清 高宗实录》卷508 | ||
24 |
二十一年四月 |
海保 |
正 白 旗 满 洲吉山佐领 |
开档赫尔根 蒙 古; 原护军 | 受牵连于平谷县地方皇上驾前跪求赏给拜唐阿事。 |
发往拉林、阿勒楚喀与官为奴。 |
《明清史料》 221834—001 | |
25 | 二十一年十月十六日 | 明实 | 正黄旗满洲 | 护军 | 诬告。 | 发往拉林种地。 | 《清 高宗实录》卷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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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序号 | 时 间 | 姓 名 | 旗 籍 | 身 份 | 罪 由 | 处 罚 | 资料来源 | 备 注 |
26 | 二十一年十二月 |
富禄 | 镶 红 旗 满 洲色靳图佐领 |
监生 | 捏称告假私自出 境 诓 骗 钱财。 | 发往拉林、阿勒楚喀种地。 | 《明清史料》 223864—001 | |
27 | 二十二年七月 | 巴图孟可 | 正蓝旗满洲 | 原 刑 部司狱 | 吃酒混闹。 | 发往拉林、阿勒楚喀种地。 | 《明清史料》 152215—001 | |
28 | 二十二年 十一月十九日 | 萨炳阿 | 逃跑后自首。 | 免正法, 仍发回拉林。 | 《明清史料》 026390—001 | |||
29 |
二十三年 二月二十四日 |
罗保、和 安 、 讷拉善等 |
满洲蒙古童生 |
科 场 闹 堂 作弊。 |
发往拉林种地。 |
《清高宗实录》卷557 | 另参见 《明清史料》221179—001; (光绪) 《大清会 典事例》卷 387 “礼部”。 | |
30 |
二十三年六月初六日 |
努尔瑚讷、长玉、福森等16人 |
东华门进班 护 军校、护军 |
未能阻拦疯癫和尚拔刀入东华门。 |
免拟绞, 发往拉林、阿勒楚喀。 |
《清高宗实录》卷564 | 另参见 (光 绪) 《大清会典事例》卷 1151 “前 锋统领”; 卷 1154 “护军统领”。 | |
31 |
二十三年 十二月初二日 |
催衡泰 |
遣犯 | 为 匪 发 遣 拉林, 逃回京城省 亲 又 赴 部首报。 |
免正法, 仍发拉林 , 命 其 父 同往。 |
《清高宗实录》卷564 | ||
32 |
二十四年 二月二十二日 |
呼必图 |
护军 | 醉 酒 拦 妇 人车, 辱骂殴打妇 翁 揪 落 发辫。 |
革退发往拉林。 |
《清高宗实录》卷581 | ||
33 |
二十四年六月初一日 |
佟起琴 |
行窃。 |
发往拉林。 |
《清高宗实录》卷588 | 后 在 配 出 逃 被获, 原定解往拉林正法, 改在京正法。 | ||
34 | 三十年 五月二十一日 |
德明 |
正黄旗 |
护军 | 当班时因疯病于 文 华 殿 动刀。 |
革退发往拉林。 | 《明清史料》 203374—001 | |
35 | 三十二年二月 | 巴达里 | 正白旗蒙古 | 发往拉林。 | 《明清史料》 196507—001 |
【项目说明】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锡伯语 (满语) 基础语料库建设与研究” 成果, 项目编号:15ZDB110。
(作者德格吉日呼 吉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研究生 邮编136000; 刘小萌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 邮编100006)
(责任编辑 赵增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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