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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部监狱看清代恤囚思想与狱制实践
作者:王超群 责编:

来源:《历史档案》2021年02期  发布时间:2021-09-07  点击量: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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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中国狱制素以“恤囚”“悯囚恤刑”为要,在国家主导下,历代政府常有修整监所、医治病囚和配给衣粮等政令举措,所谓“寒为之衣,饥为之食,病为之医,疾为之药,更讲求种种卫生方法”。而狱政管理之一端———狱囚照护则尤为鲜明地体现出官方恤囚思想及其具体实践。作为传统狱制的集大成时期,清代标榜“尚德缓刑,化民成俗”,视“矜恤罪囚”为狱政管理之一大要务,狱政管理更是清代狱制实践的核心一环。其中,作为天下刑名总汇的刑部,其南北两监常年拘系众多死囚重犯。刑部于狱囚管理与医疗照护方面,逐步形成相对完善的管理办法,颇具典型性与示范意义。恤囚思想与狱制实践关乎监狱制度、狱政运作、治狱理念等诸多议题,是狱政实践中具体而微的一个缩影。前人研究虽有关注,但总体而言,多落脚于狱治腐败问题上,对监狱内部运作、治狱思想与狱制实践互动等缺少一定分析。有鉴于此,本文拟以清代刑部监狱为考察对象,结合“矜恤罪囚”思想与狱政运作实态,展现刑部狱囚照护的运作机制与管理弊病,以期对清代恤囚思想与狱制实践的互动关系有所揭示。

一 恤囚思想与狱囚照护

作为清代重要之治狱思想,“矜恤罪囚”是统治者体恤、善待狱囚的集中反映,目的在于符合

 赵琛:《监狱学》,上海法学编译社1931年版,第21页。

 《清圣祖实录》卷34,康熙九年十月癸巳,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461页。

 参见柏桦:《明清州县的监狱》,《中国史研究》2002年第4期,第119—133页;陈兆肆:《清代自新所考释———兼论晚清狱制转型的本土性》,《历史研究》2010年第3期,第132—148页;(荷)冯客:《近代中国的犯罪、惩罚与监狱》,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7—31页;(日)太田出:《清代中国的监狱社会与牢头》,周东平、朱腾主编:《法律史译评(2013年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62—185页。

统治者“法外施仁至意”,或昭显“朝廷立法之仁”。此一思想以狱囚照护为中心,“囚犯日给仓米一升,寒给絮衣一件。锁杻常洗涤,席荐常铺置,夏备凉浆,冬设暖床,疾病给医药”是其制度呈现,其中医药卫生管理为重点所在。刑部作为清代最高司法审判机关,清政府视其为“矜恤罪囚”的范例场所,展开疾病防治、病毙处理等狱囚照护举措。

(一)恤囚思想及制度

中国古代狱政管理中历来有恤囚之传统。清人周馥在《恤囚编》指出,“在狱中者,死囚也,流徒也。要其初皆良民也,一旦戴罪在身,莫由自主。所望察其疾苦,恤其饥寒者”,主张司狱官吏保障狱囚生活待遇,使他们悔过自新,或不致瘐毙。于清代统治者而言,恤囚更是国家慎重刑狱、爱惜民命的直接表现,所谓“平理狱讼固贵得情,矜恤罪囚尤关要政”。

在“矜恤罪囚”的治狱思想下,清廷陆续制定恤囚相关的律例政令。《大清律例》定“凡在禁囚犯,日给仓米一升,冬给絮衣一件”,统一向狱囚配给衣粮。刑部监狱囚粮历来向户部、工部及本部银库支领,“每石请给脚价银五分,于赃罚银两内,按次给发,移送户部查核”,即刑部需按囚粮石数缴纳脚价银,于赃罚银内动支。乾隆二年(1737),刑部议复监察御史僧图条奏,“应拟斩绞军流及现审内应监禁行查待质人犯,均给囚衣”,发给狱囚囚衣。囚衣例由广西司办理,每年交二三百套不等,“司中交厅之衣绵薄幅小,布料纰疏,数日即破,可以捐款,再自买原当绵衣百余套”,因广西司交予的囚衣质量堪忧,提牢官还需设法筹款另置。

刑部监狱设有医治病犯的狱医。狱医多从太医院调配,“刑狱医士悉由院简选”,在顺治八年

(1651)成为定例。该年顺承郡王等请复狱司医药之制,谈及“狱底人杂,气候惨恶,故疾病易生,且收监人犯未结待结,罪多不至于死”,希望照旧设立狱医一名,由户部支领医药费。征得皇帝允准后,“设刑部狱司医生一名,疗治病囚”。10 康熙二十三年(1684),“刑部添取医士一名,医治病犯”,11 其后又有变动。官方给予狱医良好待遇,“每月由部给发药价银米,期满六年,咨回本院,升预授吏目”,12 倘若他们医术不佳或敷衍塞责,“不能医治,死数多者,即行革役更换”。13 这种奖惩并行的方式在于鼓励狱医积极应诊,规范监狱医药管理。刑部还会另行延医诊治病犯,如《庚辛提牢笔记》载“官医之外另延一医稍资补救”。14

刑部狱囚在监瘐毙,监管人员亦视情况承担责任。雍正三年(1725),强调“管狱官将监犯未经取供、案未审明监毙,及灭口致死者,仍照例议处。如已经取供审明后,管狱官并无致毙情事,

 赵尔巽等:《清史稿》卷144《刑法三》,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4217页。

 (清)周馥:《恤囚编》序,杨一凡编:《古代折狱要览》第15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445页。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宪政编查馆档案,大理院为抄录本院具奏现审罚赎银两拨充恤囚费用一折事致考察政治馆咨呈,光绪三十三年三月初九日,档号:09—01—04—0056—002。

 (清)徐本等纂:《大清律例》卷36《狱囚衣粮》,《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73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32页。

 《清世宗实录》卷133,雍正十一年七月庚寅,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720页。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内阁满文题本,管刑部事务大学士刘统勋等题报乾隆三十四年置办监禁人犯囚衣所用银两数目事,乾隆三十五年三月十九日,档号:02—02—026—001871—0005。

 (清)赵舒翘:《提牢备考》卷3,《续修四库全书》第867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578页。

 赵尔巽等:《清史稿》卷115《职官二》,第3326页。

 《刑部为请复狱司医药之制由》,张伟仁主编:《明清档案》第12册,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86年版,第B6833页。

10 《清世祖实录》卷56,顺治八年四月壬子,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445页。

11 (康熙)《大清会典》卷161《太医院》,《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72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92年版,第7767页。

12 (清)任锡赓:《太医院志·咨派差务》,《续修四库全书》第1030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392页。

13 (康熙)《刑部现行则例》卷下《断狱》,刘海年、杨一凡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丙编》第3册,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63页。

14(清)白曾焯:《庚辛提牢笔记》,《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37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77年版,第95页。

在监病故四人以下者,免其议处。至将一案内盗犯,监毙五人以上者,罚俸一年,以儆疏玩”,指案件未明时出现监毙情况,狱官会被议处,倘若案件审明但监毙五人以上,狱官同样会遭到处分。

《清代六部文案手折》亦记载,刑部司狱监毙人犯,一案内“三四人,斩绞重犯,罚俸一月,军流罪犯,罚俸三月,徒罪以下人犯,罚俸六月;五六人,斩绞重犯,罚俸三月,军流罪犯,罚俸六月,徒罪以下人犯,罚俸九月……十一人以上,斩绞重犯,罚俸一年,军流罪犯,革职”。简言之,狱官监毙罪犯的受罚程度,取决于狱囚罪责及死亡人数。从狱囚监毙的责任划分中,可知官方对狱内监管事务的重视。

(二)狱囚照护举措

恤囚制度涵盖衣粮管理、狱医之设和狱囚监毙责任等内容,此中医药卫生管理实属关键,展现清政府照护狱囚、维系其在监生命安全的意图。刑部监狱实际状况显示,狱囚照护举措多从医药卫生角度展开。鉴于监狱普遍潮湿拥挤,易滋生疾病,房屋必须每日洒扫洁净,考虑到疫气、污气等,又“蓄术柏、艾萧频熏之,或屑杂药益佳”。在酷暑寒冬的极端天气中,更注意狱内环境卫生,谨防疾患的产生及传染。夏月各监狱道口更换芦席、薰烧苍术等辟瘟药物,统一发放冰块、茶叶和草扇等,以助囚犯避暑降温。牢头及更夫须“将各屋各床逐日打扫洁净,水缸内不准缺水”,保障狱中用水充足。冬月发给絮衣一件,又在各监入口铺设草垫,有时狱官亦会添置防寒物品,如提牢官白曾焯在监犯患脚冻时,“饬禁役以莱菔汤浴之,并给狗皮袜头”。此外狱内会备有一些痧药、痢药及解毒药等,如“入夏以后,南监之犯多患目疾,甚有失明者,给以定州马应龙眼药,并饬以桑叶水薰洗、贴薄荷叶,愈者四五人”。另外虑及女犯的生理特点,刑部监狱在供给木梳、草纸等日用品时,“女狱倍之,或携婴稚,护视益当谨”,加倍提供物资外,亦体恤携带婴幼的女犯。

倘狱囚内有患病者,即令医生诊视调治”,在囚犯患病及诊治期间,负责人等必须采取请医诊治、上报病情等措施。刑部提牢厅直接管理南北两监,“掌管狱卒,稽查南北所之罪囚,支衣粮药物而散给之”。一般每日狱门开启后各监开列病犯名单,提牢官“责成当值禁役逐日问明各该犯病势,注于单内”,10 在发饭时按病症配以药饵。如咸丰八年(1858),禁役王得福报称广东司斗殴犯人金大患病,医官张建芳结称“病系时瘟寒湿之症,以致呕吐泻泄,四肢抽转,神昏不食,恐其脱败,拟用温中藿苓汤救治”,11 由禁役上报病情,医官诊治病囚。倘若女犯有孕在身,医官更须尽心调养,如道光十七年,奉天司窃盗犯人王王氏患病,医士魏廷奎诊出“病系外带身孕,拟用保全汤调治”。12 诚如沈之奇所言,“既保其胎于生前,复全其子于产后,仁之至也”。13

病囚不仅能在监调养诊治,而且可视罪责之轻重申请保外调治。为使军流以下轻罪人犯不至在

 《清世宗实录》卷37,雍正三年十月丁亥,第552页。

 《清代六部文案手折》第2册,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2008年版,第443页。

 (清)濮文暹:《提牢琐记》,《中国野史集成》第39册,巴蜀书社2000年版,第409页。

 (清)赵舒翘:《提牢备考》卷3,《续修四库全书》第867册,第575页。

 (清)白曾焯:《庚辛提牢笔记》,《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37辑,第96页。

 (清)白曾焯:《庚辛提牢笔记》,《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37辑,第78页。

 (清)濮文暹:《提牢琐记》,《中国野史集成》第39册,第409页。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34《吏部·处分例·禁狱一》,《续修四库全书》第800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298页。

 (光绪)《大清会典》卷57《刑部·提牢厅》,《续修四库全书》第794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556页。

10 (清)赵舒翘:《提牢备考》卷3,《续修四库全书》第867册,第575页。

11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宗人府档案,刑部司狱司崇祥为呈报广东司斗殴人犯金大患病经医官张建芳看病开药方事,咸丰八年七月十二日,档号:06—01—001—000564—0239。

12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刑法部档案,刑部司狱司司狱庆德为呈报窃盗犯人王王氏外带身孕拟用保全汤调治事,道光十七年八月,档号:16—01—002—000274—0064。

13 (清)沈之奇撰,怀效锋、李俊点校:《大清律辑注(下)》卷28《妇人犯罪》,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047页。

监病故,雍正帝责成刑部议奏“其犯轻罪之人,在狱患病者,应否保释调治”,后刑部议复“徒罪以下人犯,在监患病,应行保释调治”,狱囚患病由狱官呈报,再分别保释调治。面临囚犯病危的棘手情形,监管人员也有处理方式。嘉庆十七年(1812)御史嵩安奏称“医生结报救治之犯,皆属病势危笃,应咨会查监御史稽核,以昭慎重”,由御史亲自赴监查看重病囚犯。经各方核议决定,

嗣后监犯患病沉危,医生呈报救治后,即令提牢司员回堂,移会满汉查监御史,即日赴部查验”。遇有病毙犯人,刑部官员需偕同仵作检查病犯尸身,判断是否正常因病身亡。如乾隆三十四年,刑部尚书刘统勋等奏报秋后斩犯汤聘病故,“据司狱佟世骥等先后呈报,汤聘因年老虚嗽,痰喘气急,下身浮肿,水饮不下等情,当即饬令医官用心调治在案。今据司狱佟世骥呈报,汤聘因医治不痊,于本月初二日病故。臣钱维城、张若溎随带领谙练仵作,亲赴监所详细查验,实系患病身死,并无别故。除取具仵作甘结,并饬令尸属盛敛”。在这一案例中,司狱佟世骥等呈报了汤聘的病状,留有请医调治的记录。刑部侍郎钱维城、张若溎偕同仵作赴监查验汤聘是否为患病身亡,在取具仵作甘结后,安排犯人家属收敛尸身,最终由刑部尚书等上奏该犯病故一事。刑部官员和狱医、仵作等分别见证了汤聘患病、治疗及病亡的不同阶段,表现出职责以内的应对策略,呈报程序相当繁琐、严格。

刑部亦需查清狱囚的致病缘由,尤其关切是否有凌虐情弊。如同治九年(1870),刑部司狱赵云岑呈报行窃人犯刘瑞“染患痰喘病症,医治罔效,延至二十三日殒命”,似乎是重病不治身亡。查监御史带同五城指挥使赴监检验,察觉该犯死于服洋药毒自尽。尸身检验原文内称,刘瑞所穿棉袄内藏有洋药,思及其在监时情绪低落的状态,可知该犯已有畏罪自尽之念头。刘瑞服食的毒药非狱卒蓄意买给,禁卒谢文玉疏于搜查进监犯人,头役王文浩亦未令人注意看管,致使犯人自尽身亡。禁卒、头役固无凌虐情弊,也有监管不力之过,理应承担监犯病毙的部分责任。

如上所言,出自抚恤罪囚、施行善政的考量,清政府将恤囚思想融入狱政管理中,形成以狱囚照护为中心的恤囚制度,再重点表现为医药卫生方面的举措。从刑部监狱的狱制实践看,在清廷恤囚思想的导向下,刑部采取预防和治疗疾病、查验致病缘由等措施,落实和保障在监狱囚的生命安全。恤囚思想与狱制实践有着紧密的统一关系。但无论官方制度,抑或狱制运作,实际均与既定恤囚目标有所偏离,加之凌虐、滥刑等因素,狱政弊病屡见不鲜。

二 从“春阿氏之死”看狱政弊病

春阿氏杀夫案”是清末轰动一时的疑案,该案历经左翼公所、提督衙门、刑部及大理院等重重审理,“案结多日,详细访查,仍无证据”,春阿氏经转送法部(由刑部改设)监禁,其后该妇

 《清世宗实录》卷51,雍正四年十二月丁丑,第771页。

 《清世宗实录》卷55,雍正五年闰三月癸酉,第835—836页。

 郭成伟主编:《大清律例根原》卷110《刑律断狱上》,上海辞书出版社2012年版,第1774页。

 《清仁宗实录》卷257,嘉庆十七年五月辛丑,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482页。

 《刑部奏报秋后斩犯汤聘病故日期》,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编:《明清史料》庚编第7册,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1410页。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内阁吏科题本,大学士管理吏部事务朱凤标题为遵旨议处管狱官刑部司狱赵云岑等疏防监犯服毒身故事,同治九年五月二十五日,档号:02—01—03—11587—009。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刑法部档案,大理院为片送文光报伊儿媳春阿氏将伊子春英砍伤身死一案犯妇春阿氏事致法部,光绪三十四年六月初十日,档号:16—02—003—000073—0017。

 光绪三十二年九月二十日上谕:“刑部着改为法部,责任司法;大理寺着改为大理院,专掌审判。”上海商务印书馆编译所编纂,李秀清等点校:《大清新法令(1901—1911)点校本》第1卷,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39页。

在监因病身故。该案本身极具影响力,又适逢清末司法改革之际,透过春阿氏患病、医治及病亡的历程,可一窥狱囚照护举措在刑部监狱之施行,又有裨于了解狱制转型时期监狱的管理实况。

(一)“春阿氏之死”

刑部实行男女异监的管理办法,北监“另置女监一所”,但医官“多系滥竽充数,足以杀人”,狱内医药卫生条件有限,加之女性身体孱弱居多,所以女犯患病乃至病毙时有发生。时事小说《春阿氏》基于“春阿氏杀夫案”的档案与新闻报道撰成,较多地描述了春阿氏收监时的状况。内载,春阿氏入狱时正值瘟疫流行,狱内犯人接连染病,监所臭味难闻,“遇着天旱物燥,冷暖无常;一间房内,多至二十口人犯,对面是两张大床,床上铺着草帘子,每人有一件官被,大家乱挤着睡觉”,床铺上“黑洞洞乱摇乱动,如同蚂蚁打仗的一般;近看,乃是虱子臭虫,成团树垒,摆阵练操”。从细节描述看,法部监狱相当糟糕,人犯拥挤不堪,床褥、草帘子等生活用具极其肮脏,医药卫生条件欠缺。春阿氏“躺在臭虫虱子的床上,盖一领极脏极臭的官被”,母亲德氏探监时“揭起脏被服一看,那雪白两弯玉臂俱是疥藓;所枕的半头砖以下,咕咕咙咙,成团论码的,俱是虱子臭虫”,狱内处境这般脏乱,以致春阿氏身体衰弱,染患不治之症。

春阿氏患病一事,《京话日报》《大公报》等报刊有诸多报道。具体病症如何众说纷纭,《京话日报》载刑部人员述说春阿氏,“听说春阿氏到刑部时候,神色还好,近来的样子,很像得了忡症,若不赶紧调治,恐怕激成疯病”,怀疑春阿氏因审讯而心神不安,可能情绪崩溃。甚则该刊来函声称“据说自从派审,至今每逢问此案的时候,内外防护的水泄不通,然后专提春阿氏一人审问,用问板跪锁,严刑拷挞,非承认因疯杀夫不可,不准该氏声说别情。且春阿氏实没得病,刑部稍有人心的,无不隐痛凄惨”,认为春阿氏在刑部被处以跪锁等酷刑,实质上并未得病。对于春阿氏遭受严刑拷打,《大公报》亦载其在监的惨状,“春阿氏绝粒业已多日,后以吏卒固劝,始稍进薄粥。然其下膝因迭次□□跪锁,业已溃烂,骨节毕露,行动均须扶持,其惨状有不忍见者”。以上内容揭示出审讯、刑讯对春阿氏身心健康的损耗,亦暗含该妇在监病毙的结局。

然而,官方档案中记录春阿氏在监病故一案时,强调其无伤因病身死,更无禁卒人等凌虐情弊。据载宣统元年(1909)二月二十九日,春阿氏“在监患病,喘嗽愈甚,遂成气短形衰之症,医治罔效,至闰二月初十日病故”,经仵作验明该妇实为正常因病身故。事涉春阿氏之死的监医佐、禁役、检验吏、稳婆等均留有存案,援引原文如下:

本部监医佐王德濬诊看得,审录司京畿科监禁犯妇春阿氏系血枯经闭,日久酿成劳瘵之症,以致咳喘吐痰,骨蒸晡热,食减消瘦,颧赤面黄。迭经服药医治,病势时减时剧。近复夜不成寐,不能节虑静养,因而心脾交备,气血俱亏,喘嗽愈甚,气短形衰,神昏脉微,困倦不食。拟用滋益阴阳、培养心脾之法救治。

本部管守长为呈报事。本月初七日,据值日张兴报称,审录司京畿科监禁犯妇春阿氏患

病,经监医佐王德濬结称,病系血枯经闭,日久酿成劳瘵之症,以致咳喘吐痰,骨蒸晡热,食

 (清)赵舒翘:《提牢备考》卷2,《续修四库全书》第867册,第555页。

 (清)白曾焯:《庚辛提牢笔记》,《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37辑,第94页。

 冷佛:《春阿氏》第18回《述案由归功翼尉,慰幽魂别筑佳城》,吉林文史出版社1987年版,第289页。

 冷佛:《春阿氏》第18回《述案由归功翼尉,慰幽魂别筑佳城》,第289—290页。

 《刑部人员述说春阿氏》,《京话日报》第6册,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2006年版,第455页。

 《来函》,《京话日报》第6册,第591页。

 《春阿氏之惨状》,《大公报(天津版)》光绪三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第4版。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刑法部档案,审录司为报明典狱司永远监禁犯妇春阿氏在监病故一案存案事等,宣统元年闰二月,档号:16—02—003—000073—0021。

减消瘦,颧赤面黄,迭经服药医治,病势时减时剧。近复夜不成寐,不能节虑静养,因而心脾交备,气血俱亏,喘嗽愈甚,气短形衰,神昏脉微,困倦不食。

具甘结。检验吏宋泽、稳婆王氏今于与甘结事。依奉相验得,已死妇人监犯春阿氏约年二十余岁,仰面,面色黄色,两眼胞闭,十指微曲,胸膛、两乳、心坎俱发黄色,肚腹微陷,脐肚连合,面腰眼以下俱系稳婆验报,合面十指,报前脊背、脊膂俱发黄色,委系无伤因病身死。所具甘结是实。

依照狱囚照护规定,监医佐王德濬为春阿氏调治,诊得其所患为血枯经闭之症,日久恶化为劳瘵,夜不能寐、气血亏损等症状更加重病情,使得该妇病重身亡。禁役张兴密切观察春阿氏的状态,呈报该妇病情变化及病故的确切日期。考虑到病故犯人为女性,在检验尸身时,检验吏外尚有稳婆从旁协助,负责验报面腰眼以下的身体部位,再出具无伤因病身死的甘结。上述存案试图说明,法部相当看重春阿氏的病情,该妇死于体质孱弱,而非狱内照护不周。

档案、报刊及小说中关于春阿氏病情的描述差异较大,尤其在致病缘由上,竟有传染瘟疫、严刑拷打和体质孱弱的不同说法,直接或间接指向狱囚照护中的弊病。此应与清代中叶以后狱政日敝,监狱管理者“给养、纪律、卫生、清洁、服役等,并不知其为何事”有关。从春阿氏患病、治疗和病毙的记载里,隐约可见刑部狱囚照护与官方恤囚设想并非一致,监所环境不堪之外,医药管理亦存有问题,甚或有刑讯过度、凌虐罪囚的可能。

(二)狱囚照护中的弊病

刑部女犯“春阿氏之死”的案例暴露监所环境恶劣、监管不力和刑讯过度等问题,实为狱囚照护中的弊病。囚粮为恤囚之关键所在,“刑部南北监岁恒桎梏凌虐以死,以及克扣囚粮使饥而死,是故残民命也”,狱中克扣囚粮危害甚巨,严重威胁狱囚的健康和生命。如同治四年(1865)御史汪朝棨奏称,该年十一月刑部南、北两监中每日竟有多达八九名囚犯死亡,经验明均属因病身故,但汪氏揣测存有禁卒人等克扣衣粮的情况,请旨饬下“刑部堂官严谕提牢、禁卒人等妥为看守,狱囚不准有克扣衣粮,致令饥寒受病”。在施行因灾恤刑的惠政时,清政府亦强调不许克扣囚犯衣粮,如光绪二十五年(1899)谕刑部、步军统领衙门等“在监在押各犯,各有狱官,尤宜随时查察,毋任禁卒凌虐,所发寒衣、囚粮等项钱文,务期实惠均沾,勿许克扣”。类似禁令的不断重申,亦从侧面反映出禁卒克扣衣粮的严重性。

吏役人等在经手医药事务时从中贪渎,导致狱囚病情加重乃至病亡。散给病犯医药为“狱官、典、卒之专责”,不过狱内差役却时有懈怠,故意不给或延迟发给药饵。狱囚染病并非都请医调治,“病又无医药,故往往至死”的情况颇为常见,即使获准服用汤药,煎药更夫态度消极,“非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刑法部档案,审录司为报明典狱司永远监禁犯妇春阿氏在监病故一案存案事等,宣统元年闰二月,档号:16—02—003—000073—0021。

 如《明医杂著》载:“睡中盗汗,午后发热,哈哈咳嗽,倦怠无力,饮食少进,甚则痰涎带血,咯吐出血,或咳血、吐血、衄血,身热,脉沉数,肌肉消瘦,此名劳瘵。”(明)王纶撰,沈凤阁点校:《明医杂著》卷1《医论·劳瘵》,人民卫生出版社1995年版,第20页。

 孙雄编著:《监狱学》,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69页。

 (清)胡庆源:《慎重刑章疏》,(清)盛康辑:《清经世文编续编》卷99《刑政二·律例上》,《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85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80年版,第4428页。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江南道监察御史汪朝棨奏请增修仁政事,同治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档号:03—4682—072。

 《清德宗实录》卷450,光绪二十五年九月庚戌,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939—940页。

 郭成伟主编:《大清律例根原》卷111《刑律断狱上》,第1778页。

 (清)方苞:《方苞集·集外文》卷6《狱中杂记》,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第710页。

更夫迟延不速买,即买回本屋不速煎也”。雍正帝在上谕中更指明,刑部衙门多有奸滑胥役,“得以操纵其事,暗地招摇”,乃至侵吞病囚的医药费。如狱内常用丸散例由吏员等在外购买,“闻昔年买药,往往私减分两,虚报价值,甚至二剂仅购一剂,种种弊窦,不胜枚举”,常有克扣药费之事。更甚者,狱内原有病号饭银每月20两,清末监中不再设病房,饭银处仍旧按月发给,“不知由何时将名目涂窜为单衣药引,以致款项淆混,徒资中饱”,致使经费混淆且落实困难。

狱内禁卒凌虐罪囚一事,既有损狱囚的身体健康,也影响狱囚照护的正常运作。“在监狱囚虽系有罪之人,然各有应得之罪,非狱卒所得纵肆凌虐”,清律虽禁止狱卒凌虐罪囚,但狱囚被虐致死的现象亦常有所闻。学者方苞曾被关入刑部大牢,谈及狱中施刑的吏役惯于向囚犯索贿,与他同时入狱的三人,“一人予三十金,骨微伤,病间月;一人倍之,伤肤,兼旬愈;一人六倍,即夕行步如平常”。根据收贿的多寡决定刑伤程度,若囚犯贫困无以行贿,则有可能受刑过重而亡。及至光绪年间,御史庆祥奏称刑部尚有编床之弊,“所谓编床者,即床之类也。如一床止容五人,必使之容十数人,愈增愈紧,致手足不能转移,形同木偶。柔懦者重资贿免,强项者即出而首告,而无人为之证佐,亦遂俯首而无词”,这种刑罚做法隐蔽、不易暴露,意在逼迫囚犯重金贿赂。禁卒人等凌虐罪囚致死后,竟以囚犯病亡为由掩盖事实真相,《京话日报》中“刑部虐待犯人的实情” 条载“若无钱的,一到监里百般凌虐,要把犯人虐死,先报犯人有病,然后报死”。狱卒谎报囚犯病故的行径,不仅妨碍官方对狱囚处境的判断,而且不利于狱囚照护的正常执行。

综上所述,狱囚照护举措的运作问题重重,刑部女犯“春阿氏之死”的案例尤有代表性。从春阿氏在监患病、治疗及病毙的过程来看,可知狱内存在环境恶劣、监管不力和刑讯过度等问题,甚而恶化为狱囚照护中的弊病。换言之,出于利益诉求,监管狱囚的吏役人等不惜克扣衣粮、舞弊需索和凌虐罪囚,从狱囚照护中假公济私,有损狱囚在监待遇,出现狱制实践中背离“矜恤罪囚”的现象。

三 狱制实践之背离与应对

矜恤罪囚”可谓国家慎重刑狱、施行仁政的现实结合,以此延伸的恤囚制度及狱囚照护举措则落实了这一治狱思想。而以刑部狱囚照护为例,可知狱制实践在遵循恤囚思想之际,又有明显的背离现象。背离在于清廷以提供狱囚照护进行恤囚,但刑部狱内又出现克扣衣粮、舞弊需索、凌虐罪囚的不法之事,反而加剧了监狱的黑暗腐败。

(一)背离及因由

恤囚思想及制度旨在改善监所环境、提高狱囚待遇,“春阿氏之死”却揭示刑部狱囚照护中的弊病,呈现出恤囚思想在狱制实践中的背离现象。这种背离与刑部狱囚的凄惨处境紧密关联。其

 (清)赵舒翘:《提牢备考》卷3,《续修四库全书》第867册,第568页。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汉文谕旨汇编》第6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5页。

 (清)白曾焯:《庚辛提牢笔记》,《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37辑,第95页。

 (清)赵舒翘:《提牢备考》卷3,《续修四库全书》第867册,第568页。

 (清)朱轼等纂:《大清律集解附例》卷28《刑律·断狱》,高柯立、林荣辑:《明清法制史料辑刊(第三编)》第15册,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5年版,第483页。

 (清)方苞:《方苞集·集外文》卷6《狱中杂记》,第711页。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山东道监察御史庆祥奏为杜绝索贿虐囚请饬下刑部堂官转饬提牢等官于狱卒呈递床单时亲赴狱中查验等事,光绪十三年五月初十日,档号:03—7353—050。

 《刑部虐待犯人的实情》,《京话日报》第6册,第423页。

一,过度拥挤、疾疫传染是因监禁造成狱囚生病及死亡的主要原因。《狱中杂记》载,康熙朝刑部监狱内有四所老监,每监有五室,禁卒所居中央一室通风透气,其余四室并无窗户,拘系犯人达两百余。每到傍晚狱门上锁,“矢溺皆闭其中,与饮食之气相薄;又隆冬贫者席地而卧,春气动,鲜不疫矣。狱中成法,质明启钥。方夜中,生人与死者并踵顶而卧,无可旋避,此所以染众也”。犯人聚居一室,便溺、饮食相夹杂,生人与死者同卧,狱内瘟疫传染严重。曾任刑部提牢官的濮文暹亦谈到,刑部两监向来潮湿闭塞,肥虫、蚤虱等噬咬不断,“疮痍其体,血痕纵横,四壁如绘,狱中第一苦恼境也。虫有自壁出者,有从床上缘者,有自梁柱下坠者”,虽设有隔绝虫蚤的简易措施,收效亦甚微。清末刑部司官唐烜亲临监狱,“今日始一临其地,囚系累累,凄惨之状,不可胜言”,狱囚的处境苦不堪言。

其二,刑部常设狱医负责医药事宜,可常有狱囚病毙的情况。如光绪二十二年十二月,湖广司奏案犯人张恒患“时瘟之症,以致头疼身热,倦怠少食”,迭经医官郑荣、杜景澄诊治,“医治不痊,于本月十八日病故”,其感染时瘟、医治不痊应与狱内卫生条件差有必然关联。据官方统计,刑部在乾隆二年“病故人犯共十三名”,咸丰十一年“病故人犯六十余名”,甚则光绪年间御史王兆兰发现“一月之内,瘐毙人犯竟有十名之多”。囚犯的大量死亡表明,狱内医药卫生条件不甚理想,狱囚照护的举措尚未落到实处。

其三,负责监管的胥吏、狱卒等与狱囚串通,共同欺凌囚犯,“狱囚之久系者,率与胥卒表里为奸,鱼肉诸囚”。10 此中尤以牢头(即囚犯首领)为甚,“此辈皆以斩绞监候人犯充之,本系暋不畏法之徒,其凌虐现审新犯,残酷甚于官吏,而禁役人等恃为爪牙,资其屏蔽,利则均之,罪则诿之”。11 咸丰十一年,御史朱潮奏请清理刑部积弊,声称牢头、所头(或为“锁头”)常年盘踞监狱,苛待同狱囚犯,“昼则刑同炮烙,夜则杂处厕溷,狱囚惊怖如入鬼乡”,甚则“有一犯到司审讯,泣求赐凉水一杯,云已五日不得勺饮”。12 提牢厅倘若认真查办,牢头等必私放重犯逃走,提牢官即遭到免职处分,处于“官为役制”的尴尬境地。胥卒人等无视监狱管理规定,刑部提牢官又无力管束,由此狱囚不止没有基本的生活保障,连生命安全亦为人操纵,遑论得到正常照护。

若将恤囚中的背离现象归咎于吏役人等贪婪浅薄、素质低劣等缘由,未免有失偏颇,究其内在因由,或许应回归监狱本身的运作机制中。从恤囚经费上看,提牢官统筹这笔款项,清代后期“由库官亲交提牢,不经书吏手”,13 但书吏、禁役等直接参与狱囚照护,加之医药等项开支琐细且不易

 (荷)冯客:《近代中国的犯罪、惩罚与监狱》,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8页。

 (清)方苞:《方苞集·集外文》卷6《狱中杂记》,第709页。

 (清)濮文暹:《提牢琐记》,《中国野史集成》第39册,第409页。

 (清)唐烜:《唐烜日记》,凤凰出版社2017年版,第90页。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刑法部档案,刑部司狱司司狱全瑞为报明湖广司奏案犯人张恒患时瘟传经之症拟用清解饮救治事,光绪二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档号:16—01—008—000101—0062。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刑法部档案,刑部司狱司司狱全瑞为报明湖广司奏案犯人张恒患病医治不痊病故事,光绪二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档号:16—01—008—000101—0063。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内阁刑科题本,刑部尚书尹继善题为汇题乾隆二年份刑部监犯病故事,乾隆二年十二月十七日,档号:02—01—07—13556—004。

 《清文宗实录》卷353,咸丰十一年五月辛亥,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1211页。

 《光绪元年二月初十日京报全录》,《申报(上海版)》光绪元年三月三十日,第4版。

10 (清)徐珂编:《清稗类钞》第3册《狱讼类·狱囚利久系得金》,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125页。

11 (清)白曾焯:《庚辛提牢笔记》,《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37辑,第97页。

12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掌山西道监察御史朱潮奏为刑部监狱积久重弊请旨清除事,咸丰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档号:03—4554—053。

13 (清)赵舒翘:《提牢备考》卷3,《续修四库全书》第867册,第568页。

清厘,留有其经手、贪渎经费的空间。同时“禁卒、更夫岁领公家钱粮无几,专赖筹款津贴”的现实亦加剧这一现象。正因吏役人等位卑而禄薄,俸禄常不能如定例发放,津贴又未能解决生计问题,导致其滥用权力贪污中饱成为普遍现象。牢头、狱霸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也与刑部狱囚众多、监管人力有限的客观事实相关。为便于管束狱囚、稳定秩序,官方特意选用囚犯首领,如 “女监房有从在监犯人中选出之牢头一人”。出于抢夺监狱资源的需要,牢头、所头等又伙同吏役勒索并凌虐同狱囚犯,造成恶劣影响。

狱囚照护中的弊病引起清政府的高度警觉,如雍正十一年谕“刑部声名不好,司员作弊,胥吏逞奸,道路之间,人言啧啧”。对此,掌关防参领祖应祥奏请清理刑狱,谈及“胥吏之奸,无所不至,彼见诸务已清,不得高下其手,或有别生诡计,冒事撞钱者,亦不可不绝其弊”,有意令刑部司员钳制胥吏等辈。直至清末,《京话日报》载“在刑部当司员的,贪赃受贿,替书役作傀儡”,刑部司员竟与胥吏沆瀣一气、贪赃受贿,愈加背离“矜恤罪囚”之初衷。

(二)“有其法者,尤贵有其人”

狱制实践中的背离揭示出监狱运作机制内的一些痼疾,含经费短缺、管理失序等。清廷有意在制度层面达成恤囚的目标,然而一旦进入狱制实践环节,不免落入“虽有善政,不过仅属具文,勉强令行,亦不过虚应故事”的窠臼。面对狱囚照护中的弊病,清廷积极谋求改善之法。就刑部编床一事,御史庆祥请饬提牢等官在狱卒呈递床单时,亲赴狱中查验犯人,“于犯人提审之时,细加查询,苟有需索、凌虐情弊,准其面禀。无论有无证佐,见其手足拘挛者,即将该禁卒从重治罪,赃重者计赃科断”。明确要求提牢官加强狱囚管理,尤其注意约束不法禁卒。

至于狱内“官为役制”的局面,御史胡庆源认为“提牢之权太轻,而处分又太重”,10 建议放宽提牢官的因公处分。同治二年(1862)定新章,“刑部监狱如有疏失,值班之提牢降三级调用,不值班之提牢减为降一级调用”,11减轻不值班提牢官的失职处分。光绪年间御史钟孟鸿奏称,南北两监拘系囚犯达数百人,“提牢官虽日夜经心,仍不免于死囚相枕藉者,则以一人而司数百人之事,力实有所不周也”,12 请向南北两监各派提牢分管事务。上述措施意在以明晰提牢事权、增加提牢人数等方式,维持狱囚照护乃至监狱管理的正常运作。

受西方狱制之影响,清末涌现监狱改良的思想与举措,多触及狱囚照护方面。刘坤一、张之洞合奏《江楚会奏变法三折》中“恤刑狱”篇直指狱政弊病,“滥刑株累之酷,囹圄凌虐之弊,往往

 (清)白曾焯:《庚辛提牢笔记》,《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37辑,第16—17页。

 谢蔚:《晚清刑部皂役收入研究》,《史学月刊》2009年第4期,第52页。

 如光绪三十一年统计,南北两监尚有274名囚犯、121名禁卒、36名更夫,又步军衙门调派士官10人、兵80人。参见张宗平、吕永和译:《清末北京志资料》,北京燕山出版社1994年版,第144—145页。

 张宗平、吕永和译:《清末北京志资料》,第146页。

 《清世宗实录》卷128,雍正十一年二月甲戌,第674—675页。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朱批奏折,镶白旗汉军右司掌关防参领祖应祥奏为刑部积弊请令各司掌印郎中各抒己见随班陈奏事,雍正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档号:04—01—30—0164—027。

 《刑部司员审惯了现成案》,《京话日报》第6册,第435页。

 《谕以工代赈》,《申报(上海版)》光绪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1版。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山东道监察御史庆祥奏为杜绝索贿虐囚请饬下刑部堂官转饬提牢等官于狱卒呈递床单时亲赴狱中查验等事,光绪十三年五月初十日,档号:03—7353—050。

10 (清)胡庆源:《慎重刑章疏》,(清)盛康辑:《清经世文编续编》卷99《刑政二·律例上》,《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85辑,第4428页。

11 (清)赵舒翘:《提牢备考》卷3,《续修四库全书》第867册,第566页。

12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福建道监察御史钟孟鸿奏为南北二监罪囚请饬下部臣各派提牢分司其事事,光绪五年五月十一日,档号:03—7393—073。

而有”。其中“禁讼累、省文法、省刑责、重众证、修监羁、教工艺、恤相验、改罚锾、派专官” 九项改革措施,从整修监所、优给口食、禁止凌虐和派遣专官等展开监狱照护,甚而提出修改例章、筹措经费的举措。继而《监狱改良两大纲》中“培养狱官”提到,“狱制即如何完善,使狱官未得其人,非特行之无效也,弊且滋甚”,建议设立中央模范监狱,在其附属监狱学校里培养狱官,强调提高狱官素养的重要性。

派遣专官、培养狱官和增加专业监狱人才的设想属于“用人”因素。继而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监狱法典———《大清监狱律草案》,在关注监狱卫生及医药的同时,也提出监狱管理细则,“法部至少须每二年派官吏巡阅监狱一次”。巡阅监狱由法部派典狱官吏充当,“唯有专门学者,则考察详密,不仅在表面之客观”。尽管该法典不属传统狱制范畴,但同样从狱囚照护乃至狱政管理角度,道明狱制实践中“用人”的关键。

刑部监所环境、大量囚犯病毙及牢头等祸害诸囚的事实证明,狱囚照护在狱制实践中逐渐背离 “矜恤罪囚”之治狱思想。从监狱本身的运作机制中探讨,可知背离现象下经费短缺、管理失序等痼疾。同时清政府积极应对狱政弊病,以强化监狱管理及变通狱制、人事等形式,谋求狱囚照护之改良,最终归结于“有其法者,尤贵有其人”。

清廷视刑部监狱为范例场所,结合“矜恤罪囚”的治狱思想及制度,以狱囚照护为中心,展开狱囚疾病防治、病毙处理等医药卫生举措。恤囚的政令、举措已较完备,狱囚照护在刑部监狱内的运作却问题不断,清末女犯“春阿氏之死”的案例尤具代表性。该犯在监患病、治疗及病毙之过程直观地揭露监所环境恶劣、监管不力和刑讯过度等,兼及吏役人等克扣衣粮、舞弊需索和凌虐罪囚的弊病,是狱制实践中背离“矜恤罪囚”的现实例证。这种背离体现在监所环境、大量囚犯病毙及牢头等祸害诸囚等方面,指向刑部狱制实践过程中的经费短缺与管理失序。为整顿狱囚照护中的弊病,清廷以强化监狱管理及变通狱制、人事等方式,寻求改善狱囚照护之法,最后落脚为“有其法者,尤贵有其人”。总之,刑部狱囚照护反映了恤囚思想对狱制实践的作用,以及狱制实践中落实这一思想的实际情况,两者间呈现出既统一又背离的关系。


 (清)刘坤一、张之洞:《江楚会奏变法三折》,《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48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77年版,第73页。

 《监狱改良两大纲》,《东方杂志》光绪三十二年第3卷第8期,第174页。

 薛梅卿等辑:《清末民初监狱法制辑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72页。

 薛梅卿等辑:《清末民初监狱法制辑录》,第206页。

 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刑制总考》卷4,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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