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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康雍乾嘉时期的突发性群体事件及政府应对看矫正社会失范
作者:叶文宪 责编:

来源:《史学月刊》2015年12期  发布时间:2018-11-30  点击量: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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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中国人大清史研究所和档案系中国专制制度史教研室合编了一本《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中华书局1979年版,以下简称《资料》),该书把康雍乾嘉时期城乡人民的反抗斗争分为“农民反抗斗争”“奴婢反抗斗争”“手工业劳动者和城镇商民的反抗斗争”与“农民起义与农民战争” 四部分。《资料》所谓的“农民起义与农民战争”实际上是反政府武装或土匪强盗。《资料》收录的108起佃户与业主之间因欠租、收租、退佃、拒退而引起的斗殴伤人事件是刑事案件,其中12起是在互殴中失手误伤致对方或旁人死亡,53起是业主打死佃户,43起是佃户打死业主。无论业主欺压佃户,还是佃户打死业主,同样都是犯法的,并不能认为只要是农民反抗地主就合理了。时人曰:“务本之农,不外业户、佃户二种。业户输赋,佃户交租,分虽殊而情则一。乃始也患业户之侵凌,今则忧佃户之抗欠。盖业户中,其田连阡陌者百无一二,大抵多系奇零小户,其势本弱,一遇强佃抗欠,有吞声饮气无可如何者。”(秦蕙田:《龙德而中正者也》,《皇朝经世文编》卷十,转引自《资料》,第12页)这就是当时的现实状况。《资料》收录的47起雇工反对克扣工资的事件是因为劳资纠纷而致人身死的刑事案件,其中1件是失手误伤,33起是雇工打死雇主,13起是雇主打死雇工。《资料》收录的24起奴婢暴力反抗主人的“奴变”,都发生于明末清初改朝换代地方上处于权力真空的特殊时期。“奴变”发生在蓄奴的强宗大户人家,并不是影响整个社会的事件。有些地方奴仆通过“奴变”获得了自身的解放,但是有些地方造反的奴仆却发展成为占山为王的土匪强盗,所以当清王朝政权巩固以后就毫不犹豫地用武力将其剿灭了。除了上述事件以外,《资料》所收录的5起抗租事件、65起抢粮事件、23起抗粮事件、15起反科派事件、32起手工业者罢工事件、10起商人罢市事件、9起市民聚众闹赈事件、15起市民要求开仓平粜和夺粮事件、6起市民阻拦粮食外运事件、9起市民聚众殴官闹衙事件等,都属于突发性群体事件。用阶级斗争的眼光看突发性群体事件,要么是站在统治者的立场上主张用暴力予以镇压,就像康雍乾嘉时期清政府所做的那样;要么是站在被统治者的立场上鼓吹用这种非法的手段进行反抗,这就是《资料》编者传递给我们的弦外之音。

突发性群体事件是发生在社会上不同人群之间或民众与政府之间的暴力冲突,冲突民众的诉求多半是合理的,但是他们的行为却往往都是非法的、暴力的,并且给社会带来了动荡与不安。这种破坏正常社会秩序的突发性群体事件在社会学中被称为“社会失范”或“社会越轨”。社会失范与社会越轨是两个内涵非常接近的概念,常常被混为一谈。其实它们所指的是同一类事件,区别只在于前者是从主观角度的表述,后者是从旁观角度的表述。

一 康雍乾嘉时期的突发性群体事件

康雍乾嘉时期突发性群体事件的性质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类发生在不同的人群之间,《资料》收录的65起以“吃大户”为特征的抢粮事件就属于这一类突发性群体事件。例如:“嘉庆六年大水,(直隶定)州饥馑,城南七堡村民张洛公、宋蛮子等九人,以李铎家富囤积,率众饥民乞借不允,遂肆劫掠。”(道光《直隶定州志》卷一一,转引自《资料》,第283页)陕西等省“年谷丰登,粮价平贱,各处佣工,庶几尚有生计,倘遇旱涝之时,粮价昂贵,则佣作无资,一二奸民倡之,以吃大户为名,而蚁附蜂起,无所畏忌”(卓秉恬:《川陕楚老林情形亟宜区处》,载严如熤:《三省边防备览》卷一四,转引自《资料》,第289页)。嘉庆九年(1804年),苏州“五月,吴郡大雨者几二十日,田俱不能插莳。忽于六月初一日,乡民结党成群,抢夺富家仓粟及衣箱物件之类。九邑同日而起,抢至初六日,不 知其故,共计一千七百五十七案,真异事也”(钱泳:《履园丛话》卷一四,转引自《资料》,第291页)。“吃大户”是违法乱纪的刑事案件。处置这一类事件很容易,“大凡抢夺之案,多由富民居奇闭粜而起。地方官遇有灾伤,即当先期一面劝喻富民,出所有余,通融平粜,一面密为弹压保护,使两得其平,则奸民无可乘之机,地方自必宁静”(《高宗实录》卷四一二,转引自《资料》,第295页)。

在正常情况下遭遇天灾以后朝廷也会进行救灾,但是如果有贪官污吏中饱私囊,那么就有可能激起突发性群体事件。例如乾隆五十一年(1786年),“上年湖北荒歉,已发五百万帑金赈恤,若地方官办理得宜,何至复有贫民乏食抢夺粮食之事。乃刘金立等因借贷不遂,辄将谷麦搬抢,而劣衿梅调元父子,竟敢纠众逞凶,活埋多命。此必该省督抚司道并不认真查办,一任贪官污吏浮冒侵渔,以致朕恩不得下逮闾阎,乃有饥民乏食抢夺滋事”(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一〇〇一,转引自《资料》,第297页)。第二类是发生在民众与政府之间的罢工、罢市、集会、游行、示威、抗议等集体行为。

1.抗租。例如: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今岁苏、松、常、太等处,田禾极其茂盛,可望十分丰稔,忽因生虫遇风,以致损伤田禾”(陈弘谋:《培远堂偶存稿·文檄》卷四五,转引自《资料》,第40页)。佃户因为遇到天灾而提出减租,这本来是合理的要求,政府“虑及业佃收租易滋争执,业已批檄各州县官,凡报虫伤者,务即履亩亲勘禾苗,在田勘明收成分数,传谕业佃人等,按照所收分数完租”(陈弘谋:

《培远堂偶存稿·文檄》卷四五,转引自《资料》,第40~41页)。“该州传集通县各粮户,将本县收租数目,分别田土高下,定为上中下三则,酌减收租,出示晓谕,业佃允服,地方宁谧。”(朱批奏折,转引自《资料》,第37页)此类事件只要处理得当,本来是可以妥善解决的,但是如果政府放任不管,或者处理不当,往往会有人借机生事,最终酿成突发性群体事件。例如“奸佃借口岁凶,粒米不偿,甚至结党抗拒,官府不之禁,田主束手无策,相顾浩叹而已”(堇含:《三网识略》卷十,转引自《资料》,第25页)。崇明向化镇黄兰的佃户姚八等要求减租,但是“黄兰之家人黄仁不允,致各佃争嚷,将黄兰仓屋外草盖厨房二间烧毁”,复又拒伤兵役(朱批奏折,转引自《资料》,第37页)。事件发展到这个地步,原本合理的诉求就变成了打砸抢的刑事案件,原来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的事情就变成刑事案件了。

2.抗粮。抢粮是贫民与富户之间的冲突,抗粮是民众与官府之间的冲突,激发民众群起抗粮的原因首先是因为天灾。例如:乾隆九年(1744年),浙江“西安地方缺雨,六月二十日该县知县董宗礼正赴各乡查勘之际,有乡民多人各将被旱禾苗弃置县堂,人声嘈杂,近县市店有闭门传闻罢市者”(《高宗实录》卷二二一,转引自《资料》,第325页)。乾隆三十三年(1768年),江阴“是年秋,邑大旱,有司不以上闻,征税如故,西乡民相率哄县堂,人挟槁苗一束委弃庭中,顷刻山积”(光绪《江阴县志》卷一五,转引自《资料》,第322页)。其次是因为官府催逼过紧。例如:乾隆三十四年(1769年),甘肃阶州成县毛嘴山民镡壮等因县役催粮滋扰,纠众报复,拆毁县役武时发等的房屋,“差役藉催粮名色,凌虐乡民,又复贩盐牟利,自有应得之罪”(《高宗实录》卷八四三,转引自《资料》,第319页)。康熙雍正年间,江苏无锡“李令牧残酷性成,草菅民命,多以非刑至死者,而催科尤酷。时新例不准停忙,当五六月间田事方殷,他邑犹稍缓敲扑,独李令容纵差役,出如虎狼,骚扰乡村。村民为追呼所迫,胡埭山中啸聚数百人,几至大乱”(黄卬:《锡金识小录》卷四,转引自《资料》,第321页)。嘉庆五年(1800年),广东博罗“知县丁大松因下乡催粮,该处百姓有与衙役争闹,强拉牛只,至将妇女拖落河内。该县庇护衙役,至百姓打碎所坐之轿”(《定例汇编》卷一,转引自《资料》,第331页)。

3.反科派。激发民众群起反科派的原因主要是官府加派与贪官污吏中饱私囊。例如:康熙五年(1626年),四川建昌“抚彝同知顾香临,因奉行查取新垦田亩,于本年七月内,牌委李俸往踏悬溪、白鹿等营新开田亩。不意李俸于中需索,以致哄动百姓,于七月二十二日将李俸扛至近城观音岩,沉于水内,仍复随入城中喧哗争论”(《重囚招册》,转引自《资料》,第345页)。康熙四十六年(1707年),“浙江抚藩于六月间欲派公费,其下属州县,拟派每亩加三。时正当亢旱,遂致省城百姓数千人,直到巡抚辕门吵闹,督抚为之出告安民而止”(《文献丛编》第3辑《王鸿绪密缮小折》,转引自《资料》,第341页)。雍正二年(1724年),“万泉令瞿某,以私派扰民,聚数千人,围城斩关而入,焚其公堂,瞿某与幕客家奴逾垣遁”(汪景祺:《读书堂西征随笔》,转引自《资料》,第335页)。

4.手工业者罢工。工人罢工的主要原因是劳资纠纷。例如:乾隆六年(1741年),“各匠因工价不敷应用,竟于七月二十七日,四厂俱各停炉不行鼓铸”(朱批奏折,转引自《资料》,第520页)。宝泉局工人罢工是因为克扣工银。雍正三年(1725年)修理居庸南口道路,由于主持工程的官员拖欠工银,“所做工程约费五千余两,而止给银七百两,以致工匠纷纷索价,停工以待”(雍正《朱批谕旨》,转引自《资料》,第533页)。顺治十七年(1660年)山西潞安“织绸机户,焚机罢市”,原因是“旧例贡绸每年一运,近蒙皇上鸿恩,减数宽期,预年发艮,每匹实价,机户争先织造,从未累及百姓,独苦本省衙门之取用,以及别省差官差役织造者,一岁之中,殆无虚日。虽各请发价,而催绸有费,验绸有费,纳绸有费,所得些须,尽入狡役积书之腹,化为乌有矣”(王鼐:《请抚恤机户疏》,转引自《资料》,第526页)。雍正十二年(1734年)苏州地方官针对机匠罢工颁布了《奉各宪永禁机匠叫歇碑记》,碑文曰:“苏城机户,类多雇人工织,机户出(资)经营,机匠记工受值,原属相需,各无异议。惟有不法之徒,不谙工作,为主家所弃,遂怀妒忌之心,倡为帮行名色,挟众叫歇,勒加银(两),使机户停织,机匠废业,致机户何君衡等呈请勒石永禁。”(江苏省博物馆编:《江苏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9年版,第6页)因为经济原因而发生的劳资纠纷都应该在法律的框架内通过谈判来解决。

5.商人反苛征、抗课税罢市抗官。商人罢市主要是反抗官府的课税过于沉重。例如:康熙二十年(1681年),监督芜湖钞关户部郎中邓秉恒“横征税课,其正额外,侵收溢额银两,并重加火耗,派征宅费等项,皆系蠹书余国栋、陈君植、陈子昂等经收,致行商叶时茂等来京称冤,喧传辇下”(《黄册》,转引自《资料》,第548页)。乾隆元年(1736年),安徽“沛县主簿程恪衙署,设立夏镇地方,离沛县四十余里。职司河务,未能循分,擅受民词,违禁渔利,致本年七月二十二日晚,被众垒塞大门……确其起衅之由,实因私造米斗、给发交易、追缴赁价。又纵书役各制斗只发市,以致旧领官斗牙行未能经营,众怨沸腾,随有斗户尹孔宗等率众垒门”(《刑科题本》,转引自《资料》,第553页)。

6.市民聚众闹赈。遇到天灾进行赈济救灾,这本来是政府管理社会应该履行的职责,但是如果执行赈灾的官员渎职贪污、中饱私囊,就会激起突发性群体事件。例如:乾隆元年(1736年),江苏兴化 “知县陆炘玩视赈务,一任扣克滋弊……本年十二月十三日放赈,经协办赈务委员王斯恩拆阅所放之银,每封少半分三厘不等,亦非足色库银,饥民纷纷不平……十五日早,又有在城饥民,以陆炘出示,先给一月赈粮,不足接济,齐集多人,禀增未允,拥挤县堂哄闹,铺面关闭,并拥至县丞蔡璋衙署,擅将门窗打破”(朱批奏折,转引自《资料》,第562页)。

7.市民要求开仓平粜和夺粮。由政府设立常平仓,丰年平籴、灾年平粜,这是自战国李悝创平籴法以来政府抗灾救灾的措施之一,但是主管这项工作的官员能否恪尽职守?是否公正廉洁?往往成为是把好事办好还是把好事办坏的关键。例如:康熙四十七年(1708年),湖南长沙“因开仓未几,复行闭仓,以致激变。长沙府民,盈千累万,顷刻罢市,围抚臣之署,呼名辱骂;殴现任之官,流血遍体,以致围绕竟日,阖城惊骇”(赵申乔:《遵旨明白回奏仰祈睿鉴疏》,转引自《资料》,第569页)。“江宁省下粜官米不得法,遂致奸民聚众抢夺米铺三四十家,其余江、浙之各府州县在在有之。”(《文献丛编》第三辑,转引自《资料》,第582页)乾隆六年(1741年)“广东潮阳等县,今夏米价昂贵,曾经开仓平粜,后因五月初旬,遽行停止,愚民因而罢市”(《高宗实录》卷一四六,转引自《资料》,第571页)。

8.市民阻拦粮食外运。灾荒之年政府为了救灾需要调剂库存粮食,商人为了牟利也会把粮食调运至灾区,但是调出地的居民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往往会阻拦粮食外运,这也会酿成突发性群体事件。例如:乾隆六年(1741年),广东“因潮阳县停止平粜,米价骤增,又于该县拔动仓谷三万石接济闽省,是以愚民无知,辄行罢市……潮郡米贵,海阳县民人李兆捷等,采买谷石四十余船,赴潮接济,运至嘉应州河下,竟遭彼地棍徒结党拦截,不容放行,具呈到镇”(朱批奏折,转引自《资料》,第588~589页)。乾隆十三年(1748年)“苏、松产米州县,因地方米价渐昂,私禁不许贩米出境,因而阻截客船。至四月间,松江青浦县,乃有刁民,阻遏米客,打坏行家房屋器物,该县及营汛往查,俱被抛石掷打,至伤县役及把总头颅”(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七七一,转引自《资料》,第592页)。

罢工、罢市、集会、游行、示威、抗议等行为在民主国家里都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拥有的正当权利,作为公共权力机构的政府只能是加强管理、维护秩序,防止一部分公民在表达自己诉求和维护自身权利的时候伤害其他公民的权利或破坏公共财物,而绝无用暴力镇压的余地。然而在专制的康雍乾嘉时期,公民的这些正当权利都被剥夺了,民众的不满情绪被长期压抑,一旦宣泄出来就往往表现为非法的、破坏社会秩序的失范与越轨。9起市民聚众殴官闹衙事件就表明民众与官府实际上处于敌对的状态。例如:乾隆七年(1742年),“竟有漳浦民人持刀刺死县令之事,似此藐法逞凶,为从来所罕见”(《高宗实录》卷一七一,转引自《资料》,第595页)。乾隆十三年(1748年),“嘉兴府属之平湖县刁民周二等,聚众抗官塞署”(朱批奏折,转引自《资料》,第597页)。

二 清政府对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应对

对于突发性群体事件,清政府并不是不会应对———属于刑事案件的按法律制裁,属于官员失职的按渎职处理,属于土匪强盗的用武力剿灭,属于有正当理由的突发性群体事件在安抚民怨以后也要严办首犯、以儆效尤。例如: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云南“保山县知县李伟烈、典吏汤继业,下乡催追采买谷石,复将村仓锁封,不容出借,并欲查访民间藏谷,丈量记号。以致百姓齐至县署,硬求缓比,逐散书役,殴辱亲友,复求该县亲立笔据等”。对于这一事件乾隆皇帝的处理结果是:“降旨将该县李伟烈、典吏汤继业革职严审矣。至该处百姓,如果追比负屈难伸,应赴上司衙门控告,乃敢聚众赴署,纷纷殴闹,此风断不可长。自当查明为首倡议之人,即速严拿务获,从重办理,以警刁风。”(《高宗实录》卷一一〇六,转引自《资料》,第331页)明明引起这些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原因是官员失职,正如年羹尧的幕僚汪景祺所言:“民虽凶顽,然至聚众为变,皆有司之自取。若减刑薄敛,休戚相关,民安得变?即有不逞之徒,号召聚众,众亦不为聚也。”(汪景祺:《读书堂西征随笔》,转引自《资料》,第335页)但是朝廷的态度却是即使官员有错,百姓也不应该聚众反抗,因此必须予以坚决镇压。这就是专制朝廷的态度。

有的时候群体性事件发展成了土匪强盗。例如:雍正七年(1729年)兖州“奸民陈秀,诱集饥民数千人,匿于泗水县之黄山寨石虎洞,昼则散行乞食,夜则明火劫粮,事叵测。承勋轻骑夜掩其巢,擒秀等数人”(咸丰《南浔镇志》卷一三,转引自《资料》,第284页)。乾隆八年(1743年),“巴陵县民傅老五家非贫乏,素行不驯。上年巴县并未成灾,乃傅老五以米贵为由,倡约贫民硬向富户强借谷石。继因索借不遂,即宰猪集众,议欲强抢,复写贴传单,纠集穷黎,又吓逼村民附和同行,聚会一百数十余人,齐至县民周玉安家,肆行抄抢,抢去谷二百六十石。该犯更遍贴传单,又令往抢黄大效、胡道章二家谷石”(朱批奏折,转引自《资料》,第300页)。对于这种以打家劫舍为业的歹徒就要绳之以法了。

也有手工业工人为了自身的利益拉帮结派形成类似黑社会的组织。例如:雍正十三年(1735年),安徽定远“谢东升开张酒店,倡首纠结温二乔等十二人,时常聚饮于家,名曰攒盘会,而会内之人多属脚夫,倚恃劲力,结党凶横,人有呼之以抬天者,有呼之以尖刀者”(朱批奏折,转引自《资料》,第540页)。“陕西岐山三才峡,有木商集于老林伐木作薪,贸易山外,谓之木厢,佣作者多无赖子。癸酉(嘉庆十八年)秋岐阳大饥,谷价腾贵,木商停工,伐木者无工作,遂纠众持器械掠食……统计贼众有三千余人,所至焚掠,势渐鸱张。”(兰簃外史:《靖逆记》,转引自《资料》,第537页)不管本人曾经从事什么职业,组织黑社会就成为反社会群体的一员,官府对这类事件的应对办法是“将为首者……即时拿获,开门坐堂,逐一严刑究处”(雍正《朱批谕旨》,转引自《资料》,第586页)。

三 矫正失范越轨与建设健康社会

康雍乾嘉时期的突发性群体事件既有违法乱纪的打砸抢事件,也有申诉公民正当权利的群体性事件,但是都表现为社会失范或社会越轨现象,这意味着社会出了毛病。清政府并不是不会处理突发性群体事件,但是专制王朝从来都是站在统治者的立场上企图以武力来解决这个社会的病态,而从未考虑过突发性群体事件反映出来的国家性质、政府职能、社会管理与公民权利等问题。

国家并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才产生的。国家是社会的一种组织形式,它通过政府来管理社会。专制国家的统治者把国家视为一己之天下,政府只是代表他统治国民的机器;民主国家的国民是国家的主人,他们可以把公共权力关在社会监督的笼子里,这样政府官员的工作才真正成为一种公共管理。国家性质与政府职能不同,官民关系也就不同,其根本的区别在于国民是不是拥有主权的公民。

亚里士多德指出,斯巴达和迦太基的公民权与实行民主政治的雅典的公民权是不同的,他说:“我们所说的公民特指那些民主的公民。”(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94页)然而在中国古代却从来也没有出现过亚里士多德所说的那种拥有国家主权的“民主的公民”,而只有被视为臣民、子民、草民、蚁民的编户齐民,也就是所谓的“老百姓”。《左传·昭公四年》曰:“先神命之,国民信之。”这里所谓的“国民”只是指“一国之民”,而不是拥有国家主权的公民。虽然老百姓也被某些头脑清醒的思想家与政治家如荀子、魏徵、李世民视为是载舟之水,但是他们始终不拥有作为公民应有的主权。

1905年陈天华把国民权利归纳为政治参与权、租税承诺权、预算决算权、外交参与权、生命与财产权、地方自治权、言论自由权、结社自由权等几项(陈天华:《国民必读———奉劝一般国民要争取权利义务》,《陈天华集》,湖南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84~185页)。这些公民权利在西方国家早就写入宪法并且付诸现实,但是对于中国人来说却十分陌生。除此以外公民还具有知晓权、隐私权、居住自由权、迁徙自由权、人格尊严权、婚姻自由权等等,公民具有这些权利现在已经属于常识的范围,然而生活在专制帝国时代的中国人却从来也没有想到过自己竟然还能拥有那么多的权利。

菲利克斯·格罗斯在《公民与国家》一书中说:“国家,在很多具体的历史事例中,或是由于征服而形成,或是由相邻的共同体发展联合而产生。”国家赖以建立的基本纽带,“可以归纳为两点:一点是共同的种族起源,另一点是一定的领土地域。两者都可以追溯到国家形成的最初阶段。前者与血缘亲属关系(即家庭、氏族、部落)相联系,后者与邻里(地域原则)相联系”。地域原则最先在古代希腊人那里得到初步发现,后来又在罗马帝国时代得到全面的发展。共同起源的纽带是建立在血缘基础上的,即国家的全权成员只包括那些在神话上属于同一血缘集团的人,即同一部落、民族或同一族群的人。这样,就有了部族国家和公民国家的区别。“公民国家是自由公民的联合。在同一地域上居住的所有具备资格的居民,不论其出身、宗教、族属或文化背景如何,都是国家的一员。部族国家往往把宗教、族属和政治制度混同为一个单一原则和属性,因此它是一种与平等权利不相容的、甚至不能容忍少数民族存在的高度排他性的制度。”格罗斯指出:“公民的民主政治制度是我们今天称之为西方文明的一项主要成就。公民权,公民国家的基本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政治发明。”(参见菲利克斯·格罗斯:《公民与国家》,新华出版社2003年版,第6~8页)然而在中国古代从来也没有出现过“由自由公民联合而成的公民国家”,从商汤灭夏、武王伐纣、秦并六国到清兵入关,每一个王朝都是通过武力征服建立的,于是被征服地区的居民就只能成为没有权利只有义务的“老百姓”,而不能成为拥有主权的公民。正因为如此,官民矛盾而非阶级矛盾就成为最主要的社会矛盾,官民关系始终处于敌对的状态,服从统治的叫顺民,违抗官府的叫刁民,即使是提出正当诉求的民众也被官府视为“刁民”,所以,不管激起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原因是否合理,政府处理的手段只有一个———严惩与弹压。康雍乾嘉时期政府应对突发性群体事件的机理就在于此。

社会失范或社会越轨现象是社会的病态,一个正常的、理性的、健康的社会不应该有失范与越轨。解决这个问题需要通过改革政治体制、改善社会管理、改良政治文化、提高公民素质、建设政治文明的途径从根本上矫正,建设一个理性、文明、和谐、健康的社会。尽管这条道路非常漫长,实现目标也需要时日,但是舍此别无他法。社会的和谐不是用武力所能维持的,用武力维持的稳定实际上是一种奴化,决不会给社会带来民主、自由、尊严与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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