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旧体裁不能再用
社会发展了,叙述历史的历史编纂形式最好跟上去。旧日的纪传体不能再用。
旧体裁不能再用,台湾所编清史的非驴非马即其显著证明。“清史”既以“就民族大义之观点”自命,谓清史稿“置洪氏(秀全)于列传”为不当,于是“改撰载记”(引文均见清史第八册,编纂后记,30页)。按旧史之列载记,专以处夷狄僭位,以别于正统,今以本纪属之清帝,而以载记属之太平天国,岂真有民族大义观点哉!盖仍以清为正统,故不敢为洪立本纪(如史记项羽本纪之类),又恐跻之列为不尊,遂以载记处之,以示介乎其中。此旧史体裁之局限也。“清史”于“史稿”所载辛亥后予谥及用干支处,均删易之,如梁鼎芬传,“史稿”有“丁巳复辟,以卧病,强起周旋,事变,忧甚,逾年卒,谥文忠”之语,“清史”改为“民国七年病卒”。不载国亡后予谥事,是对的;但亡国以后事全不载,则梁鼎芬背叛民国事竟尔掩盖矣,此旧史断限为之局限者也。“清史稿”俞樾传有“东南遭赭寇之乱”,“清史”改“东南遭洪杨之乱”;“清史”洪秀全载记于洪秀全之死称“天王升遐”;“清史”革命党人列传一记陕西事竟有“因为陕甘总督升允(原作允升,此亦可见清史之荒唐也)所忌,以逆竖倡言革命,大逆不道入奏,下令逮捕”之语;革命党人传二,记光绪之死,一日帝崩,再日湉崩,复曰会清帝后相继殂殒,此种作乱、升遐、崩殂、入奏,均旧史用语为之局限者也。
台湾清史荒谬错误之处不足论,亦不必论,此不过就旧编纂形式不能再用为之举例而已。太多批评它,谈到它,反而增加它的身价。它在一年内就修改完成(编纂后记一),岂是研究成果?不过骗官骗钱而已。
二、新体裁如何选定
1962年看了历史研究一篇稿子,大体同意,惜为人携去,未及深入探讨。
章节体加以附表、附图、传记、似较相宜。章节体即上述稿所称之教科书体。
先以年代次序作概括叙述,再依事分类详细记载,而以人物图表贯串其间。即以事为经,以年为纬,以人物议论为之彩秀,以图表为附翼。
所谓依年代的概括,即大事记,略似旧史之纪。应力求概括,说明其发展(纵)影响(横),使脉络分明,切忌罗列。
所谓依事类的记载,即专志,略似旧史之志。应力求详明,分类不妨细,要穷源竟委,切忌只顾一时现象。务必使成败利钝(人民立场)皎然分明。参考“史稿”本志、“清三通”、“会典”、“经世文编”分类。
所谓人物议论,还可以用传记互见。要有互见,要有详略,要注意其思想根源、社会关系。
人物传记包括帝王、农民起义领袖、各方面有贡献的人。
图与表要多,要错综,可以单行,亦可不必单行。
三、新的安排
第一编 史事编 下分章节
第二编 制度编 下分章节
第三编 传记编
附 年表、地图、文物
或:
第四编 年表
第五编 地图
第六编 图谱
四、编纂要求
(1)摆事实,讲道理。
(2)从政治、经济的总和,阐明当时的具体情况,指出社会的基本矛盾,进行具体的阶级分析。
(3)宣扬爱国主义、国际主义。国内多数民族与少数民族、统治民族与被统治民族一律平等待遇。尊重邻近国家的自尊心。
(4)引文加注解,不改动。可以删节。
(5)文字用语体。
编者按:1963年夏,郑天挺先生与吴晗教授闲谈编写清史之事。吴先生嘱郑先生把意见写出来,郑先生乃写此设想。未寄出。
(资料来源:国家清史编纂委员会体裁体例工作小组编《清史编纂体裁体例讨论集》下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184—118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