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体例体裁论证
关于新修《清史》的体例,笔者主张:大体以传统的纪传体为主要框架,再加以现代的改造、补充和发展。理由如下。
我国有着悠久的修史传统。在修史实践中,史家们创造了纪传体、编年体、纪事本末体等许多体裁,以及各种衍生体。每种体裁都得到了发展,尤以纪传体突出。自从《史记》问世后,以纪传体修前朝之史,便成为史家的传统,甚至由私修发展为官修,之所以如此,当与纪传体所具之种种优长密不可分。在中国历史上,只有纪传体被史家们长期应用于后朝修前朝之史,并成为一贯之做法,直至《清史稿》。新的《清史》之修纂,应象征性地与二十四史相衔接,以体现当代中国史学界对民族文化优秀传统的继承。
梁启超先生曾经评论道:“纪传体的长处,在内容丰富,社会各部分情状,皆可纳入。”这是其它传统体裁不具备的。清朝统治中国近300年,清代又是中国社会大变革的时代,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各个方面,内容异常繁富,书写这样一个时代的历史,恐非纪传体莫属。即使西方传来的章节体,也难承斯任。章节体基本上是“分层式”的,而纪传体则是“结构式”的,后者比较适合于新纂《清史》的要求。当然,无论何种修史体裁,均是在不断发展中成长起来的,必然有一些缺憾和不足,纪传体之不足更是显而易见,“大势难贯”尤其突出,这正是史学留给后人之继续发展的空间。因此,我们要对纪传体加以改造、补充、发展,将这一优秀的历史体裁推向新的高度。
笔者认为,此次修纂《清史》,应以尽量如实、客观地展现清代历史的本来面目,以“主要面向现实和未来,尽可能地充分利用各种未刊档案和海内外的珍贵文献,能够为今人提供全面、准确的清史知识和丰富深刻的历史借鉴”,以其“质量在总体上胜过并在许多方面大大超过《清史稿》,能够象征性地与二十四史相衔接”为目标。也就是说,要留给后人一部清朝(或者说“清代”)的全史、信史。《清史稿》瑕疵难掩,屡遭非议,系情理之中;清代历史又影响深远,这段历史实有重修以取代《清史稿》之必要。
关于新修《清史》之文体,笔者主张采用精炼、优雅的现代书面语。
关于新修《清史》之规模,笔者认为3千万字左右为宜。
二、设计方案
笔者设计之《清史》,主体包括凡例、纪、志、表、传、图各部分,并附“考疑”。
关于《凡例》。史著必有凡例,已成为中国史学的传统,所谓“发凡以言例”。新修《清史》之凡例,说明是著之编纂目的、编纂体例、基本结构和主要内容。凡例具有导读的性质,因此,对其内容,要经过反复讨论,细致研究,方能妥善确定。
关于《纪》。纪者,史之经也,是表述清史全过程的关键。《纪》又有三大部件组成:《总纪》、《纪》、《载纪》。
《总纪》。《总纪》概括有清一代历史,以纠纪传体“大势难贯”之弊。《总纪》内,可按(一)(二)(三)……之结构,从不同的方面分述清代历史发展的基本线索。具体结构如下。
(一)此部分,近乎于“概说”,对清代历史的前承后续、总的趋势,进行一番提纲挈领、高屋建瓴般的概括和总结,以精炼的文字,揭示有清一代的时代特点、清朝的历史地位、清朝在当时世界的地位,以及清史内容的丰富与复杂,有助于人们更加深透地认识清代历史。
(二)此部分,概述清代多民族统一国家发展、变化的基本线索,尤应侧重内陆、边疆的统一与中国版图的奠定,近代列强各国侵略给中国造成的危害与领土损失,以及中国人民的反抗侵略斗争。
(三)此部分,从政治角度概述清朝历史的基本线索。
(四)此部分,概述清代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基本线索,其中包括人口等相关内容。
(五)此部分,概述清代文化、社会观念等方面的线索与状况。
(六)此部分,概述晚清的近代化事业与社会结构变迁。
《纪》。《纪》,近似于《本纪》,但不冠以帝王庙号,而是按年号设置。这里有几点说明。
第一,《纪》应首列《清朝前纪》,叙述女真族兴起,努尔哈赤天命年间、皇太极天聪年间之后金历史。
第二,次列《崇德纪》,为正《纪》之始。理由是:此次所修之《清史》,既是清代史,也是清朝史,二者是不可截然分开的。清朝史是清代史的载体,没有清朝,也就不会有清代史;清代的一些历史特征,又是通过王朝历史体现出来的。所以,我们不能说现在所修的是清代的历史,而不是清朝的历史。此其一。其二,现在,多数甚至大多数学者,反对因以1840年作为划分中国古代、近代历史之界标而将清朝一斩为二。清朝历史应有其整体性与连续性,这是正确的。同样,完整的清朝历史,开始于1636年,而不是1644年。1636年清朝建立时,虽然还是偏处一隅的边疆政权,但它不是地方政权,而是与明朝、蒙古鼎立的政权,丢掉了入关前的崇德朝,清史又失去了其完整性。1644年清朝定鼎燕京,并不意味着其统治全国的开始,它只是与南明、大顺、大西政权争夺全国统治权的政权之一,如果以1644年(清顺治元年)为清史之开端,不仅又斩断了清朝史,而且是对南明、大顺、大西政权的否定,是王朝正统观的又一种体现。故此,《崇德纪》不可或缺。
第三,崇德以后各《纪》,一朝为一《纪》,依次为:《顺治纪》、《康熙纪》、《雍正纪》、《乾隆纪》、《嘉庆纪》、《道光纪》、《咸丰纪》、《同治纪》、《光绪纪》、《宣统纪》。或许有人认为,这不过是纪传体《本纪》之翻版,尚未脱离帝王正统观的羁绊。但笔者认为,在封建专制时代,每一位帝王君主统治时期,都有其政治特点或特征,这是不必、不能也是无法回避的。以年号而非庙号冠于《纪》,就是要淡化对专制帝王个人的渲染,而揭示这一时期的特点、特征,同时显示专制皇权在不同历史时期的种种变化。
第四,较长时段的历史事件,如清朝与准噶尔部的关系、对西藏的统一、中西交流等,因其跨朝,应在《总纪》之相应部分中作通贯性概述。
《载纪》。《载纪》记与清朝相抗之政权,包括:《大顺载纪》、《大西载纪》、《南明载纪》、《吴三桂载纪》、《准噶尔载纪》、《太平天国载纪》。太平天国时期各地起义建立之政权,附于《太平天国载纪》。疑者或以为,《载纪》之设,有宣扬清朝正统、贬低其他之嫌,其实不然,关键在于如何诠释。若在《凡例》中向读者交代,《载纪》仅仅表示与清朝相对立之政权,分类小异而已,言明事例,问题自然解决。
无论《纪》抑或《载纪》,应以编年体与纪事本末体相结合为宜。每卷之前,应序一提要性短语。
关于《志》。志者,史之纬也,总结历史之各个方面,揭示历史复杂的结构。清朝历史时间较长,内容繁富,《清史稿》虽列有16《志》,仍显不足,尤其于社会诸项,鲜予地位,新修《清史》,应于此作重点补充,使历史整体性昭然于世。具体设《志》如下。
《地理志》。《清史稿》以《天文志》居首,笔者主张《地理志》为先,以突出中华民族生于斯养于斯的这片土地。新修《清史·地理志》可以保持《清史稿·地理志》的原有框架格式。此处不作图,《图》单列为一大部分。
《天文历法志》。古代天文,既有科学成就,亦是文化的一种体现。新修《清史》,将《清史稿》之《天文志》与《时宪志》合并为《天文历法志》,删除《时宪志》中有关数学知识的内容。
《灾害志》。灾害有天灾和人灾,在自然经济状况下,对社会影响巨大。《清史稿》有《灾异志》,新修《清史》改为《灾害志》,“异”的部分,附于“灾”之后。灾害按类排列,纪以编年。大致种类有:水、雨、雷、旱;寒、雪、霜、雹、风;陨、地震、山崩;蝗、虫、鼠、疫、火、饥。
《礼乐舆服志》。《清史稿》分别设《礼志》、《乐志》、《舆服志》,新修《清史》将其合并为《礼乐舆服志》,以存帝王及封建等级制度。《清史稿·礼志》中之“醇贤亲王庙”、“醇贤亲王及福晋丧仪”两项,因属特例,应删除。
《选举志》。《清史稿》有《选举志》,新修《清史》仍之,但将“学校”一项移出,另设《教育志》。
《职官志》。新修《清史》之《职官志》,各项设置应沿《清史稿》,对具体内容可作必要变通。
《宪政志》。《宪政志》为新设之《志》,用以揭示晚清政治体制向近代转化的基本趋向,可大致按“维新时期”—“宪政时期”—“责任内阁”这一基本线索设计,划分为三卷,每项一卷。
《刑法志》。《刑法志》可以沿用《清史稿》,但内容需要充实,尤其是针对边疆少数民族的立法,以及各族、民间的习惯法。后附“清末已颁未行法律”。
《兵志》。《清史稿》之《兵志》立目已细,可以继续沿用,不过,亦可考虑将“制造”归入《实业志》。
《食货志》。《清史稿》中之《食货志》内诸项,除“户口”外,均沿用之。“户口”移入《人口志》。
《民生志》。官修旧史往往重国用而轻民生,此是一大缺憾,故新修《清史》应立《民生志》。《民生志》记叙社会各阶层、各民族的生活状况,可以按区域分别叙述,区域内要关照各民族的不同特点。
《人口志》。《人口志》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人口数量及其变化、影响;人口流动及其规律;人口政策、人口理论和相关思想;普通民众的人口观念与生育观念(如溺婴等)。
《实业志》。《实业志》记述近代农业、工业、矿业、商业、金融。另附商会、农会等民间实业组织。
《城市志》。在清代,无论经济繁荣时期,还是危机时期,城市的发展都没有停滞,相反,清后期又涌现出一批新兴城市,分布于内地和边疆。所有城市,对社会经济的影响日益重要,所以,《城市志》不可不立。本志中,可以按城市的规模、功能和属性,分成几类,分别叙述。本志后,附“租界”。
《交通志》。《清史稿·交通志》有“铁路”、“轮船”、“电报”、“邮政”诸项,新修《清史》仍之,增加“驿路”一项。
《河渠志》。《河渠志》仍《清史稿》之内容,载黄河、运河、淮河、永定河、海塘、直省水利。无一定规模水利建设之江河,不必载入。
《外交志》。《清史稿》设《邦交志》,新修《清史》改为《外交志》,仍按《清史稿》之体例,分列各国,分述外交。另附“属国”。
《藩部土司志》。《清史稿·列传》中有“藩部”、“土司”两类,新修《清史》将其合并,设《藩部土司志》,以突出边疆之地位。藩部土司之重要人物,融入《列传》,与满、汉族平等。本志照分“藩部”、“土司”两部分。
《民族志》。本志记载民族文化特征、民族分布、民族迁徙与发展、民族经济状况、民族关系。
《风俗志》。本志分为三部分,即边疆风俗、内地风俗和清末习俗改良。边疆按民族记其风俗,内地按区域记其风俗。清末习俗改良,包括习俗改良(如妇女放足)和恶习改良(如禁止吸食鸦片)两类。
《宗教志》。《宗教志》内容包括:“佛教”(含藏传佛教、南部佛教)、“道教”、“萨满教”、“天主教”、“基督教”、“东正教”、“民间宗教”、“其他宗教”。列强对华宗教侵略及中国人民的反“洋教”斗争,融入本志中。
《教育志》。应包括官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其中又分为传统教育和新式教育。传统教育中,应包括封建教化;新式教育中,包括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含军事教育)、特殊教育。
《科学技术志》。《科学技术志》展现清代科学技术上的各项成就。分为“科学”、“技术”两部分。“科学”包括“传统科学”与“近代科学”;“技术”包括“传统技术”与“近代技术”。
《学术文化志》。《学术文化志》记述清代学术文化方面的状况与成就。分为“学术”与“文化”两部分。“学术”又分“旧学”与“新学”两类。“旧学”中,应突出地域特色,尤其是两湖、江浙、岭南地区。新学与旧学的关系,应当体现出来。“文化”中含“艺术”。“文化”内容比较丰富,尤其1840年以后。应包括的内容主要有:出版、杂志、报纸;表演、音乐、绘画、建筑等各种艺术。
《艺文志》。《艺文志》按“经部”、“史部”、“子部”、“集部”、“西学”划分。清人著述浩繁,必须加以一定的筛选,否则,数量过大,质量难保。
以上各类《志》前,应有一短“论”,昭明宗旨,阐明大势。
关于《表》。《表》以明系统,在纪传体中不可或缺。清史内容繁富,《表》之数量应在《清史稿》基础上,酌量增加。
《皇子世表》。《清史稿·皇子世表》的确“详列历代后裔,人员众多,旁行邪上,条理不清,难以究诘”。为此,可以做两项处理。一是于每卷之首列一“世系简表”,如下所示:
努尔哈赤——褚英——杜度——
——尼堪——
二是凡入《列传》者,《表》中只书姓名,注明“见《列传》某某卷”即可。
《公主表》。《公主表》可依《清史稿·公主表》,不必载入其子孙。
新修《清史》不必设《外戚表》。总体来讲,清朝外戚之作用并不大,重要人物可载入《列传》。
《诸臣封爵世表》。与《列传》互见之人物,《表》中省文,仅注明互见处。
《大学士年表》。可沿用《清史稿·大学士年表》。
《军机大臣年表》。可沿用《清史稿·军机大臣年表》。
《部院大臣年表》。可对《清史稿·部院大臣年表》作格式上之变通。
《疆臣年表》。可对《清史稿·疆臣年表》作格式上之变通。
《藩部世表》。与《列传》互见之人物,《表》中省文,仅注明互见处。
《交聘年表》。可对《清史稿·交聘年表》作格式上之变通。
《进士题名表》。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实行科举考试选拔官吏的朝代,进士是上层官吏的重要来源,进士群体在清代官场上,也的确发挥了不凡的作用。设《进士题名表》,既是对史料的保存,同时也有助于人们了解清朝政治上各种复杂的人际关系。
《文字狱表》。清朝之文字狱,是专制皇权加强的产物,对清代前、中期社会发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文字狱表》之设,使人们对此种状况一目了然。
《秘密会社、秘密宗教表》。清代秘密会社、秘密宗教众多,目的不一,宗旨各异,表现出社会中下层的复杂性。设《秘密会社、秘密宗教表》,可以清晰线索,展示状况。
《民众起义表》。之所以不称《农民起义表》,是因为起义者并非皆农民。“起义”者,必是代表民众利益、武装反抗封建统治。那些啸聚山林、打家劫舍,虽与官府冲突,但也掠夺、伤害普通民众者,不入此表。
《教案表》。清朝后期,随着列强对华侵略的加深,西方之宗教侵略也不断加强,各地教案遂层出不穷。教案迭兴,既说明反“洋教”是中国人民反抗外敌侵略的方式之一,也反映了中西方的文化冲突。收入《教案表》者,应当是引起中外交涉的教案,否则,将那些没有影响的教案统统汇入,不免滥竽充数,徒占篇幅。
以上诸《表》之前,应冠一“序论”,对该《表》作提要式说明。
关于《传》。《传》书人物,在纪传体史书中,数量最大。突出人物,是纪传体的特点之一,也是优点。新修《清史》,《传》应分两类,即《列传》与《类传》。
《列传》。体裁与旧史之《列传》相同,聚以类、群,辅以年代排序。但作如下说明。
第一,人物收录范围,可参酌《〈清代人物传稿〉入选人物原则》,然需变通。“皇帝”不设传,事迹载入《纪》。“在历史上起一定作用的后妃、王公贵族”,“有事迹可述的大学士、军机大臣”,“有较大影响的部院大臣、督抚、将军、都统、参赞办事大臣、出使各国大臣;有突出政绩的司道府州县官”,“著名的农民军领袖和其他爱国人物”,“少数民族、宗教、华侨著名人物”,“有重大影响的金融、工、商界人物”,“著名的学者、思想家、科学家、文学家、艺术家、医生”,“资产阶级改良派、革命派的重要人物”,“长期在中国活动的外国传教士、商人、侵华战争中的外国主要将帅、重要的驻华使节”,“其他重要或著名人物”,均在收录范围。
第二,南明政权人物,诸帝王系事于《南明载纪》;诸大臣,无论是否见于《明史》,均将其事迹载入《类传》中之“南明大臣”。对辛亥革命时期之烈士,《类传》中专设“辛亥烈士”一项。清季民初人物,清代侍郎以上、督抚提督、边疆将军大臣,凡有一定影响者,均应收录,其余则视其地位、影响而定。
第三,《清史稿·列传》内,按类设有“循吏”、“儒林”、“文苑”、“忠义”、“孝义”、“遗逸”、“艺术”、“畴人”、“列女”、“土司”、“藩部”、“属国”诸名目。新修《清史·列传》,沿用“循吏”、“儒林”、“文苑”、“忠义”、“孝义”、“遗逸”、“艺术”、“畴人”诸名目。“忠义”收录在开拓边疆、维护国家统一,以及抗击外敌侵略斗争中献身的爱国志士;不设“土司”、“藩部”,而设《藩部土司志》,其中重要和著名人物归入列传,与满族、汉族平等;不设《列女》,而于《类传》中设“妇女”;不设“属国”,而于《外交志》后附“属国”;增设“外邦”,收录“长期在中国活动的外国传教士、商人、侵华战争中的外国主要将帅、重要的驻华使节”。
《类传》。《类传》者,非将同类人物收录在一起而分别叙述,而是对社会阶层、社会群体、政治集团的整体性记载与描述。《类传》有两类,一类属社会阶层,有:“胥吏”、“幕僚”、“商贾”、“买办”、“妇女”。一类属政治集团与社会群体,有:“清流派”、“南明大臣”、“维新党人”、“辛亥烈士”。《类传》在于群体性记述,可以将典型人物贯穿其中,以有助于揭示一“类”之特点特征、地位、角色、社会关系、作用,等等。因此,此种《类传》,较旧史之“类传”,有实质性的区别。
凡各《传》,卷后应有一“论赞”短语,以“提要撮元,评骘议论”。
关于《图》。《图》系纪传体旧史所无。新修《清史》之《图》,应设如下几类。
“舆图”。应以《嘉庆重修一统志》为基本史料依据,绘制各行省、边疆特区等行政区划图;绘制民族分布略图;绘制中国领土损失图。凡入《载纪》之政权,亦应各予一图。
“人物图”。主要是各民族人物服饰图。
“器物图谱”。应选择具有普遍意义之器物,为之置“图谱”。
每一类图(谱)之前,加一说明性的按语。
关于《考疑》。《考疑》作为新修《清史》主体之附件,但应是《清史》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考疑》之作用,在于存有清一代之“迷案”、“公案”,如孝庄皇太后下嫁之迷、雍正皇帝即位之迷、光绪帝之死,等等。每项考疑,首先叙述该“案”的来龙去脉,次及各种观点,不加评论,存疑而已。
(资料来源:清史编委会体裁组提供,本网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王景泽,东北师范大学明清史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