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清朝对外人文书格式的要求有一逐步规范日趋细密的过程。
康熙朝以前,清政府对外人在华投送书信转递物件并无严格限制。情况有所变化大致是从乾隆朝开始,这固然与“礼仪之争”后中西关系出现某种逆转,再有来华外人也日渐增多,需有一规范等原因所致;但与这一时期清朝统治者闭关意象的加深也不无关系。1744年,澳门同知印光任拟定《管理番舶及澳夷章程》七条,其中第四条是:“澳门夷目,遇有恩恳上宪之事,每次上禀,混熟识商人,赴辕投递,殊为亵越。请饬该夷目,凡有具禀,应由澳门县丞申报海防衙门,据词通禀”。[①]这可能是清朝官府第一次对西人向清朝官方的上书作出明确规定。 “禀”以及“谕”(官府、官员给商人的文字)等称谓是中国商人与官府文书往来的“通制”,外商不过是沿用而已。而清政府已开始不允许民间自行收受转递外人的“禀件”。
情况在1759年后又为之一变。这年,英国东印度公司职员洪仁辉(James Flint)不顾清朝刚刚颁行的外人不得擅赴除广州外的各口岸的禁令,前往浙江,又到天津,并想进入北京。其携带汉文控状一份,据查,很可能是婺源生员汪圣仪代拟,朝廷要求彻查并杜绝再犯[②]。所以在这年,两广总督李侍尧制定并由朝廷批准颁行了约束外商的《防夷五事》,其中的第四款为:“外夷一切事务,似宜由地方官查办,庶为慎重。其内地人代为传递书信,永当禁止。应请严谕行商通事以及“千里马”脚夫人等,嗣后概不得与外夷传递书信,倘敢不遵,将代为雇请及递送之人一并严拿讯究,分别治罪”。[③]1760年,又颁禁例:外人申述不得径交官府,须经行商转递[④]。此条规定所堪注意的,是官府将控制外人的申述权转移到行商手中,外人文书由行商转递成为例规。至此,清初外交文书体制基本形成,一直延续到鸦片战争爆发。在此期间,清政府与西人文书交往体制的基本点可以概述如下:在书写格式和用语上,中方居上、居尊,外方居下、居卑;在传递方式上,插入行商的中介,中国官厅不直接与外商发生文移关系。
要说明的是,上列文书范式主要是在来华西人与中国人之间发生文移关系时的规范,来华西人间的通信不完全在限。清朝对外文书体制建立后,来华西人相互间的通信因慑于清政府的规定而不敢进行,颇不正常。1766年,粵督杨廷璋入奏反映,西人在华效力者,其乡信往来,“自定例以来,阅今六、七年,未见有西洋人呈请转达奏咨之事。此系该夷等未能明白例义,中怀畏惧,自行隔越。”要求恢复旧例,旅居澳门或广东的西人致函侨居北京的西人,先行呈报澳门海防同知或南海县查收,由其“原封”交给清朝官府信差“提塘”递至京城,直接送给钦天监(多由西人担任),再转收信人;“在京夷人,亦令将其所寄书信,交与提塘递至广省,仍由同知、知县查收,将原封转寄行商夷目,该同知、知县,亦随时详报总督衙门,以备查核。”清廷批准了是项办法[⑤]①。然而随着清朝禁教政策趋于严厉,在中国内地的西洋教士愈来愈少,此项例外开恩的规定也渐渐失去对象。
文书规条,多由广东地方当局报请清帝批准后实行。从1759年后,广州为中国唯一开放口岸,与外人接触较多,历届官员对此均极为重视,认真执行。但其它省份,遇到同类情况,因规章的不熟悉,执行便有出入。如1832年英船“阿美士德”号沿中国海岸北行,沿途多次向各地官员递交文书,所用格式除“禀”以外,还有“书”等,后者明显比前者要多出平行的意味。各地给予的回复也各有不同,除“谕”外,还有“批”、“札”等,出规逾矩者也时有可见,“阿美士德”号泊福建时,有“闽安左营都司陈显生”与其交涉要求船离去,抬名为“书”,称呼船主胡夏米为“老哥”,胡夏米的回函亦用“书”,但不敢称“老哥”,仍呼“大老爷”[⑥]。此类情况当然是违反定制的。
应该说,早期来华外人的主体一商人(包括东印度公司等准官方机构的代表)不被认为具有官方身份,所以,迄19世纪20年代,中西文移形式被双方基本认可。但外方,特别是英国人已屡屡提出有限度的申辩,其著者有:
1793年,马戛尔尼使团来华,“希望能自由”地与中方通信。清政府未予理睬[⑦]。
1812年,东印度公司驻华委员会擅派通事阿耀Ayew潜往北京向即将出任两广总督的松筠送礼,内附信一封,松筠收到后立即向皇帝报告。1814年10月,广东当局下令逮捕信使阿耀。英方出面干预,11月,公司命令全部英国船只离开广州,中方让歩,在阿耀宣誓可以随时践踏基督十字架的保证后予以轻判,罚其流放伊犁[⑧]。
1816年,英国外相卡斯尔雷Castlereagh训令来华的阿美士德(W.P.Amherst)与中国政府交涉,要求允许英人享有“以汉文书写全部书信与文件递交当地政府的权利”。这一要求,阿美士德甚至连提都没有提出,就被清政府打发回国。[⑨]
1834,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垄断权废除。这是鸦片战争前中央关系史上的一大转折。之后,英国政府更直接地插手对华事务。是年1月,律劳卑(W.J.Napier)出任首任驻华商务监督,外相巴麦尊J.H.T.Palmerston)指令:直接“写信给(两广)总督,声明你已到达广州” [⑩]。英方的观点是:英国政府已取代了东印度公司,政府官员已取代了“大班”,那么,嗣后的英中关系也应更多地提升到“官方”层面,英国驻华外交官理应享有与中国官员进行平等交往的权利。7月25日,律劳卑擅入广州,拒绝行商接洽,认为“接受这一媒介只会降低英王陛下代表团在中国人眼中的地位",而他"将按照适合英国荣誉的方式,径直与总督联系。”律氏将其致总督信交译员马礼逊(G.R.Morrison译成汉文,并由秘书阿斯特J.H.Astell带往广州城门。该信因为违反中西文书往来的一系列定制不得由英人自译汉文、须经行商中转、最严重的是该文件被称为“函”而不是“禀”,遭中方拒收。双方为此冲突日烈,最后演成贸易中断,英国军舰不顾清军炮火阻截强驶黄埔,中国军队则切断了商馆与外部(包括黄埔)的联系,并调集数千水师陆兵和数百战舰巡船把守要塞准备进攻[11]。慑于压力,律劳卑被迫妥协。
因公文交往形式而在两国关系上引发如此大的冲突,表明双方对该问题的高度重视和势难两立。表面上看,它只是“信”“函”“禀”“谕”等文字争执,实际上,它反映着国家之地位以及双方体制上的根本冲突,于此,双方都看得很重,中方认为“书信平行,事关国体,未便稍涉迁就,致令轻视”[12]。英方坚执:“国王特命之官,未能俯由商人照会,不能准其代递”[13]。在这场冲突中,英国取攻势,中国取守势,英方想把中英关系纳入新轨道,中方仍欲保持传统的旧体制。初争的结果,英方暂时受挫。
律劳卑之后的英国商务监督们由此面临一种棘手状态,既不愿再沿用过去的“具禀”成例,但不用“禀”,中方又不接受,两国间的官方文移关系无法构建。在这样形势下,继任监督德庇时(J.F.Davis)、罗宾臣G.B.Robinson均在华奉行一种“沉默政策”(quiescent policy),他们两人都曾长期担任东印度公司的代表,似乎更在乎追求实际的商贸利益,而不是一些形式“颜面”上的东西,他们尽量避免和广东当局打交道。遇到不得不与中方往还时,其文书改用“敬启”、“敬书”、“书寄”等字样[14],而且多降格以求,不与两广总督交涉,转与“澳门军民府”等较低级官员疏通。但此类不“合格”文书亦往往被中方拒收。[15]
1836年12月,义律接任首席商务监督,企图采用较灵活的策略打破中英文书交往的僵局。他上任伊始,即以“禀”的形式重构中英文移关系。[16]义律的作法遭到英国政府的批评[17]。为了对自己的言行进行辩护,1837年1月12日,义律再函巴麦尊,声称“禀”在中国官员给上级官员的报告中经常使用,其语义不过是带有敬意地提供情况,而不是英人通常理解的带有侮辱意味。为加强其辩解的份量,义律还专门附上一份马儒翰Morrison G.R摘自其父马礼逊所撰《汉英字典》(A Dictionary of the Chinese Language关于“禀”“谕”等字词的“权威解释”,“‘禀’pin适用于所有中国官员向上级的陈述state,……‘谕’Yu是上级对下级的命令orders,……而这是外国人在与该政府通信中一直使用的字眼。”巴麦尊收到这份解释后,不认为能说明问题,于6月12日复信义律,强调“你应立即通知行商和总督,英国政府不允许他属下的官员通过那些不任官职不承担责任的人的居间插手,同中国皇帝的一名官员保持联系。”并明确指示义律不得用“禀”字,因为“英国不可更移的习惯作法不允许英国国王委任的官员向任何其它君主委任的官员如此这般地写信”。[18]1838年12月23日,由于时局紧张,义律重又采用“禀”的格式恢复与广东当局的联系[19]。并立即报告英国政府,说明他是在贸易中断即将发生严重灾难而又必须恢复正常通信渠道以减缓危机的情况下作出的决定,并表示他愿为这项有违政府指令的决定“承担责任”。收到报告后,巴麦尊对义律的作法表示同意,但仍指示义律“不要忽视利用任何机会来改变给总督的信函上使用的‘禀’字那样令人感到不悦的字眼”。[20]
鸦片战争前中英外交文书争执,反映了日益激化的中外体制之间的冲撞,反映了天朝礼制与西方殖民者急于在华获取地位的矛盾,并成为促使鸦片战争爆发的一个不应忽略的重要导因[21]。
二
在冲突加剧的情形下,1840年2月20日,英内阁提出《对华条约草案》,其中第二款为“监督或领事有权就必须进行联系的所有事项,同北京的中国政府及其驻各口官宪保持直接联系。该官员等应受到适当的尊敬”。此款要旨是完全排斥行商的中介和寻求英国官员在华的“威仪之尊重”。巴麦尊在同一时间提出的《致大清皇帝钦命宰相书》中也包含同样内容。英政府把这列为如不满足,对华战争行动不予停止的必须攫取的条款之一。如不满足,对华战争行动不能停止。[22]
1840年6月,中英战争全面爆发,中英文书关系也随之发生全面逆转。转变的迹象最早出现在英军占领舟山后与浙江当局的交涉中,7月上中旬,英国全权大臣懿律、义律和浙江巡抚乌尔恭额、提督祝廷彪间有几通文书往来[23]。英方试图转递巴麦尊《致大清皇帝钦命宰相书》的中英文本。关于浙省官员是否阅看了巴麦尊书,说法不一,据乌尔恭额收到文书后向朝廷的最初奏报是:“……其国伪相书函,欲求转达廷臣,吁请通商。臣等知其居心叵测,即将原书掷还”。没有说他是否阅看[24]。但在浙抚和提督7月12日给英方的复函中却表示,英方文书“他们已仔细阅读并了解了全部情况”。英国全权大臣据此认为:浙江当局是在拆阅了文书以后又重新封好予以退还,并肯定浙抚已将巴麦尊书的中文抄件迅速送往北京。按此说法,浙抚阅看无疑[25]。但实际情况是,英方的这一判断有误(或者是浙江官员在蒙骗英人),浙省官员不仅没有将巴麦尊书转送北京,而且也没有拆视,道光皇帝收到乌的“原书掷还”的上奏后十分恼怒,颁布谕令:“英夷前在浙江投递字帖,欲求转奏,乌尔恭额于接收夷书时并不呈奏,即行掷还,以致该夷船驶往各处纷纷投诉,实属昏愦谬妄,致误机宜。乌尔恭额着即行拿问。着伊里布派员解京交刑部治罪。钦此”[26]。乌历任广州知府和广东按察使,对外事公文的规矩十分清楚,有此作法实乃意料中事。只是天威莫测,此时非彼时,一味拘泥旧制也会耽误大事,乌氏因此获罪。浙江官员顾虑人臣无外交,除广东官员外,其它地区的官员不经允许不得收受外国文书的成例,所以将其退回。战争爆发后,英方曾在厦门投书未成,在浙江投书又未成,原因均由于天朝文书体制不许口岸外官员收受“夷书”。[27]
战争已经爆发了相当时日,因文书体制关系,中国最高当局竟因自己的原因而不能了解英人所求为何?战争因何而至?不能通过现成便捷的途径知彼。不能不说是一个作茧自缚的悲哀![28]
英方的反应要敏感得多。他们对浙省官员的文书研究后发现:“在英国官员迄今所收到的该帝国官员们的信件中,这些信件的语调完全不同,他们所用的字眼是完全平等的,语句是非常恭敬的,有些措词值得特别注意”,比如没有用“谕”等“表示命令之意的字眼”;又如没有称其为“夷人”barbarians而改称“贵国”honourable nation.英方认为,“这种语调的变化肯定是很有意义的”。[29]
舟山等的失陷,使清廷感到事态严重,而天朝文书体制的约束又使地方大员不敢收受“夷书”,朝廷因此不能及时了解“夷情”。对体制作出修改已是势在必行。1840年8月9日,道光谕令直隶总督琦善:“倘有投递禀帖情事,无论夷字汉字,即将原禀进呈”;稍后,清廷又将口子扩大,谕令江、浙、鲁等地的督抚也有收转英人“字帖”的权力。[30]道光的这一权宜改动为琦善收受“夷书”作了合法铺垫。果然,11日,英方在白河口投书,因有圣旨,直隶当局痛快表示可以收受。当日,中方接受了以英国全权大臣懿律名义所发信函[31]。该函引人注目地不再用“禀帖”格式,而用“咨会”字眼。英国长期追求的文书平行往来,终于在英军的炮口下得以部分实现。但这只是英方的行动,从律劳卑使华以来,英人就多次单方面采用此类行动,它并不新奇。关键是看中方的回应。15日,琦善复函,放弃“谕”、“批”等居高临下的回复夷书定例,改用“照会”样式[32],此样式旋即被中英同类文书所仿效,其后成为中国外交文书的重要范式,对此进行一些考订当不为赘言。
从其源流衍变来看,清代“照会”的形式凡有三变:先前,它是清朝致藩属国(特别是越南、缅甸、南掌等)的一种行之已久的文书格式,其收文对象一般是藩属国的王君(无怪乎,琦善在白河交涉见懿律咨会中提到巴麦尊照会时,最初要误认为是英国“国王进呈大皇帝表文,仰系贵国王移咨本爵阁督部堂公文”[33]),而发文人通常是清朝大臣-多为云贵总督等。翻检《清代外交史料》,即存有嘉庆十年十一月和十七年九月云贵总督伯麟等分致越南国王和暹罗国王的照会;还有道光二年七月云贵总督分致缅甸、南掌、暹罗国王的照会,其文式固定为:以“为照会事”起首;以“须致照会者”结束。[34](按:以清帝名义向外国国君发出的公文则称“谕”、“敕谕”等,与“照会”决然不能混淆。鸦片战前,清帝的“敕谕”对象不仅限于藩属国,而扩及没有宗藩关系的一切外国,如马戛尔尼和阿美士德使华时,乾隆和嘉庆两帝转致英国国王的公文均毫无二致的使用“敕谕”格式[35])
附带言及,“照会”字样在鸦片战前的英国对华文书中也偶有出现。据笔者查阅,除前揭巴麦尊致中国宰相书的广东译本使用了“照会”以外,还至少有两次在公函中译本内出现“照会”字样。一次是在1834年7月28日律劳卑致两广总督的信函中[36]。该函的中文翻译人是基督新教在华开教者马礼逊,其来华已有十几年,对中国的文书用语有所了解,但据其所用照会格式来看,英人这时还不能说对清朝的宗藩“照会”体制有明晰地理解。此封文书中出现的“照会”字样,在马礼逊的翻译中也是偶见,在此前此后他所译的其他文书中也不再见有“照会”字样。第二次是在1838年马他仑舰队来华时,该舰队来华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为了排除中英官方间“直接通信”的“严重障碍”[37]。舰队抵华后多次施加压力,未达目的[38]。但马他仑在8月4日致两广总督的书函颇值得注意,亦出现“照会”字样。上列两函都是英人单方面行动,中方未予回应,对天朝文书体制的变化来说不具意义。
1839年,清朝的宗藩“照会”范式再变,即范围有所扩大,由过往的单纯宗藩国扩及西方国家。起因是林则徐将这种宗藩文式转用于英国,为禁绝鸦片起草了致英国国王的“照会”,反应出林则徐等同样视中英关系为宗藩关系的天朝心态。道光于8月27日批准了这份照会。其后,林则徐将照会交给“担麻斯葛”号Thomas Coutts的船长弯剌Warner转送英国。[39]弯剌到英国后,写信给巴麦尊要求接见,转交这封不寻常的信,不料,英国外交部拒绝和弯剌进行任何接触。
后来,英人翻译巴麦尊致中国宰相书时是否受到林则徐文的启示,也译成“照会”字样,不得而知,但“照会”样式1839年时已被英人所熟悉当是确凿无疑的事。林则徐照会交由弯剌带回英国转交女王是在1940年1月间的事。而这份照会酝酿可是由来已久,在1839年3月,林则徐就已决定致照英国女王,4月10日,照会的初稿发表,在民间广为流传[40],有许多抄件被分发到英国和别国的船上,希望能经这些途径转递英国。5月间,广州坊市甚至发现了出卖“假捏照会英吉利国公文之事”,这些伪造“照会”由广州“六经堂”书铺购买刊印发售,官方发现后即予以查禁,但此事在当时曾闹的沸沸扬扬[41]。6月,林则徐曾请美国传教士裨治文(E.C.Bridgman)转递照会,被裨治文谢绝。8月,朝廷批准照会后,林则徐等采取了更为慎重的态度,先由中方译员袁德辉译成英文,为力求英文准确,又让驻穗的美国商人亨德W.C.Hunter回译汉文,再经美国传教士伯驾P.Parker过目,最后还让英国医生喜尔Hill修改。[42]前揭英函中两次出现“照会”字样,当非无根杜撰,“照会”在当时不是稀见之词[43]。
经琦善的援用,“照会“范式有了三变。“照会”虽不是琦善的首创,然琦善对该文式的使用也并非没有创意。其最大的“新意”就是把前此用于藩属国君的文式转用于英国全权大臣,从国王下移臣僚,不能不说是降格迎合。它为中英文书往来别开一途,解决了在英方力求公文平行的压力下,中方被迫屈尊又要保有面子的矛盾。使中英文移找到了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样式。琦善使用“照会”,是直接得自懿律函中提到的巴麦尊“照会”一词的启发,还是得自传统宗藩文式的提醒,很难揣度。若是后者,追溯词源,“照会”不过源于天朝对藩属的特有公文称谓,琦善援引这个词,或别有语境潜意。但不管怎么说,此“照会”非彼“照会”,琦善虽然袭用了传统的“照会”字眼,其性质却有了大区别,堪似旧瓶装上了新酒,它失却了过往宗藩文式中的夷夏义理,失却了“万方来朝”的上国心态,翻转而具有了某种对等平行的意味。个中转变还可作为注解的是,琦善对传统文式中“天朝”字眼的删削,琦善的最初几封照会在形式上与宗藩旧照会文式没有区别,旧文式例行在“为照会事”前面冠以“天朝云贵总督”等官衔名目,天朝意象一望可知,琦善照会的开头也同样开列“天朝大学士直隶总督部堂一等候爵琦”字样。但是从1840年12月3日的照会开始,琦善照会中的“天朝”两字被悄悄地取消,仅留官衔,自后成为定例。[44]至此,照会已脱出传统的以夏凌夷的非对等文式而转变成至少是在形式上略具平等蕴义的外交公文范式,其中的变化很是耐人寻味,它所透射而出的恰是中世纪的宗藩观念向近代国家观念转步的初阶。尽管这一步是在强敌凌侵的困境下迈出,尽管琦善等人不可能自觉地见识于此。稍后,琦善曾将英方文书和自己的复照一并具奏,道光并无它言[45]。
1840年8月16日,琦善派员接受了巴麦尊书,表示要奏报朝廷后才能给予答复。英方文书中引起直隶官员注意的共有6条,天津巡道陆建瀛认为含有公文平行在内的前三项关乎“国体”,不能轻易让步,并提出“以监督与平行”的方案[46]。就是以粤海关监督与英人平行交往的小让步来推挡英人,英方所要求的是外交往来的全面平行,陆建瀛的建议试图以旧有的长期同外人打交道的粤海关来对付,还是在传统体制内兜圈子。和英方索求有相当距离。
8月29日,中英谈判,公文交往列为第二个议题。琦善声称:所有国家的官员都有等级差别。义律反驳:英国驻华官员得到“平等待遇和直接的官方交往”,与官员级别无关,而与“各国之间的平等有关”[47]。双方还通过照会交涉,琦善提出中英只有商人间的贸易关系,“本无所用官员文檄。”尽管琦善已创意了照会新式,但仍避免官方往来。英方的复照则强词夺理地说林则徐的禁烟即是官方迫害商人的行为,由此得出清朝官方也不可避免地会介入到国际商贸中的结论,因此确定“官员文檄往还之制一款,不特至平至公,且为事必须者也。”11月,中英交涉移至广东举行。琦善照会,说义律“在粤年久,此间规格无不深知”,以后“如欲递送文书,应乘驶三板船,遥赴澳门同知衙门,投收转送,必无迟误。”这是在否认义律已经取得的同督抚直接文书交往的权力,在琦善看来,战争已结束,一切都应恢复战前旧制。这不是义律所能接受,他提醒,战争并没有结束,英国舰队正“迁泊”待命,英方的要求虽经交涉,但有待“定议”。要挟果然奏效,12月11日,琦善再致照会:“公文不用禀谕一节,其书写禀帖、谕帖者,本系历久成规,即他国官员亦然。今既据请存体面,虽系体制攸关,然称谕者,不见增荣;称禀者,不见受辱。况交易系与商人经手,官员不必过问。其余正式文书,本属无多,即不用禀谕,亦尚可行。”[48]
其实,从战争爆发以来,禀谕的格式已被放弃,琦善不过是将既成事实加以明文认定。琦善语句尽管有意淡写,但这毕竟是清朝文书体制的一大应时之变,它对清朝长期奉行不替的外交文移范式有了根本性的修改。次日,义律声明:鉴于琦善已经同意不使用禀谕等词,英方对官书平行交往也不再有任何要求。[49]但几天后,英方又提新要求,认为文书平行是“大义所在”,“普天之下各国如似兄弟”,此权利不应局限英国,也当推广各国。试图在文移中贯彻最惠国待遇,中方未睬[50]。义律还想用条约形式将此固定。1841年2月13日,提出《条约草案》,其中云:嗣后文移往还“即总管官员照会往来其余官员者,在粤上宪,即用札行;英国官员,即用申呈字样;其非与上宪文移往还者,各官仍为平行;至各商有应禀上宪之事,仍照向例具禀可也。[51]如所周知,这一草案后以《川鼻草约》的名目出现,是一无效伪约,义律将文移新形式载入条约的努力暂时未逞。不过,鸦片战争初期形成的中英“照会”范式还是在此后被实际依循。
与战前一样,英国政府对文书交涉表极大关注。1841年1月,巴麦尊函驻华代表,称他在经过对上年八九月间中英外交公文详加批阅后有感:“和中国钦差的通信中,关于你们在与中国人交涉时应使你们自己处于完全平等一事,你们似乎没有充分记住我的那些指示的精神”,巴麦尊还特意把中方文书中的若干天朝用语圈点而出,诸如“恳请皇恩”、“钦尊大皇帝谕旨”之类。巴氏对英国代表容忍中方文书中屡屡出现的居尊语气表强烈不满,指责代表在与中方文移中“过分斯文的态度”,强调这种态度在没有武力支持的情况下也许可以理解,但“在英国海陆军部队出现在中国海域的时候”就完全没有必要了[52]。4月20日,英外交部起草了关于义律执行政府指令情况的分类评估表,在“与中国人完全平等地位”一栏,评语是“这项指示没有完全执行。在中国大臣的照会中,几乎没有一件不把英国的要求形容为乞求”;在“平等基础上进行官方交往”一栏,评语是“就停止使用‘禀’、‘谕’等字而言,中国大臣于1840年12月11日同意了这项要求”。[53]
总体而言,英国政府对格式的改变表示首肯;但对天朝语气深表不满。这也难免,文书表面形式的改变是容易的,但语义语气则是千百年儒家夷夏之辨的学理和天朝优越心态的深深积淀所致然,在不经意间就会自然而然地流露,改变很难[54]。相比起来,清政府对文移形式的反应比英国政府要弱化的多,仅据笔者所参阅的材料来看,琦善对外交文书的新决定甚至没有专门奏报朝廷,琦善对天朝文书体制的变动似是其个人行为。诚然,这主要因之于英军的压力不得已而为之,但是,对琦善提交的白河和广东交涉文书的形式改变,朝廷确也没有提出过任何意见,也许,朝廷和琦善都认为,割地、赔款等项远比此要更值得关切,所以,琦善敢自作主张。
对琦善的作法,不能说毫无异议,代理两江总督裕谦曾发议论:英文文书“语句亦多狂悖要挟。臣本不敢上渎天听,因前奉有谕旨,亦不敢不代为具奏”。 那知,却遭到道光一通训斥:“所见大差,远不如琦善之遵旨晓事。原字原书一并封奏,使朕得洞悉夷情,辨别真伪,相机办理。若似汝之顾小节而昧大体,必至偾事。”道光还从历代贤君的思路出发想得很是深远,“殷鉴具在,不料汝竞效前明误国庸佞之所为,视朕为何如主耶?试思我朝之所以兴,开国时一切情伪无不上达之故;前明之所以亡,事无巨细,率皆壅薮。故国事日非,措置失宜,可不懔之又懔”[55]。显见,道光将文书制度的改变视为“小节”。1841年初,还是裕谦上密折,劾钦差琦善五大罪,其中第五罪为:“夷目公司领事义律,止系夷商首领,与中国洋行商人一例,向在广东,均由澳门同知递禀督抚,皆自称远商,或称远职,而督抚行文,饬令知府同知转谕,则称该领事,称谓有定,相安已久,历有案卷可查。自上年在天津、浙江投书,擅用照会,僭称公使大臣,而琦善等不加详察,亦辄以贵公使大臣称之,以致外夷市侩,竟与天朝将相平行,大关国体,倘海外各国夷商藉口,纷纷效尤,何以处之?”[56]该奏折被道光帝留中未发,也未写批语,不知道光阅后的感受如何。但稍后,琦善因香港等事被捕,裕谦所奏的另几项罪名均被审讯,独“擅用照会”事未被问及,可见,朝廷对此事也不太在意。可勘玩味的是,后来,江南大员多继承照会形式与英人交换公文,惟升任两江总督又处在前方的裕谦不屑于此。裕谦在镇海还宣布,敢有接收外人文书者,明正典刑,如外人“强行掷给,见者即行投之水火,倘敢存留传播,查出亦即斩首枭示”。
1841年5月,璞鼎查接替义律的职务,在政府下达的就职指令中重申:在个人交往和书面联系中,一开始就有必要制止中国大臣们在同外人交往时所习惯的不平等的装腔作势的语气。[57]1842年8月,英军兵逼南京,6日,提出了具有城下之盟性质的“向大清国所要各条”,其中第二条是“两国官员来往一端”,内容基本是上年《川鼻草约》有关条文的原样抄录,不过对“照会”格式的使用级别规定的更为明确,范围也略有扩大,除英国驻华“总管官员”与清朝大臣的往来文书用“照会”字样外,两国“属员”的文移也用“平行照会”[58]。中方代表耆英接到英人的条约草案经研究后认为,不外乎赔款、开埠割港和“与中国官员用平行礼”三项内容。三者比较,显然前两项要重要的多,耆英有奏:“其平行虽属末节,于天朝体制亦大有所损,惟既经曲事羁縻,亦复无暇顾惜”[59]。同时,公文平行到这时已是行之两年的事实,再行推翻,既不可能,也无大的意思。反之,英方却对这点特别在意,在这同一时间,中方复照曾依惯例将中国皇帝字样抬写,英方当即在8月8日给耆英、伊里布的回照中表示不满:“再来文内有皇帝字样抬写于(英国)国主字样一字之上,谅不过系书房误,非贵都统立意特犯也。此事虽属细小,然一毫之差,千里之谬,是以务请贵都统谕令各书房,此次改错抄正,而不至前辙可鉴,如彼此不致负气不平,而以后此误差可免也”。[60]
鉴此,耆英放弃了在这个问题上同英方交涉的任何努力。是项规定即如条约草案原样载入《南京条约》第11款。[61]1843年,中英《虎门条约》第13款又补充规定:“其英商欲行投禀大宪,均应由管事官投递,禀内倘有不合之语,管事官即驳斥另换,不为代递”。中国官方与英商的文书往来权被截取。1844年,同类规定又被载入中美《望厦条约》第30款和中法《黄埔条约》第33、34款。尤以《黄埔条约》的规定最为明确具体[62],被后来的与约国所仿效。
三
中外文书交往体制的变迁,绝不简单地只是一种外交文移关系的变化。它折射出国家间国际地位的升降,反映出天朝体制在西方殖民者的步步进逼下开始龟缩、崩塌。鸦片战争之前,清朝对西方表面上持不平等的凌驾姿态,战后有了全然逆反,如果仅从形式着眼,战后有关外交文移的一系列规定大多在表面上(或者是理论上)力求一种“平等”关系,恰如一位英国学者所评价的:“这个条约解决了令人不满的平等地位问题,至少理论上是解决了。由于武装力量已经证明,把所有国家都看作是附属国再也不是明智的做法,平等地位已不是一个难以批准的要求”[63]。但在深层实质上,它所代表的是一种西方价值体系在中国的强力移植,是西方外交和文书体制对中国的硬性干预和强制性替代,是列强在华不平等条约体系的一个局部表征。以表面的平等掩盖实质的不平等,正是近代资产阶级包括反映其意志的国际法、条约法的典型特点。对这一点,当时人就已经有了体认,1843年,在广东作官的李棠阶就已经指出:“许其平行,将何以遏其横肆之状”[64]。问题当然不是出在“平行”上,“平行”的背后是国家地位的翻转。
《南京条约》规定,两国同级别的官员间用“照会”等平等形式,但在实际执行中,《南京条约》缔结之后,外国驻华领事也和其驻华公使一样在和中国督抚的文书往来中“超级别”地使用“照会”的形式(按说,领事要低于中国督抚的级别),以至于马士要认为,在中国,“所有国家的领事都具有一种为别处不曾见过的重要性”[65]。这样,即便只是从形式上来讲,也反又陷中国官员于不平等了。直到20世纪20年代前后,“照会”在某些场合被“公函”的形式所替代,但是,在1930年的时候,外国公使馆专门出面反对这种改换,他们认为:“照会带有的那种印记是中国人习惯上同或多或少可敬畏的权威相联系的,而公函仅有一张供流通的邮票,好象洗衣工手边的商标。如果轻易取消任何提醒(中国)当局我们的条约还未废除或废弃的东西,那将是一个错误”[66]。这里,中国传统的“照会”形式历经年代的演变,居然匪夷所思的与西方人捍卫不平等条约的“神圣性”联系在一块了。这和鸦片战争时的状况真是大相径庭。
还要补充的一点是,不平等条约体系是一个“整体”,各种特权纠缠相连互为作用。但南京条约的各款也不能等量齐观,其中文移规定也使中国的外交文书体制更契合近代国际规范,并至少在某个侧面上使中国传统的并不可取的夷夏观受到近代国家平等理念的挑战和冲击。换言之,天朝体制被近代体制所取代,或许并不纯然是坏事。诸如平等意义上的“照会”之类的字眼我们今天仍在通用[67],即为例证。
原文载《历史研究》2000年第3期
[①] 梁廷楠:《粤海关志》,北京文殿阁1935年排印本,卷二十八。
[②]《清实录·高宗朝》596卷,中华书局1985-1987年影印本,556页;557卷,650页。
[③] 故宫博物院编印:《史料旬刊》第九期,307-309页。
[④] 梁嘉彬:《广东十三行考》,商务印书馆1937年,97-98,125页;另见W.C.Hunter,The “Fankwae” at Canton,before Treaty Days 1825-1844,Shanghai,1938,pp.18-19.
[⑤]《清实录·高宗朝》768卷,427 一428页。另按:1784年:两广总督孙士毅奏:"西洋人书信往来:既有行商经手:即可随时寄交:无庸另设专管。"可见:官府也已逐渐忽略西人间的信函接收^而统由行商经手。参《清实录·高宗朝》1218卷,339页。
[⑥] 参许地山编:《达衷集》,商务印书馆民国十七年,31-34页等。
[⑦](法〕佩雷菲特:《停滞的帝国一两个世界的撞击》,三联书店1993年,300 一301页。
[⑧] 强迫教徒和与西人有接触的中国人践踏十字架,是当时中国官厅在禁教中经常采取的测试方法,以示教徒放弃基督教信仰,或根本不信基督教。这种方式是仿效日本禁教的做法。
[⑨] H.B.Morse,The Chronicles of the East India Company trading to China,vol.3,pp.210-213,220-223,279-280。故宫博物院编印:《清代外交史料》嘉庆朝四,21-25页,嘉庆朝五,1-62页。
[⑩]British Parliamentary Paper:China,Irish University,1971,vol.30,p.242..
[11] G.S.Graham,The China Station,War and Diplomacy 1830-1860.Oxford,1978,p.52.张馨保:《林钦差与鸦片战争》,徐梅芬等译,福建人民出版社1989年,61-62页。
[12]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一册,天津古籍出版社1992年,147页。
[13] [日]佐佐木正哉:《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台北文海出版社1984年,8页。
[14]《鸦片战争前中英外交文书》,52、61、69等页。
[15] [美]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一卷,张汇文等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171页。
[16]《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87页。
[17] Palmerston to Elliot.July 22,1836,British Parliamentary Paper:China,vol.30,p.361.
[18] Elliot to Palmerston,January 12,1837.Palmerston to Elliot.June 12,1837.British Parliamentary Paper:China,vol.30,pp.386-387.
[19]《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157-158页。
[20] British Parliamentary Paper:China,30,pp.565-568,584.
[21] 翻阅1834 4839年间的英国对华交涉档案,可以发现,此间英国政府对驻华代表作出最大量指示的, 既不是商贸问题,也不是司法和军事问题,甚至也不是鸦片问题,而是与中国官府文件交往的称谓、书写格式、转递方式等项问题。
[22] 胡滨:《英国档案有关鸦片战争资料选译》下册,中华书局1993年,544、548、554页。另见佐佐木正哉编辑:《鸦片战争の研究》(资料篇),东京大学出版会1964年,5-6页等。
[23] 这是战事发生后双方最早的文书往还,值得注意。经搜检,现存英方与浙江官员交涉文书的中文本有: 7月4 、5日英军将领伯麦(J.J.G.Bremer)为侵占舟山事分致定海总兵和浙江巡抚乌尔恭额的战书。两战书均见两种文本,文字略有出入,前书可分见于《鸦片战争档案史料》2册154页和《犀烛留观记事》,(中国史学会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鸦片战争》(3),上海人民出版社1962年,239 一240 页);后书被分别收录在《溃痈流毒》,《鸦片战争》(3), 342页)和《英夷入浙事务奏稿》(《鸦片战争》4, 218页)。两战书的文式分别用“敬启”、“谨启”字样,与战前文式相比不能算是出新。另值得注意的还有7月11日至14日间,双方官员就英方递交和中方拒收的巴麦尊书之五通文书往还(《英国档案有关鸦片战争资料选译》下册,678 一682页)。问题是这五函只见英文本,不见中文本,浙省官员对此既没有奏进,也不见存档,事后也未见提及。估计是因违反清朝不许大臣自行与外人文书往还的规定,浙省官员故而隐匿不报。因未见中文本,其文式亦无从分析。
[24] F.O.233/181/4.
[25]《英国档案有关鸦片战争资料选译》下册,674、679页。
[26] F.O.233/181/18.
[27] 清朝在这方面的规矩极严,嘉庆九年十二月,英国国王寄“表文”于清帝,同时英国“宰相”(首相)附寄“致天朝中堂书”一封,两广总督收受后译成汉文呈送朝廷,朝廷对正式表文不予重视,却极为关注附件“致天朝中堂书”,几次下旨要求广东方面向英方讯明书信所致的“中堂”到底系何人,因“天朝大学士不指一人”,但从不经办外交。查证结果是英方只是依惯例而写,“实不知天朝有几位中堂,亦不知中堂名姓。”这一事件充分暴露了清朝对大臣勾结外夷的担心和防范,事件中清廷重申“天朝法制,大臣官员不准与外番交接”。《清代外交史料》嘉庆朝一,18-19、22、24、30-31页等。
[28] 直到1840年8月9日,道光还指令钦差伊里布密查“英人启衅根由”,说“惟致寇根由,传闻各异……究竟启衅实情,未能确切。”《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二册,252页。
[29] Jocelyn,Six Months with Chinese Expedition,London,1841,pp.72-73.另按:鸦片战前,英方曾对“贵国”等字眼的出现进行过长期而不成功地索求。例如1837年4月,发生中国船民17人被风浪吹至新加坡由英人救助事件,义律试图以此为契机,在示好中方的同时,对文书用语进行某些改变,粤督邓廷桢接到英方禀报后指出,“此次禀内,并不查照旧章,钦叙天朝字样,混以贵国及彼此和睦等字句,率臆禀陈非特礼制有乖,词意亦殊妄诞”。义律无奈,报告英国政府,认为在中国这样一个讲究礼节的国度,通信方式被看作是一件很严重的事,要改变它极有可能引起两国关系的破裂,律劳卑事件就是前车之鉴,而对于英国来说,“当务之急是扩大对华贸易,”至于通信方式的“进一步修改最好是留待将来有利时机”(参《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97-100页;Elliot to the Governor of Canton. April 22,1837;Elliot to Palmerston, May 24,1837. 分见British Parliamentary Papers,China 30,pp.444-446.
[30]《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二册,253-254,276-278页。
[31] 巴麦尊致清朝宰相书有两种中译本,一种为英人自译本,也就是英方代表向中方提交的本子;另一种是根据英人提交的英文本,中方另找当时在华的俄国教士的翻译本(前者见《鸦片战争の研究》(资料篇),3-7页等;后者见《鸦片战争》(3),527-531页)。值得注意的是:前者有“照会”字样,而后译本无。反应了身在广东的英译者和身在北京的俄教士的不同语境带来的对文书格式的不同理解。
[32]《懿律咨会》,《琦善札复》,引自《鸦片战争の研究》(资料篇),8-10页。另按:琦善使用照会文式也有一逐步“规范”的过程,1840年8月15日琦善复函中虽有“照会”字样,但名目还是用“札复”,直到同月28日琦善才完全仿行“正规”的照会文式,名目亦明确冠以“照会”(转见《琦善照会》,《鸦片战争の研究》(资料篇),12-13页)。
[33]《鸦片战争の研究》(资料篇),10页。
[34]《清代外交史料》嘉庆朝一,42页;嘉庆朝四,2-3页;道光朝一,24、27-29页。
[35] 分见《清实录·高宗朝》1435卷,182-188页;《清代外交史料》嘉庆朝五,59页。
[36]《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8页。
[37]《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143-146页。Elliot to Palmerston, August 7,1838.British Parliamentary Papers,China 30,p.548.
[38] 面对中方对英方“违规“文书的一再拒收,义律曾向广东当局进行威胁:声明在英国海军造访之机,如果中方重复这种轻率行为,英方的反应将不再那么“拘谨”,但威胁未能奏效。参Elliot to Palmerston,August 10,1838.British Parliamentary Papers,China 30,pp.549-550.
[39] 中山大学历史系编:《林则徐集·公牍》,中华书局1985年,128页。
[40] 照会全文在梁廷棑的《夷氛闻记》(中华书局,1998年)和李圭的《鸦片事略》(北京图书馆,1931年排印本)中均有记录,落款时间是道光十九年二月;在当时广州发行的“Chinese Repository”第8卷中也及时出现了英译本。但照会不见于林则徐等当事人的文集,林也没有就此向朝廷奏报,尽管如此,仍应认为是由林则徐等主持拟写。于是,在1839年的广州曾出现过两种林则徐致英国王照会的文本, 一种是二月的未奏进本,另一种是后来的奏进本,两种文本在字句上有很大差异。限于篇幅,本文不可能展开考订前后照会叠出的原委及文本差异,以及由此反映出来的林则徐在这个问题上的措置和心态变化。中外学者对此多有研究,但并非题无剩义,有兴趣的读者可比较参看《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一册,483 、 499 、 512 、 525 、 590-591 、 661 一662页等档籍以及《夷氛闻记》关于此事的记载,该书作者曾亲身参与此事的讨论。
[41]《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一册,590-591,627页。
[42]《林钦差与鸦片战争》,133页。
[43] 马他仑和巴麦尊"照会"的翻译人都是马礼逊之子马儒翰(M.R.Marrison),他们父子是在对华外交公文中最早译出“照会”的极个别西人,他俩在不同时期不约而同地使用“照会”字义,至少在语言风格上具有某种承继关系。
[44]《琦善照会》,转见《鸦片战争の研究》(资料篇),28-29页等。
[45]《鸦片战争》(4),45、52页。
[46]《夷氛闻记》卷二,页48。
[47]《义律关于与琦善会谈的备忘录》,《英国档案有关鸦片战争资料选译》下册,744页。
[48]《鸦片战争の研究》(资料篇),14、16、28-33页。
[49]《义律致琦善照会》,《英国全权大臣与琦善谈判记录》,《英国档案有关鸦片战争资料选译》下册,803、886页。
[50]《义律照会》,《鸦片战争の研究》(资料篇),51页。
[51]《条约草案》,《鸦片战争の研究》(资料篇),81页。
[52]《巴麦尊函》,《英国档案有关鸦片战争资料选译》下册,684-687页。
[53]《给全权大臣指示的执行情况》,《英国档案有关鸦片战争资料选译》下册,841、843页。
[54] 即或到了1843年,也就是《南京条约》签订近一年时,璞鼎查又发现:“在中国的某些高级官员中又逐步地恢复了那种对外国人的傲慢arrogant和排拒exclusive的态度。”W.C.Costin,Great Britian and China,1833-1860,Oxford,1937,p.110.
[55]《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二册,343页。
[56] 折件未署名,但一般认为当为裕谦所奏。参《清道光朝留中密奏》,《鸦片战争》(3),514、516页。
[57]《英国档案有关鸦片战争资料选译》下册,906-907页。
[58] 上海历史研究所编:《鸦片战争末期英军在长江下游的侵略罪行》,上海人民出版社1962年,29页。
[59]《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六册,第56、137页。另按:这是向朝廷的奏报,实际上,当英方提出条约草案时,8月14日,伊里布、耆英、牛鉴就已经联名照会英方:“英国官员来往文书……,均属妥协,自应妥商”。虽未完全应允,但口气已明显赞同。见《鸦片战争の研究》(资料篇),202页。
[60]《中英两国往来照会公文簿》,《鸦片战争》(5),476页。
[61] 耆英虽在表面上不再同英方纠缠有关“平等权”的问题,但私下却作了很多手脚,如仅从表面上看,南京条约的签订程序和形式,是相当符合当时的外交惯例和国际条约法的,两国国名及君主同样抬头书写,两国皆称“大”,两国代表在签字和用印上,英国代表在英方保留的文本上居首,中国代表在中方保留的文本上领先。但是,如把条约的进呈中文本(后收录在《筹办夷务始末》内)与海关总税务司出版的Treaties,Conventions Etc Between China and Foreign States《中外条约集》)中的文本一作比较,便会发现夷务始末文本的中文条文几乎每一条均有改动,其改动部分主要不是约文内容,而是称谓等。英国的国名与君主均无抬头,英国的国名之前也没有了“大”字,条约的序文略去,耆英与伊里布的“钦差便宜行事大臣”的头衔也略去,其语气也没有中外条约集文本那么平等。于此,中国学者王曾才先生曾有指出,见《中英外交史论集》,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3年,48页。美国学者费正清先生也指出,1842-1843年间,中国签订的对外条约,中英文本并不完全一致,如将中文条款再译为英文时便会走样,他还把中文本中有关“平等权”方面的删除,称作双方“不能会心的文件证据”。参J.K.Fairbank,Trade and Diplomacy on the China Coast,Cambridge,1953,vol.1,p.103;vol.2,p.10,notes,85.这种表里不一的情况,正好说明了由传统外交体制向近代外交体制过渡中清朝君臣们的困境和应对。
[62] 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三联书店1982年,32、42、56、64页。
[63] [英]魏尔特:《赫德与中国海关》上册,厦门大学出版社1997年,71页。
[64]《李文清公遗书》,《鸦片战争》(5),527页。
[65]《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一卷,342页。
[66] 张芝联主编:《中英通使二百周年学术讨论会论文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319页。
[67] “照会”,其对应的英文词有“note”等多种,《南京条约》英文本的用词是“communication”,但这个词并不通用,在官方文件中所通用的英文词是“despatches”(参J.Y.Wong,Angio-Chinese Relations 1839-1860,A Calendar of Chinese Documents in the British Foreign Office,Oxford University,1983,pp.17-18)。这个说法一般而言是正确的,但在早期英国对华外交文件中,“note”、特别是“communication”也还是通用,如著名的巴麦尊致大清宰相书中的“照会”英文对应词便是上面两词(参H.B.Morse,The International of relations of the Chinese Empire,London and New York.1910,vol.1,pp.621-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