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57年以前,广州是中国对外贸易重要的口岸;自后,清政府实行独口通商政策,广州又成为中国唯一的开放口岸。行商在政府的授权下在广州设有商馆,专供接待外商之用。所谓外国妇女进入通商口岸问题,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其实即是外国妇女能否同男性一样进入广州商馆的问题。换言之,也可以看作是外国妇女特别是西方妇女进入中国的问题(澳门例外)。鸦片战争以前,清政府实行闭关政策,在约束外商限制外人方面颁布了诸多的禁令,但实在说来,这些禁令中有相当一部分在执行中实际并不严格,有些甚至成为具文[1]。但禁止外国妇女进入广东省城的政策,却被始终执行,甚而禁令渐趋严厉愈益细密。外人方面,对此则极感恼火屡屡想有所突破,两相冲突,进而在中外关系史上多次酿发争端。对这项禁令执行情况的考察,有助于我们从一个方面加深对历史上闭关政策的了解;这项禁令的废弃,则反映了清政府在西方的重压下被迫作出的退让,同时表露了国人西洋观的某些有意思的变迁。
(一)
清朝早期,清政府实行来华的外国妇女仍居其船上,不得上岸的政策,由于这时中国与西方的交往不多,远涉重洋来华的西洋妇女更是少见,入馆问题并未显露。18世纪以降,随着中西贸易的剧增,来华的外人增多,该问题开始突出。1746年,清朝两广总督下令禁止西方妇女进入广州,所有西方妇女只准停留澳门[2],这当不是无的放矢,说明已有此类情况的发生。清朝文献关于西方妇女最早进入口岸有名姓和详情可考的是1751年7月8日(乾隆十六年闰五月十六日),荷兰商人亚毕时(又称“老连”)乘坐舢板携带“番妇”一名和“番女”两名从澳门进入广州瑞丰洋行居住。该事当即引起以粤督陈大受为首的广东地方官员的严重关注,表示按例应当驱逐出境,但考虑到亚毕时身份为船主大班,并且是从澳门进入“省馆”,因而“姑从宽典,以示圣朝怀柔之意”,仅饬令亚毕时将“番妇”带至澳门寓居,等荷兰商船离华时一同回国[3]。但同时申明:下不为例。为以儆效尤,防止同类事件再度发生,广东布政使等专门颁布规例,晓谕中外:
“嗣后有夷船到澳,先令委员查明有无妇女在船,有则立将妇女先行就澳寓居,方准船只入口;若藏匿不遵,即报明押令该夷船另往他处贸易,不许进口;倘委员徇隐不报,任其携带番妇来省,行商故违接待,取悦夷人,除将委员严参、行商重处外,定将夷人船货一并驳回本国,以为违反禁令者戒”。[4](按:1750年,署香山县事张甄陶写呈《制澳夷状》,顾虑于“番妇在行,民夷难处,恐滋意外”,提出由朝廷颁谕不许外国妇女“入口,万一仍有无知番人将妇女入口者,即责令行家看守,以洋行住一番妇,料无大事,不可听其寄顿澳门。”张甄陶所着眼的是将来华的外国妇女圈住在广州商馆,便于管束。从而防止因各国“番妇”入居澳门,“由寄顿而探视,由探视而亲热”,进而和澳门葡人形成联手局面。[5]张的建议和当局采行的措置绝然相反,提供了另一种思路)。
这是清朝有关当局郑重明文禁止外国妇女进入广州的开始。需要注意的是,清政府这时仍实行厦门、云台山、舟山、广州四口开放制度,也就是说,清政府甚至在实行一口通商制度以前,就已经厉行对外国妇女的查禁制度。
但此间广东当局的条规同时亦为外国妇女留居澳门开了合法化的口子。从16世纪中叶葡萄牙殖民者盘据澳门后,即陆续有除葡国妇女以外的它国妇女在澳居住,只不过是属于私潜暗藏性质的违法行为。明、清两朝的统治者均对澳门的管理制定了诸多法令,但这些法令中的相当部分不具稳定性,即以外人入澳问题来言,清政府便是时而禁止,时而开放。1725年,清政府曾下令禁止除葡人外的各类“外夷”进入澳门居住。葡萄牙人也长期实行不许外人入澳的封闭政策,1731年1月23日,葡澳总督下令将违规进入澳门的外国船只驱逐出境;1733年1月23日,澳门议事会拒绝了清政府提出的允许外商在澳门集中贸易的建议;1745年3月22日,葡王若奥五世颁令禁止外人在澳门结婚,以逼使他们离去;1746年3月9日,葡王室发文禁止外人在澳门停留[6]。上述禁令试图使澳门“夷人混杂”的状况有所改观,却造成另一方面的后果,就是居澳不成的“夷商”竟然违反清廷不许在广州“住冬”的禁令[7],悄悄地在“十三行”“列屋而居”。这自然是清政府更不愿意看到的。所以,从1746年开始,清朝当局对商民居澳政策有若干调整,颁布外国妇女可以留居澳门的命令。1749年又颁布著名的《澳门善后事宜条款》,也不再重申对除葡人以外的他国商民不得留居澳门的禁令;1750年,广东当局通知葡澳当局,放松禁令,准许经中国官府批准的外商在澳门“住冬”,前揭张甄陶文云“向来各番从无带人口入内地之例。近来乃有一二番舶将妇女载入内地,经前制宪行司查议,许其寄搭澳门居住,回船仍载出口”,张甄陶很不以此举为然;1751年的规定则使外国妇女入澳居澳得到中国政府更正式的允可,具有了某种法令的性质。澳门作为中国领土之一部,中国政府有权对其进行管理,同意入澳从本质上看也就是同意进入中国某一特殊地区。但进入澳门毕竟又与进入中国内地有很大差别。中方的措置也逼使葡澳当局放弃行之已久的澳门封闭政策,转向所有来华的外人开放,由此起步,澳门成了来华外人及妇女的暂住地,葡萄牙人借出租住房、库房获取丰厚租金;并从各国商人同中国的商贸中截取种种“好处”;各国妇女居澳还促进了澳门的“繁华”和“吸引力”,提高其在世界上的“知名度”。如此,虽然“葡萄牙人的贸易衰落了,但澳门却繁盛起来”,竟而形成一种独特情形:女性居民的人数大大超出男性。马士曾例举了除教士与军人外在澳侨民的两组对比数字,1810年的数目是:白种男人,1172人;白种女人,1846人;男性奴仆,426人;女性奴仆,606人。1830年的数目是:白种男人,1202人;白种女人,2149人;男性奴仆,350人;女性奴仆,779人。“此外还有各个等级的男人38人和妇女118人”。马士的结论是:“这种男女人数间的不均衡,虽然是殖民地中少见的,却正好说明了当地的特性”[8]。格林堡说得更不加遮掩:澳门的“巨大吸引力之一就是女人异常之多,很多不远千里而来的船员和商人依靠麦尼克行(英国对华贸易洋行)支付定额的款项来维持他们在澳门的‘受扶养人’”[9]。爱得蒙·洛比兹在1832年提出的一份报告则把澳门同加尔各答和马德拉斯并列,称为是当时“世界上最伤风败俗的地方”[10]。不用说,这种情形的造成直接缘出于葡澳当局的政策转型;但起始之由,不能不说同清政府对外国妇女的限令直接有关,此禁彼纳,自然形成人员流向。研究鸦片战争前澳门的畸形“繁荣史”,这一连锁因由不能不加以关注。
一般说来,禁止外国妇女进入广州的法令颁布后,广东臣僚大多均能认真执行。如1769年(乾隆三十四年),有英商菲臣私带妇女进入广州,被当局发现,当即“将该番妇押往澳门,出示严禁”,并对有牵连的中国行商、通事、和政府衙役进行“严惩”[11]。1825年3月,英国散商船“拉卡萨号”在海南岛海面遇难,船上大副的妻子莫利夫人(Mrs.Morley获救后乘中国帆船进入广州,英国东印度公司驻华代表得讯后立即向中方解释她是“不知道有什么禁止外国妇女前往广州的章程”,莫利夫人也很快遵照中方的规定转移到停泊于黄埔的英国商船上。另如1830年初,英商怀特曼J.C.Whiteman携妻进入广州商馆,在中方抗议下,2月11日,该夫妇被迫迁往澳门。同年4月,丹麦船主耶鲁尔夫(Capt.Kierulf之妻来穗,两广总督认定“夷妇违反章程”,勒令退返澳门,她居馆一周后返回。在此同时,有三名外国妇女从澳门潜穗“参观英国商馆”,广东当局“谕饬洋商驱逐”,甚至以“封舱”相威胁,“强制她们立即离去”[12]。但外商人数较多,来源复杂,难以一一防堵彻查,如1804年10月12日,英国舰长佩极B.W.Page就擅自携带其妻进入商馆,便没有被发现[13]。清朝官员也并非全都能尽职尽责,有材料表明,当有官员知道“夷馆中有白种妇女,且有穿男子衣服招摇过市者,亦视若无睹。”而作为外商保证人的少数行商(如茂官-Mouqua等),不但不履行职守,反而私违禁令,“协助外国妇女潜入广州”[14]。所以,即便清朝大员的上奏也只得承认,仍有少数外商“私携番妇来省,或潜住数日,无人知晓,旋即回澳,此则无案可稽”[15]。另一个有趣的现象是,这道禁令也不是所有的外商均于反对,如它给某些家庭不幸的人就提供了一种冠冕堂皇的借口和庇护,有一不无幽默的实例,“那个婚姻不幸的画家乔治·轩拿里(George Chinnery,当妻子从加尔各答来澳门同他团聚时,就逃到广州”[16]。当然,这种情况只能是个别。
对外国妇女的禁令行之愈久,便愈益强烈地遭到来华外国人的反对。终于在1830年发生了“盼师案”,该案是鸦片战争以前中外之间关于“番妇入省”问题最严重的冲突。
盼师Willian Baynes,时任英国东印度公司驻华“管货人委员会”主席(中文习称“大班”),是一个主张对华采取强硬政策的人物,他始终“对当地官宪的许多使人烦躁的压迫甚感愤怒,下定决心不把清朝的定制放在眼里”[17]。这个事件是其有计划有预谋的公然挑衅所致。是年10月4日,盼师公开带着妻子和葡萄牙籍婢女从澳门进入广州,沿途招摇过市,并违反规定乘坐轿子。接着,公司秘书阿司迭(J.H.Astell也公开乘轿进入广州商馆。这些行动理所当然地引起中方的强烈反应,11日,两广总督李鸿宾命令广州知府转饬总行商伍受昌令其退回澳门,“并饬嗣后夷商进馆,不许乘坐肩舆”[18]。
16日,鉴于英方不听规劝,李鸿宾再申前令,并发布告示指责近年来外人行为多有越轨之处,要求行商通事严加管束。因义士James Innes等“散商”认为此举是对英国人的“极大侮辱”,向“管货人委员会”提出口气强硬的请愿书,指出“根据经验确定,对侮辱的屈从,只会使外国人在中国的处境比以前更加恶化”,并呼吁趁此机会向中方交涉要求“改善对待外国人的方法”[19]。
18日,散商和委员会联合向广东督、抚、将军和粤海关等四衙门提交了抗议书:谓“根据英伦法令,每个男人只能娶一个妻子,因此在谕令上所称的所谓外国妇女就是外商的婚配妻子。公司工作人员每年需要六个月或更长的时间留在广州”,如不许携带夫人,实在不合情理,要求准许外国妇女住馆以及乘坐轿子。广东官宪认为:抗议书“文义本不明晰,词语亦多不逊”,故“严行驳斥,谕以仍遵旧制,毋得稍违”[20]。盼师却认为清朝官员是在滥用权力,并发出威胁:“大宪要以公道仁政治远商,则可以相安办事;倘要以凌虐苛政治远商,则真不知其事至何应止!何必平空之间,滋生事端,至惹出变哉”[21]。20日,伍受昌传达总督的命令,如果在三天之内,盼师仍不将“番妇”遣去,即派兵入馆驱逐[22]。21日,英方从停泊于黄埔的外船上召集武装水手百余人携带枪炮登陆进入商馆,摆出试图进行顽抗的架式。双方剑拔弩张,大有一触即发之势。实际上两方面都不愿把事情弄僵。广东官员因为事涉中外贸易和同“外夷”的交涉,如事态激化,难以向朝廷交代,于是急忙派遣行商作疏导,劝其不要听信讹传,并要求立即将进馆的武装撤出。英方也因为百余人的武装根本不可能与中方抗衡,更由于贸易所系,利之所在,同时,东印度公司方面对盼师并不予支持,已改派新的“管货人委员会”主席赴华,盼师等也不能为所欲为。25和28日,英方两次向中方递交交涉文书,29日,中方承诺保证英人的安全。31日,英国武装人员撤回黄埔,惟所携带的大铜炮两座、小铜炮三座还留在商馆,以作威慑和备不测。后在中方的一再交涉下,方才撤出。但盼师夫人等仍滞留商馆,夹在中国官府和外国商人之间左右为难的行商只好禀以盼师“素患痰疾,屡发未愈,现需番妇调护,恳俟稍愈,遣令回澳”[23]。广东官府也只好接受这一托辞以作转圜。11月30日,盼师夫人回澳,前后在穗共57天。因“番妇入省”带来的危机暂时过去。
有关此次事件,广东大员们对朝廷采取了并不鲜见的封锁消息,讳言事实,虚饰结果的手法。事件发生相当时日以后,广东方面才向朝廷通报:“现在英吉利国大班盼师复携带番妇来至省城,…经臣李鸿宾谕饬洋商即将番妇驱令回澳。…该大班等因闻外官讹言有派兵围逐夷商番妇之说,心怀疑畏,通信黄埔湾泊各夷船,令水手百余人乘夜将炮位数座及鸟枪等件收藏小船舱内偷运省城夷馆,随经营汛访知禀报,臣等即一面密饬水陆各营将弁不动声色,严加防范,并切谕府县暨委员等分派妥役留心稽查弹压,毋许内地汉奸勾串教唆播弄滋事,免至商民惊疑;一面饬令洋商通事等严诘该夷何以私运炮座等物至馆,其意何居?据称实因闻得即日派兵将夷人番妇一并赶逐,一时惶惧,情急将船上随带防身枪炮夜间运来,实不知炮位系不准携带之物。…现仍严饬速将番妇押往澳门,存留炮位悉运回各船防守,如果遵办无违,臣等仰体圣主怀柔之意,仍准其如常贸易。倘敢延抗,即遵照上年谕旨严行驱逐,绝其贸易,断不敢稍从迁就,致长顽夷刁风”。[24]无庸讳言,这道广州将军庆保、总督李鸿宾、巡抚卢坤、海关监督中祥的合奏明显地将广东当局的态度说的强硬,将英方的立场过于软化。根据郭廷以先生的研究,这通奏报还似乎有倒填日期的嫌疑。据《清代外交史料》所录此奏拜发日期为道光十年九月十二日,即公历1830年10月28日,但其中所说的事有些是在此后才发生(如英水手撤出商馆是在公历10月31日),所以此折不应早于31日发出[25]。如果排除《清代外交史料》抄录日期错误的可能外[26]。广东大僚们倒填日期可能是想等事态有一解决后才向皇上报告,但此事迁延日久,“事因交涉外夷,有关国体”,不得不报,为开脱没有及时报告的行为,不得已而为之。如前述通报的语义已比实际采取的措施要严峻得多。但朝廷的批复所要求的却更加强硬,12月8日,朝廷谕令:“ 今该夷等擅违旧制,庆保等务当严切晓谕,令其遵守旧章,嗣后不得稍有违犯,致干禁令,倘仍敢延抗,即当设法驱逐,示以创惩亦不可稍存迁就,总须酌筹妥办,欲怀柔外夷之中仍不失天朝体制,方为至善”。[27]道光皇帝对天朝旧制的份量看得更重!不过,朝旨颁下时,盼师夫人已经返回澳门。广东官员旋即向朝廷奏报:英人“今既知悔惧,遵将番妇遣回澳门,自应仰体圣主怀柔远人之意,姑免深究”[28]。完全是一派处理传统宗藩关系的惯用语言。
在鸦片战争以前的中西冲突中,居于双方中介联系人的行商往往充当替罪羊的角色,这一次也不例外。为了向朝廷有所交代,使案件能够结案。11月,广东官府将私送绿呢小轿给英商的“东裕洋行”司事谢五,又名谢治安拘捕,查证后发现“犯有”接受夷商洋酒洋布,勾结夷人等项“罪责”,依照清朝《防范外夷规条》,“勾结夷人,照交结外国,诓骗财物例问拟”,将其发往伊犁充军,得到朝廷批准,未及行,就已经死在狱中[29]。
“盼师案”给朝臣的刺激颇为强烈。1831年4月19日,工科掌印给事中邵正芴就这一事件连上两道奏折,要求针对日渐猖獗的英商制定更严格的管理章程,并且严密查拿勾结外国人的汉奸,奏折后还附有外商违例的8条清单,其中第三条是:“夷妇在广东生子,每雇汉乳妈数十人服役。又有汉奸向雷琼等府贩卖年幼女子,售与夷人为婢。”第六条是:“上年该督等所出禁止夷人乘轿,及带夷妇入城告示,皆被夷人涂改。而该夷人则擅出告示,禁止洋商坐轿,洋商乃不敢不遵”[30]。朝廷对此奏折相当重视,感到“以上各情节于海疆重地大有关系”,第二天即排除有牵连嫌疑的广东原有官员,单独指示新任广东巡抚朱桂桢,要求“逐款严密访查,据实具奏,毋许含混”[31]。6月27日,朱桂桢回奏,称鉴于“道路传闻,易于张大其词,而承办人员,又每讳饬(饰)。惟省城士民,耳目较为亲切。”所以秘密地向绅士张亚南、区玉章等“详细确查”,并让藩司桂良派人到澳门调查,结果是责任主要在盼师身上,广东官宪的处理尚属得当。至于邵正芴的8条清单则基本被推翻,如“夷妇”主要“寓居澳门西洋鬼楼”,雇佣的乳妈、婢女也是“西洋贫苦妻女”,而“汉民受雇”的情况,“检查案卷,并无呈控之案”;另如涂抹中方告示,经查证后不符实,英方确实在商馆门前出有“告白”,内容无外是“现奉宪谕,不准我们坐轿,如洋商进我馆门,亦不得乘轿入内。此白。等语。并非出示。洋商坐轿如常”。[32]
其实,在邵正芴要求严定规矩之前,广东当局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1831年3月19日,由李鸿宾、朱桂桢、中祥会同拟定并向朝廷奏报了《防范夷人章程八条》,这个章程基本上是对1751年的“禁番妇入省条规”和1759年的《防范外夷章程五条》的重申,但规定的更为具体严格,有关外国妇女的条文是:“夷人私带番妇入馆,及在省乘坐肩舆,均应禁止也。…嗣后应严谕各国大班夷商,不许携带夷妇至省居住。倘敢故违,即停其贸易,并即押令回澳。一面责成关口巡查弁兵,如遇夷人携带妇婢赴省,即行拦阻截回”。鉴于盼师曾带澳门的葡籍婢女同时入省,又特意规定,受雇于外人的葡萄牙妇女也只准在澳门居住,不得潜往广州,如有违反,惟葡澳当局是问,使葡澳当局不敢玩忽[33]。此后十来年,再没有发生过葡籍妇女进入广州的事件。4月27日,朝廷批准了这一章程,并责成“该督等严内地之成规,杜外夷之滋事,…倘办理不能妥协,将来该夷商辄敢再违禁令,致生事端,惟该督等是问,勿谓告诫之不早也!”[34]。章程的颁行使广东的官员、士兵、行商乃至葡澳当局对外国妇女进入广州等事都负有连带责任,从此,清政府对这个问题采取了更严厉更不能通融的立场。
(二)
在“盼师案”上。英方的态度多有变化。实际上,远在英国的东印度公司董事会早就对盼师的强硬姿态表示不满,董事会更关心的是在华获取利润,他们宁可保持传统的平静的贸易,避免引发争端,所以,早在1829年11月,就已经撤除了盼师的在华职务。盼师之所以能够演出这一幕向“天朝旧体制”挑战的把戏,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新任命的“管货人委员会”主席马奇班克斯Charles Marjoribanks迟迟未能到华履任。1830年11月,马奇班克斯到达广州接任,盼师也不得不携其夫人离任,使旷日持久的僵局得以打破。这是“盼师案”得以“和平”解决的真正原因之一,也的确给广东的大吏们解决了一个既不酿发武装冲突或停止贸易又遵从旧制并不失面子的大难题。但是,马奇班克斯奉行的东印度公司屈从广东贸易制度的作法遭到“散商”的反对,这是一批独立于东印度公司之外的更富于进攻性的自由商人。他们对盼师的离职深表惋惜,希望新的委员会能继承盼师的强硬对华政策,12月24日,47名“散商”签署了向英国国会的请愿书,请求派遣能够改善“英国臣民屈辱状态”的正式外交官,而不是由东印度公司的代表代管英国在华事务;并强调,“只有英方以强硬的、恫吓性的言词对待的时候”,英商的在华状况才有望改善[35]。
“盼师案”的发生不是孤立事件,它是力量日增的英国对华商界(特别是所谓的自由商人)要求突破中国传统体制的有意而为,英国的肇事者也不单单是要改变外国妇女进入广东省城的旧规,而是以此为突破口,整个改变当时中国的对外体制和中西交往态势。前述47名“散商”向国会的请愿书曾被皮尔(R. Peel提交到下院讨论,后因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的特许状到1833年即将到期,所以没有就此作出决议。但是,却使相对保守的东印度公司的在华地位更加弱化,而大大强化了更具进攻性的自由商人在英国国内的地位。由此透露出的迹象已经很明显,日渐壮大的自由商人将取代东印度公司在英国对华政策上扮演主要发言人的角色。自由商人们利用“盼师案”大作文章,在英国国内大肆渲染清朝对外国妇女的禁令是“不人道的”、“使人讨厌的”,并将中方对外商的管理章程作为“力请英国政府要求补救时,被用作诉苦的有力理由。因此它们得到所有讨论中国对外关系的作家的详细论述”[36]。
“盼师案”加剧了中英双方的对峙。中方因此案而加强了对外商的管理;英方则以更强烈的愿望要求突破束缚,两下里的冲突更加激烈。1831年5月12日,中方公布了新制定的《防范夷人章程八条》,同日,巡抚朱桂桢率领武装士兵进入广州商馆区,拆毁了违反定制的一些建筑物。遭到英方的反对,30日,21名“散商”决定对中方进行抗议和抵制;旋即,又向朱桂桢递交了17人署名的抗议书。朱桂桢则表示,即使兵戎相见,也要维护天朝体制。最后,原持妥协态度的马奇班克斯也转趋强硬,向孟加拉总督请求派遣军舰,12月5日,奉孟加拉总督之命,英国军舰“查林节”号Challenger到达广东海域,舰长弗里曼特(C.H.Fremantle企图以孟加拉总督使节的身份与中方展开交涉没有成功[37]。后来,在伦敦的干预下,英人虽然暂停正面与广州当局对抗,但转而派船向中国北方沿岸航行,试图寻找新的管理较松的通商口岸,结果同样不理想。1832年1月,马奇班克斯辞职回国,向英国政府提交了语义激烈的建议书,“长期以来,外国人对中国的专制主义采取温和的屈从方式,结果是中国对卑躬屈膝更为轻蔑,反而将禁制进一步扩大”,为此,他得出的结论是:“只有英国海军司令才是最好的驻华大使”[38]。话语间,鸦片战争的气息已然歙歙可闻。
1834年4月22日,英国政府直接派出商务监督作为官方驻华代表,中英在外国妇女入穗问题上的争执仍在延续。1834年7月15日,英国驻华商务监督律劳卑抵华,将妻女安顿于澳门后,25日,在男性随员陪同下进入广州英国商馆,但清朝方面仍不放心,两广总督卢坤接报后,“即咨会水师提督派拨舟师,在于虎门等处海口巡防,并行各炮台弁兵严密防范,不准该夷兵船进口及番妇人等来省”[39]。8月4日,粤海关监督中祥向行商发布命令,将过去颁发的章程中较重要的部分重加制定,并命其加紧执行,其中之一便是:“不准私带外国妇女进入广州,胆敢故违,立即停止通商,并将此等妇女强制送还澳门”[40]。其后,每当英方更换商务监督,清政府每每要向其重申禁令。1835年3月8日,经道光皇帝批准,卢坤等又推出“防夷新规八条”,对外国妇女入省的查禁更为严厉,规定“容留隐匿”“番妇”“至省”者,“照私通外国例治罪”;官兵未能查出者,也“照失察故纵,从重究处”[41]。在严令峻法之下,很少有人敢于冒险。与澳门群聚了大批外来女性的情况适成映衬的是,在广州的外国人又都基本是由男性所构成,广州商馆成了外籍单身汉的大本营。据1836年的调查,侨居广州的有307位外国男性,其中非亚洲籍有213人,他们中有23人是“带有家眷”的,这些家眷无一例外“当然留驻澳门”[42]。不过,即便在这样的情况下,西人也没有停止对这一体制的挑战,1838年7月13日,英国驻印度海军司令马他仑少将率三艘军舰来华,据打探,马他仑携有“女眷婢女三口”。28日,有英船“Bombay”号驶往广州,不理清朝水师巡船的警告,后在中方开炮的震慑下接受检查,检查时中方翻译询问马他仑及女眷、兵丁是否在船?如在船上,则不得进入虎门。一小时后英船在虎门又遇到同样盘查[43]。这不过是依照章程必须作出的捡讯。但在武力后盾下,英方态度顿显强硬,8月4日,英舰队进入虎门,要求对此“侮辱”作出说明,广东当局不愿事态扩大,5日,派副将李贤等赴英旗舰,当着马他仑和所有英国舰长的面,手书“英国三板进口,有土人妄说贵提督官名并家属在船否。倘若在船,即行回去。如无即行进口等语。查此并非官谕,乃系土人妄言。倘后有此等言语,即应查办。”英方接受了这一解释,次日,马他仑舰队离开虎门返回铜鼓湾。李贤等人的言行无异于把清朝这方面的规定整个推翻。事后,大概广东当局也觉得不妥,10日,又以澳门军民府胡承光的名义致函英国驻华商务监督义律和马他仑,“贵总领前月来澳,挈眷寄居水坑尾,自回巡船,今又复行至澳,是否搬取眷属,仰或另有别情,”要求说明并敦促其早日回国[44]。
无疑,这一时期,天朝体制与西方殖民拓展体制的矛盾在各个方面都愈益激化,战争的因子正在急剧膨胀。而外国妇女进入通商口岸一事既成为殖民者诋毁中国政府和体制的“野蛮性”,煽动反华战争情绪最经常利用的借口之一,也成为其早就在设计的对华不平等条约草案的条款之一。1836年2月,《中国丛报》刊登了一篇题为《与中国缔约-一个迫切的需要》的评论,文章开列了与中国签约所应交涉的最紧要的方面,包括“条约要规定,…必须不再任中国政府依旧把外侨和他们的妻儿隔开,限他们在一个监牢般的地方独宿”[45]。如果说,这只是来自居处于遥远中国的英人们的呼声,那么,这种呼声很快在英国国内引起了回应。1837年,英国东方贸易商的联合组织-“伦敦东印度中国协会”向英国政府提出建议书,敦促英国政府为在华英商谋求六项特权,其中第一项即是“允许英商及其眷属在广州居住”[46]。1839年11月2日,在中英关系趋于白热化的时刻,一批英国国内从事对华贸易最具影响力的商人,包括:时任“伦敦东印度中国协会”主席和下院议员的拉本德G.G.de H.Larpent;“麦哥利尔.斯密斯公司”(Magnial Smish & Co.的创办人-斯密斯三兄弟,其中约翰.阿拜.斯密斯John Abel Smish同时是一位银行家和下院议员;对华鸦片贸易的重要合伙人-克劳复W.Crawford,他们联名向英国政府递交了一份长篇建议书,直言不讳地提出,“用足够的武力”强迫中国政府接受一项“通商条约”,条约的第三款是:中国政府和官员应该让来华的英国人“在社会关系上、家庭关系上自由采行欧洲习惯,…自由携带妻子家属,…不受侮辱,不遭迫害”[47]。这份建议书是专门应英国外相巴麦尊的请求起草的,将商人们草拟的条约方案与后来英国政府提出的条约方案比较,有理由认为,前者是后者的重要蓝本之一。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出,民间商人的行动正在同政府的决策合流。1840年2月20日,即鸦片战争爆发前夕,英国政府提出“对华条约草案”,作为驻华代表进行战争和办理和谈的行动指南,民间的呼吁终于转变成政府行为,草案第一款的内容即标示:“允许英国男女臣民以及属于他们的家庭和机构的所有人们,在广州、厦门、福州府、上海县和宁波等城(如果应当指定任何其它城镇,请加上它们)自由居住,不受限制和干扰”。[48]有必要指出,在条约草案中,包括领事裁判、片面最惠国待遇等项极其重要的特权也仅只被英国政府列为候补方案,而将外国妇女进入中国通商口岸列入最优先向中国索取的一项特权。同年3月18日,英国曼彻斯特商会主席,也是英国国内鼓动对华战争最有力的人物之一-莫克维卡(J. Macvicar致函巴麦尊,强调“禁止外国人携带妻室家属的野蛮法令应该更改”[49]。可以看出英国朝野对这项内容颇为一致的重视态度,这项内容便成为英国在华首要攫取的目标之一。
战争期间,英军自有一些随军的家属。1840年9月23日,清军俘获英军“风筝号”号(Kite)运输船员29名,其中包括英军军官三人和一名英国妇女(Mrs.Noble-她是航海官Sailing.Master的妻子)。得讯后,英方要求释俘,首先是妇女,因为“文明国家之间的交战习惯是从不拘留妇女,…深信中国人也希望按照世界各文明国奉行的人道主义准则来行事”[50]。英国对中国发动野蛮侵略,却要求中国“按照世界各文明国的人道主义准则来行事”,自是强盗逻辑。但双方对于妇女的观念亦有区别,中方并未将妇女单独剔出,仍作为战俘看待,并从英方的重视态度感到这批人奇货可居,似可作为人质,进而提出英军撤退,给还舟山等项交换条件,被英方断然拒绝。对这名妇女在内的英俘的处置,中外记述略有差异,中方给英方的照会表示对“在押人员,宽宏相待,…决无半点伤害,反而对病者给予医治”[51];英方的被俘人员却称,诺玻夫人等英俘曾被带上脚镣,“被关在局促的笼子里连续36个小时,而且有好几次同她的难友一道关在笼子里经过各乡镇游街示众,沿途受到群众的讥笑和吆喝”[52]。次年2月,英方撤出舟山后,中方践诺予以交俘。
1842年8月,战事在中方已不可为,中英举行缔结“和约”的谈判。根据现存的交涉材料来看,中方似乎仅在三个问题上对英方的条约草案略有抗辩,即赔款、福州不开埠,再一个就是外国妇女进入通商口岸问题。对此,曾亲身参与前期谈判的张喜有如下记载:“十四日(公历8月19日),微雨,黄(代理江宁布政使黄恩彤)、咸(四等侍卫咸龄)两大人出城与夷人会议,不许夷人携带家眷”。[53]江宁交涉为城下之盟,英方自然不允许中方太多置词,但主持中方交涉的代表们搁置诸多今天看来远更重要的问题于不顾,而将“番妇”问题专门提出交涉,今人看来非但大可不必,简直应视为失策,却反映了那个时代人们的心态,反映了传统定制对人们的影响和时人对该问题的看重。据称,英方对中方的交涉回应表示是:“伊国至中国七万余里,远涉重洋,经年方能往返一次。务求准其挈眷同来,免至离散,渠等既得贸易,又有家室,益当感激天朝厚恩,安分输税,并协助官兵,缉捕洋盗,以期报应”。[54]上录是清朝钦差大臣耆英向朝廷的奏报,势必加以粉饰,作为战胜者的英国人是肯定不会用如此企求的语气,也肯定不会把“挈眷”同输税、捕盗联系作为“感激天朝厚恩”的回报。耆英的另一道上奏则比较说了一些实话:“举凡设领事、立夷馆、住家眷,势不能遏其所请”[55]。“不能遏其所请”一句道明了侵略者的凶焰和强势,这些都是英方势在必夺的特权。8月18日,道光皇帝发出“权宜应允”英方条款的上谕,基本接受英方的条约方案,但仍表示,“厦门、宁波、上海等处,亦可准其贸易,但只许来往通商,不许久住据为巢穴”。依然是把过去在广州的旧制推广到新开口岸,夷商尚且不能久住,“夷妇”更“毋庸议”。22日,道光又就“所商各条内尚有应行筹酌之处”发出具体指示,再次列出外人在通商口岸“均准其来往贸易,不得占据久住”一条,并强调“嗣后各处通商自应仍照旧章,毋庸更改。”还警告耆英等人:“不可稍涉含糊,将就目前,仍成不了之局。慎之!慎之!”[56]表明朝廷在这个问题上的坚执立场。中方对外妇问题的严重关切,也强烈的感染了英方,在南京条约签字前夕,英方警告中方:“英国人的眷属在各通商口岸及其附近的居住问题”等项“都是极关重要的问题”,“如中国方面加以拒绝或抱拖延态度,必至严重影响两国方在开始的和平”[57]。在英方的威胁下,中方代表团无力抗衡,只得将此列入条约。
朝廷的反应却慢了半拍,直到9月6日,道光皇帝才明确降旨,“且折内所称坚欲于福州贸易,并设立会馆,携带家眷等款,均于七月二十六日所降谕旨内概行允准”[58]。上列几款原来都是朝廷颇费踌躇,不想给予,指示交涉的,面对英方的“坚欲”,只有被迫接受,这是清中央政府对西方妇女进入口岸的首次认可;至于谕旨中所提七月二十六日(8月31日)已经“允准”一事,查验档册,道光仅只是有“各条均准照议办理”的笼统表示,但对前此要求继续交涉的各款并无具体指令。当然,如所周知,《南京条约》早在谕旨下达的八天前业已签字。
《南京条约》第二款载:“自今以后,大皇帝恩准英国人民带同家眷,寄居大清沿海之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等五处口岸。”其后,同样的内容又见于中国与美国、与法国、与瑞典挪威及诸多近代中国与约国的双边多边条约中[59]。它标志着中国与西方经过漫长时期争执的外国妇女进入中国通商口岸的禁令,终于在英军大炮的威力下遭到废除,并以不平等条约的法律形式将此固定化、制度化。
(三)
清政府长期奉行防范外国妇女的政策,原因何在?翻阅当时拟定这些规章的君臣们的记述,似乎只是把它当作一种定制,对为什么实行这项政策的理由倒没有什么解释。现在考察,或许是主要基于那么一些考虑:其一,出于夷夏大防的儒家理念,夷人与华夏本身就有区别,自然要保持距离。其二,出于男女大防的传统观念,担心有伤风化,西方妇女的服饰、生活习俗多与中国传统的道德思想和风俗习惯格格不入,她们的进入口岸势必带来“不良影响”。其三,出于限制外商的需要,禁止“番妇入省”,以防止其生养子嗣,在口岸安家落户,长久居住,并且有意识地造成两地分居,使得来穗外商不能过正常的家庭生活,日常生活也有诸多不便,种种不稳定感迫使外商不长期滞留广州。其四,出于礼节的考虑,西洋女的异样异服都很容易引起民众的好奇围观乃至滋事,有史料记,即或当时与外商多有接触的行商,也有人愿出钱来观看潜入“夷馆”的白种妇女,“以满足其好奇心”[60]。禁令含有保护外国妇女防止中外争讼之意。
毋庸赘言,对西方妇女的禁限是清朝闭关政策的一个方面。究其根源,它既深藏着中西道德与传统的若干歧异,又反映着在天朝封闭体制与西方资本、殖民主义全球拓展体制矛盾日深的情况下王朝的统治者希图自保的因素。一方面,它是传统观念中不良部分(诸如对女性的歧视)的恶性发挥和实践;另一方面,也含有中西交往初期双方了解不多,以及清朝统治者面对咄咄逼人的西方殖民贸易者的深怀戒心,从而有所防范的表现。主权国在自己的领土上颁行对外人的约束性法令很难说是非正当的和没有理由的。但无论如何,它的实行不利于中外间的正常交往,给别有用心的殖民者攻击中国为“不人道的野蛮国度”,鼓吹对华战争提供了一个极具煽动性的口实。
这项禁令的废除在国人中引起复杂反应。南京条约签订当天,耆英向朝廷有一奏报,除附录条约全文外,还对各重要款项加以解释。内言:“至向来夷船进口,携带家眷,只准留住夷船,不许寄居会馆,立法本属严益加严。窃思夷船之所以难制者,诚以飘忽往来于洪涛巨浪之上,朝东暮西,瞬息千里,是以能为遥患。今若有室庐以居其货,有妻孥以系其心,既挟重赀,又携室家,顾恋滋多,控制较易。况英夷重女轻男,夫制于妇,是俯顺其情,即以暗柔其性,似更不必遇事防闲”。[61]言语之间,看不出多少被迫与无奈,反倒成了中方能够“系其心”“柔其性”的制夷妙策。文章作到这等地步,令人叹为观止!文中“英夷重女轻男,夫制于妇”一句当然不能算是耆英的新观感,在中英接触的早期,中国人即已了解到“西夷”的这一“习俗”。书成于道光十二年的《英吉利记》就有这样的表述:“英吉利人,…婚丧嫁听女自择,女主赀财,夫无妻媵,在国王以下莫不重女而轻男”[62]。但鸦片战争前的中国人多把这当作是女主干政母鸡司晨等中国传统理念所不齿的表征,恰好印证了“夷人行同禽兽”这一“人禽之辨”的圣人命题的真确。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耆英奏折的立意与传统言论(包括琦善等人的议论)好象略有不同,其中似乎少了一些鄙视,多了一些正面的理解,透露了耆英等在同英人打交道的过程中,对与中国传统观念大异其趣的西方社会观念的某种了解,尽管这种了解也未必正确。
耆英等人稍许变化的西洋观不能说被那个时代官绅阶层的大多数所认同。时任江苏布政使的李星沅看到南京条约的第一反应是“夷妇与大皇帝并书,…公然大书特书,千秋万世何以善后”[63]。痛感英国女王在条约中居然与清朝的大皇帝名号并列,难以交代后人。在鸦片战争时代以留意“夷事”通晓“洋务”著称于世的夏燮,在《中西纪事》中更写下“通商约内,先将挈眷一层叙入”将导致“城乡眷属,与女夷亦通往来,是则祭野起辛有之叹,徒戎贻江统之忧。夷人出幽谷而迁乔木,华民服左衽而言侏离,毋亦地气之循环,感应于人事者耶?”[64]对夷夏大防演化成夷夏混同的局面,感愤更为深沉激越,并表露了对华民由此而离心离德的莫大忧虑!外国妇女进入口岸,不能说是一件很复杂的事,却被提升到传统中断、道德失落乃至人民叛离、用夷变夏的层面,严重后果可谓至大至深了!表面看来,李星沅、夏燮者们对外国妇女的态度,更多地从战前的睥睨姿态倒转成战后的忧患心状,但玩味其言其词的内在,仍是对“夷妇”等而下之的低视。军事上的认输并不等于文化优越感的放弃,这在饱受儒家思想浸染富于形而上思维的官绅阶层尤然。由此也可从一个小小的角度洞见,鸦片战争后国人的西洋观确实在多方面都有了些微的变化,但这个变化的过程在不同地区和不同阶层的人们中有很大的反差。
变化最早是发生在通商口岸中,而各埠情形却各有不同。南京条约缔结后,西洋妇女进入口岸以上海最为“顺利”。1843年11月17日,上海开埠。次年1月,就有英国伦敦会(London Missionary Society传教士医生雒魏林(W.Lockhart之妻来到上海,成为“上海的第一个外国女性公民”,由此而被外侨社会昵称为“上海之母”。这年年底,美国圣公会American Chunch Mission传教士文惠廉W.J.Boone来沪,同行者除了他的妻子外还有伍智(H.W.Woods、葛拉汉R.Graham、塞尔J.Syle三对传教士夫妇,甚至还有三位单身女教士。而1845年9月去世的牧师之妻伊丽莎白·威桑·费勃拉柴Elizabeth Witham Fairbrother,则是“上海外国人死亡的最早记录”。到1847年,旅沪外侨108人中,有13人是有家室者[65]。
这些西方妇女进入沪滨后的情况怎样呢?在国人西人中有何种观照?此处撷取三个时段的材料以结本文。
1844年,英人福廷R.Fortune在所著《中国北部诸省三年浪游记》Three years’wonderings in the Northern provinces of China中留下这样的描述:“那一群到上海来的白种人-一二个传教士,几个自广州来的生意人-住在城外的几所中国人的破旧的茅舍小屋里。…白种人无论跑到那里去,就有一大群的好奇的中国人跟到那里。他们在窗畔门户中望着白种人;有几个小孩,看见白种人走近来就会哭起来,因为他们听人说过,白人是不怀好意法术高强的恶魔”。[66] 不知道雒魏林、文惠廉的夫人们此间在上海是怎样生活的。但在这种环境气氛下,她们不怎么敢外出,是可以想见的。
1847年,一位名叫哈斯E.O.Hauser的西人在其《上海:待售的城市》Shanghai:city for sale一书中有如下文字:几位新从广州转至上海的西方人,发现,“他们可以在南市(西人在上海的最早居住地-作者注)自由来往,得坐轿子(在广州这些可恨的蛮子是不准坐轿子的-原注)。在中国的土地上,白种的妇女可以陪着他们一起走路,他们看着这些简直有点难以置信。现在,那位可敬的美国牧师罗锐益(W.M.Lowrie-又译娄理华)和那位英国人劳斯赫脱(W.Lockhart-又译雒魏林)医生,在一个安息日的阳光满天的早晨,可以安祥地走向英国领事馆去做礼拜了;而劳斯赫脱医生的太太和女儿可以坐着轿子走在他们的前头”。[67]
1850年,“外人购得田地80亩,建造公园,位于今南京路以北,河南路以西。最初的赛马,便在这里举行。每逢春秋赛马之期,西洋士女,如云而集”。[68](按:据1850年的统计材料显示,这年在沪外侨有147位成年男性,其中有30人已婚[69]。“西洋士女,如云而集”一句略有夸张。但情况有了显著的变化是不言而谕的)。
三个时段,各差三年,逼真地映示出开埠后国人、西人相互观照的梯次演变,二者日渐融合,西洋妇女逐步成为被见多不怪的普通人群中的一类。诚然,这只是上海一口的情况。上海被公认为是开埠后西风东渐最为深化观念转变最为快捷的地区,其它口岸的情况当不可等而视之。再赘一句,各地区间对“西方进入”的不同区域心态反应及所引致的后果是一个缺乏系统比较研究而又很有意思的课题。
原文载《近代史研究》1999年第1期
[1]这方面的情况可参见Hunter,W.G,Bits of Old China,Shanghai,1911;The“ Fankwae” at Ganton, Before Treaty Days 1825-1844,Shanghai,1938.
[2] 施白蒂:《澳门编年史》澳门基金会1995年版,第135页。
[3]H.B.Morse,The Chronicles of the East India Company Trading to China 1635-1834,Oxford University,1926-1929一书说该外国妇女被中方“解返澳门监禁”,见该书第四卷,第238页。查中方资料,似为不确。
[4]梁廷楠:《粤海关志》卷二七,北京文殿阁1935年版,页三。另见卢坤:《广东海防汇览》卷三七,道光年间刊本,驳夷,页五-六。
[5]《粤海关志》卷二八,页十七-二二。
[6]《澳门编年史》,第116,120-121,134-135。
[7]据汪敬虞先生的研究,史册习称的禁止“住冬”实际上是禁止住夏。详见《是住冬还是住夏》,《近代史研究》,1980年第4期。
[8]马士著,张汇文等译:《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一卷,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50-51页。
[9]格林堡著,康成译,《鸦片战争前中英通商史》,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20页。
[10]丹湼特著,姚曾廙译:《美国人在东亚》,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43页。
[1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一册,天津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106页。
[12]The Chronicles of the East India Company trading to China 1635-1834,vol.4,pp.113,263,284-285.
[13]The Chronicles of the East India Company trading to China 1635-1834,vol.3,p.178,vol.2,p.424.
[14]朱杰勤译:《中外关系史译从》海洋出版社1984年版,第325、327页。
[15]《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一册,第106-108页。
[16]张馨保著,徐梅芬等译:《林钦差与鸦片战争》福建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8页。
[17]卫籘沈吉:《炮舰政策的形成――论1834年中英关系的转变》,《外国学者论鸦片战争与林则徐》(上),福建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121页。
[18]《清代外交史料》道光朝三,民国二十一年版,页三十九。
[19]Canton Register,Vol.3.Series,23.15 Nov.1830。
[20]The Chronicles of the East India Company trading to China 1635-1834,vol.4,p.237;另参《清代外交史料》道光朝三,页三十九。
[21]《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一册,第73页。
[22]此事中外记载略有不同,外方材料说,中方已派兵包围了商馆区;中方材料称仅只发出警告,并未实际调兵。现采中方的记载说。见《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一册,第107页。
[23]《清代外交史料》道光朝三,页四十九,四十二。
[24]《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一册,第106-108页。另参《清代外交史料》道光朝三,页三十九。
[25]郭廷以:《近代中国史》第一册,商务印书馆民国36年再版,第407页。
[26]根据1992年出版的《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缺此奏具文时间,而只有朱批日期,且朱批日期为道光十一月十七日,见该书第一册,第106页。与《清代外交史料》的十月二十四日的朱批日期亦有差别,颇使人不解。根据军机处给广东官员的批复来看,已明确有“道光十年十月二十四日奉上谕”字样,(见《清代外交史料》道光朝三,页五十一),当以十月二十四的朱批日期为确。按:《道光朝外洋通商案》也为十月二十四日朱批。见中国史学会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鸦片战争》(一),神州国光社1954年版,第87页。
[27]《清代外交史料》道光朝三,页五十一。
[28]《清代外交史料》道光朝三,页四十九。
[29]故宫博物院编:《史料旬刊》第十期,第364页。另见《清代外交史料》道光朝四,页四十。
[30]《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一册,第73-76页。
[31]《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一册,第76-77页。
[32]《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一册,第81-84页。
[33]《粤海关志》卷二十九,页二十一。
[34]《清代外交史料》道光朝四,页四十六-四十七。
[35]《外国学者论鸦片战争及林则徐》(上),第48页。
[36]《鸦片战争前中英通商史》,第53页。
[37]J.F.Davis:The Chinese:A General Description of the Empire of China and its Inhabitants,London,1836,vol.1,pp.115-116.
[38]C.Marjoribanks:Letter to the R.H.Charles Grant, President of the Board of Control, on the Present State of British Intercourse with China,London,1833,pp.5,62.
[39]《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一册,第146页。
[40]佐佐木正哉:《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严南堂书店(东京)1967年版,第5页。
[41]British Parliamentary Papers, China 30,vol.30,Irish University Pr.,1971,p.90.另见《粤海关志》卷二九,页二十八-三十六。
[42]《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一卷,第82页。
[43]British Parliamentary Papers, China 30,vol.30,pp.554-555.
[44]《鸦片战争前中英交涉文书》,第150-151,157页。
[45]广东文史馆译:《鸦片战争史料选译》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50页。
[46]严中平:《英国资产阶级纺织利益集团与两次鸦片战争史料》,《经济研究》,1955年第1期。
[47]严中平辑译:《英国鸦片贩子策划鸦片战争的幕后活动》,《近代史资料》,1958年第4期。
[48]胡滨:《英国档案有关鸦片战争资料选译》下册,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547、534页。
[49]《英国资产阶级纺织利益集团与两次鸦片战争史料》。
[50]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等编:《鸦片战争在舟山史料选编》浙江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493-494页。
[51]《鸦片战争在舟山史料选编》,第495页。
[52]《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一卷,第302页。
[53]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鸦片战争》(五),第382页。
[54]《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六册,第158页。
[55]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鸦片战争末期英军在长江下游的侵略罪行》上海人民出版社1962年,第295页。
[56]《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六册,第85,114-115页。
[57]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鸦片战争》(五),第514页。
[58]《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六册,第184页。
[59] 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2年版,第31、51、58、72等页。
[60]《中外关系史译丛》,第325页。
[61]《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六册,第158-159页。
[62]萧令裕:《英吉利记》,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鸦片战争》(一),第20页。
[63]《李星沅日记》上册,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428页。
[64]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鸦片战争》(五),第524页。
[65]“Shngtung Road Cemetery”,转引自郑祖安:《开埠初期上海英美租界外侨的一些情况》,《史林》,
1996年第3期。《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一卷,第400页。
[66]转引自蒯世勋:《上海公共租界的发展》,《上海通志馆期刊》第一期。
[67]何文介先生曾翻译了该书的一节,以《洋鬼子初到上海》为题,刊载于《宇宙风》(乙刊),第三十、三十一期。
[68]蒯世勋前揭文。
[69]《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一卷,第40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