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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与荷兰的关系,1662—1690*

[美]卫思韩 著 杜继东 译

 

在关于传统中国对外关系的研究成果中,我们可以看到相当连贯的中国外交传统的线索——一系列的价值观、预期和习惯做法。这项传统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的一个方面是它对中外之间的沟通、谈判和互信到底产生了什么影响。遗憾的是,做这样的研究需要中国官员与外国人谈判的详细资料,而1800年以前的此类资料是相当少见的。 

不过,关于16611690年间荷兰东印度公司与大清帝国之间的关系,有丰富的资料被保存下来。这些资料极其珍贵,因为它们涉及中国官员的下述努力:在仅仅依靠官场上的先例和老一套做法根本行不通的环境中,与他们完全不了解的那些人打交道。这样,我们就可以更清楚地看到中国人的一些价值观、风俗习惯和期待——它们虽然与众所周知的朝贡体系的各种信条和制度有关,但决不完全由这些东西决定。特别令人感兴趣的是,中国官僚制度的某些普遍性特点在中国处理对外事务时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以往的研究对这些特点在外交事务方面产生的影响缺乏应有的关注。 

本项研究得以开展,主要得益于荷兰的档案。东印度公司档案是研究1718世纪亚洲历史的最重要资料来源之一,这些档案迄今尚未得到挖掘利用。这些档案证实,该公司一代又一代员工非常勤劳(有时也感到厌倦和迷惘),他们在巴达维亚恶臭的空气中努力工作,为巴达维亚的印度董事会——它监管公司在亚洲的所有事务——制作文件副本并送回荷兰:它的决议,它致下属机构和负责人的信函,它致亚洲各国王公的信函,以及下属呈送的许多信函、日志、本地文件的翻译件,等等。来自中国的信函、报告、日志、翻译件等,是本项研究的主要参考资料;此一时期,正反两面都写有文字的此类材料共达2500页。 

中文资料的情况很不令人满意。台湾文献丛刊重印了许多种关于这一阶段福建沿海作战情况的第一手和第二手报告资料。就一些事件来说,中文和荷兰文资料的相关记载是非常接近的。中国官方的记载很令人失望,我有一些重要圣旨的荷兰语译文,但在《清实录》和其他中文史料汇编中却找不到踪影。 

把能找到的中文文本与荷兰语译文加以对比后可以发现,荷兰人往往只翻译文件的大意,而不理解官样文章背后的深意,不了解圣旨中的一些词句可能透露了中国官员的想法和态度。我依靠大量荷兰档案可能会导致研究中的偏差,但这种危险被下述事实冲淡了:荷兰人通常会把他们的所见所闻及他们与中国官员的谈话比较完整地记录下来,只是在致巴达维亚当局的函件(内附比较完整的记录摘要)中加上他们的解释(这些解释常常是错误的或带有偏见的)。在对中国的官僚体制和当时的中国形势有更多了解的情况下来使用这些较为完整的记录,我们就能够容忍荷兰语摘要中的那些偏见或错误了。 

16621690年间的28年,是荷兰东印度公司与中国漫长交往史上的一个具有鲜明特征的时期。它始于热兰遮城——今台湾台南附近的一个荷兰要塞——落于郑成功之手。郑成功是忠于明朝的海盗和大商人,以“国姓爷”之名为当时的欧洲人所知。它终止于1729年之前与中国进行贸易的最后一批公司船只离开中国。在此时期,荷兰人试图通过报复郑的军队及与清帝国建立贸易关系来弥补郑的征服给他们造成的损失,但他们没有得到满意的结果。本文的开头按年代顺序对历史事件作简要梳理,然后对某些问题加以分析。 

中荷交往编年史 

此处不能详述郑成功收复台湾的史实,但有几点对理解以后的事态发展极为重要。第一,荷兰公司之所以特别重视其在台湾的地位,主要原因在于台湾为中荷贸易提供了一个货物集散地,而1650年代中国的内战和台湾的骚乱阻断了这项贸易,使荷兰人在台湾获得的利益大为减少。与此同时,印度和印度尼西亚对荷兰公司有限的资本和军事资源的需求日益增加,所以在台湾被包围但尚未失守时,公司已在考虑放弃台湾。1662年以后台湾的再度收复,在荷兰与中国的关系中并不占有最重要的地位。就郑成功而言,收复台湾的直接原因是他在厦门、金门、铜山和南澳(参看地图)的据点已越来越不安全;一旦占领台湾,这些据点在必要时可以放弃。台湾既可作为避难所,借以避免参加抵抗清朝的行动,也可以作为此类抵抗行动的新基地。有证据表明,1662年郑成功去世以后,继任者郑经和他的心腹大臣曾考虑过上述两种可能性。 

地图: 

 

Nanking—南京  Kiangsu—江苏  Shanghai—上海  Soochow—苏州  Anhui—安徽 

Hangchow Bay—杭州湾   Ningpo—宁波  Chusan—舟山  Pu-To-Shan—普陀山 

Hangchow—杭州  Yangtze—长江  Chekiang—浙江    

Kiangsi—江西   Wenchow—温州    East China Sea—东海   

Sha-ch’eng—沙埕    Fukien—福建    Foochow—福州    Ting-hai—定海 

Haitan—海坛   Ch’uan-chou—泉州  Yung-ning—永宁   Chang-chou彰州   

Amoy—厦门   Quemoy—金门    Kwang-tung—广东   Chaochou—潮州 

Swatow—汕头    Nan-ao(Namoa)—南澳   Tung-shan—铜山 

Taiwan—台湾    Keelung—基隆   Tamsui—淡水   Pescadores—澎湖 

Tancoya—打狗  Tainan—台南   Casteel Zeelandia—热兰遮城 

对于台湾的失守,巴达维亚采取的对策是于16627月派遣12只船到中国沿海攻击郑的据点和运输船,并在可能的情况下与清军合作。报复郑氏是此时的重要动机,因为基督徒在台湾遭到残酷杀害,公司为数不多的几个有前途的传教事业之一也遭到摧毁。在报复的同时,巴达维亚也想“恢复公司的名誉”。巴达维亚当局担心,如果郑军不受严惩,公司在亚洲其他地方的敌人以及暹罗和巴达维亚的华侨就会认为,他们也可以进攻荷兰人或干涉荷兰的贸易而不用担心受到任何报复。此外,有人在摩鹿加群岛附近看到郑氏的一艘战船,如果郑氏的势力不受到遏制,他们很可能会对这个重要地区产生威胁。荷兰人还想通过截获一些在中日两国间往返做贸易的郑氏商船,以弥补热兰遮城的巨大损失——被郑军夺去的大量物资和银两。他们认为与清朝进行军事合作可能导致与中国大陆之间稳定的贸易关系,并由此建立一个中荷贸易渠道,代替原来与台湾的贸易渠道。但是,与清朝的关系主要被看做与郑军作战的一个辅助手段。荷兰人对重新夺占台湾也没有多大兴趣。 

1662年秋,荷兰人与清朝官员在福建的谈判没有取得成果;贸易或反郑军事合作必须由北京授权才行;郑氏集团的背叛和内讧似乎使荷兰人没有采取军事行动的必要了。荷兰人还向清朝官员声称他们可能向澳门发动进攻,但当这些官员明确表示澳门是中国领土以后,他们放弃了这个想法。这些官员还劝告荷兰人不要单独进攻郑氏的据点,但他们没有强调此点,而且当荷兰人进攻郑氏在福州以北的定海、筱埕、北茭和沙埕的据点时,他们显然没有感到不快。北京推迟对福建官员提出的与荷兰人合作的建议做出决定,因为它正在考虑郑氏的归降条件,也许这是前来呈送归降建议的郑氏使节的阴谋。福建官员请求荷兰人耐心等待皇帝的圣旨,但荷兰人担心被变化的季风困住,他们的舰队遂于166331日扬帆离去。他们怀疑清朝官员一直在有意拖延,但33日圣旨传到了福州。 

舰队离开后,还有一些荷兰人留在福州。当获悉圣旨只准许他们出售1662年舰队带来的货物时,这些荷兰人大感失望。福建官员似乎没有转呈荷兰人提出的更具深远影响的要求:每年贸易一次,并在沿海拥有一个港口。如果确有其事,那么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他们曾向荷兰人解释过造成这些疏漏的原因。圣旨由两位钦差大臣带来,他们还受命商讨中荷联合进攻郑军之事。当得知荷兰舰队已经离开后,他们非常失望。他们答应把一份包含荷兰人提出的所有要求的声明带回北京。到了春季,另外的钦差大臣带来了嘉奖圣旨、礼物和皇帝赏赐给留在福州的荷兰人的津贴。当最初的两位钦差大臣于16637月从北京回到福州时,他们告诉荷兰人,皇帝已授权他们制定共同进攻郑氏的计划而无须再请示北京,荷兰人将获准每年都来贸易,并在福州建立一个贸易场站,但是只有在荷兰舰队抵达之后,才能要求皇帝正式批准贸易特许权。也许皇帝已授权他们允许荷兰人在该年进行贸易而无须请示北京,但他们没有向荷兰人提及此点。 

荷兰公司于1663年派出一支由17艘船只组成的舰队,也许这是派往中国领海的最强大的一支舰队。与中国开始贸易是他们当时的首要目标,不过,他们也想继续猎取富得流油的郑氏贸易船并继续进攻郑军,以恢复公司在亚洲的名誉。荷兰人的态度莫名其妙地转了一个180度的弯,他们这时觉得重新夺占台湾对公司的名誉非常重要,尽管他们承认台湾在商业贸易方面的价值小于其作为靠近中国沿海的一个军事堡垒的价值。当舰队抵达福州时,指挥官得知清军已做好联合进攻厦门和金门的准备,力量均势已因郑军的离叛而改变。1662年郑成功去世后发生了曲折复杂的夺权斗争(许多详情可在荷兰人的记录中看到)。这场斗争随着郑经的掌权、郑经的叔叔郑泰的去世,以及郑泰的后代和部众降清并大大加强清朝的海军实力而告结束。 

荷兰人于166310月来到泉州与清军会合,他们试图让清朝方面明确说明,他们合作进攻厦门和金门能得到什么酬报。他们的主要诉求是:准许每年前来贸易;在厦门和金门地区建立一个能稳固防守的贸易基地;与清军联合远征台湾。荷兰人希望用一份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的正式合同把这些内容都规定下来。清朝官员也许愿意建议清廷答应这些要求,而且显然得到了允许每年都来贸易的授权。但是很明显,他们只想把这些当作对荷兰人进行合作的奖赏,而不是事先签订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的合同的一部分。当荷兰人准备好一份包含其各项建议的合同时,在福建拥有广泛权力、当时正在泉州的靖南王耿继茂告诉他们,在进攻厦门和金门以后,他们可被允许进行贸易。但是,荷兰人坚持要把签订一份答应他们所有要求的合同作为进行合作的前提条件,并明确表示他们急于尽快进攻厦门和金门。耿知道,如无皇帝的批准,这些要求不可能得到满足,但他显然相信,只要把荷兰人哄骗到皇家舰队做好起航的准备之时,他们无论如何都会决定合作。他告诉他们,这样一份协议一定会签订,但他首先必须得到时在漳州的总督李率泰的同意。当李的答复传来后,耿告诉他们,他们的其他要求须先得到皇帝的批准。耿还说,他们将很快被允许进行贸易(在福州,他们在那里留了一艘满载货物的船)。但此事被李否决了,也许他是真的不同意,也许是在和耿演双簧。无论如何,耿把荷兰人一直哄骗到皇家舰队做好出发的准备为止,荷兰人感到他们已别无选择,只能进行合作,并希望得到最好的结果。 

福建守军的离叛和台湾的骚乱使郑军难以守住厦门和金门,166311月,他们显然已做好了撤退的准备。荷兰人急于发动进攻,以阻止郑军撤回台湾后加强台湾的驻防力量。清朝的海军指挥官(多为郑氏降将)不急于发动进攻,荷兰舰队的一半船只在没有清军协同作战的情况下进攻金门,但未获得成功。经过几场小战斗以后,一场重大的海军战役于16631119日爆发了。荷兰人包围了郑氏舰队的主力,击沉了五六艘船,而郑氏降将则踌躇不前。第二天,在荷兰舰队的外围支援下,清军攻占厦门。荷兰船只的规模和火力给山坡上观战的高级官员和其他一些目击者(他们的观感留存于中文史料中)留下了深刻印象。有证据表明,目睹过这一战役的朝廷官员把这些船只的船长们视为非常危险的盟友。1123日,清军和荷兰人占领浯屿,1125日,清军摧毁金门。 

清军和荷兰指挥官通过交换关于计划、编队、旗帜、信号等的详细情报精心准备了这些进攻行动。双方的合作很不顺利,似乎都违反了约定的条款。但是,考虑到双方目标各异,且存在影响合作的种种文化和语言障碍,能进行合作已经很引人注目了。军事战术理念的差异似乎没有贸易和外交理念的差异那样广泛。在这些谈判和其他一些交涉中,清朝官员显示了一些众所周知的技巧:谦恭有礼、假装糊涂、与洋人的“头头”攀交情拉关系以控制他们等。荷兰谈判代表有时会发火甚至震怒,但一般情况下都是彬彬有礼、坚定而精明的。 

这些战斗结束以后,早先谈判中存在的争议问题迅速得到解决。所有的相关官员都准许荷兰人进行贸易。经皇帝批准,双方达成一项临时协议:荷兰可依澳门模式在浯屿建立一个贸易场站。但这项协议破产了,因为荷兰人拒绝立即在该处驻军,清朝官员担心郑军会重返这个不设防的地方。如无皇帝批准,清军不能发动对台湾的大规模远征,他们随后的目标是郑氏在铜山和南澳的据点。 

但是荷兰人收到了巴达维亚发来的要他们征战台湾的命令。清朝官员最后同意进行象征性的合作:派两只船、200人和一些官员前去劝说台湾指挥官投降。16641月,荷兰人在现在的高雄附近登陆,与热兰遮城的郑军将领和高雄地区的一位将领进行了将近一个月的谈判,那位高雄将领也许是(也许不是)真心地要降清,条件是荷兰人支付他5000两银子。荷兰人拒绝了他的要求,当他们看到与郑经及其高级官员没有谈判基础且己方军力不足以进攻该城时,他们就起航返回了巴达维亚。 

舰队离开以后,留在福州从事年度贸易的荷兰人被告知,中国宫廷准许荷兰人每两年贸易一次,作为对他们提供的军事援助的奖赏。荷兰人似乎一直在怀疑“异教徒的背信弃义”,他们根本不相信关于这一特许权的报告,因为包含这一特许权的上谕是传给省级官员而非荷兰人的。不久,他们收到皇帝赏赐的丝绸和银两,以及嘉奖1663年舰队司令巴尔塔沙·波特的上谕。但是,他们失望地发现,皇帝仍然没有如他们期待的那样“在上谕中批准他们的特许权”。 

1664年的荷兰赴华远征军没有配备足以对郑军发动大规模进攻的军力。贸易是其主要目标,尽管荷兰人对以往关于贸易权的谈判中“鞑靼人的背信弃义”心存疑虑。荷兰人没有向北京派遣使团,福建官员曾口头告诫荷兰人:他们应该派一个使团到北京。荷兰人曾于1656年向北京派遣过一个使团,该使团被当做朝贡使团予以接待,皇帝降旨说,荷兰人应该每8年朝贡一次。然而,福建官员在致巴达维亚的信中没有提及这项要求,他们显然认为口头提醒已经足够了,也许他们不了解,荷兰人对朝贡体系知之甚少。巴达维亚当局把清朝官员的这一疏忽看做中国人在提出告诫时并不是真正严肃认真的。他们对中国人关于使团的性质和作用的看法毫无兴趣,也找不出派遣使团到北京的任何理由,除非要举行重要的谈判,除非能通过赠送贵重礼品而得到宫廷官员的支持。他们感兴趣的仍然是继续劫掠郑氏的商船,并在郑氏控制范围以外的台湾北端的基隆建立一个据点,作为进一步活动的基地和不受清朝控制而从事中荷贸易的中心。他们对征服台湾的其他地区已经没有多大兴趣了。 

但此时清朝对台湾产生了兴趣。郑军已撤离铜山和南澳。在荷兰人到达时,朝廷已授权对台湾发动联合进攻。显然朝廷和福建官员愿意让荷兰人重新占领台湾。尽管准备不够充分,荷兰人还是愿意参加联合进攻以取悦清廷,但前提条件是他们的货物大部分以令人满意的条件售出。福建官员愿意让他们马上售货,理由是他们必须在出发赴台之前出售货物以购买军需物资;皇帝下发的联合进攻的上谕中也许有这一条。荷兰人获准每两年贸易一次,但这不作为1664年贸易的基础。要么把1663年的贸易算作正式批准后的第一次,要么这项批准一直等到荷兰人派遣一个使团到北京后再生效。福建官员对荷兰人没有派遣使团赴京大感失望,但他们没有因此挑起争端。不过,他们对基隆的据点产生了怀疑,担心它可能是荷兰人与郑经策划的阴谋的一部分。他们坚持要荷兰人把一些人和货物留在福建,以保证荷兰人在远征台湾时不胡作非为。 

贸易活动仍在进行。荷兰船舰于11月起航前往金门,与施琅元帅率领的清军水师汇合。两支军队于1224日一同出发,但清军水师不久即折回,显然这是事先安排好的。清军将领声称风高浪急,十分危险,但荷兰人不相信。此事很可能是精心安排的表面文章,目的在于给施琅一个把海军军权多抓在自己手中几个月而不冒险开战的借口。施琅想让荷兰人和他在春季再试一次,但荷兰人认为在南风劲吹之际驶往台湾沿海极其危险。经过几次侦察,荷兰人发现台湾沿海的防务已大有改善,遂起航驶往巴达维亚。 

16655月施琅确实派出一支舰队进攻台湾,但因“恶劣的天气”而受到挫折。这次出击可能比166412月的那次更真实一些。此后,福建官员拒绝了施琅提出的可能使他们的军队冒险的要求和他再尝试一次的计划,朝廷也逐渐失去征服台湾的兴趣,转而采取综合性措施:对郑氏集团展开外交攻势;通过严厉禁止中国人从事海上贸易和迁空沿海地区人口的做法,以切断郑氏与大陆之间的贸易。 

甚至在此之前,清方与荷兰人进行军事合作的愿望或许就已降低,因为1663年的荷兰船舰给他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另一个原因也许是,随着朝廷开始采取严厉的镇压措施对付罗马天主教传教士——中华帝国最有名的欧洲人,清方对中国与欧洲人之间的关系所抱持的态度越来越谨慎。 

施琅的折返证实了荷兰人对他们与清方进行军事合作的悲观预期。贸易是他们此时的唯一目标。1665年,福州的贸易得以恢复,荷兰人还想在漳州地区开始贸易,因为他们收到了该地区主帅黄梧和施琅的部属们的建议。荷兰人没有派出一艘战船,也没有派遣一个使团(原因与1644年相同)。当他们于16647月到达福州时,清朝官员因他们未办上述二事而大为震怒。福州官员尚未接到推迟或放弃征台计划的任何上谕,他们坚持认为,如果再发动一次远征,荷兰人至少应该派船运送军队。他们很快准许荷兰人出售足够多的货物,以支付其欠耿继茂之子的债务,他们还未经皇帝授权签订了1665年初的贸易合同。显然他们还建议朝廷准许荷兰人每两年贸易一次,尽管荷兰人没有派遣使团。北京批准了这项建议,合法的贸易开始了。9月,当一艘荷兰船驶抵漳州地区、三只船运载更多货物驶抵福州后,新的难题出现了。李率泰(可能不愿意与漳州官员分享贸易利润)坚持要福州的荷兰人下令让漳州的那只船开到福州。他们最终照办了,但已经改变的风向迫使该船驶回巴达维亚。皇帝准许福州贸易的圣旨只适用于最初的那两只船,李坚持要区别对待新驶抵福州的船只,船上的货物不得出售,直到获得北京新的批准书。 

然而,当李的奏报到达北京时,来自浙江的一份关于荷兰人的一次攻击行动的奏报或许也已到达,这断绝了他们获得任何额外恩赐的可能性。1665年夏,从基隆出发搜寻郑氏船只的荷兰舰队来到佛教圣地普陀山,荷兰士兵和水兵违反军纪,抢劫和亵渎了一些寺院。这些事件似乎造成了广泛的影响。江日昇的《台湾外纪》记载了一个令人毛骨悚然的报复荷兰人的神奇故事。当报告传到福州时,李率泰似乎已接受荷兰人的解释:他们以为岛上的所有居民都是郑氏的追随者。事实上,普陀山是沿海地区迁界政策的一个少有的例外,有时是郑氏贸易和走私的中心。但是,朝廷显然对这些亵渎行为做出了更严厉的反应,它不允许后来驶抵的荷兰船进行贸易,其后更下发命令给沿海地区官员:在荷兰人派遣使团之前,严禁荷兰船只驶入中国港口。朝廷似乎对荷兰人驻扎基隆也心存疑虑,命令省级官员设法获取更多情报,并禁止来自基隆的船只停泊于中国水域。1666年初,朝廷收到李率泰的临终奏折,声称荷兰人已离开,但他们或许会再次前来制造麻烦。1666年末,也许是因为积累的怒气越来越多,荷兰人两年贸易一次的特许权被宣布收回。 

荷兰人认为两年贸易一次的特许权是两方达到的默契的一部分——作为对他们提供海军援助的报偿,给予他们贸易权,所以他们认为收回特许权是背信弃义。荷兰人似乎对他们在普陀山的攻击行动的严重性估计不足。显然没有任何清朝官员向他们解释收回成命的原因,甚至在使团带给巴达维亚总督的圣旨中也未提及。这个“背信弃义”的行为给这一时期清荷关系的其他方面带来了阴影,增加了荷兰人早已对鞑靼人的不讲信用所抱持的严重怀疑。 

1666年范和伦(Pieter van Hoorn)率领的荷兰使团是荷兰人争取令他们满意的贸易权的最后一次努力。自1663年以来,对华贸易的利润有时是足够的,但没有增长太多,这些利润要弥补中国港口的各种危险和中国海域的暴风雨所造成的损失。丝绸和黄金(这是荷兰人最想得到的商品)的供应时断时续。当荷兰的公司在日本找到更可靠的黄金来源用于在印度的科罗曼德尔和其他地区从事贸易,并在孟加拉找到可靠的丝绸来源用于满足日本市场的需要时,对华贸易在其整个贸易体系中就变得不那么重要了。但是,他们觉得,如果能够设法让一些受高级官员保护的大商人(有时是他们的代理人)不受非正式贸易禁令的限制,获得的利润可能会更令人满意;解除禁令遂成为使团最重要的目标之一。1670年代和1680年代荷兰人的类似抱怨有时候似乎有些夸大其词,他们提到的事均未超越中国不同的商人群体为相互保障利益而采取的正常措施的范围,未超出为保障实力较小的商人不被实力雄厚的少数大商人取代而采取的正常措施的范围。但在1660年代,荷兰人有几次被允许出售货物给新来的商人,他们确实得到了更好的价格。有大量证据表明,一些高级官员确实在商人充当其代理人的贸易活动中获得丰厚的利润。 

荷兰人希望在北京与皇帝谈判一份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的协议,就像他们与马打蓝的苏苏胡南Susuhunan,意为伊斯兰最高教长及君主——译者注和莫卧儿帝国皇帝签订的协议那样。他们不明白,使团主要是礼仪性质的,朝廷平常不就对外事务做任何实质性决定,除非相关的省级官员呈递奏折提出建议。巴达维亚董事会呈送丰富的礼物,派出有名的使节,试图向清方表明其真诚希望签订一项协议。范和伦是位于巴达维亚的印度董事会成员,他有很高的文化素养,用心收集了许多商业和政治信息,返回巴达维亚以后发表了一首关系儒学的说教性长诗。 

荷兰人本来以为运送范和伦使团的贸易船在完成贸易任务后会被准许离开,他们可派遣另外一些贸易船去接使节回来。但是,中国的正常程序显然是,运送使节的所有船只必须等待与使节一同回返。荷兰船队不能等待,因为他们担心,如果不返回巴达维亚对船只进行大修会很不安全(开始时也许不太要紧,但在中国水域,船体受到的损害是非常严重的)。还有,他们的给养和物资也不够。16671月,在船队的行期因卸船和商谈贸易条件之种种困难而一再被拖延的情况下,福州官员仍然要求荷兰人不要让任何船只离开,直到他们向北京奏报并得到皇帝的批准。但是,荷兰人坚持说,至少得马上让一只船离开,因为在得到北京的批准之前,季风的方向可能就改变了。官员们担心,如果不让荷兰船只离开,范和伦可能拖延去北京的时间,而朝廷已在询问,他为何耽搁了这么久。他们最终同意,如果荷兰船只尽可能平静地离开,他们就不找任何麻烦。 

北京对荷兰船只驶离事件做出了令人震惊的严厉反应:总督张朝璘被撤职(或被迫辞职),耿继茂被罚银5000两。荷兰人听到传言说,张被撤职事实上是由于他此前曾与孝庄太后的一位私人代表发生过争吵,荷兰船只驶离事件只是一个方便的借口。即便这是真的,朝廷把此事当作借口也是相当有趣的。当1668年荷兰人试图在广州进行贸易时,当地官员显然以这个先例为鉴,非常严肃地对待此事:如果他们未经宫廷允许擅自让荷兰人离开,会给他们带来可怕的后果。 

荷兰使团于1667620日抵达北京。翌日,使团成员应召来到皇宫,让皇帝观看他们带来的最不同寻常的礼物:来自波斯的4匹矮马和来自孟加拉的4头矮牛。皇帝问了几个问题,这是使团成员唯一一次与皇帝讲话,他们从未与任何一位摄政大臣说过话。625日,他们受到正式召见,他们的报告中没有提到行叩头大礼的事,但是,如果荷兰人不愿意遵守宫廷习惯的话,觐见的准备过程和觐见仪式不可能那样迅速和顺利。他们想把礼物送给摄政大臣和内阁大臣,但这些官员都拒绝接受,所以他们只得把这些东西卖掉。他们未打算在北京做生意,所以没有带来商品。他们的报告显示,这样的生意受到严密控制,但大部分商品都以极低的价格出售给了王公和宫廷官员的代理人 

使团从巴达维亚带给皇帝的信函纯粹是多余的,所以范和伦在觐见之后很快提出了更有实质意义的要求,其中一项是请求皇帝允许荷兰人每年贸易一次,想带多少船就带多少船,贸易地点是广州、福州、宁波或杭州,并允许他们与所有商人做生意。荷兰人反复请求清廷在他们离开之前早早地对这个额外的要求做出答复,以便他们有时间进一步磋商,或提出其他请求。但是,直到离开的那一天,他们才收到朝廷致巴达维亚总督的封口信函,并被告知不能在中国境内打开或翻译这些信函。事实上,这些信函中没有包含实质性的让步内容,两年一次的贸易许可早已作废。此外,1667年朝廷发布明令,禁止荷兰人在福州继续做生意。巴达维亚于1667年另向福州运来大批商品,但都没有出售,而是随范和伦运回去了。 

巴达维亚当局只想在福州做生意,不过他们觉得也许在广州能有更好的运气。他们不完全理解中华帝国的官僚集权体制,下发给荷兰人的圣旨也从未提及两年一次的贸易许可已被撤销。1668年的广州之旅彻底失败了;广州当局给了荷兰人一些做生意的希望,让他们一直等到16693月底,但北京禁止贸易活动,只有一小部分商品被秘密出售。 

1668年,驻在基隆的荷兰人最终全部撤出。基隆作为中荷贸易中转站的作用已完全丧失,由于清朝的严禁政策,没有一艘中国商船来基隆交易。这个据点是在恶劣天气、食品短缺、与土著民交恶、无休止的内讧、16665月郑军大规模的进攻——郑军9天后撤退,不是被打败的,而显然是被荷兰人的顽强抵抗所吓退的——等困境中生存下来的。 

1669年到1675年,巴达维亚与中国之间数量大减的贸易,是由巴达维亚的中国居民和来自巴达维亚的荷兰自由公民——他们都在澳门附近的一些岛上进行交易,以及前来巴达维亚的一些澳门葡萄牙人维持着的。1675年,清朝面临着南方由云南的吴三桂为首的一批重要汉族将领的叛乱。是年,其中的两位将领——已参加叛乱的耿精忠(在福州)和处在叛乱边缘的尚之信(在广州)派人邀请荷兰的公司恢复贸易,荷兰人于1676年做出了反应。此时已公开与吴三桂结盟的尚之信非常谨慎,担心自己与洋人的关系会影响他和父亲尚可喜(他表面上已从军事统帅的位子上退休,但仍有很大的影响力)与吴三桂派驻广州的新任巡抚之间的关系。但在167610月和11月,尚之信认为他与父亲和新任巡抚之间的关系已更为稳固,所以准许受他保护的拥有特许权的商人到那些岛上与荷兰人做生意。但是,荷兰人只售出了一半商品,没有赚到足够的利润。直到1681年,他们才再次尝试在广东做生意。 

在福州,耿精忠欢迎荷兰人,订购了荷兰人应他的要求带来的大批铅、硫黄和硝石。但是,耿的军队分裂了,他未经战斗便投降了清军。荷兰人不得不等待,不能做生意,心存疑虑的清军将领则向皇帝请示处理他们的办法。皇帝的决定似乎是,荷兰人可以如他们希望的那样经常前来贸易或进献贡品。做出这个令人惊讶的让步也许是为了让荷兰海军再次提供援助,福州当局不久即派人到巴达维亚要求(或命令)派遣一支舰队,帮助清军把郑军赶出漳州—泉州地区。然而,荷兰公司在印度尼西亚的军事责任日益增大,无多余船只可派。由于对贸易条件感到失望,对1660年代清廷撤销两年一次的贸易特许权的背信行为感到失望,因此公司仍然不想再冒这样的风险,除非得到明确承诺令人满意的贸易条件的圣旨并看到省级官员履行这些承诺的证据。1677年,荷方派出一支规模较小的贸易团队。显然,每个季度的贸易必须得到皇帝的准许。当皇帝于1677年末降旨批准时,他命令福建官员要求(或命令)巴达维亚的“荷兰国王”派来一支舰队。但是,福州的贸易依然主要掌握在受官员保护的拥有特许权的商人手中,利润远远不能令人满意。 

1678年,巴达维亚向福州派出一位有责任心的著名使节——马蒂纳斯·凯撒(Martinus Caesar),试图使官员垄断贸易的局面有所松动。他甚至没有得到商讨荷兰海军援助事宜的授权,因为有关福建官员准许商人与厦门和金门的郑军进行广泛的走私贸易并从中获利的报告,使巴达维亚当局相信福建官员并不真正希望得到海军援助。这是一个严重的错误,因为1678年夏清廷委任了新总督和新巡抚,显然是想进一步加强进攻郑军的军事准备工作。马蒂纳斯·凯撒很快发现自己处在窘境中:他向官员提交了一份包含令荷兰人满意的贸易条件的声明,官员们马上问他,如果这些条件得到满足,荷兰人是否愿意派遣一支舰队。马蒂纳斯·凯撒不能做这样的承诺,但他确实声明,如果皇帝希望荷兰人提供援助,他将“专函”报告巴达维亚总督和董事会,他们肯定会“根据他们的能力”提供相应的援助。他似乎从未提到公司在巴达维亚没有多余的船只,派不出16621664年间派出的那种舰队;这样的坦白之言肯定会马上中断他改善贸易条件的种种努力。接到官员们关于马蒂纳斯·凯撒所提建议的奏报后,皇帝只做出一项让步:荷兰人可以不用等待北京的批准就前来贸易并离开。皇帝还命令省级官员询问马蒂纳斯·凯撒,如果荷兰人的其他要求得到满足,他们会不会派遣一支舰队。马蒂纳斯·凯撒想办法让他们感到满意,当皇帝接到奏报后,批准了荷兰人的所有要求,包括准许在福州建立一个永久性的贸易基地。皇帝谕令荷兰人在下次南风劲吹时派遣一支由20艘战舰组成的舰队。 

马蒂纳斯·凯撒的使团一直等到季风快要结束之时,不得不在圣旨传到之前离开。总理福建军务的康亲王杰书承诺,清政府将不强迫荷兰人派遣留下来的小船顶风送圣旨到巴达维亚。但是,当圣旨传来时,杰书已成为总督姚启圣的下属。荷兰人驾船出发后发现通往公海的航道已被郑氏舰队封锁,只好返回。当更多的荷兰船只于16799月抵达时,荷兰人决定让中国钦命使节把圣旨带往巴达维亚,以示对圣旨的高度重视。 

使节显然是由福建官员遴选的(经皇帝批准),官阶不是很高。其中一位使节是林奇逢,他后来成为在广东与荷兰人做生意的拥有特许权的著名商人。他们于11月乘坐一艘荷兰船前往巴达维亚。尽管有圣旨准许荷兰人不受任何妨碍地从事贸易,但荷兰人仍然相信他们的贸易对象仅限于“官员的代理人”。他们的一些生意也许是和那些与官员的关系仅限于交费或求得一位著名商人之担保的小商人做的,但是,荷兰人在报告中不断讲到“垄断”,使巴达维亚的官员们更加相信,他们与中国使节的谈判不会有任何收获。中国使节很快获悉,荷兰人派不出20艘船。他们请求荷兰人尽其所能提供援助。但荷兰人说,如果所派船舰需要雇用或从荷兰本土派出的话,中国皇帝必须首先同意支付舰队的一切费用,并提前支付一年的费用。此外,他们准备派遣一名使节去北京询问皇帝是否愿意签订这样一项协议。对他们和中国使节而言,这显然是一个荒谬的建议,这样一个使团的主要使命实际上是要向皇帝提出抱怨:福州官员对贸易管理不善,且未告知皇帝,荷兰人可能提供不了援助。巴达维亚董事会对他们的使节被准许前往北京不抱任何希望;所有的冒险似乎主要都是为了向十七绅士——公司在荷兰的管理层,他们对公司与中国的贸易仍抱乐观态度——证明,令人满意的中荷关系是不可能出现的。清朝使节警告说,省级官员必须查看巴达维亚写给皇帝的任何公文,建议由他们亲自把信函带给皇帝,但最后他们只带了荷兰人信函的副本。 

当荷兰使节抵达福州时,拒绝向官员出示呈送皇帝的信函,但是他们从清朝使节所带的副本中获悉了信函的内容。官员们可能向皇帝奏报说,荷兰使节乃为微不足道的小事而来,不是定期前来的朝贡使节(没有带贡品)。他们建议按正常的行政渠道把这封信函呈递给皇帝。皇帝批准了这项建议,但荷兰人从巴达维亚得到的命令是:如果不能亲赴北京向皇帝呈递信函,就把信函带回去。官员们说,如果信函不转呈皇帝,在他们把此事奏报皇帝期间,荷兰人只能等待,不能做生意。荷兰人担心这样会遭受经济损失,被迫做了让步。出于某些原因,荷兰人几天后(在要被送走之前)才拿出信函,信封显然被打开过,信的内容也做了处理。少数荷兰人一直等到1681年秋,当时,连续5年居住在福州的荷兰人离开了福州(每年船只离去后,都要留下一小批荷兰人处理贸易善后事宜)。1681年皇帝下发的最后一道上谕明确表示,授予荷兰人特许权是希望他们派遣一支舰队,但因荷方未派舰队,这些特许权已经失效了。 

16811690年,荷兰的公司继续在澳门附近的岛屿及厦门和福州(与最后一个失望而归的使团有关)做生意。荷兰人在厦门遇到了英国人的竞争,在澳门附近的岛屿则与葡萄牙人、英国人、中国人(包括巴达维亚的中国人)展开竞争。葡萄牙的白垒拉(中国史料中亦称“本多白勒拉”)使团于1687年前往北京,似乎求得一道圣旨,单独为葡萄牙人解除了海上贸易的禁令,让他们在广东做生意。葡萄牙人试图拿这道圣旨说服省级官员不要允许荷兰人从事贸易,但效果不佳。荷兰人在澳门各岛的贸易是1681年偶然开始的:荷兰人派遣三只小船运载福州的荷兰人,并运载一些商品“以免空船行驶”。最小的那只船到达福州,把荷兰人接走了,但其他两只船在暴风雨中受损,不得不停泊在澳门,与福州来的人会合。澳门的荷兰“贸易船队司令”试图阻止荷兰人做生意,说广州官员正在因澳门各岛上的非法贸易活动而谴责葡萄牙人。起初他派巡逻艇驱赶中国商人,但后来他显然决定不冒与荷兰人公开冲突的风险,而且荷兰人正在与来自广州的拥有特许权的商人从事令人满意的贸易活动。1682年,当荷兰人派来一只更大的货船时,葡萄牙人取得了更大的成功。广州的一位新总督不了解这些非法贸易的优厚利润,加上担心此事会被耶稣会士或他在官场上的政敌汇报给皇帝,所以完全禁绝了贸易活动,荷兰人几乎无生意可做了。这一挫折导致他们于1683年探寻在其他地区做生意的可能性。荷兰人造访了普陀山、沙埕(参阅地图)和福州,未获成功,但他们设法在比原来澳门附近的停泊处更远一些的岛屿做起了生意,以丰厚的利润出售了大约一半货物。1684年到这个地区的另一次航行获得了更令他们满意的利润。 

1684年一支小型探险队抵达厦门,使荷兰人与中国的官僚体系直接打起了交道,包括因海上贸易对中国商人开放而要实施新规则的新税收人员。荷兰人到达的消息被汇报给了皇帝。礼部起初建议不准许荷兰人贸易,直到他们派来一个使团。不过,168412月,皇帝决定向所有洋人开放贸易,并特别批准荷兰人在该年进行贸易,但仅此一次,直到他们派来一个使团为止。他们虽然全部出售了货物,但为时已晚,因为季风已起,无法把皇帝的决定带给巴达维亚当局。 

无论如何,巴达维亚当局早已决定于1685年派遣一个使团,以争取更长久和更令人满意的贸易权利,并预防英国人或法国人先派使团获得优惠待遇。文森特·巴茨(Vincent Paets)是上年刚从荷兰来到巴达维亚的一个年轻人,他被遴选为使节也许是因为其家庭的关系。荷兰人在致皇帝的信函中要求获得一些特许权,这些特许权与他们以前提出过的那些基本相同,其中大部分已在1670年代授予过他们,而且已被上文述及的皇帝圣旨授予所有洋商。此外,皇帝所派税收人员在港口的出现,妨碍或阻断了省级官员对贸易的控制。该使团在福州遇到了许多麻烦;在做其他任何事情之前,必须把呈送皇帝的礼物从船上卸下来向官员们展示;由于贸易已合法开放,所以要求提交各种各样的报告和记录;省级官员和皇帝所派税收人员很少互相交谈。荷兰人被允许以极其优厚的条件出售小货船上的货物,官员们要求所有商人都当场支付现金。北京觐见之旅的结果并不令人满意。荷兰人于168683日受到皇帝召见,于914日离开北京。双方曾讨论过在福州给予荷兰人永久居留处的可能性。文森特·巴茨给一些官员送上礼品,他们说这项建议须先征得皇帝的同意,但最终这项建议被拒绝了。文森特·巴茨还要求免除前来福州接他返回的两只船的税收,得到了清廷的同意。 

这些微不足道的成果及1685年和1686年的贸易利润都不令人鼓舞。除了与文森特·巴茨同来的小货船外,荷兰人还于1685年和1686年分别向广州和福州派出大货船。这些货船的利润比几年前的要低。福州的贸易不再局限于少数拥有特许权的商人,但荷兰人觉得官员们仍然能得到最好的商品。在广州附近各岛屿,拥有特许权的商人的 权利仍然很大。此外,1680年代荷兰人对中国感兴趣的部分原因是:(1)中国丝绸在荷兰市场上很受欢迎;(2)他们希望加强胡椒粉在亚洲市场上销售。但现在这两个动机都消失了。16871689年和16871690年,荷兰人分别在广州附近岛屿和福州做生意,但利润都没有增加的迹象。前来巴达维亚做生意的中国船只日益增加。1690年,巴达维亚当局担心法国舰队会发动袭击,所以决定不往中国派遣任何船只。法国人的威胁解除后,该公司的对华贸易也未恢复,一直到1729年。 

中荷关系的动机与冲突 

1690年,由于战略和商业利益的下降,中国人和荷兰人都对维持双方间的关系失去兴趣。就战略而言,1680年之前清廷一直想利用荷兰人攻击郑军,但1683年他们单独解除了这一威胁。1665年前,荷兰人一直寻求清廷帮助他们对郑氏政权进行报复,支持他们对澳门的葡萄牙人的临时性进攻,但在此之后他们就失去了兴趣。就商业而言,随着海外华侨贸易规模的日益扩大,清帝国不再像以前那样依赖与欧洲人的贸易以获取香料和东南亚的其他商品了。其他供货渠道的开辟也使得荷兰人不再像过去那样需要从中国进口丝绸和黄金了。 

1690年,华侨贸易提供了荷兰人想运往欧洲市场的所有中国商品。随着中国人的竞争力日益加强,亚洲国家之间的贸易,特别是中日贸易也不那么吸引荷兰人了。 

中荷当局对贸易的组织和利用给贸易造成了更多障碍。1685年前,清朝官员垄断贸易的种种做法导致了中荷之间的许多争吵,降低了荷兰人的利润。从荷兰人方面讲,与中国进行大宗贸易可能会带来更大的利润,但是,由于荷兰的主流利益集团持有当时流行的商业观念,所以荷兰东印度公司重视的是高价值、高利润商品。另外,该公司从未形成一套令人满意的会计制度,特别是船只的折旧制度,因此无法精确计算到底有多少利润。该公司对高额成本格外关注,对充满危险的中国海域给船只造成的危险尤其敏感。还有一点,我怀疑从事对华贸易的该公司官员故意贬低其优势,因为与销往日本的黄金、铜及销往孟加拉的鸦片相比,公司没有为他们提供第一流的走私商品。 

在本文涉及的那些年里,特别是清朝开放贸易的16841685年以及开放贸易造成的后果中,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的国际关系发生了许多重大变化,但是这些变化绝不是中荷关系带来的。1685年,清朝放弃了国际政治和国际贸易之间的联系——这种联系一直存在于明代和清初的朝贡制度中,出于经济目的制定了定期海上贸易制度,不再提及贸易者的政治效忠问题和他们的统治者的藩属地位问题。这一变化是由欧洲人介入远东事务的性质的变化所促成的。在1664年荷兰和葡萄牙实现和平之前,欧洲人在远东的存在是新教和天主教在世界范围内的战争的一部分。双方都在该地区寻求商业和战略利益,这种较量促成了荷兰人和葡萄牙人在北京断断续续的竞争。然而,1664年以后,欧洲人在中国只寻求商业利益,16841685年开放贸易和文森特·巴茨使团失望而归后,此类利益显然已不可能通过与宫廷的政治关系获取了。 

18世纪的英法冲突虽对印度影响甚大,但几乎没有波及远东。18世纪中国茶叶出口的迅速增长促成了一种世界性模式的形成,即对某些产品进行大规模生产以供出口(这种模式在印度的纺织品、西印度的糖、爪哇的咖啡和糖的生产中也可以看到)。中西贸易双方都对利润比较满意,在18世纪,欧洲人与中国人之间很少有政治联系。当商业和商业组织的变化最终于1790年代,特别是1830年代导致中西之间发生政治关系时,欧洲人只是模糊地意识到两种外交传统之间的深刻冲突,而中国人则对这些矛盾毫无觉察。 

我倾向于怀疑,18世纪的这种形势有可能被1690年前中国沿海地区的中荷贸易和外交所改变,因为当时康熙皇帝重视贸易的经济价值,并希望以经济理性的态度集中控制贸易。如果荷兰人把他们在台湾的要塞保留到18世纪,他们的统治区域内将出现一批同时效忠荷兰和清朝的中国人,他们将发展出一个能够避开清朝控制对外贸易的所有措施的基地。清朝处理因此而生的问题的种种努力将有可能导致中西间的政治关系,这种关系可能比中葡因澳门而发生的关系更重要,就像中俄在北京的关系那样。但是,这些都是推测,双方战略动机的消失和商业动机的降低都有可能使持续不断的中荷关系变成另外一个样子。然而,即使在这些动机十分强烈之时,中荷关系中也经常存在冲突、失望,充斥着双方指责对方背信弃义的现象。对这些难题进行考察,可以充分揭示代表两种文化和外交传统的大国之间的关系中固有的种种问题。 

让我们首先确定一些微小和相对正常的冲突的根源。在福州和厦门附近的一小批荷兰人设法避开中国刑法的惩罚,这些刑法在18世纪曾困扰过为数更多的英国人。更多的麻烦是中国人偷盗荷兰人的商品引起的,他们从逆河流而驶的商船上、仓库里甚至从城市街道上运送货物的苦力的背上偷盗货物。这导致荷兰人向地方官员无数次提出抗议,并至少引起两次骚乱。两边都有粗鲁和不称职的官员,虽然我们没有看到可以与在福州的一位荷兰首领相提并论的清朝官员的记录——这个首领在会见中国官员前往往要鼓起勇气,在一次宴会上他甚至从凳子上跌落下来。双方都违背了一些约定,最严重的违约行为发生在166311月战斗最激烈之时。双方对形势都有各自的研判,这些研判受各自的中央当局的支配,而且常常是中央当局对地方形势缺乏了解的结果。双方都说了一些明显的谎言,尽管这些谎言也许并不比大多数外交谈判中的谎言多。荷兰人还经常对中国人一再重复的直白谎言感到恼火:清朝官员总是向荷兰人保证,来自北京的圣旨两三天就到了,皇帝的决定有利于荷兰人等。实际上,他们根本没有做出此类保证的现实基础。当然,这些承诺每次不能兑现,都增加了荷兰人对于异教徒的“背信弃义”的怀疑。 

语言交流的困难和双方对另一方的信息缺乏全面了解加重了冲突的程度。只有少数荷兰人会用汉语进行交流,能够理解圣旨深意的荷兰人更少。在更多的情况下,荷兰人得依靠巴达维亚的汉人通译。这些通译对官场上的中国人并不完全了解,他们只讲厦门话或客家话,与来自华北或满洲的官员交流起来肯定相当困难。另外,巴达维亚的这些华人显然不会讲荷兰语,而是讲葡萄牙语、马来语或巴达维亚混杂语,荷兰语在这种混杂语中可能是很不流畅的。各种各样的误解显然不可避免,似乎还有一些这样的事例:巴达维亚华人故意翻译错,为自己捞取好处。因此,基于一份文件的荷兰语译文或一次谈话的荷兰语记录做出的结论肯定是经不起推敲的,特别是当有人断言中国人违背承诺或不很坦率之时。 

一方对另一方没有丝毫好奇心。荷兰人有意识地记下他们的所见所闻,但几乎没有人系统地收集商业信息。清朝官员主要依赖巴达维亚华人了解情况。官员们似乎没有从他们掌握的有限情报中获取利益。他们对荷兰人的询问是马马虎虎的;几乎没有人视察过荷兰船;1680年前往巴达维亚的使团说他们甚至不知道爪哇和荷兰是两个不同的地方。中国人的好奇心似乎被下述两种因素抑制住了:认为外国人不值得重视的中国中心观;帝国对非儒家文化的好奇心的普遍缺乏。 

冲突通常发生在两种外交传统之间,因为双方都把己方以前与其他地区的关系中的各种预期和习惯误植到双方之间的关系中。清朝官员认为,荷兰人应该了解朝贡制度和他们派遣使团的责任,他们应该对天子的赏赐和称赞感恩戴德,就像清朝接触过的所有其他外国人一样。他们似乎期望荷兰人让运送使节的船只与他同来同回,就像暹罗人所做的那样。 

普陀山事件和荷兰人在基隆的驻扎都是导致宫廷厌恶荷兰人的重要因素,这两件事是荷兰人把他们在南亚和东南亚行之有效的策略误用到中国的结果。荷兰人在那里常常利用要塞干预当地政治,封锁不友好的港口,迫使贸易活动到他们的港口进行。他们不明白,这些战术基本上不适用于中荷关系,他们根本没有预见到,中国朝廷会产生疑虑。他们因令人怀疑的理由犯下了像普陀山事件一样恶劣的其他一些暴行,而且很少考虑会引起异教徒的仇恨。鉴于公司普通士兵和水手素质很低,有些暴行也许难以避免。但是,公司可能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纠正这些违纪行为,因为南亚和东南亚没有一个君王把他们的仇恨转化为清朝采取的那类有效力的行动。 

荷兰人还希望达成的任何协议或授予的任何特许权都能得到由皇帝发给他们的“封口函件”的确认,就像他们在南亚和东南亚的待遇一样。有一次,他们在对华谈判中使用了“敕令”一词,表明他们依赖与莫卧儿宫廷打交道的经验。他们希望派往北京的使团能用谈判代替宴会,至少也是宴会加谈判,但是他们对使团在商业方面的职能却令人惊讶地缺乏兴趣。在要求进行谈判和要求不得扣留或逮捕使节时,他们还援引欧洲的习惯做法和国际法。在与中国官员磋商时,他们常常提到“万国公法”和“万王习惯”,中国人当然对这些一无所知。 

甚至在这些相对切合实际的预期中,我们也可看到互相冲突的价值观和世界观的影响:清廷对中国人与外国人的接触进行严格限制和行政控制,以维护帝国内部的秩序和文化,以及皇帝与藩属国君王之间的礼仪关系;荷兰坚持建立以国际交往的共同准则——这项准则在国际法中已越来越成熟——为基础的国家平等理念。在本文论述的这些事件中,这些价值观没有产生公开冲突,而是处在暗中较量的状态,双方都想通过理性手段达到相对实际的目标,如贸易和军事合作。当自己的风俗习惯受到公开挑战时,清朝官员坚持不动摇,他们这样做所造成的误解,要少于他们假定荷兰人知道并理解中国的风俗习惯所造成的误解。荷兰人本来也许能够纠正中国人对国际法的价值观和准则的无知,如果他们不假定所有人都知道这些东西,不假定中国人是因为背信弃义才违背这些东西的话。没有任何证据显示,让中国人接受国际法和国家平等理念是荷兰政策的一个既定目标。 

事实上,更多公开冲突得以避免的主要原因是荷兰人接受了中国的不平等形式。到1680年代,荷兰人似乎已非常清楚,朝贡使团的觐见仪式意味着归顺,但他们对这些仪式的疑虑和排斥程度,没有超过他们对马打蓝宫廷具有类似含意的仪式的疑虑和排斥程度。他们显然不太担心一个使团对“异教徒”的意义,只要他们自己知道它在西方国际法中的“真正”意义就行了。此外,由于他们是一家公司的雇员和一个共和国的公民,所以无须为君主的个人荣誉操心。荷兰人对中文文件和呈文格式——这在1830年代中国人与英国人打交道时曾造成很多麻烦——的默认,无疑是译文不准确所造成的。甚至圣旨的荷兰语译文几乎都变成了身份平等的人之间的交流。荷兰人还遵守中国人对他们的行动自由和贸易的种种限制。他们的目标是利润而非“自由贸易”,正如他们在长崎接受限制严密但利润丰厚的贸易所体现的那样。他们反对中国人的限制条件的主要原因,在于他们认为这些条件降低了贸易利润。 

虽然荷兰人接受中荷关系中的种种限制条件和伤心失望,但他们没有忘记这些东西,他们的记录中列举了日益增多的“鞑靼人背信弃义”的实例和毫无理由的限制,这些都是在他们互相交谈或与中国官员交流时提到过的。虽然中方的记载很不完整,但我知道,没有证据表明福州的清朝官员对荷兰人心怀不满,或在上呈朝廷的奏折中一再暗示不满。事实上,在与荷兰人谈话时,他们往往做好了谅解和忘记的准备。1670年代末宫廷对海军援助的热切期盼似乎很快化解了1660年代的争吵和抢掠造成的后果。 

这里存在有趣的矛盾现象。第一,荷兰人倾向于把个人遭受的每一次失望和挫折当做对他们自己、对公司和对荷兰民族的轻视和侮慢;许多欧洲人在亚洲拥有的共同特点,被17世纪的荣誉和愤怒所强化,被荷兰人在与西班牙的长期战争中形成的浓厚的爱国主义情怀和对自由的热爱所强化。荷兰人的义愤还源于他们对异教徒的所有事情所抱持的根深蒂固的厌恶和怀疑。与此前和此后在亚洲的许多欧洲人一样,荷兰人倾向于认为欧洲的风俗习惯,特别是那些与国际法有关的风俗习惯,是自然天成的,任何违背它们的行为都是非理性和不正当的,或是由背叛和贪婪驱使的。清朝官员当然相信中国文化、制度和外交习惯的优越性,坚持认为如果荷兰人想与中国打交道就必须接受它们,但他们对这些洋人拥有不同的观念和风俗习惯并不感到惊讶或愤慨。简言之,中国文化的特殊性使得中国人更容易接受文化的差异,而排拒西方文化的自命不凡。中国官员不太担心因洋人带给他们的挫折、轻慢甚至侮辱而丢失脸面,但是当他们与洋人的关系导致与朝廷和其他官员的关系出现麻烦或让他们丢失脸面时,他们就会感到困扰。例如,1665年耿继茂和李率泰对荷兰人没有派遣使团感到非常恼火,因为他们已向朝廷保证荷兰使团将会到来。在儒家礼仪程序中,洋人与省级官员之间的关系也不像皇帝与藩属国君主或皇室与大臣之间的关系那样处于中心地位,所以在地方上,为了切实可靠的目标,许多非传统的和失礼的行为都可以得到容忍而不觉得是丢失脸面。 

尽管荷兰人的愤怒与中国的宽容存在矛盾,但荷兰人对中国人于1666年单方面取消两年贸易一次的特许权和其他一些不那么重要的事情的指责都是有根据的。但是,对这些“背信弃义”行为进行深入考察后,我们发现了一个非常有趣的问题。这些行为几乎都不是故意的,而是中国官僚机构的控制和平衡措施所导致的。 

省级官员经常发现,他们试图达成一项协议或保持友好关系的愿望,总是因朝廷对计划的否决或事后的取消而受到挫折。对荷兰人在普陀山的抢掠行为做出激烈反应的是朝廷而非福建官员。1667年初,一位总督因允许荷兰船未载运荷兰使节就扬帆离去而被撤职。1667年在福州、1668年在广州和1683年在福州,省级官员对贸易的热切期盼因皇帝的禁令而完全破灭。甚至在省级官员被授权谈判或执行一项政策时,往往也需要几位官员同时出现或进行合作,其效率因而大打折扣。1664年远征台湾的合作行动显然因施琅维护自己权力的种种努力而受到挫折。166310月,耿继茂赞同立即与荷兰人进行贸易,但被李率泰驳回。1679年,杰书承诺不让荷兰人顶着季风送圣旨到巴达维亚,但被姚启圣否决。 

另一方面,如无省级官员的合作,皇帝不可能开展外交活动。他依赖他们提供情报,甚至依赖他们转呈使节的建议。显然,他没有被告知荷兰人于1662年、1678年和1680年提出的所有要求,所以不可能批准这些要求,即使他有此意向的话。如果要向位高全重的地方官员——例如那些利用海上贸易获利的官员——的利益发出挑战,他的权力也绝对不是无限的,特别是在满族的征服大业需要他们的忠诚和努力的情况下。由于皇帝对地方形势了解有限,推行一项特殊决议的实力有限,所以他通常只是制定政策大纲,具体细节由省级官员确定。他会把自己的决定告诉他们,让他们以最适宜的态度转告洋人,或者不予转告。因此,荷兰人有时甚至很难知道皇帝批准了什么或取消了什么,更不用说得到省级官员的全面合作了。荷兰人一直怀疑发给省级官员的上谕中所做的让步,认为它们在法律和道德上都比直接下发给荷兰人的“封口信函”中所做的让步更缺乏公信力。法律区别对清朝官员来说也许毫无意义,但是皇帝所做承诺的道德差别就不是毫无意义了。皇帝当然可以设法消除这些障碍,他可以派遣带着特别旨意和谈判全权的钦差大臣去履行他的诺言,并在没有省级官员参与的情况下监督协议的实施;特别重要的协议亦可由圣旨确定细节。但是,这些都是特殊措施,显然只能在正常措施失败的情况下才能采取。作为贡使拜访过宫廷的外国人发现,各种礼仪和限制措施使得正式谈判很难进行,他们没有足够的时间为非正式谈判拉关系。但是,在宫廷拥有更长久的地位的外国友人也许在非正式谈判中更能发挥作用;耶稣会士常常在这方面为葡萄牙人提供很好的服务。 

中国的外交传统 

这个传统可被视为维护这个官僚体制的国家和这个国家以外的任何民族之间的边界的根本准则。首先是通过礼仪来维护。宫廷的对外关系包括朝贡礼仪和外国君主或使节的磕头礼仪。这种礼仪体现了皇帝与外国君主的适当关系,使之有别于皇帝与帝国内部的官员之间的关系。官员有可能到宫廷向皇帝磕头,也可能进献礼物或定期呈送地方土产。但是,只有外国君主(就我所知,是所有的外国君主)派遣贡使。因此,朝贡礼仪既体现了外国君主与这个完全由皇帝统治的世界的部分联系,又反映了他与这个世界的部分区隔。 

中国的官僚机构通常都非常热衷于做出种种努力阻止对这一礼仪秩序的任何公开挑战,这种热情有时会妨碍它采取措施处理对外关系中我们称之为实践层面的问题。但是,只要这一礼仪秩序没有受到公开挑战,各种各样的“实际”安排就能够被容忍,在这些安排中,朝贡义务可能被减轻(如1670年代的荷兰人),或者被完全忽略(如葡萄牙人在明朝统治下的澳门、18世纪英国人在广州、俄罗斯人在赤塔和北京的大部分贸易)。中国人不做任何努力去强迫或劝说朝贡国维持朝贡关系;朝贡国不呈献贡品,不构成对朝贡体制的公开挑战;他们认为帝国文明的影响力会再次吸引朝贡国遣使纳贡。中国人也无意把中国文化普及到他们没有立足点的那些地区。 

其次,中国的外交传统在实践层面倾向于防止冲突、维持现状和“维护边界”——与维护礼仪边界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与外国人的接触受到禁止:多数接触都局限于边界地区,所有的接触和贸易都被置于官僚机构的严密控制之下。对帝国安全的外来威胁也可能被消灭在萌芽之中:通过外交努力阻止统一的力量在中国边界崛起,或采取以夷制夷之策。这样的边界维护是非常重要的,理由如下:外国人往往不知道正确的人际关系,中国绝不允许他们的负面因素干扰中国内部的人际关系;他们一般会带来文化污染的危险;在适用于帝国民众的中国礼仪秩序中没有其他国家臣民的位置。 

中国政府不太喜欢主动进取,偏爱对制度的维护,这强化了其维护一个相对稳固的边界的愿望。政府对中国社会控制的松散性、被动性和表面性增加了下述危险:外国人(如果不严加控制的话)可能探查出一条入侵路线,在民众中制造骚乱,与中国官员合搞阴谋诡计。此外,许多年来中国军事力量的被动性和低效率使得它必须事先消灭潜在的麻烦制造者,而不是麻烦出现以后再进行镇压。 

中国人有时也追求对外政策的更积极和更主动的目标,但这些目标往往从属于维护边界的大目标。征服和抢掠也许是其他社会中最具共性的目标,但往往不受中国人重视。中国政府维持现状的倾向因其统治阶级无意在战争中证明自身而得以强化。明初的扩张是由非常特殊的形势所导致的,在那种形势下,强有力的中国君主有实际层面和意识形态层面的充分理由,把以中国为中心的秩序中常见的一些措施强加于蒙古帝国覆亡后的混乱世道。清朝向北部和西部的扩张,是1644年之前满族向那些方向扩张的继续,也是历史上防守中国陆地边疆的最佳战略。在与外国人的关系中,中国人也能够得到另外一些附带的利益。对外贸易的价值——是一项税源,是民众的生计,是金银进口的渠道——至少偶尔会得到承认。外国的陆军和海军援助有时很有用处,外国人在骚乱不断的边界地区(如澳门)居住,可以帮助维护秩序,可以分散那些可能骚扰帝国的歹徒的注意力。 

中国地理位置——及经济、政治和文化地位——的独特性加强了中国人对维护边界和保卫礼仪优越性的重视程度。对大多数中国统治者而言,与中国内部可以得到的财富相比,对外征服的利益是无足轻重的。由于大部分需求都能通过内部贸易得到满足,对外贸易就不是很重要。从军事和政治上来说,中国只是偶尔与实力相当的国家发生联系,与这些国家的对立可能会导致更多的棘手交涉,激发对外国事务的兴趣。由于中国地域广袤,行政统一,防御力量强大,所以中国很少需要外国盟友提供援助。从文化上来说,无论是中国人,还是那些与中国有固定关系的人民,都对其他较大的文明中心缺乏直接的了解。日本、朝鲜和越南确实受到过中国文化的深刻影响,而且中国人很少或根本没有积极地推广其文化。中国人把自己的帝国视为唯一的文明中心,认为他们无须向外国人学习任何东西或从外国人那里获得任何东西,他们的这种信念基本上得到了经验的证实,而且很少受到来华外国人的挑战。 

此外,由于这种独特性,中国人可以对他们的近邻施加相当大的影响,即使他们采用的方法效率不高。因为对华贸易对许多近邻的重要性,要远远超过贸易对中国的重要性,所以他们愿意按照中国人设定的条件进行贸易。他们担心激怒中国人,担心失去贸易机会,所以不制造麻烦。皇帝的补助(在帝国的财政预算中微不足道)可能对一个小国的可汗或喇嘛具有很大的吸引力。中国的近邻们也不能完全忽视这样一种可能性:如果他们不保持友好关系,中国行动迟缓但实力强大的军队会被动员起来进攻他们。中国作为权力中心和文化中心的名声使得许多外国统治者非常愿意得到皇帝给予的头衔、礼物和赞美圣旨。 

中国的官僚机构在对外关系的边界维护层面普遍显示出相当大的实力和竞争力,但它追求更加积极目标的能力却弱得多,因为各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和牵制使它难以做出积极的决定。官员们阻止行动的效率比采取行动的效率高得多。因此,当政府决定限制中国与某些外国人之间的关系时,他们采取限制行动的效率就很高,因为每个官员都担心其他官员会告他违抗命令。与此相似,外国人与省内持不同政见者结成的同盟会得到相当有效的制止。由于官僚系统的中央集权制度,外国人在任何地方犯下罪行(如荷兰人在普陀山的劫掠),都会在帝国的所有边界线受到统一的制裁。当内部的官僚政治模式被采用时,中国人对外国人的管理往往是最有效率的。中国官员虚与委蛇、假装糊涂和操控私人关系的能力(这在各机构之间的关系中非常重要),在对外关系中无疑是很有用武之地的。分而治之的策略也非常有效,明朝一些边界卫所的设置和清朝的蒙古和西藏政策都体现了这一点。官僚机构控制的高效率也可以从澳门的史实中、从对贸易的限制中和持有特许证的商人——如广州的行商及与台湾的荷兰人和马尼拉的西班牙人做生意的中国人——的通信中看出来。 

但是,对外事务的处理未能实现专门化限制了制定和实施政策的连续性。儒家思想和官僚政治不鼓励任何专门化,如果专业人员在官僚机构中不是必不可少的,那么人员的流动和利益的调整都会减少。在普通官员可能拥有专门知识——财经、国防或公共事务——的一些领域,职业的专门化是可能的,但这在对外事务中是绝对不可能的。在明代,唯一一个专门从事对外接触的群体是低级通译,在部级层面,对外事务只是礼部负责的诸多特殊事务之一。另外两个部——户部和兵部——也提出一些与外交关系有关的政策建议,虽然两部的基本利益(例如收税和靖边)也许是冲突的。清朝做得比明朝好一些,清朝在理藩院聚集了一批熟悉亚洲腹地事务的高级专家,他们对俄罗斯人、蒙古人和西藏人采取连贯的和现实的政策。这项成绩主要归功于满族人自己,因为他们不受官僚渠道的局限,而且在征服行动开始之前就对亚洲腹地有特殊的兴趣。 

16621690年间的中荷关系体现了中国外交传统的许多方面,特别是沟通和政策制定在官僚体制内部发挥的重要作用。例如,在儒家礼仪秩序中,大臣的权力和升迁完全取决于君主,但在道德环境中,他是一个道德的体现者,而不仅仅是专制君主的工具。皇帝主要依赖大臣的建议和忠告,所以他可能只给大臣规定政策大纲,具体细节交由大臣自己定夺。把与外国人有关的决定通知官员而不是直接通知外国人,就是这种体制的必然结果。正如他不是工具一样,他也不是传话筒或信使。这种现象的实际原因是,在这样庞大的一个帝国中,在前近代的通讯条件下,皇帝得依靠省级官员为他提供信息,具体实施他的决策,他不能指望省级官员在他的决策传达到各省之前就采取必要的措施。 

与朝贡制度的一些早期面相比较,中国外交传统的这个面相的严密性和系统性是相当缺乏的。这项传统制度的各个侧面之间只存在松散的联系。例如,18世纪的广州体制反映了控制与外国人接触和把中外交流局限于边界地区的总体倾向,但它与朝贡使团制度之间没有明显的关系。官僚体制在常规层面的系统化(如关于朝鲜各类使团的详细规定),在处理上文述及的中荷关系等复杂形势时就很快变得不那么重要了。与科举制度和食盐专卖制度等相比,中国外交关系的管理机制远未达到系统化。这些关系也不符合那种对双方的习惯、方式和目的都具有约束力的国际关系模式,而正是这些约束力养成了与18世纪的欧洲或19世纪末的欧洲帝国主义相近的诸多政治单元的外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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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料的说明: 

此一时期荷兰东印度公司档案包括如下基本系列: 

1. 十七绅士——公司在荷兰的董事会——的决议,对本项研究有一定的重要性。 

2.十七绅士致巴达维亚总督和董事会的信函,对本项研究有一定的重要性。 

3.巴达维亚总督和董事会所做的决议,这是了解荷兰对亚洲任何地区的政策的基本史料。 

4.巴达维亚总督和董事会致亚洲各国统治者的“外发信函”,以及致公司官员的信函、训令和委任状,对了解荷兰的政策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 

5.呈送荷兰的“文件”;巴达维亚收到的公司在亚洲其他地区的官员呈送的文件副本,包括他们的信函和日记、其他国家君王和官员信函的翻译件,以及其他各种补充文件。这是真正的资料宝藏,在17世纪末每年都有1020大册。每年的资料册的封面写的是: 

6.巴达维亚总督和董事会致十七绅士的“一般信函”,概述了最后一支舰队返回荷兰以后的所有事件。W. Ph.·库尔哈斯教授正在国家历史学丛书中出版这些信函。业已出版的有两卷:16101638年卷(出版于1960年)和16391655年卷(出版于1964年)。收录1718世纪信函的丛书可能有10卷。 

7.洛伊佩文集和外国地图,1718世纪的500多幅印刷和手绘世界各国地图,往往具有重大的历史价值。 

这些档案均收藏在位于海牙的国家综合档案馆,该馆工作人员能力出众,热情好客,随时准备帮助外国学者。关于更多细节和其他时期的资料的详细情况,参阅M. A. P.·迈林克—勒洛夫斯:《海牙国家综合档案馆保存的与16001800年间的东亚史有关的档案》,第1册,167184页;K.·格拉曼:《荷兰与亚洲之间的贸易,16201740》,323324页;以及W. Ph.·库尔哈斯《荷兰殖民史研究述评》第35页罗列的论著。 

至于已经出版的史料和第二手文献,参阅W. Ph.·库尔哈斯教授的《荷兰殖民史研究述评》一书。特别重要的是《巴达维亚城日记,16281682》。这部日记全文收录了与亚洲各国君主的许多通信、关于船只进出港信息的简报、收发的文件、总督和董事会的决议,等等。在手稿资料中看不到的一些信息可在这部日记中找到。 

大量最吸引人的中文资料见之于近年由台北的台湾银行出版的“台湾文献丛刊”中,它使研究者能接触到种类繁多的第一手资料。它对本项研究的帮助甚大,如果没有这部丛刊,我们将耗费大量时间寻找这些资料和复印相关内容。 

我引用了中文和荷兰文资料的主要部分,但是一些特别的陈述并不一定受到具体的参考资料的支持。我希望将来出版一部全面叙述这些事件并一一注明资料来源的著作。关于相对完整但不完全可靠的荷兰文档案目录,参阅永积昭:《海牙皇家档案馆保存的与中国有关的手稿目录(16231730)》,《东洋学报》,414期(19593月),1546页。 

作者卫思韩,哈佛大学博士、洛杉矶南加州大学历史学助理教授。 

译者杜继东,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近代史研究》编辑部副编审。 

(资料来源:《清史译丛》第十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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