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教案”系中国近代史上的第一起教案,但长期以来,中外史学界对此缺乏足够的研究。就资料所及,笔者仅发现有阪野正高的《1848年青浦事件の一考察——清末官人の條約解釋の一例とに》(《人文學報(都立大)11》,1954年2月版)和马洪琳的《一八四八年青浦教案与中英交涉》(《上海师范大学学报》,1986年第2期)两篇论文。另外,王尔敏的《五口通商初期上海地区暴乱事件所反映秘密会社之生机及适存环境》(中华文化复兴运动推行委员会主编:《中国近代史论集》,台湾商务印书馆,1985年8月版)一文,也涉及这一教案。以上诸文对事件过程的勾勒,成为本文展开分析的基础。
李星沅(1797-1851),字石梧,湖南湘阴人,1846年出任两江总督。在他任两江总督期间,“青浦教案”发生。作为清廷处理青浦教案的主要负责人,李星沅亲自接见了前来投诉的巴夏里。面对鸦片战争后全新的中外交往格局,身为两江总督的李星沅,如何处理这一事态,而这种处理方式,又透露出怎样的信息?本文试图通过讨论李星沅在本次教案中的所作所为,分析当时清朝官员观察中外关系时的视角,以及处理中外交涉的手段,以陈管见。
一、青浦事件与上海交涉
道光二十八年二月初四日(1848年3月8日),英国伦敦布道会教士麦都思(Walter Henry Medhurst)、慕维廉(William Muirhead)和医生雒魏林(William Lockhart)三人,拂晓以前从上海出发,租船到青浦,将船停泊在离青浦县城约五里的地方,然后进县城在城隍庙前场地上(今青浦县城曲水园西,庙前街一带)散发“善书”。恰巧有几名看守停运漕船的山东籍水手,向他们讨取“善书”,但遭拒绝,双方发生冲突。雒魏林在街心上挥舞手杖,掊击水手头部,“把最前排一人的脸给撺伤了”,于是其他的水手叫喊着,投了更多的石子,他们还忿忿回船邀人前来报复。懂得中国话的麦都思和雒魏林见势不妙,立即带着慕维廉逃出县城,在东门外不到半里路的地方,被追来的40余名手持撑篙、锄头、棍棒、铁链的漕船水手打伤。青浦县令金鎔闻讯,立即派差役制止,从愤怒的水手中救出了三名传教士。他一面派人将其送回上海,一面下令捉拿“凶犯”,并很快抓到两名闹事的水手,进行处理。
本来事件到此已经可以完结,但不料三位传教士回到上海后,引起英国领事阿礼国(Rutherford Alcock )的注意,他决定利用此机会,主动展开对江南大吏的外交交涉,谋求英国在华的更大利益。由于正值此年江苏漕粮海运在上海受兑出洋,阿礼国的主要手段是命令英船停止交纳总关税、用军舰阻止漕船离港和派军舰到南京去要挟李星沅。他曾自鸣得意地说,“我采取的三种手段里,一个比一个更厉害,但他们是互相关联的。如果停付关税长久之后,中国就会受不了,这样就可使他们不至于将事拖延了。1000只粮船不准出口,这当然会立刻引起地方官员的注意,但是他们还是敷衍,而且他们想以假的罪犯来冒充真的罪犯。当然封港这件事情如果不被中国上级官员晓得,他们还是无所谓,到了我派副领事去南京后,他们晓得已无法,这才害怕起来,苏州一知道这件事后立即派臬台来”[1](No.54—12,1848,3,31)。为扩大影响,阿礼国还派人在吴淞一带“遍贴告示,声言夷人被粮船水手殴打尚未严办,海运米船不许开行等语”[6]。这不能不在沙船水手中间产生巨大恐慌。
事件发生后,双方交涉的焦点是三位传教士到青浦是否违约远行。苏松太道咸龄在事件发生后的次日,致信麦都思,明确指出教士们去青浦散书“是违反了协定”[1] (No.49—3,1848,3,10)。他在给李星沅的报告中,也认为传教士的行为是违约的,“二月初四日,英夷麦都思等3名,违约至青浦县地方散书,与看守粮船舵手争殴,受有微伤”[2](卷17《江督》,《夷目来省控诉现委藩司驰往复查折子》)。李星沅、耆英和江苏巡抚陆建瀛也持同样的观点:“上海口岸,前经英夷德酋会同前任苏松太道宫慕久议定,该夷行走之地,以1日往返为断。前夷目巴富尔照会苏松太道文内,亦有准其雇买船只轿马,水陆往来,均不得在外过夜之语。今青浦县离上海90里,来回180里,穷日之力,断难往返。该夷违约远行,地方官公事繁多,安能照料周遍?”[3](卷79)这说明清政府从上至下的态度,都是明确的和一致的。
但阿礼国一口咬定,三位传教士到青浦传教,并未越出条约规定外人在上海的活动范围,是合法的。他说青浦县城距离上海30英里,“上海——青浦可以在24小时内往返,因此这样做并没有违反规定”[1](No.49—2,1848)。阿礼国在给咸龄的照会中声称,三位传教士早晨出发,事件发生后,于夜里十点钟返抵上海。他不仅把咸龄的信退了回去,并且对咸龄指责三个传教士违反约定的说法提出了抗议。显然,阿礼国把清政府允许的在上海周围游程以“一日往返为断”的时限,歪曲解释为24小时。这样,麦都思等早晨从上海出发,深夜返抵上海,自然没有超出游程的时限。
对阿礼国的这种狡辩,即使是连新任香港总督兼驻中国公使文翰(Samuel George Bonham)也承认:“我不能不认为这几个传教士到青浦去已经超过中英两国官吏所规定的限止,上海的英侨现在有权利白天去外面漫步,而晚上一定要回到家里。青浦离开上海30英里,所以传教士以为如果他们不受人阻止的话,他们当天是可以回来的,这种说法是毫无理由的。”[1] (No.62,1848,5,10)
关于派兵闯入长江,去南京要挟两江总督是否违反规定,阿礼国指出:“在中国和美、法签订条约中的第四条,作如此规定:中国政府承认外国领事有向各级官员控告地方官之权。” [1](No.49—1,1848,3,17)根据《中法黄埔条约》第四条的规定是:“倘有不平之事,该领事等官迳赴总理五口大臣处控诉,如无总理五口大臣,即申诉省垣大宪,为之详细查明,秉公处理”[4](第58页)。而实际上,此款“系因钦差大臣并非常设之官,各该夷遇有事件无可控诉而设。现在钦差大臣关防系两广总督兼管,仍有总理五口大臣,该夷遇有控诉事件,应令遵照原定条约,赴总理五口大臣处申诉,不准前赴各处省垣控告”[3](卷79)。事实上,关于这一点,连阿礼国也不能不私下承认,“带有侵略性”[1](No.56—8,1848,4,12)。
阿礼国要求咸龄给予完全的赔偿、惩凶,咸龄则以“斗殴细故,不足深诘”将其驳回。阿礼国恼羞成怒,竟当场“语侵观察,适持长枋折叠扇在手,乃以扇拍观察之首而击之”,对咸龄大加侮辱。咸龄异常愤怒,拂衣而入,并对上海县令金咸说,“执民以媚夷,吾不为也”[5](334页)。
由于当时没有一艘英国军舰停泊在港,阿礼国一连几天都没有下手。但是当装有十六门炮的“奇尔特”号和装有十二门炮的“爱司匹格尔”号这两艘双桅军舰开到上海港,阿礼国当即决定,利用这些船的威力来达到他的目的,杀一儆百。二月九日,他向咸龄发出最后通牒:如果在48小时以内,不能把10个“祸首”解到上海来审问,他将采取更为严厉的措施。同时,他命令所有英国船停付关税[1](No.49—16,1848,3,13)。十日,被逼得走投无路的咸龄只好转请法、美、比三国领事从中斡旋,要求阿礼国延长10天,但他们与阿礼国沆瀣一气,拒绝了咸龄的要求,只是答应将期限延长24小时[1](No.49—15,1848,3,14)。
当延长的24小时到期后,阿礼国立即下令“奇尔特”号驶进黄浦江,停泊在沙船下游河中央最有效的封锁位置上,横阻住此次海运漕粮的沙船851只,包括漕粮1083115石余[6]。咸龄命令沙船分批绕过英国军舰,阿礼国发现后,竟进行战争威胁,他再次照会咸龄:“请把主犯带至上海在英国官吏面前受惩罚,粮船不能过去。如果偷渡的话,英国军舰要开火。等到案件圆满解决,我将收回命令。”[1](No.49—28,1848,3,18)在阿礼国的命令下,“奇尔特”号果然开炮轰击强行通过的沙船,将急于北上的船队堵在黄浦江内。这次英国封锁上海港实际长达14天之久,阿礼国还把扣留的关税“归还英侨”[1](No.66—1,1848,6,26)。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李星沅接待了来自阿礼国的“伸冤”副使。
二、李星沅的办法
李星沅是在二月十八日收到上海道的禀报,得知阿礼国“借端咆哮”,声言“阻挡运船,并敢出示黄浦,恐吓船户,实堪痛恨”,且派人前来“投诉”[7](二十八年二月十八日)。接到报告后,李星沅于二十四日即与江苏巡抚陆建瀛会商,派署江苏臬司倪良燿、候补道吴健彰驰赴上海查办,飞饬沿江各县严密防范,晓谕居民毋庸惊慌,并派较为熟悉西方情况的京口右营游击陈柏龄、署高资营都司张攀龙、镇江府知府沈濂,由长江出发,相机拦截。
李星沅对于前来投诉的罗伯逊等人的处理方式,相当可笑。早在两年前,他从属下口中得知,英国军舰在第一次鸦片战争中,所占地盘均为长江南岸,其原因是由于江北岸“芦苇多、港汊多”,英国兵船吃水丈余,不敢冒险。为防止突发事件,李星沅决定在“水宽而浅”的泖湖修筑工事,但因为“斜塘水面宽而底深,施功较难,不如预备拦路口为便捷,据云斜塘为由黄浦入泖湖要口,拦路为由泖湖入澱浦要口,斜塘未堵,恐夷船驶入,各口难防,且径至嘉善亦苏省后路也。或两口均设备,或在斜塘内九里福田寺施工亦可。”[7](二十六年七月初四日)一年后,当他和江苏巡抚陆建瀛到宝带桥视察时,见当地“湖口一片荒烟,水草隐见,萦回曲折,非夷船驰骋所宜”[7](二十七年八月廿五日),自认为发现了对付英国人的好办法。所以,此次李鸿章力图引导罗伯逊等人走这条水道。
对于这一点,李星沅还颇为自得。他对道光皇帝奏称:“英夷此次来控诉船小力单,江路袤延,原不难扼要阻遏。但既籍称条约,倘必勉强止之,恐彼得以有词,转生枝节,故坦然示以不疑,惟密饬游击陈柏龄等导领为由,沿路引之入浅,使彼节节阻滞,所浅之处,必有柴草停泊,以为疑兵,其沿江炮堤官兵,并不戎装排列,各守各地,若见若隐,该夷颇有戒心,时以江路难行为言,或可潜消妄念。”道光帝深以为然,大加赞赏,朱批:“甚是。”[8](道光二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两江总督李星沅折)
二月二十三日,据陈伯龄禀报,已经见过英国副领事罗伯逊、都司甘弼、译官通事巴夏里等人,“查系双桅小船一只,并无后继之船,于二月十六日从上海开行,先将船上炮门封闭,炮位横置船内,自副领事罗伯逊等下至舵工水手共50余人,沿途概禁登岸,不与民人交接”[7](二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二十五日下午,罗伯逊等人入观音门内河,因为吃水太浅退出,仍走外江,夜至下关寄达碇。陈柏龄等告以“省垣大宪已委司道前往查办,获犯多名,解赴上海,此时案必完结,即有呈件,亦可代投,令其即速返棹”[7](二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但巴夏里坚称,因奉阿礼国所委,若不面见总督,必被谴责,况彼此久经和好,此番“孤船伸冤,沿江炮堤官兵亦断不肯轰击”,坚欲前进。双方相持竟日,因江路节节浅阻,于第二天到达南京城之八字沟。
李星沅认为罗伯逊等人之要求会面,“但意在给以体面,颇以宾主为词,必欲来署请安”,果如无他要挟,“尚非不了之局也”[7](二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所以答应了会面的请求。二十七日的会面,李星沅在日记中做了详细的描述:“夷目副领事罗伯逊、翻译官巴夏里、水师都司甘弼及守备都赐管科钱粮吕懿使、千总王伯里均至仪门下轿。予迎至暖阁后,略一举手,众夷皆脱帽以手摸额即叩头意。至花厅予偕领事正坐,译官旁坐,交出该国上海领事官阿礼国伸陈一件、钞单十件,文理估屈,大意谓青浦水手逞凶,咸道不办,因照廿四年佛夷通商条约,遇有不平之事,如无总理五口大臣之处即申诉省垣大宪查办,求委藩司大员前去,当谕以藩司管库难出省,或委首道一行,而巴夏里坚请必欲大于道台者,盖咸道阶之厉也。给以茶酒菜果,酋意颇欣然,四刻始去。”[7](二十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按照英方的要求,二十八日,李星沅须到英船上回访,以表礼尚往来。但因二十八日风雨大作,只得推迟至第二天。二十九日中午,李星沅出城,巴夏里至红船迎候,即命开往到会船,“众酋延至一房,杯盘罗列,尊予上坐,各献茶酒,酒有红白二种,白者味甜,红者味烈,皆清香,予食葡萄少许,酒数口即行,仍鸣炮作列队送”。同时,巴夏里等人陪送李星沅至静海寺,并提议“有小官愿观报恩寺塔,亦谕陈伯龄、张攀龙押护同往,塔在聚宝门外,二十二年夷酋皆往游,巴夏里闻允所请颇悦服,故云南边民商大不安,若北边再相仇杀如何是好?但得两司严查晓谕,远人日久相安甚不愿滋事。予开诚晓譬,告以两平则两安,不可以小失大,二酋似能领会,复除帽作敬别状。并云有大人在两江,必为我们作主,保无他虑,此番德意非止一船人感激,将来传至本国皆知两江有好大人也。”对于这种赞许,李星沅深为得意:“此时驭夷之法惟有羁縻勿绝,示以诚信使不疑,而首府力言藩司不可行,然则如何乃可行耶!”[7](二十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原以为事情就此了结,不料第二天当巴夏里等一行13人前往报恩寺参观时,“观者数万,竟有投石致伤该酋并伤陈游击、张攀龙、李恒清之事”。李星沅闻讯大骇,当即抓获14名平民,答应“明早枷示河干”。巴夏里本欲“候此案审办再行回棹”,但为表示不肯为难,故尔允诺一面开船,一面办案,“但须办定请行知该国领事”[7](二十八年二月三十日)。
三月初一日,巴夏里等人“见人犯枷示”后起航,仍由陈伯龄、张攀龙两人护送。到初三日,陪送的张攀龙已由镇江返回,“据云船上人皆欣然,惟巴夏里坚请办案,知照阿领事,似不得于中者”[7](二十八年三月初一日)。随着罗伯逊等人的退回上海,青浦教案最重要的交涉部分,宣告结束。
三、李星沅处置方式的原因探析
此次“青浦教案”的交涉,阿礼国的目标就是利用事端,突破双方原有条约的框架体系,谋取英国在华的更大利益。阿礼国成功地达到了自己的目的,并引起清中央政府的震动和恐惧,直接导致了清朝历史上第二次漕粮海运的夭折,这正是阿礼国的高妙处。在整个活动的运筹帷幄中,阿礼国掌握了清朝官吏的心理,他知道:“一个中国官吏最不希望的事就是他的措施受到上级的复核,所以总督(注:指李星沅)的心里一定总是想着‘他们会在北京说些什么呢?’总督于是采取了迅速的措施。”[9](第443页)由于深知李星沅的底线,阿礼国主动出击,完全控制着事态的发展。
在阿礼国的强压下,清政府地方官分三批从青浦抓获倪万年、王明付、刘玉发等10名漕船水手,枷号黄浦,在提审前,还一律在江海关前站笼1个月。阿礼国担心清朝官员对他们有所怜惜,“昼则枷号,夜则松放”,所以要求派英国官员“眼同封固”[6]。在判罪时,清朝官员认为可判为口角争斗,而阿礼国则坚决要求罪加一等,定性为“抢劫”。结果倪万年、王明付等人被诬首犯,杖100,充军3年,其他人也严加惩办。很明显,阿礼国要借此机会,摧残中国百姓的心理,使他们再也不敢对英国有任何不利的举动。
李星沅对阿礼国的强盗行迳也很为不满,他私下认为,将处罚定性为抢劫,于理不通,“并牵及青浦知县应处分,帮官丁船应查传” [7](二十八年三月十九日),显系强词夺理,处分太重。但为平息事端,李星沅也无可奈何。对于苏松太道咸龄,李星沅则表示,“此事特其衅由”,咸龄“似与夷酋久不合”[7](二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怪罪于咸龄的据理力争。结果,他在给道光帝的奏报中,称咸龄办理此事,“原欠警速,有无措置失当,以致远来伸陈,自应暂行撤任,饬委江宁藩司傅绳勋再往确查”,将咸龄撤职受审,并委托候补道吴健彰暂行代理苏松太道篆务[8](二十八年二月二十九日,两江总督李星沅等折)。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处理教案的整个过程当中,李星沅始终是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一味退让,尽量将责任往己方身上承揽,只求对方找不出可以指责的地方即可。他不能根据相关条约,正确应对,也分不清对方违反约法的行迳,不能从法理上进行争辩。事实上,正是通过与李星沅的直接交涉,罗伯逊等人违反中英条约规定,率兵舰闯入中国内河的侵略行为,得以合法,成功地突破了《中英南京条约》的限制,为日后中国内河航运权的丧失,埋下伏笔。
同时,作为一名典型的封建化官僚,李星沅关心最多的,不是国家利益的得失,而是自己仕途的升进和个人荣誉得失,这正是他为人处事的出发点和根本原则。
二十八年二月二十九日,得知青浦教案的道光帝发布上谕:“耆英系总办夷务之员,五口通商事务均应管理,本应前赴上海查办,现在虽有细微波折,亦须前往指示机宜,著无论行抵何处,接奉此旨,即改道驰赴江苏,就近查看大局,如李星沅等办理未竣,即著耆英会同商酌,务得其平,勿留嫌隙。”为方便耆英的对外交涉,道光帝又进而规定:“耆英所用文稿等件,准其铃用两江总督关防,将此谕令知之。”[10](道光二十八年二月二十九日)也就是说,道光帝对于李星沅的处理外交事务的能力表示担心,所以特派耆英前来。
为表心迹,李星沅赶紧上了一道奏折,说自己“至夷务夙未经历,夷情更未熟暗……何敢强不知以为知”,现在中央已决定派耆英前来,“惟有虚衷请益,随同商榷”[8](道光二十八年三月十五日,两江总督李星沅折)。话虽如此讲,但李星沅真正担心的却是耆英到江苏后,会乘机留任两江总督之职,“或即留作此间替人”,“设竟彼此对调,则出坎入坎彼尤甚于此矣”[7](二十八年三月十三日)。
正因为如此,李星沅对耆英的存在始终耿耿于怀。四月初三日,耆英前往李星沅的衙署,李星沅在日记中记道:“介春(耆英)属汤雨生为延若木,似非别无交查之件,海运其大端乎?”[7](二十八年四月初三日)担心耆英别有滑头。初九日,“早与介春谈定调局,意不欲令若木与闻,而又向若木告知有‘东家何必瞒此事’一语,奇甚……介春必以赴省控诉及往青浦为违约与上海夷目阿礼国一札,或为谕寄中有照约开导之旨,若欲以此激怒,坐观成败,独不虑请君入瓮耶?然其机趣未可知也”[7](二十八年四月初九日)。后来,当有人告诉李星沅,耆英曾有“汉人心眼多”之语时,李星沅更是恨恨地表示:“殆夫子自道耶!”[7](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淋漓尽致地表现了自己的处心积虑。实际上,最后耆英是留京任职,以协办大学士管理礼部,并没有抢李星沅的饭碗。
在清朝,历来江苏巡抚与两江总督之关系都很微妙,既要互相协助,又要彼此监督。李星沅与陆建瀛的关系,本来就很不融洽。李星沅对于陆建瀛在整个事件中的行为始终表示不满:“得立翁(指陆建瀛)廿七日驰报二次米船出洋折片稿,个中消息仍未露,且云阿酋本无他,殆掩耳盗铃耶”![7](二十八年二月二十九日)他认为陆建瀛对于沙船出运时的护航之举,“似有畏缩之态”,且陆建瀛“附片奏海州案解苏,仍以洋面不靖,大放厥词,颇有愿作替人之意,此则予所求之不得者也”[7](二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司道以次见,谈及立夫有漕运放洋即不可问之意,岂人心险巇至此耶!”[7](二十八年四月初三日)由此可见,两人的矛盾相当公开。显然,这种内部的不和,不利于江苏团结对外,处理国际事务。
概而言之,通过对青浦教案的考察,作为著名封疆大吏的李星沅,其所作所为很难令人满意。青浦教案的处理结果也反映出,鸦片战争后的清廷官员,还无法调整心态,正确处理各种中外交涉,因而仍然处于完全的劣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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