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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日关系史上的一件往事

胡连成

同治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1872年9月29日),北洋大臣李鸿章致函理各国事:“据松太道沈秉成秉称,八月十二日,准日本永宁来署面称,洋横地界,也西船,中国人两百余名,送往秘国。日本官将船并船上人等扣留,会同日本之英美两国供,奏请惩办,函致上海明中国官如何理等,并交到日本来文,即被拐之人所合同各稿,速核”李鸿认为日本“尚知怜恤民,中国自未便置之不。”[]截止到同治十二年正月初十日,北洋大臣李鸿章、南洋大臣何璟(后署南洋大臣张树声)以及理衙往公文往来多达14次,足清政府外交当局对这一事件的重程度。那么这究竟是一起什的事件?本文试图《大日本外交文》等第一手史料,对这一事件的生原因,解决经过,以及中日生的影响,行剖析、研究,期望得出恰当的结论[]

一、事件起因

老士号(THEMARIALUZ)是秘鲁货船,避暴并兼修理桅杆于1872年7月9日入横港。据横710告,船“三百五十吨,水手二十一人,物少,支那旅客二百三十一人,船中无一人生病。[]如果船不生意外,本来应该是一次再平常不的船舶港避及修理的正常行,但停泊后的第四天,即7月12日深夜,“一个瘦削的清国人,投身入海,气息奄奄地向停泊中的英国军舰IRONDUKI号游来,他被救上军舰之后,通复询问,始知男子叫木,清国人。他在苦的同,向英国人及了一个天大的秘密。”据木庆说,他骗说是去秘鲁劳动移民,但是上船之后,秘人一反常极尽虐待,直到开进港避风时他才将生死置之度外,冒死求救。木最后求英国人“法救救我们这些不幸的同胞吧。”[]但是英国人“因横非我国港口,遂经领事之手,引渡神奈川县厅,而该厅又将其送回秘船上。据船客不堪忍受虐待,免遭船主毒手,迄今已生多起船客逃跑事件。”由于被拐中国苦力惨遭毒打的叫声甚至到附近的英国军舰,英舰舰长命令部下官上岸向英国代理公使R.G.WATSON告。英国公使接到告后,立即前往老士号探被拐苦力情形,但船黑列。就在英国公使和船黑列,又看到被拐苦力或被剪断发辫,或因受呻吟不止,才决定不能放任不管,于是向日本外卿副岛种臣力陈马老士号中国苦力受虐情形,希望日本政府采取措施,制止船黑列的所作所[]

日本当正苦于欧美列强强的不平等条,又加上岩、大久保利通、木孝允、伊藤博文等明治政府主要领导人正在欧美各国考察途中,因此不愿意与未缔约国的秘鲁发葛,凡事尽量采取息事宁人的度,所以才把木送回老士号,致使木惨遭毒打;而英国临时代理公使一封长长书简揭开老士号船拐虐待中国工一案的序幕。

十九世七十年代,英国无疑是西方中最有的国家,在中国如此,在日本亦如此。英国临时代理公使称秘、虐待、毒打工“不支那国体,即欧巴乃至文明各国亦之如仇。且国与支那互为邻国,已结邻好,而在国境内,竟有虐待支那人如是者,料想国政府断不会置身事外,定会妥善解决。迄今止,国地面尚未有被可贾污染若此者……”,“国管之地出上述行,不主客之道,且失敬于国政府。”[]日本政府可以将他的书简为检查审问及其他官,并保证给予必要的助。同一天(83日)美国临时代理公使C.O.SHAPARD也致函副卿,同英国临时代理公使的意[]。在得到英美外交使面支持,并考到事件生在未建交国的船只老士号上,但在日本土、海之内,所以日本政府有按照日本法律置,于是副岛种于下了决心,于翌日(84日)即指令神奈川县权令大江卓立即着手调查处理,“迅速明事端,明罪,并将果上本省。”[]

日本政府行迅速,但并不明日本政府高一致。当的司法卿江藤新平(1874年佐之乱失后被俘,首)、神奈川奥宗光(中日甲午争期任外大臣,极主侵略中国)等政府高官决反,他的理由是,“无从法理解抑或是内政地出,日本政府介入老士号事件,都会扯到无或无利等问题将构衅于外国,最不得。”[]但以副岛种臣在明治政府中的位高重,其“底杜非人道行”“向世界表明日本国家之意”的意见终于占了上奥宗光被解除神奈川一兼任地租;大江卓升任神奈川县权令,并开设法庭,大江卓并老士号事件。

据《大日本外交文》第五卷“于秘帆船老士号之件”记录可知,以大江卓为审的神奈川法庭,共理二次,一次是老士号船虐待被拐工行,属于刑事判;一次是老士号船状告中国被拐工不履行雇用合同及要求赔偿经济损问题,属于民事判。于当日本尚没有得力的国家,大江卓聘神奈川法律顾问美国人G.W.HILL其法律助手,而其人“头脑明晰,着眼非凡。”“事件的所有法理解,各定,皆依其意而行。”[10]G.W.HILL事件的成功解决作出了重要献。

二、刑事

87理,大江卓先被拐工木,木回答大致如下:524日,有一中国人出钱买他去当水手,于是他就跟个人来到正在澳停泊的老士号船上。两三天后,他突然被船幽居于一室,受到非人待遇,他害怕就此死掉,于是投身入海。被送回来后,他遭到百般折磨,最后他的他的发辫都被剪掉了。当月支付四,但是没有兑现。他和船长约定的雇佣期限八年,但最后他才知道不是在船上做水手,而是到秘去做苦工。他已经签,但在他手中没有,那在船手中,而且他也不认识上面的文字。离后他就被戴上手,惨遭毒打,当他就下决心到达当地后一定逃走。”完木之后,大江卓接着黑列,黑列自然否定木的所有指控,要点如下:“木是旅客,不是水手。木没有受到非人待遇。戴手是因庆闹事,另有三四人也因为闹事被戴上了手之所以不,是因本船到达秘后要将政府。”[11]黑列此人极狡猾,在庭期,他命令手下将被拐工安置在一个“舒适的地方”,并保“食物充足”,以致使横居留地外籍管理误认为“虐待乘客之事实难认定”。但也有好消息,那就是该长有人控受到拐,同认为可能由于惧怕船离后遭到毒打,目前尚没有人状告船[12]

被拐工人手一份“由中国澳往秘国雇工合同”,以被拐工邛全例,合同记载的做工内容是,“不是田、村庄、家居、磨房、圃、看畜牲,各悉皆遵从而作。”“工期八年”,其雇主一人做工,或“承受合同之人取益而已”,并定在此期,没有雇主允,雇工不得私自外出[13]就是,雇主可以迫雇工做任何他所吩咐的工作,必遵从;雇工可以被转让给他人,他人役,也就是可以自由买卖;雇工没有人身自由,等同奴隶。被拐奴已是不争的事

黑列在回答大江卓的讯问时说,只凭木一人口供理是不妥的,“船中之人皆平安无事,只一人何益,可以同时讯问二十五人或五十人,更公正。”[14]他相信被拐工是不敢出真相的,正中大江卓下怀,因他的最目的就是了解救被拐工,而只要被拐工身在船上,船就可以从容地采取各手段销毁证据,或威被拐工不得出真相。于是大江卓“不断传唤被拐工作,一次十人或二十人不等,事人留在横,并不令其回船。这虽为时权宜之,但非常奏效,解救被拐有帮助。”[15]

黑列罗见势不妙,欲一走了之,于是向法庭申离境,但立即大江卓所拒。神奈川法庭并于89出限制离境令,“你船乘支那人某与你有未之案,在此期你船不得离境。”[16]并于817日派员进押多数被拐工的船,宣布“此船在横停泊期,日本政府对诸君予以保。”[17]

此,黑列英国法律F.V.DICKINS担任辩护,并于822日提出抗辩书,恣意解万国公法,其拐、虐待辩护自己脱罪。其要点如下:1、除非海盗行,本船在澳、清国或航行于大洋期,船内所犯一切罪科,不日本政府所断。2、本船没有万国公法所禁之海盗行3、即使奴事成立,本船亦非为贩奴所建造。4、除非船妨碍港口安宁或害日本政府利益以及其他正理,船不任其5奴并非日本法律及章所禁止。6规则或不按规则理,船为审判行7、本船出帆准务请颁发出帆可;船及扣船之付与船8、本案理既已反万国公法,日本政府自不采信此等供,亦不照行[18]

个抗辩书第五条指日本法律并不禁止人身买卖,是不符合事的。18715月太政官指令第11号明确定,禁止包括国人身买卖在内的法行。“掠人至外国者,不成否,皆流刑三等。有杀伤者皆处斩刑。和者减一等,拐者减三等。掠者徒刑一年,和者减一等。掠或和未遂者比照掠或和之罪减一等。被之年幼者不同意与否,不坐。明知掠或和外国人者,比照当之罪减一等。”[19]黑列及其英国律师为么说日本政府允人身买卖呢?那是因其英国律F.V.DICKINS出示了一份以人身作抵押的借款合同份合同暴露了明治初年法律体系尚不完,国民法律意低下的社会现实,戳到了明治政府的痛,以至于大江卓不得不命其停止辩论份“借用文之事”写道:“借款五十元整。……若到期不借款人抵押在某屋之女,某屋即可自行置,本人日后概无他言。”[20]某屋是指供妓、娼妓陪客或出肉体的地方,通常叫做“置屋”,些置屋不在横大行其道,就是在京如吉原等地,也是生意隆,F.V.DICKINS在法庭上如此抗,意在质问日本政府,放着国内公然行的人身买卖而付,有何判尚未缔约国的商船老士号拐卖华工一案?因此他提出速将被拐工送回船内,否日本政府就要赔偿一切[21]

得注意的是,在判期,各国事依据与日本签订的横居留地规则第四条,即理未缔约国案件各国事必定,在程中始有外国事在场监判的程,更有葡萄牙事、德国事、法国事等屡屡发难些当然是侵犯日本司法主的,而修改不平等条一直是明治政府外交努力的主要内容。1899年日本成功事裁判制度,取消外国人居留地(相当于中国的租借);1911年完全收回税自主,至此,日本的“条改正”运才告束。

826日,大江卓向太政官正院汇报审判意求裁决。其判意见认定船黑列虐待被拐工、老士号船从事奴隶易,主要内容如下:1、此犯罪行为发生在本区之横港内,船犯罪事清楚。2、上述犯人当之刑,以日本国律而严惩,罪当仗百。或代之以罪人身份惩处,平民百日役;士官百日禁。本法院以典赦免其罪。3、赦免船黑列之罪,准其与船一同离境。4、此旅客皆支那人,享受其他在日支那人同等利,并尽同等义务5工既系不了解合同内容,受上船,求法庭判处该约(即“由中国澳往秘国雇工合同”)无效,恢其人身自由。6、上述船客已不在船上。7、本县厅并无讨论判人身买卖义务8、若双方对该约提起诉讼,本法庭可予受理并依法[22]于上述判决意太政官正院予以批准,神奈川法院根据外卿副岛种臣指示,于830庭,大江卓即照已被太政官正院批准的宣判,而宣判当天,船黑列要求日本政府将被拐工送回船上,声称合同写明工将随船去秘做工;大江卓明白告他,“支那人拒回到船上,……你尽可上告,但我等并无妨碍支那船客人身自由而迫其回船之理。”[23]就意味着神奈川法庭已将被拐工从老士号船上解救出来。至此,老士号船判的第一段,即刑事诉讼阶束。

三、民事

黑列资偷运拐工,却被日本法院一判决宣告放,他自然无法咽下口气,遂于92日一纸诉状将被拐工告上法庭,要求法庭判令工履行合同。“第一条、求法庭判令被告阿富及其他船客回到老士号船上,并按照合同继续航行至秘国。第二条、求法庭判令上述被告支付此次用。”[24]被拐工也十分担心自己再次被送回老士号船上“蒙受凌辱”,于96求日本政府将其送回中国,其意十分决。“若船长执意将我等押送船内,我等宁可死在国境内,也不愿意再受船折磨。敬请宪台大人衡万国公法,保我等愚民性命,将我等送回故再生之恩,当来世,或异日作亡魂衔环以答。”[25]

910日,黑列其英国律又追加二件民事诉讼二件都是有被拐工不履行合同的,并要求各国临场监程。“1、因被告违约在先,请县下在各国事列席下裁决,判令被告向船支付违约金;若无力支付,即判令被告速回船上,按照合同定前往秘国。2、由于被告违约致使我船长时间滞留此港,判令被告向船支付赔偿金并用。[26]此,英国法律JOHNN.DAVIDSON作被拐工代理律9月14日提出抗辩书,逐一予以斥。1并无命令被告履行合同。2、上述合同背人道,法院不采用。3、上述合同反清国法律。4、上述合同系使用不正当手段所签订应视为无效。5、被告无需赔偿金,且由原告[27]判从918始,持923日,争焦点集中在移民合同上,份合同是否有效也就成此次判的关键,事230名被拐工命运,是继续随船至秘做苦役生死卜,是返回祖国回到人的怀抱,实为性命攸之事。926[28],神奈川法庭下达文判决,全面支持被拐工代理律提出的抗。由于船黑列及其代理律提出日本国内也有人身买卖存在,大江卓在判决,“一国之内即使有奴隶存在可以不出或入奴隶,则为严禁之事。……使从属或受我政府保之人,免于在其非自愿或未得政府可情况下,被往国不及之地,在上述情况下所签订之合同,除。”“以假隐瞒、欺或以苛刻待遇所之合同除。”并认为日本政府“作自主国家,于国法,于礼,断无支持合同之义务。”于船黑列罗请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判决书认为“并无遭受失之确,如原告不提出据,法庭即不再理。”根据上述法庭意大江卓宣布“被胜诉[29],至此,起“在国生至大影响,并且作近代著名判例,得世界好[30]老士号束。

四、善后

清政府在接到日方通知后,因念“日本能大局,中国事,且日本与驻沪之英美事,均云必。若竟置不理,非但难对被拐之二百余人,恐后来拐人口者更多,且更各国看,必且笑。”遂于917日决定派遣“常与各国事会事件甚妥”的上海租界会员陈赴日料理此事,其札委稿曰:“札委事……兹查有运同县陈事老,堪以派往,……赶启程前赴大日本横地方,会同。毋切切。”[31]924日到达崎,929日抵达横,次日在横滨办事,再次日即前往京,会卿副岛种臣,同“专办此案之神奈川令,……共此案末。”据禀称,“将二百三十人,全行收,即于今日作交接之日,所有口粮食用,亦于今日起职报销。本可即日身,惟候船行,须迟十日之,且尚有文移往来,以及洋字日本字禀,各口供堂断等,是以总须二十日左右,方能由横滨开行回。”[32]据此可知,交接之前的被拐工食宿用,日本政府是免提供的;而勋带同被拐工回之后,在致南洋大臣何璟的禀文中,他曾向日方提起要支付用,但是副岛种臣宛然拒是此款系在与他未曾交接之前所用,中方不必支付,并嘱咐其部下“此系出于日本国家之己意,不准开报,并令数目之多寡,亦不准与卑知之。”[33]极口称大臣之“美意”、“意”。

但也有憾之次被拐工中有一未女孩,亦在被拐之中,但因没有受到船虐待,红润,日本官又看她可以在船上自由走,而且“因其年幼之故,本县厅无法委人照料,遂定将女孩放在船适宜”,便未在老士号判中予以追究,没有将其列入解救名之内。后来以“清国使”身份赴日理被拐工一案,曾具文要求日本政府解救女孩,使其脱离船,但此搭乘美国船逃离横,并随身走女孩,因此未能将女孩回祖国与其家人[34]。除此之外,尚有一人在行船中病故,一人在崎上岸未,尽管委托日方警察帮助找,但时间有限不能久等,最后船回国[35]

从清政府南洋大臣、北洋大臣和理衙的往来公文中,我可以看出,清政府老士号事件的注和理,然出于事天朝体面,担心被“各国看,必且笑”,并不是出于真心民之至;但清政府全力理此事,反不可不快,理不可不妥当,南洋大臣何璟谓陈素有经验事老,事实证明他并没有看人,赴日人得当,而赴日后的外交表明他是不辱使命的。回国后,外卿副岛种臣和美国公使位“清国使”,称有加,“此次来访者,颇为人所推重。”[36]也从另一个明他确是不辱使命的。

924日由上海抵达崎,1020日离开长崎回国,在日本逗留27天,为时将近一个月。在其回国之,于横致信“外卿大臣副大人”,感日本政府解救被拐工、中国赴日官提供方便之厚意[37]。而身为审的神奈川县权令大江卓,事后曾著《老士船判略》,高度判在日本近代法制史乃至整个日本近代史上的意。“此一案,事外国,案情极重大,其判之当否,及宇内之公。而在本邦,此案实为亘古未有之判,其程律例,一无准据。其又有判未曾有之种种辩驳,而其成案一出,则饶辩论者,皆其口。……今此案于本邦,不啻一大良机,内以文明化之一大基,外以传颂万国公法,并自公法之一部分。”[38]之余,他作一首,名曰《奴行》,其序云:“壬申六月,白露国船老士号,载带清国奴二百三十余人,入横港。事漏,外卿副岛种臣命予听断其。事外国重,参酌商量,数旬而案定,竟尽释贩奴。乃作此篇以之。”其云:“我皇埠通四裔,思波万里其惠。白露估船胡者,一船所皆奴隶。糜在底如幽囚,阴风白日声湫湫。豺狼羊一何急,或断其或摧试问劫掠自何地,仁旧邦今重利。”[39]欣慰心情。大江卓此次其人生一大亮点,一大傲,言免有抬高或夸此次事件意,但其在副卿指下,在美国律G.W.HILL的大力助下,极力中国被拐工伸,使其得以平安返回中国,免受奴役之苦,是功德无量,得称

五、老士号事件与近代中日

明治元年即1868314日公布的《五条誓文》,尽管保留了一定的封建成分,但基本

上反映了地主资产阶级的政治经济要求,定日本要走本主道路,是明治政府行改革的政治纲领。明治政府在外交上国政策,反映在《五条誓文》中的第四条和第五条上,即“破旧来之陋,基于天地之公道;求知于世界,大振皇基。”《五条誓文》“将政府的立和决心宣示海内外,是一个划代的文件。”[40]也正是基于一立,明治政府成立后,不向欧美各国派遣外交使,而且频频向清政府招手,建立外交系,拓展外交域。18709月日本政府派遣外务权大丞柳原前光等人前来交中日订约,是日本近代外交使首次访问中国。次年7月又派遣大藏卿伊达宗城为钦差全大臣,外大丞柳原前光副使前来中国订约,而清政府亦以李鸿大臣,理交事宜。1871913日,《中日修好条签订史上第一部中日条遂告生。

《中日修好条》之第二条“两国既通好,自必互相切。若他国遇有不公及藐之事,一知照,必彼此相助,或从中善为调处,以敦友。”其第九条“两国指定各口,尚未理事官,其易人民均地方官束照料。”[41]应视为日本老士号事件的条依据,由于两国尚未批准尚不具法效力,更凸日本外省及神奈川地方政府的善意之。比日本后来肆意发动战争侵略中国,蹂中国主和人,甚至迫中国签订灭亡中国的二十一条,制造南京大屠惨案,日本外交当局及地方官对这次事件的理,应该说是基于人道主理念下的国法及国内法上的善意行得称道;照中日相史料,我并没有发现日本政府在起事件中中国抱有任何不良企。往事逝矣,事件已成史,但今天阅读这些史料,仍温情扑面。

1872年,日本已在上海、福州、广州事,1874年柳原前光作首任特命全公使来赴任。而中国直到1877止,始没有派出自己的日公使。一般认为,直到1877年以前,清政府始没有派出自己的外交官赴日,这显然是一个解。1872赴日理秘鲁马老士号被工回国问题,在清政府札委函中未言明其外交使,但其所使命实为外交使命,清政府札委函亦可外交特使的正式外交信函;而上至决策的日本外卿副岛种臣,下至神奈川县权令大江卓等具体事的日本官,亦在外交文件中称之“清国使”,因此,是近代中国第一个赴日的政府官[42],亦实为近代中国第一个赴日理交的外交使。中国外交使首次渡日本,与彼国外交当局多所接洽,圆满完成任,并彼国外交人士以良好印象,老士号事件之于近代中日系的第一个意在于此。

第二、个事件密切了建交初期的中日系,也使清政府明治日本有了新的认识。由于闭关锁国,中国日本的情况不甚了了,日本接遣使西来,中国的了解日益加深,并不中国官去日本访问日本正在行的即将改变东亚际关系格局的明治新所知极有限,日本不是“蕞尔岛国”,可有可无了。但次事件却令清政府大员对日本刮目相看,有好感。李鸿章、何璟以及理衙门纷纷赞赏日本采取的行。比如:日本“尚知怜恤民,中国自未便置之不。”(李鸿璋)、“今日本能大局,中国事。”(何璟)、“日本国力敦邻谊,拯救民,将船扣留,被拐之人,尽收上岸,并函至知照上海官,深可感。”(何璟)、“日本国深顾邻谊,代出力。”(何璟)、“国之于中国极欲好,即待令(福)礼貌亦,其厚意似不可没。”(何璟)、“国之外卿大臣雅意,好中国,自。”(署)、“日本官令大江、永宁、品川忠道、典事林道三,均系有拟请中国土产绸缎,函至日本柳原大丞,分以酬其。至外卿位分崇,拟请照会致。”(署)[43]。从上述材料可以看出,清政府感日本政府心救助被拐工,送礼品既是外交例,亦出于真,当然也在情理之中。

第三、如果说马老士号事件增加了中日两国外交当局的互相了解,促了两国的友好系,那岛种臣得以觐见同治皇帝,成为这史性刻的第一个见证人,难说和此次事件没有系。

知道,直到1873年以前,外国使节觐见中国皇帝呈,一直是“最重和最微妙的问题”,这实际上是由西方列的近代国法概念指下的外交模式和传统的朝体系理念支配下的外交模式的不可避免的冲突,觐见问题始于1816年英国美士德使主要表觐见,即行跪拜礼上,最后清政府让步,改五鞠躬入,同时规定五国驻华公使同时觐见时间为1873629日。此,“日本外相副岛种臣以大使名中日修好条之批准同治政,亦,并以其具有大使身份,要求独求署以中日同文,其跪拜,不;又其行五揖,亦不。后乃一律行鞠躬礼。最后与五国公使协调后亦独入。此一因其具有大使身份,二因所持国非委任国天皇祝同治帝政之国。”[44]但副岛种臣能得此殊,似乎有原因在。

日本政府老士号事件之得北洋大臣李鸿章、南洋大臣何璟以及理衙大臣等清政府外交当局的赞赏,已如上述;事件的决策者副岛种臣当然也会留下良好印象,觐见涉时不可能不生影响。187353日李鸿章在致理衙函中又及此事,称日本扣留秘卖华工商船之善[45];而在此前的1873120日,李鸿章亦在述中日修约问题的奏折中,及此事。“国自议约后,凡遇交事件,尚,即如本年秋,秘国商船拐粤民二百三十人,经过日本盘获全数扣留,当即知照江海回,礼数周。”[46]中国是礼之邦,究礼尚往来,封建代更是如此,清政府宁重虚礼,不讲实利,在中国近代史上不乏其例。既然已外国使节觐见,各国使又承其首席大使地位,清政府念日本政府和副岛种老士号事件之善水推舟,允觐见。考到清政府大此一期的日言,两者之,未必没有系。

六、余音

据《大日本外交文》等文献记载,此次事件并不因被拐工平安回到中国而束。事后,秘政府派来日本,抗日本政府判决不公,日本自然决不认输。双方美国公使居间调停,妥邀最有可能采取中立度的俄国皇帝裁决,并妥互相遵守,决不反悔。于是日本派遣曾留学荷精通国公法的榎本武为驻俄公使理此事,18755月,俄国皇帝亚历山大署裁决,判定日本胜诉。“日本政府老士号之船主、水手及其船客之行,并不反日本国法律及国公法,亦不背条定。日本政府之行并未怠慢秘国政府及其人民,亦不能作包含意之行。……日本政府于秘国船只老士号在神奈川港滞留期生之一切,不负责任。”[47]至此,老士号事件宣告束。

然而就在清政府大日本政府的善予副岛种臣以觐见同治帝殊的同,日本已探中国台湾主以及清政府是否及于朝的看法。18745月,日本悍然侵犯台湾;一年以后即18759月,日本军舰号在朝西海岸挑起江华岛事件。明治政府初期理国际关真、健康”[48]的一面稍即逝,随即拓万里波涛,布国威于四方”的政策,而中国首当其害。

来源:《南大学学2004年



参考文献:

[] “北洋大臣李鸿章为秘轮拐卖华工途经日本被扣等情致总署咨文”,陈翰笙.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 中国官文书选辑 第三册[M].北京:中华书局,1985,976.

[] 日本学者对这一事件进行的研究,如大山梓「マリア?ルース号事件と裁判手続」広島大学『政経論叢』第26巻第5号(1977年);笠原英彦「マリア?ルス号事件――外務省委任と仲裁裁判」慶応大学『法学研究』第六十九巻第十二号(1996年)等专题论文,较多侧重在审判手续和审判无条约国人的法理依据并借此研究明治初期太政官制运作机制等,尚未将其置于中日关系史这一国际视野之内;就笔者目前管见,中国学者似乎还没有对这一事件专门撰文进行过研究。

[] 「陸奥神奈川県令より副島外務卿宛」、[]外務省調査部.大日本外交文書第五巻[M].東京:日本国際協会,1939,412.

[] []雑賀博愛.大江天野傳記[M].東京:大江印刷株式会社,1926,178.

[] 「英国臨時代理公使より副島外務卿宛」、[]外務省調査部.大日本外交文書第五巻[M].東京:日本国際協会,1939,418419.

[] 「英国臨時代理公使より副島外務卿宛」、[]外務省調査部.大日本外交文書第五巻[M].東京:日本国際協会,1939,418419.

[] 「米国臨時代理公使より副島外務卿宛」、[]外務省調査部.大日本外交文書第五巻[M].東京:日本国際協会,1939,420421.

[] 「副島外務卿より大江神奈川県参事宛」、[]外務省調査部.大日本外交文書第五巻[M].東京:日本国際協会,1939,421.

[] []雑賀博愛.大江天野傳記[M].東京:大江印刷株式会社,1926,185.

[10] []雑賀博愛.大江天野傳記[M].東京:大江印刷株式会社,1926,193.

[11] 「マリア?ルス号船長並びに乗客支那人モクヒン吟味書」、[]外務省調査部.大日本外交文書第五巻[M].東京:日本国際協会,1939,428432.

[12] 「横浜居留地取締長官より大江神奈川県参事宛」、[]外務省調査部.大日本外交文書第五巻[M].東京:日本国際協会,1939,432434.

[13] 「移住約定書、船賃渡書送達の件」、[]外務省調査部.大日本外交文書第五巻[M].東京:日本国際協会,1939,434435.

[14] 「マリア?ルス号船長並びに乗客支那人モクヒン吟味書」、[]外務省調査部.大日本外交文書第五巻[M].東京:日本国際協会,1939,431.

[15] []雑賀博愛.大江天野傳記[M].東京:大江印刷株式会社,1926,195.

[16] 「大江神奈川県参事よりマリア?ルス号船長への申達の覚」、[]外務省調査部.大日本外交文書第五巻[M].東京:日本国際協会,1939,441.

[17] []雑賀博愛.大江天野傳記[M].東京:大江印刷株式会社,1926,196.

[18] 「マリア?ルス号船長吟味書附記」、[]外務省調査部.大日本外交文書第五巻[M].東京:日本国際協会,1939,447448.

[19] []山本俊一.日本公娼史[M].東京:中央法規出版株式会社,1983,7273.

[20] []井出孫六.明治民衆史を歩く[M].東京:新人物往来社,1980,34.

[21] 耐人寻味的是,马里亚老士号船审判刚刚告一段落,1872112日,太政官即发布第295号布告,这就是著名的“娼妓解放令”,其中一条说:“娼妓、艺妓等必须予以解放,有关借贷诉讼概不受理。”(山本俊一『日本公娼史』106頁)一般认为,马里亚老士号事件审判期间,英国律师的这番指责,直接导致明治政府“娼妓解放令”的公布。这可以看作是日本在此次国际司法实践中的意外收获。

[22] 「マリヤ?ルス号事件処置に関し伺の件並びに之に対する太政官決裁」、[]外務省調査部.大日本外交文書第五巻[M].東京:日本国際協会,1939,458460.

[23] []外務省調査部.大日本外交文書第五巻[M].東京:日本国際協会,1939, 469470.

[24] 「マリヤ?ルス号乗客支那人に対し移民契約履行並びに吟味入費請求の件」、[]外務省調査部.大日本外交文書第五巻[M].東京:日本国際協会,1939,480481.

[25] 「本国へ送還あり度旨願出の件」、[]外務省調査部.大日本外交文書第五巻[M].東京:日本国際協会,1939,486.

[26] 「マリア?ルス号船長の代人より神奈川県令への訴状」、[]外務省調査部.大日本外交文書第五巻[M].東京:日本国際協会,1939,489.

[27] 「移民契約履行損害賠償請求に応ずる理由なき旨の件」、[]外務省調査部.大日本外交文書第五巻[M].東京:日本国際協会,1939,494495.

[28] 《大江天也传记》218页、《明治民众史散步》36页都将宣判日期作927日,与《大日本外交文书》第五卷503页记载的926日有异,本文从后者。

[29] 「目安並裁判書」、[]外務省調査部.大日本外交文書第五巻[M].東京:日本国際協会,1939,503510.

[30] []雑賀博愛.大江天野傳記[M].東京:大江印刷株式会社,1926,218.

[31] “南洋大臣何璟为秘轮拐运华工在日本被扣派员往讯致总署咨文”,陈翰笙.华工出国史料汇编 第一辑 中国官文书选辑 第三册[M].北京:中华书局,1985,979-981.

[32] “北洋大臣李鸿章为派员往日查办秘轮拐运华工办理情形事致总署咨文”,陈翰笙.华工出国史料汇编 第一辑 中国官文书选辑 第三册[M].北京:中华书局,1985,986-987.

[33] “南洋大臣何璟为派员往日查办秘轮华工事业已办竣领回华人到沪致总署咨文”,陈翰笙.华工出国史料汇编 第一辑 中国官文书选辑 第三册[M].北京:中华书局,1985,990-991.

[34] 「マリヤ?ルス号乗客支那人幼女は既に船長と共に出帆せるに付取戻方法無き旨報告の件」、[]外務省調査部.大日本外交文書第五巻[M].東京:日本国際協会,1939,519.

[35] 陈翰笙.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 中国官文书选辑 第三册[M].北京:中华书局,1985,992.

[36] []外務省調査部.大日本外交文書第五巻[M].東京:日本国際協会,1939,524.

[37] 「清国使節より副島外務卿宛」、[]外務省調査部.大日本外交文書第五巻[M].東京:日本国際協会,1939,536537.

[38] []雑賀博愛.大江天野傳記[M].東京:大江印刷株式会社,1926,235.

[39] []雑賀博愛.大江天野傳記[M].東京:大江印刷株式会社,1926,266.

[40] []毛利敏彦.大久保利通[M].東京:中央公論社,1969,138.

[41] 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一卷[M].北京:三联书店,1979,45-46.

[42] 南洋大臣何璟和总理衙门在往来公文中多次出现陈福勋是“中国官员到日本国之第一次”、“中国官员到彼国第一次”、“中国官员到日本之第一次”等说法。陈翰笙.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 中国官文书选辑 第三册[M].北京:中华书局,1985,982983986.

[43] 陈翰笙.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 中国官文书选辑 第三册[M].北京:中华书局,1985,9769799809819949951002.

[44] 王曾才.一八七三年外使入觐的问题[A].中华文化复兴运动推行委员会.中国近代现代史论集第七编 自强运动(二) 外交。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5,362.

[45] 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一卷[M].北京:三联书店,1979,57.

[46] 宝鋆.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之八十八(同治十一年十二月壬申)[M].台北:文海出版社,1971,8164.

[47] 「露西亜皇帝陛下マリヤ?ルズ一件仲裁断案書」、[]外務省調査部.大日本外交文書第八巻[M].東京:日本国際協会,1940,457458.

[48] []井出孫六.明治民衆史を歩く[M].東京:新人物往来社,198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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