鸦片战争赔款为近代中国第一笔对外赔款,于此论者不乏,其中以彭泽益的《论鸦片战争赔款》一文为尤具功力之作,其基本观点迄今仍为不移之论。[1]当时英国方面有关这一专题的诸多档案尚未出版,使得学者难以利用。从本世纪70年代以来,英国有关鸦片战争的档案大规模地揭出,使得后学比前辈有了更好的研究条件。鉴于此,姑对这一重要专题再补论之。
一、英国的赔款勒索
1840年2月20日,英国政府就对华战争问题发布了一系列文件,即《致大清皇帝钦命宰相书》、《致海军部长官函》、《致驻华全权大臣懿律、义律函》和《对华条约草案》。在这些文件中,赔款无一例外地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巴麦尊对该问题的各项细节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关于赔款类别:设有四项,鸦片烟价、行商欠款、战争费用和战事进行期间的各项附加费用(末一项费用实际可与战争费合二为一);关于赔付期限:要求中方在两至三年的时间里全部交付,期间,每半年一次共分四次(或六次)偿付,中国政府还应支付每元五厘的年息,利息的计算办法是:“每期摊付利息应自1839年3月30日算起,至该摊付部分支付之日为止”;而行商欠款的利息计算条件更为苛刻:“自行商破产之日算起,至支付款项之时为止”。在中国未付清全部赔款之前,英国将占领中国的若干岛屿作为担保;关于赔付对象:中方款项首先交给英国政府驻华首席监督或英政府“为该目的而任命的其它此类人士”,再转交英国财政部,“由该部分配给那些有权得到款项的各方人士”。至于赔款数额,则空格,以便驻华代表们随机填写,但英国政府也答应,将“尽快准备一份关于这些费用总额的说明书”。[2]
战争爆发后,英方自始至终将赔款列为同中方交涉的首要问题之一。1840年8月30日,直隶总督琦善和英方代表举行会谈并互换照会,这是战时双方代表的首轮正式接触。赔款是讨论的第一项议题。中方照会提出:“至如烟价一节,当日呈交之烟,原系违禁之件,早经烧毁。”英方也不得不承认鸦片是毒品,中方有权查禁。但又强词夺理,声称林则徐在广州禁烟时对英国臣民有“凌辱抑勒各情”,英国商民是在林则徐的逼迫下才交出鸦片的,所以要求赔偿。琦善争辩即或林则徐有失当之处,但处置林则徐与赔偿烟价是两回事。再有,英国派大批军队占领中国浙江定海,伤害中国官兵百姓,中方是否也应要求英国从九泉之下召回他们,赔偿他们的生命。英方复称,林则徐是中国官员,中国政府应当为林则徐的举措负责并付出代价。双方争执没有结果,不过,义律已经敏感地觉察到,中方代表的态度有微妙变化,当义律要用铅笔在双方讨论所据文本“致大清皇帝钦命宰相书”的有关赔款条文旁注明已遭中方拒绝字样时(义律要译员将此注明向琦善说明),琦善止住了义律的手,说对此还必须再作考虑。鉴于琦善似有深意的表示,会谈结束时,英方代表又软硬兼施地重申:赔款是“为恢复和平状态最绝对必不可少的”,而且,在清政府“明白宣布将偿还鸦片烟价时”,英军可以撤回到广州等地。这等于是向清朝代表抛出了一个有相当诱惑力的引饵,让英人转回传统通商地-广州,是清朝君臣们求之不得的事。[3]
9月13日,琦善再次照会英方,传达道光皇帝旨意,“烟土本系违禁之物,业经烧毁,断无赔偿之理”,就是说,朝廷绝不认赔。但琦善又留了一个尾巴,称只要英军南还广州,“虽明知烟价所值无多,要必能使贵统帅有以登复贵国王”。言外之意是虽然朝廷不负赔偿责任,但琦善不会让英人空手而回。玩味词意,表面上是琦善想有违圣旨,自行给英方一定赔偿,其实在私底下,这道照会业经道光审定,朱批“所晓谕者,委曲详尽,又合体统,朕心嘉悦之至”。清朝君臣的想法无非是由中央政府赔偿烟价有失“体统”,且不利于朝廷的禁烟举措;但不赔款,英军又拒不撤军,久居天津白河,对京城威胁太大;而把事情降格由地方当局处理,转圜余地较大。道光同时任命琦善为钦差大臣前往广东与英人办理交涉。义律等从这道照会的字里行间中也看出了“意思”,当即接受琦善的建议,表示英军将在近期内撤退。义律在备忘录中写道:“赔偿鸦片烟价的明确要求虽已遭到朝廷同样明确的拒绝,然而他们使用的措词很笼统,促使我们推测,那个让步的形式也许比它的实质更加是个难点。实际上,值得特别注意的是,琦善在他上次的照会中,不止一处相当清楚地暗示关于在这个已被拒绝的鸦片问题上满足我们的意图和方式”。[4]9月15日,英军离开白河,前往广州。
考察中英初期交涉,可以发现,义律等实际上并没有严格遵循英国政府的指令行事。他仅就鸦片烟价一事向中方索赔,而有意无意地“遗漏”了另两项:商欠和战费。义律等没有提及后两项赔款,大概是缘出于战争初期中方态度尚属强硬,一揽子提出,顾虑中方不可能接受;再有,鸦片是义律在中方禁烟运动的压力下“敦促”英商交出,并答应将负责赔偿,义律首当其冲地关注于烟价是很自然的,因为这关乎他的“名誉”和承诺。对义律的作法,英国政府不予认同。1841年1月9日,在收到义律关于白河交涉的情况报告后,巴麦尊致函义律,指责他在同中方的谈判中,“丝毫没有提到对远征军费用的要求”,使得中方产生误解,以为这笔费用由英国自行承担(前引9月13日琦善照会中有英国“远道用兵,盘费口粮,需用浩繁,所失滋多”,发动战争殊为不值等字句)。巴麦尊命令义律,打消中方的这一误解,告诉中方英国战费将不由英国自承,而要由中国负担,所以,战争延续时间越长,中国所付出的代价就越大。稍后,巴麦尊还向义律等开出了英国战费支出的部分清单。[5] 巴麦尊作为政府要员,理所当然地把战费列为首要关注对象。不过,英国、中国毕竟路途遥远,在巴麦尊指令到达中国之前,义律仍在按照他的意图操作。
1840年12月,中英谈判移至广东进行。11日,琦善照会:烟土系中国查禁品,故而不能以“烟价”名目向英赔款。但考虑到中英通商二百余年,“拟设法酌酬洋银五百万元”,不过,该银并不是由中国皇帝“准给”,只是由琦善“筹办”;赔付期限也要“以十余年为期”。次日,义律复照,对琦善的出价强烈不满,索价700万,并要求立即付给200万,余额也要在五年内缴出。义律还发出战争威胁,称由于中方未能满足他的开价,其“和平意愿”已受“强烈影响”。15日,琦善再与英方讨价还价,将款额增到600万,其中100万在英军回国时当即支付,其余在七年内分期摊付。琦善表示,这已经是“增而又增,迫而又迫。其数万不能丝毫再加,其期万不能一日再减”。19日,义律同意琦善的报价额,但在给付方式上仍持己见,先期交出的100万不能等到英军撤军时,而要马上交付;其余500万按每年摊还100万之数陆续付清,从1841年春季算起到1845年春季为止;并要求未付款项要增付利息,每元按年息五厘计。26日,琦善在对英方照会进行研究后,提出两点反驳意见,其一,该款不是欠债,不能增付利息;其二,时值1840年12月,等一期筹款妥毕时已到1841年春季,这样中方实际上还是要立即给付200万,广东方面不可能一下子筹集那么多钱。所以,中方同意仍以五年为期,但不能从1841年算起,而从1842年算起,至1846年全部还清。29日,义律复照完全接受中方关于赔款的意见[6]。由于双方在开放口岸和割让领土等问题上意见不一,赔款问题在议决后搁置。只是在后来义律自行炮制的无效的所谓《穿鼻草约》中将所议内容作为条款列入。[7]
对义律在华勒索,英国商界和政府均认为太少。1841年4月16日,利物浦数十家经营印度和中国贸易的厂商联名写信给巴麦尊,言过其实地抱怨在同中国的谈判中,“找不到企图对赔偿过去所受损失”的任何内容。英国外交部也认为:义律仅只是获得由琦善而不是中国政府付给的名义含混的600万元赔款。而英国政府的指令中包括的商欠和战费等项,义律甚至连提都没有提出;再有,义律以五年为赔付期并不加息也与英国政府的指令不符。[8]显然,义律不够称职。
1841年5月31日,在给新任代表璞鼎查的训令中,巴麦尊对赔款问题作了更为详尽的指示,“首先应当坚持的要点是:彻底赔偿1839年从英国臣民手中勒索的那些鸦片,它们曾被充作商务监督以及同他一起在广州被囚的英国臣民的赎金;完全偿付破产行商的债务,因为必须使中国政府对那些破产行商承担责任;而且付给英国为了索取赔偿而两次派遣远征部队前往中国所支出的费用”。巴麦尊还大致估算了向中国勒索赔款的数额,烟价约计600万元,商欠约为300万元。鉴于某些鸦片种类价格较低和广东行商已经赔付了部分商欠,所以上述两项的赔付金额可以在上述金额的基础上略作减少。至于战争费用则不能少于100万英镑。因此,中国的总赔款额折算后不能少于300万英镑。巴麦尊还对赔款的期限(三年)、年息(五厘)、担保(占领舟山等地)作了明确策划。稍后,阿伯丁取代巴麦尊任英国外相,基本依循了巴麦尊制定的赔款政策。同年11月4日,阿伯丁致函璞鼎查,宣称对烟价、商欠两项“女王陛下政府无意作任何改变”;只是战费一项,由于战事的延续,“必须把在更大规模上进行另一次战斗的费用加入总额”,因此赋予璞鼎查于战费要求以“更大的自由”。但他也提醒璞,赔款索取应在中国政府财力所能支撑和清朝廷所能接受的范围之内。[9]
1842年7月,随着战事的不利,清政府加紧了求和活动,开始注意英方的议和条件。25日,道光收到江宁将军德珠布附有英方三款索求的入奏。次日,道光回复,对中外官方实行平行礼节和暂时赏借香港两款表示原则同意,独对“还烟价、战费”一款表示不能接受。反映出朝廷对赔款的格外看重。8月,南京条约谈判举行,赔款成为双方争执最烈的议题之一。英方索赔列出烟价、商欠、战费三端。中方争辩烟价已由广东还银600万(广东赎城费),不应再重复索取,英方则骗称:鸦片“系购自邻国,攸关成本,自被烧两万箱,赔折不少,前给之六百万,不及原价一半,是以仍须补还”。关于商欠,中方认为,这是行商欠款,不能由政府代还。英方也承认:“商欠本应向洋行清理,因洋行延宕不还,积欠甚巨,只求行文广东查明,勒限追缴,倘不能追出,仍须官为保交”。战费一项,中方提出战争是英国向中国用兵,不能反过来由中国来出英国的战争开销(两江总督牛鉴还提出“战费一层,名目不佳,当先驳去,要紧要紧”)。英方以无赖口气争辩:“此时业经议和,兵船均应犒赏遣散,所费不赀,若不蒙议给,则兵船之愿退与否,渠等不得过问,倘争战不息,恐中国将来费用不止此数”。争执结果,英方寸利不让[10]。
谈及此,有两个问题附考之。一是在赔款数额上英方是否对中方进行了让步?曾亲身参与南京条约前期谈判的张喜,撰有《抚夷日记》一文,说英方对中国索款最初是3000万元,后在他的力争下,减少900万,改为2100万[11]。张喜此说后被近人今人的许多著述引录。实则是张喜自我粉饰的虚言。这可以有两点佐证。其一,翻查此间中英官方档案,均未见到当时有关人士就此事向各自政府的报告,从中方来说,如争回偌大权宜,钦差督抚们是不会不向朝廷表功的。从英方来说,放弃近三分之一的赔款,也不能不向政府有一说法。其二,早在张喜介入南京谈判之前,英方就已向中方正式提出了2100万的赔款额。查英方最早向中方明确提出南京条约赔款数额是在1842年8月6日璞鼎查致两江总督牛鉴的照会中,该照会云:“关交还银两一端:陆百万元为鸦片价值;……三百万元为行欠;……一千二百万元为陆水军费”。[12]再考张喜的日程,作为清朝交涉代表伊里布门人的张喜是7月13日才奉主召从天津南下,8月5日抵达伊里布所在之无锡,8月7日下午才抵南京与牛鉴相见(可能因其地位低下,牛鉴似乎没有将已收到的英方照会给其阅看),8月8日奉伊里布之命与陈志刚等人前往璞鼎查座舰会谈,在这之后才演出了张喜所谓舌战群夷迫其减款的一幕。不难看出,英方2100万的索款早在张喜到来之前就已确定并正式通告中方[13]。之后,又一直坚持这一数额,将英方8月6日照会的赔款条款与后来的南京条约作比,可以看出,除个别字词外,后者基本是前者的照录。据此认定,英国侵略者在赔款数额上对中方绝没有过任何减让,而是毫不通融,减900万元之说只是张喜事后为标榜自己而虚拟的伪说。
另一个是货币单位问题,8月6日和12日,英方先后两次向中方递交内容基本一致的条约草案(前致两江总督牛鉴,后致钦差大臣耆英、伊里布),值得注意的是赔款项目开列的货币名称均为“银两”(Tael),如所周知,“银两”是清朝币称。但其货币单位又用“圆”(Dollar),这又是当时流行于中外贸易中的外币(所谓“洋银”)的计量单位,当时的折算率是约“洋银”元/“银两”7钱(“洋银”兑成“银两”首先要“倾熔”以确定成色,然后“贴水”补足差率)[14],由此一来,若以“银两”计,中国便要实赔银2100万两,若以“洋银”2100万元计,折算后的赔款额相当于银约1470万两(后来中国实际对英支付条约赔款是14,760,000两,大致以“每百万(元)折银七十一万两”[15])。英方草案中的这一不明晰,将使实赔额增减近三分之一,显然不能视为一个小问题,如不加以界定,将给未来的赔款留下大漏洞和双方重启争议的引线。14日,中方对英方作出复照,将“银两”明确改称“洋银”[16],英方对改动无异词。其后,“洋银”即确定为《南京条约》的赔款标准货币。《南京条约》的第4、5、6款对赔款作了分项说明;第7款则规定了交款期限:条约签字后中方交付600万元;其后分三年六次偿付,癸卯(约1843)年六月和十二月各交付300万元;甲辰(约1844)年六月和十二月各交付250万元;乙已(约1845)年六月和十二月各交付200万元。如有拖欠,则需加付5%的年息。[17]英国政府对华勒索赔款的目标至此可以说是完全甚至是超额地实现。
二、赔款类别的由来及数额估算
第一,商欠。条约第五款称:“且向额设行商等内有累欠英商甚多无措清还者,今酌定洋银300万元,作为商欠之数,准明由中国官为偿还”。此处所提商欠一事,是指“兴泰”英文行名:Hingtai、当时又被外商称Hengtae、Sunshing等等商行负欠外商的款项。兴泰行,由严启昌(原名显文)创办,他是一个金首饰商人的儿子,约在1829年,启昌兄弟以五、六万元的资本起家合创商行。几年间迅速发迹,其贸易额一度占广州外贸总额的四分之一或五分之一[18]。但到1836年底,竟因经营不善和受外资高利盘剥及官府勒索等原因,突然宣布倒闭[19]。外商提出该行欠账2738768元,要求索赔。以颠地L.Dent为首的二十余家英商分别向英国政府和清朝两广总督发出呼吁要求干预。1837年7月,由三位总行商,即“怡和行”的伍绍荣、“广利行”的卢继光和“同孚行”的潘绍光;以及三位外商,即颠地洋行Dent and Co.的颠地、旗昌洋行Russell and Co.的阿切尔Archer和维特莫洋行Wetmore and Co.的格雷Green共六人联合组成了一个查账委员会,由颠地担任委员会的主席,对兴泰债务进行清算。查证结果是落实2261438.79元为兴泰欠资,其中欠英商是大头,为2179386.47元,欠它国外商为82052.32元。否定的款额主要是附加的利息或未经认可的对低劣货物的要求[20]。在清查兴泰行时,另一商行“天宝行”也被查出欠外资100万元,需要偿还。[21]对偿付期限,中外双方的意见大不一致,中方最初提出从1838至1839年的海运季节开始分期摊赔,共20年还清,外方坚决反对,他们提出贷给行商的贷款一般附有12%-20%的年息(可见高利盘剥的凶狠),如果推延还款期,则其利息将达到本金的二至三倍。后在外商压力下,中方不断退步,逐步降至15年、12年,最后敲定是兴泰债务八年半摊完,不计息;天宝债务十年还清,计单利年息6%[22]。兴泰债务第一期的4%(90457元)即于1838年11月30日如期交付;第二期的3%(67843元)也于1839年2月4日交付。天宝债务第一期的4%(40000元)则于1839年1月14日付清。后由于中英关系的紧张而停付,总计,在鸦片战前,中方按期交纳商欠款198300元。[23]可见,若不是战争的爆发,商欠当可由行商们自行了断。
在鸦片战争爆发前夕,英商就欲借助政府的军事力量来迫使中方提前偿付这笔款项。1840年2月4日,巴麦尊召见在华进行鸦片贸易的最大英商查顿,查顿提醒巴“注意”商欠问题,称这项“债务,到谈判条约时,必须考虑到”。这引起了巴麦尊对该问题的首次关注,巴说以前“没有人向他提过这些问题”[24],并详细询问了债务的发生和由何款项支付等情况,还指示查顿就此专门向他提交一份备忘录。这时,正好是英国政府制定对华条约草案的关键时期,2月20日,英国推出条约草案,原被英国内阁忽略了的商欠被郑重列入,这与查顿的活动有最直接的关系。[25]
《南京条约》列项的商欠300万元,中方于1843年7月付出。英国政府立即按照已被确认的索欠要求支付给有关商人2543226元(包括兴泰、天宝、广利的债务),尚余456774元没有分配,英国政府借口要支付“丰昌”、“福官”和“义达”的欠债约267927元,还有具有争议的商欠50万元(这与原来欠债仅兴泰、天宝两家已大有溢出)。照此说来,商欠赔款当不敷分配。实际上,我们到现在尚未看到英方关于商欠余额的分配记录;再有,兴泰等债务中除欠英商钱款外,还欠其它国家商人的钱款,从现在查到的材料,同样看不到支付记录。所以,我们有理由怀疑近50万元的商欠余额被英国政府悄悄地独吞了。[26]
第二、烟价。南京条约第四款称:“因林则徐等将大英国领事官及民人等强留粤省,吓以死罪,索出鸦片以为赎命,今大皇帝准以洋银六百万元补偿原价”。鸦片为清政府三令五申查禁的走私物品,中国政府在自己的国土上禁烟属无可非议的正义举动。该款全然暴露英国政府庇护毒品贸易的本相。对英方上缴鸦片的数量作一统计便有难点。1839年3月28日,义律致函林则徐,答允交出鸦片20283箱,后又在澳门由葡澳当局发现英国鸦片贩子因义士的8箱,使得该数目增加到20291箱。但临到交烟时,却发现两家“港脚公司”有重复申报的情况,一家重复了406箱,另一家重复了117箱,两共523箱,实际总数只有19760箱。因已向中国官府申报了确数,难以再减少,正好颠地公司的一艘鸦片船进口,于是用英国政府的名义以每箱500元价格购入523箱以补足申报数。[27]但要对上缴鸦片作一“估价”则更困难得多,鸦片为非法走私品,其黑市价格的变动非常剧烈,当时的一位葡萄牙籍的老牌英国鸦片代理商詹那里屋Senhor Jaunario de Almeida就声称:“鸦片价格在所有商品中是最不稳定的”。鸦片的价格自来波动就非常大,1817年,一箱质地较优的“八达拿鸦片”(Patna,曾卖到1300元的价钱,但到第二年只值840元。而品质较差的“麻洼鸦片”Malwa,甚至只卖到680一箱。但到1820-1821年度,“麻洼鸦片”的价格又令人难以置信地攀升到2075元一箱的高价位。之后的第二年,价格又回落到1552元,第三年回落到925元。所以在1823-1824年贸易季度结束时,港脚商虽然卖出了跟1821-1822年季度同样多的烟土,但总收入却减少了138万元。这里我们集中讨论一下英方“交烟”前后的价格指数,1838年5月间,由于查顿和颠地两大商行垄断了大部分鸦片贸易,使得“公班土”的价格在两周内便由每箱390元哄抬到580元。查顿商行的人兴高彩烈的预言“鸦片季节已经轰轰烈烈地开始”。但好景难料,到9月,随着禁烟运动日紧一日,中国烟贩大为惊慌,到年底,查顿写道:在往昔进口鸦片的最大基地广州居然看不到“一个鸦片零售商,…没有一个人打听鸦片”,烟价自然下落,跌至200元一箱。甚至比这还要低,12月,还是查顿给另一个鸦片贩子的信中写道:这时据估计已有两千多鸦片商、窖口老板和吸食鸦片者被关押,每天都要处死几名烟贩,以多么低的价格都卖不出一箱鸦片。因为吓坏了的鸦片商都已躲藏起来。到次年1月初,《广州新闻行情报》也仍然是无从报道鸦片行情,“由于根本没有鸦片买卖,我们只得停报鸦片价格”。到1839年6月林则徐销烟之后,由于鸦片断档,消费仍在暗中继续,存货也已消耗,鸦片价格又跳升至800-1500元不等,甚而带动印度加尔各答的烟价也陡升50%。但是,鸦片战争爆发后,在英国武力的保护下,鸦片又成公开的交易,到1842年鸦片价格又跌落到400元以下。[28] 再有,鸦片的地区差价悬殊也很大,仅在广州城内城外价格就相差一倍以上,如1839年4月下旬,在广州城外每箱鸦片为600元左右,而一运入查禁严厉消费大宗的广州城价格就翻至1200元以上[29]。所以,对英国鸦片贩子在禁烟运动中损失的烟价很难作出准确估算。正是考虑到时价和地区价的不一,前此义律在要求英国鸦片贩子交烟时即已申明:“鸦片的价值,将由女王陛下政府予以确定”[30]。把鸦片的估价权掌握在政府手中,以免日后引起麻烦。
中国把这批鸦片销毁后,怎样给鸦片商以交待便成了英国政府势必要考虑的问题。这无非三种选择,鸦片商自承损失;英国政府代赔;中国政府赔偿。由谁赔付损失成了鸦片战前英国朝野激烈争论的问题。伦敦内殿法学会会员窝闰S.Warren这时写了一本流传很广的小册子《鸦片问题》(该书在1840年1月时就已连版三次),书中从所谓法律角度所提的观点很得一批人的赞同。窝闰认为烟价理所当然地“应由英国政府承担”。理由有两点,一是“英国国家已经参与了鸦片贸易的罪行而获益”,印度英国当局,明知中国禁止鸦片贸易,“还是声名狼藉地用各种手段鼓励这种非法交易,致使其发展到如此庞大的规模”,作者引用加尔各答海关册等资料证明:鸦片对中国的输出量占孟加拉和孟买输出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而英印当局每年从鸦片的收益是100万到200万镑,几占印度总税收的十分之一。可见,鸦片贸易与奴隶贸易一样,“都是获得政府承认与批准”,那么政府可以给付奴隶主2000万英镑的代价而废奴,为什么不能依据同样的法理给予鸦片贩子200万呢?二是义律作为驻华商务监督是“国家合法官宪”,义律曾作出过允诺,使得商人交出鸦片,这表明“国家和鸦片缴纳者之间”存有了“契约”关系,现在政府没有权利不履约。[31] 不用说,窝闰的意见不能得到内阁多数阁僚的认同。从1839年9月到1840年4月间,英国内阁对鸦片赔付问题有过多次讨论。1839年9月23日,巴麦尊给首相迈尔本Lord Melbourne写了一封私函,提出“政府对义律用政府名义承担下来的两万箱鸦片的责任是承认呢?还是否认?要是否认这份责任,政府就让受害人听天由命吗?要是承认这份责任,政府是简单地向国会提议付出那笔钱呢?还是把义律以政府名义承担下来的义务当作强迫中国政府赔补受害人所受损失的义务,而以林钦差办事的暴虐性做为向中国政府提出要求的根据?”巴麦尊在一系列设问后得出的结论是:“财产是如此其用暴力夺取的”,英国政府有责任提出赔偿要求,“同时,为了将来把不列颠人民和中国人的关系放在安全的基础之上,政府是否更进一步提出缔结一个条约的要求”。如果中国人不同意,则用军事强制手段压迫其“顺从”。在巴麦尊看来,问题已不单是赔付烟价了,而是准备借此由头作大文章,进而发动一场战争和缔结一项条约。10月1日,内阁就中国局势进行讨论,阁员拉保契尔Labourchere认为东印度公司应该付这笔钱;迈尔本首相则坚持英国政府不能付这笔钱;殖民大臣霍布浩斯Hobhouse含蓄地提出由鸦片商自作自受;陆军部长麦考莱Macaular和巴麦尊力主“攫夺中国人的财产”来给付;最后作出的决议是:“派遣一支舰队到中国海去。”当然,鸦片贸易是极端不道德的,英国国内也不乏支持中国禁烟的人,英国政府以此为由向中国发动战争,也担心引起国内各界的责难。所以,在1840年3月时,部分鸦片贩子还推出了一个计划:建议国会允许财政部以义律的收据为担保,在英国发行一年期公债,数额相当于烟价总额的半数,约120万金镑。这项计划得到巴麦尊和内政大臣罗素E.J.Russell的热烈响应。该计划用心险恶,它想使英国国内卷入鸦片欠款的人数大大增加,以扩大英国政府对华鸦片和战争政策的支持率。后来因各方意见分歧,计划搁浅。[32]或者可以说,在义律以政府名义收受鸦片的那一刻起,中英战争之箭就已置在弦上,英国政府和民众都不会同意支付鸦片烟款,只有转向中方索取,中国政府也不会同意拿出,冲突势在必然。烟价与战争之间如此这般地有了一种因果的逻辑联系。第一次中英战争以“鸦片战争”得名绝非偶然。
如前所述,“烟价”的估算是一件出入很大的事。1841年5月,巴麦尊曾对“烟价”的计算有一具体说明,除了颠地洋行所提供的523箱补充鸦片按协议价每箱500元支付,价款为261790元[33]。其余19760箱(英方以其官方记录提交给中方的20283箱为确数)则按每箱300元计算,总估价定为6189616元。巴麦尊还解释由于有某些产于印度旁遮普邦的所谓“麻洼鸦片”(Malwa价格较低,所以“这个款额也许可以作某些减少”。很明显,这个数目和巴麦尊确定的讨价方针就是南京条约谈判时英方索取“烟价”的最重要的指导参数。阿伯丁继任外相后,在1841年11月授予璞鼎查在赔款问题上享有比“以前接奉指示更大的自由”,阿伯丁还强调不应该为了获取赔款而同中方“中断谈判或无限期地延长战争。”[34]这部分是出于国内党派政治斗争的需要,1841年9月后新上任的保守党政府曾一度谴责过鸦片战争的“不义”,并虚伪地反对“把鸦片强卖给不情愿接受的中国”的政策,所以,他们一方面并没有放弃向中国勒索鸦片赔款和进行战争的既定方针,另一方面又不得不提出比前任自由党内阁更低和更放宽的“价格要求”。1841年12月22日,阿伯丁致函璞鼎查,要求“审慎地调查1839年三、四月间被没收的鸦片当没收时在中国市场上的价格”,同时通知璞鼎查,“如能呈送1839年1月和2月以及5月和6月的价格报告,那将更能符合女王陛下财政部的目的。”此类“审慎调查”,面对贪得无厌的鸦片贩子自然只是给其提供了一个狮子大开口的机会,所提交的鸦片价格最低的箱500元起价,高的达到575元不等,照平均价格550元计算,20283箱总价就是11155650元。比英国政府估价高出近一倍,这个过分离谱的价格未被英国政府所采。南京条约确定的“烟价”是按英政府的价码600万,并以这个数目分配给交烟收据持有人,计每箱“麻洼鸦片”作价295元;每箱“八达拿鸦片”作价303元;每箱“默拿鸦片”Benares作价274元。这个数目与英国鸦片贩子在印度市场上所购鸦片的成本价相比较,不能说是亏本。但与鸦片贩子的期望值和在中国市场的利润比较,应该说是有一定差距。西方研究者认为:第一次鸦片战争时期的英国商人(包括鸦片商)除了用款的利息以外,所遭受的金钱损失不下500万元;而在这场战争中的大赢家是英国政府,仅鸦片一项,英印政府就“从焚毁掉的以及其中许多经后来采购补充的鸦片上获得税收约一百万镑”。[35]
第三,战争费用。南京条约第六款规定:“因大清钦命大臣等向大英官民人等不公强办,致需拨发军士讨求伸理,今酌定水陆军费洋银一千二百万元,大皇帝准为偿补”。在南京条约的三项赔款类别中,战费一项最为复杂。在1839年11月,英国政府就已初步确定侵华军队的开销先由东印度公司垫付,再由英国政府转款给东印度公司的办法。但在具体运作中,除东印度公司垫付外,英国政府的许多部门也都支付,使得军费开销多头化。1843年5月16日,为答复议会质询,英国财政部提交鸦片战争英国军费开支清单一份。列支付款单位有四个。(一)东印度公司开销为2,879,373英镑。根据东印度公司以前提交的报告来综合考证,这笔款子似有浮报迹象。该清单开列,至1841年4月30日,东印度公司拨款额达到682,507镑;但据1841年4月19日东印度公司提供给政府和议会的另一份清单看,届时公司付款只是625,293镑,英国财政部当时估计,该数字应该是到1841年4月30日为止的开支数。两相比较,1843的清单比1841年清单的上报额高出57,214镑。在1843年的清单中还有一项是1842-1843年的估计开支,数额高达1,096,416镑。众所周知,鸦片战争在1842年9月已经结束,此后的战费还如此之巨,令人难以置信。对东印度公司的垫支,英国政府采用分批归还的方式逐步偿还,归还的过程在战时就已开始,1840年10月27日归还150,000镑;1841年7月2日归还400,000镑;1842年2月9日归还23,442镑。之后主要是用南京条约赔款支付。(二)香港方面的开销,主要用于修筑工事等项费用为3,000镑。(三)新南威尔士方面的开销,主要是提供军需品,为16,000镑。(四)英国政府直接支出的款项,主要有海军部的1,286,040镑和军械部的31,000镑。上列各项总计4,215,413镑。中方战费赔款1200万元,英国政府以元/4先令4便士兑换率兑换,则为3,307,144镑,收支相抵,缺口908,269镑。[36] 一些西方学者就此提出:“ 英人所要求并已得到的军费赔款不致超过实际用费是可以假定的”。[37]由此“假定”生发,将得出一个十分荒缪的结论:英国侵略者发动鸦片战争对中国没有财政的掠夺动机和行动,鸦片战争对英国来说是一场入不敷出的“亏本”战争。这个“假定”只是从一些表象得出,自然不是事实。我们至少可以从以下方面得出更接近于事实的补充材料。
三、两类必不可少的补充
首先,2100万的赔款绝不是英国通过战争在华强取的唯一款额。从战争爆发之日开始,英国侵略者便从没有停止过在华的公开的勒索和抢掠财物的活动。1843年7月20日,由英国财政部官员克拉科G.Clerk签发了一份名为《在华获取战利品和战争赎金》(“Return of the Value of all Prize and Ransom Money”)的报告书[38],7月27日,英国下院责成付印该文件。这是英国政府正式提交的英军在华抢掠活动的“官府供状”,具有很高的“权威性”。但这份报告书的列项又很不完整,它至少有两项重大“遗漏”。第一,报告书仅只是开列了1841年8月25日至1842年8月29日间英军在华攫取财产的清单,而我们知道,鸦片战争早在1840年6月就已开始,英国侵略军在华的索财掠财活动也几乎是与战争的爆发同步进行,并不以战争的结束而完全敛迹,那么,报告书至少有一年多的时间未包括进去。第二,报告书对其所列时间内英军的种种掠财活动也有若干有意无意地“隐瞒”。所以,笔者以报告书为主要参考资料,补以其它材料,力求能初步勾勒出鸦片战争时期英军在华掠财的数额。
报告书首先开列的城市是厦门(1841年8月),计“缴获”有:银锭一箱折洋元753元(报告书的货币单位用“f”,当指那一时期国人通称的“洋银元”,下面的“元”均为这一货币单位);洋元519元;纹银折合6919元;出售银器获169元;40吨铅(每吨估价300卢比,折合5333.3元)。(按:报告书缺1840年6月至1841年7月间记录,此处据战时在英舰“摩底士底号”Modeste担任上尉的宾汉(J.E.Binghan的记录和某些档案文件略加增补:1840年7月5日在定海财库掠银元3元;1841年5月在广州获赎城银6,000,000元,并赔偿英人所受损失银669,615元;再有,1841年8月26日在厦门财库中获20,000元[39])。
舟山(1841年10月1日):30门铜炮(重45吨,每吨估价800卢比,折合16,000元);出卖清政府“官粮”及财产获利8049.55元;(按:末一项彭泽益先生统计为35738元,大大超过报告书所列[40])。
镇海(1841年10月10日):出售“官产”获利14,760元;67门铜炮折价30,666、6元;175吨黄铜折价62,222、2元;没收当铺950元。
宁波(1841年10月13日-1842年5月3日):纹银折款71,400元;变卖铜元值185,000元;慈溪赎金8,000元;变卖财产值银35805.3元(按:末项彭泽益先生统计为157,860元)。
乍浦(1842年5月18日):18元。
吴凇(1842年6月16日):现金799元;铜炮若干门。(按:报告书未列缴获的铜炮数量,现查吴凇之役英军获清军大炮共360门,其中紫铜炮76门,有些炮台炮重达3吨以上,据此折价35,000元当不为多。另按:据宾汉统计,英军在华战争期间共掳获铁炮3114门,铜炮235门。铁炮忽略不计,只以英军一般运往加尔各答的铜炮而言,报告书所列仅97门,即或加上吴凇的76门,还有62门未计,估值约30,000元[41])。
镇江(1842年7月21日):纹银折款59,088元;现金30元。
报告书的统计是总额543459.12元,而我们得出的总计约有740万之谱。两者相去甚远。南京条约2100万元的赔款和这740万两者相加,共为2840万元。即便如此,我们也只是进行了一个很不完全的统计。这种统计的不完全,至少有一点可以表明,那就是我们的统计只包括了英军掠财后正式上交的部分,报告书中的每一细目几乎都注明“奉郭富H.Gough阁下的命令”如何处理,郭富时任英侵华陆军总司令,也就是说,要在侵华军最高级别知晓的情况下才被登录在案,那么,在这级别之下的呢?势必有很多英军官兵抢掠的财物没有上交,于此,来自英军本身的记录也并不讳言。英国军官就不得不承认英军在上海的“掠夺只限于古玩而已”;而在其它地区的掠夺就没有那么多的“限制”,如在镇江凡是中国人“携带财物出城而被视为是虏获品的,都由我们(英军)扣留下来”。出售这批财物所得使英军“战利品基金大为可观”。[42]中方关于这方面的记载更多,如1842年7月仅在江苏丹徒一地被英军抢掠的旗营兵米就有13794石[43]。至于英军官兵藏入私囊不为人知的财物更是无法胜计。
其次,是折换率。鸦片战争赔款,不以中国的银两而以所谓“洋银”作为基本折算单位。这在近代中国的对外条约赔款中是一饶有意思的个案,其后清政府的对外赔款大多以银两为基本计量单位-契合于这一时期银两作为中国主要流通货币的情况。鸦片战争前后,流行于中外贸易中的“洋银”种类繁多,其中以“西班牙银元”为最大宗,在19世纪50年代墨西哥银元(俗称“鹰洋”,系指墨西哥独立后于1823年创行的银币)大批量流通中国之前,“本洋”是在中外贸易中流通最广最受欢迎的外币,时常作为中外贸易中的结算货币。所以,《南京条约》中所规定的“洋银”,虽未明确何所指,但主要指西班牙银元。[44])由此带来银两、本洋、英镑间的折换问题。关于银两折换本洋,前已述及。此处专门谈一谈本洋与英镑的折换问题。鸦片战争前后,本洋与英镑的兑换实值是元/4先令2便士,实际价格却要超乎之上,一般的兑换率是元/5先令左右,最低也“是4先令6便士以上不定”[45]。但英国政府对南京条约等项赔款均以约元/4先令4便士的低价位作为折换率,最后南京条约2100万元被折换成4,550,000英镑;广州“赎城费”600万元只被折换成1,237,504英镑(这甚至连元/4先令4便士的换率也不到);两项加起来共5,787,504英镑,这便是英国政府向下院提交的中国赔款总额[46]。但若是我们以折换率元/4先令6便士来换算,得出的数额就会很不一样,2100万元条约赔款可换算成4,725,000英镑;加上广州“赎城费”共2700万元则可换算成6,075,000英镑。而在当时元/4先令6便士的兑换率也并不算高,在那一时期的广州贸易中,兑换率往往达到元/4先令10便士至6先令。[47]
四、与赔款相关联的问题
“商欠”官为代交问题。南京条约规定,鸦片战前行商积欠外商款额由中国政府代赔。这是在英方的压力下,清议和代表不得不作出的让步。但这却给清政府带来了很大忧虑,南京条约同时规定:行商专营制度撤销;开埠由一口扩为五口。此一来,中外贸易的巨量增长可以预见。而以后中外贸易中的商人欠款若是全都援例由中国政府赔付,那将是清政府绝难承担。所以,在南京条约签字前,清政府就已表态,中英通商已有200年,从前的货物交易均由商人“自行经理,我国官员向不过问”,现在英方要求商人欠款由中国政府代赔,没有道理;清政府只承认“由广东查明商欠追还外,其余断难官为保交”。耆英接到朝廷指令后,当即与英方交涉,英方答称:洋行积欠甚多,“今只以洋银三百万元为断,此外不敢求官为保交”。[48]为使英方下不为例的表态更加砸实,南京条约签字后的第三天,也就是1842年9月1日,耆英等还正式向英方发出照会一件,内中言及“粤中洋行商欠,除定明三百万元官为保交外。此后英国通商,现在议定,无论与何商交易,均听其便。但既系英国自投之行,即非中国额设行商可比,如有欠帐等事,止可官为着追,不能官为偿还。”9月5日,璞鼎查复照,对中方提议无异议,英商“嗣后其利与害,则各为自取。若有欠帐告案,即应由管事官说明,由地方官着追,万不可再求官为偿还。所议甚属义理。”[49]9月20日,耆英将英方的这一表态奏报朝廷。朝廷接报后又感到,不仅“官为偿还”下不为例,就是由中国当局负责替外商讨债,也“断不可行”,因为“内地居民与该夷贸易日久,难保无拖欠情节,地方官既未经手交易,日后又安能代为追欠?况一经允许,遇有无著欠项,势必哓哓具禀,地方官事务甚繁,何暇办理此事?且该夷稍不如意,将借口追欠不力,另启衅端,不可不预为筹及。”要求耆英等“剀切晓谕该夷,仍遵前旨,只准自行清理,地方官概不与闻。”耆英接此上谕后,很不以为然,再次入奏:声称如果按朝廷办法办理,某些“莠民”知道“官不经理,必至逞其贪心”,有意欠债不还,外商追讨不得,又不能找中国官府解决,“势必恃有领事夷官,任意追呼,民不能堪。”而中国官员反而不能过问。更严重的是,若外国领事也追讨不得,将诿过于中国官府管理不严,使其“得所借口,易启事端”。耆英强调不能自行放弃中方的某些权利,坚执还是依循“前次照会该夷,只准官为追欠,不能官为偿还”的立场。[50] 耆英的意见被朝廷接纳,然朝廷仍担心,中英双方虽就中国政府以后不负赔商欠达成一致,但并没有载入任何正式条约,其后难保有变。10月17日,11月1日,朝廷迭次谕令前往广州主持通商事宜谈判的伊里布,要求他在谈判中把该问题同英方“再与要约切实”,伊里布也慨然表示:“其商欠不为官还一节尤为紧要,必须与之切实要约,详细写明,载入条款之内,万不敢稍留罅隙,致滋日后借口,以仰副我皇上训示周详,无微不到之至意”。[51]后来,伊里布病故,耆英接任,继续贯彻朝廷的指示精神,终得在1843年7月22日于香港公布的《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第四款中载明:“现经议定,英商卸货后自投商贾,无论与何人交易,听从其便。惟中国商人设遇有诓骗货物脱逃及拖欠不能归还者,一经控告到官,中国官员自必即为查追;倘诓骗之人实系逃匿无综,欠债之人实已身亡产绝者,英商不得执洋行代赔之旧例呈请著赔”。同年10月8日签订的中英《虎门条约》除对上述规定作了重申外,又略有增补:“嗣后不拘华商欠英商及英商欠华商之债,如果账据确凿,人在产存,均应由华、英该管官一体从公处结,以昭平允,仍照原约,彼此代为着追,均不代为保偿”。[52] 这项增补对华商利益进行了有限的等同权宜保护,不无意义。
鸦片战争时期的“商欠”,名义上是“官为偿还”,实际上钱主要仍由行商们自出,清政府只不过起一种保证、追讨、代交的作用。南京条约确定商欠由中国政府偿还的原则后,道光皇帝就深怕这笔赔款落到政府头上。1842年10月17日,道光同时指令钦差伊里布和广东督抚及粤海关,要他们“严催各商,将所欠该夷银两,务于明年五月内备齐,无误六月交兑之期。总之,多追商欠即可少筹经费,当此制用孔亟之时,谅该督必能仰体朕意也。”伊里布抵粤后,即采取严厉措施追索,令广州知府易长华召见总行商伍绍荣等,要求行商们“取具结状,限于六月内扫数清交。”[53]1843年7月23日,中方将“商欠”300万元交付英国驻广州领事。“商欠”清理由十家行商分摊166万元,剩下134万元,美国学者马士H.B.Morse估计是从行商公所基金中拨出,清朝档案记载其中的50万元是提前支付,但支付者是清政府还是行商,语焉不详,待考[54]。
赔款担保问题。早在战前,英国政府就拟定占领中国领土以挟制赔款的方针。一般国际赔款,多以经济财政作保,占领它国领土作保的手法更具早期殖民者的某种原始凶悍,在近代中国对外赔款的历史上也是不多见的恶例。 依据这一方针,南京条约谈判时,英方代表遂提出将其所占领的镇海的招宝山、厦门的鼓浪屿和舟山作为勒索赔款的抵押。中方认为,两国停战缔约,当相互信任,如仍要担保,“似尚有疑虑之心”,对两国未来关系发展不利。英方辩称:赔款犹如交还欠债,“无论信友兄弟,则立凭据,又交典物”,方为妥当,何况是两国间的约定。在中方力争下,英方同意减去招宝山,但断然拒绝中方提出的舟山只与开埠联系,不与赔款联系,俟五口开放,即将舟山交还的意见。[55]南京条约的规定是:在清政府如期还清赔款之前,英军将继续占领舟山和鼓浪屿以做抵押。但是在1844年第五次赔款付清时,英方却对担保方案略作调整,提出不待全部赔款偿付即可提前交还鼓浪屿。英方作此议是因为该岛无关重要,却需一个联队的兵力驻守,费用不菲,担保有舟山即可,提前归还鼓浪屿还可示中方以好感。 此举却大出清政府意外,深虑英方是在欲擒故纵,先还鼓浪屿以破坏约定,然后再长期占领战略地位远为重要的舟山。负责外交事务的耆英奏报:“夷情叵测,今无故将鼓浪屿先还,焉知不为异日缓交舟山地步,惟有坚守成约,庶可杜其反侧之萌。”并答复英方:“先还鼓浪屿固属美意,但与成约不符,且鼓浪屿既可先交,则舟山亦可迟还,反伤和好雅谊。不如俟乙已年银数全行交足,将鼓浪屿、舟山一并退还,更为直截了当。”英方又反复解释,“并无别情,不必过于疑虑”,中方方才接收。[56]后来的事实表明,耆英等并非多虑。果然在乙已年十二月二十五日(1846年1月22日)中方按约提前4天结清赔款时,英方却借广州入城等事项横生枝节,拒绝从舟山撤军,双方互换交涉照会40余通,在中方应允英方的诸多无理的先决条件后,才于该年6月将舟山归还中国。[57]至此,中英关于鸦片战争赔款交涉结束。
(作者郭卫东,北京大学历史系)
原文载《近代史研究》1998年第4期
[1] 彭泽益:《论鸦片战争赔款》,《经济研究》1962年第12期。
[2]《巴麦尊致懿律、义律函》等,胡滨:《英国档案有关鸦片战争资料选译》下册,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530 —554页。
[3]《琦善照会》,佐佐木正哉编:《鸦片战争研究》资料篇,东京大学出版会1964年版,第14页;中国史学会编: 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鸦片战争》四,上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52页。
[4] 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鸦片战争》(四),第56-58页。《英国档案有关鸦片战争档案资料选译》下册,第763、765页。
[5]《英国档案有关鸦片战争资料选译》下册,第687、716-717页。
[6]《琦善照会》、《义律照会》,《鸦片战争の研究》(资料篇),第30-46页。《英国档案有关鸦片战争资料选译》下册,第800-816页。
[7]《英国档案有关鸦片战争资料选译》下册,第836、923页。
[8]《英国档案有关鸦片战争资料选译》下册,第838、844页。
[9] W.C.Costin ,Great Britian and China1833-1860,Oxford University,1937,p.98.另见《英国档案有关鸦片战争资料选译》下册,第902-903,1020页。
[10] 张喜:《抚夷日记》,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鸦片战争》(五),第367-369、374-376、416页。
[11]《抚夷日记》中对这件事有大量铺排和生动描述,参见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鸦片战争》(五),第367-375页。
[12]《璞鼎查致牛鉴照会》,上海历史研究所编译:《鸦片战争末期英军在长江下游的侵略罪行》上海人民出版社1962年,第28页。
[13] 张喜自己也承认在其与英人会谈前,英方已有照会给中方,但又说英人“前者已照会明白共三千万”,这与英方照会所提数额明显不符。见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鸦片战争》(五),第367页。
[14] 早在嘉庆十九年,粤督蒋攸恬即谓:“番银每元以七钱二分结算”,后积习相沿,至鸦片战前未改。参梁嘉彬:《广东十三行考》国立编译馆1937年版,第174页。曾在中国海关长期工作过的马士甚至认为这个比率在“整个十九世纪”均被沿袭。见H.B.Morse,The Chronicles of the East India Company Trading to China 1635-1834,Oxford University,1926-1929.,vol.2,p.41.
[15] F.O.1080/14.
[16]《鸦片战争の研究》(资料篇),第199、201、206-207页。
[17] 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2年版,第31 —32 页。
[18] Inclosure 5 in No.117,British Parliatmentary Papers,China,vol.30,Correpondence,order in council,and reports to the Opium War in China下简称British Parliatmentary Papers,China,p.526.
[19] 据格林堡的研究,兴泰的倒闭还由于中国的茶商(“红茶帮”等)为了摆脱行商的控制,拒绝供货,并在外商的拉拢下,自行与外商建立关系,使得这一时期除了兴泰的倒闭外,所有的广州行商“都因茶商的举动而陷于风雨飘摇之境”。当时与中国进行贸易的最大商人查顿写道:“近来没有一家行商不负债,除去浩官和潘启官以外,现在没有一家行商有两万元。如果我们挤倒一家,我们就可以挤倒全体。…这是一幅阴暗的图画,然而是真实的景象”。见格林堡著,康成译:《鸦片战争前中英通商史》,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73-174页。
[20] British Parliamentary Papers,China,vol.30,pp.508,522,307.
[21]“天宝”行后人梁嘉彬在研究中对此项欠款予以否定(见《广东十三行考》,第211页),但揆诸中英正式档案,仍应认定。
[22] British Parliamentary Papers,China,vol.30,pp.524,513,522.
[23] 马士著,张汇文等译:《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一卷,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186-187页。另前揭彭泽益先生文统计还款为198290元,似小有误差。
[24] 巴麦尊的这一表示不符合事实,实际上,在兴泰事件发生时,英国商人和英国驻华商务代表义律等人都向巴麦尊及英国政府有过详细的汇报,不过,可能当时没有引起巴麦尊等人的注意。见British Parliamentary Papers,China,vol.30,pp.499-531.
[25] 严中平:《英国鸦片贩子策划鸦片战争的幕后活动》,《近代史资料》,1958年第4期。
[26]《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一卷,第187、343页。
[27] British Parliamentary Papers,China,vol.30,pp.620,654.
[28]《鸦片战争前中英通商史》,第183、189、190页。
[29] British Parliamentary Papers,China,vol.30,p.630.
[30] British Parliamentary Papers,China,vol.30,p.614.
[31] Chinese Repository,Vol.9,NO.3Sep.,1842.
[32] 严中平:《英国鸦片贩子策划鸦片战争的幕后活动》,《近代史资料》1958年第4期。
[33] 颠地洋行的这批补充鸦片原计划用伦敦国库支票支付,但被英国国库拒绝支付,最后还是由南京条约赔款来偿付。参《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一卷,第255页。
[34]《英国档案有关鸦片战争资料选译》下册,第902,1020页。
[35]《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一卷,第345-346页。
[36] British Parliamentary Papers,China,Vol.27.Correspondence,dispatches,returns and other papers respecting British military affairs in China,vol.27,pp.21-23.马士在《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一书中开列了另一份略有不同的英国政府对东印度公司的赔款时间表,亦可参考:“英国政府偿还印度政府所垫军费如下:按照1840-1841年的估计额,为173,442镑;1841-1842年,400,000镑;1842-1843年,800,000镑;1843-1844年,804,964镑;又于广州赎城费项下在加尔各答拨交700,967镑;共计2,879,373镑。”见该书第一卷,第344页。
[37]《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一卷,第344页。
[38] British Parliamentary Papers,China,vol.27,pp.26-27.
[39] 宾汉著:《英军在华作战记》,转见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鸦片战争》(五),第316页。
[40] 前揭彭泽益文。
[41] 参柏纳德(W.D.Bernard:《“复仇神”号航行作战记》;穆瑞(A.Murray:《在华战役记》。上引两书的中译本均见上海历史研究所编译:《鸦片战争末期英军在长江下游的侵略罪行》,第66、228、230页。另参: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鸦片战争》(五),第318-320页。
[42]《鸦片战争末期英军在长江下游的侵略罪行》,第60、101页。
[43]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六册,天津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229页。
[44] 墨西哥银元传入中国的时间,魏建猷先生认为是1854年(咸丰四年)才传入中国(见《中国近代货币史》,第106页);张国辉先生也持此说(见《晚清货币制度演变述要》,《近代史研究》1997年第5期)。但对近代中国货币关税史素有研究的S.F.Wright却指出,早在1843年7月3日,广州当局进行各种已经在粤使用的外币的成色分析时,就已包括墨西哥银元(Mexican Dollars),Wtight同时指出:“在十九世纪四十年代的广州,西班牙银元(Carolus)的兑价一般性地要比墨西哥银元高出12%,尽管从重量和含银纯度来说都以后者为优”。见莱特:《中国关税沿革史》(Stanley F.Wright,China''s Struggle for Tariff Autonomy 1843-1938,Shanghai,1938),第27-28页。所以,墨西哥银元传入中国的时间还可以续考,但这种货币是在19世纪50年代后才在中国广泛流通想来没有问题。
[45] 参《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一卷,前言附录:《各种单位说明,一、货币》。另据格林堡列出的兑换时价是:元/0·72两/5先令/2·5卢比。见《鸦片战争前中英通商史》,《货币、重量及简称》。
[46] British Parliamentary Papers,China,vol.27,p.23.
[47] The Chronicles of the East India Company trading to China 1635-1834,第3卷附录,“常规兑换率”。又如前述1839年义律从颠地洋行购买的523箱上缴鸦片便是按时价元/4先令10便士折合。参《英国档案有关鸦片战争资料选译》下册,第902页。
[48]《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六册,第114-115、158页。
[49]《鸦片战争の研究》(资料篇),第217、220页。
[50]《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六册,第212、223、299页。
[51]《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六册,第317、372-373、431页。
[52]《虎门条约》英文本与中文本略异,英文本只简单规定如下:“通商章程第四款关于英、华商人间买卖欠债一项,缔约双方均应适用 。”参Chiese Repository,vol.12,No.10.Oct.,1843.另参《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第40、35页。
[53]《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六册,第318页;第七册,第26页。
[54]《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1卷,第187页;《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7册,第26页,《广东十三行考》,第221-222页。
[55]《鸦片战争の研究》(资料篇),第199-215页。
[56] Great Britian and China,p.116.另参《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七册,第553页。
[57] 佐佐木正哉:《鸦片战争の中英抗争》近代中国研究会(东京)1964年版,第18-19,27-29,5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