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以满洲为统治主体的少数民族政权,清朝在俸禄制的制定上,一方面学习、借鉴历代汉族王朝的成例,另一方面,亦融汇了满洲民族的统治理念与民族意识。清初统治者对满汉职官俸禄额数与组成成份的不同定制,即是后者在实际政治操作过程中的具体表现。
目前,有关清朝俸禄制的研究,多集中在俸禄与官员养廉的关系、清末官制改革对俸禄制的影响问题上。只有郭太凤先生的《八旗绿营俸饷制度初探》(《复旦学报》1982年第4期)一文,对满汉武官的俸禄差异进行了对比研究。
就现有研究成果而言,有关清初职官的俸禄形式、俸禄制的完善,以及清初俸禄制中的满汉畛域的研究,相对缺乏。这势必会造成对清初俸禄制理解上的偏差,以及表述上的错误。本文即以此为着眼点,揭示俸禄制的完善过程、清初俸禄制中的满汉畛域及其趋同,进而从俸禄收入的角度,剖析满汉官员在清朝政权中的不同地位,以及满洲统治者“首崇满洲”的治国理念。
一、概念界定及入关前的俸禄形式
“俸”,在清朝职官制中,含义有二:一是借指官员任职的年资,亦即享受俸禄的年限,是官员升授官缺的重要参考标准之一。就这一层面而言,“俸”是指有实际政治意义的职历、年资或称工龄;二是专指官员之俸银,以货币形式颁发。“禄”则专指禄米,以实物形式按季发放。“薪银”,又称“柴薪银”、“月给曰薪”,与“俸”同,俱以货币形式颁发,其实质上相当于现代工资制度中的津贴。上述所提到的三种俸禄支付形式,主要适用于在京之王公、满汉文武官员等,此亦是本文讨论的重点。除此之外还有“俸缎”一项,是清代外藩俸禄形式之一,亦称俸帛。按照清朝制度规定,藩属王公,下嫁之公主、格格及额驸均有俸禄,各以等级按年颁给俸银、俸缎,在京居住者则将“俸缎”折给俸米。
入关前,清朝的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对其它部族以及关内地区的战争俘获,甚至是抢夺。分配战利品是满洲统治者赡养满汉官员的主要手段,“所获财物,按照官职功次,加以赏赉;所获地土,亦照官职功次,给以壮丁”。这里所提到的“财物”、“地土”、“壮丁”,即是入关前满汉官俸禄的原始形式。当时,一些汉官曾向皇太极建言,仿照汉族王朝官制,制定俸禄制度。但皇太极认为,“我国家地土未广,民力维艰。若从明国之例,按官给俸,则势有不能”。可见,稳定的财政收入,是实行俸禄制的重要前提。
二、清朝俸禄制的确立
1、汉官俸禄制的确立
清入关后,随着控制区域的不断扩大,以及大量汉官参与到政权中来,完善职官制度已成为清初统治者亟待解决的问题。顺治元年六月,户科左给事中刘昌条陈十项要务,以助政事。其中一条即是建议颁俸禄,其言:
“自古官员发俸事,皆愿其清明,故官员身家之用可足,廉洁奉公可行。今者,自诸官皆遭贼劫掠以来,均无衣无食。虽各赏官爵施恩,仍难免饥渴拮据。今应秉公守法,廉洁奉公,官俸之厚薄,应按时酌情给发。此乃鼓励贤士之道也。”
可见,规范俸禄发放时间与额数,对于职官维持体统、廉洁守法奉公都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顺治元年八月,摄政王多尔衮采纳刘昌之言,“定在京文武官员支给俸禄、柴直,仍照故明旧例”,即:各按品级高低颁给俸禄、柴直银两,其本色禄米则无论文武官员以及品级高低,俱每年支领十二石。
《清实录》作此记载之时,并未确记其具体的适用对象,但结合其它史料分析可知,此次制定的俸禄制只适用于汉官。其原因在于:
第一、顺治元年八月制定的俸禄制是以职官品级制为依托,但在顺治元年,满官并未划分品级,反倒是归顺清政权的明朝旧官仍按原职原衔供职,延袭了故明职官品级的相关规定。
第二、从各级官员所应领取的禄米数量来分析。雍正三年九月,雍正帝在一道增加汉官禄米的上谕中提到“查旧例,在京大小汉官,每年俸米俱支给十二石”。由此可知,汉官每年所支禄米数量在雍正朝以前只为十二石,这正与顺治元年规定的在京官员应支领禄米数量相符。
无论是从清初职官制设置的先后顺序,还是从后世帝王对旧制的调整所依托的旧例来看,顺治元年制定的俸禄制无疑是适用于汉官群体。
2、满官俸禄制的确立
在清入关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满官仍是以土地、人口作为俸禄的支付形式,“国初勋臣皆给庄田以代廪禄,寻即按品给禄”。
满官俸禄制的确立与其品级制的完善有着直接的关系。职官品级的高低,是俸禄额数最直接的参照标准。顺治二年闰六月,定满官品级。顺治三年,清朝统治者即按照汉官俸禄制的模式,定给俸制,“给满洲、蒙古、汉军官俸银有差”:
“摄政王银二万两;和硕亲王银一万两;多罗英郡王银一万两;多罗郡王五千两;多罗贝勒二千五百两;贝子一千二百五十两;宗室公六百二十两;一等公三百两;三等公二百八十两;一等昂邦章京二百五十两;二等昂邦章京二百三十两;三等昂邦章京二百一十两;一等梅勒章京兼半个前程二百九十两;一等梅勒章京一百七十两;二等梅勒章京一百五十两;三等梅勒章京一百三十两;一等甲喇章京兼半个前程一百二十两;一等甲喇章京一百一十两;二等甲喇章京一百两;三等甲喇章京九十两;牛录章京兼半个前程八十两;牛录章京七十两;无世职大学士六十两;一等侍卫、无世职甲喇章京、理事官、前锋参领、半个前程章京五十两;无世职牛录章京、副理事官、主事、二等侍卫、汉启心郎四十两;闲散章京、鸣赞、三等侍卫、銮仪卫官员、前锋侍卫、无世职管半个牛录、迎送官三十五两;骁骑校、护军校、他赤哈哈番、牧长、尚膳官、司库、看守地坛坛尉三十两。”
顺治三年所定满官俸禄制,有以下特点:一是在人员上,以各等级世爵世职人员、旗下官员为主,兼及部院官——大学士、理事官、副理事官、主事、汉军启心郎、鸣赞官、尚膳官、司库、銮仪卫官、看守地坛坛尉;二是在俸给支付形式上,只颁给俸银。
顺治七年,清朝统治者始定满洲王、贝勒以下官员支给俸米数目:
“和硕亲王,六千石;亲王,四千石;郡王,二千石;贝勒,一千四百石;贝子,八百石;宗室公,六百石;一等公,三百石;二等公,二百九十石;三等公,二百八十石;二等伯,二百六十五石;三等伯,二百六十石;一等精奇尼哈,二百五十石;二等精奇尼哈番,二百三十石;三等精奇尼哈番,二百十石;一等阿思哈尼哈番兼一拖沙喇哈番,一百九十石;一等阿思哈尼哈番,一百七十石;二等阿思哈尼哈番,一百五十石;三等阿思哈尼哈番,一百三十石;一等阿达哈哈番兼一拖沙喇哈番,一百二十石;一等阿达哈哈番,一百十石;二等阿达哈哈番,一百石;三等阿达哈哈番,九十石;拜他喇布勒哈番兼一拖沙喇哈番,八十石;拜他喇布勒哈番,七十石;空衔梅勒章京、侍郎、阿思哈尼哈番等官六十石;拖沙喇哈番、空衔甲喇章京、理事官、一等侍卫、阿达哈哈番等官五十石;空衔牛录章京、副理事官、主事、二等侍卫、拜他喇布勒哈番等官四十石;空衔拖沙喇哈番等官、三等侍卫三十五石;骁骑校、护军校、他赤哈哈番等官三十石。”
从顺治七年始,满汉官均同支俸银、禄米。虽然顺治七年之定制仍以世爵世职及旗下官为主,但对于满官群体而言,这意味着满官俸禄已经逐渐正规化、制度化。
综上所述,满官俸禄制的创建不仅晚于汉官,而且还经过了一个由只领俸银到俸银、禄米兼支的变化过程。对于清朝统治者而言,俸禄制并非满洲旧制,乃中原汉族王朝职官制度的组成部分。满洲统治者需要将这一制度与本民族的民族传统与习惯相结合,并不断对其进行调适。俸禄制的建立过程,也反映出清朝职官制度的不断成熟与完善。
二、俸禄制中的满汉畛域
清朝满汉职官俸禄制,不仅确立时间有先后之别,而且俸禄额数及组成成份亦各不相同。
汉官俸禄额数一直延用顺治元年定制,现根据清朝实录及康熙朝《大清会典》,将汉官支领俸禄情况列表如下:
表1 汉官俸禄数额一览表
品级 | 俸银(年) | 柴薪银(年) | 禄米(年) |
正一品 | 215两5钱1分2厘 | 144两 (大学士加宫保者加柴薪银24两) | 禄米自正一品至从九品俱12石。 |
从一品 | 183两4钱4分4厘 |
正二品 | 152两1钱7分六厘 |
从二品 | 120两5钱8厘 |
正三品 | 88两8钱4分 | 120两 |
从三品 | 66两9钱1分6厘 |
正四品 | 62两4分4厘 | 72两 |
从四品 | 54两7钱3分6厘 |
正五品 | 42两5钱5分6厘 | 48两 |
从五品 | 37两6钱8分4厘 |
正六品 | 35两4钱6分 |
从六品 | 29两8分4厘 |
正七品 | 27两4钱9分 | 36两 |
从七品 | 25两8钱9分6厘 |
正八品 | 24两3钱2厘 | 24两 |
从八品 | 22两7钱8厘 |
正九品 | 21两1钱1分4厘 | 12两 |
从九品 | 19两5钱2分 |
注:
* 此表根据康熙朝《大清会典》卷36,第1732-1735页,“户部·官员俸禄”(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715册)以及《清世祖实录》卷7,第78页所载制作。
满官俸禄,顺治三年初定给俸银、顺治七年再颁禄米。顺治七年六月,更定满官俸米的支领原则,“每俸银二两,支米三斛”。至顺治十年,清朝统治者又重新更定满官俸银、禄米之数:
“两固山额真、尚书,一百八十两;梅勒章京、侍郎,一百五十五两;甲喇章京、理事官、一等侍卫,一百三十两;牛录章京、副理事官、二等侍卫,一百五两;拖沙喇哈番品级官、三等侍卫,八十两;护军校骁骑校、他赤哈哈番,六十两;七品等官,四十五两;八品等官,四十两。其禄米照俸银,一两支给一斛。”
将顺治十年之制与顺治三年、七年相比较可知,满官俸银在数额上均略有增加;但在禄米的颁给上,较顺治七年为少。现根据《清世祖实录》以及康熙朝《大清会典》所载,将满官支领俸禄额数列表如下:
表2 满官俸禄数额一览表
官职 | 俸银(年) | 禄米(年) |
都统/尚书 | 180两 | 每银一两支米一斛 |
副都统/侍郎 | 155两 |
参领/一等侍卫/理事官 | 130两 |
佐领/二等侍卫/副理事官 | 105两 |
三等侍卫/主事 | 80两 |
护军校/骁骑校/六品官 | 60两 |
七品官 | 45两 |
八品官 | 40两 |
注:
* 此表根据《清世祖实录》卷71,第566-567页的相关内容制成。
将表1与表2对比分析可以看出,清初俸禄制中的满汉畛域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满汉官俸银、禄米的额数不同。按照顺治二年对满官品级的规定,满尚书、都统为一品,侍郎、副都统为二品,郎中(即理事官)、参领、一等侍卫为三品,员外郎(即副理事官)、佐领、二等侍卫为四品,主事、三等侍卫为五品。清初满官无正从之分,满一品官岁支俸银额数为180两,汉官正一品为215两5钱1分2厘,即便是汉官从一品亦为183两4钱4分4厘。汉一品官无论正从,其岁俸均高于满官。但从二品以下至八品以上,满官岁俸均高于汉官。在禄米支领上,满汉官亦大不相同。顺治元年,清朝统治者即规定:汉官无论品级,一律岁支禄米12石。满官则以俸银为标准,按比例支领禄米。如顺治三年至顺治十年间,满官禄米的支领方式为“每二两银支三斛米”,顺治十年改为“每一两银支米一斛”。以满一品官为例,其岁支俸银180两。若每二两银支三斛米,其应支禄米为270斛。按照清朝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一石为两斛。满一品官岁支禄米应为135石;若每一两银支一斛米,其应支禄米则为180斛,即90石。其下各官应得禄米石数以此类推。通过以上计算可以看出,满官岁支禄米之数均多于汉官。
其次,满汉官俸禄组成成份不同。汉官的俸禄,实际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俸银、禄米、柴直银;满官则“支俸不支薪”。由表1可知,汉官的柴直银(又称柴薪银、薪银)在汉官俸禄总数中占有很大的比例,汉官自从二品至从八品所支柴直银均高于俸银本身,正所谓“薪侈于俸”。在清初,柴直银作为清朝统治者发放给汉官的一种财政补贴,己成为汉官的主要收入来源。它也是顺治十三年之前汉官最大的经济利益所在。在朝廷遇有财政危机而停发官员俸银之时,汉官才会有“以停俸不停薪,请支折薪银”请者。那么,满官为何不支柴薪银呢?关于这一问题,清朝诸政书均未有详解,惟有清初谈迁在其《北游录》中给出解释,其言:“满官支俸米不支薪,盖其内外大小家口,并登籍另给米,故本官所任见职,止支俸。”谈迁所提到的“登籍另给米”,实际上就是指满官及其家人作为旗下组织的成员,按季支领一定数量的口粮。满官除上述所说的“口粮”之外,还有俸禄以外的经济来源,即清初统治者分配给各级满官的庄园。顺治六年,定拨给官员园地:
“公、侯、伯各三顷;精奇尼哈番各二顷四十亩;阿思哈尼哈番各一顷八十亩;都统、尚书、阿达哈哈番各一顷二十亩;副都统、侍郎、拜他喇布勒哈番各六十亩;一等侍卫、护卫、参领各四十二亩;二等侍卫、护卫各三十亩;三等侍卫、护卫、拖沙喇哈番各二十四亩。凡官员致仕者,督抚、布按、总兵各给园地三十六亩;道员、副将、参将各给园地二十四亩;府、州、县游守等官各给园地十八亩。”
不仅满尚书、侍郎等按品级高低分得不同数量的土地,而且致仕官员,以及督抚、布按、总兵等亦各给予数量不等的土地作为基本的生活资料。满官除上述几种收入之外,还有随甲钱粮的进项。通过以上分析可知,满汉官俸禄组成成份的差异,实际上掩盖了满汉官在俸禄收入上的不平等。无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以实物形式,满官的经济收入均高于汉官。
最后,满汉官在俸银支领时间上亦各有不同。汉官每季各衙门备造印册,投送户部给俸,满洲、蒙古、汉军官每年于二、八月两次给俸。
三、清朝统治者对俸禄制的调整
顺治十三年,清朝统治者议准,“官员俸银,满汉一体照品支给,其汉官柴薪等银俱裁。”根据康熙朝《大清会典》的记载可知,此次调整是以顺治七年所定满官俸银额数为参照标准的。康熙十年,清朝统治者又划一满汉官支领俸银的时间,汉官由原来的一年分四季支领,改与满官同,即每年分二、八两月支给。雍正三年,雍正帝再次划一满汉官禄米石数,其言:
“朕体恤臣工,时深轸念,每思经理区画,以瞻其俯仰之资。查旧例,在京大小汉官,每年俸米俱支给十二石。盖因向日汉官携带家口者少,食指无多,故给米十二石,即可粗足。今见汉官带家口者多,若俸米仍照旧例,则食用或有不敷,居官者难免内顾之虞。嗣后在京大小汉官,著按俸银数目给与俸米,俾禄糈所颁足供养瞻。”
意即每俸银一两给米一斛。至此,满汉官支领禄米石数划一。
但是,在经过顺治十三年、康熙十年以及雍正三年的调整之后,清朝中央衙门中的个别职官,在俸禄的支领上仍存在着民族畛域,如詹事府左右春坊中允、国子监司业以及钦天监治理历法。中允,按清朝《品级考》所记,应为正六品,岁俸为六十两。但此官职之满缺,若以满洲员外郎升任,则仍支五品俸,即岁俸八十两;司业本为正六品,岁俸六十两,但若该职之满洲缺由满洲员外郎升任,则仍支五品俸,即岁俸八十两。而以上两职之汉缺仍按原品支领俸禄,其俸禄额数与该官由何职升任而来并无关系。钦天监在康熙四年之前俱任用汉官,康熙四年增设西洋人担任钦天监监正一职,并改称治理历法。按照清朝《品级考》的规定,钦天监监正为正五品,故其应支俸银八十两。但实际上,钦天监治理历法一职,月支俸银达一百两之多。除治理历法以外,钦天监满汉天文生所领俸禄亦有不同。乾隆二年规定,满天文生按九品给予俸禄;汉天文生除精通算法者与满天文生同外,其余仍食饷银,每月1两5钱。
综上所述,至雍正三年,满汉职官的俸禄始基本划一。俸禄制作为一种纲领性规定,从其初创到完善,展现的是清朝官制逐步正规化、成熟化的历程。而其中的满汉畛域,则从另一角度充分反映出满洲统治者在统治多民族国家过程中,持有的“首崇满洲”的治国理念。可以这么说,清朝统治者在保证王朝大局利益的前提下,总是会优先考虑满洲民族的政治与经济利益,充分展示其作为统治民族的优越性。清朝统治者的这一行为,亦反映出其倚重、偏袒满洲的强烈的民族意识。
资料来源:本文转载自发表示《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