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团练大臣是19世纪中期中国传统双重统治格局受到重大挑战、清廷调整统治结构、重建统治秩序过程中的产物。团练大臣在有清二百余年中只存在了十年左右,但其发端、定型、演变,以及最终被取消的过程,却反映了双重统治格局中上下层统治相互间的关联与斗争;力量对比的变化;发展的多元走向和必然趋势。本文通过对团练大臣和其时双重统治格局的研究探讨,为人们认识中国传统社会的运转方式、固有道路及发展趋势提供了一个不可多得的样板。
一、战乱中的双重统治格局
中国自古便存在着“国”与“家”的双重统治,即所谓的“家国网络”。在国土广阔、人口众多的中国,“国”之概念下的政权结构或中央集权制行政的实际状态极为粗放;“家”之概念下基层社会[1]的家族、宗族、乡族等组织系列则在行政、司法、经济生活、精神生活等方面,成为国家末端政权统治的补充,起到所谓“结构——功能替代物”的作用。长期以来,中国的社会、经济是在“家”与“国”的相互依赖、相互斗争及利益调整下波浪式前进。随着这种前进,特别是随着地主经济的发展,自唐行“两税法”、明行“一条鞭法”乃至清“摊丁入地”以后,中央的“国”,逐渐降低了对人丁户口的关心程度、放弃了与地主的“家”对土地和人口的争夺,转而通过依靠“家”,实现对基层社会的统治。经过宋元明清数百年的发展,到清中后期,最终形成了上层政权与基层社会三大系列组织[2]纵横依赖、科举制官僚流转制下绅士官僚上下流动连接的双重统治格局。这种双重统治的格局继续发展变化——“国”的力量在消退,“家”的力量在增长,其中绅士的作用愈益显著,但整体上一直保持在“稳定”、“均衡”的框架之中。
19世纪中期,以太平天国、捻军为中心的国内战争,以及匪患、兵祸的战乱,使双重统治格局实质性的本来面貌及其发展到19世纪战乱之前力量对比的实况,赤裸裸地凸显在人们面前。
首先,上层统治腐败已极,丧失了其在双重统治格局中的主导地位。从安徽的情况看,各地方政权、绿营军不堪一击。以省城安庆为首的各重镇及江防要隘“随到随下”,其他“郡县本无所谓守,亦无所谓陷,望风奔溃,一切财物粮米全以资贼。”[3]太平军经常“不战而克”,“兵不血刃”,在各府州县城任意来去,有如出入“客馆”。沿江各地凡太平军经过之处,地方政权全部坍塌,过后近一个月府州县城仍为空城,“省会以及沿江各州县”“俱无官长”,地方之事“无官料理”。[4]绿营军明显兵力不足,捉襟见肘,士气及战斗力均极低下,“进不能战,退不能守,平日毫无准备,遇变即弃城而逃”[5],常与“溃”字相联,直是一支败军。
第二,次级统治——县以下基层社会统治在双重统治格局中的重要性和作用表现得十分显著。以城守论。城守的责任者,主要不是国家经制军队绿营军。这在双重统治的当时是顺理成章的事,可以从很多论述军事的时文中得到印证[6]。事实也如此,安徽绿营军兵力部署极其薄弱粗疏,驻各县(州)城守汛一般只有2、30人,分防汛弁后,小汛只有1~6人,存城兵少的不到10人。如颍上县,城守汛额兵共30名。城墙3857丈,约7714个垛口,平均每兵要守约257个垛口或约129丈城墙。而这30名兵中,还要经常分出26名马战守兵驻防八里垛汛等4汛塘。[7]所谓“战阵属兵,守城属百姓”。城守的责任者是负责民政的守土官,守土官所依靠的城守力量正是以城中绅士为长副、从城内居民中所编派的丁壮,当时称之为“勇”。守城需有粮饷支持。战时的兵员给养,以人岁食米3石5斗计,千军至少需3500石。[8]这些粮饷均出于地方平时摊派的积贮,均出于民。非但如此,即军饷也靠基层社会的捐输[9]。而基层统治构成的诸多基层社会实体组织及代表绅士确实成为了上层政权统治的依赖对象。他们一方面结寨自保,担负起地方防卫的责任;一方面率勇出战、助攻助防,对于保卫、恢复、维系上层政权统治,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第三,以上两点决定,战乱之前双重统治格局力量对比中上层统治趋弱、下层统治趋强的状况,势必进一步发展。事实上,确有相当数量的基层社会组织及其代表绅士,以局政取代县政,反次要为主导[10];有相当数量的基层社会实体组织及其代表绅士,以自我经营为基点,游离开原有的双重统治格局,不再全力支持上层政权。如太平军围困庐州城时,四郊团练皆绅士主之。安徽巡抚江忠源屡从围城中出手书求援,“谕以忠义,并陈祸福”,“卒无应者”。有朱景昭等到诸练首绅士家中涕泣求援,诸人“漠然不闻”。一富绅半晌方云:“实在不得已,不过扔几百石米罢了”。人问其故,富绅答道:“一石米雇一丁,雇二百丁向城边露露头,则吾责塞矣。”[11]基层社会各实体组织及其代表绅士之中,更有与上层统治或全然对立、或阳奉阴违、或完全脱节的力量。如合肥谢家大户谢珍科“招纳亡命,联络十余村庄”,“建旗称顺天王,刻期攻城”[12]。定远邑绅陆遐龄父子竖“随天大王”等旗,聚众抗官[13]。皖北“圩寨错立,始则结寨以御寇,继则踞寨以抗官……贼至则献粮纳款,兵至凡闭关绝籴”。[14]“文武生监,复敢乘势啸聚”[15]。颍上寿州“捻匪啸聚,动辄累万,主之者多绅宦旧族,始以团练召集豪强,既……闻皖宁皆陷,遂谓江南无长吏,纵之劫掠,有十大帅主、十三天尊之号”。[16]基层社会各实体组织普遍结寨自保,不少两面逢迎。即便后来成为淮军核心的合肥西乡以张荫谷父子、周盛波兄弟、刘铭传为首的周公山、紫荆山、大潜山三山团练,也有投靠天平军的打算,只是歃血会盟时碰巧大风吹断了旗杆以为不祥,方才作罢。凤台邑绅苗沛霖,更在助官剿捻的过程中膨胀了自己的势力,他连圩数千,辖众数十万,私设厘卡,勒饷派捐,设立公寓(公局),“生杀专擅”,当地官员惟守印玺而已。
19世纪战乱之中,一方面原有双重统治格局的特点、得失昭然若揭;一方面,原有双重统治格局被打破——或残缺,或变形;一方面原有双重统治格局中上层统治趋弱、下层统治趋强的状况继续发展。这些,都势必导引政权结构和统治格局发生调整和变化——或者后退到原有的双重统治结构及格局,或者在原有基础上产生新的政权模式及统治秩序。
二、咸丰二年(1852):团练大臣的滥觞
双重统治结构、统治格局调整与再建的问题,刻不容缓地摆在了清统治者面前。调整的出发点,是基层社会的保甲与团练。保甲,是国家在县以下基层社会以行政区划为基础、令民人按一定规则组织起来、自己管理自己的治安教化组织。团练,是县以下基层社会的民间武装集团。在清统治者眼中,作为乡兵、民兵的团练,应该即是保甲的衍生物,至少是基于保甲的武装,所谓“保甲厘奸,团练御侮”,“保甲行于无事之时,团练行之于有事之日”。[17]不单清代,历代统治者皆作此识。在传统的双重统治格局中,上层政权兵力不足,往往理所当然地“借于民间之团练”。“晋惠帝大安二年,镇南将军刘宏讨张昌,始有义军之名。同时周玘贺循辈皆以荐绅先生起兵于家,以讨昌之党石冰,卒灭之。南朝以来,如裴骏、鲁悉达、周迪之属类以乡兵捍贼取胜。开元,府兵法废,诸州始团结民兵。安史之乱,诸州皆置团练使。”等等。[18]清嘉道年间上层政权的控制力量趋弱,清廷正式下令地方官“招集团练”,各州县“额设民壮”,“互相防卫”,有时并临时抽调,随营征战。鸦片战后,清廷再令广东以团练助防海口。不久广东团练得10万人,以升平社学为“总汇之区”,推及韶州、廉州等处,一律举行。
然保甲的编组,以作为基层社会实体组织的宗族系列和经济型乡族组织、行业组织系列为基础,离开了这两大系列社会组织,保甲就成了空壳。而随着双重统治格局中上层权力趋弱、下层权力趋强,原体现上层统治主导地位的保甲系列,从位于其他两大系列社会组织之上,到不断向其他两大系列社会组织之中发展并与之结合。最终,于19世纪,“立族正”被正式写入了有关组织保甲的法律条文[19],基层社会出现了“团(练)保(甲)”、“族(宗族乡族)团保”的体制。团练,与其说是保甲派生的民件武装集团,不如说是隶属于基层社会实体组织、掌握在基层社会实体组织代表——绅士手中的民间武装集团。
这一点清统治者始料未及,又明白感到其中隐有大为不妥之处。因为他们从根本上不欲基层社会拥有武装,对基层社会拥有武装或可尾大不掉形成对抗势力而犯上作乱,抱以极大的疑虑和戒心。但是,在传统双重统治的格局下,基层社会若全无武装,便无法维持治安、抵御寇盗,上层政权最低一层的州县政权便难以保全。于是他们一直希望把握两个原则:一由官方倡导并实地组织和严密控制基层社会的团练;一限制基层社会武装,仅使之保持略有防御能力的低度军事化。
从这一思路出发,战乱之初,清统治者以整顿、动员基层社会力量调整政权结构、再建统治秩序的努力,表现出首重保甲的特点。咸丰帝虽于咸丰元年(1851)正月太平天国金田起义时便普遍号召基层社会团练自保。但更重保甲和坚壁清野之法。《清实录》记载,从那时至二年(1852)八月,咸丰帝与各地督抚论及保甲和坚壁清野之处达18次。[20]时有陕西巡抚张祥河奏报该地“择要举行团练”,受到了咸丰帝的申斥:“乡民良莠不齐,易聚难散,若于无事之时,令其朝夕练习枪械,亦觉骇人耳目,自不如力行保甲最为缉奸良法,该抚惟当严饬地方官,实力编查,预防奸细阑入,并随时教练弁兵,勤加操练,俾该处营伍悉成劲旅,保卫民生,示以镇静,方于地方不致扰累,切不可过涉张皇,致滋流弊。”[21]护理安徽巡抚蒋文庆提出“保甲宜与团练并行”,而督臣秉承“上盛意保甲”意旨,以蒋“迹涉张皇”,不以为然[22]。咸丰帝则明白指出:安省募勇“为不得已之举”,“此事可少则少,不过借兹声势而已。”[23]表明了他对基层社会武装的基本态度。
但是,咸丰元年(1851)特别是二年(1852),在广西、湖南、江西等所谓“贼氛逼近”之处,清统治者不能不依赖团练,也便不能不重视基层社会办团练勇之事。他们很快发现:他们所面对的办团练勇的主体,不再是带有官办色彩可以臂指颐使的保甲,而实际是基层社会实体组织及其代表绅士。隶属于基层社会实体组织、掌握在基层社会实体组织代表绅士手中的民间武装集团——团练,其对上层统治的潜在威胁是不言而喻的。但若不办团练,不依靠基层社会的武装,上层政权彻底倾覆的危险即非“潜在”,而就在眼前。
出于把握前述两个原则的思路,咸丰二年(1852),在“贼氛逼近”地区,咸丰帝尝试直接下令委任在籍大员帮同地方官办理本籍团练事宜。
如下表。
表1咸丰二年谕令办理团练人员一览表
时间 | 姓名 | 该员情况 | 谕令内容 | 史料来源 |
五月 | 罗绕典 | 湖南安化人。 前任湖北巡抚。 因“丁父忧”在籍。 | “命前任湖北巡抚罗绕典驰往湖南帮办军务。” “所有绅民团练防御各事宜,即可商同酌办。该抚籍湖南,情形必当熟悉也。” | 《清文宗实录》卷六一;《清史列传》卷四二,《罗绕典传》。 |
八月 | 陈孚恩 | 江西新城人 前任刑部尚书 因“侍养亲老”在籍 | “至团练保卫及地势夷险情形,本省绅士尤为熟悉。前任刑部尚书陈孚恩现告养回籍,近在省城,即著帮同陆元烺(江西巡抚)办理一切团练防堵事宜,随时商酌,务使官民联为一气,布置周详,是为至要。” | 《清文宗实录》卷六八;《清史列传》卷四七,《陈孚恩传》。 |
十一月 | 曾国藩 | 湖南湘乡人。 前任礼部侍郎。 因“丁母忧”在籍。 | “前任丁忧侍郎曾国藩籍隶湘乡,现闻在籍,其于湖南地方人情自必熟悉,著该抚传谕令其帮同办理本省团练乡民稽查土匪诸事,务必尽力不负委任。” | 《清文宗实录》卷七七;《清史列传》卷四五,《曾国藩传》。 |
十二月 | 周天爵 | 山东东阿人。 前任漕运总督。致仕,侨寓皖北。 | “命前任漕运总督周天爵协同安徽巡抚办理团练防剿事宜。”“前任漕运总督周天爵,侨居皖省,已有旨,令其协同蒋文庆办理团练防剿事宜。” | 《清文宗实录》卷八十;《清史列传》卷四二,《周天爵传》。 |
十二月 | 邹鸣鹤 | 江苏无锡人。前任广西巡抚 褫职在籍。 | “建瀛请令鸣鹤筹办沿江防堵事宜,允之。鸣鹤闻命即抵江宁。” | 《清文宗实录》卷八十;《清史列传》卷四三,《邹鸣鹤传》。 |
如上,最早由咸丰帝直接委派,于本籍帮同办理一切团练防堵事宜的是罗绕典和陈孚恩。其中湖南安化人罗绕典,原为湖北巡抚,因“丁父忧”在籍,咸丰二年(1852)五月,受命办理团练防剿事务。办团一年期间,曾率练勇防守省城长沙80日。[24]江西新城人陈孚恩,原为刑部尚书,咸丰元年(1850),因“失仪”革职留任,后以“亲老多病”,奏准开缺回籍侍养。咸丰二年(1852)七月,以捐助军饷议叙。九月,太平军“窜扰江西”,受命帮办团防事务。之后两年的办团期间,曾率练勇二守省城南昌,一解省城南昌之围。[25]
从委派二人办理团练的谕令可知,委任在籍大员帮同地方官办理本籍团练事宜的初衷,在于本籍绅士对本籍地势夷险、地方人情、团练保卫“自必熟悉”,可使“布置周详”,并“使官民联为一气”。谕令中十分明确的一点是“帮同地方官办理”。而“使官民联为一气”的想法和做法,已自觉不自觉地涉及到了对原有双重统治结构的调整。
陈孚恩、罗绕典受命之后,即有孙鼎臣疏请“责成本籍人员办理团练”。他认为,太平天国兵力没有嘉庆年间的川楚陕白莲教强,却在一年中由广西打到湖南、湖北,波及到河南、江西,究其原因,“固由兵不力战,亦由民不坚守”。直接提出了双重统治结构——上层政权与基层社会的关系问题。
他说,民不能守而责兵以战,没有民在前堵截,战亦不过是尾追;民不能守而设官以守,没有民听其指挥,守亦不过是空城。太平军“处处可通,我难一一设防”。若河南、江西、安徽等省,幅员辽阔,门户尤多。地广而防不足;防多而兵不足;兵增而饷不足,是所谓“三大患”。然“用兵防贼则不足,用民为兵则有余”。“以本处之民守本处之地,以本地之资供本地之用,有且守且耕之利,无增兵增饷之烦。由乡及县,有县及府,贼无可掳掠,无从裹胁,不战自溃”。更何况民后面还有兵,“守”后面还有“剿”。现在广西博白、江西萍乡、湖南长沙等地,“皆以团练得力,贼不敢近”,“保全甚众”;湖南、江西团练事宜,又“已奉旨派罗绕典、陈孚恩办理”,但“一乡一邑举行,各州县未能普律办理,无以联络声势”,“且通省行团亦非一二人所能兴办”,所以,他“拟请旨饬令各省同乡京官,各就本籍人员,无论何官及在京在籍,择其品行端方,才具明练者,每省公保数人,恭候简派。同乡官公保本籍人,非其人不敢滥举。以本籍人办本籍事,民情信服,劝导易从,似于团练事宜较为得力”。
他并同时指出:团练即保甲,有事为团练,无事为保甲。“贼退省分(太平军已退出的省分)行之(团练亦即保甲),可以招集流亡、兴复义社等仓,所以善后于已事;远贼省分(远离太平军的省分)行之(团练亦即保甲),可以稽查奸宄,杜绝外来窥伺,所以防患于未然。”[26]
随之,咸丰二年(1852)年内,有湖南湘乡丁忧在籍的前礼部侍郎曾国藩、已致仕(退休)而侨寓皖北的前漕运总督周天爵、江苏无锡因救援全州不利被褫职还籍的前广西巡抚邹鸣鹤等先后被委派帮同办理团练防堵事宜。[27]由于后来湘军的崛起,其中曾国藩最为有名。
曾国藩办理团练有两个显著特点:
1、坚持和维护传统的以上层政权为主导的双重统治格局,对基层社会组织的武装,坚持由官方加以严密控制和使之略有攻防能力的低度军事化的原则。
曾国藩办理团练的名言是:“重在团,不重在练”。
他认为团练的“团”,实际就是保甲之法:“团与保甲名虽不同,实则一事。近人强为区别,谓操练技艺、出队防剿者,即为团练;不操技艺,专清内奸者,即名保甲,不知王荆公初立保甲之时,本曰民兵,本尚操练。”“齐心合力,以一族之父兄治一族之子弟,以一方之良民,办一方之匪徒,匪类去尽,则善良安生,乃所以为团也。”[28]而“练”,则是保甲军事功能的进一步发挥:必“制器械、造旗帜、请教师、拣丁壮,或数日一会,或一月一会,又或厚筑碉堡,聚立山寨,皆大有兴举”。但如此,“非多敛钱文不可”,“方今百姓穷困,无生可谋”,所以,各乡只宜行保甲之法,团而不练。至多于城厢“操练一二百人,以资剿办土匪之用”。
他由衷地担忧基层社会组织借行团练高度军事化,或可行种种不法之事。从世人对“团练”普遍的认识出发,他指出:“团之一字,利病各半,恐利少而病多,起团必设局,立局则必敛费,或择户劝捐,或按亩摊派,年年索钱,夜夜巡警,贫家既不胜其扰,而坐局收费之人又未必果纯乎公廉。”“闻有团局擅自专杀者,众情为之不服。”然面对战乱的形势,若一定要办团练的话,他强调只应“略”行“乡团族团”,“就近访查头目,呈送县官”。并建议出一告示,力禁可能导致团练势力膨胀、尾大不掉的“三端”:一禁团局不许擅杀,并不许用刑;二禁团局不许轻听诬告诬扳之辞;三禁不许团局罚钱,并不许多敛局费等。[29]当然最基本的,团练还是要出自保甲。“访查头目,呈送县官”、仅应“略”行的“乡团族团”,正是应在地方官控制下“低度军事化”的保甲。团练,不能破坏或超越传统的双重统治的格局。
这不仅是曾国藩的观点,也是当时统治阶级中不少人的共识。
孙鼎臣即看到:无族党,则卒伍为乌合之兵;无保甲,则乡兵为乌合之民。“人民罹锋镝之惨,不得已合谋御贼”,雄武豪猾出为之首,往往“偃蹇恣肆,不循法度”,凌弱暴寡,鱼肉一方,“小之狱讼赋税,官不得问;大之戕虐吏民,法不得加”。“小民不知礼义,日习战斗,人人有飞扬拔扈之心,喜乱乐祸,若是,天下岂有宁日哉?”所以他也认为“团练必自保甲”,始于保甲,才能“辑和其人心,整齐其风俗”。[30]
2、在规整现有团练使之纳入以官方为主导的双重统治轨道的基础上,抽练一支不同于腐败无用绿营军的新军——勇营。并率勇出战,参与上层政权对太平军捻军等所谓“匪寇”的攻防堵截。
曾国藩受命帮办团练之前,他家乡湖南湘乡的绅士如生员孝廉方正罗泽南、“从罗泽南学”的生员王錱等即已倡办团练而有成了。罗泽南王錱等并不如曾国藩指斥的那样将“操练技艺、出队防剿者”视为团练;将“不操技艺,专清内奸者”视为保甲。他们甚至不提保甲,只提团练。王錱说:“团练之法,是团练二字本不容分。今欲其名色不混,始拆为二。其有招募四方精锐日事训练,有警调发守卡打仗者,名为练勇。其各乡团家出壮丁守望相助,有警守卡打仗助阵者,名为团勇。练勇视其地为多寡,或二百,或三四百,于城内设一总局,公择绅士……主其训练之事。”[31]
也就是说,他们认为“团练”可分为“团勇”与“练勇”。团勇是各乡团家出壮丁组成,守望相助、有警则守卡打仗助阵的非常设民众武装;练勇,是招募四方精锐而成,日事训练、有警则调发守卡打仗的常设专业武装。前者类似保甲,但怎样看,也不是原来意义上的“低度军事化”的保甲,而是保甲军事功能扩大化、基层社会“高度军事化”的反映。
曾国藩则以钦差帮同办理团练的朝廷大员及本籍基层社会组织代表缙绅的双重身份,在咸丰三年(1852)初剿平“桂东土匪”、驰援江西南昌等战事之中,调集家乡这些已有的各支练勇参与征战,在征战之中组合,并进一步与部分绿营军和新募之勇再组合,成为一支作为湘军前身的新的武装——湘勇。
曾国藩本人否认这支新的武装是团练。他十分清醒、准确地界定自己所办的是“官勇”:“臣自咸丰二年奉旨办团,初次折内即奏明自行练勇一千,是臣所办者乃官勇非团丁也”。并列举主要做法:“以择将为主,将领之下,营哨百什,递相钤制,带勇之多寡,必因其人之才力为等差,凡勇夫皆有册结,训练皆有定法”,而后反问道:“此岂寻常民团所能?”[32]
后人薛福成看到:“曾文正公始不过奉命帮办团防,后乃改为就地捐饷募勇自练。数战之后,声威既著,于是有本省之捐饷,有邻省之协饷,饷源广而募勇渐少。是文正以团练始,不以团练终,且幸其改图之速,所以能成殄寇之奇功,扩勇营制度规制也。”[33]但他没有看到,曾国藩新的武装——湘军,正是其以本籍大员受命“帮办团练防剿”,在维护和坚持传统的以上层政权统治为主导的双重统治格局、重建并完善保甲为前提的基础上,将家乡既有的团练纳入到传统轨道、纳入到调整之后的双重统治格局的过程中创立的。
因此,站在调整双重统治结构、重建统治秩序的立场,曾国藩具有上述两个特点的认识和做法,对于后来奉旨办理团练的人员而言,应该是理想化的样板。
至于与曾国藩同时被委派帮同办理团练防堵的周天爵与邹鸣鹤,前者是山东东阿人,出道时为安徽阜阳知县,以镇压捻党“惨刻”著称,官至漕运总督,于署广西巡抚任上致仕(退休),后侨寓皖北,受命帮同办理团练防剿事宜,系以鲁人办理皖北团练,除“请将宿迁举人臧纡青团练章程通饬山、江、皖、豫四省遵照办理”以及在同是大姓豪绅构建的团局、捻党及非团非捻、时降时叛的基层社会组织之间周旋外,基本行为是防剿征战;后者为江苏无锡人,在广西巡抚任上以办团练声名遐迩,后因全州失守救援不力褫职回籍,咸丰二年(1852)十二月受命帮同办理防堵事宜,赴江宁(南京)“局”中筹画防堵,三年(1853)二月城陷死之。
三、咸丰三年至十一年(1863-1861):团练大臣始末
曾国藩等人之后,至咸丰十一年(1861)为止,咸丰帝直接委派了一百余名办理团练的人员。由于这些人员后来有的加“办理团练”衔、“协理团练衔”,有的直接冠以“团练大臣”,又由于这些人员均为皇帝“钦点”,后人习惯上统称他们为“团练大臣”。
咸丰三年(1853),太平天国自武汉东下江宁定都天京,如催枯拉朽,扫荡了大江南北广大地区。为收拾残局,调整统治结构、重建统治秩序,咸丰帝从控制和掌握基层社会的武装入手,首次大规模地直接任命办理地方团练人员。
这一年,咸丰帝直接委派办理团练防剿事宜人员达58人,遍及安徽、江苏、河南、山东、直隶、江西、贵州、福建、湖南等9省。
如下表。
表2咸丰三年谕令办理团练人员一览表
安徽 |
全省 主办人员 | 时间 | 姓名及该员情况 | 谕令内容 | 史料来源 |
正月 | 吕贤基安徽旌德人 现任工部左侍郎。 周天爵山东东阿人 前任漕运总督 致仕侨居皖北已于上年底奉旨于皖办团 | “命工部左侍郎吕贤基驰赴安徽会同巡抚蒋文庆办理军务。”“命工部吕贤基督办团练事务”。吕贤基抵宿州后,上命吕贤基会同周天爵、李嘉端练兵团勇。 “赏前任漕运总督周天爵兵部侍郎衔,会同安徽巡抚蒋文庆、工部左侍郎吕贤基办理安徽军务。” | 《清文宗实录》卷八三; 《安徽通志》卷一百二,《武备志》,《兵志》。 |
地区主办人员 | 二月 | 潘锡恩安徽太平人 前任江南河道总督 | “命前任江南河道总督潘锡恩赴安徽太平府一带办理捐输团练事务。” | 《清文宗实录》卷八六 |
二月四月 | 袁甲三河南项城人 现任兵科给事中 赵畇安徽太湖人 广东潮州府遗缺知府 | “至团练兵勇,吕贤基现已抵皖,著即督同袁甲三、赵畇及公正绅士,妥为筹办。” “吕贤基奏宿州一带团练事宜已有规模,请往庐凤各属巡查,并饬袁甲三、赵畇分赴凤阳安庆督办团练均著照所议办理。” | 《清文宗实录》卷八六;卷九十 |
帮办人员 | 咸丰三年正月 | 李鸿章徽籍现任翰林院编修 孙家泰徽籍现任刑部员外郎 朱麟祺徽籍候补主事 张瑞庆徽籍五品衔武生 徐启山徽籍前任东河通判 | “吕贤基奏请带员前往安徽一折。翰林院编修李鸿章、刑部员外郎孙家泰、候补主事朱麟祺,五品衔武生张瑞庆均著准其随带前往。其在籍前任东河通判徐启山并著蒋文庆饬令随同吕贤基帮办一切事宜。” | 《清文宗实录》卷八三 |
李安中江南淮北监掣同知 林德泉江苏宿迁县知县 魏源高邮州知州 贾镇丰县知县 顾思尧候补知县 刘玉豹山东曹州府游击 李际光安徽宿州龙山汛千总 杨振邦江南河标宿迁县把总 | “周天爵遵旨筹办防剿,请饬调文武员弁以资差遣等语。江南淮北监掣同知李安中,江苏宿迁县知县候补同知林德泉、高邮州知州魏源、丰县知县贾镇、候补知县顾思尧、山东曹州府游击刘玉豹、安徽宿州龙山汛千总李际光、江南河标宿迁县圩汛把总杨振邦著各该督抚饬令迅速赴安徽军营,听候周天爵差遣委用。” |
十一月 | 李文安安徽合肥人。 李鸿章之父。 现任刑部郎中。 吕锦文安徽旌德人。 吕贤基之子。 现任翰林院侍读。 | “刑部郎中李文安著准其回籍,督率练勇,协力防剿。所请赏加御史衔准令奏事,殊属非是,著毋庸议。吕贤基子吕锦文,著回籍帮同剿贼。” | 《清文宗实录》卷一一一 |
江苏 |
主办人员 | 时间 | 姓名及该员情况 | 谕令内容 | 史料来源 |
正月 | 许乃钊在籍现任内阁学士 沈岐在籍前任左都御史 季芝昌在籍前任闽浙总督 侯桐在籍前任吏部侍郎 程庭桂在籍前任左副都御史 温葆淳在籍前任宗人府府丞 钱宝琛在籍前任江西巡抚 王藻在籍前任湖南布政使 汪本铨在籍前任浙江布政使 | “命内阁学士许乃钊寻赴江南,帮办防剿事宜。” “前已有谕令侍郎吕贤基驰赴皖省,办理团练。自必欲与在籍各绅士悉心妥筹。其江苏一省,即著在籍之前任左都御史沈岐、闽浙总督季芝昌、吏部侍郎侯桐、左副都御史程庭桂、宗人府府丞温葆淳、江西巡抚钱宝琛、湖南藩司王藻、浙江藩司汪本铨等会同地方官邀集众绅士酌办团练事宜。” | 《清文宗实录》卷八三 |
直隶 |
主办人员 | 时间 | 姓名及该员情况 | 谕令内容 | 史料来源 |
二月 | 孙葆元在籍前任兵部侍郎 梁宝常在籍前任浙江巡抚 杨禄之在籍前任甘肃凉州镇总兵 | “命在籍前任兵部侍郎孙葆元、浙江巡抚梁宝常等办理直隶团练事宜。” “命在籍前任甘肃凉州镇总兵官杨禄之等督办直隶团练事宜” | 《清文宗实录》卷八四; 卷八五 |
河南 |
主办人员 | 时间 | 姓名及该员情况 | 谕令内容 | 史料来源 |
二月 | 周之崎在籍前任广西巡抚 祝庆蕃在籍前任内阁学士 王庭兰在籍前任广东布政使 | “命在籍前任广西巡抚周之崎、内阁学士祝庆蕃、广东布政使王庭兰等办理河南团练事宜。” | 《清文宗实录》卷八四 |
山东 |
| 时间 | 姓名及该员情况 | 谕令内容 | 史料来源 |
主办人员 | 二月 | 梁萼涵在籍前任山西巡抚 李璋煜在籍前任江苏布政使 王简在籍前任河南布政使 孙毓溎在籍前任浙江按察使 王允中在籍前任湖南按察使 刘耀椿在籍前任四川按察使 刘韵珂在籍前任闽浙总督 黄恩彤在籍前任广东巡抚 傅绳勋在籍前任江苏巡抚 冯德馨在籍前任湖南巡抚 李湘芬在籍前任漕运总督 陈阡在籍前任江西巡抚 车克慎在籍前任工部侍郎 毛鸿宾本籍现任兵科给事中 | “命在籍前任山西巡抚梁萼涵、江苏布政使李璋煜、河南布政使王简、浙江按察使孙毓溎、湖南按察使王允中、四川按察使刘耀椿等办理山东团练事宜” “命在籍前任闽浙总督刘韵珂、广东巡抚黄恩彤、江苏巡抚傅绳勋、湖南巡抚冯德馨等督办山东团练事宜” “命在籍漕运总督李湘芬、江西巡抚陈阡等督办山东团练事宜。” “命在籍前任工部侍郎车克慎等督办山东团练事宜。” “以户部尚书孙文定公荐,令(毛鸿宾)回籍办团练。” “三年春,(毛鸿宾)奉命回籍办团练。陛辞时面陈团练利弊。” | 《清文宗实录》卷八四 《清文宗实录》卷八五 《清文宗实录》卷八六 《续碑传集》卷二五,陆心源《毛公神道碑铭》;《碑传集三编》卷一四,孙葆田《毛制军传略》。 |
江西 |
主办人员 | 时间 | 姓名及该员情况 | 谕令内容 | 史料来源 |
二月 | 程焕采在籍前任江苏布政使 邢福山在籍前任大理寺卿 | “命在籍前任江苏布政使程焕采、大理寺卿邢福山等督办江西团练事宜。” | 《清文宗实录》卷八五 |
贵州 |
主办人员 | 时间 | 姓名及该员情况 | 谕令内容 | 史料来源 |
二月 | 朱树在籍前任漕运总督 陶廷杰在籍前任陕西布政使 唐树义在籍前任湖北布政使 | “命在籍前任漕运总督朱树、陕西布政使陶廷杰、湖北布政使等督办贵州团练事宜。” | 《清文宗实录》卷八五 |
福建 |
主办人员 | 时间 | 姓名及该员情况 | 谕令内容 | 史料来源 |
二月 | 廖鸿荃在籍前任太常寺卿 杨庆琛在籍前任光禄寺卿 李廷钰在籍前任浙江提督 孙云鸿在籍前任江南福山镇总兵 | “命在籍前任太常寺卿廖鸿荃、光禄寺卿杨庆琛、浙江提督李廷钰、江南福山镇总兵官孙云鸿等督办福建团练事宜。” | 《清文宗实录》卷八六 |
九月 | 陈庆镛本籍现任陕西道御史 | “命陕西道御史陈庆镛回福建本籍办理团练各事。” | 《清文宗实录》卷一百六 |
此次咸丰帝委派办理团练人员有以下特点:
1、所派主要办理团练防剿人员(按:表中标出的主办人员)全为朝廷大员,包括各部侍郎、内阁学士、御史、总督、巡抚、布政使、按察使、知府等。其中有在职和非在职之分。在职官员如安徽籍工部侍郎兼署刑部侍郎吕贤基、内阁学士许乃钊等。非在职官员如江苏在籍之前任左都御史沈岐、直隶在籍之前任兵部侍郎孙葆元等。不少非在职官员受命办理团练防剿后实授官职,成为在职官员。这是从咸丰二年(1852)沿袭下来的做法[34]。而京员受命办理督办或帮办某地团练防剿,也往往授与当地实职,如兵科给事中袁甲三赴皖北后不久,先署安徽庐凤颍道,后署安徽布政使(辞而未受),最后以左都御史钦差大臣统领皖北军务等。上述办理团练人员由于系皇帝“钦点”,更有“钦差”的身份。
2、办理团练人员的委派不受“回避法”限制。清代铨选授官的制度规定,有七项必须核查无讹,方许补授官缺。其中“密其回避”一项,规定户部14司、刑部17司、御史15道、督抚以下至佐杂,皆须回避本籍,以防上下勾结、弄权舞弊,把持一方。此次办理团练人员的委派却恰恰相反,绝大多数是令其“回籍”,“就其本籍”,办理或督办团练防剿。
3、委派办理团练人员的谕令中,没有了“帮同”地方官办理的字样,除委派工部侍郎兼署刑部侍郎吕贤基等回安徽本籍办团的谕令是“会同”安徽巡抚办理团练军务事宜、委派前任左都御史沈岐等在江苏本籍办团的谕令是“会同地方官邀集众绅士酌办”团练事宜以外,绝大多数直接便是“督办”或“办理”某省某地团练事宜。
4、“逼近贼氛”的重要省份如安徽,更分别委派主办人员与分办人员,主办人员并奏请随带本籍得力京员人等同往帮办,或奏请“饬调文武员弁以资差遣”,均依奏允准或饬调。
咸丰三年(1853),咸丰帝委派的办理团练人员,特别是主办人员,虽然没有“团练大臣”的正式名称和任命,但其既有“督办”或“办理”某省团练防剿事宜的职权重任,又有“钦差”大员的身份地位,直可以称之为“团练大臣”了。事实上,民间也已这样称呼他们,如桐城绅民即称吕贤基为“钦差办理团练大臣”等。[35]
这样的“团练大臣”,其身份果然十分特殊:一方面他们是上层统治结构中现任的高级官员(即便那些原属在籍非在职的官员,由于“奉旨”办团,也有了“现职”的色彩),且直接受命于皇帝,直接向皇帝负责;一方面他们在自己家乡的基层社会组织(本家族、宗族、乡族)中,是为“缙绅”,属于基层统治结构的代表——绅士[36]中的一部分。以他们勾连上下层的双重统治结构,较之原有双重统治格局中,基层社会三大系列组织纵横依赖,其代表绅士阶层通过科举制和官僚流转制,于双重统治结构上下流动的连接形式,不啻发生了深刻的本质的变化。这种变化,便是企图以直接取代间接,以“国”、国家政权直插到底、直接控制基层社会最底层的单一统治,取代“国”与“家”、上层政权结构与基层社会组织的双重统治。
且不论这种企图有无可能变为现实,以具有如此双重身份的人员办理或督办团练防剿,显然易于收到效果;以具有如此双重身份的人员直接贯串双重统治结构,显然具有政权结构调整(甚至可说是变革)和统治秩序再建的浓重色彩。
其时安徽对于清朝来说是首要的战争重灾区。亡羊补牢,向安徽派遣办理团练人员调整统治结构、重建统治秩序,得到了咸丰帝的高度重视。从上表可知,这一年,奉旨办理团练及奉旨帮同主办办理、听从主办差委的人员以安徽为最多;京员奉旨回籍办团,也主要是安徽(其他地区多为在籍办团)。而且,主办人员随时奏请随带本籍得力京员人等同往帮办,或奏请“饬调文武员弁以资差遣”,均得到了咸丰帝允准,从而在安徽首次分别委派了主办人员、分办人员、帮办人员与听从差委人员。这批奉旨办理安徽团练的人员,便成为我们研究双重统治格局演变的不可或缺的关注对象。
咸丰三年(1853)正月,受命主办安徽团练防剿事宜的是工部侍郎吕贤基和已在皖北团练防剿的前漕运总督周天爵。这两位相当于人们心目中的安徽团练大臣。特别是吕贤基,时人及后人文中多即称他为安徽团练大臣[37]。
分办人员,有二月吕贤基到达安徽后,咸丰帝委派的前任江南河道总督潘锡恩,他奉旨回原籍,专任皖南太平府地区的捐输团练事务。又有四月吕贤基奏请饬令委派的兵科给事中袁甲三和广东潮州府遗缺知府赵畇,前者赴凤阳,后者赴本籍安庆,分别专任皖北、皖中的团练防剿事宜。
帮办人员,是吕贤基受命办理安徽团练时(正月)即奏请随带帮同办理的徽籍京员翰林院编修李鸿章、刑部员外郎孙家泰、候补主事朱麟祺,五品衔武生张瑞庆及咸丰谕令“随同吕贤基帮办一切事宜”的在籍前任东河通判徐启山。
听候差委人员,则是周天爵遵旨筹办防剿时(正月),咸丰帝依其奏请从各地饬调、令速赴安徽军营的江南淮北监掣同知李安中、江苏宿迁县知县候补同知林德泉等八名文武员弁。
除此之外,十一月,咸丰帝又准李鸿章之父刑部郎中李文安回籍“督率练勇,协力防剿”,同时令吕贤基之子翰林院侍读吕锦文回籍帮同剿贼。其时,吕贤基已于舒城殉职。而李文安不久也在办团之余因饮酒过量而一命呜呼。
于是有这样的传闻:吕贤基与同为京官的老乡李文安、李鸿章父子交好,过从甚密。太平军打进安徽后,李鸿章“感念桑梓之祸”,到吕贤基处怂恿他上疏请朝廷发兵。吕贤基于是让李鸿章代拟奏章,应允署名。李鸿章打点精神,将一篇奏章写得激昂慷慨、花团锦簇,搁笔之时已值深夜。他乘兴夜造吕府,将奏章交与吕府家人,嘱道:“这是老爷早朝须要呈上的要折,务在老爷出门时提醒他带上,事关重大,切莫有误!”而后回舍入寝。李鸿章一觉醒来日已过午,他心中想着奏章之事,再造吕府。到得吕府门口,只听合家一片哭声,“如有丧者”。及登堂,吕贤基“自内跳而出”,一把揪住李鸿章道:“君祸我!朝廷无兵,上命我往!我亦祸君,奏调偕行。”[38]于是二人一同就道返里办团。据传,吕贤基还不解气,称道徽籍京员都别想脱得干系!遂又奏调数员同行,其中有安徽歙县人户部右侍郎王茂荫之子(按:《实录》记载吕贤基奏调同往帮办人员中并无此人)。王茂荫气不忿,认为全是李鸿章这不知轻重的小子惹的祸!几个月后,王茂荫遂保举李鸿章之父李文安回籍办团练。李文安郁闷之余,又保奏了吕贤基之子吕锦文,切齿道:一报还一报!你吕贤基带得我儿回籍办团,我李文安亦带得你儿回籍办团!
此传闻真伪待考,然从中可知,1朝中官员将赴前线(尽管是本籍)办理团练视为畏途;2确有成批的徽籍京官返里办团。
事实上,咸丰三年(1853)以吕贤基、周天爵为首奉旨办理安徽团练的人员虽然不少,也有主办、分办、帮办及听候差委之分,但这些人员并未形成一个整体,并未形成一个统一领导或统一办理安徽团练事宜的班子,基本上是各行其是。其中,有以下几个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吕贤基——虽回原籍,却没有回到老家实地办理团练。
吕贤基的老家是皖南宁国府旌德县,作为安徽全省团练防剿事宜的主办人员,他虽回安徽原籍,却没有回到皖南旌德老家具体办理家乡的团练,而是于咸丰三年(1853)二月驻守皖北重镇宿州,遵旨“会同巡抚蒋文庆、前署广西巡抚周天爵”办理安徽“防剿事宜”并“督办团练”。[39]
在宿州,吕贤基与周天爵联衔上过一个的奏疏。这一奏疏,对认识、研究中国传统双重统治格局的演变趋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奏疏中说:团练、防、剿三事,当分寄其任、并致其力以图之。团练之事,各就地方饬属加意办理,激劝绅民,歼除土匪;防堵之事,于江北沿江一带,择精干牧令,稍假威权,令其练本邑之兵,团本乡之勇,因本地之粮,守本地之土,各固藩篱,永免征调,查其办理之善者,升衔加俸,不迁其职,俾得尽心固守;剿贼之事,专责之统兵大帅,如大帅驻营去贼百余里外,立即逮问。如此则各有责成,无所用其推诿。[40]
如果说,吕贤基等奉旨回原籍办理团练防剿,无论从统治者的主观方面还是从这件事本身的客观方面,均带有调整双重政权结构与重建统治秩序的色彩的话,那么上述奏疏,则可看作是吕贤基等在安徽办理团练防剿、或者说调整双重政权结构与重建统治秩序的指导思想。
这一指导思想看上去与曾国藩办团练的特点近似。如“团练之事”,似相当于曾国藩的以保甲为基础,坚持以上层政权结构为主导的双重统治的格局,坚持由官方严密控制基层社会组织、使之略有攻防能力诸如能“歼除土匪”等低度军事化的原则;如“防堵之事”,则似相当于曾国藩的以团练为基础,练勇成军等。但仔细分析,这一指导思想实与曾国藩办团练的特点相去甚远,甚至具有本质的区别。其关键在于后两条——“防堵之事”与“剿贼之事”。
曾国藩练的是“官勇”、“新军”,是在一定时期一定地区取代中央经制军队绿营军,代表中央、代表上层政权作战的湘军。
吕贤基奏疏则将“防堵”与“剿贼”分开:“防堵之事”归地方;“剿贼之事”归中央。责成地方“练本邑之兵,团本乡之勇,因本地之粮,守本地之土”。也就是说,地方所练之勇,只为地方专责防堵本地所用。剿贼之事,是国家经制军队“统兵大帅”的专责,如其仍照旧使地方各勇充前敌,扎大营于“去贼百余里外”,则“立即逮问”。非但如此,吕贤基奏疏还提出地方“各固藩篱,永免征调”;地方官“查其办理之善者,升衔加俸,不迁其职”。前者的实际后果是地方各各独立,永远取消对中央的征调义务;后者实际后果是废除三年升迁流转的流官制度,使地方官长期把持一方成为可能。
然而,这只是在调整政权结构、重建统治秩序的尝试与努力中产生的一种思想或想法。或许连提出者吕贤基本人,都没有意识到其所代表的非同寻常的意义。咸丰帝更是没有省过味来,对此奏疏竟然表示首肯。而且想归想,做归做,在具体实施中则是另外一回事了。
那么,没有实地回老家办团练的吕贤基,有什么样的作为呢?
首先,他发挥安徽本籍人的优势,对安徽“防剿军务”提出了一些有价值的建议与方略,咸丰帝虽“嘉纳之”,但“不及施行,安庆、江宁先后陷”。[41]
其次,他带领并指挥兵勇,参加了攻防剿守的军事行动。主要如下:
表3咸丰三年吕贤基于办理安徽团练任上参加军事行动一览表
时间 | 内容 | 史料 |
四月 | 咸丰帝谕命吕贤基与周天爵带领宿州兵勇并西安兵进剿凤阳“逆匪”;周天爵驰赴宿州与吕贤基商议进剿等谢四老虎、纪黑壮等。 | 《清文宗实录》卷九一。 |
五月 | 吕贤基“令随带司员孙家泰带勇二千协同总兵玉山,赴凤阳会剿。” 太平军将“攻扑庐郡”、进军英山太湖。吕贤基调陕安恒兴所带之兵五百名前赴庐郡。因固镇为徐宿门户,咸丰帝谕命吕贤基“扼要严防”。 | 《清文宗实录》卷九三;卷九四。 |
八月 | 太平军自英山往攻太湖,直抵桐城、潜山二县交界处的石牌,占江家嘴,并出洪家埠夺船企图东下。吕贤基檄已革按察使张熙宇率游击庚音泰等分路进剿;使安徽巡抚李嘉端札各属督勇赴潜、桐界“协力剿贼”,并称钦差团练大臣即亲赴营会各路兵于潜山,而自到桐城督勇。 | 《清史列传》卷四一,《吕贤基传》;方江《家园记》,于《安徽史学》1986年 |
九月 | 天平军“拥船千余只,驰进东关”,并由搁鼓山旱路分进。清军退散。吕贤基奏称“皖省兵力尚单,他省亦难征调,惟周天爵带领兵勇可以移缓就急……本省练勇亦可协助官兵”。咸丰帝谕令周吕贤基“随地堵截,严密扼守”。 | 《清文宗实录》卷一百六。 |
再次,他往来安徽所谓“罹于匪患”和“贼氛逼近”的皖北皖中地区督办团练[42]。咸丰三年(1853)二、三月到安徽,驻宿州,广为颁布武英殿刊刻的明亮、德楞泰《筑堡御贼疏》、龚景瀚《坚壁清野议》、办理团练条款及本年两次饬令各直省仿嘉庆坚壁清野之法办理团练的谕旨,同时出示晓谕,广悬“有能团练丁壮杀贼立功者文武举人赏给进士,贡监生员赏给举人军民人等赏给把总外委”等赏格,檄各地办理团练[43];四月,以宿州一带团练事宜已有规模,往庐凤各属巡查,并饬袁甲三、赵畇分赴凤阳、安庆督办团练[44];八月,以太平军自英山往攻太湖,直抵桐城、潜山二县交界处的石牌,与安徽巡抚李嘉端共檄地方团练“协力剿贼”,有“杀一奸细则断其声息,庶免蔓延之滋;杀一逃贼则绝其根株,谁为报复之众”之语,并自到桐城督勇,称钦差团练大臣吕某即亲赴营会各路兵于潜山[45];九月,到桐城督办团练,向桐城富室贷金充饷;十月,见桐城势不可守,于城陷前两日冒雨回驻舒城。时从集贤关进至距桐城县十余里处,吕贤基檄桐城团局孝廉方正马三俊等率勇迎击太平军,并派文生张勋赴张熙宇行营请援,张熙宇逃跑,练勇不支,桐城被太平军攻占,与署安徽巡抚布政使刘裕鉁交劾张熙宇,使之伏法;太平军即攻舒城,有人劝“既无守土责,又未辖一兵,可退守以图再举”,力斥之,率练勇登城守御,不久城破,赴水死。
吕贤基从咸丰三年(1853)正月受命,至十月舒城陷落而死,在办理安徽团练防剿任上不足一年。人皆以为他“无兵无饷,赤手空拳”[46],致有扼腕叹息者:“公恂恂儒者,不知兵。其出治团练也,又无兵无食。但提空名杀贼,以忠义激励乡人,欲以遏方张之寇,难矣。然公所能自主者,一死报国耳”。[47]
吕贤基的确只有“日钱三百”的“随勇60人”。说他“无兵无饷,赤手空拳”并没有错。但办理团练的特点,正是“无兵无饷”。吕贤基虽回皖籍,却毕竟没有回到自己的老家,没有具体在自己的家乡办团、练勇,因而也就没有能够真正发挥朝廷大员与基层绅士双重身份的作用,将双重统治结构一以贯之,也就没有在基层社会建立新统治秩序的基础上,抓住一支同时体现双重统治的新的武装,于是如人所说,“赤手空拳”。
而另一方面,吕贤基作为办理安徽全省团练防剿的钦差大员,实际拥有相当大的权力——同省级封疆大吏“筹备一切”,依例“联衔上奏”;以“札”、“檄”的形式调动官员、军队、团练,指挥防堵攻战;举劾并凭钦差令箭节制各级官员等。但这些只是一般常规官员即便是高级官员的职权。吕贤基被授予的是非常规的特殊官职,主要任务是办理本籍的团练防剿。既然最终他“赤手空拳”,没有能够掌握团练武装,就只能落得“所能自主者,一死报国耳”的地步。
当然,吕贤基督办安徽各地团练的过程中,仍然要体现自己的指导思想。所幸时人方江《家园记》对吕贤基在桐城督勇的事迹记载较详,从《家园记》中可以看到,桐城三任署知县、知县非愚弱无能即贪得无厌——宋某常住离县百里外的枞阳,“事不与闻,资不取给”;宫某控制不了所募东乡悍族,因勇费险些被捉而“裂裤”;成某索贿受贿,为“局”勒捐。这使得吕贤基无从实现自己“择精干牧令,稍假威权,令其练本邑之兵团本乡之勇,因本地之粮,守本地之土,各固藩篱,永免征调,查其办理之善者,升衔加俸,不迁其职,俾得尽心固守”的想法。尽管如此,吕贤基还是以强化地方的思想为基本原则和出发点,在双重统治结构运转中发生各种尖锐的矛盾时,不遗余力地支持了桐城基层社会实体组织以大姓富绅为主的团局。如咸丰三年(1853)九月,吕贤基听信桐城团局一面之词,支持其擅杀无辜,以钦差大臣令箭命桐城署知县尽斩14囚(其中9人无辜);桐城78绅联名具呈反对团局剥民逼捐,吕贤基严斥其“袖手不干己事,今一筹经费便敢阻挠,私心显见”。等等。
应该说,这是吕贤基按自己的部分想法对双重统治结构做出的饶有特色的点滴调整。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吕贤基扩大地方势力的想法和做法,哪怕只是点滴体现,却立刻有了回应:桐城局绅先大悦,“以为今之后,官不能以部民视我矣。”继而“皆以权轻不能制众挟钦差”,有求四品衔的,有求五品衔的,甚至妄求吕贤基“劾去”按察使张熙宇、总兵恒兴两大员,“请旨”将该职委以他们,并妄求钦差令箭,使他们能“节制通省千总”,能有“生杀予夺”之权,谓如此“则不忧贼不灭也”。[48]
吕贤基尚不算明晰的思想和点滴的调整,展现了双重统治结构可能发展的种种趋势。但最终的结局,被他的早死,掩盖了。
第二种类型是李鸿章、孙家泰、赵畇、潘锡恩等。他们切实回到了老家办理团练。
李鸿章、孙家泰等于咸丰三年(1853)二月随同吕贤基一起回到安徽,最初应该是在吕左右帮办,大约于四月前后,吕贤基奏请“往庐凤各属巡查”,并饬属“分赴凤阳、安庆督办团练”时,分头返里办团。那以后,他们同吕贤基仍然保持联系。如五月吕贤基曾令孙家泰(寿州)带勇二千赴凤阳会剿[49]。十月桐城被太平军攻克后,李鸿章(合肥)尚赴舒城与吕贤基论战守,只是在舒城陷落前一夜方“乘马而逸”。吕贤基死后,他们分散在各自的家乡继续办团。而奉旨办团的潘锡恩本即在籍。
此类型中又可再分为两类。
一类以李鸿章为代表。李鸿章应该说走的是曾国藩的传统路子。团是团,勇是勇。他自己也并未实际办团练勇,而是在家乡已有团练的基础上,集勇出队而战。这种办法立见成效——当年五月,李鸿章便率所集家乡之勇于和州裕溪口抵御太平军,并因之得奖六品顶戴及蓝翎。十一月,“李鸿章勇六百名”已出现在庐州府城防之中。随之直到咸丰八年(1858)留襄曾国藩营务为止,李鸿章因其所集家乡之勇,叠次立功,自知府衔加至按察使衔,交军机处记名,遇道员缺出请旨简放[50],后来更以这些家乡之勇为基础,创建了曾国藩湘军之后的淮军。
另一类以潘锡恩为代表。咸丰帝命潘锡恩“赴安徽太平府一带办理捐输团练事务”,潘锡恩原籍为宁国府泾县,但从他的财产分布看——芜湖拥有市房及赋田2126亩9分,契价银14251两、制钱90串;泾县拥有新居一宅,赋田198亩,契价银3566两、制钱155串;宣城县拥有住屋、市房9所,其中3所的契价银为1900两;广德州开有一家典业,字号5个,架本制钱1986串;江苏溧阳县还有田房、市房,契价银共11250两等——其主要地产在太平府芜湖县,宁国府泾县只有新居一宅,赋田198亩,可知他的老巢在芜湖,赴太平府办团,即等于在家办团。
皖南当时局势尚相对和缓。潘锡恩如何在局势尚相对和缓的皖南老家办理团练,目前没有看到详细的文字记载。然从他后来被劾时的申辩中,可知他曾于咸丰二、三年(1852、1853)三次捐军饷银12000两;五年(1855)于宁国府捐制钱20000串;六年(1855)宁国府收复前又捐银250两;还于广德州典三次捐银620两、制钱1500串。另外“在本县本都本村及自行募练乡勇数百名”。
而督办皖南军务的张芾,则参劾潘锡恩“坐拥厚资,心存悭吝,闻警则先期逃遁”,饷械遗失,“近更托病藏匿,以致宁国各属皆借口于泾县,泾县各户复借口于该员。”[51]也就是说,首先,潘锡恩确实办理了团练,但一旦太平军打来,则“闻警”即“先期逃遁”,丢盔弃甲、“饷械遗失”。其次,潘锡恩作为钦差大员在本籍办理团练,不管正负方面均有很大的号召作用,“宁国各属皆借口于泾县,泾县各户复借口于该员。”再次,潘锡恩没有作为上层政权的代表参与指挥皖南的军务和防堵。对此,他至多只如代表基层社会实体组织的一般绅士那样,捐输了事。
如上,李鸿章一类似乎偏重于上层政权结构。其全部行为的重点,在于集勇并率勇出战,参与攻防军务,保卫或恢复上层统治。潘锡恩一类似乎偏重于基层社会组织。其回到本籍,完全以本县本都本村本族基层社会实体组织代表的身份出现,谈不上调整或重建双重政权结构和统治秩序,而往往是以公济私,借办团练自保或发展自己的势力。真正需要出战而保卫上层政权时,则“逃遁”或“托病藏匿”了。返里办团的人员中,真正以自己特殊的双重身份,通过办理团练将上下层统治一以贯之的典型,似乎没有见诸记载。
第三种类型是周天爵、袁甲三——以带勇防剿为主,实际成为统筹一方军务的统帅。
受命办理皖北团练防剿的周天爵、袁甲三都非皖籍。之所以任用他们,与任用本籍人办理本籍团练的思路不能说全然抵牾,因为前者长期侨居皖北;后者本籍河南项城系皖北近邻,与皖北的情况相差不大。而也许由于整个皖北均罹于捻军战火;皖北各基层社会实体组织大姓大族或团练或捻军营垒分明;周、袁二人毕竟不是安徽本籍人,无法也无须在当地自办团练,于是团练、防剿二事之中偏重于防剿,形成了这一类办理团练人员的特点。
1、周天爵、袁甲三以防剿、军务为首要职责。
二人均曾以“剿办捻匪正当吃紧,一署地方,限于职守,剿匪事宜转恐贻误”为由,先后辞署安徽巡抚、署安徽布政使等地方政职,专力防剿。其中袁甲三自咸丰三年(1853)四月赴皖北,至同治元年(1862)七月因病重开缺回籍,除有短暂数月在京供职外,一直皖北河南号令兵勇,“防剿”共近10年,终以钦差大臣“督办皖省军务”。[52]
2、与吕贤基不同,周天爵、袁甲三手中掌握了一支以“勇”为主的武装。
如前所述,周天爵于咸丰二年(1852)底即受命办理安徽团练防剿。咸丰三年(1853)正月,他奏准将宿迁举人臧纡青《团练章程》“通饬”山东、河南、皖北、苏北“遵照办理”,从各地各团调集练勇,直接掌握;同时在宿州等地招募壮勇,得旧捻张凤山部1200余名,组成了一支以练勇、壮勇、旧捻为主的武装。[53]按照基层社会“低度军事化”的思路,这支武装应该是临时性的,战事一毕,即应遣散,有记载“周天爵所募壮勇经裁汰后所存亦止数百名,不敷调遣”[54]。周天爵也确实为此苦恼,他甚至曾因“募勇又复遣散,致招物议”,“辄自请斥退”;又曾因屡被裁汰,一次“赴颍”攻剿,“仅带兵二百”。[55]但从后来事态的发展可知,清统治者在皖北的攻剿越来越离不开这支武装,周天爵所募亲信练勇成为“或百人或千人,自成一队”,“何处持重,即督率前往防剿”的主力。咸丰帝亦多次指出:“朕所素知此时江北一带,惟该侍郎(周天爵)尚能办贼党。”“皖省兵力尚单,他省亦难征调,惟周天爵带领兵勇可以移缓就急”。[56]
咸丰三年(1853)四月,兵科给事中袁甲三来到皖北帮办团练防剿。时周天爵已年过八十,当年九月卒于亳州王市集军中,命袁甲三代领其众。从此,袁甲三成为皖北地区团练防剿的主办人员。袁甲三到王市集时,“兵勇已散,民无固志”,捻党进据孙家店。袁甲三“收集散勇,饬乡团扼要隘,遣游击朱连泰等击贼高公庙,大破之。”实际掌握了这支原属周天爵的以练勇、壮勇、旧捻为主的武装,后又在征战中不断调勇募勇,充实扩大之,甚至命长子翰林院编修袁保恒,将其父子在河南本籍本乡本族倡办团练而得的3000勇也带入军中,成为这支武装的骨干。
3、作为办理皖北团练防剿钦差大员,周天爵、袁甲三能够调动团练、号令官兵,指挥防堵攻战。
周天爵早亡不多述,主要看袁甲三。袁甲三以手中掌握的武装为基础,通过州县地方官实际控制并指挥调动基层社会各实体组织的乡团。如捻党张茂在怀远,袁甲三“与知县朱镇督团勇一战破之”;如太平军占领庐州,袁甲三欲断其接应,“令绅民等密行纠约,多备粮米,即拟进驻六安”,且命庐凤道张光第赴滁河,“集团练为声援”等。
袁甲三并能够号令上层政权结构的各支经制军队,统一指挥官兵团勇,统筹全部军务。如捻军“张乐行等分踞凤阳、颍州、徐州各境,围亳州、陷怀远、蒙城、夏邑、虞城,犯归德府,江、皖、豫三省之兵屡挫”,袁甲三与绿营“南阳镇总兵邱联恩、大名镇总兵史荣椿等击之,三战皆捷”;张乐行联合蒙城捻军于白龙庙“据险为寨,悉力防守,宫(龚)得、王贯三为之援”,袁甲三与绿营“南阳镇总兵邱联恩、河北镇总兵崇安马步并进,已革察哈尔都统西凌河与保恒以马步队沿江袭之,杀贼数千”;蒙城、亳州捻军逼近开封,袁甲三认为捻军志在周家口,其向西北不过为牵制官军计,乃檄徐州镇总兵傅振邦疾驰八昼夜,于太和县李兴集追上捻军,命其子袁保恒“预纠各团”,迫捻军于桥口,“傅振邦督马队分三路进,保恒督兵团张两翼策应,遂大破之,追奔四十余里,毙贼数千,豫境肃清”等。
袁甲三更能弹劾在防剿中不力的各级官员。如弹劾舒兴阿“拥兵坐视,致庐州陷”,使舒兴阿被撤职;弹劾护理庐凤道立诚“巧猾贪鄙、劣迹昭著”,请革职提讯等。
3周天爵、袁甲三虽未在皖北实地办团,却因带勇征战,与皖北基层社会各实体组织有较深的密切关系。
周天爵曾专门上奏,请求赦免曾经为“捻”的基层社会组织;袁甲三曾经专门上疏,指斥上层统治结构的官兵不为基层社会组织后盾的弊病:“江宁百姓有为义约,告上元江宁两县,定期收复者;扬州难民有于城上言贼不多,怨官军不战者,且有愿杀贼以应者,无如统兵大臣均置之不闻,致百姓谋泄被戕,忠义解体”;周天爵袁甲三曾多次疏请奖励督带练勇首先杀贼立功的基层社会组织代表族绅邑绅,如凤台县练总王恩绶等;又曾以“朝廷厚泽在人,忠愤未泯,急作其敌忾之心,许以非常之赏,义旗所指,当可奏功”,疏请“立沛恩施,并免粮赋,其捐粮助剿者,优叙官职,以资激励。”
而基层社会各实体组织也便支持他们。周天爵卒于亳州王市集后,据云“百姓哭送数十里”。袁甲三于标里铺攻打捻首邓大俊时,“乡民先后捆献者二千余,悉置诸法”。当袁甲三被弹劾,交部审议,赴京候旨时,“军民泣留者塞道”。怀远县有一个叫作胡文忠的民人,“鬻子女”,徒步进京,“控都察院求以甲三回镇”,受阻,竟“怀状”上吊自尽。[57]
4周天爵、袁甲三,特别是袁甲三在皖北显露出权力膨胀、尾大不掉的端倪。
袁甲三经常越俎建言,指手划脚地教训咸丰帝应敕命何地何官如何防堵。对于咸丰帝的号令有时却拒不遵从。
如太平军连下集贤关、桐城、舒城,旄头直指安庆陷落后已成安徽首府的庐州府。咸丰帝命袁甲三从颍州移师桐城,救保庐州。袁甲三拒不受命,托词“捻逆张茂踞怀蒙间,称伪西怀王,窥庐郡。非臣亲往督剿,人心愈摇,应先赴蒙、亳一带,为各郡声援,以便闻警驰应”。
又如捻军占永城后,袁甲三奏言:捻军必从永城窜宿州、趋徐州,徐州为粮台要地,急应严防。咸丰帝于是命他“确探贼踪,迎头截剿”。袁甲三追到萧县,却改变了注意,又奏称:贼踪飘忽,徐州镇道兵勇足剿土匪,“臣应折回宿州,严堵南路窜匪”。而后不待旨令,竟引兵扬长而还。咸丰帝极其恼火。安徽最高地方官督抚和春、福济并联衔疏劾袁甲三“株守临淮,粉饰军情,擅截饷银,冒销肥己”等。
如果说,大敌当前,咸丰帝对这些尚可容忍,那么,咸丰帝最不能容忍的是袁甲三竟然想擅自决定皖北地方官的人事安排。他疏请将宿州知州郭世亨开缺,办理军务,而以王启秀代之。咸丰帝命他“与和春、福济妥商具奏”。但他根本不把和春、福济放在眼中,更不与之会衔妥商,又再三单独疏言此事。咸丰帝怒道:朕以调署牧令必须与督抚会衔,并非不准袁甲三与闻举劾,袁甲三却只称往返函商,仍不联衔具奏,“袁甲三著传旨申饬,仍著福济会同和春、袁甲三详细酌度办理。”
袁甲三在其“防剿”区域对捻军等独擅生杀大权,更是天经地义。这与他的前任周天爵如出一辙。时周天爵在宿州“杀人遏乱,河水尽赤,断残塞道,豺虎厌肉,岸无不悬头之树,树无不悬头之枝,远望离离,骡马望之返奔”。咸丰帝惟有小心寄谕周天爵:“辄用极刑,恐人心涣散,亦足召乱”,令其加倍慎重。[58]袁甲三则毫无顾忌,攻破临淮关后,则以“抗违日久”为由,令将捻军70以下,15以上尽诛之,已降的数千捻军,“亦无得脱者”。下凤阳后,袁甲三“于城外别筑七营,尽驱两城降贼入,择尤悍者三百余人诛之,余皆遣散。”[59]等等。
咸丰三年(1853),由于首当“敌”冲的特殊地位,安徽办理团练人员和办理团练事宜受到了以咸丰帝为首多方面的重视,尽管如此,总的成效却仍差强人意。其他地区受命办理团练人员中,在籍非在职的多,在职回籍的少;具体实施办团中,普遍号召多,严格控制少,其效果则更不可问。
而随着太平天国、捻军之势的不可阻挡,随着上层政权结构的继续坍塌,清朝统治者愈益捉襟见肘、运转不灵,愈益需要依赖基层社会的团练组织。
咸丰六年、七年(1856、1857),咸丰帝第二次大规模地直接委派办理基层社会团练防剿人员。
如下表。
表4咸丰六年七年谕令办理团练人员一览表
安徽 |
主办人员 | 时间 | 姓名及该员情况 | 谕令内容 | 史料来源 |
咸丰六年七月 | 黄先瑜本籍礼部候补主事 | 福济奏请饬京员回籍办理团练,“礼部候补主事黄先瑜前在本籍办理民团著有成效,著准其回籍接办,以资熟手。嗣后不得援以为例。” | 《清文宗实录》卷二百五 |
咸丰六年十月 | 福济现任安徽巡抚 调度皖北皖中团练事宜 张芾已革安徽巡抚 调度皖南团练事宜 现任安徽按察使 现任庐凤道道员 现任徽宁道道员 均加督办团练衔,分统各府州团练事宜 | 兹据福济奏称,该省“各属办理团练助剿协防,如滁泗徽宁凤颍等府州属,均各有成效……现复饬属一体遵行,责成州县专管,知府直隶州知州督办。并就该省现在情形酌拟,将安庐六滁和五府州、凤颍泗三府州归按察使及庐凤道分统稽查,由该抚调度。徽宁池太广五府州归徽宁道统理稽查,由现驻徽宁之已革巡抚张芾调度。该司道及知府直隶州知州分别加督办团练、协理团练等衔,如能卓著功绩,力保地方,随时查明保奏,给予升转。其州县因团练防剿保至知府同知直隶州知州者,均各留本任,并加协理团练衔以示优异。该司道皆带有兵勇毋庸另拨,亦毋庸另派大员巡视。办团各绅由粮台酌予银两,毋庸由部议给廉俸……等语。均著所拟办理。” | 《清文宗实录》卷二百九 |
帮办人员 | 咸丰六年十月 | 现任知府直隶州知州 均加协理团练衔督办各属团练 现任知县府属州知州 专管本属团练 绩优者加协理团练衔 |
江苏 |
主办帮办人员 | 时间 | 姓名及该员情况 | 谕令内容 | 史料来源 |
咸丰七年三月 | 王梦龄现任徐州道道员 郭沛霖现任署两淮盐运使 温绍原已革道员 乔松年现任常镇道道员 查文经已革江苏按察使 现任各知府知州同知 以上现任各官经该督抚派令督办者,均加督办团练衔。由有司督办者,该管之道府州作为协理,由委员及道员督办者,该管知府作为协理,由知府督办者该管同知作为协理,均加协理团练衔。 | “江苏现在逼近贼氛,团练尤关紧要……除淮安徐州二府由该督等咨明邵灿庚长责成徐州道王梦龄办理外,所有里下河各州县及通海二州属即著署两淮盐运使郭沛霖督办,江宁府属之六合江浦二县著已革道温绍原督办,上江句荣等县及扬州府江甘仪征等县著各该管知府督办,常州镇江二府属著常镇道乔松年会同已革臬司查文经督办,苏松太一路著该省臬司督办。凡有现任各官经该督抚派令督办者,均加督办团练衔。其由有司督办者,该管之道府州作为协理,由委员及道员督办者,该管知府作为协理,由知府督办者该管同知作为协理,均著加协理团练衔,以专责成,一俟军务完竣,即行撤销,该员等务当督饬州县各官遴选公正绅耆会同经理……经费则民捐民办,勿许科勒。丁壮则各保各乡,免其征调。” | 《清文宗实录》卷二二二 |
浙江 |
主办人员 | 时间 | 姓名及该员情况 | 谕令内容 | 史料来源 |
咸丰六年八月 | 钮福宽部选湖南安乡县知县 | “部选湖南安乡县知县钮福宽前经奏留浙江原籍办理湖州府城工团练事宜”,后以应升之缺升用”。兹据该抚奏请留该员以资熟手,“著准其开缺,留于原籍办理团练。俟撤防后归部铨选。” | 《清文宗实录》卷二百六 |
如上表,此次委派办理团练防剿事宜人员主要集中在最当战火冲要的安徽江苏两省。而所委派的办理团练防剿事宜人员,除两例为“以资熟手”且声明“嗣后不得援以为例”是本籍人员外,全都是现任或“已革”(仍在现任)的非本籍官员。值得注意的是,除专人专任外,特别规定各级官员全部加入办团行列,以原官僚体系为基础,构筑了办理团练的整体机构。如安徽,最高一层是现任巡抚福济、已革巡抚张芾,二人分别统理调度皖北皖中以及皖南团练事宜;第二层是现任按察使、现任庐凤颍道道员、现任徽宁道道员,均加“督办团练”衔,分统稽查安庐六滁和五府州、凤颍泗三府州及徽宁池太广五府州团练事宜;第三层是现任各知府及各直隶州知州,均加“协理团练”衔,督办各属团练;最下一层是现任各知县及各府属州知州,专管本属团练,绩优者加“协理团练”衔。
可知,清统治者的方针似乎转了回去,从创行以在职非在职的本籍官员办理团练,转由非本籍的现任官员办理团练,重又从上层统治的角度加强对基层社会团练的控制。究其缘由,是咸丰六年(1856)朝臣对数年来办团状况的一次检讨。
《东华续录》记载了这次讨论。时军机大臣等奏:自经奉旨通行团练,若果能人自为战、家自为守,必能得力。但“今则实心任事者少,甚至土豪劣绅借名科敛,一旦有警”,不肖者相率溃逃。且有“奉旨办团练之巨绅而潜踪他处”。此可见“任绅不如任官也”。他们举称河南以团练委之于民,结果“联庄会”成尾大不掉之势。因此只有“以官率绅,以绅劝民”,而后上层政权与基层社会才能“如指臂之联为一气”。他们援引古制,列举唐朝乾元初曾置团练使,大者领十州小者三五州,代宗时命刺史悉带团练使;宋朝置诸州团练使;元朝置团练安抚亲农使;明朝以团练诸务设安插使兵备道分统之等,提出“与其别设一官,不如仿唐时刺史带团练之制”,令知府直隶州知州兼行办理团练。至按察使兵备道,明朝本即分统团练使事务,今应仍兼团练。“请以按察史及各项道员均兼督办团练衔,知府直隶州知州均兼督办团练衔,统率州县实力团练。其有地方辽阔,按察史道员不敷分辖者,准添设三四品官员分督团练带兵防御率属巡查”,“其添设之员或请旨简放,或由该督抚保奏,候旨录用,各以本官兼督办团练衔。”同时,提出了整顿事宜章程。中有:
一近贼之州县分上冲、次冲。上冲者,附近军营由营拨兵协守,即归管带,不另派将弁,以一事权。如贼匪大兵冲突,统兵大臣仍需遣将驰救。次冲者,则团练乡兵协同该营汛防守,以省兵力而免烦扰。残破州县及甫经收复之城,民人迁徙,空虚无凭,团练应于附近完善州县或本境完善村庄为团练立脚之地,然后招集流亡,渐次推行。仍由地方官保举公正绅士为团总团长,立功者即予奏奖。
一训练事宜责成州县会同营弁办理。督办团练及协理团练之员巡行校阅,分别劝惩。
一见办团练之上冲、次冲府州县一应捐输署杂派悉予蠲免……此方所捐专为此方之用……各处处所责成各该府州县拿获奸细,审明后即行正法。其有奸民偷卖火药米粮接济贼营及团勇扰害良民抢掠行凶情同盗匪者均即行正法。
一司道中营亦何人兼团练何员分辖何地使各有专责,应请旨饬下督抚酌量情形奏明办理,其州县有屡次立功升
至知府或同知直隶州者,准其兼协理团练衔,以示优异而资得力。
一司道既兼团练,由附近军营或本省督抚拨给兵练,以资巡守,军务告竣,酌量裁撤。此项兵练毋庸设为定额。
一州县既各有团练之责,断非常材所能胜任。请饬下各督抚慎选守令,据实保奏。凡上冲次冲之地,不拘资格
务在得人,行之一年,皇上即可以所保之优劣,定督抚之贤否,以行赏罚。
等等。
咸丰帝以为,“逆匪飘忽靡常,官兵征调有数,团练得力,则人自为战,家自为守”,以上军机大臣等所议于当前“防剿机宜颇中切要”。他一针见血地指出:这实际是“抑民助兵,以堵为剿”,而“制贼之法未有善于此者”。他强调:关键还是在最低一级与基层社会直接相联的州县——“至州县为亲民之官,团练起于州县,民之向背,视州县之贤愚……”而“欲行团练”,仍然“必先严保甲”。他承诺:“所属之员及绅民之充团总团长者,如能实力办理、著有成效,准各督抚据实保奏,朕必立予恩施。”
形势却急转直下,咸丰十年(1860),江南大营被彻底粉碎。咸丰帝无兵无饷,心急如焚,基层社会的团练武装成了他救命的稻草。他谕令胜保在皖北等地等督办乡团以资统率,并酌定章程,凡办团州县一律遵行。又谕:各直省“在籍绅士,除已经办理团练外,其明晓大义、律身公正者,自不乏人,所有在京直隶、江苏、安徽、浙江、河南等省之大小官员,将如何举行乡团,随同官兵剿贼,及防守等一切事宜,各举所知,各陈所见,迅即上闻。”[60]
大小官员遵照谕旨,纷纷上疏陈言,总结办团经验,拟呈办团章程。
左都御史沈兆霖进一步分析了上下层统治的关系:“民统于绅,则绅之邪正宜慎择也。绅倚于官,则官之贤否宜严办也。不归并于一路,则督察无人,必不能一律坚固。不专力于四乡,则城守难严,已难免四面受敌。官与绅宜两相孚,不宜两相阨。兵与民两相顾,不宜两相仇。任封疆者,当知民本吾民,用兵数少,何如用民数多;用将帅者,当知兵本卫民,我能救民,自然民能救我。”而后指出:现“贼氛猖獗,非实办民团,更无安全之法”。然“自咸丰三年以后迭奉朝旨举行乡团,已至再至三”,各省官绅士民未尝不遵旨办理,却卒无成效。实因“苟且涂饰,未实力讲求。或募勇以充数,徒取外观;或借端以营私,转成沟壑。无事则恃为威胁,扰害乡闾;有警则首先遁逃,流为盗贼。”孰不知名为民团,就该以民为团,而不可以募勇塞责。
他所拟“事宜十二条”中有:“民团须招本地有业之民,不可招市井无赖”;“办团宜四乡加密,有警则互相应援,无事则严诘奸宄”;“团费宜自捐自办,不得借端渔利”;“民团只可就地助战,不宜调遣,变为练勇,失其恒业”。涉及上下关系则有:“牧令宜择贤能,与办团之绅不得各存意见,亦不得任用劣绅”;“宜简道府大员分路办团,俾各县联为一气”;“民团有急,官兵速往救援,不得观望”;“民团办成,则分防之兵可省,集合成军,则攻剿更为得力。”[61]
两江总督曾国藩则历数乡团办理不善之弊,再次强调了“勇”“团”分离;“团”如保甲、以守土为要,否则便“失其本义”的观点。他说:“乡团本是良法,然奉行不善,县官徒借以敛费,局绅亦从而分肥,贼至则先行溃逃,贼退则重加苛派,转为地方之弊。所经过各省从未见有乡团能专打一股、独克一城者,不过随官兵之后,胜则贪财,败则先奔”。“团丁所领之饷,与官勇例价相同,且有过之。其取之民间,无非劝捐抽厘之类。是于团练已失其本义,于军饷又大有妨碍”。他建议:“官兵攻剿,概不令团丁随往。其已克复者,绅耆修碉,团丁守之,庶几军民两利,名实相符矣。”
与之同时,咸丰帝第三次大规模地直接向地方委派办理团练防剿事宜人员。
如下表。
表5咸丰九年至十一年谕令办理团练人员一览表
河南 | |
| 时间 | 姓名及该员情况 | 谕令内容 | 史料来源 | |
主办人员 | 咸丰九年二月 | 周熙征候补道员 傅寿彤候补知府 骆光裕候补知州 蒯贺荪候补知府 张曜候补知府 何怀珍候补知府 | 恒福奏称皖捻逼近豫疆,莫如坚壁清野之法足资捍御,“著照所请,所有归德府属即责成候补知府傅寿彤、陈州府属即责成候补直隶州知州骆光裕、汝宁府属即责成候补知府蒯贺荪会同地方官绅将训练丁壮、联村筑寨等事迅速劝导举行。其光州属及南阳府属即由在彼办防之张曜、何怀珍一律劝谕。归陈两府并著候补道周熙征督率办理。” | 《清文宗实录》卷二七五 | |
咸丰十年五月 | 毛昶熙河南武陟人 顺天府丞加 左副都御史衔 为督办河南团练大臣 | “朕前经降旨,令籍隶河南等省官员各抒所见,昨据怡亲王载垣等会同周祖培等拟定河南团练章程呈览,自应先令该省筹办。顺天府府丞毛昶熙著加都察院左副都御史衔,作为督办河南团练大臣驰驿前往,并著河南盐运使衔南汝光道郑元善帮办团练事宜。载垣等所议团练章程十条即著毛昶熙于驰抵河南后会同郑元善按照所议条款妥为办理。” | 《清文宗实录》卷三一八 | |
帮办人员 | 咸丰十年五月 | 郑元善现任河南盐运使衔南汝光道员 | |
差委人员 | 安奎现任陈州府知府 | “命河南陈州府知府安奎等听候督办河南团练大臣毛昶熙差委。” | |
山东 | |
主办人员 | 时间 | 姓名及该员情况 | 谕令内容 | 史料来源 | |
咸丰九 年九月 | 谭廷襄已革现任直隶总督 | “赏已革直隶总督谭廷襄五品顶带,往直隶大顺广一带帮办团练。” | 《清文宗实录》卷二九四;三二○;三二七;三三○;三三七。 | |
咸丰十年五月 八月 九月 十二月 | 杜乔羽本籍前任户部右侍郎 为督办山东团练大臣 文煜现任山东巡抚 刘韵珂已革闽浙总督 徐昌绪翰林院编修 以上现任分办 黄恩彤前任广东巡抚 傅绳勋前任江西巡抚 傅振邦前任云南提督 以上在籍分办 | “著派前任户部右侍郎杜乔羽作为督办山东团练大臣驰驿前往。并著山东登莱青道贡璜、登州知府暂留济宁州知州卢朝安帮办团练事宜。即按照所议条款并参酌河南章程,体察情形妥为办理。” “杜乔羽……著撤去督办山东团练大臣……所有山东省团练事宜,即著文煜督办。” “命翰林院编修徐昌绪办理(山东)省城西北团练事。” “命山东在籍已革闽浙总督刘韵珂、广东巡抚黄恩彤、江西巡抚傅绳勋等分办本省团练。” “命前任云南提督傅振邦办理山东登莱青防堵事宜” “命翰林院编修郭梦惠等往山东听候团练大臣杜乔羽差委。”“命翰林院庶吉士杜庭琛、刑部员外郎驰往山东听候团练大臣杜乔羽差委。” | |
帮办人员 | 咸丰十年五月九月 | 贡璜登莱青道道员 卢朝安登州知府暂留济宁州知州 以上现任帮办 | |
差委 人员 | 咸丰 十一年三月 | 郭梦惠现任翰林院编修 杜庭琛现任翰林院庶吉士 王兰谷现任刑部员外郎 | |
安徽 | |
| 时间 | 姓名及该员情况 | 谕令内容 | 史料来源 | |
主办人员 | 咸丰 十年 五、 六月 八月 十一月 | 叶兆兰丁忧知县命 署安庆府知府 余述祖现任工部郎中宋梦兰原任翰林院 编修赏侍讲衔 伊兴阿已革副都统 | “命……安徽丁忧知县叶兆兰署安庆府知府,办理团练”。 “命工部郎中余述祖回籍办理安徽婺源团练。” “赏安徽在籍翰林院编修宋梦兰侍讲衔,督办皖南团练” “赏已革副都统伊兴阿三品顶戴办理徐宿民团事宜。” | 《清文宗实录》卷三二○;三二三;三二七;三三六 | |
江苏 | |
| 时间 | 姓名及该员情况 | 谕令内容 | 史料来源 | |
主办人员 | 咸丰十年五月 | 晏端书江苏本籍 现任大理寺卿 为江北督办团练大臣 庞锺璐江苏在籍 现任内阁学士为江南督办团练大臣 | “兹据大学士彭蕴章等酌拟办理团练章程十条呈览,均属可行,自应一律办理,著派大理寺卿晏端书作为江北督办团练大臣,驰驿前往,并著吴棠帮办团练事宜,在籍内阁学士庞锺璐作为江南督办团练大臣,其帮办之地方官著彭蕴章等于江苏司道中访察保奏,候旨简派。晏端书等即按照所议条款,体察情形,妥为办理。” “候选道吴文锡著办理扬州各属劝捐事宜仍随同晏端书等分办团练。” “命江苏按察史汤云松帮同在籍内阁学士庞锺璐办理江南团练事宜。” “命署江苏布政使吴熙帮办团练事宜。” | 《清文宗实录》卷三二○;三二一;三二八;;三三六 | |
帮办人员 | 咸丰十年五月 六月 十一月 | 吴棠淮徐道道员 汤云松江苏按察史 吴文锡候选道员 吴熙署江苏布政使 以上现任帮办 | |
差委人员 | 沈锡庆翰林院编修 朱善张淮扬道道员 李汝钧刑部主事 以上现任差委 | “命翰林院编修沈锡庆等听候江北督办团练大臣晏端书庞锺璐差遣” “命二品衔江苏淮扬道朱善张等听候江北团练大臣晏端书差委。李汝钧随办文案”。 | |
陕西 | |
| 时间 | 姓名及该员情况 | 谕令内容 | 史料来源 | |
主办人员 | 咸丰十年五月 | 谭廷襄现任署 陕西巡抚 | “兹据户部左侍郎梁瀚奏酌办理团练章程九条呈览,均属可行,陕西团练即派署巡抚谭廷襄督办,前任陕西陕安道坐补巩秦阶道陈晋恩,著发往陕西与现任陕安道张守岱、在籍候选知府马百龄均帮办团练事宜,按照所拟条款,并参酌河南等省章程,体察情形,妥为办理。” “命陕西西安府知府沈寿嵩等听候署巡抚谭廷襄委办各属团练事宜。” “命陕西在籍五品京堂聂澐等分办本籍团练事宜。” “命前任都察院左副都御史张芾帮办陕西团练事宜。” | 《清文宗实录》卷三二○;三三六;三四五 | |
帮办人员 | 咸丰十年五月 十一月 咸丰十一年 三月 | 陈晋恩前任陕安道 张守岱现任陕安道 马百龄候选知府 沈寿嵩现任知府 聂澐在籍五品京堂 张芾前任左副都御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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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 |
| 时间 | 姓名及该员情况 | 谕令内容 | 史料来源 | |
主办人员 | 咸丰 十年 五月 | 邵灿在籍前任漕运总督 浙江督办团练大臣 王有龄现任浙江巡抚 | “兹据尚书许乃普等公保督办帮办各员,请旨简派,以专责成,自应一律办理,著派前任漕运总督邵灿作为浙江督办团练大臣,并著浙江差委道员史致谔帮办团练事宜。即按照河南等省所议章程,体察情形,妥为办理。命浙江在籍都察院左副都御史王履谦帮办本省团练并督办劝捐事宜。” “所有浙江团练事宜即著王有龄督同该省绅士认真经理。” “著王有龄饬属认真举行团练,如湖州绅士赵景贤等即可派办。” | 《清文宗实录》卷三二一;三二八;三三五;三四二 | |
帮办人员 | 咸丰十年五月 八月 十一月 | 史致谔现任差委道员 王履谦在籍都察院 左副都御史 赵景贤在籍候补知府 | |
差委人员 | 十一年正月 | 沈祖谏在籍翰林院 编修 | “命浙江在籍翰林院编修沈祖谏等听候督办团练大臣邵灿差委。” | |
江西 | |
| 时间 | 姓名及该员情况 | 谕令内容 | 史料来源 | |
主办人员 | 咸丰 十年 六月 | 刘绎江西在籍前任 翰林院修撰加三品京堂衔 为江西督办团练大臣 | 兹据尚书陈孚恩拟办团练酌保办理人员,并拟团练事宜八条呈览,自应一律举行。“在籍四品衔前任翰林院修撰刘绎著加赏三品京堂衔作为江西督办团练大臣,并著吉南赣宁道沈葆桢、布政使衔甘肃安肃道刘于淳帮办团练事宜,即著按照该尚书等所拟章程体察情形妥为办理。务须抽选壮丁,按期操演。勿得团而不练,有名无实” “命江西吉南赣甯道李瀚章帮办团练事宜。” | 《清文宗实录》卷三二二;三三○ | |
帮办人员 | 咸丰 十年 六月 九月 | 沈葆桢现任吉南赣宁道 刘于淳现任布政使衔 甘肃安肃道 李瀚章现任吉南赣甯道 | |
差委 | 锺音鸿在籍道员 | “命江西在籍道员锺音鸿等听候督办团练大臣刘绎差委。” | |
直隶 | |
| 时间 | 姓名及该员情况 | 谕令内容 | 史料来源 | |
主办人员 | 咸丰十年 六月 七月 十一月 咸丰十一年 正月 | 桑春荣在籍 候补内阁学士 顺天直隶督办团练大臣 焦佑瀛现任光禄寺少卿 张之万现任侍讲学士 陈鸿翊现任御史 以上直隶本籍 办理天津团练 袁希祖署户部右侍郎 周祖培现任协办大学士户部尚书 陈孚恩现任兵部尚书 潘曾莹现任工部左侍郎 宋赉现任工部右侍郎 以上办理京师五城团防 孙治现任直隶天津道 瑞庆现任直隶知州 | “兹据侍郎齐承彦等公同酌保督办帮办各员开单呈览,自应一律举行。著派候补内阁学士桑春荣作为顺天直隶督办团练大臣,并著大顺广道联捷帮办团练事宜。即著按照河南等省议定章程体察情形,妥为办理。” “命光禄寺少卿焦佑瀛、翰林院侍讲学士张之万驰驿回籍(天津)办理团练。” “命山西道御史陈鸿翊回籍(天津北塘)办理团练。” “命署户部右侍郎袁希祖往天津查办团练” “命协办大学士户部尚书周祖培、兵部尚书陈孚恩、工部左侍郎潘曾莹、右侍郎宋赉,会同五城御史办理团防。” “命直隶天津道孙治专办河间天津两府团练事宜。” “直隶知州瑞庆等随同候补内阁学士桑春荣分办京畿南北路团练。” “命给事中吴焯、薛书堂、御史杨荣绪、徐启文、郭祥端、刘有铭、朱潮、薛春黎、任兆坚、白恩佑帮办五城团防。” | 《清文宗实录》卷三二二;三二四;三二五;二二六;三三五; 三三八;三四一 | |
帮办人员 | 咸丰 十年 六月 七月 十二月 | 联捷现任大顺广道 吴焯薛书堂 以上现任给事中 杨荣绪徐启文郭祥端 刘有铭朱潮薛春黎 任兆坚白恩佑 以上现任御史 | |
差委人员 | 段晴川前任内阁侍读 王兆松直隶在籍。 前任鸿胪寺少卿 | “命前任内阁侍读段晴川随同帮办团练大臣联捷行营防务。” “命在籍鸿胪寺少卿王兆松等听候顺天直隶督办团练大臣桑春荣差委。” | |
四川 | |
| 时间 | 姓名及该员情况 | 谕令内容 | 史料来源 | |
主办人员 | 咸丰 十年 六月 | 李惺四川在籍,前任詹事府右春坊右赞善,赏加五品卿衔 为四川督办团练大臣 | “兹据给事中赵树吉酌保各员,请旨简派。在籍前任詹事府右春坊右赞善李惺著赏加五品卿衔,作为四川督办团练大臣并著前任宜昌镇总兵虎嵩林、成都府知府杨重雅帮办团练事宜,即著按照河南等省所拟章程并嘉庆年间改省举行坚壁清野之法,体察情形,妥为办理。” | 《清文宗实录》卷三二三 | |
帮办人员 | 咸丰 十年 六月 | 虎嵩林前任宜昌镇总兵 杨重雅前任成都府知府 | |
差委 | 孙濂现任马边厅同知 | “命四川马边厅同知孙濂等听候团练大臣李惺差委。” | |
甘肃 | |
| 时间 | 姓名及该员情况 | 谕令内容 | 史料来源 | |
主办人员 | 咸丰十年十月 | 乐斌现任陕甘总督 | “兹据侍郎梁瀚奏甘肃地方紧要,请饬一律办团并酌保官绅开单呈览……所有甘肃省团练事宜即著陕甘总督乐斌督办,并著甘凉道萧浚兰、丁忧刑部员外郎吴可读、江西候补道杨升帮办团练。” | 《清文宗实录》卷三三三 | |
帮办人员 | 咸丰 十年 十月 | 萧浚兰现任甘凉道 吴可读丁忧刑部员外郎 杨升前任江西候补道 | |
湖南 | |
| 时间 | 姓名及该员情况 | 谕令内容 | 史料来源 | |
帮办人员 | 咸丰 十年 十月 | 易棠前任陕甘总督 周玉麒前任内阁学士 丁善庆前任翰林院 侍读学士 | “命湖南在籍前任陕甘总督、内阁学士周玉麒翰林院侍读学士丁善庆帮办团练。” | 《清文宗实录》卷三三三 | |
从上表可见,咸丰十年(1860)咸丰帝第三次大规模直接委派各地办团人员有两种情况:
1、多数省份委派本籍官员(回籍现任官员或在籍前任官员)主办。在这里,“团练大臣”的官职正式出台——称“某地督办团练大臣”。而协办人员以现任地方官(非本籍)为主。又另派听候差委人员。如江苏。江苏本籍大理寺卿晏端书为“江北督办团练大臣”;江苏在籍内阁学士庞锺璐为“江南督办团练大臣”。现任江苏淮徐道道员吴棠帮办江北团练事宜;现任江苏按察史汤云松帮办江南团练事宜;现任署江苏布政使吴熙帮办江苏团练事宜(以上均非江苏籍)。听候差委人员有江苏本籍现任翰林院编修沈锡庆、现任刑部主事李汝钧(随办文案)及非江苏籍现任江苏淮扬道朱善张等。
2、少数省份仍委派现任地方督抚(非本籍)主办,不称“团练大臣”,但令“督办”某地一切团练事宜。协办人员以本籍官员(回籍或在籍)为主,也有低一级的地方官。如甘肃。现任陕甘总督乐斌督办甘肃省团练事宜。帮办人员有甘肃本籍江西候补道杨升、丁忧刑部员外郎吴可读及非甘肃籍现任甘凉道道员萧浚兰等。
不管哪一种情况,均为本籍缙绅与非本籍地方官搭配,且主办、帮办、差委各员分明。显见清统治者竭力想使团练大臣的设置和派遣规范化、合理化,并企图以此实现调整双重统治结构,重建统治秩序,足兵富饷、安民戢盗,最终战胜太平天国和捻军的目的。但由于此次大规模派遣办团人员所遵循的原则,大致是第一、二次大规模派遣办团人员原则的折衷,所派人员既多且杂,各类人员硬性或机械地搭配组合,各按各的指导思想行事,办理团练的情况实际上更为混乱和复杂。
历史同清朝统治者开了一个玩笑——他们本想走入一个房间,却不料走入了另一个房间。同时具有“上层统治结构高级官员”和“本籍基层社会组织代表缙绅”双重身份的钦差团练大臣,在勾连上下层双重统治结构的过程中,确在尝试以直接取代间接,以单一统治取代双重统治,但令清统治者感到惊诧而危险的是:事态发展的趋势,却似乎不是以上层政权为主导而是以基层社会各实体组织为主导的“单一统治”。
四川在籍前任詹事府右春坊右赞善赏加五品卿衔李惺,于咸丰十年(1860)六月被任命为团练大臣,仅仅一个月后,即以“年近八十,精力过衰”,“咸丰三年曾经保举办理团练,迄无成效”,“劝捐往往押比勒追,徒饱私囊,入则以多报少,出则已少报多,种种弊端,无裨实用”被裁撤,所有四川督办团练事宜转而“责成该省总督藩臬督饬各州县及各属绅士”办理[62]。
浙江在籍前任漕运总督邵灿,于咸丰十年(1860)五月被任命为团练大臣,五个月后,亦以本籍大员听信劣绅等怂恿,擅受民词;其下属绅士福建候选同知陶庆章等“日索供应”;其下属绅士江西候补知县陶庆淳、候选通判孙长生“因勒索鄞县供应银一千两未满所欲,辄将该(知)县家丁痛加詈辱;先后借用宁波饷捐、余姚亩捐及绍兴等处各捐款数盈钜万”;“依势把持、挟制官府”,入局未久,各摊厚资,“收受民词”,“高下其手”,并于“周陈氏追租威逼柳贤英身死一案,辄令周陈氏出钱一万二千串,转求销案”等,被裁撤。“所有浙江团练事宜”“照陕甘四川章程”,责成浙江巡抚王有龄督办[63]。
于是,《东华续录》有载,咸丰十一年(1861),内外大臣交相上疏:“乡团之设,原以百姓之财力,卫百姓之身家”,果能众志成城、同仇敌忾,即以举、贡、生、监便足以统领之,没有必要派大员为之督率。“若必以大僚综任之,帮办司员分理之,是督抚之外又设督抚,僚属之外又增僚属,徒滋纷扰”。自上年河南办团后,各省团练大臣纷纷四出,虽然四川、浙江旋即裁撤,但直隶、山东、江南、江北等处仍归团练大臣办理。这些团练大臣、帮办人员“假公济私,百端纷扰,或逼勒州县供应,或苛派民间银钱,或于官设捐局之外,团练再设捐局,或于官抽厘金之外,团练再抽厘金”。且“江北江南所办乡团,自上年至今,未闻有团练大臣收复一州一县者,徒以骚动天下,无益有损”。他们力主“将团练大臣分别裁撤”,“其各省州县距贼较远者,停止办团,以安民业;其距贼较近之处,仍责地方官切实办团,而以本省督抚总其成,庶事权不至纷歧,商民可免滋扰”。他们认为还是应该恢复以上层政权为主导的双重统治的格局与秩序。
问题又回到了起点。上层政权还能在双重统治格局中发挥主导作用吗?
咸丰十一年(1861)四月,奉旨帮同浙江巡抚办理团练、亦代表基层社会实体组织的缙绅在籍都察院左副都御史王履谦奏称:浙省团练自归现任巡抚王有龄督办,并未定有章程。王有龄将私亲、故旧及结拜师生品行卑鄙善于逢迎之道员张景渠、知府孙士达、知县甘应槐依为心腹,委以要职,以致文武员弁奔走其门,物议沸腾。张孙甘等依势修怨,绅富多被中伤,以致遇有地方公事,顾虑不前。王有龄派段光清赴绍办团,并不知会王履谦。其各处办团绅士,亦任听张景渠等“纷纷札委”。“亩捐”一项本系奏明专为团练经费,被张景渠擅自出示停止,浙东捐款又悉数解省,团防经费一无可筹。绍郡捐局,自本年正月间经王有龄改归地方官办理,派委张景渠及知府怀清等专办山阴会稽户案各捐。该员等差传捐户,按照上年捐输十倍加捐。职员张存浩、生员胡寿颐等稍事迟疑即予管押,并欲杖枷,又欲将该捐户提赴军前充当头阵。职员李镜人、举人陈圭等因威逼书捐,卖田鬻产。捐户陈颖生,因差扰迁避,该道员等即饬县查封房屋、田亩,形同籍没。催捐员弁动辄持令箭拘提,并纵令差役入内室索扰,城乡大震。而江防事宜则置之不问……
咸丰帝只能无奈叹息:前因各省军务未竣,特派督办团练大臣劝办民团,以辅兵力。至前谕王有龄(现任浙江巡抚)督办团练,并令王履谦(缙绅,在籍都察院左副都御史)帮办,原期官绅和衷,以收众志成城之效。乃近日如王有龄、王履谦、文煜、清盛、杜乔羽、联捷等无不各存意见,彼此猜嫌,殊失大臣和衷之义……[64]
但咸丰帝本质上是要通过团练大臣真正控制基层社会,重新确立上层政权在双重统治中的主导地位。委派团练大臣办理基层社会团练,只是战乱之中临时救急的变通之法,咸丰帝绝没有、也绝不可能有让基层社会高度军事化而游离开上层统治主导的初衷。
曾国藩摸透了咸丰帝的心思,不失时机地小心奏道:臣查团练之法,“只能防小支千余之游匪,不能剿大股数万之悍贼”。其练丁口粮若太多,则与募勇之价相等,团练自保即成空名;若太少则与兵勇之价迥殊,不能得其死力。其“团局经费若取之丁漕厘捐四者之中,则有碍督抚生财之道,若设法于四法之外则更无丝毫措手之处,事权既无专属,刚柔实为两难”。他婉转指出:江北团练大臣晏端书“不设饷局,但亲各邑筑圩自保”;江南团练大臣庞锺璐“激劝乡民,俾知同仇敌忾之义,办理极有斟酌”。但“目下贼势,断非团练所能奏功,应俟贼氛稍衰,大功将竣,然后办团练(按:曾国藩此所谓“团练”实际是指“保甲”)以善其后”。“晏端书庞锺璐清操雅望,内任最宜。应请撤去团练差使,仍回京供职”云云。[65]
随之,裁撤他省团练大臣、由现任地方官接手团练事宜的谕旨也陆续颁发,如“直隶团练大臣颡春荣著即回京供职,该省团练事宜即责成文煜妥为办理;江西团练大臣刘绎俟服阕后来京听候简用,所有江西团练事宜并即责成毓科督同该省官绅妥为办理。其该二省京员如有借词回籍、经本籍督抚保举办团之员,即著各部院衙门查取职名,咨行文煜、毓科撤去办团名目,饬令来京供职”等。[66]对此,咸丰帝特作解释,承认“前因各路办理团练大臣随带多员,任意骚扰,有名无实,有害无利,是以陆续裁撤”。[67]
同治二年(1863),河南毛昶熙等最后一批团练大臣被裁撤。自咸丰十年(1860)咸丰帝第三次大规模直接委派各地办团人员,至此只有三年。这三年中,团练大臣的负面作用不断暴露出来。裁撤原团练大臣的样板——河南团练大臣毛昶熙时,咸丰君臣如是说:查办团之举,始则合一乡为一团,继而联众团为一练。地广人多,良莠不齐。不肖团长稍露拔扈情形,承办团练绅士又不能防微杜渐、随时举发,致有尾大不掉之势。其河南团练均归侍郎毛昶熙管理,该侍郎于通省地方安能周历兼顾?而各练既有专管大员,地方官因而呼应不灵,几同虚设。现在贼氛渐就削平,应请饬令毛昶熙回京供职,所有团练一节即照直隶山东统归地方官经理,以一事权。
从此,深刻反映中国19世纪中叶战乱时期双重统治格局发展变化的团练大臣,有如昙花一现,退出了历史舞台。
四、从安徽团练大臣引发的余论
就安徽的情况而言。安徽在咸丰十年(1860)第三次大规模委派办团人员中没有成为重点。只委派了四人——丁忧知县叶兆兰命署安庆府知府,办理本籍团练;工部郎中余述祖命回籍办理婺源团练;在籍翰林院编修宋梦兰赏侍讲衔,督办皖南团练;已革副都统伊兴阿赏三品顶戴办理徐宿民团事宜。四人中余述祖是现任官员;伊兴阿虽已革却仍在现任;在籍叶兆兰、宋梦兰也通过“命署安庆府知府”、“赏侍讲衔”,有了现任的身份。四人中,除负责皖北宿州、苏北徐州的伊兴阿非皖人外,其他三人均为安徽本籍。可知,此次安徽办团人员的委派,基本是对咸丰三年(1853)委派安徽办团人员的否定之否定。我们没有看到有关四人办团的详细记载,只知皖北伊兴阿仍如周天爵、袁甲三,主要致力防剿;皖中叶兆兰应如李鸿章,在团练的基础上,集勇出队;皖南宋梦兰余述祖,前者实获曾国藩办团之旨——团而不练,率众修碉据险守御而已;后者再步潘锡恩后尘,非但“于到籍办团时,擅自刊刻钦差办理本籍团练关防”,“复于婺源县茶厘项下,私自动用银九百九十余两”,纵其下属“代理婺源县知县候补府经历申协煊”,“擅行动支并浮开该县坐支杂款银一千四百六十余两”,另一下属“署黟县知县候选知州王峻”,于“征存地丁项下,浮开该县坐支杂款一千余两”等,终被“撤去办团差事”。[68]
安徽没有成为此次委派办团人员的重点,无非有两个原因:.一是安徽作为主战场“被兵数年,郡邑沦陷”,“大率糜烂”,“即偶尔攻克一二州县,贼至复失”,失去了办团条件;一是安徽基层社会已实现了从“低度军事化”向“高度军事化”的转变,各个家族宗族乡族均组织起来、武装起来,或官或民或“贼”或“匪”,营垒分明,力量强大。而皖北皖中皖南各地团练事宜的办理,则形成了各自的体系和特点,且仍在继续运行。
前者可能性不大,因咸丰帝曾云:“朕思该省虽大率糜烂,若就完善之处先为办理,多一良民即可少一贼匪,未必非釜底抽薪之计。并令绅士督办,使互相联络,众志成城,且可免百姓无可依从及借端滋事之弊”。[69]
后者成为原因,则可引导人们思索得出以下几个结论。
1、咸丰三年(1853)奉旨办理安徽团练的几个代表人物,整体上可以作为团练大臣的典型。
吕贤基回籍未返里,没有亲自办团练勇以掌握一支同时体现双重统治的新的武装。他作为朝廷大员,只是“赤手空拳”地檄兵防堵,督勇出战;作为基层绅士,却提出地方独立于中央的种种设想,尽管并未付诸实践。他没有能够发挥朝廷大员与基层绅士双重身份的作用,将双重统治结构一以贯之;却分别以单一身份再度证实了双重统治中对立因素的增长,特别是基层社会实体组织力量的增长。
李鸿章、潘锡恩。他们切实在老家原籍办理团练。但具体又有不同。李鸿章似乎更多地体现出其朝廷官员的身份,偏重于上层政权,行为重点在于以家乡原有团练为基础,集勇并率勇出战,参与攻防军务,保卫或恢复上层统治。潘锡恩回到本籍则似乎全以基层绅士的身份出现,偏重于基层社会组织,行为重点在于借办团练自保或发展自己的势力,并未参与指挥皖南的军务和防堵,上层政权受到威胁时,往往“逃遁”或“托病藏匿”,至多如普通绅士一样,捐输了事。李鸿章、潘锡恩之外,真正以特殊的双重身份,兼顾上层下层,通过办理团练将上下层统治一以贯之的典型,似乎没有见诸记载。
周天爵、袁甲三。他们非皖籍,没有在皖北实地办团,十分明确是以防剿军务为首要职责;他们手中掌握了一支以“勇”为主的武装;作为钦差朝廷大员,他们能够调动团练、号令官兵,指挥防堵攻战;因集勇、带勇征战,他们与皖北基层社会各实体组织有较深的密切关系;最后,他们仍显露出权力膨胀、尾大不掉的端倪。
2、对于清统治者来说,以上三种类型中,有效因而比较成功的,应为李鸿章以及周天爵、袁甲三。
如前述,李鸿章走的基本是曾国藩的路子——团是团,勇是勇,集勇而未办团。而这一点,已超越了办理团练的范围,所谓“以团练始,不以团练终”。于是,前有湘军,后有淮军。
如果说,曾国藩乃至李鸿章早年所致力的是县以下基层社会结构与县以上政权结构双重统治的调整和维系,那么,周天爵、袁甲三,则从一个地区或一个省的角度,围绕着“防剿”,以集团调勇的形式,将各县以下各基层社会的实体组织组合起来,并以地区或省一级各基层社会实体组织代表及上层政权结构钦差办理团练大员的双重身份,调整、建立二者的关系。大多数团练大臣几乎都有类似的经历——既到辖区,立刻被推上第一线,集团调勇,参与防堵。然只有处于皖北或者还有河南这类官“贼”民“匪”胶着混战地区的团练大臣,方能以其近十年的征战,多侧面地展现这一新设官职为清统治者带来的利弊。其中“权力膨胀、尾大不掉”不容忽视。因为人们有理由设问:这是否成为省一级地方自治或军阀割据的滥觞?
3、由咸丰帝向地方委派团练大臣,不管是成功的典型,还是失败的案例,其后果都是基层社会的低度军事化演变为高度军事化。集勇出队、集团调勇,必须以基层社会高度军事化为基础;不参与官方防堵,面对太平军捻军的压力,亦须武装起来结寨自保;站在官府对立一面,或“两面逢迎”、“两不相帮”、或企图成为独立王国,更须具备强大的武装。以牺牲基层社会的低度军事化、听任其向高度军事化演变为代价“防剿”太平军、捻军,无异于饮鸠止渴。这是清统治者不愿意接受,又不能不接受的现实。
19世纪中国团练大臣的产生发展,反映了在传统双重统治格局遭到严重冲击之时,清统治者调整统治结构、重建统治秩序的企图和努力。团练大臣的消亡,则反映了清统治者上述企图和努力的破产。然而,任何政策的出台与取消,都不完全是某些人主观愿望的取舍,任何政策的利弊得失,都不完全以某些人的主观愿望为转移。中国传统社会双重统治格局有其存在的广阔背景,有其独特的博大内容,有其发展的固有道路和必然趋势。从这一意义上说,“团练大臣”留给人们的思索,是隽永而深刻的。
(资料来源:本文由作者提供,中华文史网编辑部整理。张研,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牛贯杰,中国人民大学历史系讲师、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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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官为“亲民之官”,县为政权结构的最低一级,县以下为基层社会。 [2]基层社会的三大系列组织为:保甲里社坊厢系列;家族宗族乡族系列;经济型乡族组织及行业组织系列。 [3]《周尔墉日记》,《江浙豫皖太平天过史料选编》378页,江苏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 [4]《向荣奏稿》,载于《中国近代史料丛刊》,《太平天国》(7)59页,神州国光社1953年版。 [5]《清文宗实录》卷七六。 [6]参见《皇朝经世文编》卷七七,魏源《城守篇》;《皇朝经世文编》卷七九,陆世仪《论守城》。 [7]同治《颍上县志》卷五,《武备》。 [8]《皇朝经世文编》卷七九,陆世仪《论守城》。 [9]《清文宗实录》卷二一六;卷二七九。 [10]方江《家园记》卷一,载于《安徽史学》1986年1期。 [11]朱景昭《劫余小记》。 [12]参见方江《家园记》卷一至七,载于《安徽史学》1986年各期。 [13]参见方江《家园记》卷一至七,载于《安徽史学》1986年各期;光绪《定远县志》,《蠲赈》。 [14]葛士达《剿捻十议》,载于《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捻军》(1)288页,神光出版社1953年版。 [15]《清文宗实录》卷八五。 [16]参见方江《家园记》卷一至七,载于《安徽史学》1986年各期。 [17]《清文宗实录》卷三三。 [18]龙启瑞《经德堂文集》,《粤西团练辑略序》。 [19]咸丰《户部则例》卷三,《保甲》。 [20]《清文宗实录》卷一至七三。 [21]《清文宗实录》卷七二;卷七三。 [22]《清代碑传全集》,《续碑传集》卷五五,鲁一同《安徽巡抚蒋公神道碑》。 [23]《清文宗实录》卷七三。 [24]《清史列传》卷四二,《罗绕典传》。 [25]《清史列传》卷四七,《陈孚恩传》。 [26]《皇朝经世文续编》卷八一,孙鼎臣《请责成本籍人员办理团练疏》。 [27]《清史列传》卷四五,《曾国藩传》;《清史列传》卷四二,《周天爵传》;《清史列传》卷四三,《邹鸣鹤传》。 [28]《皇朝经世文续编》卷八一,曾国藩《覆丁稚璜中丞书》。 [29]《皇朝经世文续编》卷八一,曾国藩《与李筱泉制军书》。 [30]《皇朝经世文续编》卷八一,孙鼎臣《论兵三》。 [31]王錱《王壮武公遗集》卷三四;卷一。 [32]《皇朝政典类纂》卷三三八,《团练》,曾国藩《曾文正奏议》;《曾国藩未刊信稿》170页,转自王尔敏《清代勇营制度》,载于台湾《近代研究所集刊》4辑8页。 [33]《皇朝经世文续编》卷八一,薛福成《叙团练大臣》。 [34]最初受命帮同办理团练防剿的陈孚恩、罗绕典、周天爵、曾国藩等都先后实授。陈孚恩后为兵部尚书;罗绕典署江西巡抚(未赴任);周天爵授安徽巡抚(辞而未受),受猜忌的曾国藩也终在咸丰十年(1860)始署两江总督。 [35]参见方江《家园记》,载于《安徽史学》1986年。 [36]在职非在职官员为“缙绅”;有功名未仕为“绅衿”,二者统称“绅士”或“绅士”。 [37]如《清代碑传全集》,《续碑传集》卷七,吴汝纶《李文忠公神道碑》有:“粤盗洪秀全据金陵,吕文节公 为安徽团练大臣”等。 [38]刘体仁《异辞录》卷一。 [39]《清史列传》卷四一,《吕贤基传》。 [40]《清史列传》卷四一,《吕贤基传》;《清代碑传全集着》,《续碑传集》卷五四,李元度《吕文节公别传》。 [41]《清史列传》卷四一,《吕贤基传》;《清史稿》卷三九九,《吕贤基传》。 [42]《清文宗实录》卷八六。 [43]《清文宗实录》卷八四;卷八七;方江《家园记》,载于《安徽史学》1986年。 [44]《清文宗实录》卷九十。 [45]方江《家园记》,载于《安徽史学》1986年。 [46]《皇朝经世文续编》卷八一,薛福成《叙团练大臣》。 [47]《清代碑传全集着》,《续碑传集》卷五四,李元度《吕文节公别传》。 [48]方江《家园记》,载于《安徽史学》1986年。 [49]《清文宗实录》卷九三。 [50]《清史列传》卷五七,《李鸿章传》。 [51]《太平天国史料丛刊简辑》(6)115页,中华书局1963年版。 [52]《清文宗实录》卷三百六;《清史列传》卷五十,《袁甲三传》。 [53]《清文宗实录》卷八三;《清史列传》卷四二,《周天爵传》。 [54]《清文宗实录》卷九十。 [55]《清文宗实录》卷一百一;卷一百六。 [56]《清文宗实录》卷八二;卷一百六。 [57]《清史列传》卷五十,《袁甲三传》;《清史稿》卷四一八,《袁甲三传》,《清代碑传全集》,《续碑传集》卷二六,《袁甲三传》;卷二五,陈继聪《周文忠公天爵传》。 [58]方江《家园记》卷二,载于《安徽史学》1986年2期;《清文宗实录》卷八四。 [59]《清史列传》卷五十,《袁甲三传》;《清史稿》卷四一八,《袁甲三传》。 [60]《清文宗实录》卷三一六。 [61]《皇朝政典类纂》卷三三八,《团练》,沈兆霖《沈文忠奏疏》。 [62]《清文宗实录》卷三二四。 [63]《清文宗实录》卷三五○。 [64]《清文宗实录》卷三四八、三四九。 [65]《皇朝政典类纂》卷三三七,《团练》。 [66]《皇朝政典类纂》卷三三七,《团练》。 [67]《十朝圣训》,《咸丰朝·同治元年》。 [68]《清文宗实录》卷三四九。 [69]《清文宗实录》卷三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