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8-1888年间,台湾至少发生了55起械斗事件,[2]由于械斗暴力种类繁多,这些事件的范围和性质表现各异,但是他们的经常发生表明,这类事件反映了社会问题的严重性。[3]结果台湾的械斗吸引了众多学者的注意,主要集中在种群ethnic、[4]“亚种群”subethnic和各种械斗冲突的性质。事实上,这类暴力的绝大多数包括了三个十分独特的种群集团——泉州籍、漳州籍以及客家人——他们都是从东南沿海移居过来的,构成了台湾人口的中心。[5]
这一有价值的研究正确地探讨了械斗暴力的构成;确实,绝大多数的械斗事件——甚至发生在台湾的相当数量的叛乱[6]——都划分种群界限。然而,对这种冲突的种群性质的注意,也许对于理解械斗发生与蔓延的途径(mechanisms)以及从械斗中获利的分子constituencies没有什么帮助。下面所提供的证据表明,在有些案例中,械斗不是种群社会的自觉的战略选择,相反,而是起因于普通的、日常生活中的冲突。这些日常冲突发展为更大规模的、更具破坏性的械斗事件,并非由于地主、宗族长老或是寺庙主持(这些都是种群社会的传统首领)的煽动,而恰恰由于是为了挣钱和赢得威望而参与这些“防御性”争斗的地方流氓和受雇佣者的唆使。此外,在械斗暴力中,大多数被地方流氓招引而来的人都属于下层社会,他们缺乏种群认同感和忠诚感。在本文所描述的案例中,这些“匪类”利用种群群体之间的紧张关系与分裂为自身目的服务,有时甚至无事生非,挑起争端,以便从中获利,由于这类械斗暴力颇具代表性,我们也许有必要重新审视台湾早期历史上低级的、经常性的暴力的性质。这种重新审视可能会强调台湾这一充满激烈竞争、人口过剩的边缘社会的危险而不确定的性质,而较少考虑种群社会或同姓集团的构成状况。
本文的中心主要由对一次特殊械斗事件(发生于 1782年)的详细分析构成。近年台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档案的开放,使得利用记载有关案件详情的奏折和供词,重新考察这类案件成为可能;[7]以前的学者很难有此便利,只能依靠地方志中简略的叙述。这里所提供的证据,第一次用英文详细叙述了一次特殊的械斗事件,事实上,在东方语言中,也很少有人这样做过。[8]我的分析始于对台湾社会结构与暴力发展背景的探讨。
背 景
本文所考察的这场械斗,开始于蓝厚理所称呼的“激烈的种群冲突阶段”(severe phase of subethnic strife)——该阶段从1782年延续至1862年。[9]“激烈阶段”是历史事实;[10]重要的问题是,这一阶段为什么从这个时候开始。在18世纪80年代之前,台湾社会已经存在经常性的暴力和种群组织(而非种群暴力)两大特征。正如现代中国民族主义历史学家自豪地宣称的那样,台湾从归入中国版图伊始,台湾人就富有反叛性;在17和18世纪,这里大约发生了32次规模不一的叛乱或原始叛乱。[11]进一步而言,从台湾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的起义即1721年朱一贵叛乱中得到的证据表明,在18世纪早期,居住类型与集体行动已经伴随着种群界限。[12]林伟身对1782年械斗所做的研究表明,从1926年日本人所做的人口调查来看,冲突的最初发生地彰化平原的种群性居住类型代代相传,变化不大。[13]所以,蓝厚理和陈其南的观点——“激烈阶段的械斗暴力导致了以种群认同为特征的居住场所的不断集中”[14]——无疑是正确的,这一模式早在此次冲突之前就已存在。
因而,人口与社会结构的变化更能解释容易导致经常性械斗暴力的充满激烈竞争的社会秩序的出现。蓝厚理还认为,长达数十年的械斗活动周期与“开垦阶段”的结束、“中期经济增长阶段”开始这一时间段恰好吻合。[15]换言之,到18世纪中晚期时,台湾中北部(除了宜兰地区以外)均已开发,标志着这一边疆地区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更为重要的是,当时存在的许多因素未必就导致械斗发生:人烟稀少;面对充满敌意的番族,不同种群的移居者互相合作;出资组织开垦土地的“垦首”实际上行使着警察权力。随着开垦阶段的结束,垦首往往退居城镇,成为“租户”,当同姓集团以及由于种群关系而形成的村落——经常向不在地地主(或者向其在乡村的管理者)交租——开始构成台湾农业社会的特征时,一个与东南沿海地区相类似的社会渐渐形成。[16]
由于人口的逐渐增长,这一过程进一步受到刺激。从18世纪初期开始,台湾人口迅速增加,到这个世纪的80年代,人口总数已经达到大约100万。清朝禁止向台湾移民的政策意味着这些新来乍到的人口都是年轻的单身男性。到1811年时,人口继续成倍增长,达到240万,尽管如此,较为合理的年龄与性别比例开始出现。[17]
由于篇幅的限制,我们不能对其他重要的背景因素展开讨论,如台湾的吏治腐败、军政民政管理上的失效,[18]以及18世纪秘密会党在台湾的组织与活动。[19]而这些因素——以及其他因素对于从总体上了解台湾械斗现象是十分重要的,[20]本文旨在对一场特殊械斗的组织与进行加以审视,从而揭示这类暴力对同时代社会结构的影响。下面我将根据暴力发展的阶段来描述此次械斗事件。起于日常冲突的暴力——往往伴随着种群矛盾,经过几个阶段发展成为大规模的械斗。我将力求对各个阶段中引发进一步暴力的力量和那些促使暴力逐步升级的因素加以检验。
1782年械斗
关于1782年漳泉械斗,档案资料中有着详尽记载。乾隆四十七年(1782)八月二十三日,彰化县发生的一个偶然事件引发了这场械斗,开头5天,组织起来的敌对双方的规模并不是很大。乾隆四十七年九月,官方的介入使这场争斗处于暂时的平静状态,但是到了十月初,无政府状态成了彰化县的主要局面,大约有200个村落遭到攻击、焚烧和抢劫。[21]事实上,九月底,暴力已经开始往南蔓延至诸罗。[22]诸罗的械斗暴力与彰化一样具有毁灭性,清政府不得不调动大陆官员前往协助镇压。至乾隆四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福建水师提督黄仕简奏称,诸罗参与械斗的“绝大多数人”已从械斗场所转而投入到秋收之中。[23]两个星期后,即乾隆四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乾隆帝进一步估计,此事十之七八已近尾声。[24]到十二月,善后工作已列入议事日程。[25]因而,这场械斗延续了大概两到三个月并且很快遍及彰化和诸罗两县,约有数千互抱敌意的人们卷入进去。大约400个村庄遭到毁坏,成千上万的难民逃离他们的家园,到更有势力的邻近乡村寻求保护,死亡人数约有数百;清政府最终处死了近300名参与者。
导致这场械斗暴力的一系列事件开始于乾隆四十七年八月二十三日,地点在某个演戏场所——在这种场合发生冲突并不会令人吃惊,因为人们常在这种地方酗酒,赌博,打架斗殴。[26]当时,莿桐脚庄正在演唱神戏,一些漳民和泉民聚集赌博,该庄位于彰化县城至海岸之间的半线保地区,[27]此地漳民泉民杂居,莿桐脚庄属漳民村庄。[28]唱戏开始之前,漳民黄璇的堂伯黄叫招集同伙起意聚赌,令黄璇携带宝盒(一种赌具),各出本钱1000文,前往戏场开压。[29]有位泉民前往参赌,据档案记载,该泉民指输作赢,索令赔给,与黄璇发生争吵。旁观的秀水庄泉民廖老(在彰属莿桐脚庄南面),假装劝架,从黄叫手中抢夺赌本,黄叫十分气愤,用竹凳殴伤廖老顶心,廖老嚷骂而散,黄璇追赶,声称廖老抢夺钱文。恰在此时,有位黄璇的族人黄弄在场削卖甘蔗,即将廖老拦住,廖老举脚便踢,黄弄用削蔗刀砍伤廖老右腿,廖老上前夺刀,复被黄弄砍伤左手,廖老畏惧急走。黄璇从后赶上,抽取一槟榔担上之镶铁竹串,戳伤廖老左腿,斜透腿面,血流不止,顷刻殒命。[30]
这场序幕上演后,暴力分成几个阶段,逐渐升级。与普通械斗一样,[31]受到伤害的一方首先向官府求助。廖老长兄廖琳立即向县衙报告此事经过,但彰化知县焦长发只是敷衍了事,更没有逮捕肇事凶手,这一点对廖姓十分重要。[32]然而,即便是在廖琳向官府呈控时,纠人报复的准备也在暗中进行。廖老死后,尸亲廖诏藉命滋事,以廖老“在赖邱氏屋旁被伤身死,赖姓不行出救”之故,邀同伊弟廖雄及族人廖国等日前往,将赖家抢夺一空,此事由于路人参与抢夺,以及抢夺的目标转向了莿桐脚庄的其他漳民家庭,[33]导致混战发生。尽管如此,此时还没有伤亡发生。
乾隆四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泉民(可能就是秀水庄的廖姓)继续其野蛮的报复行为,他们的目标是要搜获居住在漳庄三块厝——位于当今和美镇(音,Hemei)北边一点,该地区泉民占多数——的黄璇之父黄添。泉民在那里大肆殴抢。[34]漳人也拦夺泉人什物,焚烧泉民房屋,彼此成仇。[35]
就这一点而言,尽管这场暴力伴随着种群界限,但它仍然是小规模的、以同姓为基础的,并且一般是针对其他同姓集团,后者由于遭到报复,不得不予以回应。由于没有官府干涉,这类暴力显得十分平常。可是,两天后,即乾隆四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暴力开始发展为更加有组织的对抗。似乎是漳民首先采取行动:三块厝的黄添(即黄璇之父)和陈比以及过沟仔庄(在彰化县郊,属漳泉杂处之地)的陈扬,纠同许福生和郑光荫,黄、陈等人答应为后者提供饭食,如保庄无事,另备银钱酬劳。显然,许福生和郑光荫都是地方无赖,在其他械斗事件中也有此类情况,即械斗组织者试图得到被雇佣者的忠诚,直到冲突结束,也就是说部分酬金在事成后才付清。事实上,如果械斗组织者强调这种关系的雇佣性质,并从自身利益考虑,拒绝将这种交易继续下去,那么,就很少会发生进一步的暴力。[36]
漳民首领还纠约了大里杙的林士谦,大里杙庄是一个漳民占多数的市镇,离内山番界大约15至20公里。林士谦另外纠约了大约100号人,包括朋友、亲属(其中一位是林阿赛,他是当地小刀会的首领)和附和者。[37]这些“防御性的”措施标志着械斗暴力向升级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即便是在开始的组织过程中,也存在用雇佣方式壮大队伍的现象,说明暴力的扩张受到了经济利益的驱动。而且,必须注意到,这时的械斗还没有在一个大的范围内发生完全的种群分裂,械斗暴力只限于廖老事件的发生地,随之发生的也只是较小范围的异姓集团之间的冲突。
泉民一方也在作同样的准备。乾隆四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正在作防御准备的泉民首领谢笑得知三块厝漳民正准备抢杀泉民村庄,即倡议写备传帖,知会附近泉民各庄,要求该地区各泉民提高警惕,抵御漳民的进攻。番仔沟(位于今和美镇西南,泉民占多数)泉民与来自鹿港的泉民聚集一道,协同抵敌漳民。[38]乾隆四十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漳人聚众往斗,番仔沟泉民出御,漳人屡攻不克,只得退兵。次日,双方再次聚斗,互有杀伤。[39]林士谦退回三块厝,这里由黄添防守。由于有5位族人在与泉人的打斗中丧生,林士谦打算进一步采取行动,实施报复。必须注意,这次由组织起来的漳民向组织起来的番仔沟泉民发动的攻击,可视为整个械斗在这一特殊阶段发生的唯一一次对阵战,这一点很重要。我们可以假定:村社“防御”的组织者——泉民一方是谢笑,漳民一方是黄添、陈比和陈扬——在一定程度上对暴力的扩散负有责任,并使双方争斗的力量大致趋于平等。
由于番仔沟泉民的成功抵御,暴力迅速升级。泉民受到胜利形势的鼓舞,并渴望为死去的同伴报仇——在与林士谦所率漳民的对阵中,至少有一位泉人被杀——在谢笑的带领下,泉民在八月三十日及紧接着的数天时间里袭击了大肚(在大肚溪及以北地区,现已不属彰化县)、马芝麟(在鹿港南面)地区的7个漳庄。这些反攻表明,械斗已蔓延开来,超越了事件发生时的彰化县郊。
乾隆四十七年九月四日,由于连斗不胜,林士谦重新纠众往攻泉庄,至九月二十七日,林率领其“军队”焚抢了彰化境内的111个泉庄,包括廖姓所在的秀水庄、滨海泉民大本营鹿港。在林士谦掀起的这场风暴之初,谢笑见酿事渐大,且闻文武各官前来查拿,心怀畏惧,潜回内地原籍躲避。但是,其他一些不那么谨慎的首领则率领大队泉民反扑,在九月初五至九月二十四日之间,焚抢彰化县漳庄81个。[40]尽管很难判断这些“反攻”带来的破坏程度,但我们还是不难看到,如果这类攻袭只是集中在大肚、半线、鹿港和马芝四堡的话,那么这些“堡”的半数村庄都遭到了程度不一的破坏。
因此,莿桐脚庄事件发生后的一周至10天里,原来只是异姓集团采取的报复事件扩展为有组织的攻击性与防御性暴力,并以明显的种群界限表现出来。我们需要知道的是这一暴力升级情形是怎样发生的,为什么会发生。幸运的是,在本案中,谢笑的供词可资利用,它有助于我们理解械斗的组织发动与扩散。[41]事发之初,为了抵御以林士谦为首的漳民进攻,谢笑全力以赴,将泉民组织起来。谢笑,时年65岁,乾隆十二年(1747)即随父母自泉州晋江县移居台湾。谢家先是寄居四张犁(在彰化县城东北的猫雾拺堡,位于沿海与内山之间的平原地带),务农为生,后来,谢笑积攒了一笔钱,在番仔沟开了一家染坊(番仔沟即林士谦的第一个进攻目标)。事实上,谢家不说是富甲一方的话,也是饶有资财的——其长子谢长曾捐得监生名号。谢笑本人看起来并不很看重种群祖籍关系,因为其奶娘就嫁给了粤人黄交为妻。[42]
关于冲突起因,谢笑在供词中并未提供什么新内容,他也认为黄璇杀死廖老“事出偶然”,“十分不该”,并抱怨彰化当局在泉民呈控时查办不力,致使事态扩大。他也承认,乾隆四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他率众前赴黄添家殴抢、漳民亦拦夺泉人什物一事,实际上导致了漳泉“互相成仇”。没有迹象表明谢笑本人与这场暴力有直接联系,据英廉奏称:“(乾隆四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三块厝漳人欲纠大理杙漳人抢杀番仔沟各庄,声言遇见泉人尽欲杀死。有泉民民成,虑被抢杀,预筹防御,将前情向谢笑告知,并与商议。”[43]这个吴成在数份资料中均有提及,[44]只是作为一名泉籍“抢犯”头目出现。资料中没有提及他的住所或社会经济状况,更没有解释为何由他告知谢笑当时所处的险境。无论如何,如果这份文件准确无误的话,那么,谢笑当时并没有投身到异姓集团暴力中的任何一方中去,而且他直到此时(即八月二十八日)还抱着消极观望态度。不是其他什么动力,正是暴力把他推上了暴力舞台。谢笑在供词中屡屡提及前情,即事发之初泉民所作的自卫性防御准备、林士谦进攻的被击退,以及随之发生的泉民对漳庄的主动攻击。谢笑还声称,仇杀当在乾隆四十七年八月三十日泉民“胜利”之时停止。意思是说,此前一日(即八月二十九日),漳人聚众往斗,焚杀泉庄,泉民出御,互有杀伤,各庄泉民心有不甘,意图报复泄愤,事成即止。自然,谢笑的这一说法,即适可而止、以免事态扩大,只是一种借口。但无可怀疑的是,就在三十日发生的事件之后,他放弃了泉民械斗首领的地位。其时,谢笑见酿事渐大,官府镇压迫在眉睫,心怀畏惧,决定潜回内地躲避。因台湾存有店业,谢笑留下其妻蔡氏看管,并托黄檀观照料,自带子媳及两个孙子,于九月初一日由鹿仔港搭船内渡。然而,后来任何一方的举动都与谢笑所述不符。漳民首领林士谦由于番仔沟之败而深感刺痛,急于为其五名被打死的族众报仇;泉民一方后来的举动,如焚抢81个漳庄之事,也表明他们并不缺乏主动性攻击姿态。
谢笑本是沿海地区一个富裕业主,他当初的行事并不是从种群角度考虑,而是受到保护乡里,抵御外来进攻这一现实需要的激励的。这里,我们要注意到采用合法暴力的念头的重要性。对谢笑来说,最好的结局莫过于官府插手并处置得当。事与愿违,组织民间武力便有了充分理由。但是人们希望此刻有一定的规则可循——例如“世仇”中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式的对等暴力。事实是,最初的防御准备只是导致了发生于番仔沟的对阵战,而不是后来不加区别的焚抢,这一情况表明,漳民首领黄添、陈比(他们雇请了大里杙庄的林士谦)的出发点与谢笑略同。谢笑——甚至漳民首领——也希望有这样一个结果,即如果乡民采取沉默规则,那么官府也不要追究事件原委。然而,抢劫与攻击都不属于谢笑原先认定的合法暴力范围,因此他中途离去。如果谢笑留了下来,械斗于泉民一方来说会发展到何种地步,不得而知。但是,他的离去造成了泉民一方群龙无首,或者是受雇而来者、或者是罗汉脚(下面还要谈到)掌握了领导地位。那么。由此出发,我们会发现,存在一种传统的合法的民间暴力,约在谢笑离去之时,这种暴力限制了另一种暴力的发展。换言之,由谢笑倡导的民间合法暴力起到了遏制(contain)由受雇的林士谦发动的不知何时为终了的械斗的作用。
如果把谢笑和林士谦作一番比较是很有意义的。林是大里杙庄的漳民头家(strongman,或作头人),受三块厝黄姓和陈姓召请,协助漳民互保。可惜,由于林士谦没有留下供词,我们所知道的有关林士谦的情况远比谢笑要少。然而,我们很难将林士谦仅仅视为一个雇佣军首领——接受黄姓和陈姓雇募后不过一天时间,他就设法拉起有100多号人的队伍,次日便向距离大里杙庄很远的地区发起进攻。[45]政府文书将林士谦及其队伍视为彰化械斗暴力升级的一支主要力量,确实,林士谦强烈的复仇欲望看来改变了暴力指向的目标,即从某一泉民村社的特点目标转为整个泉民社会。总之,如果把谢笑视为一个志在保护社区财产和荣誉的地方首领的话,那么,林士谦就是一个暴戾成性的雇佣军头目。
当暴力从谢笑之类的人物手中失去控制、落入林士谦之类人物掌握的时候,一系列严重后果随之发生。首先,如前所述,暴力变成了纯粹的种群械斗(即分类械斗),而与原来事件的起因毫不相关。在彰化县城的周围地区,大约200个村庄遭到袭击,械斗消息很快传到了彰化县的其他地方,[46]并传到了南面的诸罗县。接踵而来的情况是,由于害怕祸从天降,大部分乡村人口逃离家园,涌向同籍人占优势的较大市镇,在那里,他们也许会找到某些安全感。那些遗留于乡村的人们则全力以赴,积极组织防御,这往往就意味着村社决定权转到了地方棍徒的手中。有两个事例可以说明这种情况。
乾隆四十七年九月初九日,内快官庄(系泉民村庄,在彰化县城东南8-10公里)自行组织防御的首领听说漳籍大里杙林姓人众正一路攻杀而来。下面一段情节很能说明该庄村民畏惧遭抢杀的情绪,以及这种畏惧情绪是如何通过种群渠道传播开来的。
(午时,新任南北投讯把总林审带兵10名赴讯,路经内快官庄,泉民首领张主忠出于防御目的,决定将林审留住庄内)詹饱、张监、张略等拦住该把总马首,跪请留入庄内张监书房,备馔款待。……郑全在书馆搭伴,询及乡贯。林审见庄内均属泉人,顺称泉籍,郑全见其声似漳音,疑有欺诈,转告张主忠等,讵张主忠即指林审为大里杙庄漳人假扮来探听,随将林审关在书馆,随带军器、行李、马匹,牵搬回家,其随丁张镌等另屋关闭,防其走漏。(当晚这位把总设法逃离书馆,张主忠等人发现后,立即追赶,将林审砍死。稍后他们探知林审真是把总,便放火将关押林审所带士兵的药房烧毁,悉行举家逃窜)[47]
另一个例子则说明一场防御性准备是如何迅速转化为主动性攻击的。廖老事件之后不数日,住在彰化内地下茄巷庄(位于现在的南投地区,在县城东南方向)的洪墨得知仇杀将延及本乡,便与族人洪定光和洪润商议,决定联合南投的漳民张大和陈波。他们又与家住北投大哮庄(北投位于南投的正北)的武举许国梁商议,问他是否愿意纠集人众,协同防止泉民进攻。许国梁称,泉民业已四出抢杀本地漳庄,如果洪墨等人能够主动出击最好。洪墨应允,他们纠集了大约54人,在乾隆四十七年九月初五日、初六日袭击了南投保和北投保的15个泉庄。
这些攻击导致大批泉民逃入附近山区。九月初八日,洪墨率领人众前往大哮山和内木栅等处搜索泉民,搜获9名泉籍男妇,其中有5人为妇女,带至山脚杀死5人,杀伤3人。[48]
九月底,暴力进一步往南蔓延至诸罗。诸罗的械斗情形在档案记载中不象彰化那么详细。表面上,该县暴力的过程看起来与我们前面看到的情形相似——虽然我们很少找到象首领谢笑那样的例子(其目标是有限度的、带有防御性),而且很多都是先发制人的攻击行为。当时发生在诸罗县境的第一次大规模冲突很能说明问题——来自北港的泉民,人数在150-200人,向南港的漳庄发起攻击,[49]原因就是彰化县的泉庄遭到了攻杀。取得胜利后,这批人马进一步大开杀戒,导致九月二十一日至十月十五日间大约138个漳庄被破坏。这些攻击——以及其他类似事件——在全县范围内迫使居住在较小村庄的人纷纷逃往较大的市镇,使诸罗乡村成为与前述彰化暴力类似的牺牲品。最终结果便是出现大规模混乱,其情形至少与彰化县相同——虽然我们没有足够资料对破坏的具体情形进行评估,但我们知道,大约有265个村社遭到了攻击和破坏。
在现存描述诸罗暴力情形的文献中,有一份谈到了一批特殊演员即“罗汉脚”所起的作用。台湾镇总兵金蟾桂曾奏称:
行至诸罗县城,查知诸漳接界近海笨港南庄被焚,细访其故,因台湾向多匪类,俗称罗汉脚,最为民害,遇事生风。今乘漳泉互斗,从中煽惑,在漳庄则呼泉人欲来焚抢,在泉庄则称漳人即至围杀,以致人心惊惶。小庄逃依大庄保护,其小庄房屋空虚,匪类乘机焚抢。[50]
实际上,在械斗各阶段,无论是在彰化还是在诸罗,只要查对一下参与者的名单,我们就会发现,“附和”者几乎无处不在,显然,他们与防御性组织和有关村社没有明显的关系。例如,有人谈到在林士谦所招募的人众时是这样说的:
(在接到彰民首领黄添、陈扬、陈比的纠约信息后)林士谦转告林西何、林仿招集枋桥头庄黄全及本庄附近族邻林阿骞(即林阿赛)、林妈等四十五名,又有林拐等三十三人,同邻庄卢番等三十六人,及外庄彰众闻向(风)附和。[51]
无论这些志愿者是些什么人,他们都不属于与固定的种群社会相联系的自卫团体成员,有资料表明,无论是在漳庄还是在泉庄,他们都惯于散布谣言,蛊惑人心。[52]
还有一位大地主卷入了诸罗械斗——这是我们在整个冲突中发现的唯一一位。居住在诸罗县城的漳人翁云宽(即翁裕光)拥有遍及全县的16处地产,据清朝当局后来的估计,其财产总价值约在20万元上下。当械斗爆发时,他不但庇护从乡下逃来的漳民,还散银散粟,给那些留在田庄上的佃户,俾能守庄护产。其中一位名叫罗瓦的佃户在遭到泉民攻击之后,为了报复,杀死泉民19人,翁指使械斗的内情尚不明了,因为他很快成了这一时期无数泉民控案的目标,但是没有证据表明他实际参与了械斗的组织与进行。最后,由于未能约束佃户,翁云宽被判流刑3000里。[53]就本文宗旨而言,重要之处在于,首先,政府知道并且使用了台湾土地制度中的专门语汇——田主、田庄和庄佃——这些词汇在描述卷入械斗的其他人时并未使用,其次,因这位地主涉嫌参与暴力,清政府毫不犹豫地予以惩处。
结 语
对1782年械斗的叙述可使我们将暴力划分为四个阶段:偶然争端、地方官员未能及时妥善地处理、不同种群的村社开始组织起来(分类纠人)、暴力从事情原发地蔓延开来。这四个阶段说明,不同种群并非暴力的起因,而是暴力发展的渠道。
第一阶段:引发暴力的偶然事件——赌博争端——发生在一个漳泉杂处之区。必须注意到这种地方不同种群者共同生活的程度:大家一同娱乐、互相通婚、互相贸易。然而,表象的背后隐藏着分裂的本质。我们不会忘记,廖老之卷入赌博争端,不是作为一个参赌者,而是作为一个旁观者。他的死使同籍的泉州人决定介入。而且,他的死并没有立即导致分类敌对行为,或者即刻将该地区所有泉民动员起来。廖姓家族采取的第一个行动是报官相验,要求严究正凶。
第二阶段:由于知县焦长发未能立时验讯,缉凶抵偿,使形势进入第二阶段。该知县后来辩称,在廖老私相报复之前,他没有足够的时间查办,该知县就此认为,也许只是廖家的一些年长者或是保守分子前来报官,而另一些头脑发热、不计后果的族人则早在准备报复了。然而,如前所述,这一阶段的暴力依然是小规模的、以异姓为基础的,范围只是限定在原发地之内。在这个阶段,我们仍然没有发现任意发动同籍村庄的现象——即便暴力确实是以种群为界限的。
第三阶段:漳泉双方都有一些显然热衷于暴力的人物,其难以抑制、崇尚复仇的本性导致事态进入第三阶段,即漳泉各分气类,四处纠约,以抵敌可能发生的进攻。如前所述,这种纠约至少在漳民一方采取了召雇人手的方式,导致了漳民泉民在番仔沟的对阵战。
谢笑与林士谦对番仔沟之战的不同反应说明,各自纠人备战导致主动性和防御性暴力的可能都存在。谢笑在泉民取得番仔沟之战的胜利后,意识到事态失控,便决定放弃械斗的首领地位,潜离台岛。相反,头人林士谦则在彰化西北地区向泉人发起了全面袭击。
第四阶段:由于林士谦对泉庄的任意袭击,暴力态势完全与导致这一连串事件发生的赌博争端不相干了,并且从绝大多数原发性暴力的发生地彰化县郊蔓延开来。在一个相当大的地区范围内,漳泉村庄各分气类,住在较小的、缺乏自卫能力的村庄的人逃入较大的同籍庄镇避难。有意思的是,在此种情形下发生的暴力看来并没有影响到那些较大庄镇,后者只是坐以观变。而且,与前几个阶段不同的是,第四阶段的暴力主要是由地方棍徒和头人以及罗汉脚引发的,他们造谣惑众,迫使村民离庄,然后抢掠他们被迫抛弃的财产。
促使暴力从只是日常争端的第一阶段蔓延上升至第四阶段的动力是什么?究其原因,第一,有一批形形色色的暴力倡导者,[54]他们肯定会从破坏社会安定中得益。暴力升级的契机是暴烈的廖姓家庭。显然,这不过是一个抢劫的藉口——仅仅因为赖家当时未作出反应,而且,在抢劫中也未出现人员伤亡事件。暴力的升级导致了受雇佣者即那些暴力倡导者的加入。许国梁和其他头人借口自卫,先发制人向其他相对未曾作好防备的村社发起攻击,我们也可将他们归入那些期望暴力蔓延者之列,尽管他们的动机更难推测。至于充当头人的罗汉脚无所不在。无疑,这些人均视械斗为利薮,在有些情况下甚至是刻意煽动。[55]
第二,我们应该指出,当时缺乏一种能够制止这些性格暴躁之徒、受雇佣者、头人和“匪类”的力量。我们在械斗中没有看到村社长老、寺庙主持,大地主也为数极少。谢笑是这次事件中完全从保卫家园角度考虑行事的少数人之一,他是一位市镇业主,而不是一个与领导械斗的村社首领地位相符的社会角色。而且,清政府干预械斗并加以成功制止的行动看起来十分迟缓。当然,这种现象部分地可归为行政上军事上的腐败与无能,但在此可以重申的是,在清政府的眼里,械斗属于民间暴力。曾经不止一位清朝官员认为,让那些不守王法、争勇斗狠的村社互相消耗,有利于维护统治。[56]
种群关系的划分自然是械斗蔓延的主要因素。这种划分提供了一个同类相纠的轴心——即“导言”中谈到的“途径”——使得暴力的蔓延很容易穿越地理空间,而不受到任何约束,当然,这至少是台湾械斗在总体上规模大于东南内陆地区的一个原因。但是,台湾因“分类”所导致的械斗数量比起大陆因宗族原因而引起的械斗并不为多。除非械斗到处蔓延,较大的“分类”社区很少参与械斗,至少在1782年的械斗中,促使暴力升级的特殊行动并不是由社区长老实施的。总之,1782年械斗之发生,是由台湾社会内部的暴力因素促成的,那些反对暴力的力量,尚未发展到足以制止暴力的地步。而赞成暴力的分子都不是传统的、从地方社会发展方向看问题的村社长老,而是村社内部那些从暴力中获利的野心分子,他们期望以此猎取财富和威望。由于当时台湾社会发展的总趋势是暴力愈演愈烈,地方头人攫取了更多权力,受雇佣者得到更多报酬,罗汉脚越来越缺乏控制。
当然,问题是,1782年事件在台湾或者整个东南地区的所有械斗中具有多大的代表性。就我个人接触的材料而言,有些械斗案例显然是对立村社为了争夺有限的资源而发生争斗的一部分。[57]其他资料(往往是野史逸闻之类)看起来是将械斗与种种“宗族世仇”等同起来,后者的敌对争杀绵延不绝,世代相继,以致后来的争斗者往往对夙怨的起因茫然无知。[58]然而,我查阅过的几乎所有大规模的、在档案文献中有记载的械斗都与1782年械斗的发动类似,而与明显的村社冲突或者人类学家所定义的“宗族世仇”不同——尽管许多案例都包含这几种类型的因素在内。[59]
当然,作为 “宗族世仇”的械斗很少出现在档案中或是任何文字资料中(除了极少数族谱外),因为在两个力量相当的集团之间发生的低级别冲突不会招致政府的干预。[60]此外,也许有人会辩称,即使是在1782年的械斗中,就分类村社首领而言,其卷入情况也许由于绅士与官员的合谋,有关证据已在地方官员向朝廷提交的奏折中被过滤掉了。这当然是可能的,虽然1782年的冲突导致许多官员被参革,但我们可以想象,官员本身合谋的可能性极小,否则他们就难以自圆其说了。而且,在所有文件中唯一被提到的地主,由于未能约束佃户,而且散粮散银让他们帮同护庄,最终被处流刑。
无论如何,很难想象本文所描述的暴力可以作为任何自觉战略的一部分而加以预料——除非站在暴力倡导者本身来考虑这个问题。对1782年械斗的研究,至少说明同籍集团内部的团结掩盖了一个流动的、充满危险的社会秩序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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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原文中人名书名的起首字母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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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原载于美国《清史问题》(Late Imperial China)第11卷第1号(1996年6月,第75-98页)。——译者注
[2学者们得到的械斗事件的实际数目由于定义相歧和用功程度不一而有所不同。参见有关学术论著,如陈其南,1989年,第 95-97页;黄秀政,1976年,第85-86页;张菼,1970年,第35-43页。孔立在他1985年的文章中批评了黄秀政与张菼的观点。对这些探索我用英文作了阐述,见王大为,1989年,第356-358页。
译者按:本文注释之资料出处,一般只引作者论著作者、发表年份、页码,论著篇目及出版机构,可参见文后“征引书目参考”。
[3] 虽然有些学者将械斗与人类学文学作品中所描述的世仇feud等同起来,但根据我本人的研究,我认为械斗的范围更加宽泛,包括“任何形式的系列性集体暴力,其间武装起来的团体为了既定目标互相争斗。这些卷入进来的团体有宗族、虚拟宗族、同姓集团、同籍集团、秘密会党,或者这些集团的任何几种的混合体。引起冲突的动机形形色色,从单纯的报仇到抢劫和攻袭……虽然械斗一词从未用于指称直接反对政府的暴力”。见王大为,1989年,第78页。
[4]
[5] 本文所使用的“种群”一词在本质上与西摩尔·史密斯1986年第95-96页中所使用的定义一致:“(种群)这一概念的主要特征是任何聚集在一起的人或者任何地方的人之间的互相认同和标榜,以及清晰或者不清晰的对比,把一集团与另一集团互相区别开来。一定有一种区别我们与他们的种群概念,标榜与区别的特征富有动力,易于作出因果性的阐释,并在不同的层面上表现出不同的含义 ,由于标榜与区别而形成的界限并没有阻止单个的人在不同的聚集区或是种群集团间来来往往,同时也不能在他们来来往往时阻止人们加以识别或者被识别。本文中所指的种群集团主要包括来自漳州、泉州(均为福建南部的两个府)的移民以及客家人(从内陆地区尤其是福建南部和广东东部的山地移居而来)。对这些种群集团的文化差异所做的考察,见蓝厚理,1981年,第291-296页,以及施添福,1987年。
译者按,从本文上下文之间的关系来看,“种群”与“亚种群”又作“族群”与“亚族群”,即现在常说的“分类集团”或“以祖籍划分的人群”,行文中多用“种群”、 “分类”等词。
[6] 当叛乱发生时,政府经常雇佣与叛乱者相敌对的种群集团中人充当“义民”。
[7] 详情可参见王大为,1989年,特别是第 3章、第4章。
[8] 对台湾械斗进行详细描述的论著始于伊能嘉矩,1928年。之后一些台湾学者均有涉足,如黄启木,1954年;戴炎辉,1963年;张菼,1969年、1974年及1976年;樊信源,1974年;以及黄秀政,1976年。近年有更多的中国学者进行了这类专题研究,包括陈其南,1980年、1987年及1989年;孔立,1985年及1986年(a);林伟身,1987年和1988年。研究台湾分类械斗的唯一英文著作是蓝厚理,1981年。对这一现象有所涉及的著作包括:许文雄,1980年;迈斯基尔,1979年,第53页、62-67页、87-88页、98页、120-121页;以及谢泼德,1981年,第321-332页。在这些论著中,唯一提供械斗详情者是林卫身,见林著1987年和1988年。
[9] 蓝厚理,1981年,第305页。
[10] 尽管人们可以将此“激烈阶段”细分为械斗演变的4个独特阶段:第一阶段从1782年至大约1791年,主要由福建人与客家人之间的暴力构成,发生场所主要在台湾中北部。第二阶段发生在1806年至1810年,完全由漳泉械斗构成,发生场所同样在台湾中北部并蔓延至东北部的噶玛兰地区。第三阶段从1826年延续至1834年,几乎完全由福建人与客家人之间的暴力构成,遍及整个台湾。最后阶段从19世纪40年代中期延续至50年代末期,主要由漳泉械斗构成,除了少数例外,发生场所主要限于台湾北部。见王大为,1989年,第150页、370页。
[11] 见张菼,1970年,第35-38页。
[12] 朱一贵及其绝大多数追随者都是漳州人。最初支持他的杜君英来自讲闽南语的广东沿海,后来成为支持清政府镇压朱一贵叛乱的客家“义民”。关于朱一贵起义,可参见佐佐木正哉,1970年,第219-232页,孔立,1986年(b);萧一山,1986年,第493-499页;连横,1926年,第539-546页。我对这些起义所作的研究,参见王大为,1989年,第222-235页。
[13] 林伟身,1987年,第181页。
[14] 见蓝厚理,1981年,以及陈其南,1989年,第4章。
[15] 蓝厚理,1981年,第303页。
[16] 陈其南1989年著作之第3章对这些情况做了精辟论述。
[17] 见韩书瑞和罗斯基1987年第209-210页对18世纪80年代人口数字的统计,以及陈其南1987年第92页对1811年人口数字的统计。关于限制移民问题的研究,见谢泼德,1981年,第161-175页;陈其南,1978年。
[18] 庄吉发在1981年第34-38页中对这些因素作了详尽的令人钦佩的论述。
[19] 有关会党的发展,可参见王大为,1989年,特别是第5章。
[20] 有关阐述可参见以下杰出著作:蓝厚理,1981年,陈其南,1989年,第4章,以及许文雄,1980年。
[21]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北京),军机处录副奏折,农民运动类,反清斗争项(以下简称“录副奏折”),3310-6,乾隆四十七年(1782)十月十五日台湾镇总兵金蟾桂奏折;“录副奏折”,3311-3,乾隆四十八年(1783)正月初九日福建巡抚雅德奏折。
[22] “录副奏折”,3309-12,乾隆四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福建巡抚雅德奏折(应为十九日——译者注)。
[23] “录副奏折”,3311-3,乾隆四十八年十月初九日福建巡抚雅德奏折。
[24] 见《清高宗实录》第39册,卷17142,第43页。
[25] 见《清高宗实录》第39册,卷17151。
[26] 见《泉州旧风俗资料汇编》,1985年,第138-150页。其中描写了在明清两代泉州节日期间的狂热氛围。程含章在有关文章中提供了一位官员对潮州地区乡间唱戏现象的看法,说唱戏易“教人谋乱”。田中一成1985年之第143-160页中提供了一个有意义的节日类型学研究。周锡瑞在1987年之第327页中则明确指出了地方戏对于义和团叛乱发展的重要影响。
[27] “保”乃大家所熟悉的保甲制的构成部分,在当时的台湾某些地区是一种地方性、亚行政单位。“保”在“里”之下,“甲”之上。在台湾其他一些地区,“图”等于“保”,见康熙三十五年《台湾府志》(中华书局重印,北京,1984年),卷二,第10-22页,其中提供了有关亚行政单位名词变化的情况。我这里的翻译参考了布鲁克1985年的文章。到18世纪80年代时,没有证据表明,“甲”仍然作为一个亚行政单位存在,“保”的下面便是村庄。根据嘉庆四年《彰化县志》(道光十四年重印)卷二第10-35页中记载,彰化县划分为15保,计1007个村庄,每保的村庄数目多寡不一,最高的是猫雾捒保,达134个,最少的是鹿港保,只有13个。译者按,“保”在有关文献记载中多作“堡 。
[28] 台湾文献丛刊第191号(1964年):《台案汇录己集》,第277-280页。莿桐脚庄离彰化县城不足5公里,林伟身在1988年第32页中提供了一幅这场械斗发生时该地区的地图,令人一目了然。
[29] “开压”系黄氏伯侄使用的一种特殊赌法,具体赌法不明。
[30] 此次冲突最完整的原始报告可见《台案汇录己集》,第277-280页,其他资料则称泉民赌输,因所出番钱银色低潮,互相争闹,引发冲突,见“录副奏折”,3309-1,乾隆四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闽浙总督陈辉祖、福建巡抚雅德会奏。
译者按,另有资料表明,参赌泉民即廖老,见《明清史料》己编上册,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乾隆四十八年十月十三日福建巡抚雅德奏折。
[31] 见王大为,1989年,第4章。
[32] 《台案汇录己集》,第277-80页。同见“录副奏折”,3310-10,乾隆四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福建巡抚雅德奏折。雅德在奏折中对彰化知县焦长发提出参劾,他说,据厦门商人报称,因焦长发处理不当,致使泉民激愤异常。雅德本人也遭到了乾隆帝的斥责,认为雅德是在推卸责任。然而,据泉民首领谢笑供称,泉民曾屡向官府呈控,见“录副奏折”,3310-10,乾隆四十八年正月二十一日大学士英廉奏折,以及田中一成,1970年,第94-103页。在乾隆四十六年的最后4个月中(疑误,应为乾隆四十七年——译者注),台湾的8位高级官员受到了惩处,罪名是查案不力。这些被查处的官员都不在彰化任职。乾隆四十七年九月,闽浙总督陈辉祖在协助查办5位官员之后,自己也因偷换被查抄的王亶望家产中的金两之事而被查办。谢泼德在1981年第 325-336页中认为,因械斗而引发的这些惩处事件“导致了台湾行政力量的削弱”。
[33] 《台案汇录己集》,第277-280页。
[34] “录副奏折”,3311-10,乾隆四十八年正月二十一日大学士英廉奏折。
[35] “录副奏折”,3309-1,乾隆四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闽浙总督陈辉祖与福建巡抚雅德会奏。
[36] 见林伟身,1988年,第45页。
[37] 《台案汇录己集》,第267-273页。
[38] 泉民一方雇人助斗的情况不象漳民一方那样明显。
[39] “录副奏折”,3311-10,乾隆四十八年正月二十一日大学士英廉奏折。
[40] 《台案汇录己集》,第267-273页。
[41] 以下叙述所依据的文件,见“录副奏折”,3311-10,乾隆四十八年正月二十一日大学士英廉奏折。该奏折同载于《台案汇录己集》,第250-253页。其他有关谢笑的文件及进一步情形,见“录副奏折”,3311-4,乾隆四十八年正月十二日常青与李奉尧会奏;3311-9,乾隆四十八年正月十七日福建巡抚雅德奏折。
[42] 黄交可能来自广东沿海讲闽南话的潮惠地区,也有可能是客家人。
[43] “录副奏折”,3311-10,乾隆四十八年正月二十一日大学士英廉奏折。同见《台案汇录己集》,第250-253页。此处所引谢笑供词非原本,而是英廉奏折中的转述。
[44] 例见《台案汇录己集》,第245-248页、259-262页及267-273页;“录副奏折”,3310-6,乾隆四十七年十月十五日台湾镇总兵金蟾桂奏折,以及3309-8,乾隆四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福州将军永德奏折。
[45] 林士谦系著名起义首领林爽文的族亲,两人都住在一个单姓村庄——大里杙庄。据说该庄居住着数千林性成员,招募人手十分便当。清政府最终拿获了大约95名居住在大里杙的林姓族人。关于大里杙林姓的情况,见迈斯基尔,1979年,第58-60页;《台案汇录己集》,第260-261页;《天地会》(四),第340-341页。
[46] 当时的彰化县是个比较小的地方。该地区在今天也只不过1000平方公里,在18世纪末,台湾只有寥寥数县。
[47] 《台案汇录己集》,第260-261页。
[48] 主要资料来源见《台案汇录己集》,第264-267页,尤其是第265-266页。有关补充情况,参见“录副奏折”,3310-8,乾隆四十七年十二月初九日闽浙总督富勒浑奏折。
[49] 北港与南港是笨港的两个组成部分,按种群祖籍关系一分为二。笨港现称为新港,当时位于彰化县的正南面,属诸罗县。
[50] “录副奏折”,3310-6,乾隆四十七年十月十五日台湾镇总兵金蟾桂奏折。
[51] 见《台案汇览己集》,第269页。
[52] 不清楚罗汉脚们在1782年械斗中是否将其抢劫目标限定在那些异籍村庄上。在1809年台湾北部发生的一起械斗中,地方“匪类”有乘机抢劫同籍村庄之事,见“朱批奏折”,嘉庆十五年三月初八日方维甸奏折。
[53] 见《台案汇览己集》,第262-264页;《宫中档乾隆朝奏折》(台北,故宫博物院,1977-1980年),第55册,第853页;以及《明清史料》,上海,商务印书馆,1930-1936年,戊编,第3本,第220页,以及己编,第10本,第969页。
[54] “暴力倡导者”(entrepreneurs of violence)这一术语源自布洛克,1974年。
[55] 在1809年发生于淡水厅的另一起漳泉械斗中,该地区的客家人写信捏称,未归化的生番正从内山赶来协助泉民,并有意使这封信落入漳民手中。客家人是该地区这场械斗唯一的获利者,并希望从下一场械斗中攫取利益。见“宫中档朱批奏折”,嘉庆十五年三月初八日闽浙总督方维甸奏折。
[56] 台湾学者张菼在几篇文章中都表示,械斗实际上是清政府操纵利用“分类”之争的结果(例见张菼,1974年),这一说法夸大了事情真相。然而,在前面间接提到的1809年械斗事件中,一位官员注意到,每当人们期望台湾的分类械斗不再发生时,这类暴力就更有可能转化为起义。他说:“所幸各分气类,互不相让。无论何时,倘有人倡乱,气类不同者即为义民,与之打仗”。见“宫中档朱批奏折”,嘉庆十五年三月初八日闽浙总督方维甸奏折。
[57] 有个很好的例子,见《台案汇录己集》,第296-308页。
[58] 见《泉州的东西佛》,载《泉州旧风俗资料汇编》,泉州,1985年,第157-171页,其中记载的一则逸闻与此处所述有关。
[59] 就绝大多数械斗事件而言,详细记载甚少,即便有,也只是顺带提及。
[60] 我曾在北京的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细阅刑部日常档案,以期发现18至19世纪东南地区的械斗资料,结果令人失望。这说明,官方将械斗视为细枝末叶,很少予以关注。
(资料来源:《清史译丛》第二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