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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开埠初期与内地的贸易研究――以《虎门条约》第十三款为案例

郭卫东

 

 

一、外人的指责               

    1841年1月29日,英国军队非法占领香港。6月7日,英国当局宣布香港为自由港。其后,香港贸易陡然增长,1842年,停泊香港的船舶总吨位为136336吨,1843年,迅速增至180572吨。但好景不长,1844年后增速急剧减缓,1847年甚至出现下降[1]。   一时间,香港财政减收,职员士兵扣薪,房地产抛售,投机家破产,当时担任港府汉文正史的郭士立写到:“香港地方贸易出现的情况,比最感失望的商人所做的估计还要糟得多”[2]。 

对港岛贸易和对华贸易此间出现的大幅起落,西方学界一个颇为流行的观点是,将此归咎于中方在《虎门条约》第13款中玩了手脚,以此阻止中国的非通商口岸地区与香港发生经贸往来,进而“窒息”香港“合法的贸易”[3]。 

    因此之故,费正清教授将此冠之以“著名的(famous第13款”[4]。  对照条款中、英文本,的确有所不同。 

中文本为:“嗣后凡华民等欲带货往香港销售者,先在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各关口,遵照新例,完纳税银,由海关将牌照发给,俾得前往无阻。若华民欲往香港置货者,亦准其赴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华官衙门请牌来往,于运货进口之日完税。但华民既经置货,必须用华船运载带回,其华船亦在香港请牌照出口,与在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各港口给牌赴香港者无异。凡商船商人领有此等牌照者,每来往一次,必须将原领牌照呈缴华官,以便查询,免滋影射之弊。其余各省及粤、闽、江、浙四省内,如乍浦等处,均非互市之处,不准华商擅请牌照往来香港,仍责成九龙巡检会同英官,随时稽查通报”。[5] 

英文本为:“All person whether natives of china,or otherwise,who may wish to convey goods from any one of the five ports of Canton,Fuchow-foo,Amoy,Ningpo and Shanghai to Hong Kong for sale or consumption,shall be at full and perfect liberty to do so on paying the duties on such goods and obtaining a pass or port clearance from the chinese custom house at one of the said ports.Should natives of china wish to repair to Hong Kong to purchase goods,they shall have free and full permission to do so,and should they require a chinese vessel to carry away their purchases ,they must obtain a pass or port clearance,for her at the custom house of the port whence the vessel may sail for Hong Kong .It is further settled,that in all cases these passes are to be returned to the officers of the chinese goverment,as soon as the trip for which they maybe granted shall be completed.”[6] 

     

两相比较,歧义主要有两点,一是中文本限定华民在香港置货必须用华船载回,英文本对此规定含混;更重要的是中文本最后一段话,即除五口外的任何地区,“均非互市之处,不准华商擅请牌照往来香港……”,为英文本所无。 

    长期以来,西方的外交官和学者每每以此责难中国政府,认为“这一句话之所以不见于英文本,明白表示出,那时中国政府的本意,是连中国船舶也不准在香港与未辟埠通商各口岸间享有往来贸易的权益”。1847年8月11日,港英总督德庇时致函外交大臣巴麦尊:这“无异是中国交涉人员的一种欺骗行为”[7]。当时英国对华有经贸关系的群体也群起鼓噪,1848年,英国棉纺织中心曼彻斯特的企业家和商人向英国政府递交备忘录:“人们总是疑心除了在通商口岸征收的关税之外,在通往内地去的路上还另征收一种内地税。”在这个问题上的解决办法“无疑地就是取得进一步深入中国内地的权利”。[8]某些研究香港史的作者甚至提出:清政府对这项背信弃义条款的利用,使得1844年后的香港除走私鸦片外,“其它的货物交易全部停滞”[9]。以研究中外关系史著称的马士也曾以讥讽的口气评论:“中国人虽不习惯于条约,但在谈判中倒是里手,因为管理香港贸易的章程,使他们能够有效地扼制住这个初生殖民地的兴盛”[10]。中国人作假在西方世界似成定论,这样,问题就不单单是一项条款和仅只关涉到香港贸易问题了。 

    对外人的指责,中国学者有必要作出正面回答。 

二、孰是孰非 

    虽然义律早在占领香港之初就宣布其为自由港。但中、英两国政府均不认为这一宣布具有正式的法律意义。1841年5月31日,巴麦尊就香港问题训令璞鼎查:指示其在与中方交涉时同意中国在香港设立海关,英国及它国的入港货物需向中国缴纳进口税,税后,“所有的人都有充分的自由把这些货物运往中国的任何口岸”[11]。这是我们所见到的英国政府对香港与大陆贸易的最早的指示。是时战事正酣,巴麦尊的指示不可能贯彻。而且,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英国政府更感兴趣的是占领舟山,认为发展对华贸易的理想地区是在中国的东部海岸,香港则不具贸易价值,因为华南贸易的中心是在广州,而不在香港[12]。所以,1842年2月16日,璞鼎查发布通告:香港被视为自由港“尚待女王陛下核示”[13]。 1842年8月29日签订的《南京条约》使英国正式获取香港。但由于此时港岛经贸的战时繁荣,香港贸易也未引起英方的注意。9月,中、英又就一系列善后问题继续交涉,香港亦被纳入讨论范围,曾就港岛华人的司法权归属,中国取消在香港的“苛捐杂税”等项取得共识,贸易问题则未涉及。只是在交涉轮船航行权时,中方提议:新开五口只准外国商船来往,不准“兵船游弋”,五口之外,外国兵船和商船皆不准往来或贸易。对此,英方的复照是,同意英国商船限制在五口贸易,但提出要有“小等”兵船数艘,“随时来往各口管押”英国商民,英方同时提出:中国官员应当“严禁华民,除议明五港口外,不准在他处与英人交易”[14]。 应该提请注意,这是鸦片战争结束后对华人外贸区域试图进行限制的首次提议,证明,率先提出限制五口以外的中国人与英人贸易的并不是中方,而恰恰是英方自己。英国人作此议部分原因是顾虑到这一时期中国沿海海盗走私贸易的猖獗以及中英民人间的冲突。作为一个军人和外交官的璞鼎查看重的是军舰在华航行权,对于香港贸易利益,他既不具有经济上的预见,也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英方的建议得到中方认可,成为正式的协定[15]。 

    反观同一时期的清政府,却对外人入华贸易问题格外关注。    1842年11月27日,美国商船赴宁波要求通商;12月16日,美船驶定海,称“装载货物前来销卖”;1843年1月6日,英船两艘要求至福州和山东登州贸易;2月17日,法国商船在定海“停泊数日”。清政府将其互市要求通通拒绝,并密令沿海官员,随时侦察报告外船踪迹,劝其回广东驻泊[16]。在1843年7月27日广州开市前,清政府不惟对非开放口岸的中外贸易进行查禁,即便对条约口岸也进行防堵。清政府取此态度是很自然的,除了夷夏大防的传统观念,对中外民人互相勾结的现实忧虑,尽量回复广州一口通商的旧定制等因素外,更主要的是担心中外贸易引起中外纠纷,进而重启战端。因贸易引发的鸦片战争硝烟未尽,使天朝的君臣心悸。还有一个客观原因不应忽略,南京条约虽然规定五口对外开放,但仅只是一个粗略原则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在实施细则颁行前,仅凭南京条约进行中外贸易实际很难执行。 

    对通商进行具体规范的谈判(即虎门条约谈判)开始于1843年1月。有关香港与内地贸易也在议题中。璞鼎查首先以香港已经开放为自由港为由,要求中国对港贸易自由化。这无异于从根本上推翻几个月前才订立的《南京条约》有关对英开放以五口为限的规定。中方代表伊里布对英方要求作了断然拒绝,认为香港四面环海,舟船处处可以通行。允许香港对中国沿海无限制贸易将使香港成为走私的渊薮,转对中国构成威胁[17]。 

    同年3月,伊里布病故。耆英接任谈判首席代表,在赴任途中,就“风闻粤中士民志存报复,不肯与英夷互市。该夷借为口实,即欲在香港设立码头,希图华商往来贩运”。认为这关系到“国计民情夷务三者”,事关重大,伊里布即为此“忧思成疾,以至出缺”,6月4日,耆英到达广州,将“破其香港通市之谋”视为首要任务[18]。他采取了三个方面的对策:一是照会璞鼎查“坚守上年所定议约(南京条约与江南善后章程)”,要求就香港通市等问题与英方尽快协商[19];二是约束广东等地民人擅自前往香港交易;三是尽快开放广州,以夺香港之利。据耆英奏称:英方代表马儒翰曾答复中方交涉人员黄恩彤等人“允遵照旧章,泊船黄埔,不敢胶执在香港交易之请”,但同时表示要同璞鼎查会晤后,才可“定议”[20]。由此看来,在这个问题上,中方的态度明确而坚定,英方的态度游移而松动。 

    6月23日,耆英等人赴港与璞鼎查面议,香港商埠问题也列入讨论,会谈中,马儒翰大概并没有把他的表态与璞鼎查沟通,英方继续要求对香港开放全部中国海岸,中方反唇相讥,如果确认香港是英国的一部分,那它只能同五口通商,如果英国承认香港与澳门地位类似,允许中国在港设置海关与巡检,则中方同意对此作出安排,英国人当然不会同意放弃刚刚到手的香港主权。中方还申辩:若同意香港与五口以外地区发生贸易关系,那么,中国的周边国家和地区,如暹罗、新加坡、婆罗、马来、日本等也会援例作同样请求。中方将难以拒绝。更有悖情理的是,恰值中英拟定通商税制章程以求五口贸易纳入轨道时,英国作此要求,是否要中国支持珠江口外一个走私据点,致税制章程于胎死腹中[21]。中方的论点相当有力,璞鼎查不能不加以考虑。南京条约已经明文规定中国仅只开放五口,如今想让中方作出重大让步,把香港外出,本身就是一种违约行为。 

    在交涉过程中,耆英逐步认识到,要想对已成为英国殖民地的香港限制通市是很难办到的,结果反促使华民对港的私下交易,导致走私难禁,税收无着。所以部分修正原有立场,就是不管香港通市与否,而从中国内地进行限制,要求华商赴香港贸易应该完税,并要发给牌照,6月26日,耆英将此建议向璞鼎查提出[22]。耆英的修正立场与清中央政府的态度小有区别,清廷此时仍持阻止香港通市的态度。从条约履行和现实可行的角度看,耆英的看法更为实际。香港会晤,双方有了一些默契,中方不再阻止五口对香港通市;英方则不再提中国沿海对港全面开放,耆英的建议不言自明的被双方认可。7月8日,璞鼎查递交说帖一份,指责中方仍“将香港严行封关”,“有害而无益”[23]。耆英等旋发布告示:“若内地商民情愿赴该岛买卖,即就近报明各海关,应照新例完纳货税,请领牌照,乃方准出口营生。若不请牌照辄往买卖者,查出以私贩及违禁下海论罪。”[24]它标志着华民在办理必要手续后经五口对香港贸易合法化。此一规定尽管在几个月后才见诸于正式条约,但实际上从7月起就在广州等地实行。 

    香港通市丝毫没有动摇清政府非通商口岸不开放的既定立场。7月和8月间,鉴于英船几次驶入江苏、山东、直隶洋面,清廷多次指令耆英与英人交涉,“务当详晰查明,严行禁止。除议定通商等处外,毋任驶往他处,致违成约”[25]。1843年7月22日,《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公布,从内容看,中、英双方预定的任务应该说已经完成。但是,10月8日,《中英五口通商附沾善后条款》(虎门条约)又相继签字。为什么在前约刚刚出台之后又推出新约,且所涉及的内容大大超出原来的交涉初衷,按照常理,这完全没有必要。核查档案,发现其中略有说道。在《五口通商章程》于香港公布两天之后,耆英才向朝廷入奏章程文本,并解释广州开市在即,担心福州等口岸的客商“闻风驶至”,若无统一规章势必难以约束,只有尽快“册造事宜,撮其大要”,颁布实行。“其余未尽事宜,容臣等另行妥商”。也就是说,在海关税则交涉过程中,耆英发现原定的谈判宗旨已难以包容新出现的问题,只有再行交涉另订新约,这就是耆英将一个条约划为两个章程的原因。未尽事宜自然很多,在耆英等人看来,“最为紧要”之处是“夷船只止准在五口贸易,不准驶往他处”。7月31日,清廷又指示耆英对香港贸易“明定章程,以杜走私漏税”,“固须俯顺夷情,尤当慎持国体,永杜弊端”。接旨后,耆英也认为:香港“已为商民错处之地,有商即有货,难保无内地商人希图偷漏,前往贸易情事,稽查之法亦不可不严。当即汇定条款,照会璞鼎查往返商定,缮写成册”。并同璞鼎查、罗伯聃、李太郭、巴富尔等人,“当面逐条要约坚定”[26]。我们之所以较多地引用这些材料,是为了说明,清朝君臣始终把限定五口通商和香港贸易看作至关重要的问题。根本不会轻易让步,《虎门条约》很大程度上也是为此而制定。试观之: 

    条约第4款为:“ 英商贸易处所只准在五港口,不准驶往他处港口,亦不许华民在他处港口串同私相贸易。”英商“擅往他处港口游弋贩卖,任凭中国员弁连船连货一并抄取入官,英官不得争论;倘华民在他处与英商私串贸易,则国法俱在,应照例办理”。此款基本上是前述《江南善后章程》第2条的照录。 

    第14款为:“香港必须特派英官一员,凡遇华船赴彼售货、置货者,将牌照严行稽查。倘有商船、商人并未带有牌照,或虽有牌照而非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所给者,即视为偷漏乱行之船,不许其在香港通商贸易,并将情由具报华官,以便备案……。”[27] 

这些规定明确具体,与13款互相联配,精神完全一致。如果认为没有13款的多出内容,英国就能享有香港与内地的自由贸易权,反倒与条约的相关条文凿枘不入,直接矛盾了。退一步讲,即便没有13款,仅只上面几款已足以构成约束,多出内容不过是将中方立场表述得更准确具体。 

    对中方来说,虎门条约关于香港与口岸贸易也有一个重要疏忽,就是牌照的审核规定含混,中、英官员均被赋予权力。军机处在审核条约时,对其它各款均无异议,只是认为“香港通市一节最关紧要”,港市一开势必成为“售货置货之总汇”,进出港的船只“所凭止此牌照,而牌照之查验,所持仅在英官,则其权已非我操。况洋路随处可通,其船之出入不必尽由五港,货之往来不必尽领牌照,设有奸商往彼贸易,又岂能保英官之一一为我查验?是此处办理稍疏,恐五处津关将成虚设。”鉴于问题的严重,道光帝紧急谕令耆英等就此再和英人“妥议”然后“具奏”[28]。    耆英交涉完毕虎门条约后,急欲回任两江总督,不等朝廷同意,就自行上路,接到谕令时,他已行至广东曲江,当然不愿再折回,于是敷衍朝廷,称条约议定已经是“往返辩论,至再而三,势已无可驳改”[29]。朝廷无奈,只有命令沿海官员严密查堵擅往香港贸易情事,作为弥补,“自不准再有越界私相交易”[30]。但由于英国的不合作,这一措施收效甚微。 

    费正清认为,文本的歧义“部分原因是英方译员小马礼逊(马儒翰)死后无恰当的接替人所致”[31]。马儒翰的死固然对虎门条约的翻译产生一些影响,但是不大,他死前,“要约各条皆已定议”[32]。特别与13款的多出内容无关。因为,在该约制定之时,英国人已经知道这一点。多出部分何时添加?未见中方材料记述,据英方材料称,英国代表团曾对条约初稿逐条审阅,内容完全一致。但在定稿时,英方代表罗伯聃发现中文本有多出,众所周知,对初稿进行修改实属正常,问题关键在是否欺瞒对方。对此,罗伯聃明确指出:不但他本人,而且英方首席代表璞鼎查均完全知情,璞认为这无关紧要,因为英文本中“没有这一段插入”,由于没有璞的指令,罗伯聃不能改动,最后形成文本有别[33]。由此看来,璞鼎查是有意无意地造成差异,其何用心,难以揣度。对当时无法实现的权益,留下可供以后作文章的伏笔,在富有殖民地经验的璞鼎查并不新鲜。佐证璞鼎查态度的还有他1843年10月30日向耆英等人发出的一份照会:“本公使于英船越五港口之外,擅赴他港口希图通商交易者,曾发示严禁,倘得告示有效,是所切望。惟本公使屡呈以可行禁止之法,总在贵国各官除五港口之外,不许华民在他处港口,与各外国船只稍有串通交易,则此法比之别样防范,不但易行,尤为尽妙。尽沿海地方官,倘成心举行,竭力不变,不论鸦片与各样洋货,如于五港口之外,断不容其买卖,则各外国船,必共归五港口而后已。…而各外国人,独于五港口可以买货,亦止于五港口可以发卖,其明验处是在天朝地方官,不许他处通商而已”。[34] 这里璞鼎查反而成了督促中方采取严厉措施查禁非条约口岸对外贸易的人了,显见,璞鼎查对多出内容,不但知晓,而且认可,甚至对中方予以“积极”配合。根据英国权威人士的记述,我们还可以进一步确认的是,对璞鼎查在香港与内地贸易问题的作法,英国政府也是完全清楚的,1848年12月18日,后来担任英国驻华公使和港督的包令J.Bowring曾同外交大臣巴麦尊有过一番谈话,巴麦尊告诉包令,璞鼎查在南京条约及附约的谈判时,“犯了两个重大的错误:第一,是没有坚持要是条约发生任何疑义时,作为条约依据的应该是英文本而不是中文本;第二,是他没有要求被允许同香港进行贸易,应该包括所有口岸的船只,而不仅仅只限于五个通商口岸”。[35]    既然是英国全权代表璞鼎查作出的决定,既然条约又以中文本为准,既然1848年时英国政要都很清楚并认帐这件事,第13款还有什么可争议的呢?除了别有用心或不明真相,还有什么? 

    虎门条约缔结之时和之后的一段时间,第13款对英国谈判代表和英国政府都不是问题,直到1844年10月,英国外交部才感到这是一个问题,并向罗伯聃质讯。罗的答复是:这“即不是私自暗中增加的,也不是忽略不载”[36]。确认其中并不存在中方玩弄手脚。但某些英国殖民者却置事实于不顾,开始借此大作文章,“谎言重复一千遍就成了真理”,后来,中国人在《虎门条约》中“作伪”仿佛成了一个确认不移的“事实”。百年公案现在应于澄清!无论是在《南京条约》、《江南善后章程》、还是《虎门条约》的交涉中,也无论是中国的中央政府、地方官员、还是议约代表都从未答允过香港与内地的自由贸易权。条款的多出内容是中方一贯立场的具体表述,无悖于中、英交涉的基本精神;多出内容在条约谈判时就已为英方所知晓,以国际法来看,根本不存在“诈欺”;中方立场在稍后中、美,中、法的交涉中也一以贯之,可以印证,《中法黄埔条约》第2款规定:法船不得进入中国未开放口岸贸易,违者将没收货物。《中美望厦条约》的规定更为严格,违者船货一并没收,并依中国法律究办[37]。上可概见,外人对中国的指责是站不住脚的。 

    实在说来,要弄清上面的问题不能说很困难。耐人寻味的是,在近代中外条约史上,武力恫吓,威逼利诱,利用语言障碍擅自添加内容,玩弄文字伎俩,正是侵略者的惯行手法。为什么有些人对此视而不见,却抓住一项条款大作文章,时至今日,类似种种对中国的诬指仍在西方学界流布,追溯根源,无非是殖民主义心态的作祟,是对曾被奴役者持不公平心态的表露,殖民主义已是昨日黄花,但对这种心态的彻底清算(不局限于学术界,也不局限于西方),仍有待时日。这也是本章节所要特别强调的一点。 

三、原因何在 

    

鸦片战后的非法贸易,特别是列强对中国沿海转运权的侵夺使《虎门条约》关于禁止非条约口岸与香港贸易的规定几成具文。所以,对清朝个别官员在个别地区的禁限,外人几乎没有什么感觉。港督文翰承认:“中国政府没有阻挠”货物输入香港。郭士立说的更具体:“在经常来看望我的船长中,没有一个向我提及中国政府干预帆船前来香港”[38]。1847年,英国下院特设的调查中英贸易情况的小组委员会就公开表示清政府是忠实履行条约义务的。英国的某些商人也不得不承认:满清政府在内地加重通过税以阻止英国货物内销的说法是无稽之谈。[39]新口初开,有一适应过程,是很自然的事。这些权威人士证明,将香港开埠初期贸易不振的原因归咎于第13款的执行的说法缺乏必要的史料支持。那么,原因又何在呢?笔者不欲全面探讨,但以下几点或许是值得提出的。 

    首先,1842至1843年间香港贸易的激增是非正常年景的例外,是受战争作用出现的暂时性繁荣。战争期间,香港成为英国的屯兵基地,为保障后勤供给,聚集了来自世界各国及中国内地的供应商。另外,由于广州贸易的战时停顿,香港还成为外商屯货、转口之所,璞鼎查曾将其自豪地称为是“东亚巨大的商业中心”[40]。战时的香港某种程度顶替着战前广州的贸易地位,换言之,香港的战时繁荣很大程度上得利于广州口岸的关闭将中西贸易“赶”到了香港一侧。但随着战事的结束,军队的撤离,五口的开放,中外贸易渐趋正轨,香港对广州的贸易替代功能也随着广州的再度开放而削弱。战时繁荣失去了根基。战时对港贸易的畸形发达,战后外商对中国市场的过高期望值,与植根于自然经济基础之上的中国市场的消纳力出现矛盾,使得沿海地区不对路的进口货一度充斥,仅1846至1848年,某些重要口岸的进口货值就不得不连续下调38.5%[41]。中国沿海战区商业凋敝,民生残破,货币短缺,据这一时期中国最大的公行商人浩官称:英军对广州进攻使其损失资产80万元,又付赎城费80万等,这场战争使他总共损失了200万元[42]。另外,他还有价值80万元的进口货因卖不出去积压在手。类似浩官的情况当不是个别。战争对经贸固有的破坏作用终于在战后显现出来。 

    再,五口开放使得货利分流。广州独口通商时期,中国外贸受闭关制度的制约,取汇聚一口的流向,五口开放,使进出口货流渐次按照五口贸易腹地的生产布局而有所调整。以中国当时出口最大宗的货物丝、茶为例,鸦片战后从上海出口生丝价格要比战前从广州出口便宜35%;而从主要产茶区到穗、港,运费就占茶价的约70%,但到上海,仅占50%,还要节省时间一个月左右[43]。武夷山茶直接从福州出口价格更要低廉的多[44]。刘韵珂在道光二十三年的预见很快成了现实,他的堵截措施在经济力的不可阻遏地推动下也收效甚微,旋被放弃,新口岸蓬勃发展起来。新增口岸还使得传统的江西至广州、湖南至广州两条主要出口商道萎缩,长江流域的货物多由上海进出,出口货从过去陆运至穗改为水运至沪,福建茶则由福州和厦门出口。“五口通商和占领香港仅仅产生了一个结果:贸易从广州转移到上海去”[45]。这对香港贸易的影响同样不言而喻。再有,这一时期香港的城市建设刚刚起步,港口设备、居住环境、仓储维修、金融汇兑等方面的条件也远不如广州,香港也未能取代广州成为华南的商业中心,“因为美国人仍维持他们在广州的商号,从而迫使英国人也不得不这样做”[46]。 

   又,非法贸易的猖獗反使合法贸易不振。1843-1847年,不独香港不景气,整个对话贸易也处于萧条期。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走私的横行。为了对付中国政府依约对内地与香港贸易的约束,港英当局采用滥发护照,允许华船悬挂英国国旗等手段变相鼓励走私。香港所处的毗邻珠江三角州的地理位置又特别地便利于走私,走私沉重打击了合法贸易,且使海盗盛行,为了打击海盗,护航制度应运而生,这种主要不由政府控制,而由外国私人操纵的“护航”收费高昂,乃至茶等大宗出口品的海洋运输受窘于运费的剧增[47]。由此导致一种恶性怪圈,合法贸易受阻,非法贸易畅通,正常的进出口商品难以发展,走私商品反倒大行其市。1847年,英国派出一委员会调查对华贸易萎缩的原因,结果不得不承认责任不在中国,而在英国,因为,走私贸易特别是鸦片的泛滥使得中国白银大量外流,使得中国人买了鸦片就再也无钱购买其它外国商品[48]。 

   最后,此时恰好处于公行制度向近代买办制度的转型期。在英国的强烈要求下,南京条约宣布废弃公行垄断,允许英商同任何中国商人打交道。因此之故,部分旧行商转成新买办,部分则从中国的贸易舞台上完全消失[49]。它使外商一度失去某些中介而不摸门径。新的贸易制度不可能短期建立,旧的废弃,新的未立,衔接出现断档,旧制度仍有惯性,新制度人们尚难适应,使交易失去规范,各类良莠不齐的商人涌入外贸行当,投机生意更加活跃,1844年,一位英商抱怨说:新制度“不会象旧的公行制度那样令人喜欢,在我们的交易中再也没有同样的安全感了”[50]。香港作为各国商人对华转口贸易的重要地区,感受愈当深切。 

                                (作者郭卫东,北京大学历史系) 

                              原文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97年第2期 



[1]《英国议会文件·中国系列》(British Parliamentary Papers,China),第31卷,爱尔兰大学1971年版,第297页。 

[2]《郭士立关于香港地方贸易的报告》,转引自余绳武、刘存宽主编:《十九世纪的香港》,中华书局1994年版,第255-256页。 

[3]费正清主编:《剑桥中国晚清史》上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中译本,第244页。 

[4]费正清:《中国沿海的贸易与外交》(J.K.Fairbank, Trade and Diplomacy on the China Coast),斯坦福大学1969年版,第125页。 

[5]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三联书店1982年版,第37页。 

[6] 海关总署编:《中外条约集》(The Inspectorate General of Customs:Treaties,Conventions,etc,between China and Foreign State,Shanghai,1908,第397页。 

[7]莱特:《中国关税沿革史》,商务印书馆1963年中译本,第27,74页。 

[8]Annual Report of the Board of Director of Chamber of Commerce and Manufactures,Manchester,1848,第16页。 

[9]艾图:《欧洲在中国,1882年前的香港历史》( E.J.Eitel:Europe in China,the History of Hong Kong from the Beginning to the Year 1882,Hongkong,1895),第197页。 

[10]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一卷,商务印书馆1963年中译本,第376-377页。 

[11]胡滨译:《英国档案有关鸦片战争资料选译》下册,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897、904页。 

[12]F.O.17/45,第36-47页。 

[13]《中国关税沿革史》,第26页。 

[14]佐佐木正哉:《鸦片战争の研究》(资料篇),东京大学出版会1964年版,第217,220-221页。 

[15]《道光年间夷务和约条款奏稿》(北京大学图书馆藏手抄本)。 

[16]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六册,天津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539-540,579页,第七册,第59,61页。 

[17]《中国沿海的贸易与外交》(Trade and Diplomacy on the China Coast),第124页。 

[18]《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七册,第176页。 

[19]《鸦片战争の研究》(资料篇),第241-242页。 

[20]《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七册,第177页。 

[21]《中国沿海的贸易与外交》(Trade and Diplomacy on the China Coast),第125-126页。 

[22]黄宇和编:《鸦片战争时代中英外交文件提要》(J.Y.Wong,Anglo-Chinese Relations,1839-1860,A Calendar of Chinese Documents in the British Foreign Office Records),英国1983年版,第93页。 

[23]《璞鼎查说帖》,《鸦片战争の研究》(资料篇),第252页。 

[24]《耆英等告示》,《鸦片战争の研究》(资料篇),第247页。 

[25]《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七册,第252、295页。 

[26]《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七册,第209,218,221,294页。 

[27]《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第35,37页。 

[28]《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七册,第345页。 

[29]《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七册,第351页。 

[30] F.O.931/454. 

[31]《剑桥中国晚清史》上册,第243页。小马礼逊死于1843年8月29日-笔者注。 

[32]《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七册,第272页。 

[33]《中国沿海的贸易与外交》(Trade and Diplomacy on the China Coast),第500页。严中平先生主编的《中国近代经济史》认为:璞鼎查对多出条文“一无所知”(见该书上册,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54页),似为不确。 

[34]1843年9月25日和10月8日,中方曾两次抗议英国商船擅入山东等地,该照会是璞鼎查的复照,参《鸦片战争の研究》(资料篇),第257页。另参《鸦片战争时代中英外交文件提要》(Anglo-Chinese Relations,1839-1860,A Calendar of Chinese Documents in the British Foreign Office Records),第98页。 

[35]《约翰·包令爵士回忆录及主要文件集》(Lewin B.Bowring,Autobiographical Recollection of Sir John Bowring,with a brief memoir,London,1877),第290页。 

[36]《中国沿海的贸易与外交》(Trade and Diplomacy on the China Coast),第126页。 

[37]《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第58、56页。 

[38]转引自《十九世纪的香港》,第253页。 

[39]严中平:《中国棉纺织史稿》,科学出版社1963年版,第50页。 

[40]《中国沿海的贸易与外交》(Trade and Diplomacy on the China Coast),第124页。 

[41]据汪敬虞:《十九世纪西方资本主义对中国的经济侵略》一书提供的数据合计,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86页。 

[42]“浩官信函簿”,转引自郝延平:《中国近代商业革命》,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中译本,第314页。 

[43]按照清政府划定的“内河过岭行走”路线,从最重要的武夷茶产地崇安到广州,全长2885里,费时50-60天;而由崇安到上海,全程1860里,24天可达。福建是当时中国出口茶叶最主要的省区,盛时年创汇1000万两之巨。 

[44]姚贤镐编:《中国近代对外贸易史资料》第一册,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580、557页。 

[4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9卷,第348页。 

[46]聂宝璋编:《中国近代航运史资料》第一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上册,第147页。 

[47]《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一卷,第386页。 

[48]《中国关税沿革史》,第39页。 

[49]参见粱嘉彬:《广东十三行考》,台湾台中1960年修订本,第11页。 

[50]郝延平:《十九世纪的中国买办 一 东西间的桥梁》,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8年中译本,第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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