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榷关税课是清代财政收入的第三大支柱。乾隆年间,为着调整课额高低与民生民食的关系,克服增收税课与增殖商业资本的矛盾,推行了免税政策。采取了一系列的免税措施,这是榷关免税政策的具体体现。本文拟对这些免税措施的具体内容,实行免税的社会政治、经济背景,采取免税政策的作用与意义等问题,作初步探讨。
一、乾隆年间的榷关免税措施
清代统治者在田赋征纳中将蠲免钱粮做为特殊的调节手段,自诩为德政,在榷关征课中也实行类似的免税政策。乾隆帝即位后所实行的一系列榷关免税措施,规模大、范围广、持续时间长、影响深远,颇为引人注目。这些免税措施主要有:免除采捕单桅渔船、贩卖零星日用品及糊口贸易等税,免除历朝各项加派多征之税,免除运丁土宜税及免除官办物品货税等等。此外,还免除了全部通关米谷税。 、
一免除采捕单桅渔船、贩卖零星日用品及糊口贸易等税
1、乾隆元年规定,边海居民采捕鱼虾单桅船只概免纳税,如有违侧征收,即行题参①。
2、乾隆二年规定,杀虎口关肩担背负携带箕、筐,笤帚、鞋袜、麦面等物,免其输税,其兴贩积成车、驮、捆、担者,仍照例输纳②。
3、乾隆四年规定,浒墅关续设口岸附近之镇集,船载米不及十石及农民交租办粮、质当米麦并本地土货,概不得征收税银3。
4、乾隆三十三年规定,归化城关之民间零星日用物件,如布止一二匹,烟仅两三包,不在收税之例,不准胥役苛扰④。
二免除历朝各项加派多征之税
1、乾隆元年规定,徐州关属宿迁关陆税仍用天启税册,应将重税五十四条酌减,将家用微物之十一条酌免⑤。
2、乾隆元年规定,宿迁关石价银乃康熙年间建高堰堤征收之税,今堤工已完应予豁除⑥。
3、乾隆元年规定,粤海关近来于额税之外将所携置货现银别征加一之税,名曰交送,此非加惠远人之意,应查照旧例,按数裁减⑦。
4、乾隆七年规定,山东临清关以往征收铜补、商补之税,报部则统称船料,前抚臣改为计石上税,而将铜补、商补归入石头税项内征收,是名革而实存,此项应一体加恩概行豁免⑧。
三运丁土宜税的恩免
运河是清王朝向京师输送粮饷的大动脉,旗丁、运弁担负着漕、白二粮的运送任务,旗丁、运弁土宜税的恩免是为着补贴其生活,减轻其经济负担,以便维持转漕的手段。
初则准北上漕船携带免税土宜六十石,雍正七年增至一百石,又准各船头工、舵工每人带三石,水手每船带二十石,共计一百二十六石。⑨这种办法对旗丁、运弁的帮助非常有限,为了进一步改善他们的困苦处境,于是议及回空漕船亦应给予一定数量的土宜产品免税。
回空漕船主要经由临清、淮安、扬州、浒墅、芜湖、九江等关,它们所携带的土宜产品数量是不小的。仅以淮、扬二关为例,从雍正六年至乾隆四年每年交纳的税银如下:
淮安关:
雍正六年分收银10120.74两。
雍正七年分收银5727.46两。
雍正八年分收银1483.94两。
雍正九年分收银2589.78两。
雍正十年分收银748.05两。
雍正十一年分收银5237.59两。
雍正十二年分收银856.8两。
雍正十三年分收银1104.28两。
乾隆元年分收银656.51两。
乾隆二年分收银586.24两。
乾隆三年分收银1310.15两。
乾隆四年分收银3120.67两。 ‘
扬州关:
雍正六年分收银6793.4l两。
雍正七年分收银3106.31两。
雍正八年分收银967.35两。
雍正九年分收银1637.49两。
雍正十年分收银605.63两。
雍正十一年分收银2876.55两。
雍正十二年分收银323.82两。
雍正十三年分收银608.23两。
乾隆元年分收银530.74两。 .
乾隆二年分收银487.24两。
乾隆三年分收银663..29两。
乾隆四年分收银1780.45两⑩。
回空粮船携带梨枣等土宜产品,雍正年间曾由浒墅关监督高斌奏准免税,以后又由监督李秉忠于雍正五年奏请复征,因而诸关才有以上征课的记载。从上述记载看,淮、扬两关每年所征税银最多可达万余两,少者也有数百两,可见所带土宜产品数量不小。乾隆三年两江总督那苏图奏请将回空漕船所带梨枣六十石以下免税,旨准。乾隆十年将免税货物种类扩大到核桃、柿饼、瓜子等土宜产品。乾隆二十五年更将士宜产品放宽为麦子以外的产品11。回空漕船免税之后,如果以带足土宜产品六十石计算,所免税银的数目就非常可观了。嘉庆五年又准回空粮船多带免税士宜二十四石,以恤运丁12。这样运丁的生活或多或少地得到了一些改善。
四免除官办物品之货税
1、官办铜斤、锡、铅货税的免除。
雍正年间,采办铜斤,官收官运,所过关津皆不征纳货税,唯有广西巡抚郭鉷以采办铜斤公私难辨为由,奏请过关铜斤一律征课13。部覆仍维持原议:“嗣后凡有铜铅到关、到局,令该管官查验批文,如与原解数目相符免其输税,若正项之外多出斤数,即系私贩,令其照数报税。”14乾隆六年经吏部尚书署两江总督杨超曾奏请,过关铜斤、锡、铅之运载船,既已照时价发给水脚银,仍旧应该输纳船料15。十六年又做了补充规定,运员所带余铜,补足正额之外,剩余部分仍要纳税,由崇文门关结算16。铜斤、锡、铅官办官运,货税、船料全免,官办民运,要交纳船料。浙海关档册载有从乾隆十八年至五十二年之间免除商人所办东洋官铜的税额数,大约每年在一千至二千两之间,可以约略反映官办铜斤免税的情况17。
2、官办米谷货税的免除。
乾隆六年以前,各直省官买赈济及粜三补仓米谷通过榷关皆要交纳货税与船料。六年,杨超曾奏请官办米谷免纳货税,他说:“官买米谷,过关纳税,取之司库,输之关库,无益国课,且买价昂贵,粜价必贵,输于官而取偿于民,更失赈恤意,请止纳船料。”18旨准。
官办物品货税的免除,省去了官府之间,如司库与关库之间银钱的转移,简化了办公手续,有利于吏治。其中官办米谷货税的免除,可以降低官办米谷的成本,于民有益。
上述榷关的一系列免税措施,无疑会产生一定的影响,然而,全面免除通关米谷税的举动,更为引人注目。
二、乾隆年间通关米谷税的免除
乾隆年间免除通关米谷货税,是榷关免税史上的空前举动。它不但在免税次数的频繁、免税数量的巨大方面是仅见的,而且在七年的时间里实行了全部免除米谷货税。乾隆初年的米谷免税事例大大超越了顺康雍三朝,可以概括为赈灾特例恩免、全免米谷税、赈灾特例恩免三个阶段,各个阶段皆有其不同的特点。 ’
第一阶段,从乾隆元年至七年四月,乃赈灾特例恩免阶段。这个阶段的米谷免税事例
如下:
①乾隆元年,由于江南水灾,免除江南各关米麦额税,期限两个月19。
②乾隆二年,由于直隶旱灾,免除天津、临清等关米麦豆谷货税及船料20。
③乾隆二年十月,由于挑浚淮扬运河,免除淮安关并沿河口岸米豆麦杂粮税21。
④乾隆三年二月,由于直隶旱灾,免除临清、天津等关米豆税,免至二麦成熟22。
⑥乾隆三年八月,由于江苏旱灾,免除淮安、扬州等关米船税,免至四年五月23
⑥乾隆三年八月,免除凤阳关米税,免至四年五月24。
⑦乾隆三年十二月,由于浙江被旱,免除芜湖、浒墅、北新等关之米税,免至四年四月麦熟止25。
⑥乾隆四年三月,免除浒墅关交租完粮船载米麦十石以下之税,免至本年九月26。
⑨乾隆四年四月,由于旱灾及上年歉收,免除上下江各关(淮、扬、浒、凤米税,免至本年九月27。
⑩乾隆四年七月,由于河南省被水,免除凤阳、临清等关之税28。
⑩乾隆六年十月以后,由于江苏、安徽、浙江、福建等省被水,免除上下江米税29。
从以上事例可以看出这个阶段免税的特点。其一,免税的次数多而时间短,将乾隆三年与四年两次免税令的时间衔接起来,少数榷关免税才达一年,其免税作用诚可谓雷声大,雨点小了。其二,免税为局部地区的某些榷关,涉及的范围小,只有运河沿岸及长江下游的淮、扬、浒、北新执行免税令。其三,免税为货税、船料一体蠲除。
乾隆三年五月,兵部尚书甘汝来奏请全面免除米谷税。户部从国家赋入出发,提出了折衷方案,“请嗣后旧征米税、船料各关,除丰登年岁照例征收外,倘遇水旱地方,其附近省分各关口,令该督抚将被灾情形具奏,请旨宽免,凡米谷船一到即便放行,得米谷流通,不致增价,有妨民食。”(30)只同意遇灾免税。同年又扩大了直省榷关免税的主动权,准予歉收地方,遇有紧急情况,一面奏报,一面停止征税(31)。这样就使特例恩免带上了常例性的色彩。
这个阶段榷关的免税事例对于调剂灾区民食的作用是应予肯定的。
第二阶段,乾隆七年四月至十三年十一月,为榷关米谷税永免令实施阶段。
乾隆帝于七年四月颁发了一道上谕,宣布永免米谷税。
在执行这道谕令的过程中,在免税内容上发生了争论。矛盾的焦点在是否免除米谷船料。以监察御史李清芳、沈廷芳为代表的一批人主张将船料与货税一道免征,而以兼管户部事务的大学士徐本为代表的阁僚们则加以反对(32)。正当九卿与户部争议不下之时,乾隆帝降旨:“朕思此事并无难办之处,向征船料者应照例征收,向不征船料者,岂可因免米豆之税,而转加征船料,著该部速行文各关知之。”(33)这样,榷关米谷永免令就仅限于免除货税了。
有的人认为此次免税只免货税,不免船料,在免税内容上是从以往的恩免例中后退了。这种提法是值得商榷的。如果只从免税的税项上看,前者免了船料,后者未免,表面上似乎是一种退步,但是如果从永免令的整个内容和结果来观察,就会得出相反的结论。根据有三。其一,免税的范围扩大了。第一阶段十一次免税令所涉及榷关的数目约达十余处,而七年永免令一次所涉榷关就达十处之多。其二,免税的时间大大地加长了。前一阶段的免税,每次只有几个月,而此次是长年免税。其三,免税数额大大增加了。乾隆二年至七年之间每年免税的最高数额约有七万余两70539两(34),而米谷永免令发布后每年免税则高达七八十万两之多。由此可见,永免令的发布确实比特例恩免前进了一大步。
米谷税永免令实施的结果如何呢?第一,没有达到予期的平减粮价,使民无食贵之虞的目的。当时来自山东、江苏、河南、安徽、江西、湖北、湖南、云贵等省地方大吏的奏报,皆曰米豆免税以后粮价未见平减,并且许多地方还有涨价的趋势(35)。乾隆帝也发现了这个问题,他在朱批中说道:“若果过关米豆递年有加,则彼处米豆价即应大平,何以各督抚所奏粮价折中,又未有较往年大平之处?”(36)这样就需要重新看待免税与粮价的关系了。第二,永免令实施以后,榷关又滋生了新的弊端,胥役亦乘机营私。如江苏榷关原来征收豆饼税,免税后改运豆石;原来征收香油税,免税后改运芝麻,以规避税课。有的人以免税为借口,过关不服查验。户部还发现,诸关监督将免过米豆税银虚充作盈余造报,胥役作奸犯科,将米船携带别样货物,蒙混过关,以图逃税等种种营私舞弊事例(37)。第三,榷关亏课严重;不但实际盈余无几,甚至有六处榷关屡亏定额税银。其中临清关共亏课七年、淮安关亏课六年、扬州关亏课四年、梧州厂关亏课四年、浔州厂关亏课四年、浒墅关亏课两年。总共亏缺定额税银近四十万两(38)。而且有九处榷关亏缺盈余银。
有鉴于此,当乾隆十三年十一月江宁织造图拉以金川军需紧要为理由,奏请照旧征收榷关米豆税银时,乾隆帝即顺水推舟,撤销了米谷永免令。(39)
第三阶段,从乾隆十三年底至二十三年,仍旧实施米谷税的特例恩免,以应付短期的灾害。据记载发布了五次恩免令:
①乾隆二十一年决定,所有江浙两省各关口应征米豆额税,俱著加恩暂行免征,以广招徕,至秋成后照例输纳(40)。
③乾隆二十二年决定,因河南水灾,凡运往豫省灾地之粮经由赴豫各关,俱免粮税,至明年麦熟为止(41)。
③乾隆二十二年又决定,湖北运豫米粮船只,如果空船回棹,可免征收船料(42)
④乾隆二十三年决定,湖北运豫粮船如果运东川米,回棹揽载客货亦应免纳船料(43)。
⑤乾隆二十三年又决定,江西、湖南、四川运济豫省米粮,照湖北粮船之例,免征船料(44)。
十年的时间里仅有五次恩免,说明用米谷免税做为赈灾的辅助手段,也起不到什么作用了。乾隆二十三年户部侍郎裘曰修奏请停止免税,他说:“近年恩旨,凡贩运米豆至灾地者,免纳关税。原期商贩流通,但立法稽查,始则本省给票,继则沿途验放,既售又须交票,吏役需索倍于纳税。又以票注贩何地,中途遇善价,不得他售,商人为累,却顾不前,灾地米粮转乏”。(45)乾隆帝朱批“依议”。至此,乾隆初年以来实行的榷关米谷免税便告终止。
三 乾隆年间榷关兔税的作用与影响
1.榷关免税有益于民生民食,有益于商业发展。乾隆年间榷关免税重点,一是照顾糊口贸易,一是减征加派,一是解决民食问题。免除乡镇落地税、采捕单桅渔船税、贩卖零星日用物品及糊口贸易税,免除运丁土宜税等,皆是为了照顾百姓的基本生活。这些贸贩活动,经营的是百姓生活的必需品,贸易量很小,获利不多,如果征税,势必减少产品的供应,就会影响百姓的日常生活。免征糊口贸易税,国家损失税课无多,却赢得了民心。免征落地税有利于发展乡镇市集贸易,农民的家庭副业产品与中小手工业者产品可以较少阻碍地得到流通。免除米谷税是为了平减粮价,调剂余缺,使民无食贵之虞。米谷流通顺利,可以保证粮食供给,特别是向灾区运粮得到鼓励,可以减少灾区百姓的困苦。清代米谷贸易是商品中的大宗,根据吴承明先生的估计,清代中期投入流通领域的商品主要有粮食、棉花、棉布、丝、丝织品,茶、盐等项,商品流通总额约合白银三亿四千九百余万两,其中粮食总量约达二百四十五亿斤,约合白银一亿六千三百余万两,占商品流通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九点七,在贸易活动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46)。米谷免税后,通过榷关的米谷数量激增,如临清关,乾隆元年闰四月至七月间仅征通关米谷税银二千三百余两,而在乾隆二年四月至七月间免除的通关米谷税竟高达一万二千八百余两,跃增五倍半(47)。推行米谷永免令期间,通关米谷有逐年增加的趋势,如淮安关乾隆八年免除米谷税二十三万余两,九年免税二十五万余两,十年免税又增至三十三万余两(48)。这些免税措施都缓和了商业资本的减损。据《大清会典》所载,顺治年间减损的商业资本至少有一千六七百万两,康熙年间减损的商业资本至少有七千三百余万两,雍正年间减损的商业资本至少有二千余万两,乾隆年间减损的商业资本至少有三亿两。毫无疑义,米谷等项免税活动,刺激了商品流通与商品交换,对于乾隆年间商贾的懋迁有无、国内商业经济的发展及整个国家经济的繁荣都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2.有益的启示。清代的封建理财者在榷关免税活动中对榷课与商业的关系、免税与物价的关系等问题有了初步客观的认识。榷关免税不仅多少抑制和补救了榷关弊政所造成的危害,而且为便商裕课摸索了一条出路。雍正帝曾说:“朕思孟子言:‘治国之道,首称取于民有制’,所谓有制者,即一定额征之数也。”(49)榷关征课每个时期都要有一个限度,不能无限增长,既要增课,又要商业保持繁荣势头,否则就是竭泽而渔,欲速增而反亏损。
榷关免税与物价升降是有关联的。清代理财者无论在米谷税的特例恩免中,还是在永免令发布中,都反映了这样一种认识,即关税增一分,粮价也增一分,关税减一分,粮价也平减一分。诚然,关税是影响粮价涨落的因素之一,但是绝不是决定的因素,甚至不是主要因素。早在米谷永免令发布之初,曾经担任过坐粮厅监督的御史纳拉善就指出:坐粮厅税课“根据部颁则例规定,杂粮价值一两落地税八厘,过关征税三厘,以小民粜买升斗计摊不及毫末,米谷之价实不因税课而低昂。”(50)因而反对免除米谷税课。纳拉善虽然受到了严厉申饬,但是他对关税与粮价间关系的看法也不是没有道理的。从当时的实际情况看,影响粮价的主要原因有三:1人口急骤地增长对粮食的需求量大大增加了,2粮食生产的成本逐渐提高,突出的是地价上涨了,兴修水利,增施肥料的费用也在增大;3官办米谷采购量过大,导致市场粮食供应的紧张。此外,商贾的囤积居奇,关税的征收等因素也对粮价的低昂,有一定的影响。雍、乾年间粮价的缓慢增长似乎是不可遏止的,弘历帝及其阁僚们面对这样的客观现实,不得不放弃用免除关税来降低粮食价格的企图,并重新认识粮价波动的根本原因。其他物价,也如同粮价一样,是受多种因素制约的,榷关税课的增免仅具有非常有限的影响。
乾隆年间的一系列免税措施与免税尝试是清代榷关免税中的典型事例,对于它所起的作用应该历史地、实事求是地给予恰当的评价,肯定其积极的方面。另一方面也要看到封建统治者实行这一政策的阶级实质。商贾中的大商人属于封建地主阶级,其中小商人属于黎民百姓,即以农民为代表的劳动者阶级。榷关免税初看起来是缓和了封建地主阶级和商贾之间的某些矛盾,实际上是有助于缓和统治阶级与广大劳动者阶级之间的矛盾。这种政策反映了封建统治者安定民生,稳固封建统治的强烈愿望。这些措施在康乾盛世没有完全达到予期的效果,在嘉道以后就只能是某种点缀了。
注
①②⑨④⑦ 《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189—191。
⑤6 李如枚《续纂淮关统志》卷6令甲。
⑧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以下简称“档案”,军机处录副奏折财政类关税;乾隆八年一月二十四日山东巡抚晏斯盛奏折。
9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37~239。
10 档案,户科题本财政类关税:乾隆六年二月六日杨超曾题奏。
11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37—239。
12 《光绪大请会典事例》卷237—239。
13 《文献丛编》“雍正朝关税史料”十一辑,雍正六年八月二十四日郭鉷奏折。
14 清文献通考》卷15雍正七年。
1516 《清文献通考》卷17乾隆十六年。
17 档案,户科题本财政类关税,乾隆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雅尔哈善奏折。
18 《清高宗实录》卷134,乾隆六年一月癸酉。
19 《清朝文献通考》卷2。
20 《清高宗实录》卷40,乾隆二年四月甲子。
21 《清高宗实录》卷54,乾隆二年十月丁酉。
(22)《清高宗实录》卷63,乾隆三年二月庚戌。
(23)(24)《清高宗实录》卷75,乾隆三年八月。
(25)《清高宗实录》卷82,乾隆三年十二月辛巳。
(26)《清高宗实录》卷89,乾隆四年三月壬申。
(27)《清高宗实录》卷9l,乾隆四年四月癸卵。
(28)《清史列传》卷3,尹会一传。
(29)《清高宗实录》卷153,乾隆六年十月乙卯。
(30)《清高宗实录》卷43,乾隆二年五月辛亥。
(31)《清高宗实录》卷73,乾隆三年七月己巳。
(32)档案,户科题本财政类关税;乾隆七年八月二十日徐本题奏。
(33)档案,户科题本财政类关税。乾隆六年二月六日杨超曾题奏。
(34)档案,户科题本财政类关税:乾隆三年三月十七日准泰等18件题本。
(35)清高宗实录》卷239,乾隆十年四月山东巡抚喀尔吉善奏报;卷269,乾隆十一年六月辛卯江苏布政使安宁奏报;卷307,乾隆十三年一月河南巡抚硕色奏报;卷31l,乾隆十三年三月护理安徽巡抚布政使舒辂奏报;卷311,乾隆十三年三月江西巡抚开泰奏报;卷311,乾隆十三年三月署理湖北巡抚彭树葵奏报;卷311,乾隆十三年三月湖南巡抚杨锡绂奏报;卷3ll,乾隆十三年三月云贵总督张允随奏报。
(36)《清高宗实录》卷237,乾隆十年三月戊戌。
(37)《清高宗实录》卷329,乾隆十三年二月癸酉。
(38)根据档案,户科题本财政类关税:乾隆七年十一月六日晏斯奏等29件题本;又据档案,朱批奏折财政类关税:乾隆十年三月二十五日尹继善等5件奏折。
(39)档案,户科题本财政类关税:乾隆十三年二月十七日安宁题奏。
(40)《清高宗实录》卷504,乾隆二十一年一月庚子。
(41)《清高宗实录》卷542,乾隆二十二年七月丁酉。
(42)《清高宗实录》卷552,乾隆二十二年十二月壬戌。
(43)《清高宗实录》卷556,乾隆二十三年二月乙丑。
(44)《清高宗实录》卷559,乾隆二十三年三月乙已。
(45)《清高宗实录》卷566,乾隆二十三年七月己亥。
(46)吴承明《清代前期我国国内市场》,载于《历史研究》1983年第1期。
(47)根据档案,户科题本财政类关税:乾隆三年七月十四日海望等题本。
(48)根据档案,户科题本财政类关税:乾隆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徐本等题本。
(49)《清文献通考》卷26,雍正七年。
(50)档案,军机处录副奏折财政类关税:乾隆七年七月二十八日纳拉善奏报。
(原载《历史档案》1987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