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时期以抗租为中心的佃农斗争,内容丰富、广泛,包括抗租、反对增租夺佃、要求减租、反对押租和预租、争取永佃权、反对额外剥削和人身奴役,以及在抗租中联系土地“加找”、蠲免钱粮等问题的斗争等等。斗争的参加者以贫苦佃农、中等佃农为主,富裕佃农也不时参加;有时较大规模的抗租斗争,还与市民罢市相结合,呈现城乡各阶层人们反封建斗争合流的趋势。佃农斗争形式多样,合法斗争与非法斗争相结合,以东南沿海和江南地区为中心,此伏彼起,遍及全国各地。佃农斗争矛头直指封建土地所有制及其分配方式,是对封建生产方式持续不断的进攻,是中国封建社会晚期的重要历史现象。
乾隆时期的佃农斗争,是中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盛世时,作为农业生产主要生产力的广大被剥削者的斗争。这是在手工业、农业以及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影响下,在佃农的个体经济有了一定程度发展的条件下,广大佃农反对高额地租剥削及进一步摆脱人身依附关系,以争取自己的小农经济独立发展所进行的阶级斗争。
包括乾隆时期在内的清代前期的佃农斗争,不仅是明代后期佃农斗争的继续和发展,而且由于它处在明末农民大起义和太平天国运动之间,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还起有承先启后的作用,是明清时代农民群众反封建斗争的重要环节。
有关乾隆时期佃农斗争的材料,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乾隆刑科题本土地债务类最为丰富,现将其中抗租斗争的部分情况,作一简述。
一
封建政权日益频繁地直接介入地主的收租事宜,是明末以来十分值得注意的一个历史现象。
还在明嘉靖年间,江苏崇明一些地区的抗租斗争就已经十分激烈。“万历中,知县袁仲锡详宪,每遇租期,请发营船防护,租毕撤回。又立粮厅比欠、捕厅逐迁之法。”①地主收租时,政权机构派兵保护,以及对佃农欠租的“追比”,可能不仅限于崇明一地,多少反映当时的统治者协助地主催讨佃农欠租的情况。
乾隆刑科题本关于佃农抗租斗争的案件中,地主“告追欠租”、“到县禀控”、“在县控追”、“送官究追”、“禀官差追”、“禀县差催”、“控县差追”等记载不断出现;有的地主对欠租佃农“年年告追”,甚至一年几次“控县”。
乾隆刑科题本中关于基层政权“追比”佃农欠租的件数不得而知。笔者手下还残存有六十年代初期从题本摘抄的佃农抗租斗争的材料九十七件,其中地主“告追欠租”的有十八件,声称将“控县告追”的三件。这二十一件占九十七件的五分之一以上,分属江西、福建、江苏、浙江、广东、广西和河南等省,除河南外,都是佃农斗争很激烈的地区。此外还有地主将欠租农民“拉投练总”或到地保处理论的各二件。这些虽然只是部分地区的部分情况,但从这些数字中还是可以看出地主依靠政权机构收取地租的状况。催逼地租这时已成为封建基层政权处理“户婚田土”事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了。
从题本上看,基层政权县接到地主“告追”状纸后,除去知县因公外出,一般都立即派遣差役下乡逼租,并经常将佃户押解入城“究追”。差役逼租态度强横,百般勒索,佃农有时甚至被迫害而死。题本中虽没有反映乾隆时期佃农在城内被“追比”的情况,不过杖责枷示.甚至被长期“收禁”,显然是不可避免的。
题本反映,当时地主经常以“钱粮紧要”②、“种田若不还租,钱粮出在何处”3、“粮从租办,岂容身受赔粮之累”④等等言辞作为逼租的重要理由,并以此求助于官府,而种田交租一类的说法却出现得不多。地主逼租往往有恃无恐,气焰很高,有的说:“我禀了官,差人来乡,不怕你不还的”⑤;甚至夺佃时也恐吓说:“不走告官撵逐”⑥,等等。这都说明地主越来越多地依靠封建政权的力量收取地租的这一重要事实。封建社会晚期不断削弱的地主阶级超经济的强制力量,正在由封建国家的暴力所补充。
在这种情况下,“怕上城吃亏”⑦的想法在佃农中相当普遍,一个欠租佃农在地主“控追”后的“供词”中说,“小的是个愚民,怕结讼”⑧;甚至福建福清县怒杀地主的陈肇善见下文在地主“控县告追”欠租后,首先还是请人调停,“并求他地主递呈,免差带讯,省得费事”⑨。
自然,面对催租差役的横暴、贪婪,抗租佃农还是作出了针锋相对的回答。康熙年间,江苏太仓有些佃农在抗租时态度十分坚决,使得催租“差役不敢至其门”⑩。雍正初年,江西龙泉佃农“聚众殴催租役,遣兵逮之,拒捕,势甚炽”11。题本记载,江苏崇明佃农抗租时,“把保正的房子一并拆掉了,省得日后差人差役住在他家里拿人”12。浙江嘉兴县差役陈乾与地主管帐乘船下乡逼租,如狼似虎,竟将欠租佃农的妻子推跌入河,救起昏晕,引起公愤,陈乾上岸逃跑,众人紧迫不舍,最后,他在慌乱中失足落河淹死13。又如广西雒容县壮族佃农潘抉迷等因蠲免钱粮问题,聚集佃户们和地主争论交租分数,将帮同地主收租的差役“用带绹住”14。
由此可见,还在乾隆盛世,占全国人口大多数的广大佃农,不仅和地主阶级,还和封建政权处于尖锐对立的地位,成为当时封建统治秩序不断遭到冲击,社会开始动荡不安的一个方面的根源。
清代前期封建政权的日益直接介入地主收租事宜表明,地主对农民的超经济强制权力到这时已大为削弱,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在不断松弛,地主对农民的严格控制逐渐成为历史陈迹,这在经济相对发展的地区尤其显著,因而涉及地主阶级根本利益的地租征收,不得不越来越依靠封建政权的力量。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中国封建社会晚期,地主和农民两个对立阶级的关系以及斗争形势的重要变化,也是使中央集权制不断加强,以更有效地发挥封建国家机器的镇压职能,从而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的部分原因。
佃农抗租斗争的不断发展,对于占清朝国库收入重要组成部分的钱粮和京师所必需的漕粮的征收,都造成一定程度的威胁,特别是作为清王朝钱粮和漕粮的主要征收地区,以及清朝统治集团中大部分汉族地主阶级代表人物的家乡的江南和东南沿海地区,抗租斗争的日趋激烈和对全国所产生的影响,更加引起清统治者的紧张和不安,这就导致雍正三年关于处理佃农欠租问题的第一条法令的颁布:“凡不法绅衿,私置板棍,擅责佃户者,照违制律议处,衿监吏员,革去衣顶职衔,杖八十,地方官失察,交部议处……至有奸顽佃户,拖欠租课,欺慢田主者,杖八十,所欠之租,照数追给田主。”15
中国封建社会的统治者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强制佃农向地主交租,这在中国封建社会史上具有重要意义,是晚期封建社会值得注意的事件。
这两条法令所以并列颁布,正如胤祯所说“立法贵得其平”.这是表面文章,是为了给空前集权的封建专政机构涂抹一层迷人的“公允”油彩。其实法令不但没有使地主丧失任何实质性的东西,反而在最关键的地租征收问题上得到国家的保证和支持;对广大佃农来说,却是增加了新的灾难。
总之,北宋以来,特别在明、清两朝,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所以不断加强,原因复杂,不过,围绕着封建地租的主佃斗争及封建国家的直接介入,多少可以说明一些问题。归根到底,这是中国封建社会已进入晚期,生产关系成为生产力发展的严重束缚,矛盾十分尖锐的一种表现。
二
清代前期的佃农斗争中,雍正、乾隆两朝的佃农斗争可自成一个阶段。佃农斗争与市民罢市相结合,是本阶段斗争的一个特点。
雍正八年五月,江苏崇明爆发了一场抗租、罢市斗争。“崇明佃民向例夏秋二季交纳业主田租之外,尚有轿钱、折饭、家人杂费等项,经知县祖秉震于上年具详禁革立碑。文内分析未明,刁民借以为题,欲将夏季麦租不还”。斗争组织者“先写匿名谤纸粘贴”,“内有‘恶户施大受,将美女金帛送施总兵,通家来往,倚势多收麦租’等语”。随后“花沙、海梢等处民人,忽率众鸣锣,到新开河市镇”,“逼迫店户罢市。甚至殴辱巡检”16。
崇明佃农首先进行了反对地主额外剥削的斗争,迫使知县“禁革立碑”。这显然是崇明广大佃农经过长期、激烈斗争才取得的胜利。地主于是与统治者勾结,“多收麦租”,发动反攻。抗租组织者立即反击,揭露地主丑行,以此动员佃农参加斗争,并鼓动市民罢市,一时形成很大声势。
还是在江苏崇明,乾隆六年夏,多雨成灾,各处佃农“结党鼓众不许还租”17,其中以老施二等为首的斗争规模最大。八月中旬在老施二等领导下,佃农们拒不交租,殴打、驱逐地主所派下乡议租人员,夺回被拘留在保正家的两名抗租斗争参加者,拆毀地主下乡收租房屋及保正房屋;抄写“罢市传帖”,“前至七 (左为‘氵’右‘效’)、向化、米行三镇遍貼”,“各店关闭罢市”响应18。老施二等并“伙党挟制该县县丞出示减租”19。
当崇明各处抗租斗争因统治者的镇压而陆续失败后,“惟有老施二等……至今仍尚纠胁数百余人,负隅恣肆,凡有差役下乡,即便鸣锣集众。再四开陈利害,抗不敛戢”。江苏巡抚不得不“飞咨崇明镇臣,并饬海防道钟昭前往强压”,并对抗租群众进行分化,“所有胁从乡愚,姑令自首免罪,庶几党羽既散,凶犯面擒”20。
在上述情况下,老施二等决定进一步发动斗争,“遂于十月初七日,肩旗鸣锣,率众上城,是以聚集甚众。当经……崇明知县会同营员出城,将附和迫胁之陈二等谕释归农外,当场现获为首之老施二等到县”21,斗争遭到失败。
这次与市民罢市相结合的抗租斗争的领导者老施二,五十一岁,被清统治者诬蔑为“积贼盐梟”,是个经历比较复杂,见多识广的佃农。另一个领导者是老施二的堂舅顾七,三十八岁,他“在七 (左为‘氵’右‘效)’镇训蒙”,并卖柴为生。第三个领导人是“不种田不用还租”“在七 (左为‘氵’右‘效’)镇上开店生理”的杨继贤,六十二岁。老施二发动佃户抗租后,“料想有差人来捉拿,须要人多些,必得各镇罢市,才免得拘拿”。这就表明佃农在斗争中深感本身力量的不足,迫切需要城镇各阶层人们的支持,而这种想法的产生,则反映了当时商品经济有所发展,农民与市场的联系加强,城乡人民的接触日渐频繁这一重要事实。
顾七虽是七 (左为‘氵’右‘效’)镇上的教书先生,但还需要卖柴才能维持生活,是个处于社会底层,备受压迫、凌辱的贫苦知识分子,他们对佃农的境遇及其斗争自然充满着同情。
商人杨继贤也是这次斗争中的重要人物。当顾七因保正李孟儒将佃农拆毀黄姓地主收租房屋一事“报了官,心里怪他,也要拆他房子”,“因他是保正,不敢就去”,于是“与杨继贤相商。他说,你们已把黄家房子拆了,再拆李孟儒房子,左右也是一样大罢了!”又如老施二考虑“纠集众人上城”时,“与杨继贤商量”,“那杨继贤又说,人是越多越好,不但官府罪不加众,就是那被捕的柴人张二也要放的了!”22在这两次事件中,杨继贤都起了出谋划策、拍板定案的作用,说明他对知县及保正日常对商人的压榨、勒索的严重不满。佃农聚众进城,他本人不仅参加,还强调应该发动更多的人,显然他希望这次斗争得到进一步扩大和获得成功。这个年逾花甲的商人对抗租和罢市采取了如此积极的态度,充分体现了参加罢市的市民们的心声,也戳破清统治者关于这次市民罢市是由于佃农“强迫”、“威胁”的这一谎言。可见佃农斗争与市民罢市相结合是建立在反对封建统治者剥削、压迫这一共同利益的基础之上的。
这次抗租斗争历时将近两个月,夺回被拘留的佃农、拆毀地主、保正房屋和罢市,都发生在斗争最初的六、七天,其后一个多月双方相持不下,直到清统治者准备派正规军下乡逮捕斗争的领导者时,老施二等才“纠集众人上城”。这就说明老施二等当时缺乏将斗争进一步推向前进的办法和措施,因而在罢市后只是单纯抵御差役的下乡逮捕,处于被动状态,影响了对群众的发动。
在客观上,崇明各地的抗租斗争相继失败,斗争已转入低潮。其次,在七 (左为‘氵’右‘效’)等三镇罢市后的第二天,老施二等又“到五 (左为‘氵’右‘效’) 号召罢市去,不料镇民不依,只得回去了”,表明进一步发动群众还存在一定困难。最后,从全国范围看,乾隆十一二年的抗粮、反科派、抢粮、闹赈等斗争高潮还处于酝酿阶段,因而老施二领导的这次斗争暂时处于孤立状态。
总之,江苏崇明这次佃农抗租与市民罢市相结合的斗争,由佃农、贫苦知识分子和商人共同组织和领导,开乾隆时期城乡各阶层人们一系列斗争的先河,具有时代特色和典型意义,是一次值得注意的斗争。
三
乾隆时期抗租斗争的另一个特点是它经常与其它问题结合在一起,如土地找价问题就成为佃农抗租斗争的一个重要内容。
乾隆三十四年末,江苏武进佃农李亦卿以增找田价抵租为名,倡众抗阻地主收租的事件是个典型例子。
乾隆三十一年,江苏武进蒋姓地主“置买祀田一百四十七亩,坐落武进旌孝乡三十六都四图地方。那田原是佃户自卖,佃种还租”。三十四年雨水过多,“年岁歉薄”,佃户“只肯交租七折”,蒋姓地主收租人“必要照额全交,少也要九折”。于是佃保李亦卿“向各佃户说,这田原是我们各家卖与蒋家的,他既要全租,叫蒋家找出田价,还他的租,若不增找,不要还租,故此各佃都不曾把租交收”。
李亦卿在地主逼租之下,提出要地主“找出田价”的主张,以此动员各佃户共同抗租,这说明他并不单纯就事论事,而是将抗租问题向纵深发展,与地主兼并土地相联系,扩大佃户的视野,提高他们的觉悟,从而齐心拒绝交租。这是佃农斗争在乾隆时期有了新的发展,佃农觉悟与斗争方式在提高的重要标志。
乾隆朝佃农抗租斗争与土地找价问题相联系的这一典型事例的出现并非偶然,反映了土地兼并在加速发展,以及大批小土地所有者丧失土地,沦为佃农的这一情况。
地主、商人和高利贷者,利用自耕农、半自耕农困于横征暴欽、饥馑灾荒或意外事件,乘机低价购买土地,或以高利贷“准折”土地,在康乾盛世后期已成为普遍现象。乾隆末年,河南连年荒歉,“山西等处富户,闻风赴豫,举放利债,借此准折地亩”23,其中一小部分即达“三十万五百余亩”24。
刑科题本中也记载了同样事例,如乾隆八年九月,福建福清县怒杀收租刻薄的监生地主何伯垌的佃农陈肇善兄弟,他们本来“有田三十多亩和房屋三间,当初只借何伯垌八十石谷,二十两银子,被他滚算盘利,把田屋都准折去了”,最后“只靠佃耕过活”25。
每亩地价在乾隆初期由七八两涨到十两26,陈肇善等的三十几亩土地的价格,最少也有三百两,这还没有把三间房屋计算在内,他们所借八十石谷,如按每石一两计算,加上所借二十两银子,也不过一百两,二者相差两倍以上,可是竟然被何伯垌以高利贷全部“准折”而去。
清朝前期土地买卖中因“加找”、“回赎”问题而引起的纠纷日渐增多,各种文献都有所记载,乾隆刑科题本中更是大量出现此类案件,特别是“加找”的问题。这固然与当时频繁的土地买卖密切相关,同时也由于地主、商人和高利贷者乘人之危,大肆进行掠夺性的土地购买地主之间的土地转移与此无关,加以当时土地价格的不断上涨,丧失土地沦为佃户的劳动者自然于心不甘,从而利用“加找’’的古老习俗,作为斗争的手段,以多少弥补所受的损失。江苏武进的佃农在抗租时联系土地“加找”问题进行斗争,正是这方面的典型事例。
四
乾隆刑科题本中土地债务类题本的件数粗略估计为六万件左右,其中涉及租佃关系的最少有二分之一,即三万件。清代档案已有不少缺失,如果这三万件只是原有的一半,那么乾隆时期因租佃关系问题而引起的命案就达到六万次之多,平均每年约一千次。由于命案终究是很少数,而占这方面绝大多数的伤人案件都就地解决,并未上报刑部。假定伤人案件占十分之九,命案占十分之一,就可大体推算出,乾隆时期涉及租佃关系的命案和伤人案件,即佃农对地主的斗争,平均每年在万次或万次以上。此外,并未出现伤人问题的斗争事件就更多了。可见,占中国人口大多数的佃农的斗争,是康乾盛世被压迫者所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斗争的主要组成部分,对盛世的封建统治秩序形成持续不断的冲击,从一个方面显示了盛世的真实面目。
题本反映的佃农斗争,大部分属于贫苦佃农、中等佃农以地租问题为中心,对中小地主所展开的单枪匹马式的斗争,本文着重叙述的也在这一方面。这里再就一些事例,作一概述。
第一,佃农的经济状况不同,他们抗租的原因也就相应地出现差别。如河南新蔡贫苦佃农刘二,五十二岁,一家三口,儿子才十二岁。他租种沈姓地主五十亩地,住地主庄屋,“租课每年公同收割均分”。北方耕作粗放,粮食亩产量低,刘二又只是一个劳动力,显然在对半分租后所得有限,不过在正常情况下本来还是可以勉强维持生活的。可是他已深深陷入高利贷的罗网,每年麦收时急于还债,总是提前收割,因而引起地主不满。乾隆三十五年五月,刘二“因偿负紧急,又没通知地主郑氏,把麦私割了”,于是地主对他“辱骂不堪”,刘二回骂,又被“打了两耳把”。地主最后声称要将场上的麦子“一总收回,扣低旧欠,并抵算私下偷割的麦”,颗粒不分给刘二,而且让他“退佃搬走,不走告官攆逐”。刘二回家后,因地主要把他“应分的麦子一总收去,又叫退地离庄,不但衣食无出,连安身之处也没了。不走,田地是他的,强他不过;要走,一时又没处佃种,一家势必饿死。心里着急,到夜间睡不着,恨郑氏待的刻薄,总是个死,起意想杀郑氏泄忿”27。
又如前述福建福清陈肇善兄弟怒杀地主一案,陈氏兄弟的土地、房屋被地主何伯垌以高利贷方式掠夺后,租种他的四十一亩地,额租四千五十斤,从不欠租,只是乾隆六七两年因灾短缺租谷。这说明陈氏兄弟自有生产工具,在正常年份下可以维持全家生活,但一遇灾荒,立即捉襟见肘,无法交租。他们属于中等佃农。地主何伯垌在他们欠租后,多次“赴县控追”,最后所欠租谷只剩一个尾数,而地主还是不依不饶,继续“控追”,并拒绝调停,声称“颗粒难让”。陈肇善在新仇旧恨中,“实是气他不过,不如拼这穷命,把他杀死,泄这一口气”28。
江西瑞金的曾士荣,佃种钟允助、钟达夫土地,额租六十石。乾隆十四、十五年“曾士荣欠租未清”,地主“控县差追,曾士荣陆续交纳,尚欠租谷共二十二石”;十六年的租谷“颗粒未交”。双方议定,“将旧租丢让,并让新租二十石,定以四十石交收”,“订期交谷”。到时,地主前往曾士荣家“清租,不想他又走往旺龙排老庄上去造油寮”。地主赶到旺龙排,曾士荣又说“还要迟几日才交”,双方发生争执。曾士荣说:“好说才有,不怕你告状”29。
曾士荣每年交租六十石,估计大约租种六十亩地;南方土地精耕细作,显然需要雇工。他还“修造油寮”,扩大生产,同样要雇工。这是个有可能发展为佃富农的人。他又培养儿子读书,成为监生,部分原因可能是为他的发家致富求得政治上的保证。在这种情况下,他自然不把钟达夫这个地主放在眼里,不怕告状,甚至以嘲弄的口吻,让地主说好听的才肯交租。曾士荣的连年欠租,有相当大的可能是将租米转用到经营油寮方面去了。 ‘
曾士荣的儿子既然已成为监生,能否继承父业很成问题,可能会继续猎取功名,最后成为地主绅衿。中国封建社会虽已进入晚期,向佃富农发展的道路依然极其艰难,曾士荣脚踏两只船的安排,并非偶然。
第二,尽管清朝刑律上主佃关系已经“同凡”,雍正初年明令禁止“不法绅衿私置板棍擅责佃户”,可是佃农的地位终究还相当低下。地主逼租时盛气凌人,有时甚至私自抓捕佃户。至于地主辱骂、殴打佃农,更是不一而足,在北方各省尤其突出。南方各地則与此不尽相同,有的佃农对地主逼租时的横暴和凌辱,针锋相对,毫不退让,如福建宁化夏德绶欠租,地主在县“控追”,夏德绶和岳父范庸等人,拔毁地主“别址田禾泄忿”,地主夏毛就“将范庸捉获,禀县管押候审”。夏德绶前往地主家理论,途中遇见地主之父,于是将他“拉回,关禁在空楼上,想夏毛好将妻父放回”30。湖北孝感佃户曹洪远因秋旱歉收,拒付全租,地主就将他家“水车、农器、锡壶、茶杯打烂”,曹洪远在儿子回家后,也到地主家,将“他的水缸并门壁打破,后又把一张桌子打烂”31。清代前期主佃关系虽已发生很大变化,但地主多少还保存了一些官府所默认的特权。不过这些特权所保存的程度,基本取决于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以及与此密切联系的佃农斗争的情况。
第三,乾隆时期的佃农抗租斗争有了新的发展,佃农觉悟与斗争方式在提高,他们的斗争实际上已经接触到封建土地所有制及其分配方式,并不断给予地主阶级及其官僚统治机构以一定程度的打击。不过总的说来,由于没有先进阶级的领导,广大佃农终究还是不知道怎样才能真正摆脱所受的剥削、压迫,脱离贫困状态,或使自己的小农经济获得独立发展。他们较大规模的斗争,也无从提出正确的纲领和拟订斗争的战略、策略,加以阶级力量对比的悬殊,所以总是归于失败,前述江苏崇明老施二等领导的抗租罢市斗争就说明了这个问题。
贫苦佃农刘二的情况,可以代表部分佃农的认识水平。他在地主夺佃时彻夜思索:“不走,田地是他的,强他不过;要走,一时又没处佃种,一家势必饿死”。可见他濒临绝境时,主要考虑的还是佃种土地的问题,不顾郑氏地主的夺佃决定,继续佃种,又“强他不过”,佃种其他地主的田,也是远水不救近火,最后,只有走上与地主同归于尽的道路。
刘二的自述还表明,他虽然认识到地主掌握土地是造成他的灾难的原因,可是又摆脱不掉土地属于地主,“强他不过”这种想法的束缚,他在走投无路时的悲愤和痛苦可想而知。题本中有不少这方面的记载,如有的佃农在酒醉后诅咒地主“收租刻薄,必遭天祸”32,有的佃农要打地主一顿出气等等,都反映出封建社会晚期广大佃农为找不到出路而异常痛苦的心情。
乾隆到嘉庆,道光年间,白莲教的具有强烈劫变思想的教义,和它所提出的“弥勒转世,保辅牛八”这一披着宗教外衣的政治预言,所以被包括佃农在内的广大受剥削者竭诚信仰,并纷纷涌入这一民间秘密宗教组织,正是由于他们找不到其他出路;天地会在这期间的迅速发展,也与此密切相关。
注 释:
1 乾隆《崇明县志》卷四,赋役志一。
2 档案,乾隆二十一年四月十八日护理山西巡抚蒋洲题。
③ 档案,乾隆二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刑部尚书鄂弥达题。
④ 档案,乾隆三十七年二月初三日署理江苏巡抚萨载题。
⑤ 档案,乾隆三十六年三月二十日协理刑名事务宫保题。_
⑥ 档案,乾隆三十六年四月三十日管理刑部事务刘统勋题。
⑦ 档案,乾隆三十五年九月初七日署理江苏巡抚萨载题。
⑧ 档案,乾隆四年八月二十二日署理广东巡抚王蹇题。
⑨ 档案,乾隆十年三月二十九日福建巡抚周学健题。
⑩ 《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卷六七六。
11 光绪《畿辅通志》,卷二三五,列传四三,高成龄传。
12 档案,乾隆九年元月二十二日刑部尚书来保题。
13 档案,乾隆四十二年十月十八日管理刑部事务英廉题。
14 档案,乾隆三十七年十二月初九日管理刑部事务刘统勋题。
15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八0九,刑部,威力制缚人。
16 雍正八年六月初六日浙江总督李卫奏,《雍正朱批谕旨》,第十三函第五册。
雍正八年六月初三日苏州巡抚尹继善奏,《雍正朱批谕旨》第十八函第六册。
17 《清高宗实录》卷一五三,乾隆六年十月三十日。
18 档案,乾隆九年六月二十二日刑部尚书来保题。
19 《清高宗实录》,卷一五一,乾隆六年九月。
20 档案,乾隆六年十月二十四日江苏巡抚陈大受奏。
21 档案,乾隆九年六月二十二日刑部尚书来保题。
22 档案,乾隆三十五年九月七日署理江苏巡抚萨载题。
23 《清高宗实录》,卷一二五五,乾隆五十一年五月辛未。
24 《清高宗实录》,卷一二六三,乾隆五十一年八月。
25 档案,乾隆十年三月二十九日福建巡抚周学健题。
26 钱泳:《履园丛话》卷三。
27 档案,乾隆三十六年四月三十日管理刑部事务刘统勋題。
28 档案。乾隆十年三月二十九日福建巡抚周学健题。
29 档案,乾隆十八年九月十九日署理刑部尚书李元亮题。
30 档案,乾隆十四年八月初五日福建巡抚潘思槊题。
31 档案,乾隆四十年十月初十日管理刑部事务刘统勛题。
32 档案,乾隆四十年十一月三十日广西巡抚熊学鹏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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