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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仁宇大历史观下的明清市场与政府

邱澎生

 

       「大历史观」(macro-history)、「数目字管理」(mathematically manageable)是黄仁宇先生成学以来所极力宣扬的史学概念,前者是这种史学概念的统称,后者则是这种史学概念的实际操演。何谓「大历史的观点」?黄先生直指称是:「即是从技术上的角度看历史(technical interpretation of history)」。 [1]所谓「技术上的角度」,则正是他强调的「数目字管理」概念:

       资本主义社会,是一种现代化的社会,它能够将整个的社会以数目字管理。因之社会里的成员,变成了很多能相互更换(interchangeable)的零件;更因之社会上的分工可以繁复。法律既以私人财产权之不可侵犯作宗旨,也能同样以数目字上加减乘除的方式,将权利与义务,分割归并,来支持这样的分工合作。这在推进科技的发展中,产生了一个无可比拟的优势条件……以农业组织作国家基干,注重凡事维持旧有的均衡;以商业组织作国家基干,则注重加速交换(exchange)。时代愈进化,后者愈能掌握科技,而前者的弱点更为暴露,其国民对其政府之无能益抱不满。 [2]

       我认为这段话能相当程度掌握黄先生所提「数目字管理」的精蕴。这段话包括两个重要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将历史发展区分为「以农业组织作国家基干、以商业组织作国家基干」两类不同的「国家社会架构」:「农业组织」为主的社会,配合一种「不能在数目上管理的(mathematically unmanageable)国家」,两者是以「注重凡事维持旧有的均衡」相连结;「商业组织」为主的社会,则配合一种「能够在数目上管理的国家」,两者以「注重加速交换」相连结。第二个层面则以「经济组织上的分工合作、法律体系上的权利义务分割归并、道德观念上的私人财产权不可侵犯」三者间的相互支持,做为「以商业组织作国家基干」的基本特征,这种特殊的「国家社会架构」,可称之为「资本主义社会」或是「现代化社会」。

       以「数目字管理」来检视人类历史的社会发展阶段以及其中「经济、法律、道德」间的互动内容,即是「从技术上的角度看历史(technical interpretation of history)」,也正是黄先生强调的「大历史观」。他相信,以「数目字管理」、「大历史观」考察人类历史,不仅能藉以标订不同地区的社会发展阶段,更能拨开纷纭历史表象、直捣社会贫穷问题的核心, [3]进而为包含二十世纪中国在内的其它落后国家开出妥切药方:避开无谓的「资本主义、社会主义」路线争议,减少完成改造「国家社会架构」的时间与痛苦,早日跻身「能在数目字上管理国家」之林。 [4]

       因为黄先生相信上述史观的实用性,他建议在大学设立「大历史」课程,帮助「历史家伸张他们的眼光深度并放寛视界」,写出一种「宏观的研究」:「能够报告读者,何者变化为短时性的,何种改革有永久性」,藉以修补现今史学训练过于钻研「小题目」的习气。他对他的史学同僚提出以下呼吁:

有些同事可能认为这种建议过于急燥、过于浮泛。而我所恐惧的,乃是与他们顾虑的相反。我们已经处于一个前无古人的环境里。世界的变化如斯的迅速,今日有很多政治家、战略家以及企业家甚至旅游者,都不待我们的真知卓见采取行动。我们若再犹疑,则以后所著书,恐怕全没有人看了。 [5]

       细绎本段文字脉络,黄先生所谓的「真知卓见」,并不只限于他倡议的「大历史观」与「数目字管理」概念,而是对所有史学研究者的一种高度期许。然而,这段文字最令我印象深刻的,仍是黄先生赋予史学「经世致用」的关怀与忧心:「我们若再犹疑,则以后所著书,恐怕全没有人看了」。在为黄仁宇先生《资本主义与廿一世纪》一书作序时,余英时先生曾指出:「作者对中国现代化的关怀是十分迫切的……我们无论是否接受作者的史学预设或同意他对具体事件的解释,我们都不能不对他的知识真诚和故国情深表示一种同情。这部《资本主义与廿一世纪》正是作者的理智和情感交织而成的作品」。 [6]我认为,「理智和情感交织」,正可贴切说明黄仁宇先生史学研究的最大特色。

       黄仁宇先生史学研究的情感层面, [7]以及他在对日抗战期间由运输补给过程体会的中国实况,本文都无能力谈及,只希望能对他「数目字管理」概念做些分梳,配合明清市场与政府间的演变关系做些相关讨论,进而重新省思这个「数目字管理」概念的价值与问题。

(一)「数目字管理」中的经济、法律与文化

       黄仁宇先生标举的「数目字管理」概念,有两个主要学术根源,一是他对明代中国财政制度与政治社会的专力研究, [8]二是他对西方资本主义发展史的密集阅读与师友讨论。 [9]前者精华具体表现在Taxation and Governmental Finance in Sixteenth-Century Ming China(1974,中译《十六世纪明代的财政与税收》),与1587, A Year of No Significance(1981,中译《万历十五年》)两书;后者则表现在〈我对「资本主义」的认识〉(1986)与《资本主义与廿一世纪》(1991)。四种书文可视为黄仁宇先生形成与论证「数目字管理」观念的代表作。本文开始即指出「数目字管理」概念具有两个主要内涵:一是将人类历史发展区分为「以农业组织作国家基干、以商业组织作国家基干」两类不同「国家社会架构」,前者是「不能在数目上管理的国家」,后者是「能够在数目上管理的国家」。二是以「经济组织上的分工合作、法律体系上的权利义务分割归并、道德观念上的私人财产权不可侵犯」三要素的相互支持,做为「以商业组织作国家基干」的基本特征。将这组概念落实到历史上,黄先生分别以明代中国为「不能在数目上管理的国家」的典型,而以1689年清教徒革命以后的英国为「能够在数目上管理的国家」的典型。为了更方便说明这两种「国家社会架构」典型及其意义,黄先生有时也将前者形容为「金字塔倒砌」(a pyramid built upside down)、「间架式管理」(schematic design), [10]或是「濳水艇夹肉三明治」(submarine sandwich), [11]后者则径称为「资本主义」。

       黄先生将明代中国做为「不能在数目上管理的国家」的典型,主要与他专研的明代财政制度有关。他指出:明太祖创设的「洪武型财政」是种「收敛性」财政制度,与唐宋帝国「扩张性」财政制度大不相同,同时,明朝「政府之中层机构缺乏后勤能力」,也远比唐宋帝国严重, [12]政府集中掌握的财税资源规模受到很大限制。黄先生强调,洪武型财政基本上是种「大而无当的结构」(monolithic structure),缺乏总揽其成的国库制度,中央财政主管机构户部以及全国各地税收机关之间,几乎不存在任何可由户部统辖调度的「分支财库」,也因而在财政制度上缺乏暂时集中财税收入的有效「中层机构」,只能纯任各级地方政府以「原额主义」缴纳税粮,各地税收记录主要只是上报户部交差了事的「官样文章」(superficiality),不反映真实税收数字的变动。因为是采用「原额主义」缴纳税粮与计算报销,即使民间经济成长带来商业部门税收增加,政府基本上也不必主动因应,无需针对农业、商业税收比率结构调整财政制度,充份呈现一种「被动性格」(passivity),全国财政的主要目标乃放在「维持政治现状,而非反映经济社会的动态」。而维持这套财政制度的主要手段则是将「文化与政治的支配」(the cultural and political dominance)强压在「一种大而无当而又自给自足的经济系统」(a large and self-sufficient economy)上,可以完全不顾「商业压力及外来的竞争」(commercial pressures and competition from outside)。 [13]

       明代「洪武型财政」至少产生两个严重后果,一是财税资源无法集中而影响全国交通基础设施的成长,二是不重视商税收入而使政府施政与法律无法因应商业变动而调整。第一种影响的根源是:财政制度既缺乏中层机构,全国财税资源乃无法有效集中,只是权宜性地在各级政府机构间挪移调用:「全国盖满了此来彼往的短线条补给线,一个边防的兵镇,可能接收一、二十个县份的接济;一个县份也可以向一打以上的机构缴纳财物」,黄先生指出:明朝户部从来即「不是一个执行机关,而是一所会计衙门」, [14]资源无法集中,也难以带动相关统筹运输的交通运输设施成长。第二种影响的根源是:既然中央或地方政府都不在财政制度上重视各地经济发展带来的商税收入,官员对于各地商人的实际经商需求,诸如改善各种交通、通讯基础设施,以及创设适用商业的新式法律,都不可能真正列入施政考量。这两种影响带来的综合结果是:

       国家经济里带着服务性质的部门,即无法伸足前进。交通与通信是交纳(税收)的轮轴,现在物资既没有集中收发,也就用不着此种车辆了。银行业与保险业也无法抬头,它们是商业的工具。现在最大的主顾——政府衙门——作事如此,尚不照商业办法,其它也可想而知。法庭和律师的服务当然更谈不上,因为倚靠他们的商业活动尚未登场……政府自己本身既不需要此种种服务,大小衙门官僚,当然无意替私人的经营着想。而以上服务事业又不能不由正式立法或类似的程序维持,(难)以自己打开局面。 [15]

       黄仁宇先生指责明朝政府财政制度「不照商业办法」,主要指的是户部无法在全国各地建立有效分支财库,不能像现代商业公司组织一般将所有收入与支出确实登录、管理与统一调度。 [16]影响所及,不仅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无力扩大,金融、保险等私人商业部门发展机会也连带受到限制,这些原本可因「国家经济」规模扩大而成长的商业「服务部门」,也都被明朝财政制度特质所连累。同时,因为这些提供商业交易必需的服务部门,又在在需要「正式立法或类似程序」才能稳定支撑,但在政府大小衙门官僚又受财政制度限制而「无意替私人的经营着想」,适应商业发展需要的法律改革也无法进入明朝的司法体系。

       一方面是明代国家与民间经济组织同时限制了商业服务部门的成长,一方面是法律未能因应商业发展而有效创新,除此之外,黄仁宇先生也强调明朝财政制度中的「文化」观念影响:「文化与政治的支配」强压在「一种大而无当而又自给自足的经济系统」。洪武型财政制度只是一个具体而微的抽样,反映在财政制度背后的基本经济组织、法律体系、与文化观念特征,三者同时形构了明代做为「不能在数目上管理的国家」的典型。

       《万历十五年》对文化观念如何影响经济组织与法律体系,有更多的叙述与描绘。如论及「古怪的模范官僚」海瑞提倡农民「一归本业,力返真纯」时,黄先生的评论是:「希冀以个人的力量,领导社会回复到历史上和理想中的单纯。但是他和洪武皇帝都没有想到,政府不用技术和经济的力量扶植民众,而单纯依靠政治上的压力和道德上的宣传,结果只能是事与愿违」。 [17]在批评海瑞只能以空洞条文禁止民间当铺高利贷剥削农民无法收效时,黄先生说道:「我们的帝国缺乏有效的货币制度和商业法律。这两个问题不解决,高利贷就无法避免。但是,」 [18]

       本朝法律的重点在于对农民的治理,是以很少有涉及商业的条文。合资贸易、违背契约、负债、破产等,都被看成私人间的事情而与公众福祉无关。立法精神既然如此,法律中对于这一方面的规定自然会出现很大的罅漏,因而不可避免地使商业不能得到应有的发展……本朝的官僚政治把这种情形视为当然,因为立国以来的财政制度……无需乎商业机构来作技术上的辅助……扶植私人商业的发展,则照例不在(地方官)职责范围之内。何况商业的发展,如照资本主义的产权法,必须承认私人财产的绝对性。这绝对性超过传统的道德观念。就这一点,即与《四书》所倡导的宗旨相背。海瑞在判决疑案时所持的「与其屈兄,宁屈其弟」等等标准,也显示了他轻视私人财产的绝对性,而坚持维系伦理纲常的前提。 [19]

       这段长引文突显了两个重点,一是黄先生将《四书》儒家经典反映的「伦理纲常」传统道德,视为是与「私人财产的绝对性」相互对立的文化观念。一方面则同时呈现了「商业机构、产权法、私人财产的绝对性」三项关键词眼,印证本文用以拆解黄先生「数目字管理」的三组基本要素:「经济组织、法律体系、文化观念」。

       由明到清,这种肇因于特殊「经济组织、法律体系、文化观念」而形成的「不能在数目上管理的国家」,即使经过了十六世纪因应白银流通的「一条鞭法」改革、盐商也因「商专卖」的纲法改革而对明清财政更形重要,雍正年间大力推行的「火耗归公」,山西票号也在十九世纪日渐活跃,然而,黄仁宇先生仍然强调:这些现象与改革都未发生「决定性的力量、剧烈的改进」,洪武型财政造成「组织与制度的体系」仍未转型,明清财政制度仍未具有「现代性的合理化」。 [20]直至二十世纪初期,中国仍是「缺乏中层经济上的组织与交流,迫使中国经济的发展,只有单线条数量上的扩充,缺乏质量上的突破」。 [21]也就是说,明清至二十世纪初期的中国历史,一直未能形成真正能够「数目字管理」的「国家社会架构」。

       在黄仁宇先生看来,明清中国迟迟不能进入「数目字管理」国家之林,其实是一种「制度性失败」,而非特定个人的功过是非,《万历十五年》〈自序〉对这种「制度性失败」有以下总结:「中国两千年来,以道德代替法制,至明代而极,这就是一切问题的症结。写作本书的目的,也重在说明这一看法。这一看法,在拙著《财政史》中已肇其端……书中所叙,不妨称为一个大失败的总记录。(书中)叙及的主要人物……没有一个人功德圆满。即便是侧面提及的人物……也统统没有好结果。这种情形,断非个人的原因所得以解释,而是当日的制度已至山穷水尽,上自天子,下至庶民,无不成为牺牲品而遭殃受祸」。 [22]检讨这段历史,黄先生多次强调,要跳脱人物臧否与评价的「道德」层面,而「从技术上的角度看历史」。至此,「数目字管理」与「大历史观」也就成为黄先生史学精华的一体之两面。

       做为突显明代中国无法在数目字上管理的对照项,十七世纪以后英国即成为一种「能够在数目上管理的国家」典型。在1689年光荣革命之前,英国也「有如中国二十世纪,高层机构与低层机构同时与时代脱节,中层的社会、宗教、经济、法律各种支持因素都要重创」。 [23]光荣革命发生,打破了英国原先「英皇与议会(parliament)间牵强的平衡」,顺利改造了高层机构;与此同时,随着圈地运动加速土地买卖,以及新兴地主领导内战获得成功等因素的进展,农村也发生「土地的领有集中和使用的规律化」,英国的「下层机构也必有显著的改进」,上层与下层机构同时得到改进,加速了新税制的展开以及「公平法(equity law)与普通法(common law)对流」,各种涉及「典当间死当时借方权利、女子财产权保障、破产、合同、股份和船舶所有的支配」案件,以及欺诈内涉及「过份的施用诱导力」(undue influence)原则的案件,种种涉及私人财产权的案件终能「积少成多地以成例创造制度」。 [24]适用商业的法律不断被引入与创造出来,并对组织组织产生重要影响:

       商业性的法律可以使用于农业社会里面去,就引起农业的资金与工商业的资金对流,滨海与内地融结为一,生产与销售的距离缩短。十七世纪末年的一个征象,乃是「土地银行」(land banks)纷纷组成。他们希望一方面仍能原封不动的保持自己手中的田土,一方面即以这所有权作信用的根本,获得现金。只是组织不良,求功心切,又纷纷失败。还要再等几十年,这些错误才被更正。十八世纪中期以后,英格兰和苏格兰的地方银行、乡村银行才如雨后春笋样的显露头角,在伦敦也有很多私人组织的小银行出现。于是信用货币不仅膨涨,而且有了一个全国性的组织。 [25]

       保险公司也在十七世纪末年在英国伦敦逐涉成立与发展,「象征了英国金融财政组织的成熟。此后英国的经济组织不仅超过荷兰,而且成为世界之最先进,执全世界牛耳达好几个世纪之久」。 [26]这个过程,具体反映了十七世纪末年以后英国法律体系与经济组织间的相互冲击与彼此支撑,使资本主义成为「一种组织和一种运动」。 [27]

       黄仁宇先生强调,以1689年英国光荣革命为具体关键的这种资本主义组织和运动,其实又有十七世纪英国「思想界的支持」:

       不论内战前后,或是散发政治传单,或是著作专论,他们的文字都与时局有关。当日并没有被认为是推行资本主义的根据,可是连缀起来,则痕迹显然,可见得这种历史上的组织与运动之称为资本主义者,是有思想界的支持,而且前人领导后人,后人又扩充前人的见解,一脉相承。 [28]

       经济组织、法律体系与文化观念,三者同时汇合凑集、相互支撑,才有人类历史上的第一次「能够在数目字上管理」的国家社会架构经验,这正是首先完整发生于英国的「资本主义」。

       总结十七世纪末年英国成功「进入资本主义」的历史经验,黄仁宇先生提醒读者以下三点:一,「我们从技术角度(不以意识形态作出发点)看来,资本主义不外一种国家的组织,有如亚当?斯密(Adam Smith)所说,施用『商业的系统』(system of commerce)『去增进国民的财富』。在这个大前提之下,就不期而然的包涵了一个各人『有识见的私利观』(enlightened self-interest),倘非如此,其下层机构就组织不起来。所以私人财产应有保障,以及私人财产在公众生活中发生庞大的影响,都成为必然的趋势」。二,十七世纪末年英国「这样一个有农业基础并且法制传统坚强的国家,竟能使全国的管制数字化,首尾相应,有如一个自由城市,实在是历史上前所未有」。三,「在英国,一六八九年是一个具体的关键。没有这时间上汇集的话,则零星资本主义的因素,和抽象资本主义的观念,都不能构成一个言之有物,在历史书上站得住脚根的资本主义」。 [29]

       黄仁宇先生透过他对明代中国与十七世纪英国历史的认知与比较,捻出「数目字管理」这组概念,并大力宣扬从中引申而来的「大历史观」,这两组概念既出自他个人进行历史比较的理智考量,也带有吁请改革中国与世界所有「不能在数目字上进行管理」国家的关怀情感。研究历史与其它人文社会学科如何才能真对人群做出「贡献」?那关连到更为主观的研究者价值设定问题,本文无法处理,此处只能讨论以下的问题:以现有明清史研究而论,黄仁宇先生「数目字管理」概念是否真能贴切说明众多明清史学者建构的「史实」?特别是在理解明清市场与政府关系时,「数目字管理」概念究竟是洞见或是限制?

(二)「数目字管理」的洞见与限制

       就我个人观察,如果仅以十六、十七世纪明清时代这两百年历史来看,黄仁宇先生建构的「数目字管理」概念确实具有若干洞见,能够比较有效地点出当时中国缺乏「经济组织、法律体系、文化观念」三者间「注重加速交换(exchange)」的互动与支撑;然而,这并不是说是当时中国市场与政府之间,即如黄先生所谓的仅是藉由「政治上的压力和道德上的宣传」来连系。无论是商业组织、法律体系或是产权观念,在十六世纪以后中国即有不少有意义的变化可说;黄先生当然可用以下文字贬抑这些变化的意义:「好多近代中国作家找到明末清初有些思想家发表偶尔发表的文字,提及经济政策应该稍微开放,商人对社会的贡献不可全部抹杀,个人的私利无法洗刷得一乾二净,都不能和西方同时的革命思想相比拟」, [30]但是,不符合「革命思想」是否便只是「传统道德观念」呢?十六世纪明朝注释律例名家王肯堂(1549-1613),对当时法律取消将亲属间委托放置财物「按服制减罪」的规定,有以下评论:「寄托财畜,多系亲属,若以服制减罪,则负者众矣。故与凡人一体科之」。 [31]这不是思想家偶尔发表的文字,而是具体修改法条后的法律解释。

       十八至十九世纪的两百年间,清代「经济组织、法律体系、文化观念」三者间的变化愈来愈多,即使排除十九世纪后半西方势力影响的时期,1700至1850年的一百五十年间,不仅中国全国市场规模急速扩大, [32]商人结成商帮种类与累积资本规模也不断增多与加大, [33]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的钱票、银票等「私票」也有巨幅成长, [34]具有降低交易成本作用的商人团体也在各大城镇不断出现, [35]这些是经济组织的一些重要变化。在法律体系方面,不仅各种注释律学持续编辑与出版,成为官员学习法律甚至判案参考的专业知识来源, [36]大批习法专家的「刑名师爷」更实际成为地方官理讼判案时不可或缺的专业幕僚。 [37]

       随着十六到十九世纪间明清市场经济的发展,许多地区的民间商人与政府官员都曾经面对商业带来的新挑战产生某些制度创新。自十六世纪以来,史料记载的客商愈来愈多,固然如黄仁宇先生所观察的,通常情形是「多数客商集资合雇一船」,反映了当时交通、通讯设施的缺乏, [38]但随着各种旅途遇盗以及本地牙行中介商人欺骗外来客商的案件增多,政府官员与士大夫都开始正视这种问题,并且更积极地提供法律协助。乾隆初年的1740年代,江西省级官员设计了「合同联票」保护客商的交易安全:

       为设立行店联票之法、以杜侵骗、以恤商贾事。照得:一应客商载货投行、凭牙发店、评价归账,皆藉牙行于中交易。客人与店家,别无执据,以致不法牙行往往侵吞客本、贻累客商。今本司特立联票之法,详奉抚宪,通颁各属……嗣后,各行照式设立合同联票,凡客货到行,行家代为发店后,即将客货若干、议价若干,中用本客、本店图记花押,将联票裁分,一付本客收执,一存本店查对。至日清账,店家合票发银,如无合同对验,店家概不许发银;如有无票私给者,概不作准,仍照客执联票清追其银。 [39]

       这种官员主动介入预防商业债务纠纷的作法,并不是当时特例。「重农抑商」等观念固然依旧存在,但由当日地方官判决商业纠纷的实际案例看来, [40]「抑商」云云,很可能只是现代史学家过度轻率的推想。 [41]乾隆五十六年(1791)由刑部官员撰写的一份法律案件意见书(「说帖」),明显看到当时法律刻意加重处罚运输业者偷盗客商财物的犯罪行为:

       客商投行雇夫,所有赀物,悉交运送,即与店家、船户为客途所依赖者,情事无异。一被拐挑,则血本罄尽,进退无门,其情节较之寻常鼠窃为可恶,是以各省有因为害商旅即照实犯〈窃盗〉律定拟者。通查汇核,详加参酌,似应以脚夫挑负运送客民行李财物中途潜逃、赃至逾贯、实系为害商旅者,俱照〈窃盗〉治罪。若非行路客商,止系托带银信、寄送货物、致被拐逃者,悉照〈拐逃〉律科断。谨具说帖,候示。 [42]

       乾隆34年(1769)因为北京「兴隆当铺」失火毁损典当人财物案件而产生了以下新创的法律:

       凡典商收当货物、自行失火烧毁者,以值十当五,照原典价值计算,作为准数;邻火延烧者,酌减十分之二;按月扣除利息,照数赔偿。其米麦豆石、棉花等麤重之物,典当一年为满者,统一贯三计算,照原典价值,给还十分之三;邻火延烧者,减去原典价值二分,以减剩八分之数,给还十分之三;均不扣除利息。至染铺被焚,即着开单呈报地方官,逐一估计,如系自行失火者,饬令照估赔还十分之五;邻火延烧者,饬赔十分之三。均于一月内给主具领。 [43]

       这是由当铺而适用染铺的新法律。整体来看,由十六到十八世纪之间,无论是牙行制度的改革, [44]市场管理法规的演变, [45]四川自贡井盐业中流行的合资开矿资本分割、顶让与承接的「股份化」契约, [46]乃至前述会馆、公所商人团体以及票号、钱庄等金融组织,都不是独立于当时法律体系之外的经济组织,在当时的「经济」与「法律」之间,的确产生许多有意义的制度创新。这些现象不是黄仁宇先生一句「不能在数目字上管理」或是「注重凡事维持旧有的均衡」即可轻易概括。

       除了经济组织与法律体系之外,在所谓「私人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等相关文化观念中,明清中国的确缺乏可与近代欧洲相比拟的财产权理论,充份反映这些近代西方产权观念的民商法典,诸如破产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等等,都在清末才由西方、日本引介移殖到中国。 [47]然而,二十世纪初年以前中国没有这些成套的商业法律,并不即是表示财产权问题未因市场经济发展而进入司法体系或是公共意见的讨论。围绕着富人或商人的财产问题,明清时期也出现过不少有意义的讨论与争辩。以清初士大夫魏禧为例,他即曾对可否将富人田产课征类似「累进税」的问题,与几位好友发生如下的争辩:

       予覃思五年,作限田三篇,其法:一夫百石,止出十一正赋,过百石者,等而上之,加以杂差。若田多者卖与无田之人,或分授子孙,不过百石,则仍止出正赋。是同此田也,贫者得之则赋轻,富者得之则赋重,所以驱富民贱卖,而田不必均而可均矣。私谓三代以后最为善法,质诸君子,亦皆叹服。独家伯子以为不可,谓苟行此法,天下必自此多事;后世天下之乱,止在官府缙绅贪残,民不聊生,不系富人田多、贫民无田,苟刑政得理,民自乐业,何必纷纷为此也。浙江秀水曹侍郎(原注:名溶,号秋岳)则谓:此法议之南方尤可,若北方贫民佣田者皆仰给牛种衣食于多田之富户,今即每夫分以百亩,耕作所须,色色亡有,田渐荒而赋不可减,数年之后,唯有逃亡,况望其以贱价买诸富民乎?陕西泾阳杨兰佩(原注:名敏芳)则谓:田赋倏轻倏重,朝无成法,官无定规,吏因作奸,民多告讦,非天下县官人人贤能则扰乱方始矣。予以三君言,反复思索,凡数夜不寐,乃焚其稿。因笔记于此,以见变法之难为,独见之难任,人当国事,切不可轻试纷更也。 [48]

       这场十七、十八世纪之间的小论辩,表面上看来也可以包括在黄仁宇先生所谓的「明末清初有些思想家发表偶尔发表的文字」,但是,不仅魏禧「以三君言,反复思索,凡数夜不寐,乃焚其稿」的认真态度令人印象深刻,这篇文章后面附加的「保富」观念则更带有普遍意义。该文编辑者张潮,在文章后面加上如下按语:「富民之田,非由攘夺及贱价而得,今勒贫民买田,不知田价从何出?恐贫者未必富而富者已先贫矣。大抵当今治道,惟宜以保富民为急务,盖一富民能养千百贫民,则是所守约而所施甚博也」。 [49]

       「保富」论述其实是十八世纪以后具有相当普遍性的看法,知名幕友与法律专家汪辉祖(1730-1807)也对「保富」的必要性提出下面说明:「藏富于民,非专为民计也。水旱戎役,非财不可。长民者,保富有素……而事无不济矣。且富人者,贫人之所仰给也。邑有富户,凡自食其力者,皆可藉以资生。至富者贫,而贫者益无以为业,适有公事,必多梗治之患。故保富,是为治要道」。 [50]不仅官员士大夫谈「保富」,清朝雍正皇帝也对富人何以拥有众多田产而提出以下「解释」:

自古贫富不齐,乃物之情也。凡人能勤俭节省、积累成家,则贫者可富;若游惰侈汰、耗散败业,则富者亦贫。富户之收并田产,实由贫民之自致窘迫、售田产于富户也。 [51]

       除了「保富」观念外,明清官员与商人间逐渐密切的「士商相杂」关系,以及随之而来的种种文化观念变化,更令人印象深刻。

       明清五百年间,不仅商人本身与其子弟透过科举考试或是捐纳方式获得官员身份的人数大增,商人与士大夫之间的日常来往也更加密切。余英时先生自明清文集中收罗了众多史料,证实明清中国商人与士人间的「士商相杂」现象以及「贾道」论述的逐渐兴起。 [52]部份明清商人与士大夫提出「良贾何负于闳儒」的「贾道」论述,既反映也促使商人不断的「士大夫化」;另一方面,士大夫频与商人联姻,并且形成坦然收受撰写寿序、墓志润笔的新「辞受」标准,甚至发诸为商人商业利益辩护的政策时论,这些现象反映着士大夫的「商人化」。与这些「士商相杂」现象、「贾道」论述出现的同时,种种新型态的「义利观、公私观、侈靡论、富民论」等社会思潮,也更加普及。 [53]「贾道」以及新发展的「义利观」,可以更有效地减缓主流社会价值观对获取「私利」的敌视程度,增强商人累积财富的道德正当性。十五世纪以后,类似「以公护私」这类新型态「义利之辨」的观念,不只是士大夫表达的思想,更成为士大夫与商人合组「会馆」组织的理念,使这种新式「义利观」成为一种「制度性的存在」。 [54]

       以上简介有关明清经济组织、法律体系与文化观念的变化内容,固然都无法与黄仁宇先生所述十七世纪末年英国的变化相比,但是若谓明清种种变化都是无关轻重,也不能符合十八、十九世纪中国「经济组织、法律体系、文化观念」之间互动关系的演变实际。

       整体看来,黄仁宇先生「数目字管理」概念突显了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与十七世纪末英国之间的「国家社会架构」差异,一方面让某些原本相信传统中国也可以自行发展出「资本主义」的人理解其中的不切实际(虽然那些曾经天真相信其中确有可能的学者寥寥可数),另一方面则以历史著述论证并呼吁中国大陆该当跳出「姓资、姓社」意识形态的无谓争议,变化思想观念,改革法律体系,尽快完成「最基本的现代组织」。 [55]同时,我认为黄仁宇先生运用「数目字管理」概念分梳中国与世界史的努力,也对读者带来如下的方法论省思:对于「经济组织、法律体系、文化观念」三者,要正视其如何有机地连系并影响到不同社会的发展。

       尽管黄仁宇先生已注意到「经济、法律、文化」三者互动关系对社会发展的关键性,但严格来说,他未能进一步呈显三者间的复杂互动。他以如下的描述来呈显资本主义或是现代化社会:「社会里的成员,变成了很多能相互更换的零件;更因之社会上的分工可以繁复。法律既以私人财产权之不可侵犯作宗旨,也能同样以数目字上加减乘除的方式,将权利与义务,分割归并,来支持这样的分工合作」,这可说是他对「现代性」的理解与界定。若借用Charles Taylor区分的两类「现代性」理论做说明,黄先生「数目字管理」概念对现代化社会所做的描述与解释,的确很接近那类「少文化的」(acultural)现代性理论:将现代性的发生,视为是「不带文化因素影响而纯任理性或社会性的操作」(a rational or social operation which is cultural-neutral);而现代性的传布,则是「任何或每一个文化都可以完成的一组社会转型」(a set of transformations which any and every culture can go through)。Taylor将其与另一类「文化性的」(a cultural)现代性理论相对比,这类理论将近代西方社会的出现,主要视为是一种「新文化」的兴起,背后涉及诸种「人观」(personhood)、「自然观」(nature)、「社会观」(society)、「时间观」(time)、「优劣观」(goods and bads)、「善恶观」(virtues and vices)等等属于近代西方自身的特殊认知方式(own specific understandings)。 [56]尽管黄仁宇先生也将「数目字管理」国家的出现设定在十七世纪末的英国,也谈及私有产权神圣性观念如何在英国特殊时空条件中扩散,然而,他对资本主义「文化」的说明其实相当有限;同时,他经常列举「官员应付科举考试、阅读《四书》」等因素论证「传统道德」对明代经济、法律条件的影响,更是严重简化了明代影响经济、法律发展的「文化」因素。更重要的是,他相信:只要有心改革,勇敢地抛弃「传统道德」,则包含中国在内的其它「不能在数目上管理」的国家,也可以顺利转型为「能在数目上管理」的国家,就和十七世纪末英国所完成的「现代性」社会改造一样。因此,黄先生「数目字管理」概念背后所抱持的「现代性」理念,应是接近Taylor所分类的「少文化的」(acultural)现代性理论。

       Taylor指出,「少文化的」现代性理论有以下重大缺点:既扭曲了近代西方社会发展过程的复杂性,也轻估了现代性在传播过程中受限各地不同既有文化影响而出现的「他类现代性」(alternative modernities)可能性。忽略了西方「现代性」其实也部份植基于「原本的道德框架」(original moral outlook)。以十七世纪以后近代科学发展而论,的确具有改进技术与增加效率的层面,但是,时人所谓的「将事实(fact)自价值(value)中区分出来」,却和当代人从事物理学研究希望发现「科学真理」的心态不可等同而论。表面上是要解决现实的技术问题,但背后动机却可能是宗教道德性的理由。 [57]同样的道理,视个人为原子式存在的观念,也同样嵌植在近代西方的特殊认知方式中,所谓的「社会里的成员,变成了很多能相互更换的零件」一语,其实不能自当时西方「人观、社会观」等成套成组认知观念(a constellation of understandings)抽离出来。当西方技术传到东方时,所谓的「社会里的成员,变成了很多能相互更换的零件」,或是「法律既以私人财产权之不可侵犯作宗旨,也能同样以数目字上加减乘除的方式,将权利与义务,分割归并」等「现代性」特征,又会与不同东方国家既有文化观念相互结合与创新?这些都是Taylor所说「少文化的」现代性理论不能妥善交待的重要发展。

       不仅「文化观念」可以如此重要地影响「现代性」历史与理论的建构,「经济」与「法律」之间的种种复杂关系, [58]又岂是可以轻易放过!无论如何,黄仁宇先生在研究与阅读明代财政史和英国资本主义史方面,已花费众多努力与心血,他的明代财政史研究,确能由小观大、独具创见;他对英国、荷兰、威尼斯近代经济史的介绍,也为中文读者提示及消化了众多重要西方史学成果,这些都会是中文读者的重要资产。特别是黄先生揭示的「经济组织、法律体系、文化观念」三要素,我个人觉得其在分析明清经济史上确有洞见、极富潜力,如何努力将这三者关系予以细致化、动态化?应仍是值得继续发展的学术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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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 本文原为「与大历史对话——黄仁宇研讨会」(台北,中国时报人间副刊主办,2001/1/6)撰写的会议论文,感谢我的评论人刘瑞华先生对本文的指教。也谢谢业师徐泓教授以及熊秉真教授、巫仁恕先生私下提出的有用建议。

[1] 黄仁宇,1997,〈《万历十五年》和我的大历史观〉,页268。

[2] 黄仁宇,1986,〈我对「资本主义」的认识〉,页46-47。

[3] 如以下文字所说:以「大历史观」看中国,将「中国现代史的基线向后推转五百年,包括明朝」,则「这长时期的视界,使我们了解最近中国所遇困难的渊薮,同时也看清好多问题互相连锁的情形」(黄仁宇,1988c,〈中国近五百年历史为一元论〉,页218)。

[4] 黄仁宇,1986,〈我对「资本主义」的认识〉,页48。黄仁宇,1988c,〈中国近五百年历史为一元论〉,页218。黄仁宇,1988b,〈中国历史与西洋文化的汇合——五百年无此奇遇〉,页197。

[5] 黄仁宇,1988c,〈中国近五百年历史为一元论〉,页219。

[6] 余英时,1991,〈序〉,收入黄仁宇《资本主义与廿一世纪》,页3。

[7] 黄仁宇《万历十五年》原以英文刊行于1981年(书名1587, A Year of No Significance),但作者其实是很希望能在中国出版该书并将书中观点推展给国内同胞,作者曾谓:该书英文草稿完成于1976年夏季,「仍在四人帮执政时代,当然不能盼望在中国出版」;至于《万历十五年》中文版在大陆初次出版时,出版社则将黄仁宇作者名字前冠以「美」籍字眼,黄仁宇也略带无奈地特别对此做了一番解说:作者姓名前有一「美」字,「表示我现在为美国公民。这在表彰事实之余,也很符合目前需要。因我之所谓大历史观,必须有国际性,我很希望以四海为家的精神,增进东方与西方的了解,化除成见」(〈《万历十五年》和我的大历史观〉,页265、267-268)。余英时所说黄仁宇的「故国情深」,其实也深藏在他对自己「美国国籍」的说明中。

[8] 黄仁宇在《万历十五年》简体中文版〈自序〉上对此有清楚说明:「1959年,我在密西根大学历史系读书,选定了《明代的漕运》作为博士论文的题目。这一研究花了五年。论文完成后,算是对明代的财政税数制度有了一知半解,然而遗留的问题仍然不少。为了解决自己的困惑,并图对明代财政与税收窥其全豹,乃开始收集材料,撰写Taxation and Governmental Finance in Sixteenth-Century Ming China一书。当时正值台北影印出版了《明实录》,此书为明代史料的渊薮,自然在所必读。全书133册,又无索引可资利用,所以只好硬着头皮,在教书之余每周阅读一册。这一走马观花式的阅览就花去了两年半。除此而外,参考奏疏、笔记、各地方志,搜寻国内外有关的新旧着作,费时更多。此书从计划撰写到杀青定稿,历时七年」(黄仁宇,19971981,〈自序〉,收入氏着《万历十五年》,北京:三联书店,页1)。

[9] 黄仁宇曾回忆,自1972年正式襄助李约瑟(Joseph Needham)博士撰写《中国科学技术史》第七卷第四十八节以来,两人即不断讨论西方资本主义形成的相关问题:由1972至1973年居剑桥一年「和李公日夕蹉商」(黄仁宇,1986,〈明《太宗实录》中的年终统计:李老博士所称中国官僚主义的一个例证〉,页125);并谓:李博士「以他多年读书的经验,深觉得欧洲的文艺复兴、宗教改革、资本主义的形成,和现代科技的发展,是一种成套(package)的事迹,一有都有,四种情事前后发生,彼此关连。我至今还觉得这是有识者之言」。1974年,黄氏趁在美教书带薪休假期间再赴英国,在此期间,「李约瑟所收藏的书籍中,已有很多关于欧洲资本主义形成的文章,我也照他的指示,阅读了一遍」。1975年,他们两人联名向两个文化基金会申请经费,试图向基金会评议专家证明「研究中国科技而顺带牵涉到英国土地制度和法庭程序」是确实可行,黄仁宇强调了:「我在密西根大学念书的时候,也选读过十六门有关近代欧洲史的课。更不说李约瑟的凯易思书院(Gonville & Caius College,简称Caius College)也有好多专家,可供我们的咨询,他的贴邻现已去世的罗宾生教授(Joan Robinson)是世界闻名的经济专家,也曾看过我们的文稿,提出过修正的建议,可见我们并非完全铤而走险,异想天开。只是这种解说终于没有用」(页26-27、30)。

[10] 黄仁宇,1986,〈我对「资本主义」的认识〉,页26。

[11] 黄仁宇,1988a,〈明代史和其它因素给我们的新认识〉,页63。

[12] 黄仁宇认为,明朝财政制度缺乏中层后勤能力,远比唐宋严重:「唐朝和宋朝的转运使在各地区间活动,手中有大量的款项及物资周转,由中央的指示,广泛的行使职权。在大体上讲,明朝放弃了这样的做法」(黄仁宇,1988c,〈中国近五百年历史为一元论〉,页199)。

[13] Ray Huang, 1974. Taxation and Governmental Finance in Sixteenth-Century Ming China, Pp.322-323.

[14] 黄仁宇,1988c,〈中国近五百年历史为一元论〉,页199。

[15] 黄仁宇,1988c,〈中国近五百年历史为一元论〉,页200。

[16] 黄仁宇有时也描述此现象为:「全国的现金和实物不是总收集发,财政制度无从以严密的会计制度加以考察」(黄仁宇,1985,《万历十五年》,页159)。

[17] 黄仁宇,1985,《万历十五年》,页158。

[18] 黄仁宇,1985,《万历十五年》,页160。

[19] 黄仁宇,1985,《万历十五年》,页161-162。

[20] 黄仁宇,1988c,〈中国近五百年历史为一元论〉,页200-201。

[21] 黄仁宇,1988c,〈中国近五百年历史为一元论〉,页205。

[22] 黄仁宇,19971981,〈自序〉,收入氏着《万历十五年》,北京:三联书店,页4。

[23] 黄仁宇,1986,〈我对「资本主义」的认识〉,页41。黄仁宇对此段叙述做了个人的定义:「凡是一个国家必定要有一个高层机构(superstructure)和低层机构(infrastructure)。当中的联系,有关宗教信仰、社会习惯,和经济利害,统以法律贯穿之……要是当中连系不应命,政局必不稳定。补救的办法,或改组高层机构,或修正低层机构,再次之则调整中层机构,有如重订税制,颁行新法律」(同文,页41)。

[24] 黄仁宇,1986,〈我对「资本主义」的认识〉,页41-44;黄仁宇,1991,《资本主义与廿一世纪》,页173-180。黄氏强调:「资本主义牵涉私人财产权,务必在真人实事之间,判别得明白,所以司法权成为有效的工具」(黄仁宇,〈我对「资本主义」的认识〉,页44)。

[25] 黄仁宇,1986,〈我对「资本主义」的认识〉,页45。

[26] 黄仁宇,1991,《资本主义与廿一世纪》,页180。

[27] 黄仁宇,1986,〈我对「资本主义」的认识〉,页45。

[28] 黄仁宇,1991,《资本主义与廿一世纪》,页188。

[29] 黄仁宇,1986,〈我对「资本主义」的认识〉,页45-46。

[30] 黄仁宇,1986,〈我对「资本主义」的认识〉,页32。

[31] 王肯堂,《大明律笺释》,影印康熙三十年(1691)刊本,收入《四库未收书辑刊》,1辑25册,页424。

[32] 由十六至十九世纪前半期间的中国长程贸易与全国市场扩张趋势与数字估计,可见:吴承明,〈论明代国内市场和商人资本〉、〈论清代前期我国国内市场〉,氏着《中国资本主义与国内市场》,页217-246;247-265。李伯重,〈中国全国市场的形成,1500-1840〉,《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4,41999:48-54。

[33] 这方面研究众多,可略见张海鹏、张海瀛编《中国十大商帮》,该书讨论了明清山西、陕西、宁波、山东、广东、福建、洞庭、江右、龙游、徽州等商帮的经商活动概况。

[34] 参见:王业键,《中国近代货币与银行的演进(1644-1937)》,页5-37。史若民,1992,〈票号的组织和初期的业务〉,氏着《票商兴衰史》(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页85-153。黄鉴晖,1987,〈清初商用会票与商品经济的发展〉,《文献》,1987,1:3-16。

[35] 洪焕椿,1992,〈明清苏州地区的会馆公所在商品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收入氏着《明清史偶存》,页566-612。范金民,1998,《明清江南商业的发展》,页242-249。Fu-mei Chen and Ramon H. Myers, 1989. ''Coping with Transaction Costs: The Case of Merchant Associations in the Ch''''ing Period.'' in The Second Conference on Modern Chinese Economic History. Pp. 317-341.

[36] 张晋藩,1992,〈清代私家注律的解析〉,氏着《清律研究》,页164-188。何敏,1998,〈从清代私家注律看传统注释律学的实用价值〉,收入梁治平编《法律解释问题》,页323-350。

[37] 参见:缪全吉,1971,《清代幕府人事制度》。张伟仁,1989,〈清代法学教育〉下,《国立台湾大学法学论丛》,18,2:1-55。高沅月,2000,《清代刑名幕友研究》。

[38] 黄仁宇,1974,〈从《三言》看晚明商人〉,《中国文化研究所学报》,7,1:141-142。

[39] 凌燽,《西江视臬纪事》,卷4,〈设立行票示〉,页149。

[40] 邱澎生,1995,〈由苏州经商冲突事件看清代前期的官商关系〉,《文史哲学报》,43:37-92。

[41] 早有学者以坚强史料批驳那些夸大传统中国「抑商」观念实效的历史想象,可见:谷霁光,1942,〈唐末至清初间抑商问题之商榷〉,《文史杂志》,1,11:1-10。

[42] 祝庆祺编,《刑案汇览》,卷17,页1213-1214。

[43] 薛允升,《读例存疑(重刊本)》,卷16,页401。

[44] 吴奇衍,1985,〈清代前期牙行制试述〉,《清史论丛》,6:26-52。韦庆远,1989,〈清代牙商利弊论〉,氏着《明清史辨析》,页289-298。

[45] 邱澎生,1998,〈由市廛律例演变看明清政府对市场的法律规范〉,收入国立台湾大学历史系编《史学:传承与变迁学术研讨会论文集》,页291-334。

[46] 彭久松、陈然,1994,〈中国契约股份制概论〉,《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1:56-65。

[47] 朱英,1993,〈论清末的经济法规〉,《历史研究》,1993,5:92-109。俞江,1998,〈《大清民律(草案)考析》〉,《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8:146-161。

[48] 魏禧,《日录杂说》,收入张潮辑《昭代丛书》,卷12,页13上-14上。

[49] 魏禧,《日录杂说》,卷12,页14上。

[50] 汪辉祖,《学治续说》,页125。

[51] 《大义觉迷录》,卷1。

[52] 余英时指出:「明代以前,我们几乎看不到商人的观点,所见到的都是士大夫的看法。但是在明清士大夫的作品中,商人的意识型态已浮现出来了,商人自己的话被大量地引用在这些文字之中……更值得指出的是:由于「士商相杂」,有些士大夫根本已改从商人的观点来看世界了……我们尤应重视商人的社会自觉。他们已自觉「贾道」即是「道」的一部份」(余英时,1987,《中国近世宗教伦理与商人精神》,页162-163)。

[53]余英时,1987,《中国近世宗教伦理与商人精神》,页104-163。余英时,1996,〈现代儒学的回顾与展望:从明清思想基调的转换看儒学的现代发展〉,氏着《现代儒学论》,页14-27。余英时,1998,〈士商互动与儒学转向:明清社会史与思想史之一面相〉。有关十五世纪以后士大夫为商人撰写「寿诗、寿序」的社会风气,可另见:邱仲麟,2000,〈诞日称殇——明清社会的庆寿文化〉,页120-127。

[54] 刘广京,1987,〈后序:近世制度与商人〉,页41。

[55] 黄仁宇,1986,〈我对「资本主义」的认识〉,页48。

[56] Charles Taylor, 2000. “Two Theories of Modernity.” In Dilip Parameshwar Gaonkar ed. Millennial Quartet vol. 1, Alter/Native Modernity. Public Culture 11,1: 153-154, 172-173.

[57] Charles Taylor, 2000. “Two Theories of Modernity.”, p.159-160, 161-162.

[58] 简介「经济」与「法律」关系,可见:Nicholas Mercuro and Steven G. Medema. 1997. Economics and the Law: From Posner to Post-Modernism. Pp.3-24.

转自中国经济史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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