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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太平天国经济政策的实质

俞沛铭

 

 

十九世纪五十年代爆发的太平天国革命运动,是我国近代历史上著名的农民革命运动。这次革命运动不仅在政治、思想、文化诸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而且在经济上也曾进行过许多尝试性的改革。由于改革方案带有极大的空想成分,加之战事还在进行,实行有困难。因此,这些改革并没有行得通,即没有照预定的方案实现,也没有达到预定的目的,后来甚至完全用相反的政策加以代替。从这些经济政策的变化中,我们可以窥见太平天国实际推行的经济政策的封建性实质。本文拟从太平天国的土地赋税政策、商业政策和分配政策等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土地赋税政策

  太平天国的土地政策总的变化过程,是从否定封建土地所有制到承认封建土地所有制。太平天国否认封建土地所有制,是以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太平天国国家所有制代替私有制。太平天国企图使土地、商业和生活资料实现全盘国有化,“百姓之田皆系天王(父)之田”(《上元锋镝余生金陵述略》,转引自罗尔纲《太平天国史事考》第197198页。),所以,《天朝田亩制度》中规定了“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的原则,并按照人口,不论男妇,进行分田,人多则分多,人寡则分寡,从而彻底否定了封建土地所有制,体现了耕者有其田的原则,它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这时太平天国的政权是代表农民阶级利益的政权。

  由于土地为天王(父)所有,所以太平天国规定农民“每年所得米粒全行归天王(父)收去”,不得私有,而农民所需之生活资料则由天王拨给。“每月大口给米一担,小口减半,以给养生之资。”(《上元锋镝余生金陵述略》,转引自罗尔纲《太平天国史事考》第198页。)但是,这个规定行不通:“此令已无人理,究不能行。”(张德坚《贼情汇纂》卷七。见《太平天国》Ⅲ第203204页。)农民不缴生产品给太平天国,天国政权粮饷无着,因而在《天朝田亩制度》颁布不久,即《天朝田亩制度》颁布的同一年(1854年),杨秀清、韦昌辉、石达开联名向洪秀全奏柬:“天京兵士日众,宜广积米粮,以充军储而裕国课。弟等细思安徽、江西,米粮广有,宜令守佐将在彼晓谕良民,照旧交粮纳税。如蒙恩准,弟等即颁行诰谕,令该等遵办。”洪秀全接受了杨秀清等三人的奏柬,批说:“胞等所议是也,即遣佐将施行,钦此。”(张德坚《贼情汇纂》卷七。见《太平天国》Ⅲ第203204页。)从此,“照旧交粮纳税”的政策代替了《天朝田亩制度》规定的平分土地的政策。

  “照旧交粮纳税”的含义是什么呢?当时一个士人作了如下解释:“业田者依旧收租,收租者依旧完粮。”(佚名《避兵日记》咸丰十一年正月十二条,钞本。)这个解释是符合实际情况的。业田者即地主。地主照旧收租,就是与清统治时一样,用地租方式剥削农民。这表明,在太平天国的占领区内,封建土地所有制依旧保存着,地主对农民的封建剥削依旧保存着,而且得到太平天国政权的承认。有人认为,在太平天国占领区实现过“耕者有其田”的政策。事实并非如此。诚然,由于战乱的关系,少数业田者曾往城里逃,一时土地无主,暂被农民占用的情形是出现过的,但为时很短。一等太平天国地方政权建立,宣布“照旧交粮纳税”的政策后,业田者陆续返回家乡,照旧收租,如常熟西乡的太平军出了布告:谕各业户各粮户一律“收租完粮”。应该指出,业田者逃走的毕竟是少数人,大部份业田者即使在战乱时期也仍控制着土地权。例如吴江芦墟胜溪的大地主柳兆薰,他是一个拥有三、四千亩土地的业田者。他在太平军攻克吴江的头两年照旧向农民收租。同治元年,他逃往上海,但其家仍向农民收租。其时收租有两种形式。一是由太平天国地方当局设立专门收租的机构——租局或粮局,代地主向农民收租。“各乡租米,归粮局代收。”(佚名《庚申避难日记》。)二是地主自收。“其不归局者,业主自收。”(《镜稚轩自治日记》,见《太平天国史料丛编简辑》第四册。)总之,不论粮局代收或业主自收,都表明封建土地制度和田租剥削制度在太平天国占领区原封不动地保存着。

  这种情形在苏福省很普遍。1861年,无锡、金匮等地的太平天国政权发布告示,给业户发田凭,准许地主收租。据《镜稚轩自治日记》:“八月八日,闻伪示:业户呈田数给凭,方准收租,每亩出田凭费六十。”常熟等地也有类似情形。咸丰十一年九月贺天侯供告示:准许“业户领凭收租”。吴江胜溪大地主柳兆薰的日记还记录了不少关于收租的实况:“咸丰十一年九月十三日,各佃纷纷来还租,一切从宽收之,终日共收一百零五石,米折兼半”;九月十四日,收租“共一百卅余石,米四十九石余皆折色”;九月十五日,“共收二百有余石。钱、洋参半,自飞限至今共收五百六十余石。”这一年柳兆薰共收了租米一千二、三百石。

  在革命烽火到处燃烧的日子里,地主竟能收到为数这样多的租米,这连地主阶级也感到奇怪。“如此烽火密迩,尚有租米可收,此境本易消受也。”(《柳兆薰日记》,见《太平天国史料专辑》。)其实有什么值得奇怪的呢,因为太平天国政权同意地主向农民收租,农民只得交租。但是,农民实在交不出租时,也不得不起来反抗。在苏福省农民抗租赋的事例为数不少:18615月,常熟农民拆毁邹氏收租局,进行抗租。1861年年底,昭文东乡柴角等地群众反对加粮,而太平天国地方政权竟“发兵痛剿。”(《镜稚轩自治日记》,见《太平天国史料丛编简辑》第四册。)1861年夏秋,常熟连续发生抗粮抗捐的事件:“翁庄粮局,又被土棍打撒,殴死须旅帅。”“陶柳村,因劝捐事,被六图众土顽杀之,局勇被戕者八人。又旅帅王和尚载宝在船,被南乡人砍死,投尸华荡。义东乡高军帅房屋被拆,旅帅房屋被焚,皆系派捐起衅。”(《镜稚轩自治日记》,见《太平天国史料丛编简辑》第四册。)1862年黄梅时节,常熟地区长久不雨,“米珠粟玉,度日大难”,然而太平天国地方政权和地主却催租“如火急”。有的交不出租的农民竟被拘捕,“拘农民具限期,每亩赋役折价,涨价至二千零六十文,农力何能完办?到麦熟,有未清者,伪职代坐天父堂,着司马伍长交出欠户,当堂行使,命听差随至其家,将所收麦子蚕豆尽行拿出作价抵偿。老幼男女见此情状,泣泪如雨。”(《镜稚轩自治日记》,见《太平天国史料丛编简辑》第四册。)

  农民抗租是正义的,太平天国地方政权却派兵镇压。

  1861年五月常熟农民捣毁收租局,苏福省政权竟“发兵痛剿”:“闻北路土匪仍不靖。邹氏设局于神祠,又被拆坏。局董俞儒卿被戕投水。收过租米之局,众佃竟欲索还,于十三日赴俞局哄闹,几欲焚劫。幸发勇擒拿,并遣长发驻局,土人乃不敢逞凶。”(《镜稚轩自治日记》,见《太平天国史料丛编简辑》第四册。)同治元年四月,嘉定、太仓农民抗缴租赋,也遭太平天国政权的镇压。“是日嘉、太土豪同支塘民勇因苛粮起衅,烧乡官、杀土官、戕卡主,恃官兵密迩,或得应援也。不意城帅闻报,大打先锋,自梅李、塘桥,直至李墅、何墅、徐墅、老吴墅,俱成焦土。”(《镜稚轩自治日记》,见《太平天国史料丛编简辑》第四册。)可见此时,太平天国地方政权已和地主阶级站在一个立场上,逼迫农民交租,镇压农民对租赋的反抗。这说明,太平天国的政权实质上已成为保卫地主阶级利益,镇压农民阶级反抗的封建化的政权了。

  二、商业政策

  太平天国奠都天京之初,曾下令废除商业。布告说:“天下农民米谷,商贾赀本,皆天父所有,全应解归圣库,大口岁给一石,小口五斗,以为口食而已。”(张德坚《贼情汇纂》,见《太平天国》Ⅲ第275页。)太平天国规定,凡物“不须钱买”,“店铺买卖本利,皆系天父之本利,不许百姓使用,总归天父。”但是,废除商业的政策行不通,后改由国家统制商业的政策,即商人如愿经商,由国家从圣库中给以货物和资本,名之曰天朝商店。天朝商店不准私卖,只能公卖。这个政策实行不到两个月,也行不通、各店先后歇了业,倒闭了。后来,又改为准许商人经商买卖的政策。“百般贸易俱可做,烟酒禁物莫私营。”(《醒世文》,见《太平天国》Ⅱ第505页。)除烟、酒、食盐由国家专卖外,其余商品私商都可自由贸易。为了掌握私人贸易,太平天国政权对私营商店还发给营业许可证——“商凭”。但在天京城仍不准开设私人商店,城内所需物资出城选购。其他城市与天京有所不同,允许私人自由贸易。太平天国政权对私人商业规定了公平交易,裕国课而利民生的商业政策。这从护王陈坤书和苏福省民务刘发给金匮县荡口镇黄兴和头绳花布店的商凭中可以看出:“黄兴和存执,此后一切货物务须公平交易,既不得奇货自居,亦不得高抬市价,如敢垄断渔利,有害民生者,准铺户指明禀究。凡是量办货物,尚下客商,尤须询明来踪去迹,不准容留匪类,自贻后悔。给凭之后,无论大小贸易,概须至公至正,无党无偏。从此百货流通,万商辐辏,将见家给人足,同历光天化日之中;攘往熙来,永昭一道同风之盛,岂不懿与!”(《金匮商凭》,见《太平天国》Ⅱ第874页。)此外,从太平天国政权发给盛镇德兴楼茶馆的执照中也可参见一斑:“地方茶馆业生理自给之后,尔等贸易务宜出入公平,价格划一,毋得欺诈。”(《盛镇卡凭》,见《太平天国》Ⅱ第875页。)

  上述两个商凭表明:太平天国在裕国利民的原则下,对私人商业采取鼓励发展的方针。

  为了便于贸易的发展,太平天国在天京专门设炉铸造货币。货币分银钱、大花钱、小钱三种。钱币上都刻有《太平天国》国号及“圣宝”等字样。太平天国还专门设立四名“铸钱匠”的官来管理货币。其他地方,也有铸造货币的情况。

  由于太平天国对商业采取鼓励发展的方针,在其后期,商业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太平天国的商业政策,有一个从否定商业到限制商业和承认商业发展的过程,这种变化实际上也是从企图否定封建生产关系到不得不承认封建生产关系的一种表现,因为这时的商业依附于封建经济,为整个封建经济形态的一个部分。

  三、分配政策

  太平天国在经济上的分配政策是废除私有制,包括废除生活资料私有制,实现财产公有化和生活供给制,即所谓圣库制度。圣库制度在金田起义时就开始实行。参加起义者“将田产屋宇变卖,易为现金,而将一切所有缴纳给公库,全体衣食俱由公款开支,一律平均。”(《太平天国起义记》。)这是一种军事化了的平均主义的供给制。这种制度在革命过程中不断发展。太平军攻克永安,洪秀全曾下令:“众兵将凡一切杀妖取城所得的金宝绸帛等项,不得私藏,尽缴归天朝圣库,逆者议罪。”(《天命诏旨书》。)太平军进军至长沙,洪秀全又下令:“天王诏令,通军大小兵将,自今不得再私藏私带金宝,尽缴归天朝圣库。倘再私带,一经察出,斩首示众。”(《天命诏旨书》。)奠都天京后,平均主义的圣库制度从军队推向天京的百姓,从生活资料扩大到生产资料领域。《天朝田亩制度》规定:“凡当收成时,两司马督伍长,除足其二十五家每人所食可按新谷外,余则归国库……天下大家处处平均,人人饱暖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七卷第420421页。)当时天京城内,一切财物尽归圣库公有,太平天国军政人员和老百姓的生活由太平天国政权所设的“天朝圣库”及其所属分支机构负责供给,供给标准大体平均。从天王到士兵,都不给俸禄,只给生活所必需的食用品。食用品除肉外,其他食用品差别不大。官员每周每人给钱一百文,兵士减半。肉,天王每日供给十斤,其他官员按官爵大小递减,至总制每日半斤。总制以下一般不供给肉。每二十五名士兵和百姓,每七日给米二百斤,油盐各七斤。天国规定:从天王到士兵和百姓都不准私蓄财物,衣食住品一切皆由圣库供给。这时,天京人民的生活,也和太平军一样,实行供给制,“一衣一食,统由公库供给。”在天京,太平天国又推行了近于手工工场的“诸匠营”和“百工衙”制度,将生产资料收归国有,组织工人进行集体生产。在其他手工业工人中,也推行供给制。“这种严格的禁欲主义的风纪,这种摈弃一切人生享乐的要求,一方面是要面对统治阶级树立起斯巴达式严格平等原则,另一方面又是一个必经的阶段,如果不经过这个阶段,社会最下层是决不能发动起来的。”(罗尔纲《太平天国文选》第46页。)但是这种绝对平均主义的政策是违背社会发展规律的,因为绝对平均主义对任何阶级社会来说都是有害的。奠都天京以后,圣库的公产制不断遭到破坏,破坏圣库者,恰恰是原先提倡、拥护圣库的那些人。在太平天国后期,天王的胞兄洪仁达、洪仁发等人大肆破坏圣库制度。他们利用特权,贪污纳贿,特别在封王晋爵中,大发其财。后来,太平天国政权也允许太平军将士们在攻城中所获的银钱衣物归私人所有。“所得谷、米、牛、羊、仔、鸡等则馆中公用,银钱衣服,则各自收藏。”(《虎穴生还记》,转引自罗尔纲《太平天国史事考》。)结果,在太平天国军政官员及士兵中出现了财富多寡的区别,圣库的公产制度和平均主义的分配政策实际上被破坏了。平均主义分配政策的被破坏,意味封建主义生产关系包括产品的分配原则已被农民政权所接受,体现了后期太平天国政权的封建化。太平天国从提倡平均主义到破坏平均主义的变化过程,实际上也是从企图否定封建生产关系到不得不承认封建生产关系的一种表现。

  综观太平天国的土地赋税政策、商业政策及分配政策,我们可以看出:太平天国曾试图废除几千年来的封建经济制度的根基私有制,实现“有田同耕,有饭同吃,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处不饱暖”(《天朝田亩制度》,见罗尔纲编《太平天国文选》第45页。)的绝对平均主义的理想社会。但是,绝对平均主义与社会历史的发展是背道而驰的,因而行不通。在革命实践中,太平天国的领导人员不得不改变政策,采取了一系列与封建经济制度相吻合的土地赋税政策、商业政策和分配政策。这些政策,从其与经济制度的关系上来分析,归根结底是沿袭封建的生产关系,其性质无疑是封建性的,为封建的经济制度服务的。虽然太平天国的英雄们没有也不可能意识到这一点,但其客观效果确是如此。究其根源,不能不从太平天国革命的时代和农民阶级的局限性上去寻找。众所周知,农民是小生产、小私有者。小生产小私有经济在太平天国革命的时代隶属于封建经济范畴。农民在政治上受到封建地主阶级的压迫,有强烈的革命要求,但他们在经济上,并不是新的生产力的代表,也不是新的生产关系的构成者。太平天国革命时代的农民,仍摆脱不了旧的封建生产关系的桎梏。正因为如此,所以,太平天国的英雄们虽然在革命的舞台上大刀阔斧地演出了许多有声有色的活剧,但是在经济上,却万变不离其宗,变来变去总是局限在小生产者的理想和改革的范围之内,最终仍然跳不出封建经济的框框。所以太平天国推行为封建制度服务的经济政策也成为势所必然。在封建社会和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里的农民,犹如陷入封建经济的深深的泥潭,虽然他们竭力挣扎,企图跳出泥潭,但其结果,不免把自己束缚在封建经济制度之中而不能自拔。这恐怕是太平天国造成悲剧的经济根源吧!农民要摆脱封建经济的束缚而获得解放,只有在无产阶级领导下才能变为现实,这已为历史所证实了。

  (文章来源:《南京师院学报》198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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