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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职能在商品流通中的作用(1644—1840年)

邓亦兵

政府职能,即政府行为,也就是政府对商品流通的政策与管理。16441840年是中国历史上的清代前期,当时的中央政府,并没有象现代国家的政府那样,对商品流通提出明确的政策。本文只是借用政府职能、政策与管理这些现代名词,来说明清代前期中央政府在商品流通方面,或继承前代政府;或沿续上届政府所规定的政令、法规;或在实际中针对各地发生的具体问题,所提出的新政令、法规,就是所谓的政策。而各地方政府贯彻执行中央政府政令、法规的过程,也就是所谓的管理。而这些政策与管理,正反映了清代前期政府职能在商品流通中的作用。

一、问题的由来

七十年代以来,前人在对商品经济研究中,提出中国历代政府都推行“抑商”政策,一些论著用管子的言论,用汉代的史料,以及明代的部分资料,来说明清代前期政府的“抑商”。也有一些论著提到清政府对对盐、茶等专卖商品的限制;对商人重税盘剥;利用牙行压制商人;以及轻商言论。只有个别学者提到,康熙时期政府的“恤商”和统一度量衡的政策;一些学者提到商品粮政策。从数量看,前人的专题研究,也包括在研究相关课题时,涉及到这个问题的专著近十余部;论文近百余篇。这些研究远不能反映出,清代前期中央政府对商品流通规定的政令、法规,及各地方政府贯彻执行的历史实际。

这里还有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在前人论著中,几乎无人不认为,清代前期全国的商品经济,比以往任何一个朝代都兴盛发达,商人队伍扩大,商品市场繁盛,达到了封建社会的最高峰。但与此同时,绝大多数学者又认为,清政府采取“抑商”政策,也就是抑制、压制商业、商人发展的政策。这就产生了一个矛盾:一方面是政府抑制商业、商人发展;另一方面是日益繁荣兴盛的商业和不断扩大的商人队伍。那么清代前期的政府职能起到什么作用呢?这里准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对商品流通政策与管理问题的探讨,分析政府职能在商品流通中所起的作用。

二、政府对商品流通的政策与管理

1、商品流通、交易中的硬件环境。

商品流通顺畅进行必须有硬件条件作为保证。这些基础条件包括:道路、河道、桥梁等交通设施,导航、救生、护卫等安全保卫设施,市场设置等方面。

清以前的政府,对道路、河道、桥梁就很重视,到了清代前期,全国驿路网络已经基本形成。驿路是为国家政治、军事、财政需要,从中央向各地传递谕令、公文、官员往来,运输物资而开辟的道路。这类道路以京师为中心,通往各省省城。(相当于现代的国道)在各省又有通往各府的驿路支线或铺路,在各府还有联系各县的铺路。我们称这些道路为官路。对政府来说,保持官路的畅通当然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从顺治元年开始,到嘉庆年间,多次下达维修道路的政令,要求各地方政府平整路面,修理桥梁,道路两旁种植树木,雨后随时维修,树木当按时补种。若发现各地方桥梁不坚固,道路不平坦;或应该建桥梁的地方没有设置桥梁,就要对地方官员分别情况议处。这些政令都记载在清代的法律文本中。

对中央政府三令五申的命令,各级地方政府都能遵照执行。雍正年间,湖北巡抚王士俊在上任途中,看见道路“低洼缺陷”,“两旁不开沟种树”,就马上命部下办理。江西巡抚接到政令,限部下两个月内检修完毕。在河南的一些地方还规定了道路的宽度,有的一丈,有的三丈,两旁栽柳树若干棵。另外,在四川、贵州、云南、甘肃、湖南、陕西等省,或新开辟了道路;或新开辟了河道;或新建了桥梁。这类事情几乎在各省都有,也就是说,上有政令,下有执行,从总督、巡抚到知县的大部分官员都能贯彻执行,使中央的政令得到落实。

对河道的管理则比较复杂。在江苏、福建、广东等省的河道,有时被各种类型的游船堵塞,农忙时往来船只过多,发生翻船溺水事件;有时不法之徒在河中下网捕鱼,使船只误入网中,船翻毙命,张网之人乘机抢掠财物;有时在河道中砌筑水碓,截流舂米,致碍行舟;有时在河边搭盖屋篷等建筑,倾倒杂物,使河道变窄不能通航;还有运输漕粮食的船只与运输竹木的筏子,抢占河道,造成事故。这类事情一般是缺乏管理造成的,于是从中央到地方,对此都规定了具体管理方法,贯彻执行的效果还是比较明显的。有人说,西方政府才有这些政策与管理,中国官府没有此类职责,显然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

商人沿江河运输商品,常会遇到急流暗礁,风涛险阻,不时发生覆舟等不幸事件;或运输过程中,遇到盗贼人祸,也非罕见。为了保护商人的安全,中央政府令各地设立救生船、巡船、导航标志。于是在四川、湖南、江西、江苏、安徽、陕西、福建、山西、甘肃等省都设有救生船,并制订救生条例。乾隆时,有一个姓谢的医生到四川采药,经过长江三峡,亲见江边有无数救生小船。在江苏洪泽湖,政府设立起救生作用的桩木。中央政府命各省、州、县刊刻河流中的新旧险滩名单,并在两岸树立标记。在四川忠州,沿长江南岸的崖璧,地方官员命人凿刻了“对我来”三个大字,导引舟船过险滩。地方政府还按照中央的命令,在各地设立巡船,或官兵往来巡查,护卫来往商人;或随同商船一起行走,保卫商船安全。在山东、广东、福建、江西、湖南、广西、浙江都先后设立了这种巡船。在陆路地区,甘肃、直隶、山东、河南等地方政府,派巡役持枪护送往来商人。

商品从某地搬运到某地,或者从仓库、店铺搬入运输工具中;反之从运输工具中搬到货栈、商店;以及交通工具之间的转换,都需要负责转运、搬移的机构和人员。各地方政府在交通要道、城镇、码头设立为转运商品服务的设施,历史上对这类机构称:船行、车行、骡行、夫行和渡船。对这类机构的职责,中央政府都有明文规定,各地又有遵照执行的具体章程条例。

由于明代后期农民战争,或各种自然灾害的影响,各地许多集市被破坏。清代前期各地方政府纷纷恢复、或重建了一批贸易市场。如乾隆年间,湖南黔阳县城有一条河街,商人沿河列店,居民也沿河建屋居住。每当河水上涨,就淹没商店、民宅;或遇火灾,商店、住房延烧殆尽。县政府决定迁移街市,商、民犹豫不决,知县作了许多开导工作,商、民终于同意迁移。迁移后的街市,改变了交易环境,商民都称方便。此外,在河南、山东、安徽、广东、江苏、浙江、江西也都有类似的记载。

2、商品交易的软件环境。

首先是对市场的管理。清代中央政府继承前代政府的管理方式,对各省市镇派驻机构和官员进行管理。尤其一些新发展起来的市镇,外来人口增加,打架斗殴,层出不穷;流动商人增加,在交易中,坑、蒙、拐、骗,牙行拖欠商款等经济纠纷时起;富商增多,偷盗抢劫钱物,层见叠出,诸如此类的诉讼案件大量增加,混乱的社会治安需要治理。中央政府根据各省的奏请,下令派驻机构和官员进行管理。各省也根据各地的情况,对以外来人口为主的市场,从外来人口中,选任客总、场头对市场进行管理。从史料记载看,这类管理主要是解决经济纠纷、偷盗人命等诉讼案件,对经济活动本身并没有干涉。

针对全国各类市场中存在的一些普遍问题,中央政府专门规定了法律、法规。其主要精神就是:禁止任何行业、任何人员垄断市场和物价,在经营中倚靠权势,纠集同行,欺行霸市的行为。并且分别制订了对官员、满州贵族、藩王及其家人,和百姓进行处罚的法律条文。

以下举几个政府管理的实例。在京师,正阳门大街两旁,是繁荣的贸易市场,一些摊贩搭篷盖屋,挤占马路,形成马路市场。一些官员请政府下令拆除商铺,肃清马路。而政府认为,商贩贸易不能一律查禁,只要不侵占马路,以便车马往来就行了。于是下令地方官对沿街铺户、摊贩进行管理,迁移、拆除侵占马路的建筑。

乾隆时期发生在山西徐沟县清源乡的事件,就是以把持行市罪论处的案例。清源乡集市一向在县城四关及察院街五处轮流开设。三十年知县伊桂上任,将五处轮流开放的集市移至城内中街开设。清源乡县城有三条街,西街有水不便设集;中街仅宽丈余,也不适合设集;唯东街宽广,是设立集市的地方。县里的商铺、牙行、居民先后五次申请将集市迁至东街,历经几任知县都未批准。原因是县城中街的大户董自喜等人,为了自家商铺的经营,不让迁市。二十多年后,商、民们又申请迁市,得到新知县林琅的批准。但林知县很快又出面制止迁市。引起众多商民的反对,多人到省上诉,林知县将领头三人逮捕,并用刑打死,造成大案。上级政府派人来处理:董自喜等人以把持行市罪论处,林琅革职。集市迁移至东街,了结此案。史料没有记载内幕情况,但从林琅转变态度的事实,可以推想董自喜等人贿赂当权,以达到垄断市场的目的。

广东临高县多文市的市主,每年都要借收地租盘剥商人。康熙四十三年新知县樊庶到任,听到商人的反映,捐出自己的俸禄买下其地,让商人建屋贸易。集市从此兴盛起来。类似这种情况许多县都有,地方志记载了大量事实。

统一度量衡,打击制造、贩卖伪劣商品,也是市场管理的重要内容。在这方面,康熙时期就编订了度量衡法律,以后在执行中发生了某些变化,统一度量衡的政策,在全国并没有严格贯彻执行。但是中央颁发的布器用布绢法,在许多地方都有落实。而且各地也相继出台了一些措施。苏州地区布业兴盛,于是出现名牌字号被假冒伪劣商品顶替,垄断市场,以伪乱真的情况。地方政府先后两次立碑禁止。同样的事也发生在河南孟县,经几任知县清理整顿,孟布才恢复了信誉。不过,市场上的假冒伪劣商品;奸商垄断行市,是管理一下好几日,一放松又回潮,很难从根本上消除,因此,对这类政策的落实效果不能过高估计。

其次是对牙行的管理,前面提到的船行、车行、夫行等也是牙行。对牙行前人已经有许多研究,但是这些研究成果还不能反映政府对牙行的政策与管理的实际,需要补充说明。牙行起到经纪人的作用,在商品交易中是不可缺少的,政府不能不设立牙行。同时,政府也通过牙行对市场进行管理,可是牙行本身存在诸多弊病,如侵吞商本,强行代揽,勒索雇价,抢窃商人财货等,因此,中央历届政府都努力使牙行制度化,并不断规范其行为,如制订牙行担保责任等,各地也有许多治理牙行的事例。只是牙行制度还不够完善,弊病不能彻底治理。

3、对具体商品的规定

这些商品主要是铁、马匹、木材和粮食。铁是制造生产工具和生活器具不可缺少的原材料,同时也是制造军器的材料,政府对铁的流通有种种规定,禁止出口;禁止民间用铁制造武器。但对民间日常用铁,则采取比较宽松的政策,允许民间运销、买卖,并规定了管理办法。马是当时重要的军用物资,也是民间运输工具。清代初期禁止马在民间的买卖和饲养,到中期就不禁了。木材的砍伐和运销,只是在北方各林场有规定,这与政府用木有一定关系。在非林场区,及南方基本上不管制。对商品粮食,政府的政策是自由流通,禁止各地为了本地利益,阻碍运销,同时打击囤积倒卖。但在海禁时期,沿海有部分地区也禁止粮食流通。

4、对商人的政策。

政府制订了保护商人的政策,如前面提到的救生、护卫设施,还确立了法律条文。如商船遇难,禁止抢夺船上的财物,对违犯者依法制裁。禁官员、军队和基层政府摊派、勒索商人,被害商人可以指名参奏。康熙年间,湖北巡抚张某搜括民财被革职。其他还有因此被革职的知县等官员。各地方政府设立石碑,严禁官吏对铺户摊派,这些碑文都具有法律效益。政府还规定,在非本籍地经商的商贾有商籍,可以在异地参加科举考试。并且大开捐纳之风,商人是富有阶层,所以商人通过捐纳获得官职、功名的比较多,是直接受益者。

5、沿海运输的政策与管理。

海禁政策是前人研究比较多的课题,但主要都指外贸而言。一般认为,海禁是禁止所有的沿海地区,实际上,东北沿海并没有实行海禁,华北沿海较早地解除了海禁,只是南方沿海开放较晚。开放之后,政府规定了一些法规,如发给商船执照;商船依法纳税;船户领取海关票据;商人纳货税等等。这些行政管理,可操作性强,一般船户、商人都能遵守。但也有一些条例不尽合理,如限制船的长度、载量、人数等。在管理中,对于人照不符的违例情况,各地方官员大都采取默认态度,船户、商人反映,法规强制程度较低,比较宽松。

6、民族贸易。

民族贸易是政府十分重视的问题,制订了商人出入民族地区的手续,要领取执照,详细登记姓名、籍贯、货物数量、人数、贸易地点等,回来时要检查。也包括少数民族商人到本民族以外地区交易。其次,规定交易时间、地点。禁止汉族商人在民族在区住留一年以上,娶妻立产;禁止少数民族商人与外国人贸易。

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商品交易采取保护扶持政策,如不设税口,不立牙行,禁止汉商在民族交易中垄断市场。

三、政府职能在商品流通中的作用

清代前期政府职能的作用,与其确立政策,制订法规的出发点,政策的导向性有一定关系。从上述各项政令、法规中,可以看出政府制订政策、法规的出发点和走向。

1、从巩固政权角度出发而制订的政策、法规。

政府的海禁政策及对沿海船只管理的某些规定;对铁、马、木材商品流通的限制规定;对少数民族贸易的某些法规。其出发点都是为了国家安危。从理论上讲,巩固政权当然是首要问题。但是,当时清政府面临的是郑氏、蔡氏等所谓“海盗”集团。他们都是在沿海活动的小股势力,与已经统一了大陆的清政府力量对比悬殊,颠覆政权的可能性很小,用一部分军事力量来对付就可以了,而政府则如临大敌,感到政权受到威胁。为了消灭小股反清势力,选择海禁政策,一禁就是二十八年。二十八年也正是郑氏集团存活的时间,说明海禁并未能断绝郑氏集团的生路。在嘉庆年间,同样的情况重演,亦未能断绝蔡氏集团的生路。这说明海禁的作用是极其有限的,而且郑、蔡都是在南洋海域活动,对北洋海域的禁令就更显得无意义。因此,开放海禁政策的推行,无疑是正确的。当然这主要是政治上原因。其次才是经济因素。康熙十九年首先弛禁的是北洋。四年后南洋才弛禁。粮禁的放开也呈现出,先北洋后南洋的情况。而且康熙六十年和嘉庆年间,南洋又再次海禁,也恰恰说明弛禁的原因主要在政治。南洋沿海贸易要比北洋沿海贸易范围广,也更活跃。如果首先从经济考虑,就应该先开南洋海禁。当时康熙皇商认为,开海贸易对于闽、粤边海民生有益。若此二省民用充阜,财货流通,各省俱有裨益。而且出海贸易非贫民所能,可充闽、粤兵饷,以免各省转输协济之劳。显然,开海为了国家财政收入,然后是百姓生计。但是,无论如果海禁政策的目的,与抑商却毫无关系,只是海禁的结果起到了抑商的作用,而不是抑商政策的必然延伸。相反,弛禁后,政府颁布了目的在于保护商人利益的条规,各地方政府也在不同程度上推行了保商措施,则更说明了这一点。沿海商品流通对全国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从后来沿海商品流通的发展看,东北、华北、江浙、闽广四地区互为市场,不仅商品流通,而且商品生产在一定程度上都是相互制约,相互需求,共同发展的。海上通道则是这种发展的基本条件。而海禁政策实行的结果,起到限制沿海地区商业发展的作用。

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商品交易,其政策的出发点无非是“以杜衅端”,巩固统治而已,也是政治因素第一。对民族之间的商品贸易,则规定了过多的条条框框。商人出入手续繁琐,尤其对国内商人要求严格有余,对国外商人管理不足。乾隆时期新疆统一之后,中亚商人云集喀什噶尔、叶尔羌、乌什、阿克苏、英吉沙尔、和阗等六城。政府令浩罕汗国派商头至六城管理商务,约束其商人,政府只抽取四十分之一的货税。这种商头制度在道光时期成为西陲不安定的祸源。1还有对铁、马等商品流通的限制,都是着眼于政治统治,人为的阻碍了经济发展。这些违反经济规律的政策、法规,使经济发展受到阻碍。

2、从安定社会出发制订政令、法规。

政府制订的对商品交易市场的管理办法;对商人的若干政策;市镇移驻机构和官员的政策等。其出发点是安定社会,所谓安定社会,实际上就是维护政权的统治秩序。因为产生经济纠纷,就会造成社会的不安定因素,所以政府要缓解民间内部矛盾,在商人与官员、商人与商人、商人与政府之间,维护商人利益。不过,由于官兵贪赃枉法,吏治腐败,使得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商人往往很少享受到政府给与的保护。扰累商民是经常发生的事情,处于民不究,官不管的状况,多数商人常常忍受勒索,敢于告发是少数。有时商人虽举报,但官员不负责,不管理,举报也无用。道咸年间,口北地方商人遭害者,指不胜屈,报官无用,遂亦隐忍而不报。当然商人也以结交官员,投靠政府,偷漏税款的方式,进行自我保护和反抗。政府对商品交易市场软环境的政策与管理,虽然目的不是为了商品流通的发展,尽管不能令行禁止,但对阻碍商品流通顺畅进行的恶势力进行治理整顿,规范牙行制度和行为,打击倒买囤积、垄断、把持市场的奸商,统一度量衡等,都起到保证商品交易正常进行,稳定市场秩序的作用,为商人创造了有利的经营环境。管理总比不管好,不能因为牙行欺商,官员扰商等弊病存在,就否定政府的政策与管理。因为政府是反对任何人骚扰商人的,从政策走向和执行的效果看,无疑对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商人经营都是有利的。另外,民族贸易政策中,防止汉商对少数民族的欺骗、压榨及过度剥削,对少数民族商业的发展也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

3、以国家政治、军事、财政需要为出发点而制订的政令、法规。

为政治、军事、财政经济的需要,是制订对道路、桥梁、河道经常维修政策的首要目的,但不是唯一目的。车辆不通,致碍商人通行,为了商人便利,为了商品流通,这是政府制订政策的次要目的。在文献中,类似“以庇行旅”。“各省要路桥梁,间有损坏,行人劳苦,著地方有司申报各督抚,奏明修理。”2使“商旅自获安全”。3“浔关河口冬春难泊,于商人大不便,请开浚。”“凿开纤路,以资挽运而济商民。”“西沽为商贾往来必经之所,河间尤为冲衢孔道。今道路沮洳难行,车辆不通,致碍行旅,成何事体,必须赶紧筹办。……俾商旅通行无阻为要。”4这类保护商旅通行的语句是很多的,尤其是官、民修筑的桥梁,建立的渡船、水夫,设置的集市等设施,恐怕主要是为了商人、百姓出行方便,交易便利。这些为商品流通服务的基础设施的建立、维修和管理,对保证商品流通顺利进行起着关键作用。各级地方政府按照中央的旨意,经常维修道路、桥梁、河道,无疑可以确保商品流通渠道的顺畅,使商人运输商品,省时省费。而商品交流的畅通,又是商业发展的根本,也是经济发展的命脉之一。不过,所修道路、桥梁、河道,一般都是官路,主要是动用公款维修。官路为国家服务,不用考虑运输成本,而且官路多是陆路。除了官路之外,还有连接官路的小路,以及大量能通舟的河流的民路。商人运输当然也走官路,但商人考虑运费,常走水路,抄近或为了偷税走小路。民路由民间捐资修理,政府鼓励、奖励这种行为,同时,也有官员带头捐俸修筑道路。在这种大环境下,民间修缮道路的热情,长久不衰。其中商人捐资修路的事例非常多,地方志中记载了大量的事实,前人已经对此作过较深入的研究,5如不赘述。可见,这项政策深入民间的情况。此外,官员捐俸恢复或重建市场设置,一方面顺应经济发展,民间的要求;另一方面也具有一种倡议作用,引导民间自建集场。清代全国的道路、桥梁、河道,以及集场的数量比以往任何一个朝代都多,这与政府政策的导向性,以及各级地方政府官员所起的作用是密不可分的,从而为商品经济发展创造了必要的硬件环境。

4、为保证财政收入而制订的政令、法规。

政府制订的专卖商品和允许捐纳官职的政策,都是为增加财政收入而制订的。专卖并非禁止商品自由流通。古今中外,概莫能外,任何国家都有专卖商品,当然专卖的目的不同。清代前期的专卖商品由政府招募商人经营,这要比政府直接经营进步,垄断程度也轻。而且专卖商品的数量只有几种,当时市场上的商品种类多达几百种,只对几种商品垄断经营,根本谈不上是禁止商品自由流通。经济发展本身需要按经济规律办事,主要是不禁止,少限制。清代前期政府对民间商品流通、商品交易很少管制,这就造成了一种宽松的经营环境,加之那些保商的政令与法规,确是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商人发展的一种保证。当时商人数量的增多,商帮队伍的扩大和增加,几乎达到无省无之,这是亘古未有的,具有深远意义。同时,政府为商人提供作官的机会,尽管捐纳官衔的人往往被正途官员看不起,地位低,其特权、利益也不如正途官员,但是,捐纳的事实不能不说是给商人的一种特殊优惠。因为,从社会低层向较高层次流动,在传统社会中,是人们普遍追求的一种心理状态,能够获得这种机会,恐怕只有富俗的商人,广大低收入的百姓,特别是农民很难占润。

当然在贯彻执行政策的问题上,还有一个重要的前提。这就是清代的官员并非都是贪污腐败的,既有政绩斐然的,又有无所作为的,更有贪赃枉法的。中央政府并不鼓励官员贪污犯法,相反对贪赃枉法的行为,制订了许多处罚条例。清代前期也有一些贪污腐败的总督、巡抚等省级高官受到法律处罚,否则,清朝政权就难以存活267年之久。政府的政策、法规,正是靠那些勤政廉政的官员贯彻执行的。  

在封建社会中,始终存在抑商和发展工商,这两种对立的经济思想,社会思潮以传统儒家轻商思想为主流。但是抑商思想、思潮的存在,与政府制订商品流通政策是两回事。只有当政府采纳抑商思想时,政策才体现抑商。清代前期的几个皇帝都不是经济思想家,没有完整的商品经济思想。但他们也并非采纳了抑商的经济思想来制订政策。6如前所述,政府的商品流通政策与管理,尽管主要目的是维护政权统治,社会安定,但政策落实的社会效果,或者说在客观上,是有利于商人经营的,有利于商品经济发展的。历史事实也是,清代前期商品经济的发展,超过以往任何一个朝代,是史无前例的。

总的说,政府政策与管理的作用力的方向,与其制订政令、法规的出发点相关。当出发点是为商品流通服务时,作用力的方向与商品经济发展的方向就一致,起到促进商品经济发展的作用。应该说,这种情况在清代前期有而不多,因为当时的政府对商品经济的认识是极有限度的。当出发点是抑制商品经济发展时,商品经济反而向前发展的情况,在清代前期几乎是不存在的。大多数情况是,政府制订政策、法规的目的是非经济原因,作用力的结果,政策的导向,或压制、抑制了商品流通;或推动、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中国封建专制国家政府的政策与管理,也就是现代所指的政府职能,比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职能,在推动、促进商品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要小得多,甚至有本质的区别。这是因为中国封建专制国家的经济基础是农业,政府制订经济政策也是以农业为本,工商为末业。只要农业发展,人民有饭吃,社会秩序就会安定,国家政权也就稳固。政府自然从这一利益出发制订国策,所以很少从商品经济发展的角度制订政策、法规,对市场进行管理。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立国根基在工商业,以商为本,重商是目的,以经济发展、商业发达为原则,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在商品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他们的国家利益与商人的利益是一致的。为了商人的利益而保护商人,这是资本主义国家政权的特性。正是二者的经济基础不同,国策也就各异,自然政府职能在促进商品经济发展方面也会有相当大的差距。也正是在这一点上,清朝政权则体现出封建性质,换句话说,把维护政权统治稳固、社会安定作为制订政策的原则,把社会经济、民众经济放在从属地位,或者不考虑经济发展,这就是封建专制国家的特点之一。因此,政府的保商政策也是极有限度的。不过,应该指出的是,清代前期的政府很少限制、压制民间的商品流通,民间商品流通、商品交易得以在无人管制的宽松环境中,按照商品经济的规律发展,所以才有比较繁荣兴盛的局面。总之,笼统地说,清代前期的政府推行抑商政策,或者是相反的政策,恐怕都是不符合历史实际的。清代前期政府职能在商品流通中的作用,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 参阅陈庆隆:《论回疆的商头》、《清代天山南北的贸易》,载《食货》第16卷,第123期。

2 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九三二,工部,桥道。

3 《西江政要》卷二,乾隆二十三年。

4 《清高宗实录》卷六七,乾隆三年四月戊申;卷七四,乾隆三年八月辛卯;卷一四六零,乾隆五十九年九月乙酉。

5 参阅徐建青前引文。

6 参阅邓亦兵:《清代前期的民商》,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97年,第4期。

(资料来源:《北京社会科学》199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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