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引言
可靠的历史记载和调查材料,使我有理由认为,从明朝万历年间到清朝乾隆年间,约当公元十六世纪八十年代到十八世纪九十年代,是中国资本主义因素的萌芽时期。其中,从万历到明末和从清初到乾隆又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前一阶段是资本主义萌芽开始的阶段,后一阶段是资本主义萌芽发达的阶段。
从万历到乾隆的这个时期去今不远,我们还可以找到当时遗留下来的许多典型厂矿的契约、文书等等,以补充史籍记载的不足。我曾采取了史籍研究和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北京附近门头沟的煤矿业和其他地区的几种手工业进行了调查,得到许多很有价值的史料。它们在某些重要的方面,足以填补我们已有的历史知识的缺陷。我希望有更多的同志进行这种调查研究,从各方面收集系统的资料,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和方法加以整理、分析和综合,使中国资本主义萌芽时期的历史问题以及中国近代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许多问题,能够得到进一步的解答。
在研究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的时候,我遇到一些人提出疑问。这些疑问就是:究竟中国资本主义的萌芽时期是从什么年代开始的?中国资本主义萌芽时期有那些特点?这一萌芽时期是在什么历史条件下出现的?当时的雇佣劳动和商品生产发达的程度怎样?这个历史的变化对于整个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有什么影响?对于这些问题,我愿意通过一些典型材料的具体分析,试作一个初步的解答。
近来有不少文章对于中国资本主义的萌芽时期,作了各种不同的划分。有的说中国资本主义最初的萌芽远在南宋末年和元朝初年就可以看到,有的认为明朝初年就出现了资本主义的关系,有的又说资本主义的萌芽是在明朝的正德、嘉靖年间开始出现的,也有的认为明朝的嘉靖、万历年间是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的最明显的转折阶段。依我看来,中国资本主义的萌芽时期并不太早,说得太早的人提出的证据并不充分。比如有的文章似乎想令人相信元朝至正年间,约当公元十四世纪五十年代的时候,中国就开始了资本主义的萌芽时期。这些文章所举的唯一证据,乃是徐一夔著的《始丰稿》卷一中的《织工对》。我认为这一类说法有很大缺点。《织工对》所描写的钱塘相安里一个富家有杼机四五具、佣工十数人的情形,只是个别的例子,此外还没有其他有力的例证。如果把这样的个别例子突出地抓取出来,当成大量的现象,那末,我们在元朝以前更早的时候也可以找到类似的个别例子。唐朝定州有一个名叫何明远的,“资财巨万,家有绫机五百张”,这是《朝野佥载》上写得很清楚的。可是,谁能够根据这一个个别的例子来判断唐朝已经是资本主义的萌芽时期呢?显然,离开了对一个时代的社会经济发展的大量材料的研究,孤立地观察某一个别的现象,一定不会得出正确的结论。
同样,也有的作者根本否认明朝后期和清朝初期有什么资本主义因素的萌芽。在他们的眼里,当时只有农奴劳动和非商品的生产,而不可能有任何属于资本主义萌芽性质的雇佣劳动和商品生产。 我以为这种看法也是不对的,因为这同历史的情况不相符合,这是对于历史情况作了另一极端的片面观察的结果。
还有的作者拘泥于资本主义的“萌芽”和“因素”等名词,认为它们的含义不同,不能混淆。殊不知“资本主义的萌芽”也就是“资本主义因素的萌芽”,这并不会引起什么意义上的混淆。
根据近来研究所得,我以为,中国资本主义的因素有它的萌芽期和成长期。它的萌芽期就在明朝万历年间到清朝乾隆年间。这个时期,从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说来,中国无疑地还是一个封建社会。由于长期封建制度的束缚,这个时期的社会经济的发展仍然非常缓慢,表现了中国封建历史所特有的“停滞性”。但是,不能否认,这个时期社会经济的发展,同以前任何时期相比较,却有重要的新的特点。
人们知道,中国的封建社会长期以地主阶级剥削农奴劳动为其经济基础,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紧紧地结合在一起,生产和再生产的过程只是在自给自足和简单的商品生产的条件下进行。官府手工业尽管有很大的规模和很高的技术,它们却只供应封建宫廷的需要,并且它们是用了“工奴”的劳动来生产的;民间手工业受到极大的压抑和束缚,不能出头。同时,在封建土地买卖制度之下,资本不断地被吸引和冻结在土地上面,更加巩固了封建的土地占有关系,形成了地主、高利贷者、商业资本家的三位一体,加深了他们对广大农民的封建剥削。
在明朝万历以后,中国的封建经济制度基本上还是老样子,并没有发生根本的变化。但是,不能否认,这个时候由于社会经济的不平衡的发展,在经济发达的地区和经济落后的地区之间,情况却有不同。这个时候,在经济发达的地区,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资本主义因素找到了它的萌芽生长的比较适宜的土壤。在这里,它建立了自己的据点。在这里,封建社会内部严重地妨碍资太主义萌芽发生的某些历史条件,就开始有了变化。到清朝的乾隆年间,这种变化更加明显。这个时候,一方面生产资料逐渐地和直接生产者分离,特别是有一部分生产资料逐渐被掌握到少数人手里变成了资本;另一方面失掉了大部生产资料的半无产者的劳动队伍逐渐形成,他们日益变成了出卖劳动力的雇佣工人。这个时期除了官府手工业工场以外,在某些经济发达的地区有了相当数量的由私人资本经营的民间手工业工场,从这里出现了新的生产方式的萌芽,出现了代表资本主义因素的萌芽状态的新兴市民社会力量,同时还出现了最初的雇佣劳动者的队伍。这就是说,在当时中国的某些经济发达的地区,在封建社会内部,孕育着新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孕育着新的阶级雏型,酝酿着新的社会矛盾和新的思想意识的斗争。这也就是中国资本主义因素的萌芽时期的一些基本特征。
当然,资本主义因素的萌芽所以会在明朝万历到清朝乾隆的这个期间逐渐发生,从根本上说,这是当时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但是,此外还有其他的历史条件也起了促进的作用。
万历年间有一些经济措施曾经发生了一定的影响。当时的经济措施之一是在全国各地普遍开矿,它的规模是以前的历史上所没有的。本来明朝的采矿业在万历初年还不很发达,万历二十四年以后,神宗派出大批太监到全国各地去开矿,这才使采矿业能够普遍地合法地进行。结果在两方面发生了影响。一方面因为那些太监到处勒索,就引起了各地人民普遍的反抗;另一方面由于许多矿厂从此大开,民间的工矿业就活跃起来,给了资本的活动以许多便利。其次,万历年间实行“一条鞭法”,把丁役、土贡等项通通归并于田赋之內,计亩征银。这在一方面表现了明朝封建统治阶级对农民剥削的加重;在另一方面也表现了封建赋税制度的进步性的改革,它给货币经济的新发展打开了方便之门。
除了经济的措施以外,万历年问还举行了正义的“抗日援朝”战争,这是在历史上有重大意义的。日本丰臣秀吉侵略朝鲜,明朝派兵援助朝鲜抗日。经过万历二十年至二十一年的第一次战役和万历二十五年至二十六年的第二次战役,明朝耗费了二千六百万两银子的军费,在战争结束以后,明朝政府还规定把边防费用每年由四十三万两增加到三百八十多万两。这个战争对于明朝政府的经济措施和国家财政都有不小的影响。中国的银币也是在这个战争中才开始铸造的,并且后来由于对外贸易日益增多,外国银币才不断地大量输入中国。
万历年间还有值得注意的事情是西欧资产阶级的文化科学开始输入中国。例如,意大利人利玛窦就在这个时候到达中国。他在中国传教约二十年,设立了三百多所教堂。除了关于天文、地理、算学、音乐等的译述以外,他写了《天主实义》、《畸人十篇》、《二十五言》、《交友论》、《辩学遗牍》等,可以说,这些是最早在中国流行的介绍西方资产阶级思想的文献,它们对于当时中国的思想界发生了不小的影响。沈德符在《万历野获编》中记述利玛窦到中国以后的情形是:“中土士人授其学者遍宇内,而金陵尤甚。盖天主之教自是西方一种释氏所云旁门外道,亦自奇快动人。若以为窥伺中华,以待风尘之警,失之远矣。”沈德符的这一段文字表明,当时西方思想的影响已经引起了中国社会的一种舆论反响,就是认为它有“窥伺中华”的危险;而沈德符在这里所做的解释只能更加证明利玛窦等人的活动对于中国当时社会思想的影响是明朝万历以后的各种历史条件,仍然继续有利于资本主义因素的萌芽。但是,不可否认,在公元十七世纪开始以后,约有四十多个年头,明清两个王朝的军事斗争日渐剧烈,接着爆发了农民的大起义,明朝的统治垮台,清兵乘机入关,中国本部社会经济生活的秩序一时又发生了剧烈的变动,它使得清朝初年的社会经济的发展有某种程度的停顿。但是,毕竟当时的社会经济生活并没有受到多大的破坏,所以恢复和发展也比较快,而在清朝的康熙、雍正、乾隆年间,社会经济显然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乾隆以后,在中国经济发达的主要地区,资本主义因素就从萌芽时期进入成长的时期了。
为了说明上述论点,我准备把实地调查和收集的材料,同史籍的记载相印证,陆续加以整理发表。现在我先通过北京门头沟煤矿业的一部分材料,来论证中国北方地区资本主义因素萌芽发生的具体过程和它的特征,对于其他材料的研究,留待以后另写文章。
二 一百座民窑的遗迹
我在北京西山门头沟矿区发现了明清两代资本主义萌芽时期的一百座民窑的遗迹。我收集了它们的大批契约文书,其中截至乾隆末年为止的共有一百三十七张,另有民窑文约登记本和账单各一,民窑业主的家谱一册,民窑争执的诉状两纸和一个抄本,还有窑图两张。这些材料可以说明当时中国资本主义因素的萌芽不仅仅在东南沿海地区出现,而且在北方地区,例如在北京附近也同时出现。
北京西山门头沟地区,在元朝已经有封建官府征工开采的煤窑,到了明朝中叶以后,这一带开始出现了民间的采煤业,它同斋堂、周口店等地一样成为供应京畿地区煤炭的主要釆源地之一。《明一统志》记载“顺天府宛平县出石炭”,它所指的主要就是门头沟和斋堂两地的煤田:《清一统志》记载“宛平、房山二县出煤”,它所指的则是门头沟斋堂和周口店这几个相连的采煤地区。其中门头沟出产的煤炭,一开始就直接供应北京城市的需要,居于最重要的地区。这一带的煤窑,从明朝万历年间起,逐渐出现了为数众多的民窑;相形之下,官窑却日益衰落了。这是一个非常值得注意的变化。据《明神宗实录》第三八0卷的记载,当万历三十一年的时候,这里只有一座官窑;第三八一卷又引顺天府尹许弘纲的奏疏说:“查勘官窑仅一二座,其余尽属民窑。”到清朝乾隆二十九年的时候,据《畿辅通志》《榷税篇》的记载,这里也仅仅“有煤窑一座”。这一座当然是官窑。除了这座官窑以外,事实上却有许多民窑没有被记载进去。只有朱彝尊编的《日下旧闻》第二十四卷引宋启明《长安可游记》有如下的一段记载:
“由门头村登山,数里至潘阑庙,三里上天桥,从石门进,二里至孟家胡同,民皆市石炭为生。”
现在人们在门头沟还可以找到潘阑庙、天桥、孟家胡同等古老的地名,并且在大峪村附近还可以找到一座废窑,据说它就是明朝的官窑。从这里往北,在九龙山的半山腰,我看到一所颓废不堪的“净明禅寺”,里面有明英宗天顺二年的石碑,碑文中有一句是:“敕赐净明寺在顺天府宛平县玉河乡西山大峪窑之地。”这样看来,大峪村旁边在明朝确有官窑。当时的官窑是规模很大的官府手工业工场。它是以“工奴”劳动为基础的,由封建宫廷直接派太监担任“总管”。我在九龙山净明寺旁边还看见有一个“明故御用监南监韩公之墓”的石碑,据查这位韩公就是万历、天启之间派到这里的官窑当总管的。这座官窑一方面对后来许多民窑的兴起有刺激作用,另一方面对民窑的发展却又有阻碍作用,而且阻碍的作用比刺激的作用还要大得多。这也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手工业发展过程的一个显明的特点。
然而,我在这里要着重论述的却不是这个官窑以及它对于当时社会经济的阻滞作用,而是在它的附近连续出现的许多民窑,它们的重要性远远超过了官窑。这许多民窑的情形,从来没有人加以详细的记载,但是,当地有些老窑主的家里却保存了祖上遗留下来的一些契约和文书。当地也还有好几辈子开煤窑的老先生能够帮助访问者了解许多历史情况。
由于京西矿区党委书记景振洋同志、区长龙文耀同志、门头沟镇委书记傅长有同志和区政府矿务科科长李成敏同志、工程师陈毓龄同志、技术员王善祥同志等的帮助,我从门头沟收集到许多民窑的材料,访问了许多老窑主。根据这些材料和史籍记载对照来看,门头沟民窑兴起于明朝的万历年间,到清朝的乾隆年间大盛起来。七十几岁的老窑主阎锡珍曾向我提供了许多重要的线索,并且对我说:“别处我不敢说,这道沟里,早年老百姓开的窑,是明朝就有的。”问他是明朝的什么年间,他说不上,他只能告诉我:“由清朝往上数,还不止三辈,早就开了煤窑。”我认为他的话是可靠的,因为这同历史的记载是一致的。
明朝万历二十四年,“中使四出,大开矿硐”,近在京畿的门头沟煤矿当然也大开起来了。《定陵注略》卷四《矿税诸使》条下载:“内官监监宫王朝奏开西山煤窑,每年变价五千两,年终解进;有旨:准开取,以济工用。如有附近势豪侵霸违抗的,着指名参处究问。”这大约是万历二十五年的事情。同卷《内库进奉》条下又载:“七月,西山煤监主朝进內库银三千两,卒旨:以后府卫首领州县佐二以下都兵千把总等官,听你责委,如有疏虞,必罪不宥。”这是列在万历二十六年之下的一项记事。当时的太监只顾向地方上勒索矿税,至于如何开矿,他们完全不管。于是,许多民窑就逐渐大开起来了。虽然,当时门头沟民窑的数目究竟多少并没有确切的记载,但是,据万历三十一年二月顺天尹许弘纲的奏疏上说的“官窑仅一二座,其余尽属民窑”,推断当时门头沟民窑的数目不会很少。而且,从万历二十五年下旨开采到万历三十一年初,已经有了五年左右的时间,民窑所占的比重,逐渐地超过了官窑,这是显而易见的。在这个时期以前,也许门头沟已有民窑,但缺乏材料的证明,不能判断。材料充分可以证明的惟有万历年间的事情。万历三十一年督管西山煤矿的太监王朝,极力向民窑大肆勒索煤税,曾激起了民窑的业主和窑工们的联合反抗。这是.中国历史上值得提起的一个重大事件。
太监王朝从万历二十五年起在西山督令开矿以后,放肆地勒索民窑,反复催交矿税。民窑的业主们因为负担过重,再三拖欠。王朝竟又选派京营的军队,以武装催索税款。民窑的业主们推举王大京等出面交涉,要求减免税额。王朝仗势逞威,又假传圣旨,把王大京等人逮捕起来。《定陵注略》卷五写道,“三十一年二月逮窑民王大京等。督理煤窑内官监丞王朝疏参大京等,有旨:逮问。”这就激怒了民窑的业主们,他们联合了采煤的工人、运煤的脚夫等劳动者,结成巨大的群众队伍,拥进了北京城,向明朝封建政府示威请愿。
这个事件实际上是在中国资本主义萌芽时期出现的新兴市民社会力量和最初的雇佣劳动者群众联合向封建统治阶级举行的震动全国的大示威。《神宗实录》第三八0卷叙述这一事件的基本情况是:
“王朝蔓将西山一带概行肆扰,且私带京营选锋,劫掠立威,激变窑民,几至不测。朝怒,遽以欺隐阻挠上闻,邀厂卫扭解之旨。于是(原字为上敖下黑)面短衣之人,填街塞路,持揭呼冤。”
当时在“填街塞路”的“(原字为上敖下黑)面短衣之人”中间,民窑的业主们只能占少数,而最大多数是在煤窑里做工的雇佣劳动者和运煤的脚夫等劳动群众。这个群众的队伍,声势浩大,对于明朝的封建统治者形成了一个威胁。因此,当时内阁辅臣的奏疏中说:“马穷则攫,兽穷则啮,一旦揭竿而起,辇毂之下,皆成胡越,岂可不念?”工科都给事中白瑜也说:“今者萧墙之祸四起,有产煤之地,有做煤之人,有运煤之夫,有烧煤之家,关系性命,倾动畿甸。”
这个事件的结局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明朝封建皇室在民窑的业主们和劳动群众的压力之下,不得不撤回了王朝。《定陵注略》卷五载:“吏部尚书李戴等,顺天府尹许弘纲等,给事中胡忻、白瑜等,御史袁九皋、汤兆京等,各疏论王朝激变,俱不报;已而该监陈永寿题请撤回,从之。”同时,神宗又下旨,由太监陈永寿代替王朝继续催索西山矿税。虽然,用当时顺天巡抚刘四科的话来说,“永寿代王朝是以暴易暴也”;但是,这毕竟是封建统治阶级的一个重大让步。另一方面,经过了这次事件,民窑实际上被承认为合法的了,这就更加促使民窑的兴起。后来有的民窑不但随便开、随便停,甚至连契约也不税了。但在同时,有许多民窑的经营状况很不稳定,有的时开时停,时分时合,形成许多错综复杂的关系。
门头沟在明朝有许多民窑存在,这是无可置疑的。现在门头沟东辛房以东、大峪村以西,还有三百多公尺长的一道“明沟”,即煤窑的排水沟,老窑主们都说它是在明朝开窑的时候挖的。既然明朝的官窑只有一二座,为什么会有这么大的排水沟呢?这无疑的是许多民窑为了排水的需要而挖掘的。但是,这一带的民窑后来因为清朝八旗兵马入关,到处圈地,一度停止。现在很难找到关于明朝煤窑的文约。我从门头沟收集的民窑契约中,有一张明朝崇祯六年的契约,是刘文举把祖遗的两座煤窑地卖给康如春的时候写下的。卖价只有十二两五钱银子,契上写明“其地原系无红契地”。这种“无红契地”的私相买卖,据说在明朝后期是普遍的现象,在清朝初期也还相当多。这些民窑在清兵入关以后不久,就又恢复了经营。从顺治初年的契约中,我看见有些民窑的字号是明朝就有的。如顺治元年十月初二日的一张契约上写道:“立合同人高义、赵明因门头村地方下嘴窑一座,先年旧例……今离乱之后,乡亲议合,其窑按六分开采。……”又如顺治二年十一月十一日的一张契约上写道;“立合同人焦云路因有高义等祖遗萝卜窖窑一座,明朝曾伙同焦云登出本开做生利,今清朝高、杨复出工本开做,焦等愿将昔年费过工本,画饼付东流,将此窑议同以六十日为则,……言定煤出之日,除完工本,见利均分。……”由这些契约还可以看出,清朝初年有许多煤窑是照着明朝的旧例开采的。
我们晓得,清朝统治者在政治上、经济上曾不得不保留了明朝的许多制度。并且清兵入关以后,急于用人,为了安定地方,收买民心,在各地还使用了不少本地人管理经济和行政事务。宛平县门头沟虽然是畿辅重地,但是清朝统治者一开始也在这里吸收了一批本地人管理他们所熟悉的本地经济和行政事务。《宛平县志》《列传》中刊载了许多这样人物的事迹。例如,“鲁道焜,字睿卿,号男奇,宛平人,明崇祯丙子科举人。……我朝定鼎,急于用人。……甫一载即升工部主事,督理三山,若煤窑,若灰窑,若石窑,俱为厘剔。”鲁道焜当时所管辖的当然只是官窑,至于民窑实际上仍然不在他的管辖之内。民窑的业主们仍然自己订立合同,自开自停。因此,在清朝初年的煤矿业中,官窑日益衰落,民窑更加发达,就连许多在旗的人看到民窑也有些眼红,极力想插足进去,追逐煤窑的利益。
我从门头沟收集的截止于乾隆以前的一百三十七张民窑契约,上面出现了许许多多民窑的字号。它们可以证明那时侯民窑日渐发达的趋势。为了便于查考,我现在把这些民窑的字号列举在下边;
明朝留下的有四座民窑的字号,就是:
上南坡窑、下南坡窑、下嘴窑、萝卜窑。
清朝顺治年间又有新的十八个字号:
宝平山窑、大兴窑、沟子窑、风门窑、水泉窑、桥头窑、枣园窑、樱桃窑、天井窑、水沟窑、道儿窑、风口窑、常儿窑、下坟窑、下坟窑、李家窑、菜园窑、椿树窑。
康熙年间除了有些是顺治年间已有的字号以外,又出现了新字号五十一个:
白草地窑、坑子窑、冷窑、龙家窑、柿树窑、得意窑、岩子窑、蛮子窑、藤花窑、高门窑、东坡窑、吉利窑、杏树窑、椹子海窑、安家坟窑、赵家新窑、水港窑、普殛窑、福兴窑、升官窑、天平窑、海青窑、喜鹊窑、白石头窑、兴利窑、恒库窑、财库窑、财神窑、明井窑、井门窑、双得窑、兴盛窑、桃树窑、胁肢窑、破石窑、杏树窑、小殛窑、松树窑曹风窑、尾子窑、李乐窑、院子窑、皂角树窑、姜家坟窑、马家窑、酸枣窑、扒王港窑、彩意窑、黄蒿窑、盈库窑、永盛窑。
雍正年间除了以前已有的字号以外,还有七个新的字号:
陡门窑、菜地窑、巧利窑、沙果树窑、兴地窑、东坡窑、宽普水沟窑。
到了乾隆年间,不但原有的民窑字号有许多继续保持,而且又
有二十个新的字号出现,这些就是:
吉祥窑、岩下窑、道下窑、德胜窑、公善窑、菜畦窑、苦子窑、生财窑、新门窑、胡炭窑、普水沟窑、万顺窑、人和窑、吉兴窑、平和窑、开库窑、霍家窑、广泰窑、栗树窑、三义窑。
总共截止到乾隆年间,我发现的门头沟民窑字号前后恰巧达到了一百个。据《畿辅通志》所记,乾隆二十九年这里只有煤窑一座,可见当时官方典籍只记官窑而不记民窑。惟有光绪年间刊行的《顺天府志》卷五十七《经政志》的《矿厂》条下,才第一次记载了民窑的字号,其中列举宛平煤窑九十九座,都是门头沟的民窑。然而,事实上早在乾隆以前,门头沟民窑的数目已经陆续出现了一百座以上。这些完全不是光绪年间“仿效泰西、变法图强”以后产生的,而是民间长期自发的企业。
乾隆四十九年直隶布政司印发的布字拾陆号窑照上有一段文字写道:“宛平房山二县已未开采煤窑为数较多,且产煤山场俱系西山一带,地方僻远,……各窑有无藏奸等情,均难随时查考。”这样看来,当初民窑究竟有多少,开采的情形怎样,封建官府根本不知道清楚,他们只笼统地知道有的“已开”有的“未开”,而且“为数较多”罢了。至于大多数民窑连窑照也不去领,封建官府就更无法查考了。
三 私人资本活动的特点
门头沟煤矿区在明、清两代出现的大批民窑,是私人资本所经营的。它们有许多特点,表明了中国资本主义萌芽时期的私人资本的形成过程和它们的活动规律。为了说明问题的方便,我先要抄录一份民窑契约的全文:
立合同人焦云路,因有高义等祖遗萝卜窖窑一座,明朝曾伙同焦云登出本开做生利,今清朝杨、高复出工本开做。焦等愿将昔年费过工本画饼付东流,将此窑议同以六十日为则。焦连地主开拾日,杨、高开业主及出工本开叁拾日,户部王老爷开贰拾日。言定煤出之日,除完工本,见利均分。恐后无凭,立此合同壹样叁张存炤。
顺治贰年十一月十一日
立伙窑合同人:杨文华、高义、焦云路;中见人:孙璟、刘承芳、曹应风。
这一份民窑契约表明:明、清两代私人资本开采的民窑是一种分股合伙的形式。这种形式是当时的私人资本活动的最显著的一个特点。所谓“以六十日为则”,就是说把煤窑的资本分为六十股。在这一种分股合伙的形式中,土地占有者的地位并不重要,而“出工本”的大股东和管理煤窑的“业主”的地位却最重要。上列合同规定的六十股的分配比例可以说明这个问题。焦家出的工本较少,连他的地权收益一并计算只占十股,而业主及出工本的高、杨两家共占三十股,即占全部收益分配比例的百分之五十。
同时,这个合同上还写明“户部王老爷开贰拾日”,这有点象是“好汉股”。最初私人资本的活动总要受到封建势力的种种限制,因此,有一些窑业主人极力设法拉拢封建官府的个别人物,作自己的靠山或幌子。而一部分封建贵族和官僚也正因为看到私人资本的活动可以获利,有些眼红,很愿意插进一脚。后面还有机会专门分析这个复杂的关系。现在只要说明,窑业的主人所占的收益比例毕竟是最大的,即便是“户部王老爷”也不能超过他。他们互相利用,而窑主们实际上得到更多的好处。总计我收集的一百三十七张乾隆以前的民窑契约中,凡是“做窑合同”几乎都采用这样的一种“分股合伙”的形式。我和其他个别同志对于所谓“以六十日为则”等语,起先曾发生怀疑,以为这些“日”就是开窑的天数,而不是收益分配计算的单位。但是,矿区的许多同志和老窑主们肯定地指出,这些“日”并非开窑的天数,而是收益分配计算的单位。这里说的多少“日”照当地口头上流行的说法就是吃多少“股子”。我后来看见许多“做窑合同”上写的,有少至“十日”以下的,也有多至“千日”以上的,我才确信这些“日”果然是表示收益分配的。收益分配少的在十股以下,多的在千股以上。如果把“日”当做开窑的天数,反而不可解了。实际上,他们所说的吃多少,股子”是指的地主、窑主等人所占的收益分配的比例。的合同对于这一种“分股合伙”的办法规定得非常复杂,合伙的范围也很大,有些类似煤窑联合公司,并且对于违犯契约,不出工本的人,还规定有种种处分的办法。例如下列合同写道:
立伙本落尾做窑合同人王义德等,因天桥测湖地方风门窑等共窑十四座,今情愿伙本落尾开做。同众议明,落尾按拾贰分出本。煤出之日,除完工本外,加王义德旧本三分,共按五分分钱。其所落水之窑,王义德出本一半,众家出本一半。各窑煤出,俱按十分为则。除水钱五分入官帐分用,下剩五分,按四十五日为则,除地主五日,余四十日分作二分,王义德开出本一分,众家开出本一分。其所捐工本,俱要同心并力,不许长短不齐。有一家工本不前者,将窑即入伙,出煤之日,止归所出本钱,其窑与彼无干,总收执合同如故纸不用。其场铺煤俱随地主。众家情愿,不许返悔。先悔者甘罚白米拾石,仍不许开窑。恐后无凭,立此合同一样十二张分执。
十二家开后;
王义德一分,王礼一分,高腾一分,安汝魁、安自仁一分,安文进一分,焦云路一分,马朝龙一分,杨鸿一分,胡伯俊、阎应时一分,李桂一分,安敬一分,孙国栋一分。
顺治十三年正月二十四日立。伙本合同人:王义德等;中人:华显金,刘中兴。
各家地主开后:
樱桃园窑、天井窑、水沟窑、道儿窑、风口窑地主王礼、杨文美;常儿窑地主孙遇圣;风门窑、下坟窑、上坟窑地主孟得成;李家地窑地主李逢春;菜园窑、桥儿头窑,枣园窑地主张自祥(奇);水泉窑地主杨文秀。
所谓“伙本落尾做窑”,就是王义德等十二家合伙,从邻近的六家地主手里,包下来旧有的十四座煤窑,进行联合经营。这些煤窑有的已经被水淹了,即“落水之窑”;有的开采很久估计剩煤不多了,所以叫做“落尾做窑”。他们十二家规定按二十股分配煤窑的收益。十大股中有五大股的收入是归公司开销的,下剩五大股又分做四十五小股。地主只得五小股,另外把扫场的煤末归给地主。这实际上是给地主租地的报酬。王义德占的股子最多,他有“旧本三分”,对于落水窑又“出本一半”,所以他一家占了十二股,其余十一家共分二十小股。为了保证煤窑开得成,他们又规定“工本不前者,将窑即入伙”,换句话说,就是把不交工本的股分充公;对于合伙经营有返悔的还规定要罚白米十担。其他民窑的合伙契约也有的规定“返悔者罚银十两”,或者“罚窑柱十万斤”,更重的“罚白米五十石”,最重的是“罚白米一百石”。这些契约的内容和罚则的规定很不统一。因为当时门头沟的煤窑业主们虽然曾经建立了一所同业公会,但是老窑主们都说那同业公会除了出面捐款、修盖神庙、挖明明沟等事之外,根本管不了别的事情。
照当时的实际情况来看,若干个煤煤窑联合经营的方式,不但是适应相同煤层的开采所必需的,而且是这一种分股合伙形式发展的必然趋向。下面的一张契约很明显地表明了这种意思:
立批伙做窑合同人胡戴清、李玉玖、安鉴因有上椹子海窑、巧利窑、沙果树窑,三窑原系一脉,巧利窑、上椹子海窑二窑又于沙果树窑泄水,三窑非伙不能生利。今同中见人龙起、吴文焕、陈龙说合,三窑同出工本,伙做伙开。其三窑按三百日为则,见利按三百日均分,每一窑分一百日。此系三窑同心合意,一伙到底,永远为业。恐后无凭,立此天理合同一样三张,各窑一张存照。雍正十三年三月十五日。立伙做窑合同人:李玉玖、胡戴清、安鉴;中见人:龙起、吴文焕、陈龙;代书人:杨成捷、刘志。
合同上写出“非伙不能生利”的这一句话,对于许多民窑业主说来,正是从无数经验中得到的经验。因为有许多煤窑的地层是相通的,不合伙就要纷争到底。但是,这种合伙经营毕竟还是低级的,它只能成为较小资本的联合;经过这种联合然后产生较大的资本。这也是私人资本发展的一般规律。
正因为这些民窑力量还很薄弱,是一种新兴的社会力量的萌芽,在当时封建势力的统治之下,民窑的业主们往往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封建势力的侵凌,有的民窑业主不得不拉拢封建势力以维持自己的企业。例如,在清兵占领北京以后,有些在旗的军官和幕僚曾对门头沟民窑垂涎欲滴,力图侵占。当时一般的民窑业主们对于旗下势力的侵入敢怒而不敢言,但也有的乘机勾结旗下的势力来保护自己的利益。这在我收集的门头沟煤窑旧契里可以找到好些证明。清朝顺治十年五月的一份煤窑契约上写道:
立做窑合同人镶白旗牛录白,因天桥地方有焦姓旧业宝平山窑一座,即坐落镶红旗地内,今愿合伙开做,言定窑以六大分为则:镶白旗牛录白出工本开四分,焦九万开窑业地主共二分。出煤之日,除完工本,按分分收,其扫场看铺,俱随地主,工本所用多寡,与地主无干。恐后无凭,立此合同一样二张,分执存炤者。
顺治拾年伍月日立做窑合同人:刘进孝、焦九万、牛录白、刘应弟、孙光耀、李丛俊。
这一份契约说明,宝平山窑是焦姓由来已久的旧业,焦姓不但是土地所有者,而且是企业的经营者,即“窑业”和“地主”兼于一身。但是,牛录白因为势力比姓焦的大,硬要搭伙经营。在这座煤窑的六大股之中,牛录白占去四股,焦姓只占二股。在这里,作为土地所有者兼企业经营者的焦家对于工本用得多少这样的问题也无权过问。
然而,象牛录白同焦姓这两家合伙的例子还不足以说明封建势力和民窑的关系。下面再举一个例子:
立伙做窑合同人焦钦,因有厢红旗焦家地内吉利窑一座,凭中人会到众家出本开做。其窑按一百五十日为则,索府开出本窑叁拾日,马承援开出本窑拾日,马承俊开出本窑拾日,杨德昌(一)开出本窑贰拾日,李承胤开出本窑拾日,焦承泮开出本窑拾日,焦承泮又开窑业柒日半,王口口开出本窑拾日,朱秉政开出本窑拾日,阎宝开出本窑拾日,焦钦开地主窑拾伍日,杨文登(贵)开窑业柒日半。言明煤出之日,先完做窑工本,然后见利按分均,恐后无凭,立此合同一样十一张分执存照。康熙二十九年四月初一日,立伙做窑合同人,焦钦、焦秉政、焦承泮、杨德三、马承援、索府、马承俊、李承胤、王、阎宝、杨文登(贵);中人:张光先。
这份合同上面有“索府开出本窑三十日”的字样,并且在签字的时候,索府居中。究竟这是何等样的人家呢?据门头沟群众公认,这个索府便是康熙皇后的母家。查《清史稿》后妃列传中有一则记载:“圣祖孝诚仁皇后,赫舍里氏,辅政大臣一等大臣索尼孙,领侍卫内大臣噶布喇女,康熙四年七月册为皇后,十三年五月丙寅生皇二子允礽,即于是日崩,年二十二,谥曰仁孝皇后。……”看了这一段文字就晓得,原来所谓索府便是索尼的一大家子。这个索府当然来头大得很了。
门头沟一带在清朝曾被圈为旗地,索府在这里也占了很多土地。我在大峪村以北看到索家坟旧址,方圆有一顷多地,残余两块墓碣,上面的铭文同《清史稿》的记载相符,它们表明这里埋葬的是索尼之子噶布喇夫妇,也就是那位“仁孝皇后”的父母。两块墓碣的年代是康熙二十年和二十七年,比上述合同的年代为早。上述合同当然只不过是索府的仆人出面参与的,但是这件事情的影响却非同小可。因为八岁登极的康熙皇帝曾经事事依靠索尼,并且选了索尼的孙女为皇后,所生皇子允礽,初为太子,后来虽两次被当成疯子而废去,但那是康熙四十七年和五十一年的事情;而在康熙二十九年,索府正喧赫不可一世,他家的大小人物都能发号施令,为所欲为。门头沟一带开窑的人对于他们都不得不有所奉承,寻个方便。现在从这张合同上看,地主焦钦是受镶红旗管辖的,索府正是他的主子,要开窑就不能瞒过索府,倒不如把索府拉下水去更为有利。焦钦等人显然打定了这个主意。可以说,这是民窑业主利用当权的封建势力维护自己利益的一种权术。因此,我们应该了解这也是当时私人资本活动的另一特点。
类似这样的例子,除了前面已经举出的“户部王老爷”以外,还有几个:康熙十二年九月初八日坑子窑的契约上写的有“王府出本”字样,康熙十四年十月初十日冷窑的契约上写的有“太太府开窑八十日”的字样,康熙三十二年三月初三日上椹子海窑的契约上写的有“镶蓝旗贝子王府夏得功、阿忍出本”的字样。当然,在一百三十七张文约中只找到五个例子,这也可以说明这类例子在当时毕竟还是少数。
从资本主义萌芽时期的整个情况来看,我们应该了解到:当时的私人资本同当权的封建势力之间的关系是一面互相利用,一面互相冲突的矛盾错综的关系。有许多民窑业主一开始就勾结了封建统治阶级以保证自己对窑工们的剥削;而封建统治阶级在能够维持自己统治的条件下,也乐于保证民窑业主的新的剥削方式,以换取对民窑的控制。但在同时,私人资本同当权的封建势力的矛盾和冲突仍然时常爆发。除了万历年间窑民王大京等反抗太监王朝的勒索,率众入京请愿的事件以外,上述姓焦的和姓阎的两家都因为开设民窑,先后遭受了封建统治阶级的逮捕和屠杀。这两家各有一小段历史可以作为明、清两代民窑业主同当权的封建势力尖锐冲突的例证。
焦家和阎家都是属于封建地主阶级的家庭。焦家近一世祖是在明初立了军功的,到了清兵入关以后,焦家的土地被圈为旗地。焦家许多世代的生活并不是以土地的收入为主要来源,而是以开煤窑的收入为主要来源。至于阎家占有的土地本来是不多的,这是一个地主兼商人的家庭。阎家好多世代人们的生活主要来源也是依靠煤窑的收入。因此,焦家和阎家都可以算是从封建阶级中逐渐分化出来的民窑业主。他们一方面跟土地保持某些联系,另一方面跟当时封建地主阶级的当权派却有严重的利害冲突。随着他们经营的民窑日益发达,他们同当权的封建势力之间的斗争也就日益尖锐了。
焦家在门头沟最初开煤窑是什么时候,家谱上没有记载,但是焦家第七世有兄弟二人因为煤窑的争执被害死于东厂狱中,这个事件家谱上却有记载。家谱的原文在“七世”之下写着:“云登,享年四十五岁,崇祯十六年十二月初一日,被仇人诬陷,死于东厂狱中。”又载,“云桂,享年三十九岁,崇祯十六年为争煤窑证,死于东厂狱中。”可以看出,云登、云桂兄弟二人所争的是煤窑证,被害的原因是仇人诬陷,死的地点是明朝特务机关的东厂狱中。这个案件想必牵涉当时朝廷大官,所以才由东厂处置。这个案件的详情如何,焦家先人相戒不告后人。但是,根据现今保留的文献,我们大概可以知道,这是当时封建统治阶级借口民窑没有合法证件,肆意加以摧残的许多案件中的一个。被害人焦云登、焦云桂的叔伯弟兄焦云路,在清初顺治二年十一月十一日同高义订立合同的时候写道,“高义等祖遗萝卜窖窑一座,明朝曾伙同焦云登出本开做生利,今……焦等愿将昔年费过工本,画饼付东流。……”在普通的合同中,竟然对于过去合伙开窑的事情,发出这样深长的感慨,并且特地提起他死去的兄弟焦云登的名字,这无非是引为鉴戒的意思,希望新的合伙生意能够不重蹈前此的复辙而已。
另一个例子发生在又一个世代相传的民窑业主阎锡珍家里。这位七十多岁的老窑主曾对我说:祖上第三代名叫阎崇礼(推算起来,恰当明朝万历末年),买了“无红契地”,开始经营煤窑;多少辈,这条沟里谁都知道姓阎的是老开窑的。窑上招了各地方来的工人不计其数,开窑的谁也不认得谁。照例每年八月初一开工,到下年五月初一歇工。每天做活的总有三百多人,每天出二、三十万斤煤。 没有料想那一年康熙皇帝派了“于大人”私访门头沟,害得许多民窑人财两空。据说他的第六世祖阎承惠也是被“于大人”斩首示众的一个,当时的案件轰动了远近。后来有些地方的说书人讲过这故事,但是在门头沟一带,他们为了避免刺激许多开窑的,却不肯讲述这一段书。
我去看了“于大人”的墓,原来是于得水和于成龙父子的墓。这里边树着八个碑,都是康熙三十年到三十九年的“圣谕”和祭文。其中有一个碑文历述于成龙前后八任的官衔是:“初任直隶永平府乐亭县知县,二任顺天府通州知州,三任江南江宁府知府,四任江南安徽按察使司按察使,五任督理高宝等处下河事务,六任巡抚直隶等处地方、管辖紫荆等关、宣府一镇地方、密云等关隘、赞理军务、兼理粮饷、都察院右佥都御史,七任都察院左都御史,八任都察院左都御史镶红旗汉军都统加四级。”另一碑文写于得水道:“尔于得水乃总督河道都察院右都御史兼兵部右侍郎于成龙之父,……推原家训,宜贲彝章,封尔为光禄大夫都察院左都御史汉军都统加四级。”我想门头沟传说“于大人私访”的事大概是指的于成龙第六任巡按直隶等处地方、管辖各关隘、赞理军务、兼理粮饷的时候所办的案子。
民间说书人流传的一部“于公案”,在第一回里有于公自述的一段话说道:“在我做直隶保定府时节,私访门头沟煤窑,将两家恶霸马三峰、于思九拿获,全家斩于市曹之上,马三峰、于思九之羽党尽是江洋大盗,都要报仇。”这种演义当然写得有真有假,使人真假莫辨。比如,明明是于成龙的故事,它却偏偏说:“于……太公生二子,长名成龙,次名得水”,把于成龙的父亲于得水说成是于成龙的弟弟。而无论是于得水或于成龙,明明都没有做过保定府知府,它却说是“做直隶保定府时节”。这些都是有意以假乱真。但是,虽然这样,它毕竟是根据门头沟的真事编成的,所以门头沟开窑的人很不喜欢听讲这一段书。人们从这一段书里不难想见,清朝的封建统治者对于民窑业主们多么残暴地进行压迫。不过当时的民窑却并没有被“于大人”之流的暴力压迫所慑服。相反的,正当于成龙飞黄腾达的时候,在康熙三十到四十年,门头沟的许多民窑仍然有新的发展,这只要看前面列举的康熙年间新增的民窑字号有五十一个就可以晓得了。
当然,我们还应该了解,由于封建统治阶级的严重压迫,民窑资本的活动毕竟遇到了许多困难,以致它的发展过程非常缓慢。许多民窑长时期都以基本上不变的规模进行生产。这同样可以说是当时私人资本活动的又一个特点。例如上椹子海窑从康熙三十二年到乾隆二十四年,共六十五年间,忽停忽开,进展非常缓慢。我们无妨比较一下它的两次合同吧:
立搭会做窑合同人姜兴(旺)因有祖业正黄旗炸军地内上椹子海窑一座,缺少工本开做,今凭中人说合,情愿会到镶蓝旗贝子王府内夏得工(阿忍)出工本开做,其窑按五百日为则,……如有返悔者甘罚白米一百石入官公用。……
这是康熙三十二年三月初五日的合同。这里不但拉住了贝子王府的人来做靠山,并且规定了很重的处罚办法。可是,事情的发展却并不妙。到乾隆二十四年十月十七日,这个煤窑又订立了下面的合同:
立合同协议人:安国玺、安国昌、刘孝成窃以财从力生,事在人为。安、刘等知心有素,义可断金。今各出本钱,复做上椹子海煤窑生理。公请办事掌柜一人,劳金出在公中,协力同心,刻苦营运。所有煤窑之上,从前账目俱系公中承认。除地主衣煤土末之外,所得利息三分均分。窑上用人,亦系三家均用。自立约之后,凡事忍耐和气,至公无私,不得任性争忿,私心肥己。……
可见过了六十五年之后,这个煤窑的情况还是很困难的。虽然窑业在继续经营,股东却已经换了人家。尽管新的股东有“财从力生,事在人为”的思想,他们却一再强调要“协力同心,刻苦营运”,要“忍耐和气,至公无私”,可见他们的生产经营仍旧是六十五年前的老样子。这种缓慢的发展过程完全不是这个时期所独有的,而是中国历史在长远的时期中的一个发展规律。
以上所述只是当时私人资本活动的几个主要特点。至于对当时窑主们的家世和经济地位的详细分析,以及对门头沟民窑和京城市多方面的经济关系的研究,还需要继续调查和收集更多的材料,才能做出更圆满的解释。
四 雇佣劳动和商品生产
门头沟的民窑一开始就采取了雇佣劳动,就进行着商品生产。因为民窑业主既不可能有大批的奴隶,也不可能有大批的农奴,采煤却必须有大批的劳动力,还必需有若干简单的技术,这就决定了民窑非采用雇佣劳动不可。同时,民窑每日出产几十万斤的媒炭,当然不是以自给自足为目的,而是以出售为目的,这就是说,这种生产必然是商品的生产。
在整个资本主义萌芽的时期中,封建统治势力一直把民窑当作眼中钉,正是因为民窑的雇佣劳动和商品生产破坏了封建社会经济生活的秩序。当明朝万历年间“矿硐大开”以后,多少士大夫纷纷以为不可。《明史》《食货志》引河南巡抚姚思仁的奏疏,总结开矿之弊,“大可虑者有八”。其中有两点说的十分接近于当时的实际情况:一是说“矿夫残害、逼迫流亡”,二是说“民皆开矿、农桑失业”。这两句话除去片面夸大的成分以外,大体上可以认为是正确的。这两句话应该翻译成正面的同一个意思,就是:开矿能够吸收农村大量流亡的劳动力,加速自给自足的封建经济的瓦解。
事实证明,从万历到乾隆期间,门头沟民窑发达的情况正是这样。在这里,我想最好还是请大家先看下列的一个文件。这是乾隆四十九年直隶布政使司发给门头沟德意窑窑商徐友松的一张布字第十六号窑照的全文:
钦命直隶等处承宣布政使司伊为印发窑户执照事,案蒙前任总督部堂袁批,前司议详:宛平、房山二县已未开采煤窑,为数较多,且产煤山场但系西山一带,地方僻远,前设循环印簿,又经议停,则窑户之有无私开停闭及各窑有无藏奸等情,均难随时查考,应请照依提督衙门规定章程给照之例,每座印发司照一张,给与认采各商收执,自赴所认窑口,加工开采,一俟煤旺窑成,即照例详请给帖、输税。如各商内有年老事故顶替者,即行查明,缴换新照,以杜争执私开之弊。等因,详蒙批允行知遵照在案。今据宛平县将认开窑座详请给照前来,合行颁发。为此,给照本商收执,照依后开山场窑口界址,自备工本,赴窑开采,一俟煤旺窑成,即照例报明,领帖、输税。该窑户仍照前议,自行互相稽查。如有窑夫聚集滋事,即赴县呈明究处;倘有窑户凌虐窑夫,短克工价等弊,许别窑户报县审明详究;若彼此容隐不报,别经发觉,即照知情不报例,加倍议罪。
并即设立底簿,将每日雇募工人姓氏、年貌、籍贯,逐日填注,按季送县查核,造册过报查考。其报开窑座,如开采之后,有闭歇停止者,亦即随时禀报本县,查验确实,详明停闭。倘该商有藐玩不遵者,一经查出,定行照例祥革究治不贷,须至照者。
计开:
窑商徐友松,年四十九岁,身材中,面紫,微须,系顺天府宛平县人,认开门头沟村德意窑煤窑一座。
东至为界南至西至为界北至
右照给窑商徐友松准此
这份窑照等于是乾隆年间的一张文告。文告的前半部对于民窑为数之多、管理之难、当时社会秩序受威胁的情况,表示了重大的不安。文告中表示担心的是“各窑有无藏奸等情,均难随时查考”。至于有许多民窑私开或停闭,没有按照规定向封建官府领帖、输税的现象,却也寻常得很。这张文告的后半部虽然规定了许多管制民窑的办法,但是实际执行起来非常困难,“藐玩不遵者”到处都有。民窑业主们相互之间“争执私开之弊”也时常发生。从这张文告的后半部文字中,我们特别应该注意的是那时候的许多民窑生产经营的状况。由这里,我们应该看出它们怎样吸收和剥削农村的劳动力,怎样为市场而生产。
从这一份窑照上面,人们不难了解:第一,窑户都要“自备工本,赴窑开采”。所谓“工本”是包括全部生产资料在内的。等到煤旺窑成的时候,照封建官府的规定,理应报明纳税,但是实际上有不报的,当然也就不纳税了。资本主义性质的采矿业就是在这种自备工本、自行开采的情况下发达起来的。第二,窑户不是自己做工,而是“雇募工人”做工,并且常常“凌虐窑夫,短克工价”,以致引起“窑夫聚集滋事”。窑户和窑夫显然已经成为生产资料的占有者和出卖劳动力的雇佣工人这样对立的两种社会力量了。封建政府还要求民窑业主们“设立底簿,将每日雇募工人姓氏、年貌、籍贯,逐日填注”。可见当时许民窑每日雇了大批工人,有的也不登记。这种劳动力的市场关系是商品生产发达的必然现象。
人们可以看得清楚,那些民窑业主们手里有矿山所有权或使
用权,有生产工具,有经营管理的机构和技术人员,还有流动资金,可以雇佣大批工人,一句话,他们掌握了全部生产资料,剥削了大批劳动力,他们朝夕从事的是商品的生产,他们的目的是获得利润。
我问过许多老窑主:究竟早先开一座中等规模的煤窑,要有多少本钱?他们回答:大约要一千来两银子。他们算了一笔账。比如:窑上购置一二百人用的锤、锲、锆、铙、钯、钎以及绳套、筐子、夻子等工具,约需五十两银子。还有梢子、窑柱、杈木等最初三个月需要二百两银子。挖煤工人每人每日按照挖煤五百斤计算,给工资五十文。拉煤工人每人每日约给工资二、三十文不等,要看拉的煤多少筐(每筐二百市斤)来计算。如果支付四十名挖煤工和二百名拉煤工,再加上管账、作头、领班等人的工钱和杂项开支,最初三个月约需八百两银子上下。可惜我一直没有找到古老的账本,不能比较确切地计算这笔账。不过从我收集到的大批民窑合同上面,也可以证明他们说的跟事实很相近。例如,窑主徐友松开的得意窑,最初由他付出的工本是八百吊钱。下面是他订立的合同:
立会批窑合同人焦之信(润)安增(瑞)因有厢红旗焦姓地内萝卜窖得意窑壹座,自无工本开做,今会到徐友松名下出工本开做。其窑按壹佰贰拾日为则,去焦之信(润)开地主业贰拾日,去安增(瑞)开旧业拾日,去孙景懋开旧业拾日,徐出工本开新业捌拾日,言明出工本钱捌百吊整。如再工本不接,公同窑伙借办,按月三分利息。煤出之日,先回借钱,后回工本。除回完之外,见利按日分均分。有地主衣煤土末一应杂钱,焦姓一半,新分一半。同中言明,所有窑上办事人等,听其新业主裁。此系众家情愿,各无返悔。立此一样五张,各执一张,永远存照。以前合同俱为故纸。自开工以后,或行或止,听其新业自便,不得乱议。如再有地主府内并焦姓族中异议窑务事,有焦之信(润)一面承揽,与新分无干。
乾隆四拾四年九月初一日立合同人:梁锡瑶、安增(瑞)、徐友松、孙景懋;地主人:焦之信(润);中见人:曹士雾(王璋廷)。
徐友松是这个得意煤窑的资本家和企业家。他在一百二十股中承当了八十股,占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投资八百吊,每股折合十吊。这座煤窑全部按照一百二十股计算,股金当有一千二百吊。如果资金不够,合同上规定还可以透支,但月息高达三分。窑上“用人办事”“或行或止”全凭徐友松主裁。出煤之后首先还本付息,然后按股分红。徐友松占了三分之二的股份投资,当然获利最多,甚至连习惯上完全归给地主的扫场剩下的“衣煤土末”等项,徐友松也分得一半。至于其他民窑,也有的投资股额比徐友松的少。这可以举出另外一个例子:
立会本做窑合同人晋泰同表兄林兴因祖业地内有胡炭窑一座,坐落门头沟岳家坡村西南,今因乏本,情愿同中说人会到宋利宝、赵玉德出本开做。言明窑分按二百四十日为则,新业一百一十日,旧业一百日,地主三十日。公同议定,做窑工本清钱五百千整,如过额再用钱文照借例三分行息。官中公认,煤出之日,先回新本,新本回完见利,然后按日分均分。衣煤土末俱随地主。倘有旧业不清、不遵会议者,有林兴、晋泰一面承管,俱不与新业相干。恐后无凭,立合同拾张,各执一张,永远存照。乾隆四十七年六月拾三日。
中说人:王栋、金玉;立合同人:晋泰、林兴;中借人:郝轶凡。
这座胡炭窑的股金只有五百吊,一则是它的规模很小,二则是它同样规定了可以超支款项按三分付息的办法。当时有许多小窑主,常常都只有够一两个月左右开销的资金,就敢于开一座煤窑。所谓“出工本”。便是指的这一部分资金,它主要是用来购置生产工具、发付工人的工资。等到窑下的煤层开始挖出煤炭的时候,资金的周转就不困难了。虽然,也有一些民窑因为资金不足而停歇或转换了业主的。例如,乾隆五十四年四月十五日刘文慧和肖禄订立的栗树窑合同上写道:“刘姓栗树窑该欠众项工食钱文,无力清还,……交与肖姓开做。”但是,这种情形多半发生在那些资金最少的小窑里,并不是一般的情形。
为了研究当时民窑对于雇工的剥削和商品生产的成本计算等问题,我曾尽力调查和收集老窑的各种账本,可是没有找到。但我查知较大的民窑账本竟然多到十三种:有银钱大账,是登记合伙人投资额和交钱数目的;有股分老账,是登记合伙人按股分红和股分转移的;有大流水账,是登记支出总账目的;有小流水账,是登记每日支出账目的;有花销账,是登记杂项开支的;有卖煤账,是登记每日卖煤收入的;有衣煤土末账,是登记地主抽分窑场煤末等账目的;有上工账,是登记窑工的工作日数和工资数目的;有锅伙账,是登记窑工入伙的曰数和款项的,有花名册,是登记窑工的姓氏、年貌和籍贯等项的,有银钱底子账,是登记支付款项的回扣的;有杂项底子账,是登记买卖货物的回扣的;有道钱簿,是登记煤道经过别人地面所付租钱的。虽然这些账本已经找不到了,但是,我们由此不难了解当时民窑剥削的最重要来源是大批的雇佣劳动,它们进行的生产是商品的生产。
无论那时候的民窑是较大的或是较小的,据许多老窑主所谈的情况来看,一般的民窑业主要聘请一人住在窑上当掌柜,有的自己当掌柜,或者还要管账,另聘一两个写账的,名义上有“正账”、“副账”、“帮账”等分别,他们掌握各项收支,看管“大司房”里堆放着的各种采煤工具,并且直接经手办理“窑场”上整批和零售煤炭时候的过秤,收钱等等事务。他们组成了窑上的管理机构,称为“官铺”。每个民窑在技术上要依靠大作头一人和小作头几人掌握,有的单设有“作头馆”,窑下每班都有作头和领班分工负责,日夜两班轮流不停,每班寻常有挖煤工人二十来人,拉煤工人一百来人。另外在窑上和窑下还有一些杂工。窑上有几间大屋子,作为工人的集体宿舍,兼办工人伙食,称为“锅伙”。这些民窑的内部组织和劳动情况,可以从一些文书契约上边看出一个大概的轮廓。例如,乾隆五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张希虎和赵鼎美等人订立的万顺窑合同上写道:“张希虎因有本身地座落青山岭下大衢沟内有万顺窑一座。其窑情愿批与赵鼎美名下开做。……窑上设立官铺,所有利息,按分均分;窑内用梢子,官买官用;所有驮子钱入官。”可见那时候的窑主们的确都在窑上设立了“官铺”作为管理机构,窑内购置梢子等都是从官铺上拿钱,每天卖煤收入也都交到官铺上。
按照当时封建官府的规定,一座民窑开采成功之后,每年要向官府缴纳一定数额的课银。但是,有许多民窑却一直借口开采没有成功,不向封建官府报领窑照,因此也不纳课。它们直接为市场的需要而进行商品的生产。这些民窑出产的煤炭,直接卖给驮煤的脚户之后,就分散到消费者的家庭中去了。
因为民窑是进行商品生产的,所以它们常常互相竞争,往往有一些民窑的业主因为卖煤的收入很多,彼此争夺窑权,终于打起了官司。这时候他们不得不向封建官府去控诉,于是封建官府就趁机打击民窑。民窑吃亏以后,又只得向封建官府求饶,以维持自身的存在,继续它们的生产和经营。例如,乾隆年间阎家和杨家联合控告焦家的一场官司便是一个证明。请看下面摘录阎本泰、杨如松两人联名的呈文,从中也可以看到这些民窑的商品生产情况:
“具呈人杨如松、阎本泰呈为背约鲸吞、泣恳追究事。乾隆四十七年身等将祖遗马姓地界内吉兴煤窑一座,与焦开景之父焦士琮等共本开采煤斤。窑内有南北二埂。其北埂之北相毗连者有平和窑,亦与焦姓等共伙之窑。……五十年两窑合议,将吉兴窑北埂之北煤界,与平和窑煤界共出工本合做,赔赚均摊。……五十六年复将北埂之南煤斤借伊甬道拉出。伊窑议作二十股分利,吉兴窑十七股半,平和窑二股半,……奈窑务俱伊等经手,一切工本俱将吉兴窑之钱花使,而煤在伊窑厂,由伊出卖,计钱贰万余千,任伊等支使。……不思煤系吉兴窑之煤,工本俱是吉兴窑代垫,即按二十股旧例,伊等已占便宜。……可怜身等自本做出自煤,任伊盗卖盗用,两窑垄断,一股鲸吞,身虽愚懦,万死难甘。 ……”
接着又一个呈文说:
“……焦开景等……奸蔽宪聪,致将煤窑封闭。……身等钱既被掯,封窑更绝生路。况寒露节过,窑工俱兴,邻窑水道,俱由身窑行走,一窑停作,诸窑废工。……哭恳宪天老爷钧断……。”
从阎家找到的诉状抄本上,还有宛平县王平司巡检对这个案件的禀报,其中有一段说:
“据该乡地梁秀`高长盛供称:九月二十六日有县差手持本县谕单,饬令揭封,……随有本窑之阎本立将存煤开秤,自二十七至二十九日,减价出卖,以致各拉骆驼人纷纷向买,不计其数,小的见他凶横,不敢过问。现在尚有骆驼在窑,皆系已经把煤装入口袋,不便拦阻滋事。……”
看了这几段文字,我们应该特别注意两点:第一,吉兴窑跟平和窑一强一弱、一大一小,在萌芽期的资本主义关系支配之下,必然出现了“两窑垄断,一股鲸吞”的现象。这说明大鱼吃小鱼的自由竞争的现象,在资本主义的萌芽时期已经开始出现。第二,当时民窑的商品生产过程在这里有了鲜明的反映,这就是说,窑主们用自己的资本釆煤,出厂的煤斤自由出卖,一手交货,一手收钱,并且也有的减价出卖,吸引运煤的商贩即“拉骆驼人”,向减价的煤窑“纷纷向买,不计其数”。这样看来,当时当地的商品经济显然已经普遍活跃起来了。
这种商品经济的发展一天比一天更加需要大量的雇佣劳动;而劳动力在这里显然已经商品化了。我们没有理由怀疑当时的雇佣劳动已经带有资本主义的性质。乾隆四十九年窑主徐友松领到的那张窑照上写的“每日雇募工人”、“凌虐窑夫、短克工价”、“窑夫聚集滋事”等,不但是当时有大量雇佣劳动的证明,而且是当时的雇佣劳动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证明。虽然,窑夫除了被“短克工价”以外,还受到窑主的“凌虐”,这说明在这种雇佣劳动中,仍然有某种超经济的强制和人身依附的残余关系参杂其间。而这种情况是不足为奇的。按照一般的历史发展规律来看,在资本主义因素的萌芽时期,封建剥削在某一生产部门逐渐为资本主子性质的剥削所代替的时候,不可能都是一千二净的;同时在封建势力的严重压迫之下,窑主们如果不采用某种程度的超经济强制的办法,加强对窑工的剥削,那末,他们要继续商品生产和资本积累就更要困难得多了。自然,窑工们是不能忍受窑主的凌虐的,当他们起来反抗的时候,这就被压迫者阶级称为“聚集滋事”而加以“究处”了。
当时窑主们对窑工的剥削究竟达到了什么程度?窑业的利润究竟有多少?因为缺乏充分的材料,还难以作出较完全的判断。但是,从部分材料中,我们仍然可以看出一些梗概。例如,阎家保存的材料中有一张账单,上面写的是:
安家坟窑官分收并衣煤单
官帐旧业应分钱一千六百二十吊零九百七+文
本春末安衣煤钱贰百九十八千贰百十四文
夏存秋卖衣煤安、岩钱一百十三千五百廿文、七十一千三百四十文
四宗共分来钱贰千一百零四吊零五十二文
按二股均分
义兄一股分钱一千零五十贰千零廿六文
去支使
年前兑使钱五拾千文陈作头手
溥代来东西钱一百零一千九百四十文
宁绸女夹袄僘衣缎子钱四十四千
三次代布钱二十三千四百文
去秋衣煤长支钱四千三百三十文
春天支帖子钱贰十八千六百文
代米五石脚钱三十千零六百文
夏天支钱八十三千五百文
砖瓦手工钱叁拾六千文
佃与忠山居、茂号货钱六十九千文
本初弟借钱四百五十吊文
共支过钱九百贰拾一吊叁百七十文
下找钱一百卅千零六百五十六文
这个账单是同安家坟窑契放在一起的。而安家坟的窑契现在找出来的共有十四张。其中年代最早的是康熙三十四年五月初十日,最晚的是乾隆三十八年十一月初七日。这个帐单上写的“溥”和“本初”乃是阎家第十世和第十一世的叔侄二人的名字,他们生活在乾隆年间。如果按照当时的民窑本钱大约一千吊来计算,那末,阎家分到安家坟旧业的收益,一年就有一千零五十二吊二十六文,比本钱还多百分之五以上。照此推算,出工本的所得收益可能比这个数目更要多。就是说,平均的利润可能比年利五分还高。而这样的利润,对于当时技术设备极坏的民窑来说,毫无疑问,只能是残酷剥削窑工的结果。
由于当时煤窑的技术水平很低,挖煤工人只要懂得一些简单的技术操作就能做工,拉煤工人几乎不需要什么技术。因此,农村中大量游散的劳动力不断地向煤窑集中。特别是门头沟附近地区的很多贫苦农民,因为没有土地或只有很少的土地,生活极为困难,他们当然要把这许多民窑作为自己出卖劳动力以维持生活的重要出路。同时,又因为当时的煤窑没有人工的通风设备,只能依靠自然的通风条件,所以各窑每年大约都在夏历八月初一前后开工,到次年五月初一前后歇工。这个期间对于农业生产的影响不大,在煤窑歇工的时候,窑工们还可以去参加农业劳动。因此,这一带有许多煤窑工人世代相传都是半工半农。但是,他们生活的主要来源是靠“走窑”,即在煤窑上做工,而不是靠农业。有一位家庭十一代做窑工现年七十五岁的刘壮儿对我说;“早先挖煤的,人家叫他煤黑子,一个月顶多挣三吊钱,没法子,这总比种地扛长工的强。”农民们就这样大批地从农业中游离出来,更多地投到煤窑里去,因而形成了日益广大的雇佣劳动者的队伍,成为民窑业主们剥削劳动力和获得利润的源泉。
由于当时这许许多多民窑需要大批的雇佣劳动者和进行商品生产的结果,门头沟一带的村庄就逐渐地从农业村改变为工业村;其中民窑最集中的天桥和圈门附近,因为设立了许多“锅伙”,拉骆驼的运煤脚夫和其他商贩也大量集中在这里,于是商业也随着大大活跃,使这个地方慢慢变成了一个新兴的工商业小市镇,所谓门头沟镇就是指的这一片地面。关于门头沟许多村庄从农业村到工业村的转变过程和这个小市镇的发展过程以后还需要专门进行研究。
五 曲折复杂的发展道路
根据以上所述,我认为清初到乾隆年间的资本主义萌芽,比明朝万历到明末有进一步的发展。现在还应该说明这些民窑发展的方向和它们对于当时封建社会经济所发生的瓦解性的影响。
有许多民窑在清朝康熙以后,特别是乾隆年间,不但数量大为增加,而且质量也起了相当的变化。这些民窑开始了最初的资本集中的趋势。这个趋势很值得注意。
在所有的民窑文约中,我看到有十二张是买卖煤窑股分的字据。时期最早的是雍正二年的一张,上面写道:
立卖窑文约人王弘英,今有祖遗李七地内坑子窑,按一百廿日,内有英窑三十日。为无钱使用,凭中说和,卖与阎名下。言定价钱伍拾吊钱,当日亲手收足,并不欠少。两家情愿,各无返悔。倘有亲族争竞,有卖主一面承管。恐后无凭,立字存照。雍正二年十一月初十日。说合人:赵守玺;立字人:王弘英;代字人:姚继广。
这是从老窑主阎锡珍家里找到的文约。阎家花了五十吊钱,由王弘英手里买了坑子窑的股分三十股,等于坑子窑全部股分一百二十股的四分之一。这种股权的转移当然非同小可,它表现了资本的最初集中的形式。阎家还曾陆续收买了不少股分,使它们集中在自己的手里。例如,乾隆十二年七月三十日的一张契约,上面写道:“立卖窑文约人马恒达、万仲良今有祖遗安家坟窑业五日,因为无钱使用,凭中见人说合,情愿卖到阎名下永远为业。今同地主晋国良当面言明,卖价清钱四吊整,其钱当日交足,外无欠少,俱系两家情愿,各无反悔。” 愿,各无返悔。”这也是卖给阎家的。同样,乾隆二十八年正月二十一日的一张契约,是刘柏恒把一份煤窑的股分卖给阎家,卖价只有“清钱二吊”。同年三月二十日又有一张契约,是李成德将“祖遗苦子窑窑业十七日卖与阎名下,言明清钱二千五百整”。这更是廉价出卖了。还有乾隆三十八年十一月初七日的一张契约,立契人也是李成德,他又“将祖遗安家坟窑窑业二分卖与阎名下,言明清钱五吊整”。乾隆四十七年八月十七日又有一张契约,是安世裕“将祖遗安家坟窑窑业五日,情愿卖与阎名下为业,言定全钱三吊整”。象阎家这样廉价收买股分的做法,只有在资本主义萌芽发达的阶段才是可能的。
照这些情形看来,雍正、乾隆年间许多民窑股分的逐渐集中,乃是民窑的分股合伙制度发达的必然结果。上述例子中所指的阎家,当年在门头沟陆续经营的煤窑不下十座,并且常常收买别人的股分,集中了大批民窑的股权,后来成为门头沟煤窑业中相当有名的资本家。但是这样的资本家一直是小资本家,一直没有发展成为大资本家。除了阎家以外,门头沟煤窑业中还有一些资本家真:立是经由这一条道路走过来的。
但是,这条道路十分曲折而复杂。它给中国资本主义因素的嫩芽带来了许多遗传性的痛苦。在中国长期封建社会的娘胎里,资本主义因素的胚子就仿佛是在九曲回肠中爬行,虽然也遇到某些适宜的环境,却又不时地遭受许多严重的障碍和猛烈的顿挫。
不过,就一般的情况说,截止到资本主义萌芽期基本上结束的时候,环境还算是适宜的。门头沟许多民窑的情况已经可以充分证明这一点。
在大批民窑的经营不断发展的时候,资本主义的商品化过程就不能不引起当时封建的农村经济发生了与它相适应的变化。例如,许多实际材料表明,当时在门头沟附近的农村中,货币地租已经随着商品经济的发达而日益流行。试举一份租地契约如下:
立烂租地文约人杨自成因为无钱使用,今将本身一段西田阳东南,计东西地叁拾贰亩,此地情愿租与李成得名下承种。言明租价清钱叁拾贰千正。其钱笔下交足,外无欠少。言明三年之后,地回本主。(此)系两家情愿,不许返悔。恐后无凭,立租地存炤。乾隆三十二年九月十四日。立字人:杨自成;中保说合人:张德良。
这是从京西矿区人民委员会找到的一分契约。所谓“烂租地”是农民的口头用语。 “烂”字应是“拦”字的讹写,也有的写成“拨租地”,还有的叫做“小拨地”。据查,这张文约上的杨自成是贫苦的佃户,他把自己佃种的土地转租给佃富农李成得承种,每亩租价一吊钱,转租的期限是三年。这是为什么呢?原来这一带农村的贫苦农民,那时候往往因为负债而出卖自己土地的所有权,或者出让自己租种土地的使用权,然后自己变为农业的雇工,或者是“走窑”,去当煤窑工人。李成得租种土地的期限并不一定要很长,这是因为象他那样的佃富农往往承租了许多土地,除了种谷子、玉米、高粱以外,还种烟叶或者蔬菜。他为了取得土地使用权步无论时间长短,只求先把土地拿到手,然后慢慢再说。这显然是在农村商品化经济相当发达的情况下出现的租佃形式。
此外,还有一种是当时各地普遍流行的“永佃权”的形式。在这种形式下,当时有许多租地已经以货币地租代替了实物地租。请看我从京西矿区人民委员会找到的另一张契约:
立过佃户人张德兴因有本身当差地一段,坐落在房山县西南娄子水村北,东西地计三亩,东至官道,西至邦茶为界,南至黄玉恒,北至道,四至分明。今情愿过与李泰名下,永为佃户耕种,不准李姓另种另典。言明压租银三十五两正,年例小租钱五百文。准其客辞主,勿许主辞客。立字之后,如有另人争论,有取租张姓一面承管,不与佃户相干。此系两家情愿,各无返悔。恐口无凭,立过佃字一样两张,各执一张为证。
乾隆九年十月十五日立过佃字据人张德兴亲笔。
在这上边,“压租”和“年例小租”等那些老制度都还照旧,可是它们却完全是以银钱计算的了。至于当时其他土地房产等的买卖更被货币关系所滲透,这种货币关系甚至已经泛滥到封建家庭的深处了。我从京西矿区人民委员会找到的另一契约可以作为这个问题的生动证明:
立卖契文约人孔凤林同子孔义顺为乏手无银使用,今将自置民房一所,门面贰间,宽二丈二尺,长十三丈,前后土木相连,南至官街,北至旗地,西至邢姓,东至孙姓,四至分明。今同说合,情愿卖与女婿张思理名下夕永远为业。卖价银二十五两。其银当日交足,外无欠少。如有亲族人等争竞者,有卖主一面承管。恐后无凭,立卖字存照。
乾隆五十九年五月十三日立卖契人孔凤林同子孔义顺。
这个岳丈同女婿的关系难道同普通买卖关系有什么区别吗?显然是没有什么区别的。这个时期的人们越来越需要货币,因为这个时期的工商业发达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人们必须手里有钱才能进行工商业的活动。在当时的工商业中,显然有许多属于资本主义萌芽性质的新制度已经逐渐流行。除了象煤窑之类的工业当时出现了分股合伙制度等以外,商业方面也有一些新的制度在流行。
有一部乾隆四十七年出版的书,名曰《江湖尺牍分韵撮要全集》,吴郡虞学圃;武溪温歧石同辑,连元阁藏板。这部书是商人所作,它反映了乾隆年间商业方面的一些新制度流行的情况。例如书中所载尺牍之一写道:
“近日某货甚少,买寄可以获利。……迟恐价高招远客,闻风辄至,则难获厚利矣。银信到时,即希星驰买寄为望。”这反映出当时商业情报联络的关系,是商业活动中的一个新现象。又一封尺牍写道:
“弟今置到某货若干,托某人带回,祈兄照数查收,代为售卖,将此货价,并恳买置某货,仍令运回。”
这里所反映的是一种委托运销的办法,这也是当时商业活动中流行的一种新制度。还有几封尺牍写了如下的一些字句:
“弟客岁在某行卖货,尚该价银若干,乞仁兄代弟向兑觅寄。”
“前在宝行,承兄发卖之货,该价若干,期某月兑付。 ……见票希即照数兑交舍亲寄我。”
“顷接来翰云,某方尚该货价,弟即执票向兑,奈彼一时不能兑付。……”这样看来,当时的信用制度已经相当发达,汇兑和支票等信用手续都逐渐流行了。
就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的整个时期来说,这些新现象和新事物只能在资本主义萌芽发达的阶段才大量流行,这是完全合乎规律的。这表明它比资本主义因素萌芽开始阶段的情况确有很大的进步。
过了乾隆年间,在中国经济发达的地区,资本主义因素就从萌芽的时期进入成长的时期了。但是,此后的历史发展一方面虽有许多有利条件,同时却也遇到了许多不利的条件。清朝嘉庆初年到鸦片战争的期间,一方面是封建统治势力继续束缚社会生产力,激起了白莲教、天理教、捻党、回民的相继起义,严重地打击和削弱了全国的和地方的封建统治集团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控制力量,因而资本主义因素在内地更多的地方曾经一度成长;但是另一方面,这些资本主义因素的成长还不足以根本打破封建主义的关系,还不足以引起社会经济制度的根本变革。这就是说,从清朝嘉庆初年到鸦片战争的期间,中国资本主义因素仍然没有顺利地成长起来,没有达到成熟的程度。真正的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这时候也没有完全形成。当然,我们还必须看到,在这一时期中,资本的原始积累过程仍在继续发展,工场手工业制度和农业商品化的过程也还表现了某些质量上的新变化。如果历史条件继续便利于中国资本主义因素的成长,那末,中国完全有可能独立发展成为资本主义社会。不幸的是,历史的发展却遭遇了严重的顿挫。当着中国资本主义因素还没有完全发展成熟的时候,在工场手工业还没有达到完成形态和农业商品化过程还处于拖泥带水的情况之下,外国资本主义的势力竟然用武装侵入了中国。这就使中国从封建社会走向资本主义社会的道路上的各种障碍不但来不及扫除,而且又加进来了外国资本主义的枪炮挡住去路。那些外国资本势力很快地同中国封建势力互相勾结在一起,终于把中国拖上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的道路。
这一段复杂曲折的过程在门头沟煤矿工业史上同样留下了许多惨痛的烙印。例如,清朝末年的门头沟中英煤矿公司曾经挤垮了许许多多民窑,它并且依托封建官僚势力,扶植官僚资本,排斥和打击民窑经济。这一切事实都应该写在我们的历史上,让人民群众永远记得历史的经验教训。
(资料来源:邓拓著:《论中国历史的几个问题》三联书店197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