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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滋生人丁”

陈桦

“滋生人丁”是清代的一种特殊人丁,始见于《清圣祖实录》卷二百四十九,康熙五十一年二月壬午条的记载:“朕览各省督抚奏编审人丁数目,并未将加增之数尽行开报,今海宇承平已久,户口日繁,若按见在人丁加征钱粮,实有不可。人丁虽增,地亩并未加广,应令直省督抚,将见今钱粮册内有名丁数,勿增勿减,永为定额。其自后所生人丁,不必征收钱粮,编审时止将增出实数察明,另造清册题报。” 

这即是清代著名的“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措施的基本内容,其中叙述了制定该措施的直接原因以及“滋生人丁”的有关规定,不过当时仅作为给与大学士、九卿等官员的一般谕旨,没有公布于众付诸实行。 

康熙五十二年三月十八日,康熙皇帝以“恩诏”的形式,向全国颁布了“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措施: 

“嗣后直隶各省地方官遇编审之期,察出增益人丁,只将实数另造清册奏闻,其征收钱粮,但据五十年丁册定为常额,续生人丁永不加赋。”[1] 

“滋生人丁”由此产生。这一年,清代的人丁统计中第一次出现了“滋生人丁”一项的记载。[2] 

根据康熙五十二年诏令,“滋生人丁”永远不向封建国家交纳丁银。在封建社会中,所有具备成丁年龄的人,除享有封建特权的阶层,如官、儒、僧、道而外,一般都要承担一定数量的丁赋,成丁而又免纳丁赋,这正是“滋生人丁”不同于其它人丁的特殊之处。 

那么,“滋生人丁”都包括那些人呢。 

若据康熙五十一年的谕旨及五十二年的诏令,康熙五十年以后长成的人丁是“滋生人丁”。 

然而,清代各地派征赋役的方法不尽相同。“有分三等九则者,有一条鞭征者,有丁随地派者,有丁随丁派者,”[3]丁役派征方法的差异,必然导致“滋生人丁”划分标准的不同。在“丁随丁派”的地区,康熙五十年后新长成人丁可以作为“滋生人丁”,免纳丁银;但在“丁随地派”的地区,丁银按地亩、税粮派征,并非按实际存在的人丁征收,人丁与派征丁银之间没有直接联系,因此,康熙五十年以前的人丁与其后长成的人丁,在是否交纳丁银这一点上没有什么区别,显然这种情况下,“滋生人丁”不能以康熙五十年为界加以划分。 

为此,康熙五十七年,经浙江巡抚朱轼建议,清政府规定: 

“照田、粮起丁之州县,……将烟户内已或丁者,尽行查出,造入滋生册内。”[4] 

这样,“丁随地派”地区的“滋生人丁”包括了所有的见在活丁,而不仅限于康熙五十年以后新长成的人丁。 

“滋生人丁”也包括部分的“女口”。浙江、江西、福建、广东等省妇女,自清初以来与男丁同列征册,每年有“盐钞银”的征项,康熙五十二年的诏令同样适用于她们,“盐钞银”只照康熙五十年女口额数派征,其后长成之女口,编审时记于“滋生”项下。如江西靖安县,康熙五十五年到乾隆十一年,共增出“滋生人丁54丁,妇女80口。”[5]广东的《阳春县志》载:“乾隆元年届编审,增盛世滋生人丁218丁,食盐课口26口。乾隆六年届编审,增盛世滋生人丁211丁,食盐课136口。”[6] 

由于“滋生人丁”是在赋役改革中出现的,与清代丁银制度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所以,“滋生人丁”的存在区域和范围有一定局限,受清代赋役制度的制约。 

满、蒙、汉八旗和外藩蒙古有其独特的、不同于内地的一套经济体制和壮丁编审方法;土司管辖下的少数民族聚居区,经济文化落后,未实行内地的赋役制度,康熙五十二年诏令的实措范围,不包括上述地区。 

就是一些已经改土归流的州县,因为经济发展缓慢,也同样未能推行人丁编审及丁银制度。贵州的永丰州,乾隆初年改土归流,但“田亩丁银俱系按亭征解,并未分注,统贯于五十两额粮之内,人丁畸零,实难编造,免其编审。”[7]这样的州县非为少数。广西“桂林府属之永宁、太平府属之养利、永康、宁明,庆远府属之东兰,泗城府属之凌云、西隆、南林,镇安府属之天保、归顺、奉议各州县系以土改流,例不编丁。”[8]雍正十一年,云南“缅宁地方改土归流,停其编审。”[9]四川“酉阳州所属秀山县新经改土”,乾隆元年届当编审,“暂停编造。”[10] 

“滋生人丁”数量的多少直接关系清政府的财政收入,因此,“滋生人丁”的存在还始终受着封建统治者政策的制约。为减少赋税损失,清政府不断地用各种理由限制各地“滋生人丁”的数量,“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措施推行的区域和范围也进一步缩小。 

康熙五十五年六月,清政府定立了新增人丁抵补病老死衰人丁、确保康熙五十年丁额的办法。 

“新增人丁补足旧缺额数,除向系照粮照地派征丁银外,至于按人派丁者,如一户之内,开除一丁,新增一丁,即以新增之丁抵补开除之缺,傥有开除二、三丁,本户抵补不足,即查明亲支,新增之丁多者抵补,若亲支抵补不足并无亲支抵补者,即推查于同里同图之中粮多者顶补,余丁归入滋生册内造报,庶于康熙五十年丁册之原额毫无亏缺,与续生人丁永不加赋之诏款相符。”[11] 

由此,在“丁随地派”的地区,“滋生人丁”与新长成人丁之间不能划等号,按照血缘关系的亲疏补足康熙五十年丁额之后剩余的新长成人丁才可作为“滋生人丁”,不交纳丁银。如河南,康熙五十年全省有人丁1781505丁,“康熙五十五年编审,将新增人丁补足1781505丁之额外,共盛世滋生户口人丁50365丁。”[12] 

事实上,造成康熙五十年丁额空缺的原因,并不仅限于人丁的自然衰亡,严重的自然灾害也时常导致人丁的死亡和流徙。在这种情况下,缺额人丁同样要由新长成人丁抵补,如果缺额过多,一届编审抵补不足,则下届编审继续抵补,直至足额为止。康熙五十七年,甘肃发生强烈地震,大批房屋倒塌,压死压伤人丁多达7367丁,占康熙五十年丁额的六分之一强。灾后,清政府令该省以历届审出的新增顶补地震压伤丁。至乾隆元年,共抵补过281丁,倘缺7086丁。[13]可以说,甘肃自康熙五十七年以后已基本不存在“滋生人丁”了。 

有相当数量的地区,新长成人丁抵补的不是康熙五十年丁额,而是所谓的“原额”,即万历年间的人丁数额。这些地区一般受明末清初战争的影响较大,社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人丁损失严重,经过数十年的恢复,康熙五十年的在册人丁仍未达到明万历朝的数额。清政府责令七补足“原额”之后,再行“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措施。这方面,广东省的情况比较典型。 

广东清初实行过严厉的“海禁”,“沿海民人田地多有迁徙逃缺”自康熙元年至五十年各届编审。共报逃缺丁口73417丁口48厘。[14]户部以逃缺过多,令将“未复丁口,嗣后有递年垦复丁口及遇编审增溢人丁,俱照例编征,以符原额,俟原额补足之日,应遵恩诏免其派征。”所以,广东以一开始就没有实行“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措施,新增人丁继续派征丁银。后来,只是由于广东人民和士绅的强烈反对及地方官吏的抵触,编审补丁难以进行下去,清政府才于乾隆元年,将广东“逃缺未复丁口共71627丁口零,免其将新增复人丁编征补额,所有察出增溢人丁,悉行造入盛世滋生册内具题。”[15]浙江常山县顶补“原额”人丁的做法与广东略有不同。该县有“原额”人丁7388丁口,市丁1184丁口,乡丁6204丁口,康熙五十年,全县共有,796丁口,缺额1592丁口。该县每届编审,以新增乡丁抵补缺额,新增市丁作为“滋生人丁”上报。康熙五十五年,“增乡丁二十有三,补从前缺额,新增市丁十八丁,入滋生册内。”[16] 

东北地区的情况也很特殊,这里几乎也不存在“滋生人丁”。 

东北是清朝的所谓“龙兴”之地,长时期内禁止内地人民徙入生活,造成经济发展的极度落后。为加速该地区的发展,清政府规定,凡于康熙五十二年颁布诏令后新建置的州县,一律不准实行“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措施,新长成人丁继续交纳丁赋。例如,复州、永吉、宁海三州县,分别建于雍正四年、五年和十二年,系属新设,审出新增人丁“照例征粮。”[17]至乾隆二十二年,户部在吉林的人丁编征问题上,仍坚持这一决定。“吉林理事同知原系永吉州改设,永吉州又系雍正五年设立,本系康熙五十二年恩诏后添设,该同知所管民人原系自外新来,并非土著滋生户口,应令将军嗣后滋生人丁编审时,顶补年老病故人丁外,有多增者照例征粮。”[18] 

与此相连,清政府对出关的人们也做了特别规定。康熙五十二年九月,奉天府尹董宏奏请,“奉天地方与别省不同,每年有回籍人,有安插徙民但今未遇编审之年,此二项人民应否起科征粮之处,应请部示。”户部回复,“前项回籍及徙民与恩诏内开续生人丁永不加赋者不同,应令该府尹照例起科征粮可也。”[19]出关谋活及返居本籍的人们,都不能成为“滋生人丁”。当然,这个命令的实行范围,并非限于东北的奉天一府。 

一些偶然的因素,也往往导致清政府取消某些地区的“滋生人丁”。 

陕西、甘肃两省,雍正五年“摊丁入地”,以粮载丁,“将通省之丁银,摊入通省之地粮,”本色税粮一石,折银一两,载丁银一钱五分。民地,粮轻丁重,赋税由此减轻,但屯地、更名地,粮重丁轻,赋税有增无减,陕西增二万五千余两,甘肃增九千余两,苦累不堪。地方官吏不断奏请豁除屯更地增加丁银。[20]对此,乾隆皇帝在乾隆元年批示: 

“朕闻甘省以粮载丁,从前办理未善,致多偏枯,见有民户丁银摊入屯户者九千二百二十五两,屯户输纳惟艰,今应酌筹变通之法,著将此多摊九千余两暂为豁除,俟下届编审之时,将平庆临巩四府及秦阶二州所属各州县新编人丁应完丁银,均摊入民地粮内,渐次补额,即分作二、三次编审,逐渐补足亦可,务令徐徐增补,以纾民力,俟补足以后,即行停止,永不加赋”。[21] 

同年,户部复准陕西, 

“应援照前奉恩旨,豁除甘省屯户均载丁粮之例,将陕省屯户原摊丁银一并暂行豁除,俟下届编审时,将通省新增人丁渐次补足,即行停止,永不加赋。”[22] 

此后,陕西、甘肃两省编审出新增人丁,派征丁银,以抵补豁除的屯更丁银。陕西洛南县,乾隆元年、六年两届编审,“新增丁48丁,征银九两六钱,抵补屯更丁银。”[23] 

乾隆十一年,清政府又令“屯更丁银分六次摊征。”[24] 

这样,陕西在乾隆元年以后,也几乎没有“滋生人丁”了。 

从上可知,尽管清政府康熙五十二年宣布,将康熙五十年人丁数作为常额,其后新长成人丁为“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但实际上,却又不断地附加许多条件,使得能够推行这一措施的地区,能够成为“滋生人丁”的人,在数量上受到极大的限制。很明显,清统治者企图以此来延缓部分地区“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措施的实行,推迟纳赋人丁数额固定的时间,继续增收丁银,从而弥补赋税损失。 

其实,这也并不奇怪,因为康熙五十年以前,全国相当多地区的丁税总数已经固定化或趋于固定,清政府颁行“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措施完全是形势所迫,不得已而为之。 

自明末以来就日益严重的丁银编征矛盾至清代更加激化,为完解赋税,缓和矛盾,地方政府普遍地采用了少报增人丁的方法,如湖北孝感县,“顺治十四年,新增人丁1109丁,康熙十一年,额外新增人丁36丁,二十一年,额外新增人丁15丁,二十五年,额外新增人丁9丁,三十年,额外新增人丁5丁。”[25]山东蒲台县,康熙十六年增丁1292丁,二十五年增205丁,三十年增163丁,三十五年增90丁,四十五年增5丁,五十年增3丁。[26]这种情况康熙皇帝也看到了,“朕凡巡幸地方所至,询问一户或六、七丁止一人交纳钱粮,或有九丁、十丁亦止一、二人交纳钱粮。”[27]这类地区在册人丁的增长率渐年降低,趋近于零,应征丁银的数量,康熙五十年以前已经逐渐地自然地固定下来了。 

有许多地方,自清代人丁编审之初,即将人丁的数量固定,历届编审相沿不变。浙江石门县,“顺治五年编审,户口凡66447丁口,康熙二十年,实在人丁66447丁口,”康熙五十年仍维持此数。[28]湖南茶陵州,原额人丁8295名,“康熙五十年,实在人丁8295丁。”[29] 

这里,应征丁银的数量从一开始就是一个固定的常值。 

更有一些县,在明末清初之时,就将丁银派入地亩或税粮内征收了。广东钦州,“原额田104882亩零,原额丁42375分,历系每田十亩征丁四分有奇,约二十五亩零而派一丁。”[30]广西贵县,“原额户口9144户,该人丁1178833厘,除荒外,实尚存户口3828户,该人丁58345682丝,丁从米起也。”[31]河南太康、汝阳、正阳、新蔡、信阳、罗山、许州、郾城、光州、光山、息县、商城等十二州县也是“按地收丁”。[32] 

自然,照田、粮起丁州县的在册纳赋人丁数量是不变的,应征丁银的总数也是不变的。 

所以,就“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措施本身所起的减轻人民赋税负担的作用而言是非常有限的。因为康熙五十二年以前,全国许多地区的丁税已经固定不变或趋于稳定,而那些康熙五十二年以后才将丁银总数固定下来,实行“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措施的地区,却又由于清政府的种种限制大大减少,即使如此,在新增人丁抵补缺额的过程中,“吏胥从中受贿作奸,卖富差贫”,最终又都将补丁的负担转嫁到贫苦农民身上。因而,我们不能过高地估计“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措施在这方面的积极作用。 

故此更可说明,“滋生人丁”并非出于某些人的恩赐,它乃历史的产物,是封建社会末期,生产关系无法适应生产力发展所必不可免地出现的一种经济现象。 


 


 

[1] 档案:《前三朝题本》,雍正十一年五月六日奏《直督李绂条奏停止编审户口案》(题奏者姓名残缺),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本文以下所引档案皆为该馆所藏。 

[2] 《清圣祖实录》卷二百五十七载:“是岁(康熙五十二年),人丁户口23587224,又永不加赋滋生人丁,60455”。 

[3] 《清朝文献通考》卷二十一,《职役考》一。 

[4] 档案:《乾隆朝户科题本》《田赋地丁户籍类》乾隆元年十二月二十日,嵇曾筠奏《请划一编审之规疏》。 

[5] 乾隆《靖安县志》卷三,《赋役》。 

[6] 道光《阳春县志》卷四《经政》。 

[7] 档案:《乾隆朝户科题本》《田赋地丁户籍类》乾隆元年十一月二十日,张广泗奏《钦奉恩诏事》。 

[8] 档案:《乾隆朝户科题本》《田赋地丁户籍类》乾隆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杨锡绂奏《请定编审划一之期,开垦劝惩之法,以隆国本事》。 

[9] 《清朝文献通考》卷十九《户口》一。 

[10] 档案:《乾隆朝户科题本》《田赋地丁户籍类》乾隆二年正月二十二日,杨馝奏《钦奉恩诏事》。 

[11] 档案:《前三朝题本》《造报编审人丁原额及新增花名册》(题奏者姓名及时间残缺)。 

[12] 雍正《河南通志》卷二十二,《户口》。 

[13] 档案:《乾隆朝户科题本》《田赋地丁户籍类》乾隆二年十二月十九日,元展成奏《为编审之责宜专等事》。 

[14] 按田、粮派丁之州县,人丁统计中多出现分厘等尾数。 

[15] 档案:《乾隆朝户科题本》《田赋地丁户籍类》乾隆元年十一月初八日,张廷玉奏《为奏行实力编审事》。 

[16] 光绪《常山县志》卷二十四,《食货》、《户口》。 

[17] 档案:《乾隆朝户科题本》《田赋地丁户籍类》乾隆元年十二月十九日,宋筠奏《钦奉恩诏事》。 

[18] 档案:《乾隆朝户科题本》《田赋地丁户籍类》乾隆三十二年四月初二日,付恒奏《照例编审民丁具奏事》。 

[19] 档案:《乾隆朝户科题本》《田赋地丁户籍类》乾隆三十一年十二月十五日,雅德奏《钦奉恩诏事》。 

[20] 档案:《乾隆朝户科题本》《田赋地丁户籍类》乾隆十二年三月十一日,徐杞奏《钦奉恩诏事》。 

[21] 《清朝文献通考》卷十九《户口》一。 

[22] 档案:《乾隆朝户科题本》《田赋地丁户籍类》乾隆十二年三月十一日,徐杞奏《钦奉恩诏事》。 

[23] 乾隆《洛南县志》卷四、《户口》。 

[24] 乾隆《宜川县志》卷三、《田赋》。 

[25] 康熙《孝感县志》卷六、《田赋》。 

[26] 乾隆《莆台县志》卷二、《户口》。 

[27] 《清圣祖实录》卷二百四十九,康熙五十一年二月壬午条。 

[28] 道光《石门县志》卷四、《户口》。 

[29] 同治《茶陵州志》卷七,《户口》卷八、《田赋》。 

[30] 王植《崇雅堂稿》卷五,《议》,《编审丁口事议》。 

[31] 光绪《贵县志》卷三,《纪官》,《贡赋》。 

[32]田文镜《抚豫宣化录》卷二,《条奏》,《题名豫省丁粮按地亩输纳以均赋役事》;乾隆《光州志》卷五十四,《纪事志》。 

 

 

 

(资料来源:《清史研究通讯》198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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