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 治
道 光
每引配盐数(斤/引)
每引课银数(两/引)
每引配盐数(斤/引)
每引课银数(两/引)
长 芦
300
0.2657
300
0.4660-0.5140
山 东*
320
0.2050
225
0.1670-0.2450
两 淮*
200
淮北: 0.5500
淮南: 0.6754
400
0.8340-1.1720
两 浙*
335
0.4560
335、400、800
0.1900-0.4020
福 建
东南路100;西路675
1.1354-2.5810
100、675
0.0750-2.8300
广 东
235、322
1.1030
235、264、323
0.1530-1.3340
四 川
每包100
0.0681
水引: 5000
陆引: 400
水引: 3.4050
陆引: 0.2720
云 南
—
—
每票300
2.1150
河 东
240
0.3200
240
0.4160(另征公务官 钱银0.2920两)
甘 肃
—
—
178、200、300
0.2150-1.1730
资料来源:顺治时期资料据吴兆莘《中国税制史》下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54页表;道光时期资料据王庆云《石渠余纪》卷5《直省盐课表》。
* 此数区在道光时均引、票兼行。
杂课指正课以外的一切附加征收,如户部刷办盐引之纸朱银、商人领引及告运之领告费银、各地以种种名义加征的盐务行政费(官钱银、公务银、公费银等)、缉私费和各种浮收杂征、官帑收取的帑利等,均属盐杂课范畴。此外,各级盐务官员向盐商收取的规费、运盐途中各关津桥所掣验时的种种勒索以及盐商的各种经常和临时性的捐输等,也都是额征正课以外的负担。杂课有的报部候拨,也有的并不报告户部,而由地方作为外销款项,或者干脆就进了各级官吏和经征人员的私囊。
签商行盐、按引征课是清前期盐法的基本制度。但此法往往导致盐价高昂,商人裹足,私盐盛行,政府课入因而受到影响,故在一些地区曾经试行过将额征课银摊入地丁征收,改行民运。最早是在雍正元年(1723年),甘肃盐课摊入地丁,但至九年又恢复招商。后来在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又将河东盐课摊入山西、陕西、河南三省引地地丁项下征收(陕西汉中、延安等地食甘肃花马池盐者也一并摊入)。盐课归入地丁后,许商民自由贩运。这次改法持续到嘉庆十一年(1806年),河东盐又复招商行引。
税课和包课都只在少数地区征收,其数无多。税课指两广及贵州等地向贩盐商人征收的盐包税,嘉庆时每年额征银6万余两。包课是在一些不行官盐的偏远地区,许民自制自销土盐,按一定数额包纳的课银。嘉庆时,每年额征包课银5.6万余两。
清前期盐课收数,顺治初约征56万余两。以后全国统一,增引加课,到嘉、道时,连正、杂都在内额征银750万余两。但实征不到此数,乾隆以后各朝每年实征盐课银大约只有500多万两。其时国家有事,如遇庆典及用兵等,每每要盐商出银“报效”,多或数百万两,少亦有数十万两,而政府就常以减免盐课作为回报。
为保证官盐行销和政府课入,清代严禁私盐。私盐有场私、商私、船私、车私、漕私、邻私、枭私、官私、军私等多种,皆在禁止之列。稽查私盐由各省地方官员及驻扎军队负责,有的地方还有盐商自己的缉私武装。缉私例给缉私经费,规定若因缉私不力致使官盐销数短绌,核其短销之数,在缉私经费内扣成补还。又实行有盐徒私贩十家连坐之法及缉获私盐恩赏条例。若巡查兵役纵私包庇,经人告发,该管官吏及兵役与枭贩一体治罪。尽管有种种禁令,清前期各地仍多有私盐运贩。乾、嘉以后,随着盐务败坏,官盐价格增昂,私盐更盛。道光时淮盐改引行票,目的之一就在降低官盐成本,以抵制私盐。
(三)榷关和关税
1、榷关
清前期继承历代“关市之征”,在水陆冲要及商品集散地设置税关,对过往货物和船只征税,总称为“关税”。最初之关仍沿明代钞关设立,以后数目增多,不仅水路要津,而且陆路通商要地亦设置之。关有户关、工关之别,前者隶于户部,税款岁输户部供国用;后者隶于工部,主要征收竹木税和船税,税款专佐工部营缮之需。鸦片战争以后,为与通商口岸新设之海关相区别,原来之关被称为“旧关”、“老关”或“常关”,所征之税称“常关税”,而新设之海关则称为“新关”或“洋关”,所征之税称“洋税”(后亦通称“关税”)。
清前期的税关,《会典》记载户关24、工关5。实际不只此数。乾隆以后,户关较稳定设立者有30余个,分布如下(前有“*”号者为贵州司所管之24关):
京师:*崇文门、*左翼、*右翼、*通州(坐粮厅);
直隶:*天津关、*山海关、*张家口;
盛京:奉天关、中江关;
山东:*临清关;
山西:*杀虎口、*归化城;
江苏:*江海关、*浒墅关、*淮安关、*扬州关、*西新关;
安徽:*凤阳关、*芜湖关;
江西:*九江关、*赣关;
福建:*闽海关、闽安关;
浙江:*浙海关、*北新关;
湖北:武昌关;
四川:夔关、打箭炉;
广东:*粤海关、*太平关;
广西:梧州厂、浔州厂。
工关有直隶之通永道、潘桃口、古北口,山西之杀虎口、武元城,山东之临清砖版闸,江苏之龙江关、宿迁关,安徽之芜湖关,浙江之南新关,湖北之荆关,湖南之辰关,四川之渝关,以及东北地区的宁古塔、辉发、穆钦、伯都纳等,共计十几处。
税关以监督总司榷务。其中崇文门及左、右翼监督由内务府大臣及尚书、侍郎兼充,通州关监督由坐粮厅兼任,外省各关监督或由部题请特简,或在各部司员内选派,或由外官兼充。京差专任者皆一年更代,外官兼管者或派将军(闽海关由福州将军兼管),或派织造,或由督抚以所属道府官派充。工关除部派司员征税及交地方官兼管者外,多是由所在户关兼管。由户关兼管的工关有:杀虎口工关,由杀虎口户关兼管;临清砖版闸工关,由临清户关兼管;龙江关,由西新关兼管;宿迁关,由淮安关兼管;芜湖工关,由芜湖户关兼管;南新关,由北新关兼管;渝关,由夔关兼管。
2、关税
关税征收以货物税为主,通行舟船处兼征船税;工关专税竹木,但在商旅辐辏之地也税船、货。税则由户部颁定,刊之木榜于关口孔道。货税税率自雍、乾以后为值百抽五,但实际上各关往往有自定税率,且有同为一关而各征税口岸税率不同者。正税之外,另有种种附加征收,如盖印费、单费、验货费、补水费、办公费等等,名目及征率多由税吏擅自规定,各关不完全相同,有时附加征收远超过正税。船税通称“船料”或“梁头税银”,一般按船只的梁头大小征收,也有按舱或桅封计征的。商船过关、出洋,或船、货并征,或只税其一,情形不同。商人贩运米谷往受灾地方赈粜,某些官运物品如各省鼓铸所用之铜铅、官仓营汛所籴之米谷,以及商民随身携带或船载常用零碎物品,例得免税。
清前期对于来华贸易的外国商船、货物,在指定的贸易口岸征税。初设有粤海、闽海、浙海、江海四关,开于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并颁布有海关征税则例。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以后,对外贸易限定于广州一地,遂只剩粤海一关仍征洋货入口关税。
关税在清初不十分受重视,康熙时年征额不过100多万两。雍、乾以后,考核渐严,各关不但报解“正额”,而且报解“盈余”,亦定以额数。又定收入比较之法,初为与上年比较,乾隆四十二年(1777年)改为“三年比较”,即以当年收数与前三年收数最多的年份比较,若有短绌,由关员赔补(此例于嘉庆初停止)。乾隆以后,每年解部关税户关为400余万两,多时达到500余万两,工关为40万两上下。各关巧立名目溢额私征不报部者不在其内。
(四)杂赋
清代的杂赋主要有官房地租、芦课、渔课、茶课、矿课、契税、落地税、牙税、当税等项。
1、官房地租
即出租官房、官地所征之租。前者如京师正阳门外官房及入官铺面房、天津沿濠之官有铺面房等,均出赁民间,按年收取租银。后者如入官旗地、各省官田、学田、公田等,都招佃收租。官房地产所征租银一般充地方公项,有的则用作特殊经费,如学田地租即专供学校经费及养赡贫寒生员之需。另外,各省的淤地租、滩地租等,也是这一类收入。
2、芦课
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等省滨江沿湖之地有大片官有芦洲,招佃纳课,是为芦课。芦洲有坍涨,除随时报官勘丈外,另定制五年一丈,称“大丈”。规定以涨补坍,补时先尽有课坍户,有余再补无课之田,再有余则招民认垦,按则升科。若涨不抵坍,可按数免除课银。芦课初由户部专差司员主之,后改归地方官征解。凡芦洲之清丈、升科、招租各事,谓之“芦政”。
3、渔课
从明代继承下来的对渔业的课税。明代设河泊所以税船舶,兼征渔课。清代裁革了绝大部分河泊所,只在广东等省的个别地方保留数处,渔课主要是由各州县征收,渔户按定额摊缴。摊丁入地以后,部分省渔课归入地丁。渔课一部分留为地方公用,一部分报解户部。乾隆时,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南、广东等省共岁解渔课2.4万余两。又沿海地方除征额课外,对出洋渔船由钞关征收船料。
4、茶课
清前期在陕、甘等边地仍行茶马法,储官茶以易番马;内地行商茶,官给引征课;此外有贡茶,供皇室内用。商茶行于江苏、安徽、浙江、江西、湖北、湖南、陕西、甘肃、四川、云南、贵州等产茶省份,各有额引;有的在额引外另销余引、备销引。引票由户部颁给,各省年办年销,残引缴回户部。茶商买茶运销须赴官领引,销有定域,略如盐法。茶引有行销引,有坐销引;四川另有腹引(行于该省腹地)、边引(行于边地)和土引(行于土司地区)之分。每引一道配茶百斤,另有附茶,以补耗折;不足百斤谓之“畸零”,别给由帖。凡贩私茶、假茶、伪造茶引及私与外国人交易者,皆按律科罪。茶课按引征收,包括课银、税银、纸价银等。各省茶课,陕甘及四川为专案奏销;江苏、安徽、浙江由所过关津验引征收,归入关税造报;江西、湖北、湖南、贵州归入杂税;云南归入田赋。其余不颁茶引省份,听民运销,惟过关征税,或略征落地税,所征不列于茶课。
5、矿课
清初对民间采矿颇多限制,乾隆以后渐趋放松,云南、贵州、广东、广西、四川、湖南、山西等省的金、银、铜、铁、锡、铅等矿藏均有开采。矿课一般按产量的一定比例抽取,折价收银。如云南的铜、铅矿产,多按官二民八比例抽收。抽课后的产品,或由官府作价收买,或听民自卖。乾隆时,矿课有定额者,每年总计不到10万两。
6、契税
又称“田房契税”,为对民间典押、买卖田产、房屋课征之税。清代规定,民间典买田房,须执契赴官完税,谓之“税契”。经投税之契钤有官印,为“红契”未投税者为“白契”),具有法律效力。税契之法,清初几经改变,乾隆以后定制行契尾法。这种办法是由布政司印制带有连续编号的契尾颁发州县,每纸分前、后两半,前半登录买卖双方姓名、买卖数量、价格及税银数,后半以大写数字填写买卖价格及税银数于预先钤有布政司印信之处。百姓投税后,以前半发给,令粘于契纸之尾以作纳税凭据;后半俟汇集成册后送布政司。契税税率,顺治四年(1647年)规定按买卖价格每银一两征税三分,雍正七年(1729年)令在额税外加征一分充科场年费,后来又改定为买契每两税银九分,典契半之。
7、落地税
向入市商货所征之税,沿自明代,税款充地方公费。最初征无专法,附于关税则例,由地方随时随地酌收,往往征及箕帚薪炭鱼虾菜蔬之微,且东市已征,至西市又征,极为苛扰。雍正十三年(1735年),谕令落地税只准在府州县城人烟辏集,贸易众多,官府易于稽查之地征收,乡镇村落之征一律禁革。
8、牙税
征于牙行的税收。清制,经营牙行者由政府颁给牙帖作为营业凭照,是为“官牙”;否则为“私牙”,私牙有禁。牙帖有额数,初由地方给发,州县往往私增帖数,致市井奸牙藉帖把持贸易,商民苦之。雍正十一年(1733年),令各省核定牙帖额数,报部存案,不许随意增添。后又改为由户部颁给,收入亦命解部。牙帖定制五年一换,政府除收取帖费外,另按牙行资本及营业情况分等按年征税,通常分为上、中、下三等,但税则各省不同。例如在江西,上则每年征税三两,中则二两,下则一两。而在湖北,汉口等镇上则征二两,中则征一两,下则征五钱;僻邑村镇则上则征一两,中则征五钱,下则征三钱。
9、当税
又称“典税”,为当铺的营业税。清制,各省民间开设典当,呈地方官转详布政司给帖以为营业凭照,按年纳税,是为当税。当税税则各省不同,又依当铺等第而区分,最低的年纳银二两五钱,最高的纳五两。
清前期杂赋税目不少,但大都所征无多。乾隆以后,杂赋税课报解户部者每年总共100多万两。
(五)捐输
捐输或称捐纳,也是清代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清代税收,无论田赋地丁还是盐课、关税,大都有固定岁额,很少变动。然而国家的岁出除经常性开支外,还常有临时支出,如遇用兵、赈荒或兴办较大工程时,都要额外支出经费。逢此种情况,“岁入有常”的清政府通常采取两种办法应付,一是动用以往的财政节余,再就是依靠捐输。
所谓“捐输”就是让有钱人出钱买官,即国家卖官鬻爵。捐输有暂行事例和常例报捐两种。“暂行事例”系因军需、赈荒或兴办工程特开之捐例,因事而开,期满或事竣即停。“常例”是可按定制随时进行的捐纳。清代自乾隆以后,凡俊秀或文武生捐纳贡、监,官员捐升衔、加级、纪录或捐请封典,以及平民捐职衔或捐请封典等无关铨政者,各有定例,可随时报捐。捐输有按报捐者的身份及所捐职衔等级高下明定的捐额,或以银捐,或以谷纳。例如康熙七年(1668年)以“赈灾”为名所定捐例:“满洲、蒙古、汉军并现任汉文武官弁捐银千两或米二千石者加一级;银五百两或米千石纪录二次;银二百五十两或米五百石纪录一次。进士、举人、贡生捐银及额出仕时,照现任官例议叙。生员捐银二百两或米四百石,准入监读书。俊秀捐银三百两或米六百石,亦准入监读书。富民捐银三百两或米六百石,准给九品顶戴;捐银四百两或米八百石,准给八品顶戴”[21]。报捐可在各省,亦可直接纳银于户部,户部有专门机构捐纳房主持其事。捐银及额,吏部发给执照,捐贡、监者并发给国子监监照。捐官有一定限制:文职捐途自小京官至郎中,未入流至道员;武职自千、把总至参将。捐纳官不得分用于吏、礼二部,道府不得授实缺正印官。
清代自康熙初为平定三藩筹饷而大开捐例(此前也有,但范围不广),历朝沿行。乾隆以后更有了常捐,捐输乃成为国家财政不可缺少的经常入款。乾隆时期,每年常例捐银约为300万两。嘉、道时期,据记载,自嘉庆五年至道光四年(1800-1824年),江苏藩库共收捐监银376万两,安徽收174万两,合计各省总数,在5000万两以上[22]。因事特开之捐收银更多,如乾隆时的豫工、川运两次捐例每次收银都在1000万两以上;嘉庆时的川楚事例收银3000余万两,衡工例收银1120万两;其他如工赈、土方、续增土方、豫东诸例,收银也都有数百万两[23]。
捐纳之外,清代还常有盐商、洋商(广东十三行商人)等富商巨贾的遇事“报效”,以乾隆时为最多,军需、河工、庆典皆有之,多的达银数百万两。这也是当时政府为应付额外开支而采取的一种筹款方式。
三、 财政支出
清前期国家的财政支出主要有军费、官员俸廉、行政经费、驿站经费、廪膳膏火及科场经费、工程费、采办与织造经费、保息与救荒经费等项目,分别简介如下。
(一)军费
军费是清前期国家岁出的最大项,分为经常性军费和战争经费两类。经常性军费有一定数额,主要是用于八旗和绿营这两种常备军的兵饷支出。清自入关以后,八旗兵额包括京师禁旅和外地驻防都在内,总共维持在20万人左右。绿营兵连京师巡捕营合计,康熙时约近60万人,乾隆以后超过60万,嘉庆时最高额达到66万余人。八旗、绿营每年的兵饷开支,乾隆中期时约为银1700余万两。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各省武职照文职例一律支给养廉,其原来所扣兵饷空额令挑补足数,又令将赏恤兵丁红白银两以正项开支,共岁增正饷支出200余万两[24]。这次增加的军费,连同原来的额兵饷及早已成为定例的每年加赏旗兵一月钱粮、八旗养育兵饷银等项合计,乾隆后期每年的经常军费支出达到2000万两以上。嘉庆、道光时期清政府财政困难,屡有裁兵节饷之议,但效果有限。
战争经费是临时性军费支出,时称“军需”。与作为“经制支出”的兵饷不同,军需费用没有定额,支出多少全视战争需要而定,事后专案奏销。乾隆以后,清政府屡次进行内外战争,耗费巨大。仅据《清史稿》记载的乾隆十二年至道光十年间(1747-1830年) 十余次大的军事战役报销军需款统计,总额已达38272万两以上[25],平均每年455万余两,相当于其时岁入的十分之一左右。这巨大的战争费开支在乾隆时期凭藉着雄厚的国库财力,以及开例捐输、商人报效等临时筹款手段的搜刮,尚足以应付。但是到嘉庆、道光时期,随着国势日渐衰微,收入减少,各方面支出增多,就成为一项沉重的负担了,并直接导致了清王朝财政状况的恶化。尤其是嘉庆初年镇压川陕楚白莲教之役耗银逾亿两,“举户部旧帑七千余万而空之,饷不足于是开事例,兵不足于是广召募,逮事已而兵存,兵存而费存,所以耗国家之元气者,至于今五十年未复也”[26]。清朝财政自嘉庆起趋于恶化,原因自是多方面的,但白莲教一役巨大耗费的直接、间接影响不容忽视。
(二)官俸及养廉
官俸即官员俸食,养廉是官俸之外按官员品级另行支给的津贴。清代官俸有八类,分别为宗室之俸、公主格格之俸、世爵之俸、文职官员之俸、八旗武职之俸、绿营武职之俸、外藩蒙古之俸及回疆之俸,各分别等级规定俸额。俸有支银,曰“俸银”;有支米,曰“禄米”(通常指宗室世爵所支者)或“俸米”(官员所支)。作为正薪,清代官俸不高。如文职官俸,正、从一品官仅岁支俸银180两,京官另支俸米90石(在外文职无俸米),即一品大员也不过每月俸银15两、俸米7.5石;品级最低的从九品官及未入流者,更仅岁支银31.5两,京官另支米15.75石,平均每月银2.6两余、米1.3石余。武职官俸,在京者同文职,外官更低于同品文职。不过,八旗驻防官员在正俸外另有按规定的家口数(如将军、都统40口,副都统35口,协领30口等等)支给的口粮,每口每月给米2.5斗;绿营官在俸银外另支“薪银”、“蔬菜烛炭银”、“心红纸张银”等,其数额高于俸银。乾隆以后,在京文职于应得正俸外,另加增一倍赏给“恩俸”。
在官俸外另给养廉银是雍正以后实行的制度。清初因官俸低,地方官普遍在田赋正额外加征耗羡,以其盈余各级朋分,大部分入于私囊,虽不合法,但中央政府予以默认。雍正二年(1724年)以后各省实行“耗羡归公”,各级官员在原支正俸外按官位高低加给数额不等的津贴,谓之“养廉银”。养廉银的数额各省不同。大体上,总督、巡抚岁给1-2万两,以下布政使、按察使、道员、知府、知州、知县等按级递减,知县少的给500-600两,多的达2000两。养廉制度最初仅实行于各省文职,后来八旗及绿营军官也先后得到养廉。
乾隆时期,全国文、武职养廉银支出约为每年400余万两,俸、廉总数则要超过500万两。
(三)行政经费
包括各级衙署按例支取的“公费”、“役食”及各种名目的公务用项等开支。公费是官员的办公费用,按品级支给,每月给银1-5两不等,实际是官员的一种俸外津贴。乾隆时,京官公费约计岁支银10余万两,各省公费约支20万两。役食是衙署官役的工价饭食,按月或按季、按年发给。乾隆时,京师衙署的役食支出约为每年8万余两,各省支数不详。公务用项包括衙署的办公费如心红纸张银、经费银等,还包括一些特别的支出如内务府、工部、太常寺、光禄寺、理藩院有祭祀、宾客备用银,兵部有馆所钱粮,刑部有朝审银,钦天监有时宪书银,各官牧机构有马牛羊象刍秣银,等等;各省支出中的祭祀、仪宪及一些赏恤、杂支等款,亦属此类。清前期的行政费开支数额不大,不计各省外销,总数大约为每年百余万两。
(四)驿站经费
清代为传递文书,由京师至各省乃至边地交通要道设置有驿、站、台、塘、铺等机构[27],负责供应传递文书的官员和兵役中途食宿及夫马车船之需。驿站经费包括夫役工食、买补牛马价银、车船费、驿舍租银以及过往官员兵役人等的廪给口粮等项,均于田赋内编征,每年约计200万两,由兵部、户部会核具题奏销。
(五)廪膳膏火及科场经费
清代各省府、州、县、卫学及八旗均设有一定名额的廪膳生,官给银米以作生活费用,是为“廪膳”,或称“廪银”、“廪粮”。廪生名额各省不同,廪粮银米的给发标准亦各省不一。全国总计,此项支出每年约计为银10余万两。“膏火”也是官给的学生生活津贴,国子监、八旗官学及各省学校、书院的学生均可按例领取,如国子监六堂内班肄业生每人每月领膏火银1两,外班肄业生每人每月领2钱,八旗官学生之满洲、蒙古籍者每人每月领1.5两,汉军籍者每人每月领1两,等等。科场经费是用于科举考试的支出,包括科场供应费、主考官川资、花红筵宴银、旗匾银、坊价银、公车费等等,每年不下20万两。
(六)工程费
包括用于坛庙、城垣、府第、公廨、仓廒、营房等等的营造和修缮支出,但最多者为河工支出。河工主要为黄河及运河的修治,也包括南北其他河流的疏浚治理。清代于各河事务设河道总督总理[28],下设管河道及管河同知、通判、州同、州判等官分理。河工费有经常费和临时费两种。经常费用于“岁修”和“抢修”[29],有规定数额,一般不允许超支。乾、嘉时岁修工程大体每段用银数千两至一、二万两,抢修每段五百两至千余两。岁修、抢修用银总数,乾隆时规定每年不得超过50万两,嘉庆时命加二倍,达到每年140万两。临时费用于“大工”和“另案”。大工指堵筑漫口、启闭闸坝等非常有的工程;另案为新增工段,不在岁修、抢修之内的工程。大工和另案工程无经费定额,而是临时根据情况具奏兴工,工竣题销。嘉庆时期,每年开支的河工另案经费约为银200万两,是河员虚报浮销的一大利薮。
河工之外,江浙海塘工程也每年需费不少。海塘岁修于每年大汛后进行,经费由江浙二省拨解,工竣由该管地方官申报督抚咨部题销。雍正、乾隆时大力整治江浙海塘,经常一处工程之费即达千数百万两。
清代凡兴建工程由工部管理。在京工程由各衙门报工部勘估兴办,工价银超过50两、料价超过200两者奏请皇帝批准,工、料超过1000两者奏委大臣督修。各省工程在1000两以上的,工部有例案可循者随时咨报工部,年终汇奏;无例案可循者则须先经奏准,再造册报部审核估销。工程经费有定款、筹款、借款、摊款四种情况:“定款”为指定动用的款项;“筹款”指定款不足或向无定款时于别项钱粮内动拨款项,交商生息及酌留地租、房租备用也属此类;“借款”为临时酌借某种款项,事竣分期归还;“摊款”为民修工程先由官府垫款兴办,工竣后摊征归款。各项工程均规定有保固期限,未到限期损坏的由负责官员赔修。
(七)采办和织造经费
采办和织造费也是清政府的经制岁出项目。采办的物品主要有颜料、牛筋、黄蜡、白蜡、桐油、纸张及茶、木、铜、铁、铅、布、丝、麻等,各依土宜在各省采买,于正项钱粮内支销。乾隆时此项开支,每年约为银12万余两。织造经费用于江宁、苏州、杭州三织造处供办御用和官用的绸缎、绫罗、布疋及祭帛、诰轴等物。乾隆初,三织造处共有织机1800余张,机匠5500余名,其他匠役1500名,每年支销工价、水脚、机匠口粮等项银10余万两。
采办和织造经费不完全是国用开支,其中相当一部分是为皇室内用开支的。前述行政、工程等费中,也有些属皇室用费。不过,在清前期,内廷用费从国库开支的尚属有限,大部分还是在内务府收入中解决,与同、光时期的情况不同。当时的内务府用费也较节俭,乾隆时的岁支仅约为银60万两。
(八)保息及救荒支出
此为社会救济支出,时称“赏恤”。清代的社会救济分为两类,一类称“保息之政”,另一类称“救荒之政”。这两类救济的施予对象和制度规定不同,经费支出的特点也不同。
1、保息之政
保息之政是对鳏寡孤独、残疾无告、弃养婴儿、节孝妇女等社会特殊群体之人的救助和抚恤。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恤孤贫。清前期,自京师至各省,凡通都大邑,普遍设立养济院,以收养鳏寡孤独、残疾无告之人,有额设的口粮银米及冬衣等项生活供给。各省收养孤贫人数,乾隆以后皆有定额,多的数千名,少的四五百名,浮于限额收养者为“额外孤贫”。孤贫供养有规定的动支款项,每年将支用情况造册送上司查核。官设养济院之外,另有由官绅士民捐建的民间此类机构,其经费自行经理。
(2)养幼孤。对于被遗弃的婴儿,官设育婴堂以养育之,长大后准士民收养;本家有访求者,核实后准许归宗。育婴堂之设,在京师者建于康熙六年(1667年),以后各省也大都设立[30]。育婴堂经费,或给官帑置产,岁取租息,或在指定款项内动支,主要用于乳妇工食及医药等项。
(3)收羁穷。顺治十年(1653年),京师五城设栖流所,以司坊官管理,收留贫病无依之流民,日给钱米,冬给棉被,病者扶持之,死者棺瘗之,费用从户部关支。又五城自每年十月至次年三月设粥厂煮赈贫民,用米由通仓关支。京师之外,各省地方亦有栖流所及粥(饭)厂之设,主要是在隆冬季节收留、赈济贫病流民,春暖则资遣之。各地的普济堂亦多收留此等穷民。
(4)安节孝。节孝妇女无遗孤或贫无以自存者,令地方官给口粮以养之,每年将动用款项、数目造册报户部。
(5)恤薄宦。乾隆元年(1736年)定例:各省县丞、主簿、典史、巡检等微员离任而无力回籍者酌给路费,身故者给归丧之费,每年造册报销。十年又定:各省教官原籍相隔本地五百里以外,实系艰窘者,一例赏给路费。州县以上官之贫乏者也有给路费的,但属例外施恩,费用不在存公银内动支,而于同府或通省养廉内捐给[31]。
(6)矜罪囚。京师及各省监狱囚犯,例给口粮及灯油、柴薪、盐菜、冬衣、药饵等项费用,死者另给棺木。雍正以后,各省相继奏定囚粮及各项费用给发标准。乾隆时,定发遣军流及递解人犯口粮定额。囚粮经费多在赃赎及存公银内动支,年底造册咨送刑部,转咨户部核销。
(7)抚难夷。对于遇风漂流至内洋海岸的外国人,由该地督抚督率有司抚恤,动用存公银赏给衣粮,助其修理舟楫,使其能安全回国。
保息经费是各地方的经常性支出,大都有一定的数额或规定标准。动用款项一般也是固定的,或在正项钱粮内动支,或于生息款(发官款交商生息)内解决,也有的来自于士民捐助。
2、救荒之政
指发生自然灾害情况下的社会救济。清制,凡地方遇灾,地方官必须迅文申报,督抚一面奏闻,一面委员会同地方官踏勘灾情,确查被灾分数,在规定期限内题报,以作为国家推行荒政的依据。荒政措施主要有:
(1)救灾。遇到川泽水溢、山洪爆发及地震、飓风等突然性灾害,以至淹没田禾,损坏庐舍,死伤人畜的时候,政府采取紧急措施救助,谓之“救灾”。救灾自乾隆以后有一定成规。如直隶的水灾救济定例规定:水冲民房,全冲者,瓦房每间给银一两六钱,土、草房每间给银八钱;尚有木料者,瓦房每间给银一两,土、草房每间给银五钱;稍有坍塌者,瓦房每间给银六钱,土、草房每间给银三钱;瓦、草房全应移建者,每间加给地基银五钱,每户不得过三间。淹毙人口,每大口给银二两,小口给银一两。[32]地震、飓风等灾一般比照水灾例办。实际执行中,也常有奉特旨不拘成例的情形。
(2)蠲免。荒歉之岁,按照灾情轻重,免征部分额赋,叫做“蠲免”,也叫“灾蠲”,以别于因国家庆典、皇帝巡幸、用兵等等而实行的“恩蠲”。蠲免之实行与否及蠲免多少,根据被灾分数确定。顺治时规定:被灾八分至十分,免十分之三;五分至七分,免十分之二;四分,免十分之一。康熙十七年(1678年)改定:五分以下为不成灾,六分免十分之一,七分以上免十分之二,九分以上免十分之三。雍正六年(1728年)命增加蠲免分数,遂再改为:被灾十分免十分之七,九分免十分之六,八分免十分之四,七分免十分之二,六分免十分之一。乾隆元年(1736年),命被灾五分亦免十分之一。此后遂成定制。常例之外,因灾情较重,也时有特旨全蠲或增加蠲免分数的情形。凡蠲正赋,随征耗羡相应蠲除。如题准蠲免时额赋已征,应免之数在下年征收时扣除,名曰“流抵”。漕粮非奉特旨,例不因灾蠲免。此外,因蠲免只及田主,不及佃户,康熙时特别规定:田主遇灾蠲免,“照蠲免分数,亦免佃户之租”;后改定为:“业户蠲免七分,佃户蠲免三分”[33]。
(3)缓征。即将应征钱粮暂缓征收,于以后年份带征完纳。缓征的适用比蠲免要广。勘不成灾(被灾分数不足五分)例不予蠲,但一般缓征;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更规定成灾五分以上州县之成熟乡庄一体缓征。漕粮漕项等例不蠲免的项目、向民间借贷的口粮籽种及各项民欠等,也都有缓征之例。成灾者,蠲免所余及未完旧欠概予缓征。缓征钱粮,乾隆以前在下年麦后起征,下年又无麦则缓至秋后。乾隆初改定:被灾不及五分缓征者,仍缓至次年;被灾八、九、十分者,分三年带征;五、六、七分者,分两年带征。而实际上,因连年歉收,或因积欠过多,无法征收,往往不得不一缓再缓,至有积至十数年不能完者。积年旧欠实在征收无着的,也有时特旨豁除。
(4)赈饥。发仓储向饥民施米施粥叫“赈饥”。与蠲、缓不同,赈饥的对象不是“有田之业户”,而是“务农力田之佃户、无业孤寡之穷民”[34]。“凡有地可种者,不在应赈之列。但有地亩之家,现在无收,实与无地者同受饥馁,应查验酌赈”[35]。清制,地方官于勘灾同时,即应清查户口,将应赈人口造具册籍,分别极贫、次贫[36],给发印票,以为领赈凭据。开赈时,地方官及监赈各员分赴灾所,发放米谷;米谷不足,折银钱给之,叫“折赈”。雍正时,令煮赈与散赈兼行,近城之地设粥厂,四乡二十里之内各设米厂,米厂照煮赈米数按口月给。乾隆初,定日赈米数,大口五合,小口半之。又定:地方遇水旱,即行抚恤,先赈一月(叫“正赈”,也叫“普赈”、“急赈”)。查明被灾分数、户口后,被灾六分,极贫加赈一月;七、八分,极贫加赈两月,次贫一月;九分,极贫加赈三月,次贫两月;十分,极贫加赈四月,次贫三月。倘连年积歉,或灾出非常,督抚妥议题明,将极贫加赈时间增至五六月、七八月,次贫加赈时间增至三四月、五六月。还规定:贫寒生员一体给赈,由学官具籍,牒地方官,移粟舍就给。对勘灾用费报销、散赈手续、官员奖惩等等,雍、乾以后,也都有严密的规定。
(5)借贷。指灾荒后或逢青黄不接时向农户贷放口粮、籽种。清代各省府州县乡普遍设有常平、社。义等仓,所储米谷用于赈、贷、粜等。灾荒时三者并行,平年只行借、粜。借贷一般在春耕夏种,民间乏食缺种时进行,秋收后征还。所借除口粮、籽种外,地方官府还往往出借供雇耕牛用的“雇价”、供养牛用的“牧费”等等;口粮、籽种亦有折银钱给贷者。平年所借加息征还,歉岁所借免息。乾隆四年(1739年)定:出借米谷除被灾州县毋庸收息外,收成八分以上者,仍照旧例每石收息谷一斗;七分者,免息;六分及不足五分者,除免息外,六分者本年征还其半,来年再征另一半,不足五分者缓至来年秋后再征。十七年又定:灾民所借籽种口粮,夏灾借给者秋后免息还仓,秋灾借给者次年麦熟后免息还仓。此外,如上年被灾较重,本年虽得丰收,所借也可免息。有个别省份如广东、福建等,向不加息。
(6)平粜。常平仓谷主要用来平抑粮价,“米贱则增价以籴,米贵则减价以粜”[37]。一般在每年春夏间粜出,秋冬时籴还,存七粜三,既接济春荒,又出陈易新。遇岁歉米贵之年,允许多出仓储,减价平粜。歉岁粜卖遇仓储不足时,发库帑籴客米接济,再不足则截留漕粮以济之,同时鼓励富户零星出粜,严禁奸商势豪囤积射利。散粜之法与赈饥同,规定于城中及四乡分设粜厂,委员监粜,预示粜期、粜价,令贫户各持保甲门牌赴厂籴买,限以籴数。严禁牙棍包贩及厂役斛手人等克扣搀和、勒索票钱诸弊,违者严加治罪,该管各官循纵者参处。其运粮脚价等费,准予报销。
(7)通商。荒年乏食,米价腾贵时,禁邻省遏粜,允许并鼓励商贾运贩米谷至灾区,以济官米之不足,谓之“通商”。通商是与平粜相辅而行的一项措施,目的也在平抑粮价。为鼓励商贾往歉收地方运粜,乾隆元年(1736年)规定,往被灾地方运粜的米船免征官税[38]。外洋之米,乾隆时也鼓励商贾贩进,为减税以招徕之。此外,有时还官为招商,给以护照及正项钱粮,令其往灾区运粜,所得利息,商人自取,官府只于米价平后收回原本。
(8)兴土工。在灾荒年景,由地方官相时地之宜,发官帑兴作工程,召集饥民佣赁糊口,以此作为赈济的一种方式,亦称“以工代赈”。以工代赈工程的工价一般按半价给发,但也有时准给全价,如乾隆十六年(1751年)有谕旨说:嗣后一般以工代赈工程,工价仍循往例(指半价);但“若实系紧要工程,亟应修作,自又当照原价给与”[39]。工程完竣,督抚将所济饥民人数与所费工筑之数疏报,户部覆核准销。
(9)返流亡。对灾年饥民外出逃荒,清统治者的基本政策是尽量防止,规定地方官于灾后即应出示晓谕,令其毋远行谋食,轻去乡土。已经外出者,则令所过州县量行抚恤,并劝谕还乡,以就赈贷,称之为“返流亡”。雍正时,制订有对外来流民的留养则例,规定各地方于冬寒时动用常平仓谷赈恤外来流民,至春暖再动支存公银两资其返籍。但这个制度实际行不通,且多弊端,故自乾隆以后,除对老弱无力者仍予留养、资遣外,对一般投奔亲故或往丰收地方觅食者,并不强制执行。
(10)劝输。灾荒之年,政府鼓励官绅士民出粟出银助政府救荒,视其所输多寡,官予加级纪录,民予品衔或花红匾额旌奖,名之曰“劝输”。捐输条例各朝不尽相同,大体上,捐米谷至数百石,官即可以纪录加级,民即可以顶戴荣身;捐数少者,给予花红匾额。雍、乾以后定制:灾后,地方官即应将捐输银米及出资运粜、助官赈饥、施舍医药等等的官绅士民名单和所输银米数核实造册,申报督抚,少者旌奖,多者疏闻议叙;地方官不行核查及勒派报捐、侵吞渔利或以少报多、滥邀议叙的,各治以罪。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规定:绅衿士民于歉岁出资捐赈者,准亲赴布政司衙门具呈,听其自行经理,事竣,督抚核实题报。常平、社、义等仓,也都分别定有劝捐条例。
上述措施互相补充,遭逢重大灾荒时往往同时实行,因之而支出者即为救荒经费。救荒与保息不同,一是开支浩大,二是没有固定数额,支出多少视灾情而定。救荒经费一般由地方库储支出,事竣奏销,但也常由户部特拨专款,还往往截留漕粮。清前期,救荒是国家一项大的支出,几乎年年都有,往往动辄花费白银数十万两乃至数百万两。
四、收支大势
(一)顺治至康熙前期
从清入关到康熙二十年代初平定三藩叛乱并收复台湾之前,清王朝的统治尚未稳固,一方面连年战争,军费开支浩大,另一方面经济凋敝,政府岁入较明代大为减少,故财政相当困难,“岁支常浮于入”。这是清初财政总的特点。
顺治时期,清王朝正处在军事统一全国的战争之中,军费是当时国家最主要的岁出。据记载,顺治初年诸路兵饷岁需银1300余万两,十三年(1656年)以后增至2000万两,末年达到2400万两。而岁入,由于入关后除豁了明季三饷等项加派,特别是由于历经明季以来多年战乱浩劫之后,人丁死逃,地亩抛荒,工商衰败,从而税收大受影响,顺治八、九年时,“丁田二项并杂税盐钱”仅实征银2100余万两,十三年时为2208万余两,末年(十七年数)也仅为2566万余两[40]。按上述数字计算,顺治后期,军费开支要占到当时岁入的90%以上!军费开支如此之大,迫使清政府不得不极力压缩其他开支,主要是通过裁汰冗官以节省政费:“顺治元年,以冗官费多,京堂等缺强半裁省。三年,裁并各府推官、各县主簿等缺。自是而后,裁并各省道府州县缺。十三年,复以钱粮不敷裁汰冗员,为节省之法”[41]。清初,每年官俸等政费开支仅为200多万两。然而即便如此,还是经常入不敷出。据礼科给事中刘余谟顺治九年奏言,当时每年钱粮入数为1485.9万余两,出数兵饷1300余万两,其他各项经费200余万两,合共岁出1573.4万余两,以入抵出,不敷银87.5万余两[42]。末年时,虽收入有所增加,但除去各省留支以后仅余1960万两,以之开支军费就已有400万两左右的缺口,加上其他经费,入不敷出的赤字就更大了[43]。
康熙初年,军事征服基本完成,但是吴、尚、耿三藩拥兵割据云、贵、粤、闽数省,“岁需二千余万,近省挽输不给,一切仰诸江南,绌则连章入告,既赢不复请稽核,天下财赋,半耗于三藩”[44]。在这种情况下,中央政府的财政仍然相当支绌。及至三藩叛后,一方面中央收数骤绌,另一方面因平叛而军费浩繁,局面就更加严峻。关于这一时期的收支情况没有确实纪录,但是清朝大开捐例,就是从平三藩筹饷开始的。又这期间改折漕贡、裁节冗费、稽查漏赋、量增盐课杂税、裁俸停工等等,种种筹款措施不一而足,从中也足见其时财政形势的艰窘。
(二)康熙中至乾隆时期
以康熙二十年(1681年)平定三藩叛乱、二十二年台湾郑氏降清为标志,清王朝终于确立了对全国的统治。此后一直到乾隆时期,为清王朝的全盛时代。这一时期,社会安定,经济逐步恢复并进一步发展,出现了历史上空前繁荣昌盛的局面。与此相联系,清王朝财政的收、支也走上正轨,收入增加,支出有常额,清初收不抵支的局面根本改观。这一时期在经常收支项目上,大体每年出入平衡且有盈余;遇有临时额外支出如用兵、工程、赈恤等等,或动用历年节余,或采取“捐输”“报效”等方法筹款,总的说未出现大的财政困难。
分别来说,在康熙时期,由于社会经济尚处在由严重破坏到逐步恢复的过程中,为休养生息,政尚宽大,故虽岁入较之清初已大为增加,但各项税收的实征多仍不及明代原额。康熙中期以后的岁入,大约只有3500余万两[45]。不过,其时崇尚节俭,岁出也相对较少,故常年收支相抵仍有盈余。康熙时多次大规模蠲免,而户部库存银最多时仍达到5000万两,就是明证。
雍正时期,社会经济已经恢复,国力增强。雍正帝鉴于其父晚年施政疏阔,官吏贪污成风,库帑亏空严重的现实,大力整顿吏治和财政,一方面严查亏空,限期填补,另一方面整顿和改革税收及财务支出制度,如实行摊丁入地、耗羡归公、增加盐课关税、严核奏销等等。常捐之设亦自雍正始。经过此一番整顿、改革,清王朝财政的面貌又发生一次变化,为以后乾隆朝府库充盈的局面奠定了基础。雍正时期的国库存银最初仅800万两,中期增加到6000余万两,后因西北用兵耗去大半,末年时减少到2400万两。
乾隆时期清王朝达到鼎盛。这一时期,随着国力增强,铺张奢侈之风渐起,康熙时的皇帝躬亲节俭、雍正时的严核国家度支情况已不复可见。乾隆一朝皇帝巡幸、寿典、对内对外用兵(所谓“十全武功”)、河工。赈恤等等,用帑之多远过前代,其中仅历次用兵军需所耗,即达银1.2亿两以上,河工糜帑亦多达数千万。然而国家的岁入亦较前增加。乾隆时岁入地丁、耗羡、盐课、关税、杂项税课及常例捐输银总共4000多万两(特开之捐例及商人报效等临时性入款不在其内),经常项目的岁出为3000余万两,收支相抵后的盈余常在1000万两以上。兹以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的出、入数字为例,列表如下,以见其时收支规模的大况。
表2 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的各项收入及其占岁入总数的百分比(1)
项 目
银数(万两)
占岁入总数的百分比(%)
地丁
2911+
61.62
耗羡
300+
6.18
盐课
574+
11.83
关税
540+ (2)
11.12
芦课、渔课
14+ (3)
0.29
茶课
7+
0.14
落地杂税
85+
1.75
契税
19+
0.39
牙、当等税
16+
0.33
矿课(有定额者)
8+
0.16
常例捐输
300+ (4)
6.18
共 计
4854+ (5)
100
资料来源:《清史稿》卷125《食货六》,中华书局标点本。第3703页。
注:
(1)此表数字又见魏源《圣武记》卷11,但魏书未标明数字年份,且地丁银数误作2941万两(《清史稿》数与《清朝文献通考》同)。经与各书核对,是年数字原有万位以下数,《清史稿》皆略作“××万两有奇”。又据《清朝文献通考》卷4《田赋考四》、卷10《田赋考十》,是年田赋,民田于地丁银外另征粮8317735石有奇(含漕粮),屯田征屯赋银784902两有奇、屯赋粮1097064石有奇,此外还各有草束。又《清史稿》于记各项入款后声明:“外销之生息、摊捐诸款不与”。
(2)原文作“五百四十余万两有奇”;《圣武记》作5415000两。
(3)《圣武记》作芦课122500两、渔课24500两。
(4)原文作“三百余万”。
(5)此项总数为以上各数相加之和,原文作“四千数百余万”。
表3 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的各项支出及其占岁出总数的百分比(1)
项 目
银数(万两)
占岁出总数的百分比(%)
满汉兵饷
1700+ (2)
49.26
武职养廉
80+
2.32
王公百官俸
90+ (3)
2.61
外藩王公俸
12+
0.35
文职养廉
347+
10.05
京官各衙门公费饭食
14+()
0.41
京师各衙门胥役工食
8+
0.23
内务府、工部、太常寺、光禄寺、理藩院祭祀、宾客备用银
56
1.62
采办颜料、木、铜、布银
12+
0.35
织造银
14+
0.41
宝泉、宝源局工料银
10+
0.29
京师官牧马牛羊象刍秣银
8+
0.23
各省留支驿站、祭祀、仪宪、官俸、役食、科场、廪膳等银
600+ (4)
17.39
东河、南河岁修银
380+ (5)
11.01
更定漕船岁需银
120
3.48
共 计
3451+ (6)
100
资料来源:同表7.2,第3703-3704页。
注:
(1)本表数字亦见魏源《圣武记》卷11,项目详略互有差异。
(2)原文作“一千七百余万两”;《圣武记》作17037100两有奇。
(3)原文作“九十余万两”;《圣武记》作938700两。
(4)原文作“六百余万两”。又原文声明:此600余万两“岁不全支”。
(5)原文作“三百八十余万两”;《圣武记》作东河80余万两、南河300余万两。
(6)此总数为以上各数相加之和,原文作“三千数百余万”。
乾隆时期的国库储备也是康、雍、乾三朝最充裕的,表6.4是一些资料关于三朝户部银库存银数的记载。
表4 康熙、雍正、乾隆三朝户部银库存银数
年 份
银数(万两)
资 料 来 源
康熙48
5000
《清圣祖实录》卷240,康熙四十八年十一月丙子
康熙61
800
阿桂《论增兵筹饷疏》,载《皇朝经世文编》卷26
雍正间
6000
同上
乾隆初
2400 (1)
同上
乾隆37
7800
《清高宗实录》卷920,乾隆三十七年十一月癸丑
乾隆41
6000
魏源《圣武记(附录)》卷11《武事余记·兵制兵饷》
乾隆46
7800
同上
乾隆末
7000-8000
同上,并参见萧一山《清代通史》卷中,第二册,第234页引洪北江文
注:(1)乾隆帝说为3400万两,见《清高宗实录》卷920,乾隆三十七年十一月癸丑。
在财用充裕的情况下,康、雍、乾三朝曾一再实行钱粮蠲免。康熙一朝各种项目的大小蠲免总计不下500余次,所免总数超过一亿数千万两[46]。特别是从二十五年起,几乎每年都对一省或数省“普免”,即免征全部额赋。从三十一年起,逐省蠲免起运漕粮一年。从五十年起,三年之内轮免各省钱粮一周,计共免“天下地丁粮赋新旧三千八百余万”[47]。乾隆朝的蠲免规模更超过康熙时。乾隆六十年间,计共普免全国钱粮四次(十年、三十五年、四十二年、五十五年)、漕粮三次(三十一年、四十五年、六十年),每次分数年轮完,还普免过官田租和各省积欠。其他个别省份、地区、个别项目的蠲免和豁除旧欠数不胜数。有些蠲免且形成为定例,如“每谒两陵及他典礼,跸路所经,减额赋十之三,以为恩例”[48]。一再大规模实行蠲免,也从一个方面反映了当时国家的财政状况。
(三)嘉庆至道光时期
嘉庆、道光时期,清王朝步入了多事之秋,各种社会矛盾日益暴露、激化,天灾人祸不断,正常的税收难于保证,意外开支却有增无已,是以国库日渐空虚,财政窘迫。嘉庆初年为镇压白莲教起义,不仅将乾隆末年国库七八千万两存银消耗一空,而且不得不开“川楚事例”,先后收捐银多达3000余万两[49]。此役耗用军费超过亿两[50],给清王朝财政以沉重打击,从此再难恢复元气。因国库空虚,嘉庆朝为应付河工、军需、赈务各项额外支出,只能依靠捐输,故自川楚事例以后,各种捐例从未停开,每年所收捐银少则二三百万两,多时超过千余万两[51]。
道光时期的财政困难尤甚于嘉庆朝。嘉庆十七年(1812年),岁入4113万余两,岁出3510万余两,虽收支相抵后的盈余数已较乾隆时大为减少,但仍有600万两左右。而至道光时期,据户部道光三十年(1850年)奏报,此前十余年间,“岁额所入,除豁免、缓征、积欠等项,前后牵算,每岁不过实入四千万上下”,较额征少四五百万两,岁出则“约需三千八九百万两”,收支相抵,已经几无盈余。这还仅是就例内支出而言,实则当时“用款多寡难定。以近十余年计之,海疆、回疆及各省军务,东、南两河工用,南北各省灾务,统计例外用款,多至七千余万”。计入这些,那就入不敷出了:“入款有减无增,出款有增无减,是以各省封存正杂等项渐至通融抵垫,而解部之款日少一日。……虽经叠次恩发内帑银一千余万两,王大臣议减京外各营马乾、红白赏恤、杂项、减平等款共节省银一千余万两,臣部先后催完积欠银一千七百余万两,又因南粮缺额,京仓支放等款分成改折,而入不敷出,为数尚钜”。[52]户部此折,已将道光朝最后十几年间财政困难的情形说得很清楚了。兹将道光后期的岁入、岁出数字列为表6.5,以见其时收支的大概。
表5 道光后期岁入、岁出情况
年 份
岁入(银两)
岁出(银两)
相抵余额(银两)
道光18
41272732
36209382
5063350
道光19
40307372
34787590
5519782
道光20
39035229
35805162
3230067
道光21
38597458
37341583
1255875
道光22
38715060
37149811
1565249
道光23
42264528
41904903
359625
道光24
40163854
38651694
1512160
道光25
40612280
38815891
1796389
道光26
39222630
36287159
2935471
道光27
39387316
35584467
3802849
道光28
37940093
35889872
2050221
道光29
37000019
36443909
556110
资料来源:道光18-28年数据北京图书馆藏翁同 家抄本《岁入、岁出册》,引自《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附录172页。道光29年数据王庆云《石渠余纪》卷3《直省出入岁余表》。按王书卷3《直省岁入总数表》记有道光21、22、25、29各年岁入数,同卷《直省岁出总数表》记有道光28、29年岁出数并附有道光21、22、25各年岁出总数,《直省出入岁余表》记有道光25-29年岁入、岁出总数,所记各数有的与翁抄本小有差异,有的年份数字各项分数相加之和与所开总数也有差异。
表中数字出自户部山西司奏销红册,为各省历年奏销总数。由于未扣除省际协拨出入重复数字,岁出数较实际支出要大一些。如据王庆云说,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甘肃、四川、云南、贵州四个收不抵支的省份总共接受了邻省协拨银560万两,这些银两“邻省之协拨者既作出数奏销,而受拨省份将所拨之款又作出数奏销”,在总数内重复计算,应当减除,故该年的实际支出应为3150余万两,出入相抵后的盈余为716万余两[53]。然而这只是各省的出入情形,未包括京师支出在内,而当时京师的支出,主要是靠各省解款。道光后期,京师户部每年支放银九百四五十万两,其来源“除各省例解部款一百二十万,常捐、旗租、减平二百余万外,不敷银两随时奏闻,于盈余省份地丁、盐、关指款拨解部库”[54]。计入京师用款,道光后期全国总计的岁入、岁出实际是没什么富余的,因为各省出入的盈余数,差不多要全部用来解京供中央开销。常例收支如此(表6.5均为常例奏销数),应付起当时层出不穷的例外开支,就只能靠吃库存老本,“是以各省封存正杂等项渐至通融抵垫,而解部之款日少一日”。这种局面,到太平天国起义于道光朝的最后一年(道光三十年)年底爆发以后,终于演变为清政府一场空前的财政危机,而清前期的封建财政,也就以这场危机为标志而告终结了。进入近代以后,由于外国资本主义的侵入,中国社会的性质及经济、政治情况都发生了重大变化,清王朝的财政就又是另一种局面了。
(资料来源:中华文史网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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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部亦辖一钱法堂及一铸钱局名宝源局,所铸钱供工部各项工程经费使用。
[2] 《清朝文献通考》,卷85。
[3] 户部云南清吏司兼管漕政,山东清吏司兼管盐课,贵州清吏司兼管关税。又工关税务由工部营缮清吏司管理。
[4] 光绪《湖南通志》卷49《赋役二·户口二》。
[5] 丁银一般按人丁派征,但在江西、福建等省有一种“盐钞银”,沿自明代人民领取政府配给的户口盐所纳钞米折银,系按“口”派征(其他大多数省已将其归入地亩征收),属于一种特殊的人口税。因有盐钞银,这些省编审时除编男丁外,还编女口。
[6] 《清朝文献通考》卷21《职役考一》。
[7] 曾王孙《清风堂文集》卷13《汉中录·勘明沔县丁银宜随粮行状》。
[8] 《清朝文献通考》卷19《户口考一》。按此项规定于康熙五十一年定议,次年以“万寿恩诏”的形式向全国颁布。
[9] 更名田原为明朝藩产,清康熙初将其给予耕种民人,由所在州县征收赋税,遂转为民田。
[10] 原为明朝卫所屯田,清初因之,后卫所陆续裁撤,其土地归并州县征赋,转为民田。
[11] 此为清初先已圈给旗丁,后又退还民间之地。
[12] 指官田折价,转为民田者。
[13] 顺治初定开垦荒地三年升科,六年颁布垦荒令改定为六年,九年复改为三年。康熙以后,十一年定六年升科,十二年再放宽为十年,十八年恢复为六年。实际执行,以六年为多,但也有十年、三年升科的。
[14] 这四种办法,串票法和沿自前明的自封投柜法在顺治时先后实行,但三联串票到康熙二十八年才出现,雍正时确定下来;滚单法始自康熙三十六年;上下忙征收期限在雍正十三年议定。又四法之外,清初曾沿明制实行过易知由单(征收钱粮通知单),但后来因繁费累民,同时自串票实行后由单失去作用,于康熙二十六年停止使用。
[15] 各朝田赋征数见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乙表70-75、77、79。按该书表据《清朝文献通考》、嘉庆《重修一统志》及王庆云《石渠余纪》各书。
[16] 减征虽在甲地减收漕粮若干,但指定由乙地代办,乙地因代甲地办粮,在原征地丁银内要做相应扣除,而甲地减征所折价银即用以解司抵补。民折官办为民间交纳折色银,由官府购办本色解运。
[17] 清代漕船原额14505只,后因漕粮改折、分载带运以及坍缺蠲免等故,实运漕船在雍正以后减至6000余只。
[18] 以上据《乾隆大清会典》卷15。
[19] 也有的地方不颁余引,如两淮规定本年额引销完,可预销下年正引,不另颁余引。又福建正引之外另销者称“入额盈余引”,与正引同。
[20] 王庆云《石渠余纪》卷5《直省盐课表》。
[21]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88。
[22] 萧一山《清代通史》卷中,中华书局影印本,第二册,第358页。
[23] 魏源《圣武记附录》卷11。
[24] 王庆云《石渠余纪》卷2《纪列朝各省兵数》。
[25] 参见《清史稿》卷125《食货六》,第13册,第3709页。
[26] 王庆云《石渠余纪》卷2《纪列朝各省兵数》。
[27] 直省腹地及盛京所设为“驿”;西北、东北吉、黑地区及直隶、山西口外为传递军报而设者称“站”;新疆、蒙古地区所设专递西北两路军报文书者称“台”;甘肃安西州及新疆哈密厅、镇西厅所设者称“塘”,亦主军报传递。“铺”即邮亭,各省腹地厅州县均有设置,一般为间隔十里至数十里设一处。驿递机构的管理,驿由所属州县官管理或专设驿丞掌之;站设于西北者由千、把总或外委管理,东北及直隶、山西口外所设者设站官一人或由理藩院章京管理;台、塘由军队管理;铺各设铺司一人掌之。
[28] 河道总督设于清初,雍正时有南河、东河、北河各一人,乾隆初分别改称江南河道总督、河东河道总督、直隶河道总督。乾隆十四年裁直隶河道总督,由直隶总督兼管北河事务。其他两个河道总督分别于咸丰、光绪时裁撤。
[29] 岁修在每年冬季进行,次年桃汛后完工。抢修无定时,为堤坝等有险情时随时抢护之工。
[30] 李元度《国朝先正事略·冯溥传》。
[31] 参见《治浙成规》卷1。
[32]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70。
[33] 《清圣祖实录》卷34、卷244。
[34] 万枫江《灾赈总论》,见杨西明《灾赈全书》卷3。
[35] 《清世宗实录》卷118。
[36] 有的省不分差等,也有的在极贫、次贫外再分“又次”一等。乾隆七年(1742年)命省去又次,概分二等。
[37] 《清世祖实录》卷88。
[38] 杨西明《灾赈全书》卷2《米船免税》。
[39] 杨西明《灾赈全书》卷2《以工代赈》。
[40] 张玉书《张文贞公集》卷7《纪顺治间钱粮数目》。
[41] 吴廷燮《清财政考略》。
[42] 刘余谟《敬陈开垦方略疏》,载《皇清名臣奏议》。
[43] 见上引《张文贞公集》。
[44] 魏源《圣武记》卷2《康熙戡定三藩记上》。
[45] 其中地丁约计2900万两,盐、关、杂款合计约600余万两。此外,每年另征有实物粮400余万石及草束等物。
[46] 据户部统计,从康熙元年到四十九年,免过钱粮银数“已逾万万”(《清圣祖实录》卷244,康熙四十九年十月甲子)。此后十余年间所免,亦有数千万。
[47] 王庆云《石渠余纪》卷1《纪蠲免》。
[48] 同上。
[49] 魏源《圣武记(附录)》卷11《武事余记·兵制兵饷》。
[50]《清史稿》作2亿两。见卷125《食货六》。
[51] 参看罗玉东《中国厘金史》,文海出版社1986年版,第7页“历朝户部银库收入表”。
[52] 见《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附录军机处档案,第170-171页。
[53] 参见王庆云《石渠余纪》卷3。
[54] 王庆云《石渠余纪》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