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 华北 华东 华中 东南 西南 合计
18世纪
19世纪
78 186 128 116 115 195 818
92 32 9 131 34 96 394
从帕氏的全部统计中,18世纪的工程项目只次于16世纪(明中期)的1074项,而高出历史上的其它任何时期在。实际上,帕氏的统计是不完全的,像西北地区只统计了陕西省,缺略了甘肃。甘肃宁夏府自清初历康、雍,在重修唐渠、汉渠的基础上,又新修了大清渠、惠农渠、昌润渠等大小灌渠,全部渠长2229里(另大支渠1221、7里),溉田16万余亩[2]。另如雍正、乾隆初,为配合军民屯垦,曾在嘉峪以东的肃、凉、甘三府州大兴水利,共开渠400余亩,灌田156000余亩,规模最大的柳林湖屯区,大小总渠支渠数十道,引柳林湖水,垦熟屯地12万余亩[3],都是很突出的事例。即使在陕西,统计也不完整,乾隆时,巡抚毕沅根据西安等府各属40余州县呈报,共完成大小农田水利工程1171项,灌田64万余亩[4],仅此一例,就比帕氏所说的78项多出很多倍。
在此,还要特别提出的是17世纪中后期,中国曾经历了明清之际长期战乱的影响,很多水利设施都因缺少维修荒废破坏了。它们大多在清代得到重修和扩修,前述唐渠和汉渠就是如此。同汉《攸县志》卷9记载该县12项陂塘工程,明确得知建于明代的是5项。它们都在清代得到重修增修,有的还多次加以改建。又比如广东省,明代共兴建较大水利工程302宗,清代165宗,清低于明,但清代对有明的不少工程加以重修改修。著名的四川都江堰工程,在明清之际也遭到重大的破坏,康熙后不断重修扩修,乾隆时进入高潮,据不完全统计,因新建扩建汉渠而得到灌溉的田地达30余万亩,到嘉庆、道光时,即进入19世纪前中期,整个灌区溉田面积已接近300万亩,达到历史的最高水平[5]。假若我们把这些重修扩修的水利项目都计算在内,18世纪的农田水利工程量,肯定要超过16世纪。
18世纪农田水利工程的几个最重要特点是:
(1)北方诸省因开凿水井,使水浇地面积大增。北方的气象特征是雨量少又季节集中,许多河流平时水量稀少,不适合于开渠引水,这样只好凿井利用地层水。乾隆时,直隶仅保定、正定两府开挖的水井就超过4万口[6]。陕西在乾隆十三年(1748年)前已有新旧水井67500余眼[7]。其它像山西、河南、山东等省,井灌也很发达。山西因“民稠地狭,为生艰难”,“井利甲于诸省”[8],康熙时,晋东南一带的开井数目已“多于豫秦”等省。河南省的河内县(今沁阳县),“并渠依井者为水田,水田十之三”[9]。道光二十七年(1847年)许州大旱,知州汪根敬一次“劝民开井三万余”[10]。据有人统计,乾隆时北方五省已有大小灌井六、七十万眼,每井低洼地溉田10多亩,高亢地溉田6-7亩,统合估计,可溉田600-700万亩[11]。
(2)南方的圩田、垸田和堤围有显着的发展。圩田是一种围水为田、同时又有一套良好灌溉系统的旱涝保收田。圩田的发展始于唐,盛于宋,到了清代,除地域上更多地由江浙转向皖北巢湖沿岸和偏西的江西鄱阳湖区,还在修复旧圩的基础上,不断将小圩连成大圩,以致有的州县竟至出现“殆无无圩之田”的境地[12]。
垸田与圩田一样,属于围江围湖的产物,把治水与垦殖土地结合在一起,集中于湖北、湖南两省。垸田在明代已相当普遍,清代乾隆以后进入极盛期。截止18世纪中为止,湖南湘阴县共有官民堤垸130多处,建于明代4处,建于清康熙年间12处,雍正年间3处,另110多处均修于乾隆前期。有的学者就17世纪末到18世纪之间两湖15个州县的堤垸作了统计,总数已达2398处。在这2398处中,少数始建于明,多数是在清代完成的[13]。
堤围亦称基围,也是筑堤防水以作耕垦的一种形式,开始多散布于广东珠江三角洲的衡积平原上,涉及到东西北三江沿岸的十多个县分,以后又扩及到卫江流域下游的潮阳、澄海等县和西边雷州半岛以西的廉江、钦江上游沿区。及至19世纪末叶,堤围最发达的三水、南海、顺德等县,共有大水堤围102处,成为广东乃至全国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之一。
上述圩田、垸田和堤围区,都土肥水沃,构成清代重要的高产农业区,出现于16世纪中的“湖广熟,天下足”的说法,在18世纪得到淋漓尽致的发挥。两湖、江西、安徽以及四川,是清代全国最重要的商品粮基地,其中就得力于圩田和垸田。
(3)山区和边疆水利事业突飞猛进。这与清代农民不断向山区、边疆移民的浪潮大体吻合一致的。山区水利因受条件限制,多以中小型为主,大者灌田数百顷,小的不过几十亩、百余亩,但都比较实用,通常是把开渠和修陂、筑堰、挖塘配套在一起,清代南方山区的很多梯田,都是利用这种设施溉田的。边疆地区的水利建设中,最出名的当推新疆伊犁引水屯田,再如云南多次重修扩修滇池水系工程,也收到相当的效果。连横《台湾通史》(商务印书馆,1983年)载全岛各坡圳244处,除荷兰占领时期2处,郑氏统治时期14处,其余均修于清代,中间明确记录修于18世纪的40处。
(三)提高复种指数,增加土地利用率。这更多的是指传统农业区,因为平原区的土地多已垦辟,不大可能通过扩大耕地来增加产量,只好用内部挖潜得以实现。这在南方主要表现为在有条件的地方广泛种植双季稻或稻麦、稻杂、棉麦、棉杂的一年两熟制,在广东、四川、浙南等少数地方,还有三熟稻或麦稻稻、麦稻杂、麦杂等一年三熟的田地。根据资料,种植双季稻最普遍的是广东珠江三角洲等地,约占全部耕地的60%;其次是福建,占30%左右,再下就是江西、浙江等省。小麦大规模地在长江流域推广,也是在18世纪到19世纪之间,康熙时“种麦甚鲜”的两湖地区[14],到雍正末,各府州县几乎都有其踪迹了,普及面较广的湖北省,有的府县高达70-80%,最低也有40%。湖南不及湖北,在11个府州中,也有4个府州达到50%[15]。实行稻麦连作是18世纪以来南方稻作区最常见的耕作形式,不过也有很多地方因不适合种麦,或嫌其产量偏低而实行稻与杂粮连作,或稻与其它作物连作的。
两年三熟多推行于黄河流域各省区,象山东、河南、直隶,以及陕西、山西部分地区,一般是一季粮,隔年再回种一季冬作物。也有少数地方实行一年两熟的。
据有关专家计算,推行双季稻和稻麦、稻杂二熟,可使土地利用率提高一倍,实施二年三熟则提高30-50%。18-19世纪间,南方稻作区有将近一半耕地推行双季稻和稻麦、稻杂两熟,北方的二年三熟的田土约占全部耕地的2-3成,这样等于在原耕地的基础上多出了3-4亿亩土地[16]。
(四)玉米、番薯等高产作物的广泛引种。自明代中后期起,随着东西方交通的展开,原产于美洲的玉米、番薯等农作物也先后传入中国。由于玉米具有“生地、瓦砾、山场皆可植,其嵌石罅尤耐旱”,“不须厚粪”,“收成至盛”的优点[17];番薯也因易种、产量高,不畏风雨虫害、耐旱而受到人们的青睐。18世纪后,随着人口急速增长,传统农业区多已垦殖,人们不断移居山区海岛,玉米、番薯亦因适宜种植,大量得到推广,同时也使原来不适合农耕的山地、沙地等低劣地得到利用。以玉米为例,明代至清初,种值初仅限于少数几十个点,到乾隆、道光间,也就是18世纪至19世纪中,全国已有441个府州县应记载种有玉米。这是我们查阅了近3000种资料后得出的,虽然仍有遗漏,不过基本情况已反映出来了。在这此新发展的地名,进展最大的是四川省,有68个府州县应,陕西40个府州应,还有湖南30个、江西26个、湖北25个,都不算少。在这些省份中,如陕西的陕南、湖南的湘西、湖北的鄂西,都是外地流区远居的山区,此外像皖南、浙南、赣南等等山地,玉米的推广也很迅速。
有的学者估算,清代北方有玉米参加轮作复种的耕地,比不种玉米的耕地,可增产32、75%;南方可增产28、33%;在同一块土地上,种植番薯的比不种番薯,北方可增产50%,南方增产86、33%[18]。对于上述推算的增产百分比是高是低,人们可能有不同看法,但是有一点大家无法否定,即推广种植玉米、番薯对提高粮食产量是有作用的。又据资料:20世纪30年代初,玉米产量是158-176万石之间,番薯316万石左右,照此推估,19世纪初中期,玉米年产约在60-80万石,番薯150-200万石之间。
(五)扩大经济作物种植。这在清代十分突出。以棉花为例,清代的植棉地域和面积都大大超过明代,其主要产棉区,江苏有松江、太仓、通州、海门等府州应和浙江的余姚等地。乾隆四十年(1775年),两江总督高晋在向皇帝报告时,就提到松、太、通、海地区,“每村庄知务本种稻者不过十分二三,图利种棉者则有十分之七八”[19]。若按嘉庆《大清一统志》所载松江府册载额田40489顷、太仓州39627顷、通州52401顷、海门应5228顷,合共137745顷,十分之七八,就等于96422-110196顷。余姚“沿海百四十里皆植木棉”,“邑民资是以生者十之六七”[20]。北方诸省以鲁、豫、冀种植最广。有的学者按史籍所载,对山东省植棉州县作出统计,明嘉靖、万历时(16世纪中后期)有40余个,约占全省104个州县的40%。到了清代,增至90余个,占总数的87%,而且还出现了“种花地多、种榖地少”,或种花之地“过于种麦豆”的州县[21]。又据有的学者调查,在冀、鲁、豫329个县级单位(包括散州,直隶宣化、承德二府和口北三应除外)的地方志中,注明种植棉花的有243个,占总数的73、86%[22]。史籍中的某些具体描述,亦可加深我们对华北种棉业的印象,直隶乾隆初,“保定以南,从前凡有好地者皆种麦,今则种棉花”[23];又如“冀、赵、深、定诸州属,农之艺棉者什八九”[24];河南则有“中州沃野,半植木棉”的说法[25]。另如湖北、陕西、湖南、安徽、广西、奉天等省份,棉田的发展也很显着。许涤新、吴承明主编的《中国资本主义的萌芽》(人民出版社,1985年)中估计,18、19世纪全国的棉田面积已接近5%,约5000万亩。应该说,这个估算并不算高。
种桑为养蚕。清代桑田除原有的江浙太湖平原区外,广东珠江三角洲成为新的桑丝区有的学者根据1894年统计,推算1840年前后蚕户160万户,桑田240万亩[26]。还有像制糖的甘蔗,以及烟草、茶等,都有新的发展。大致在18、19世纪间,有蔗田150万亩左右,烟田数百万亩,茶山521万亩[27],几项相加为六千几百万亩,如果再加上养鱼、种藕、种菱芡以及蒲草、芦鞸的河湖塘荡水面,植木、种竹、种桐的丘陵山地,以及其它经济作物用地,可达7000-8000多万亩。有的学者认为18-19世纪间经济作物占地约占全部耕地的10%左右,若是,那么应在9000万亩到1亿多亩之间。因为轮作复种制的普遍推行,同一块土地,往往既种粮食,又种棉、豆、花生、菜籽等作物,这对扩大经济作物的种植是十分有利的。
清代经济作物的种植,到了19世纪中期后,扩展更加迅速,达到1、5亿亩以上。清代经济作物,在种植面积上,已超出明代一倍以上。
那么在18-19世纪之交,我国的农业究竟达到一个什么样的水平了呢?从产量来看,粮食仍是最主要的。当时,除苏南和杭嘉湖地区的传统高产区外,广东、福建、湖南、湖北、四川、江西等省的不少地区,都出现了亩产稻榖4-5石、5-6石,乃至7、8、9、10石的田地,其中湘南的洞庭湖区和四川都江堰灌区的稻作总体产量,已超过了传统的太湖沿岸区。总计在南方稻作区,平均亩产达到343、57市斤/市亩。北方旱作区的亩产虽比不上南方,但已有相当多的土地亩产在1石以上,少数也有达2石和2石多的,平均产量114、3市斤/市亩。在1150百万市亩中,南方诸省624百万市亩,占54%,北方526百万市亩,占46%,南方总产粮214386百万市斤、北方60123百万市斤,统共274509百万市斤。1840年前后,全国人口41888万人,每人平均口粮652、88市斤[28]。
经济作物的产量,据匡算,在1840年前后,全国棉花总产800万丝担,按每丝担等于120、96市斤计算,合共96768万市斤,桑蚕茧96万丝担,11612万市斤、茶521万亩,亩产50斤计,合26050万市斤[29]。剩下的像烟草、甘蔗、油料作物的大豆、花生等,因资料零散,笔者尚难作出总的估计。
清代的农业生产,在19世纪后半叶,因为战争破坏和生产条件恶化(生态条件变劣、水土流失加剧、灾害增多、生产成本投入减少),在不少地方、单产不同程度地有所下降,严重的竟降至原产量的5-6成[30]。不过,此时因关外东地区和口外蒙古等地放丈开荒,耕地面积增加,而人口却相对处于停滞徘徊,甚至还有下降,从而避免了人无口粮的大滑坡。与粮食产量下滑的同时,经济作物的种植面积却在增加,比如茶叶,若1840年前夕产量的指数是100,1894年便是180;桑蚕茧则高达250,其它如棉花等等,也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造成这种情况的重要原因是因为开放口岸后,对外出口增加所致。比起以前,农民受市场波动的影响更大了。
二、自耕农、佃农和农业雇工
在农民队伍中,由于掌握生产资料的程度不同,有自耕农、佃农和农业雇工之分。他们虽同称农民,但实际内涵是有差别的。
(一) 自耕农
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我国学术界一直存在着这么一种看法,认为在封建社会中,既然地主所有制占有主导的位置,那么在阶级构成中,地主和佃农亦应是主要发,从而常常有意无意地贬低或缩小自耕农的作用,对其人数的估计,也倾向于偏小。其实,我国的地主所有制经济,和西欧领主制下的封建社会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其中土地可以买卖,中央国家因需要仰赖自耕农的赋税支持和源源不断地提供劳役、兵员等人力供应,都促使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对自耕农采取保护政策。自耕农的广泛存在和自耕农经济富有活力,是中国地主制经济下一大特点。
至于自耕农在农民人口中所占比重的大小,在各个时期和各个地区亦不相同。以清代而言,顺康之际,由于受农民起义和改朝换代的影响,一批贵族、官僚地主遭到打击,原有的土地关系程度不同地受到冲击,从而使地权分配发生变化,土地分散,出现了一批新的自耕农。对于这一问题,李文治教授曾作过很好的研究。他说:“总之,明清时代自耕农的消长趋势是,明代前期,自耕农占着相当大的比重。中叶以后,不少地区地权趋向集中,很多地区地主所有制占居统治地位。清代前期,农民所有制有所发展,所占比重超过明代,并且有些地区自耕农占居了统治地位”[31]。这是李先生对比时代,同时又根据清大量史实得出的结论,是可以作为依据的。
清代自耕农数量的盈缩规律,亦与明代大体相同。康熙四十三年(1704年)初,皇帝玄烨在与大学士等官员的一次谈话中,就说到当时“田亩多归缙绅豪富之家”,“约计小民有恒业者十之三四耳”[32]。估计到雍正、乾隆之际,在有的地方土地集中的趋势已相当严重。有称“土田尽为富户所收,富者日富,贫者日贫”[33]。清初的湖南省,曾是个自耕农占有相当优势的省份,乾隆时亦是“田之归于富户者大约十之五六,旧时有田之人,今俱为佃耕之户”[34]。
有两则经常被人引用的资料,因为是量化说明,所以能给我们比较明确的概念。
一是直隶获鹿县编审册。康熙四十七年(1708年),在被统计的1700户中,有地主13户,占0、76%;无地户378户,占22、24%;占地10亩以下的自耕农和半自耕农627户,占36、88%;占地10亩以上至90亩的自耕农和富裕自耕农682户,占40、12%。到了乾隆元年(1736年),统共1746户,其中地主28户,占1、6%;无地户494户,占28、3%;占地10亩以下户616户,占35、28%;占地10亩以上至100亩户608户,占34、82%。将其两相对照,地主和无地户增加了,占地10亩以下户变化不大,可占地10亩以上的自耕农和富裕自耕农则由40、12%降至34、82%,下降了5、3个百分点[35]。
另一是安徽休宁县三都十二个的编审册资料,取自章有义《明清徽州土地关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一书,见下表:
康熙45年 康熙55年
0-1亩 35户 占23、93% 40户 占27、40%
1-10亩 82 56、17% 79 54、11%
10-25亩 27 18、49% 25 17、12%
25亩以上 2 1、37% 2 1、37%
合计 146 100% 146 100%
作者根据徽州地区的具体情况,把占地25亩以上者算成地主,我们则把占地不足1亩者归在无地和基本无地户,1-10亩为下等农户,介乎自耕农和半自耕农之间,10-25亩则属自耕农和富裕自耕农,这样在康熙四十五年至五十五里,虽然时间很短,但仍可看到自耕农和半自耕农人数下降,无地和基本无地户人数增加的趋势。
在土地趋向集中的浪潮中,四川省延续的时间较晚。这是因为清初的四川经历了巨大的破坏,当很多省份社会秩序已走向稳定时,四川还有很多荒田有待招垦,并在招垦中出现了许多自耕农,形成了以自耕农为主体的四川农村基本阶级结构,一直到乾隆中后期不少地区还保持了这样的势头,有的可能延伸至更晚。
因为可列举的资料很多,而篇幅又不允许我们多多罗列,只能点到为止。从上面谈到的事例看,尽管各地地权集中程度有高有低,自耕农减少的数量有多有少,但比起先前来,总的呈减少趋势,这是毫无疑问的。以后在同治、光绪初,由于受太平天国起义的影响,在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等省,以及捻军和回民起义后的山东、河南、陕西和山西等地的某些州县,地权又一度有所分散,农民小土地所有制有所增长[36]。
就地区来看,一般的说,北方的自耕农比例要大于南方,其中最典型的莫过于陕西关中地区。有的学者通过对清康熙年间起直到民国时止的一批地籍档册的分析,发现在关中,虽然二三百年间土地分配状况常因时因地而有各异,但不能改变地权分散这一明显特征。“这些地方的农村主要由自耕农构成,地主与租佃关系均很少”[37]。在直隶,我们通过前引获鹿县的资料看到,至乾隆初,自耕农比例仍接近或超过50%(这里包括占34、82%人口的占地10-100亩的自耕农,及占人口数35、28%占地10亩以下农民中的一部分自耕农数,另一部分因自种地太少,可能属于自耕农兼佃农,或雇农兼自耕农)。比较起来,土地集中程度较高的山东省,可能存在30-40%人数的自耕农,在胶束地区,这个比例也许还要更大些。有的学者提出,“大江以北黄河流域多自耕农,而且基本上是自耕农”[38]。如果这个说法能够成立,那么自耕农在总体上应占整个农村人口的50%以上。
南方地区租佃制发达,自耕农人数的比例低于北方。有的地方还出现“贫民之食于富民者十室而九”[39];或仅占人口十分之一的富民“坐拥一县之田,役农夫、尽地力,而安然食租衣税”[40]的严重状况。不过这不等于没有自耕农生存发展的空间了。苏南地区,一向被认为是全国土地高度集中之区,顾炎武曾以“吴中之民有田者什一,为人佃作者十九”[41]的话,来形容明末苏南一带地权之集中。明清改朝换代之际,此地虽有震荡,但比起北方的河南、山东等经过农民军扫荡的地区,要差得多了,旧有的阶级结构无根本变动。照理,顾炎武的话仍应基本适用,可据近人章有义教授对苏州府长洲县三册鱼鳞簿的考察,发现即连“其利倍于常田”的苏州湖田区,“不足20亩的小土地所有者仍然占有土地的30%以上。”他还说:“由康熙初年5一15年至1949年,二百七、八十年间,地主包括富农同富农占地的比率几乎稳定在65:35。看来,人们设想的地主所有制支配下地权不断集中的必然性,在这里没有得到证实”[42]。当然,章教授说的只是一个点,但选择地区却很有典型性。就是在苏南,也存在着占相当比例的自耕农和自耕农经济。
在自耕农中,由于占有土地多少的不同,有富裕自耕农富农、中等自耕农(中农)和下等自耕农(贫农)之分,还有自已有少量土地,同时又租种部分土地介乎自耕农和佃农之间的半自耕农。就人数而言,一般说来,前者的比例较少,后者可能占有多数。
二佃农
佃农系指自己没有土地、向地主租田耕种并缴地租的那部分农民。在北方,佃户承租土地,多“与业主分收籽粒”,以分租制为主。在分租制条件下,由于产量多,地主分得也多,所以佃户的勤惰和对土地尽心与否,都要受到地主的监督。甚至连种籽、牛具等等,也常由地主供给。在南方的不少地方,定额租制得到较大的发展。定额租一般都租额固定,有的铁板租,不管年成欠熟都一样缴租,地主关心的只是每年的租粮,至于其它等等就不管了,佃户在生产乃至人身上的自由度,就相对宽松多了。在此基础上出现了永佃制,以及在租佃关系中的田皮、田骨等名目,于是,有的佃农事实上成为二地主,也有少数演变成佃富农。佃家有了比较独立的经济活动场地。
比起自耕农来,佃农的生产、生活条件当然要差一步,因为他们起码要把将近一半或一半以上的生的物少数也有折成银子的缴给地主,但这也是就一般情况说的。首先,正如前面所说,自耕农的经济地位也是高下不等的,对于多数贫苦自耕农,他们的生活同样充满着艰辛。同样,佃农的队伍也很复杂,在南方某些地区,由于独立的佃农经济的发展,有的具有永佃权的佃农或佃富农等,他们的生产、生活条件不一定就次于自耕农。在八旗旗地庄园或曲阜孔府田庄中,我们还看到这么一种情况,有的人对于八旗庄园主或孔府,身份是佃农, 必须按时规定纳银当差,可同时又是个拥有百亩、几百亩土地的地主,有佃户供其剥削,这样的人,如其说他是佃农,不如说是地主。其次是对国家的负担。按照清朝定例,田赋出自有田业主,即地主和自耕农,佃农不在其内。在摊丁入地以前,多数地区的丁银按本摊派,佃农亦不能幸免。摊丁入地后,丁银匀进田地并收,佃农原则上摆脱了正赋的骚扰,而不少自耕农的负担却增加了。当然与地租相比,国家的赋税要低于地租[,可也有特殊情况,特别是在赋差繁苛的年代,不少业主因为不堪重负,不得不将田地投献地主绅缙门下,自己甘居佃户。这在明代相当普遍,清代虽较少见,但并未绝迹,比如甘肃省,直到乾隆初年,仍有不少农户因“畏惧差徭,必藉绅衿出名,报垦承种,自居佃户”的[43]。
至于佃农的人数,一般与自耕农成反比,自耕农比例上升,意味着佃农人数的减少,反之亦然。
三农业雇工
我国的农业雇佣工人,很早就出现了,但从没有像清代这样人数众多,而且在人身地位等方面具有某种新的变化。有的学者根据现存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乾隆朝“刑科题本、 土地债务”类58000多件档案的统计,涉及农业雇工命案的档案就有6100余件,约占总数的10.52%,其地域遍及内地所有的18个省区,以及盛京、吉林等地,中间超过700件的有山西、四川、直隶,超过300件是广东、江苏、湖北、福建、陕西,数量最少的甘肃省也有92件[44]。又据另一位学者统计,在总共6100件有关农业雇工的命案中,发生于乾隆元年至十年1736—1745年的45件,十一年至二十年1746—1755年643件,二十一年至三十年1756—1765年1235件,三十一年至四十年1766一1775年1855件,四十一年至五十年1776一1785年1055件,五十一年至六十年(1786—1795年)1267件[45]。据参加档案收集整理者告知,乾隆四十一年以后数量的减少,主要是因为原档散失太多。如此看来,雇工的数量也是呈上升势头的。
为什么清代农业雇工队伍较前任何时代都庞大了而且就发展势头也在增长呢。这除了乾隆以后土地兼并更趋严重外,亦与人口增加、出现人浮于地的情况有很人关系。正如有人所说:“天地生财只有此数,生齿日繁”,“渐多游手”。[46]朱浮云在《养民》一文中也说:“古之闲民十之一,今之闲民十之六”,这十之六的闲民中,有“无田之闲民,有无业之闲民,有有田而无田、有有业而无业之闲民”[47]。“闲民”们为了糊口养生,有的流入城市,也有的跑到山区边疆等人口较稀、有闲荒可垦的地区开荒、打工,其中有不少成为农业雇工。湖南巴陵县今岳阳在以力谋生的农业、手工业队伍中,竟有一半是为人佣作者”[48]。按照当时劳动力的配置结构,农业雇工肯定要超过从事其它的雇佣者。
人口增加,一方面造成社会上“浮口”的增加,但同时也促使人们想办法在同一块土地、或单位时间上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这样就需要投入更多的劳动力。在南方平原区,一个有耕地10一20亩、北方有土地20一30亩的5 口或8口之家,真正称得上能干农活的劳动力也就是2—3人。农业具有季节性强、劳动密集的特点,在繁忙时节,只靠家庭2—3人, 要搞精耕细作,或加上其它多种经营,是很难完成的,于是临时性的短工日工或季节工便成为必须的了。早在明代起,陕西关中一带就有雇佣麦客收麦的传统, 每当“麦秋刈获,必须麦客,其人俱秦陇之民”[49]。类似关中这样的情况,在南方很多地方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至于论年或半年计的长工,更多地出现于少数富裕农民和中小地主之家,总人数亦少于短期工。
国家政策上的改变,对于促进雇工的发展也起着有利的作用。首先是在法律地位上, 雇工、特别是短工,与雇主一般都是“同坐共食,彼此平等相称”,在身份是属于同等,即“凡人”。“凡人”是相对“雇工人”而言的。“雇工人”的法律地位虽高于奴仆, 但与雇主家长间存在主仆名分,仍不平等。在“乾隆刑科题本”中看到的有关雇主和雇工发生命案档案,政府对雇工绝人多数是以“凡人”论处的。雇主和雇工问平等关系的出现,拓展了短工市场的范围,使得一些自耕农或佃农,也可利用劳作的间隙,临时“待雇求食”,劳动者的队伍扩大了。其次,政府实行“摊丁入地”的赋税改革和取消人丁编审后,对农民流动的控制大大放松了,许多在本乡本土无法获得生计的贫苦农民,亦可通过外出选择更多的机会, 求雇的地域大大地开阔了。大批身份平等、求雇自由的农业雇工的出现,在农业生产关系中无疑是增加了一些新的因素,对于促巡农业生产的发展、活跃农村经济,无疑是很有益处的。
农业雇工,从原则上说应指那些没有自己的土地、或没有其它生产资料,专以出卖劳动力为生的那些人。实际情况远比这要复杂,特别是临时短工队伍中,有不少贫苦自耕农和佃农参与其间,类似半自耕农半雇工和半佃农半雇工的情况。说到农业雇工的人数,这比佃农和自耕农更难匡估,如果排除临时参与雇佣的自耕农和佃农,比较单纯的农业雇工,大概超不过全部农业人口的2—3%。
在清代农业人口中,除了上述以外,还有少数佃农和农奴,因不是主流,故略而勿述。
三、发展和制约并存
清代农业,从生产力的角度考察,最大的成就是在人口成倍增加的条件下,由于粮食总产提高,不但保证了全国黎民百姓基本不致挨饿,而且还能在有限耕地里,不断增加经济作物面积,促进农副业生产,发展多种经营,增强了农民的生存能力,这是18一19世纪中国农业所创造的重大成绩。
我们可以连系明代的情况来看,按据匡估,明万历闲人口数是1.2一1.5亿,耕地7亿市亩7.6亿明亩,人均耕地4.7—5.8亩。用将近5—6亩地养活一个人,在当时生产条件下,只要没有大的变故,那是不困难的。清康雍之际,耕地9.02亿市亩,人口1.5亿左右,人均耕地6亩,总体农业条件稍超过于明代,所谓“康乾盛世”,正是在这样的物质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可在这以后,情况就日趋严峻,主要矛盾是人口增加速度超过耕地面积的增长。到1840年前后,人口达到41888万人,较康雍间增长了将近1.9倍,可耕地只增加12.75% , 计11.5亿市亩,人均耕地2.75亩,较前减少3.25亩。这意味着要使农民的经济收入总体上不致下降,必须通过更多的办法来加以保证,前面我们提到的扩大耕地,重视水利兴修,提高复种指数,增加土地利用率,广泛引种高产作物以及增加经济作物种植面积、发展多种经营,都是为此所作的努力,而农民队伍内部某种带有结构性的变化, 则有利于适应这种变革。但由此而来,农民的劳动投入也相应增加了,其主要表现为农业以外的相关作业投入的加大。
很多史料记载也证明了这一点。河南孟县,乾隆时已是“地窄人稠,按口计地,每人不足一亩”,故“通邑男妇”于种地外,“惟赖纺织营生糊口”[50]湖北天门县,“无论山农、泽农,家必兼织”,“农隙即率妇子昼夜勒纺织”,而且随着人户滋繁,“在昔机杼不过十室而三,今乾隆时则十室而九矣”[51];直隶南官县,干嘉以后,亦是“妇人皆务织纺”,即“男子无事亦佐之”[52]。处于丘陵山区的江西宁都、石城、瑞金等州县,嘉道之际,“计口授田不及二亩”,农民为了“上纳粮赋,下以仰事俯育”,满足“衣服、饮食,医药、婚嫁,丧葬之费”,必须于种粮外,“以其余力种植烟、芋、茶、桐,妇女绩苎为布以佐之”[53]。经济发达的沿太湖平原区和广东珠江三角洲农民,更是农、副、渔等兼而容之,并与市场密切连系在一起。
关于上述情况,有的学者称之为“过密化”或“过密型变化” ,就是说农民收入的增加,是以加大单位劳动时间为代价的,劳动生产率没有相应提高,造成边际报酬的递减。并且说,这种仅敷糊口水平的小农生产,不会把农村引向“结构性质变”,即无法实现“近代化”。应该说,这是一种值得重视的见解,有其合理的内容,因为18、19世纪间,中国农业确实存在着“过密化”的情况,前面的例子也多少说明了这一点,但是不能绝对化。因为衡量农业生产的发展不只是单位时间的劳动报酬,而应与生产结构、制度变化和人的需求满足这样一些指标,综合进行考察,即既包含了生产力的进步,也看到生产关系的变化,并与流通、分配紧连在一起。照此看来,清代农业,至少在18世纪是有进步、有发展的。
其次,要看到不同地区不同的特点。中国地方那么大,各地的农业发展水平也千差万别, 笼统的以一种模式来概括全部,就不一定合适。就以长江三角洲为例,有的学者认为是过密型增长,可也有学者通过明清水稻生产的考察,得出了另外的结论,他说:“我们认为,明清水稻亩产量确实在不断提高,直至清代中叶达到其传统农业时代1950年代以前的顶峰。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这个提高并不伴随有水稻亩均劳动投入的明显增加”。按照后一种说法, “过密化”就难以成立。[54]另如珠江三角洲,这在1 8、1 9世纪之交也是个人多地少、经济发展水平高于全国的地区,有的学者从对那里沙田经营的考察发现,在“1 8世纪以后,该地区沙田的经营,表现出一种相当粗放的形式,却为整个珠江三角洲迅速的农业商品提供了大量的商品粮供应。这一情况是在单位面积土地的劳动投入相对较少、单位面积产量相对较低的条件下发生的”[55]。这个例证表明,在这襄,边际报酬递减的理论并不合适。
过密化理论的一个重要出发点,就是人口庞胀对农业造成的压力。其实中国在全国范围内出现人多地少的矛盾,那是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事,主要发生在传统农业区。那裹的一些农民为寻求土地,不断向边疆、山区、海岛以及海外流逦、可有趣的是人口最密集的沿太湖平原和珠江三角洲,农民们不但很少外迁,而且随着工商业的发达和城镇的兴起,还有不少外地人口流向此地,使该地成为当时全国经济最发达、人们总体生活水平最高的地区,这说明不能过分夸大人口压力对中国发展所起的阻滞作用。
我们认为,18、19世纪之际的中国农业生产是有进步的,在农民队伍中所出现的某些变化是值得重视的,当然也有困难、有压力,存在着“过密化”的情况。总体来看,是发展和制约并存,如果不是外国帝国主义入侵打乱了这一进程,中国也有着向近代化迈进的因素和机会。
(资料来源:中华文史网编辑部整理。)
注释:
[1]程含章:《岭南集》卷6,《兴水利二十六陂记序》,《新开恒丰陂记》。
[2]乾隆《宁夏府志》卷2。按:文中有田地以分计,每分合50亩。
[3]乾隆《重修肃州新志·肃州附载》。
[4]梁家勉:《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史稿》,农业出版社1989年版.47 I页。
[5]参见彭雨新、张建民:《明清长江流域农业水利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333—334页。
[6]乾隆《正定府志》卷4;《清高宗实录》卷211,页7。
[7]陈弘谋:《培远堂文集》卷29,《再申浚井泉檄》。
[8]王心敬:《丰川续集》卷18,《答高安朱公》。
[9]道光《河内县志》卷1 2。
[10]参见吴芳:《清代北方井灌的发展及其作用》,《清代区域社会经济研究》,中华书局1992年出版。
[11]陈树平:《明清时期的井灌》,《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I 983年第4期。
[12]光绪《南昌县志》卷5。
[13]《明清长江流域农业水利研究》190-191页。
[14]孙廷铨:《孙文定公奏疏》卷8,《请开曲麦疏》。-
[15]《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22辑,52—54页。
[16]闵宗殿:《清代的人口问题及其农业对策》,《清史研究通讯》1990年第1期。
[17]包世臣:《齐民四术》卷1。
[18]吴慧:《中国历代粮食亩产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1985年版,185一187页。
[19]《清经世文编》卷37,高晋:《请海疆禾棉兼种疏》。
[20]光绪《余姚县志》卷6,载廷珠:《敕修海侯朝记》。
[21]许檀:《明清时期山东经济的发展》,《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3期。
[22]史建云:《清代华北平原农村棉纺织业商品生产》、《清代区域社会经济研究》。
[23]黄可润:《畿辅闻见录》。
[24]方观承:《御制棉花图跋》。
[25]《荒政丛书》卷5,《救荒图说》。
[26]徐新吾主编:《中国近代缫丝工业史》上海人民出版社l 990年版,52页。 .
[27]《中国资本主义的萌芽》210、211、212页。
[28]拙作《清代粮食生产的发展》待刊。
[29]上述数字分别釆自徐新吾主编:《江南土布史》,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2年版180页;《中国近代缫丝工业史》52页;《中国资本主义的萌芽》212页。
[30]严中平主编:《中国近代经济史》,人民出版社]989年版963页。
[31]《明清时代封建土地关系的松解》,中国社科出版社1991年版,81 页。
[32]《清圣祖实录》卷215,页4。
[33]《人义觉迷录》,《清史资料》第4辑,中华书局1983年版,31页。
[34]《清经世文编》卷39,杨锡绂:《陈明朱贵之由疏》。
[35]根据《明清时代封建土地关系的松解》79页所列表格计算所得。
[36]参见《中国近代经济史》801-820页。
[37]秦晖、苏文:《田园诗与狂想曲一关中模式与前近代社会的再认识》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版,80页。
[38]王毓铨:《莱芜集》,中华书局1983年版,363页。
[39]李兆洛:《养一斋文集》卷14,“《君赓赐家傅》”。
[40]《清经1U:文编》卷30, 盛枫:《江北灶J.T.说》。
[41]《清经世文编》卷30,盛枫:《江北均丁说》。
[42]《康熙初年江苏长洲三册鱼鳞簿所见》,《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4期。
[43]《清高宗实录》卷175,页19。
[44]吴量恺:《清代经济史研究》,华中师大出版社1 991年版,265—266页,
[45]刘永成:《清代前期农业资本主义萌芽初探》,福建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65页。
[46]嘉庆《临安府志》卷19,陈为詝:《应诏陈事务疏》。
[47]《清经世文编》卷28,《闲民》。
[48]《清经世文编》卷29,《巴陵志田赋论》。
[49]乾隆《宝鸡县志》卷12。
[50]乾隆《孟县志》卷4上。
[51]乾隆《天门县志》卷6。
[52]道光《南宫县志》卷6。
[53]道光《宁都直隶州志》卷11。
[54]李伯重:《天地人的变化与明清江南的水稻生产》,《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年第4期。
[55]刘志伟、陈春声:《应重视传统农业发展的社会空间》,《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