绅士是明清时期一个特殊的社会阶层。它以功名、职衔为标识,凭借其所占据的各种资源优势,在官场与民间、城市与乡村之间转进转出,不但主宰着广大村民的社会生活,担负着联络官民、排难解纷、劝善举业、移风易俗等多种社会职能,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左右着地方政局,并构成“全部封建统治的基础”,以致一些社会学家称中国为“士绅之国”。20世纪40年代以来,日本学者先后从不同的角度对绅士进行了考察,绅士问题一度成为日本明清社会经济史研究中一大热点。1974年,《东洋史研究》特别刊行了“明清时代的乡绅”专号;1975年,在日本历史科学协会第九次大会上,又以“明清史研究中的乡绅论”为主题进行了研讨。对于日本的明清绅士研究状况,日本学者已有过系统评述,但国内迄今尚未有人作过专门评介。本人不揣简陋,拟作尝试,或许对我们今后开展此项研究有所裨益。
一
何谓绅士?史学界至今没有达成共识。一方面,人们对“绅士”一词本身的指属认识不同;另一方面,人们对绅士与绅衿、乡绅等相关概念的关系也持有不同意见。就日本史学界而言,大体认为绅士与绅衿属于同一范畴,但对绅士与乡绅之间的关系则认识不一。一些学者认为乡绅仅指乡居之官僚,而绅士不仅包括官僚,也包括未任官的士人;一些学者则认为绅士与乡绅属同一概念,并在研究中多用“乡绅”一词。但一般来说,学者们认为“绅士”比“乡绅”涵盖意义更广。因此,本文的论题采用“绅士”一词。
就绅士的指属而言,日本学者主要有如下几种不同的看法:(1)绅士由现任官、退任官、未出仕的秀才举人、候补官僚和有官衔者等五种人组成;(2)“绅士的本来意义是指退休在野的官僚及其子孙”;(3)绅士是由地方名家、大地主、大商人、高利贷者和有官职、功名者等成分组成。
绅士概念之所以出现歧异,主要是由立论者的界定标准不同而造成。目前史学界主要有以下界定标准:(1)是否具有官方所认定的政治功名身份;(2)是否在地方上具有声望、权势;(3)是否是离任在野官僚。笔者认为,从历史文献看,严格身份意义上的绅士应当是绅与士的合称,前者包括现任官、请假官、退任官、进士等有职官身份的人,后者包括举人、贡生、监生、生员等有功名身份而未出仕的人。这一定义被当前汉学界主要绅士研究论著所采用,在学术界影响最大。
绅士形成于何时?史学界也存有异议。一些学者认为起源于汉代,一些学者认为形成于唐宋,但多数学者认为,作为一个有稳定的制度来源、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社会阶层,绅士形成于明代中期。日本学者认为,在绅士形成过程中,有如下两种因素起了重要作用:一是里甲制的崩溃。明代后期,由于货币经济、商品生产的发展,“小农经济日益自立化”,以地缘关系为纽带的村落共同体逐渐形成,而由国家编制的乡村统治机构里甲制度却趋于解体,于是昔日的形势户、粮长层土地所有制失去了存在的基础,由乡绅操纵的大土地所有制“填补了由于前地主的倒台而留下的真空”。二是科举制的改革。在宋代,只有进士身份是终身的,举人只有一次参加会试的资格。到了明代,不仅举人实行终身制,就连生员也享有此项殊荣。他们和现职、请假、退职的各种官僚一样,都享有免除徭役的特权。到明末16世纪以后,这些人在地方上确立了自己的统治地位,形成了所谓“乡绅”阶层。
日本明清绅士研究的兴起,主要基于如下动因:
首先,从政治史角度看,鸦片战争后,中国社会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绅士势力的崛起。无论在对外战争中,还是在国内战争中,绅士均发挥出了超乎寻常的社会功能,尤其是在太平天国运动期间,绅士帮助甚或代替清政府平定了“叛乱”,在辛亥革命中绅士也是重要的参与者。那么,如何来评价、认识这一历史异动现象呢?有必要追本溯源,全面考察绅士阶层的形成、发展过程。
其次,从社会经济史角度看,晚明清初,中国社会出现了三个引人注目的变化,即在土地制度上,大地主所有制得到发展;在社会结构上,担负赋税征收、社会治安功能的里甲制走向崩溃;在赋税制度上,发生了两税法→条鞭法→地丁银制的演变。这些变化与绅士阶层的形成是否有必然联系?也有必要系统地研究绅士的社会特性。
正是带着这样一些疑问,日本学者从20世纪40年代逐渐开始绅士研究。或者说,通过绅士阶层的研究,试图探索土地制度变化、社会结构变化、税收制度的变化,是日本汉学界绅士研究的初因。
绅士研究之初,日本学者的研究视角主要放在绅士的社会构成、社会角色和社会功能等问题上。就笔者所见,本村正一最先论及绅士问题。1940年,他发表了《清代社会绅士的存在》一文,比较系统地分析了绅士的构成及其经济地位、政治立场。他认为,绅士由现任官、退任官、未出仕的秀才举人、候补官僚和有官衔者等五种人组成;由于第一种人身在官位,后四种人身在家乡,因此也可以说绅士是由官僚与乡绅组成。在经济上,绅士一般是地主、商业高利贷资本家,占有巨额的社会财富;在政治上,与满洲贵族、汉族大商业家构成统治阶级,垄断国家政权;在文化上,又处于独占地位,是儒家文化的维护者和传承者。乾隆末以后,绅士势力日益发展,特别是在镇压太平天国过程中,由绅士组织领导的团练、乡勇发挥了异乎寻常的作用,显现出巨大的政治经济军事实力。从此,绅士问题愈来愈受到日本学者的关注。
1947年,根岸佶的《中国社会的指导层—耆老绅士研究》一书问世。作者认为,“绅士”这一术语虽在明清时期才普遍使用,但作为一个社会阶层几乎同中国官僚体制一样古老,其起源可追溯到汉代。长期以来,不少日本学者受西方史学理论的影响,以所谓中国“国家与社会分离”理论来解析中国传统国家与社会的特质,认为在古代中国,由于以官僚体制为载体的国家权力不能有效地延伸到广大基层社会,国家与社会便呈现相互分离的态势,各自按照自己的模式运行,尽管王朝不断更迭,但社会却在同一模式中延续,几乎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因此,中国的国家、社会具有如下特征:国家是一个有历史的、动态的、儒教的、文人的、剥削者的世界,而社会则是一个没有历史的、静态的、道教的、文盲的、被剥削者的世界。依据这一理论,根岸佶对绅士的社会性格作了如下概述:在中国国家与社会分离的格局下,广大基层社会出现国家权力的“空缺”,绅士成为基层社会的领导者。它既是“指导、统率民众的阶层”,又是“民间自治团体的代表”,在实践中不但承担着“维持治安、确保民食、排难解纷、劝善举业、移风易俗”等多种社会职能,而且充当了国家(官僚)与社会(民众)联系的纽带,补充了官僚体制的不足。
与此同时,佐野学的《清朝社会史》出版。在该书中,他力图用三条“法则”来解析清代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及绅士的社会性格。第一条法则是“国家与社会游离法则”,认为中国国家与社会处于游离状态;第二条法则是“中间社会团体优越法则”,认为由于国家只对收取租税与维持治安寄予关心,民众便不得不将其生活寄托于宗族、家族、村落、行会等中间社会层,这些中间社会层由此处于支配地位;第三条法则是“阶级相互疏隔法则”,认为从战国末期,中国社会阶级发生裂变,形成独占国家机关的官僚群和不分享政治权力的半奴隶性质的农民群两大阶级。随着时代的发展,前者衍生出官僚、贵族、地主、豪绅等社会阶层,后者衍生出农民、家庭奴隶、不自由手工业者、城市贫民等社会阶层。前者将国家视为私有财产,后者对国家的命运漠不关心,二者相互疏远、相互隔绝,按各自的方式生活。很明显,这三条法则是对中国国家、社会分离论的变相表述。
佐野学与根岸佶虽然同持中国国家与社会分离论,但二者对绅士特质的认识则有所不同。首先,根岸佶认为绅士是民间自治体的代表,而佐野学则认为绅士是统治阶级;也就是说前者把绅士放在社会一方看,而后者把绅士放在国家一方看。其次,根岸佶认为官僚是国家机器的载体,绅士是联络官民的中间社会集团;佐野学则认为绅士与官僚属同一阶级,在朝官僚与在野绅士无本质差异,“中国革命前的国家是地主阶级绝对占有制,那就是说,作为统治阶级,这个阶级包括在任官僚、不在任的豪绅及大地主。当官僚退休回乡,就变成豪绅,豪绅一旦出仕,就成了官僚”。也就是说,前者主要是从社会角色方面来审视官僚与绅士,而后者则主要从阶级本质方面来审视官僚与绅士。
根岸、佐野二氏的著述比较集中地反映了日本汉学界中国绅士研究的早期成果,其论点虽为不少学者认同,但也遭到一些学者的批判。1948—1949年,松本善海先后发表《旧中国社会特质论的反省》和《旧中国国家特质论的反省》,对中国国家、社会分离论提出质疑。按照佐野学等人的观点,只要农民纳税,中国国家“就没有插手村落自治的政治欲望”。对此,松本善海不以为然,认为正是出于税收的需要,国家不但不能听任乡村自由发展,相反会极力加强对社会的干预和渗透,因此中国历代王朝都非常重视编制乡治组织,以便确立对农民的控制;正是由于中国国家建立起控制农民的体制,它才退到一个似乎与社会“分离”的位置上,从而使乡村具有“自治色彩”。在此基础上,松本就乡绅问题提出如下论点:
(1)乡绅是唐宋间在基层社会确立统治的。他说,秦汉时代,彼此孤立封闭的自然
村构成专制国家的社会基础,后因地方豪族将这些村落的自治机关转化为自己的专制机关,或“制造出独自的结合而将之拆散”,因此到了隋唐时代,为了有效控制这些村落,政府在各地建立了“行政村”,使国家权力渗透到村落内部。由于这些通过“来自外面的政治性力量”所编制的行政村自身很脆弱,因此到了晚唐,随着均田制等一系列制度的破坏而趋于解体。导致均田制、行政村瓦解的主要原因是作为“新的社会结合形态的庄园的扩大”,也可称作“民众之间产生组合性结合关系的社邑或社的发展”。对于日益没落的“均田”农民来说,庄园的发展意味着在“国家划定的乡里之外”也出现了能够生活的“世界”。这虽然是中世纪村落发展的共同趋势,但最终没有完成向那个方向的转变,“结果到了下一时代,这些村落自治组织变成官僚主义的产物的乡绅的专制的地方”。因此,“乡绅的历史性出现,虽然是被相当有意识地抑制,但又作为官僚主义的产物而从上面意外地降临”。也就是说,当“不断地从下面产生的新的合作关系变得强有力时”,“不知不觉中地被吸收进入由上面制造的组织中”,或者“转化辅助性组织机关”。这种状况恰与从隋唐开始的科举制度把从下层崛起的人吸收进官僚层中,而阻断新阶级的形成一事相呼应。
(2)乡绅产生后,本来的村落的代表者实际上成为乡绅的傀儡,“村落代表者的地位不
但已经不再优越,反而成为负担”。松本认为,乡绅具有双重性格,一方面它是“由村落支配者的父老转变而来”,另一方面却不是村落的代表者,而是作为官僚制的产物和“准官僚”,即拥有官僚出身。
(3)松本善海虽然对国家社会分离论持批判态度,但同样认为豪绅是“官民联络”的中介。
中国法制史专家仁井田升赞同松本善海关于“乡绅是官僚主义的产物”的观点,但对绅士及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理解与松本善海仍有些微差异。例如,在考察刑罚权与社会构造关系时,一方面仁井田升支持打破“国家、社会分离论”,把国家权力对社会的渗透理解为国家对人民的直接人身控制,古代中国的“户籍制”即基于这一意图,中国古代国家之所以垄断刑罚权,就是为了将其统治渗透到社会的底层;另一方面又认为“地方共同体”有一定的自治能力,国家权力并非无可限制,“与近代国家不同,国家只有以社会共同体为媒介方能将其刑罚权充分施诸人民。……国家甚至可能把部分刑罚权委诸家庭或村落共同体。共同体内部的权力——如地主权力——同样与国家权力相联系,并与这两种权力保持一致。然而由于共同体内部的权力分享了国家刑法权,因而其权力所有者就有可能独立行使自己的刑罚权”。显而易见,仁井田升已注意到“中间社会团体”对专制体制的制约与补充功能,因此他不但认定“由村落内部的权力把持者——如乡绅——控制的村落”不会从国家权力中分离出来,而且断言:“中世的各种社会集团均不能从国家权力中分离出来,国家权力可渗透到各集团的内部,各集团成员既要服从集团统治,又要服从国家统治。同时,国家权利与集团首领保持不即不离的关系,当村落首领与国家权力发生利害冲突时,他们胆敢和包括佃农在内的普通村民一起与政府对抗。然而,他们又与国家权力有共同的利害关系。由于乡绅、地主是统治权力主体,为了充分实现对社会的控制,国家就有必要将他们吸入其权力体制中。”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50年代以前,日本学者主要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这一角度来研究中国绅士的社会性格,无论把绅士界定为统治阶级还是中间社会阶层,但均认为绅士在国家与社会间扮演“联络者”的角色。
二
日本明清绅士研究虽起于1940年代,但不论从政治史还是社会经济史等角度作深入系统的探讨还是50年代以后的事。如果把现有研究成果作一粗线条的梳理,大体有如下几条研究脉络:一是从中国历史分期角度考察绅士的社会性格;二是从土地所有制及赋役制度角度分析绅士的社会特质;三是从社会控制角度探讨绅权的社会构造;四是从地域社会角度探究绅士的角色功能。这几条研究脉络系相为联系、呈层层递进关系。也就是说,日本学者首先以历史分期为立足点,来审视中国社会性质;因要审视中国社会性质,所以引发对土地所有制、赋役制度、社会控制等问题的探究。在这些研究中,日本学者多角度地阐释了绅士的历史性格,下面我们就寻着这一思路对这一问题作一阐析。
关于中国历史分期问题,史界聚讼纷纭。就日本史学界而言,大体有二种说法:一种认为中国封建制确立于唐末宋初,一种认为中国封建制确立于明末清初。前者以田中正俊为代表,后者以小山正明、重田德为代表。由于对历史分期问题认识不同,故其对绅士的认识也存在差异。
田中正俊认为,中国“地主土地所有制”形成于10世纪的宋代,10-19世纪前半期为“封建制”时代。中国封建制经过长期发展,在明末清初发生了重要变化,进入所谓“繁盛时期”,具体表现为“乡绅土地所有制”的确立。
小山正明认为,到明中期为止,中国社会的基本生产关系为“奴隶制”和“个人支配”。家长式的奴隶制是明代前半期地主经营的基本方式,地主所有制土地上的家仆、佃户总体上都属于奴隶阶级,以家庭劳动为主的小农经济极不稳定,无论如何小农不得不依赖地主,国家支配农民是采取了各户分别掌握的形式。自明中叶以后,由于家庭手工业的发展、小农经济的安定,佃户逐渐脱离地主而自立,原来的家长式奴隶制经营解体、变质,形成了“封建土地所有制”。与此相适应,按各家各户分别掌握的国家支配农民体制也告解体。
重田德也主张明末清初封建说,但研究视角与小山有所不同。如果说小山是通过对经济基础或基层社会构造的分析来论证封建制的确立,那么可以说重田是从上层建筑、国家权力的角度探讨明末清初的历史性质的。他认为,“通过徭役或人头税而实现的支配个人的原理在统一中国的最初帝国秦汉成立后虽然有盛衰,但是几乎贯通着历代王朝支配人民的理念之中”,从均田制崩溃到地丁银成立是中国古代到中世纪的过渡期。雍正年间地丁银的成立,意味着隋唐均田制律令体制下通过徭役直接控制人身的原则,经过两税法以后的过渡形态而最终消灭,纯粹以土地所有为媒介的掠夺体制得以成立,封建制最终确立。
以上学者对中国历史的分期虽然认识不同,但均认可明末清初为一重要变革时期。那么在这一变革时期,乡绅到底具有什么样的社会意义呢?由于研究视角不同,逐渐形成以研究土地、赋役问题为核心的“乡绅土地所有论”和以研究权力结构问题为核心的“乡绅统治论”。
“乡绅土地所有论”萌芽于佐伯有一。1957年,他在考察明朝万历年间湖州府民变时,对成为民变打击对象的大土地所有者用“官绅地主”的概念来表述,认为明清时代的大土地所有是作为“官绅土地所有”而实现的。60年代以后,日本学者在此基础上提出“乡绅土地所有论”。
1961年,田中正俊在一次座谈会上指出,明末清初,随着里甲制的解体,形成一个可以称为“乡绅阶层”的“寄生封建支配”的掌权者,这个阶层的产生与明末生产力和商品流通发展相表里。同年,他在《民变、抗租、奴变》一文中进一步阐述了这一观点,认为明初国家对大土地所有制采取抑制政策,而对里甲制下的自耕农采取扶持政策,从经济上看国家是最大的地主,从政治上看国家是“专制地主政权”。但到了明末清初,随着生产力与商品流通的发展,里甲制的解体,产生了商业资本、地主、官僚三位一体的乡绅阶层,他们从农村再生产过程中游离出来,不直接参与生产,只从事建立在名义土地所有制基础上的非经济剥削。如果说明初的国家政权是超越地主利害关系之上的“社会调停者”,那么可以说到了明末国家已转化为代表乡绅地主利益的机构。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由过去的专制地主政权变成了真正的地主政权。但田中又指出,即使如此,国家并不因此从制度上容忍乡绅的统治,相反是乡绅成为国家的寄生对象,同时国家政权即使在明末仍然是超越于社会之上的,国家存在的本来意义并没有丧失。1972年,田中正俊又指出,作为“中国土地革命对象”的大土地所有制,其产生可以追溯到明末清初。明末清初中国形成以“乡绅土地所有制”为基本形式的崭新的土地所有关系,这意味着中国历史上的“地主”已进入成熟的阶段。
同时,安野省三通过对长江中游地区大土地所制发展情况的考察,把晚明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这一被普遍接受的社会现象解释为“乡绅阶层大土地所有制的形成”。他认为,“在地地主层”是明初里甲制的基础,“乡绅地主层”是随“在地地主层”的没落而兴起,也就是说“在地地主制”的破坏与绅士的产生按反比例进行,当“在地地主层”没落时,绅士却不断获得权力,这一变化主要由在地地主与绅士在国家税收体制上占据的不同位置造成。其实,安野省三关于“在地地主层到乡绅地主层”的演变图式,基本上是对北村敬直“从乡居地主到城居地主”图式的“修正”。早在1949年,北村敬直即已指出,明末清初中国出现了乡居地主向城居地主发展的趋势。安野省三只是将北村提出的“城居地主”理解为乡绅,北村野把绅士理解为“城居地主”乃至“明末清初地主总称”,是因为当时还没有“明确的乡绅概念”。
“乡绅土地所有”论提出后,受到不少学者的回应。可以这样说,60年代末到70年代,“乡绅土地所有”论在日本的明清史研究中一直占“统治地位”。代表性人物有以研究赋役制度、地主佃户制问题见长的小山正明,以研究水利制度、土地赋役问题见长的浜岛敦俊、川胜守,以研究土地丈量和包揽关系见长的西村元照。以上诸位学者的研究视角虽有差异,但研究趋向大体相同,即力图确证明末清初“乡绅土地所有”形成的事实。
小山正明在全面考察宋—明中期中国社会结构的基础上,对“明末清初新出现的统治阶层乡绅”进行了综合分析,提出如下主要论点:
(1)乡绅社会地位的确立。他认为,明代下自生员、举人,上至进士、官僚均“终身资格”,享有免除徭役的特权。这些人不仅在地方政治上有发言权,而且具有不同于庶民的社会身份,构成一个占支配地位的社会阶层。
(2)“乡绅土地所有”的确立。他说,“乡绅土地所有”的确立与明代后半期里甲制的解体紧密联系。嘉靖年间,具有徭役免除权的乡绅的土地集中显著起来,作为徭役分派基础单位的“甲”的丁、田额分配非常不均。为了扭转这一情况,政府按照“析户”的规定,对于乡绅家的户籍进行了分户,但是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新的乡绅家庭的分出,享有徭役免除权的户数也随之增加,各甲的徭役负担能力更加不均,乡绅土地集中的趋势愈益加剧,结果代替旧的土地所有,形成“乡绅土地所有”。
(3)由于明代举人可以直接担任官职,所以在乡绅内部,以举人为界,又可分为上层乡绅和下层乡绅。作为地方政治实力派而活动的上层乡绅,又是居住在城内的“城居地主”;他们一方面和商业高利贷资本有密切关系,一方面又掌握着大量分散存在着的零碎土地,对佃户进行剥削,以实现其土地所有。以生员阶层为中心的下层乡绅则居住于农村,成为“村落领导者”,即乡居地主。他们除了把一部分土地租给佃户外,还通过年期契约的形式雇工耕种自营地。这些乡绅地主之所以能够不断地维持下去并积聚土地,主要是依靠他们享受的优免权。
(4)与小农经营形态的确立和“乡绅土地所有制”的形成相适应,在明末清初,两种对立的身份关系固定下来。一个是置于科举体系之内(包括官僚)的乡绅,一个是处于该体系之外的以农民为核心的庶民。原先由于里甲制而形成的多身份结构已不存在,宋明之间,佃户对于主家的“主仆之分”的身份规则也消失了,各种各样的贱民得到解放。
(5)到了清代,通过对征税机构的控制,通过对胥吏人员的操纵,乡绅加强了其在地方行政上的政治影响。“这个乡绅—胥吏集团不但是支撑清朝统治的实质性的支柱,而且是乡绅统治农民,以实现其土地所有的杠杆”。
浜岛敦俊继承了“乡绅土地所有论”,并着重从水利史角度阐释了水利惯例与乡绅土地
所有制的关系。他批评了关于以往国家统治研究中“忽略国家共同体参与再生产过程”的观点,为了“说明与明末土地所有的结构变化相对应而发生的共同体的诸多关系的变化”,通过考察江南三角洲地带水利问题,指出明初江南三角洲地域的“水利惯例”是以里甲制为基础而组织实施的,明末由于“乡绅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具有保证再生产共同体机能的里甲制遭到破坏,于是通过里甲制徭役劳动所完成的水利事业也无法进行下去,出现水利荒废危机。因此,在明末清初,政府通过实行“照田派役”、限制乡绅的优免权、“业户出本,佃户出力”等方法重新编制了“水利惯例”。在编制过程中,虽然实行“照田派役”和“优免限制”与乡绅利益相冲突,但是为了维持与他们自身利益密切关联的不可欠缺的水利,不得不认同了这两个原则。
另外,浜岛敦俊还尝试了关于“明末清初社会构成及其集中体现了它的变化特质”的均田均役法的分析。他的研究表明,在明末江南三角洲地区,里甲制的解体、徭役劳动过重问题的出现是由“明末清初江南土地所有结构的变化”而引起的。换言之,“土地所有的展开,特别是享有优免权(身份特权)乡绅的以其身份占有大土地(特权的土地积聚)的展开是根本原因”。他认为,“均田均役法”的实施过程,是享受优免权的“乡绅土地所有”与不享有这种特权的中小地主阶层或者自耕农阶层矛盾的具体表现。在嘉兴府海盐县,嘉靖四十年(1561),已经由不享有特权的中小地主提出了“照田派役”、“优免限制”的原则进行了改革的提议,尽管得到了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的批准,但是由于乡绅的阻止,它的实施被迫阻止。万历九年(1581),在知县断然实行改革之际,也只有“阳明党左派”的一个乡绅采取了支持的态度。天启四年(1624),由于民众恣意转嫁负担,反而由于乡绅自己认识到这样做会招致“王朝地主统治”的危机,而自己提出削减优免额的三分之二,当时知县协调进行了改革。
川胜守在“乡绅土地所有”论研究方面也多有建树。他通过考察明末江南土地丈量问题,揭示了乡绅地主的发展状况,阐述了乡绅地主凭借“优免特权”诡寄田亩及在土地丈量过程中乡绅与胥吏相互勾结的舞弊行为,并探讨了乡绅地主与佃户关系。通过研究浙江省嘉兴府的“嵌田”,他考察了乡绅的统治地位,认为乡绅凭借特权,在经济上进行资产增殖,在政治上通过控制胥吏层,把持官府,“蚕食”专制权力,同时还控制着社会舆论。明末,政府先后对嘉兴府的“嵌田”问题进行四次整顿,在整顿过程中,乡绅既是被整顿的对象,也是整顿的协作者。作为地方支配者,乡绅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兼并小民,鱼肉乡里”,另一方面也是“小民之利”,“凡养生送死宾客游亲之费,百工力役,皆仰给焉”。通过考察水利问题,川胜守阐述了明末长江三角洲地区“水利惯行”的变化情况,揭示了乡绅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与“水利惯行”的变化关系。通过考察赋役制度,川胜守比较深入地阐析了明代的寄庄户、里甲制的发展变化情况,探讨了明末清初均田均役法、官收官兑等赋役改革情况。他认为,清初实行“乡绅抑制政策”,通过江南奏销案,沉重打击了绅士的“抗粮”积习,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钱粮拖欠问题;通过推行“均田均役法”,实行“绅民一体均差”,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花分诡寄”等积习,并取得“无田不役,使无可躲避”的效果,清朝统治由此而得以进一步确立。
西村元照以地方志和政书为基本材料,对明末清初的土地丈量和钱粮“包揽”问题作了深入系统的考察。他认为,在国家进行土地丈量过程中,由于绅士地主是主要的“隐田”者,因此在土地法丈量过程中绅士地主与胥吏相互勾结,对土地丈量予以阻挠,这反映了绅士与国家对立的一面。清初,在税粮征收上出现了保歇型、经催型、坐差型、盘踞仓场型、供丁子户型等五种包揽形式,形成了以乡绅系、胥吏系、商人系、地主系、棍徒和中小地主、自耕农、佃户为主体的“私征集团圈”。在包揽中,以生监为主体的下层绅士恃其“衣顶”揽纳钱粮,成为最活跃的包揽者,建立了以“供丁子户型”为主要形式的“乡绅支配”包揽系统。
以上就是“乡绅土地所有”论基本内容,尽管立论者的研究视角和具体认识不尽相同,但有一个共同认识,即认为明末清初国家权力的运行与因“乡绅土地所有”的发展而造成的里甲制的解体过程相对应,也就是说,由于“乡绅土地所有”的发展,里甲制逐渐走向解体,造成赋役分配严重不均,因此国家对赋役制度进行改革,在这一过程中国家最终承认了“乡绅土地所有”,并成为反映乡绅利益的权力机构。
“乡绅土地所有”论虽为许多学者认同,并成为日本明清绅士研究中最具影响的流派,但也受到一些学者的质疑和批评。岩见宏指出,在唐宋变革时期,社会发展和政治体制是同时发生变化的,而日本学界在大举讨论明末清初的变革时,认为明末清初基本生产者的性质发生了从奴隶到农奴的变化,在租税徭役制度的变化中它被反映在地丁银的成立中,与此对应在统治体制上的变化就是乡绅统治的出现。“此说只是把清朝的建立视为通常意义上的王朝交替,而没有认为是反映新社会形成的上层结构,取而代之可以认为作为反映社会变化的上层结构,才形成乡绅统治体制。然而如果那样的话,乡绅统治体制之上附有叫做集权官僚体制或者说君主独裁制这样的东西。那么,集权官僚制在中国历史上是超时代的存在吗?这是自然出来的疑问……。如果集权官僚制也是时代的产物,就连这个也不改变的社会变革还能成为划时代的社会根本变革吗?”
柳田节子指出:“尽管把清朝专制统治规定为中央集权制的封建国家,但是仅仅用‘乡绅土地所有’这一概念是无法说明权力集中化的必然性的。如果不把国家的自耕农统治置于适当地位,‘乡绅土地所有’所具有的封建性质的特殊而具体内涵就不能得到正确的理解。”她强调说,即使在明末清初以后,“专制统治也不只是作为地主佃户关系的上部构造而存在的,一直占有多数的自耕农才是其统治基础”。因此,要把握专制国家的统治,不仅要考虑到地主与佃户关系的下层结构,而且要深入地考虑国家与自耕农的关系。
高桥孝助支持柳田氏所提出的见解,他虽然赞同“乡绅土地所有论”,但又强调说“清朝国家是以小土地所有者(自耕农、中小地主)为基础的”,正是国家与小土地所有者之间“关系”的存在及其维持,支持了清朝的专制统治;只关注乡绅大土地所有,不了解小土地所有者,就无法理解“中央集权化和专制统治”,因此他力求说明国家与小土地所有者的直接关系。
小林一美指出,研究明清社会经济结构不应仅仅限于“乡绅土地所有”,还应当重视与“乡绅土地所有”密切相关的以抗租、抗粮为表现形式的“农民斗争”,重视研究“农民战争的质与量”。这一针对所谓“乡绅土地所有”形成发展时期的明末清初的农民斗争的研究视角,与岩见、柳田、高桥强调国家与小生产者关系的研究思路不谋而合,也是对“乡绅土地所有论”的一种检讨。
安野省三也指出,“我们不以个别事例研究的形式解释地主,明清地主研究就达不到与阶段规定相符合的用语适应水准”。 作为形成“资本主义起点”的历史发展的新状态,不只是“乡绅土地所有”形成这一方向,对于农民战争质与量的展开这一方向也必须进行考察。1974年,他执笔以“地主的实态与地主制研究之间的距离”为题对“乡绅”研究进行展望,对于包括他自身在内的从社会经济史角度进行作为明清史研究的一环的明清地主制研究中的核心倾向,即把“发展阶段论、构造论”作为“工具性的准备”而展开的“抽象地主制”进行了批评:“马克思的社会发展阶段论对于中国是否真正适用暂且不论,我们在个别事例研究中对地主几乎没有解释说明,换言之,不足的有名无实的明清地主制研究恐怕没有达到提出依据阶段规定的用语水平吧。”
西村元照在原则上赞同“乡绅土地所有”论,但是他还考虑到“这个乡绅论与五代宋初以后所形成的士大夫阶层(或者包括明朝为止的地主)实质上到底有何差异,另外充其量可以展望到清末时期,可是它能否连现代中国也纳入到视野呢?这是必须重视的全局性问题”。他还强调对绅士阶层抬头的要因、开端和统治体制的实态、历史意义等应予以广泛的研究的必要性。
重田德指出,“乡绅土地所有”论的提出,其目的在于显示明末清初地主制的“结构性变化”,即“地主的城居化”,但有事实表明,当时乡居地主的“直接经营”也在进行,也就是说,城居地主与乡居地主同时存在。从静态上看,城居地主与乡居地主为两种类型,但从动态上看,二者是按照“相同的周期”运动,即社会地位并不稳定,处在“兴替无常”之中。因此,“乡绅土地所有”并不是以固有的形态形成的,也就是说“乡绅”并不是能够规定土地所有形态的范畴。
山本英史指出,乡绅土地所有论过于强调明清时代农村社会两极分化现象。但是至今为止成为国家专制权力的基础依然被认为是自耕农,所以不能过高看此自耕农的存在。
在以上诸位学者批评的基础上,森正夫对“乡绅土地所有论”作了更为系统的评述。他认为:“乡绅在经济上是地主,但是在运用‘乡绅’这一概念时不仅要与土地所有联系在一起思考,而且应该要与政治文化联系在一起去考察,并且应注意其同市场支配、商业资本之间的关系。”对于“乡绅土地所有”论,他提出了如下疑问:
(1)关于“乡绅土地所有”的形成问题,森正夫对“优免特权”是“乡绅土地所有”形成的特有起因之说提出异议。他说,优免特权不是明清特有的,基于官僚徭役免除的身份特权性土地所有本身,在宋代已经出现;利用优免权“诡寄”他人田亩,造成徭役赋课不均的情况,在宋代也已发生;由于“乡绅土地所有”的发展而造成水利荒废的事例,同样也在宋代可以看到;针对因“乡绅土地所有”的发展而出现的水利荒废情形,国家权力所采取的“业户出本,佃户出力”等的水利兴修方法,在宋代的记录中也不鲜见。因此,他指出,正如浜岛敦俊所讲的那样,探讨乡绅大土地所有形成的契机,“只考虑到徭役免除这种身份性、法律性特权是不对的,其主要契机是由于商品经济发展导致的自营地主和自耕农的分解,而不能认为前近代社会后的土地所有只是依靠经济以外的契机形成的”。
(2)关于“乡绅土地所有”的特性问题,森正夫认为,明末清初的“乡绅土地所有”
现象已成为史学界的共同认识,但这一现象是否为象某些论者所认为的那样,是明末清初所特有的现象而具有“划时代”意义呢?如果是特有的,那么又如何理解“优免权”以及规定这一特权的中央集权的专制国家、官僚制、科举制本身的“非特殊现象”在明末清初的状态呢?也就是说,中国中央集权专制统治形式由来已久,“官僚制即使限定于宋代确立的科举制度,到明末清初也已经有近700年的历史”,既然上层建筑长期保持不变,那么如何解释以国家所赋予的优免权为契机而形成的“乡绅土地所有”所具有的“划时代”意义呢?
(3)关于明清乡绅与宋代“形势户”和“官户”的区别问题。森正夫认为,徭役免除这种身份特权,在宋代和明代都存在。宋代具有徭役免除特权之形势户、官户及其土地经营方式与明清同样具有徭役免除特权之乡绅,其土地经营方式有何差异,仍需要进行探讨。
三
日本明清乡绅研究中另一重要论点是“乡绅统治论”。“乡绅统治论”是对“乡绅土地所有论”的继承和批判中提出来的,也就是说研究者“一方面从小山、浜岛等人所确证的‘乡绅土地所有’论中受到启发,另一方面则想解决在‘乡绅土地所有’论中忽视的内容,即不但要深化地主、佃户制的研究,同时要解决依然存在的自耕农阶层问题”。因为“乡绅土地所有论”所关注的主要是地主佃户制度,这种制度虽然在“明中期以后几乎全面展开,特别是象江南三角洲地带土地所有者和佃农的比例几乎达到一比九,但最终还是没有成为封建社会构成的普遍基础”,而不隶属于地主的“自耕农”则一直延续到最后,并“呼应着始终拒绝分权化的王朝专制统治体制”,仅从“地主佃户制关系的分析,推论全社会构造”显然是不可能的。基于这一考虑,日本学者把明末清初以后的绅士阶层的支配社会现象设定为“乡绅统治”,试图从总体上把握包括地主、自耕农、佃户和专制国家权力的特性,说明“乡绅统治不仅是对佃户的支配,而且也是对自耕农为核心的其它诸阶层,以非根据土地所有的支配来完成的该社会统治的基础单位”。
“乡绅统治论”的代表者是重田德。1971年,他发表了《乡绅统治的形成与构造》一文,系统地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乡绅是一个“政治社会范畴”,不是乡绅土地所有论者所设定的“经济范畴”,因为乡绅本身就意味着优越的特权和地位,而乡绅地主和“乡绅土地所有”即由这种特权和地位所规定。因此,乡绅制不仅仅是土地制度的问题,也不单纯是地主对佃户的支配,而是指超越地主统治的界线,通过经济的、非经济的关系,尤其是以与国家权力不即不离的关系为媒介,对佃农及以自耕农为中心的其它社会阶层进行统治。
那么,这种“乡绅统治”是如何形成的呢?重田德认为,乡绅统治的建立,主要经历了两个历史过程。一是个别的“乡绅统治”的形成。这种统治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基于土地所有关系的乡绅统治,这一统治是以“优免权”为杠杆实现的。由于“素民”中小地主不享有优免权,为了逃避以土地为基础的赋役,他们往往以“投献”、“诡寄”等名目将土地隐寄于享有优免权的乡绅名下。通过接受中小地主投献或诡寄的土地并作为私有土地加以保护,乡绅与中小地主结成“庇护--被庇护关系”。这不但导致双重土地所有关系的建立,而且使乡绅取得支配中小地主的权利,并将由中小地主控制的佃户也一并置于统治之下。这一统治的形成过程可以说是“自下的封建化”。二是不基于土地所有关系的绅士统治,这一统治是以乡绅的社会权力为杠杆实现的。作为“百姓之望”、“民之师表”,乡绅在地方行政中担当“辅佐官僚”或者“代理官僚”的职能,可以说是处于“地方政治要员”的地位,具有“一定的权限”。依靠这些权力,乡绅一方面可以进行不基于自由买卖的土地兼并、高利贷、垄断市场等活动,另一方面可以通过结交官府,追求各种私人利益,行使“事实上的裁判权和刑罚劝”,并从事各种地方公益活动,由此取得对自己佃户之外其他生产者的支配权。由于上述统治方式只是乡绅的个人行为,所以只能是一种“横插”于专制政治体制下的“私人的”、“分权的”、“封建的”统治。
二是体制化的“乡绅统治”的确立。重田德认为,体制化的“乡绅统治”是国家对上述乡绅“私人的”、“分权的”、“封建的”统治进行抑制和扬弃后实现的,其形成的标志是18世纪清政府地丁银制的施行。明朝后期,因“地主制的充分展开”,里甲制趋于解体。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政府进行了一系列赋役改革,而地丁银制就是作为赋役改革的一环,以期问题的“最终解决”而实行的。“中国自古以来税制有两根支柱即赋(土地税)和役(人丁税)”,地丁银制的实施,原则上使中国赋、役合并,役被吸收到赋中。这表明国家在政策上放弃了在“役”中所体现出的对没有土地的佃户阶层的直接统治,而把这种权力公然交给了乡绅地主。同时,这种包含了“役”在内的新“赋”,正如通常所说的“赋由租所出”那样,作为地租的一个组成部分的性质更加突出了。于是,清政权更加“地主政权化”了,清朝也就成为“历代集权国家中最具地主政权实质的朝代”。
对于“乡绅统治论”,一些学者赞同,也有一些学者提出批评和疑问。小山正明指出,“乡绅统治”论关于乡绅统治的权力发源不明确。足立启二指出,“乡绅统治”论所认为的具有官僚身份的人引起土地集中本身并非到了明末清初才出现的,主张通过商业性农业的大范围深入研究去寻找确凿的证据。藤冈次郎则认为“乡绅统治”论有如下问题没有阐释清楚:既是乡绅统治的根源又是其核心的“优免特权”,与其它时期的尤其是唐代的特权“官人”身份有何区别?官人和乡绅到底有何区别?“清朝地主政权化”实际上并非政治权力之变化,确切地说应该看作是统治体制的改组。
高桥孝助也对“乡绅统治论”所认为的以“乡绅土地所有”为基础的“乡绅地主”,超越了直接的土地所有,可以说是作为“超越地主的地主”,达到了对以自耕农为中心的其它阶层的统治这一观点进行了批判,认为清朝国家并非是惟独依靠地主、只维护地主利益的地主政权,而是以小土地所有为基础,其中央集权的专制统治成为可能;在解释“乡绅统治”所形成的原型结构的地区时,重田德只考察了地主佃户制发达最典型的江南三角洲区域,所以显然缺乏完整性;虽然乡绅统治论不仅包含地主佃户制,而且尽量包含一直延续下来的自耕农,但是不能说重田的研究结果未必把自耕农作为专制统治的独立因素而看待。
吴金成认为,“乡绅统治论”正如重田德所说的那样,“整个论点的确证和总括还需进一步深入研究”,因此该理论尚处于“假说阶段”。在“乡绅统治论”里,自耕农“不断分解和以再生产延续到最后”的事实虽然占重要比重,但自耕农为什么能延续?而且连中小地主也衰退的情况下自耕农为什么能够再生产?对这些问题还需进一步研究。
森正夫也对“乡绅统治”论作了系统评述,指出其存在如下问题:
(1)“乡绅统治”论不是把“乡绅”作为“经济范畴”,而是作为“政治社会范畴”使用的,其基本观点是“乡绅统治”不只是基于土地所有而进行的,还通过“经济以外的关系”对以自耕农为中心的各阶层进行统治。然而按照重田德体制化“乡绅统治”的逻辑,作为“乡绅统治”体制化具体标志的地丁银的施行,恰恰只是说明乡绅地主对佃户统治获得国家的认可,并不能说明乡绅地主对以自耕农为中心的各阶层进行统治的认可。
(2)“乡绅统治”论的两个基点是,“基于土地所有的地主对佃户的统治”和“不基于土地所有”的对“以自耕农为中心的其他各阶层”的统治,这两种统治之间到底存在何种关系,并不明确。因此,抛开“不基于土地所有的统治”,所谓的作为“政治社会范畴”的“乡绅统治”体制形成的逻辑也就没有实据。
(3)按照“乡绅统治论”,体制化“乡绅统治”是“中国封建统治的完结”,是事实上的封建领主化。如果这样的话,那么在成为其前提的“个别乡绅统治”形成过程中,必须发现某些封建性质的成长因素,这些成长要素就是重田德所说的“乡绅统治”的“私人的”、“分权的”、“封建的”志向,这种志向是以国家赋予乡绅的“固有特权地位”即在官僚体制中给予优免特权和在地方行政上拥有“一定权限”等为契机而实现的。但是,这种“特权地位”本身所显示的免除徭役的特权,并不是被当作“乡绅统治”形成期的16、17世纪出现的,它和中央集权的专制国家的官僚制一同经历了相当长的时期。如是,重田对于国家给予乡绅“固有特权地位”本身的历史性规定并不严密。
(4)按照“乡绅统治论”所谓由个别形成的“乡绅统治”向作为体制的乡绅统治转变的逻辑,体制化“乡绅统治”是在“抑制”、“扬弃”具有“私人的”、“分权的”、“封建的”志向的个别“乡绅统治”的过程中完成的。但在重田的论述中,每个乡绅的“私人”志向是以国家赋予的特权为媒介,经常实质性的贯彻而实现的,很难发现对其所谓抑制与扬弃。“如果硬要找出抑制与扬弃的话,那就是‘私人的’、‘分权的’、‘封建的’志向的个别实现,由于国家干预向其集约实现的转变吧!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看不到对志向本身的抑制和扬弃,只存在着实现志向方法的变化。”
四
在主要围绕土地、赋役、水利问题探讨“乡绅土地所有”论和“乡绅统治”论的同时,一些日本学者也开始注意其他有关问题的研究。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日本明清绅士研究可以说不再就“乡绅土地所有”和“乡绅统治”等有关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的宏观理问题进行集中讨论,而是力图从地域化、微观化角度解结构绅士的社会特质,研究领域也由此前偏重于江南地区而扩展到其他地域。如对现有成果作一梳理,大体有如下研究线索:
一是探讨绅士与地方民众的关系。绅民关系之研究,50年代就已开始。1954年,宫崎市定以苏松地区为对象,考察了明代的绅民关系,提出如下论点:
(1)明代的士大夫与其乡里的关系非常密切,即便是在朝为官者,也并未因此而成为“首都的人”,其根据地仍在乡里。这是因为做官是有一定任期的,任期一满即要卸任,在就任新的官位之前要回归乡里,年老退休更是如此。在士大夫中,一部分称作“乡宦”的乡居之官动不动即依仗其在中央政府的权力地位,在乡居期间为所欲为,甚至连其童仆也极其横暴,多成了民众怨恨的对象;另一部分“绝望于官场”的可称为“市隐”的人则热爱其家乡,欲同乡里民众共甘苦。“苏州的文化与其说是由乡宦所开发,毋宁说是由市隐所推进,而且正是市隐继承了明初以来的反抗精神,为文化的正统者。”
(2)士大夫阶级是社会的领导阶层,一方面它“她是培育实施君主独裁政治的官僚母体;另一方面也有其自身意志,有时即表现出对中央政府压力的抵抗”。这种抵抗既表现为“苏州文化人”的市隐式生活,这种生活产生了“市隐式的中国文化的创造”;又表现为“消极的苏州人对待宦官的横暴,有的场合即使以暴还暴也在所不辞”。但“试图对中央进行抵抗的士大夫阶级同时在乡里也容易受到来自民众的抵抗”,这种民众的抵抗由自己单独发动的情况是很少的,多数场合是在士大夫阶级的诱导下进行的。也就是说,士大夫阶级本身不是一个固定的稳定的阶级,“这一点与六朝唐代的中世贵族的情况是大不相同的。所以士大夫阶级在某种场合也会表现出团结一致的行动,但平时表面上总是不断前后左右互相倾轧,相互进行严酷的竞争。这种互相竞争在政治上表现为党争。”在党争中,各党派为了确保自己的地位,“向上竟不顾廉耻勾结内廷的宦官,于是出现阉党;往下则与民众结合而利用之,这时便发生了民众运动”。对士大夫来说,“在有必要利用的场合,民众和庶民的存在则是必须的,但是这一利用同时又伴随着危险。一旦利用过度,即危及整个士大夫阶级的利益,因为小民一旦暴动起来就难以预料会发展到何种地步”。
其后,酒井忠夫也从同样的视角探讨了绅民关系。他将明末的绅士划分为两个层次,即士人(生员、举人)和乡绅(退职离休官僚在乡里的称呼),认为“士人作为中间阶层的领导者,左右着乡党舆论,成为乡评、公愤意识的代言人”,“这种由士人阶层兴起、民众力量上升所引起的乡党民众意识的高涨,通过士人层为中心的知识分子反映出来的”,就是“善书”。
总之,宫崎、酒井都指出在“市隐”、“士人”与民众之间存在着精神上的结合关系,森正夫将这种关系称之为“乡评共同体”。如果说宫崎、酒井的研究比较注重绅民之间的统一性,那么可以说森正夫不仅关注二者的统一性,还关注二者的矛盾冲突。他一方面通过考察16—18世纪的江南荒政,阐释了地主佃户的“依存”关系,另一方面又通过考察福建宁化县黄通抗租活动,揭示了绅民冲突中乡民对乡绅、生员家庭的打击情况。他说,16—18世纪,江南地区灾害频仍,社会矛盾尖锐,“地主与佃户之间的斗争更加激化,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实现变得更加困难,而且王朝国家的支配体制也陷入危机”。基于这一情况,在16世纪中期到17世纪前期的明末,江南绅士纷纷提出以“作为地主的富者和作为佃户的贫者的共存”为目的的“救荒论”。“救荒论”认为,田主与佃户的关系根本上是“痛痒相关的,应该具有保护和依存的关系”,佃户的贫困只会导致租佃关系恶化,甚至集体抗租,危及田主的利益,因此田主应当担负“赈济佃户”的责任,即各个地主要救济其佃户。
80年代以后,日本学者多从“地方秩序”角度考察绅民关系。夫马进分析了明末江南引人注目的“士变”(生员暴动),认为这是由一县“公议”支持的反对知县“独裁”的行为,从中可以看到明末中央和地方的乖离现象,但这些生员或乡绅对地方行政的介入,与历来指出的追求个人利益的 “乡绅之横”性质不同。对乡绅的为非作歹,不仅是国家,就是乡绅自身也不认同。只有这种“公议”遭到地方官反对时,生员或乡绅们才采取“抗粮”行动,甚至发展到士变。夫马进认为,这种以乡绅、生员为中心形成的“公议”,反映了地方社会包括民众的共同利益;这种“地方意识”虽然在明末就已出现,但由于清朝中央集权专制统治的强化而不得不“徒有其名”,尽管如此,它起着与皇帝一元统治相对峙的作用,成为清末、民国时期地方自治的先声。
沟口雄三对“东林派人士”作了研究,认为东林派是明末社会“探索新体制、新道德观念的人士”,立志于反抗“皇帝的一元专制统治,建立地主主导的新体制”。他们在乡村试图强化、稳定作为“中坚地主”的地主制构造,与“豪强”相对抗,但对反“豪强”的民变、奴变又站到镇压者一方。而在当时的政治状况下,针对皇帝、宦官派的“国家霸权”,他们主张“乡绅的主导权”,迫使国家承认“中坚地主”的个人“经济实权”,同时地主又相互之间共同抑制豪强,力图实现社会的“均衡”。但正如沟口指出的那样,东林派并不反对皇帝专制统治本身,“国家霸权”与“乡村主导权”的对立,也不过是“围绕建立更好专制体制”的对立。从这个意义上讲,所有的人都为既成的秩序所制约,其中的“新”、“旧”对立,只不过是明末的政治斗争。这点与前面夫马进的想法也是相通的。沟口雄三所说的国家与乡村可以照样换成夫马进所主张的中央与地方。总之,两者的共同点在于认为明末时期地方相对于中央的比重在增加,因而把注意力转移到地域社会上来。另外,不象历来那样,把乡绅、地主看成政治、经济上的统治者,而是促使人们注意他们作为地域社会领导者(包括精神方面)的一面。因而设想了以乡绅、地主为中心的地域社会,探讨其中人们结合的方式。
山根幸夫探讨了绅士与农民“反乱”的关系,揭示了上层绅士与下层绅士的矛盾斗争。森正夫通过考察明末清初太仓州沙溪镇乌龙会的叛乱,分析了绅士在叛乱中的动向,指出乌龙会的叛乱不是历来所认为的单纯奴变,而是由奴仆、佃户、生员等所主导的“对沙溪镇原有社会秩序存在方式的反叛,换句话说,是试图完全推翻原来以乡绅、士大夫为顶点的等级社会秩序”。
二是探讨绅士的社会性格和存在形态。关于绅士的社会性格,1952年,酒井忠夫曾指出乡绅具有身兼官僚、地主、商人特质的三位一体性格。1959年,荒木敏一通过考察雍正二年河南开封府封邱县生员罢考的原因和过程,揭示了生员的社会性格。他认为,论特权生员享有相当于九品官的“衣顶”和免役两项特权,这两项特权对生员的生活影响甚大,前者成为其行为的护符,而后者则使其免除承充官役之苦。论性格,生员是一个两面性的阶层,既有“四民之首”、“齐民之表率”、“百姓之观瞻”、“庶民之坊表”之类的美称,又有“劣衿”、“刁顽之衿监”、“刁劣之徒”之类的恶称。作为一个特权阶层,生员每每藉“罢考”、“闹考”挟制官长,透过罢考事件看到可潜在的政治问题。市古宙三通过考察绅士与辛亥革命的关系,指出绅士在本质上是反动的、保守的,他们只是为了不失去往日辉煌的地位才参与革命,并企图从中取得甚至从前都没有得到的好处和利益。辛亥革命的失败,主要是由绅士造成。1973年,西村元照也通过考察明代刘六、刘七起义,揭示了生员的“反体制性”。其后,闵斗基考察了清代生监层在“统治秩序”中的位置,揭示了生监层的生存状态,解析了生监层包揽钱粮、包揽词讼的双重“反官性”社会性格。森正夫通过分析绅士与地域社会的关系,阐释了绅士的特性,认为绅士可分为经世济民型和升官发财型类型,前者对于地域至关重要。
关于绅士的存在形态,高林公男探讨了明代绅士享有的“优免”特权,和田正闳阐释了明代优免条例和明末举人的法律地位,认为绅士所享有的优免权导致“诡寄”的产生,里甲各户间徭役负担严重不均,就举人来说,在优免体制的变迁过程中,其地位处于递降态势。山根幸夫考察了河南商城县绅士的存在形态,指出从身份类别看,商城的绅士以生监层为主体,“乡宦”很少;从居住区看,商城绅士多数居住乡村,与江南地区绅士“城居化”趋势相比,商城绅士“城居化”的趋势并不明显。浜岛敦俊分析了南浔乡绅庄元臣的一年家计,并揭示了庄氏以元臣的进士及第为契机的城居化以及放弃水田经营、灵活运用高利贷经营和优免特权,接受诡寄,和地方官勾结等情况。稻田清一则定量分析了《柳兆熏日记》,探讨了乡绅日常活动的空间范围。川胜守考察了江苏昆山徐乾学、徐元文、徐秉义三兄弟的仕宦生涯及其与地方社会的关系,揭示了绅士的权力构造。他认为,作为一方豪绅的徐氏兄弟及其家族,不仅在官场声明显赫,而且在地方上处于绝对支配地位;作为一种地方权力的绅权,是通过宗族、姻戚、奴仆、棍徒、门生清客、地方官、胥役等社会关系来控制地方的。
三是探讨绅士与地方公共事业的关系。在地方水利建设方面,森田明通过研究清代水利社会史,揭示了绅士在水利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小岛淑男通过考察清末农村社会,探讨了以“官督绅办”形式出现的“乡董制”这种官绅一体机构在水利建设中的职能。大谷敏夫也通过考察清代江南水利问题,探讨了官僚体制与乡绅统治的关系,揭示了清代中后期水利“惯行样式”的变迁,进而阐析了以乡绅为主导的“乡董制”的成立及其对水利建设的组织管理情况。
在社会慈善和赈济方面,夫马进通过考察明清时期“同善会”、“放生会”、“掩骼会”、“一命浮图会”、“救生船”、“恤嫠会”、“育婴堂”等慈善组织,揭示了绅士在“善会”、“善堂”的兴建和组织管理中的作用。森正夫则考察了清代养救院、普济堂、育婴堂的建设发展情况,阐述了绅士在清代社会福祉事业中的角色和功能。松村祐次、福田节生、山名弘史、近藤秀树等人先后对畿辅义仓、丰济仓、辰州府义仓、丰备义仓的运营情况作了考察,揭示了绅士在义仓的创建和管理中的作用。
山根幸夫以华北为对象,阐述了明清时期市集与绅士的关系。他认为,明代市集的设立者主要是知县和绅士。城集是在知县的管理下,由胥吏经营的官方性的经济机构,而乡集则是当地的绅士或实力人物在知县的指导下所设立,以官民共营形式来管理。清初,原有的华北市集因明末战乱而处于荒废状态,在知县的主持和绅士耆老的积极参与下建立了不少新的市集,市集由此得以复兴。这些市集有的征税,有的免税,这些免税市集称为“义集”,多由绅士出资兴建。绅士之所以致力于义集的兴建,并非出于他们的“牺牲精神”,而是“因为义集的繁荣,他们自身也可从中获得巨大的利益”。在地方社会,绅士、豪强不仅“通过封建土地所有掠夺农民”,而且在市场活动中通过控制商品流通而获得经济利益,特别是“监生层”霸占着定期市;表面上看市集是由“奸牙”、“市棍”把持,实际上绅士、豪民在背后操纵着他们。质言之,“绅士、豪民与胥吏、衙役等勾结,掌握着市场的经营管理大权,滋生出一切弊端;而寄生于市集、搞不法勾当的刁民、市棍、宦仆等也无非是作为绅士、豪民的代理人而介入市场的经营的”。藤井宏、森田明也分别考察了绅士参与商业活动的情况。
四是探讨绅士在赋役征收中的态度和行为。早在20世纪20年代末,清水泰次就曾对明代绅士利用“优免”特权“诡寄”田亩的行为作了考察。50年代末,岩见宏也注意到这一问题。通过对雍正年间的“民欠”的考察,他揭示了绅士在钱粮征纳中的“包揽”行为,指出绅士是导致“民欠”的重要原因。宫崎市定以《雍正朱批谕旨》和蓝鼎元的《鹿洲公案》为基本材料,考察了雍正年间地方政治状况,揭示了绅士抗粮以及操纵胥吏、干涉县政的情况。其后酒井忠夫、浜岛敦俊也对这一问题予以阐释。但对绅士与赋役征收作更为系统研究的是山本英史。他先是在1975、1976年的史学会议上阐述了清代征税机构与乡绅统治的关系;其后以里甲制的解体过程为背景,以江苏、浙江、安徽为重点,阐释了包揽的形成和发展的过程,揭示了“衿蠹势豪”包纳钱粮、恃顽抗纳、包充职役的实状;以《宫中档雍正朝奏折》为基本材料,阐析了绅衿“包揽”的形态、构造以及清政府的对策;以《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为基本材料,比较详尽地考释了雍正时期绅衿抗粮情形、绅衿抗粮情况调查和清廷颁行的若干绅衿抗粮处分条例。他认为,明末以来出现的绅衿“税粮滞纳”问题虽然通过所谓“江南奏销案”得以解决,但在17世纪末康熙朝的缓和政策影响下,至18世纪初雍正年间,税粮滞纳现象再度显著化,特别是占全国地丁总额三分之一的江苏,滞纳现象更为严重。因此,雍正年间以江浙为重点开始对“包揽”问题进行大规模调查清理,同时重新议定绅衿抗粮处分条例。经过一番清理,许多“抗粮”绅士被按“绅衿抗粮例”治罪。
此外,森田明考察了清代征税机构“议图制”,认为“议图制”是随着里甲制的解体,为避免重税起见而设立的排除胥吏层催征行为的自主的、防卫的纳粮组织。“议图”的创设、运营多由“乡贤”、“地方绅士”主持,但后来日渐演化为“士绅把持包揽”的工具。松村佑次则对清末兴盛于长江下游地区的专业化收租机构“租栈”作了系统研究,指出“租栈”是在绅士地主的城居化和佃户抗租活动经常化的背景下产生,一般来说,租栈主都是绅士,他们受其他绅士的委托,作为代表经营着成千亩土地并且管理耕种土地的佃户。租栈主往往是雇佣家住农村中的收租人,这些收租人多为地方的“恶霸”或“无赖之徒”,他们负责下达租栈发出的收租通知,并在衙役的协助下采取强行措施,逮捕或拘禁欠租的佃户。租栈的发展,反映了绅士与农村以及农民关系的本质变化。
五是探讨绅士与其他社会群体、社会组织的关系。一些学者探讨了绅士与“无赖”群体的关系。如上田信考察了明末清初江南城市中的无赖群体“打行”和“脚夫”,指出“打行”是一个以暴力为生业的无赖群体,“脚夫”是一个以挑脚为名、借端勒索讹诈钱财的无赖群体,二者在江南都市中异常活跃。无赖群体之活跃,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绅士地主的“城居化”有很大关系。商品经济的发展、货物转运的频繁为脚夫提供了活动空间,而城居的绅士则是打行最大的雇主。打行和脚夫活动的基本特点是,以暴力为手段,以城市为活动中心,以得钱为第一目的,不仅有组织性,而且得到绅士的保护。川胜守、夫马进也对明清时期“打行”、访行”、“讼师”等无赖群体进行了考察,认为这些无赖群体虽然结党成群,凌弱暴寡,但与绅士有很大关系。为了自身利益,绅士总是力图对无赖群体进行控制,控制的途径主要有:一是充当“无赖”群体的雇佣者,二是让自己的家奴进入无赖群体,三是不少下层绅士亲自参加“打行”,尤其是讼师,多数讼师出身“生员”。下层绅士之所以进入无赖群体,主要是他们因没能中举、中进士而处境艰窘所致。
一些学者探讨了绅士与胥吏、幕友的关系。如宮崎市定考察了清代的胥吏和幕友,指出幕友多出身于“生员”,因为生员要成为进士,必须接受数次考试,为保证将来应考的经济条件,愿意充当幕友。小野信尔考察了李鸿章与苏沪绅士的关系,指出淮军的前身实际上是“苏沪官绅的雇佣团”,作为淮军首领的李鸿章,从“登场”到发展,一直受到苏沪绅士的支持,其幕下集中不少绅士,参与“转饷、添募、制造”等营务,其中不少幕友后来成为李鸿章推进各项洋务事业的重要管理者、支持者。
一些学者则致力于研究乡绅与宗族的关系,认为宗族组织的主要功能在于培植士大夫阶层,宗族的发展就是乡绅的发展。如中村哲夫认为,清代华北农村及华中、华南城镇中的“有力的宗族”,同时也是“有力的乡绅辈出的母胎”。西川喜久子对于明清广东顺德县罗氏宗族的研究,也得出了类似的结论。她认为,罗氏自明代中叶以后长期维持“乡官宦族”的社会地位,其原因就在于形成了严密的组织系统。这些学者由于研究目标为与乡绅有密切关系的“宦族”,因而特别重视国家政权与宗族的关系,如森正夫认为,明代初期,由于朱元璋对江南大地主实行镇压,迫使“巨室故家”的宗族组织趋于解体。16世纪后,随着乡绅政治特权的扩张,宗族组织也就再度活跃起来。因此,宗族的发展体现了国家统治体制的变化,宗族组织不外是乡绅谋取政治特权的工具。
六是探讨绅士的思想状况以及绅士与国家的关系。奥崎裕司比较详尽地剖析了浙西望族袁氏的家系,系统地考察了袁了凡、王阳明、李卓吾、张履祥等人的生平和思想。小野和子、寺田正隆通过对旨在打击绅士的通海案、科场案、江南奏销案、哭庙案、曾静案等案件的解析,考察了清初历朝针对绅士所实施的利用、高压、怀柔并用的统制政策。宫崎市定通过明末复社的中心人物张溥的生平,解释了当时的政治动向和乡绅的作用。高桥孝助考察了咸丰三年前后的 “均赋论”,揭示了江南绅士的思想状况。寺田正隆也通过研究明代宰相马自强的宗谱,力图说明绅士、家族、国家的联系。横山裕男通过考述雍正年间于浙江、福建、湖南、广东四省设置“观风整俗使”基本情况,阐释了雍正朝的地方士习和清政府的对策,认为观风整俗使之设立,其目的在于整顿“风俗”,尤其是整顿“士习”,打击绅士势力。森正夫考察了16—18世纪的荒政与绅士地主的关系,认为晚明时期,绅士一方面反对国家权力直接介入地主佃户关系的救济性措施,因为绅士“担心这些措施不仅造成租米和利息收入等方面的直接损失,而且促使佃户拒绝租米缴纳、债务履行及继续耕作等,激化阶级矛盾,威胁其基础”;另一方面又把国家权力的介入当作维持租佃关系的必要条件,因为国家在灾害时节所实施的限制地主强迫佃户履行债务、缴纳租米等恤民措施与绅士提出的“田主赈佃户论”并不矛盾。“国家直接介入地主佃户关系的救济方式,同采取‘田主赈佃户论’的乡绅、士大夫阶级的救济方式,都是地主佃户关系确立之下的方式。‘田主赈佃户论’的方式反映了乡绅、士大夫阶级对地主制的矛盾和阶级危机认识的尖锐,形成了与国家方式方法上的差异,不用说不是与国家敌对的方式。”因此,“为了维持各个地主掌握各个佃户的生活和生产、佃户对各个地主的依存和从属更强固的这一关系,为了维持这一拒绝其他的地主及所有第三者的介入的关系,乡绅、士大夫们到头来不得不把作为第三者的国家的介入当作必要的”。清朝继承了明朝的救荒制度和政策,国家权力与地主佃户制的结合更加密切。与明朝相比,清朝建立了更为完备的赈恤佃户体制,中止了到17世纪前半期的明朝国家中仍然实行的对地主佃户关系的直接介入,放弃了对地主收租的一切强制,“这意味着清朝国家要代替地主将其置于不顾的佃户加以保护”。
五
以上回顾了日本史学界明清绅士研究的基本情况,下面结合本人学习研究的体会,对日本明清绅士研究作一概要性评析。
从研究目的看,日本明清绅士研究是试图揭示中国历史发展的规律。战前日本史学界对中国历史基本持“王朝循环论”以及“停滞论”,战后则一反这一态度,力求从中国自身历史出发探求其特有的发展理论。因此,当时日本学者对中国历史分期问题予以很大关注,围绕土地所有制关系展开研究,提出中国在“唐宋变革时期”出现了封建制,到了明末清初封建制趋于瓦解,资本制开始形成。这一尝试一定程度上揭示了中国历史发展的阶段性,但不少学者认为尚未“找到向资本主义发展的确切证据”,于是小山正明、重田德又提出明末清初“中国封建确立说”。日本明清绅士研究可以说就是以这两种不同的历史分期的讨论为背景展开的。尽管学者们对中国历史的分期认识不同,但均希望通过对明清绅士的研究来揭示中国历史发展的特点,均希望从绅士阶层透视中国社会的特性。
从研究趋势看,日本60多年的明清绅士研究大体经历了一个从宏观到微观的运行轨迹。由于日本明清绅士的系统研究是以讨论中国历史分期问题为背景而展开,因此在初始阶段主要围绕土地所有制、权力构造等有关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宏观理论问题展开。以探讨土地所有制问题为契机,逐步提出“乡绅土地所有论”;以探讨权力构造问题为契机,逐步提出“乡绅统治论”。在这两种“绅士论”的讨论中,由于自身研究理论和方法的某种局限,逐渐暴露出某些不足。首先,从理论上讲,这两种“绅士论”所用以解析问题的基本理论是“社会形态发展理论”和“阶级学说”,而这一理论的要旨在于通过考察经济关系形成的阶级——明清时表现为租佃关系,剖析社会状况。我们知道,人类社会存在着各种社会关系,阶级关系仅是其中之一,阶级关系也不仅表现为对立,也表现为统一。但是,在上述两种“绅士论”中,对阶级关系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以及阶级关系中的统一性重视不够。其次,从方法上讲,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日本史学界的欧洲史、日本史研究中出现“社会史学”研究热,其研究路径是反对经济决定论、单纯阶级分析法,注重挖掘研究民众的意识和生活方式。这一方法给明清绅士研究带来启示,也提出挑战。在此情况下,从70年代后期开始,日本明清绅士研究出现了大的转向,这就是力图摆脱由“社会形态发展理论”和“阶级学说”支撑的“乡绅土地所有论”和“乡绅统治论”所面临的研究困境,从地方社会结构重新解构绅士的社会性格。
从研究结果看,与西方汉学界相比,日本明清绅士研究有如下特点:(1)日本绅士研究以明末清初为重点,西方绅士研究以晚清为研究重点;(2)日本绅士研究先是以“社会形态发展理论”和“阶级学说”理论来构建以研究土地制度、租佃关系、赋役制度、权力构造为重点的“乡绅土地所有论”和“乡绅统治论”,后来逐渐转向“社会史”研究,注重研究在地方社会的角色和功能;而西方绅士研究注重应用社会学理论方法来解构绅士的特质,既系统地分析了绅士的社会构成、社会分层和社会功能,又比较深入地考察了绅士的社会流动,还探讨了绅士在地方政治结构、社会结构中的角色。(3)日本绅士研究以史实考订见长,西方绅士研究以理论分析见长。日本学者对史实的分析多采用叙述、描述方式,而西方绅士研究常应用数理统计等现代社会研究方法。
参见:重田德《鄉紳の歷史的性格をめぐって——鄉紳觀の系譜》,《人文研究》22—4,1971年;森正夫:《いわゆゐ“鄉紳的土地所有”論をめぐって》,《歷史評論》304,1975年;森正夫《日本の明清時代史研究における鄉紳論について》(1)、(2)、(3),《歷史評論》308、312、314,1975—1976年;檀上宽《明清乡绅论》,《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二卷,中华书局,1993年;吳金成:《日本における中国明清時代紳士層研究について》,《明代史研究》7,1978年;齋藤史範:《明清時代の鄉紳に關する学說史的檢討》,《史叢》40,1987年。
参见酒井忠夫《鄉紳について》,《史淵》47,1952年;奥崎裕司:《中国鄉紳地主の研究》,汲古书院,1978年,第4頁。
参见:Chang Chung-li“The Chinese Gentry:Studies on Their Role Nineteenth Century Chinese Society”,Seattle, 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 1955;Hsiao Kung-chuan“Rural China: Imperial Control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 Seattle, 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 ,1960;Chu Tung-tsu,“Local Government in China under the Ching”,Cambridge,Mass,1962;閔斗基《清代生监層の性格》(上),《明代史研究》4,1976年;奥崎裕司《中国鄉紳地主の研究》,汲古書院,1978年,序章;吴金成《明代紳士層の形成過程》,《明代史研究》8,1980年。
参见小山正明《中国社会の变容とその展開》,西 定生编《東洋史入門》,有斐阁,1967年;吴金成《明代前期の生員政策にっいて》,《歷史教育》10,196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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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井忠夫:《鄉紳にっいて》,《史淵》47,195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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