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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科目选士与竞争机制

宋元强

自隋迄清,科举取士制度在中国绵延存在了1300年。近人在审视这项传统制度时,较多的是指责它对贫家子弟的排斥,揶揄八股制艺徒耗士子精力于浮文,讥刺登科仕进之人不识兵刑钱谷为何事。我们说,这些只是事情的一个方面。倘若与西周、两汉、魏晋时期的选官制度相比较,科目选士所具有的竞争机制,是不容忽视的。一定程度上的均等竞争,推动了不同等级成员之间的流动,为历代统治者甄拔了一批又一批的臣僚百官,对我国封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今天,我们对这方面的情况,也应进行实事求是的、科学的分析。本文拟就此提供一些史料与统计,并做些现代诠释,以求方家郢政。

清沿明制,科举必由学校,而学校起家可不由科举。读书士子的进身之始是“童试”,亦称小考、小试。童生应试,没有年龄上的限制,但确有一些其它规定与手续。

童生在本县报名,要填写籍贯及三代履历,并有同考者五人互结,再请本县一名廪生作保。要确保考生籍贯无误,家世清白,非出身于倡、优、隶、皂之家,及未居父母之丧者,方准应考。清制,禁止考生“冒籍”,即非本县之人不得冒充本县人应试。这是由于每县县学一次录取几人,例有定额,外籍人多取一名,本籍人便少取一人。所谓倡、优、隶、皂不能报考,倡指娼妓,优指优令,隶是官府中的贱役,皂是军中执役之人(不是指兵士)。凡此四种人,皆谓家身不清,必待退役三世之后,才能与平民相等。因为士子若做显官之后,朝廷照例要褒封三代,倡、优、隶、皂如受褒封,有玷国家名器,故不许其子孙应试。在封建时代,十分推崇孝道,父母去世者必须守丧三年,此期间不得应试。丧服未满而应试,谓之匿丧,倘被人检举,即除名扣考,廪保也要受处分。严格地说,童试还只是一种入学考试,取中者是表示其人具有了府、州、县地方官学生员的资格。真正的科举取士,是从乡试考举人开始的。无论是乡试还是以后考取贡士、进士的会试、殿试,凡倡、优、隶、皂人家的子弟,及居父母之丧者,亦不得应试。

除此以外,上自仕宦之家,下至寒微之士,均可应考。并没有门第出身的限制,更不依家世状况定优劣取舍。当然,求学读书需要一定的经济条件,家境过于贫寒自然无力攻读应试。特别是若想在科场角逐中擢高第、掇巍科,尤需要有优裕的生活环境及浓厚的文化熏陶。但是,这些并不是政府规定的报考条件。由于是公开考试、平等竞争,许多寒微之士就是通过勤学苦读,获得了功名,跻身仕途,成了各级官僚阶层的成员。

社会学家潘光旦、费孝通曾研究过科举与个人社会地位改变的问题[①]。他们根据的材料是清代的915本硃墨卷,其中有优贡与拔贡的试卷、乡试卷、会试卷,由于卷前的履历部分有应试者的亲属源流,从而可以考察这些贡生、举人及进士的家世。他们的父祖辈若没有功名,这些人便是由白衣而获得功名,从而构成了社会阶层的流动。作者把科举中所得到的功名,划分为三级:上级包括贡士及进士,中级包括各种贡生及举人,下级包括各种生员。915个贡生、举人、进士的父辈功名记录如下:

   

       

 

 

 

 

306

289

260

60

609

百分比33.44

66.56

父辈中无功名的占33.44%,比例是颇为可观的。我们认为,这里有一点还可以商榷:作者把各种生员划属有下级功名的人,未必妥当。按清制,府、州、县等地方官学的生员,俗称“秀才”,还不能入仕。只有乡试中式的举人,才算踏上了科举选官的阶梯。仅仅中央官学国子监的一部分生员,是可以被选充下级官员的,故云:“学校起家可不由科举”。所以应该说,915人中父辈无功名的比例,远高于33.44%。

潘、费二先生的文章还做了更远的追溯,查考出:在915人中,有122人是连续五代均无功名。

笔者在本文里,拟对清代百余名廷试首冠之人的家世出身进行分析,以此来探讨科举选士中的竞争机制及相关问题。

清代的会试,始于顺治三年(1646年)丙戌科,止于光绪三十年(1904年)甲辰科,共举行112科。其中顺治九年壬辰科和顺治十二年乙未科是满、汉分榜取中,每科有2名状元。故112科中,共取一甲一名进士114名。据笔者目前掌握的史料,有清一代百余名状元中,有57人的家世是可以查考明白的。因此,我们的研究,只有抽样的性质。为简明起见,兹将他们的家世出身的类型,列表加以说明。资料均取自于正史、清人传记及有关方志,不再一一注明出处。

中国封建社会是个严格的等级社会,主要由两大等级构成。帝王、贵族、官僚拥有世袭、封爵、仕籍等一般平民所不能拥有的特权,属于“官等级”。各种劳动生产者,未入仕的读书人,即所谓士农工商,属于“民等级”。传统的看法是,士为四民之首。清代57名殿试夺魁者的家世出身,依据他们父辈以来的社会地位,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是仕宦家庭出身,凡父辈有举人以上功名或充任知县以上官职者,属于此类。在封建社会里,他们属于“官等级”。第二类是士人家庭出身,凡父辈虽为读书士子,但无功名、无官职者,属于此类。其中有的人家境还十分贫困,称为寒士之家。第三类是其他家庭出身,如商人、农民等,他们的家境,贫富不一。这第二、第三类家庭出身的人,在封建社会里,属于“民等级”。

清代57名状元家世出身状况

 

 

家世出身

   

顺治十二年乙未科

史大成

仕宦家庭

父,礼部左侍郎、翰林院学士。

顺治十六年己亥科

徐元文

士人家庭

祖、父,皆太学生。

顺治十八年辛丑科

马世俊

寒士之家

世俊未仕时,贫甚。

康熙九年庚戌科

蔡启僔

仕宦家庭

高祖,鸿胪寺丞;曾祖,知县;祖父,举人、武库司郎中;父,进士、吏部侍郎。

康熙十二年癸丑科

 

士人家庭

曾祖,太医院吏目;祖父,明万历进士、县知事;父,儒生。

康熙十五年丙辰科

彭定求

仕宦家庭

曾祖,进士;祖父,太学生;父,清初进士、知县。

康熙十八年己未科

归允肃

仕宦家庭

父,明末进士,官至刑部主事。

康熙二十一年壬戌科

蔡升元

仕宦家庭

祖父,进士、吏部侍郎;叔父蔡启僔,康熙庚戌状元。

康熙二十四年乙丑科

陆肯堂

士人家庭

祖、父皆诸生,未入仕。

康熙三十六年丁丑科

 

士人家庭

祖父,明天启举人;父,南明拔贡。

康熙五十一年壬辰科

王世琛

仕宦家庭

父,举人,官给事中。

雍正五年丁未科

彭启丰

仕宦家庭

祖父彭定求,康熙丙辰状元、翰林院侍讲;父,州同知

雍正十一年癸丑科

 

士人家庭

父,好学之士,不遇。

乾隆元年丙辰科

金德瑛

商人之家

原籍休宁,曾祖弃书治生,家有富名。

乾隆二年丁巳科

于敏中

仕宦家庭

曾祖、祖父、父皆进士,累世甲科。

乾隆四年己未科

庄有恭

士人家庭

先世为晋江望族,祖父、父皆无功名。

乾隆七年壬戌科

 

士人家庭

曾祖,县主簿;祖父,知州;父,未仕。

乾隆十年乙丑科

钱维城

仕宦家庭

祖父,知县;父,举人、知县。

乾隆十三年戊辰科

梁国治

仕宦家庭

父,刑部主事。

乾隆十七年壬申科

秦大士

寒士之家

曾祖,县学生;父,国学生、未仕。大士未仕时,家贫。

乾隆十九年甲戌科

庄培因

仕宦家庭

兄庄存与,乾隆乙丑榜眼。

乾隆二十六年辛巳科

 

寒素之家

未仕时遭父丧,为书记以养母,备尝辛苦。

乾隆三十七年壬辰科

 

仕宦家庭

祖父,进士、吏部稽勋司主事;父,翰林、御史、浙江督粮道。

乾隆四十三年戊戌科

戴衢亨

仕宦家庭

父,编修、太仆寺少卿。

乾隆四十五年庚子科

汪如洋

仕宦家庭

曾祖,吏科给事中;祖父,云南大理府知府;父,举人;本生父,进士、吏部文选司主事。

乾隆四十九年甲辰科

仕宦家庭

父,进士、湖北德安府同知。

乾隆五十五年庚戌科

石韫玉

士人家庭

祖父、父未仕。

乾隆五十八年癸丑科

潘世恩

士人家庭

曾祖,贡生;祖父,候选布政司理问;父,附贡生。

乾隆六十年乙卯科

王以衔

士人家庭

祖辈由休宁迁归安;祖父、父皆未仕。

嘉庆四年己未科

姚文田

贫寒之家

父未仕,少居贫。

嘉庆六年辛酉科

 

士人家庭

曾祖、翰林院侍讲学士;祖父、父,皆未仕。

嘉庆七年壬戌科

吴廷琛

士人家庭

曾祖、祖、父皆太学生。

嘉庆十三年戊辰科

吴信中

仕宦家庭

父,御史、知府。

嘉庆十六年辛未科

蒋立镛

仕宦家庭

父,翰林。蒋家五代进士,两登鼎甲。

嘉庆二十二年丁丑科

吴其濬

仕宦家庭

父,礼部右侍郎;兄,兵部右侍郎。

嘉庆二十五年庚辰科

陈继昌

士人家庭

曾祖,江西督粮道;祖父,布政使;父,家居不仕;本生父,内阁中书。

道光二年壬午科

戴兰芬

士人家庭

戴家十四代秀才。

道光九年己丑科

李振钧

仕宦家庭

父,乾隆甲辰传胪。

道光十二年壬辰科

吴钟骏

仕宦家庭

父,进士、军机处行走。族叔吴廷琛,嘉庆壬戌状元。

道光二十一年辛丑科

龙启瑞

仕宦家庭

父,举人、知县。

道光二十五年乙巳科

萧锦忠

寒士之家

家贫力学。

道光二十七年丁未科

张之万

仕宦家庭

父,工部主事;族弟张之洞,进士、内阁大学士、军机大臣

道光三十年庚戌科

陆增祥

仕宦家庭

祖父,盐运司知事;父,举人。

咸丰六年丙辰科

翁同龢

仕宦家庭

父翁心存,大学士。

咸丰九年己未科

孙家鼐

士人家庭

祖父、父,皆附贡生。

同治二年癸亥科

翁曾源

仕宦家庭

祖父翁心存,大学士;父翁同书,巡抚;叔父翁同龢,状元、内阁大学士、军机大臣。

同治四年乙丑科

 

仕宦家庭

父,大学士。

同治七年戊辰科

 

寒士之家

祖父、父均未仕,家贫,曾令习贾。

同治十三年甲戌科

陆润庠

仕宦家庭

七世祖陆肯堂,康熙乙丑会、状;曾祖,庠生;祖父,镇江府学训导;父,直隶州州判。

光绪三年丁丑科

王仁堪

仕宦家庭

祖父,尚书。

光绪六年庚辰科

黄思永

贫寒之家

家人死于战乱,靠他人接济度日,家境贫穷。

光绪九年癸未科

 

仕宦家庭

父,知县。

光绪十六年庚寅科

 

贫寒之家

祖父,未仕;父,曾贾于莆田涵江。家故贫,少壮时转徙邻邑。

光绪二十年甲午科

 

农民兼小商人之家

祖父、父,务农兼营瓷器、贩运等生意。

光绪二十一年乙未科

骆成骧

士人家庭

父,秀才。

光绪二十九年癸卯科

王寿彭

贫寒之家

父,充富室帐房先生。

光绪三十年甲辰科

刘春霖

农民之家

父,务农、曾到保定府衙应差。

在上述57名状元中,家世出身的分类比例是:

第一类仕宦家庭出身者,计29人,占51%。其中大臣(包括内阁大学士、军机大臣、部院大臣、总督、巡抚)子弟,不足10人。

第二类士人家庭出身者,计20人,占35%。其中寒士之家子弟,约4人。

第三类其他家庭出身者,计8人,占14%。

换言之,在57名清代状元里,出身于官等级的占51%,出身于民等级的占49%。

在科举制时代,元魁鼎甲极难获中,士人莫不以独占鳌头为殊荣。在这方面的角逐上,仕宦家庭子弟由于在经济条件与文化背景方面拥有种种有利因素,无疑处于优势地位。即使如此,普通士人家庭与其他家庭出身的人,由于才智卓绝和勤勉超人,在清代状元中也占了相当的比例。这个事实,充分体现了科举制度的一个基本特征:不拘门第、均等竞争、公开考试、优胜劣汰。

在清代状元中,如秦大士、王杰、姚文田、萧锦忠、洪钧、张謇、刘春霖等人,都是出身寒门冷籍而卓然举首的典型。

对于科举制度是否很大程度上允许平等竞争的问题,有的研究者认为,所谓“平等竞争”是虚伪的,意义极其有限。其实,我国历史上的许多有识之士,包括近代史上一些激进的思想家,对这个问题都有公允的论断。魏源大声疾呼兴利除弊、改良政治,但是对于科举制度,则有肯定之处。认为它不以贵贱取人,具有公平竞争的特点,比公卿世袭与九品中正制进步。魏源说:“三代用人,世族之弊,贵以袭贵,贱以袭贱,与封建并起于上古,皆不公之大者。虽古人教育有道,其公卿胄子多通六艺,岂能世世皆贤于草野之人?”又说:“秦、汉以后,公族虽更而世族尚不全革,九品中正之弊,至于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至宋、明而始变其辙焉,虽所以教之未尽其道,而其用人之制,则三代私而后世公也。”[②]梁启超在论及科举时,也说:“科举弊政乎?科举,法之最善者也。古者世卿,春秋讥之。讥世卿,所以立科举也。世卿之弊,世家之子,不必读书,不必知学,虽呆愚淫佚,亦循例入政,则求读书求知学者必少,如是故上无才。齐民之裔,虽复读书,虽复知学,而格于品第,未从得官,则求读书求知学者亦少,如是故下无才。上下无才,国之大患也。科举立,斯二弊革矣。故世卿为据乱世之政,科举为升平世之政。”[③]魏、梁的说法,实为至当之论。

同封建社会中诸多制度一样,自科举制成为士子入仕的主要途径后,种种弊端便伴随而来。宋时朱熹明言:“今上自朝廷,下至百司庶府,外而州县,其法无一不弊,学校科举尤其。”但他认为无法取消科举,说:“也废他不得,然亦须有个道理,又曰:更须兼他科目取人。”[④]洎乎清代,科举制度已处于衰落期,法久弊多,腐朽加重。徇私舞弊、贿买倩代,层出不穷。致使不合规范之人,得以混迹官场。但是清廷为了通过一定程度的均等竞争机制,甄拔寒畯,遴选真才,也着实采取了多种严厉的措施。现援其大者,略举数端:

严禁营私舞弊。清代的官吏,常在科举考试上营私舞弊,或是收受贿赂,为才疏学浅之辈网开一洞;或是结交上司,为达官显贵子孙铺垫道路;或是优亲厚友、栽培故旧,发展裙带关系。科场上的舞弊,使朝廷为之震动。康熙三十九年(1700年),皇帝御制《为考试叹》一首,申斥那些在考试中营私舞弊的考官:“人才当义取,王道岂纷更;放利来多怨,徇私有恶声。文宗濂洛理,士仰楷模情;若问生前事,尚怜死后名。”[⑤]谕示人才应该按照公正的标准来录取,绝不能徇顾私情。为了防止营私舞弊,清朝政府先后制定了多种法制规则,令各级官吏恪守遵行。

严格科场纪律。清政府颁布有《科场条例》,是科目取士的基本法规。为了防止弊端,还不断增订科场规则,措置远远严于以往各代。著名的一次是康熙五十三年(1714年),监察御史仉满等条奏科场四款,降旨准可。其内容为:“一、顺天乡试举子入闱,俱穿拆缝衣服、单层鞋袜,只携篮筐小凳食物笔砚,其余物件不许携入,则夹带文字之弊可杜。一、举子入闱任意接谈往来行走,嗣后应添设营官一员,八旗每翼添设参领一员、章京二员,一体入闱,坐明远楼前。汉人责令营官稽察,旗人责令参领等稽察,务令举子照卷面字号押进号舍,不许私从栅栏出外。至代作传递夹带等弊,每由号军顶冒入闱,嗣后号军务选正身,每十名以一人为号头,将号军面用印记,造册送入。一、向来乡会试举子交卷领签照出,止于申酉二时,今则彻夜交卷,恐滋弊窦。嗣后应遵旧例,天晚不准收卷,即行封门,则诸弊自然肃清。一、贡院号舍七千四百有奇,今科投卷举子七千四百九十余人,恐致不敷。查贡院左右尚有闲地,请交顺天府酌量添造。至贡院四面围墙多系土筑,请用砖砌棘围,自然严密。”未几,九卿又增议四款,大略是:为免传递夹带,将贡院围墙筑高,窝铺席棚不许挨墙搭盖;誊录书手、对读生员,务选择正身,严禁顶替入闱,代人作文;监生考试照例先考试录送,各省监生于乡试一年前起本省印文送部;发榜后,中式举人俱按限期到府丞衙门填写亲供,与试卷一同送部细验笔迹。[⑥]。清代的京师贡院,是举行顺天乡试及全国会试的场所,考场规制之严,由此可见一斑。乾隆九年(1744年),又进一步颁布了防止考生夹带的规定:“士子服式,帽用单层毡,大小衫袍褂,俱用单层。皮衣去面,毡衣去里,裈裤布皮毡听用,止许单层。袜用单毡,鞋用薄底,坐具用毡片。其马褥厚褥,概不许带入。至士子考具,卷袋不许装里,砚台不许过厚,笔管镂空,水注用磁,木炭止许长二寸,蜡台用锡,止许单盘,柱必空心通底。糕饼饽饽要切开。此外字圈、风炉、茶铫等物,在所必需,无可疑者,俱准带入。至考篮一项,如京闱用柳筐,柄粗体实,每易藏奸,今议或竹或柳应照南式考篮,编成玲珑格眼,底面如一,以便搜检。至裈裤既用单层,务令各士子开襟解袜,以杜亵衣怀挟之弊。再士子搜出怀挟者,其父师均有教诲约束之责,查出一并究治。”[⑦]其他如:为防止交通关节,士子所交的墨卷,当场弥封,然后由专人用硃笔誊录,曰:“硃卷”,呈考官审阅。乡试中,还有“复试”和对试卷进行“磨勘”的制度,等等。

裁抑大臣子弟。清初,达官世族子弟一体应乡会试,中式者独多,这引起了最高统治者的注意。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顺天乡试,都御史徐元文(顺治己亥科状元)之子徐树声,翰林院侍讲徐乾学之子徐树屏,均中举人。是科南皿悉中江、浙人,皇帝命令从严查究,结果斥革五人,树声、树屏俱被黜。这是裁抑大臣子弟的一次重要举动。康熙三十九年(1700年)庚辰科会试以后,上谕又云:“今年会试所中,大臣子弟居多,孤寒士子未能入彀,如此欲令人心服,得乎?”旋命大臣商议,“如何方能除去弊端,永远可守?务令各抒己意,详议具奏。”[⑧]据《清史稿》记载,这一年,“帝以搢绅之家多占中额,有防寒畯进身之路。殿试时,谕读卷诸臣,是科大臣子弟置三甲,以裁抑之”[⑨]除了这些临时的裁抑措施以外,更重要的,是制定了官、民分卷之法,分额取中。凡京官文四品、外官文三品、武二品以上及翰、詹、科、道等官,其子、孙、曾孙、同胞兄弟及同胞兄弟之子,均编入官卷,限额录取,不占民卷名额。在乡试时,官卷生员不能中解元及经魁。经魁,指前五名。这是从制度上裁抑大臣子弟的措施。此外,还有科场回避之条。顺治旧制,乡会试主考、同考官之子须回避不入试场。乾隆九年以后,又进了一步,除主考、同考官外,房官、知贡举、临监、监试、提调之子孙及宗族也需回避。乾隆二十一年以后,更推及受卷、弥封、誊录、对读、收掌等官子弟及近戚,亦要一体回避。防范可谓越来越严。在笔者考明家世的清季57名状元中,大臣子弟不足10人。而这些人在闱场跋涉,亦非侥幸抡元。他们有的是累世书香之家,方得以蝉联甲科。如蔡启僔与蔡升元、翁同龢与翁曾源,都是家教极严,成为叔侄状元。有的确实学有根底,廷试方得首冠。如金榜、吴其濬,在后来清代文化史及自然科学史上,均享有盛誉。

屡兴科场之狱。清代以前,科场案发生的次数不算多,对违法人员的处理,大都不过革职、流放。赵翼《二十二史札记》云,唐时之科场处分本轻,至五代时,虽有科场处分,不过降秩而已,宋初因之。如宋真宗时,刘师道之弟刘几道举进士,暗托考官陈尧咨,于卷中为识号,遂擢第。已而事泄,帝诏几道落籍,永不预举;师道降忠武军行军司马,尧咨降单州团练使。此为五代及宋科场处分之大概。惟王钦若知贡举时,有任懿者,贿以白金250两,遂得中。后事泄,钦若反委罪于同知举官洪湛,湛遂遭贬斥。赵翼叹道:“纳贿舞弊,仅至窜谪,科场之例,亦太弛纵矣!”[⑩]清代统治者视防弊为要政,迭兴科场案,执法亦不姑息。违法者往往被处以极刑,甚至殃及父母兄弟、妻子。这里,仅举三起。第一起:顺治丁酉科案,这是入清以后首桩科场大案。顺治十四年(1657年)顺天乡试,曹本荣为主考官,宋之绳为副考官,李振邺、张我朴等14人为同考官。李振邺等为了结交权贵、延揽私人,将通关节者多人取中,舆论大哗。张我朴还动辄宣称:“某某,我之力也。某某本不通,我以情,故得副车也。某某,我极力欲中,无如某老中隔何也。”[11]丑闻在社会上传开,朝廷为惩戒将来,加重处治。李振邺、张我朴等7人俱著立斩,家产籍没,父母、兄弟、妻子俱流徙尚阳堡,共达108人。其余未定罪与续拿各犯,皆次第就逮,本拟全部绞、斩,后刑部接旨:王树德交通李振邺等贿买关节,紊乱科场,大干法纪,本当依拟正法,但多犯一时处死,于心不忍,俱从宽免死,各责40板,流徙尚阳堡。随行催提起解,大案方告结束。第二起:康熙三十八年(1699年)顺天乡试案。是科所中朝官子弟太多,激起人情愤怒,落第考生抨击本科主考李蟠、副主考姜宸英,说他们“纳贿营私,逢迎权要”,并造作歌谣:“老姜全无辣味,小李大有甜头。”[12]御史鹿佑劾顺天闱考试不公,将李蟠、姜宸英逮系刑部,宸英病死狱中,李蟠定罪谪戍关外。康熙帝将本科所取举人齐集内廷复试,亲自命题,派员严加监试。后有旨云:“此科中式举人,因有情弊,为人指参,朕亦闻外议纷纭,故行复试,以验其实。朕亲命题,特命皇子、重臣、侍卫严加监试。朕初谓必有不能终卷者,及阅各卷,俱能成文,尚属可矜。至于落第者在外怨谤,势所必有,焉能杜绝?……诸生试卷,朕一一观其大略,诸臣所拟等第俱当。”[13]由是观之,此次科场案主要是大臣子弟录取过多所致,并无他弊。李蟠系康熙丁丑科状元,遭遣戍后数年得免,回乡隐居,以著述自娱。第三起:光绪十九年(1893年)科场关节未遂案。是年,殷如璋、周锡恩充正副主考官,乘船到杭州主持浙江乡试。科场条例规定,主考官不能随便上岸,以防互通关节。这时,浙江乡绅周福清(鲁迅的祖父)遣仆人送信给殷。恰好副主考正和主考在一起谈天,送信人却在外面叫喊,说银信为什么不给回条。殷只有让周拆信,事情被戳穿。原来,周福清和殷如璋是同年进士,因事被革职。这次向殷行贿,是为亲友中的几名生员打通关节,信内夹有“凭票洋银一万元”的字条。案发后,周福清被逮入杭州狱中,判“斩监候”。此事导致了周家的衰败和遭人冷落。

正是由于清廷采取了上述诸种措施,才基本上维护了科目选士的公正原则。殿试夺魁者中,多有民等级出身的人,绝非偶然。

中国封建社会是等级制森严的社会,但是科举取士却不问家世,普通读书人可以自愿报名应考。自唐宋迄明清,它一直是封建朝廷采用的主要选官方式,均等竞争的原则沿用不衰,其原因何在呢?有什么深刻的经济与政治背景?据笔者的初步考察,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封建社会内地主阶级逐步更新,自宋至清,品官地主、官绅地主、庶民地主渐处支配地位,科举取士适合他们的政治与经济需要。

在封建社会里,地主阶级是剥削、统治阶级,它的状况与作用如何,直接影响着这一时期的政治制度与社会风貌。特别是地主阶级中居于支配地位的阶层,作用尤关紧要。在中国,皇帝及其家族拥有最高的政治权力,当然是最高等级的地主。但在皇权以下,总还有一个最有势力,对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最能施加影响的地主等级。这一等级,在不同的历史朝代是不相同的,它们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农民战争的扫荡以及地主阶级内部权力的再分配而有所更迭。所谓地主阶级内部的更新,主要是指这一等级的更新。譬如,秦汉时期是世家地主,魏晋以后是门阀地主。与这一状况相适应的,选官制度上推行的是察举征辟和九品官人法。自唐中叶起,新旧门阀势力又开始削弱,至宋代则有品官地主的完全兴起。何谓品官地主?它的特征是什么?白寿彝先生说:“品官,是因为他们的官阶有一品至九品的区别而得名。品官地主,宋代又称官户。他们占有的土地,因官阶的高下,被规定为五十顷至五顷。在限定范围内的土地占有,可以不承担田税和差役。”[14]虽然,品官地主和门阀地主一样,也有政治身份和特权,也兼并土地。但二者之间也存在着重大差别。品官地主没有门阀地主那种世袭特权,他们的土地来源不是像门阀地主那样领受永业田或职分田,而主要是靠自己购买而得,当然也不排除侵占。此外最主要的是,品官地主的主要来源不是靠世袭而是靠科举。大凡地主阶级或其他阶级出身的知识分子,不拘门第、乡里,若科考试中,便可获得不同品级的官职,参与掌管各级政府的政治、军事、财政事务。在这种情况下,非身份性地主阶级的成员极力要通过科举之途跻身于品官地主的行列,品官地主阶层也极力通过科举制度壮大自己的势力。在经济上,非身份性地主对科举的追求,还与当时地主阶级土地占有形态及剥削方式的变化有关。宋代开始普遍实行契约租佃制,转成以经济剥削为主、超经济的人身强制为辅。这就需要依靠封建政府的力量来保证地主对农民的剥削,因此,非身份地主阶级的成员强烈要求进入仕途,以维护和护大自己的利益。到明清时期,品官地主的地位又逐渐被官绅地主所代替。所谓官绅地主,包括品官,即在任的各级官员,但范围更大,还包括家居的卸任官员与已获得一定功名的未仕的官员。后两种人,即所谓绅,他们在明清的地方社会,势力极大。此外,由于社会生产力的普遍发展,庶民地主势力也不断扩大,特别是在清代,中小庶民地主发展迅速,超越前代。当时大量的商人地主,也属于庶民地主。不用说,官绅地主和庶民地主更需要依靠科学制度来提高自己的政治地位,巩固自己的经济利益。

第二,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不断完善,实行科举取士制度,有利于强化皇权。

我国在两汉时期选官的主要途径是察举和征辟,这种制度下,选择人才、推举做官的实际权力主要在地方郡国,朝廷对所推荐的人,一般都予认可,这一点对中央集权是不利的。特别是当皇帝懦弱无能之时,这种权力的分散就会削弱整个中央政权的统治。如汉制,地方官须任满一年,才能行察举之事。但东汉顺帝时取消了这一限制,这就为地方官滥行察举提供了便利。另外,郡国官吏在察举时,被荐举人例要酬答,常使荐主与被荐举人之间形成特殊关系,甚至结成党派集团。东汉的世家豪门通过控制察举,使其势力不断扩张,大大防碍了君主专制统治,也不利于地主阶级的长远利益。为了克服滥行察举的浮夸和荐举中形成朋党,曹魏时实行了“唯才是举”的方针和九品中正制,起初这曾使中央朝廷有机会夺回选官的权力。但是,门阀世族很快霸占了所有的中正官职,控制了选官大权。结果,九品中正制下重家世而轻才德,阀阅膏梁子弟高居显位,造成政治上的腐败。同时,望族高门的士人品第虽高,却未必清廉正直,由他们担任中正官,常常徇私枉法、贪赃纳贿。他们品评不出治国良材,对整个国家的政治状况不利[15]

隋唐至宋元共经历787年,这一时期政治制度的特点,是在以皇帝为中心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完善和强化了军事、法律、监察等制度,建立和健全了包括培养、选拔、任用、考核、升迁、罢免、奖惩等内容的职官管理制度。科举取士之法就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作为一项重要制度而确立起来的。这样,读书士子可以不经荐举,直接报名,经过逐级考试,由官府择优录取,授以官职。从而纠正了魏晋以来门阀世族垄断用人大权的状况,适应了中央集权制度的需要,也有利于更广泛地吸收人才,有利于政治稳定。明清两代共经历543年,统治集团根据自己的政治需要,对以前的政治制度进行了重要的权衡取舍,作了多方面的修正和补充。其中最突出的特点,便是在前代君主集权体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皇权。以皇帝为中心的中央朝廷空前并较有效地集中统治权力,极力排除任何可能侵扰或阻碍行使绝对皇权的因素。科举取士之制,因此沿用不替。在这个制度下,考试的内容是皇帝钦定的儒家经典;考试的文字程式是钦定的八股时文、表判策论;考试的官员由皇帝简派,乡会试考官被视为荣选;最高层次的殿试更是天子亲策于廷,诸考官只称为“读卷大臣”;金榜上之名次由皇帝亲定,登进士第者直接成了“天子门生”;每遇科场大案,皇帝往往要亲自过问,严惩渎职官吏。总之,由于天子掌握了遴拔士子的最高权力,因而他就拥有了驾驭全国各级官员的无尚威严。

第三,受传统儒家教育的士阶层不断扩大,笼络士人有助于社会的稳定,擢拔有才能的士子利于建立强有力的统治阶层。

中国的儒士阶层形成于春秋时期,《论语》中所称道的“士”,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意义:一是有高尚的道德修养,二是有一定的知识与才能,三是担任某种政治职务。这三者当中,或者只具备前两条,或者三条兼而有之,皆可谓之“士”。这就勾勒描绘出古代士人的基本特征,后代的“士”大体亦如此,只是有时称未仕者为“处士”,称已仕者为“仕士”。宋代以后,由于雕版印刷术的推广与文化教育的日渐普及,我国士阶层的人数迅速增加。士为四民之首,下可为民,上可入仕,是个关键性阶层。士习影响着民风,士人安则社会宁,故历代帝王都十分注意对芸芸士子的笼络与控制。清朝统治者鉴于明朝的教训,尤注重以场屋策士笼络读书人,颇有成效。时人方宗诚云:“明之时士持清议,今则一使事科举。而场屋策士之文及时政者皆不录。大抵明之为俗,官横而士骄。国家知其弊,而一切矫之。是以百数十年天下纷纷亦多事矣,顾其难皆起于田野之奸、闾巷之侠,而朝廷、学校之间,安且静也。”[16]

儒士阶层并非单一的群体,其内部构成复杂,有不同的流品。他们当中一些人得势后,不乏衣冠禽兽、虐政害民之徒,这就是历史上所称的“伪儒”、“贱儒”、“小人儒”。但是总的说来,由于长期儒家“尊德性、道问学”的教育,修齐治平、经邦济世的观念对他们有很深的影响,相当一批人能体察民情、重视名节、博学多识、干练通达。他们“以学为业,以仕为道”,将这些人源源补充到各级政府机构中,并使之不断流动,当然有裨于政治的清明和社会的发展。因此,历代统治者都把“得士者昌”当作重要信条,保持科目选士时的均等竞争机制,是实现这一信条的关键性举措。

考察历史上殿试夺魁者的情况,可以得到对这个问题的部分证明。钱咏云:“状元、会元、解元,虽三年内必有一人。然其名甚美,妇人女子皆所健羡。一隔数年,便茫然不复能记其名矣。须其人有功业文章脍炙人口者,方能流传。”[17]明清时期,有一部分状元在政治德行、著述学识方面有显著业绩,跻身于名人行列,被载入各种传记史料中。“明状元八十九人,史有传者三十八人。”[18]关于清季的状元,我们统计了15种重要史籍,有约半数人的传记,可以从这些史册中见到,说明这些人在历史上有过一定的影响,也为我们的研究提供了方便。至于114名举第一名进士者的简历,目前都可以勾勒出来。清制,殿试传胪以后,一甲一名进士例授翰林院修撰之职,官居六品,这是每个状元都可获得的殊荣,也是他们夺魁后仕历的起点。以后,他们还普遍地能在翰林院内升迁,如充翰林院侍读、侍讲、詹事府左右春坊庶子、少詹事、侍读学士、侍讲学士,或任各部院四、五品官员,活跃于政坛。绝大多数状元有出典乡试、会试及督学直省的经历,迭掌文衡,时称荣选。有机会晋升至一、二、三品大员、参预中枢机要的,自然难得,但为数也不算太少。据笔者统计,清代殿撰官至内阁大学士者,即所谓“状元宰相”,前后有14人;陆续简充军机大臣者,有7人;历署地方总督及巡抚者,有9人。这当中,如徐元文(顺治己亥科)、于敏中(乾隆丁巳科)、毕沅(乾隆庚辰科)、王杰(乾隆辛巳科)、潘世恩(乾隆癸丑科)、张之万(道光丁未科)、翁同龢(咸丰丙辰科)、孙家鼐(咸丰己未科)、洪钧(同治戊辰科)等人,都是有清一代的名臣,早为史家所熟知。而张謇(光绪甲午科)、骆成骧(光绪乙未科)、王寿彭(光绪癸犯科)、刘春霖(光绪甲辰科)等人。则是中国近代史上有过重要作用的人物。还有如彭定求(康熙丙辰科)、钱维城(乾隆乙丑科)、毕沅、吴其濬(嘉庆丁丑科)、陈沆(嘉庆己卯科)、洪钧、刘春霖等人,则在经史著述、诗词书画方面有很高的成就。

我们也注意到清代状元入仕后遭到朝廷处分的情况,他们当中,受过严斥,降级、罚俸、革职、议罪、夺回世袭的,人数也不少。如康熙年间,李蟠主持顺天乡试因取士不公而遭遣戍,数年后方得赦免;乾隆朝庄有恭因遇事未上奏及替属员欺蔽,两度被论处死罪,旋戴罪任职,可称得上是典型。然而据笔者粗略统计,清代状元被处罚的原因,绝大多数是属于任职中徇情、隐忍、失察、误事造成的,绝少是因为道德沦丧、贪赃枉法、巧取豪夺、结党营私而被置诸重典的。这是个很重要的现象。清朝已处于封建制度日益衰落的时代,我们不可能设想这百余名状元个个都是两袖清风、一身正气,没有任何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的行为。但是,从史料来看,他们确实普遍相对地好些,相对地廉洁正直。究其主要原因,毫无疑问,是儒家思想长期熏陶、所受教育强调学问与品行并重的结果。这方面的典型人物如陕西韩城人王杰,少壮备尝辛苦,品学并进。他37岁状元及第,居官40年,位至内阁大学士、军机大臣,但奉身有制,洁廉自守,拒与当朝权相和珅交往。史载:“一日、和相(和珅)执公(王杰)手笑曰:‘何其柔荑若尔!’公正色曰:‘王杰手虽好,但不会要钱耳!’和 然退。”[19]王杰年迈致仕时,嘉庆皇帝御赐诗有云:“名冠朝班四十年,清标直节永贞坚”;“直道一身立廊庙,清风两袖返韩城。”[20]从这一方面,我们也可以明白,封建最高统治者为何总是孜孜不倦地从寒畯之士和有才学的士子中甄拔人才,并用以充实和更新各级官僚集团。这里,我们再附带引用一位亲身经历者的陈述。看他是如何对问题作出判断的。齐如山是位清末秀才,他写过一本很有影响的回忆性著作,题为《中国的科名》,书中翔实地叙述了清代科考的典章制度,毫不留情地讥评了科举取士的种种弊端和令人啼笑皆非的丑闻,但是作者在该书的结论部分,郑重地引据事实说明,对科举制度的优劣得失与历史作用,要有恰当的评价与公正的认识。他说:“其实我对从前的科举,不但不轻视,而且极端的恭维,他后来为有志之士所反对者,不是科举的方式,而是科举的内容,他的错处短处是不知变。……明清两朝以来,由科举进士出身的人员,不知有多少万了,而大多数都是正人君子,像严嵩那样的败类,确是极少的少数,而两袖清风的宰相大臣,则时而有之,例如本书中所说的王文端公杰,就是一个榜样。”又说:“凡科甲出身的人,总是正人君子较多,这有两种原因,一因科甲出身者,都读过经书,书中有好的道理,读的多了,自然要受其感化。二是从前考试办法很公正,贡院大堂扁额上写‘至公堂’三字,确有道理,固然不能说没有毛病,但确不容易。在道光咸丰年间,也确曾出过弊病,但自柏葰一案,把他问斩以后,以后几十年,一直到清末,总算没有出过毛病。这足以说明,稍微认真,便不容易出弊,更足见科举考试,是一种很好的制度。不过有极大的一种短处,就是行之数百年而未能改动,永远以八股取士。所以同、光以后,西洋科学传至中国,许多有志之志,才知道这种考试方法是没有用的,便反对起来。其实错的是考试的内容,不是考试的方式。”[21]齐氏的见解,是他个人的体验与认识,至于更深入、更科学的概括,恐怕有待对万千进士、举人作进一步的抽样研究了。最后,我们可以举些相反的情况,以资比较。清代中叶以后,王公宗室及大臣子弟多是相当腐败的,当时设有宗学、觉罗学,属于贵胄学堂。有人形容其内容情景是:“贵胄学堂学生,类皆王公、贝勒、宗室子弟,故具膳极丰厚精美。人设一席,日需库平银七八两。稍不遂意,即遭呵叱,甚至且飞盆掷碗焉。总办、教习,皆为学生之奴隶,呼往喝来,唯命是听。学生每日到堂,须由教习遣人往请,有请至四五次,至午刻始蒞止者。抵堂即索午餐,餐毕扬长而去,并不上课。亦偶尔兴至,入讲堂,高唱京调一出者,故时人拟之为安乐园云。”[22]清末北京民间竹枝词,亦有讥讽贵胄学堂者,其词曰:“而今贵胄列专利,功课平均嫖赌多;最有惊人可传事,也能唱得几军歌。”[23]很显然,倘若此辈人登进仕途,恐怕除了蠹政殃国,别无其他。再者,王公勋贵有世袭,名臣功将有恩荫,他们的子弟自有荣华富贵之途,毋庸与寒微之士争利禄。清政府裁抑大臣子弟科举入仕之途,是合乎事理的。

〔原载《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2期〕



[]  潘光旦、费孝通:《科举与社会流动》,《社会科学》(清华大学)41期,1947年出版。

[]  魏源:《默觚下·治篇九》,见《魏源集》,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6061页。

[]  梁启超:《饮冰室文集》之一,《变法通议·论科学》。

[] 《朱子语类》卷一○八、一○九。

[] 《康熙诗选》,春风文艺出版社1984年版,第164页。

[] 《清圣祖实录》卷二六○。

[]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四一,《礼部·贡举》。

[] 《清圣祖实录》卷二○○。

[] 《清史稿》卷一○八,《选举三》。

[]  赵翼:《二十二史札记》卷二五,“宋科场处分之轻”。

[11]  信天翁:《丁酉北闱大狱纪略》。

[12]  戴璐:《石鼓斋杂录》。

[13] 《清圣祖实录》卷一九七。

[14] 《中国通史纲要》,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出版,第282页。

[15]参阅许树安《古代选举及科举制度概述》,天津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16]  方宗诚:《管异之先生传》,《续碑传集》卷七六。

[17] 《履园丛话》卷一三,“科第”。

[18]  陆以:《冷庐杂识》卷五,“明阁臣状元”。

[19]  裘匡庐:《清代轶闻》卷一,“王文端之守正”。

[20] 《清史列传》卷二六,《王杰传》。

[21]  齐如山:《中国的科名》,见杨家骆主编《中国选举史料清代编》,台湾鼎文书局1977年版。

[22] 《清朝野史大观》卷二,“贵胄学堂”。

[23] 《京华慷概竹枝词》,见《清代北京竹枝词》,北京古籍出版社198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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