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学界关于明清时期国家与乡村关系的研究,经历了由自上而下的“控制论”,到自下而上的“自治论”的转变。近年来,学者们开始反思这种“不是国家力图控制地方,就是地方试图对抗国家”的二元对立关系——这种矛盾即便存在,显然也不是全部。王朝制度与民间社会之间并非是一种单向度的实施与支配的关系,实际处于一种交融与互动的状态。我们需要追问的也许是国家权力的边界在哪里?国家权力何时、以何种方式介入乡村社会?乡村社会是否具有自我组织的能力,并由此而产生内在自生型秩序?
国家权力的边界及其在乡村社会的呈现
倘若我们将“权力”视为一群人施加于另一群人的内在影响力,而不仅仅局限于外在的官职与官位,则“皇权不下县”只是一种主观性的臆断。姑且不论明清时期七品知县之下尚有八品之县丞、九品之主簿、从九品之巡检以及典史、驿丞、仓大使等未入流的佐杂官员,单就中央王朝通过设立在广大乡村中的里甲、保甲等乡里组织,征发大量徭役兴修城池、办理漕粮、戍守疆土等,以维护大一统帝国的现象而论,倘若没有国家对乡村的控制,焉能如此?如果说徭役与税收是衡量政府对基层社会影响力和控制力的重要指标,则正像唐代的《石壕吏》和清代的《役夫行》所言,“任是深山更深处,也应无计避征徭”,皇权对于百姓人身控制能力由此可见一斑。因此,乡村社会中的“国家在场”是毋庸置疑的。
从乡里组织的基本职能而言,明代的里甲制度与清代的保甲制度都是将高度分散的农村居民整体上纳入国家控制体系中,直接成为国家政权向乡村社会延伸的权力化表现。除了基层赋税与地方治安之外,对于乡村社会的其他公共事务,国家权力的介入是有选择性的。以国家与水利的关系为例,一方面我们的确看到国家直接干预诸如黄河、长江、运河等有关漕运与水利安全的大型水利工程,以及江南海塘、两湖堤防等事关国计民生的水利建设。另一方面对大量遍布南北农耕区的塘堰沟渠等中小型水利灌溉工程,无论其兴修的主体、资金来源、管理体制等方面,均呈现出“民间化”趋势。只有当用水秩序受到外来势力的强烈冲击或内部出现严重利益纠纷之时,才会主动寻求国家力量的介入。
因此,我们发现,明清时期的官府对于乡村治理更多是一种危机式的处理方式,即除非发生严重的社会动荡和案件纠纷,官府尽可能不介入乡村社会。国家权力的选择性介入与地方官府对乡村的“无为”而治,部分是缘于中国乡村地域辽阔,农民居住相当分散,乡村社会呈现蜂窝状结构。面对散漫的、平铺的自然村落社会,皇权并不想无所不至地对其进行绝对控制。而这只是其一,更为重要的则是乡村社会拥有一套自我管理与民间秩序自我维护的机制。
社会力量、基层组织的变化与乡村秩序的新构建
一般认为,乡村社会秩序的基本构成要素包括三个方面:宗族、乡里组织、士绅阶层。如果说乡里组织更多地扮演着国家权力在乡村执行者的角色的话,那么宗族和士绅则在一定程度成为社会力量的代表。从历史来看,无论是保甲、宗族还是士绅,在明清时期都发生了诸多变化,这些变化导致了基层权力结构与地方社会共同体构成的多元化和复杂化,从而促成明清基层社会秩序的新构建。
就士绅阶层而言,自宋代开始,随着印刷、书籍与教育的推广,官僚士人阶层不断发展,出现了所谓“士的地方化”趋势,但直到明代,士绅才真正成长为一个在地方社会发挥广泛作用的领导阶层。考诸史实,士绅在基层社会控制中具有双重身份和功能:一方面他们享有国家赋予的政治经济特权,通过盘根错节的关系网络与官府保持着密切的关系,俨然代表官方对本地乡村进行统治,形成“乡村绅治”局面。另一方面他们又作为地方利益的代言人,不时向官府和朝廷反映基层社会的要求和愿望。正是源于在地方公益慈善活动、公共工程建设中所积聚的地方性权威,使得面临地方叛乱和农民起义之时,他们能有效地动员和组织民间力量,维持地方秩序。
作为血缘与地缘的结合体,明清时期的宗族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出现了组织化与庶民化趋势,宗族的普遍化使之成为基层社会重要的民间组织。宗族通过以族规、族长、祠堂为核心的组织管理系统,以族田、义庄为核心的救济保障系统,以祭祀、族谱、族训为核心的礼仪教化系统,对家族内部实行有效的管理,形成较稳固的家族社会秩序。明清宗族在庶民化的同时,也出现政治化的趋向,在清代保甲制度运行实态中,许多地方都出现了由宗族各姓氏、各房分轮充保甲职役的现象,也就是说宗族与保甲在基层运作过程中处于一种相互重叠的状态。
而从明清乡里组织而言,里甲与保甲在乡村推行过程中,面对或聚或散的乡村聚落形态,大体都采取了一种“地域化”倾向,即尽可能向地缘性的村庄靠拢,以适应现实的村社结构。对于宗族势力,政府在允许民间祭祀始祖、创建宗祠的同时,也通过批准族规、设立族正的方式加以引导和利用。总的来说,明清时期宗族对国家的依附和支持多于对抗。同样,面对日益扩张的绅权,在晚清保甲制度的建设中,许多地方官员将原本游离于乡里制度之外的士绅正式纳入到保甲体制中,出现了乡里职役的“士绅化”。
保甲制度对于宗族组织与士绅阶层的吸纳和融合,体现出明清乡里制度的灵活性和适应性。这些变化意味着清代国家权力渗入控制基层社会更为复杂了,同时也反映出国家权力对基层社会直接控制的削弱。但与此同时,地方上绅衿等中介势力的作用则显得更为重要,由于这些中介势力作用的加强,基层社会的自治化倾向与国家政治体制上的中央集权趋势得以调和甚至统一起来。当然,这种统一又是在充满种种矛盾的状态下实现的。
国家权力与民间秩序互动下的乡村治理
毫无疑问,明清时期的国家与乡村关系,不能简单视为“控制”与“自治”的二元对立。而从国家与社会互动视角出发,我们就不应停留在所谓“强国家、弱社会”或者“弱国家、强社会”这种静态和结构性的概述层面,而应该从不同区域、不同场景出发,通过“事件—过程”的分析方法,探讨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关系在特定情景下是如何运作和体现的。
就国家权力而言,尽管一般认为明清是中国专制中央集权得到高度发展的时期,但这也许只是官僚政治的一种表面现象,无论是明朝废除宰相、还是清朝设立军机处,更多的还是体现在皇权对于官僚行政权力监控的强化。就乡村社会而言,自宋至明清,随着“士”的地方化和宗族的庶民化,在地方精英的经营与宗族组织的管理下,民间社会自我管理的能力越来越强大,举凡架桥修路、养老育婴、施粥赈灾、修渠灌溉等等,更多地由民间力量来承担。也就是说,中国历代中央集权主要体现在县级以上的官僚政治中,县以下的基层社会却是另一番景象:在以增长缓慢的农业税收为主体支撑的财政体系下,传统国家无法将正规官僚制度的触角延伸到村落社会中去,只能是有选择地介入和渗透。
可以说,在国家权力与乡村社会之间,并非是一种“你进我退”的对抗状态,晚清绅权、族权以及各类民间力量对于乡村管理的强化是和地方公共事务不断增多相适应的,它们更多是填补了传统国家因受政治资源限制而留下的权力空白。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当我们讨论国家权力的时候,必须认识到它是有区别和分层的,比如皇权与官僚行政权之间、中央官员和地方官员之间。而民间社会同样社会关系错综复杂:士绅阶层中的上层与下层之间、科举正途与捐纳及军功异途之间,地方商人、农民、渔户、军户、船户等不同身份和职业之间。因此我们发现在地方社会出现纠纷之时,不同利益集团也会通过各自地缘、血缘、业缘等资源,去寻找不同国家权力(包括地方官、京官、皇帝等)和社会资源的支持。而从区域的整体史的视野出发,各种权力的运作其实是共同作用于地域社会之中。
黄宗智曾将中国传统乡村的治理模式概括为“集权的简约化治理”。笔者则根据对明清两湖乡村社会的实证研究,概括为集权国家对乡村社会的部分管理和乡村社会的自我运行,共同构成中国乡村治理模式的特征。一方面,国家政权以一定的方式进入乡村,以保证赋税的征收和国家对乡村的统治。另一方面,国家依托乡村内在的民间权威,通过培植代理人方式,实现简约化治理。而民间各种草根组织——宗族、会社、水利组织等——在维护日常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资料来源:《 光明日报 》 2012年11月29日 11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