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有一批女子,丈夫死了,便自尽追随于地下,或誓死守寡,在艰难困苦中上侍公婆,下抚孤儿;还有妇女遇暴,宁死抗争,不失节操;有的未嫁而未婚夫亡故,不再改聘,甚而自杀明志。这类现象,大得舆论的赞扬,被广泛地记录,以为风俗淳朴的明证,不少人获得政府的旌表,贞节牌坊矗立通衢,供人瞻仰。女人要为夭亡或中道而去的丈夫或未婚夫守寡,或跟着而去,今人容或难于想象,甚而认为是匪夷所思的事情,那么她们是在何种理念支配下采取这样的行动呢?她们的人生追求是什么?今日我们该如何认识此种观念和行为?清代学者李兆洛(1769—1841)在《张烈女冯孝妇传》中讲,有的忠臣孝子以死完节,“而其心仍不敢求白于天下”李兆洛:《养一斋文集》卷一五。。人是死了,其“隐曲痛苦”的内心世界却没法表达出来。因此我们要想真正了解节烈女性,并非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故而本文只是试图对此历史课题作出大概解释。
一、情爱与殉情
殉情而死,是小说、戏剧中常见的动人故事,在清代的社会生活中,虽然极少见到,但并非没有。
江苏常熟人张廷桂,娶妻甘肃秦安人章孔荣,廷桂家贫,出游在外,客死直隶抚宁县,灵柩归来后,章氏尽心营葬,迨到下葬时她跳往墓穴,意欲殉葬,被家人拉住。等到丧事终了,她自缢求死,又为家人发觉解救下来,但是第二天晚上,乘人不备,投水自杀。死前将幼女托付给丈夫的从弟,并作《绝命词》数章,最后一章写道:“忆往事兮,双泪沾巾。想当年兮,妾病沉昏。感君爱兮,信誓殷情。云妾殁兮,君必亡身。嗟今日兮,命不由人。君先亡兮,妾岂偷存!痛万里兮,生会无因。轻一命兮,地下从君。求神明兮,引我孤魂。觅天涯兮,不惜艰辛。得伴君兮,死亦欢欣。十七年兮,夫妇深恩。食糟糠兮,敢怨君贫!中路诀兮,命蹇时屯。丧葬毕兮,不死何云?伤幼女兮,失母谁亲!死为君兮,此外奚论?”②《清史稿》卷五一一《列女传四》。原来丈夫在妻子生病时发出生死相依的誓言,表示爱情的深笃,如今丈夫先走了,妻子感念亡夫的深情厚意,决心舍命追随夫君于九泉,虽然有幼女难于割舍,在作了安排后,也就顾不得她了。
山东掖县女子王氏,受聘于陈三义,突然双目失明,她的父亲怕影响人家,提出退婚,陈三义拒不应承,理由是:当初订婚时,她的眼睛是明亮的,现在成亲之前她眼睛坏了,如同娶回来后不好是一样的,我不能抛弃她。于是同她结亲,三年下来,王氏眼睛居然复明,但不幸的是丈夫不久身亡,王氏感念夫婿待她的恩义,抱着“夫不负吾,吾岂负夫”的报恩之情,自缢而亡。②
以上两对夫妇,恩恩爱爱,如胶似漆,一个不生,另一个则不存,真如同古诗所云,“在天愿作比翼鸟,在地愿为连理枝”。黄泉路上妻子紧追随。倘若章孔荣先走了,张廷桂是否真实践诺言,不得而知,事实是两个妻子的殉夫,确实是为情爱而牺牲,与即将说到的因从夫道义的殉死是不同的。
还有另一种类型的殉情。武进周小姗是婢女,为主母所钟爱,在主母过六十大寿时,出现在众人面前的她,“鬒云肤雪,柔若无骨,而姿态闲逸,娟娟楚楚,如不胜衣,立而望之,殆神仙中人也!”与前来拜贺的举人黄永一见钟情,在先富贵子弟来求婚,姗姗说后就有怒色,及至黄永请人来说,即显出高兴之容。黄永张罗迎娶,但时值顺治五年的会试,乃父命其进京赶考,不能完婚。大约是钟情的缘故,姗姗生病了,黄永被迫不得不走,动身前赋《减字木兰花》一阕给姗姗,词云:“东君有意,知许梅花花也未。小漏春光,怎禁西风一夜霜?凄然相对,花底温存花欲泪。残月如弓,几减灯花又晓钟。”于是起程,姗姗因而病情加重,后来黄永考试失败的消息传来,她说郎君是天下的大才,这次失利,不是他的无能,而是因为我扰乱了他的心思。现在梦见上天召我,将赴瑶池,请你们转告黄郎,我不能等他了,但是感谢他的恩情。从此不吃药,数日后夭亡。第三天黄永回到家乡,得知噩耗,在梦中与姗姗相会。张潮辑:《虞初新志》黄永《姗姗传》。黄永于顺治十二年中进士,官至刑部员外郎,工诗古文辞,《清史列传·文苑传一》有他的传记。他写的钟情女子为恋人而死,容或有小说家成分,然而确系反映人间真情。
二、维护濒临破灭的家庭
在男性为主的社会,丈夫死亡,可能会招致家庭的毁灭,是否能免除这一厄运,在很大程度上要看妻子的态度:殉夫而死?抑或再婚而去?还是留下来养老抚孤?许多寡妇选择了后一条道路。
诗歌理论家张惠言(1761—1802)的祖母白氏在丈夫去世时,有幼小的三男二女待哺,她的公爹说我老了,这些孩子全靠你了。她说我不敢自尽,扔下子女。第二年,公公临终又说,我将死了,小孩们与你相依为命,你存一日,他们活一天,但是家里穷,不知道你们怎么活!白氏说,请放心,我们母子女生死在一起。其时最大的儿子十一岁,大女儿也只有十二三。她领着女儿纺织,让三个男孩读书,别人说你的儿子能不能读得成,读成了又要到哪一年,不如让他们学种田,解决眼前的难处。她却说,自我公公这辈起,上数五世文儒,不能到我这断了家风。终于将儿子培养成儒生,到她的第三代家业兴起了。张惠言《茗柯文二编》卷下《先祖妣事略》。
山东潍县李氏,儿子刚过周岁,丈夫死去,公婆不明她的志向,遂询问她:你很不幸,但是我们都老了,孩子又这么小,你打算怎么办呢?她回答说,我早考虑好了,若不是公婆年老和子幼,我就寻死了;我一定和你们一起生活,请二老放心。公爹卖浆,听到敲梆子声,她赶紧迎出去,把担子挑回家,平时抱着儿子埋头做活,从不说闲话。以后为公婆送丧,替儿子娶妇生孙。②《清史稿》卷五○九《列女传二》。她不舍弃舅姑,维持了家庭,清除了公婆的担心。
安徽合肥蔡吴氏与上述李氏有类似的经历,她21岁守寡时儿子才周岁,不久殇逝,她为了侍奉婆母而活下来,以子妇代行子职,她作有自叙辞,兹节录于后:“十六归君子,同心祀先祖。归时舅已殁,姑老谁为主?嗟嗟夫质弱,终朝抱疾处。……儿生甫一载,忽然夫命殂。姑妇并时啼,眷属群相抚。死者不复生,弱息堪承父。那知天夺儿,骨肉又归土。姑只有哭时,我岂无死所!还念朽姑存,我死谁为哺?隐痛敛深闺,衰颜愿长护。奇灾偏遇火,焦烂姑肌肤。和血以丸药,年余仍如故。灾退宜多寿,云何复病殂!送姑归黄泉,夫缺我今补。”②正是吴氏的媳代子职,蔡家才得以保存下来,并立嗣传家。
直隶献县人张守仁寡妻梁氏,照顾老人,还受虐待,却心甘情愿。梁氏夫死,家有祖姑,老、瘫、盲集于一身,脾气暴躁,动辄大骂孙媳妇,抓破她的脸,家里穷,靠梁氏做佣工维生,有人劝她再婚,梁氏说:“我今日嫁,明日祖姑饥且死,义不忍。”《清史稿》卷五○八《列女传一》。本来就穷苦,家人间再缺少温暖,日子更加难熬,然而梁氏可怜老病的祖姑,足见其心地仁慈,胸怀宽大。
以著作《佐治药言》传名的汪辉祖(1731—1807)的寡母王氏、徐氏,遇到另一种困难,即族人想把她们撵走。汪辉祖年幼,其叔不肖,赌博,把汪辉祖绑架,索钱还赌账,又唆使汪辉祖祖母离去,王氏、徐氏卖田产和嫁衣营葬丈夫,孝敬婆母,应付族人的迫害,也不离开家乡躲避,同时严格教育儿子,因为贫困,常常省下口食尽儿子吃。迨到汪辉祖外出作刑名师爷,每次回来王氏、徐氏必问有没有死刑案子,曾否破人家产。当听说没有,就很高兴。她们将心比心,最怕造成他人的家破人亡的惨事。《清史稿》卷五○八《列女传一》。
还有聘妻在未婚夫死后到夫家去,承担抚孤的重任。江都人杜思宽为幕宾,妻妾均亡,遗有二子二女。乃聘陈氏为继室,未婚,嘉庆十三年(1808)客死南昌。友人戴廷璋送其灵柩和子女回籍,这时陈氏正寄住在姐夫家,闻听未婚夫的事,要求姐姐允许她奔丧。姐姐不同意,说他家穷得家徒四壁,孩子又幼小,你去了如何生活?她说这正是我要去的理由,遂去杜家,料理丧事,安葬杜思宽及其父母妻妾,抚养其子女,杜思宽的幕主听到这样的义行,厚予赠送,陈氏才勉强糊口,又勤于纺织,补助生活,给两个儿子娶亲,出嫁长女,次女原由戴廷璋收养,所以四个子女都有了着落。李兆洛《养一斋文集》卷一五《记陈贞妇事》。这个家,若不是陈氏前去料理,必定是孩子流浪街头,亡散败落,不再成为家庭。
有老有小,经济困窘,是家中主要男子丧失后的普遍情形,这时的寡妇、聘妻支撑家庭,不仅要克服贫穷带来的麻烦,还要同欺负孤儿寡母的社会恶势力作斗争,所以她们的生活是难上加难。坚定她们留下来持家的是仁爱和信义的观念,她们认为养老抚孤是理所当然的事情,是做子妇、母亲的责任,即一成为妻子,就是这家的人,就必须照管家庭。前述梁氏说的“义”,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婚姻契约,“义不忍”即不背约。因此丈夫死了,她们自觉地将维持家庭的责任承担起来。她们认为抛下老亲稚子,是不义的行为,不做这样的事。结果是她们成为顶梁柱,使家庭延续下去。
三、从一而终的名节观念
支配女子节烈行为的主导思想,历来人们认为是从一而终的名节观,事实也是如此。
《袁机评传》一文中叙述的传主袁机(1720—1759),坚决不退高家的婚约,而是往“火坑”里跳,支配其行动的就是从一而终的观念。
武进谈氏出嫁董家,仅有半年,丈夫病殁,她视含殓完毕,即不进饮食,公公让人劝她,为她立嗣,她主意已定,对妯娌说:“女子适人,以事人也,所事既死,留身何为!有夫兄和嫂嫂侍候公爹,我到地下跟从丈夫服侍婆母。”遂在乾隆五十九年(1794)绝食而亡。《养一斋文集》卷一五《董烈妇谈孺人传》。她认为女性的天职就是侍候男人,夫亡从死,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她的殉夫,与第一个子目所写的殉情,在观念上有不少的差异。
图53清代节孝牌坊向氏,四川涪州人,能作诗文,嫁给农家子王如义,常常劝他读书。道光十六年(1836)如义暴亡,婆母劝她改嫁,她誓死不从。公爹死后,家中更穷困,婆母强迫她改适,她遂投江自尽,死前作绝命诗十首,其序云:“妾涪陵向氏女,适王氏,未一年,而夫即逝。昨岁翁又不幸。孤苦茕独,人劝以非礼,衣食事小,名节事大。夜题诗十首,藏笥中,他日阅妾诗,毋累阿姑也!”在临入水时,将写有“名节江中见”的字条贴在桥柱上,时年二十五岁②④《清史稿》卷五一一《列女传四》。。她把宋儒程颐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牢记心中,并为之而实践,还怕因为她的死使婆母受连累,特地说明与其无关,心地善良,临危不乱。
上述妇女的共同特点是把名节看得比生命贵重得多,以为妇人就是丈夫的附属品,包括性命在内的一切,莫不如此,而且这种意识业己植入骨髓,根深蒂固,一言一行都会表现出来。华亭女子张氏是金景山的童养媳,但是金不要她,直至临终还向乃母说,她不是儿的配偶,把她嫁出去,金死,她矢志不嫁,有人劝她,未婚夫不认你,你何苦不走,她说:“我知夫死妇节而已,不知其他。”②常熟朱孙氏,寡居抚养嗣子成为名诸生,嗣子要为她请旌,她不答应,说:“此吾分内事,何足以告人哉!”《养一斋文集》卷一五《记朱节母事》。康熙年间浙江钱塘人曾如兰殉夫绝命诗的结束语云:“我自归家去,人休作烈看。”④这些寡妇、贞女将守寡和殉死,视为理所应当,临事想都不要想,自发地做出来,脱口说出来,从夫的名节观成为下意识的东西,所以做起来就那样自觉。
自觉实践名节不是每个人都能做到的或一开始就能那么自觉的,而是有不许改嫁的社会舆论,从另一方面警告妇女必须走从一而终之路,否则名节有亏,将在社会上抬不起头来,受到各种侮辱,亲戚会认为她玷污门风,看不起她,所谓“再嫁者不见礼于宗党”,就是指此。民国《崇明县志》卷四《风俗》。这样的情况下日子可是不好过,现实迫使一些寡妇不得不耻于再婚,灵魂深处接受从一而终的名节观。
四、天命、认命与自强
一些寡妇、贞女,将她们的不幸遭遇,视为命中注定的,是天意,应该顺其自然,而绝不可违抗;自己虽然命途多舛,有时受人同情,但是尽量不要接受怜悯,应当自食其力,否则宁可去死。
乾隆时直隶抚宁人樊正许字杨某,杨病重,樊母乃将她另许别人,她不同意,逃到杨家,说“夫病,天也;我为病夫妇,亦天也。违天不祥。”否则只有一死,终于嫁了过去。②《清史稿》卷五○九《列女传二》。江西高安籍大学士朱轼的女儿未婚夫早卒,仍去夫家,侍奉祖婆和婆母,一次家里失火,端坐屋中不动,别人叫她外逃,她却说:“死,吾分也!”还是她婆母打破窗户挟着她逃出来。②阳湖史月英字于常熟钱廷兰,钱家犯案,廷兰戍边,后遇释放还,不得已入赘于史家,由于幼失教养,行为时或不检点,月英勤加劝慰,廷兰时时出游,月英则斋居疏食,道光九年(1829)廷兰死于无锡,月英遂绝食,别人安慰她,不听,说:“吾向之生,非乐生也,不敢不生耳!今而获死,乃吾分也。”《养一斋文集》卷一二《烈妇钱史氏事状》。
樊正认为嫁给病夫,是天命,而天命不可犯,因之不能改字,所以天命制约她忠于杨某。朱氏、史月英都讲死是她分内的事,这“分”,是名分,也可以视作“命”的另一种说法,就朱氏的观念而言,命中注定应殉夫而去,所以当时没有自尽,因祖母要她等候父命,这时而死,就是追随夫君于地下,因此遇火不必逃跑。就史月英讲,许配给犯案的人家,是命中有灾难,之所以还要活下去,是由于丈夫尚在,不应当自戕,而今丈夫死了,自家正好结果性命。她们认为命苦,活着是多余的,都求早死。识天命而认命,主宰了她们的行动。
孀妇的境遇为人所同情,以至有人给予精神上的安慰和物质上的舍施。可是一些嫠妇认命而不接受援助,或不安于他人的帮助,她们要做正常的人,自立的人。直隶蠡县魏庞氏,夫死无子,以女红养祖婆和孀姑,人们可怜她,买她的布多给钱,而她绝不多收。两位老人相继辞世,有人要资助她办丧事,她还是不接受,说借给我就用,“如不使我偿,是视我非人也!”果然,借贷后,日夜纺织,很快还了债。雍正三年(1725),县里大水无收,官方赈济,县役在外叫她领米,她问领朝廷的米要不要还,县役告诉她,是放赈,当然不要还,她听了后说,要还我就领,不还,我一个弱女子,无功于朝廷,怎么能白吃!县役再劝,她关了门,听都不听。后来知县命令县役单独给她送米,说是表彰她节义的,她才收下。《清史稿》卷五○九《列女传二》。她不要人白给的东西,否则接受舍施,是自己把自家不当作常人看待,是自取其辱,她要保持做常人的人的尊严,不因为是贫穷的嫠妇而自轻自贱。广东名诗人张维屏的祖母黄氏,丈夫和公公相继死亡,婆家无所依,只得回娘家,但独立生活,不要援助,说:“吾母子依吾母吾兄,惟母兄保护之,然苟不自食,此髫龀者长无立志矣!且张氏之祖宗子孙何以为门户乎?”恽敬:《大云山房文稿》二集卷四《黄太孺人墓表》。这个家庭后来能够发达,不能不说肇始于黄氏的自立精神。
五、守清、慕清与独身的追求
本标题所述的事情,守清的贞女之外,似未被人广泛注意,其实倒是社会新现象。
前面讲到未婚妻(贞女)到死去的未婚夫家守寡,是为“守贞”,或曰“守清”,她们没有举行过婚礼,从未与未婚夫同房,去守贞,是守空房,实即过独身生活。与此类似的是女子不愿意出嫁。如乾嘉间钱塘武端姑,不愿出阁,父母自然不答应,不知她是故意还是不小心,从楼上摔下来,成了残废,自为庆幸,嫁不出去了,遂在家帮助父母、弟弟料理家务。《养一斋文集》卷一五《记孝女武端姑事》。守贞和不嫁都是女性追求独身生活。
不是每个不愿嫁的女子都能像武端姑那样因残疾而实现愿望,因而一些少女便为此而奋斗,广东的女子金兰会即为此而出现。结拜异姓兄弟本来是男子的事情,可是道咸间广东顺德的未婚女子结义为干姐妹,矢志不婚,父母逼嫁,就逃到义姐妹家里躲藏;不得已出阁的,回娘家后赖着不走,若强迫去夫家就投河、上吊。后来地方政府强力干涉,责令其父兄严行管制,才改变这一风气。咸丰《顺德县志》卷三《风俗》。光绪时奉天产生闺女不嫁教,参加者居住盛京西关紫霞宫,系年轻姑娘,她们信佛扶乩,然而不是尼姑、道姑,也不是秘密结社成员,而是打定主意不嫁人,有的人已订婚,也坚决推掉。她们立教为谋生,以实现不嫁的目的。徐珂:《清稗类钞·宗教类·闺女不嫁教》。不嫁的另一种方式是慕清,即未字闺女誓死不出阁,碍于家长的逼嫁,答应找一个未婚的已故男子作为名义上的丈夫,并到“夫家”生活,据说此类事出于广东的许姓少女,她的小姑也走了这条路。俞樾:《右台仙馆笔记》卷一。
无论是单个活动,抑或是结盟、立教的有组织的行为,都表明社会上存在着一些少女厌弃成亲,希望并争取独身生活的现象,不能说这种状况已经形成某种风气,但可以认为在局部地区的某个时间内独身要求的苗头已显现出来,尤其是在清朝后期。
人之需要婚配,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为什么会产生独身的愿望和行为呢?前面讲到的许氏女慕清,行前对父母说的一番话,颇足供我们分析。她因双亲不允许她不嫁人,向二老说:姐姐嫁给了不顺心的丈夫,生活痛苦,父母亦为她担心,如果我再遇到这样的男人,不是让你们更难过吗?况且我身子瘦弱,不能担当繁剧的家务劳作,嫁出去,怕公婆不高兴,我就受罪了。不如爹妈给我找个死人做名义上的丈夫,我就可以安心地生活,二老也不用为我发愁;倘若不答应这个要求,女儿就出家当尼姑,那样名声反倒不好,而慕清却被人视为节烈行动。她的父母无法可想,恰好有个未婚的陈姓男子死亡,就将她“嫁”过去了。她说了两条不嫁的道理,第一是嫁不到好丈夫,一辈子心里别扭,活得没意思,也就是说丈夫要可心,夫妻关系要和好,生活才能幸福,但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择婚条件下,好男人不易求得。第二是家庭人际关系要协调,而这先决条件是自家要四德具备,要能作家务,会主中馈,会孝敬翁姑,会和睦妯娌,这些要求不是每一个儿媳妇都能做得好的,因而婆媳关系、姑嫂关系的不和谐是常见现象,人人都知道这种事,若再考虑到自己性格、能力、身体的状况,有的未婚女子先有了这种惧怕,就不敢结婚了。许氏女只讲了两条,其实尚有第三个原因,即灾难降临造成的家庭生活的不幸,诸如男人的早逝或外出不归,不育,特别是不生男孩,家庭经济状况的极度恶劣,等等,这些不幸的社会现实,也有降临自己身上的可能,想到如此可怕的生活,对婚姻也会索然无味了。家长的包办婚姻,门当户对的婚配原则,三从四德的要求,不是哪一家、哪一个人的事情,而是社会的婚姻制度,所以女子的独身要求,是家庭生活的不如意的现实教育了她们,是婚姻制度的不合理迫使她们采取的抗争手段。
一些女子的独身愿望,在清代社会不被人们理解,被看作是怪事,当政者和家长反对,社会舆论持批评态度,将独身的要求给扼杀了,而婚姻制度则没有变化,所以产生独身的社会问题依然如故。
六、如何理解节烈女子的观念和行为
节烈女子的思想和行动,在清代受到主流社会的大肆褒扬,前述政府的旌表,官方和私人的历史记录,无不表明了这一事实;另外也有一种声音,虽然不强烈,还是发出来了,即认为嫠妇的殉死不值得,是愚蠢行为。前述袁机是从一而终的典型,她的堂弟、知府袁树在《哭素文三姊并序》中,盛赞袁机为“不栉进士”,若为男子必定是大名士,同时又写了这么两句诗:“少守三从太认真,读书误尽一生春。”袁树:《红豆村人诗稿》。信守三从是必要的,太过认真就不好了,而之所以如此,就因为读书误信的缘故,在同情、惋惜袁机不幸的同时,多少含有批评的意思。至于今人数说她们愚蠢的就更多了。
笔者认为,批评殉夫、守贞之类的事情,不能着眼于受害者个人,她们已经非常不幸了,还要对其说三道四,于心何忍!其实应当看到社会制度的决定性作用:婚姻制度上的家长包办,青年男女没有自主权,男子如不满意对方的话,有条件的可以另娶妻妾,而女子只能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别无选择,唯有认命;财产及其继承制度的排斥女性,男主外,女主内,使妻子经济上不能独立,不得不依附于丈夫,甚而本身都是丈夫可以出卖的财产;法律制度上男女的不平等,双方之间的同样罪行,判刑时男轻女重;行政制度方面,男子可以读书出仕,女性被绝对地排斥在外:思想意识上,男尊女卑,丈夫有刑于之义,是做表率,而妻子三从四德,在观念上甘心做附属品;旌表制度名为表彰节烈妇女,实为男子的家庭、家族增光,而逼迫女子走此无奈之路——所谓“族人欢笑女儿死,请旌借以传姓氏。三尺华表朝树门,夜闻新鬼求还魂”俞正燮:《癸巳类稿》卷一三《贞女说》。。这些制度所造成的社会现实,令女子屈从,并视从一而终的名节观念为自身的行为准则,自觉地实践。归根结底是社会制度的不良制造了节烈女子的不幸,她们是受害人,应该诅咒的是害了她们的社会制度。
三从四德成为节烈女子的自觉行为,对此也要有个全面的理解。是社会制度造成的,但是它变成女子思想的内在成份,似乎又应当尊重她们自身的选择,在这里,我们既不赞扬她们的殉夫、守贞和无条件的守寡,也不就此作出指责,重要的是说明她们为什么会采取这种不能说是明智的行动,社会的原因和她们内在的因素结合在一起。如此来看,始有可能认识此种社会现象。
节烈女子的名节观念和无可奈何的认命意识,是历来研究者所注意考察的课题,本文留心到出于爱情的殉情、维持家庭的守节和冲击传统家庭的独身。情爱,一般来说是近代社会以来的事情,那么对清代出现的殉情需要有怎样的认识呢?守节、独身是两种现象,但都同家庭发生关联,又都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否,因此,节烈女子的行为、意念与家庭、社会的关系问题,似宜深入探讨。
(原载台北《历史月刊》第135期,1999年4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