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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秘密教门向会道门的转变——以政府法令为视角的探讨

刘平 唐雁超

 

谈到秘密教门,我们通常指的是明代中后期逐渐兴起、以无生老母和三佛应劫救世为信仰的各种民间秘密宗教结社,简称“教门”。尽管“秘密教门”这个词的使用和指称已经广为认可,但是人们仍然觉得它的内涵可能过于狭小,西方学者在替代名称的使用上就出现了五花八门而含义模糊的情况:民间宗教运动(popular religious movements)、异端教派(heterodox sects)、异议教派(dissenting sects)、中国教派主义(Chinese sectarianism)、中国教派宗教(Chinese sectarian religion)、民间教派主义(folk sectarianism)、大众教派主义(popular sectarianism)等等。[1]国内研究者在名称的使用上也颇为混乱,包括秘密宗教、民间宗教、民间秘密教派以及白莲教等,不一而足。我们认为,一般情况下,“民间宗教”是一个比较合适的中性词,但是,在中国历史上,民间宗教教派确实因为其行为不为官方、主流社会所容忍,通常被指为“邪教”,遭到镇压,被迫转入地下,进行秘密或半秘密活动,所以,在研究这些教派与政府、社会的关系层面而言,“秘密教门”一词应该更为合适。 

美国学者韩书瑞(Susan Naquin)认为,16世纪在中国出现了一个新的教派宗教,她称之为白莲教,[2]不过,“从一开始白莲教就有好几个教派创建者,他们靠发展弟子(以及弟子的弟子)网传播教义,使这一宗教内部分裂。”[3]20世纪初年,革命党人陶成章在《教会源流考》中探讨过秘密社会的两大分支:“中国有反对政府之二大秘密团体,具有左右全国之势力者,是何也?一曰白莲教,即红巾也,一曰天地会,即洪门也。凡所谓闻香数、八卦教、神拳教、在礼教等,以及种种之诸教,要皆为白莲之分系。”[4]作为秘密社会研究领域的专家,蔡少卿教授对“秘密社会”也有定义:“秘密社会就是一种从事特殊的宗教、社会和政治活动的,具有秘密宗旨和礼仪的,抗衡于政府的秘密团体。在旧中国,就是一些异端教派和会党组织,也就是统治者所说的‘教匪’和‘会匪’。”[5]由此可见,秘密社会大致包括两个部分:八卦教、清茶门等秘密教门,以及天地会、青红帮等秘密会党(帮会)。新中国成立后,秘密教门作为秘密社会的一大分支,因为与农民起义和民众运动大有联系,故而研究者一直不少,改革开放以后,“农民战争史”逐渐冷落,近年来受宗教、“邪教”研究盛行的影响,秘密教门的研究也有一番兴盛之景。 

至于“会道门”,《汉语大词典》是这样解释的:“会门、道门的合称,指旧时的某些封建迷信组织。”[6]这种释义过于简略,实际上,会门、道门主要是指清末出现的大刀会、一贯道等民间带有宗教性质的结社(包括武装结社),流行于民国年间,一般合称为“会道门”。20世纪40年代以来,由于会门、道门存在着不少消极方面的影响,解放区人民政府和新中国政府颁令进行取缔,在各省、市、县所发布的取缔解散公告中,将其统称为“会道门”,后来,“会道门”一词作为专有名词,特指从旧时代遗留下来的民间秘密宗教结社,沿用至今。这些说法其实都带有强烈的政治色彩(在国内战争、抗日战争时期,共产党对于会道门如大刀会、红枪会的利用是广泛存在的事实,后来由于会道门的信仰与人民政权的价值取向格格不入,便逃脱不了被取缔甚至镇压的命运),实际上,会道门仍然属于秘密教门的范畴,清代已经有某会、某道、某门之说,到民国时代由于法律上规定了宗教信仰自由,诸多以会(红枪会、大刀会等)、道(一贯道、九宫道等)、门(理门等)命名的宗教救赎团体一变而为“合法”组织,获得了更大的发展空间,对中国产生了巨大影响。 

现今,中国《刑法》中有关于处置会道门的专门条款,全国人大常委会则有关于“邪教”的法律界定,那么,秘密教门、会道门、邪教,抑或民间宗教,相互之间到底是一种什么关系呢?对此,我们将另文论述。这里着重梳理从清代的秘密教门到民国时期会道门的转化。 

一、清代治理秘密教门的对策

秘密教门被视为邪教异端的情况,由来已久。《论语·为政第二》中,孔子有云:“攻乎异端,斯害也已”,孟子进一步将异端定义为与孔子和上古圣贤学说相背离的一切说教,因此,统治阶层敌视任何不是建立在儒家经典基础上的学说。虽然佛道二教得到了统治者断断续续的认可(有时甚至是狂热信奉),但允许民间宗教活动则通常是不予考虑的。在统治者眼中,民间宗教教派聚会集众,其教主在信徒中拥有无上权威,可以轻易地发动信徒,其行为居心叵测,潜藏着对正统权威的挑战,对正统秩序构成了威胁。明清法律中有很多对异端的惩处条文,对民间流行的教门,都以左道异端、师巫邪术、聚众烧香等罪名不断予以镇压。明律中最为典型的禁令如下:“凡妄称弥勒佛、白莲社、明尊教、白云宗等会,一应左道乱正之术,或隐藏图像,烧香集众,夜聚晓散,佯修善事,煽惑人民,为首者绞,为从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7]尽管如此,明代闻香教徐鸿儒起义等教门起事仍然令统治者心胆俱裂。 

清朝统治者在处理秘密教门的政策上,基本上延续了明代的法令。有清一代,政府对秘密教门的态度极为严厉。顺治三年,清政府借用《明律》中有关禁止师巫邪术的律文,加以重申。顺治十三年十一月,又谕礼部:“此外乃有左道惑众,如无为、白莲、闻香等教名色,邀集结党,夜聚晓散。……向来屡行禁饬,不意余风未殄,堕其邪术者实繁有徒……今后再有踵行邪教,仍前聚众烧香、敛钱号佛等事,在京著五城御史及该地方官,在外著督抚司道有司等官,设法缉拿,穷究奸状,于定例外加等治罪。”[8]康熙五年开始制定对官员治理教门的奖惩办法,规定:“凡邪教惑众,在京五城御史,在外督抚,转行各地方官严禁查拿。如不行查拿,督抚等徇庇不参事发,在内该管员每案罚俸三月,在外州县官降二级调用,督抚罚俸一年。”[9]其后又多次对奖惩办法进行完善,如康熙五十年规定:“各处邪教,令该督抚严行禁止。若地方官不行严查,或别处发觉者,将地方官及该督抚,一并严行查处。”[10]雍正十一年,清廷修订律例,甚至规定:“凡有奸匪之徒将各种避刑邪术私相传习者,为首教授之人,拟绞监候,为从学习之人,杖一百,流三千里。”[11] 

乾隆朝时由于教门公开叛乱行为的出现,对秘密教门加大了打击力度,开始把“倡立邪教,传徒惑众滋事”等列入比照谋反大逆及谋叛定罪条款,规定:“有人本愚妄,或希图诓骗财物,兴立邪教名目;或挟仇恨编造邪说,煽惑人心,种种情罪可恶”,则照反逆定罪。如果“兴立邪教,尚未传徒惑众及编造邪说,尚未煽惑人心”,则比照谋叛定罪。[12]在《大清律》里,“谋反”、“谋大逆”、“谋叛”,为“十恶”不赦之罪,其中谋反大逆为“十恶”之首,处以凌迟极刑,并要株连九族。

高压之下,当时诸多温和型的、没有任何反抗当局言论和行为的教门,也遭到了政府的严厉查处。乾隆三十四年,清廷破获长生教案,尽管长生教只是一个吃斋教门,主管官员仍然痛下杀手。三月,永德奏称:“查律载:一应左道异端之术,或隐藏图像,烧香集众,夜聚晓散,佯修善事,煽惑人民,为首者绞,为从者杖一百流三千里等语,长生教虽无别项为匪情事,实系左道异端。”[13]出于这种考虑,永德建议将为首者绞杀,为从者改发乌鲁木齐等处给种地兵丁为奴,其他教徒按律或杖或流,并拆毁庵堂坟冢,销毁经卷画像等。于是,传播了一个多世纪的长生教在这次打击中被扫灭殆尽。

嘉庆时期,由于川陕白莲教大起义声势浩大,清廷疲于奔命,嘉庆帝被迫提出区别对待未参与“谋逆”的一般白莲教徒和“谋逆邪匪”,凡是“现习白莲教者,安静守法即是良民,地方官无庸查拿;若聚众煽惑,即非素习白莲教之人,必当按律惩治”。[14]咸丰至光绪年间,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政治危机空前严重,“会匪”、土匪多如牛毛,四处劫掠滋事,清政府查禁“邪教”变得更加困难(其他事情如外敌入侵、“教案”、民变、叛乱等威胁远胜于一般邪教案件)。同治年间,曾国藩提出了“不问其会不会,只问其匪不匪”的会党处理政策,[15]此后,“不问教不教,只问匪不匪”也开始成为晚清政府最重要的应对“邪教”的策略。

有清一代,查拿教门的政策虽然严厉,诸多教门的发展也在被剿和重生中起起落落,不过从总体上来看,秘密教门仍然处于发展之中,清代教门体系较之明代有显著的扩展。晚清政府的社会控制力量减弱,使得此前遭受重创的秘密教门重新出现恢复态势。

二、晚清秘密教门的转型

明清时期,秘密教门逐步发展壮大,广为流行,清政府虽然厉行禁止,但是仍然未能彻底根绝教门,因为孕育和传播教门的社会土壤并未发生改变。虽然诸多教门传承体系由于政府查拿而完全被打破,但是由于信众广为流布,时不时就会出现新的教主,撷取原有的教义、仪轨,改换门面,创立新的教门,重新在民间社会流传。嘉庆时期,因为川楚白莲教大起义、林清李文成天理教起义的影响,清廷加紧了查拿“邪教”的步子,接连破获“邪教”大案,秘密教门呈现逐渐沉寂之势。 

与此同时,由于人口急速膨胀和土地兼并剧烈等社会矛盾加剧,秘密会党开始兴起,到了晚清时期,由于外国资本主义势力入侵,国内自然经济遭到严重冲击,出现了更多脱离土地、游走江湖的游民,秘密会党得以迅猛发展。此消彼长,诸多秘密教门的宗教性质逐渐淡漠,结社性质突显,而且呈现出与会党合流的趋势。 

秘密教门宗教色彩之淡化,可以圣贤道为例。自道、咸以降逐渐发展起来的圣贤道,从离卦教中衍生出来,但抛弃了离卦教的修炼理论和方法,它最神秘的思想为“内外灵文”,实际上只是撷取佛道二教的常用词汇掺以杂乱的神灵信仰,已经谈不上有什么教理教义和神圣信仰,其宗教性已经蜕化得相当严重。清末出现的理门则以劝人戒烟为主要活动内容。 

从罗教与青帮的渊源关系上,我们可以更清楚看出秘密教门向秘密会党转变的这一趋向。清代初年,信奉罗教的翁、钱、潘三姓流寓松江、杭州一带,他们在运河沿线建立庵堂,传播罗教。江南的漕运水手们在冬季回空时生计艰难,多借住于提供方便的罗教庵堂之中,久而久之就皈依了罗教。雍正至乾隆中叶,清政府采取严厉措施,打击罗教,包括拆毁庵堂,诛杀教首,惩戒信奉者。此后,罗教信仰在水手中衰落了,而以罗教为纽带的水手结社传统却保留下来,并成为主流。道光年间,运河漕粮水手组织已完全演变为行帮会社组织,宗教色彩也完全被行帮特有的祖师崇拜取代。不过,漕运水手的行帮会社仅仅是青帮的前身。咸丰三年,清政府因太平军占领扬州等地,废止河运而实行海运,导致了漕帮水手全体失业,为了谋生,他们大批聚集在苏北的运河两岸以及两淮盐场周边,组织“安清道友”,开始其贩盐劫掠的生涯,而青帮即以此为发端。 

除罗教—青帮之外,还有其他教门也出现了类似变化。道光二十三年,葛依元从青莲教中分裂出去,化名为刘仪顺,单独进行传教活动,改教名为灯花教。据清代档案记载:“(道光)二十四年四月,该犯(刘汉忠)复至重庆会晤刘仪顺,据称天下不久必要大乱,十八龙拢乱中华,俱不能成事。惟伊是天下总持,可以长生不老,算定真主应出在贵州地方,伊将辅助他起事,令该犯回楚,先在荆、宜一带,后到湖南辰、常一带传教,日后可通川、贵声气。另给抄录符咒十余本,令该犯带回,日后自有用处。该犯领受,当拜刘仪顺为义父,改名刘汉忠。”[16]由这段供词可以看出,灯花教首以传教为实现其政治野心的手段,抄录符咒并非作为教派经卷来修习,而是用来作为起事的工具,其宗教信仰色彩完全淡化了。 

当然,此处所述秘密教门的转型乃是晚清社会大环境下的一个普遍状况,并非所有教门都出现此类转型。

三、民国初期关于会道门的政策

辛亥革命后,民国政府成立,中国开始走上民主共和之路。1912年建立的民国政府,在法律上承认了集会结社和宗教信仰自由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政府应予以保护。1912年3月10日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第二章第六条规定:“人民得享有左列各项之自由权:……四、人民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七、人民有信教之自由。”[17]后来民国宪法几经变易,但在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上大同小异,都为宗教信仰自由提供了法律保障。 

1913 年 4 月 8 日,袁世凯召开中华民国国会,起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该草案第三章第四条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于法律上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别,均为平等”;第十一条规定,“中华民国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得限制”。[18]1914 年 5 月 1 日,袁世凯颁布《中华民国约法》,第二章第四条规定,“中华民国人民无种族、阶级、宗教信仰之区别,法律上均为平等”;第五条第七项规定,“人民于法律范围内有信教之自由”。[19]1917 年,北京政府颁布《中华民国宪法》,第五条和第十二条也是有关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民国宪法中的相关条款保障了公民的集会结社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为各种宗教、各种教派公开从事传教活动打开了方便之门,各种已有的、新出的教派获得了蓬勃发展的机会。 

民国政府不但从法律上规定了宗教信仰和集会结社自由,也从维护新的统治秩序出发,力图把宗教活动和结社活动纳入政府管理之下。1912年1月颁行的《各部官职令通则草案》规定:“内务总长”管理警察、卫生、宗教、礼俗、户口、田地、水利、工程、善举、公益及地方行政事务,监督所辖官署及地方官。[20]1914年7月颁行的教令第97号《修正内务部官制》规定:内务部“直隶于大总统,管理地方行政及选举、赈恤、救济、慈善、感化、人户、土地、警察、著作出版、土木工程、礼俗、宗教、卫生等行政职务”。内务部“置总务厅及左列各司:民治司、警政司、职方司、典礼司、考绩司”。民治司掌管事务中有救济、慈善事项,警政司掌管事务中有警察事项,典礼司掌管事务中有宗教事项。[21]由此可见,与宗教、结社集会有关的事务皆由内务部主管,民间的宗教和结社活动处于内务部的管理之下,依法得到保护。 

1914年3月2日颁布的《治安警察条例》规定关于结社集会呈报程序的条文中有:政治结社“须于该本部或支部组织之日起三日内,由主任人出名,按照左列事项,呈报本部或支部事务所所在地之该管警察官署。其呈报之事项有变更时亦同”;“关于公共事务之结社,虽与政治无涉,行政官署因维持安宁秩序认为必要时,得以命令其依前条规定呈报”;“行政官署对于结社认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命其解散(略)”。[22]这项法令规定了公民结社必须呈报的义务,以保证政府可以掌握结社者的信息,一旦发现该结社有越轨行为或者危及社会秩序时可以及时采取制裁行动。 

进入民国,这些法律法规看起来颇有新气象,给人以“民主”、“自由”的感觉,实际上,民国,尤其是民国初期,有很多东西是换汤不换药的。以前的秘密教门、秘密会党纷纷粉墨登场,引起了袁世凯政府的注意。 

1912年11月9 日,袁世凯布告允准改组秘密结社:“前因各项秘密结社多有妨害秩序危机国家情事,业令各都督、各民政长分别解散及按法惩办在案。近闻各省秘密结社之风仍未稍蕺,名目繁多、宗旨全无。……凡以前秘密结会,如能知悔,自首解散者,均准不究既往。其有愿改组社会者,但能不背法律,不扰公安,自应在保护之列。”[23]这也就是说,北京政府力图解散秘密结社,但是允许秘密结社改组为公开合法的结社,并由政府进行管理控制。 

1914年7月,黄天教等在东三省蔓延,势力延及双阳、五常、长春等县。黑龙江省民政长公署向内务部报告:“东三省之混元门、在理教、黄天教、哼哼教、六门神教……于世道人心大有障害,似宜一律禁绝。”内务府则批示:“各省向来奉行各教,种种分歧,性质驳杂,虽未与东三省情形悉同,而与原呈所称之混元门等教类似者,正复不少,率由无赖莠民,搜奇索隐,藉势招摇,假神仙符咒之名,为诱惑乡愚之计,甚且秘密结社,蕴伏雈苻。穷其弊害,小则败坏风俗,大则扰害治安,若概任其自由信仰,殊非约法保护宗教之意。……除有系统、有经典、有历史之宗教应加以保护外,其他如上所指招摇诱惑,秘密结社各种邪教,亟当予查禁。”[24] 

如此看来,有关方面对于“宗教”与“邪教”的关系还是非常明白的,并没有因为“宗教信仰自由”而听任“邪教”的泛滥。

四、民国初期会道门发展概况

据统计,中国内地自晚清以来近百年间有文献依据的会道门组织4542种,其中会908种,道1601种,门366种,教358种,堂388种,坛295种,社152种,学14种,杂450种。[25]民国时期全国约有会道门300多种,人数最多时达到3000多万人。笔者认为,民国时期会道门体系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部分:一是晚清秘密教门的延续,算是旧式会道门;二是在民国时期创立或变更名色,并由政府核准立案的新式会道门;三是武装性会道门。 

旧式会道门中,影响较大的包括一贯道、先天道、九宫道、圣贤道、大乘教、无为教等等。民国前期的旧式会道门在名号、组织、宗旨、仪式等方面与原来的秘密教门相同,信仰者多为下层民众。虽然北京政府将诸多教门视为招摇诱惑、秘密结社或者邪教,认为其有害于世道人心,甚至有危害社会治安之虞,实行取缔查禁的政策,但是多数会道门并没有向政府登记备案,而是在民间悄然传播流行,习教者只是将其作为一种传统继承下来,信仰其中蕴含的伦理教化信条和神灵体系。此时不少道门也有发展壮大,不过并没有野心希图以其获得政治资本。 

新式会道门大多在民国初年形成,向政府登记,由政府核准立案,并定为宗教、慈善、公益性质的团体,纳入政府管理体系。其中,流传广泛的包括同善社、道院、万国道德会、道德学社、中华理教会等等。多数新式会道门在本质上仍然是教门的流衍,其宗旨、组织形式和仪式等方面皆有教门的特征,比如普济佛教会在外是政府核定的佛教团体,但其内部仍然保存着九宫道的传统形式,本质上仍然是九宫道系统下的支派。当然,诸多新式会道门与旧式教门也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别,比如道德学社的前身为人伦道德研究会,完全没有教门传统,其宗旨完全是伦理道德方面的教化。另外一些团体在慈善救济方面的行为最为突出,然后也有伦理教化方面的性质,宗教性信仰因素不明显,可能这也是它们被政府定位为慈善、公益团体的原因。 

武装性会道门组织中最为著称的自然是红枪会。红枪会出现于民国初年,兴盛于20世纪20年代,从信仰、组织和仪式上看,它有秘密教门特征,仍然属于秘密教门体系。论及红枪会的源流,李大钊提出:“溯其渊源,远则为白莲教的支裔,近则为义和团的流派”[26]。李子龙认为,红枪会起源于八卦教,是八卦教的流裔大刀会、义和拳所传,在金钟罩、硬肚、仪义会等组织基础上融合起来的。[27]这两种说法都是正确的,后者更加精确一些。可以说,红枪会起源于八卦教,继承了八卦教流裔义和拳等组织的很多特征,由金钟罩、大刀会演变而来,以修习武术为特色,是一种群众自卫的武装性组织,主要流行于军阀混战的河南、陕西、山东、安徽等地。 

民国初年的民主共和政体并不稳固,不但发生了袁世凯登基、张勋复辟这样的闹剧,北京政府各个派系之间也是争权夺利,你方唱罢我登场,根本无心于政治建设。政治上如此,思想文化领域的状况更是守旧,所以先进知识分子才会大张旗鼓地开展新文化运动,批判旧文化、旧道德。也就是说,民国初期虽然政体变更,但是社会变革并不大,民众也就是剃了辫子继续老一套。在这种状况下,教门的继续发展、流布(秘密或公开)也就丝毫不足为奇了。由于政府着力控制管理宗教结社活动,既打击秘密教门和秘密结社,同时又保护公开合法的结社活动和宗教活动,所以诸多教门开始变更形式、名色,向政府呈报立案,以求获得政府认可。对于呈报上来的会道门,政府大多予以登记备案,分别定为宗教团体、慈善团体和公益团体。从民国元年到民国十七年,由政府核准立案,并定为宗教团体的有52起,包括普济佛教会、佛化青年会、道院等,定为慈善团体的有4个,包括五台山普济佛教总会和世界红卐字会中华总会等,定为公益团体的有2个,即中华理教会和万国道德会。 

同善社起源于礼门,礼门成立于同治二年,又叫孔圣教,是先天道的一个分支。1917年11月6日,正式改名为同善社,并由姚济苍等18人呈文,向北洋政府京师警察厅备案,1917年11月10 日警察厅第377号批准备案。由于当时的内务部长朱启钤是同善社信徒,所以呈文很快得到批准,而且内务部还命令各省、市、县政府对同善社给予扶助。 

1921年3月18日,道院在济南创立,同年12月由林默清等人呈文申请,由内务部核准作为宗教团体立案。世界红卐字会发源于道院,1921年由道院领导人钱训能、徐世光等人在北京发起组织,同年10月向内务部立案,获得批准,内务部还通知各省军政机关一体保护。 

1923年9月,中国三教圣道总会的会长黄欲仁向北京政府呈文申请,该会的前身是先天道明善堂,据说是青莲教首领金依秘掌教时在汉口创立的。1924年1月,黄欲仁等人提出的呈请得到北京政府内务部核准,中国三教圣道总会在北京立案。 

1915年李书田得到曹锟、吴佩孚等军阀的支持,在北京成立了“普济收元会”,1924年又在北京成立了“京师普济佛教会”。1925年9月,北京政府内务部核准邸殿元等呈请的普济佛教会在北京立案。1928年4月,经内务部核准,由北平市政府发出平字第9号文,确认五台山普济佛教会为合法的宗教团体。实际上,这几种普济佛教会都属于九宫道分支,九宫道本身在晚清时期就打着佛教的旗号在五台山发展,势力遍及全国,教主李向善去世后,九宫道丧失了统一的权力中心,陷入分裂状态,几大支派纷纷打出“普济佛教会”的名目,变身为佛教团体,从而获得政府备案认可。 

由于北洋时期政治动荡、军阀混战不断,导致民生艰难,广大百姓为寻求精神安慰而加入会道门,旧式会道门诸如九宫道、一贯道等在此时流行甚广。另外,由于政治腐败、军阀混战和土匪横行,群众纷纷加入红枪会、大刀会这一类自卫性质的武装会道门。红枪会、大刀会斗争从防御土匪到抗捐抗税,再扩展到反抗军阀统治,在20世纪20年代盛极一时,并在保护群众免于军阀土匪危害方面发挥了相当作用。在1927年后,南京国民政府采取了将其收编为民团和残酷镇压的两手政策,致使红枪会衰落下去,残余部分则或匪化,或沉寂。 

新式会道门中的救世新教、万国道德会和道德学社等的主旨都包含以宗教来救治世道,实现大同的思想,这一救世精神得到了传统政治势力的认同,得以与军阀官僚阶层相结合,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新式会道门中拥有不少官僚成员,比如同善社中有内务部长朱启钤、湖南省督军兼省长谭延闿、武汉警备司令陆沄等人。另外,北洋政府中的诸多军阀政客出于政治需要也乐于支持新式会道门,以扩充自身在政治斗争中的实力。这些会道门在合法的旗帜下在全国大范围传播发展,陈独秀在《新青年》中谈到:“我在北京时,就听得同善社有许多妖邪举动,后来便知道长江一带信奉邪说的大有一日千里之势,就是广东现在也有不少了。”[28]陈独秀从新文化人的立场上反对迷信,视同善社为妖邪,不过从中可以看出新式会道门在发展上的一日千里之势。另外,因为具有慈善和公益性质,新式会道门更是吸引了不少有志于公益以及希图从慈善中受益的会众。在这样一些因素的作用下,民国初期的会道门呈现出了新的面貌,并得到了迅猛的发展。 



[1]参见韩书瑞:《山东叛乱——1774年王伦起义》中译本前言,刘平、唐雁超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2-3页,英文版由耶鲁大学出版社1981年出版。

[2] 韩书瑞:《中华帝国后期白莲教的传播》,韦思谛编:《中国大众宗教》,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8页。她的这个观点,实际上是明清官方思维的一种反映——明清官方因为民间教派众多,查不胜查,而且这些教派多以烧香拜佛、行踪诡秘为特征,与前此元末白莲教—红巾军颇有瓜葛,故对于民间教派一概笼统称之为“白莲教”。

[3] 韩书瑞:《中华帝国后期白莲教的传播》,韦思谛编:《中国大众宗教》,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20页。

[4] 陶成章:《教会源流考》,中国史学会主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辛亥革命》(三),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99-100页。

[5] 蔡少卿:《中国近代会党史研究》,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2页。

[6] 罗竹风主编:《汉语大词典》第五卷,上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0年,第790页。

[7]《明律》卷11,《吏律》,第9-10页。

[8]《清史编年》第1卷(顺治朝),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5年,第 464页。

[9]《大清会典》(康熙朝)卷776,刑部三,“禁止巫师邪术”。

[10]《大清会典》(康熙朝)卷776,《刑部·礼律祭祀》。

[11] 马建石等:《〈大清律例通考〉校注》,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544-545页。

[12]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41,《名例律·徒流迁徒地方》。

[13]《史料旬刊》第15期,永德折二。

[14]《大清仁宗睿皇帝圣训》卷98,《靖奸宄》。

[15] 参见沈葆桢:《沈文肃公政书》卷6,《设法严拿哥老会匪片》。

[16]“军机处录副奏折”,同治六年八月“刘汉忠供词”。

[17] 蔡鸿源主编:《民国法规集成》第2册,合肥:黄山书社,1999年,第12-13页。

[18] 余振贵:《中国历代政权与伊斯兰教》,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287页。

[19] 蔡鸿源主编:《民国法规集成》第6册,合肥:黄山书社,1999年,第9页。

[20] 蔡鸿源主编:《民国法规集成》第2册,合肥:黄山书社,1999年,第80页。

[21]《政府公报》1914年7月,第34册,第11页。

[22]《政府公报》1914年3月,第24册,第73-75页。

[23] 中国二十世纪通鉴编辑委员会编著:《中国二十世纪通鉴》第一册,北京:线装书局,2002年,第689页。

[24]《内政年鉴》,转引自邵雍:《中国会道门》,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163页。

[25] 参见赵嘉珠主编:《中国会道门史料集成:近百年来会道门的组织与分布》(上册)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第1页。

[26] 李大钊:《鲁豫陕等省的红枪会》,《李大钊选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年,第564页。

[27] 参见李子龙:《试述红枪会的组织源流》,《齐鲁学刊》1990年第6期,第54页。

[28]《新青年》,第9卷第4号。

(资料来源:《甘肃社会科学》200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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