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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旱魃为虐”—中国历史上的旱灾及其成因

夏明方 

   

  历史时期的中国旱灾频发,而且旱灾波及的范围要远大于其他灾害,是为害最甚的天灾。

  旱灾因其具有的隐蔽性、潜伏性和不确定性等特点,极易使人们心存侥幸,消极等待,而一旦酿成重患,后果很难挽回。


  旱灾既是自然变异过程和社会变动过程彼此之间共同作用的产物,又是该地区自然环境和人类社会对自然变异的承受能力的综合反映。

  保护自然环境,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包括针对旱灾在内的灾害应急体系,始终是人类面临的重要而又艰巨的任务。

  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是一个由岩石圈、生物圈、大气圈、水圈四大圈层相互依存、相互制约而组成的巨系统,即地球生态系统。但是作为地球的一个薄薄的圈层,它不仅与岩石圈的深层、大气圈的高层紧密相连,也与之外的天文宇宙系统息息相关。故而该系统内部各圈层或其外部环境的任何变化与异动,一旦超过特定的阈值,都会对人类与人类社会带来严重的损害(参见宋正海、高建国等著《中国古代自然灾异动态分析》第1页,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在历史时期的自然灾害中,诸如地震、山崩、台风、海啸、火山喷发、洪水以及急性传染病等爆发性的灾害,更容易引起人们的关注,而类似于旱灾这样的渐进性灾害,则往往被人们所忽视。但是纵观中国历史,旱灾给中国人民带来的灾难,给中华文明造成的破坏,要远比其他灾害严重得多。美籍华裔学者何炳棣在其关于中国人口历史的研究中即曾断言:“旱灾是最厉害的天灾。”

  一、旱灾是危害最严重的天灾

  我国历史上最早的旱灾记载,应是距今3800多年前(公元前1809年)伊洛河流域的大旱,即所谓“伊洛竭而夏亡”。民国时期国内外学者如何西(A.Hosie)、竺可桢、陈达、邓拓等,都曾利用《古今图书集成》、《东华录》以及其他文献记载对中国历史时期的水旱灾害进行统计,其结果均无一例外地显示旱灾发生的次数多于水灾。据邓拓《中国救荒史》的统计结果,自公元前1766年至公元1937年,旱灾共1074次,平均约每3年4个月便有1次;水灾共1058次,平均3年5个月1次(《邓拓文集》第二卷第41页,北京出版社1986年版)。新中国成立后,旱灾发生的频率总体上小于水灾,但自上世纪二十年代初期华北、西北大部分地区开始出现的干旱化(并非单指降雨量的减少)趋势,从生态系统变化的角度来看,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就灾害的后果而言,旱灾引发重大饥荒的频次以及由此导致的人口死亡规模,更非其他灾害所可比拟。据美国学者郑麒来对历代正史资料的统计,自汉代以来,因各类自然灾害导致的求生性食人事件经常周期性发生,而其中至少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是由干旱引起的。近代以来特别是民国时期,此类求生性食人事件显然进入新一轮周期,且有愈演愈烈之势。据不完全统计,从1840年到1949年这110余年间,全国各地共出现此类食人事件50年次,平均两年左右即发生1次。其中缘于旱灾的共30年次,缘于水灾的10年次,其他的则为旱水、旱蝗、旱雪、霜灾以及不明原因的大饥、春荒、冬荒,旱灾依然是求生性食人的主要原因。

  在灾害造成的人口损失方面也同样如此。明清至民国时期,全国共发生死亡万人以上的重大灾害221次,其中水灾65次,飓风53次,疾疫46次,旱灾22次,地震21次,但各灾型的死亡人数并不与其发生的次数成正比,尤其是旱灾,为数仅居第四,死亡人数却处于诸灾之首,共计30393186人,占全部死亡人数(42737008)的71%。而且明代如此,清代如此,民国时期更是如此,可谓愈演愈烈。其中1876—1879年的华北大旱灾,山西、河南、陕西、直隶等受灾各省共饿死病死人口950万至1300万,最高估计多达2000余万人; 1892—1894年晋北大旱,死亡100万人;1942—1943年中原大饥荒,河南1省死亡人口约300万人;1943年广东大饥荒,死亡50万人(一说300万人)。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至今,由旱而荒并因之导致大规模人口死亡的事件,除1959—1961年三年困难时期之外,殊属罕见,但仅此一次,据国家统计局和民政部《中国灾情报告:1949—1995》公布的数字,即已造成千万人以上的人口损失,可见旱灾危害之巨大。

  二、明清以来特大旱荒的惨烈灾情

  罗列这些数字,或许显得过于抽象。不妨撷取明清以来一些特大干旱的灾情片断,以透视旱灾对中国社会究竟有过什么样的惨烈影响。明万历四十三至四十四年,山东全省连续两年遭遇大旱,饥民“咽糠粃,咽树皮,咽草束、豆萁”,可大多数人最终仍难免一死,“或僵而置之路隅,或委而掷之沟壑,鸱鸟啄之,狼犬饲之,而饥民亦且操刀执筐以随其后,携归烹饫,视为故常”。众多家庭纷纷卖妻鬻女,以求渡过难关,故而各地广泛流传“添粮不敌减口”,“卖一口,救十口”等民谣(明毕自严撰《菑祲窾议》)。崇祯后期持续七年之久的全国性大旱,更是我国历史上有文字记载以来最严重的灾难,南北各地普遍出现人吃人的惨剧。纪晓岚《阅微草堂笔记》之《滦阳消夏录》中有一段记述,读来令人怵目惊心:

  前明崇祯末,河南、山东大旱蝗,草根树皮皆尽,乃以人为粮,官吏弗能禁。妇女幼孩,反接鬻于市,谓之菜人。屠者买去,如刲羊豕。周氏之祖,自东昌商贩归,至肆午餐。屠者曰:肉尽,请少待。俄见曳二女子入厨下,呼曰:客待久,可先取一蹄来。急出止之,闻长号一声,则一女已生断右臂,宛转地上。一女战栗无人色。见周,并哀号,一求速死,一求救。

  事实上,饥荒极重之时,备受煎熬的饥民连这样的痛苦感觉都已经不存在了。清光绪十七、十八年山西大旱,前往赈灾的江南义绅如此描绘当地的荒象:

  山西此次奇灾,各村妇女卖出者不计其数,价亦甚廉。且妇人卖出,不能带其年幼子女同去,贩子立将其子女摔在山洞之中,生生碰死。其夫既将其妻卖出,仅得数串铜钱,稍迟数日,即已净尽,便甘心填沟壑矣。灾民一见查赈人至,环跪求食,涕泣不已。许已早晚放赈,而彼皆苦苦哀告云:但求先舍些微,稍迟便不能待矣。往往查赈之时有此人,放赈之时即无此人。更可惨者,各人皆如醉如痴。询以苦况,伊便详述,或父死,或夫死,或妻女已卖出,家室无存而毫无悲痛之状,惟互相叹息云:死去是有福也。盖彼既无生人之乐,亦自知其不能久存矣。嘻嘻!田园既荒,房屋又毁,器具尽卖,妻子无存,纵有赈济,而一两银仅买米二斗,但敷一月之食,一月之外,仍归一死,况放赈并不及一两乎!

  严酷的饥荒不仅制造了无数个人或家庭的悲剧,也给整个社会秩序带来巨大的冲击,进而导致王朝的崩溃。正如邓拓指出,“我国历史上累次发生的农民起义,无论其范围的大小,或时间的久暂,实无一不以荒年为背景,这实已成为历史的公例。”(《邓拓文集》第二卷第106—107页)而这样的动荡,多数是由旱灾引发的。如果说中国最早的王朝——夏王朝是在疏治洪水的过程中形成的,那么其灭亡却是导因于上文提及的“河洛竭”了;随后又有“河竭而商亡,三川竭而周亡”的说法。在秦汉以来导致历次王朝衰亡的农民起义中,除陈胜吴广起义、元末农民起义与水灾或治黄有关外,其他大都发生在长期旱荒的过程之中。清代以来的大旱荒虽然没有促使清王朝或民国政府的垮台,但旱荒期间规模不等、形式多样的饥民暴动仍起伏不断,土匪活动也极为猖獗,以致统治者在救荒的过程中,往往要一手拿粮,一手拿刀,软硬兼施,才有可能保持灾区社会的稳定。

  三、旱灾的特点

  旱灾之所以造成如此惨烈的破坏,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其自身的特点所决定的。

  首先,从空间上来说,旱灾波及的范围远大于其他各类呈点线状散布的灾害,如地震、火山爆发、洪水等。不过这里有两种比较流行的说法需要做进一步的解释。一是通常所谓“水灾一条线,旱灾一大片”。应该说,对于以丘陵为主的长江流域等地,这样的说法自然比较适用,但是对于华北黄淮海平原地区,无论水灾、旱灾,都会造成大面积的危害。二是所谓的“南涝北旱”。其实从历史上看,北部有大旱,也有大涝,旱涝并存;南部大涝居多,但重大旱灾也时有发生,而且一旦发生,同样会造成严重的后果。民国年间,西南如四川,华南如广东,均曾发生死亡数十万人的大旱灾。

  其次,从时间上来说,瞬时性爆发式灾害,总是在极短或较短的时间内,或几分钟,或几小时,或几天,释放出巨大的破坏能量,造成大量的人口伤亡,惊天动地,骇人心魄,可是相对而言,也正因为它们成灾时间短,涉及范围有限,纵然次数频频,人口损失反而不是十分突出。而旱灾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持续时间往往长达数月乃至数年。从表面来看,旱灾形成的这种渐进性特征似乎给人们抗灾救灾提供了喘息之机,而事实上却因其隐蔽性、潜伏性和不确定性而使人们麻痹大意,常存侥幸心理,以致消极等待,无所作为,而一旦酿成重患,则已是措手不及,难以挽回了。

  第三,正是因为旱灾持续时间长,成灾面积广,故其虽不构成对人类生命的直接威胁,但对农作物造成的破坏却远比其他灾害来得更加严重和彻底。也就是说,它更主要的是通过切断维持人类生命的能源补给线从而造成饥馑以及由饥馑引发的瘟疫来摧残人类生命的。在粮食奇缺、粮价飞涨的情形下,无以为食的饥民们总是不惜一切代价变卖那些不能直接满足口腹之需的土地、耕畜、生产工具甚至劳动力自身,也就是卖田、卖屋、卖牛马、卖车辆、卖农具、卖衣服器具,直至卖妻、卖女、卖儿、卖自身,诸凡衣、住、行及其他一切物品,无不竞相拿到市场上进行廉价拍卖,以致在生产资料市场、劳动力市场以及其他类型的生活资料市场上出现严重的供过于求现象,导致价格的大幅度下跌,甚至一幅刘镛的字画也不够一斤馒头钱。结果,由这种“粮贵物贱”的价格结构对灾区社会所造成的破坏,往往并不亚于一场战争,所谓“到处被毁,有如兵剿”。干旱引起饥饿,饥饿吞噬了植被,植被的丧失又招致更大的灾害,于是人类便在一轮又一轮因果循环的旱荒冲击波中加速了自然资源的耗竭。

  四、深化对旱灾的科学认识极有必要

  需要指出的是,旱灾,尤其是周期性爆发的特大旱灾,往往并不是一种孤立的现象,而是和其他各类重大灾害一样,一方面会引发蝗灾、瘟疫等各种次生灾害,形成灾害链条,另一方面也与其他灾害如地震、洪水、寒潮、飓风等同时或相继出现,形成大水、大旱、大寒、大风、大震、大疫交织群发的现象,结果进一步加重了对人类社会的祸害。这种祸不单行的局面,国内灾害学界称之为“灾害群发期”。前述明崇祯末年大旱、清光绪初年华北大饥荒等,即分别处在我国当代自然科学工作者所发现的两大灾害群发期——“明清宇宙期”和“清末灾害群发期”的巅峰阶段。

  灾害爆发的这种周期性特点,当然表明自然界异常变动的力量在灾害形成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灾害的形成纯粹源于自然界,也不意味着仅仅改变人类生存的物质条件就可以减轻乃至消除灾害。对于某一特定的国家或地区来说,自然变异对人类社会影响和破坏的程度,既取决于各种自然系统变异的性质和强度,又取决于人类系统内部的条件和变动状况,既是自然变异过程和社会变动过程彼此之间共同作用的产物,又是该地区自然环境和人类社会对自然变异的承受能力的综合反映。因此,在自然变异和灾害形成之间有一个错综复杂的演变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自然变异的强度与灾害的大小并不存在某种恒定的由此及彼的直接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自然变异(干旱)并不等于灾害(旱灾),灾害也并不一定导致饥荒(旱荒),而饥荒同样未必会导致整个社会的动荡。这之间一个非常重要的调节因素,就是人类生态系统的脆弱性或社会的反应能力。一般而言,自然变异的强度越大,范围越广,持续的时间越长,它对社会的影响和破坏的程度也越大,影响的范围也越广,影响的层次也越高。但反过来则未必如此,有时候自然变异的强度并不大,其直接影响也不严重,可是因为遇到了不利的生态基础和社会条件,反而产生了类似于蝴蝶效应的放大作用,结果对人类社会造成巨大的破坏甚至毁灭性的灾害;有时候自然变异的强度很大,直接影响也很严重,可是因为有了良好的生态基础和社会制度,也有可能切断由“异”而“灾”,由“灾”而“荒”,由“荒”而“乱”的链条。遗憾的是,这种今日看起来似乎极为简单明了的道理,不仅在古代曾为之争论不休,即便到了今天也时或被人忽视或“误解”。

  在几千年的中国古代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一直是先秦时期萌芽生成、两汉时期基本定型的以阴阳五行学说为基础的“灾异遣告论”或“灾异论”,邓拓称之为“天命主义的禳弥论”。尽管自先秦以迄明清,从荀子、王充,到王安石或其他学者,历代并不缺乏从自然变动的角度来解释灾害成因的思想家,但他们的观点没有对前者形成根本上的撼动。晚清以来,在与西方近代文明的碰撞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运用现代科学知识来解释灾害的成因,至民国时期逐步形成以竺可桢气候变迁理论为代表的新“灾害观”。毫无疑问,此种“灾害观”赖以凭借的与“天命主义禳弥论”进行斗争的思想武器,是现代科学。

  然而必须强调的是,这样一种史诗般的凯歌行进式的科学发展历程,用马克斯·韦伯的话来说,就是一种将人类从自然中解放出来的“脱魅”的过程,只是为我们减少灾害的发生、切断由灾而荒的链条提供了必要的前提和可能的条件,如何将这种条件转化成直接的抗灾救灾能力还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我们还必须正视的是,此种辉煌的科学发展道路以及由此推动的经济发展过程,其自身也孕育着另一种逆向变动的潜能与效应,以致在自然灾害之上叠加以环境破坏的危机,并使自然灾害更多地掺杂进人为的因素;我们还必须警惕一种“唯科学论”或“唯科学主义”,这种取向把自然科学抬到了无以复加的地位,因而忽视了人在环境变化中所起的重要作用。

  早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邓拓就对当时已经萌生的“唯科学论”倾向提出疑问,指出“纯粹拿自然条件来解释灾荒发生的原因,实在是很肤浅的”。在他看来,“我国历史上每一次灾荒的爆发,若仔细研究它的根源,几乎很少不是由于前资本主义的剥削,尤其是封建剥削的加强所致。假如没有剥削制度的存在,或者剥削的程度较轻,农民生产能够保持小康状态,有余力去从事防止天然灾害的设备,那么,‘天’必难于‘降灾’,凶荒也可能避免。尤其像水旱等灾,更可能减少,甚至可以完全消弭。纵或偶然爆发,也不会形成奇灾大祸”(《邓拓文集》第二卷,第64—65页)。抛开其中过于乐观主义的表述,这样的认识大体上还是符合中国的历史实际的。此后的中国历史也给这样的思考交出了比较确定的答案,即新民主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制度,不仅在当时的革命时期为抗日边区或解放区战胜特大灾荒提供了根本的保障,也为革命胜利之后促进生产力发展和生产关系的调整,乃至形成新的救荒制度或减灾体系奠定了基础。时至今日,如何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包含针对旱灾在内的灾害应急体系,依然是当代社会建设极其重要而又非常艰巨的任务之一。(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

(资料来源:光明日报  2010-0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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