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照[1]制度是封建王朝为保护自身的政治、经济、军事等利益,对所过关口之人要求办理通行证的一种制度。因涉及到国家利益,封建统治者们都严厉控制缘边商旅行人,实行票照制度。
票照制度古已有之,唐称过关的通行证为“过所”[2],宋朝则称为“引”[3],至明代,“敕书”则成为蒙古、女真等贵族入关的凭证[4]。清代是中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也是历朝历代各种制度的集大成者,票照制度也不例外。
自顺治、康熙朝对沿长城边口颁行限制流民出边的禁令后,有关封禁令已逐渐成为清朝前期治边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至乾隆朝,对蒙古地区的统治机构日臻完备,有关禁令逐渐演化为法律条文,而在这些禁令中,大部分都是围绕票照制度来规定的。
乾隆六年(1741年)九月,理藩院提出纂修蒙古律书,同年十二月,《蒙古律例》告竣。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撰修《大清会典事例》。二十一年(1756年),理藩院奉旨编修《理藩院则例》,嘉庆十六年(1811年)重修,二十年(1815年)告成。光绪三十二年(1906)官制改革,理藩院改为理藩部,《理藩院则例》也相应改为《理藩部则例》。《蒙古律例》、《大清会典事例》、《理藩院则例》等撰修告成后,颁发蒙古各部执行。这些法律中关于票照的中心思想是:几乎任何身份的人出入蒙地都需要办理票照,并规定只能从山海关、喜峰口、古北口、独石口、张家口及杀虎口五口一关行走。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两个层次:1、蒙古与中原之间的往来要办理票照;2、蒙古各部、各旗之间的往来要办理票照。下面据清末纂修的《钦定理藩部则例》,并参照档案以及杨选第、金峰校注的《理藩院则例》,《蒙古律例》、《钦定六部处分则例》及光绪朝《大清会典事例》等法律法规,对票照的有关规定做一个概括。
蒙古与中原之间的往来要办理票照
(1)、农民出入关口要领取票照
有清一代,封禁的主要对象就是农民。熟读经史的清朝统治者们都很清楚历朝历代起义的主力军都是农民。特别是明末农民大起义给清朝统治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而对于蒙古骑兵的强悍,清朝统治者也心知肚明,“塞外蒙古多与中国抗衡,”因此,统治者们对蒙古民族的统治政策是以追求蒙古地区社会安定为目的的。如果任由内地农民进入蒙地,那么就有汉人“俱为蒙古”,和彪悍的蒙古骑兵结合起来的可能,二者结合将会对满洲贵族的统治构成严峻的威胁。所以,清朝统治者不会让内地农民大批的进入,只能采取票照制度让内地农民有限制的进入。而且,这种有限制地进入还是以清廷的有效控制为前提的。但是,由于客观条件的影响,在执行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新的情况,清朝统治者也要根据自己的利益时时不断地调整政策,以适应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所以,这一制度在有的时期执行得非常严格,而有时却很松,尤其是对出入关口人数占大多数的农民有很大的灵活性。所以,在实行票照制度的二百多年间,清政府对农民实施的这一政策有张有弛。一般来讲,遇有大灾之年,对农民出入关口限制的都不很严,如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直隶、河南大旱,出关流民日多,大部分没有票照,后经山海关副都统德福奏请,准许“询其籍贯,注记册档放行”[5],但这不过是清朝统治者一时的权宜之计,是根据自己的利益适当调整的。当然,前文说过,这也是以清政府的有效控制力为前提的。
总的来看,在实行票照制度的大部分时间里,清朝统治者对农民出入关口是非常严格的,并且在执行过程中对官吏的要求也非常严厉,这在相关的法律法规里也有详细的规定,概括如下:
1)、民人出入关口要严格盘查,如民人出入并没有印票,或者虽有印票但人数多于印票上的人数,则有一二名民人偷渡的,该管官按失察罪,降一级留任;若偷渡三四名的,降一级调用;偷渡五名以上,降二级调用;十名以上,降三级调用。[6]
2)、出关民人持有印票的,并且人数与票载相符,若该管官弁不即验票放行,稽迟勒索的,降二级调用;若有吏役勒索的,将该管官等分别以失察故纵罪,照衙役犯赃例议处。[7]
3)、有没领票照的“奸民”,如果已经被驱逐回籍,又私自回到蒙古部落的,将该“奸民”在该处商市枷号两个月,满日后鞭一百,解回原籍,永不准出口。[8]
4)、内地民人有出入樵采、粜籴、耕种、佣工的,呈明原籍州县或关口附近州县,每年给与印票一次,并将年貌、姓名造册,移交所出口官弁,如年貌、姓名相符,方准出入。该州县将给过的印票数,守口官弁将放过民人的人数,于年底汇造清册呈报兵部查核。[9]
5)、民人无票,但守口官员受贿放出的,守口官革职治罪。[10]
(2)商人应领部票
商人也是清政府限制的主要对象。在蒙古地区经商的内地商人,蒙古人称其为“买卖人”,内地则称之为“旅蒙商”。旅蒙商出现于17世纪末18世纪初,并在18世纪中叶后得到较快发展。康熙中叶,清政府用兵卫拉特蒙古时,一些小商贩随军贸易以供军需,在随军过程中,商人们还与沿途所遇蒙古人进行交易。由于有厚利可图,旅蒙贸易由此便发展起来,清代蒙古地区规模最大的旅蒙商——大盛魁就是这样发展起来的。随着山西、河北等地的商人来到草原与蒙古人做生意,贸易的范围、地域也日渐广阔。清政府为了防止“盗匪”流入蒙地,并且为了防范商人携带违禁物品,对商人也实行了票照制度。有清一代,对商人实行的票照制度是自始至终的,没有象对农民那样出现反复。有关规定如下:
1)、商人若出口贸易,按就近原则,须由察哈尔都统、绥远城将军、多伦诺尔同知衙门、西宁办事大臣等处领取部票。这些衙门在发部票时,要将商人姓名及货物数目、所往地方、启程日期,另缮清单粘贴票尾,钤印发给。一面知照所往地方大臣官员衙门,不准听商人指称未及领取部票,由别衙门领用路引为凭。违者,查出照无部票例治罪。商人所领部票,该贸易地方大臣官员要仔细查验存案,务必于一年内勒限催回,免其在外逗留生事。[11]
2)、商人已到所往贸易地方,欲将货物转往其它地方贸易的,即呈报该处衙门给与印票,也要知照所去贸易地方大臣官员衙门。如果并无部票私行贸易的,枷号两个月,期满笞四十,逐回原省,将货物一半入官。[12]这一规定在执行时是很严格的。兹取一案例说明。据嘉庆二十四年禄成等奏:据四子部落郡王达尔汉贝勒二旗、察罕和硕、乌兰诺尔等处坐卡蒙古官兵,盘获贸易民人郝尚谦、李春明等两起无票私入蒙古界内事件。经审讯,郝尚谦系山西榆次县人,在归化城开设乾元店生理。驼载布匹烟茶等物,欲往西苏尼特旗下贸易,没有领取印票,行至察罕和硕地方,被蒙古官兵拿获;李春明系山西祁县人,一直在乌里雅素台种菜为生。本年五月带领他的表侄王永禄等驼载米麦,欲往乌里雅素台贸易、佣工,也没有请领印票。行至蜈蚣坝口,被土默特坐卡官兵拦阻,因无印票,不肯放行,每驼给钱十五文始行放过。该民人等偷越哈拉托罗盖等三处卡伦,行至乌兰诺尔地方,被达尔汉贝勒旗下官兵拿获。后禄成详查旧卷,发现近些年来被抢案内没有票照私行贸易者居多,而钦差尚书松筠曾经奏定缉捕章程,即嗣后如有走外路零星买卖者,俱令赴归绥道衙门请领印票。每遇卡伦验票放行,无票者截回交该道厅讯明责惩。但还有奸民李春明等胆敢于屡经晓谕之后,故违禁例,不行请领印票,私自出境,实属藐法,除将民人李春明等饬交归绥道照例重加责惩外,其私带牲畜货物照依理藩院奏准所发商民印票章程,一并入官。以儆奸商而杜偷越。如蒙俞允其入官货物,当存公以备奖赏拿贼出力官兵之需。至各卡官兵职司缉捕,自应实力巡查以尽厥职,土默特坐卡佐领诺依噜布适于民人经过,既已查无印票,没有及时送究法办,且胆敢需索钱文,私行放走,虽钱文为数无几,究属藐法营私,至色尔登等三处坐卡,土默特佐领巴图孟克等虽讯无贿纵情弊,但于无票民人等偷越界卡漫无觉察,实属疏懈,咎实难辞,相应请旨交部议处,以昭儆戒所有。[13]朱批 “该部议奏”。从这个奏折里我们可以看出,票照制度在执行时有一定难度,并且在过卡时还有被官兵勒索的情况。但总的来看,大体上还是按法律法规办事的。
3)、道光三年(1823年),那彦成奏定立西宁、甘州、凉州、肃州等地“羊客”[14]与蒙古贸易章程[15],这一章程很重要,它详细规定了贸易“羊客”所领票照的形式和内容。概括起来有:
①无论哪个州县羊客在河北、蒙古买羊易货,只准在西宁县属日月山下卡以内,东科尔寺、丹噶尔及大通县属之乌什沟、察汉俄博等处互相交易。
②羊客要将带卖绸缎布匹、不干例禁各物并沿途自食粮茶若干,同行几个人及其姓名,前往什么地方买羊易货,由什么地方行走,买羊后由哪个关口进入内地,要先行呈报西宁府转详西宁办事大臣衙门逐一开载。
③买羊一千只以上者,给大票一张;一千只以下者,给小票一张,仍发给西宁府,由西宁府交与羊客执持前往票载地方贸易,大票限四个月,小票限两个月。
④回西宁、甘州、凉州、肃州均要在票内注明,由西宁府知会各提镇饬知守卡弁兵查验羊只、货物及人数与票载相符,即将印票在卡收回并截角,随时呈送。该管提镇按月呈报西宁办事大臣衙门汇发西宁府查销,如所销之票短少,即查明是哪个羊客未缴,按票追究。
⑤羊客到卡时,守卡弁兵查明羊只、货物及人数或有增多,或有所经关卡与票内不符的,即行禀究;若没有印票,即照无票出口例办理;若有夹带火药铅丸等一切违禁器物的,要从严究办。
这些规定被道光帝命令“将此谕令知之”[16]。这样一来,内地商人到蒙地贸易请领票照,严厉到了难以附加的程度,连沿途自己吃的粮茶也要在票照上开载。那彦成也说:“如此立定章程,则蒙古既可按时前来指定处所卖羊易货,不致有防生计;而内地商民毋许前赴蒙古游牧交易,不能夹带、闲人流为汉奸”[17],这也正是定立贸易章程的目的,指定贸易场所及对票照的详细规定,就阻碍了内地商民进入蒙地贸易,并杜绝了夹带禁物的可能,有效防止了羊客流为“汉奸”。
4)、商人用车辆装运货物出口回空时,也要每车给与印票,该管官查验人数相符时,方准其进口;若不行稽查以致有私逃兵役混于其中入口的,将该管官罚俸一年;若查验并没有私逃兵役但却借故勒索的,该管官革职,兼辖官降二级调用;该管官借机留难的,降二级调用,兼辖官降一级调用。[18]
(3)、蒙古喇嘛等出境请领票据
各旗蒙古及喇嘛出境,或载货贸易,或拜佛熬茶,都要于各该管官名下就近给发票据,填写箱包车马数目,并移咨交界各旗,按月派员实力巡查,如果有私自出境的,除勒令回归本处外,仍治以违例之罪。[19]另外,热河普宁寺等寺庙喇嘛,每月俱由内仓关领口粮,春夏两季,雨水较多,道路难行,因此要存储于京城,等到冬季运回,由理藩院将车辆米石数目开写详明,咨行陆军部办给口票,方准出口。[20]
(4)、蒙古王公去五台山、库伦、西藏要领路引
内扎萨克王、贝勒、贝子、公、扎萨克台吉、塔布囊等若要赴五台山进香[21],或去库伦与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磕头,或去西藏礼佛熬茶,或去西宁棍布木召于佛磕头[22],则须将所带跟役数目,由哪些地方行走,经过哪些地方等情况一一呈报给该盟长,报理藩院核办,咨行兵部(陆军部)给付路引,并于年终彙奏。事毕回旗之际,仍要把原领的路引送理藩院,咨行兵部查销。并且有人数限制,规定亲王、郡王所带跟役不得超过八十名,贝勒、贝子、公等不得超过六十名。[23]一般来讲,蒙古王公等去五台山或库伦或西藏,该管官大臣都要上奏,并有一定的格式。如“奴才广凤、奎昌跪奏为奏闻事,适据杜尔伯特郡王曼达喇呈报,郡王曼达喇带领伊福晋等男妇七十三人前往库伦与哲布尊丹巴胡图克图磕头,恳请发给照票等因前来,奴才等查例载凡蒙古等遇有详情前往库伦磕头者,一面具奏一面发给照票,令其前往等语,今杜尔伯特盟长郡王曼达喇等一起详情前往库伦与哲布尊丹巴胡图克图磕头,与例相符,奴才等照例发给印票,令其前往,俟该郡王曼达喇等行至库伦磕头事竣,即催令旋回之处,咨行库伦办事大臣查照外,理合遵例,具奏为此,谨具奏闻。”[24]由这个奏折我们可以看出,地方官员发给蒙古王公的照票可以“一面具奏一面发给照票”,有一定的灵活性,并且,磕完头后,即“催令旋回”,并咨行库伦大臣查照,可见其严。路引的原件我没有查到,但单士魁《清代历史档案名称简释(续三)》里“路引”条中有一例:“陆军部为给发路引事,职方司案呈,据分省补用知府寿廷呈称,于本年七月初七日,经四川总督赵□奏闻四川差委。现定于八月初六日,由京起程,由该佐领吉升出具图结,请引前来。据此,应给予路引一张,到日送部查销。为此引仰沿途官弁遵奉施行。须至引者。右引仰沿途守口官弁。准此。光绪三十三年七月二十日。”此为印板文书,其中留有空白,临时填写事由,并在年月处钤盖印信。[25]
(5)、太监出入关口给予印票
凡在口外居住的王、公、格格等,若要派遣太监入口请安,须禀明该扎萨克,给予印票,方准入口;在京居住的王、公、格格等,若派太监前往热河请安,须先报理藩院后转行兵部(陆军部),给予印票,方准出口;如公主、福晋等派遣太监前往热河请安者,也要呈报该旗转行兵部(陆军部)给予印票。[26]
(6)、置备军器要领取票照
若内外各扎萨克等在边内置备军器,先须在佐领处计算所需数目,后报扎萨克,由扎萨克具文呈请于理藩院,领取兵部(陆军部)的信票,始可购置;[27]理藩院据扎萨克的呈请,计查各佐领处的需数,如果甲胄、弓矢、撒袋及枪等要二十副以上,小统十杆以上,硝石硫磺三十斤以上,以及箭要千枝以上时,要先上奏,后照会兵部(陆军部),给予票照,守关官员验票相符后方能出关。[28]若蒙古等来京,并不具文报部私买军器带回者,王公等罚俸一年,台吉、管旗章京、副章京、参领、佐领、护卫官员皆罚一九牲畜,平人鞭八十。[29]并规定铁器不准出口,主要是怕改造军装器械,若是种地农具及平常日用器皿,则给特票验放,守口官弁不许刁难。[30]
(7)、内外驰驿者要领乌拉票和勘合、火牌
勘合和火牌是驰驿文书,凭此沿途供应人夫车马。据《清会典》:“凡差给驿者,皆验以邮符,曰勘合,曰火牌。”又注“官驰驿者给以勘合。”“兵驰驿者给以火牌。”这两种都是印板文书,由兵部豫发空白于各省将军、督、抚、提、镇、学政、盐政,临时填用。当年所用,次年分别存用,造册奏销。[31]下列几种身份的人要领乌拉票、勘合、火牌,并有详细的规定。
1)、凡大臣官员等,奉差驰驿出口有应用乌拉票的,该大臣官员等要报理藩院,移咨兵部(陆军部)办给勘合外,由理藩院办给乌拉票,其所需马匹照兵部勘合内数目填写发给。[32]凡由京派往蒙古游牧地方出差、巡查、致祭等事的大臣、官员、领催,库伦呈进野猪等来京官兵,及派出解送犯人来京之蒙古官兵,均应领乌拉票据。请领时,先由理藩院分别题咨行文兵部,给予勘合、兵牌、火票。理藩院按照兵部(陆军部)所给牌票填写马匹数目,分别给予乌拉票、兵牌,驰驿前往,差竣缴销。其差竣回京者,由本员缴销;驻扎差所及由京差竣回程者,由各该管大臣备文缴销。[33]内外差遣人员,必须照勘合、火牌填注的道路行走,如果有枉道骚扰驿站者,若是职官,则降二级调用;若是无职人等就鞭二百;首先滥应驿站官员,降一级调用。[34]
2)、凡驻扎口外将军、大臣等,差员赉递奏章,不得擅行越站行走,但紧要事件除外;若是寻常事件,按该处题定到京限期日行站数,各于火牌内填注明白,所经过地方查明应付。如果有越站跑伤马匹者,系职官降一级调用,无职人鞭六十;因而跑死驿马者,系职官降二级调用,无职人鞭七十,仍追赏马匹还官。若有索诈财物者,交刑部治罪。[35]
3)、关于重包的规定。凡蒙古王公、喇嘛等奉差内地驰驿,不得擅用重包,违者,照兵部(陆军部)例查议。而驻防将军、都统等赉奏本章,要用小匣装盛,如果送册籍,则用马驮载。装填大包永行禁止。至于勘合、火牌内填注应用的背包,均不得过六十斤。令头站驿员称准斤数,开明印单。每夜住宿之驿站,驻站驿员要详明查估。如果系照例装载,则于印单内填写某驿验明,并无重包字样,日间即可验单应付。若有背包过六十斤者,许驿员将重包斤数详揭。将擅带重包至七十斤者,杖六十,系职官,降一级调用;再有多带者,每十斤加一等;加重包至一百斤以上,杖一百,系职官,革职。倘前站徇隐,被后站查出,将该驿员降二级调用。[36]
为什么重包规定这么严厉呢?这也应该与清政府的封禁政策有关,这些规定也是建立在对往来驰驿人员背包斤数最大量的估计基础之上的。因为背包里无非是一些文书、银钱及衣服之类的东西,若这些东西,最重也应该不过六十斤。若超过六十斤,那么就有可能夹带了商品甚至是违禁物品,所以,清政府的怀疑也不是没道理。
(8)、马匹也要领取票照
“咸丰十年谕,内外扎萨克各旗各群进口前赴喇嘛庙烧香,所带马匹,并护送各庙及蒙古牧丁送京马匹甚多,向无税银,又无稽核,难保无夹带私贩等情,著理藩院议定章程。”[37]理藩院议定章程后,大体有如下几条:
1)、内外扎萨克汗、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处牧群,赴雍和宫、栴檀寺各庙护送马匹,即令各旗呈报本盟长,由盟长造册呈报所辖将军都统大臣,给发路票,写明马匹数目,饬令沿途地方官员,据实查验,并无弊窦,始准放行。
2)、赴五台山烧香所带香资马匹,即于报理藩院请领路引文内,声明香资马匹若干,以便转咨兵部,填写路引,预备沿途地方官查验。
3)、每逢牧丁送京马匹时,该扎萨克旗先行呈报本盟长,由盟长呈报所辖将军、都统、大臣,给发路票,写明马匹数目,饬知沿途地方官员查验。
4)、内外扎萨克六盟四部落汗、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等以四项牲畜为生计,惟马匹一项,如有赶赴哪里售卖,或作哪项使用之处,均应声明呈报各该盟长,由盟长报知将军、都统、大臣发给路票,添明马匹数目、口齿毛色,饬知沿途地方官员,一体认真稽核查验。
5)、凡内外扎萨克六盟四部落等处蒙古游牧,如果有赶赴京城的马匹,无论何项马匹,均应声明马匹数目,由将军、都统、大臣先期咨行直隶总督、顺天府、步军统领衙门,转饬地方官一体认真查验。
6)、如果有不肖民人,私行贩运蒙古处所骟马,如被地方官员拿获,解送将军、都统、大臣查验,讯究严办,并将所贩马匹入官。
蒙古各部、各旗之间的往来要办理票照。
这是清朝统治者对蒙古地区实行票照制度的第二个层次,即不但要限制蒙古和中原的联系,也要限制蒙古各部、各旗之间的联系。关于这一层次的规定,概括起来有:
(1)、凡蒙古人探望亲戚或有其它事出旗,必须向管旗王、贝勒、贝子、公、台吉或管旗章京、副章京秉明,由该管人注明事由,发给票照,限期往返。[38]
(2)、如果持假照出旗,为首者鞭一百,罚三九牲畜;为从者,鞭九十,罚二九牲畜;持假照而又行窃为匪,除鞭罚本罪外,再量所犯事由处以不同刑罚,从犯减一等,所有该管王公等照疏于约束失察本例上加一等治罪。[39]
(3)、各旗要按月派员,实力巡查各旗接壤交界之处,如有无照私行者,勒令回归本旗,并治以违例之罪;如有别旗无业蒙古隐迹其间,亦立即逐回,照例治罪,将容留之蒙古量予责惩。[40]
(4)、扎萨克领取乌拉票的规定。扎萨克因公遣人出差,领有乌拉票的,所过旗分查验票据,要供应驼马廪羊,如果没有乌拉票据,擅行乘骑驼马支食廪羊者,准申详报理藩院办理。[41]
(5)、喀尔喀四部落乌拉票的规定。凡四部落已未管旗汗、王、贝勒、贝子、公以及台吉、官员、兵丁因公行走,除骑用本身乌拉外,准其于本旗支用乌拉、廪给。如本旗本身乌拉不敷,准其于经过各旗酌量支用。如果是私事行走,止准于本旗属下人等量力所能,核计敷用攒凑支用。其属下人等,如曾给有达尔汗白纸票者,亦准其于本部落旗下支用;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的徒众若给有达尔汗票的,只准于库伦界内支用。如果有违例私用、多用、滥用,并逾所属界址旗分部落的,管旗之汗、王、贝勒、贝子、公、扎萨克台吉等,各罚扎萨克俸三年;不管旗者各罚六九牲畜;兵丁属下人等鞭责、革退。仍交四部落盟长不时查察,于每年年终将各汗、王、扎萨克等,有无违例私用、多用、滥用,并逾所属界址旗分,及因公所用乌拉、廪给数目,确查报给理藩院,由理藩院复核汇奏。若该盟长等袒护并隐匿不据实呈报,若经发觉,则该盟长与违例人一律治罪。并由定边左副将军、科布多参赞大臣、驻扎库伦办事大臣,每年一体查明,报理藩院入奏。[42]
(6)、库伦街市商民,有愿意前往各扎萨克旗下贸易的,不准用三个月小票,要到库伦管理商民事务章京处请领印票。该章京估量其往贸易地方道路远近,酌定限期,将所到哪个旗贸易、所带的都是什么货物,这个商人的年貌,要一一在票内注明,并且,要行知所往贸易地方的扎萨克稽查,务必于限期内催令旋回;贸易处所只准支搭帐房,不准苫盖房间,如逾限不回的,该扎萨克要立即拿送库伦管理商民事务章京处,照例治罪。另外,各游牧处所,该扎萨克、协理台吉要不时留心稽查,如果有无票私行潜往游牧处所的民人,立即严拿,呈送库伦大臣处,照例治罪。每年该盟长会同库伦管理商民事务章京要巡查一次。如果有无票民人栖止,就将该扎萨克等严参治罪。[43]
上述所有条例大体上就是清代蒙地票照制度在法律法规上的“历史书写”。这些法律法规在实施起来是很严格的,至少从笔者掌握的材料来看是这样的,上文所举民人郝尚谦、李春明无票私入蒙古地界一案,就充分地说明了这种严厉性。
总之,清朝统治者为了限制内地民人进入蒙地,对票照制度制定了详细甚至琐碎的法律条文。规定了农民、商人、蒙古王公、喇嘛、太监、驰驿官员等各种身份的人都要请领票照;而要置买军器,护送马匹也要请领票照;出入各旗、甚至探望亲戚也要领取票照,几乎无人不领票照,无事不领票照,构成了一个立体的票照防护网。可见,清朝统治者对限制蒙汉之间,蒙古各部、各旗之间的联系,可谓处心积虑。纵观有清一代,这种封禁政策虽然时紧时松,但票照作为封禁政策的主要手段,一直被统治者有效地利用着。
注释:
[1] 在清人著述或奏折里,票照的被赋予了很多功能:交纳租税、领取物资、查验户口、出入关口等等;对票照的叫法也很混乱,有叫票照的,有叫照票的,还有诸如:印票、部票、路引、路照、票据、口票、龙票、乌拉票、勘合等等。本文所论票照,主要是指上至蒙古王公喇嘛,下至平民商贾出入蒙地所持的凭据,即通行证。因叫法混乱,姑且笼而统之称为“票照”,以方便研究。后面所引档案或清人著述有上述各种叫法的,都是本文所述“票照”之意。
[2]《唐六典》卷六,《尚书刑部?司门司郎中?员外郎》条。
[3] 见《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58元祐六年五月庚午条。
[4] 丛佩远,《明代女真的敕书之争》,《文史》第26辑。
[5]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山海关副都统来仪为遵旨查明出关民人给票验放等事奏折》,嘉庆八年四月初一日,《历史档案》2001年第2期。
[6]《 钦定六部处分则例》,卷39,《兵部?边防》。
[7]《 钦定六部处分则例》,卷39,《兵部?边防》。
[8]《钦定理藩部则例》,卷34,边禁,惩处逃回奸民条。
[9] 大学士保宁等为稽查出关民人申明例禁并酌议章程事奏折,嘉庆八年五月初二日。《历史档案》2001年第二期,第65页。
[11]《钦定理藩部则例》,卷34,边禁,商人应领部票条。
[12]《钦定理藩部则例》,卷34,边禁,商人应领部票条。
[13]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档案,宫中档朱批奏折,民族事务类,嘉庆二十四年六月初一日,禄成、博乡阿折。
[14] 据那彦成奏折:“商民携带资财货物前往蒙古游牧地方易买羊只货物,名为‘羊客’”。
[15]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档案,宫中档朱批奏折,民族事务类,道光三年二月十七日,那彦成折。
[16]《清宣宗实录》卷50,道光三年三月庚午条。
[17]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档案,宫中档朱批奏折,民族事务类,道光三年二月十七日,那彦成折。
[19]《钦定理藩部则例》,卷34,边禁,蒙古喇嘛等出境请领票据条。
[20]《钦定理藩部则例》,卷59,喇嘛事例五,米石出口条。
[21]《钦定理藩部则例》,卷34,边禁,五台山进香给予路引条。
[22] 去库伦与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磕头,去西藏礼佛熬茶,去西宁棍布木召于佛磕头等在我接触到的清代律书中未见所载,但在档案中却大量出现,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档案,宫中档朱批奏折,民族事务类,科布多参赞大臣宝昌等奏报有关杜尔伯特、土尔扈特等处扎萨克、台吉、喀屯等赴五台山、西宁、西藏等处磕头、熬茶请发照票事的文件。
[23]《钦定理藩部则例》,卷34,边禁,五台山进香给予路引条。
[24]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档案,宫中档朱批奏折,民族事务类,同治二年六月十二日,广凤、奎昌折。
[25] 单士魁,《清代历史档案名称简释(续三)》,《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11辑,第293页,中华书局1979年版。
[26]《钦定理藩部则例》,卷34,边禁,太监出入关口给与印票条。
[27]《钦定理藩部则例》,卷29,军政,买卖军器等物给票条。
[28]《钦定理藩部则例》,卷29,军政,各扎萨克置买军器分别给票条。
[29]《钦定理藩部则例》,卷29,军政,私买军器条。
[30] 据山海关副都统来仪为稽查山海关出关商民车辆情形事奏折载:“适于本月十三日据查关佐领珠尔嵩阿禀称,有载铁锅车九辆,并带特票”等语。嘉庆八年十二月十七日。《历史档案》2001年第二期,第72页。
[31] 单士魁,《清代历史档案名称简释(续二)》,《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7辑,第293页,中华书局1979年版。
[32]《钦定理藩部则例》,卷33,邮政下,给发乌拉票条。
[33]《钦定理藩部则例》,卷33,邮政下,填写乌拉票条。
[34]《钦定理藩部则例》,卷33,邮政下,枉道扰驿条。
[35]《钦定理藩部则例》,卷33,邮政下,驰驿越站条及后附载陆军部条例。
[36]《钦定理藩部则例》,卷33,邮政下,严禁重包条及后附载陆军部条例。
[37](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981,《理藩院·兵制》。
[38]《钦定理藩部则例》,卷34,边禁,苏克都尔属下人丁出境条及贸易报明该旗条。
[39]《钦定理藩部则例》,卷34,边禁,贸易报明该旗条。
[40]《钦定理藩部则例》,卷34,边禁,蒙古喇嘛等出境请领票据条。
[41]《钦定理藩部则例》,卷33,邮政下,扎萨克因公差人准其供应条。
[42]《钦定理藩部则例》,卷33,邮政下,喀尔喀四部落骑用乌拉支食廪给条。
[43]《钦定理藩部则例》,卷34,边禁,库伦等处分别逐留种地贸易商民条。
(资料来源:《兰州学刊》,2007年0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