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二十一年(1682),清朝内大臣奇塔特出使准噶尔部,这是清准关系史上的一个重大事件,标志着清朝以“笼络、羁縻”为主的对准政策将转变为以“限制、削弱”为主的政策,这一转变对清朝统一准噶尔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关于此次出访,一些清史和蒙古史论著有所涉及,但未明事件的重要性。随着清代各种文字史料,尤其是奇塔特出使准噶尔部蒙古文档案的公布,使我们有充分的依据,探讨这一重要历史事件。
一、奇塔特出使准噶尔部的背景
西北的卫拉特蒙古,自十七世纪四十年代随着准噶尔部的再度兴起,获得了长足发展。到噶尔丹执政时期,已实现内部统一,南扩回疆,西侵哈萨克,远交西藏,成为清朝周边最强大的政治势力,开始威胁清朝的西北边疆。
此时,正值清朝全力平定三藩、收复台湾,无暇顾及西北边疆,所以对准噶尔部采取以笼络、羁縻为主的政策,希图避免冲突,保持和平。康熙帝鼓励噶尔丹与清朝往来:“朕嘉尔尽心敬顺,往来不绝,故向来尔处所遣之使,不限人数,一概俱准放入边关”,这是明末以来少有的现象;清廷为了及时掌握准噶尔部方方面面的信息,将“来信先译后奏”之惯例改变为“理藩院转呈之凡外国所奏蒙书,均先奏后译”;康熙十三年 (1674),对双方贸易实施免税措施,规定:“凡蒙古驼马进张家口、杀虎口贸易者,自今至九月免其税课”;清廷还充分尊重准噶尔部的法律,如准噶尔人在清朝滋事,一般都交由准噶尔部究处。康熙十六年(1677),准噶尔部的佟噶尔代等八人冒称贡使来京,被清朝发现后,康熙帝下令:“厄鲁特贡使往来,若无符验,仍复假冒,亦未可定。令檄行噶尔丹,将佟噶尔代等,用彼例照常治罪,嗣后进贡遣使,务给符验,方准放入”。噶尔丹接到来文后,惩处佟噶尔代等,并将结果复呈清廷。
在双方的积极推动下,清准关系明显改善,互市贸易呈现稳定、递增的态势。自康熙十一年(1672),噶尔丹第一次派团前来清朝互市到康熙二十一年(1682),除康熙十四年(1675)没有记载外,每年都一到两次派团到北京访问、贸易。这里还不包括准噶尔部其他贵族派出的使团、商队。准部使团、商队人数 “或千余人,或数千人,连绵不绝”。这是自瓦剌也先以后200多年来蒙古与内地贸易首次出现的繁荣景象,在清准关系史上前所未有。
清朝通过与准噶尔部的友好往来,有效地防止了准部的侵扰,为平定三藩及收复台湾争取宝贵时间,创造了良好环境。长期的交往也加深了双方人民的了解,增强了相互之间的依赖感,为边疆地区的统一奠定了广泛的社会基础。
康熙二十年(1681)年末,平定了“三藩之乱”,收复台湾的战争亦在紧锣密鼓地进行。清朝开始把注意力转向北部边疆地区,将准噶尔问题纳入议事日程。这一主动调整体现了康熙皇帝总揽全局、运筹帷幄的非凡能力。在这种情况下,清朝对准政策之一系列变化已再所难免。
鉴于准噶尔部的重要性和特殊性,要制定新的对准政策,还须深入了解准部内情,而以往基本上通过间接方式获得的信息尚不足以作为决策的可靠依据。因此,康熙帝决定“以三逆荡平,武功耆定”,“应遣大臣,使厄鲁特(即准噶尔——引者注)、喀尔喀,大加赏赉”,并令内大臣奇塔特率团出使准噶尔部。其实,准噶尔、喀尔喀不仅对平定三藩毫无贡献,反而一定程度上牵制清朝兵力,起了一些消极作用,因此没有必要对他们进行什么赏赉。但借“赏赉”名义,派出使团,深入准噶尔部腹地,刺探虚实,以便制定对准策略才是清朝的真正目的。康熙帝对奇塔特说:“厄鲁特、喀尔喀,有至尔等旅寓者,须以礼貌、和蔼接待之,和则可识其心志”, “尔等所言,伊等所答及一切传闻事件,俱录之来奏”,深入了解准部实情之心可见一斑。
清朝十分重视此次出访,准备工作全面细致。康熙帝多次召见出访使臣,详细吩咐交涉事宜、礼仪以及沿途注意事项等。
首先,拟订“康熙帝赐厄鲁特噶尔丹博硕克图汗敕谕”,表明对噶尔丹的态度:
尔噶尔丹博硕克图汗,自尔父兄,历世相承,虔修礼好,敬贡有年。延及尔身,笃尽
悃忱,往来不绝,殊为可嘉。朕久欲加恩赉,以示优恤至意。只以机务殷繁,是以未逮。兹
海宇升平,惠泽宜溥,特遣大臣、侍卫官员等,赍捧重赏,大沛恩施。尔承此宠锡,当益戴
德意,殚心敬顺,以仰副联柔远同仁,协和万邦之至意。
这是康熙帝直接写给噶尔丹的第一封书信,希望噶尔丹诚心内向,清朝当施彼怀柔,以实现国家一体。其次,准备了丰厚的赏品:貂皮蟒袍、黑貂大褂、茜黑貂帽、珊瑚素珠各一件,皮靴缎袜各
一双,镶嵌松石鞓带一围,手巾合包、小刀、牙筒俱全,镶嵌松石珊瑚撒袋一副,弓矢俱全,镶嵌松
石珊瑚金茶桶、镀金篐、银饭桶、银盆各一具,茜黑貂皮、獭皮、豹皮、虎皮、海豹皮各五张,茶九
篓,大小彩缎各九十匹,毛青三梭布九百匹。如此种类繁多、数量可观的精美赏品,无疑在显示朝
对准噶尔部的高度重视。
再次,确定主要交涉事宜:一,额尔德尼和硕齐、巴图尔额尔克济农等西套蒙古的归属问题;二,给准噶尔部贡使签发符验之事。为此康熙吩咐说:
额尔德尼和硕齐等,如系噶尔丹属下,即限日收捕。如非彼属下,不能收捕,我朝另
有裁夺。至给发贡使符验,前已谕檄噶尔丹矣。近见来使,有给符验者,亦有不给符验者。
何项人等给以符验,须询明。至无符验不准放入之例,亦明白晓谕之。
最后,明确所采用的礼仪。这是牵涉双方关系的敏感问题,清廷表现极为务实,决定采用“蒙古礼”。康熙帝对奇塔特说:
伊向行之例,俱用蒙古礼。今若凡事指授而去,或致相岐,行事反多滞碍。厄鲁特、
喀尔喀依彼蒙古之例,大加尊敬则已。
奇塔特向康熙帝提出了与礼仪有关的诸多问题:若准噶尔部见敕书后,要臣等待其会盟答复,则待之乎?准噶尔部汗等有赴达赖喇嘛或至他处者,则待之乎?准噶尔部回赠礼物,可受之乎?臣等回时,对方欲遣使同行,则与之偕来乎?伊等乞我身上佩带之弓箭、战刀等物,可与之乎?等等。康熙帝逐一作出答复。
除此之外,康熙帝对出访使团的人际关系、沿途安全以及饮食起居等诸多注意事项,也都一一作了指示。要求满蒙官员协商共事,“尔等皆属一体,勿以满洲、蒙古各分彼此,务须同心协和。满洲大臣不谙蒙古语言,凡议事,尔台吉、他布囊等,译宣于满洲大臣,一同商酌确妥对答之,勿致失言”;“若沿途贸易,切忌自相争斗,为琐事争吵不休,以失体面”;又说:“尔等有饮酒者,亦有不饮者,出访外国,事关重大,以勿饮为宜”;为避免沿途与蒙古发生争斗,以影响行路,康熙帝还特意吩咐说:“如马驼等物被小盗偷窃,当优容之,勿令追赔,更须约束随从人等,毋使妄行争斗”。
二、奇塔特使团在准噶尔部的活动
完成各项准备后,奇塔特一行带着康熙帝赋予的重要使命踏上旅途,于康熙二十一年(1682)年末抵达准噶尔部中心伊犁。
首先,噶尔丹隆重欢迎使团。说:“中国使臣从无临我厄鲁特者,今闻遣使前来,不胜欣悦”,并遣寨桑迎接,慰劳使臣。正如康熙帝所料,噶尔丹果然用“蒙古礼”接待远道而来的使臣,并就此向清使作出说明:
中国礼繁,我国礼简,而易中国部臣受之上奏,一月后方行赐宴。我国虽无部院,而有
寨桑,若使寨桑接受,是行中国礼也。如我国之礼,则使臣以敕书并赏赉诸物亲授我汗,我
汗亲身受之。
用“中国礼”,对使团有所不利,须等一个月,方得正式接待。
奇塔特等坚决要求:“天子敕书所到之处,当即祗领”。噶尔丹按“蒙古礼”,很快亲见使臣了。康熙二十一年(1682)十二月二十八日,当使臣步入汗帐时,“噶尔丹膝席以俟,及交敕书,噶尔丹俯身两手受之,其衣服等物则彼左右之人受之,其器用币帛等并骆驼牵入一一展视受之”,场面十分隆重。奇塔特口传康熙帝对噶尔丹的问候后,噶尔丹随请康熙帝之安。奇塔特等遵照康熙帝之吩咐,没有要求噶尔丹在接受敕书和赏品时行君臣之礼,这在清朝与边疆割据势力的交涉中绝无仅有的,反映清准关系走向低谷前夕的实际。接着,噶尔丹向使臣询问了清朝平定三藩和派人入藏学习藏文的情况。次日,噶尔丹邀请使臣观赏喇嘛傩舞表演和诵经。从康熙二十二年(1683)正月初一日起在“幕中设筵凡三日”,盛情款待清朝使团。
其次,噶尔丹通过寨桑车臣等,就清使臣提出的西套蒙古首领额尔德尼和硕齐、巴图尔额尔克济农等的归属问题进行了认真的协商。奇塔特等先将部发查询额尔德尼和硕齐、巴图尔额尔克济农之文交给准方,并说明:
此项事情,先已檄行两次,并无回文。故因我等此来之便,令定议。如额尔德尼和硕齐、
巴图尔额尔克济农,系尔属下人,当限日收捕,照例治罪,赍罚赎送部。若非尔属下人,或
不能收捕,我朝另有裁夺。
车臣寨桑等答曰:
我汗言,前所行两檄信有之,第以为部文,所以未答。今诸大臣称系圣旨,敢不以覆。
额尔德尼和硕齐者,原系我属下人,得罪而逃至中国又复获罪,可往擒之。其属产等项悉听
上裁,至额尔德尼和硕齐本身乞以畀我。
奇塔特等反驳:
额尔德尼和硕齐获罪于中国,乃欲擒彼,与汝是何言耶。且汝等只言及额尔德尼和
硕齐,巴图尔额尔克济农与汝无涉乎?
噶尔丹折中道:
额尔德尼和硕齐和巴图尔额尔克济农皆我所属,此二人,已归达赖喇嘛,我当遣人往
召之。倘如命而至,我治其罪,尔等遣人来取罚赎。若复他遁,则无如彼何也。
经过反复协商,双方约定以乙丑年(1685)四月为限,解决上述问题。若期间额尔德尼和硕齐等滋事作乱,则悉听清朝处分。可以看出,噶尔丹无意解决西套蒙古问题,因而一直拖延时间,“前所行两檄,第以为部文,所以未答”,显然是借口。当清朝使臣从万里之遥来到准噶尔部,提出解决问题时,噶尔丹却含糊其词、敷衍了事,甚至企图将西套问题推给清朝,有以西套蒙古牵制清朝力量之嫌。清使臣也似乎觉察到噶尔丹的用意,极力要求噶尔丹尽快收归西套蒙古。1685年清准约定时限过后,噶尔丹遣使清朝,正式声明西套问题“凡有是非一听圣裁”,决定放弃收归西套蒙古。噶尔丹的干扰被排除后,清朝逐步将西套蒙古收归旗下,贺兰山以北的防务随之加强。
接下来,协商入关准噶尔人的符验发放问题,因其关涉贸易秩序。奇塔特等提出:
去年七月,有称为汝汗之侄丹津温卜之使者,并无符验,前来进贡。汝处何项人等给之
符验,何项人等不给符验?
汝母与弟及子侄等无汝符验,则不准入关,汝知之乎?
符验者,入关之合法证明。然未执符验贸然入关者时时有之,争执便再所难免。清朝欲平息贸易纠纷,加强对准管理以求稳定边疆,符验问题就显得至关重要。对此,噶尔丹答复:
我遣使请安进贡,必有印文。至我属下之人,各处贸易,潜至中国,冒称我使,亦未
可定。且杜尔伯特、图尔固特、和硕特等部落虽皆在我属下,其居住遥远,不便取我符验,
我亦不及给之,且伊等向来亦不用符验也。自今以后,我若遣使,当用印文,开注年月日期
而遣之。
并重申:除他自己派遣的使臣才发给符验外,连他的母亲和姊妹都不能索得符验,至于允许入关与否,唯听康熙帝裁决,噶尔丹据实陈情,态度明朗,清朝要求对入关者统一管理之愿望并未实现。
最后,奇塔特与噶尔丹协商解决了“巴朗案件”。康熙十八年(1679)正月,准噶尔部入京商人格楚尔,在归途中捆缚归化城土默特人巴朗并带至伊犁。巴朗听说清朝使团到访,前来投诉。奇塔特认为,这是关乎清朝尊严之事,立即向噶尔丹提出严正交涉,说:
此巴朗乃天朝另户之民,非人家仆也,其格楚尔以汝国例,应治何罪?
噶尔丹当即表示要拘捕格楚尔进行究处,但格楚尔闻讯逃遁。噶尔丹向使臣说明:
格楚尔已回又复去矣,以此观之,其所行之事是真,故避去耳。但我国一切罪犯从无杀
之之例,可罚格楚尔以十五九牲畜,乞诸大人稍侯带归。
噶尔丹以惊人的诚意,赢得了使团的信任。于是,奇塔特等亦声明自己的立场:
我等奉差颁恩赏而来,并非来取罚赎。其妄行之人,令汝等惩究闻之于我,我等不便
等候,俟有贡使之便,将罚赎附解可也。
在整个巴朗案件的交涉过程中,奇塔特立场坚定,毫无敷衍、让步;噶尔丹则每每态度恭顺,希望与清朝和好相处。奇塔特通过巴朗案件的交涉,得以证实噶尔丹对清朝的态度,其意义远远超过案件本身。
奇塔特一行在准噶尔部停留一月,完成各项交涉事宜后返程。噶尔丹派额尔克格隆等人携带“马四百匹、骆驼六十头、貂皮三百、银鼠五百、猞猁狲皮三张、沙狐皮一百、黄狐皮二十、活雕一只、贴金牛皮五张、厄鲁特鸟枪四杆” 等丰厚礼物,随清使前来回礼答谢。
三、奇塔特回京后清朝对准政策的变化
奇塔特使团于康熙二十二年(1683)七月回到北京,向康熙帝奏报出访经过。议政大臣等奉旨逐一详议,对出访所取得的成果和噶尔丹对清朝的态度给予肯定:
噶尔丹博硕克图汗累代进贡,往来通好,今将敕书、赏物,照彼蒙古礼接受,恭请圣
安。又称,嗣后遣使,俱给用印符验,填注年月日期,应无庸议。其额尔德尼和硕齐等事,
约以丑年四月为期,约期之内,如仍复作乱,悉听皇上圣裁,应俟所期之年再议。携回之
巴朗,交都统顾慕德。其格楚尔应俟照彼国例治罪,将罚赎牲畜解送到日,所司再议。
清朝使臣到访的康熙二十一年(1682)正是准噶尔部最不景气之时,噶尔丹的铁骑在哈萨克遭到沉痛打击,“死者无数,唯嘎尔旦跃马持枪脱身去”。可以想见,在准噶尔部往返行程半年,在伊犁又住一个月的清朝使团,不能不注意噶尔丹及准噶尔部的情况。何况准部对使团的活动似乎并没有严密监控,使臣们有机会结交准噶尔部人。康熙十八年(1679),被准噶尔部商队捆缚带至准部的归化城人巴朗,就到使团驻地进行投诉。此事说明使团的行动没有受到大的限制,他们可以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准噶尔部内部情况。
综合史料记载,奇塔特出使准噶尔部取得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成果:一,从噶尔丹迎接、招待以及交谈使臣的过程中,确认了噶尔丹希望与清朝保持往来,尤其是对互市贸易有着强烈的依赖感;二,在西套蒙古的归属问题上,取得了明显的进展,规定了最后期限。虽然符验问题的协商未能如愿,但申明了双方的主张。圆满解决了巴朗案件,证实噶尔丹对清朝的态度;三,确认了噶尔丹不会轻易投附清朝,解决准噶尔问题的最终办法必将是武力。因为,奇塔特交敕书时,噶尔丹在汗帐里盘腿而坐,俯身两手受之,以表明自己不是康熙的臣子;四,使团通过亲眼目睹和其他各种途径,掌握了准噶尔部山川地理、政治军事、经济生活、风土人情等诸方面的情况。
奇塔特出使准噶尔部,显然为清朝调整对准政策、谋求解决准噶尔问题之方案提供了比较可信的依据。通过出使了解了噶尔丹对清朝的真实态度,从而使清朝更加坚定了平定准部的信心。而这时,清朝对台战争取得全面胜利,收复台湾,实现了对南方地区的完全统一。清朝根据局势变化,调整战略部署,开始把主要精力转向准噶尔部,着手解决西北边疆问题。用兵准部需要时间做好准备,在用武力征服准部的时机尚未成熟的情况下,清朝便将贸易限制作为特殊手段,削弱噶尔丹的势力,以便为武力统一创造条件。康熙二十二年(1683)九月,康熙出台了一项重要对准政策:
比年尔处使来,或千余人,或数千人,连绵不绝,沿途抢夺塞外蒙古马匹牲畜。进边
之后,任意牧放牲畜,践食田禾,捆缚平民,抢掠财物,妄行者甚多;嗣后,尔处所遣贡
使,有印验者,限二百名以内准入边关。其余俱令在张家口、归化城等处贸易。
可见,清朝改变了过去“不限人数,一概俱准放入边关”的政策,严格限制噶尔丹使团、商队人数。清朝还改变了以往准噶尔部人在清朝犯法,交由准部惩处的惯例,宣布:“依本朝律例,伤人者,以伤人之罪罪之。盗劫人财物者,以盗劫之罪罪之”。
清朝的限制给噶尔丹造成巨大损失,引起他的强烈不满。康熙二十四年(1685)七月,噶尔丹向清朝提出抗议:“自古以来,四厄鲁特贸易向有旧制,我等未便废也。若仍遵旧制,则凡事皆宜矣”。清廷对噶尔丹的抗议和要求未予理睬,认为:“康熙二十三年,议政会议已有定例,噶尔丹所奏旧制不便废之语,应毋庸议”。
清准关系渐渐下滑。康熙二十四年(1685)十月,准噶尔部沙里巴图尔台吉的使臣伊特木根在北京北馆(使团驻地)打死清朝商人王治民。按大清律例,清廷当即处决伊特木根,并规定:以后只许噶尔丹等四大台吉来京互市,其余小台吉俱于张家口互市,对准部继续采取强硬措施。这样,清朝对准部的优待政策,已被严厉的限制政策所取代。
可以说,康熙帝对噶尔丹的政策经历了三个不同阶段。1672—1682年,即以优待、笼络为主的政策,使得噶尔丹通过与清朝贸易获得物质利益,扩充了实力。清朝则更多是羁縻噶尔丹,争取时间,完成了平定三藩和收复台湾的战略部署。1683—1688年,是以限制、打击为主的政策,通过削弱噶尔丹的实力,为统一西北边疆创造有利条件。1689—1697年,则转变为用武力平定噶尔丹。三种政策相互衔接,互为作用,有条不紊。本文探讨的第二种政策在康熙对准战略中起了承上启下的作用,其意义不容忽视。这一政策达到预期效果,造成准噶尔部生计艰危,上层失和,某种程度上甚至动摇了噶尔丹的统治。噶尔丹本人向清使诉说:
顷奉明旨,限贸易之人毋得过二百名,我兄弟台吉等不知其故,以为出自我意,不容彼
贸易,皆与我不和。乞为代奏,照常进贡贸易;厄鲁特从来进贡贸易,各自分行。今概
不得往来,我国之人殊为忧苦。今或用印文,或不用印文,照常行走,侯旨定夺遵行,乞以
此转奏。
清朝的严厉措施,削弱了噶尔丹的实力,减少其贸易所得。同时,准噶尔部发生内乱,策妄阿喇布坦夺取准噶尔部基本领地,使噶尔丹蒙受损失。噶尔丹为维持生计,谋求东山再起,不得不东侵喀尔喀,南下内蒙古,引发与清朝的直接冲突。而这时,清朝经过多年经营,国库充裕,军力增强,完全有能力对准部实施武力。雄才大略的康熙皇帝抓住机遇,三次亲征朔漠,打败噶尔丹,实现对喀尔喀蒙古的有效管辖,大大推进了北部边疆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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