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嘉庆朝重修《一统志》记述:“(鄂尔多斯)在归化城西二百八十五里河套内,东至归化城土默特界,西至喀尔喀界,南至陕西长城界,北至乌喇特界,东西北三面皆距黄河,自山西偏头关至甘肃宁夏边外,延长二千里有奇,至京师一千一百里。”[1]鄂尔多斯地区位于黄河和长城之间,从明中叶开始形成了它独特的区域社会。其最大的特点是游牧业经济。
清代内地寄民[2]开始进入鄂尔多斯地区是从清中期开始的。随着较有规模的“雁行”活动,鄂尔多斯地区逐渐从以前的纯游牧社会转变成蒙汉杂居、农牧交错的社会。
论文将较详细探讨前人往往忽略的“雁行”活动的初级阶段,从而更清楚地说明蒙古人和民人在新区域文化中所扮演的角色,并期望在前人的移民研究基础上有所突破或进展。本课题利用的新史料有清代鄂尔多斯地区各扎萨克衙门蒙古文档案,这些原始档案较好地反应了农牧交错地带形成的过程和面貌,是为史料价值很高的一部档案资料[3]。笔者在文中把扎萨克衙门蒙古文档案与多种汉文、日文史料相结合努力对“雁行”活动作出更为平稳的解释。
一、汉式农耕的开端
明中期,因蒙古的南下对明朝构成了威胁,为此,朝野上下对是否“复套”展开了长时间的争论,也留下了很多有关鄂尔多斯地区的文献。魏焕的《边巡总论》中写道:“(河套或鄂尔多斯)元末为王保保所据,国初追逐之,筑东胜等城,屯兵戍守。正统间,失东胜城,退守黄河,套中膏腴之地,令民屯种以省边粮厥。后易守河之役为巡河,易巡河之役为哨探。然犹打水烧荒,而兵势不绝,故势家犹得耕牧,而各自为守。后此役渐废,至成化七年(1471),虏遂入套抢掠,然犹不敢住牧。八年榆林修筑东西中三路墙堑,宁夏修筑河东边墙,遂弃河守墙,加以清屯田、革兼并,势家散而小户不能耕至。弘治十三年,虏酋火筛大举踏冰入套住牧,以后不绝,河套遂失。……”[4]入住河套的蒙古部是管理成吉思汗灵帐八白室的部众,后逐渐形成了鄂尔多斯[5]部。上述史料较好地勾勒出了明代对鄂尔多斯地区的统治与农业经济发展间的关系。明初在其地推行军屯[6]“退守黄河”后,“势家”亦然能耕牧[7]。但是,到成化年间“弃河守墙”后,“势家散而小户不能耕至,”从此农业在鄂尔多斯地区经济中的比例受到了影响。取而代之的是蒙古的游牧性畜牧业经济。“河套地方千里,虏数万入居其中,趁逐水草,四散畜牧。……”[8]表明了当时蒙古人从事的畜牧业经济的基本状况。从那往后一直到清初,虽有过小规模的农牧业交错,但畜牧业的主导地位从没有受到过威胁。
据清末所立河套《重修诸神庙并开渠筑堤碑》记载“俺答议和,河套世为百姓耕种,世宗命总兵移镇榆林,边外尽入蒙古矣。百姓春种秋归,谓之‘雁行’。”[9]上述记载表明明末或16世纪晚期也曾有内地民人到鄂尔多斯地区从事着“春种秋归”的“雁行”农业。隆庆(1567-1573)末年,从鄂尔多斯“归人供说虏中中国之人居半”,竟至“套中不能容住”[10]。这说明明晚期鄂尔多斯地区出现过一次相当规模的移民高潮和农业发展。我们知道明末在与鄂尔多斯毗邻的土默特地区有大量的民人从事着农耕,这次移民潮或许是发生在鄂尔多斯与土默特交界地区。这个问题有待于今后做进一步研究。
明季,萧大亨《北虏风俗》也记述内蒙古西部地区农业发展状况时说,“可观诸夷耕种,与我塞下不甚相远。其耕具有牛,有犁。其种子有麦,有谷,有豆,有黍。此等传来已久,非始于近日。”[11]但在明清鼎革之际的较长一段时间内,有关内蒙古西部农业发展的记载似乎从文献中消失了。可能是朝代交替的不稳定,使尚属脆弱的农业发生了中断。
清顺治年间,鄂尔多斯部归附清朝,随后设扎萨克,逐渐建立盟旗制度。清廷刚开始把鄂尔多斯部分为六旗,乾隆朝初期又增设一旗,称为伊克昭盟。
康熙三十五年(1696),康熙帝谕理藩院,“鄂尔多斯多罗贝勒松阿喇布奏请于察罕托灰以外地方准其部人捕猎耕种,著如所请行。”[12]由此可见,这时鄂尔多斯右翼中旗(俗称鄂托克旗)地方已有农业。但这里指的可能是蒙古人独特的“满撒子”式农业,其特点为“惟藉天不藉人,春种秋敛,广种薄收。”[13]而非汉式农业。研究蒙古地区经济时有必要分清蒙古和民人从事的两种农业方式。
清代鄂尔多斯地区汉式农业的出现,在史料中最早被提及时间是在康熙三十六年(1697)。是年春天,忙于与噶尔丹征战的康熙帝亲临陕甘和鄂尔多斯地区时:
鄂尔多斯贝勒松阿喇布奏,向准臣等于横城贸易,今乞于定边、花马池、平罗城三处,令诸蒙古就近贸易。又边外车林他拉、苏海阿鲁等处,乞发边内汉人,与蒙古人一同耕种。上命大学士、户部及理藩院会同议奏。寻议复,应俱如所请,令贝勒松阿喇布等及地方官各自约束其人,勿致争斗。得旨,依议,日后倘有争斗,蒙古欺凌汉人之事,即令停止。[14]
“此即开垦之始也。”[15]史料表明,康熙三十六年(1697)在蒙旗方面(虽不能排除朝廷的暗示)的请求下,口内民人(即汉人)开始进入鄂尔多斯地区进行垦殖。虽然谈不上几许规模,但确已开始。垦殖区域在车林他拉、苏海阿鲁等地,即清初所设陕西、山西两省各县边墙口外直北禁留地五十里[16]内。此禁留地是清廷为防止蒙古人和民人接触而划设的汉地与鄂尔多斯之界,清朝所推行“中外疆域不可混同”[17]政策的具体表现之一。即在此五十里内“禁牧禁耕”,是一条隔离带。
此次开禁,说明清廷根据形势的发展(与准噶尔部征战需要更多军粮),适当调整了对蒙政策。三十七年(1698),康熙还派大臣去蒙古的敖汉、奈曼传播、推行农耕技术,但同时还强调:“蒙古地方既已耕种,不可牧马,非数十年草不复茂。尔等酌量耕种,其草佳者应多留之,蒙古牲口惟赖牧地而已。”[18]以此来控制农业的适度发展。以上论证已经证明,清代鄂尔多斯地区汉式农业是从康熙朝开始的。
边内民人进入鄂尔多斯地区耕种,最初是一种雁行状态,即“春至秋归,谓之雁行,”还没有形成定居点。“此雁行之俗,在明季已然,尚不始于清初。惟在未正式开放垦禁以前,有客肌[寄]之民人,无土著之汉族焉。至清乾隆间,私垦令除,秦、晋沿边州县移垦之民遂日众。汉种蒙地,蒙取汉租,互相资以为生,渐由客籍而成土著。年久繁息,而民人生齿之繁,遂远非蒙族所可及。民人之初至塞外也,最先为察哈尔、土默特两部,迨后渐及于伊克昭盟各旗,而乌兰察布盟各旗则较后焉。民人至乾隆时而繁盛,……。”[19]这段史料说明,在明末已有“雁行”往来、从事农业的民人。但史料描述的是以土默特为中心的内蒙古西部地区,这时以鄂尔多斯为中心的汉式农业的发展规模还是微不足道的。据此也可以印证,明清交替之际中断了的鄂尔多斯地区“雁行”农业,到康熙朝中期又有了重新开始。这种“雁行”活动后来一直持续到20世纪前期。
长城沿边地区有看雁行来观察自然节气规律和安排社会生活的习惯,河曲县“……地高气肃,田禾晚成。白露秋分往往陨霜害稼。土人听雁声以占霜信,霜降节前雁不南飞,则无虑矣。”[20]当初的“春至秋归”,后来发展成为“春至冬归”,也是一种顺应鄂尔多斯地区自然规律的改变。
“雁行”状态下的汉式农业也叫做“游农”经济。这种“游农”经济是在很常一段时间内是农牧交错地带的风景之一。
二、白界地与黑界地
解读初期汉式农业,有必要首先了解与“雁行”活动有关的白、黑界地等历史地理概念。清代“雁行”活动的开始阶段在鄂尔多斯地区形成了其独特的、法令允许的地理范围,即伙盘或白界地范围。与此相对应,作为蒙汉界线还构成了黑界地。但这些历史地理区域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时间的推移、“雁行”活动的加强,白界地和黑界地都有其往北展界的过程。
鄂尔多斯七旗内,杭锦旗(即鄂尔多斯右翼后旗)、达拉特旗(即鄂尔多斯左翼后旗)两旗,远居后套[21],不与内地相毗邻。其余五旗,均与山、陕沿边州县接壤。西:曰鄂托克(即鄂尔多斯右翼中旗),与宁夏平罗、定边接壤;曰乌审(即鄂尔多斯右翼前旗),与靖边、怀远、榆林、神木接壤;曰札萨克(即后建的鄂尔多斯右翼前末旗),与神木接壤。东:曰郡王(即鄂尔多斯左翼中旗),与神木、府谷接壤;曰准噶尔(即鄂尔多斯左翼前旗),与府谷、河曲、偏关接壤。
清初,在陕、晋北部与准噶尔、郡王、札萨克、乌审、鄂托克等鄂尔多斯南部五旗间划设“界地”,“于各县边墙口外直北禁留地五十里”作为蒙汉之界,即不许汉耕,也不许蒙牧,形成一长条形的隔离带[22]。
而,道光《神木县志》(卷三建置上·边维)载:1682年(康熙二十一年),鄂尔多斯贝勒达尔[23]因蒙游牧处“蔓生药草,不宜牲畜,奏请于近边四十里之外空闲地方暂借游牧,奉旨谕允。”这事《清圣祖朝实录》也有记载。康熙二十一年(1682),“甲子,理藩院议覆多罗贝勒松阿喇布游牧地方狭小,应令于定边界外暂行游牧。上问大学士,此事尔等云何。明珠奏曰,臣等之意,若此地暂予游牧,将来撤还,彼必谓久许游牧,又何撤为。如此,则日后似有未便。上曰,理藩院甚为含糊,并未详加揆度。著遣该衙门堂官一员,详阅地方情形来奏。” [24]
“己巳,议政王大臣等会议,奉差阅勘定边等处理藩院侍郎阿喇尼奏称,多罗贝勒松阿喇布所请暂给游牧边外苏海阿鲁诸地,离定边兴武营等边,或五六十里,或百里不等,并非边内耕种之地等语。应如松阿喇布所请,暂给游牧。从之。”
[25]达尔扎(即上述达尔)为当时乌审旗扎萨克,松阿喇布为当时鄂托克旗扎萨克,因乌、鄂两旗地处于鄂尔多斯南部紧挨着陕西省,两旗的扎萨克一起提出在近边地方游牧的要求,而后经清廷的讨论允许他们游牧。从《清实录》的记载来看,这次被允许放牧的地段并非清初指定的禁留地部分。
到康熙三十六年(1697),朝廷才允许开垦鄂尔多斯与陕西、山西交接地区的“禁留地五十里”的部分地段。白界地就是在开垦禁留地的基础上形成的。黑界,亦称牌界,“谓不耕之地,其色黑也。”[26]与此相应,耕种过的土地是白色的,所以,沿长城开垦过的地叫作白界地。白界地在南靠内地农耕区,黑界地在北靠鄂尔多斯游牧区。白、黑界地合起来就是原来的禁留地。
从康熙三十六年得到清廷允许之后,在民人开垦的基础上白界地逐渐形成,并从此白界地也一直不被包括在封禁之例。可见,封禁政策的有效地理范围是白界地之外的区域。随着“雁行”活动的北进、开垦地的不断拓展,白界地也有其不断展界的过程。“迨(康熙)五十八年(1719),贝勒达锡拉卜坦[27],以民人种地,若不立定界址,恐致侵占游牧等情,申请因特命侍郎拉都浑,前来榆林等处踏勘。得各县口外地土,即于五十里界外,有沙者以三十里立界;无沙者以二十里立界,准令民人租种。其租项,按牛一犋,征粟一石,草四束,折银五钱四分,给与蒙古属下养赡。嗣于雍正八年(1730),经理藩院尚书特古特条奏,五十里禁留之地,蒙古何得收租?议令征收粮草,归地方官贮仓。十年间,遇蒙古地方荒旱,蒙特恩,将所收粮草仍给蒙古养赡,并照旧界给租。”[28]“乾隆八年(1743),各旗贝子等,以民人种地越出界外,游牧窄狭等情,呈报理藩院,行文川陕总督,饬司核议,复奏。蒙钦差理藩院尚书班第大学士公、川陕总督庆复,前诣榆林,会同各扎萨克等定议:于旧界外再展二三十里,仍以五十里为定界。此外不准占耕游牧,并令民人分别新旧界给租。其旧界照前议外,新界按牛一犋,再加糜五斗,银五钱。”[29]从康熙三十六开始开垦,通过康熙五十八年(1719年)、乾隆八年(1743年)两次勘定可耕地的界限,原先的五十里宽“禁留地”基本被允许开垦,从而导致农业的不断北进和白界地面积的扩大化。晚清和民国时期流传下来的地图资料也为我们展示了当时白界地形成、演变的历史过程。例如,郡王旗通过清康熙、雍正、光绪三朝,札萨克旗通过乾隆、道光、光绪三朝的展地,垦地已有相当面积的增加。[30]
因白界地有“雁行”民人暂时居住,也叫伙盘地。道光年间的《神木县志》记载:
伙盘:民人出口种地,定例春出冬归,暂时伙聚盘居,因以为名。按,神木东至永兴堡边墙外,郡王旗之青阳路湾、张明沟、水窖沟、东木瓜山、大榆树梁,与府谷县交界;西至高家堡双墩儿边墙外,西偏五胜旗之桑树湾、巴子梁、臭柏掌沙梁、色令井子,与榆林县交界。分四路、四堡、八甲、三十二牌、三百五十伙盘。而凡边墙以北,牌界以南地土,即皆谓之伙盘,犹内地之村庄也。[31]
准噶尔旗“南境白界地亩,横二百余里,纵四五十里不等。”[32]而且不仅在准噶尔旗或与神木县接壤的几个旗有白界地或伙盘地,与陕西省的定边、靖边、怀远、榆林、府谷接壤的鄂尔多斯的鄂托克、乌审、郡王、札萨克等旗都有白界地或伙盘地。从道光年间的“河套全图”中可以发现,当时整个鄂尔多斯地区的伙盘地自东至西约一千二百里。因此,王卫东仅据《神木县志》称:“所谓白界地,亦称牌子地或牌界地,是康熙年间清政府对鄂尔多斯刚刚解除封禁不久,内地农民越过长城,在准格尔旗境内开垦耕种的土地,长约二百里,宽四五十里,地域在黑界地以内”[33]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白界地的所有权是属于蒙旗方面的。从乾隆年间(1736-1796)的具体情况来看,有旗仓所有的,有扎萨克等官吏所有的,也有旗丁所有的土地。乾隆四十一年(1776),札萨克旗赛音毕力克苏木兵丁巴彦胡有五十里牌界(Tabin-u yajar-un jisiy-a,或Tabin-u kelkiy-e-yin yajar)内土地十六犋(Anjisu),被乌审旗协理丹金、和色贵、栋罗布等强占,给民人租种,以侵夺地租。[34]这种属于旗丁的土地,很可能是被作为户口地分给他们的。至晚清时,白界地因“开垦年代早,由准噶尔旗征收很低的租银,是处于永租状态。转让给予中国农民占有、耕种的权利。”已“成为完全熟地。”[35]
关于黑界地,见到的最早文献记载出自《神木县志》:
黑界,即牌界,谓不耕之地,其色黑也。定议五十里立界,即于五十里地边,或三里或五里垒彻石堆以限之。此外即系蒙古游牧地方。神木牌界东至郡王旗牸牛河西、什板尔泰沟东南大榆树梁;西历札萨克台吉旗,至五胜旗臭柏掌沙梁迤西巴子梁,共二百五十余里。[36]
(乾隆)《榆林府志》亦称:“又定例五十里立界垒彻石堆以限之,谓之黑界,……界内准民人租种,界外为蒙古游牧之所。”[37]黑界地是禁留地被允许开垦后在白界地北面宽度不尽相同的、新的蒙汉分界带。也许正因如此,《神木县志》等内地方志把白、黑界地都称为牌界地。究其原因,与其说方志编纂者不明了这些历史地理概念,还不如说这些历史地理概念本身也有并不十分清楚的一面。因此,多数后人也未能将它们分得太清楚。通过观察发现,其实开垦当初这两块地在概念和实际上都分得很清楚。与白界地一样,鄂尔多斯南部五旗(除达拉特、杭锦外)都有黑界地。清代和民国年间的地图多数都未能反映黑界地,笔者认为,在(道光)《神木县志》的“河套全图”和(道光)《怀远县志》的怀远五堡口外牛犋伙盘图中所画紧靠伙盘图的细长条带反映的就是黑界地[38]。
虽然当初黑界地的开垦是不被允许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块地也不断被蒙汉民众所开垦。乾隆末年的档案记载道:“本旗(指准噶尔旗——引用者)管牌界地乌巴什、布达怙等报曰,我等管辖黑界地喀喇河梁地,有府谷县民李把子(档案中的民人名字均为音译,下同)用两犁开垦。劝阻之,尔曰:‘台吉敦多布以三十两银出租。’问台吉敦多布,曰:‘乾隆五十三年(1788)与民人李把子伴种[39],因(旗)衙门告至前理事司员处,断为不得耕种而封地。’”[40]由此可以看出,虽然有朝廷的禁令,但开垦在本地区从未中断过。两年多后,驻神木理事司员查看准噶尔旗牌界地后说:“尔旗乌日图湾等地,蒙人为得利与民人合种,而分不清牌界内外。”[41]说的就是黑界地被开垦的情况。
随着开垦的推进,作为游牧地与可耕地分界线的黑界地也模糊了起来。现在看到的准噶尔旗扎萨克衙门档册中,记载了道光年间又一次严行“封禁”时的情况。当时神木理事司员或同知处与准噶尔旗衙门之间来往的文书表明如下两点:第一,根据准噶尔方面说,以前“绝无分定黑界之[事宜]”,[42]黑界地作为蒙汉民经济生活的界限是自然形成的。第二,根据同知和理事司员处说法,道光年间(1821-1851),准噶尔旗方面立过“十里宽,或十一、二里宽,或十五里宽”[43]黑界地牌或鄂博。但从当时的开垦情况来推测,黑界地已经起不到分界带之作用了。到道光二十一年(1841)时,已有民人在黑界地里盖房居住。[44]可见开垦速度之快。
但这并不表明,黑界地到清末前已开垦的差不多了。“新政”时,贻谷着手开垦西盟土地时,“查该旗(准噶尔)所报地段(指黑界地),计由西界水坑博罗鄂博起,至东界黄河畔止,横亘二百一二十里,宽广七八里,及十余里不等,其地率多深沟大壑、石磴沙山,古城川迤西至水坑博罗鄂畔之地,梁峁山坡,皆堪耕种,间亦有沙,尚属无多,古城川迤东,至黄河畔之地,中间荒沙居多,未能树艺,然山坡沟洼熟地亦复不少,总而计之,垦熟之地,约有三四成,计可放地三四千顷之谱。”[45]可见,当时鄂尔多斯地区最东南面的准噶尔旗黑界地内还有一部分可供开垦的土地。
黑界地的所有权也是属于旗方的。其具体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举前文敦多布台吉开垦地亩的档案为例,这块黑界地是由他来支配的,也许是分给他的户口地。另外,黑界地里也有分配给寺庙,让它征收地租的,如“黑牌子(即黑界地的别称)地内,乌达齐庙、布尔噶图阿贵召、乌巴什老爷昭、和雅尔乌苏庙、四台庙,前经每该旗各昭庙附近,有赏给零星粮地,以备呈献香灯,供应众僧斋用等项在案。”[46]清末时,黑界地共有庙地三处,乌达齐昭有净地三顷九十二亩,和雅尔乌苏昭有净地一顷五十一亩零,乌巴什老爷昭有净地五顷三十四亩二分。[47]除此之外,还有旗扎萨克衙门直接掌握的土地,等等。
三、经济生活
以往,对商业与牧业等移民经济的多样性研究关注很少。在这节里,我们重点叙述农业的发展速度、初到鄂尔多斯的寄民的经济生活、蒙古人的经济转型及民人经营的畜牧业等内容,以加深对农牧交错地带蒙古人和民人经济生活的互相影响等情况的探讨。
(一)农牧业
鄂尔多斯的农业虽然从康熙中期就开始了,但发展速度较缓慢。即使经过四十多年的发展,到乾隆四年(1739),准噶尔旗仅有“地名曰锡喇尔吉,雨泽调顺则有收成,否则无收成可言。”[48]锡喇尔吉属于白界地内地,除此之外,当时在准噶尔旗还没有农业。乾隆六年(1741),从乌审旗和郡王旗分给札萨克旗的土地情况来看,除靠边墙已有农业外,还有,上述三旗的部分蒙古人已经“靠种地为业”[49]了。可见当初农业是在沿长城地带开始初步发展起来的。
乾隆二十几年时,郡王、准噶尔、札萨克三旗已发展到“从来以耕地为生计”的阶段,资料记载没有说明这种农业到底是蒙古人自己耕种的还是租给移民的。从后来的情况看,蒙古人出租民人耕种的可能性大些。但后来发展成为鄂尔多斯农业最发达区之一的达拉特旗,这时还没有“开垦之地”[50],农业发展到鄂尔多斯北部地区则是乾隆末年的事情。
从开垦土地的数量或面积来看,乾隆三十七年(1772),郡王旗“边外种地中,给本王公等分给一千犋外,分给下等人等有一千来犋,其租银有一千余两,租糜有八千斗。”[51]以每犋270亩计算,2千犋应为54万亩。这个数字显示了郡王旗农业发展之快和当时耕地面积的扩展之大。有关准噶尔旗的开垦情况,档案也有记载:
(1)嘉庆十八(1813)、十九年商议……,开垦之牧场共有七百三十三犋:黄河道老特、六板升等(地)有六十犋,旧枯列延、阿迪斯枯列延等地四十犋,察哈尔、察罕套海等地五十犋,布日嘎孙湾、翁吉湾等地四十犋,察罕巴尔哈孙湾十犋,额莫勒湾等地三十犋,伊孙木头等地四十犋,二包都克(包栋)等地三十犋,和格折梁等地六十犋,朱素河等地四十犋,和亚乌素等地五十犋,布连河等地四十九犋,敖萨连河、曼哈土等地四十犋,察罕鄂博、诺尔木河等地二十犋,塔拉河口等地十一犋,布日塔克图伊如勒、玛南塔拉十犋,小胡什、巴岱梁、察罕河等地三十二犋,什日噶河、布哈图河、和牙乌素等地八十犋。(道光四年[1824]闰七月二十六日,A005-9,001-2,35-23)
(2)如今本旗八参领下四十二苏木蒙人,自力耕种的土地有:浑吉、乌拉孙河、鄂博梁等地,敖萨连、曼哈图、苏吉河等地人共开六十七犋,在衮格日吉河、碱河、塔拉河、白塔梁、达日栋鄂博梁、苏里土鄂博梁、齿伦河、巴彦特胡木等地,当地住民共开九十犋,在胡秀河、扎木河、胡查梁、察罕鄂博梁等地,各地人等共开地九十犋,在奈日胡河、道布河、古儿额黑、查黑儿等地,当地人共开六十犋,在胡鲁图额黑、什日嘎额黑、和牙乌苏、阿鲁布日都等地,当地居民共开九十五犋,在布哈乌勒荷、什贵土苏图、巴哈格楚等地,当地居民共开八十犋,在和牙额勒苏台、朱苏河、胡拉阿吉日嘎额黑、树林额黑等地,西召仓、与喇嘛和当地人等共开九十犋,在甘查牌、杜尔奔牌、格楚、阿吉日玛等地,该二参领梁等地居民共开七十犋,在三宝石梁、赫古仍、扎日格额勒苏台、昆德林等地,居民共开七十二犋,宝日勒德日苏、乌力吉土查罕塔拉、哈玛拉吉、胡朱拉台、乌兰套拉垓,属贝子仓,与当地居民共开七十五犋,在东西两个希勒德苏察罕布拉克、柴达木额黑等地,高勒召仓与黄河、纳林梁、乃曼布日都等地居民共开一百五犋,……胡日嘎齐坡、七窑子等地……此共一千六百一十八犋开垦地,而本旗地西南面有山、林、沟河,东南面又有河、沟,东北面黄河溢出成泥潭,北面荒漠大,视开垦闲地者,……一般一面开垦而另一面停垦,很难确定开垦地亩有多少,……[52]
档(1)所说耕地七百三十三犋是蒙古人租给移民的土地犋数。而档(2)说的是四十二苏木蒙古人自力耕种的土地犋数,但不可信,恐怕这些耕地的大部分也是出租的。因为,我们知道蒙古人学会汉式农业是较晚的事情,当时还是以吃租为主。由于受地理知识所限,尚难确定档案里记述地名的具体位置,但从(2)最后一句可以推断其大概的地理位置,即主要为各河川沿边土地。
鄂尔多斯中部和东南部的郡王、准噶尔旗到18世纪末19世纪初已存在较有规模的农业。据《清实录》载,乾隆元年(1736),榆林、神木等处边口“越种蒙古余闲套地约三、四千顷,岁得粮十万石。”[53]而看郡王旗和准噶尔旗的开垦地亩不止上述数目。这时的情况与清末的开垦相比,在清末贻谷督垦的六年里,准噶尔旗开地才有近1600顷[54]。因此,评价清末放垦蒙地时,不能太夸大其规模,应看具体地点的具体情况。例如就准噶尔旗来说,农业到19世纪初已形成相当规模了,这种情况从清末官垦时期在准噶尔等旗找不到大面积可垦之地的事实中也可观察到。但是,已开垦的地中蒙古人自己耕种比例是多少就很难说了。
“在前清时,全绥土地之开辟,始于清康、雍,而盛于乾、嘉,逮光绪季年,又有放垦之地,而从前包租遂亦归公而起征年租矣。”[55]这种描述也基本符合鄂尔多斯地区农业发展概况,但也有例外,“安北原为达拉特旗及乌拉特三公旗地,清道、咸年间,晋之河曲、保德,陕之府谷、神木等处人民始来开垦耕种。”[56]鄂尔多斯的农业是从南部开始,最后在东部和河套地区形成了较有规模的农业区。如在准噶尔旗创设东素海台站以来,“站兵靠作为牧地划留的台站地以过放牧生活。然此台站地也与别的蒙地一样因民人的进出而从牧畜经济转化为农业经济。即他们让民人私垦此地,从放牧生活慢慢至于依存从民人那里征收得租银,最终清末时对民人的寄生倾向得到加强。如此倾向不只是在东素海台站,各台站都能看得见。……”[57]如此,至清末民初发展成为主农地区的蒙古人一般都经历了由牧转农的转型。
经济的影响并非是单向的,在蒙地的蒙人经营汉式农业的同时,蒙地的民人也根据迁入地的情况对自己的经济生活作了些调整。“昔年,初出口外种地者,一岁辛勤收粮,除去工本,易钱无几。惟地阔人稀,草滩所在皆是,辄以养羊为副业,冀得余资,以充家计,以耕田而兼牧业,殆当时农村最为普遍之风气也。”[58]与蒙古人学农耕相应,民人经营牧业也有它各方面的原因。第一,由于某些区域的自然环境不太适宜农耕经济,农业产量低,只靠农业恐怕养活不了那么多人。因此有些农民开始利用较丰富的牧场资源,从事牧业了。还有人把自己的牲畜交给蒙古人牧养。第二,有征税方面的原因。开垦蒙地都须缴税,但清朝“统一两百年以来,从无征税于大小畜之例”,因而19世纪末“……牌界边民人等牲畜共有十万余头,……”[59]形成了很大规模的牧业经济。第三,商人将讨债得来的牲畜养在蒙地,也形成了一定规模的牧业。因商务或高利贷,蒙古民人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蒙方往往成为负债者,以牲畜来还债,给民人的牧业经济提供了资产。[60]蒙人从事农业,民人从事牧业已成为农牧交错地带的一个风景。刚开始,蒙旗方面没有收取民人的牧业税,随着民人牧业在蒙地的大力发展,蒙旗开始收税。此种税叫水草钱,因蒙旗改变政策收取水草钱而与民人发生了不少矛盾。1851年(咸丰元年)准噶尔旗的梅林衮楚克巴赞尔报称:“小人遵命,收取在旗牧场放养的骆驼水草钱,以每骆驼收二百文入官时,民人窟英廷放的四十五峰骆驼、民人张革理放的三十五峰骆驼所定额数未缴付。……”[61]这方面的记载还有不少。
笔者在本文中将农牧参半的区域合称为农牧交错地带。因为,我们很难分别前人所提的“纯农区域”和“半农半牧区”,从上述引文中也看到了这一点。虽说是“纯农区域”,但在其整个经济中畜牧业所占比例还是不小。具体说,鄂尔多斯的主农区域都属于农牧交错地带。
(二)商业
在鄂尔多斯地区不只有农牧业经济,随着移民进入蒙地,商业活动也逐渐活跃起来。
禹贡学会的蒙思明曾对后套开发举出三个由来,即由菜园、渔户和商人开始。“南流(黄河)北流(五加河)中间一块地方,在明朝前半季,尚有汉人居住,到明朝末年,这地方为蒙古人所有,他们就驱逐汉人,把这地方封闭为牧场。不过包头到宁夏的河运并未断绝,沿途仍有不少汉人,经营蒙古贸易。……那时蒙古人恐怕汉人破坏他们的牧场,不许汉人耕种。不过汉人在此经商,对蒙古人皆有税贡,同时蒙古人也需要食粮的供给,因此乃准许汉人在所居附近种地。”[62]那么前套地区的情况如何呢?《绥远通志稿》记载明末鄂尔多斯地区的商业概况时写到:“至明嘉靖三十年(1551),以大同总兵仇鸾之请,许俺答贡马互市。越年罢之。隆庆四年(1570),俺答通好明廷,复开马市。自是五、六年,蒙汉往来交易,边境以安。而在隆庆五年之秋,万历三十年(1602)之春,皆特许河套诸部通贡互市。”[63]
明代的“马市”、“边市”均在明边关,到清朝后,虽有“1696年,康熙征噶尔丹后,废除了明朝的‘马市’”[64]之说,但因此断定清初蒙汉之间的贸易亦停止,是不可信的。据道光《神木县志》载:“边地食茶与他省异。茶产于楚南,安北商人配引,由襄阳府验明截角,运赴榆林,引销榆属五州县,及鄂尔多斯六旗。其茶色黄而梗叶粗大,用水沃煎,以调乳酪,以拌黍糜,食之易饱,故边人仰赖,与谷食等。按边茶自顺治十年(1653),额引一千道,一引配茶一百斤,余茶十五斤,茶篓五斤。茶不及引,谓之畸零,另给由帖。每引征课银三两九钱。神木分领二百道,由县招商承引办课。”[65]茶很早以来已成为蒙古人不可缺少的饮品,但因蒙古人须要的茶的出产地主要在汉地,需要商人运到蒙地做交易。从上述记载来看,清初蒙汉间的茶叶贸易似乎一直延续着。
明代的“马市”、“边市”是在当时社会政治环境下形成的一种贸易方式,到清代,这些边内、外的地区统属于一个国家,“马市”、“边市”失去了其存在的社会环境。取而代之的是清代的“旅蒙商”。
“旅蒙商”是清代蒙古地区商业的主要形式。“蒙古向以游牧为生,不事商农,所有商业均腹地汉经营之。由附近城市办货,运至蒙境,随游牧而转移。夏去冬归。无一定之设置。以茶、粗细洋布、米面等货物易蒙人之牲畜、皮张,返回售卖。”[66]由于蒙地的特殊情况,到草地从事商业的民人也相应地改变了他们的经营方式,规模也相对较小,“各旗游行商人,运货入境,牵驴驱车无定。其较小者,多为肩挑。”[67]多以肩挑货物走售蒙古各游牧点和村落间的买卖人蒙古人叫作“丹门庆”(damnayurCin,直译为“担扁者”,意为货郎)。鄂尔多斯地区这种“担扁者”的商贸方式是在清朝与卫拉特准噶尔部的战争期间因战时需要发展起来的,正因有了这种贸易形式,“马市”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他们对于蒙古的耆好及其日用所需要的物品,知之极详。出发时将各种商品载于牛车或用牲畜驮载,三五人一帮,自带食料、炊具、帐幕等物,一直向蒙古地方前进。他们多是小商贩出身,积多年的经验,巧于蒙古语言,又通晓蒙古的风俗人情。沿途都有他们结纳的知己,将至目的地时,即宿于知己之家,展开帐幕,陈列货品,招来主顾。他们把蒙人所需要的物品带到蒙地,回来又把蒙地的出产皮毛或牲畜带回,反复买卖,往往转手即可获利数倍。”[68]这就是最初蒙地贸易的图景。
蒙古的商业贸易并不是一帆风顺地发展下去的。清廷方面出台法律,想把蒙古的商业活动纳入到自己的管辖范围之内。《理藩院则例》规定“凡蒙古人等贸易,禀明扎萨克王公等并管旗章京、副章京,拟一章京为首领,令十人合伙而行。”否则将受处罚。[69]对汉商的规定有:“商人等出外贸易,由察哈尔都统、绥远城将军、多伦诺尔同知衙门领取部票。该衙门给发部票时,将该商姓名及货物数目、所往地方、起程日期,另缮清单粘贴票尾,钤印发给。”[70]只要他们的商业活动在领部票的情况下,在限定的路线、限定的时间内进行是被允许的。“蒙古官员失察商民偷渡出口者,降一级。无级可降,折罚二九牲畜,存公备赏。”[71]商民的活动必须在清廷的管辖范围之内。但一种情况是被清廷明文禁止的,即“内地民人不准在游牧地方借给蒙古人等银两渔利。”[72]这是为防止蒙汉间发生纠纷案件等而出台的规定。
资料记载表明,清代鄂尔多斯地区的商业活动从未中断。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移民逐渐定居,清朝处心积虑制定的法律已无实际意义。准噶尔旗扎萨克衙门档记载如下:
(1)河曲县民赵倡弘报曰,小人在准噶尔旗胡鲁素台地方做买卖。[73]
(2)今刘小胡尔报言,蒙人哈巴仓,与民人乔尔合伙开木铺于边外清水河奥露乌素口。小人每日之工(赶车运木头)钱为三十钱。[74]
(3)今征收本旗牌界地内租银、租米之达庆台吉衮楚克报称,小人等征收内,河曲县管辖乌日图套海民人周照亚、周全、寇吉望等开兴瓦永、兴欣元、兴泰台三铺,已定租钱逞凶拖延。又有跟从他们者多人,亦不给旧定每犋三两银一石米之租钱。[75]
(4)管本旗三十里牌界内事务之喇嘛日嘎波报称,我遵命征收租钱内,府谷县所属巴尔哈孙地方的体泰兴龛馆、同升店、老景店、粮铺、永卓店、华和店、和益永油馆、宗田兴油馆、缸馆、河波阔烟铺、永辉店等民人各开油馆、缸馆、店铺,不缴纳租钱,……不知春来冬归之例,……[76]
从上述四个不同时期的记载中可以了解到两点:第一,资料提到的店铺都在牌界地内。第二,牌界地内的店铺也必须向蒙旗缴纳租钱。首先,在牌界地内形成店铺式的商业方式是不足为奇的,因为那里是最早向民人开放的地区。还有,档(4)说明有些商家不从“春来冬归之例”,已定居下来了。比起农民,商人更有理由首先定居下来。因为:第一,从政策上看来,“商号持票前往,蒙人应付维谨,殆所以奖励边商也。”[77]总的来讲,只要遵顺法定,清朝对商业采取的是较宽松的政策。相对而言,对农业的限制是较严的。还有对商业的封禁远不如农业那么全面。即使“雁行”阶段,到冬天农民回内地后,商人也可以留一段时间来办理催债等事宜。第二,从季节和蒙旗的需求角度来考虑,农业有它从生长到收获的季节,在鄂尔多斯就占春、夏、秋三个季,到冬天后农民没有必要继续呆在蒙地。然而,商业就与此不同,蒙古人对茶、布等消费品的需求没有明显的季节性。商人不从“春来冬去之例”,在牌界地里定居下来,成为固定商号,以满足蒙古人的需求是必然的。从上述店铺的经营范围来讲,木铺、粮铺、油馆、缸馆、烟馆等农牧民日常所需的店铺占多数。“边客们在蒙地年深日久,渐有积蓄,或在王府附近,或在大召庙跟前,建筑几间土屋,作久居之计。他们多是一面经商,一面经营土地。”[78]这表明了移民的多种经营和商业经济向蒙旗政治、经济、文化中心靠拢的情况。
各旗亦有到附近城镇自办货物者,每年一二次。如乌兰察布盟之达尔罕、四子王旗在归化城,东西中公和茂明安等旗在包头,伊克昭盟之达拉特、郡王旗亦在包头,准噶尔旗在托克托、河曲县,札萨克杭锦在榆林、神木,乌审亦在榆林,鄂托克旗在宁夏(银川)。“横城等三市外,尚有靖边县口外之宁条梁、榆林府城、神木县城,并山西归化城、托克托城等处,并得各就近交易。宁夏三市口惟石嘴通蒙古最多,哈尔哈、土尔古忒、乌拉忒等部皆赴口通市。”[79]这种情况的出现进一步说明清朝政策的宽松,和当地各种商业在明代“边市”的基础上发展的实际状态。
自清康熙朝以来,地方长期安定,百业渐行发达。“因接壤关系,经商于鄂尔多斯者多为晋陕籍人。其时贩运货物,经过杀虎口,缴纳关税后,至归化城等五厅境内,行销无阻。入乾隆后,客民日多,商货激增,征税事繁,二十六年设归化城关以征榷之。商人贩运杂货出口,陆路有和林格尔通晋大道,水路则西包头、萨拉齐、托克托三处,皆滨临黄河,由河路来此程途较近。当时西包头虽属萨厅一镇,以水路要衢,地当西境,出入各货,输运尤便。自昔归化城而外,商务以包头为最繁盛,归、包二处,实为西口商业之中心,非各厅镇所能比较。”[80]
各旗游行商人,运货入境,牵驴驱车无定。其较小者,多为肩挑,除鄂托克旗有大规模商号外,余多为薄资小商。此外在准噶尔之西召、纳林、沙圪堵,达拉特之阿什全林庙,郡王旗之桃黎庙、哀金哈涝,扎萨克之公泊尔,各有盛大之市集。蒙境商业,未能普及。市集之举,较各县尤为需要。[81]
除此之外,亦有蒙古人至内地进行盐业交易。在杭锦旗有盐湖名哈拉莽耐,“周围约十余里,水深四五尺,色浑,冬不冰冻,投以百物,旋化为盐。”“每斗约重二十三四斤,谓之大盐。佣趁蒙古(指受雇佣的蒙古人),先以柳筐入水捞取,倾于东侧,累积成堆,以待来运者。所得佣资,不过烟茶熟米而已。旧制七旗蒙古贫苦无可谋生,俱准自备牲畜,赴池驮运,进内变价糊口。”[82]另外,“鄂尔多斯六旗皆为榆林官茶出售之地,达拉特、杭锦、准噶尔三旗得以买附近归化城茶叶。”在法律上清代对私茶买卖是明文禁止的,档案中不断发现延榆绥道发来的禁止私茶买卖的文书,但在鄂尔多斯地区有私茶买卖,道光二年(1822)在喇什垂朗地方就发现卖私茶的五个店铺。[83]
从整个绥远地区的角度来说,“由清以至民初,市镇商业繁盛无论矣,即山前后及后套之乡村,商号亦多,且其营业皆农商并重,卖贷兼行。”[84]然而,总的来看,商业在鄂尔多斯地区(即前套)整体经济中的地位并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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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清一统志》,四部丛刊本,卷五四三。
[2] 在本文中,将定居前的外来民称之为“寄民”(《绥远通志稿》卷26“保甲团防”),叫定居后的外来民为“移民”。但有时也出现难以区分的现象。
[3]有关鄂尔多斯地区的蒙古文档案,可参考拙文《准噶尔旗扎萨克衙门档案与蒙古区域史研究》(《蒙古史研究》第八辑,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05年)的介绍。
[4]魏焕:《巡边总论》,《明经世文编》卷250。
[5]明代汉籍译作“阿儿秃斯”、“斡耳笃思”等,蒙古语Ordos,意为“诸宫殿”。
[6]魏焕:《巡边总论》载“国初军皆有田,养军之费尽出于田。”
[7]不能否定当时汉族在农业之外还从事着畜牧业,但须注意的是这种汉农民经营的畜牧业与蒙古的畜牧业是有很大区别的。
[8]魏焕:《巡边总论》。
[9]《重修诸神庙并开渠筑堤碑》,《禹贡》第六卷第五期,1936年。
[10]曾铣:《复套条议》,《明经世文编》卷240;王崇古:《确议封贡事宣疏》,《明经世文编》卷317,中华书局,1962年影印本。
[11] 萧大亨:《北虏风俗》,明刻本。
[12]《清圣祖实录》康熙三十五年十一月甲寅朔条。
[13]萧大亨:《北虏风俗》。
[14]《清圣祖实录》康熙三十六年三月壬子朔条。
[15](道光)《榆林府志》卷三“建置志·上·附边界”。
[16](道光)《榆林府志》卷三“建置志·上·附边界”。
[17](道光)《神木县志》卷三“建置志·上”。
[18]《清圣祖实录》康熙三十七年十二月丁巳条。
[19]《绥远通志稿》卷73“民族·汉族”,内蒙古图书馆藏。
[20]《河曲县志》卷五“风俗”,同治十一年刻本,国家图书馆分馆藏。
[21]前套、后套的形成与黄河在19世纪的改道有关,因此,严格意义上说从其时开始才应叫后套,本文为表述(地望)之便,在此提前使用后套一词。
[22]道光《神木县志》卷三,建置上·边维。
[23]此处拉一字,全名实为达尔扎,额琳沁从子。顺治十八年(1661)袭鄂尔多斯右翼前旗(乌审旗)扎萨克固山贝子。康熙十六年(1677),晋多罗贝勒。三十三年(1694)卒(《蒙古回部王公表传》卷六表第六鄂尔多斯部)。
[24]《清圣祖朝实录》卷一O八,页15下——16上。
[25]《清圣祖朝实录》卷一一O,页16。
[26](道光)《神木县志》卷三“建置志·上·边维”。
[27]当时鄂托克旗扎萨克。
[28](道光)《神木县志》卷三“建置志上”;《尚书班第、总督庆复奏为有关鄂尔多斯开垦事宜折》,准噶尔旗扎萨克衙门档案(以下凡引用准噶尔旗扎萨克衙门档案时不再一一注明存档单位。引用其它地方档案时才注明其地名,以区别。)001-1(全宗号),A001-3(宗卷号),22(文件号)。凡有全宗名、宗卷和文件号(或档册年代、页数)标注之档案均系笔者从原蒙古文翻译引用。全文引用时加引号,译述时不加引号。档案标题属于笔者所加。档案出处前年月日为该文书写成的日期。以下同,不一一注明。
[29](道光)《神木县志》卷三“建置志上”。当时的方志将在此情况下形成的农垦称为“中外和耕”(《靖边县志稿》卷四[杂志]。成文出版社,1970年。)。
[30]参考潘复《调查河套报告书》(京华书局,1923年)前套垦地图。
[31](道光)《神木县志》卷三“建置志上·附边界”。
[32]《前绥远垦务总局资料——伊克昭盟·准噶尔旗》(以下简称《准噶尔旗垦务资料》)63。蒙古联合自治政府地政总署,1940年。
[33]王卫东:《鄂尔多斯地区近代移民研究》(《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0年第4期)。在白、黑界地和伙盘地的问题上,最早是在梁冰著作中出现错误提法(《伊克昭盟的土地开垦》,内蒙古大学出版社,1991年,43页)。最近张淑利著文《“禁留地”初探》(《阴山学刊》第17卷第1期,2004年)纠正了前两位的错误提法。但张淑利没有充分注意到白、黑界地的历史变迁问题。
[34]《扎萨克头等台吉旺扎勒车布登多尔济、协理台吉伊西扎木森、云多尔济等致乾清门行走盟长扎萨克贝子纪录三次副盟长扎萨克贝子等书》(乾隆三十九年年三月十五日);001-1,A001-4,23-14。
[35]蒙古联合自治政府地政总暑:《前绥远垦务总局资料(伊克昭盟准噶尔旗垦务资料)》,1940年,内蒙古图书馆藏,45-46页。
[36](道光)《神木县志》卷三“建置志上·附边界”。
[37](道光)《榆林府志》卷三“疆界·附边界”。
[38]苏其炤原作,何炳勋增补:(道光)《陕西怀远县志》,1928年铅印本,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藏。
[39]在传统小农经济中,两人以上农民为补充各自劳动之不足而形成的一种协力、合作经营单位。这种农业制度先在华北地区较普遍,后随着移民的进入也在东北、内蒙古等地流行开来。有关“伴种”研究,请参见今堀诚二《农村合伙诸形态》(《中国封建社会构成》,日本学术振兴会刊,1978年)和铁山博《清代农业协力·共同关系——‘伙’诸形态》(《清代农业经济史研究》,御茶水书房,1999年)等文。
[40]《鄂尔多斯旗扎萨克贝子色旺喇什致处理蒙汉交涉案件的神木理事司员(Mongyol irgen-ü kereg-i ilyayCi sayid)书》(乾隆五十六年九月十九日);001-1,A002-1,46-19。
[41]《副盟长旗扎萨克贝子喇什多尔济、协理台吉等致鄂尔多斯准噶尔扎萨克贝子书》(乾隆五十九年四月二十日);001-1,A002-8,20-4。
[42]《道光十四年往来文书档册》19b-21a(道光十四年三月十日)。
[43]《鄂尔多斯扎萨克旗贝子察克多尔色棱、协理台吉等致延榆绥道员榆林府知府书》, 《道光十九年档册》(五月十日) 42b。
[44]“民人李横梭子开垦二亩来地,又在(黑)界地盖房居住,……此等民人以黑界地为始,沿种地之边扩地而耕,……”(《扎萨克贝子致遵命驻神木处理蒙汉交涉案件理事司员衙门书》道光二十一年闰三月初二,511(全宗号)-1(目录号)-15(案卷号)上25b-26a)。
[45]《准噶尔旗垦务资料》26。
[46]《准噶尔旗垦务资料》49。
[47]《准噶尔旗垦务资料》54。
[48]残档(乾隆四年十一月十五日),511-1-1(上)。
[49]残档(乾隆四年十一月十五日),511-1-1(上)。
[50]有关鄂尔多斯受灾情况的残档(乾隆二十二年十月二十六日),《乾隆二十二年档册》。
[51]《扎萨克多罗郡王车凌多尔济、协理台吉旺丹等致盟长贝子爷、乾清门行走副盟长等书》(乾隆三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511-1-1(上)。
[52]《管理鄂尔多斯扎萨克贝子察克多尔色棱旗印协理台吉阿喇什色棱等致驻神木处理蒙汉交涉案件理事司员、乾清门行走盟长多罗贝勒、乾清门行走副盟长扎萨克贝子等书》(道光四年八月二日);A005-10,001-2,35。
[53]《清高宗实录》乾隆元年三月丁巳条。
[54]白拉都格其、金海、赛航:《蒙古民族通史》第5卷,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02年,131页。
[55]《绥远通志稿》卷42“农业”。
[56]《绥远通志稿》卷42“农业”。
[57]南满铁道株式会社调查局:《蒙古站及其土地关系——伊克昭盟准噶尔旗栋素海驿站》6页,1943年。
[58]《绥远通志稿》卷42“农业”。
[59]残档(光绪十四年一月二十三日),511-1-69。
[60]《驻神木处理蒙汉交涉案件理事司员衙门致准噶尔贝子等书》(嘉庆十九年三月十一日);001-2,A004-5,48。
[61]《鄂尔多斯扎萨克贝子察克多尔色棱致驻神木处理蒙汉交涉案件理事司员衙门书》 ( 咸丰元年八月初六日 ) , 511-1-22(二),134a。
[62]蒙思明:《河套农垦水利开发的沿革》,《禹贡》第六卷第五期,1936年,45页。
[63]《绥远通志稿》卷49上“商业”。
[64]政协内蒙古文史资料委员会:《旅蒙商大盛魁》,1984年,2页。
[65](道光)《神木县志》卷四“建置志下”。
[66]绥远省政府编印:《绥远概况》第十四编“乌伊两盟概况”,1933年。
[67]《绥远通志稿》卷49下“商业”。
[68]张乐轩:《伊克昭盟志》第五章“经济情况”,《鄂尔多斯史志研究文稿》第6册,1985年。
[69]《理藩院则例》卷三十四“边禁”。
[70]《理藩院则例》卷三十四“边禁”。
[71]《理藩院则例》卷三十四“边禁”。
[72]《理藩院则例》卷三十四“边禁”。
[73]《驻神木处理蒙汉交涉案件理事司员衙门致鄂尔多斯准噶尔扎萨克贝子等书》(乾隆五十九年八月二十六日);001-1,A002-8,20-17。
[74]《驻神木处理蒙汉案件理事司员衙门致乾清门行走副盟长鄂尔多斯准噶尔贝子等书》(嘉庆五年二月十三日);001-1,A003-2,80-31。
[75]《管鄂尔多斯扎萨克贝子察克多尔色棱旗印协理台吉阿喇什色棱等书》(道光四年四月十九日);A005-8,001-2,51-21。
[76]《鄂尔多斯扎萨克贝子协理台吉等致府谷县衙门书》(道光五年十二月七日);A006-1,001-2,148-128。
[77]《绥远通志稿》49卷下“商业”。
[78]张乐轩:《伊克昭盟志》第五章“经济情况”。
[79]《(乾隆)宁夏府志》卷二“地理(一)边界”,宁夏人民出版社,1992年。
[80]《绥远通志稿》49卷下“商业”。
[81]《绥远通志稿》49卷下“商业”。
[82](道光)《神木县志》二卷“舆地志下”。
[83]道光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道光二年档册》。
[84]《绥远通志稿》49卷下“商业”。
(资料来源:西部地方志与长城研究所网站)